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类企业职工可补缴养老保险

2024-10-02

山东三类企业职工可补缴养老保险(2篇)

1.山东三类企业职工可补缴养老保险 篇一

山东济宁市当局下发关照,明晰两类职员可补缴养老保险。切合要求者,可持所需证件申请、考核及治理。

关照划定,具备以下前提的职员,可申请补缴初次参保之前的养老保险费。原国有和县以上集团企颐魅招用的打算内姑且工和其他情势的用工,已转招为劳动条约制工人,申请补缴转招前按划定计较持续工龄年限根基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元与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相关(究竟劳动相关从《劳动法》实验后)未缴纳根基养老保险费的;经劳动争议仲裁,调整书或仲裁书的条款中确认存在究竟劳动相关,必要补缴根基养老保险费的;经法院讯断,确认存在究竟劳动相关,必要补缴根基养老保险费的。切合这些前提的职员均应未到达国度法定退休年数且未治理退休审批手续。

这部门职员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基数为,补缴1993年早年的,按1993年全省社会均匀人为为基数;补缴1993年往后(含1993年)的,按欠费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均匀人为的60%为基数。同时,补缴之前的,用人单元和小我私纪獯19的缴费比例补缴;补缴年之后的,用人单元和小我私人别离按欠费年度的缴费比例补缴养老保险。

其它,因企业出产策划坚苦,单元整体欠缴养老保险费,或已介入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与用人单元扫除劳动相关后间断缴费的,尚有个别、机动就业职员因各类缘故起因间断缴费的,都可补缴间断缴费时代的养老保险费。凡切合补缴前提的职员,按欠费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均匀人为的60%为基数;用人单元和小我私人别离按欠费年度的缴费比例补缴养老保险。

[山东济宁两类职员可补缴养老保险]

2.五项社会保险17日起可补缴 篇二

作者:国际旅游岛商报 更新时间:2012-4-18 17:28:00

商报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全省社保费补缴业务培训班上获悉,我省从昨日起可进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统一核定补缴。

补缴范围

据了解,本次补缴工作的适用范围包括:1.自1992年1月1日以来,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缴未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但申报补缴的起始日期不能早于用人单位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之日和我省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实施的时间。

2.经人民法院判决、劳动仲裁机构判决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同意补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补缴申报时,必须提交补缴人员欠费期间有效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关系证明、原始工资会计凭证、人事档案、原始工资发放表等材料。其中,被确认为原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因企业停产无工资发放表、工资会计凭证的,须提供欠费期间劳动关系证明、人事档案、招工审批表、公司原始花名册等材料。

受理条件

同时,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以下原则受理用人单位的补缴申报:补缴当年欠费业务的经初审、复核办理;补缴跨年欠费业务的,除初审、复核外,还需相关领导审批。

办理方式

欲办理五项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的用人单位,即日起可登录省社保局网站(http:///Aspx/HomePage.aspx),按规定下载并填报《海南省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海南省补缴社会保险申报(审批)表》,集齐有关证明材料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大厅办理申报。

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的补缴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复核和领导审批等程序处理,必要时还须到相关单位进行实地稽查核定,对符合补缴条件的及时办理应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传送地税系统征收。

对不符合补缴条件应及时予以答复,退回材料;对提交材料不齐全的或申报数据有错误的,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重新申报。

特别提醒

省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强调,补缴原则严格依照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保险统一核定补缴,不允许进行拆分险种单独申报。补缴基数按照欠费期间实际工资确定,无法确认实际工资的按欠费期间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但是2013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补缴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基数不得低于欠费期间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也不得高于欠费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省社保局特别提醒,补缴2011年7月1日后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的,除加收利息外,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此外,因办理调动手续或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原因未能及时申报缴费需补缴当期3个月内(含)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加收利息,免收滞纳金。记者同时获悉,关闭破产企业、经政府认定的困难企业补缴业务因其特殊性,届时将另行通知办理。

外国人已可以开始 申请参加社会保险

记者从省社保局了解到,在我省参加工作的外国人已经可以开始申请参加社会保险。2011年10月15日之前已经在中国境内就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国人,统一从2011年10月15日起参保缴费。2011年10月15日以后就业的外国人,从就业开始之月起参保缴费。用人单位申报外国人的缴费基数,统一按人民币形式申报。

据悉,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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