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备案登记表(精选12篇)
1.公司变更备案登记表 篇一
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一、名称变更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外商独资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或签字。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4 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名称核准与登记属同一登记机关的毋须提交。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名称变更后,企业应及时向审批机关申请修改章程批准和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持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向登记机关办理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的备案,名称变更登记时已提交的除外。
二、住所变更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外商独资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或签字。3 住所使用证明
企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 5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跨原审批机关管辖的迁移登记还需提交: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和批准证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住所变更后,企业应及时向审批机关申请修改章程批准和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持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向登记机关办理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的备案,住所变更登记时已提交的除外。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章程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委派产生的,毋须提交该决议或决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或聘用等产生方式的规定。股东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4 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5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5 6 7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适用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监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公司。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公司章程中记载法定代表人姓名的,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向审批机关申请批准章程修改,并向登记机关办理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章程的备案。
四、注册资本变更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3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外商独资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或签字。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并购后外商投资公司变更登记还需提交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协议。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注册资本减少至实收资本数额的毋须提交。6 公司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公司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适用于减资。7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8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五、实收资本变更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2 3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4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六、经营范围变更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3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外商独资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或签字。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6 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7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七、营业期限变更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3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外商独资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或签字。4 5 6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八、股东名称变更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指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国投资者的名称变更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构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公证机构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文件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香港和澳门地区投资者按照专项规定由中国委托的公证人进行公证并经中国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
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姓名变更,提交户籍证明文件原件的,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
公证主体是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和律师事务所。4 5 6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九、股东变更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2 3 4 5 6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股权转让协议
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
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指新增加的股东)中方投资者:
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境外非自然人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构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公证机构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香港和澳门地区投资者按照专项规定由中国委托的公证人进行公证并经中国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
境外自然人投资者:
外国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经中国使(领)馆签证的护照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香港、澳门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台湾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台胞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华侨来我省投资的,提交中国护照及定居国的居留证件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
公证主体是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和律师事务所。7 法律文书送达授权委托书
由境外股东(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股东设立的分支机构、所投资的公司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8 9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不需提交第4、5项材料。因国有股权划拨、质权人或受益人获得股权、合法继承、夫妻财产分割、变更股东(权)的,不需提交第4项材料,但应提交新股东合法获得股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十、股东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外商独资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或签字。4 5 6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十一、公司类型变更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3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外商独资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或签字。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6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一)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原为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变更的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名称变更预留通知书》; 4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
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6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股东非原发起人的,外方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要求同外商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规范。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不变的应提交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8
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包括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的任职文件。9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10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二)内资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2)原内资有限公司股东会关于股东变更及公司类型变更的决议;
一人有限公司为股东的决定。
(3)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提交增资协议;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5)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新章程;(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7)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不变的毋须提交。(8)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包括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的任职文件。
(9)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10)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除此之外,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关的文件。
十二、国有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公司登记 改制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 原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内容包括:同意企业改制、对企业净资产评估价值的确认、企业净资产的处臵方案(含职工安臵),并附改制企业职代会通过改制方案的决议;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股不控股及不参股的企业),改制方案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产权交易所确认的国有资产转让协议或者产权交割证明; 4 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5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批复;
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办理出让手续的毋须提交。6 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 7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8 改制后外商投资公司章程; 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中方投资者:
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境外非自然人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构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公证机构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香港和澳门地区投资者按照专项规定由中国委托的公证人进行公证并经中国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
境外自然人投资者:
外国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经中国使(领)馆签证的护照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香港、澳门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台湾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台胞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华侨来我省投资的,提交中国护照及定居国的居留证件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
公证主体是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和律师事务所。10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改制后公司的验资报告; 11 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
包括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境外股东或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改制为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文件; 15 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需提交相应材料。
十三、迁移登记
l、公司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移的申请报告
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
2、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3、其它涉及变更的有关文件、证件 *申请迁移的公司凭原登记机关出具的迁移证明(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批准证书)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十四、外商投资公司合并、分立登记
(一)吸收合并
1、存续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2)合并各方权力机构作出的合并决议或决定;(3)合并各方订立的协议;
(4)合并各方刊登合并公告的报纸报样;
(5)合并各方关于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7)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变更须报经批准的,还需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8)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9)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10)公司执照副本;
(11)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需提交相应的材料。
2、被吸收合并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2)合并各方权力机构作出的合并决议或决定;(3)合并各方订立的协议;
(4)合并各方刊登合并公告的报纸报样;
(5)被吸收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6)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7)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新设合并
1、新设公司按照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交:
(1)合并各方权力机构作出的合并决议或决定;(2)合并各方订立的协议;
(3)合并各方刊登合并公告的报纸报样;(4)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须报经批准的,还需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2、各合并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2)合并各方权力机构作出的合并决议或决定;(3)合并各方订立的协议;
(4)合并各方刊登合并公告的报纸报样;
(5)被吸收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6)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须报经批准的,还需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7)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新设分立
1、分立后新公司按照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交:
(1)原公司权力机构关于分立的决议或决定;(2)刊登原公司分立公告的报纸报样;
(3)原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4)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须报经批准的,还需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2、原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公司注销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2)公司权力机构关于分立的决议或决定;(3)刊登公司分立公告的报纸报样;
(4)关于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5)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变更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6)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派生分立
1、原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2)原公司权力机构作出的分立决议或决定;(3)刊登原公司分立公告的报纸报样;
(4)原公司关于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5)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变更须报经批准的,还需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6)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7)原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8)公司执照副本;
(9)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需提交相应材料。
2、新设立公司按照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交:
(1)原公司权力机构关于分立的决议或决定;(2)刊登原公司分立公告的报纸报样;
(3)原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4)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须报经批准的,还需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备案所需提交的文件
一、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原任董事、监事、经理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新董事、监事、经理的产生应符合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聘用、任命等产生方式的规定。公司盖章的《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4 5 加盖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二、分公司备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
2、加盖公司印章的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3、加盖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其他材料。
*撤销分公司的还需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名称的,还需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三、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备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4、加盖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清算组成员备案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外商独资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或签字。
3、加盖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
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由境外股东(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股东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已设立的公司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3、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注:申请书(表格)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由公司委托的代理人签名并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以上标明“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的申请书由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申请人可通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下载,或直接到登记机关的登记大厅领取。
2.公司变更备案登记表 篇二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6年第3号
【发布日期】2016-10-8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商务部第8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高虎城
2016年10月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 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 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 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备案机构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 开展备案工作。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当依照本办法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 填写备案申报承诺书,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妥善保存与已提交备案信息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章备案程序
第五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 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 应由全体投资者 (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 以下简称全体发起人) 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前, 或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 通过综合管理系统, 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 (以下简称《设立申报表》) 及相关文件, 办理设立备案手续。
第六条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 发生以下变更事项的, 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 (以下简称《变更申报表》) 及相关文件, 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 包括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经营期限、投资行业、业务类型、经营范围、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组织机构构成、法定代表人、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变更;
(二)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 包括姓名 (名称) 、国籍/地区或地址 (注册地或注册地址) 、证照类型及号码、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资金来源地、投资者类型变更;
(三) 股权 (股份) 、合作权益变更;
(四) 合并、分立、终止;
(五) 外资企业财产权益对外抵押转让;
(六) 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七) 中外合作企业委托经营管理。
其中, 合并、分立、减资等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告的, 应当在办理变更备案时说明依法办理公告手续情况。
前述变更事项涉及最高权力机构做出决议的, 以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做出决议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的生效条件另有要求的, 以满足相应要求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
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 可仅在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以及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 就投资者基本信息或股份变更事项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手续, 需通过综合管理系统上传提交以下文件:
(一)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二) 外商投资企业全体投资者 (或全体发起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 或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
(三) 全体投资者 (或全体发起人) 或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 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 无需提供) ;
(五) 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变更事项不涉及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的, 无需提供) ;
(六)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 (变更事项不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无需提供) 。
前述文件原件为外文的, 应同时上传提交中文翻译件,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确保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外文原件内容保持一致。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营业执照签发前已提交备案信息的, 如投资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 应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向备案机构就变化情况履行变更备案手续。
第九条经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变更, 且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 应办理备案手续;完成备案的, 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同时失效。
第十条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变更事项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 应按照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在线提交《设立申报表》或《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后, 备案机构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 并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 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不属于备案范围的, 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线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按有关规定办理, 并通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备案机构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形式上不完整、不准确, 或需要其对经营范围做出进一步说明的, 应一次性在线告知其在15个工作日内在线补充提交相关信息。提交补充信息的时间不计入备案机构的备案时限。如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信息, 备案机构将在线告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完成备案。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就同一设立或变更事项另行提出备案申请, 已实施该设立或变更事项的, 应于5个工作日内另行提出。
备案机构应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发布备案结果,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在综合管理系统中查询备案结果信息。
第十二条备案完成后,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凭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核准材料 (复印件) 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复印件) 向备案机构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以下简称《备案回执》) 。
第十三条备案机构出具的《备案回执》载明如下内容:
(一)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已提交设立或变更备案申报材料, 且符合形式要求;
(二) 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事项;
(三) 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事项属于备案范围;
(四) 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可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 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与公安、国有资产、海关、税务、工商、证券、外汇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密切协同配合, 加强信息共享。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有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 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编号等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 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进行监督检查。抽查结果由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 可以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举报采取书面形式, 有明确的被举报人, 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十七条其他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 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 可以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监督检查的建议,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相关建议后应当及时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对于未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或曾有备案不实、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拒不履行商务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记录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 商务主管部门可依职权对其启动检查。
第十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 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二)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所填报的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三) 是否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所列的禁止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四) 是否未经审批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所列的限制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五) 是否存在触发国家安全审查的情形;
(六) 是否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
(七) 是否履行商务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条检查时, 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材料, 被检查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二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得接受被检查人提供的财物或者服务, 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二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掌握的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诚信状况的信息, 应记入商务部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其中, 对于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 备案不实,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 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或拒不履行商务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商务主管部门应将相关诚信信息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商务部与相关部门共享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诚信信息。
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前二款公示或者共享的诚信信息不得含有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或国家秘密。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可以查询商务部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中的自身诚信信息, 如认为有关信息记录不完整或者有错误的, 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修正。经核查属实的, 予以修正。
对于违反本办法而产生的不诚信记录, 在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改正违法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3年内未再发生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商务主管部门应移除该不诚信记录。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未能按期履行备案义务, 或在进行备案时存在重大遗漏的, 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或情节严重的, 处3万元以下罚款。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逃避履行备案义务, 在进行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 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的, 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 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经审批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所列的限制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 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 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所列的禁止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 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 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有关工作人员在备案或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商务主管部门已受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 未完成审批且属于备案范围的, 审批程序终止,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外商投资事项涉及反垄断审查的, 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外商投资事项涉及国家安全审查的, 按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机构在办理备案手续或监督检查时认为该外商投资事项可能属于国家安全审查范围, 而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未向商务部提出国家安全审查申请的, 备案机构应及时告知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 并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商务部。
第三十二条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 (包括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 视同外国投资者, 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投资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 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四条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仅投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对香港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 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仅投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对澳门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 其公司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按照《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办理。
第三十五条商务部于本办法生效前发布的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三章和第四章, 对本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3.公司变更备案登记表 篇三
(一)名称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住所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各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5.批准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6.增加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同时增加新股东的,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见说明】; 7.减少认缴注册资本总额的,提交在报纸上登载的减资公告(原件1份,公告之日起45日之后方可申请办理减资登记),及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本次申请行为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五)营业期限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各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5.批准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六)股权变更(股份公司不登记股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各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5.批准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6.经公证、见证机构公证或见证的股权转让协议,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7.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见说明】
(七)股东/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股东或发起人改变名称或姓名的更名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4.更名后的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见说明】; 5.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八)出资方式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各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5.批准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九)经营范围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本次申请行为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各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批准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5.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6.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或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十)实收资本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原件1份);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原件1份)(注:A.《出资证明书》上应同时注明以下任意一项信息:①验资报告编号及出具该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②银行询证函号码及出具该询证函的银行名称;③银行验资账号及该银行名称。B.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5.如同时涉及章程修改的,提交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十一)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十二)章程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各1份)(注:①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②不涉及登记事项的无需提交批准证书副本(1));
5.批准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本次申请行为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十三)清算组备案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清算组备案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清算组成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十四)市外分支机构与对外投资情况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市外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的,提交下属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4.市外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撤销备案的,提交由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辖区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申请书》(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或其他对外投资已经处理完毕的证明。
(十五)指定联系人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六)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股东变更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的文件(原件1份)。
(十七)迁入本市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批准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5.公司迁入本市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在申请书中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编号;
6.原公司登记机关移交的经封存的公司登记档案原件;
7.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各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本次申请行为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十八)迁出本市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的文件(原件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说明:①属外国投资者的,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原件1份),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原件1份)。
但是,境外(含港澳台)自然人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本人已经进入境内的,如果能提供有近期入境记录的以下材料,可无需再对投资人身份证明进行公证或认证(转递):外国自然人提交经中国使(领)馆签证的护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港澳地区自然人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简称“回乡证”)或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篇四
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现申请企业备案。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名称(盖章)申请日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六年制
说明:
1、公司同时有多项备案事项的,只需填写一份,相同文件只需提交一份,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可就多项备案事项一并作出决议。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任免文件是指:股东会关于董事、监事免职和任职的决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关于解聘和聘任经理的决议或者决定,属国有独资公司的提交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部门的委派文件;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非货*出资到位的*是指:非货*出资权属变更后的登记*。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公章)。
5、凡表中有[□“处,打[√”选择;表格不够填时,可复印续填,粘贴于后。
企业申请备案委托书(由企业填写)
被委托经办人(或机构)姓名(名称):胡某生
被委托经办人的工作单位和职务:深圳*方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事项:申请公司备案
被委托经办人的权限:
1、提交申请材料;□
2、领取公司登记机关的备案通知书;□
3、修改申请文件:(以下两项只能任选一项,如同时选择两项则视为该两项授权无效)
(1)不得修改申请材料中的任何内容;□ (2)可以修改申请材料中文字*错误。□
委托期限至20xx年4月15日。
委托人:
20xx年2月15日
经办人签名:胡某生*件号码:210345xxxxxxxxxxxx联系电话:8129xxxx
说明:办理备案的过程中,如变更被委托经办人需另行提交委托书
公司备案申请表(由企业填写)
5.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篇五
项 目
原登记事项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名 称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注册资本
(万元)
(万元)
实收资本
(万元)
(万元)
公司类型
经 营 范 围
营业期限
股 东
(发起人)
备案事项
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
1、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只填申请变更的内容。
2、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6.公司变更备案登记表 篇六
一、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登记备案的意义
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和引进实行的登记备案, 是对该品种的适用性、一致性及先进性进行鉴定试验。经过试验、示范, 确定新品种适宜推广区域。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便于加强种子市场的管理, 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保护农民合理利用农作物种子, 确保农民安全用种。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备案登记, 较好的维护了企业和科研单位经济效益和经营利益。使各类种子企业认识品种备案是在维护企业自身的品种利益, 树立争取自身的品种资格的观念, 对自己选育的品种尽早进行品种登记备案, 然后进行品种保护。
二、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备案工作特点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备案属自愿行为, 是对选育、引进品种进行区域性、稳定性、先进性的评价与认定, 品种备案既改变品种的放任自流现象, 又为农民选用品种把关定向, 可避免不适宜品种给农业生产造成经济损失。
通过各种宣传渠道进行宣传, 使规模较大的科研育种单位更加积极主动参加品种登记备案, 让规模小的蔬菜企业认识到品种保护和企业品牌可通过品种登记备案来实现, 从而调动全省蔬菜企业参加品种登记备案的积极性。
三、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的备案管理建议
1.领导要切实加强对非主要农作物的登记管理工作重视, 对所报材料认真核对, 确保申请备案品种的真实性, 使登记备案的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在生产中充分发挥其作用。
2.建立非主要农作物种类的品种备案立会制度, 使品种备案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与科学性。
3.品种备案登记工作做到不积压, 及时向申报单位反馈品种备案情况。
4.根据作物生长的特点及适应性情况采取不同形式的专家现场鉴定, 对特类品种可在品种备案指定的试验场地进行观察试验, 以备专家现场鉴定之用。
5.建议品种备案委员会成员定期调整。专家库成员要建立推荐、评选及档案管理制, 根据不同作物种类成立不同的专家组, 定期搞好专家轮换工作。
6.对从事品种试验和申请品种备案的单位弄虚作假的, 三年内取消申报品种备案资格和承担试验任务。
7.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篇七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_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
实收资本: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类型: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期限:_________________
股东:_________________(发起人)
备案事项:__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公司盖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注:
1、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只填申请变更的内容。
2、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3、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 变更登记申请书
★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 公司登记申请书范本
★ 公司登记申请书
★ 公司监事变更申请书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范文
★ 变更申请书
★ 登记申请书
8.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程序 篇八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自股权转让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申报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原股东会决议。(全体老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
主要内容:(1)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的股权份额及股权转让价格、受让者,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利的行使情况等;(2)股权转让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4、股权转让协议书。(转让双方签署,自然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盖章)
主要内容:(1)协议双方的名称(姓名);(2)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3)转让的股权的交割日期;(4)股权转让款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5)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生效方式;(6)协议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包括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途径等)。
5、股权向公司股东以外转让的,还应提交新股东会(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决议。(全体新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
主要内容:因股东变更涉及到的其他有变动的事项(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组织机构人员的变更等)。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按章程规定委派或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3-13人),监事会成员(3人以上),并应载明对上述人员经审查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聘任公司总经理;提交监事会决议,选举监事会主席。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按章程规定委派或选举产生执行董事(1人)、监事(1-2人),聘任总经理,并应载明对上述人员经审查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6、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修正案须写明修改后完整内容;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7、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股东是企业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股东是事业单位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由单位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名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8、《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盖章)。
9、如组织机构有变动,视情况提交《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0、视受让方资格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11、视出让方资格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9.公司变更备案登记表 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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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五)、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六)、字号查询证明或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变更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五)、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六)、新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五)、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变更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五)、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五、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变更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五)、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六、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变更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五)、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六)、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七、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变更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五)、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七)、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八)、增加注册资本的,同时增加新股东的,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九)、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十)、减少注册资本的,在报纸上登载一次的减资公告(原件1份)和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五)、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签署);
(六)、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的提交国有产权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股权转让协议还经产权交易机构鉴证;不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鉴证);
(七)、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签署);
(五)、股东或者发起人改变名称或姓名的更名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及更名后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公司类型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六)、提交拟变更的公司类型设立登记时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同时还应提交填写好的相应公司类型的设立申请书。
十一、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出资方式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五)、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六)、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七)、新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十二、有限责任公司迁入、迁出本市
迁出本市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五)、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原件1份);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决定(原件1份);股份合作公司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原件1份);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七)、迁出本市的,提交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的文件(原件1份)。
迁入本市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六)、迁入本市的,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七)、迁入本市的,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法律法规有关消防、环保、国土等方面对住所有特殊规定的,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原件1份);
(八)、迁入本市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10.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篇十
具体变更项目有:公司名称、公司住所、法人股东、注册资金、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股权转让、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登记机关。
(一)、变更公司名称
注意事项:
如果您想办理公司名称变更,应首先取得新名称的核准。
提交材料:
1. 《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
2. 《指定(委托)书》;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 《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5. 同意名称变更的股东决议(应符合章程规定的股东表决比例,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6. 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二)、变更公司住所
提交材料:
1、《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
2. 《指定(委托)书》;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 住所使用证明(一般应为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
注意事项:
法定代表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相应资格。被锁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人员任职限制黑名单的人员, 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
提交材料:
1、《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
2. 《指定(委托)书》;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 根据章程规定,同意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股东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应符合章程规定的表决比例)。
(四)、增加注册资本
注意事项:
1. 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中,货币部分不得低于总额的30%, 但不要求增加的注册资本中应有不低于30%的货币。
2. 在原有注册资本已全额缴足的情况下,公司又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的,增资部分可按设立时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分期缴付,提交变更登记申请时应缴纳不低于增资部分20%的出资,其余部分可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类企业不超过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5年)
3. 原有注册资本尚未缴足但按期缴付的,在提交变更登记申请时应缴纳不低于增资部分20%的出资。并可按修改后的章程规定缴纳原有出资,原有注册资本未缴足部分的出资时间不得超过企业设立之日起2年(投资类企业不超过设立之日起5年)。
4. 以股本溢价计入的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税后)转增注册资本的,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中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5.以股权出资增加注册资本的,请参阅《如何办理股权出资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提交材料:
1、《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
2. 《指定(委托)书》;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 以货币方式增资的,提交合法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 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决议(应符合章程规定的股东表决比例,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6. 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五)、减少注册资本
注意事项:
减少注册资本应先在全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减资公告,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向工商部门提出减资申请。
提交材料:
1、《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
2. 《指定(委托)书》;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 同意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决议(应符合章程规定的股东表决比例,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5. 公开发行的报纸减资公告报样;
6. 公司债务清偿或担保情况的说明(应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7. 合法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8.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六)、变更实收资本
提交材料:
1. 《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
2. 《指定(委托)书》;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 合法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变更出资方式
注意事项:
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非货币出资不能变更出资方式且变更后的出资方式中,应有不少于30%的货币出资。
提交材料:
1. 《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
2. 《指定(委托)书》;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 同意公司变更出资方式的股东决议(应符合章程规定的股东表决比例,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5.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 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八)、变更出资时间
提交材料:
1、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
2. 《指定(委托)书》;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 同意公司变更出资时间的股东决议(应符合章程规定的股东表决比例,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5. 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九)、股东转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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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司变更备案登记表 篇十一
本次会议已于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股东成员:、、其中出席会议股东:、、共代表%的表决权 缺席会议股东:
会议议题:商议变更公司登记事项
经公司股东会议商定,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公司名称由变更为;
二、公司住所由变更为;
三、公司经营范围由变更为;
四、同意免去原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XXX的职务,免去原经理XXX的职务,免去原监事XXX的职务。(或:免去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XXX的职务,免去XXX、XXX的董事职务,免去原监事会成员XXX、XXX、XXX的职务),任命XXX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XXX为经理,XXX为公司监事。(或:任命XXX为董事长,XXX、XXX为董事,任命XXX、XXX、XXX为监事会成员)。经审查,以上人员不属《公司法》第147条所指人员。
五、六、公司注册资本由万元变更为万元,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万元。其中股东XXX增加(或:减少)人民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万元。确认股东新的出资数额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身份证号码(或注册号)出资数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1、XXX。。。。。。。。。。。。
2、XXX。。。。。。。。。。。。
七、同意公司的营业期限由XXXX年XX月XX日(公司成立日期)至XXXX年XX月XX日变更为XXXX年XX月XX日(公司成立日期)至XXXX年XX月XX日。
。。。。(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按照公司实际情况逐项列明)
八、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
九、全体股东共同委托XXX(身份证号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
12.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篇十二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
主要内容: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有限公司章程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由出资人盖章。
5、公司新住所的使用证明;(同“设立登记”)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视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产生办法和程序的不同分别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国有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国家授权的部门或机构决定)。
决议主要内容:(1)变更法定代表人(如法定代表人任期未满变更的还应说明免职原因);(2)若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同时涉及产生程序或组织机构设置的调整则应明确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4、《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及董事、监事、经理调整的,需提交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粘帖在《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情况》相应的位置)。
若变更法定代表人同时修改公司章程的,需提交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四、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变更所需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主要内容:(1)决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数额;(2)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3)增资后公司的股本结构;(4)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不同比例增资,并涉及国有、集体产权变动的,应经评估后出示评估报告和批准文件,并参照评估后批准的价格办理增资,提交股东会确认的股权变更协议;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提交出资人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由投资人盖章。
5、验资证明;
6、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材料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三次,并在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主要内容:(1)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数额;(2)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3)减资后的公司各股东的股本结构;(4)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提交投资人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批准文件。
4、报刊刊登的至少三次减资公告;
5、股东会决议确认的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该说明的主要内容:
(1)公司截止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之日共有多少债务;
(2)公司截止申请变更之日未偿还部分是否已落实担保或是否与债权人达成协议;
(3)股东承诺对公司减资前的所有债务(隐性债务)以减资前的投资额为限承担连带责任。
6、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由出资人盖章。
7、验资证明;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8、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
主要内容:决议事项、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4、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由出资人盖章。
5、增加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6、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七、公司营业期限变更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股东会决议;
主要内容:决议事项、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4、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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