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议事决策制度(精选11篇)
1.党组议事决策制度 篇一
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议事决策制度
xx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议事决策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局领导班子集体领导制度,加强党内监督,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局领导班子的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特制订本制度。
一、议事决策原则
1、运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研究和部署工作;
2、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和上级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好范文版权所有针、政策,认真贯彻省、市局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决策、决定,确保政令畅通;
3、确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结合我局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4、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搞个人说了算,也不搞极端民主化;凡属重大事项,由局党组或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都无权决定重大事项;
5、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群众观点,依靠干部职工的智慧和力量解决实际问题;
6、坚持依法行政,在国家法律和政令范围内议事决策。
二、议事决策范围
1、传达学习上级党委、政府和省、市局会议、文件精神以及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领会掌握上级的部署、决定和要求,紧密结合我局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2、研究和决定市局和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交给我局有关工作任务的实施办法;
3、研究和决定行政事务、队伍建设的重大事项和工作部署;
4、研究和确定我局项目建设;
5、研究和决定本局的重大财务开支项目,讨论研究干部职工福利的重要事项;
6、讨论和决定局管干部的任免奖惩事项和对违纪案件的处理;
7、讨论和审定本局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
8、讨论和研究其他须经局长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形式及有关事项
(一)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
1、党组会议。党组会议是局决定重大事项的形式。出席人员为局党组的全体成员,需要有关负责同志列席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确定。
2、局务会议。局务会议是局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出席人员为局长、副局长,办公室主任、机关股、室的主要负责人列席参加,其他列席人员由办公室根据会议议题需要提出,报局长审定。
3、局长办公会。局长办公会也是局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一种形式。出席人员是局长、副局长,办公室主任及有关股室负责人列席参加。
4、局长碰头会。局长碰头会是局领导班子的议事形式,遇到问题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和意见,提出解决、处理问题的办法。参加会议人员是局长、副局长。好范文版权所有
(二)议事决策的有关事项
1、局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会议由局长召集,议题由局长确定,如涉及各分管副局长的工作,可由局长委托副局长确定议题,召集会议。
2、在一般情况下,局务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局长办公会视实际需要而定,局长碰头会每星期召开一次。
3、议事决策的会议,由主持人提出会议议题和议程,分管领导报告和介绍议题的情况,然后进行讨论,个人充分发表意见,形成决定基础上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中意见时,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外,应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表决。
4、议事决策进行表决时,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口头表决时,赞成什么、支持什么、反对什么,态度要鲜明。推荐提名干部,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和重大决策等应逐一表决。
5、决策议事会议原则上每次均作记录,必要时应将会议内容整理成纪要由局长签发,发至各股室和二级机构。
四、议事决策基本程序
1、及时、准确拟订议事决策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信息咨询等工作,在全面了解和掌握与决策有关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拟出议事决策议题,报局长决定,提高议事决策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建立健全以民主集中制为主要原则的决策制度。对每一项重大决策,必须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倾听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有的还应组织有关股室人员分析论证。对提交讨论的重大决策,应事先将方案送达有关领导及单位,确保有充分酝酿的时间和一定的群众基础,维护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决策的权威性。
3、建立健全决策的督查反馈和调整修正制度。要在提高决策科学预测性的基础上,按照决策的内容和工作性质,由分管的局领导、办公室及有关股室实施督查,搜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和修正决策与客观实际不相符合部分,提高决策的实效性。
五、议事决策的纪律
在局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各种会议上,每个成员都应畅所欲言,不隐瞒个人的观点;经集体讨论作出的决策,都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不得在言论和行动上有任何公开反对的表示。已经作出的决定确实需要调整或修改,应该由领导班子集体再次讨论决定,个人不得在执行中独自作出变更。对于应该保密的内容,每个领导成员都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
外泄露。
2.党组议事决策制度 篇二
事实上,为了提高村民自治制度的有效性,我国一些地区在上世纪90 年代就开始了微观层面的探索创新。如在山东省日照市的涛雒镇,就曾推行“村务大事民主公决制度”,以入户发放征求意见书的形式来替代集中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1]。而在贵州省习水县大坡乡罗家坝村,2005 年村民也自发成立了村民自治理事会来从事村级事务的集体决策[2]。不过,这些探索都只在很小的范围内实行,“村务大事民主公决制度”由当地镇政府推动,而“村民理事会制度”仅限于特定村组,且没有建立起相关的配套制度,从而影响了新制度的可持续性。相比之下,村民议事会制度由成都市政府推动,并且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配套制度(如经费保障制度和分类供给制度)[3],因此在推行力度和制度保障上都有利于该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很多研究认为,村民议事会制度有效的结合了政府和村民在村级事务中的作用,为农民参与和监督村级公共项目提供了制度保障,它在公共服务项目的决策、监督和民主评议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村民自治中有效实现公民参与提供了制度环境[4,5,6]。杨继荣[7]认为,村民议事会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沟通媒介作用,它既是农民利益的代理人,也是村民委员会过渡行政化的矫正者;事实上,国外实践经验也表明,让当地居民提出切实需求并参与民主决策,能有效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需矛盾[8,9]。总之,村民议事会让村民更有效地参与到公共服务的决策之中,能够切实反映村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和偏好,具有很强的创新性和突破性。但是,制度实施的效果不仅与制度本身及其他外部力量有关,还受参与者个体特征的影响。由于农村居民文化素质相对不高,参与态度、意识、技能等方面也较为欠缺,导致村级公共事务参与度总体上相对较低[10,11],从而难以形成自主治理可持续性之基础的参与精神和公共精神[2]。利用微观调查数据进行的因素分析表明,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政治觉悟等村民个体特征都会对其村级公共事务的参与度产生显著影响[12,13,14,15,16]。因此,如果参与者本身受知识文化水平、参与意识等因素的影响,而难以有效参与一个有利于提升民主治理水平的新制度,就会影响其对新制度的满意程度,进而降低制度的实施效果。
目前来看,对成都村民议事会制度的相关研究,或侧重于从理论视角来考察这一新制度对基层治理带来的积极影响,或单一的分析村民对新制度的总体满意度,而少有从村民视角入手,分析村民个体特征对其理解和评价村民议事会制度带来的影响。本文通过对成都市区县农村地区居民对村民议事会制度评价的调查,从村民视角刻画村民议事会制度的实施效果,并利用LOGIT二值响应模型,分析村民个体特征对村民议事会制度知晓度的影响,利用对数模型分析村民个体特征对其理解和评价新制度带来的影响,可为进一步完善村民议事会制度和提升其实施效果提供有益参考。
1 研究方法
1.1 数据来源
为了进一步探讨村民议事会实施区域村民对该制度的评价及影响因素,于2013 年2-4 月选取成都市区县的双流县瓦窑村、温江区笼堰村、龙泉驿区青台山村和成华区红花堰村等四个村作为调查目标区域,通过向当地村民随机发放封闭式调查问卷,就村民对村民议事会制度的评价及影响因素进行了调查。本次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1 200 份,剔除空白问卷、填写不完整问卷和无效问卷后,共获得有效问卷933 份。
在问卷设计上,重点关注村民个体特征(如年龄、受教育程度、政治关注度、获取村内信息的渠道)、村民对议事会的知晓度、村民对村民议事会运行的效果评价等。
1.2 变量选择
因变量包括村民议事会知晓度和村民对村民议事会实施效果的定量评价。村民议事会知晓度为二值变量(知道=1,不知道=0);村民对村民议事会的定量评价为百分制评分,共有472 个知道村民议事会制度的村民对其实施效果进行了评分,平均分为83.33 分,最高分100 分,最低分0 分,标准差为13.5。
自变量包括年龄(age)、文化水平(edu)、政治关注度(pol)。年龄分为六个层次区间,按区间分别赋值1-6,值越大表明年龄越大;文化水平用受教育水平反映,分为四个层次区间,按区间赋值1-4,值越大表明文化水平越高;政治关注度分为四个层次,按观看新闻的频繁程度赋值1-4,值越大表明政治关注度或对村级公共事务关注度越高。
1.3 模型设定
首先,考察村民年龄、文化水平和政治关注度对村民议事会制度知晓度是否存在显著影响。由于因变量村民议事会制度知晓度为0-1 二值变量,因而采用LOGIT二值响应模型进行分析,基本形式设定为:
式中:y表示被调研村民知道村民议事会制度的条件概率;age、edu和pol分别表示被调研村民的年龄、文化水平和政治关注度。
其次,考察年龄、文化程度和政治关注度对村民定量评价村民议事会制度是否存在显著影响。因变量为村民对村民议事会制度实施的评分,考虑到异方差问题,采用对数模型进行估计,模型设定为:
式中:score为知道村民议事会制度的村民对该制度实施效果的评分。
本文主要使用STATA11.0 软件进行相关分析。
2 结果与分析
2.1 村民个体特征分析
97% 以上的被调查村民年龄在20 岁以上,这表明随机样本主要来自于具有独立判断能力的成年人;被调查村民中,受教育水平普遍偏低,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村民占比超过86%,而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村民不足14% ;大多数村民都较为关心政事,约67% 的村民经常观看新闻,21.44% 的村民“偶尔看新闻”,只有11.58% 的村民“几乎不看新闻”;而在村务信息获取方面,则主要通过村民之间的日常交流、村干部上门或电话通知和村公告栏三种渠道(表1)。
2.2 村民对村民议事会制度的总体评价
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村民议事会制度得以有效落实,村民对新制度的实施也给予了较高评价。对村民议事会制度的知晓率约为77%,但仍有23%左右的村民不知道村民议事会制度(表2),这说明在制度宣传和推广上有待进一步加强;约有76% 的村民认为议事会成员的选择过程“很公平”和“比较公平”;在对村民议事会制度实施效果的评价方面,75.7% 的村民认为效果较好,通过这个制度解决了一些以前不能妥善解决的实际问题,但仍有1/4 的村民认为效果并不理想,而在定量评价上,平均评分也达到了83.3 分。
类似调查分析也表明,村民议事会作为村级公共事务民主决策的组织机构,在实施后得到了村民较广泛的认可。2009 年村民对自治制度建设的满意度达到85.7%,对村两委、村民议事会、村民监事会在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的满意度达到了85%[12]。据国家统计局成都调查队针对20 个区县6 001 户家庭的调查发布的《2010 年成都市新型村级治理机制建设情况第三方调查报告》表明,受访群众对村民议事会组建、选举和运行的总体知晓率高达95.98%,对议事会决定的公正性及议事会工作的总体满意度达到95.06%[17];另据成都市社会科学院的一项跟踪调查,村民认为议事会对村民意见具有代表性、认为议事会真正决定了村级公共事务的比例和对已经实施的公共服务总体满意度,分别由2010 年的76.2%、50.4% 和61.2% 上升到2011年的84.1%、57.6% 和66.2%[18,19];罗中枢[20]调查结果也表明,村民对议事会的满意度达到88.9%,且有62% 的人认为村级公用事务应该由村民议事会决定。
注:公平性评价、效果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三个问题只要求知晓村民议事会制度的村民回答。
综上所述,其他调查与本次调查结果都表明,村民对村民议事会的实施总体上较为满意,大多数村民认为该制度的实施在解决村级公共事务上发挥着积极作用,在议事会成员的选择过程中也体现出较好的公平性,但仍有较大比例的村民认为该制度的总体效果较差。
2.3 村民个体特征对村民评价议事会制度的影响
由于模型(1)估计结果没有直接给出模型中的参数φ,因而估计得到的系数只能判断变量的影响方向,不能比较变量影响的程度,也不能分析自变量引起的边际效应。为了比较年龄、文化程度和政治关注度对村民选择概率带来的边际影响,需要进一步计算边际效应。模型估计采用了LOGIT、LOGISTIC两种具体模型表达形式并计算了边际效应(表3)。其中,LOGIT报告系数,通过正负号可以判断影响方向,系数大小没有实际意义;LOGISTIC报告比值比(Odds Ratio,即OR值),如果OR值大于1,表示该自变量对因变量有正向影响,OR值小于1 则表示有负向影响[21];边际效应则可以看出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程度。
注:四次迭代后收敛;Pseudo R2=0.15,LR=152.01 ;***、** 分别表示在1% 和5% 的置信水平下通过显著性检验。
被调研村民的文化程度和政治关注度对其是否知道村民议事会制度有显著影响。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文化程度越高,知晓村民议事会制度的概率越大,且文化程度每提高一个层次,知晓村民议事会制度的概率会提高5.3% ;政治关注度越高,知晓村民议事会制度的概率也越大,且政治关注度每提高一个水平,知晓村民议事会制度的概率提高13.3% ;此外,估计结果表明村民年龄结构对村民议事会制度知晓率没有显著影响。这说明,村民议事会知晓率的高低与村民自身的文化水平和是否关心政事有关,文化水平和政治兴趣较高的村民,通常也对村级公共事务管理越关心。因此,农村地区居民的文化程度和政治关注度相对较低,是导致村民议事会知晓率不理想的一个重要原因。另外,村民对新制度的知晓率,可能还与信息的有效传播有关。调查结果已表明,大多数村民获取本村事务信息的渠道是通过村民之间的交流和村干部主动通知,因而在对新制度的宣传和推广上,需要强化信息传递的有效性,以让村民更快更有效的掌握本村民主制度建设和村级公共事务的相关信息。
对模型(2)进行OLS稳健回归分析表明,被调研村民的年龄、文化程度和政治关注度对其评价议事会制度都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年龄越大,对村民议事会制度的评价越高,且年龄层次每提高1%,对村民议事会制度的评分将提高8.4%(表4);文化程度越高,对村民议事会制度的评价越高,且文化层次每提高1%,对村民议事会制度的评分会提高5.1% ;政治关注度越高,对村民议事会制度的评价也越高,政治关注度每提高1%,对村民议事会制度的评分会提高8.3%。
注:R2=0.058 ;F统计量=10.84 ;***、** 分别表示在1% 和5% 的置信水平下通过显著性检验。
同时可以发现,村民年龄、政治关注度和文化水平对其评价议事会制度的影响力度依次递减。这充分表明,影响村民对村民议事会满意度的因素除了制度本身科学性以及其他外部因素外,还与本地村民的个人特征显著相关。文化程度和政治关注度较高的人群,往往能够更理性的判断制度改进带来的积极影响,从而愿意对新制度给予更高的赞许;而文化程度和政治关注度较低的人不能很好地理解新制度并对其缺乏信任感,导致满意度较低;年龄较大的村民或因感受到了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下的生活环境,更多的倾向于从历史角度进行比较,他们对这种过去没有的制度改进也愿意给予更高的评价。而较年轻的人群,更喜欢进行农村与城市之间甚至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横向比较,他们对这一制度改进的评价显得较为谨慎。
3 结论与建议
3.1 结论
研究表明,超过3/4 的村民知晓村民议事会制度,且对村民议事会的实施效果较为满意,绝大多数村民认为该制度的实施在解决村级公共事务上发挥着积极作用,在议事会成员的选择过程中也体现出较好的公平性,但仍有较大比例的村民认为该制度的总体效果较差。村民文化水平和政治关注度对村民是否知晓村民议事会制度有显著影响,文化水平较高、越关心政事的村民更了解新制度,表明村民也更加关心本村公共事务。村民年龄、文化水平和政治关注度对其评价新制度有显著的正向影响,文化程度和政治关注度较高的人群,往往能更理性的判断制度改进带来的积极影响,从而愿意对新制度给予更高的评价。
3.2 建议
1)进一步加强村民议事会制度的宣传工作,让村民充分了解该制度的特征和运行方式。由于村民议事会制度的知晓率并不高,仍有约1/4 的村民不知道该制度,同时,村民文化水平、政治关注度也是影响知晓率的重要原因,受自身因素的影响,一些村民还无法深入了解议事会制度的特征和运行方式。因此,有必要针对村民进行更有效的宣传,让村民充分了解该制度的特征和运行方式,让村民更有效的参与到村级事务管理之中。
2)提高村民的文化素质,培养村民的民主意识和对公共事务的关注度。村民自身的文化水平和政治关注度对制度知晓率及其满意度都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而在农村地区,当地居民文化素质不高和不关心政事仍是普遍现象。因此,要进一步通过提升教育水平和加强基层民主治理意识的培养,提高农村居民的文化素质,激发其参与村级公共事务管理的积极性。
3)优化信息渠道,提高信息传递的有效性。村民之间的日常交流和村干部上门或电话通知是村民获知本村信息的主要渠道,通过日常交流的方式,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容易出现信息数量和质量的损失,而村干部上门或电话通知又增加了沟通成本,从而造成村民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本村信息。因此,应加强利用手机短信、广播、公告栏等直接传递方式,构建多元化的信息传递渠道,确保信息传递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3.议事决策制度 篇三
1、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议题由党组织书记、成员提出。无议题不开,紧急情况随时召开。
2、会议议题由党组织书记审定后提前两天通知党组织成员,围绕研究的事项做必要准备。会议的有关材料应同时送出席会议人员。特殊原因或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
3、党组织书记根据议题适时主持召开会议,非紧急情况不搞临时会议。党组织书记较长时间离开机关,会议由受委托的党组织成员主持,会后向书记汇报,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
4、会议议题按急缓和重要程度排列,研究的问题需要有关科室参加时,该科室负责人届时列席会议。
5、党组织班子讨论重大问题,事先要充分酝酿。讨论决定干部问题,会前书记要与所涉及干部的主管党组织成员沟通。
6、党组织班子会议应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班子成员参加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全体班子成员到会。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提前向党组织书记请假,并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7、党组织班子会议研究决定事项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8、党组织班子会议讨论多个事项,应逐项进行。
9、对应由党组织班子会议决定的事项,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召开党组织班子成员会议时,书记可与有关党组织成员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织班子全体成员报告。
10、提交党组织班子会议研究的议题,有关科室会前要做好准备,并经主要领导审核把关后方可提交,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靠依据。
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为提高全区 重大事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㈠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人为本”的思想路线,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针对全区中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广泛集中集体智慧,实现重大事项决策向科学民主转变,把群众意见、专家咨询、领导决策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提高决策的可行性和实效性。
㈡决策原则
实行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一切从工作的实际出发,在推进改革和发展实践中不断学习、积极探索,形成科学决策新机制。求真务实,把实践作为检验决策是否正确的唯一标准。
二是群众路线原则。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把工作决策过程作为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是民主集中制原则。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群体和个体、上级与下级之间的关系,既要善于拓宽民主渠道、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防止长官意志,又要善于集思广益、当机立断,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断。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事项,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深入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经过集体讨论后作出决策。
四是前瞻性原则。要正确分析工作中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科学预测改革和发展的趋势,用发展的眼光和创新的精神来分析并决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使工作决策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五是可行择优原则。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以可行为前提,以最优为目标,在制定决策过程中,要认真分析各种主客观条件和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测因素,在可行的基础上择优实施方案,努力提高决策的效能和效益。
㈢决策内容
根据工作的实际,结合平时工作的实践,以下内容可作为决策的重大事项:
一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区委、区政府及上级部门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并提出在本单位贯彻执行的实施意见。
二是根据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研究并确定本单位发展规划。
三是其它对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深远影响或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
㈣决策程序
一是提出问题、确定目标。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或根据上级的要求和我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目标,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并对这些问题和差距形成的原因进行深层次的分析,确定解决问题、缩小差距的基本目标。
二是拟定方案、科学论证。根据存在的问题、差距和确定的基本目标,在充分调查研究、收集情报信息、进行科学预测的基础上,拟定可供决策者选择的方案,并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多层次干部群众的意见。要对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方案的优缺点及其差异,评估方案的实施效果。
三是方案集体决策。按照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对于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并且易于向社会公开的重大事项,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党组织会议作出决策。
四是组织实施、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决策作出后,分工负责组织实施。要对决策的实施过程和成效进行跟踪分析,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按有关规定对决策作必要的修正和完善,必要时可作出新的跟踪决策。
㈤参加人员
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由党组织书记主持,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必要时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并邀请区纪委监察室相关负责人参加,办公室主任作会议记录。
㈥要求
一是重大事项必须由党组织班子成员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二是研究决定重大事项不得搞临时动议,事前必须经过调查分析、酝酿协调,然后由党组织书记确定是否召开会议研究。
三是召开决定重大事项会议时,须提前2天将时间、地点、人员、议题通知参会人员。
四是会议要安排足够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每个参会人员都要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
五是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如持赞成意见和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待下次会议另议。
六是会议对议题实行逐项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七是对会议作出的决定,个人可保留意见或具名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领导集体未作出更改决定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
八是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结束后,要形成会议纪要。对重大问题的决定结果,由党组织书记视情况向本单位党员干部通报。
九是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保密,对决定事项的公开时间、范围由会议同时确定。
十是重大事项一经研究决定,各分管领导和部门必须抓紧落实并及时上报结果。
重要情况通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通报对象为内设科室及全体干部职工。第二条
通报情况可采取会议、文件、简报、碰头、政务公示等形式进行,通常以书面通报为主。
第三条
通报时间可按月、季度、或一个专项工作结束后视情通报;凡明确规定通报时间的应按时通报;对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随时通报。
第四条
通报的内容:
㈠近期上级的重要指示和要求,上级领导检查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及领导讲话精神。
㈡上级党政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和重点工作的检查落实情况。
㈢近期各自分管工作重点、难点和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㈣本单位、本部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重要情况。
㈤近期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和倾向性反映。㈥党组织研究认为其它需要通报的重要情况。
第五条 通报的范围
对于重要工作情况,必须在党组织班子成员之间及时通报。党组织书记担负着组织、团结、协调“一班人”的重任,相互之间关系尤为重要。要加强日常情况的交流,及时相互通报重要情况,团结共事,密切配合。由于没有及时通报而贻误工作,造成较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1、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经常性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还可以吸收他们参加有关党内的活动。
2、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鉴定,作为衡量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重要依据。
3、发展对象的审核由街道党委接到党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的材料后,由党委指定负责党员发展工作的同志进行预审。一要看材料是否齐全,书写是否规范;二要看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三要看发展对象现实表现是否突出;四要看政审情况是否清楚;五要看党支部培养、教育、考察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4、发展对象的公示是经党支部委员会讨论,拟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和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
5、发展党员票决对象是经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提交党员大会讨论的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和拟转正的预备党员。
到会正式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开会,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同时讨论两个人以上入党或转正,应逐个讨论,逐个表决。
6、集体决定。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按期转正的决议。对得赞成票未过半数的发展对象,半年内不得再次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发展为预备党员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市和区委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㈠报告人员范围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科级以上干部。
㈡报告内容
1、须报告审批的内容。
①个人领取住房补贴情况。②个人因公出国(境)情况。
③配偶、子女工作安排(含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调动情况。
④个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包括购买营业用房经营或出租)和参加集资建房,以及购买小汽车的情况。
2、报告备案的内容。
①个人及配偶、子女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②个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即夫、妻、父、母、子、女等)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③个人及配偶、子女用公费接受学历教育的情况。
④配偶、子女在本地经商(含参股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情况。
⑤人发生重大意外事故的情况。
⑥个人或家庭一次性收入在万元以上的(包括接受国内外亲属赠予的),或者少于本款规定数额,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情况。
⑦配偶、子女因违法乱纪受到处分或判刑的情况。
⑧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家庭成员的重大事项。
㈢报告方式
报告个人重大事项采用书面形式,由干部本人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在报告事项内容栏,须认真填写事项发生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的主要人员、财物情况及本人态度等内容。须报告审批的事项除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外,还需填报相关事项的申报审批表。
㈣报告时限
凡属可以预见的报告内容,报告人应在事前10天报告;不可预见的,须在事后一周内履行补报手续。
4.农村村级党组织议事制度 篇四
一、凡涉及全村或在全村具有重大影响的各项工作,均得提交村党总支委员会讨论,由集体研究决策,决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二、经党总支委员会讨论做出的决定,个人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保留不同意见,但不得在其他场合以个人意见与决定相违背。
三、党总支委员会议事,采取例会形式,每月一日召开,如遇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四、党总支委员会议事,人数过半方可形成决议。如果在议事中存在重大分歧,属情况不明的,待调查清楚情况后再议,属看法不一的,可采取表决方式决定。
五、党总支委员会议事,应有专人如实记录,妥为保存,以备核查。
5.“三重一大”制度的议事决策规则 篇五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镇党委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机制,提高对“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认真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在《中共西谷乡委员会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则。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结合银河实际,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市委和县委的指示、决议、决定,自觉服从县委领导,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牢固确立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
4、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三重一大”事项的,应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都应以乡党委会形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5、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严格按照制定的工作流程和决策程序组织实施,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二、主要范围
(一)重大决策类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市委、县委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乡重要政策和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推行重大改革等重要事项;
3、应当提交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类
1、机关、事业单位、村委会、乡属科级(或相当于)以上干部的选拔、任免、推荐、调动事项;
2、市、县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等人选的推荐和提名;
3、对乡直属单位考核奖励政策及干部收入分配管理政策。
(三)重大项目安排类
1、全乡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报告、全镇总体规划;
2、全乡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人才工作规划、重大社会事业安排、就业、保障等事关民生的重要政策措施、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
3、乡政府重大实事工程和重大采购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类
1、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原则;
2、重大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项目计划;
3、列入人代会财政预算与未列入财政预算,单项支出在500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等。
三、会议制度
1、凡属“三重一大”范围内的事项都应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策,根据需要做好准备后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2、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党委委员。列席人员为:人大主席、党政办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等根据议题需要列席。
3、议题有关材料由党政办在党委会召开前3日送达参加人员或作好会前沟通,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同时,填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报告单》至乡纪委。
四、执行程序
(一)酝酿决策阶段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组织相关专题讨论会,扩大群众的参与度,并通过适当的形式进行公示。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委会成员和相关职能部门可通过
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选拔任用重要干部,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在民主推荐、综合考察的基础上,经书记沟通议事会讨论酝酿后向党委会提名,为党委会决定干部任免做准备。同时,应事先征求乡纪委意见,并保证纪委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3、党委书记根据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党委会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党委会的议题。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二)集体决策阶段
1、党委会讨论决定有关重要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三重一大”事项时,要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应对决策内容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递交书面意见或建议。
2、研究决定重要干部的任免必须进行票决,其票决结果超过应到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为有效。
3、党委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4、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出决定。
5、党委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要有专人进行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
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和相关人员。
6、乡“三重一大”监督小组、有关职能部门和乡党代表可根据“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内容,列席乡党委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7、建立“三重一大”事项的台账,相关会议记录、投票实样等材料应立卷归档。
(三)执行决策阶段
1、“三重一大”事项经党委会集体决策后,由乡党委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必须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负责,未完成事项如需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决策执行。
五、监督检查
1、党委会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应定期向党委会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2、由乡纪委牵头建立镇“三重一大”监督小组,负责对党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按照县纪委监察局的要求,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党委会接受县纪委、县委组织部的监督和检查。
4、按照乡党委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要求,镇纪委参加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调研、论证和决策的相关活动,并协调有关部门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5、镇党委根据“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内容,可安排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参加“三重一大”事项的调研、论证和决策的相关活动,并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6、监督检查的情况,除依纪依法应予保密的外,应采取适当方式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7、镇党委要定期向县委报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对县纪委和其他监督部门的反馈意见及时整改。
六、附则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并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备案。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6.党组议事决策制度 篇六
江泽民同志在“七一”讲话中指出:“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发挥好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健全党委常委会的决策程序。”从基层的具体情况来看,江泽民同志的这一指示精神,完全符合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乡镇党委和政府如何进一步规范议事决策制度,理顺党政关系,提高党委会的质量,保证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使决策和决策的执行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推进基层党委和政府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乡镇党委和政府执行议事决策制度的现状
目前有不少乡镇党委和政府在决定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党的会议与行政会议不分现象较为突出,议事决策制度执行不规范,出现议事决策党政不分,或以党代政,或以政代党的状况,既严重影响了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又削弱了行政负责人的领导职能,对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步伐带来一定的影响。据2001年9月对余姚市22个乡镇的调查,执行议事决策制度不规范,党政不分的要占极大多数。议事决策不规范主要有以下几种现象: 一是以书记办公会代替党委会。一些重大决策本应通过召开党委会进行集体研究决定,但一些乡镇为片面追求工作效率,减少决策争议,体现核心权威,往往以召开书记办公会来代替,由党委书记与副书记一起进行研究并决定。有的乡镇以党委名义下发的重要文件在既未提交党委会,也未征求党委委员意见的情况下,仅在书记办公会上研究后就下发,其文件内容连党委委员都不清楚,结果直接导致工作上的重大失误,并严重影响了党委委员的工作积极性。据调查,议事决策中用这种形式的乡镇要占总乡镇数的半数以上。
二是以党政联席会代替党委会。目前乡镇由于党政班子职数较多,一般都在9至12职,且多数是党委委员,只有少数几个同志没有进党委。一些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为了减少议事环节,对一些应由党委会决定的事宜,直接提交到党政联席会议上进行。据调查,目前经常性以党政联席会代替党委会的乡镇要占总乡镇数的40%左右。由于实际参加乡镇党政联席会议的还有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及调研员等,人员多,议题多,会议时间一般又安排半天居多,往往使一些决策议而不深,“走过场”。有时会议时间通知为半天,但结果开一天也比较急,导致工作效率下降。
三是以行政会代替党委会。从调查情况看,以行政会代替党委会的乡镇较少,且次数也不多,但通过召开行政办公会议来决定应由党委会决定的事宜,客观上影响了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
四是以党委会代替行政会。据统计,目前以党委会代替行政会的比例也较小。主要是有时因时间紧,或党政班子成员交叉兼职多,为减少议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往往对一些要通过召开行政会来决定的事情,就由党委会来代替进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积极性。
二、原因分析
乡镇党委、政府议事决策制度执行不规范的主要原因: 一是党的观念比较淡薄。在调查中,反映一些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执行党委议事决策制度重要性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的占极大多数。有的图方便,为减少层次和会议次数,以提高工作效率;有的为减少相互矛盾,调动非党委成员领导干部的积极性。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从而不知不觉地混淆了党委会议与其他会议的区别,无形之中,谈化了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
二是会议性质界限不清。在调查中发现,目前在乡镇党政领导班子中有80%左右的成员没有弄清楚党的会议与其他会议的区别,认为领导都参加了会议,会议内容也就这些,会议形式也差不多,怎么开会都可以。有不少乡镇党政班子成员认为现在乡镇工作包容性、交叉性大,严格执行党委议事规则有难度。因此,党政联席会、行政会和常委会也就不分彼此,召开一揽子会议进行议事决策省事,认为这样既有利于统一思想,又可减少环节。
三是制度制订和执行不够规范。很多乡镇没有很好地制订有关党委会的议事决策制度,议事决策无章可循,全由主要负责人说了算。有的虽制订了议事决策制度,但主要负责人已换了好几任,新领导对原来制订的制度也不很清楚,怎么方便就怎么办。这些乡镇议事决策制度虽有,但实际执行不到位,制度形同虚设。
四是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理解不够全面。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就是要做到“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但一些乡镇党委“一把手”偏面理解这一原则,认为召开书记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进行决策,就是集体领导、会议决定。
此外,由于乡镇工作具有群众性、综合性的特点,再加上乡镇机关体制上党政不分问题比较突出等,客观上对规范党委的议事决策制度也有一定影响。
三、对策思考
1、加强教育,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党的领导观念和坚持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乡镇党委肩负着对一个地方实行全面领导的责任,健全乡镇党委会会议制度,提高党委会议的质量,是保证乡镇党委领导核心地位的重要载体和关键所在。党的根本领导制度和组织制度,是民主集中制。根据这一制度规定,凡属重大问题都应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乡镇党委特别是党委书记作为“班长”,对党委工作和党委自身建设负有第一位的责任,必须增强党的观念,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同时,对“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应正确理解和把握。“集体领导”指的就是党委集体领导;“会议决定”指的是党委会议决定,绝不是指其他会议;“民主集中”是指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党委决策一定要在广泛、充分发扬民主基础上作出;“个别酝酿”是指决策前的准备,包括书记办公会议都属个别酝酿的范畴。作为党委书记不仅自己要自觉带头执行好民主集中制,还要教育和引导乡镇党政班子成员,明确党委议事决策的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和责任意识,自觉贯彻执行党委和政府的议事决策制度。
2、明确会议性质界限,正确处理好相互关系。党委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行政会与党委会是有根本区别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不同:一是性质和任务不同。乡镇党委会是一个地方的基层决策机构,主要对本地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并实行全面领导;而书记办公会不是决策机构,主要是为召开党委会议做好酝酿准备,并处理好党委的日常工作和事务;党政联席会和行政会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召集的会议,主要是根据党委会的决定,在党建和行政等方面进行情况通报或具体决策,并协调各方抓好工作落实。二是参加会议对象要求不同。党委会出席对象必须是党委成员,书记办公会仅有党委书记和副书记出席,党政联席会出席对象为党政班子全体成员,行政会出席对象为行政班子成员。党委会一般要求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出席,讨论干部时需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出席,作出的决议才有效;而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行政会则没有特殊的人数规定。三是表决方式不同。党委会表决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以一人一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少数服从多数,集体作出决定;而党政联席会和行政会则是下级服从上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决定。四是对会议决议执行要求不同。党委会集体形成的决议必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每位党委成员都必须对党委负责。党政联席会和行政会决定的事宜,执行中情况有变,党政主要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可以随机应变。
坚持重大问题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是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原则,任何人不能违反。既不能用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行政会代替党委会,也不能以党委会代替行政会;既不能借口党委领导,事无巨细地把所有问题都提交党委会来决定,更不能借其他种种理由而避开党委会。要按照党委会和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行政会不同的职能,履行好各自职责,保证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3、制订规范的制度,确保议事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一是明确会议职能。理顺党委会、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行政会相互之间的关系,并根据会议性质和任务的不同,对会议职能进行界定。二是明确议事范围。乡镇党委会的议事范围重点是研究确定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思路和目标任务,决定重大决策、干部任免和重要建设项目的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以及以党委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和其他需要决定的有关重大事项。书记办公会的议事范围重点是对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事先进行酝酿,准备意见。研究制定贯彻实施党委会决策的具体意见,并检查执行情况,以及讨论和处理党委日常工作和事务等。党政联席会和行政会的议事范围重点是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决议,研究确定党务和行政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研究需提交党委会决定的事项,以及研究决定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等。三是明确议事的表决方式。党委会对议题进行表决时,表决的形式可采用举手表决、口头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须由应到会党委成员过半数赞同为通过。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和行政会讨论研究议题时,每位成员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在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可由会议主持人进行裁决。四是明确执行和反馈的要求。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党委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不得有与党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行为。对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执行结果必须及时向党委反馈。党政联席会、行政会须根据党委会的决定研究具体的贯彻实施方案。同时,对党政联席会、行政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报经党委同意后方可执行,其他事项可由会议主持人指定有关班子成员或有关部门进行负责实施和督促反馈。
7.党组织会议议事原则 篇七
1、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每位参会成员要自觉增强群众观念、民主观念、法制观念、全局观念、组织纪律观念,认真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十六字原则。正确处理好个人与组织、下级与上级、领导与群众、民主与集中、权利与监督的关系。党组织必须让每个成员独立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认真负责地表明态度,畅所欲言,允许发表不同意见,允许有不同观点的争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坚持重大问题以表决方式进行决策,讨论中如有重大分歧,可以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待查研究、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个人无权更改集体决定的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有个人做出决定,应事后及时向党支部负责人汇报。
2、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建立和健全民主的、科学的决策程序。决策前,要使委员和党员干部尽可能地参与调查研究,广泛充分地听取个方面的意见,有的还可以组织专家论证,以保证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党组织会议决策应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
8.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篇八
为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核心领导作用,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的办事效率,特制订本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一、议事基本原则
(一)贯彻上级规定。领导班子议事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改革开放,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自觉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高度,维护党中央的权威。
(二)集思广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策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对少数不同意见也要认真考虑,如一时难以形成共识,在时间允许的前提下,可放到以后再议。会上研究问题,要充分展开讨论,研究决策重大问题尤其是遇到影响面广的敏感疑难问题套要议深议透,一事多议。真正做到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领导班子议事要讲实话、讲真话,要发挥主动性、创造性,在结合实际的基础上,畅所欲言。
(四)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领导班子范围内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和少数人都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五)领导班子议事要维护全体职权的严肃性,维护全体干部职工的根本利益,体现全体干部职工的意愿并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
二、议事内容
1、制定和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文件精神。
2、本乡工作制度的健全、修改和废除,及重大改革措施的制定。
3、本乡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工作计划。
4、研究组织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5、本乡干部职工的考评、表彰及惩罚的审批。
6、重大突发性事件和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
7、其他需要研究讨论的重大问题。
三、议事程序
1、确定议题。书记负责在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并与有关方面通气和协商,征求意见,调查研究,确定议题。
2、准备材料。确定提交会议研究的问题,并准备规范性上会材料,包括议案和论证材料。
3、提前通知。提交会议研究和议题及材料由办公室汇总、打印,在会议召开前3天送达参会人员。
4、充分讨论。会议由书记或由书记委托的其他班了成员主持,应安排充足的时间讨论问题。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议上转达。
5、逐项表决。会议由书记视讨论议题的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表决或暂缓表决。表决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表决。会议必须逐项表决。
6、做出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形式,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7、会议记录,重大事项形成纪要。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事项要形成“重大问题会议纪要”,由书记审定后印发。
8、执行。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根据会议决议和领导分工,应抓紧贯彻落实,书记负责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9、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和会议表决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报告。
四、议事纪律
(一)对纪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实际工作中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的,可向书记建议提请下次会议讨论,但在领导班子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决执行。
(二)领导班子成员必须严守会议纪律,保守机密。班子对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及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
(三)参加班子议事会的参会和列席人员在讨论涉及本人及其家属的任免、调整、奖励等问题时应回避。
五、违规处理
1、讨论决定事项不按议事规则进行集体议事和表决形成决定的,要立即纠正重新议事。
9.街道办党委议事决策规则 篇九
为进一步完善街道办事处党工委议事决策制度,提高党工委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的原则。
1.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思想,切实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省、市、区委的指示、决定,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2.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固树立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把党中央精神,省委、市委、区委要求与街道办事处实际紧密结合,立足涧西全面走在洛阳建设名副其实的中原经济区副中心城市前列的发展目标,紧紧围绕“走在前列”的党建目标,聚焦发展、聚焦民生、聚焦稳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动和谐新涧西的建设。
4.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集中精力谋全局、把方向,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加强对街道办事处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纪检、党建、宣传、统战、民政、劳动、司法等方面的工作,使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5.坚持民*主集中制,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凡属党工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中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认真实行党工委成员分工负责,根据集体决定和个人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6.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
二、议事决策的范围。
1.传达学习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和重要指示精神,讨论决定街道办事处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检查贯彻落实情况。2.讨论决定街道办事处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等重要部署、重大事项。
3.讨论决定街道办事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基层民*主自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4.审议以街道办事处名义上报区委、区zf的重要请示报告、工作计划和总结及党工委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和发表的重要文章。
5.讨论决定街道办事处工会、团委、妇联等群众组织的建设,以及群众组织提出的重要事项。
6.审定街道办事处经费预算方案,研究决定重大财政支出项目和社会事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
7.听取街道办事处各单位、职能部门和各社区党组织的专项工作和重要情况汇报,研究部署专项工作。
8.研究决定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决定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聘用等问题,表彰先进工作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及重大事件的宣传等问题。
9.讨论决定应由党工委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的组织
(一)会议制度。
1.党工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2.党工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3.党工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工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工委成员到会。党工委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和建议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4.党工委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党工委成员。根据议题内容,可请相关负责同志参加相关议题的讨论。
5党工委会议议题安排应适量,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安排。除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外,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天前通知党工委成员及其他参加会议的同志,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6.党工委会议议题由党工委成员根据分工提出。党办在年初征询意见并提出全年党工委会议议题预排方案的基础上,再定期书面征询近期党工委会议议题安排的意见,汇总后提出建议方案报书记。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党工委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党工委会议议题。
7.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进行充分的酝酿。可先由书记和有关党工委成员进行酝酿,也可由书记委托党工委成员进行酝酿。酝酿形式主要有专题会、个别酝酿等,党工委会议讨论时应充分汇报重要事项酝酿情况。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还应听取分管领导的意见。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工委决策。
8.提交党工委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如涉及重大问题,一般应事先征求相关下级党组织的意见,必要时可听取党员代表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扩大群众的参与度。如果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9.提交党工委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由党办报书记或副书记审阅同意后,提前分送各位党工委成员。文件、材料应主题明确,重点突出,简明扼要,所提意见和建议具体可行。
10.党工委会议决定讨论问题时,党工委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不受分工的局限。讨论后由书记汇总情况提出决策意见。需表决的事项,提请会议表决。党工委成员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因故缺席,由书记或书记委托有关同志事先征求意见或事后通报情况。
11.党工委会议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工委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工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等方式进行,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干部采取票决制。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应逐个表决。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会议表决。
12.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如涉及党工委成员本人或其亲属,党工委成员本人应回避。
13.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工委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党工委成员可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党工委报告。
14.党办安排专人负责党工委会议记录,并根据会议精神起草党工委会议纪要、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和其他有关通知、批复或转发、印发有关文件。
(二)文件审批制度。1.以党工委名义上报区委的重要请示、报告,由书记签发,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2.以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名义联合上报的文件,由书记、主任联合签发,或由书记、主任委托副书记、党工委成员、副主任联合签发。
3.以党工委名义上报的涉及某个方面工作的文件,由书记签发,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党工委成员签发。
4.党工委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5.根据党工委会议的决议、决定拟制的通知、批复等,以党工委名义印发的,由书记签发,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四、议事决策的执行。
1.书记负责党工委重要工作的协调;副书记和其他党工委成员负责分管工作的协调,也可受书记委托协调有关工作和事宜。对党工委工作中涉及多位党工委成员分管部门的重要事项,一般由书记确定一个党工委成员负责协调;须由多位党工委成员共同参与的事项,一般由书记、副书记负责协调;党工委具体工作运转由党办主任负责协调。2.对党工委会议的决议、决定,党工委成员个人无权改变,须无条件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党工委内部提出,也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工委会议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工委会议的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3.党工委会议的决议、决定由党工委成员按分工组织实施。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党工委成员在执行党工委会议的决议、决定中如发现新的情况,应及时提出,经书记同意后,可在党工委会议上复议。
4.党工委成员须按分工负责对党工委会议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具体工作由党办配合。
五、议事决策的监督。
1.党工委成员要自觉执行本规则,接受区纪委和组织部的监督,接受街道办事处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监督。10.党组议事决策制度 篇十
近年来,XX镇党委正确把握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关键环节,不断建立健全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使党委的工作逐步走上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有力地推动了全镇“三个文明”建设快速健康发展,把握关键环节 健全议事和决策机制。通过近年来的实践,笔者认为,要正确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原则,必须把握几个关键环节:第一、必须用制度保障民主集中制的履行。健全和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是镇党委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一个关键环节。镇党委在作出每一项重大问题的决策之前,都严格按照制度操作,用制度规范,凭制度办事,确保民主集中制落实到位。根据《党章》规定和区委工作要求,结合全镇实际,本届镇党委组建后,先后完善修订了一系列民主集中制制度,对集体领导的议事议题范围、工作程序要求、议事决定及决定的执行和反馈、违规处理等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干部任免方面,镇党委相继出台了《XX镇民主推荐镇管干部工作制度》等文件,全面规范机关各项规章制度。此外,为加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监督管理,还制订了《XX镇政务公开制度》和村务公开一系列监督管理制度。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从根本上杜绝和避免个人专断或无人负责的现象发生,使党委的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更好地发挥党委领导集体在基层党组织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第二、必须注重党委议事决策前的调查研究。为了使党委的每项议事决策体现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具体实践中,镇党委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力求让党委的各项议事决策符合镇情,体现民意。去年镇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镇党委组织专门班子,深入机关部门、单位进行详细调查论证,多方召开干部和职工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由于情况清楚,准备充分,方案可行,政策公平,工作细致,机构改革自始至终没有出现纠纷和矛盾。近年来在镇党委、纪委、人大、政府、区人大代表、镇党代表、基层党支部等各类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中,镇党委同样经过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周密制定各项选举方案,圆满完成了各项选举任务,较好地实现了组织人事安排意图和民情民意的有机统一。近年来,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经过党委集体讨论后,先后停建了类似政府办公大楼等多项形象工程,全力去办中小学教学楼、幼儿园、有线电视村村通、水泥路村村通、自来水厂及农田水利标准化设施等民心工程,把有限的资金用于为民办实事好事上,调查报告《把握关键环节 健全议事和决策机制》。实践证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既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要求,也是保证党委正确决策的前提。第三、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办事。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落实到位是关键。近年来,镇党委在议事决策各项重大问题时,自始至终都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规定和程序办事,运用集体的智慧开展工作。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镇党委认真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权和监督权,严格经过支部民主推荐、党委集体确定差额考察人选、考察预告、组织考察、党委会集体酝酿讨论、任前公示等程序,最后形成任命决定。在集体研究讨论全镇政治、经济、社会事业、财政预算、党建、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之前,镇党委事先都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并征得党委书记同意后方提交党委会集体讨论。每次召开党委会,镇党委都提前7天左右,将需要讨论的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参会领导,让大家讨论时准备充分。事实证明,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委工作中的具体化,既要有原则和纪律,又要有方法和程序。如果不按程序办事,对重大问题界限不清,办事程序混乱,党内生活必然不正常,也必然会影响内部的团结,削弱党委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第四、必须切实加强实践中的监督管理。近年来,镇党委在贯彻民主集中制中,把上级监督、人大监督、纪委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机结合,形成监督合力。在干部任免、党员发展、党风廉政建设和经济、社会事业等建设方面,始终做到议事讨论在前,决策公布在后,纪委参与审计,并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发挥行风廉政监督员网络作用,让全社会来监督。此外,每季度组织一次区、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重点工程建设情况活动,评议政府各部门工作情况,及时对党委决策的实施提出意见和批评;同时镇党委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注重听取基层一线和班子成员的意见,做到成员之间相互交流谈心,坦诚相见,在民主的基础上实现正确的集中,确保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落实到位。
11.市卫生局领导班子决策议事制度 篇十一
为保证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使本局的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确保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国共产党农局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局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局党委会是本局的领导核心,对本局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各方面进行全面领导,局民会议(包括局民代表会)、局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群团组织等在局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各自职责开展各项工作。
二、议事形式:本局领导班子的议事形式为“两委会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分别为每月的一日和十五日,可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内容除了决策议事外,大家可以交流思想、汇报工作。局“两委会”联席会在召开前,应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事内容等通知与会人员。
三、参加人员:“两委会联席会议”由局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到会可由其指定的副书记或局民委员会主任主持。两委会联席会议由本局现任两委会成员及驻局指导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部分党员代表、局民代表、局助理会计和上级党委政府驻局干部列席会议。
四、问题提交:在讨论之前,班子各成员应将拟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事先形成较成熟的意见,提请书记、副书记审查,审查后认为有可行性的,再由提议人组织书面材料,在“两委会”上
进行审议表决。
五、议事表决:参加会议人员都可以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对所议的事,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定。对本局一般性事务决定,应获得班子成员过半数通过才有效;对于本局的重要事项决定,应获得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有效;在讨论决定关系局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首先应当征求局民代表意见再经局“两委会联席会议”表决,须经局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的重要事项,经局“两委会联席会议”通过后,还应提交局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对于局重要议题发生争执,而讨论后还不能统一认识的问题,应暂缓作出决议或决定,会后应进一步酝酿。
六、意见保留:经“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作出保留,但在没有重新作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
七、会议记录:“两委会”决策议事会议要有专人负责记录,对议事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缺席人员、主持人、表决事项内容和结果等记录在案,并由与会人员签名确认。会后任何人不得随意翻阅、更改原始记录。与会人员对议事过程,会上发表的不同意见等需要保密的内容一律不得公开,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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