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共9篇)
1.关于开展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篇一
关于开展《煤矿机电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签发人: 各区队:
为认真做好2016机电设备安全运行工作,为全年机电设备安全运行打好基础,防止重大机电事故发生,根据矿领导指示,机电科计划于本每月份20日对全矿井上下机电设备进行机电安全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超前防范”,杜绝重大机电事故引起的安全事故及导致长时间停产事故的发生,为全年机电设备安全运行及煤矿产量完成打好结实基础。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煤矿机电安全专项检查活动顺利开展,特成立机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组 长:赵海军
副组长:张东东、李奇、冯伟、孙景才
成 员:机电科全体职员及煤矿各区队机电主要负责人,各区队机电包机人
机电专项检查组负责全矿机电安全专项检查的统筹安排、部署落实工作。
针对矿机电安全专项检查组要求,相应成立以机电科负责人为分组组长,机电队长或机电技术员为副组长,1名电工,1名机
修工参加的机电专项检查小组。各机电专项检查小组负责对所属区队机电设备完好状况、运行情况、保护整定、设备润滑、现场管理及机电内业等进行全面检查。分组情况如下:(1)综 采 组
组 长:乔 宇
副组长:董军、孟祥军
成 员:李国庆 综采队一名电工、机修工 共6人
(2)掘 进 组
组 长:呼豹、燕建平
副组长:王伟
成 员:温志田 掘进队一名电工、机修工 共5人
(3)机电运输组
组 长:白利杰
副组长:刘 洋
成 员:杨继洲、李国华机运队电工、机修工 共6人
三、时间安排
机电安全专项检查组决定于本每月份20日对各区队进行机电安全专项检查并对检查问题进行罚款或教育。
四、检查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机电专项检查组在机电安全专项检查组的统一安排下对各区队进行检查。各区队要高度重视机电安全专项检查,组织召开专门会议,宣传发动、安排部署迎检工作。
(二)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机电专项检查组要本着专业、负责的态度,正确履行职责,严格坚持标准,确保机电专项检查公平、公正进行。机电安全专项检查小组对活动开展不力的区队及个人,将严格按照煤矿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附件:煤矿机电管理处罚条例
机电科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2.关于开展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篇二
各乡镇、街道房屋征收办,各拆迁公司:
随着暑期高温的来临,房屋拆除工程安全隐患日益突出,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房屋拆除安全工作,切实落实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房屋拆除事故发生,确保安全施工,经研究,我局决定在全区开展房屋拆除工程安全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涉及全区所有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屋拆除工程。
二、检查时间 7月20日至25日。
三、检查内容
1、房屋拆除工作责任落实情况
主要查看房屋征收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是否落实专门责任人,是否加强拆除工作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各拆除公司是否落实专人负责安全拆除工作。
2、拆除公司资质管理情况
主要查看房屋征收项目的拆除队伍是否有施工资质,是否存在转包、分包的情况。
3、房屋拆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
主要查看是否制定房屋拆除施工方案;是否建立房屋拆除工作应急预案;拆除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是否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4、拆除现场规范管理情况 主要查看拆除公司在拆除过程中,操作程序是否按拆除施工方案施工;拆除现场是否配备安全员等专职人员,是否有醒目的警示标志,是否设立安全警戒线,拆除施工人员安全用品和防护措施是否到位;暑期高温期间房屋拆除是否采取机械拆除;对房屋拆除风险辨识和施工环境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对房屋拆除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是否进行排查和防范等情况。
四、检查方式
这次检查采取单位自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区房屋征收管理局组织人员,成立房屋拆除安全检查组,通过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对全区房屋拆除工程进行全面检查。
五、检查要求
1、落实责任,消除隐患。各拆除公司认真落实房屋拆除安全主体责任,对所负责的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屋拆除工程开展自查自纠,查找安全拆除薄弱环节,及时排查存在的隐患。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屋拆除工程的监管,确保房屋拆除安全施工。各乡镇街道及拆除公司要将自查自纠情况于7月20日前书面报送区房屋征收管理局。(联系人:,电话:。)
2、严格检查,务求实效。检查组要按照房屋拆除相关规定,认真开展房屋拆除工程安全检查,检查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检查报告。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区房屋征收管理局要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并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3.关于开展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篇三
沪食药监食安〔2011〕467号
各区县食药监分局、各区县总工会、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市企事业生活后勤协会:
为加强高温季节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防控集体性食物中毒事故,迎接第十四届国际泳联世界锦标赛在上海顺利召开,结合本市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总工会决定联合组织开展集体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总工会共同组建集体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谢敏强、侯继军;
组员:顾振华、宋震、沈伟涛、陈美琴、高越、邱从乾、王振兴
2、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3、各区县食药监管分局与区总工会共同组建区县企事业职工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实施“四个全面”(即全面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全面宣传、全面实施食品安全告知与承诺、全面组织自查自纠),大力开展监督检查,提高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杜绝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落实防控食物中毒关键措施,消除集体食物中毒隐患,为第十四届国际泳联世界锦标赛在本市顺利举办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落实“四个全面”):6月20日-6月30日
第二阶段(监督检查):7月1日-7月29日
第三阶段(市级抽查及表彰):8月1日-8月31日
四、检查范围与重点内容
(一)检查范围
对本市学校食堂除外的所有企事业单位集体食堂实施“四个全面”;监督检查以辖区内社会影响面较广、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以及日常监管中各方面条件较差的、问题突出的单位为重点,其中对就餐人数达500人以上的大型职工食堂、提供病号餐的医院食堂以及大型建筑工地食堂进行全覆盖检查。
(二)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1、食品原料管理。食堂的食品原料采购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落实情况,特别是肉品、豆制品、食用油脂、调味品的采购;是否按照《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使用指南》的要求,做好食用油使用管理;严禁采购和使用病死猪肉、无证豆制品等。
2、食品添加剂管理。食品添加剂的“五专”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集体食堂有无“亚硝酸盐”。发现有的,劝阻其停止使用。确需要使用的,一定要督促其严格保管和使用。
3、食品加工过程管理。膳食加工过程是否符合卫生规范,是否落实防止生熟食品交叉污染等食物中毒防控措施,食品留样制度是否落实等。
五、工作安排和工作要求
(一)落实“四个全面”
1、全面组织培训与食品安全宣传。各区县要全面组织开展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和工地食堂负责人、食品卫生管理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重点围绕食堂食品进货验收、生产加工及餐具消毒等关键控制环节,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的关键措施以及《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使用指南》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指南》。全面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宣传,发放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材料、防控控制食物中毒宣传册、专项整治公告及宣传画。
2、全面实施食品安全告知与承诺。结合食品添加剂整治工作要求,对企事业职工食堂及工地食堂发放《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告知书》(见附件1)。组织集体食堂向所在地监管部门和职工作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
3、全面组织食堂自查自纠。各企事业职工食堂及工地食堂应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国食药监食〔2011〕178号)等规定,按《集体食堂食品安全自查表》(见附件2)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食品添加剂采购、贮存、使用以及食品原料采购、储藏、制作加工等环节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的,应立即进行整改。自查及整改情况,及时报所在地食药监部门。
(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1、监督抽查。各区县分局会同区县总工会组织对辖区各类公共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工地食堂开展重点监督检查。检查内容根据相应单位类别的《餐饮单位量化监督检查表》要求。对辖区内社会影响面较广、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以及日常监管中各方面条件较差的、问题突出的单位应进行重点监督指导,督促各单位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其中对就餐人数达500人以上的大型职工食堂、提供病号餐的医院食堂以及大型建筑工地食堂进行全覆盖检查。
2、指导整改。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要做好指导工作,督促其整改和追踪复查;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行为、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的,由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分局另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严格按照相关执法程序进行。
3、系统内自查。各局(产业)工会与行政主管部门一起,自行组织对本系统内职工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检查,高温季节要定期组织职工代表巡视。
(三)组织开展市级抽查和表彰
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总工会牵头,邀请部分局(产业)工会和企事业生活后勤协会会员单位,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开展监督抽查。
2、对重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抽查,特别要针对在区县检查阶段反映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进行监督抽查。
3、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行为、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市总工会配合做好督促整改工作。
4、市领导小组将根据各区县局各项工作要求完成情况、抽查情况、信息上报情况及部门合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表彰。
六、信息上报与总结
(一)时间节点
8月12日前,各区县工作小组上报检查总结和检查汇总表(附件3、4)并以邮件方式报市食监所吴彬。
8月31日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完成本次专项检查全市总结工作。
(二)联系人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陆威达,luweida@smda.gov.cn,63356160;
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吴彬,wubin@smda.gov.cn,61675453;
市总工会保障部:刘培顺,liups@shzgh.org,63211939*3075;
市企事业生活后勤协会:王振兴,shhqxh@126.com,65127884。
附件1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告知书(样张)
附件2集体食堂食品安全自查自纠表
附件3集体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汇总表
附件4集体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严重违法情况汇总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总工会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1
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告知书
(样张)
为保证食品安全,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的发生,确保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市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及地沟油集中整治行动要求,现将有关食品安全要求告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与要求,自觉开展食品安全自身管理,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进行立即整改。
二、建立健全自身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严格落实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食品留样等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三、绝不采购、经营、使用过期及劣质食品、病死畜禽及其制品、调味品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及相关产品;按照《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使用指南》要求,不采购和使用劣质食用油和地沟油;落实餐具洗清消毒,不使用不合格餐具;绝不使用回收食品及食品原料。
四、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指南》要求,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规定,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行为,不以制假、伪造、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不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五、必须严格控制加工时膳食的中心温度和加工时间,做到烧熟煮透。
六、在生产加工区域设置、从业人员操作、工用具及容器使用、食品存放等环节要坚决杜绝生熟交叉污染的现象。特别是生熟食品的工用具、容器必须做到分开使用、分开存放,并有标记。
七、在食品原料、半成品及成品储存时要保证冷库、冰箱、加热保温等设备、设施运转正常。
八、要严格落实生产加工区域、工用具及容器的各项消毒措施,保证热力消毒温度和时间、化学消毒浓度和时间符合规定。
九、食堂应当做到“以需定量”,严格控制食用时间,尽量不供应隔餐食品。
十、禁止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工地食堂供应生拌菜、生食水产品以及国家和本市禁止出售的其他食品。对存在风险的食品,要严格控制加工工艺,确保食用安全。如:刀豆、扁豆要“先过水,再煸炒”,达到充分加热,烧熟煮透;鲐鱼等“青皮红肉鱼”,加工前要仔细检查新鲜程度,不新鲜的不得加工食用。
十一、食堂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并建立健康状况晨检制度。
十二、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特此告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总工会
4.关于开展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篇四
浙财综„2012‟49号
关于开展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情况
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规范公益事业捐赠受赠单位行为,根据•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字﹝2004﹞52号)和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1‟27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在本省各级财政部门办理购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益类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
公益性组织(以下简称“公益性单位”)201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领用管理情况。
二、检查内容
(一)公益性单位领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所执行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提供材料是否真实齐全。
(二)公益性单位是否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法规制度:
1.是否专人管理,是否建立票据登记制度,设臵票据管理台账;
2.票据领用记录是否齐全,实际领购数量是否与•财政票据购领证‣记录相符;
3.向捐赠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完整,填开的款物与实际接受的款物是否一致;
4.是否存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相互串用行
为;
5.是否存在擅自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行为;
6.对已使用完毕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否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办理结报核销,是否按顺序整理票据存根,并按规定妥善保管;
7.是否存在丢失、损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行为,如有丢失,是否及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部门报告备案。
(三)公益性单位接受的捐赠,是否用于•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非营利事项,即:
—2 —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公益性单位是否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将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停用的旧版“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和浙江省希望工程捐赠专用票据”清理销毁工作情况。
(六)是否存在违反•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检查方式和步骤
本次专项检查采取公益性单位自查与财政部门重点抽查相
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阶段(2012年6月10日至7月31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布臵辖区内公益性单位开展201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自查工作。公益性单位对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自查,填写•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自查情况表‣(附件1),于2012年7月1日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票据管理机构。各县(市、区)财政局于7月15日前汇总辖区内公益性单位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情况,填写•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自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连同自查工作总结及整改意见报送各市财政局。各
市财政局于7月31日前将全市的自查工作总结及整改意见连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自查情况汇总表‣报送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
(二)重点检查阶段(2012年8月15日至9月31日)
省财政厅将按照•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要求,总结分析各地自查情况,确定重点抽查对象,组织实施重点检查。
四、检查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认真布臵,切实落实和抓好自查阶段工作。公益性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积极配合,实事求是填报“自查情况表”,做到真实完整,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报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省财政厅做好重点抽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专项检查自查情况表
2.---市、县(市、区)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专项检查
情况汇总表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4 —
5.关于开展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篇五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医院感染管理
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部“医疗质量万里行”和“三好一满意”活动的要求,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及医院重点部门、重点科室和重点环节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保障患者安全,督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认真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标准、规范等,掌握全省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情况,了解各地在执行相关标准、规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医院感染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1‟871号)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河南省2011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实施方案》(豫卫医„2011‟101号)要求,督导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加强和规范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贯彻执行相关规章、标准和规范,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提出要求,定期督导检查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制度及措施落实情况,对存在主要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措施落实,评估实施效果。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1、严格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完善医院感染管理组织体系,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明确医院感染管理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研讨解决本单位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结合本医院实际,及时修订完善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3、加强对手术部(室)、产房、重症医学科(ICU、CCU、NICU、PICU、RICU、EICU等)、急诊科、新生儿病房、口腔科、血液净化中心(室)、内镜室和消毒供应中心等医院感染管理重点部门(科室)的监管和指导。
3、规范开展呼吸机相关肺炎、中心静脉导管相关感染、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外科手术部位感染及有创操作等医院感染目标监测,加强对医院感染防控重点环节的管理。
4、认真落实卫生部《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医院隔离技术规范》和《医院感染监测规范》等行业标准(2009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开展有效的多重耐药菌监测,预防和控制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
5、认真落实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规范医疗废物管理。
6、加强医务人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保障职业安全。
二、检查安排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依据要求,对本单位医院感染管理各项工作进行自查自纠,针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于10月15日前将自查自纠结果上报省辖市卫生局。
(二)各省辖市卫生局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督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对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医疗机构,限期整改,并追溯其整改效果。并于10月22日前将督查结果上报至省卫生厅。
(三)省卫生厅将于10月23日组织专家对各省辖市卫生局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质量及专项检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检,查找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对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医疗机构及卫生局进行通报批评,并向社会公示。
(四)卫生部拟于2011年11月组派专家组,对各地、各单位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三、有关要求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医院感染管理专项检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的专项检查工作,督促医院感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有效落实。检查工作要与开展“医疗质量万里行”和“三好一满意”活动相结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医疗机构法人代表、主管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医务人员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联 系 人:王秀萍
联系电话:0371—65897865 传 真:0371—65942309 E-mail:yzcwxp@163.com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医院感染管理专项检查的
通知(卫办医政函[2011]871号)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6.关于开展机电运输专项检查的通知 篇六
各煤矿企业:
为坚决遏制煤矿重大机电运输事故发生,促进煤矿机电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根据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开展全省煤矿机电运输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鲁煤安管字[2017]86号)及市煤炭局转发文件(济煤传[2017]83号)要求,结合集团公司煤矿实际,经研究决定,立即开展全集团公司煤矿机电运输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8月24日至8月25日
二、检查方式
**煤矿、**煤矿由集团公司组织检查
陕西**、宁夏**自行组织对各项目部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集团公司
三、重点检查内容
1、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开展全省煤矿机电运输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鲁煤安管字[2017]86号)文件中的8项重点内容。
2、《关于加强集团公司煤矿机电提升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便发[2017]59号文件中的重点内容。
3、煤矿全面安全“体检”问题落实整改的实效。
四、具体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认真组织机电设备隐患排查工作。对检查中查出的问题要明确责任人,落实措施,限定时间,彻底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7.关于开展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篇七
1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为进—步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
适用于公司放射性同位素的管理。3管理机构及职责
3.1实行公司、厂二级管理体制,公司、厂分别成立放射性同位素(装置)管理小组,贯彻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督促检查放射性同位素(装置)管理工作的落实及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相关职责。
放射源管理小组组成: 组 长:陈龙官
副组长:王永蓬(总经理)、陈家务(生产副总)、杨勇(企管副总)、林贤华(行政副总)、陈德(财务副总)、刘达(销售副总)、谢庆敏(原料采购副总)、蒋利顺(设备采购副总)郭学玉(总工程师)。
组 员:生产部部长、安环部部长、企管部部长、办公室主任、设备部部长、物流公司经理、财务部部长、大宗采购部部长、设备采购部部长、销售部部长、技术质量部部长、和各生产厂等部门的行政一把手。
3.2各放射源的使用单位负责向设备部提交新增放射源的使用申请。
3.3设备部负责组织对新增放射源使用可行性的论证,并将论证意见上报公司批准。
3.4设备部负责对放射源生产厂家的合法资质进行辨别,申购合法的放射源,准备办理申请手续时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3.5企业部负责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新增放射源的环保手续。负责放射工作场所人员的健康体检工作,个人剂量卡的监测工作,负责个人剂量卡监测、体检档案记录工作。
3.6安环部负责对公司现有放射源的安全监督、检查,对各使用放射源的单位的放射源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公司放射源的各种台帐统计工作,协助企管部开展每年的监测工作。
3.7公司办公室(安保中心)负责办理公司放射源在公安部门的登记手续,并负责放射源的治安防盗管理。
3.8采购部负责按照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的放射源采购申请,采购相应的的放射源。
3.9各使用放射源的二级单位(厂、部)负责本单位放射源的安全使用、保管、监督、检查,负责本单位放射源的各种统计台帐工作,建立本单位的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放射源进行管理。
4管理内容
4.1办理许可登记手续
企管部根据国家和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要求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查手续;企管部配合公司办公室(安保中心)办理公司放射源在公安部门的登记手续。
4.2新、扩、改项目中放射源新购的管理
4.2.1各放射源的使用单位,在新、扩、改项目中需新增加放射源时、必须向设备部提交使用申请。
4.2.2 设备部在接到使用单位的申请后,负责组织安环部、设备部、办公室、企管部、使用单位(厂、部)等,对新增放射源进行论证。原则上可用可不用的不用,能少用的绝不多用。论证后,公司必须新上的放射源,由设备部组织上述单位会签,报主管安全生产的公司领导批准同意,申购合法的放射源,准备办理申请手续时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4.2.3 企管部根据公司领导的批示意见,进行放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放射源的购入申请,办理准购证明。
4.2.4放射源准购申请及传递至采购部,采购部据此进行放射源的采购工作。
4.2.5放射源安装完工后,设备部组织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企管部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进行放射源的专项验收。验收通过后,放射源移交使用单位,纳入日常监督管理。
4.2.8 对于随其他生产设备附带放射源的管理也遵照本制度执行。
4.3放射源的使用
4.3.1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培训,经上级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4.3.2放射性设备的安装应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要选择合适的安装地点,放射源容器必须安装牢固、可靠、安全。
4.3.3装源、更换放射源的操作,必须由厂家专业技术人员使用专业工具,不得用手接触放射源。
4.3.4密封源(含密封源的容器)较长时间不用时,要交给厂家贮存于源库内。待安装的密封源和检修时从设备上拆卸下来的放射源,要存放在各二级单位放射源暂存库内,储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必须进登记、检查,保证帐物相符。
4.3.5建立放射源巡视制度,班组每天巡视,工段每周巡视一次。4.3.6使用放射源处要有明显的放射源标识。
4.3.7操作人员应了解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在出现各类事故时,能迅速有效的执行应急预案,以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
4.4放射防护日常管理
4.4.1安环部负责建立公司放射性同位素装置的管理制度,并进行更新,对公司现有放射源的安全监督、检查。
4.4.2企管部组织从事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举办的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4.4.3办公室(安保中心)对放射源的防盗、治安管理按照《剧毒化学品、放射源治安管理规定》执行。
4.4.4各使用放射源的二级单位(厂、部)建立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装置管理制度,对本单位(厂、部)的放射源进行管理。并负责进行更新。
4.4.5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装置的厂(部)管理小组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装置的管理工作负责。
4.4.6各使用放射源的车间负责本单位放射源的安全监督、检查,其内容是:每月对本单位放射源是否齐全、标志牌是否完好进行一次系统检查,并如实填写检查台帐。
4.4.7在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发生故障时,各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及时通知设备部,设备部联系人员维修、维护。
4.4.8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卡,严格执行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规定,企管部负责做好个人剂量卡的监测、体检和个人剂量监测及体检档案记录工作。
4.4.9发现射源掉落时必须马上通知本单位(厂部)同时保护现场,并及时联系公司办公室(安保中心)进行调查处理。由安保中心及时上报公安部门,积极协助公安部门破案。安环部会同企管部将事故上报上级环保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
4.5放射工作人员安全培训
4.5.1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放射性防护等知识的培训,经上级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4.5.2放射工作人员要及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放射源知识的学习和教育。4.5.3单位经常组织放射源使用防护管理领导小组和放射工作人员学习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
4.5.4新人到放射性岗位工作必须先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4.5.5放射工作人员离职或调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必须将上岗资格证上交公司。
4.6放射源的存放
放射性同位素装置不得私自存放,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合法存储地点,其贮存、拆除时,使用单位应向安环部提出申请,由安环部拿出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4.7不再使用放射源的处理
不再使用放射源时,应书面上报公司,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设备部联系具有合法资质的供货厂家进行回收;在供货商无法回收时,企管部负责到省环保局办理合法的存储手续,并将废源移交省环保局核废库进行存储。
4.8放射设备检修维护
4.8.1岗位工要认真对射源设备进行定期点检、维护、维修工作。4.8.2维修前要严格按照射源管理制度进行备件准备工作。4.8.3料位仪检修工作要有专人监护,确认后方可进行检修工作。4.8.4检修时首先关闭辐射源开关;挂好检修警示牌采取侧面角度工作并有专人监护;以防受辐射伤害。
4.8.5射源及接收器附近严禁放置任何物品,以免对其造成损伤,影响正常使用。
4.8.6当射源或接收器有故障时,及时通知班长、工段长找专业人员进行处理,岗位工不得私自对其进行检查处理。
4.8.7操作工执行每班检查制度,及时对外来人员做好登记工作,严防放射源丢失。4.8.8料(液)位仪要定期进行检查、检验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4.9事故应急
4.9.1 安环部负责,办公室(安保中心)协助编制公司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放射源、射线装置使用单位/部门编制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措施,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
4.9.2 发生辐射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安环部、安保中心。企管部应及时报告环保部门,并按上级有关规定报告相关部门。事故应急响应按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4.9.3 应急结束后,安环部、公司办公室(安保中心)、企管部联合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4.9.4 安环部每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审或演练,并根据评审或演练结果及时对预案进行更新。
8.关于开展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篇八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以下简称电动车)质量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电动车市场秩序,根据达州市达川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川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2020年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达川安办〔2020〕104号)精神,我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电动车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依据《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等国家标准
二、检查范围
全区电动车生产企业、经销商。
三、检查内容
(一)检查电动车是否符合标准要求。一是按照《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的要求,重点检查电动车自行车是否具有脚踏骑行能力(区别于轻便摩托车)、电驱动时最高设计车速(电动自行车不超过25km/h、轻便摩托车车速不大于50km/h)、整车质量、标称电压、电动机额定功率等质量要求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二是检查电动自行车是否具有防篡改设计,蓄电池是否预留扩展车载蓄电池接口,蓄电池与电池组盒侧壁的间距是否小于或等于30mm,且不晃动。三是检查电动车是否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应当中文清晰标明产品名称、型号、制造商(商标)、生产企业及地址、制造日期、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驱动方式(电驱动或电助动)、最高设计车速、整车质量、电动机功率和电压、电池种类等信息。同时检查合格证信息与车辆信息是否一致。(指导股室:质量发展监督管理股,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督管理所,配合单位:执法大队)。
(二)检查电动车是否获得ccc认证。检查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是否获得ccc认证,强制性认证证书标注信息是否与产品信息一致,严厉查处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车的行为。(指导股室:质量发展监督管理股,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督管理所,配合单位:执法大队)。
四、检查时间
从即日起至12月20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电动车质量安全,事关百姓生命健康安全。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迅速行动,切实开展好专项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质量违法案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在实施电动车销售环节监管时,应当核实产品是否获得ccc认证和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严禁销售未获得ccc认证、也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产品,防止假借电动摩托车名义销售违标电动自行车。
9.关于开展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篇九
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局下发的《关于开展2012年行业终端计算机应用安全和互联网接入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豫烟办[2012]24号)通知的要求,结合三门峡实际情况,市局公司决定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检查的对象是行业内各直属单位。检查内容是各单位所使用的终端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和网络线路安全运行和维护情况。具体检查内容如下:
(一)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终端计算机应用安全检查项目。
1、办公计算机使用人员是否知悉计算机安全和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是否按照非涉密计算机不得处理涉密信息的要求使用终端计算机。.是否使用正版计算机软件产品。.是否设定了8 位以上的登录密码或使用硬件登录密码装置(如指纹认证装置)。5 .是否对移动存储介质进行了安全管理和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对联入局域网的终端计算机履行了注册审批手续并且采取了防止病毒入侵和木马植入的技术措施。.是否对不允许连接刻录机、打印机和无线上网卡的终端计算机,以及不允许使用移动存储介质的终端计算机进行了硬件端口封堵。.是否针对使用终端计算机造成内部信.息泄露的隐患与危害进行了研判并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了防护措施。.是否与终端计算机维护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以及在维修环节采取了信.息防泄漏措施。
(二)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互联网接入管理检查项目。1 .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互联网接入口和接入终端。.所有互联网接入是否进行了审批和登记管理。3 .是否制订了互联网接入安全管理规定。.是否建立并执行互联网接入计算机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所有互联网接入计算机的安全技术防护措施是否可靠有效。
二、检查方式 本次专项检查以自查为主,互查为辅。5月7日起各单位开始进行自查,并做好自查记录和自查报告,5月10日起开始互查,由市局公司带队并抽调各单位人员进行互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三、检查要求
1.各单位要认真组织自查,检查范围要覆盖网络内部所有终端计算机和相关设备。
2.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检查方案,对每个检查项目都要明确检查方法,做好检查记录,针对存在问题,特别是检查结果为“否”的项目要制订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3、请各单位5月10日将专项检查自查报告及附表填写后(见附件1)以电子邮件形式报市局经济信息中心(邮件地址:smxsyb@smx.yc);联系人:孙永斌;电话:0398 一2998021)。
【关于开展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推荐阅读:
关于开展冬季校园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09-25
14.07.01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行动的09-09
关于开展物业管理专项检查情况汇报11-02
关于开展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大检查活动的通知07-17
西政(2008)27号(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06-21
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