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规定

2024-12-15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规定(11篇)

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规定 篇一

城管监察员廉洁执法规定

一、个人注重道德品质修养,积极参加政治学习,主动接受党的宗旨教育,强化廉政勤政意识,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做到不吃请受贿。

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程序、保质保量地处、结案件和办理业务。

三、严格遵守城管监察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四、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坚决不准利用职权搞权钱交易,不得接受当事人赠送的钱物,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坚决杜绝工作中的纵容、包庇违法行为的出现,工作中凡发生“吃、拿、卡、要”行为者,坚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在办理自己的亲属或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案件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六、实施公开监察制度。设立“违纪举报电话”(3011021)(3111601),接受全县社会各界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七、对监察队伍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实事求是逐级上报,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隐情不报或大事小报,坚决做到不偏袒、不庇护、不姑息、不迁就。

2.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规定 篇二

一、基层国土资源违法呈现新问题

尽管中央相继出台一系列整顿国土资源市场相关文件, 并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有所提高, 土地市场秩序有所好转, 土地违法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 但国土违法案件仍屡禁不止。基层国土资源违法案屡禁不止, 而且出现了一些新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违法占用耕地案件数量呈现屡屡攀升。

中央惠农政策出台后, 有关国土资源部门的涉农收费 (包括耕地开垦费、耕地复垦费等) 相继取消之后, 农村村民建房只收取少量的工本费、服务费等。许多群众错误的认为, 占用耕地建房收费减少了, 国土资源部门在保护耕地上也放松了。而现行条件下国土资源执法的手段不硬, 农村村民乱占耕地建房的违法成本普遍不高, 导致违法占用耕地案件屡禁不止。

2、乡 (镇) 政府及领导违法、村干部违法比例不断上升。

一些乡 (镇) 党委政府热衷于招商引资, 搞政绩工程, 往往以引进项目为由, 直接从农民手里非法征地;有的以租用代替征用, 搞非法的“以租代征”;有的任意处置国有土地资产, 为追求短期的经济发展, 不惜浪费宝贵的土地资源。据统计, 近三年来, 在全县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中, 除农民建房的违法案件外, 大多数土地违法案件都与乡 (镇) 政府有关。

3、非法转让集体土地违法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集体土地不得进入土地市场, 不能进行转让, 必须要依法办理征地出让手续成为国有土地后才能转让。而一宗集体办理出让手续, 审批过程相当复杂, 所需办证费用高。为躲避办理出让手续, 违法用地单位往往与集体土地所有者私下签订转让协议, 不到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导致非法转让集体土地违法行为发生。

4、违反规划的土地违法案件比例偏高。

从我县的情况来看, 近几年来, 土地违法案件主要发生在城乡结合部、公路两侧等交通较为便利的地段。其中,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案件占到八成以上。

二、当前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的难点存在以下几方面

1、在执法环境方面

(1) 虽然群众法律意识较以前有了提高, 知道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常有群众通过信访、电话举报等方式检举揭发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2) 一些乡 (镇) 领导不能正确处理好依法办事与发展经济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味追求经济的快速发展, 不注重国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认为虽然违反了土地法, 但把经济建设搞上去了, 功大于过。 (3) 执法容易受人际关系和行政干预的影响, 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往往都是土生土长的本地人, 在自己熟悉的区域内执法, 熟人朋友很多, 往往一个违法案件刚刚下达处罚告知书, 甚至是在调查取证阶段, 各种“关系”、“招呼”就来了。面对强大的行政干预, 坚持原则只是空谈, 导致行政处罚难以到位。

2、在执法手段方面

(1) 对违法行为制止难。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有制止权, 但缺乏实施强制执行的有效手段。 (2) 对违法案件执行难。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规定, 一般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起来少则二、三个月, 多则半年一年才能结案。时间一长, 自然给土地违法案件的执行带来难度, 违法建筑基本上已建成。特别是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 必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但实际上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的案件往往也是久拖不下, 所以强制执行也不可能完全解决问题, 形成“法要违, 房照修”的不利局面。

3、部分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

部分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疏不一, 严的过于严格, 无法执行, 疏的又难以操作。

三、一点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 提高可操作性。

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规定 篇三

关键词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难点分析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3-890X(2014)11--2

1 国土资源违法呈现新特点

随着我国各级政府对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视,以及相关管理人员管理意识的不断提高,土地资源使用中的违法现象逐渐减少,市场秩序慢慢走向正规化、秩序化。但是各种违法乱纪现象仍然存在,屡禁不止,并且衍生出一些新特点。

1.1 集体土地非法入市现象逐渐增多

根据我国相关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集体土地一般情况下是不参加土地市场流转的,如果要进入市场,必须具有健全的审批程序,成为国有土地后才可参加流转行为[1]。随着经济的进步和城镇的发展,土地的需求量逐年攀升,并且土地成本也随之走高,为了躲避办理手续,土地转让双方往往避开国家相关部门,私下签订合同或者转让协议,这样就会导致机体土地违法行为的产生。

1.2 农村宅基地违法占用问题仍然存在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我国农村宅基地违法占用问题屡禁不止,并且存在上升趋势。加上乡镇居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接收的相关法律法规较少或所接收的信息不完整,由于农村自身条件限制,信息接收途径局限,不能及时有效的跟随上级指示,没有机会参加法律知识培训,最终造就法律知识淡薄,导致执法监察工作环境较差。

1.3 农村耕地被占用现象严重

在国家取消农业税后,一些乡镇的工作重点发生转移,更多的投入到招商引资以及其他象形工程上,招商引资本身具有积极的意义,能够促进乡镇的进步与发展,但在此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如部分耕地被征用,甚至有的搞“以租代征”逃避审批程序。在追求经济增长的同时,大量土地被浪费,严重影响长期土地规划与利用。

1.4 执法监察工作缺乏一定的资金支撑

土地资源的执法监察工作贯穿于土地利用的始终,但是在经费短缺的情况下,执法监察工作难以展开,基层经费短缺问题更加严重。

1.5 城乡结合区内违法用地现状屡禁不止,并呈上升趋势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现有土地已经无法满足城市的发展需求,因此城乡结合区域成为城市发展利用的主要目标。由于城市用地指标有限,有迫于完成经济发展目标,因此会出现不按国家规章制度操作现象。在经济利益的趋势下,农民也开始出让土地,或者在原有土地上进行建设以获取更大利益。

2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中的难点分析

2.1 思想意识层面阻碍执法监察工作的进行

思想意识的提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虽然我国群众思想意识上有所提高,知道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但是当自身涉足违法行为时,就会想法设法逃避法律制裁,并且与法律做斗争。这种思想意识和思想严重影响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进行。

一些基层单位的领导干部的思想意识有待提高[2]。如何处理好经济发展与依法行使之间的关系是关键,如果一味的追求经济发展而忽视法律,并且不重视国土资源的长期规划和利用。在造成违法现实之后,会给执法监察部门带来一定困难。领导干部的做法具有榜样性,要起到带有作用,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对于国土资源要有长远规划,依法办事,对于一切违法行为要给与强有力的反击,确保土地资源市场秩序合法性。

2.2 对于违法行为的制止,执法监察执行较难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对于土地违法行为具有制止权,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可采取什么样的手段进行制止。因此,执法监察部门对于实施违法行为只能现场进行法律宣传教育,明确责任,告知违法行为的后果,同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当违法行为继续进行,国土执法监察部门没有相应的措施和办法。执法监察人员只能按照程序来落实处罚措施,而后需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样时效性较差,不能及时有效的阻止违法行为,使执法活动处于被动状态。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以及《行政处罚法》规定,土地违法案件要经过立案、调查、内部讨论、会审、定性、告知和送达处罚决定等法律程序,按照程序一个案件需要三个月左右能够完成。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如当事人不配合工作,或者对调查工作进行阻挠,办案时间还会延长。时间过长给调查工作增添了困难。

土地管理法对于现实操作性方面具有一定的缺失。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是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土地上的附属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但是对于拆除或者没收并没有一个有效的途径和办法来执行,相关法律是不存在明确规定。那么在执法的过程中就不能行之有效的执行。

现行的土地管理体制也具有一定的不足。根据《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推行省以下国土部门垂直管理体制改革。但是通过实际执行发现,由于受限于财政,省以下国土部门并没有做到垂直管理,地方国土部门仍然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和制约,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

2.3 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缺乏必要保障

土地执法监察队伍力量相对薄弱。土地执法监察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责任重大,它是土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受限于编制,执法队伍是有人数限定的,因此会出现执法人数与任务的不对等,工作中会力不从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监察工作的质量。

一些土地执法监察部门缺乏必要的先进设备。受限于经费,在先进设备上不能及时更新换代,摄影摄像器材陈旧,执法车辆缺乏以及手持GPS定位仪等执法必要装备不足,严重影响了执法的时效性、准确性以及工作的效率。

由于执法监察部门的权利有限,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土地联合执法机制形同虚设。为了提高执法监察力度和工作效率,有些政府采取了联合执法形式,要求相关部门配合执法监察部门的工作。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却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由于其他部门人员也有工作安排,只有在本职工作完成后才能形成协同执法,配合上缺乏统一性、同一性,不能及时有效执行执法工作,这导致不仅没有提高工作效率,而且还影响了工作的独立性。

文献参考

[1]孔令功.县级耕地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国土资源情报,2008(11).

[2]曾昌元.浅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制的改革与完善[J].中国土地,2006(1).

4.执法着装规定1 篇四

第一条

为严肃队容风纪,加强文明执法建设,树立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法人员上班(上岗)时,必须按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肩章、胸牌,保持队容严整。

第三条

制式服装应配套穿着,不得混穿、不得在制服外罩便服。春、秋、冬季服装应内着配发的衬衣,系配发的领带,不得衬便装。制服内衬衣下摆不得外露。

第四条

着制式服装,只准穿黑色鞋(女队员夏季可着浅色凉鞋)。不得着拖鞋、赤脚和赤脚穿鞋。

第五条

季节换装时间为每季度最末一个月上旬,具体时间由局办公室统一确定并通知。

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非工作时间、场合不准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七条

制式服装不得随意改裁或转借、转送他人使用。执法人员由于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从事执法工作时,其胸牌、肩章、臂章等专用标志须上交;因违法违纪被辞退或擅自离队的,执法服装及相关执法标志等一律上交。

第八条

执法人员必须注重自己的仪容。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女队员头发长度不得过肩。不准染除黑色、黑棕色以外发色,不准纹身。着制式服装时,不得染指甲、围围

巾、在腰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不得佩戴耳环、胸花等无关的饰物。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九条

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不得袖手,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第十条

对违反着装规定的执法人员一次罚款50元,对屡教不改者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取消执法资格或建议调离岗位。

第十一条

5.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 篇五

(初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和安全监察活动,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压力管道定义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下同),公称直径大于25mm,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二)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下同),公称直径大于25mm,输送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液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管道;

(三)前二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集输管道和动力管道,具体定义、代号、分级见附件1。

第三条

(调整范围)压力管道的生产(含设计、制造、- 69 -

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等交通工具上所使用的压力管道、矿井下使用的压力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压力管道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监察职责分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工作。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和中央企业所属的长输(油气)管道,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安全监察;其他长输(油气)管道,由省级质检部门负责实施安全监察。

第五条

(管理责任)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含设计、元件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下同)、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管道安全质量和安全使用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压力管道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六条 各级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中央企业、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鼓励大型企业设立压力管道检验机构,在核准范围内开展压力管道检验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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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压力管道设计与制造

第七条(设计单位资格和人员许可)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当取得许可,方可从事压力管道的设计活动。

第八条

GA类、GC1、GD1级压力管道的设计许可和设计审批人员许可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证;GB类、GC2级、GC3级、GD2级、GE类压力管道的设计许可和设计审批人员许可,由设计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检部门批准、发证。

第九条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资格;

(二)有适应设计工作需要的设计、校核人员以及符合要求的设计审批人员(审核、审定技术工作人员);

(三)有健全的设计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有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工作场所、必要的设计装备和技术法规、标准;

(五)有压力管道设计经验和独立承担设计的能力。

(六)能够保证设计的管道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设计单位许可条件)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具体许可条件、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认定以及许可程序等事项,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应履行下述责任:

(一)贯彻执行有关压力管道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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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对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三)持续满足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四)对从事压力管道设计、校核、审核、审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聘用符合要求的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负责压力管道设计审批工作;

(五)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平面布置图有审定人员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资格印章。

第十二条

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书全国有效,其有效期为4年,期满前6个月应当申请换证,逾期未换发许可证的,不准继续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工作。

第十三条

(制造单位资格许可)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应当取得许可,方可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活动。

第十四条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分为A级、B级。A级制造许可和A、B级境外制造许可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证。B级制造许可由制造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检部门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发证。

第十五条

(制造单位条件)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元件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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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工人;

(三)有与元件制造相适应的场地、设备和检测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技术负责人和质量保证负责人经过专业培训;

(六)能够保证制造的管道元件安全质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A级、B级的范围、许可方式、制造单位的具体许可条件以及许可程序等事项,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制造单位责任)制造单位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对所制造的压力管道元件安全质量负责,保证压力管道元件质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保证压力管道元件应按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要求经型式试验合格;

(三)持续满足制造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四)在所制造的压力管道元件上标注制造单位标记和安全标记;

(五)接受和配合监督检验。

第十八条

(型式试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压力管道元件,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由经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型式试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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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进行。

第十九条

(监督检验)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过程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第二十条(安全标记和出厂文件)压力管道元件出厂时,应在本体上标注安全标记(安全标记形式见附件2),并附有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一条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书全国有效,其有效期为4年,期满前6个月应当申请换证,逾期未换发许可证的,不准继续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工作。

第三章 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

第二十二条

(安装单位资格许可)压力管道安装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取得许可,方可从事压力管道安装活动。

第二十三条

安装单位资格许可实行分级管理。GA类、GC1、GD1级压力管道的安装单位资格许可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批准、发证,GB类、GC2级、GC3、GD2级、GE类压力管道的安装单位资格许可由安装单位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受理、批准、发证。

第二十四条

(安装单位条件)安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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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满足压力管道安装需要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满足压力管道安装需要的场地、设备和检测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安装技术负责人和安装施工项目质量保证负责人经过专业培训;

(六)能够保证安装的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无损检测机构)受制造单位委托在压力管道元件制造活动中承担无损检测的机构和受建设单位和安装单位委托,在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生产活动中承担无检测工作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证书。

第二十六条

安装单位、无损检测机构的具体许可条件以及许可程序等事项,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书、无损检测核准证书全国有效,有效期为4年,期满前6个月应当申请换证,逾期未换发许可证的,不准继续从事压力管道安装和无损检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安装告知)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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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改造、维修,安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告知质检部门。其中,跨省和中央企业所属的长输(油气)管道,告知国家质检总局;其他长输(油气)管道,告知安装所在地的省级质检部门;其它压力管道,告知安装所在地的市级质检部门。

第二十九条

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以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直接送达等多种方式进行。

告知内容主要包括:安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许可证书号、许可范围,项目核准文件,建设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安装设备名称、施工地、开工日期和期限等。

第三十条

安装单位告知后即可施工。质检部门应当在收到告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告知回执。

第三十一条(安装监督检验)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其安装过程以及重大改造、维修过程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的内容、方法、程序等事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对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管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管理责任)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安装活动实施管理,并履行以下责任:

(一)贯彻执行有关压力管道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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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招标具有相应设计资格、安装资格的单位进行压力管道设计或者安装;

(三)使用具备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资格的单位制造的压力管道元件;

(四)配合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五)设专人负责压力管道安装施工的安全质量管理,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组织阶段验收,及时处理施工中发现的压力管道安全质量问题。

(六)组织压力管道竣工验收,拒绝验收安全质量不合格的压力管道;

(七)不得将安全质量不合格的压力管道投入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单位。

第三十四条(安装单位责任)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对其所安装施工的压力管道工程安全质量负责,保证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持续保持符合安装单位条件;

(三)使用有安全标记的压力管道元件用于压力管道安装工程;

(四)接受和配合安装过程监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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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聘用有相应资格人员从事安装工作;

(六)施工前向质检部门办理告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挡案移交)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挡案管理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设计、元件制造、安装、检验检测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挡案,并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使用单位移交。

第三十六条(焊工资格)在压力管道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中从事压力管道焊接工作的焊工,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规则》和《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焊接技术规程》的规定取得资格,并在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焊接工作。

第三十七条(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在压力管道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中从事压力管道无损检测的人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取得资格,并在资格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压力管道无损检测工作。

第四章 压力管道使用

第三十八条

(使用单位责任)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为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对高风险的管道实施完整性管理,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压力管道,保证压力管道的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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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使用登记)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质检部门登记。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使用登记由所在地的市级质检部门负责,跨省和中央企业所属长输(油气)管道使用登记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其他长输(油气)管道使用登记由所在地的省级质检部门负责。

第四十条

压力管道登记后,负责使用登记的质检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向使用单位颁发使用登记证和登记标志。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使用登记证的复核期限和程序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一条

(使用登记变更、注销或复核)使用的压力管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因租赁、转让、继承等原因更换压力管道的主要负责人或者使用单位时,新的主要负责人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在租赁、转让、继承后30日内向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变更;

(二)压力管道停用6个月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停用后的30日内告知原登记部门;

(三)报废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报废后的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

第四十二条

(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压力管道的类别、名称、技术参数、元件质量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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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安装质量合格证明、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和设计文件(包括平面布置图、单线图等图纸)、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压力管道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压力管道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四十三条(定期检验)在用压力管道应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压力管道,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四条

使用单位每年应当制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并将定期检验计划告知负责登记部门。

第四十五条

(使用管理人员)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和较大数量工业管道的使用单位,应设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使用单位,应根据情况设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六条(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资格)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对压力管道操作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压力管道安全技术培训,经登记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和操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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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操作人员要求)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压力管道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十八条(自行检查)使用单位应根据压力管道的具体情况,定期自行检查。自行检查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并做出记录。自行检查记录至少保存3年。自行检查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压力管道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四十九条

(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管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安排或进行压力管道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附属仪器仪表的定期检查、检修,并对上述维护保养和检查、检修情况做出记录。发现情况异常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条(公共安全教育)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制定公共安全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使用户、居民和从事相关作业的人员了解预防压力管道事故知识,提高安全意识。

第五十一条(事故预防)对于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做到:

(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

(二)建立巡线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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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第五十二条

(事故隐患处理)在用压力管道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对自行安全检查、定期检验和运行中发现的压力管道事故隐患或缺陷,使用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或缺陷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五十三条

(报废)压力管道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使用单位应对停用或报废压力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四条(事故报告)发生压力管道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向所在地县以上质检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监察任务与责任)各级质检部门对压力管道的生产单位、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等单位及有关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现场安全监察的重点和方式。对危害程度高的压力管道应加强预防性的安全监察。当发现压力管道事故隐患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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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当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相应单位和人员改正或督促其及时予以解决。

第五十六条

(审批工作要求)各级质检部门办理本规定所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严格依照本规定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本规定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压力管道的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质检部门发现其不再符合本规定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依法撤消原许可、核准、登记。

第五十七条

(审批时限)各级质检部门在办理本规定所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工作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检验和鉴定评审时间除外。

第五十八条(监察人员条件)压力管道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家质检总局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

压力管道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五十九条

(监察记录)质检部门对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出记录,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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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六十条(事故处理)各级质检部门应当按照事故处理的有关要求,对压力管道事故进行报告、调查,督促处理和结案批复,做好事故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期限逐级上报。

第六十一条(监察员权限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凭其监察员证件,在所负责监察范围内,有权进入压力管道的生产单位、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单位及所涉及的相关单位进行有关压力管道的监督检查; 有权要求这些单位报告有关压力管道安全情况,要求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有权向有关人员调查询问。被监察方有义务配合监察员的工作。

监察员有义务为被监察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干涉监察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侵害被监察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一般罚则)有下列情况之一并拒绝按照质检部门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及时进行整改的,由质检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经设计许可,设计压力管道者,责令废止其设计资料,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经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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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超出设计许可范围设计压力管道者,责令废止其设计资料,吊销其许可证书;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经许可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其生产压力管道元件上没有安全标记,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证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处罚;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未经安装许可而安装压力管道者,责令停止安装,恢复原状,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经安装许可但超出许可范围安装者,吊销其许可证书;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无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格从事压力管道安装无损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责令其停止承担工作,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超出允许资格范围进行无损检测的,吊销其资格证书;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应在压力管道安装前履行告知,而未履行者,责令重新履行手续,并处2000元至1万元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导致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未及时进行的责任者,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至2万元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未履行应履行的管理责任,责令其改正,并处5000元至2万元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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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八)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派遣无资格焊工或无损检测人员进行压力管道焊接或无损检测的用人单位,处2000元至1万元罚款;超出其资格范围进行焊接或进行无损检测的焊工或无损检测人员,吊销其焊工资格证或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

(九)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应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而未办理的使用单位,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

(十)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应在规定时限履行使用登记证变更、告之和注销手续而未及时履行的使用单位,责令其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未进行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的使用单位,责令其改正,并处5000元至2万元罚款;

(十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经培训和考核合格而从事相应安全管理和操作工作,责令其改正,并处2000元至1万元罚款;

(十三)违反本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应制订公共安全教育、事故预防方案而未制订或应采取事故预防措施而未采取、应实施公共安全教育而未实施者,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至1万元元罚款;

(十四)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未及时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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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措施消除压力管道缺陷或隐患的、应报废的压力管道未及时予以报废的使用单位,责令其改正,并处5000元至2万元罚款;

(十五)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妨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执行安全监察任务的单位,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十六)对伪造、涂改、转借压力管道设计、元件制造、安装许可证或者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等质检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监察专用证件者,没收或者吊销其相应的证书,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

第六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安装监督检验人员、型式试验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或者剽窃商业秘密的,由所在单位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特殊罚则1)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安装监督检验机构、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机构、型式试验单位,不能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或因管理不严,造成工作失职的,由核准的部门予以警告,并视情节暂时停止或者取消其资格。对因漏检、错检、误判造成事故的,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特殊罚则2)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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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监督检验、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有关压力管道的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制定。原已颁布的有关压力管道的安全技术规范,未予废止的仍然有效。

第六十七条 国外引进装置中压力管道的设计和验收可按协议规定的规范或标准进行,其中重要的安全技术指标不得低于我国现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六十八条 GC3级、GE类压力管道和临时安装使用的压力管道的使用管理,由使用单位参照本规定实施。每年年底使用单位向地(市)级质量监督部门报GC3级、GE类压力管道数量及安全管理情况。

第六十九条 实施各类压力管道行政许可和检验检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七十条 对本规定实施前使用的压力管道,依据有关检验规程、国家或行业标准和设计文件,按照合乎安全使用原则,经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或风险评估合格,经使用登记后,可继续使用。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X年X月X日起实施,自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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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原劳动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同时废止。附件一

压力管道类别定义及范围

一、长输(油气)管道系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代号为GA类,划分为GA1级和GA2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油气)管道为GA1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大于4.0MPa 的长输(油气)管道;

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最高工作压力≥6.4MPa且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地、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200km的长输(油气)管道。

(二)GA1级以外的长输(油气)管道为GA2级。

二、公用管道

公用管道系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代号为GB类,划分为GB1级和GB2级。

(一)GB1级:城镇燃气管道;

(二)GB2级:城镇热力管道。

三、工业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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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管道系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代号为GC类,划分为GC1级、GC2级、GC3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

1、输送现行国家标准《职业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 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苯除外)、高度危害气体介质(包含苯)和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的高度危害液体介质的管道;

2、输送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及《建筑防火规范》GBJ16 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包括液化烃),并且设计压力≥4.0MPa的管道;

3、输送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10.0MPa或设计压力≥4.0MPa,并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2级: 除本规定

(三)GC3级管道外,介质毒性危害程度、火灾危害(可燃性)、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低于(一)条规定GC1级的管道。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业管道为GC3级:

输送无毒、非可燃流体介质,设计压力≤1.6MPa且设计温度高于-20℃但不高于186℃的管道。

四、动力管道:火力发电厂用于输送蒸汽、汽水两相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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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的管道。代号为GD类,划分为GD1级、GD2级。

(一)GD1:设计压力大于等于6.3MPa,或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

(二)GD2:设计压力小于6.3MPa, 且设计温度小于400℃的管道;

五、集输管道:系指油气田内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管道,代号为GE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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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安全标记

一、安全标记样式如下图所示。

二、安全标记的大小可根据元件的大小按一定的比例确定,但最小高度应不小于5mm。

三、安全标记的使用

取得制造许可的单位必须在许可范围内的每个压力管道元件上标出安全标记。标记应标在明显可见的位置,且工整、清晰。

TS

图 安全标记式样

6.执法案卷文书管理规定 篇六

一、路政执法人员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案卷文书。

二、法律文书实行专人领管,不得任意借用,不得遗失,作废文书须保存完整,文书使用完后,将存根及作废文书交回内勤管理人员处,完善相关手续。

三、执法案卷文书应按规定的格式制作。

1、用墨水笔或签字笔填写,书写工整、清晰。

2、各项内容填写完整、准确;存根与送达联应一致。

3、案卷文书装订整齐。

四、执法案卷文书实行集中管理,分别立卷,一案一卷的原则,任何人不得私存案卷,结案前,案卷可由承办人保管,结案后,承办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案卷整理完备,移交专人保管,归档时,保管人要逐卷认真检查,严格验收,进行交接,不得接受制作不符合规定的案卷文书。

五、执法案卷文书非经批准不得调阅、借阅,对确需调阅的,应按规定办理手续。

1、调阅、借阅一般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明。

2、调阅仅限于司法机关,其他单位不得调阅。

3、借阅指当场阅读,阅后一律不准私自复印。

7.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察系统的设计 篇七

关键词: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电子监察

一、引言

依托先进的信息化技术, 充分利电子政务建设成果和经验, 在流程优化的基础上, 遵循“统一交易场所、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管理措施”的四统一原则, 将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行为集中在一个交易平台, 实现统一管理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管理和监督系统。同时以电子监察带动公共资源交易的建设、实现对公共资源交易整个过程的监察。最终建成集中统一、技术先进、运作规范、监管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实现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阳光化、服务化、规范化。从而大大改进经济市场环境, 推进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二、设计思路

(1) 集成监察、监管和市场交易服务大平台。交易中心提出一定的建设标准, 主要应包括:同一类型的交易业务程序标准、同一类型的交易业务交易规则标准、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察数据交换标准、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察系统功能标准、系统建设安全标准、技术标准。快速有效整合现有各交易中心的业务系统, 形成统一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平台软件, 分布式部署。各单位按照行政管理层级分级授权使用。

按照监察、监督管理和市场交易服务三者职能分离的原则, 建造包括监察、监督管理和市场交易服务的公共资源大交易平台, 统一标准、相互制约、资源共享、信息互通, 防范体制和系统风险。

(2) 全过程电子化智能化服务平台。以全面提供招、投、评、管、监等招投标全过程的电子化服务为目标, 在完成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的基础上, 提供招标、评标、竞价、通知等多种外围过程及环节的电子化服务, 如提供网上招投标系统、网上辅助评标系统、网上反竞拍系统等, 使交易过程规范、智能、方便、高效。

(3) 快速构建业务的弹性扩展平台。平台的建设, 从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的基本需求出发, 总结各类业务的共性, 形成统一平台。以此为基础, 针对各项实际业务的需求, 快速构建系统功能, 并根据具体用户的需求和业务发展的需求, 方便快速地构建其它业务系统, 如药品采购、产权租赁等。具有良好的扩展性、灵活性、资源可重用、高可用性等特点。

三、总体架构设计

安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管平台是一个连接多个部门的综合性大型电子政务应用, 必须考虑以后业务的变化与扩展及现有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整合, 因此系统的体系结构必须先进、稳定、易扩展, 既需要安全稳健的系统平台支持, 又需要面向更广阔的业务支撑和更灵活的应用集成扩展能力。

(1) 用户。用户是本系统的用户群, 本系统用户包括交易中心、评标专家、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监督管理部门、社会公众、纪检监察等单位或人员。

(2) 应用平台。根据需求, 将应用服务分为四类, 形成交易业务、交易监督、交易服务、交易纪检监察应用服务, 在四类服务的基础上快速构建各类专项系统, 重点建成政府采购业务和监察系统、工程建设招投标业务和监察系统、土地出让业务和监察系统、产权交易业务和监察系统。将来可根据需要随意扩展其它交易系统。业务提供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的管理服务, 监督提供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和监督服务, 主要是对招标人、投标人、专家、代理机构四类人员的监督。服务是公共资源交易门户网站, 是公共资源交易在互联网提供服务的窗口, 也是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察的信息发布窗口。公共资源交易门户网站可附加WAP网站功能, 方便用户用手机、PDA等上网查询、办事。纪检监察为纪检监察部门提供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环节进行实时监察的服务。

(3) 支撑平台:为应用平台提供必要的应用支撑、共享交换支撑, 数据支撑等。共享交换支撑:采用服务目录、服务总线、服务网关、服务生成等设备通过配制快速构建安全的共享交换平台, 为各部门、各系统提供资源服务化共享和数据交换;同时为业务、监督、服务、监察之间提供共享服务, 是信息资源共享及交换枢纽。

应用支撑:包括统一的用户管理、功能授权、安全机制以及可视化工作流引擎、监察规则运算引擎、动态表单定义、规则引擎、指标体系等支持业务开发的公共组件和模块, 使应用系统的开发规范而快速。

辅助系统:与共享资源交易相关的外围辅助系统, 如短信、邮件、语音等系统。

基础支撑库:是系统的数据资源层, 除了提供业务数据及基础数据的存储外, 还形成项目库、专家库等主题数据库, 为查询、统计、分析、数据挖掘等提供基础。

(4) 设施平台:由虚拟化服务器、虚拟化存储设备、网络设备、负载均衡设备以及系统软件构成。

(5) 四个体系:包括IT服务体系、IT治理体系、IT标准体系、IT安全体系, 保障信息化系统建设按规划设计正常进行。

四、总体网络架构

系统运行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依托电子政务外网构建, 应用系统将实现与综合管理平台整合, 实现统一平台应用系统架构。

网络架构拓扑图:

五、概念架构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概念架构图如下:

六、应用架构

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概念架构, 其应用架构如下:

(1) 公共服务。公共服务是建设在互联网上, 为代理机构、供应商、专家、社会公众等提供网上招标、网上拍卖、网上投标、网上评标、信息公开、网上投诉等服务。公共服务构建在门户网站群平台之上, 可定制开发相应的个性化的信息频道, 频道内容不仅可以通过内容管理系统发布、还可以自动聚合来自共享交换中的REST/SOAP服务, 同时为各类用户登录到虚拟化的个人桌面提供单点登录入口。

(2) 内部专用服务。内部专用服务为公共资源交易业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监察部门等相关部门提供服务, 从业务来分, 包括业务、监督、监察三类服务, 并为每类用户自动生成相应的虚拟化个人桌面。提供统一访问控制、用户背景感知、智能内容聚合、桌面展现渲染等机制。

(3) 共享交换。共享交换是由资源目录、服务总线、数据交换总控, 以及数据交换网关构成。它是是信息资源共享及交换枢纽, 它沟通了服务消费者和服务提供者之间的联系。它实现了本系统与行政主管部门、已有招投标系统、辅助系统等的服务调用和数据共享。并具备极强的服务感知、消息感知、事件感知等感知功能;能灵敏地感知各业务及监察系统的业务事件和系统消息, 自动调度相应的服务, 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系统、监察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网站的关联互动和数据交换。

七、技术架构

系统使用多层的分布式应用模型, 应用逻辑按功能划分为组件, 各个应用组件可分布在不同的设备上。 (1) 运行在客户端机器上的客户层:负责与用户直接交互, 支持多种客户端, 可以是web浏览器, 也可以是专用的应用客户端。 (2) 运行在服务器上的表示层:该层为基于Web的应用服务, 响应客户端的请求, 并可向后访问业务逻辑组件。 (3) 运行在服务器上的业务逻辑层组件:主要封装了业务逻辑, 完成复杂计算, 提供事物处理、负载均衡、安全、资源连接等各种基本服务, 程序员在编写组件的时候, 可以不关心这些基本的服务, 可以集中注意力于业务逻辑的实现。 (4) 运行在数据服务器上的信息系统层:该层包括了现有系统 (数据库系统, 文件系统等) , 系统提供多种技术以访问这些系统。

采用多层结构为程序开发者带来了许多好处:简洁化, 应用程序可移植性, 组件的重复利用, 开发复杂应用程序的能力, 事物逻辑与表达逻辑的分离, 多操作环境的开发, 分布式配置, 应用程序的协作, 系统的集成, 以及指导性资源和开发工具等, 具有可伸缩性、灵活性、易维护性的特点。

八、关键技术

采用W O A架构、背景感知计算、内容聚合计算、OLAM等技术。 (1) WOA (Web Oriented Architecture) 架构技术, 即为面向Web的、第二代SOA架构技术, 它汲取了B/S结构和SOA架构的核心优势, 并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察工作人员及领导提供了良好的操作体验, 确保本系统具有协同性、可重用性、可组合性、服务可寻址性、适应性、自治性、松耦合等先进特性。 (2) 背景感知计算 (Context-Aware Computing) 技术, 即能够感知用户背景, 主动为其提供最合适的定制内容、产品或服务, 采用背景感知计算技术自动感知各个业务人员及领导的操作习惯, 实现不同用户登录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后, 所看到的个人桌面和常用功能完全不一样, 为角色不同的业务人员及监察领导提供良好的操作体验。 (3) 内容聚合计算 (Content Mashup Computing) 技术, 即能够聚合各业务及监察子系统的各种信息资源, 如:常用功能聚合、待办任务聚合、子系统报表聚合、子系统消息聚合、子系统日志聚合, 改被动为主动, 打破以往的“人找信息、人找任务”的系统模式, 创新“信息找人、任务找人”的新模式。 (4) 采用OGSA架构技术, 即网格服务架构技术, 以多个站类、多级站点和多种频道为三维格架模型, 同时支持虚拟化网格式的站群部署、物理化网格式的站群部署两种部署模式, 构建公共资源门户网站群, 为社会公众、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招标人主管单位等用户群体提供网上办事、互动服务、信息服务等。

九、应用系统内容

9.1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应用平台。包括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监察, 具体如下: (1) 在四个应用上构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系统, 实现业务过程处理及业务监督。如建设工程招投标业务系统、政府采购业务系统、产权交易业务系统、土地出让业务系统。 (2) 构建综合电子监察平台, 在四个应用上构建建设工程招投标电子监察系统、政府采购电子监察系统、产权交易电子监察系统、土地出让电子监察系统, 同时建设重大项目电子监察系统, 并且将其纳入综合电子监察平台中。 (3) 在四个应用上构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服务, 即公共资源交易门户网站, 为专家、公众、代理机构等提供多种服务。重点建设信息公开、网上招标、网上拍卖、网上投诉系统。

9.2建设公共资源交易支撑平台。包括共享交换支撑、应用支撑、基础支撑库及辅助系统。其中共享交换是此系统的数据共享交换中枢, 实现本系统与外围系统、业务系统与监察系统之间、门户网站与内部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和服务共享;基础支撑库, 实现数据的统计分析及服务化共享, 形成主题数据库包括招标项目、招标人库、投标人库、专家库、代理机构库等, 为以后的诚信管理监控做数据基础。

小结

阳光交易平台的建立, 把工程招投标、政府性采购、矿权交易、土地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全部纳入交易平台进行统一规范管理, 不断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 最大限度的发挥市场在公共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实现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进行、规范管理、阳光交易。

参考文献

[1]袁满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化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 2012, 22.

[2]肖俊才, 龚松, 薛婧.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的江西模式[J].电子政务, 2012, 2.

8.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规定 篇八

第一条 为了促使本市继续教育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严格执行《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保证《规定》各项制度的落实,全面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整体效能,根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与《规定》有关的市和区、县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各系统、各行业、各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上述机关或组织必须根据本责任制规定,使行政执法经常化、规范化,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三条 本责任制实行分级职责和综合职责两部分。

第二章分级职责

第四条 市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规定》配套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二)编制全市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规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定、实施、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四)负责对全市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协调工作。

(五)负责全市继续教育年度统计报表的制作、布置、汇总和分析工作。

(六)负责制定全市继续教育公共课程的教学计划,并组织教学实施。

(七)提出继续教育年度执法主要目标和检查评估办法,会同本市教育监督部门对各区、县,各委、办、局(总公司)和市属高等院校的继续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八)负责向国家人事部、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教科委汇报本地区继续教育执法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

(九)制定继续教育管理队伍建设计划。组织市属各委、办、局及区、县等单位的继续教育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研修等活动。

(十)根据《规定》第十五条-——十八条规定,制定继续教育的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区、县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本区、县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F)编制本区、县的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区、县继续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定、实施、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四)负责对本区、县各行业、各系统、各单位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协调工作。

(五)负责本区、县继续教育年度统计报表的布置、汇总和分析工作。

(六)负责本区、县继续教育公共课程教学的组织实施工作。

(七)根据本市继续教育年度执法主要目标和检查评估办法,会同本区、县教育监督部门对所属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八)负责向北京市人事局、区县人大常委会或区县人大教科委汇报本地区继续教育执法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

(九)制定本地区继续教育管理队伍建设计划。组织所属单位继续教育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研修等活动。

第六条各委办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系统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二)编制本系统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所属系统各单位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工作。

(四)负责本系统继续教育统计报表的综合汇总、分析、总结工作。

(五)负责制定本系统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六)对所属单位继续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根据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要求,进行工作汇报。

(七)制定本系统继续教育管理队伍建设计划。组织本系统所属单位的继续教育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研修等活动。

第七条行业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行业继续教育的发展规划、计划。

㈡制定本行业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规范本行业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组织编制行业继续教育的科目指南、教学大纲和教材。制定行业的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局(总公司)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局(总公司)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二)编制本局(总公司)继续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和继续教育经费预算,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局(总公司)继续教育年度统计报表的布置、汇总和分析工作。

(四)负责本局(总公司)继续教育公共课程教学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对所属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六)负责汇报本局(总公司)继续教育工作开展情况。

(七)制定继续教育管理队伍建设计划。组织所属单位继续教育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研修等活动。

第九条 企业、事业基层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编制本单位继续教育年度计划。

(三)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四)保证继续教育经费支出。

(五)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工作目标,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

(六)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奖惩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综合职责

第十条 各区县、局(总公司)继续教育工作领导的职责

(一)负责指导本地区、部门继续教育规划、计划和配合行政执法的各项继续教育制度的制定。

(二)领导、组织、协调各继续教育职能部门、处室的继续教育工作,明确其责任目标和制定奖惩办法,确定从事继续教育管理人员的职责。

(三)根据部门、处室的责任目标进行定期考核和奖惩,对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批评和惩处。

(四)监督继续教育经费专项使用情况,以确保继续教育经费的落实。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办学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继续教育的三项主要任务(见《规定》第四条)和首都经济发展需要,组织开展各种类型的继续教育办学活动。在办学中,学习内容应突出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学习方法应灵活多样,讲求实效。

(二)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择优选聘继续教育教师,教师条件应符合《规定》第十三条的有关要求。

(三)根据继续教育教学需要,编写继续教育教学大纲和教材,提供继续教育参考资料。

(四)面向社会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应遵守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监督。

(五)按照北京市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办学费用。

(六)开展继续教育教学评估和效果跟踪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的继续教育管理职责

(一)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根据财力将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继续教育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要把继续教育经费纳入职工教育经费中安排,并确保专款专用。

(三)继续教育经费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从科研经费和项目资金等经费中开支。

第四章附则

9.《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解读 篇九

首部全面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期由公安部制定下发,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此,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接受采访,对《规定》中的5大亮点做了全面解读。

亮点1:

全面系统、公开透明、手段多样

据孙茂利介绍,以往关于执法公开的要求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且往往只涉及执法公开的某一领域和方面。此次制定下发的《规定》在认真总结基层创新经验的基础上,对公安执法公开工作作出了全面系统规定,明确了执法公开的分类、原则、范围、内容、方式、时限、职能部门和监督救济渠道等,为各地准确理解把握执法公开的内涵和外延,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提供了指导。

《规定》进一步延伸拓展了执法公开的范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安工作特点,详细列举了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对实践中取得较好效果的公开措施,作了倡导性规定。如,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定期向社会公开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等。结合基层的成熟做法,《规定》扩大了向特定对象公开的范围。如,增加规定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

为适应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在报纸、广播、电视和文书告知、电话通知等传统手段外,增加规定了政府网站、信息屏终端查询和短信告知等公开方式。同时,与时俱进地要求各地公安机关逐步开展网上公开办事,进一步拓宽了执法公开的渠道和方式。

亮点2:

推动执法公开向警民双向沟通转变

网上公开办事代表了执法公开的发展方向。网上公开办事是执法公开的重要内容,既包括应当使社会周知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等信息,也包括特定对象应当了解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受理情况、办理结果等信息;既包括发布执法信息,也包括提供在线预约、咨询、申请、受理等服务,开展在线满意度测评,受理投诉和意见建议。推行网上公开办事,使执法公开从单向的信息公开,扩大到警民双向交流沟通,深化和拓展了执法公开的内涵。

孙茂利指出,网上公开办事有成熟的实践基础,从实践情况看,网上公开办事无论是工作理念、制度机制,还是日常运行、信息技术保障都日趋成熟,为进一步深入推进这项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对网上公开办事专门作出规定,既是对各地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也是对此项工作的深化和促进。

亮点3:

要在逮捕后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公开时限与公开事项密切相关,针对不同的公开事项,《规定》对公开时限作了不同要求。

关于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限包括了三种情形。一是原则规定自执法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主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8条关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的要求。二是规定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信息应即时公开。主要考虑到此类信息时效性强,且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如果不即时公开,会给群众出行带来不便。三是规定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可以定期公开。主要考虑到这些信息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周期性,为给各地一定的自主空间,规定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定期发布。

关于向特定对象公开和网上公开办事,公开时限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按照法定时限公开。向特定对象公开和网上公开办事的时限,现行法律规范对不同公开事项和对象有不同的规定。如,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公安机关办理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12条规定:“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分别作出处理,并通知申请人”,等等。二是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规定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主要考虑到此类信息与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公开不及时,会直接影响相关特定对象实现权利或履行义务,结合基层的实践经验,将这类信息公开时限设定在5个工作日内。

亮点4:

公开敏感执法信息,必要时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公安机关公开的执法信息涉及多个部门、警种,而这些执法信息都是在日常执法工作中产生。为便于公安机关及时、准确地公开执法信息,《规定》规定公开执法信息由制作、产生或保存该信息的内设机构负责。如,公安机关采取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由交管部门发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信息,由办案部门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

同时,为积极稳妥做好重大、敏感执法信息的公开、发布工作,《规定》明确必要时由相关部门征求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法制部门、保密部门意见后发布。如,办案部门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时,应当征求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法制部门、保密部门的意见。

亮点5:

执法公开可以实现“双赢”

孙茂利告诉记者,执法公开是公安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满足群众新期待、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推行执法公开可以实现公安机关和群众的“双赢”,既方便服务群众,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又降低公安机关执法成本,强化对执法活动的外部监督。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解决各地执法公开工作开展不平衡、公开措施比较零散等问题,公安部在深入总结基层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10.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规定 篇十

管理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室:

《惠州市纪委监察局电子监察中心管理规定》业经市纪委常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纪委办公室

2008年7月1日

惠州市纪委监察局电子监察中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电子监察中心稳定运行,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监督体系,结合我市监察工作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惠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个办法制定本 1

规定。

第二条 效能监察室负责惠州市纪委监察局电子监察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以及通过电子监察系统组织对依法行政、效能、廉政、投诉等工作的督查督办。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分工协作,联动应急。

(二)公平公正,实事求是。

(三)优质高效,规范廉洁。

第四条 岗位职责

效能监察室指定专人负责制定系统的整体管理发展规划与组织安全运行。

(一)负责与全局内部及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业务协调工作,提供网站定期和不定期的更新内容,投诉的处理及反馈、督查督办,组织满意度调查和绩效测评,并根据各类监察督办结果提供测评报告。按时上报、通报和呈报绩效测评结果。

(二)负责对软硬件系统的日常管理、安全运行和更新维护,对软件子系统及监控子系统的日常值机检查等工作。

(三)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运行管理

电子监察系统(软件子系统部分)主服务器托管在市信息中心主机房,电子监察系统(监控子系统部分)在监控中

心及各监控点运行,必须保障系统、网络、应用、设备均满足每天24小时安全稳定运行及信息的及时更新维护。工作时段内,值机人员必须保证对软件子系统和监控子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不间断的监控。

电子监察系统的功能及信息更新必须由值机人员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有关负责人审核后实施。

电子监察系统任何形式的对外宣传、对外提供信息以及接待活动等均须报经有关负责人书面许可。

电子监察系统用户根据所分配的权限操作本系统,禁止任何人通过任何不正当手段查阅或获取电子监察系统的任何信息。因特殊工作需要查阅或获取的必须报经局领导书面许可。

第六条 维护管理

系统发生任何故障时,值机人员接报后应根据故障发生的情况以及影响面自行决定采取应急处臵措施或故障恢复措施,在30分钟内能自行妥善解决的应立即解决并书面记录故障原因及解决办法,不能在30分钟内自行解决的应立刻通报有关负责人。

故障排除后一个工作日内,值机人员必须对故障的发生和排除进行书面分析,提出建议并经讨论后形成书面故障评估报告进行存档。

软件子系统的更新升级必须在同运行环境的模拟环境

下测试无任何故障后方可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必须事先发布有关系统升级的通知,所有升级工作均必须书面记录时间和情况。

监控子系统的全部设备必须定期在每月第一周周一的上午开机检查,并运行1小时以上方可结束。演练结束后须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并由专人专职跟踪直至问题解决。

第七条 业务管理

电子监察系统需要监察督办的事项,由有关负责人将情况向分管电子监察系统的局领导书面申报,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处理原则,由局分管领导批转局相关业务室或责任单位处理,其反馈结果报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内网网站公开。

第八条 责任追究

电子监察中心工作人员在处理电子监察系统内部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效能责任;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

(一)对有关电子监察系统的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

(二)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交办工作的;

(三)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四)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臵之不理的;

(五)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擅自作出决定的;

(六)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

(七)对外发文未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及加盖印章,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

(八)未按行文规则对外发文,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

(九)未经领导审定签发对外发文的;

(十)未按规定使用公章的;

(十一)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贻误电子监察事务管理工作的。

电子监察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效能责任的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诫勉教育;

(三)通报批评;

(四)书面效能告诫;

(五)调离工作岗位和参加离岗培训;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 忽职守、泄露秘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追究刑事责任。

主题词:监察办法通知

抄送:委局领导、省监察厅效能监察室

11.国土执法应善于借力 篇十一

拓宽“借力”渠道

借力政府:将卫片执法检查纳入政府年终目标考核

怀化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胡伟认为,当前的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只注重责任追究,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一些地方对待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态度是“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很多情况下工作都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

为了改变工作被动的局面,他建议将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纳入政府年终目标考核,对工作成绩出色的地方给予耕地指标奖励,对工作不达标的地方扣除耕地指标甚至冻结用地审批,以此来促进各地积极主动地开展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借力司法部门:加强司法衔接工作

“制止难、执行难”是长期困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的一道难题,如何将违法行为控制在萌芽状态,成为了很多国土执法人一直思考的问题。

郴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邓安玉提议,为有效解决国土执法“制止难、执行难”的问题,要加强与法院、公安等部门之间的衔接工作,建立行之有效的协作机制。例如可以与法院协调,建立国土资源执法司法提前介入机制,通过“通知类准行政行为”非诉执行,将强制执行引入“快车道”,确保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被制止在萌芽状态。

借力法规制度:应出台操作细则

长沙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彭志明、湘西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王千军提出,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耕地保护、处罚执行等方面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例如对耕地毁坏的鉴定程序和对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罚的具体执行问题,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做法不一,没有统一的规范。

为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确保执法行为的公平公正,他们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出台相关操作细则,对此类问题予以统一规范,填补法律空缺,以便地方在执行时能够有所适从。

创新执法形式

改革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式

常德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杨文平指出,现行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制不科学,一年一度的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任务繁冗,耗费了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大量精力,而且很多工作都是重复进行,存在“频率高、效率低”的问题。

为减轻基层工作压力,节约人力物力,避免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他建议上级主管部门改革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式,化繁为简,将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由全面铺开改为重点监控或者由一年一度改为数年一度。

组建乡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

农村是土地、矿产资源的主要区域,广大农村和边远地区既是耕地保护的第一线,也是防范矿产资源违法的主战场。常德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杨文平认为,当前乡镇政府热衷于招商引资,基层组织和乡村居民法律意识普遍不高,基层执法监察任务尤为繁重,国土资源违法形势日益严峻。组建乡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的做法,是强化基层执法监察工作的有益尝试,对有效缓解基层执法监察压力具有很强的现实借鉴意义。

目前常德市已在鼎城区、临澧县推行组建乡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试点,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以鼎城区为例,该区将原有的34个国土资源所裁撤,组建了9个乡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整合基层执法力量后,执法能力显著提升,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明显减少,行政运行成本也大幅下降。2010年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违法占用耕地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仅为1.54%;以前34个乡镇国土资源所每年的行政支出为250万元左右,中队组建后两年的行政支出分别为198万元和145万元,分别下降了20.8%和42%。

强化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新增建设用地监管是执法监察工作的重点,由于在执法工作中存在重查处、轻监管的问题,导致对新增建设用地的情况掌握不及时、不全面,对用地中存在问题的督促整改也很难跟上,往往等到发现时,违法用地事实已经形成。

株洲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熊永生、怀化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胡伟等人建议,要转变执法观念,加强对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工作,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建设用地批准书现场公示、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等制度,督促用地者严格按照审批的用途、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进行建设,形成“批前早介入、批中严把关、批后重监管”的全程监管机制。

改善执法环境

加强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配备

目前,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已成为国土资源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随着此项工作逐步走向专业化、规范化、常态化,原来设立的一些诸如“卫片办”之类的临时机构已跟不上发展的需求;同时,大量抽调人员造成了一些基层单位的日常工作开展受到影响,加之抽调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也影响了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效率。

为提高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并避免其他日常工作受影响,邵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李延龄建议,加强机构配备,成立有正式编制的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并配置专业人员,专门从事此项工作。

保障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经费

在现行财政收入分配机制下,一些地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的工作经费要靠完成罚款任务来保障,已成为“以罚代批、以罚代刑”的“幕后推手”。

为杜绝此类现象,张家界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李耀明、岳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李志宏、邵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李延龄、永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负责人周涛等多人建议,改革财政收入分配机制,取消罚款任务与工作经费挂钩的“弊政”,从土地、矿产“两权”价款中按一定比例拨付执法监察工作专项经费,彻底解决执法人员靠罚款吃饭的问题。

善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国土资源已成为各方利益争夺的焦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的压力越来越大,权力小、责任大、地位低,经济待遇与同类岗位相比偏低,频发的暴力抗法事件导致人身安全经常受到威胁。责权利的不对等使得执法监察人员普遍存在畏难情绪,工作积极性受到打击。

对此问题,大部分支队长纷纷表示有同感,呼吁各级领导要善待执法监察人员,从经济、政治待遇上对其高看一筹,不要让执法监察人员“流血流汗又流泪”;建议为执法监察人员落实岗位津贴和人身伤害保险,解决执法监察人员的“后顾之忧”;针对当前执法监察人员面临问责风险加大的问题,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出台指导性文件,为执法监察人员规避问责风险提供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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