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退休干部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2024-08-16

农村退休干部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5篇)

1.农村退休干部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篇一

**镇农村退休老干部经济待遇现状的调查报告

为详尽掌握我镇农村退休老干部的待遇情况,进而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他们在生活中存在的困难,保证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我镇采取走访座谈、实地考察等多种方法对全镇退休老干部的待遇状况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现状

全镇**个村中,共有退职村干部429人,从年龄上看,60岁以下的有316人,占73.6%;60---64岁的55人,占12.8%;65岁---69岁的44人,占10.3%;70岁以上的14人,占3.3%.从任职年限上看,任职10年以上的有114人,占26.6%;从待遇上看, 累计担任村主要职务10年以上,未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正常离任,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离任村干部,享受生活补贴,原则上以每满10年为一个档次,工龄满10年以上的,月工资为现任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80%;20年以上的,月工资为现任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90%;30年以上的,月工资为现任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100%。补贴报酬由村集体负担。

二、问题

近年来,我们采取积极的措施,认真做好农村退休老干部的待遇落实工作,建立健全了保障机制,解决了老有所养的问题。对于生活确实存在困难的老党员列入民政救济对象,逢年过节,由党委组织走访慰问,发放一定数额慰问金;对于老党员所反映的生活困难、家庭赡养纠纷,优化安排解决,优先调处,确保老党员晚年生活有保障。村级也不同程度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解决他们的待遇问题。虽然如此,农村退休老干部的待遇问题仍然存在不可避免的实际问题。一是一些退休老干部生活仍然比较清苦。在我们调查的农村老干部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老两口单独生活,由于年老体弱,加上经济收入来源路子窄,他们一年的现金收入和可用资金可以说是微乎其微。有的老党员虽然跟着儿女过,但儿女有的生活也相当困苦,有的儿女长期在外务工、工作,生活依然要靠自食其力。另外,还有的儿女不能够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老人生活长期处于困苦状

态。据调查,约有1/3的农村退休干部生活在贫困线上。二是部分村待遇落实得不够好。根据县、镇有关规定,农村老干部退下来以后,应享受到部分经济上的待遇,但由于部分村集体经济实力薄弱,尤其农村税费改革以后,上级拨给村级的转移支付仅能保本级运转,根本无法考虑到老干部待遇。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一些退休干部由于种种原因基本上没有享受过待遇。享受了待遇的,标准也普遍偏低。据我们了解,农村解决退休干部待遇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条:村级自有收入、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民政救济。由于资金来路窄,根本解决不了农村退休老干部的实际生活困难。

三、对策

针对农村退休老干部待遇落实难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我们认为必须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标本兼治,从根本上解决好农村退休老干部老有所养的问题。

1、必须从领导上高度重视。农村支部要切实将农村退休老干部当作一笔珍贵的财富及资源有效地利用起来,将关于农村退休老干部待遇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形成浓厚的氛围。宣传、群团组织、民政等部门要整体联动,开展势浩大的敬老宣传活动,形成全民尊老、爱、敬老、养老的氛围。

2、必须从生活上真正关心。对于符合“五保”条件的老干部,可动员其到敬老院集中生活;对于生活确实困难、健康状况差的老干部民政救济可适当向他们倾斜;可建立老干部生活解困帮扶联带责任制,引导老干部通过力所能力的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状况。

3、必须从机制上进一步创新。要建立健全保障农村退休干部生活的长效机制。根据**镇《农村干部离任退休及补贴报酬管理办法》要求,每月按时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并且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村干部离任退休及补贴报酬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村退休干部档案和补贴报酬管理台账;镇经审站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的监管;镇财政负责资金统筹,实行专账管理,及时拨付和兑现资金,确保农村退休干部补贴报酬发放工作落到实处。通过机制创新,使该管理办法能够真正落到实处,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形成一整套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机制。

2.农村退休干部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篇二

颁布单位: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所属层次: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文 件 号:冀劳社办[1999]235号

适用范围:河北

颁布日期:1999-8-1

实施日期:1999-8-1

废止日期:

各市劳动(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驻冀中央企业:

近来各地普通反映对企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问题难以掌握,要求省里予以明确。根据国家关于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和关于要严格控制提前退休的批示精神,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按照办理:

一、原身份为干部,现岗位为生产或工勤服务岗位,且在现岗位已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年满50周岁的女职工,可以申请办理退休。年龄满50周岁但在现生产、工勤岗位不足5年的,不能按工人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二、原身份为工人,现岗位为管理(干部)岗位的女职工,应按女干部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3.农村退休干部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篇三

在领导班子建设中,年老的同志逐步要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这是很自然的,退下来的同志,他们为党、为人民做了大量的工作,为体现对这些同志的关心照顾,并使退休待遇逐步与养老保险接轨,根据我镇实际对行政村基层干部离任退休享受生活补贴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享受生活补贴费的对象及条件

1、享受补贴待遇的对象:

⑴现任村定补干部(指正、副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村委会计及党委、政府批准享受定补的干部);⑵村计划生育专干和妇女主任;⑶非定补的副村级干部。

2、享受补贴待遇的条件:

⑴现任的定补村干部,他们因年龄大,不能继续担任领导工作经批准离任退休的,凡年龄在50周岁以上,且工龄在5年以上(含5年)的同志,享受定额生活补贴待遇;⑵经批准离任退休的村计划生育专干、妇女主任,凡年龄在50周岁以上,且连续工龄达10年以上(含10年)的同志,享受定额生活补贴待遇;⑶因犯错误被处理撤职或自动离职者,都不享受一切补贴待遇。

二、享受生活补贴费的标准:

⑴通过批准离任退休的原村定补干部,年龄在50周岁以上,且工龄在5年以上(含5年)者,每月享受生活费50元,工龄补贴按每年2.5元计发;工龄超过5年,年龄45—50周岁之间的村定补干部经组织批准在家休息,每月发给生活费正职80元,副职70元;到5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休息期间不计工龄;年龄在45周岁以下,工龄达5年以上,已参加养老保险的村定补干部经组织批准在家休息,到龄只享受养老保险,不享受其他补贴等待遇;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则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按工龄计算,正职每年100元,副职每年85元。

⑵通过批准离任退休的村计划生育专干、妇女主任,凡年龄在50周岁以上,且连续工龄达10年以上(含10年)者,每月享受生活费50元,工龄补贴按每年1.5元计发;凡连续工龄在10年(含10年)以上者年龄在45—50周岁之间,经组织批准在家休息每月发给生活费60元,到5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休息期间不计工龄;凡连续工龄在5年(含5年)以上而不足10年,年龄达到50周岁者,则享受一次性补贴,按工龄计算,每年60元;年龄在45周岁以下,凡连续工龄在5年(含5年)以上离任者,享受一次性补贴,按工龄计算,每年50元。

⑶非定补副村级干部离任者,按任副职年限,每年80元,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

三、凡享受定额补贴待遇的村定补干部年老病故后,享受丧葬费800元,镇村各50%。

四、到龄享受养老保险的村定补干部、计生专干、妇女主任,自享受养老保险金之日起,本规定的补贴待遇终止,但享受养老保险月工资标准低于原到龄退休时月工资标准的,则按差额给予补贴。

五、办理享受补贴的手续,必须由个人报告,组织审核,镇政府批准。经批准享有定额补贴的,镇政府还将发给证件。

六、资金来源:定补干部的补贴费由镇村两级共同负担,其中镇政府供给70%,行政村在工副业利润中供给30%;其他非定补干部的补贴费则一律由行政村负担。

七、享受定额补贴的干部,必须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若严重违法乱纪,甚至触犯刑律,则视情节轻重,降低或免除一切待遇。

八、农村定补干部的工龄计算是指军龄、连续不间断的镇办企业(事业)正式工工龄和村定补干部工龄;村计划生育专干的工龄计算是指军龄、连续不间断村妇代会主任工龄和村计划生育专干工龄。

4.农村退休干部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篇四

录入时间:2009年7月31日 来源: 陕西老干部工作网【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

【 关闭本页 】

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要求,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8〕1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陕发〔2008〕1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工作,组织和推动广大离退休干部在构建和谐陕西、建设西部强省中发挥积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对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广大离退休干部长期接受党的培养教育,忠诚于党的事业,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经验丰富,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支柱和一支重要力量。他们离退休以后,有继续为党、为国家、为社会、为人民发挥作用、作出力所能及的新贡献的真诚愿望。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工作,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发展党的先进性,增强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有利于和谐陕西的建设;同时,在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落实工作走上规范以后,离退休干部更加关注他们的政治待遇,更加希望他们的作用能够得到充分发挥,以提升晚年生活质量、实现晚年人生价值。要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二)新形势下我省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要求,充分调动广大离退休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和组织他们在建设西部强省、建设和谐陕西中发挥积极作用,进一步开创我省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新局面。

(三)要在使离退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同时,促使他们老有所为。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根据离退休干部的身体状况、志趣爱好和专业特长,本着自觉自愿、量力而行和就近就地、方便易行的原则,鼓励他们面向社会、面向群众、面向基层,发挥积极作用,为社会做出新贡献,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四)要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的作用,必须搞好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搞好离退休干部队伍建设,使他们了解形势、学习政策、支持发展。

(五)把离退休干部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以身作则和支持在职干部的工作,作为发挥作用的重要内容和衡量成效的重要标准。

(六)全省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工作,要努力实现“四位一体”的工作格局,即要实现各级老干部门的主导、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和老年社团的主办、离退休干部的主体和宣传工作四个方面力量的有机统一;努力实现有组织地发挥作用;努力实现“三个转移”的工作思路,即在发挥作用的主体上,由原来主要依靠离休干部向主要依靠退休干部转移;在发挥作用的领域上,由原来主要在经济领域更加注意在社会领域特别是和谐社会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发展党的先进性方面转移;在发挥作用的组织上,由过去老干部门直接组织向依靠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和老年社团的力量转移。

三、发挥离退休干部的积极作用

(七)发挥离退休干部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推动作用。我省离退休干部人才荟萃,过去分布在经济和社会的各个领域。对于长期担任党政领导工作的离退休干部,各级党委和政府在研究决定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时,应当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对原来从事科技、文教、卫生等专业工作的离退休干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2005〕9号)要求,支持他们通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讲学授业、人才培训、著书立说等活动,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贡献智慧和才干;对于居住在农村的离退休干部,则可以组织他们以多种形式帮助群众脱贫致富,为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新贡献。各地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离退休干部在经济领域发挥作用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和资金上的支持。

(八)发挥离退休干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参谋作用。广大离退休干部政治立场坚定、工作经验丰富、群众基础深厚、社会影响广泛。通过他们把党的方针政策更好地传递下去,把群众的愿望和诉求更好地反映上来,协助党委和政府进一步做好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的工作;通过他们帮助基层干部推动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建设;通过他们协助党委和政府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群众特别是生活困难的群众排忧解难,促进形成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和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环境。组织离退休干部做环境卫生的监督员、计划生育的讲解员、民事纠纷的调解员、社情民意的调研员、和谐社会的宣传员、新农村建设辅导员,发挥离退休干部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九)发挥离退休干部在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中的示范作用。要充分发挥广大离退休干部在宣传和弘扬党的优良传统、树立和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方面的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和智慧优势。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文化的实践中,组织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的“五老”队伍,深入企业、乡镇、部队、学校、社区,向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讲光荣历史、讲革命传统、讲社会主义荣辱观。通过持之以恒的教育,把党的优良传统和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传承下去,不断发扬光大。

(十)发挥离退休干部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中的促进作用。在党内经常性学习教育活动中,包括在探索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的实践中,通过组织离退休干部现身说法和督导巡视等方式,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新上任的各级领导干部牢记革命历史,增强宗旨意识,自觉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努力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同时,可以组织离退休干部参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行使他们党内监督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广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

(十一)发挥离退休干部在关心教育下一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要大力支持各级关心下一代工作组织的工作,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发挥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经验、威望、时空、亲情等优势和传承、引导、教育、关爱、表率等作用。重点组织他们对青少年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和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促进代际和谐、家庭和谐乃至社会和谐。

四、发挥老年社团的作用

(十二)老年社团是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的重要平台。要注意加强老年社团的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发挥老年社团在发挥作用工作中的组织功能和桥梁纽带作用。要建立各级党委老干部工作部门和老年社团的联席会议制度。老干部工作部门要指导老年社团的工作,帮助解决老年社团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老年社团组织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十三)符合条件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取得证书者按规定登记注册,符合条件的可受聘作为技术开发项目组成员,参与申请和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鼓励各老年社团内部开展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五、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十四)要加强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工作的宣传。充分利用党报党刊和社会媒体,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发挥离退休干部作用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发展党的先进性和构建和谐陕西紧密结合起来,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的良好社会环境。

(十五)树立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的先进典型。把他们树立起来、宣传出去,既能引导广大离退休干部更好地支持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以身作则,为社会树立榜样,激励更多的离退休干部发挥积极作用,又能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尊重老干部、支持老干部发挥作用工作的良好氛围。对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中的先进典型,要重点培养,给予扶持。省市老干部门要定期对全省老干部发挥作用成果进行展览,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六、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工作的领导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把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抓好落实。党政分管领导要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加强工作指导。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具体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老干部工作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发挥主导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为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提供支持。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形成各有关部门足够重视、社会各方面积极支持的工作格局。

(十七)加强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的组织建设。各地老干部工作部门要建立健全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协助党委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指导本地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工作。离退休干部原工作单位,要为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创造条件,给予鼓励支

持,进行经常指导。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陕西省委老干部工作局

5.农村退休干部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篇五

国务院:

为了制止滥发补贴、津贴和奖金,一九八五年二月一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严格控制发放奖金、补贴的紧急通知》。同年八月,经国务院原则同意,劳动人事部、财政部联合发了《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奖金、津贴、补贴和保险福利问题的通知》。上述文件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根据中央、国务院的要求,采取了若干控制和纠正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仍在滥发补贴、津贴,有的扩大补贴、津贴范围或提高标准,有的自行提高退休待遇,有的将提高津贴标准和扩大津贴、补贴部分列入企业成本。这些问题如不加以清理、整顿,严格控制,很容易引起相互攀比,使消费基金失控,加剧总需求膨胀,不利于进一步完善工资制度改革和理顺工资关系,也影响财政收支预算的平衡。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议国务院重申,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权限,集中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除国务院明文授权的地方可以自定以外,其它地区、部门均无权自行决定。

二、凡未经国务院批准或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同意而自行决定的各种补贴(包括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补贴)、津贴,请各地区、各部门在两个月内进行认真清理和整顿,并将项目名称、标准、适用范围和处理结果报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在清理、整顿期间,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开口子。

三、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凡超出国家规定自行建立补贴、津贴和提高标准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由行政、事业经费开支,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列入成本(或费用),已挤占成本(或费用)的必须清理出来,在奖励基金中开支,并照章纳税。

四、凡实行经济特区工资制度的,一律不得再搞经济特区补贴。凡实行国家统一工资制度,需要建立经济特区补贴的,应事先征得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同意,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五、目前正在研究拟订企业工资改革的方案,在改革方案尚未确定之前,有关企业单位的行业、工种津贴问题不宜由国家统一规定。如果企业内部确实需要建立或调整岗位津贴的,可从奖励基金中自行安排。

六、关于提高退休待遇问题,在处理时既要考虑目前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又要防止给今后造成沉重负担,还要有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应由劳动人事部商财政部等有关部门通盘研究,报告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上一篇:租房协议书标准版下一篇:社工志愿服务工作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