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机制 促进就业 完善体系 构筑和谐

2024-07-15

创新机制 促进就业 完善体系 构筑和谐(精选3篇)

1.创新机制 促进就业 完善体系 构筑和谐 篇一

创新信访机制 促进和谐稳定

信访工作是各级政府和部门发扬民主、体察民情、接受监督、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信念,切实把信访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环境信访质量效率明显提升。

一、将提升群众满意度作为信访工作的最高目标。在健全领导机构的同时,对12369电话进行24小时值班登记制度,成立了一支随时准备现场处置信访问题的应急工作小组,全天候待命。建立归口管理,整体联动制度,对环境信访实行统一受理,分散调处,集中回复的机制,形成了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态势,同时将每周信访及其处理情况以周报的形式进行内部通报,便于督办,有效地杜绝了信访受理后无结果、不回复等情况的发生,几年来,该局环境信访处理率、回复率均达到100%,群众满意率达到95%以上。

二、将创新信访机制作为信访工作的重要法宝。规范了《环境信访处理工作程序》,明确了行为规范、处置措施和处理要求。建立领导接待日制度,设立信访接待窗口,在电台公布投诉热线电话和重点政务信息,形成了多渠道多形式方便投诉的格局,实行“全天候”服务。通过经常召开信访工作例会,共同剖析案例,研究化解矛盾方法,提高环境信访水平。周密制定《环境信访处理考核办法》,将环境信访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实行一岗双责,使人人身上有担子,形成信访工作全盘有协调,面上有人管,线上有人抓,点上有人干的局面。

三、将提前化解信访矛盾作为信访工作的有效途径。根据各时期环境信访举报的数量和可能出现的污染类型、行业,该局积极开展环境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将信访执法变被动为主动,对有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等苗头和倾向的主动迎上,及时疏导,认真化解。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坚持依法行政,认真查办每一件环境信访案件,对重点信访件实行领导包案、限期化解。对涉及多部门职能交叉的环境信访,建立部门联合协调处理机制,跳出信访抓信访,综合施治,多管齐下,拓宽思路解决问题,切实为企业、群众排扰解难办实事,几年来,全县未发生一起赴省和进京大规模集体上访事件。

四、将化解网络舆情矛盾作为信访工作的创新点。随着网络和信息化的发展,网络越来越成为群众反映问题的一个重要载体,该局重点关注网络平台上广大网民反映的环境问题,建立了网络舆情巡查制度,安排专人每天对网络舆情进行收集、登记,第一时间反馈分管领导,并严格按照“接收-批示-落实-回复”的工作程序开展工作,工作人员将网友留言以书面形式报告分管局长,然后交由承办科室进行落实,落实结果经局主要领导审定后,及时回复网友,正确引导网络舆论,争取工作的主动性与靠前性,受到了网友的一致好评。

2.创新机制 促进就业 完善体系 构筑和谐 篇二

1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 立法工作严重滞后。

纵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历史, 无一例不是立法在先。比如开创社会保障先河的德国, 就是在1883 年由政府颁布《劳工疾病保险法》。然而中国直到目前为止尚无一部综合性社会保障法律。作为社会保障的核心, 社会保险制度理应在社会保障法群中首先面世。立法行动总是落在经济发展的后面, 处于一种被动状态。由于社会保障立法滞后, 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争议案件的处理, 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2) 立法体系不健全。

作为社会保障法核心部分的《社会保险法》尚未出台, 现有的零散颁布的各种条例、决定, 相互之间缺少必要衔接。由于中央集中立法严重欠缺, 地方立法畸形繁荣发展。这些地方制定的规章制度, 立法者是多种主体参与, “法出多门, 各行其是”, 甚至相互冲突矛盾, 使一些本来已有的地方社会保障立法也陷入“有法难依”困境。

(3) 立法层次不高。

社会保障法在立法层次上按理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但现实是人大立法少, 行政法规多, 立法层次低。据统计, 到目前为止涉及与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仅有7 部是全国人大通过的, 而且是与其他内容混和, 并非全部适用于社会保障领域, 其规定还不是主要的社会保障系统。而由国务院及相关部委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至少在100 件以上。这些行政法规大多数以“规定”、“试行”的形式出现, 它们是解决社会保障工作所面临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这种现状显然与社会保障法的地位是不相符合的, 它带来的结果是社会保障立法严重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

(4) 立法适用范围窄, 权利不对等。

从各种行政法规的适用范围来看, 占中国总人口80% 的农民一直不在社会保障范围内。虽然新出台的两个条例扩大了享受社会保险成员的范围, 但仍显不够宽阔。享受社会保障对象的有限性与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实施对象均是全体公民”的标准相比, 适用范围显得过窄和不合理。另外, 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新模式, 社会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由于法定比例欠合理, 国家只有少量补助,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不高, 社会保险费用主要由企业负担, 造成企业不堪重负, 使之成为目前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困难之一。

2 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未来改革的几点思考

(1) 加快社会保障立法进程。

首先, 由地方立法向中央立法发展。进入社会保障制度总体设计与整体推进阶段时, 必须高度重视并有计划地制定全国性的社会保障法律和法规。就社会保障进行立法是在全国范围内使社会保障制度走向统一的基本保证。其次, 由分散立法向相对集中立法发展。国务院或其职能部门发布的大多是解决实践中的某一个具体问题的指示、意见等, 致使与社会保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数以百计。这种过分分散的立法局面, 不利于社会保障项目的均衡发展, 因此, 现阶段是到了考虑向相对集中立法发展的时候。最后, 由行政立法向人大立法发展。缺少人大立法和过多行政立法的局面, 是无法满足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需要的。

(2) 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障基金法律制度。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从运行模式上看, 主要分为两部分: 一部分是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基金, 这部分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预算和各种社会捐助, 属国家责任。另一部分是社会保险基金, 它由国家、社会 ( 单位) 和个人共同负责筹集。目前, 社会保障基金的支付风险问题已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个非常突出和棘手的问题。因此, 要解决这一问题, 我们必须通过立法来加大强制征缴社会保险费的力度。同时, 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充实社会保障基金, 通过多种开源方式来依法筹集社会保障资金, 以确保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

(3) 以社会公平为基本原则, 加快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

从年人均占有社会保障费上看, 城镇人均占有达455元, 农民人均占有仅15元, 相差整整30倍。现有政策和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乡村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在农村养老保障问题上必须强调国家的责任, 国家应当通过财政补贴的办法对农民发放养老补贴。对于不具备实行条件实行养老金计划的, 国家应加大社会救济的力度, 以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权的实现。面对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与现实需求, 中国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 尽快构建社会保障安全网。

(4) 强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

3.创新机制 促进就业 完善体系 构筑和谐 篇三

本报记者林涛

“5.12”特大地震,德阳之痛,撕心裂肺。三年过去了,1000多个昼夜,德阳崛起于危难,坚强奋进,创造奇迹。在这篇世人瞩目的崛起华章中,“大调解”这个重要的章节,在德阳化危机为机遇、浴火重生的历程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大背景助推“大调解”(小标题)

近年来,由于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社会矛盾日益增多。特别是2008年“5〃12”特大地震发生后,公共设施损毁严重,人民财产损失巨大,涉灾矛盾大量涌现,导致社会矛盾多发叠加、相互交织,形势严峻。面对巨大的灾难和复杂严峻的形势,德阳市委、市政府按照中央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迎难而上,把“大调解”工作作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举措,纳入“一把手”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机构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充分发挥作用,又相互协调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全面推进“大调解”工作,有效化解涉灾矛盾纠纷,着力解决涉灾突出问题,1

为德阳市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大体系推动大化解(小标题)

目前,全市已建立纵向覆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横向覆盖各领域、各行业和社会管理各方面的调解组织网络,做到了“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工作。”。

市委、市政府成立了 “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大调解”工作的政策调研、组织推动、综合协调、督查考核等日常工作。建立了市人民调解指导中心,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督查、考核、培训。全市建立人民调解指导中心8个,乡镇、街道调委会127个,村(居)调委会1687个,其他调委会105个,配备调解员1.56万人。建立行政调解指导中心7个,设立行政调解室892个,配备专兼职调解人员1058人。建立司法调解指导中心7个,设立温馨调解室22个,配备专兼职调解员122名。建立了市信访群众疏导调解中心。全市建立“大调解”协调中心135个,配备“大调解”协调中心专职副主任135名,1687个村委会和居委会都建立了调解室,建成率达到100%。各地、各级、各部门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大调解”工作制度、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实现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

大调解促进大和谐(小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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