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作管理服务协议书

2024-09-18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作管理服务协议书(16篇)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作管理服务协议书 篇一

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双向协作协议书

协议双方:横山县人口计生局流动办

为了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实现两地协作和资源共享,逐步推进信息互通、政策互动,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经协调协议双方结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友好协作单位,建立起两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服务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协作服务管理原则

协议双方按照“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通过建立相互联络制度,加强两地协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甲乙双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二、管理协议

1、协议双方为各自流出人口依法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与流出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开展有效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培训。

2、协议双方要及时查验流入人口的《婚育证明》,对过期《婚育证明》、无《婚育证明》或拒不补办《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及时通报协议方,共同做好《婚育证明》的办理、换发工作。

3、协议双方统一时间、统一行动,坚持每季度对流动人口进行一次清查整顿,掌握流动人口底数和动态,将涉及协议双方的流动人口有关信息及时相互通报。

4、发现协议方流入人口政策外怀孕或生育现象的,及时通报,并相互配合做好补救措施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5、协议双方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制度,利用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等交换平台,及时、准确反馈两地流动人口各类信息,做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

三、服务协议

1、宣传教育服务。协议双方共同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教育形式,对各协议方流入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殖健康、优生优育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弘扬婚育新风。

2、计划生育服务。免费为协议方流入人口提供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和避孕药具发放服务,并将检查证明函告协议方;将流入人口纳入母亲健康检查、优生促进工程,免费提供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知识;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帮助和服务,为其务工经商和办理有关证件提供帮助和服务。

四、本协议经协议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协议方:陕西省横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流动办 负责人:赵世科联系电话:0912—7619558 联系人:张建军联系电话:0912—7617266邮箱地址:ylhsldrk@163.com

协议方:(盖章)

负责人:联系电话: 联系人:联系电话: 邮箱地址:

年月日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作管理服务协议书 篇二

1 我国人口状况概述

从解放初到20世纪60年代,由于医疗条件的改善和技术的进步,我国人口在短期内激增,关于对人口如何有效控制,又如何在控制的过程中提高人口素质,是一个需要经历漫长时间摸索的系统工程。由于国际上任何一个国家对此都没有经验供我们学习,也没有相关国外立法供我们移植或参考,我们只能在摸索中前进,在摸索中总结经验,在摸索中吸取教训。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至今已有三十年的历史,人口控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三十年来,由于我国“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深入人心,我国城镇居民除了符合生育第二胎条件的以外,几乎都做到了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现在有些大都市甚至出现了人口负增长现象,如上海、北京出现了许多高素质人群单身贵族,还有的出现了拒绝生育子女的“丁克”家庭。据专家分析,这种现象将随着经济的发展还会不断发展和辐射,这体现了我国城市人口思想观念的转变和国家计生政策在城市中的效应。然而我国对农村人口的控制收效不大,远不如城市人口控制的效果,这说明我国计划生育法律和政策还有缺陷和弊端[1]。目前我国人口还出现了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男女比例达117:100,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人们重男轻女,在怀孕期间进行非法性别鉴定的结果,这种情况使女婴出生率大大低于男婴。长此以往,这种现象可能引发许多社会问题,甚至会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因此对农村人口的有效控制应当引起国人的足够重视,引起国家立法阶层的重视[2]。我国立法机关应当依据我国的现状,推动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方面的程序立法,只有这样才能改善我国农村人口素质偏低,人口控制收效不大的现状。基于此,借鉴江苏丹阳、浙江温洲等地成功经验,提出建立计生属地化管理办法模式建议,属地化管理是指对流动人口的计生管理问题,统一由其暂住地的计生部门行使管辖权,其他部门配合计生部门工作的管理模式,该模式优点如下:(1)解决了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计生部门管理难的问题;(2)可以杜绝非计划生育发生,有效遏制人口不正常增长;(3)解决了流动人口“三查”难、申办生育指标难、找计生服务难的问题;(4)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有了规范度。

2 现阶段我国有关计划生育管理的漏洞与弊端

我国现阶段的人口发展趋势又有了一些新变化,那就是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人口大量涌进城镇,使城市流动人口不断增加,这些农村流动人口绝大部分都处于生育期,他们的计生工作到底由谁来管理,这是一个问题,我国至今还没有这方面的立法。有一些省、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都规定流动人口由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管理,这种管理模式不具体,不实用,可操作性差,存在许多弊端:第一是有权的管理机关对外出人口管理不方便,似乎“鞭长莫及”;第二是流动人口归他们管理,要专门回家进行“三查”(查是否避孕,是否采取计划生育措施,是否有妇科病),劳民伤财,有的在居住地检查后将结果邮寄,既不方便,也不合理,也容易出现管理上的困难和漏洞;第三是经常居住地计生部门管理“无法可依”,致使其暂住地无法控制。这就是我国现阶段对农村人口控制收效不大的根本原因所在。

3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人口流动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也就要求我们由过去粗放式孕后补救型的管理向规范化孕前服务型的管理转变,并从政策导向和对策措施上加以完善。

3.1 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对象和范围应作明确界定

笔者认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对象应是指人户分离的流动育龄人口。在这一群体中,可从三个方面来考虑其有效管理:一是管理的对象,应以已婚育龄夫妻和未婚育龄妇女为主体;二是流动的时间,应以育龄人口流出户籍所在地、在现居住地从业、生活一个月及以上为界定标准;三是流动的区域,应以离开户籍所在地、城市以跨越市区、农村以跨越乡镇为单位来界定。综上所述,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对象应是离开户籍所在地、跨越市区或乡镇范围的、以从事各种生产和劳务活动为主要从业、生活方式的育龄人口,以已婚育龄夫妻和未婚育龄妇女为主体,并对拟流出或流入一个月以上的已婚育龄夫妻和未婚育龄妇女建立计划生育台帐实行重点管理。

3.2 建立各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流动人口情况复杂,有必要在各级建立比现有计划生育委员会更有权威性的领导小组,并设立具体的办事机构,负责调查研究、了解信息、掌握动态、分析情况、提出解决对策、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职责的落实,以便组织协调和帮助解决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所碰到的困难和问题。

3.3 用法律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和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的管理职责

在这些管理职责中,应体现近几年来行之有效的管理原则,如“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的地盘谁清理”,“办理各种从业、生活手续时,计划生育审检优先”,“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纳入各级、各有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与常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一样,同部署、同检查、同奖惩”,“根据各部门的职能,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等,从而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真正形成用工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依托社区、部门优势互补,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新局面。

3.4 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经费的合理补偿机制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突出矛盾之一就是工作经费问题,特别是流入地(现居住地)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其经费得不到合理补偿,造成“超负荷工作”、“谁管谁吃夸”、“管得越多、开支越大”的局面,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挫伤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抓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因此,十分有必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合理补偿机制。根据实践,笔者认为,工作经费的合理补偿可通过以下渠道加以解决:一是管理人员的工资及正常办公经费应由现居住地财政列入预算;二是按用工单位、受益单位负责的原则,外来育龄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服务、节育手术费用由用工、受益单位承担,无用工、受益单位的流动人口,其节育手术、宣传服务费用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负担,并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给予合理补偿;三是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流入的育龄人口收取一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或由现居住地政府统一收取一定的流动入口管理费,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四是对违反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其征收、罚款的经费应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3.5 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考核办法,不断完善制约激励机制

笔者认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考核应是流出地和流入地的双向考核,对流出地的考核,应将流出人口列入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状,与常住户籍人口同部署、同考核、同奖惩。对流入地的考核,应作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的重点,可采取单列考核,并作为常住户籍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状考核的附加分,以调动流入地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对流入地的考核可分两大部分:一是对有关部门及招工、受益单位的考核,主要是考核其职责执行情况;二是对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状况的考核,主要指标应包括: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婚育证的审检率、出生率、计划生育率、计划外怀孕补救率、节育率、统计准确率等。对流入人口量的确定,以办理公安《暂住证》为基础,以在流入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群(已婚育龄夫妻和未婚育龄妇女)为主体建立相关的计划生育台帐。对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的量化指标和附加分的比例可根据当地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确定。对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部门和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地方各级政府应采取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参考文献

[1]陈剑.人口素质概论.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48-50.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作管理服务协议书 篇三

一、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低:流动人口持证率低;两难:一是企业招聘的流动人口文化程度较低,情况复杂,难以管理。二是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信息准确率难以把握。三弱:一是基础工作薄弱。二是管理队伍薄弱,企业流动人口逐年增长速度较快,但是计生管理人员多为兼职,且人员配置较少,工作队伍不健全,造成了管理不到位、服务跟不上;三是计划生育措施力度较弱,企业流动人口的受关注的程度往往不及正式员工,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制度还不能真正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好多过去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机制,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计生工作的需要。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方法探讨

1.领导重视是关键

多年来,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经验证明,领导高度重视是关键。只要主要领导做到亲自抓、负总责,计划生育工作就可以做好。先进的可以更先进,后进的可以变先进,整体工作会年年有发展、有提高。

(1)要抓好责任落实,健全管理网络。特别要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做为重中之重,把计生管理与服务、监督与检查纳入到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的业绩考核中。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工作奖惩办法,加大奖惩力度。管理部门与其基层单位要重新签定计划生育责任书,做到人口目标和责任层层落实。

(2)管理措施到位。要专门制定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坚持定期召开计划生育工作例会,及时了解总结各阶段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对流动人口要重点关注,选树先进典型,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促进各基层单位之间的学习和交流。

2.调查研究是基础

在日常的工作中我们体会到,调查研究是做好工作的基础,特别是流动人口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這就要求我们必须结合本企业的特点,通过广泛的调查研究,来确定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只有进行深入的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才能发现问题,加大管理力度,并以人为本,提供优质服务,也使我们在宣传、教育和服务时能做到更有针对性,从而使工作的效果更加显著。

3.宣传教育是手段

转变人们的婚育观念,宣传教育要先行。这始终是一条治本之策。要以育龄群众为中心,广泛深入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帮助育龄人群转变婚育观念,逐步达到自我调节生育的目的。宣教工作是一门艺术,如何做到生动活性、入耳入脑、结合实际、持之以恒,需要计生工作者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要有多样性、针对性、典型性、激励性。

4.综合治理是核心

(1)积极与流动人口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使对流动人口的计生工作制度化、日常化。

(2)要建立和健全工作网络,坚决杜绝人员不明,责任不清的现象。应该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筑起一个人口信息新的工作平台,将所有的信息在这个平台上进行整合,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达到资源共享。各单位间要定期进行信息通报,做到不遗漏人员,不留死角。

(3)针对流动人口管理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加大对育龄人员的重点管理,建立重点管理人员档案,掌握他们的生育状况、持证情况等,做到心中有数。

(4)全面开展优质服务,提高育龄群众的满意度。通过举行各种活动及家访等形式,增加计生干部和流动人口的接触机会。在为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提供技术服务做孕情检查时,不断充实和完善孕检工作的形式和内容,克服“单纯孕检”的倾向,将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的理论引入孕检工作中,将孕检工作变成了以保健检查为主,同时融避孕节育健康咨询、发放药具、法规宣传和情感交流于一体的综合性活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为她们多做一些检查项目。并及时和孕检医院联系,对没有按规定时间、规定地点进行孕检人员,一定要查明原因,采取多种手段督促漏检者补检。以患有各种妇科疾病的,要给予帮助指导,督促其到医院进行治疗。对意外妊娠者和超怀人员做到早发现、早督促采取补救措施,避免给她们带来更大的痛苦,有效地杜绝超计划生育的出现。

5.依法管理是根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的出台,以法律的形式,制定了现行生育政策,规范了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体现了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与应承担责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群众需求也发生了大的变化。表现为对知情权、选择权、隐私权、参与权更加关注,对生育安全、生殖健康和生活质量有进一步的要求。要做好流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基础准则。一是要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做到依法定规、合同管理、厂务公开、民主监督,实现由人治到法治、少数人忙到多数人管的转变,二是要在实施具体管理与服务的过程中坚持依法行政,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依法切实保护重点人口的合法权益。

4.学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议 篇四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方便农村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的独女户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享受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与优惠、优先政策,明确甲乙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双方自愿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向乙方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优先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2、负责向乙方提供避孕节育和“三查一治”生殖健康服务。

3、根据乙方申请,及时为乙方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优先证》。

4、对于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优先证》的家庭,负责落实和联系、督促相关部门落实《_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与优惠、优先政策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各项待遇。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带头响应党和国家计划生育号召,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女孩或只_____一个女孩。

2、在甲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自觉选择落实一种“安全、有效、适宜”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三查一治”生殖健康服务。

3、享受《实施意见》规定的各项待遇。

4、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女户今后如违背本协议再生育,须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优先证》和所享受的物质待遇,并按照所享受物质待遇的20%向甲方交纳违约金。?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作管理服务协议书 篇五

甲方(流出地):

乙方(流入地):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区域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流出地)责任

一、加强对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动员流出已婚育龄夫妇办理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并填写真实、准确的婚姻、生育、生殖保健服务、避孕节育措施等基本信息。

二、乙方收到请求查询信息后,应认真核实个案情况,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反馈,其中对政策外怀孕对象的信息查询,应在8小时以内进行核实反馈。对反馈内容为“查无此人”的,应在“备注栏”说明具体原因。

三、动员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主动到流入地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登记验证,自觉配合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四、动员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好一孩上环、二孩结扎长效节育措施,并要求她们按时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孕检服务,对不能通过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国家信息平台)通报信息的,要求其寄回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不得强行要求外出对象返乡孕检。

五、保持与现居住地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或社区居委会的联系,及时反馈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和变动情况。发现流出未办证已婚育龄妇女的,在收到现居住地通报无证人员信息后,户籍地应及时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应为无证人员补办《婚育证明》,寄交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办或居(村)委会,并委托现居住地发给无证人员。收到涉嫌政策外怀孕信息的,应于当日将已掌握的当事人婚育信息告知现居住地,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派人出面配合现居住地做好对象的思想动员工作。

六、已婚育龄夫妇在流出前已政策外生育,户籍地要动员其一方落实结扎措施和按规定征缴社会抚养费,对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应在《婚育证明》有关栏目上注明。

七、接到流入地计生部门信息通报,对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应按政策落实。

乙方(流入地)责任

一、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应及时查验《婚育证明》,并纳入计划生育经常性服务和管理范围。对未持户籍地《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发出《限期补办通知书》,在补办限期内,及时将无证人员信息通报户籍地。

二、对流入现居住地一个月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动员办理IC卡暂住证,建立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卡,纳入日常管理和服务,并通过国家信息平台及时向甲方通报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基本信息变动情况。对请求查询的信息,对象的姓名、身份证信息及户籍地住址应尽量做到详细无误。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妇提供免费的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其中每季度或半年免费提供一次查环查孕服务。为减轻群众负担,实行应用国家信息平台向户籍地通报孕检个案,并为有需要者免费

开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为流动人口提供免费的以妇女常见病普查普治为主要内容的生殖保健服务。

四、当发现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涉嫌政策外怀孕时,应积极与户籍地取得联系,核实当事人婚育状况,一经确认,就地动员其落实补救措施。经反复思想工作,仍拒不落实补救措施的对象,通报户籍地共同参与处理。

五、积极动员流入已婚育龄夫妇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对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帮助与流出地联系,并及时衔接,让计划生育家庭享受政策关怀。积极推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市民化服务待遇,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六、对违反人口计生政策法规的人和事进行查处。现居住地发现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后,应及时通报户籍地,并配合户籍地做好征缴社会抚养费的有关调查取证工作。

以上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友好解决。

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人口计生局人口计生局

局长(签名):局长(签名):

6.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作管理服务协议书 篇六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好范文版权所有,文秘工作者共同的天地!越来越多的外来人口涌入城市,我区的流动人口也随之快速增长,今年,我区流动人口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人,出生率,符合政策生育率,综合节育率。

流动人口的到来为我区的经济繁荣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同时也给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和困难。流动人口流动性强,就业广泛,居住分散,成分复杂,且处于生育高峰期人群所占比例较大,这些特点为我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带来较大冲击,如何管住、管活、管好流动人口的生活、生育问题,已成为市场经济下计生工作面临的新课题。面对严峻的挑战,区委、政府领导班子经过认真研究,确定以下工作原则和思路:一是按中央“因势利导、宏观控制,加强管理、兴利除弊”的方针来指导我区流动人口的各项工作;二是客观评价流动人口的作用和影响,既要正视其所引发的各种问题加强管理,又要充分看到对发展本地经济、方便人民生活的积极作用,将其作为发展区域经济的资源和财富;三是党委、政府牵头,围绕地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着眼于社会稳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将流动人口各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整体规划,通盘考虑,扎扎实实,力争形成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长效机制;四是建立和采取必要的综合治理机制和措施,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五是正确处理好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和户籍人口工作的关系,两者要等量齐观,齐抓共管。多年来,我们遵循以上原则和思路,在区领导的重视和市计生委的关心指导下,联系实际,扎实工作,初步在外来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上探索出了一条以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健全制度为基础,以分类管理为手段,以宣传服务为特色,以综合治理为保障的长效工作机制,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近年来,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健全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体制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制约机制,实施齐抓共管。成立以区长为组长,分管区长为副组长,计生、公安、工商、卫生、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和重要单位为成员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领导小组。制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实施意见》,各部门结合实际,均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同时,建立共管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每年都要召开共管工作会议,签订责任书。各街道办事处相应成立了由办事处计生办、派出所、工商、劳动、卫生等相关人员组成的流动人口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层层签订责任书,从上至下形成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网络,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大格局的逐步形成,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强化管理责任,加大考核力度。区政府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了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并作为考核各级党政领导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领导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定时检查考核、通报,年终严格按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奖惩兑现。在公安、工商、劳动等相关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综合治理流动人口工作中,年初各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就计划生育齐抓共管情况进行专项部署,各部门在办理《暂住证》、《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时,都必须查验原籍地签发的《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的限期补办。各共管部门树立“一盘棋”思想,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层层落实责任制,责任到人。建立了镇、办事处牵头,计生部门业务指导,以镇、办事处“属地”管理为主,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治理新机制。

坚持“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原则。我们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确立了以人为本的理念,突出科学管理与服务,将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社区,建立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的工作模式。使流动人口和本地育龄群众在宣传培训、生殖保健、药具发放、咨询、就业服务等工作上一视同仁,享有“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等一系列同等的计生优质服务,让他们在异地有“家”的感觉,社区居委会随时掌握流动人口的变动情况以及生活、工作情况,在就业、就医、子女上学等方面提供同等的优质服务,促进流动人口婚育观念的转变及生殖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严把“发证”、“验证”关。建立《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查验登记和办理制度。凡是外出人员必须到原籍地办理《婚育证明》,现居住地把好“验证”关,将其纳入现居住地管理。建立流出地和流入地相互管理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档案,严格流出关和流入关。对无婚育证、身份证、暂住证的“三无”人员实行重点管理,流出地和流入地相互反馈信息。利用国家建立全国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不断提高交换平台的使用率,提高信息交换质量和反馈率,加强日常检查、指导、通报和督促,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使信息交换平台在双向管理服务中发挥出了应有的积极的作

用。

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类管理

基础管理制度健全之后,好范文版权所有,文秘工作者共同的天地!实现工作目标的关键就要看抓落实;抓落实的关键在于找到切实可行的途径。为此,我们在经过对本地区外来人口的状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后,决定按居住、经营、从业三大块对流动人口进行分类管理。

1、以现居住地为主,将服务对象分类进行管理。

首先镇、办事处通过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进行详细统计,建立登记卡,摸清底数。一是摸清生育、节育措施;二是摸清流动人口服务需求。然后将流动人口实行分类管理与服务,突出重点管理服务对象,着力提高工作效率。首先,将服务对象分为六类:1.对初婚或已生育过子女但未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妇作为重点管理服务对象,纳入日常管理;2.对已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妇或单身流入的育龄人群进行非重点管理;3.对未婚男女流动人口作为一般登记、验证对象跟踪管理;4.对在此购房或有固定收入的按常住人口管理;5.对租房无固定收入的夫妇重点监控其生育史、避孕史;6.将其他流动人口作为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等随访服务对象。其次,在流动人口居住较多的村、居发放自制的《流动人口服务证》。最后将工作重点放在三个方面:1.以45岁以下已婚育龄妇女为重点人群;2.以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节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为重点环节;3.以流动人口聚居地为重点地段。在管理上坚持“三关”:即流出人口发证关、流入人口验证关、避孕节育跟踪服务关。

2、以经营地为主,落实对市场、门店的管理。为了落实对市场的管理,我们采取了以下办法:首先是由镇、办事处与市场主办单位签订计生责任书,镇、办事处计生办负责对单位计生工作进行经常性指导与检查;二是指导市场主办单位推行责任制,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行层级管理。(具体做法是:首先市场主办单位与市场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职责;市场负责人与外来人口签订合同书,明确计生义务。其次市场主办单位设一名计生干部,负责对市场和其它下属企业的日常管理与指导;第三严格查验、督办《婚育证明》,市场在为外来人口办理执照和提供摊位时,严格把关,查验《婚育证明》、签订育龄妇女计生责任书。对未持证者,发放限期办理《婚育证明》通知书;第四市场对成年育龄人员登记造册、建卡;第五采取集中组织或分别督促的办法,让市场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孕情检查。经过层层抓落实,使各市场的外来人口计生工作落到了实处。

3、以用工单位为主,实行用工单位负责制。

我区各市、区属单位,招用着大量的外地工,我们本着“谁用工、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与流动人口形成雇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全面负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法人负责制。镇、办事处分别与这些单位签订外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明确管理责任,并把工作纳入计划生育年终考核中,使他们把外地工视同本地工一样管理,做好查验、督办《婚育证明》、孕情检查及政策法规宣传服务工作。

三、优化宣传服务,创造宽松、和谐的氛围

我们将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的理念引入流动人口计生工作中,把教育人、服务人提高到重要位置,把管理和服务有机的结合起来,实行了颇具人性化色彩和内涵的工作。进一步完善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机制,做到“四个到位”,实现管理、宣传、服务相统一。

一是宣传教育到位。认真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知识。特别是对“一法四规”的宣传,我们重点在流动人口较集中的地区进行声势浩大、广泛持久的宣传活动。开展“三下乡”活动,进村入户,利用张贴宣传画、开通广播、展出板报、散发传单、刷写标语等宣传手段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二是“三生”服务到位。开展“四上门”服务:即送政策温暖上门、送婚育知识上门、送节育技术服务上门、送避孕药具上门。三是优质服务到位。建立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访查制度。在驻区、区属各大医院设置了计生服务科室,在街道开设社区医疗服务诊所(中心),在各居委会设立了避孕药具专柜,在区计生服务中心集中技术力量,创造良好的技术服务条件,为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服务。组织医疗卫生单位,进村入户查环、查孕、查病、咨询,开展义诊服务活动。镇、办事处计生办每季度组织一次辖区内流入的已婚育龄到社区医疗服务站或区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中心查环、查孕、查病。四是自我服务到位。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集贸市场和单位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吸收流动人口为协会会员,实行自治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四、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多种服务途径,拓展服务领域,推进优质服务

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仅要管理也要提供服务,在管理的同时,真心诚意地为广大外来人口提供优质服务,才能提高他们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才能“治本”,才能长治久安。为了最大范围地服务流动人口和确保服务的质量,具体工作中主要采取了四项措施。

一是搭建服务平台,实现一厅式服务。为满足外来育龄群众在务工经商的生活、就业等方面需求,我区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融入劳动就业保障平台,在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机会、宣传培训、避孕药具发放、生殖保健、咨询服务等方面为流动人口提供综合、系列服务,实现了一体化服务。具体措施为:

1、制定工作人员职责。为流动人口建卡立档,每年组织流动人口妇女享受免费查环、查孕、查病至少一次,无偿提供避孕药具服务、生殖健康保健服务。

2、对失业、下岗人员、流动人口郑重做出服务承诺;

3、建立失业、下岗人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卡,实行信息化管理。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指导,提供就业信息,帮助失业、下岗人员、流动人口创业或再就业。二是不断推进流动人口生殖健康优质服务活动向纵深发展。

改善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技术服务软硬件条件,为开展优质服务打基础。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设施齐全、服务优质”的建设标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立档建卡工作,以流动育龄群众为重点,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人员实行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努力做好优生优育知识的普及、婚前咨询、孕期保健、产前诊断、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妇女病防治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全程服务。

三是落实孕情保健检查工作制。将其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防止外来人口超生超怀。首先我们将组织网络优势与区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中心的技术、人员、设备优势相结合,组织辖区内外来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进行一次孕情检查,避免流动人口非意愿妊娠,及时发现救治患病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二是不断充实和完善孕检工作的形式和内容,将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的理念引入孕检工作中,将孕检工作变成了以保健检查为主,同时融避孕节育健康咨询、发放药具、法规宣传和情感交流于一体的综合性活动,以融洽双方关系;三是采取多种手段督促漏检者补检,如利用计划生育服务车深入社区进行孕情检查,确保孕检工作得以有序高效运作,孕检率逐年提高。

四是丰富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知识。为使她们对避孕知识有更深的了解,社区居委会利用计生书籍、VCD光碟等进行宣传,还对当年采取上环、取环、节育、人流手术及产后42天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随访,并送去慰问品、药具、宣传册,向她们宣传避孕知识以及产后的注意事项。社区“流动人口之家”还积极为流动人口提供生育、生殖、保健等各项优质服务,为流动人口捉供良好的生产、生活、生育服务,使其真正享受到一视同仁的“居民待遇”,从而为做好流动人口的计生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五、体会

多年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践和取得的成效使我们深刻认识到,要将工作真正抓好、抓落实,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领导重视是关键。即地区党政一把手必须对流动人口工作亲自抓、负总责。对工作实行“三统一”:即统一领导决策、统一计划行动、统一检查考核。

2、以人为本,提供优质服务,寓管理与服务之中。通过实施人性化的管理,以服务促管理,为流动人口提供多层次的优质服务。

3、现行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的管理原则、办法是基本符合工作实际的,要取得实效关键是在抓依法管理、抓科学决策、抓工作落实。而要做到这些,必须落实管理的机构、人员和投入。

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现居住地管理服务工作要更上一层楼必须实现与流出地管理部门更加密切的配合。现行双向管理的工作机制、方式、内容和保障措施还须调研、充实、完善。

5、树立正确的行政理念是做好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的治本之策。我地区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取得成效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们对外来流动人口给予了比较全面、客观、正确的认识,他们不仅是管理对象,更是我们的服务对象,是资源、是财富、是市场。因此,我们在依法管理的同时,不断创造条件为其服务,建立了与常住人口“同管理、同宣传、同服务”的机制,使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同在一片蓝天下,同享优质服务,共建第二美好家园,从而打动了人心、融洽了关系,取得社会管理效益和地区经济效益的双赢。

7.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作管理服务协议书 篇七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一)流动人口婚育信息难掌握,统计难度大。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所在地予以配合。由于交通的便利,致使流动人口的数量急剧增多,无形之中就加大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管理的难度。流动人口的计生档案虽然已经实行流入地和流出地的联网双向管理,但因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计生管理机制、数据交流不畅通,计生服务不到位,加之流动人口对计生工作的排斥性和不配合,加大了信息采集的难度和更新速度,使流动人口计生档案管理的难度剧增。

(二)计算机网络技术管理水平、网络系统软硬件建设有待提高。

“e+时代”信息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在计生档案管理工作中计算机网络技术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流动人口计生档案数字化管理需掌握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信息化技术等,需要高配置硬件支持。随着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创新性发展,逐步形成了系统的计划生育网络管理体系,为提高管理效率做出了突出贡献。相对于科技的快速进步和发展,计生档案管理人员对“e+时代”的信息化、数据化、网络化管理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缺失,有些电子数据库智能化水平不高、数据库维护检索功能不方便等原因,导致数据更新缓慢,资料查找仍然要依靠纸质数据,工作效率降低。

(三)网络化计生技术服务不能满足群众需求。

由于流动育龄妇女日益增长的生殖健康、生育节育等的需求,现有的社区医疗技术无法满足其需求。流动育龄妇女中绝大部分为外出务工人员,经济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不高,生殖保健的意识差,参加计生技术服务的意愿不强烈。而少部分经济生活水平富裕、文化素质高的人员,对计生部门的计生医疗技术服务水平“不感冒”,宁愿去大医院就诊。“e+时代”快捷免费的网络化计生服务亟待建立和发展完善,打造计生服务技术网络化绿色通道。

二、“e+时代”流动人口计生档案管理新举措

(一)加强部门间、区域间合作。“e+时代”流动人口计生档案管理是一个全新的社会问题,发展和利用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将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公安、统计等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口信息资源的交流,加强区域协作,利用统一的网络信息平台,保障管理流出地和流入地信息的及时调阅交流和动态监测水平。加强网络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形成系统的信息数据链,实行资源共享,实现人口计生服务一体化。如:通过公安部门共享户口落户信息、通过民政部门共享婚姻信息、通过卫生部门共享生育信息等,实行跟踪追查,落实计生信息,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二)管理人员实行资格培训准入制度,持证上岗。

“e+时代”信息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计生档案管理人员专业化培训是档案管理的必要措施,培训合格获得准入资格,持证上岗,以此保障档案的数据化、信息化、网络化顺利运转。政府主管部门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管理纳入经济发展的总规划当中,在软硬件建设上舍得投入,改善网络系统、计算机、服务器、应用程序软件等软硬件设备设施。

(三)完善流动人口档案管理网络化模式。

构建人口计划生育档案管理网络化信息管理系统,如流动人口的计生技术服务网络、文化服务网络等平台建设,为流动人口的救助帮扶、走访、维权、生殖保健等提供人性化服务,让计生工作更加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

开展区域协作服务,开展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通过网络服务终端,落实便民措施,简化管理模式,可开展预约和代理服务,实行一孩、二孩生育网上登记办证服务,放开异地办证,社会抚养费两地配合征收等,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解决流动人口办证难问题,打造计生绿色通道。

通过网络媒介,加强公共服务力度,提高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透明度,公开档案门类宜丰富、多元化,保障流动育龄妇女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对生殖健康、计生服务的认识、重视程度,以及参与积极性。

总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管理是计生工作中的薄弱环节,“e+时代”加强档案管理数字化建设,要积极探索新理论,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整体技术水平,通过规范化、网络化、制度化和组织化建设,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管理的科学、创新、协调、开放、共享式发展。

参考文献

[1]许朋蔚.刍议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管理的措施[J].黑龙江档案,2014(4):57.

8.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作管理服务协议书 篇八

为切实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推进全区“一盘棋”格局的快速形成,安阳市文峰区人口计生委结合实际,在全区范围内推行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三通”服务管理模式。

一是政策咨询一册通。以“送知识、送温暖、送服务”为主要内容,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开展咨询服务,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技能培训、提供维权服务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增强流动人口的法律意识。

二是优质服务一证通。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要求,积极与相关部门通力合作,通过全面实行全程服务代理制度,为辖区流动人口免费办理服务证,使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凭证享受“本地化”“温馨化”服务。

三是双向管理一审通。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省内“一盘棋”为基础,通过建立资源共享和服务机制、部门协作机制、台账资料规范管理机制、日常工作机制,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区域协作制度,加强与流出地的信息沟通、服务互动和管理协同,促进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格局的形成。 (李欣)

郑州市东大街办事处计生协帮下岗女工再就业

6月6日上午,郑州市管城区东大街办事处计生协与社保所在商城遗址广场举行“ 民营企业招聘会”,为辖区无业妇女搭建就业平台。仅半天时间,就有52人与企业达成了用工意向。 招聘会现场还设有法律知识、劳动保障、计生政策、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咨询服务台,为前来求职的无业女工提供服务。(鲍艳霞郭艳姿)

中牟县人口计生委开展关爱女性生殖健康活动

6月5日~20日,中牟县人口计生委联合中牟县计生指导站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的女性生殖健康关爱行动在刘集镇顺利拉开序幕。

此次活动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以改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重点,真正做到生殖健康普及进家庭、康检访视进家庭、跟踪服务进家庭、妇女病普查进家庭、优生优育进家庭,全面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郜朝红)

邓州市组织收听收看河南省人口计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6月24日上午,鄧州市组织收听收看河南省人口计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邓州市四大班子有关领导,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成员,各乡(镇、办)党委书记、分管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和计生中心主任参加了会议。

电视电话会议结束后,邓州市市长刘树华向与会人员指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事关全局,要把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作为工作的核心。要重点开展好党员干部计划生育情况清理清查专项活动,严格执行现行的人口生育政策,采取奖罚并举、综合治理手段,把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2.6‰以内;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千方百计确保人口计生工作有人管事、有钱办事,使乡村基础建设工作进一步得到完善提高;要加强对计生专业队伍的建设,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使他们真正达到能服务、会服务的工作要求。

9.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作管理服务协议书 篇九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流动人口与日俱增。人口的流动,有利于发展经济、繁荣市场、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缩小城乡差距,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同时也给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带来了诸多新的困难和问题。如何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不仅关系计生工作质量的全面提高,而且还关系到低生育水平的稳定。目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既是重点,也是难点,亟待采取措施予以改变。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现状

什么是流动人口?流动人口是以什么样的方式流动?流动人口的特征是什么?这些都是我们必须高度关注的重要问题。流动人口,总体来说就是指没有实现户口迁移的迁移人口。资料表明,目前急剧增加的人口流动实际上包含着两种主要的类型:一种是伴随经济发展而增加的城市功能型流动人口。他们在城市滞留的时间一般较短,这类流动人口的流向由城市功能、城市辐射范围所决定,其时间和空间分布相对平衡;另一类是进入城市寻找工作机会的劳动力。这类“流动人口”规模大,在城市滞留时间长,且流向相对集中,因而产生的社会震荡也较大。并且,后者通常依其户口登记状况被称之为“暂住人口”或“外来人口”。

我国正在经历世界最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必须看到,现阶段的基本国情、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发展趋势决定了今后一段时期,以农民工为主体的人口流动现象还将长期存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促进流动人口同当地居民和睦相处”。人口的流动促进了人们婚育观念的转变,也给计划生育管理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目前,无论是流入地,还是流出地,违法生育主要发生在流动人口中,约占各地计划外生育总量的50-80%,反映出对流动的育龄妇女在计划生育的管理上不到位,在生殖健康的服务上不到位。此外,由于管理上的疏漏和规章上的缺陷,导致流动人口比较容易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已成为直接影响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存在的问题

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是新时期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任务。从现实情况看,流动人口计生服务与管理的难点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流动人口信息传递渠道不畅,婚育信息难掌握

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相比,因其居无定所、劳无定职、行无定踪而成为社会管理的难点人群,有些甚至是盲点人群。流动人口人员构成的复杂性、就业行为的随意性、生育行为的隐蔽性、文化的多样性增加了服务与管理的难度。同时,他们的工作、生活环境差,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不高,难以及时获得避孕节育指导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流出地和流人地人口计生部门也很难及时、准确地掌握其婚育动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住处传递载体虽然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避孕节育报告单”、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三种主要载体,但使用和效率都较差。

(二)流动人口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农民工除了普遍存在的-工资拖欠、劳动安全无保障、居住条件差等问题外,在就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也享受不到应有的公正平等待遇。就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来说,一是流人地没有真正将流入人口纳入常住人口的服务与管理体系,未能使其真正享受同等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和妇女保健服务,对法定的免费计划生育基本服务未落实到位。流动人口对流入城市缺乏归属感和认同感。二是流出地对外出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惠政策难以兑现。流动人口依法应得到的服务往往在两地互相推诿中落空,他们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

(三)流动人口综合治理机制尚未完全形成

1、由于流动人员构成复杂、就业行为随意、生育行为隐蔽,再加上流动频繁,使计生部门对流动人员的行踪和信息难以掌握,有的全家外出,像断了线的风筝失去联系;有的居所更换频繁,犹如蜻蜓点水,落实“以房管人”变成了一句空话,难以及时、全面、准确的掌握其婚育动态,难以及时提供避孕节育指导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造成管理和服务难以到位。迫于人口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压力,有的地区在统计工作中,对外来人员生育、政策外生育信息故意隐瞒不报或是虚假上报的问题比较突出。

2、户籍地片面强调“现居住地为主”,忽视共同负责协助管理的职责。有的只知开具证明,人走后则不再过问;有的甚至对流人地提交的信息有来无回。

3、由于流动人口的特殊性,其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需要诸多部门的有机配合与互动。目前,县、乡政府虽然分别与所属的公安、工商、卫生、劳动保障、建设、药监、房管等部门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但是由于缺乏对有关部门强有力的行政监督和制约,个别干部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认识不足,部门不能按要求履行职能,流入地、流出地双向管理、双向考核与信息交流薄弱,已成为制约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瓶颈”。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决策难、协调难、落实难”、“挂名不出兵,出人不出力”、相互推诿等现象时有发生,难以形成合力。

(四)流动人口违法生育难处罚

1、流动人口流动性大,违法生育查证属实难、送达难。

2、流动人口大多来自经济欠发达地区,家境贫困,即使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也因征收对象无偿付能力而难以执行到位。

3、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征收标准差异悬殊,一些违法生育行为人绞尽脑汁钻法律的空子,恶意规避处罚。四是对不按时参加孕检、不及时终止意外妊娠、不按时寄回有关证件者缺乏有效管理手段和法律支持,基层在日常工作中有时陷于两难的境地。

(五)流动人口管理人员、经费配置相对不足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人员不足。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与服务工作基本由村(社区)计生干部承担。各地计划生育部门的机构、人员一直是按户籍人口的数量设置的。但随着流动人口数量的增加,计划生育部门现有的人力难以承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责任,对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带来一定的影响。目前,全国一些地方设置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有两种形式:一是计划生育部门设立专门机构;二是与相关部门合署办公(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综合治理办公室等)。管理队伍分为四种类型:一是专门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包括聘用临时人员);二是综合管理流动人口的机构中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人员;三是居委会人员(包括聘用临时人员);四是企业设专职或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兼管流动人口。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人手明显不足,只能靠坐办公室验、发《婚育证明》,结果使现居住地的登记验证管理成为一种表性、暂时性的管理。实际上,以计划外生育为目的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根本没有也不可能去登记验证,而流动人口管理人员坐办公室难以发现、统计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孕环检情况,结果造成计划外生育的发生。因此,要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管理人员除了要健全外来育龄群众的及时发放、查验《婚育证明》外,还要定期深入基层企事业用工单位检查、督促外来已婚育龄妇女的孕环检情况,督促企事业用工单位加强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参与孕环检的动员工作,尽量避免孕环检对象“未检”、“漏检”现象发生,要做到这一点仅靠现有人力是根本不可能的。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经费配置相对不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经费的来源主要有三项:一是流动人口管理费(200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后停止收取);二是计划生育事业费挤用;三是地方财政临时拨款。支出主要有六项:一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培训费用;二是流动人口避孕药具费;三是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费用;四是流动育龄妇女计划外怀孕补救措施手术费;五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础管理支出,包括印制责任书、执法文书、管理档案、统计报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登记表、信息通报等费用;六是聘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人员费用。随着流动人口管理费的停收,各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经费明显短缺,使各项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有的甚至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础管理支出、流动育龄妇女计划外妊娠的手术费都难以支付。

(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宣传教育不到位,生殖保健服务薄弱

1、宣传教育力度不够,内容、形式、手段缺乏新意。流动人口进入城市,完成了社会角色(由农民向工人的转变)和空间位置(由农村向城市转变)的改变,但大多数人尚未实现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转变。因此,加强生育文化宣传,转变他们的婚育观和婚育行为十分必要。但目前,人们对通过宣传教育去转变人们的生育观念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往往更多地看重每年的考核结果,更多的是讲有关迎接检查、考核或者清理收钱的事,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知识讲得很少,也不主动去抓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文化生活品位在不断提高,新情况、新问题在大量涌现,所以,需要加大针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宣传教育服务一方面使流动育龄妇女掌握计生知识,减少意外妊娠或生育;另一方面改变其生育意愿,转变其生育观念,使他们把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变为自觉行动。

2、计划生育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薄弱。流动人口进入城市,城市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环境与农村有了很大变化,促使流动人口对计划生育服务、生殖保健服务等方面的需求发生相应变化,不少人希望在现居住地获得多种类、高层次的服务,如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和使用方法指导、安全避孕方法选择、防止意外怀孕的紧急避孕知识、婚育知识宣传教育及保健指导、女性生殖系统和性传播疾病预防和治疗等多方面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同时,流动人口大多以建筑、服务和非正规部门就业为主,从事体力劳动,收入比较低,属于城市的贫困群体,需要城市为其提供低偿或无偿的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和优生优育服务(他们是城市的建设者和纳税人,城市的公共资源和社会服务系统理应对他们开放)。然而,现居住地由于体制方面的原因,受人力、财力等方面的制约,尚不能满足流动人口在这些方面的需要。有关部门重管理轻服务,官僚作风还比较严重,更有甚者借管理之名乱收费、乱罚款。

三、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建议

党的十七大报告从“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这一战略高度,明确提出要“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加强和改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是当前我国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也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中的重点、难点工作,必须全面贯彻落实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深化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体制改革,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流动人口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自觉性。要加快破解流动人口难题的进程,人口计生部门必须顺势应时,更新观念,理清思路,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建立“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信息化支撑、依法维权、综合治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体系。

(一)在认识和实践方面,树立人本理念

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探索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转变观念,最重要的是充分认识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重要性,自觉把管理和服务工作定位统一到“稳定低生育水平”上来;不断深化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发展方向的认识,自觉把管理和服务的工作重点统一到“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上来;不断深化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的的认识,自觉把管理和服务的工作重点统一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上来。同时,根据流动人口的职业特点、行业分布及知识层面等特点,充分利用电视、网络、专栏、宣传品、宣传车、手机短信和文艺演出等形式,加强流动人口计生政策、法律法规、奖励扶助、生殖保健等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国策意识,充分认识计划生育是利国利民造福子孙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必要保障,从而树立起正确的生育观,唤起广大流动育龄群众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参与,相互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二)在管理和服务方面,强调服务优先

管理和服务是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的两个既相联系、又各有侧重的重要方面。统筹管理和服务,是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的基本保证。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服务意识,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方针,广泛开展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生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孕情检测和避孕药具发放等方面的免费全程服务,享受常驻人口同等待遇。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地要树立全局观念和“一盘棋”思想,认真落实管理职责,做到两地各负其责、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合作,实施“双向管理”。建立已婚育龄妇女“定点孕检”和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制度,努力减少流入人口政策外怀孕率和流产率,不断提高外来育龄群众的生殖保健意识和能力。同时,以帮助流动人口解决家庭实际困难为突破口,积极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想方设法为流动人口办实事、办好事,努力为流动人口提供生育、生产、生活等方面的优质服务,提高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为流动人口提供便捷、通畅的计划生育投诉渠道和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严格禁止并认真查处侵犯流动人口权益的违法侵权案件,把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作为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抓实抓好。

(三)在区域发展方面,主攻重点环节

1、抓重点区域。主要是针对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各类农贸市场、私营企业、建筑工地、城乡结合部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在场所内建章立制,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实施综合管理。

2、抓重点部门。坚持流入地为主,流入地和流出地密切配合的双向管理和“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的辖区谁清理”的管理原则,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实行“一证管多证”,着重从户籍、租房、就业、计生技术服务四个方面抓好流动人口的计生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交通、卫生等部门严把“验证关”,将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作为办理相关证件的前置条件;房产部门严把“居住关”,在办理房屋出租手续时,流动人口必须出具婚育证明和与现居住地签订的计生协议;用工单位把好“用人关”,各单位在招收和聘用流动人口时,对无婚育证明者不予录用,同时必须签订流动人口计生协议;纪检监察部门对机关干部政策外生育和顶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说情的严肃依法依纪处理;计生部门重点对外来人员进行建档立卡,开展生育节育技术服务,有效控制政策外生育。

3、抓重点人群。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关键在于抓好重点人群,将18至49岁育龄妇女中的失业人员、人户分离人员、无主管企业人员纳入重点人群管理和服务范围,依托社区服务网络,依法落实各单位、各类企事业组织、居民小区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构建完善有效的流动人口管理体系,扩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覆盖面,消除了“盲点”和“死角”。

(四)在内外沟通方面,加强机制建设

1、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把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谐社会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党委政府、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综合目标考核范围,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把手”负责制,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衡量各级领导干部晋升、奖惩、任用、评先表模的重要内容,严格领导干部责任追究,落实“一票否决”政策,对工作失职或渎职、造成生育失控,以及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责任领导。

2、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作用,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沟通、合作、综合评估,加快实现与公安、卫生、民政、交通、建设、经济商务、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协调有序、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高效运作机制。

3、进一步落实好“以房管人”工作机制。在城区,流动人口较多、出租房屋较密集的街道或社区办好“以房管人”的试点,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总结经验,逐步全面推开。

4、实施双边交流和协作机制。认真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形成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格局的意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边协作制度,落实信息交流和现场办证,加强政策外怀孕补救、政策外生育查处、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工作上的合作。以流动人口离线平台为载体,开展与周边县市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边协作,不断拓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边交流与协作的层面。

5、健全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机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发展规划,建好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强化信息提交和反馈。依托WIS系统完善流动育龄妇女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逐步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跟踪管理和服务。

6、落实保障激励机制。认真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加大人、财、物的投入,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财政专款保障制度。县、乡两级在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方面,要切实做到“三有”、“四同”,即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各级政府出台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奖惩政策,对在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方面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对用工单位和房屋出租户进行抽样调查,对没按规定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的依法给予处罚。同时,树立一批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做得好的典型,推广其经验,促进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

7、健全检查与督导机制。定期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检查,对出现管理责任不落实、乱办证、乱收费等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必要的制约。坚持流动人口工作一月一检查,一月一通报。各级政府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执法监督和民主监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计生队伍建设,对现有人员定期开展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其自身业务素质和计划生育执法水平。参考文献

10.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作管理服务协议书 篇十

甲方:

乙方夫妇:男:住址:

女:住址: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合同: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自觉遵守和履行国家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接受乙方的依法监督。

2.应向乙方开展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政策法规教育;提供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咨询与服务。

3.及时组织乙方已婚育龄妇女环孕情服务等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免费发放避孕药具。

4.依法及时为乙方流出育龄人员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计划生育证件。

5.有权要求乙方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回寄一次有效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

6.有权要求乙方流入育龄人口持《婚育证明》居住或务工、经商等;及时将《婚育证明》送辖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计生办审验。

7.有权要求乙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依法生育后在规定期限内落实相应避孕节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要自觉落实补救措施。

8.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回户籍地补办:

①未持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的《婚育证明》的;

②现孕人员未持《生育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的;

③已生育人员未持《生育保健服务证》、《生育证》的; ④申办计划生育证件自报材料、证件不全的。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有自觉遵守和履行国家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2.应自觉服从甲方的依法管理与服务,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欲离开甲方居住地前,有告知甲方的义务。

3.当乙方婚育、节育发生变化时,应主动向甲方申报,新婚、分娩、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一个月内报告,怀孕三个月内报告,并回户籍地发证机关办理《婚育证明》变更手续。

4.怀孕发生流产或生育死产、死婴的,应在24小时内向甲方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报告,并负举证责任。政策内怀孕因病理性等原因需终止妊娠的,需向甲方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报告,经法定程序鉴定后方可施行手术。

5.享有甲方提供的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知情权和相关服务的权利。

6.享有甲方提供避孕节育、环孕情服务等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乙方持《身份证》和《婚育证明》可免费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7.享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正常分娩后三个月内知情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的权利。

8.享有监督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权利。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1.乙方符合条件并遵守本合同,甲方拒绝或拖延为其办理《生育保健服务证》、《婚育证明》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计划生育证件的,每次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0元。

2.无正当理由拒绝为乙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每次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0元。

3.在为乙方提供基本项目技术服务时违规收取费用或变相乱收费的,双倍退还乙方。

4.乙方在现居住地发生流产、死产、死婴并及时报告甲方,甲方逾期48小时未组织鉴定的,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0元,并承担相关责任。

5.对乙方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寄回的有效环孕检证明,必须登记存档,如因保存不妥导致乙方重复参检的,每次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元,并承担乙方往返基本交通费。

6.要求乙方回户籍地办理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证件或配合工作所依据的理由不充分,经乙方举证属实后,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要求。

(二)乙方责任

1.逾期不参加环孕情检查或未寄回有效《报告单》的,每逾期一日,向甲方交纳违约金10元。

2.在三个月内未补办《婚育证明》的,每逾期一月,向甲方交纳违约金200元。

3.怀孕逾期不报告的,每逾期一周一孩交纳50元违约金,二孩交纳100元违约金;分娩后未及时向甲方报告的,每逾期一月向甲方交纳违约金100元;逾期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每逾期一月向甲方交纳违约金200元。

4.乙方流出育龄夫妇发生流产、死产、死婴等现象未及时报告鉴定导致甲方无法作出鉴定结论的,或乙方不能举证(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材料)的,对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由乙方承担责任。

5.乙方流入育龄夫妇计划外怀孕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自甲方依法查出并动员、教育其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每逾期一周向甲方交纳违约金100元,直到采取补救措施为止。

6.接到甲方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办人口与计划生育证件或配合工作的通知后,逾期不回的,每逾期一日向甲方交纳违约金30元,并承担相关责任。

四、争议处理办法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难以解决的,按法律程序处理。

五、附则

1.甲、乙双方违背合同约定,除缴纳违约金外,依据《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条款及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处理。

2.本合同签定后,若发生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重大调整,依据有关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调整。

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乙方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乙方流入或流出育龄人员离开或返回甲方辖区后终止。

甲 方:(盖章)代表人:(签字)

乙 方:(签字)

1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作管理服务协议书 篇十一

(一)强化组织领导,完善领导干部责任机制。

一是根据工作安排及时调整、完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自单位组建至今已先后五次调整领导小组成员,坚持单位一把手挂帅,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同时领导小组合理设置办公室,其成员主要为工会负责人、专职人员和医务人员,负责计生日常工作,不断加强计生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和责任化建设。二是建立了目标责任体系。采取每年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不断强化领导责任意识,坚持落实“一票否决权”,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和考核范围,逐级分解任务、明确相应责任,从而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条块结合的全方位责任目标管理体系。三是每年召开全局计划生育工作专题会议,经常布置专题工作,定期督查督办,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

(二)加强队伍建设,形成上下联动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机制。

计生干部队伍进行了调整充实,各单位均设立了计划生育联络员,实行动态管理,落实日常工作。不断组织参加省计生委、水利系统和全局的各种培训,提高队伍业务素质。把计生工作与党支部、分工会、团支部的行政管理工作相结合,形成上下联动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机制,收到了良好效果。采取组建专职兼职计生队伍、落实工作津贴、独生子女建档、文明家庭创建、党员干部孕情跟踪服务责任制、入户调查和举报信访等有效措施,加大了综合治理力度。

(三)推进依法管理,完善职工计生档案,提高计划生育规范化管理水平。

一是加强计生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在局域网开设工作专栏,定期进行专题宣传,利用各种途径开展计划生育教育工作,使计生工作人员和职工群众懂法、知法、用法。二是在工会建立计划生育信息管理中心,对育龄妇女信息及相关数据进行录入、校对,登记建卡,建立了翔实的计生档案,提高了计划生育规范化管理水平。三是经常开展摸底核实工作。依据“四地八点”的人员结构和动态变化,要求计生工作人员必须掌握落实第一手资料,经常反馈人员变动信息,把好人员入口关,定期组织育龄妇女孕检。从安全生产和维护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的高度提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四)培育宣传服务阵地,全心全意提供优质服务。

宣传工作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的顺利推行和规范化建设离不开宣传工作的有力支持。水利部小浪底建设管理局高度重视宣传工作,经常有组织地进行法律法规、计生科普知识、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宣传等。单位也组建了专职、兼职宣传员队伍,利用局域网、宣传册、板报等宣传途径,多次组织计生工作系列专题报道,购置健康书籍,利用三八国际妇女节等开展计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同时还与水利部小浪底建设管理局职工医院共同定期开展女工体检、育龄妇女孕检和健康培训等工作。

由于企业自身的特点和管理的特殊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仍面临着许多困难,存在许多新问题,列举如下:

(一)提升工作水平的制约因素依然存在。

从领导基础来看,少数党政领导对计生工作易产生盲目乐观和麻痹松劲思想。从工作基础来看,有些地方还比较薄弱。企业人员更迭、工作不断更换和跨区域等复杂问题,仍然制约着计生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从保障基础来看,计生工作需要一定力度的财政投入,计划生育保障体系在全省乃至全国还没有较好地建立起来。从队伍基础来看,一是少数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二是在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落实上存在偏差。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督管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

由于各种原因和复杂因素的制约,人员漏报、瞒报和跟踪不力的可能性还存在。应认真做好计生统计和档案建立工作,全力做好与社会各级单位(部门)的接洽工作,加强国家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宣传贯彻和督查力度,使职工群众的人口意识、保健意识、维权意识等大大提高,以带动计生工作服务质量的提高。

(三)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需不断加强。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思路应紧紧围绕“一个中心” ,实施“四大工程”,突出“六个重点”,即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中心;大力实施信息工程、关爱工程、综治工程和保障工程;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长效节育措施到位率、育龄群众满意率、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降低已出生人口错漏报为主的综合统计误差率。在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和规范管理水平上花力气。要注意改善基础条件,提高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水平。继续加大计划生育依法管理的力度,综合运用法律武器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同时,实行计划生育执法过错追究制,增强计生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正确执法的自觉性,努力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抓好计划生育信访工作,把矛盾解决在基层,促进企业稳定发展。

(四)加快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和服务体系。

宣传工作要形成“覆盖无缝隙、宣传无死角”的普法格局。根据“一法三规”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明确界定各级职责职权,确保执法主体合法。本着有据、有效、可行的原则,完善规范性文件,确保行为合法。健全约束机制,实行过错追究制等,确保监督行为合法。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要夯实工作基础,完善档案建设和阵地建设,健全台账,落实奖励措施,加强“表、册、卡”的统计管理,力求建立一种“依法管理、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新格局。

(五)找好载体,找准切入点,做到“四个强化”。

如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管理,思想、组织、措施保证是关键。在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过程中,要抓好四个重点:

l.强化宣传教育,创造法制环境。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是先导。因此,要把解决职工群众知法、懂法的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要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并在宣传内容和宣傳形式上进行探索和突破。

2.强化队伍建设,提供组织保证。 抓好专业培训,使计生人员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程序,减少工作盲目性。

3.强化管理机制,促工作上水平。建立健全程序管理制度,做到有规可循、有矩可蹈、有章可依,要从基础建设抓起,完善制度、规范程序。

4.强化服务意识,提供技术保障。定期邀请专家为已婚育龄妇女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等知识教育。把妇科病普查与计划生育工作结合起来,积极推进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干预三大工程。

1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作管理服务协议书 篇十二

我国要达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目标, 必须要有良好的人口环境。而良好的人口环境, 又与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密不可分。

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章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 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此条文指出了国家和计生工作者今后的工作任务和目标。

实行计划生育工作, 有效控制人口数量, 努力提高人口素质, 改善人口结构,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有利于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 提高我国的国际影响和国际地位与影响。这也是实现习近平主席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议闭幕时提出的“民族复兴是最伟大的中国梦”论述的重要组成部分。

计划生育的最终目标也是为了社会、家庭和夫妻的利益, 育龄夫妻有计划地在适当年龄生育合理数量的子女, 并养育健康的下一代, 以增进家庭幸福, 促进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可持续发展。

要想全面实现计划生育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只靠法律和计生工作者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 要想彻底实现计划生育是需要全体国人民的努力, 让计划生育真正进入每一个人的意识里、脑海中, 并付诸实践, 才会真正使计划生育工作落在实处。

实践告诉我们, 基层的基础管理, 是当前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难点与重点, 也是上级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对下级计划生育工作督查考核的重要依据和核心内容。可以说, 基层基础管理在基层计划生育整体工作中地位占有半壁江山, 其作用举足轻重。基层基础管理工作关键是转变传统观念, 通过全方面的人口文化宣传, 使群众被动执行计生为主动执行计生, 才能促进家庭幸福和谐。而促进家庭幸福和谐, 其中一项重要的举措, 就是加强和优化新型家庭人口文化建设。

提升家庭人口文化建设责任感是促进计划生育管理的前提

开展家庭人口文化建设, 是根据我国最新的计生形式、任务和要求所规划的。其面向的对象向着全员人口过度, 为全员人口提供生殖健康、计划生育全方位服务, 工作重心从社会逐渐向着家庭转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也就是社会的基础, 而家庭文化是家庭的灵魂, 开展家庭人口文化建设要通过人口文化促进活动, 使新的婚育观念吹遍每一个家庭;使每一个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通过实施少生快富工程, 发展能力得到提升;使每一个家庭成员文明进步通过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促进整个社会文明进步;使每一个家庭成员通过继承发扬传统美德崇尚健康的生活方式。新型家庭人口文化, 其价值取向很明显, 主要是使家庭中每一个人都全面发展, 挖掘家庭的发展潜力, 注重于家庭健康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观念、风俗习惯及制度规范, 以达到促进家庭幸福和谐的最终目的。

强化家庭人口文化建设主动性是促进计划生育管理的关键

家庭是社会的一个细胞。家庭人口文化, 是以提高家庭成员的综合素质为核心, 关注人的生产、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 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文化力”。30多年来,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的实践说明, 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创设良好的人文环境, 必须解决好现实生活中有关家庭伦理道德建设, 包括人的价值取向问题, 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问题。帮助人们转变传统的婚姻观、生育观, 树立正确的发展观、价值观、道德观, 这与我国坚持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内涵是相一致的。

继承发扬传统美德, 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陶冶人们的情操, 振奋民族精神, 提倡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 也是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键所在。

家庭人口文化, 融会了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 包括改造人类自身所获得的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家庭人口文化是家庭成员都应有一种健康、向上、乐观、豁达的精神风貌, 无论遇到什么困难与挫折, 顶得住, 过得去, 懂得人世间不仅有成功与喜悦, 还有失败与苦恼, 处世不惊, 荣辱皆忘, 只有这样, 才能激励家庭每一个成员做好各人的事情。要做好新时期的人口计生工作, 必须从每一个家庭细胞入手, 努力通过宣传教育的手段, 改变过去封建守旧的传统生育观念, 形成面向家庭、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宣传格局。因此, 开展家庭人口文化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们必须强化家庭人口文化建设的主动性。

把握家庭人口文化建设科学性是促进计划生育管理的保障

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 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 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其核心就是“以人为本”理念。人口是直接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实施家庭人口文化建设的科学性发展, 是体现“以人为本”, 以家庭为核心的人口理念, 对于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提高人口综合素质, 优化人口结构比例, 引导人口合理分布, 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具有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家庭人口文化建设就是通过先进家庭人口文化建设, 提升家庭成员的文化素养、文明程度、艺术造诣, 以及精神面貌、道德风尚, 使其振奋精神、凝聚人心、陶冶情操、增进交流, 有助于倡导和营造家庭和美、邻里和气、不乱议论他人, 注意口舌是非。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家庭人口文化是家庭的营养, 只有文明高尚的文化才能滋润和维系健康文明的家庭。搞好家庭人口文化建设, 是全社会共同的事业。因此, 必须为家庭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文化等方面的有利环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的作用, 搞好家庭人口文化的宣传和舆论导向, 使典型发挥示范作用;再一方面, 提高人们的文化素养和社会的文化含量, 使家庭人口文化的发展具有更好的社会基础。

开展家庭人口文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 它涉及家庭、社会的各个方面。其根本是以家庭为平台, 转变每一个人对计划生育的思想认识, 提高对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

结论

家庭人口文化建设需要国家、社会各个方面认真研究和共同探索, 找出一条既符合我国国情和家庭人口文化状况, 又便于具体操作行之有效的、科学的基本工作思路和方法途径, 需要全社会的配合和支持, 更需要那些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为之努力。

最近, 我国大部分省市、地区相继提出和实施了“单独两孩”的政策, 这无疑又给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

1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作管理服务协议书 篇十三

(2012年11月22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92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非本省户籍在本省居住,以及具有本省户籍跨县(市)居住,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市区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三)婚嫁后在男方户籍地居住,户口未迁入男方户籍地的育龄妇女。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兑现奖罚规定。

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措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

第六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在办理流动人口登记、居住证、子女入学入托、用工备案、卫生许可、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时,应查验《婚育证明》,建立相关档案,定期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流动人口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七条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政策咨询等服务;

(二)查验成年流动育龄妇女《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育龄妇女在三个月内补办;

(三)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四)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免费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

(五)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

(六)汇集、统计流动人口信息,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措施;

(七)协助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流动人口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政策咨询等服务;

(二)为离开户籍所在地的成年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

(三)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联系,了解流动人口婚姻、生育、节育情况,对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来函或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核查信息予以配合;

(四)为在现居住地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免费出具生育证明材料;

(五)兑现流动人口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六)配合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 社区、村(居、牧)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登记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相关信息;

(二)告知流动人口可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三)向流动人口进行相关法律政策宣传教育和访视指导。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30日内,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及现居住地通信地址,也可通过社区、村(居、牧)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及现居住地通信地址。

第十二条 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即时免费办理;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办理证明所需全部材料。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暂缓或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一)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生育后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

(三)政策外怀孕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政策外生育未做处理的。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均为流动人口的,可以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夫妻双方现居住地不一致的,到女方居住地办理登记。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奖励和优待:

(一)免费获得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知识和咨询服务;

(二)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及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待,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对前来分娩的流动人口孕产妇应当进行实名登记,并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每年提交登记信息。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乡(镇)人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社区、村(居、牧)民委员会在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存在违法生育行为的,发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之前,应先向当事人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协商确定征收事宜。

流动人口因违法生育,在一地已按当地标准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得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 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作管理服务协议书 篇十四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需求信息

调查报告

为了准确掌握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需求,增强管理服务针对性,提高管理服务质量,更好的为广大流动人口服务,我们按照县计生委要求,组织开展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需求信息”问卷调查活动,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被调查人员基本情况

这次调查共发放了问卷份,其中:男性人,女性人(未婚人,已婚人)。

二、调查结果汇总情况

1、外出前在户籍地办理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有人,占,未办的人,占。

2、到现居地后,主动接受计生及有关部门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人,占,未接受检查的人,占。

3、已婚育龄妇女知道外出后3个月向户籍地寄回一次《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的人,占。

4、在外不能享受免费服务人,占;未发现不承认外地孕检证明要求返乡、办理《婚育证明》乱收费和符合生育政策不给办理生育服务证或相关手续现象。

5、希望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生殖健康知识的人,占; 避孕知识讲座的人,占;生殖健康检查的人,占;

提供免费避孕药具的人,占;合法权益保护的人,占;其它的人,占。

6、对计生服务部门提供的生殖保健服务满意的人,占;需要进一步的人,占;

7、咨询或办理流动人口手续服务对象,反应工作人员服务热情的人,占;较热情的人,占。

8、未反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乱收费现象。

三、存在的问题

1、流动人口外出前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现象仍然存在,办证比例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2、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主动接受计生及有关部门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主动性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地计生部门对他们的管理和服务。

3、部分已婚育龄妇女对外出后向户籍地寄回《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的时间要求不是很明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回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的及时性。

4、少数地方的计生部门不承认外地孕检证明,对流动人口不能及时提供免费服务。

5、发现还有个别流动人口对计生服务部门提供的生殖保健服务不是十分满意,工作态度和工作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

四、建议与打算

(一)要通过召开会议,举行培训班、引发宣传资料、设计计生

宣传橱窗、墙报、标牌等形式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宣传,提高了流动人口对计划生育的认识和参与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同时,举行由乡镇和行政村计划生育管理员参加的培训班,并把《规范》、《流动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印制成小册子,发放到全县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手中,达到人手一份。通过这些形式的宣传教育,使计生法规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也进一步增强了广大计生干部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意识。

(二)要采取多重措施,提高外出人口《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率。一是县流动办人员分片包乡,在乡镇计生所的配合下深入基层,进村办证;二是协调县劳务输出部门对外出务工人员实行集体办证,已婚育龄妇女就地康健,签订合同,现场办证,随后由我们负责完善手续;三是在行政便民服务大厅设置流动人口办证窗口,明确专人负责,在节假日工作人员轮流值班,做到了随到随办。

(三)要加强与我县流出人口集中地计生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取得他们对流入人口的关心和帮助,对流动人口加强日常管理,及时提供免费服务,做到与当地人口同等对待。

(四)要坚持立足实地,不断改革创新,与时俱进,以人为本,加大优质服务力度,按照“针对新形势,研究新办法,建立新机制,解决新问题”的思路,把政策交给群众,生活上服务群众,生活上方便群众生产上帮扶群众。在生育服务方面,要为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提供季度B超孕情、环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设立避

1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自查报告 篇十五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自查报告

施工单位名称:建筑工地名称:

报 送 日 期:年月日

安徽省建筑工地项目部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管理自查报告

本项目,位于。本项目部于年月日进场组织施工。按照《安徽省流动施工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本项目部已进行了自查,建立了台帐,并保证自查情况真实有效。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情况。本项目部,现有施工人数人,育龄妇女人。育龄妇女中,务工育龄妇女人,随带家属人,持有效《婚育证明》共人,没有办理《婚育证明》共人,《婚育证明》未经现居住地社区查验人,详细名单见附后。本项目部(口建立口未建立)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台帐,工地生活区(口设置口未设置)宣传栏。

二、责任制度落实情况。本项目部负责人已与本企业签订了《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并承诺认真履行。本项目计生工作负责人为,联系电话,手机,日常工作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 附件;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附后。

社区(人口计生部门)确认建筑工地项目部计生工作 签收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印章)(印章)

16.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作管理服务协议书 篇十六

专项活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实施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三年三步走”战略,巩固省内“一盘棋”、深化区域“一盘棋”,推进全国“一盘棋”,切实提高我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我镇从5月9日至6月30日,在全镇统一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专项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活动”)。现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构建和谐人口环境为目的,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中央、省、市《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精神,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新机制,推动全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上台阶,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在全镇统一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专项活动,加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统筹力度,加强流动人口计生综合治理,落实

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基础保障,健全流动人口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信息采集、通报和共享制度,措施落实和技术服务制度,区域协作和双向管理制度,以及计划生育例会制度,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健全“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工作新机制,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全国“一盘棋”;通过开展专项活动,推动全镇创建“两无”活动的深入开展,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专项活动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调动各职能部门统一部署专项活动的有关情况,督促本次专项活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镇政府决定成立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专项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四、工作任务

本次专项活动的重点对象是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重点地域是出租屋、企业厂区宿舍、商铺、市场和住宅小区,重点工作是信息采集、通报和更新,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和政策外怀孕补救措施。主要任务有:

(一)信息采集。对辖区内流动人口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查验计生证明,登记核查计划生育、子女出生、落实措施等信息;采集全员流动人口信息。

(二)查环查孕。掌握流动人口查环查孕对象,提供安全、便利、免费的查环查孕服务,准确把握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孕产情况;重点排查应检未检对象,督促其查环查孕,防止政策外怀孕和政策外生育的发生。

(三)信息通报。做好网络化协作工作,及时将流动人口查环查孕、当年出生和“四术”信息,通过国家PADIS或省系统,及时向户籍地通报;对现孕人员,还须采取快速直接的方式与其户籍地联系,迅速核实其孕产情况。

(四)措施落实。采取必要和强有力的措施,促使政策外怀孕和未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对象,就地落实措施;对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对象,加强和户籍地相互配合,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综合治理。各部门要围绕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务工经商、孕产、子女入学和积分入户等环节,完善相关制度,联合做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计划生育证明审核工作;公安、人口计生、新莞人服务管理等要加强部门联动,在专项活动开展过程中,实行治安队员、计生工作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员等人员队伍的整合。

五、工作安排

全镇统一开展专项活动的时间为5月至6月,专项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9日至5月12日)

开展宣传活动,召开动员会议,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准备工作。

(二)清查服务阶段(5月13日至5月29日)

组织力量开展全面清查,做好流动人口计生信息登记、录入、通报和反馈,落实措施;做好市内镇外、镇内村外流动人口计生信息交互与共享工作;完善计生例会制度。

(三)检查评估阶段(5月30日至6月9日)

市、镇检查组对全镇23个村(社区)开展专项活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检查结果作为2011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

(四)巩固提高阶段(6月10日至30日)

针对检查评估发现的存在问题,结合省、市检查考核的内容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继续加大力度,深入开展清查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并做好省双向检查准备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落实综合治理机制。各村(社区)、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活动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特别要解决好专项活动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为顺利开展各项活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计生、公安、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卫生、工商、劳动、宣传、教育等兼职部门要加强领导,把专项活动与各项社会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实行齐抓共管,综合管理。

(二)明确分工,加强督查指导,落实层级管理责任。各村(社区)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指定专人负责本次专项活动,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并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专项活动。加强层级动态管理,镇对村、村对组、组对人实行定管理职责、定责任区域、定工作任务、定绩效排名的管理制度,有效落实分片负责制和包干责任制。

(三)加强重点管理,推进工作规范化。要集中力量,对出租屋、住宅小区重点地段,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和当年出生等重点人群,进行全面清理清查,彻底摸清流动人口计生状况,突出抓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更新,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和政策外怀孕补救措施落实等重点工作,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计生信息登记率、信息通报率、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落实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制度和信息互通共享制度,做好市内镇外和镇内村外流动人口信息互通共享;完善计划生育例会制度,将每月流动人口的出生、“四术”和孕检、办证等情况纳入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列为镇、村例会的主要内容,工作成效和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写入会议纪要。

(四)加强区域协作,落实全国“一盘棋”。运用PADIS系统,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网络化协作工作,对未持婚育证明的流动育龄妇女,通过网络及时通报其户籍地;对户籍地寄送婚育证明至现

居住地的,要及时送交给流动人口本人;及时做好流动人口避孕节育信息通报和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工作;配合流出地人口计生部门查处违法生育和“两非”案件,做好政策外怀孕对象落实补救措施和征收社会抚养费等工作。

(五)深化均等服务,维护新莞人合法权益。各村(社区)在专项活动过程中要树立大局意识和以人为本理念,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强化安全防范意识,确保计生工作人员和流动人口育龄群众的安全;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服务活动,加大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婚育知识等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免费提供查环查孕和计生技术服务,采取有效的利益导向措施,鼓励流入人口已婚育龄妇参加孕环情检查和主动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简化办事程序,为流动人口积分制入户和子女入读公办学校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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