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协议(共14篇)
1.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协议 篇一
航空货物运输代理协议
甲方: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信、双赢的合作原则,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国际、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业务事宜,签订本协议。
一、委托代理
乙方委托甲方作为其(国际、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人,代理乙方货物的空运业务及其他乙方委托的相关业务。
二、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现行有效的国际公约。
三、费用及结算办法
1.本协议中费用包括空运费、运杂费及甲方利润,此费用以甲方报价为准,由乙方在货物托运单证上予以书面确认,乙方若未提书面异议也视为接受。
2.费用实行每3.甲方于每月日之前向乙方提供上一个月的费用结算清单。乙方必须于确认期内即每月前以书面形式回传。乙方如对甲方提供的费用结算清单有异议,应当在确认期限内提出,否则视同确认甲方提出的费用结算清单。乙方应当于第三个月5 日前支付第一个月的费用,并将银行回单传真给甲方财务。甲方对乙方所付费用,应开具发票给乙方。
4.乙方保证支付所有费用,不论货物是否灭失、损坏、延误或未按协议运至目的地。乙方的权益应按航空运输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形式另行提出,不应以此为由拒付或延迟支付费用。
5.费用以人民币制结算。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根据乙方填报的货物托运单证办理订舱、制单、报关、发运等相关事宜,并及时将准确的提单号、件数、重量、航班等情况告知乙方。
2.若因乙方提供的单证不全或单货不符导致货物无法及时出运,甲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3.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或货物无人领取,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4.若因特殊原因变更已确认的航班,必须立即通知乙方,并采取妥善的解决办法协助乙方尽快将货物运抵目的地。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当填写甲方提供的货物运输委托书、订舱单等货物托运单证,注明有关的业务需求,并加盖公章。乙方应对货物托运单证上所填写的各项内容的正确性负责,由于托运单证资料不准确或不完整所引发的责任,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应按时提供正确完整的报关资料给甲方,并按甲方的通知及时完成交货手续。
3.甲乙方应遵守航空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禁止托运易燃易爆、易渗漏、毒品等违禁物品。如乙方违反此项规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4.乙方若对甲方所传真的提单有任何异议,应立即通知甲方,乙方对甲方传真的提单未提出异议的,视
为对甲方传真的提单上所记载的事项进行了确认。
五、运输事故处理及违约责任
1.乙方的收货人在领取货物时,若发现货物有损坏、短少、丢失等情况的,必须在提货前向航空公司或有关运输部门领取运输事故证明,并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将协助乙方处理。
2.在货物出现损坏的情况下,乙方或其指定的收货人应当在收到货物后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异议并要求索赔,即在收到货物的十四天内向航空公司正式提出索赔并递交所有相关文件;若发生货物延误,乙方或其指定的收货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如果在规定的异议期限内乙方未提出异议,视为乙方放弃索赔权利。乙方若放弃索赔权利,则不得以货物损坏或延误为由拒付或延迟支付应当向甲方支付的相关费用。
3.前述事故,属于航空公司责任的,甲、乙双方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航空公司提出索赔,属于甲方责任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损害赔偿,属于乙方自身责任的,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如造成甲方损失,甲方可向乙方提出损害赔偿。
4.甲方在办理托运时,若遭遇航班出现延误或大雾、暴雨、台风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甲方应在当日通知乙方,协商解决办法。
5乙方应按本协议第三条第4款按时支付费用,否则,甲方将向乙方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收取违约金。
六、协议终止
若非违约原因,任何一方欲终止本协议,应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得到对方许可后,协议终止;若由于违约原因,非违约方可单方终止协议,若造成损失的,非违约方有权要求其赔偿直接损失。
七、仲裁
协议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友好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应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其它
1.协议生效:本协议自日始执行。
2.本协议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有效期一年,期满后,双方若无异议,本协议有效期可自动延长一年,否则应在协议期满前 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协议。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终止或期满时,任何自然延伸的责任和义务继续有效,不受本协议期满或终止的影响。
5.其它: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
2.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协议 篇二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概况
当前在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或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有四个:
(一) 海牙规则
为统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提单行为, 国际法协会所属海洋委员会制定了提单规则, 并于1924年8月由26个国家在布鲁塞尔签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即《海牙规则》。海牙规则是最重要的和目前仍被普遍使用的国际公约, 它较多地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 在风险分担上很不均衡, 引起了作为主要货主国的第三世界国家的不满, 纷纷要求修改海牙规则, 建立航运新秩序。
(二) 维斯比规则
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强烈要求下, 修改海牙规则的意见逐渐为英国等航运发达国家所接受, 但主张权衡各方利益, 只对海牙规则中明显不合理或不明确的条款作局部的修订和补充, 维斯比规则就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1968年2月在布鲁塞尔通过《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订书》, 即《维斯比规则》。目前已有英、法、荷兰、挪威、瑞典、日本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这一公约。
(三) 汉堡规则
1978年联合国在汉堡主持召开全权代表会议上审议通过《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即《汉堡规则》。汉堡规则可以说是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反复斗争下, 经过各国代表多次磋商, 并在某些方面做出妥协后通过的。汉堡规则全面修改了海牙规则, 其内容在较大程度上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 保护了货方的利益, 代表了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意愿, 汉堡规则被认为是发展中国家在航海领域中争取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胜利。[2,2]但因签字国主要为非主要航运货运国, 因此目前对国际海运业影响不是很大。
(四) 鹿特丹规则
汉堡公约出台后,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领域出现了三个公约并存的局面, 进一步加剧了国际货物运输的多元化与不确定性。加之汉堡规则对促进海上货物运输规则的统一作用有限, 国际社会对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进行全球统一的诉求更加迫切。2008年联合国大会第63届会议第67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即《鹿特丹规则》, 该规则有包括丹麦、荷兰、美国等航运或贸易发达国家在内的20多个国家签署, 是迄今为止条文内容最多、调整运输范围最广和吸收、引进新规则较多的国际货物运输公约。我国尚未加入上述任何一个公约, 但是在制定《海商法》时参照和借鉴了前三个公约的部分内容。因此, 对这四部重要的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进行比较研究, 有利于洞悉我国海商法的立法取向, 并进一步完善相关海商立法。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之比较
(一) 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
《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规定, 承运人应当“适当谨慎”使船舶适航, 否则须对导致的损失负责, 即实行不完全过失责任制。不仅要求承运人主观有过错、有违法或违约行为, 索赔人还负有举证责任。并规定了承运人对过失承担责任的两种例外:1、船长等船上人员对其疏忽行为可以要求免责;②2、由于非承运人本人的过失导致的火灾所致, 承运人可以要求免责。
与《海牙规则》相比《汉堡规则》废除了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免责, 采用了完全过失责任制, 这在其规则第5条中有所规定。简而言之:其一, 只要货损发生在承运人管理之下, 承运人就要负责;其二, 唯一的例外是承运人能证明对此已作了必要有效的预防。[3,3]但公约对火灾免责采用了举证倒置的方法, 把证明承运人或其他代理人的过失责任分配给了索赔人, 这项规定使得索赔人很难获得赔偿, 因为实质上他难以证明航行中船舶的行为。[4]
《鹿特丹规则》下的责任基础采取的是完全过失责任制, 也废除了“航海过失免责”与“火灾免责”, 但在举证责任的设置上不像汉堡规则那样采取简单而一边倒的模式。第17条主要是以举证责任与举证顺序为主线展开的, 这是《鹿特丹规则》在构造上有别于《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的一个重要特点。[5]该条第1款的规定, 使得承运人的管船义务始终贯穿航次始终, 由此带来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以及迟延交付, 承运人将不再适用免责条款。③《鹿特丹规则》创新了承运人责任制度, 使海运的责任阶段延伸至国际多式联运的适用范围。[6]
(二)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
国内一般认为《海牙规则》的承运人责任期间为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 即“钩至钩”原则, 据此, 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以货物越过船舷来界定。《汉堡规则》则将责任期间扩大为自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 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时止, 包括装货港到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 即为“港至港”原则。而《鹿特丹规则》扩大了承运人责任期间, 包括从为运输而接收货物时开始, 至货物交付时为止的整个运输期间。并没有对接收和交付货物的地点加以限定, 因此承运人责任期间, 已经不局限于海上和港内。在该规则下, 船公司及海运承运人的揽货能力将被削弱, 将会刺激货运代理业及中间商的发展, 增加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中间环节以及货物运输的总成本。
(三) 公约适用范围不同
《海牙规则》规定本公约各项规定, 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 但不适用于租船合同, 除非提单是在船舶出租情况下签发的。《维斯比规则》在此基础上, 将适用范围扩展至有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 货物从缔约国起运的提单、起运港为缔约国的提单以及规定受《海牙规则》或者赋予该规则以法律效力的国内法约束的提单。《汉堡规则》又进一步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卸货港或为实际卸货港的备选卸货港位于缔约国内的提单。与其他海运公约相比, 《鹿特丹规则》为适应国际集装箱门到门运输的需要, 突破以往三个公约运输适用范围, 扩大涉及三个方面:运输方式扩大为“海运和其他”运输方式;涵盖的地域范围为海上区段和非海上区段;责任主体扩大为承运人、履约方、海运履约方, 从而将海运、港口、内陆各种运输方式的经营人都涵盖在内。这使得调整范围已不局限于海上运输, 还适用于那些与海运相衔接的其他方式的运输。由此, 该规则已经相当于一个特定范围内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此外, 从《海牙规则》到《鹿特丹规则》还呈现出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逐步提高;对灭失或损害货物的计量方法越来越合理;索赔和诉讼时效依次延长等发展趋势。由此, 窥视出当代国际货物运输领域内船货两方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相互妥协与角力, 作为主要货主国的第三世界国家利益越来越受到关注与尊重, 逐步摆脱原本极不公平的风险承担规则, 更加合理的国际航运新秩序正在逐步形成。
三、我国海商法的立法取向及立场
我国目前没有参加以上任何一个公约, 而是将公约的制度转化为国内法, 以国内法的方式执行公约。
(一) 我国海商法的立法取向
《海商法》在承运人责任制度方面以《维斯比规则》的规定为责任基础, 采纳《汉堡规则》中若干合理的、行之有效的规定, 并博采其他国际公约的规定及习惯做法, 形成了自己的承运人责任制度。[7]而诉讼制度则基本援引了《汉堡规则》的规定, 但在诉讼期间上由规则的2年改为1年。对于集装箱货物《海商法》采用了汉堡规则的规定, 即“港至港”;对于非集装箱货物则采用了海牙规则, 即“钩至购”。对于承运人对单件货物灭失和损坏的赔偿限额, 海商法采用了《维斯比规则》的规定。总体来说, 《海商法》采用了以《维斯比规则》为基础, 吸收《汉堡规则》中成熟和合理内容, 并增加本国特色规定而形成的本国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混合运输制度”。[8]这在我国国际贸易和航运业还处于开放初期和成长阶段是合适而富有远见的选择, 但时至今日, 我国《海商法》面临一些新变化和挑战, 存在修改的必要。
(二) 对《鹿特丹规则》应采取的立场与态度
《鹿特丹规则》的通过和开放签署将对全球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物流业及与此相关的保险业、金融银行业等产生重要影响。由于其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免责事项和无单放货等问题都作了大幅度修改, 对于我国这样的航运大国来说, 必然产生不小的影响。由于新公约对航海过失免责的删除, 使承运人几乎丧失长久以来形成的共同海损保护机制;还允许无单放货, 而整个无单放货机制充满不确定性, 稍有不符程序或脱节, 均将影响其实施, 大大增加了海运经贸欺诈风险, 使承运人可能面临巨大的赔偿责任。因此我国政府在签署前必须慎重考虑, 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审时度势, 吸取其精华来丰富与完善我国《海商法》。
总体上而言《鹿特丹规则》是一部顺应时代发展的先进的公约, 符合当前的航运和贸易实践, 解决了许多实际问题。它尝试考虑集装箱运输的广泛使用、考虑电子商务的迅速推开、考虑运输速度的加快, 凭单提货并不总是具备可行性这些因素是值得肯定的, 因为它符合了近30年来海运和多式联运的发展。[9]我国《海商法》的施行已经走过19个年头, 国际航运与贸易领域瞬息万变, 不免出现不能适应经贸与航运发展的要求的情况, 这正是启动《海商法》修订的最佳时机。在这个阶段, 值得考虑的是, 利用既有国际立法的一些尝试以及其他国家立法的一些经验来修订《海商法》。[10]将《鹿特丹规则》中先进而成熟的成分吸收进来, 并密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加速完善和修订我国《海商法》, 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 为我国航运与贸易业的未来发展奠定更坚实的法制基础。
摘要:通过对四部重要的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进行分析及比较研究, 呈现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的发展进程, 结合相关公约指出我国《海商法》在有关问题上的立法取向, 并阐明我国对待《鹿特丹规则》所应采取的立场与态度, 这对于我国《海商法》的修改和完善很有益处。
3.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协议 篇三
1 关注两合同之间对接问题的必要性
1.1 经济原因
自19世纪中期以来,经济全球化的脚步从未停止过,国际贸易更是日益繁荣。2007年,我国进出口总额达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3.5%。作为经济全球一体化的重要参与者,唯有熟悉国际贸易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游戏规则,并熟练运用其规避风险,才有可能成为国际贸易中的赢家。尤其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在全球经济环境不佳的状况下,我国进出口贸易商必须正确理解贸易双方法律关系并加以灵活运用,才能有效规避风险,降低损失,保护自身权益。
目前,大部分的国际贸易合同选择用海上运输来完成货物的交付,其主要原因是海运方式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具有性价比、安全性较高的特点。因此,探讨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海运合同对接的问题十分必要。
1.2 现实原因
将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结合起来进行探讨是实践的需要。任何国际贸易的过程必然涉及货物的跨境交付,因此不可避免地需要选择某种运输方式来完成这一交付过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就是国际贸易商在订立、履行国际贸易合同后,为完成其自身义务而订立的辅助性合同。一方面,运输合同必须符合贸易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其作为一个独立的合同,涉及运输、交货等重要环节,对于贸易合同中当事人的利益有着非同小可的影响。由于这两份合同的衔接不佳而导致各种问题发生的情形在实践中不在少数。在这种“3方当事人、2个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当事人只有使这两份合同保持良好的对接,才能真正保护自身的权益。
2 两合同之间的对接环节
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的规定,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卖方主要的义务是供货、交货、通知买方等,买方主要的义务则是支付价款、受领货物、检验货物等。除此以外,其他的合同义务(如办理许可证,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划分费用,提供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等)由买卖双方通过合同的具体约定予以分配。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连接点有二:一是主体身份,贸易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在很多情况下亦是运输合同的主体;二是贸易术语,贸易术语构成连接贸易合同和运输合同履行的桥梁。合同中贸易术语的具体内容决定国际货物贸易中的运输、费用、风险等由哪一方控制和承担,而这些环节在实践中又是需要通过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来实现的。换言之,这些环节既受到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制约,也受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制约。
3 两合同之间的具体对接问题
3.1 FOB条款下货物的控制权问题
FOB条款一直是国际贸易实践中欺诈案件的“多发地带”。一般在订立国际货物贸易合同FOB价格条款时,由进口商负责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进而享有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权利。这意味着出口商可能过早地失去对货物的控制权。例如天津海事法院曾处理以下案例:发货人虽持有提单,但因为提单上的托运人一栏记载为收货人,故发货人与承运人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的关系,出口商对承运人不享有诉权,法院据此驳回发货人的起诉。
作为发货人的出口商面临的这一风险,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后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该规定第12条明确:“向承运人实际交付货物并持有指示提单的托运人,虽然在正本提单上没有载明其托运人身份,因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要求承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条的适用范围存在一定的限制(即原告应当是向承运人实际交付货物的托运人,涉案提单应为记名提单),故此类风险并不能完全被排除。
简言之,在FOB条款下,卖方在交易伊始就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其至少面临两方面的风险:其一,买方不支付货款时,除了对买方提起诉讼这一方式外,几乎没有其他救济途径;其二,在卖方向承运人(或无船承运人)索赔时,其面临证明其与承运人(或无船承运人)之间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困难。
以上种种问题即由实务中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之间不能很好对接所致。换言之,货物卖方若要避免此类风险,必须对这两个合同的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卖方可以要求将跟单信用证下对单据的要求修改为“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FCR)。这样,无论提单如何签发,签发给谁,卖方都以FCR方式完成结汇和交易。但由于在这种方式下卖方只需向承运人交货即可结汇,故对买方而言风险甚大,买方一般不会同意对信用证作如此修改。事实上,此种方式是否可行,完全取决于买卖双方在谈判中的地位。
基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FOB条款下的货物卖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尽量控制风险。
(1)买卖双方在国际贸易合同中明确:采用FOB条款,运输由卖方进行,运费由买方承担。即卖方在安排运输时一定要明确其应当被记载为提单上的“托运人”,并要求承运人将提单签发给卖方,以保证卖方对货物的控制权。国际贸易沿用的国际惯例一般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如果国际货物贸易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对贸易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作如上更改,则在法律上并无任何障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42条第3款借鉴《汉堡规则》的规定,对“托运人”定义作出扩充,使《海商法》中的“托运人”既包括缔约托运人又包括实际托运人(发货人)。因此,在我国,倘若出口商能够证明自己是实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当事人,则其“托运人”的地位就可以得到证明,故出口商通常会留意对大副收据等交货凭证的签收和保留。但仅有这些凭证不足以保护其自身利益,因为《海商法》没有针对“发货人”的权利作出任何规定,只是简单地将其放入“托运人”的定义中。《海商法》规定: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但根据该条规定,并不能明确“发货人”是否有权要求承运人向其签发提单。在实务中,承运人仅依据向其委托订舱的托运人的指示签发提单,而拒绝依据发货人的指示将提单签发给发货人,或拒绝将提单上的“托运人”显示为“发货人”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出口商最好能在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买方在安排运输时必须保证提单上的“托运人”一栏记载为货物卖方,并且货物卖方享有优先要求向其签发提单的权利。此外,FOB卖方不仅要在货物实际交付时要求承运人将其托运人的身份记入提单,且要以《海商法》下“实际托运人”的身份,要求承运人将提单签发给FOB卖方,以避免自身过早地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
综上,在目前的国际贸易实务中,FOB方式下贸易合同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之间不能较好衔接的问题比较突出。出口商应当充分意识到这一点。在对贸易对象信誉度不甚了解的情况下,建议出口商选择以CIF方式出口货物。
3.2 贸易方式的灵活选择
事实上,贸易方式的选择非常灵活,若简单地认为“出口宜采用CIF术语,进口宜采用FOB术语”是不可取的。贸易商应当从自身的实际要求出发作出选择。
一些散货(如石油等)交易通常签订年度合同,而每一票具体货物的价格却以货物装船(或提单签发)当天的市场价格为准。在这种情形下,谁掌握运输的控制权,谁就掌握货价的决定权。例如,在市场波动、货价下跌时,FOB买方可以通过拖延时间、暂缓装货的方式来谋取货价下跌带来的利益。在英国曾发生这样的案例:某艘油船被程租去尼日利亚装运12万t原油。在船舶已经到港的情况下,由于FOB买方(承租人)了解到当年2月份的油价可能比1月份下降0.617美元/桶,故想拖延至1月31日以后装船(贸易合同约定,货价以提单签发日期为准),遂要求船舶所有人延后装船。然因种种原因,船舶所有人仍签发1月31日提单,致使FOB买方(承租人)蒙受60万美元的损失。FOB买方(承租人)因此向船舶所有人提起索赔。实务中不乏贸易商抓住诸如税率变化等可乘之机,先以FOB买入货物,而后在船舶尚在海上运输途中,甚至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再寻找合适的买方的事例。
在国际货物交易中,买卖双方应当从自身的需求和便利性出发来选择是否掌握运输的主动权,并且不必受制于传统的FOB或CIF方式。如果国际贸易双方订立的是长期合同,且买方可根据自己的库存、销售情况来决定具体交易时间,则其可要求以FOB价格进行交易,以便掌握主动权。
3.3 滞期费的衔接
有观点认为,滞期费仅在运输合同项下值得注意,而在贸易合同项下不应当关注。事实并非如此。在目前港口拥堵频繁发生、国际贸易利润日趋下降的背景下,动则几万、几十万美元的滞期费有可能成为决定国际贸易是否盈利,或者盈利多少的关键。无论货物的运输由贸易中的哪方控制,均无法回避滞期费的问题。
倘若港口拥堵或者装卸效率低下,则发生滞期费的可能性就较高。因此,船舶所有人通常在租约中约定由承租人承担滞期费。在CIF方式下,承租人(卖方)可以控制装货时间,但无法控制卸货时间。因此,作为承租人的卖方会尽量将卸货港可能发生的滞期费风险转移给买方。同理,FOB方式下的承租人(买方),亦会尽量将装货港可能发生的滞期费风险转移给卖方。所以,在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时,负责安排运输的一方应当在贸易合同中增加条款,约定合同另一方须在多长时间内完成装(卸)货,否则由此发生的滞期费将由另一方承担。
在订立贸易合同时无法预估租船合同下的滞期费数额,因此通常的做法是在贸易合同中加上“滞期费按照租约约定”(as per charter-party),即将租约中的滞期费条款并入贸易合同。如此,订立运输合同的一方即可通过贸易合同与运输合同的对接,将其无法控制的装(卸)货滞期费转移至贸易合同的另一方。有学者质疑滞期费条款并入的有效性,认为非承租人的贸易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无法了解租约内容的,因此,将租约中的滞期费条款并入贸易合同并让其承担租约下的滞期费并无依据。英国法则认为,既然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作为非承租人的贸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完成装卸义务,且明确滞期费数额按照租约确定,这就意味其能够预见一旦装(卸)货发生延误,即应当承担滞期费损失的后果,因此滞期费条款的并入合法有效。当然,贸易合同中不负有安排运输义务的一方(非承租人)亦可通过在贸易合同的滞期费条款中设置费用上限来保护自身利益。鉴于英国目前仍是世界海事审判的中心,故英国法对该问题的判例对实务操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滞期费问题较为复杂,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务中一直是热点问题,国际贸易商应该对其有所了解。若要保证贸易合同中滞期费的约定能够完全保障自己的利益,则务必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滞期费条款有所了解。例如,对于装卸的开始时间,不同的措辞即产生不一样的结果。倘若贸易合同中约定“自船舶抵达指定泊位时起算滞期费”,则港口拥挤所致的滞期费就不能转嫁给非租船方,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船舶抵达指定的码头(泊位)后方能开始计算装(卸)货时间;但是倘若在“自船舶抵达指定泊位时开始起算滞期费”之后加上“无论靠泊与否”,则即使船舶没有进泊,也允许船长在进港后递交装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装货时间也从此起算。
综上,国际贸易商需要掌握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滞期费的概念和内容,否则,倘若贸易合同与运输合同中的滞期费条款不能很好地衔接,就可能给贸易合同中安排运输的一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3.4 风险的分配和转移
由于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即是对国际贸易合同项下运输部分的履行,故两合同之间必然存在诸多关联。又由于运输合同项下的风险与贸易合同项下的风险常常发生转移,因此贸易合同商应当对此予以足够关注。
4.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协议 篇四
协议编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集装箱货物的出口运输代理,代为安排货物出口运输相关事宜。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制定本协议。
一、委托事项
1.乙方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代甲方向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或相关业务单位安排以下全部或部分事宜:
(1)陆运;(2)海运;(3)报关;(4)报检;(5)装箱;(6)缮制单证;(7)其他委托代办事项。
2.甲方就委托事项转委托第三人完成,无需征得乙方的事先同意,但应支付乙方办理委托事项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乙方就甲方委托事项转委托第三方办理,无需征得甲方的事先同意,甲方有明确指示的情况除外。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船舶开航前5天向乙方提供书面委托单,在委托单上注明委托办理的事项并签字盖章,委托单还应包括:发货人/收货人/通知方及联系方式、装船期、装货港、目的港、货名、数量、体积、冷箱温度、通风、湿度、运费、运输条款等内容。如有特殊要求,甲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并征得乙方同意后,方可办理。
2.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报关,应在截港前至少2个工作日将全套完整准确的报关单证交到乙方。
3.甲方委托乙方办理陆运,应在装箱日前3个工作日发给乙方书面委托,注明装箱时间、地点、联系人、电话、传真,并在装箱时间前备好货物,保证拖车到达时能够马上进行装箱;
4.任何委托信息的更改,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甲方应及时进行提单内容的书面确认,注明提单签正本或电放,更改应在截单前提出。
5.为保证双方利益,甲方应派指定人员到乙方领取提单、核销单、发票,领取时必须在乙方的领取登记表上签字;如乙方给甲方邮寄上述单证,甲方收到后应在乙方的回执上签字或盖章回传,以示收到提单等相关单据
6.甲方保证所提供的委托单及相关单证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和及时性,对由于提供信息错误、不完整、不准确或不及时导致在起运港、目的港和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损失承担责任。
7.如果甲方自行安排集装箱货物的陆运,甲方应保证集装箱的安全使用,如发生集装箱损坏或灭失或被扣押等情况,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和负担相关费用。
8.货物到港后,甲方保证目的港收货人及时提取货物。因货物提取不及时/弃货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接到甲方的委托后,根据要求向承运人安排订舱,及时将船名航次、船期、提单号、集装箱场站等订舱情况给甲方书面确认。
2.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安排拖车、报关等事宜,相关情况及时通知甲方进行协商沟通,以便顺利完成委托事项。
3.乙方及时将截单、截港时间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合理安排相关事宜。
4.甲方应该在截港前安排在货物通关入货,对超过截港期需要办理加急的货物,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后,乙方应尽力协助办理,但相关费用和结果由甲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委托单内容准确缮制单证。在截单前,及时将提单样本传真给甲方,以便甲方及时进行提单确认。
6.乙方应在开船后,及时将书面的费用明细发给甲方,收到甲方书面费用确认后,应及时安排将提单、核销单等提供给甲方。
7.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的船期、运费等货运信息,保证向甲方提供优质的服务。
8.因乙方过失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甲方遭受的损失,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也应积极配合甲方与责任方协调解决。
四、运费结算
1.本协议所称运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海运费、陆运费、报关费、商检费、装箱费、熏蒸费、场站费、港杂费、制冷费、单证费、电放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等。
2.甲方应当以现金、银行转账支票或汇票或电汇等类似支付工具向乙方支付运费,乙方向甲方出具的运费发票兼有付款通知性质,如果甲方收到乙方运费发票后并未实际支付现金或通过银行实际付款,此发票不能作为甲方已经支付运费的最终证据。
3.运费结算期限:4.乙方为甲方垫付的资金额度(以下简称资金额度):上述第三项第2条约定的结算期内,资金额度最高为:元。结算期内,甲方超出资金额度的部分必须先给予支付,方可继续享受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5.如甲方未能按照本条约定在结费期内付清所产生的全部费用,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全部费用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直至结清全部欠费。同时,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采取以下全部或部分措施:
(1)要求甲方付款买单;
(2)留置或扣押甲方订舱货物的提单、核销单等相关单据;
(3)留置或扣押甲方订舱的货物;
乙方采取以上措施给甲方或第三方所造成的损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严格依照本协议约定要求另一方执行,不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应承担责任,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和费用的,违约方应赔偿受损方相关的损失和费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六、协议有效期
1.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日止,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到期后双方若无异议,协议自动续延一个周期。
2.协议有效期内一方欲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赔偿由此给对方带来的损失。协议终止前双方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影响。
七、其它约定
1.协议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书面委托单、往来传真等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约定适用于甲方通过乙方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安排得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2.如遇节假日,相关操作时间要求可不以本协议为限,双方应互相配合。
3.协议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如有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4.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5.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协议 篇五
甲方(转让方):乙方(受让方):
住所:住所:
第一条股权的转让
1、甲方将其持有该公司 25%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的股权;
3、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5万元;
4、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5、甲方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中尚未实际缴纳出资的部分,转让后,由乙方继续履行这部分股权的出资义务。
6、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即享受70%的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甲方享受25%的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
7、甲方应对该公司及乙方办理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第二条 股权转让后,公司出资比例为田丰30万,田华70万。股本结构为田丰30%,田华70%。
第三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四条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生效之日即为股权转让之日,该公司据此更改股东名册、换发出资证明书,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甲乙方(签字或盖章):
6.货物运输合作协议 篇六
甲方:河南全领域物流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乙方:
公司地址: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确认自身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企业,拥有凭借自身的经验、设备、设施、车辆和人力向对方合法提供本协议规定服务的能力和资格,愿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为甲方提供货物由甲方运输服务及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服务。
二、本协议的签署不代表甲乙双方有任何形式的加盟或劳动雇佣关系,甲乙双方作为相互服务战略合作伙伴,甲方为乙方提供物流运营货物运输服务,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货物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三、甲乙双方提供服务过程中自身产生的运费由各自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如甲方有为对方运输货物临时产生的货物运输费用,当批次货物运输服务结束后乙方结清代垫费用。目的地送货费用由货物乙方承担,特殊情况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以书面确认为准。
四、甲方负责为乙方运输货物确保有能力为对方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保证达到协议规定的服务水准。
五、甲方向乙方提供物流运营线路货物运输服务过程中将保证乙方货物安全到达,如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货损货差,由承运方负责做出相应赔偿。
六、乙方为甲方提供的零担货物必须符合货物包装要求,如因自身货物包装不合格造成的货物损坏甲方概不负责。乙方零担货物由甲方承运,甲方根据货物运输距离不同,对乙方支付不同的服务提成。
提成标准如下:
河北省内的直达线路(石家庄、邯郸、武安、邢台)所有货物按每件元的提成作为乙方服务费;
河南省内(新乡、许昌、长垣)的所有费用按每件元的提成作为乙
方服务费;
七、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双方协商签订的《货物运输合作协议》如有一方违反协议条款给对方利益造成损害的,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
八、甲乙双方经营项目和经营范围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若经营中出现安全事故及其他法律纠纷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对方无关。
九、甲方双方在本协议期满终止后,甲乙双方如继续合作将续签新协议。
十、本协议终止或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在未签订新协议前本协议依然有效。
十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均应赔偿因此给另一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年。协议双方不得随意更改或提前终止本协议,任何一方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协议均应提前向对方提出申请经对方确认同意后方可终止协议,并赔偿由于协议提前终止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十三、凡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上诉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十四、甲乙双方有未竟事宜经双方协商确认可另立附属、补充协议,所有附属、补充协议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签字盖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河南全领域物流有限公司乙方:
公司盖章: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7.《国际货物与通关》 篇七
最近, 中国物资出版社推出了“十一五”现代物流精品规划系列教材, 其中包括被列为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指定现代物流系列教材之一的《国际货物与通关》。《国际货物与通关》教材的撰写者是黑龙江省级教学名师、哈尔滨商业大学物流学院白世贞教授, 该教材是白世贞教授主持的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试点项目《物流管理专业国际货物与通关课程中加强学生素质教育方法和途径的研究与实践》的结题成果之一。
教材于2003年首次出版, 多次印刷, 是国内第一部以“国际货物与通关”为研究内容的教材, 开创了国内物流专业课程的设置。现版教材结合物流业对外开放以及海关保税物流园区等新理论新法规的实行, 以进出口货物通关全过程为主线, 将国际贸易实务知识和海关通关实务知识有机结合, 系统地介绍了国际物流基础理论和知识, 特别对实践中的海关保税物流园区这一新通关规范及其通关技巧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该教材内容层次分明, 结构合理, 语言简洁, 文字印刷精美, 对促进物流管理专业开设《国际货物与通关》课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是一部物流管理精品教材。
8.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协议 篇八
2008年12月11日经第63届联合国大会6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即《鹿特丹规则》。在荷兰鹿特丹举行开放供签署仪式的当天,该规则就获得了16个国家的签署。到2009年12月31日止,共有包括美国、法国在内的21个国家签署了这一规则。根据该规则生效条件“该规则于第二十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一年期满后的下一个月第一日生效”,为此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关注。总体来看,《鹿特丹规则》内容庞杂,共18章96条,实质性条款88条,有学者统计相当于9个《海牙规则》,3个《汉堡规则》,涉及多方面的突破与创新,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统一运动的重要产物和显著成果。在其众多的先进制度中加重承运人责任,平衡船货各方的利益是其一大亮点。
1924年的《海牙规划》出台时,正是船方实力最为强盛的时期,所以在制度设计上,过于偏袒承运人的利益,船货双方利益明显失衡;后来的1968年《维斯比规则》,再到1978年的《汉堡规则》,一直致力于平衡二者的利益,并为此目标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撼动“海牙体系”。进入到21世纪,船货双方在诸多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加之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的发展和变化,《鹿特丹规则》作出了诸多加重承运人责任的规定,以期寻求船货各方利益在新形势下的平衡点。
一、扩展承运人责任期间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管货义务为七个环节,《鹿特丹规则》则明确规定义务为九个环节,即承运人应当妥善而谨慎地接收、装载、操作、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卸载并交付货物。对承运人责任期间,扩展包括了接收货物和交付货物两个环节,使这一责任期间形成一个闭合的“责任环”(《鹿特丹规则》第12条之规定)。这也是国际贸易实践中通常的做法,也符合集装箱运输特点。
这一规定的初衷很好,承运人责任期间的扩大虽然有利于保障贸易商的货物权益,但这就要求船公司具备全球物流经营的实力和能力,可是现实状况是大多船公司对非海上运输区段的风险难以控制。很多学者担忧,若按照《鹿特丹规则》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刺激货运代理业及中间商的发展,这样的话势必要增加而不是减少船货双方的中间环节以及货物运输的总成本。实际上扩展责任所增加的风险费用变相的将会转嫁给托运人,实践中的可行性有待商讨。
二、延长承运人适航义务
《鹿特丹规则》继续沿用前三个规则中传统适航的内涵,保留了适航义务的标准是谨慎处理的规定。但《鹿特丹规则》将承运人适航的义务由原来的“开航前和开航时”改变为“整个海上航程”。《鹿特丹规则》第14条规定船舶全程必须适航,通过这样的规定大大加重了海运承运人的责任。
在此之前的国际贸易运输中,要追究承运人的适航责任往往要证明船舶的不适航原因在开航前或开航时即存在,这无形中增加了货方举证责任。如一艘货船开航前经具有资格证书的验船师检验被视为适航船舶,但该货船未航行多远即因船舱进水、货物受损而停靠附近港口检修。检修时查明船舱进水的原因是一颗完好螺帽下的螺丝有裂隙。显然,若根据《海牙—维斯比规则》一定要证明其在开航前即存在,致使船舶不适航;但在《鹿特丹规则》下,不需要有此过程,极大地解放了货方的举证责任,这一规定带有一定的积极性。
但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其实这样的规定也有其不合理的因素。试想这世界有哪艘船能保证它在各方面都完全适航,在整个航程中可以保证始终处于适航状态,就连再次引起轰动的“泰坦尼克”也会在首航时出状况。《鹿特丹规则》这样的规定使承运人负有更大的风险和责任,从平衡双方利益,也是公平起见,规则也规定对承运人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原则,在这样的原则下,要想承运人承担责任,就变得不那么简单,若实际实施起来围绕这个问题产生的纠纷一定不会少。
三、提高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
《鹿特丹规则》明确规定,承运人对于货物灭失、损坏的赔偿责任为每单位875SDR或毛重每公斤3SDR(以其高者为准)。赔偿责任较之前的《维斯比规则》从每件货物666.67SDR或每公斤2SDR(以其高者为准)、《汉堡规则》从每件货物835SDR或每公斤2.5SDR(以其高者为准)提高较明显。被学者总结为迄今为止,规定承运人赔偿限额最高的规则,也是《鹿特丹规则》加重承运人责任的最好佐证之一。
中国学者参与了规则起草的全过程,有资料显示,就这一款规定引起很大的争论:一些非洲发展中国家认为,考虑经济发展现状,《鹿特丹规则》的责任限额理应大大高于《汉堡规则》;中国、韩国、北欧国家则认为,从商业的角度考虑,无需再提高。《鹿特丹规则》限额相对《海牙-维斯比规则》,每件提高了31%,每公斤提高了50%;相对《汉堡规则》,每件提高了5%,每公斤提高了20%。有些学者认为这种高限额责任制,在运输实践中落实程度将会打折扣,未必达到效果;同时如果实施这一规则势必会带来全球航运业的大洗牌,可能对于大型的航运企业影响并不大,因他们资金雄厚,但对于像中国等以中小型航运企业为主的国家,提高责任限额的规定对其冲击很大,稍有不慎,就将企业推到了悬崖边。
四、变化承运人免责事项
《鹿特丹规则》在承运人免责事项上基本延续了《海牙规则》的理念,但《鹿特丹规则》采用了“封闭式列举”的方式,而非《海牙规则》的“开放式列举”方式来加以规定,仅限于公约列明的15项。对这些内容加以整理,会发现比较突出的变化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增加了“海盗、恐怖活动”的规定。例如众所周知的索马里海盗,2009年12月,索马里海盗当选为时代周刊2009年年度风云人物。2010年中国还派出了护航舰队,是中国海军15世纪以来首次远征。2011年4月11日,联合国安理会决定在索马里境内和境外设立特别法庭,负责审判在索马里附近海域实施海盗行为的嫌疑人。据统计,每年通过苏伊士运河的船只约有1.8万艘,其中大多数都要经过亚丁湾,而这条重要国际航道也为索马里海盗提供了大量下手的目标,《鹿特丹规则》中这一规定非常具有现实意义,有这个时代的印迹。
第二,明确火灾免责的范围。仅限于在船舶上发生的火灾,不包括陆地上发生的火灾。《鹿特丹规则》取消“航海过失”和“火灾过失”免责,这样的规定使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坏可以免责的情形大大减少,甚至有些学者认为承运人几乎就丧失了免责的机会。
第三,增加合理绕航的限定条件。在前面三个公约中规定,只要是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都构成合理绕航,承运人可以免除由此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但《鹿特丹规则》则强调,对于财产救助的免责必须是采取合理措施的结果,为其免责增加了限定条件。
第四,增加为环境损害的免责条款。《鹿特丹规则》中规定为避免环境损害而采取合理措施导致的出现货损的,承运人可以免责。加强承运人的环境保护责任是时代的要求,这一变化符合当前国际航运发展的趋势。
五、松动承运人凭单交货义务
在整个《鹿特丹规则》中有一个几经反复讨论,又经多次增补、修订而形成的条款,甚至成为《鹿特丹规则》备受争议的最大关注点,就是该规则的第47条第2款。这一条款规定了关于可转让提单的无单放货机制。现试就此项可能让提单无单放货机制的内容概括如下:
其实《鹿特丹规则》中的“无单放货”并不是简单意义上的无单放货,它在制度上做了诸多的假定和限制。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或者符合一定条件时,承运人无须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对于不可转让的运输单证,承运人在目的港交货时并不一定必须要求提交不可转让的运输单证,只需查明收货人的身份即可向其交货。
能够实施这一规定的各种情况可以罗列如下:
1.单据的明确要求。能够适用无单放货合法机制的条件是必须在单证上有这样的规定,即明确载明“无须提交可转让运输单证或者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便可交付货物”字样。这是实施这一制度的前提条件。
2.承运人尽到通知的义务。如果货物到达目的地,单证持有人未能在期限内向承运人提货或者承运人无法确定持有人,则承运人可以依次通知托运人、单证托运人,要求其就交付货物发出通知。这是这一机制实施的又一个条件。
3.有指示义务解除。承运人依托运人或单证托运人的通知交付货物的,解除承运人向单证持有人交付货物的义务。
但是货物毕竟是在无单的情况下交货,依然存在很大的风险:按托运人或单证托运人的通知交付货物后,规则规定成为可转让单证的“善意”持有人依然可以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承运人应进行赔偿,而上述发出交付货物通知的人应当补偿承运人遭受的损失。同时又规定发出交付货物通知的人,如果没有提供担保的话,承运人可以拒绝执行其交付货物的指示。《鹿特丹规则》“无单放货”的规定,不再将单据作为交付货物一项绝对化的强制性义务,这对改革国际贸易中货物交付具有重要意义。
其实早在2002年6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有处理无单放货的判决:审理菲达电器厂诉美国总统轮船公司无单放货的案件,就判决船公司不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虽然中国不承认判例的法律效力,但这样的判决还是对后面的案件起到很大的影响,后续也出现了好多类似的判决,但绝大多数承运人被判定必须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类似案件却判决不同,显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混乱,这也是我国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鹿特丹规则》的这一项规定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值得深入研究。
9.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协议 篇九
甲方:西双版纳石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合同法》成品油(危货)运输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协议。
一、甲方是版纳州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化学品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并制定相关安全责任制度。
二、甲方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组织乙方从业人员学习和宣传与危险货物运输有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安全意识,随时了解掌握国家有关危货运输的要求。
三、甲方首先满足保证乙方的运力要求,制定合理的运费,使其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运输淡季或货源不足的情况下,合理安排乙方的运输,以保证乙方的基本收入,支付的运费为每月结算一次。
四、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调度,遵守国家及公司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按国家规定交纳税费,保证车辆的良好,并按甲方要求统一公司车辆标识形象,必须保证运输中的成品油安全,若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公司协助解决,但乙方必须承担车辆的所有安全及赔偿责任。
五、乙方挂靠经营的危货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技术标准,安装符合《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AQ3004—2005)要求的GPS车载终端,并能
有效使用。车辆技术状况,以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评定标准为依据,应符合JT/T198-2004规定的一级车况标准。车辆罐槽须经有检测资质的质检部门检测,持有质检部门颁发的合格有效《罐体容器检测证书》和《罐体质量检测合格证书》。并按国家规定悬挂、粘贴,危险品标志、标示,保证车容车貌整洁,各种设施设备齐全完好,配足符合补灭所载货物性质的消防灭火器村。
六、乙方经营危货车辆的驾驶员必须身体健康(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服从甲方的管理,持有与准驾车型相应的有效驾驶证件、危货运输从业资格证、营运证、和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准驾证,具有良好的驾驶操作技能及稳定的心理状况。
七、乙方必须按时交纳保险费不得间断,所保险种必须齐全有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货物及第三者保险,保额分别不得低于50万元;商业第三者保险保额不得低于50万元;车损险必须保足,车辆座位险保险保额不低于5万元∕人)保险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八、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安全生产及油品风险保证金伍万元,双方终止协议无违约责任时退还乙方。
九、乙方每年应向甲方交纳贰仟陆佰元挂靠费,每月向甲方交纳按该车的管理费(国内:按该车当月运费的1%计收;境外:按该车实际载重吨位10元∕吨计收),费用由甲方财务在每月结算运费时统计扣收。乙方车辆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转卖挂靠车辆,不得承运公司以
外的油源,但在公司货源不足,又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前提下经公司批准,方可运输。
十一、乙方在运输过程中,若发生不正常少油事件,查有实据,则按当时价格从运费中扣除赔偿,并视情节处罚人民币1000—2000元,情节严重者取消运输资格。
十二、本协议有效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到期后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可续签。
十三、违约责任,以上条款甲、乙双方须遵守,若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万元。
十四、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五、本协议末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发生争议可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
10.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协议 篇十
一、运输方法:乙方调派_________吨位船舶一艘(船舶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_______港运至_______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二、货物集中:甲方应安乙方指定时间,将_________货物于_________天内集中于_________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五天内派船装运。
三、装船时间: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于_________小时内装完货物。
四、运到期限: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 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三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五、启航联系: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_________方负担。
六、卸船时间: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_________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_________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_________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七、运输质量: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_________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八、运输费用:按省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_____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_________,全船运费为_________元,一次计收。 _________港口装船费用,按省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九、费用结算: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_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十、附则: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_________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如有未尽事宜,得按省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规定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协商办理。
甲方: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合同管理机关:_________(盖章)
11.国际干散货运输市场月评 篇十一
运力方面,国际干散货运输市场运力较上期末微降,海岬型船运力降幅较大,其他船型运力微增。据克拉克森统计,截至5月底,全球干散货船舶艘,运力总计7.79亿t,环比减少约53万t,其中:海岬型船运力3.08亿t,环比减少约130万t;巴拿马型船运力1.95亿t,环比增加约7万t;超灵便型船运力1.83亿t,环比增加约40万t;灵便型船运力0.93,环比增加约30万t。
1 海岬型船市场运价
5月,海岬型船市场运价振荡运行,平均水平略低于上期。4月钢材市场炒作降温,钢价跌幅较大,国际铁矿石价格从上月末66美元/t的水平降至近50美,跌幅高达24%。沿海港口铁矿石库存量升至1.02亿t的水平,钢厂经营压力仍较大。从船运活动来看,上半月,澳大利亚铁矿石周出口量相对稳定,仍维持在万t左右的水平;但巴西远程矿周出口量则从700多万t的水平降至不足600万t,“远程矿”现货市场货量下降,成交明显降温,海岬型船运价单边下行。澳大利亚丹皮尔至青岛航线运价从上月末4.20美元/t跌至月中3.45美元/t;巴西图巴朗至青岛航线运价从上月末8.83美元/t跌至月中7.33美元/t。中旬,巴西铁矿石周出口量重回700多万t的水平,加上国际燃油价格上涨支撑,海岬型船运价振荡上行。澳大利亚丹皮尔至青岛航线运价涨至4.55美元/t,巴西图巴朗至青岛航线运价涨至8.45美。5月31日,中国北方至澳大利亚往返航线日租金为美元,较上期末下跌17.0%;本期平均日租金为美元,较上期下跌4.8%。西澳丹皮尔至青岛航线运价为4.32美元/t,较上期末上涨2.8%;本期运价均值为4.01美元/t,较上期下跌0.4%。巴西图巴朗至青岛航线运价为8.30美元/t,较上期末下跌6.1%;本期运价均值为8.04美元/t,较上期上涨0.1%。
2 巴拿马型船市场运价
本期巴拿马型船市场租金、运价水平呈先扬后抑走势。国际油价上行,南美巴西大豆出货量较大,巴西桑托斯至中国北方港口航线粮食程租运价延续上行走势,从上月末15.78美元/t上涨至20日的17.06美元/t,后续市场运价略有回调。太平洋市场巴拿马型船煤炭货盘不足,但在南美市场运价继续上涨的影响下,租金和运价平稳波动;下旬,南美粮食租金、运价水平回调,太平洋市场船舶太多,租金、运价下行压力较大,中国南方经东澳大利亚至中国航线日租金在~美元区间小幅振荡;本期日租金均值为美元,较上期上涨3.8%。印尼萨马林达至广州航线运价为3.39美元/t,较上期末下跌4.1%。尽管南美货量较多,但因运力庞大,运价涨幅有限,呈先涨后跌。5月31日,巴西桑托斯至中国北方港口航线粮食运价为16.78美元/t,较上期末上涨6.0%;本期运价均值为16.33美元/t,较上期上涨2.8%。
3 超灵便型船市场运价
本月超灵便型船市场日租金继续缓慢回升,总体变化不大。在巴拿马型船市场整体走势上扬的带动下,超灵便型船市场租金、运价也略有回升,但仍不高。本期,中国南方至印尼往返航线日租金均值美元,较上期上涨14.1%。印尼塔巴尼奥至广州航线运价均值为3.97美元/t,较上期上涨3.8%。菲律宾苏里高至日照航线运价均值为4.71美元/t,较上期上涨1.8%。
12.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协议 篇十二
该课程开设在我校第二学年的第二学期,总课时为60学时,其中理论课时为26学时,实践课时为34学时。采用的教材是由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吴薇主编的高职高专国际商务专业“十二五”规划教材,并依据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参考了由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的《国际货运代理实务》、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的《对外贸易运输与保险》、同济大学出版社的《货代物流操作实务》等教材的内容。
一、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课程教学改革的专业背景分析
我们对国际商务专业学生就业岗位和主要服务面向进行了分析,对国际商务专业典型工作任务进行了归纳,对国际商务专业整体课程体系进行了设计。
通过邮件咨询、电话访问、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确定了我校国际商务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依据我校的办学特色,我们提出本专业立足中国航空产品外贸工作业务,培养面向外贸企业、三资企业、国际物流及货代公司等外经贸部门,从事进出口业务、制单跟单、报关报检、货代保险、商务接待等工作,具有职业岗位所需的基础知识及专业技能,并具有较强综合职业能力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我们对全国近100家企业国际商务人才需求进行调研,设计了我校国际商务专业的就业岗位,包括适合工作1~2年的六个初始岗位:外贸单证员、外贸跟单员、外贸业务员、货运代理员、报关/报检员,工作3~5年的四个中期岗位:外贸助理、物流助理、国际结算员、外汇业务文员,以及5年以上的四个高级岗位:外贸主管、国际商务师、商务谈判专员、国际贸易高级专员。
二、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课程典型工作任务分析
在设计本校国际商务专业的整体课程体系时,我们遵循了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课程体系开发思路。根据专业定位与培养目标,针对工作岗位以及学生实际接受能力,构建了能力递进式工学结合课程体系。专业课程学习安排在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的第一学期。在第一学年,前期课程和基础平台课程学习的基础上,把作为专业核心课程的《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安排在第二学年,并在第三学年设置了相应的能力拓展课程。整个课程架构着重强调的是实践性教学和对学生综合素质与实践技能的培养。
在该部分,我们概括了《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课程的典型工作任务,对本课程总体目标以及能力目标进行了描述,并设计了《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课程的整体学习单元、总体项目、教学理念方法以及课程学习进度。
因此,我们在设计《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课程的总体目标时,依据以工作任务为中心设置课程内容,让学生在完成具体工作任务中掌握技能,构建理论知识体系,形成职业能力的设计思路,把教师独立开发课程转化为校企合作开发课程;把“虚拟工厂”实训转化为真实项目实训;把“学”、“做”分离转化为学中做、做中学,最终确定了《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课程的总体目标和能力目标。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课程的总体目标是使学生了解国际货物运输的途径、方式、路线,使学生熟悉国际货运及其保险的基本规则和公约、协定及惯例;使学生掌握国际贸易及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知识;使学生熟练运用现代物流理论开展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运代理及运输保险等业务活动。我们对能力目标进行分解,根据《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课程的总体目标提出了学生应具备的方法能力、专业能力和社会能力。
三、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课程的整体设计及教学组织
在《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课程的学习单元整体设计中,我们把课程分为六个学习单元:包括国际货物运输概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国际陆上货物运输、国际多式联运、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每个单元又分为多个不同模块。以占据国际货物运输量2/3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为例,该单元具体包括了班轮货物运输、海运单证及其流转、海运运费计算、租船货物运输、海上货运事故处理五个模块。
我们根据工作过程系统化,岗位任务流程化,教中学、学中做、做中学,持续发展的原则,以真实工作项目为载体,按流程设计了整个学习过程以实现课程的总体目标。我们以一笔真实的国际货物运输业务来进行运输流程的设计,把实际工作流程分解为10个项目,从最开始的接受货主询价到最后的核销退税,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能真切体会到“教、学、做”的一体化。
在《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我们采用理论+实践、教室+实训室的理实一体化教学过程,结合项目驱动、工学结合、任务导向进行课程教学设计。在教学方法和手段上,我们根据理实一体化教学过程,主要采用任务驱动法和体验教学法。围绕学习任务,引入合作小组学习模式,实现教学互动和自主学习,提升学生对问题的观察和分析能力。
另外,还采用了情景模拟法、案例分析法、网络延伸法、小组演练法和企业实践等多种方法相结合的课程学习方法。《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课程采用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其中,形成性考核占总成绩的70%,是由教师评定、小组评定、学生互评三部分考核成绩组成,个别项目也会邀请企业专家来参与评定。
根据本校国际商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以及货运代理员的岗位需求,我们安排了《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课程的学习内任务,设计了具体的课程内容及学生实训内容并安排了相应的参考学时。
总之,《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课程作为实践性非常强的一门课程,更需要在分析学生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以学生为主体,以实践操作为手段,提供了丰富的网络作业、电子教案和课件、网络精品课程、案例库等学习素材,并结合进行情景教学的模拟沙盘和校内实训室以及多个校外实训场地与设施,让学生达到具备专项职业能力的学习目标,增强职业岗位适应能力。
摘要:随着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数量的增长,货运代理员也成为蓬勃发展的职业热点。高职院校作为货代员的主要教育机构,对货代员的培养起着功不可没的作用。但目前高职院校针对相应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材与实际工作中的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我校根据专业办学特色,针对货运代理员工作岗位进行高度概括后,对《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课程体系进行重构,以便学生达到具备专项职业能力的学习目标。
关键词:实践性教学,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课程设计
参考文献
[1]谢荣军.基于核心竞争力培养的报关与国际货运专业的实训体系重构探讨[J].现代企业教育,2011,(11):50-51.
[2]李霞.“岗课证赛融合”渐进型的高职国贸专业课程体系构建[J].教育与职业,2015,(1):134-135.
[3]刘志琳.如何上好《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这门课[J].北方经贸,2011,(12):163-164.
13.货物运输委托协议书 篇十三
委托方:承运方:承运车牌号:电话:
一、货物运输:
货物名称:数量:件:吨:委托方送货单号码:运输起始地:目的地单位(对方):地址:目的地单位联系人:电话:运输到达时限:年月日前到达目的地
运输价格:承运方完满完成本次运输任务后,由委托方支付运输费用元/吨,共计元(人民币)给承运方。(收货方签收“送货单”由承运方带回)
二、承运方责任
1、承运方确认上述货物内容、数量、要求、报酬条件;
2、负责安全、完好、按时地将上述货物运至目的地,且对方收妥,对货物无异议;
3、如因承运方原因导致上述货物损失、缺少、延误到达或违反本协议书条款,所产生委托方的经济损失由承运方负责赔偿;且由此产生目的的单位的索赔,委托方保留向承运方的追所权;
4、运输过程中一切费用由承运方自行承担;
5、承运方不得向任何第四泄露运输价格、货物价格、货物数量等信息;
三、其他事项: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委托、承运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执行完毕自动终止;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委托当地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委托方代表:承运方代表:
14.物流货物运输协议书 篇十四
1、物流公司货物运输合作协议
托运方(以下简称甲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传真:
承运方(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承运货物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件,主要有营业执照、道路运输证、法人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二、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需向甲方交付派车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_,该押金不计利息。
三、乙方车辆必须各种手续齐全,防护用品齐全,如因以上原因所造成的职能部门罚款、扣押及货物丢失、淋湿、损坏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四、货物起运地点________货物到达地点________
货物承运日期________货物运到期限________
五、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装车和卸货的数量一致,货物完好,乙方签甲方出库单。
六、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________方负责装卸。
七、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按甲方出库单收货,确认货物完好。
八、运输费用、结算方式:运费: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元整,付款方式为________(转帐或现金),货到目的地日期起,________日内付款。
九、甲方不得自行租车,乙方按甲方需要指派车辆,如乙方不能及时派车,甲方可另行租车,如所租车租金超过双方拟定价格,超出部分由乙方负责支付(在派车保证金中扣除);
十、乙方运输货物须在_________小时内安全到达甲方指定目的地;
十一、超过_________立方或_________吨以上货物如在_________公里范围内,乙方需协助甲方提取且不计运费。如超过此限甲方须酌情补助费用;
十二、权利义务
A、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要求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甲方需要变更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乙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乙方所需费用。
2.甲方的义务:按约定向乙方交付运杂费。否则,乙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捆扎,遵守有关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B、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的权利:按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
2.乙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指定的收货人移交托运的货物。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
十三、违约责任
A、甲方违约责任
1.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在甲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甲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4.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甲方应偿付乙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B、乙方违约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发运的,乙方应偿付甲方违约金______元。
2.乙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协议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乙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乙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甲方。
十四、本协议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协议,对方有权拒绝运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协议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十五、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本协议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全部或者部分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六、本协议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仍未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企业法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协议有效期_________年,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附以下附件:_________
甲方:______(盖章)乙方:____(盖章)
代理人:_____(签字/盖章)代理人:___(签字/盖章)
负责人:_____(签字/盖章)负责人:___(签字/盖章)
地址:________地址:______
电话:________电话:______
开户银行、帐号_____开户银行、帐号____
____年__月__日
2、物流公司货物运输协议书
一、甲方托运的货物名称、数量、性质务必如实填写,若有隐瞒,在运输途中为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担。
二、甲方若不跟人押车,卸货地址、联系电话务必填清,货物外包装完好,内在货物若有损坏,由甲方负责(因乙方装货前无法检验)。
三、乙方在运输途中须精心保管货物,发生丢失、损坏负责照价赔偿,若途中出现堵车、雨雪天气等造成货物延期时,应立即通知收货方,说明原因,并通知中介方从中协商解决,否则后果自负。
四、在运输途中,过路、过桥、过渡费用及超吨、违章罚款由乙方承担,若货方有人押车,途中住宿由甲方、乙方负担。
五、此协议经协商后自愿订立,签字后生效,共同遵守,违约方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货到付清运费后,本协议自然终止。
甲方签字:
中介方:物流
乙方签字:
电话:***
签字:
年月日
3、物流运输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甲方详细地址:______,联系方式:______。
乙方详细地址:______,联系方式: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
双方共同遵守。
运输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运输费价款
货物编号
品名
规格
单位
单价
数量
金额(元)
甲方
第一条甲方负责与项目部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甲方发生的如何事故或造成的损失则由甲方自己承担。
第二条资金甲方在乙方运输货物或原材料期间。负责资金的集拢,确保乙方在运输货物或原材料的正常进行。
乙方:
第一条运输要求运输的货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标准运输;没有统一规定运输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运输。如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安全问题,则由乙方自己承担。
第二条运输货物质量要求乙方对运输货物或原材料必须严把质量关。如有忽略或别的因素,造成质量的问题。导致甲方的损失或与其他客户产生的经济纠纷必须由乙方自己承担。且按%偿付甲方违约金。
第三条货物或原材料的供应乙方必须对货物或原材料有充分大量的货源。以却保供应建设公路的正常施工。如在供应期间,发生间断或停止或缺少货源等因素。造成甲方的损失必须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且按%偿付甲方违约金
第四条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输送到目的地。货物运输后,甲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必须在货物未到达目的地之前告知乙方。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发生争议时由两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两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协议实施:
①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执一份为凭
②本协议如有未央事宜,双方配合协商书面修正
③本协议自具名之日年月日发生效力,到年月日止
④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如双方均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伸,其后亦同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日期:年月日
4、物流货物运输协议书
甲方:广州市迪晟展示家具有限公司
(托运方)负责人:
地址:
电话:
乙方:
(承运方)负责人:
地址:
电话:
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货物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委托代理事项:
1.1、甲方委托乙方托运品为:展柜运输方式为国内运输对门服务业务;
1.2、甲方委托乙方托运货物事宜时,应准确真实填写发货(提货)清单并签名确认或如实填写乙方所提供的《货物托运书》,并由乙方签收;
1.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上门接货事宜时,应当明确告知乙方接货的货物的名称、数量(件数、体积)取货地点。
1.4、乙方指派为办理甲方货运业务的联系代表,代表乙方处理为甲方办理货物托运的相关事宜,该代表变更时乙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2、委托承运费用及结算方式:
2.1、委托费用包括货物从起运地运至目的地(国内各城市)的提货费(5个方以内)运输费、送货费,和提供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向甲方以协定价格(包括千分之三的保险)据实收取。
2.2、委托费用的核算以双方约定的实际发生费用为依据,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
2.3、甲方向乙方结算承运费用的方式:甲方付款采用货到付款结算方式。
3、甲方的权利义务:
3.1甲方有权获知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情况和预计到货时间。
3.2、在货物送达收货人之前,有权随时改变到货地点及收货人,但应当支付因此所增加的运输费用及其它费用。
3.3、甲方有权对乙方及乙方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要求改进。
3.4、及时通知乙方装货,告知乙方货物名称和数量(件数、体积)装货时间、地点。
3.5、准确真实填写《货物托运单》并应按货物实际价值足额保险。
3.6、乙方委托代理人取货事宜,提供代取货物所需的相关文件或凭据。
3.7、甲方保证交接前货物内外包装完好,有条件可加封清晰之封条。3.8、接收货物时由于夜晚或场地环境原因而未发现破损等情况,应以开箱现场摄像图片等资料作为乙方向甲方理赔的依据
4、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乙方负责从甲方指定地点提货并以甲方名义办理相关委托事宜。
4.2、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提货及时到达甲方指定地点提货并办理托运事项。
4.3、乙方不得擅自改动甲方的包装标准。
4.4、对于国内运输之货物,乙方保证自甲方交付货物后按协议时间到达甲方指定目的地,延后时间误差不能超过12小时,超过时间以每日20%扣除运输款,超过二日以上扣除全部运输款。
4.5若因为天气或交通意外及收货人的原因导致货物无法按约定时间到达时,乙方应于获得确切信息的第一时间内通知甲方并积极处理。
4.6、货物到达指定目的地后,乙方应及时派送至收货人。如查不到收货人,或货物提前到达目的地,乙方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并在规定时间内义务负责保管货物安全。
4.7、收货人验货前,乙方保证甲方货物包装完好,封条完整。
4.8、乙方有责任要求收货人以书面形式签收货物。
5、违约责任和赔偿:
1、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货物运输保险,甲方必须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投保,乙方按照千分之三的保险费率向甲方收取保险费。
2、由于乙方过错致使甲方货物发生丢失,破损等情形,乙方应按照甲方客户实际货值给予100%赔偿;并负责第二次制作的运输费用。
3、运输途中遇到恶劣天气,以及人力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因素,而使甲方货物发生丢失,破损等情形,乙方应按保险条款给予甲方100%赔偿。
4、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认赔偿责任。
(1)若运输途中遇到恶劣天气,以及人力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因素,而导致延期。
(2)货物本身的性质所引起的变质、减量。
(3)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
5、合同一方由于自然灾害、战争和其它由双方事后认可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到本合同履行时,应采取电话、电报或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当不可抗力事故停止或消除后,双方应立即恢复合同正常履行。5为增强乙方运输责任,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2万元的保押金,保押金在合同终止时,甲方如数(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
6、合同的解除:
6.1、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10日通知对方。
7、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合同签署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8、本合同签订后,与今后具体发生的每次交易中的托运书、货运单、提货单、各种签收单证及函件等共同规范甲乙双方的运输交易行为。同一内容有不同约定的,以本合同为准。
9、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年月日
甲方代表身份证: 乙方代表身份证:
5、物流公司货物运输协议书
托运方(甲方):地址:电话:
承运方(乙方):地址:电话: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本着双赢的原则,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款合同期限为一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款在合同期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汽车公路运输,具体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运费、到货地点、收货人、运输期限等事项,由双方另签运单确定,所签运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款运输货物包装要求。甲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四款货物起止点:货物起运地点为湖北省荆州市;货物到达终点为甲方指定地点。
第五款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在产品运输及装卸过程中,乙方须谨慎驾驶,轻搬轻放,不得扔抛货物,导致货物损坏,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货物赔偿费用。第六款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第一条运费按乙方实际承运货物的里程及重量结算,具体标准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第二条结算方法为:乙方每月号前须向甲方交付当月运输货物结算表,经甲方审核后结清乙方当月运费,如遇节假日则时间顺延。如乙方未按定时交给清单,甲方可延迟到下月支付。
第七款货物保险
第一条甲方应按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所托运货物价值1‰至3‰的货物保险费。
第二条甲方可选择保险公司公路货物保险(年单)投保。
第三条甲方可自由选择是否投保。
第八款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要求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甲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取消托运时,有权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乙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乙方所需费用。甲方至少提前1小时以电话或书面传真形式向乙方发出运输指令。
2、甲方的义务:按约定向乙方结清运费。
3、甲方对所托运货物的保险在合同第七款任意选择。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的权利:每月同甲方按协议结算当月承运的运费。
2、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无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乙方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并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乙方的义务: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第九款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1、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乙方提供托运的货物。
2、因甲方提供资料不齐全而导致乙方无法送达或者延误送达,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现甲方所提供的收货人联系电话、地址有误,必须及时与甲方联系寻求解决办法。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二、乙方责任:
1、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及时安排提货及运输。
2、对运输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跟踪服务并确保货物到达,如有遇特殊情况及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应在最短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并与甲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电话: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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