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住房补贴管理办法(10篇)
1.企业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篇一
十堰市城区人才住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来我市工作,加快优秀人才集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有利于人才安居乐业的环境,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我市城区工作、且没有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住房或没有入住本市人才公寓或公共租赁住房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住房补贴方式分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两类。
第三条
人才住房补贴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市委人才办负责牵头协调,市人社局负责人才住房补贴的申请受理,及资格认定、初审工作,市房管局核查申请人住房情况,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拨付、使用和监督。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四条
通过《十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办法》引进的四类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1.来源依据:《十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办法》中对引进人才对象和范围的界定)
第三章 补贴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 购房补贴的条件和标准:
市直企业引进的A类高层次人才给予50万元购房补贴,B类高层次人才给予30万元购房补贴,其购房补贴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按50%的比例承担;引进的C类高层次人才,由市财政给予10万元购房补贴;引进的D类高层次人才,由市财政给予6万元购房补贴。
市直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引进的A类高层次人才给予50万元购房补贴,B类高层次人才给予30万元购房补贴,C类高层次人才给予5万元补贴。购房补贴均由市财政承担。
其他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市直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购房补贴政策等同。(2.来源依据:《十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办法》中对购房补贴的相关规定。其中,市直企业引进C人才补贴10万元、D类人才补贴6万元、市直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引进的C类高层次人才给予5万元补贴源自《我选湖北-圆梦车城》(十办发[2017]11号“关于提供住房保障和相关落户政策”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租房补贴的条件和标准:
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没有享受购房补贴,且未入住人才公寓的,可享受租房补贴。其中,A类高层次人才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租房补贴;B 类高层次人才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租房补贴;C类、D类高层次人才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租房补贴。(3.来源依据:《关于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实施意见》(十办发[2017]10号)第十九条“提升人才服务保障水平”中的相关规定;《我选湖北-圆梦车城》(十办发[2017]11号“关于提供住房保障和相关落户政策”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申请住房补贴按以下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填写《十堰市城区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二)申报。用人单位进行初审、内部公示,签署意见后报市人社局。
(三)初审。市人社局对人才补贴的资格、等次进行认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四)审批。市房管局汇总人才住房补贴人员名单,报市委人才办集中审批。
(五)发放。市财政局按规定将住房补贴拨付至补贴对象个人账户。
第八条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十堰市城区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
(二)引进人才认定文件(证书);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城区无房证明;
(四)申请人提供指定开户银行及账号。
第五章 有关事项
第九条 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政策不得同时享受,若夫妻双方同时符合购房或租房补贴条件的,按条件最高的一方申请享受。
第十条 申请购房补贴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申请人凡在十堰城区购买商品房的,自交付之日起3个月后,不再享受租房补贴。
第十二条 因人才流动等原因申请人离开原工作单位的,按以下方法处理:若在十堰城区内调动,由本人提出申请,新工作单位及时上报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备案;若新工作单位不在城区的,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不再享受租房补贴。
第十三条 购房补贴、租房补贴一般每半年集中办理一次,实行先租(购)后补。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对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申请人应承担相应后果和责任。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要认真核实,严格把关。市人社局和市房管局要加强监管,对人才住房补贴发放的真实性进行抽查。对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在审核时把关不严、后续管理中未尽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房管局商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十堰市城区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
2.企业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篇二
自从经济适用房诞生以来, 争议就一直不断, 最近社会各界关于经济适用房的争论又有激烈的升温。茅于轼、张曙光等学者提出经济适用房不公平, 容易滋生腐败, 提出应该取消。今年两会期间多位政协委员提议停建经济适用房, 而转为推行廉租房制度。有关经济适用房被私下分配或公开发售中作弊的丑闻往往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国内各界对经济适用房政策的批评一般集中在分配环节, 也有很多学者指出即使把分配问题解决好了, 经济适用房在生产、使用和消费环节上都存在着“生产效率低下”、“没有退出机制-不可动态持续”、“居住性差”、“贫困聚居”等多种难以克服的内在缺陷。
需要强调的是, 即使经济适用房在分配环节上尽善尽美, 也无助于住房保障的落实, 因为买得起经济适用房的基本不是最困难家庭。我们可以从国家统计局有关数据中确认这一点。即使以2007年这个经济适用房看起来最实惠的时段为例, 全国经济适用房的均价为1754元/平方米, 虽然不到商品住房均价3645元/平方米的一半, 但对于20%的低收入户和最低收入户来说, 一套9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的房价仍分别是他们家庭年可支配收入 (以三口之家来计算) 的8.9和13.7倍。还需要注意的是, 数据中我们发现各省区经济适用房2005~2007年的套型面积均值竟然高达110平方米, 只比纯商品住房的平均套型面积132平方米略低。按套型平均面积计算下来的房价和收入之比要达到11倍和16.7倍。所以, 低收入家庭对经济适用房完全没有购买的可能, 而他们才是真正需要住房保障政策帮助的。
针对以上问题, 笔者多年来一直力主保障性住房必须“只租不售”, 不能将产权出售给住户。只有“只租不售”, 不准变成私有财产, 才能避免腐败和寻租;某种程度上, 茅于轼提出的“廉租房不要厕所”的言论虽然偏激, 但是符合经济学的自我激励机制, 即要选择合适对象但不合适其他非对象群体的保障形式。
对中低收入家庭, 包括中间收入、所谓“夹心层”家庭的住房问题, 笔者一直提倡政府要大力推进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这样的社会化租赁体系。对低收入家庭住房的保障问题, 笔者一向以为, 要以货币化的住房补贴为主。实施住房津贴的一个关键要点是要让受资助人有自己挑选住房的选择空间, 不能硬性规定地点和住所, 因为只有他们自己才知道什么住房最适合他们, 最便利上班和生活。有的人喜欢住得离上班近一点, 哪怕住得贵一些小一些也愿意;有的人就是喜欢住得大一些, 哪怕为此上班路上累一些也乐意。这些都是政府无法具体知道的, 代其做决定只会好心办坏事。
笔者曾对经济适用房和其他类型的政府参与住房修建与分配的做法做过研究, 其中一个主要问题是, 由政府修的住房项目一般为了节约成本, 质量都相对低等, 并且建造在城市边缘, 交通一般十分不便, 很难与申请家庭的上班交通需求联系起来。于是经常发生这样的事:穷人住进了政府提供的住房, 住房消费虽然降低了, 但交通费用猛增, 使受资助家庭的总体经济状况与福利水平并没有得到实质改善。政府也花费了很大精力与财力, 却不能让老百姓真正感到满意。所以担心成片建设的廉租房也会出现这种问题。
在参考国外通行做法的基础下, 笔者提供落实住房津贴实施的如下思路:
(1) 找房:符合资格的申请对象家庭可自行从市场上寻找到有意向的住房, 当地住房公共管理机构亲自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审查, 认定该套住房既满足最低的卫生和质量、环境要求, 不过于奢华, 不超出中低收入者的合理居住标准。这其中需要参考申请人家庭的家庭构成、成员人数与年龄, 才能决定其合理的住房需要, 配合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体系的建设。
(2) 定补:当地住房津贴管理机构根据当地租房市场当前的平均租金水平, 从而为这个房子定出合理的租金标准。如果住房津贴受资助人的家庭总收入低于一定的线, 比如当地贫困救助线, 那么受资助人最多只需要支付相当于收入的30%。在这个房租水平上, 与政府规定的标准租金的差额不足部分, 全部由政府承担。这个差额也就是政府要支付的住房津贴金额。
(3) 支付:住房津贴管理机构可直接与该房房东或租房公司签约, 房东承诺以标准租金来接纳受资助人, 从受资助人那里获得相当于其30%收入的房租, 政府将与标准租金之间的余下部分, 直接支付给房东。
在落实住房津贴实施时, 有三个重要问题需要讨论:
第一, 覆盖范围。在住房津贴起步时候, 应该只面向低于当地贫困线的人群。日后应逐渐放开覆盖范围。实际上当前不仅贫困人口, 连大多数中下收入人群都存在较严重的住房问题。在美国是规定家庭收入低于地区中间收入值一半的, 有资格申请住房津贴。2007年第一季度, 全美约有195万家庭受到住房津贴的资助。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 住房津贴一直是美国帮助穷人解决住房问题的最主要工具。
第二, 补贴标准。原则上补贴随收入递减。如果申请人的收入提高, 高过政府规定的贫困救助线, 则按照一定比例, 比如25%, 从超额部分中扣除住房津贴可发放金额。这样收入高到一定水平就自动丧失了享受住房津贴的资格。当然, 也需要根据家庭结构、人口多少、就业人口、就业稳定性、住房困难程度、地段需求等因素综合考虑。但应该有一个向社会清晰公开、大家基本认可的计算标准。
第三, 房源。这是一个难点所在。虽然住房津贴领受人可以去市场自己租房, 但在补贴费用有限的前提下, 并不是最佳的做法。这样容易出现管理失控。而且私人租房不稳定, 对租户也不利。住房津贴对应的房源上应该有控制, 总体上应该以现有闲置的老公房、中低档次新房为主要来源, 最好处于政府公共住房部门的直接控制下。政府不一定需要收购所有权, 收购使用权即可, 即与这些闲置住房的房东签订5~10年协议, 跟一些老人可以签订终生协议, 相当于这些房东委托政府或公共住房管理公司来代为管理他们不需要的住房, 替他们收租。政府有了房源, 房东有了长期稳定的租金来源, 双方都得利。
政府大规模集中兴建廉租房, 不符合分工原则, 况且还可能产生“贫民窟”和“贫困陷阱”。最好的办法是住房全部市场化供应, 政府分散收购闲置中低档住房的产权或使用权, 再用来安置中低收入家庭, 为他们部分或全部买单。
总之, 实施要点是, 在保证受益人改善住房条件、住上合乎标准住房的同时, 既保障受资助人在住房上的开支不超过收入的30%, 对其他必需生活消费不会造成挤占, 也须要求受资助人分担一定的成本, 杜绝用政府福利养懒汉的现象。笔者同时认为, 住房津贴完全也可以用于支持住房购买计划, 补贴按揭月供, 以及用于住房的维护整修, 只要申请人符合同样的收入条件。具体的实施细则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深化改造, 但总的精神应该就是保证只要是合理的住房消费, 都应该成为每个居民都可支付得起的消费。
3.企业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篇三
宁财综 〔 2003〕155号
各部、委、办、局 , 各有关单位 :
现将《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 请遵照执行。
附件 : 《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市财政局
二 ○○ 三年三月十三日
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稳妥推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 , 做好我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 ,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等部门关于〈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发〔 2002]208 号)文件精神 , 经市政府同意 , 制定本办法。
一、2003年市本级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安排
(一)2003 年市本级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2003 年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离休干部、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 2002 年 12 月 31 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2002 年 12 月 31 日前购房的在职职工。
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步骤 :2003 年 3 月 , 各部门对住房补贴发放工作进行宣传 , 做好住房补贴发放的准备工作;4 月 , 受理住房补贴申请 , 进行住房补贴发放。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要优先安排 , 可直接发给本人;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也要优先安排 , 可按退休年限长短顺序直接发给本人。
(二)机关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标准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由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组成。各单位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可发放购房补贴 , 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发放工龄补贴。
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现为 720 元 /平方米)与住房补贴面积之积。住房补贴面积按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与原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我市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建筑面积)为 : 一般干部、职工为 75平方米 , 科级干部为 90平方米 , 处级干部为 110平方米 , 南京市副局级干部 120平方米 , 厅局级干部为 135平方米。
工龄补贴额为职工家庭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现为 8.16 元 / 年·平方米)、工龄、住房补贴面积三项之积。工龄指职工 1992 年 6 月 30 日以前的工龄。
住房补贴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住房补贴 = 购房补贴 + 工龄补贴、购房补贴 =720 元 /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一原住房面积〉、工龄补贴 =8.16 元 /(年·平方米)×工龄×(住房面积标准一原住房面积)
(三)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由单位住房资金(含公有住
1房售房款 , 下同)、单位自有资金(含预算外资金 , 下同)解决 , 并经财政审核后使用。不足部分申请财政专项补贴资金。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由单位住房资金、单位自有资金解决。
二、2003年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安排方案、住房补贴资金使用顺序 :(1)单位住房资金;(2)单位自有资金;(3)财政专项补贴资金。、“ 轮候制 ” 发放 : 各部门要积极调动单位住房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发放住房补贴 , 不足部分可申请财政专项补贴。住房补贴资金筹集确有困难的 , 对该部门按宁政办发 [2002]208 号文件规定的 “ 轮候制 ” 执行。
优先发放不需财政专项补贴的部门 , 再发放需要财政专项补贴的部门(从规模小到规模大排序)。
对财政专项补贴的部门 , 在补贴过程中 , 按以下顺序轮候 :(1)单位内部 , 按离休职工、退休职工、有特殊贡献在职购房职工、无房在职购房职工、在职购房职工轮候;(2)同一部门中 , 按无稳定自有资金收入单位、有少量自有资金收入单位、有充足自有资金单位轮候;(3)同属行政机关的 , 按全部经费来源为预算内资金的单位、部分经费来源为预算内资金的单位。、主管局及下属单位公有住房售房款的调剂 : 同一主管局及下属单位的公有住房售房款可在主管局内部调剂使用 , 在主管局及下属所有单位公有住房售房款都用完后 , 才可使用下一顺序资金。、主管局及下属单位财政专项补贴资金的调剂 : 主管局及下属单位在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住房补贴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后 , 可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 , 按宁政办发 [2002]208 号文件精神和各单位住房补贴资金需求的轻重缓急 , 对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在本部门内进行调剂使用。、申请财政专项补贴的前提 : 在部门住房资金和自有资金不到本部门住房补贴发放额的 30% 时 , 才可向市财政局申请财政专项补贴。、教育、卫生、公安、城建部门 2003 年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 : 教育、卫生、公安、城建部门发放人数多、资金量大、情况比较复杂 ,2003 年 , 对此类部门住房补贴资金来源做如下安排 :(1)部门及下属单位的单位住房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本部门住房补贴的发放。(2)教育、公安部门单位住房资金和经审核可动用的本部门单位自有资金(含预算外资金)不足发放本部门住房补贴的 , 市财政局按不超过住房补贴资金当年缺口的 20% 安排财政专项补贴资金。(3)卫生部门中的公共卫生单位比照教育、公安部门补助比例安排财政专项补贴资金。鉴于市级医疗机构是差额事业单位 , 市财政局按不超过住房补贴资金当年缺口的 10% 安排财政专项补贴资金。(4)城建部门中全额事业单位按不超过住房补贴资金当年缺口的 20% 安排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对城建部门的差额事业单位 , 市财政局按不超过住房补贴资金当年缺口的 10% 安排财政专项补贴资金。
三、住房补贴资金申领步骤
(一)各单位将本单位申领住房补贴老职工的《南京市职工住房情况表》、《南京市职工购房(工龄)补贴申请表》报市房改办审核。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申领住房补贴须先由市委老干部局审批 , 再和单位其他人员材料一并报市房改办。
企业离休干部申领住房补贴须经市委老干部局单独审批后 , 由市委老干部局统一扎口报市房改办。(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房改办另行制定)
市管干部申领住房补贴须经市监察局审核盖章 , 再报市房改办。
(二)各单位将本单位所有经市房改办审核、符合条件职工的住房补贴情况进行汇总。根据《南京市职工住房情况表》、《南京市职工购房〈工龄)补贴申请表》汇总填写《南京市单位职工购房(工龄)补贴审批表》、《南京市单位职工购房(工龄)补贴清册》。
(三)主管部门将本部门所有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 下同。)《南京市职工住房情况表》、《南京市职工购房(工龄)补贴申请表》、《南京市单位职工购房〈工龄)补贴审批表》、《南京市单位职工购房(工龄)补贴清册》〈以下简称 “ 四表 ”)收集完整 , 进行复核 , 并签署意见。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整个部门情况汇总 , 填写本部门《南京市市本级部门住房补贴审批表》、《南京市市本级部门发放住房补贴清册》(以下简称 “ 两表)。
主管部门中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聘用人员按所聘职务核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 , 须由市人事局认定 , 并在《南京市市本级部门住房补贴审批表》上盖章确认。
(四)主管部门将本部门 ” 两表 “ 及所有单位 ” 四表 “ 报送市房改办审批。市房改办在《南京市单位职工购房(工龄)补贴审批表》、《南京市市本级部门住房补贴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 力口盖 ” 南京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审批专用章 “, 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报申请部门。
(五)由主管部门统一扎口将 ” 两表 “、” 四表 " 及本部门《南京市市本级部门发放住房补贴清册》软盘报市财政局审核。
(六)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住房补贴资金安排原则 , 核定申报部门的住房补贴资金 , 并根据核定结果拨付资金。
四、单位住房资金的审核
各主管部门在向市财政局报送审核材料时 , 应同时报送本部门所有单位自我市实施住房制度改革以来的单位住房资金使用情况清单。
未按规定使用单位住房资金及无单位住房资金使用情况清单的部门 , 原则上不审批该部门的住房补贴。
五、住房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管
职工申请住房补贴时 , 要按规定如实填报。各单位对本单位职工申请住房补贴材料严格把关 , 对职工的工龄、已享受实物分房情况、享受补贴面积、补贴额等情况予以公示 10 天以上。各单位和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办理住房补贴审核工作。各部门应在住房补贴资金到帐后 30 日内 , 按审定金额将住房补贴发放给申领职工。市财政局加强对住房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 , 对各单位住房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地检查 , 凡发现未按规定使用住房补贴资金以及虚报、冒领住房补贴的情况 , 按《南京市财政监督检查办法》予以处理。
六、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 :
表
一、《南京市职工住房情况表》
表
二、《南京市职工购房(工龄)补贴申请表》
表
三、《南京市单位职工购房(工龄)补贴审批表》
表
四、《南京市单位职工购房(工龄)补贴清册》
表
五、《南京市市本级部门住房补贴审批表》
表
4.企业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条目的按照《浦东新区激励自主创新科技人才的扶持意见》(浦府〔2006〕198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解决科技人才创业初期的住房问题,营造归国留学人员安居乐业的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为在海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归国留学人员,且在海外学习、工作两年以上;在国内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归国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二)申请人于2006年1月1日后到浦东新区创办企业或者申请人受聘于浦东新区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经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并工作满一年且具有上海户口或持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满一年。
(三)归国留学人员创办或服务的企业单位必须注册在浦东新区,且税收属于新区税务局直接征管。
(四)申请人未曾享受浦东新区人才公寓的租金补贴优惠政策。
第三条资助金额
凡符合条件的归国留学人员,经审核批准后,工作者可获得一次性住房补贴资助人民币14400元;创业者分三年资助,每年一次性资助14400元,累计资助不超过43200元。
住房补贴专项资金由新区财政局筹措安排。
第四条操作部门和受理时间
操作部门是浦东新区留学生服务中心,每年5月、10月各集中受理、审批一次。
第五条申请提交的材料
(一)《浦东新区留学人员住房补贴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回国留学人员证明》或国外学历(学位)证明和个人护照(原件、复印件)。
(三)创业者: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和《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工作者:工作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劳动聘用关系证明、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户籍证明和所在企业创办人《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第六条申请渠道
申请人可先在浦东海外人才网()上查询政策,下载表格,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第七条审批程序
新区留学生服务中心每年5月和10月两个月的上旬集中受理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初审结果在浦东海外人才网上公示,上报新区人事局审批、新区财政局备案。对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住房补贴在每年的6月和11月份两次按规定程序通过留学生服务中心拨付,并将审批结果在浦东海外人才网上公布。
第八条资金管理
新区人事局授权新区留学生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申请的受理和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受资助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接受浦东新区留学生服务中心的抽查,对虚假申请等欺骗行为将记录其不良诚信档案。
第九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新区人事局、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施行日期
5.企业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篇五
赣财综[2009]11号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直机关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在昌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申报审批发放办法>的通知》(赣财综[2008]93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省直各单位依据《办法》规定正在着手住房补贴的申报准备。为积极稳妥有序地开展这项工作,年前,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我们选择了不同类型的三个省直单位进行住房补贴试点,通过各方努力,试点取得成功。通过试点,完善了住房补贴发放系统和住房补贴申报审批发放办法,为全面铺开省直单位住房补贴工作积累了经验,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现根据试点情况,就完善省直单位住房补贴申报审批发放办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凡符合《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省直单位,在向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申报时,原则上应将本单位符合享受住房补贴条件的职工进行一次性申报。对个别单位一次申报有困难的,报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同意后,可分两次申报。单位在进行第二次申报时,要到省财政厅网站重新下载“住房补贴系统”使用,不得在第一次申报的“住房补贴系统”基础上修改数据上报。
二、除《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需报送的材料外,申报单位应补充如下材料:
(一)向省财政厅、省直房改办各提交一份享受住房补贴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如为第二代身份证须正反两面复印),上报前由单位统一在身份证复印件上加盖“用于发放住房补贴”印戳。
(二)向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各提交一份“关于确定我单位已故职工住房补贴领取人的意见”(样表附后,此表请在省财政厅网站住房补贴专题中下载),列明已故职工姓名、原身份证号码,代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已故职工与代领人关系。申报单位在确定代领人时,应当与已故职工家属充分协商,应依法进行。
(三)向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各提交一份“单位发放住房补贴及处理情况说明”。说明的主要内容:
1、本单位自住房制度改革后到现在是否发放了住房补贴;
2、已发放住房补贴的范围、人数、金额、依据;
3、这次申报住房补贴的金额中是否已经扣除;
4、没有扣除的原因。
“情况说明”应由申报单位法人代表本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以示负责。
三、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部分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在向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正式上报前,在确定财政保障金额时,应事前与省财政厅核对本单位房改时缴入省财政厅专户的售房款余额,确定财政用于本次住房补贴的总金额。
四、为加快审批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经省财政厅审批无误后,由省财政厅通知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将已上报材料中已签字盖章的表2-1和表2-2(即无房职工住房补贴公示、审批明细表和面积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公示、审批明细表)各复印一式4份报送省财政厅,用于印发住房补贴批复文件。
五、部分申报单位房改时向南昌市或其它县报批,批准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款已缴入南昌市或其它县的,单位应向南昌市或其它县申请将售房款转回省财政厅专户;不能转回的应在报告中作出说明。
六、单位的申报材料最后经省财政厅审批后,交由交通银行江西省分行到单位现场发放住房补贴银行卡;银行卡原则上由职工本人到场领取;职工因故未到现场领取的,由本人持身份证到交通银行指定的网点领取;对个别本人无法到现场领取的,如瘫痪、病危、移居外地等特殊情况的,由单位向交通银行出具证明,可以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代领;单位负责代领的,要在证明中明确由谁负责代领,并在证明上加盖公章。
6.企业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篇六
一、构建合理的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体系
厦门市出台了《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和25个相关规范性文件, 基本建立了完善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是住房保障政策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
厦门市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包括以下五个层次:一是保障性租赁房。保障对象为:本市户籍居民中既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 又无力购买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租赁住房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政府按家庭收入给予房屋市场租金90%、80%、70%的租金补助。二是公务人员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以学校、医疗等单位为主的事业、行政单位住房困难的职工。实行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政府给予最长三年房屋市场租金60%的租金补助。三是人才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人才。实行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政府给予房屋市场租金60%的租金补助。四是单位周转住房。保障对象为:高校等驻厦省部属单位和部分大型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住房困难职工。由政府统一建设并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出售, 由单位向住房困难职工出租, 租金参照市场租金标准。五是“金包银”工程 (“银”指为失地农民提供的自住安置房;“金”指在工业集中区周边集中规划建设的出租公寓, 供失地农民向外出租以解决收入问题) 和阳光公寓。保障对象为: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和外来人员密集区中的农民工等外来务工人员。由各区政府或镇、村集体投资建设管理, 租金略低于市场租金。
二、建立完善的保障性租赁房运作机制
保障性租赁房实行政府主导的运作管理机制。一是明确准入条件, 主要从户籍、住房面积、家庭年收入、家庭资产等四个方面进行规定。二是严格申请审核。实行“五级审核、二级公示、多部门协查”的市、区联动审核制度, 并建立了诚信申报、轮候配租等新机制。三是分类租金补贴, 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政府根据家庭收入进行租金补助, 租金收取和租金补助实行“收补分离”。四是强化建设管理, 由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和统筹房源分配, 项目用地采用划拨方式, 建设资金由财政按建设进度和计划统筹拨付。五是满足基本需求。坚持“小户型、功能全、装修到位”原则, 严格控制户型面积, 做到小区配套设施和屋内厨卫等基本生活功能设施配备齐全, 并一次性装修到位。六是强化物业管理, 采取封闭式物业管理方式, 由政府组建国有物业管理企业承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和部分监管工作。政府对低收入家庭和低保家庭提供物业服务费补贴, 并建立行政、司法等催缴机制。目前, 租金收缴率达到99.4%, 物业费收缴率达到95.5%。七是建立退出机制。通过立法建立了严格的退出和处罚制度, 通过租金“收补分离”和实行市场租金建立了有效的退出执行机制;同时, 实行入住登记备案制度和巡查制度, 从制度上严格限制了非申请家庭成员的入住。目前, 对入住后发现不符合条件的退出68户;对已经选房但未入住, 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依法撤销资格274户。
三、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实施成效
7.住房补贴文件 篇七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湘潭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潭政发[1999]12号),规范职工支取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特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受理部门:湘潭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政策科――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受 理窗口。
二、受理时间:
每月1—30日为受理职工住房支取货币补贴资料时间,15—20日为住房办调查核实审批时间,21日—24日为住房办向银行报送资料,银行核实准备应发的存单、存折时间。25—30日为领取住房货币补贴存单、存折时间(注:请各单位职工在规定内时间办理手续,不在规定时间内将不予受理,星期
六、日不予办理,遇法定假日顺延)。
三、申请支取的条件及需提供的资料:
符合以下8种条件中任一条者(除第7条外),本人持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凭证及身份证、支取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前来办理支取手续:
1、新购买自住房(注:购房时间以各单位实施住房货币补贴时间为界限);
需提供的资料:购房合同及已缴房款收据;已办理房产证的提供“契税完税票”。
2、建造自住房
需提供的资料:在城区范围内,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在乡镇范围内自建住房的提供乡镇建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房审批表》和土地使用证。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需提供的资料:提供湘潭市危房鉴定办公室出具的住房需翻建、大修的房屋鉴定书、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以及施工预算。
4、退休人员
需提供的资料:退休证。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
需提供的资料: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6、偿还购自住房贷款本息
需提供的资料:贷款合同
7、死亡人员
需提供的资料:死亡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身份证以及公证处出具合法继承的公证书。
8、调出本市人员
需提供的资料:夫妻双方的商调函及调出单位的证明(注:本条所指调动须是夫妻双方都调出本市)。
四、申请支取提供的资料系配偶姓名的,须出具夫妻关系的证明(如结婚证、户口本等)。
五、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符合要求,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此行为,将追究责任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六、本通知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8.企业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篇八
日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6日原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9号) 同时废止。
9.有用的住房补贴政策 篇九
1.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后哪些职工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答: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那些在实物分配住房体制下已经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面积达到了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是不能领取住房补贴的。
2.什么是无房职工,什么是住房未达标职工? 答: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的职工。职工个人出资全额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且未享受过其它福利房,也算无房户。
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职工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3.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是多少?
答: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25年(含)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平方米;副处级、25年(含)以上工龄正、副科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4.哪些住房面积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
答:(1)职工及其配偶按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或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或集资购建的公有住房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2)职工及其配偶按高于当年房改成本价集资购建住房或购买安居(康居)住房的,其购建住房面积减去扣除面积部分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扣除面积=(职工购建房款-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规定购房实付房价款)÷与所购住房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款×集资购建住房面积。
例如某职工为副局级,有两套住房,一套60平方米,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另一套按每平方米3200元集资建房100平方米,夫妇工龄和为50,同地段经济适用房价为每平方米4000元,扣除面积=(3200×100-按房改成本价购房房价款)÷(4000×100)×100=57.5平方米,则该职工的核定面积=100+60-57.5=102.5平方米。
(3)职工承租公房(含标准租私房)危改回迁的,其回迁住房中按房改成本价购得的面积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例如:某职工原承租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公有住房。后该地区危改拆迁。按照回迁协议,分配其二居室一套,建筑面积70平方米。按照京政办发〔2000〕19号文规定,原建筑面积部分(即:20平方米)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并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超出原面积部分,但未超过人均1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即:15平方米×3人-20平方米=25平方米),按房改成本价购买,但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超出人均15平方米以外部分(即:70平方米-15平方米×3=25平方米),按经济适用房价购买。
核定面积时,该职工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前两部分面积,即:20平方米+25平方米=45平方米,核定为其住房面积。
(4)两个(含)以上家庭承租或按房改价格购买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按职工居住的居室面积和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
(5)公房承租人夫妇双方去世后,同住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租赁变更手续成为承租人的,核定为变更后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6)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7)职工及其配偶分得的一套住房,因交纳供暖费等原因现承租人或购买人转为子女、父母或其他人名下的,核定为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面积,不核定为其子女、父母或其他人的住房面积。
(8)职工及其配偶按同一渠道分得的多套住房,住房现承租人或购买人无论是职工及其配偶,还是其子女,原则上核定为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超出住房面积标准的部分可核定为子女住房面积。(9)职工及其配偶承租或按房改优惠价购买军产房的,应核定为住房面积,其中承租的不可售公房腾退后,可按有关规定申领住房补贴。
(10)职工夫妇双方已按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购)价承租或购建住房的,其阳台建筑面积的5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复式结构的阁楼其建筑面积的7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独立使用的平台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5.高层住宅的面积如何核定?
答:职工住房核定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住房的,按实测面积计算,也可以按租赁合同上注明的住房使用面积乘以1.333折算成建筑面积;购买住房的,按产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职工现住高层住宅,采用实测方法计算建筑面积的,在扣减10%的建筑面积后作为核定面积;采用使用面积乘以1.333折算成建筑面积的,核定面积不减少10%。
6.职工在京外有住房,其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答:职工及其配偶京外已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购)价承租或购建住房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住房所在地商品房平均价格与北京市全市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之比乘以京外住房核定面积。具体计算公式为:职工住房面积=住房所在地商品住宅平均价格÷北京市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京外住房建筑面积。7.职工及其配偶领取住房补贴后住房状况发生变化引起住房面积增加的,其住房补贴如何处理?
答:职工及其配偶领取住房补贴后住房状况发生变化引起住房面积增加的,应由职工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按规定重新核定面积计算住房补贴额,多余部分应退回单位。
8.职工继承父母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住房,是否核定其面积?
答:职工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9.夫妇离异后,未取得住房的一方,可否作为无房职工享受住房补贴?
答:夫妇离异后,尽管一方未取得住房,也不能作为无房职工享受住房补贴。这是因为夫妇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承租或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事实上已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应视为双方都享受了房改优惠政策。离异后一方虽然未取得住房,但住房已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在夫妻二人之间进行了分配,因此应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核定为夫妻二人的住房。离异前承租或已购公有住房已经达到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不得再享受住房补贴;离异前已购公有住房没有达到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可以享受差额住房补贴。
10.职工离异后又再婚的,如何核定面积? 答:职工婚姻状况有二次以上变化的,按第一次离婚前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核定住房面积,职工以后在婚姻变化过程中与有房职工结婚的,有房职工已按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职工因其它原因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例如:职工甲离婚前与原配偶乙共同承租60平方米单位公有住房,离婚后该住房由乙继续承租居住,后职工甲与职工丙再婚,职工丙婚前承租50平方米米住房。二人再婚后单位又分配80平方米公有住房。计发住房补贴时,职工甲的住房面积核定为:60+80=140平方米;职工乙的住房面积核定为:60平方米;职工丙的住房面积核定为:50+80=130平方米。
11.职工2003年9月9日(含)后与有房职工结婚,如何核定面积?
答:职工在2003年9月9日(含)078号文印发后与有房职工结婚,有房职工已按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如:某职工1999年元月1日参加工作,属无房户,2004年结婚,配偶属有房职工,该职工仍按无房职工发放住房补贴。12.承租或已购公房职工是否可以通过选择退房再享受住房补贴?
答:职工承租除不可售公房外的其它住房,或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后,原则上不能退房再享受住房补贴。
13.军队公寓房如何核定住房面积?
答:军队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住用军队公寓房的,在计发住房补贴时,其住用的军队公寓房不核定职工住房面积。须填写《北京市职工住用军队住房情况调查表》,由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予以确认。
14.军队非公寓房如何核定住房面积?
答:军队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住用军队非公寓房的,按相关文件核定住房面积。
军队非公寓房指:军队经济适用房、现有住房、集资房,商品房等。
15.职工在军地均有住房的,如何核定住房面积? 答:职工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其中,其住用的军队住房属于公寓房的,不核定职工住房面积,须填写《北京市职工住用军队住房情况调查表》,由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予以确认。住用军队非公寓住房及地方住房按我市相关政策核定面积。
16.如何界定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在部队期间是否已享受住房补贴?其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军队转业复员人员或其配偶申请住房补贴,均应填写《北京市职工住用军队住房情况调查表》,表中“是否已享受住房补贴”栏中填写了“已领取住房补贴或住房补贴已记账”的,可界定为转业复员人员在部队已享受住房补贴。属于无房职工的,职工住房补贴应从调入单位起薪之月起开始计发;属于未达标的,按我市未达标的政策计算的住房补贴额与部队补贴的差额计发。在部队期间没有享受住房补贴的,按我市相关政策计发。
17.职工(或其配偶)部队在京外的,如何调查其住用军队住房情况?
答:职工(或其配偶)部队在京外的,为了方便职工申报住房补贴,减少不必要往返路途,职工(或其配偶)可将《北京市职工住用军队住房情况调查表》邮寄或传真给原部队,原部队按要求签字盖章后,传真到职工所在单位,单位可凭军队签字盖章的《北京市职工住用军队住房情况调查表》传真件先行办理申报,待收到原件后存档。
18.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因原部队改编、撤销等原因,签字盖章困难的如何处理?
答: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因原部队改编、撤销等原因,签字盖章困难的,填写《北京市职工住用军队住房情况调查表》,由其原部队上级机关签字盖章,并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栏中说明原因。19.军队干部在军队领取按月住房补贴的,转业到地方单位是否可继续申领按月补贴?
答:在军队已领取按月住房补贴的干部,转业到地方后,确属无房的,从到地方单位工作起薪之月开始,按本市月住房补贴标准继续发放按月补贴。
20.两个(含)以上家庭承租一套公有住房的,面积如何核定?
答:两个(含)以上家庭合居一套住房的,住房面积按职工居住的居室面积和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具体公式为:职工住房面积=(本套楼房建筑面积-居室面积之和)×分摊系数+居室面积。
分摊系数为居住户数的倒数。分摊办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1.购买经济适用房或参加住宅合作社的集资合作建房是否影响职工领取住房补贴?
答:职工全额购买对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房、中直、国管系统及军队系统统建的经济适用房和参加住宅合作社集资建房,不核定其住房面积。(经济适用房的需提交购房合同)
22.职工购买上市出售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或商品房,是否可以领取住房补贴?
再次上市出售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或商品房,都是二手房,属商品房性质。因此,职工购买这些住房不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不影响领取住房补贴。
23.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职工住房补贴如何处理? 答:职工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职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提取。
24.实行住房补贴制度后职工还建立住房公积金吗? 答:住房补贴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由职工的工作单位对在实物分配体制下的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的一种货币补贴资金,是对实物分配不足的一种补偿。对于实物分配体制下已经达标的职工,将不发放住房补贴。而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是对计划经济体制下城镇职工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不足的一种补偿。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350 号令)要求,城镇职工都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京政发[1999]21号)要求,要全面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因此,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以及2000年4月1日以后提租增发的补贴,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三种不同形式,它们互不干扰。实行住房补贴制度后,职工仍然要建立住房公积金,以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
25.职工的住房补贴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国家和本市统一政策,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委托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管理,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规定执行,免征个人所得税。
26.在职职工的住房补贴如何管理和使用?
答:发放给在职职工的一次性和按月住房补贴,必须由发放单位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职工个人建立住房补贴账户,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专户存储。
以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方式缴存住房补贴的,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在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核算。
专户管理的住房补贴,只能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消费,具体来说可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按市场租金租房的房租和所购住房的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等住房消费支出。
27.职工购买住房时,可否申请支取其配偶或亲属的住房补贴?
答:住房补贴是为解决家庭住房问题而发放的货币补贴资金,因此以夫妻双方任一方名义购买住房,夫妻双方都可以申请支取本人住房补贴账户内的住房补贴,但因家庭其他成员还有本身的住房问题需要解决,不可以支取其他成员的住房补贴资金。
28.未达标职工的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核定为未达标的机关职工,其未达标面积可享受差额补贴,差额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发放。
具体计算公式为:未达标职工的差额补贴额=(基准补贴额+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其中,差额面积=职工住房面积标准-职工现住房核定面积。
例如:一位1999年退休的副处级老干部,现在所住单位的公房面积为60建筑平方米,那么应核定他为住房未达标户,假设他建立公积金以前的工龄为30年,他的差额面积应为20(80-60)平方米,由于1999年基准补贴额为1265元/建筑平方米,工龄补贴额为13元每建筑平方米,他应该享受的差额补贴为:(1265+13×30)×(80-60)=33100元。
如果其配偶是副局级,应该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是105平方米,建立公积金前工龄为20年,则其配偶可领取的差额补贴为:(1265+13×20)×(105-60)=68625元
29.职工承租平房、简易楼、筒子楼等不可售住房,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补贴?
答:职工承租平房、简易楼、筒子楼、危险房、违章建筑、近期需要拆除的住房、具有历史意义的住房、不可售军产房以及党政机关、科研机构及大专院校内与机关办公不可分割的住房,且无其他住房的,经所在单位同意,腾退其现住房后,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具体计算公式为:住房补贴额=(基准补贴额+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30.我市市级机关和城近郊八区机关月住房补贴系数、基准补贴额和工龄补贴额分别是多少?
答:按照市委、市政府1999年下发的《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规定:市级机关和城八区机关1999年月住房补贴系数为0.66;1999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1265元;1999年工龄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
10.住房补贴证明 篇十
申请住房补贴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序号证明材料份数需要提供的材料
1住房分配情况证明申请人与配偶各2份
2申请人与配偶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各2份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
4申请人配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
5结婚证原件、复印件2份
6退休证原件、复印件2份
7申请人职务证明原件、复印件2份
8已购建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2份
9申请人已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或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
各1份
10申请人有丧偶、离异、再婚等情况的,提供原配偶姓名及相关情况说明原件、复印件
各1份
11申请人已死亡的提供全部合法继承人申领住房补贴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各1份
说明:申请人所在单位需对申请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后,原件退还申请人,复印件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一份单位留存,一份交市房改办。
申请住房补贴证明资料要求
1、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正反两面)、户口簿、房改房两证(房产证、土地证)、最高学历证书及职称证书,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配偶单位房产管理部门盖章,如属外地调进的职工,需提供本人及配偶原单位所在地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的证明原件;
3、如有自出赞助费,请提供收据原件;
4、院级学科带头人或院级以上学科带头人相关文件复印件;(用于加分)
5、院级以上荣誉证书复印件(不含院级);(用于加分)
6、如租住公有住房,请提供租住证原件,建筑面积折算方法(苏州市房改办制定):非成套的住房建筑面积=使用面积*1.2;成套的住房建筑面积=使用面积*1.3【范文一】
住房申请书
后勤处:
我于1994年毕业于××大学文学院,同年分配到××通信集团信息部工作,至今已工作满5年。我今年年满27周岁,女友何岚与我同岁,符合晚婚年龄。今年2月18日我们已申请并领到结婚登记证。特向集团后勤处申请婚房一套。请后勤处领导审批。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王××
一九九九年×月×日
【范文二】
住房申请书
住房管理办公室:
我是我校××系的一名职工,妻子是我校××系的一位打字员。我们结婚已十二年了,现有一女儿,已经10岁。由于学校住房困难,我们一家三口一直挤在结婚时学校为我们腾出的一间平房里。虽然狭孝潮湿(几乎终年不见阳光),但一直没有开口向学习再要房子。前年学校盖了一批楼房,原有我们一套二居室的房子,但由于家里出了点事,一时凑不起那几万元集资款,就只好让给别人了。
现在听说学校又要新盖楼房,解决住房困难的住户,我们非常高兴。女儿已大了,无论从生活和学习上考虑,她都应有一个属于她自己的空间。因此,我们夫妻商量,无论如何这次也应该买套房子,亲戚们也都很支持我们。可听说这次申请住房的人很多,住房分配十分紧张,我们夫妻有些心神不宁。怕又买不上房子。但考虑到以我们目前的基本条件应该在分配住房之列。因此特向你们提出申请,希望能分配一套住房。愿能审批。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系贾民泽
××系王娜
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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