医疗设备保障制度

2024-11-17

医疗设备保障制度(精选8篇)

1.医疗设备保障制度 篇一

1.现状

农村医疗保险体系还得不到广大农民的认同。据调查中农民反映,每人每年交纳30元,这个资金农民都能接受,但在门诊看病1年仅能报销200元医药费,且报销标准为超过30元按比例报销,很多医疗费用都不在报销范围之列。我国现行的新型农村医疗制度以“大病”统筹为主,忽视了大多数人的基本医疗需求,而真正影响农村居民健康的是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这样看来,参合农民受益面小。

问题

1部分农民的参合积极性不高,基金难以征收。究其原因主要是对合作医疗政策缺乏了解、认识。一是对参加合作医疗表现积极的一般都是经常有人生病的家庭和今年享受了医疗补偿的家庭及其邻居。二是农民思想上依然存有侥幸的心理,壮年群体参合费收缴将会是一大难题,如一村民说他只交老人孩子的参合费,而不交自己的,究其原因是他本人身强力壮不生病,怕交了钱而不得病,钱被别人使用,心理上不平衡。三是对具体的报销程序和报销比例了解很少,存在模糊认识。只知道交纳了合作医疗基金,但不知道具体内容和报销程序,在不是定点的医院看了病却无法报销;四是部分农户的医疗保险意识不强,主要是低收入家庭医疗消费观念尚未建立,部分农户对政策不理解,仍处于等待观望状态。

2.参保期限制了新生婴儿的享受,在参合费收缴后出生的婴儿因没有交今年的参合费就意味着新生儿出生的第一年得不到大病医疗保障,而新生儿患病的概率是比较高的,有的孩子生病住院就没有无法报账。

3.医疗机构服务质量不高,自费药用得过多。有农户反映,医生在开处方前首先就问是否参加了“新农合”,得到肯定的答案后,一个处方将会多5至10元,他们认为医院是在做生意,不愿再交明年的参合费了。有的医院不按规定正确使用自费药品,而使用大量“新农合”范围外的药。

4.门诊报销范围窄、比例低,定点单位过少,住院报销门槛太高。

5.市外就医报销手续繁杂。台州市外就医报销手续繁杂,不方便外出务工农民及时就近就医,给重病、大病患者造成困难。

建议与对策

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目前在新农合政策宣传方面还存在宣传形式单一,宣传内容不全,宣传效果不佳,政策解释不到位等问题,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首先要抓住宣传对象做到有的放矢。我们必须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在村宣传栏上举办特刊、组织医务人员进村给农民检查身体、举办“新农合”知识竞赛等,让农民真正吃透理解上级政策。

2.完善参合基金筹资渠道与专项管理制度。通过行政命令由驻村干部逐年逐户上门收缴资金,可能在基层出现梗阻现象,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失去生命力。为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目标,一些地方对部分筹资困难户往往采取先垫资后筹资的办法,许多村组干部对此苦不堪言,他们表示,如果再没有妥善的筹资方法,又必须去完成相应的指标,他们也会由抵触到反对,使新型合作医疗工作无法开展。应相对降低农民筹资标准,增加省、市政府的补助标准,才有利于提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农民的“救命钱”,且数额巨大,一旦出现问题,不仅砸了合作医疗的牌子,更会伤了群众感情,毁了政府形象。为此,要建立合作医疗基金收、管、存分离和封闭运行的管理体制,做到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保证了合作医疗基金安全运行。

3.推行科学合理的农民参合补偿机制,更大限度让利于民。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建议将基金分为门诊补助基金、住院补助基金、大病二次补助基金、风险基金四个部分。制定了补大又补小、稳妥又积极的“个人家庭门诊账户+大病统筹+二次补偿”运行模式。即将农民缴纳的“小钱”建立家庭账户,用于门诊费用报销,增加参合农民受益机会,扩大受益面;将各级财政补助的“大钱”列入大病统筹基金,用于报销参合农民的住院费用,年终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在留足风险金和健康体检金的前提下,对花费医药费超过一定数额的重大疾病患者,再给予一次补偿。

4.改善农村卫生基础条件,进一步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一要加强农村卫生设施设备建设,强化村级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职能;二要建立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计划,培养和建设一支与农村卫生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用得上、留得住”的农村卫生人才队伍。三要切实落实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加强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全面提高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四要加大农村医疗卫生投入,加强农村医药市场整顿力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降低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是农村群众的迫切要求,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农村医疗卫生发展的现实。

问题与解决方案

农村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

2.1农村医疗保险中个人所承担费用较高

农民是十分重视既得利益的群体,期望最少的付出获得尽可能多的回报。调查显示,农民期待能够报销70%~100%,然而,农民到荆州市市中心医院就医报销比例是30%~35%,到乡村医疗单位就医报销比例是70%~80%。由于乡村卫生基础设施条件差,医务人员短缺,且整体素质不高,长期得不到培训,业务骨干流失严重,很难满足农民就医需要。实际情况是农民一看病就往大医院跑,大医院就医条件好,但报销比例低,这种比例与期望的差距使农民心理产生一种失落感,直接影响农民参合的积极性。

2.2“供方诱导需求”现象突出

在目前医患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相当一部分定点机构在给病人诊治时并不按对病人最有利的方式治疗,普遍存在开大处方,即多开药、开贵药,过度消费医疗服务的现象严重,这加重了农民的就医负担,导致农民对医保不满[1]。

2.3缴费方式不够灵活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缴费实行集中缴费的方式,部分外出打工的农民因错过缴费期而无法享受翌年的合作医疗待遇。同时,还有一些外地的农民不能及时在迁入地交医保,这样在就医时引起一些麻烦。

2.4报销手续繁琐

从票据上报、审批到取款需要很长时间,农民往往需要在指定医院看病后,返回到用户所在乡镇地审批,审批通过后再返回指定医院报销,加大了农民的交通费用开支,尤其是对偏远地区的农民更是存在诸多不便。

3完善农村医疗保险的对策

医疗保险是社会进步、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反过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进一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一方面,医疗保险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工作,从而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发展;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为了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解决农民看病难、报销难的现状,应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保险的基本措施。

3.1加大对乡镇卫生医疗机构的资金投入

一是政府应提高对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视程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对农村公共卫生经费的投入机制,保证农村公共卫生费用不断增加。政府每年增加的卫生投入要重点支持乡镇及村级卫生机构,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巩固和完善农村三级预防保健医疗网络建设。二是政府应积极鼓励各乡镇医院运用市场调节手段,注意吸引民间资本,采取合资入股、设备租赁等多种方式,改变医疗机构单一公有制的产权机构,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效率和经济收益[2]。

3.2提高乡村医疗水平

一是加强对村卫生室的扶植和管理。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院的行政联系,在村卫生所人员的资格确认、管理及专业能力培训等方面给予乡镇卫生院一定权力,这样既增加了村卫生室对乡镇卫生院的向心力,又提高了村卫生室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二是在业务及药品采购方面应推动村医疗卫生所与乡镇卫生院之间的互利合作,以提高农村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三是应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一方面对现有卫生技术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交流学习。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关政策,积极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吸引大学毕业生或退休专家坐诊或寻找对口扶持单位进行交流,从整体上提高农村医疗水平。四是为乡镇卫生室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并邀请专业人员教授村医正确使用和维修设备的方法,改变农村卫生所治病缺乏医疗设备的局面。

3.3大力普及各项卫生保健知识

一是在医保进行初期,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宣传活动,通过印制“医保政策管理解答”等宣传资料,并组织人员将宣传资料发放到各乡镇每家每户,同时通过在各乡镇、集市、交通要道等重要位置悬挂宣传条幅,力争居民医保政策知晓率达到100%。二是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宣传活动期间和活动后期,工作人员向居民讲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新政策和报销流程,并耐心、细致地就社区居民提出的相关问题做出解答,让居民近距离了解城乡居民医保新政策,提高大家参保意识。三是定期组织市医疗机构的医务工作者到乡镇卫生院及预防保健站进行宣传和知识讲座,现场解答农民关心的医疗热点和难点问题,加深广大农民对卫生常识和保健知识的了解。

3.4进一步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应进一步简化补偿手续,提高补偿比例,降低起保线,提高封顶线,使农民获得最大的实惠。同时,要降低起付门槛,扩大补偿范围,应将慢性病、住院分娩、人为事故等列入补偿范围。合理提高分级分段报销比例,实行二次补偿[3]。积极探索大额为主,兼顾小额的医疗费用补偿方式,尽可能做到,大病大补,小病小补,提高农民参合的积极性。

问题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政策上的自愿原则与实际做法上的半强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干群关系 政府政策引导,农民自愿参加”,这是新农合的基本政策要求,但在动员、组织农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时,各地各级政府官员将其作为政绩来体现,一些地方政府将农民“参合率”作为考核的目标之一,农民“参合率”指标级级下达,使得一部分基层从事这一工作的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得不采取各种方式和方法动员、甚至强制农民参加。有的乡镇为了达到完成“参合率”目标,甚至硬性规定,哪一个村完不成任务,就从哪个村的村干部工资中扣除。村干部为了完成任务,不得不采取种种手段来完成参合率,从而引发一些社会矛盾

2.2 管理成本太高

这主要体现在对农民参合收费成本和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成本上。从收取“参合费”方面讲,一般每年农民自筹参合经费是在上年的10月到次年的2月由村委会干部每家每户上门收取,以前每人10元钱还好一点,现在的每人30元,如遇到人口较多,但家境不太好的农户一时也交不起这些钱。在调查中乡镇干部和村委会干部反映,这四个月的基本工作就是收钱,有的农户一次没有两次,多的一户跑过十几次,才能将钱收到。有的只好村干部自掏腰包为其垫付。不少村干部反映,这种收费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干群矛盾,好事并没有办好。特别是一些年轻人,对村干部这种半强制性收费,意见很大。

这主要体现在对农民参合收费成本和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成本上。从收取“参合费”方面讲,一般每年农民自筹参合经费是在上年的10月到次年的2月由村委会干部每家每户上门收取,以前每人10元钱还好一点,现在的每人30元,如遇到人口较多,但家境不太好的农户一时也交不起这些钱。在调查中乡镇干部和村委会干部反映,这四个月的基本工作就是收钱,有的农户一次没有两次,多的一户跑过十几次,才能将钱收到。有的只好村干部自掏腰包为其垫付。不少村干部反映,这种收费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干群矛盾,好事并没有办好。特别是一些年轻人,对村干部这种半强制性收费,意见很大。

1.3 管理机构无编制,人员临时抽调,经费紧张,管理积极性受到严重影响

据调查了解到目前为止,江西省所有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新农医中心,都是挂靠在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之下,由卫生局副职任主任,临时从各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管理机构。有的县连办公用房也是临时租借的。新农合制度已经由过去的试点到现在全面实施,试点县已经有六七年的历史,但到目前为止,还是一个临时性机构,没有机构编制,没有干部职数。这种状况与其工作职责极不相称。我们知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一项民生工程,社会关注度高,管理机构职责重大,其工作性质:政策性极强,专业性要求很高,事务性非常突出。因此在人员配置上要求很高,既要懂政策,又要有医、药、财会、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还要做大量如审核、审查、监管、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等事务性的工作。但现在由于属于临时机构,人员也属临时抽调,这显然不利于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加之经费紧张,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势必会受到影响。

1.4 实施范围窄,覆盖面小

我国农村医保体系的建立还处于起步阶段,保障覆盖面小,参保率低。目前,只有极少数地区单兵突进初步建立了覆盖面较广的新型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其它大多数县区不同程度实施了医疗救助制度,但一般农民都没有受益。据初步测算,我国农民患病后应就诊而未就诊和应住院而未住院者均超过30%。贫困户中31%是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 5 保障功能差,保障水平低

目前,我国农村医疗保障仅在小范围内实行,保障基金调剂范围小,合作医疗在一定程度上虽然减轻了部分农民的医疗负担,解决了部分农民“病有所医”的问题,但因为投入财力有限,住院医药费起付点相对较高,最高报销额相对较低,对大多数农民来说,患小病时得不到补偿,影响其参保的积极性,而在患大病家庭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时,又很难得到强有力的医疗保障和救助。这种状况不仅削弱了医疗保障制度对患病农民的保障作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社会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进程。

1.6 筹资模式有待完善

目前,农村医疗保障筹资模式基本采取中央、省、县、乡镇四级财政共担的方式,从短期看,这一做法对提高农民参保积极性,逐步引导农民增强参保意识,扩大农村医保覆盖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从长远看,这种福利模式的做法,往往容易使农民产生依赖思想,不利于建立适合农村经济特点的,以自我保障为主的社会保障机制,一旦经济滑坡,就会面临瓦解的境地。

2.针对我国农村医疗保险存在问题的建议

2.1 积极稳妥,逐步提高覆盖率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民个人的经济能力以及保障意识有较大差距,同一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也不尽相同,短期内让全体农民普遍参加进来是不可能的。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应该以富裕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作为突破口,逐渐摸索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通过如此试点实践,找到有关农村医疗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一般共性原则和规律性,总结经验教训,然后结合各个地区、不同类型农村的具体情况由点及面,逐步推广。

2.2 因地制宜提高保障水平,增强保障功能

从目前情况看,虽然部分地区农村开展了医疗和救助工作,但从总体上看,保障水平差,标准较低,没有做到应保尽保。今后应该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解决医疗保障问题。如合作医疗、医疗保险、村里或企业发展医疗补贴、大病统筹等形式。另外,要抓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对基层卫生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行为,让务实的农民从中得到实实在在的服务

.3 规范运作,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在农村搞社会医疗保险,必须坚持“实帐户”,不能搞个人空帐。要不断强化医保基金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机制。真正做到科学管理,民主监督,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挤占、挪用现象发生,使农民真正受益。要切实完善制度,做好保值增值工作,条件成熟时可以在目前存银行和购买国债的基础上,适当放宽投资领域,进一步提高盈利率。

2.4 进一步明确政策导向,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

在农村医保体系建设中,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政府的主导行为包括:①舆论引导。利用下发文件、广播、电视、报纸等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农民广泛宣传参加医保的好处,提高农民自我保健意识、互助共济意识和健康风险意识,让农民自觉自愿参保。②健全网络。健全各级医保队伍,尤其是稳定县、乡、村三级业务经办机构及人员,提高人员专业素质是开展农村医保工作的基础。③规范政策。已经实施医疗保障的地区要明确各级财政负担的比例,其目的除强化政府责任外,更重要的是希望借此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但能否取得预期效果,关键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资助能否及时足额到位。

2.5 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即使同一乡镇村庄之间,同一村庄相邻农户之间的收入水平、消费水平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单一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很难照顾到各方面的要求。所以,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保障制度,因地制宜地建立以基本社会医疗保障为主体,乡村集体保障和家庭储蓄保障等并存的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在具体操作中也可以借鉴有些省市的先进经验。

搞好合作医疗,有利于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医疗服务,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缓解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有利于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全面发展,是实现小康和现代化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施的初级阶段,虽然我们遇到了许多困难,但我们只要提高对合作医疗的认识,正确对待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用事实来打消农民心中的疑惑与困惑,相信这项为农民服务的政策必将深入民心,从而推动社会主义事业全面向前发展。

2.医疗设备保障制度 篇二

一、监狱服刑人员医疗保障现状

( 一) 监狱医疗保障存在问题

1. 财政拨款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近年来, 物价呈现快速上涨, 但绝大多数省份的财政并未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及时对监狱医疗费用进行调整。以2012 年为例, 全国各省份监狱服刑人员医疗费财政拨款平均为17. 57 元/人/月, 而实际开支达到31. 3 元/人/月, 21 个省 ( 市、区) 医疗费超过拨款执行标准50% 以上。①以上这些还仅是较低水平的医疗保障。

2. 监狱医疗总体条件有限

一是医务人员水平不高。一方面, 由于监狱系统的封闭性, 医务人员队伍普遍缺乏临床专业的继续教育, 临床经验、诊治水平与社会医院还有相当差别。另一方面, 缺少高素质医务人才的进入。监狱医务岗位工作任务重、责任大、工资低, 对已有资质的医务人员缺乏足够的吸引力。

二是医疗设备相对缺乏。监狱医院的各项医疗硬件设施已不能满足现代医疗要求, 对于一些疑难病症, 监狱医院都难以确诊。此外, 对于服刑人员采用无病装病、小病装大病等方式逃避改造的现象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 医务人员往往只能按病犯主诉症状开单, 造成药品消耗、损耗情况突出。

三是外诊风险大。社会医院对住院治疗的服刑人员, 没有特别设置的监护病房, 需要监狱民警24 小时监护, 且在看病押送途中也存在较大风险。近年来, 各地连续发生在押服刑人员借外出看病机会脱逃的事件。如2015 年4 月27 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看守所发生送医途中, 趁民警不备, 打开脚镣逃脱的事件。事后, 相关民警被立案侦查。

3. 社会对服刑人员死亡关注度高

近年来一些单位“花钱买平安”的解决方式, 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服刑人员死亡处理难的问题。实践中, 一些服刑人员家属会采取围堵大门、找领导哭闹、上访等途径给监狱施加压力, 谋取不菲的“困难补助”。同时, 为避免发生监内死亡事件, 监狱对病犯的救治也是不遗余力, 有些甚至达到十几万元。

( 二)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 病犯入监“进口敞开, 出口不畅”

首先, 监狱不得拒收病犯。根据2012 年修订的《监狱法》,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 监狱不得再以重病等理由拒绝收监。②只能待罪犯入监后, 再酌情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监狱法》的修订, 导致病犯不受限制流入监狱。部分重病犯根本不具有服刑能力 ( 但又达不到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 在入监后需要长期住院治疗, 占用相当多的医疗费用。

其次, 暂予监外执行 ( 保外就医) 有了更严格的要求。在条件上,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仅要患有《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 同时“三类罪犯”③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 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 也不得暂予监外执行。在程序上, 需要由服刑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实践中, 服刑人员在保外就医期间的生活、医疗和护理等费用需要自理, 因病致贫现象仍有发生, 造成一些服刑人员家属不愿出具担保。

2. 缺乏统一的医疗标准

虽然我国实行“全额保障”的监狱医疗体制, 但对于服刑人员的医疗标准却一直没有可操作性相关的制度规范。一些入监前就存在的或先天性的疾病, 如白内障等, 属于可治可不治的范围; 一些慢性疾病, 如慢性胃炎、肾病等, 确实需要诊治的, 但用什么药物治疗, 治疗到何程度, 法律并无给以明确的规定。

3. 服刑人员未纳入社会医疗保障

目前, 大多数省市尚未将监狱服刑人员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 他们在服刑期间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福建省规定, 参加城镇职工 ( 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的, 在服刑期间, 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关系自行中止。④有些地区还规定, 参保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辑或羁押期间, 暂停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如未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的, 才得以恢复。⑤

二、改革现有监狱医疗保障体制的探索

( 一) 推进监狱医疗体制改革的探索

1. 设立派驻医疗室

2009 年9 月初, 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在厦门市第一看守所派驻了医疗室。该医疗室开设有医生诊室、抢救室、处置室、留观室等相关病房。如果有综合病症或者疑难病症, 医疗室会召集医生会诊, 或转到中山医院救治。派驻医疗室的设立, 较好解决了在押人员日常疾病诊治、突发疾病、意外伤害的医疗急救和应急处置。

2. 试行大病统筹

2011 年, 四川监狱系统率先对服刑人员试行大病统筹。所谓大病统筹, 是指每年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和省监狱管理局、各监狱及服刑人员个人分别筹集部分资金, 对服刑人员所患大病给予及时医疗的管理机制。同时, 超出大病统筹的起付标准, 将按照医院等级, 确定不同的报销比例。“大病统筹”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监狱医疗经费短缺等突出问题, 使服刑人员得到了及时治疗。

3. 参保城镇居民医保 ( 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009 年起, 海南省海口市就开始试行将辖区内的服刑人员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随后, 甘肃省临夏监狱、河南省豫南监狱、湖北省襄北监狱也开始试行服刑人员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同时, 黑龙江省、贵州省、陕西省监狱陆续开始推行服刑人员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 简称新农合) 。

参保社会医疗保障后, 监狱医院成为定点医疗机构, 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 临床诊疗药品种类大幅增加, 治疗水平也相应提高。同时, 服刑人员病犯治病难、死亡率高的情况得到有效控制, 医患关系得到较好改善。⑥

4. 推动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为了妥善解决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社区服刑人员的医疗保障权益, 江苏省于2014 年11月下发通知, 社区服刑人员可根据自身就业状况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该措施的推行, 既有利于社区服刑人员顺利融入社会, 也提高了病犯家属接收的积极性。

随着医改不断深入, 医保基本实现对城乡居民的全面覆盖。从各地实践来看, 将服刑人员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畴能够较好解决医疗资金不足等问题, 更好地保障服刑人员的医疗权益, 已经成为医疗体制改革的主流做法。

( 二) 台湾地区经验值得借鉴

2011 年1 月, 重新修订后的台湾《全民健康保险法》 ( 下简称健保法) 将“在矫正机关接受刑之执行或接受保安处分、管训处分之执行者”纳入健保被保险人范围。该制度对于当前大陆监狱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着一定的借鉴作用。

台湾健保法规定, 服刑人员的保险费由中央矫正主管机关及“国防部”全额补助。⑦依据《全民健康保险保险对象收容于矫正机关者就医管理办法》, 服刑人员被要求优先在矫正机关内就医; 但是矫正机关无法提供适当诊疗、检查或需要紧急医疗时, 可以戒护移送保险医事服务机构就医。戒护就医时, 应安排在医院特设的戒护病房; 没有戒护病房时, 才会安排入住相对保险的病房。基于公平原则, 服刑人员就医比照一般保险对象须缴交部分负担, 其依法应自行负担的费用, 由矫正机关从该犯保管金、劳作金中扣除。

为鼓励特约医疗院所到矫正机关提供健保医疗服务, 台矫正署健保局还于2012 年9 月3 日公告《全民健康保险提供保险对象收容于矫正机关者医疗服务计划》。根据该计划, 将, 由同一院所或院所团队定点对法务部矫正署所属49 所矫正机关提供医疗服务。

自2013 年起, 全台矫正机关收容人均纳入健保照护体系, 与其他参保人员享有同等医疗权益。该制度的推行, 获得收容人普遍肯定, 整体满意度超过9 成。同时, 由于受到良好的照顾, 医患关系也得到较大改善。⑧

三、参加社会医保的几点建议

2014 年, 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指出, “具备条件的省份, 可以试行罪犯加入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医保”。从目前情况看, 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罪犯社会医疗保险, 还需做好以下工作:

( 一) 需要有明确的立法

首先, 确立全民社会医疗保障制度。通过立法, 将服刑人员 ( 包括社区矫正人员) 纳入社会医疗保障范围, “保险费用”由中央及省级财政、监狱、服刑人员按比例分担, “治疗费用”参照一般参保人员缴纳标准由服刑人员自行负担。为避免治疗延误, 服刑人员自行负担的费用可以先由监狱垫付, 再从其生活费、劳动所得中扣除。

其次, 将监狱医院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运用社会医保基金, 加大对监狱医院基础建设的投入, 进一步提高监狱医院的硬件水平。同时, 对超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或新农合) 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由病犯自行承担。经监狱批准, 病犯也可以申请聘请专家入监检查、治疗。

( 二) 完善三级诊疗机制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医疗的原则, 由监狱医院承担本监狱服刑人员常见病, 多发病的诊治; 必要时可向上级医院 ( 即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转诊。中心医院也无法提供适当诊疗、检查 ( 验) 的, 可移至当地三级甲等医院继续治疗。

建立协作机制。监狱医院可选择社会综合性或专科医院作为协作单位, 建立协作医院专家定期进监坐诊、会诊和住院病犯双向诊治机制, 建设远程视频会诊系统, 减少外诊风险。同时, 在协作医院建立监管病房, 实行全程监控。

( 三) 强化日常管理

一是加强药品管理。药品由监狱干警统一保管, 严禁服刑人员私藏药品。病犯需要服药的, 由医务人员或监区干警严格按照医嘱发放服用, 并做到“送药到手、看病入口、咽下再走”。

二是建立互助机制。通过各种渠道, 广泛接受社会各方捐助和服刑人员爱心捐款, 设立专项资金账户以保证专款专用。同时, 按照自愿原则, 协助罪犯参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大病保险等, 作为补充。

三是妥善处置医疗纠纷。应尽快出台罪犯狱内死亡的国家赔偿标准, 以便监狱妥善处理类似事件。同时, 尽可能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纠纷, 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 维护法律的权威。

注释

11柯淑珍.监狱医疗困境与社会化医疗模式的构建[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4 (4) .

2

3

4

5

66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推动监狱服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实践探索[J].监所检察工作指导, 2015 (3) .

7

3.论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 篇三

关键词: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前言

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过程中,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日渐突出。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来到城市往往从事的是最辛苦、最劳累的工作,由于收入的有限,他们面对健康问题往往采用“小病靠抗,大病靠拖”,存在很多病看不起,药吃不起,院住不起的现象。在农村有农民可以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城镇有居民可以参加的城镇医疗保障制度和职工参加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但农民工由于户籍条件的限制的原因享受不到城镇的医疗保障,由于距离家乡太远享受不到新农合带来的优惠,农民工处在一种两不管的尴尬地带。因此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要如何将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到每一个个体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概述

(一)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概念与价值

研究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首先要对农民工与医疗保障制度的概念有所了解。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郑功成认为:“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是中国传统户籍制度下的一种特殊的身份标识,是中国工业化加快和传统户籍制度严重冲突所产生的客观结果。”①曾宪义、王利明认为:“医疗保障制度是指人们因生病或因公负伤需要治疗时,由国家或社会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及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法律制度。”②

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农民工为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做出了突出的贡献,这一特殊的群体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国情背景下涌现的。大量的农民工进入城市中从事着平凡而又伟大的工作,但却很难享受到这座城市主人的待遇。在务工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遭受健康问题的困扰,然而面对疾病,他们却很难和城镇居民一样具有医疗保障。美国著名学者路易斯·亨金曾指出:“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③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权利是人权中的重要内容,理应得到政府和社会的保障。医疗保障制度具有保障和促进全体国民的健康状况,切实维护人们的健康利益的作用。医疗保障制度可以满足农民工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以及减轻因为个人经济困难等原因而造成的“看病贵”、“看病难”等社会问题。

(二)我国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进程

1.我国医疗保障四大体系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医疗保障体系包括以下四种,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

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在全国范围进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城镇职工得到了医疗保险制度保障,但是城镇非从业居民却被排除在保障体系之外。国务院于2007年逐步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城镇形成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1998年,农村医疗制度也进行改革,由原来的合作医疗制度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方向改革發展。2003年起农村开始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2005年开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进行探索和试点。那些因为疾病而更加困难的低收入人群和本就生活艰辛的贫穷者,无力进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无法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对于这部分人去可以得到医疗救助

2.各大城市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发展

从本质上来说,农民工是属于新农合的参保范围的,但是由于农民工其特殊性,各地因地制宜,针对农民工有不同的做法。

(1)成都

2003年,在成都有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保险制度对农民工进行医疗保障。虽然具有缴费低,覆盖广的优点,但是其也有众多的不足,因此这种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就要被淘汰掉。

成都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于2010年11月出台《关于全域成都城乡同意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这标志着成都向打破二元制的户籍限制,实现城乡医疗服务均等化目标迈出一大步。为了进一步维护农民工医疗保障权益,成都市后又出台了《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一改革为全国各省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提高农民工社会保险待遇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2)上海

2002年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极具地方特色的上海农民工综合保险模式的诞生。在上海农民工属于外来从业人员,可以得到综合保险的保障。“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由三部分组成其分别是住院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老年补贴保险”④。

2011年7月1日,随着上海市《社会保险法》的正式实施,以往的上海模式—上海市外来人员从业综合保险被新政策所取代。也就是说,上海市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并入上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与上海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都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医疗、工伤、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从单独针对农民工群体的外来从业人员保险到加入当地城镇职工保险,这说明上海市关于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制度日趋完善。

(3)北京

2004年,北京市出台《北京市外地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将在北京市外地农民工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截止2006年底,约有26.2万外地农民工参加了北京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⑤此办法采用“保大病、保当期”的原则,农民工的日常小病门诊不能优惠报销,农民工再此制度上得到的福利并不高。

北京市2012年也出台法律政策,将北京市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轨,这意味着在北京工作的农民工也可以享受和城镇职工同样的医保待遇。

各地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说明对于农民工群体的重视,就各地法律文件的陆续出台说明将农民工综合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成为大的趋势。保障农民工进城后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保险待遇对于解决农民工后顾之忧,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各地政府出台新的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政策总体是好的,说明对于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正处于不断完善中,但要真正解决生活困苦的农民工医疗问题,还需厘清和有效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存在问题。

(一)制度覆盖的范围

在上海、深圳、厦门、北京等大部分城市,农民工只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才能得到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保护。在上海外来务工人员综合保险期间,允许无雇佣单位人员参保,这算覆盖面比较广的了。虽然如此,但是家政服务人员和按人才引进的人员依然被排除在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之外。由此可见,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普及率还有待提高。

在上海的《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中指出参加“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暂不受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待遇”。这一规定使得农民工在享受到医疗保障时受到限制,农民工只有在医院门诊和一些定点的医药零售店才可以报销一部分医药费。农民工的工作时间较长,工作强度较大,因此在受到一些疾病困扰的时候,往往都是自己熬熬就过去了。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在覆盖范围上不全面,在医疗保障的具体措施上也应该多方面进行实施。

(二)医保之间缺乏衔接制度

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农民工在户籍所在地可以参加新农合,但是农民工外出务工后,距离家乡路途遥远,如果产生健康问题再回家就医,很显然这是不现实的,因此只好加入当地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比如北京、上海、成都等)。如果农民工在家乡加入新农合,还在城市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双重参保加重农民工经济负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属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属于卫生行政系统,两者不属于统一管理体系。两者之间缺乏衔接和统筹机制,对于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障的农民工一旦转换身份回家从事农业活动,那么将不能将参加保险的年限转化到新农合中,造成其利益受损。而两面参保也有可能造成农民工城市、农村都领取保障金,造成不公平现象的产生。现在我国对于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制度,各个地方有其自己的法律政策,对于农民工医疗保障主体、筹资方式、缴费金额等都不尽相同。农民工离开这些城市到别的城市工作,那么农民工的医保无法继续,各城市缺乏衔接。

(三)农民工参保意识低

“据2007《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显示,中国农民工的平均年龄为28.6岁,35岁以下在城务工的农民占到了农民工群体的79.1%。”⑥可见大部分的农民工外出务工时期处于人生的黄金时期,年轻力壮,大病住院率低。农民工缴纳较高的医疗保险费用却很受到这一制度的惠泽,这使得农民工产生不如不加入医疗保险制度的心里想法。农民工多从事一些劳动强度大基础性的体力劳动,缺乏法律知识,对于企业没有为自己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也很难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而社会上也存在这一部分企业违反国家的法律政策规定,不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对于这种情况,多数农民工因为保住工作的原因而放弃了参保的诉求。对于这些法律知识缺乏的农民工以及处于过渡期的农民工可能不会参保,部分农民工的权益就会受到损失。

三、农民工医疗保障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农民工医疗保障缺失是有多方面因素导致的,一方面由于农民工主体特殊性及其行业的流动性,另一方面也是制度缺失,相关立法不完善及缺乏制度保障造成的。

(一)农民工缺乏保障权

在经济发展中,农村和城市已经存在很大的差距,在医疗保障水平,政府财政支出,保障力度,卫生资源等上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城乡二元结构将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一级市场,另外一部分是二级市场。农民工进入城市由于户籍身份和观念上的原因,大多数都进入二级市场,二级劳动力市场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不多,此时何谈医疗保障权益。农民工因为二元社会结构很难享受到相关社会保障。各地方对农民工医疗保障原則也是“低水平,广覆盖”,体现了农民工医疗保障的起点极低,保障水平有待提高。

(二)工作流动性导致参保难

农民工的工作经常变动,充满了不稳定性,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调查,在一个单位工作一年以上的农民工只占20%~30%。农民工因为没有一技之长,技能有限,对于一些劳动量大,工资不高还可能面对不公平对待的工作,自然想要寻找更好的工作机会,这样许多农民工就处于不断的流动状态。我国的劳动力资源丰富,供大于求,农民工也没有与用人单位讨价还价的资本,农民工找到工作就很不容易了,很难再有勇气去和单位谈社会保障的要求。农民工工作的流动性也导致其对于参保热情不高,导致自己的权益很难维护。

(三)相关制度不完善

现在关于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规则只有政策性和地方性的法律规定,在全国性的法律中并没有相对应的明确规定。地方性的农民工医疗保险覆盖面窄不能涵盖所有的农民工且保障水平较低。在具体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在法律空白地方大做文章,打法律擦边球,侵害农民工权益,也加大了农民工维权的难度。法律政策的不完善还体现在,没有根据农民工这一主体的特殊性在缴费、医疗消费上区别对待。同样的病情治疗在城市和在乡村医疗费用的花费差距悬殊。在城市较高的医疗费用使农民工能不去医院就不去医院,间接损害了农民工的保障权。目前,专门针对农民工优惠的医疗政策过少,农民工从偏远的农村进入城市务工,收入大多数低于城市职工平均收入,因此在医院医疗消费时很难承受起。“有59.3%的人没有选择花钱治病,而是选择凭借年纪轻而硬挺着。”⑦因此,尽快出台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刻不容缓。

四、健全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议

我国的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和农民工主体的特殊性,在实际中面临一定问题,可以从一下几个方面进行健全。

(一)建立医疗保障的对接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出台,相信关于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各自为政的法律规定会很快走向统一。近两年一些试点城市关于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方向都是将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并轨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这种做法也不是毫无理由的,这些新的法律政策具有过渡性质,符合农民工的特点与需求,为接下来各地方新的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出台提供了方向和借鉴意义,也为下阶段能够形成全国性的法律法规提供了经验。

现阶段各地方应该既要思考已经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农民工返回农村如何与新农合制度的对接,也要考虑到不同城镇之间农民工转移伴随着医疗保障金的转移和医保时间的续接问题。对于这两个问题,我认为可以有劳动保障部门主导专门针对农民工建立一个农民工医疗保障信息库。信息库中有农民工的参保年限、参保城市、缴纳金额等信息,这个信息库各城市可以共享。不仅城市间可以互相转换,不同的医保之间也可以互相对接,这样农民工就可以自由的流动,保障了农民工的权益。

(二)推行不同种类的医疗保障制度

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劳动力也有其特殊性,每一类农民工的需求也不一样。对于那些有固定工作,在城市有稳定居所和稳定的工作收入的农民工就应该加入现在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而不能搞一些临时的医疗保险,加大医疗成本。对于那些在农忙时间从事农业活动,只在农闲时间才进入城市务工,仍以农村为生活重心的农民工应加入现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这样在受到健康问题困扰时可以免除后顾之忧,还可以增加收入,促进劳动力资源的优化。而那些在流动性强的农民工,在城市之间飘荡,没有固定的工作、住所、收入,本身就处于一个弱势地位。若没有一套医疗保障体系进行保护,一旦遇到疾病困扰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对于这部分农民工我们认为可以建立一个流动医保制度,就是在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另外开设一个医保账户,这个账户只能存钱不能取钱。这个帐号可以跟随农民工转移,随着工作的转变,城市的变化,帐号也随着农民工移动。到了另外一座城市,可以继续参加该城市的医疗保障,相关主体继续缴费,可以保障医疗保障的不间断。这样极大的便利了农民工換新工作,到新城市,还省去了频繁参保退保的繁琐手续。

(三)建立农民工医疗定点服务机构

农民工的收入水平并不高,尽管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但是如果医疗单位的医疗服务过高,保险保障水平有限,将会直接降低农民工的参保积极性。政府可以根据农民工的分布情况选取几家医院作为农民工定点服务机构。这样可以有效便利农民工的看病问题,使农民工有病可以得到及时的医治,并将医药费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减轻了农民工看病贵的经济负担。政府也可以加大对这部分医院的资金投入,也便于进行管理监督。这种做法也可以合理的引导农民工就医流向,增强农民工的法律维权意思,加大农民工保障力度。在上海的安国医院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上海安国医院是河南农民工在上海直接报销人数最多的一家医院,这家医院是非营利性质的医院。这家医院的存在为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方面提供了很好的解决方向,农民工可以在类似医院进行治疗并且直接报销。有利于解决农民工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有利于维护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权益,有利于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五、结语

马克思指出:“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⑧因此我国应该以上海、广州、成都等地区将农民工医疗保障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障体系的做法为借鉴,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文件,在全国范围内使农民工维护自己的医疗保障权有法可依,为农民工医疗保障提供法律支持。

尽管现在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面临着巨大挑战,但我相信在各方的努力下,不断的探索和研究,最终会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的社会”。

注释:

①郑功成.《农民工的权益和社会保障》,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2年第8期,第22页

②曾宪义,王利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323页

③美国路易斯·亨金.《权利的时代》,信春鹰译,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第l页

④刘传江,徐建玲.《中国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23页

⑤刘骏.《2009年北京市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第27页

⑥李文坛.《论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出路和问题研究》,载于《法治与社会》,2009年7月版,第62页

⑦燕生.《社会保障的起源、发展与道路选择》,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7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7l页

参考文献:

[1]曾宪义,王利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

[2]李文坛.《论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出路及问题研究》,载于《法治与社会》,2009年7月

[3]郑功成,鲁全.《农民工疾病与医疗保障》,www.china.com.cn,2007年6月

[4]杜静静.《农民工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政策分析—以济南市为例》,载于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9月

[5]张莉,裴劲松.《加强农民工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载于《生产力研究》,2009年08月

[6]康彩霞,王宏.《城乡统筹背景下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探讨》,载于《价值工程》,2010年11月

[7]秦麒瑞.《论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的完善》,载于《农村经济》,2011年6月

[8]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北京言实出版社,2006年4月

[11]洪学英.《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载于《经济合作与科技》,2006年6月

[12]李林霞.《新医改背景下的城乡医疗保障制度衔接》,载于《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

作者简介:

冯洋,嘉兴学院文法学院10级法学学生,现舟山市普陀区检察院,指导教师:刘锦城,嘉兴学院南湖学院。

4.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篇四

五、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保障水平总体不高,人群待遇差距较大。一是但仍有1亿多人没有纳入医保体系。二是筹资和保障水平总体不高,三是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保障水平不均衡,四是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二)适应流动性方面不足。一是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困难。二是异地就医问题突出,(三)保证可持续性方面不足。一是统筹层次不高。目二是医药费用成本控制机制未完全建立。三是经办服务能力不适应事业的快速发展。

六、我国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的建议

(一)扩大覆盖面,尽快实现全民医保的目标。

主要措施:一是全面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在将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的基础上。二是推进大学生参保。三是加大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参保力度,落实选择参保政策,提高参保率。四是新农合参合率继续保持较高水平。

(二)提高并均衡医疗保障待遇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主要措施:一是提高封顶线。二是提高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三是进一步降低大病、重病患者个人负担。四是拓宽保障范围。五是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三)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主要措施:一是编制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预算,使基金管理更加科学、规范。二是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三是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四是改进支付方式,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

(四)改进医疗保险服务,方便参保群众。

5.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 篇五

建国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企业职工的劳保医疗制度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50年代末到70年代中期又在农村发展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这些都对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保障职工健康,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向市场经济转轨中却暴露出了很多的缺陷。主要体现为(1)由于企业规模不同、效益不同、职工队伍年龄结构和健康状况不同,医疗费用的负担很不均衡;(2)是这种制度导致的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越来越多,企业和国家的负担越来越重,最终使国家、企业和职工都受到损害。

数据显示,从1978年至1988年,我国职工人数上涨30,而同期的医疗费用却上涨414;人均医疗费用上涨310;1988年以来我国医疗费用每年以20的速度递增,大大超过同期国民收入的增长速度。但是1992年以来医疗费总额的增长明显钝化。自1991年至1994年职工的总医疗费增长分别为17、18、23、21。与工资总额同期增长率13、19、25、35相比,人均医疗费的增长1992年以后也低于人均工资的增长,1994年甚至低于消费价格指数25的涨幅。北京、上海等一般被认为医疗费增长较快的地区,实际上医疗费增长也都低于工资增长,甚至天津、辽宁等国有企业集中的地区医疗费增长不足10。

这种相对钝化现象有多方面的原因,医疗事业总体投入不足、尝试性改革抑制过渡消费、国企经营状况的恶化导致的无力负担、医疗消费的改革的敏感性相对较低。种种原因说明了一点事实——我国城镇职工的医疗消费水平没有随着经济发展得到相应的提高。这种国民福利水平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状况,长此以往不利于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现实中,由于人口老龄化、科技进步、疾病谱的变化以及人们医疗需求提高等原因造成医疗费用的上升,所有这些都冲击并推动着原有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变革。

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内容

国家进行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障改革尝试自1994年开始,在九江和镇江试点进行以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为基础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1996年在全国57个城市扩大试点。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简称《决定》)发布以来,1999年、2000年,国务院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又陆续出台了系列文件,进一步完善了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已初步形成以《决定》为主体,以10多个密切相关配套政策为支撑的政策体系,这标志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和政策框架已初步形成。这一政策体系为全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提供了统一的政策依据。

改革的目标是自1998年起用3-5年的时间,以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核心,在扩大覆盖范围、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完善基础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多层次的城镇医疗保险体系,根据人口和经济特征,通过多种形式解决医疗风险,满足不同人群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首先,全国城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本着“基本水平、广泛覆盖、双方负担、统账结合”的基本原则,实现三个转变,即由福利型转变为保险型,由包揽型转变为分担型,由自保型转变为互济型。

其次,以自愿的原则,发展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医疗保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相结合的办法是由我国的国情、国力决定的,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人口多、底子薄、财政困难、企业效率不高,所以为了使医疗保险既能发挥保障生活和安定社会的作用,又能适应不同经济条件下的具体需要,宜实行多种保障模式。

三、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深层次影响

医疗保险的性质是国家和社会为社会成员提供的用于患病、受伤、年老的治疗费用、服务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的非盈利性的社会事业。它作为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的稳定器,无论对于体制的顺利转轨,还是作为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都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又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战略性举措之一,是我国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基本目标之一。因此,对于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这项涉及方方面面关系和亿万职工利益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尽力做好。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到1999年,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覆盖率为81%,失业保险为72%,而基本医疗保险不到10%。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例,从1998年全国医疗保险改革方案出台至去年上半年,职工基本医疗参保人数仅有1396万人,而此时全国的失业人口就达1120万人,其中95%以上的职工都不能得到基本医疗保险。同时,我国城市贫困人口总数也达到1176万人。如果这部分人群的就医难问题得不到很好解决或缺乏正确的处理和引导,容易引发社会不满情绪的滋长和蔓延。所有这些要求各地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必须分散决策、因地制宜,也要求采取合理的方式、方法。

四、改革中存在的难点及主要操作策略

当前我国的医改存在三个方面的主要问题,外部问题是人口老龄化给统筹基金带来的支付压力和部分企业仍在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内部问题是医保社会化服务水平较低,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有待提高,基础管理比较落后;配套改革方面的问题是医疗机构改革、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和其他改革尚未到位。在具体操作层面可以主要总结为五个方面:医疗机构改革难到位;资金筹措渠道难统一;社会统筹难操作;账户管理难分开;筹资比例难确定。

6.中国流动人口医疗保障制度 篇六

班级:公共卫生系预防医学101班

姓名:周姣姣 学号:111101501442

中国流动人口医疗保障制度

内容摘要:文章从我国对流动人口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谈起,阐述了不同时期我国对流动人口不同的医疗保障制度,也分别从陕西,西安等地方对流动人口医疗保障的实施和处理方案,及我国对流动人口医疗保障制度的不足和自己对中国流动人口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流动人口

医疗保障

医疗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

户籍制度

人力资源

社会福利

在说明中国流动人口医疗保障制度之前,先为你们解释什么是流动人口?什么是医疗保障制度?流动人口是流动人口 recurrent population,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医疗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按照保险原则为解决居民防病治病问题而筹集、分配和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制度。它是居民医疗保健事业的有效筹资机制,是构成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比较进步的制度,也是目前世界上应用相当普遍的一种卫生费用管理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陆续做出一系列重大决策,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1998年底开始在全国推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现由公费劳保医疗的单位福利制度向社会保险制度的转轨;2003年,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2008年在全国范围推开;2003年、2005年分别建立农村和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对低保等困难群众进行救助;2007年,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把学生、儿童、老人等城镇非从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2009年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在全国全面推开。

经过多年的改革和探索,中国特色“三纵三横”的医疗保障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三纵,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分别覆盖城镇就业人员、城镇未就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是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主体部分。“三横”即主体层、保底层和补充层。3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构成了主体层;城乡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制度对困难群众参保和个人负担给予帮助,构成保底层;对于群众更高的、多样化的医疗需求,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来满足。

虽然我国对居民居民医疗保健事业的有效筹资,但是对于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障仍存在很大问题!对于流动人口来说,也没有真正的社会福利,几乎也没有社会救助,因为社会救助一般需要户籍为前提,社会保险最多,慈善事业处于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之间,也就是说,慈善事业对于流动人口的覆盖面要广于社会救助,因为慈善事业不需要以户籍为前提。

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布的《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2》,2011年我国流动人口总量已达2.3亿,占全国人口17%。国家计生委发布的《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1》提供了流动人口参加社会保障的最新现状。报告指出;52%的就业流动人口未参加任何社会保险,特别是在工伤风险较高的采掘、制造、建筑业中,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分别为58.4%、48.9%和25.1%,远未达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全部参保要求。新生代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比例更低,仅为10%左右,而参加新农合和新型养老保险的比例尚不到10%。《报告》显示,流动人口养老保险转移比例低,异地接续仍然困难,在参加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流动人口被访者中,74.7%没有将养老保险转移到现工作城市。这将造成前期缴费的失效,不能为流动人口未来生活带来真正保障。不了解养老保险接续政策以及接续手续复杂是流动人口未能进行养老保险接续的主要原因。流动人口家庭抗风险能力弱,低收入阶层人不敷出问题严重,4.5%的流动人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500元,27.0%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000元,20%的最低收入家庭收入与消费支出比为1:1.12。社会保障是全社会特别是贫困人群的安全网,显然在覆盖流动人口方面制度效能存在严重的缺失。

由于我国流动人口多而杂,所以实现全民医保,也对流动人口实行医疗保障是十分困难的。原因是流动人口医疗保障主要存在三个问题:没有参保、间断参保和重复参保。首先,部分流动人口没有参保。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流动人口,从来都是世界各国推行社会医疗保险难以覆盖的对象。其次,流动人口间断参保。在新就业地,流动人口以前的参保年限自动“清零”,不能连续参保,影响了流动人口享受医保退休待遇。第三,流动人口重复参保。三大基本医疗保险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实行强制或半强制参保,加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意吸收中小学生来降低基金风险,出现不少重复参保现象。这三大问题源于社会医疗保险体制的缺点和中国特有的体制缺陷,对实现全民医保形成三大挑战。

就目前而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2009年12月31日颁布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这也是目前我国对流动人口医疗保障的暂行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将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将能够顺畅接续。《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共有13条,其中最重要的三条是下:

第三条,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或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除此之外,许多地方规定,入户分离居民,在异地居住一定年限后可以在当地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些地方规定,农村户籍人员(含子女)在城镇长期定居的,有合法的房产证明、工商税务注册依据,且不回原籍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需要出具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参保证明,经社保部门同意后在定居地登记机构登记参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因此,农村户籍流动人口只能在限定条件下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就我们陕西而言,2009年5月26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鬲向前在记者发布会上表示:今后3年,我们要重点做好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其中最重要的是以流动人员为重点,探索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各地要积极探索制定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及新农合缴费年限互认办法;探索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实现异地就医管理服务由参保地向就医地转移。有条件的地区,可先行探索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体制。除此,2012年09月26日,省法制办、省公安厅召开《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该《办法》已经省政府2012年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0月1日起执行。《办法》规定,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持有效期为1年的居住证,可按规定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也就是说,陕西流动人口享受市民待遇。对于西安,除此之外,还规定将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纳入居住地医疗卫生保健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城乡妇女生育基本医疗保健(包括产前检查、住院分娩等)费用社会承担。

虽然中国及政府对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障制度不断完善,不断为人们着想,但是仍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财政投入相对不足,越来越软。还有社会医疗保险欠公平、低效率。处在不同地域和保险系统的居民只有区域内和系统内的小范围公平,难以保障人人享有公平的医疗待遇。我相信为了使全民更好地享有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在今后的一个时期内,中国将重点建设包括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7.医疗设备保障制度 篇七

一、临床路径的内容涵义

临床路径的内容包括两部分:一为针对特定诊断常见的问题所提供诊疗的预测目标及出院时的成果指标;二为临床路径之治疗组合。也就是说临床路径是对每种疾病通过最科学的顺序性、时间性而制定的整体诊治计划, 目的在于使患者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最有效、最佳的医疗诊治、预防和康复效果, 并能促进医疗单位, 规范医疗行为、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医疗费用。以此方式来控制医疗成本, 保证和改进医疗质量。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和各地区、医院医疗技术水平发展的不均衡, 同一种疾病的诊治方法在不同地区、医院和医生中有多种多样, 这不仅给患者带来疑虑, 也给各级管理带来诸多问题。临床路径管理简单地说就是在诊治每种疾病过程中的管理, 并能做到公开透明, 使患者明明白白看病, 使管理者做到心中有数。科学的临床路径是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的重要依据。

二、临床路径的实施步骤

实施临床路径一般可分为以下步骤:第一步, 初步的决定。包含单病种的选择、专家群的选择、实施的目的。第二步, 评估临床的适易性。包含评估的优点与缺点、评估科学的证据、评估专家的意见、临床适易性的决定。第三步, 单病种付费的评估。包含资源的限制、临床的弹性。第四步, 路径流程的撰写与评估。包含临床作业流程草拟、评估与更新的建议、研究的建议。

三、临床路径的特征与作用

临床路径具有多学科探讨、医患沟通、多部门协作、团队精神、共识与遵循、标杆与改进的特征。临床路径通过协作方式和多学科的接洽, 配合病人医疗护理, 改善对病人的医疗服务质量。实施临床路径可以达到缩减临床治疗的变异, 改善医疗质量。有效利用医疗资源, 减少医疗成本支出, 建立团队性医疗的目的。病人、医护人员、医院都会从中受益。对于病人来说, 病人可以满足医疗知情权, 接受全面的医疗护理计划, 并以较低廉的价格获得更好的整体的连续性服务。对于医护人员来说, 可以依照规划的程序, 使治疗与护理工作得到配合协调;可以增加知识, 适应与其他人合作, 增强团队精神;对自己的工作和表现有成就感和满足感。对于医院来说, 医院可以确定医疗服务经营的基准点, 以较低的收费和较好的服务, 扩大市场份额, 赢得市场竞争, 提高医院经营效益。

四、临床路径的差异分析

实施临床路径的病种与计划会出现差异, 出现差异的原因有:如病人或家属不配合、病程较预期有差异, 因医护人员、医技人员或陪护人员等工作失误导致延迟、改变医疗结果或疗程的变化, 因医疗仪器故障等原因, 都可能出现差异。对出现的差异进行分析管理是不可或缺的一环。正向的差异可作为医院建立临床路径最佳参考, 而负向的差异则必须追究该差异是哪种原因所导致并加以改进。差异分析可以从病历记录系统的资料库中取得, 结合路径成本分析, 整个医疗行为成本可分为几大类, 药品、检查等成本能较易计算, 人力成本、其他成本则可测算出来, 其内容则需与临床路径小组沟通讨论, 找出最能反映成本的公式。

五、临床路径的持续改进

临床路径作为一种新的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同样符合管理学的一般规律。随着社会的发展、医学的进步以及我国对临床路径研究的进一步深入, 需要根据PDCA循环的原理, 对临床路径进行不断的持续改进。临床路径的目标是为患者提供最佳的服务, 因此, 要定期地根据其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国内外最新进展, 结合本医院实际, 及时加以修改、补充和完善。

六、临床路径与病种核算

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 看病难看病贵已引起各方关注, 特别是医保付费已逐步开始试行单病种付费, 对医院来说必须维持和提高医疗质量, 强化竞争能力, 又要有较强的成本意识, 寻求较高效率的医疗方法, 控制医疗资源的浪费, 努力降低营运成本, 提高医院的管理绩效。开展临床路径, 从单病种诊疗流程分析入手, 核算单病种成本, 与单病种实际成本相比较, 分析出现的差异, 找出降低成本的办法;与单病种付费相比较, 分析医院的收益, 寻找提高效益的途径。目前国内部分专家及学者正在探索单病种付费的制度改革。而单病种的付费最大的难题是确定病种付费的标准。目前我国缺乏科学的医院医疗成本核算体系, 医疗服务价格能否为患者、医院及政府部门接受, 面临着考验。临床路径以循证医学为基本原则, 通过规范诊疗行为, 能够为医疗服务价格的核定提供科学的依据。

七、临床路径与医疗保险

医疗机构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势在必行, 也是医院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目前由于参保人员对医保政策缺乏了解, 容易产生误读。再加上医保药品种类繁多, 执行时容易发生偏差。通过临床路径促进单病种付费, 透明度高, 容易为群众接受, 提高群众满意度, 而且执行相对简单。通过临床实践我们认为临床路径管理可以保证医院诊疗项目合理性, 实时获取患者治疗信息, 系统可通过与诊疗标准的对照自动判断诊疗是否符合规范, 从而可大大降低监管成本, 缩短支付周期。

总之, 临床路径的实施不只是政策执行, 也不是固定不变的模式, 必须针对路径进行效益评估, 将结果与预期目标相比较, 将比较结果回馈给临床路径小组, 才能够修正路径。实施临床路径可为医院和病人带来的综合效益, 包括减少住院日及住院费用, 降低医疗成本, 减少资源耗用, 建立一套标准治疗流程, 减少医疗上的差异, 规范出合理的住院天数及其相关检查与治疗, 促进医疗人员间的互助合作, 改进医疗的分析与管理, 病历管理功能增强与改善, 提供教育学习的机会。临床路径的执行过程中牵涉到病人的感受、医疗质量的优劣、医护人员的感受、医疗成本的使用等, 故欲评估临床路径的效益, 除了制定成本的指标外, 亦须将相关的项目拟订指标, 如此才能得知路径是否完善及执行的情形。其中主要包括医疗质量指标和成本指标, 医疗质量指标的基础应以相关文献为基础, 参考其他医疗院所的经验, 并依照自己医院的特性加以调整, 拟订适合的指标, 指标有死亡率、并发症发生率、药物不良反应率、病床利用率、感染率、病人对医院服务之整体满意度等;成本指标以医疗成本和社会成本评估来说明, 其中能够测量, 且与医院最直接相关的病人医疗成本作为成本指标。通过实施临床路径可以进一步提高医院绩效管理水平, 增强医院的竞争能力, 并在运行中不断完善补充, 以保障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在我国长期健康稳定运行和发展。

摘要:近年来, 医疗费用的不断上涨及医疗资源的过度利用, 使“看病难、看病贵”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通过实施临床路径方案, 加强医院成本控制, 降低就医费用, 应是一个值得尝试的选择。随着医保制度改革的不断发展和逐步完善, 按病种付费必将成为医疗保险运行中的主要支付手段之一。而临床路径的实施, 将使付费标准的制度更加科学合理, 并在运行中不断完善补充, 以保障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在我国长期健康稳定运行和发展。

关键词:临床路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成本

参考文献

[1].陶月玉, 钱介荣等.临床路径和病种分型在医疗保险费支付中的应用[J].解放军医院管理, 2003 (06)

[2].孙川, 石志成等.临床路径对医保结算的意义[J].现代医院, 2008 (11)

[3].彭蓉, 高建民, 吕毅, 王彬翀.以临床路径为基础的单病种定价方法研究[J].中国卫生质量管理, 2010 (2)

8.医疗设备保障制度 篇八

一、“四项制度衔接”的必然性

——是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需要。“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党的十七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新的要求之一。推行“四项制度衔接”,是政府组织向城乡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大事,是政府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的表现。

——是解决城乡居民医疗保障问题的需要。当前,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程度不高、保障水平有差距,关系不能转移,看病不方便,看病贵、看病难问题仍然突出。推行“四项制度衔接”,是完善我国城乡医疗保障体系的客观要求,是一项有利于解决农村缺医少药状况、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的民心工程。

——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公认的成就,但同时也存在不协调发展的问题。其中,至今尚未建立全面、系统、公平、有效的医疗保障体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协调因素之一。实施“四项制度衔接”,运用法律、政策、经济、制度和行政等手段,统筹各种社会资源,综合解决社会不同利益群体需要解决的问题,建立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和社会和谐的运行机制,有效地疏导存在的矛盾,使社会系统中的各个部门、不同人群、各种要素处在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之中,从而形成和谐相处的社会。

二、“四项制度衔接”的可能性

——时机基本成熟。党的十七大报告对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进行了全面部署,为发展医疗保障事业指明了方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做好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目前,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已基本实现全覆盖,并统一了公共财政城乡居民补助均等化。这为“四项制度衔接”提供了坚实的政策支持和营造了良好的环境氛围。

——经济条件基本具备。1979-2008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9.8%,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8.6%;2009年国内生产总值比上年增长8.7%。国家财政收入从1978年的1132亿元增加到2008年的61317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978年的343元提高到2009年的17175元;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34元提高到5153元。同时,中央决定投资4万亿元扩大内需,3年内各级财政投入8500亿元用于医改,其中很大部分投入医保事业,为“四项制度衔接”奠定了经济基础。

——已有成功的尝试和可供借鉴的经验。一些省市在“四项制度衔接”上做了有益的探索实践。广东省整合城乡医疗保险制度;江苏省、杭州市注重统筹城乡发展,建立城乡一体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成都市实行“五个”统一建立城乡医疗保险制度。以上经验,为制度衔接提供了宝贵借鉴。

——拥有一支善于管理的队伍。我国实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十几年来,基础管理扎实,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建立了完整的省(区)、市、县三级行政、经办管理体制。并拥有一支讲政治、懂业务、会管理、善服务、能吃苦、有劲头的管理队伍,为制度衔接奠定了管理基础。

三、“四项制度衔接”的重点

(一)推进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衔接。整合“四项制度”,重点先行整合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一要统一制度构架。按一种制度、两个参保平台的不同筹资标准构建制度框架,实现新农合向医疗保险转轨,使制度覆盖到所有地区、所有人群,享受同等财政补助,同等缴费义务,同等待遇标准。二要统一统筹层次。新农合要尽快实行市级统筹,与居民医保的统筹层次一致,实现制度间的关系可转换、可接续、可转移。三要统一城乡筹资标准。根据城乡差别、居民收入差异情况,建立不同参保平台的缴费标准,初期暂分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个缴费档次,由居民、农民选择参保。随着经济发展和制度、政策的完善,要逐步建立起适合城乡居民不同需求的多个缴费档次和与之相对应的多个待遇标准,形成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四要统一城乡保障范围。统一制定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原则上社区卫生机构以提供基本药物、基本诊疗项目为主,报销比例明显高于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引导病人到费用低的社区卫生机构就诊。五要统一城乡医疗待遇水平。坚持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不同参保平台确定不同待遇标准,统一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起付线和基金报销比例。逐步降低起付线、提高基金报销比例。有条件的地方,可取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未成年人的统筹基金起付线。探索建立城乡居民门诊医疗统筹,扩大受益面。

(二)加快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一是促进职工医保市级统筹,统筹制定城市区域内的统一政策、标准和管理,方便就医购药、解决异地就医结算难问题。实现参保人同市生活,同市便利,共享医疗资源。二是统一缴费基数,针对县(市)发展不平衡实际,可设不同缴费率,供不同经济状况用人单位选择。三是均衡城乡医疗待遇水平,缩小城乡待遇差别,减少社会矛盾。对用人单位缴费率達不到6%的地方要提高缴费率,确保有钱办事;控制统筹基金结余数量,使统筹基金报销比例提高到80%以上。同时,要控制个人负担水平,探索建立医疗费用二次补偿办法,对个人负担数额实行年度封顶。四是调整个人账户使用方式,建立门诊医疗费统筹办法,充分发挥基金共济作用。五是统筹解决困难人群医疗保障问题,对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及具有国有工龄、现已无单位、未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采取政府帮助、基金结余调剂、企业尽力、个人尽责等多渠道筹措参保资金的办法,保证他们病有所医。

(三)统筹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一是取消政策歧视,打通各项制度通道,在参保年度内,允许不同身份人群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选择适宜的一个险种参保。流动人员身份改变的,其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可互通、可转换,跨地区可转移、可接续。二是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等,通过强制措施,促使其选择参加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要明确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规定累计缴费年限和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三是允许有经济能力的居民、农民参加职工医保,对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且达到60岁的,可给予享受相应待遇。四是探索建立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相衔接的办法,把最高支付限额从6倍提高到6倍以上或不封顶。五是做好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与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不论是职工医保,还是城乡居民,通过申请、评审、公示,年度个人负担影响基本生活的,可获得城乡医疗救助补助,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四)做好各项制度经办管理资源的衔接。一是整合管理资源,把分散在人社、卫生、民政三个部门的“四项制度”职能统一归口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整合管理资源,形成城乡一体化管理,节约管理成本,实现“四项制度”一个窗口办事、一站式服务,提高管理、服务效率,解决管理体制不顺、缺乏统一规划、城乡差别的问题。二是明确省(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城乡医疗保险职能、责任,明确经办机构级别。三是建立市、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服务平台,统一经办执行标准、业务流程,形成层级分明的管理格局。四是加快“金保工程”建设,统一信息标准,使各种医保数据实现无障碍交换、共享,实现医保“一卡通”。五是健全城乡医保绩效考核制度,统一制订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考核标准,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考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贴、医疗费结算挂钩,对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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