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农村财务管理

2024-07-02

梅州市农村财务管理(精选8篇)

1.梅州市农村财务管理 篇一

沧州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建设健康、持续发展,依据 《河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河北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沧州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细则(试行)》。

第二条 凡属我市农村公路新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均执行本“细则”的规定。

本“细则”中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及相应路线上的桥梁。乡道分为重要乡道和一般乡道,其中,重要乡道是指里程在5公里及以上且技术等级三级及以上的乡道,其余为一般乡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负总责。其中,县道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乡道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村道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

为强化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县乡政府及村委会要委托本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执行业主,统一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

第五条 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确保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鼓励各地在农村公路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 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应当依据公路功能、路网规划、交通量和地形、地质条件,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

县道和乡道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其中,县道须采用二级及以上公路标准,乡道宜采用三级及以上公路标准。

村道的建设标准,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但路基宽度不得低于4.5米,路面宽度不得低于3.5米,并根据地形等情况合理设置错车道。

第八条 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其中,县道、重要乡道及桥梁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九条 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路面结构要求如下。

县道。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时,路面面层厚度不低于7厘米;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时,路面面层厚度不低于22厘米;基层应采用不低于15厘米的水泥稳定碎石、石灰粉煤灰稳定碎石或其它类型的粒料类基层;底基层类型应根据当地材料状况合理选用,如石灰稳定土、石灰粉煤灰稳定土等,厚度通过计算确定。

乡道。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时,面层厚度不少于5厘米,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时,面层厚度不少于20厘米;基层应选用厚度最低不少于30厘米的石灰土或其它相应标准结构形式。

村道。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时,面层厚度不少于3厘米,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时,面层厚度不少于18厘米;基层应选用厚度最低不少于15厘米的石灰土或其它相应标准结构形式。

第十条 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形式。

新改建桥梁一般应与路基同宽,最低要求与路面同宽。中型及以上桥梁设计时应考虑路线升级改造、遵循建设标准适当超前的原则。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二条 县道、重要乡道、中型及以上桥梁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报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并将批复文件报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般乡道、村道及小桥的设计文件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并将批复文件报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不得申报国家或省补助计划。

第十三条 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方案在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后,由建设单位审批,报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涉及到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应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计划审批机关批准,并报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库管理。我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库按市、县两级管理。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项目库的建设工作,所有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可进入县级项目库;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负责本市农村公路项目库的建设工作,县级项目库内符合国家、省、市级投资政策的项目,经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录入市级农村公路计划管理系统,并上传项目附件入项目库

市级项目库报备入库内容及程序

一、报备内容:项目的报备内容包括:⑴申报项目的行文及项目一览表;⑵工程可行性研究

报告及批复、设计文件及批复。

二、报备程序: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备齐报备内容后,报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项目入库工作完成。

第十五条 招投标。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其中,县道、重要乡道、中型及以上桥梁,招标前建设单位须向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招标工作安排;招标过程中,应有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现场监督;招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须向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评标报告备案存档。

不需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打捆(或采用简易招标方式)优选有施工资质(或施工资格)的施工单位。选定的施工单位须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

所选择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均需具有相应资质且有良好的信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承诺的进场人员、机械设备、试验检测仪器等必须满足施工和监理要求。施工资格、设计资格、监理资格均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章 施工管理和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县道、重要乡道、中型及以上桥梁,在工程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监督申请,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其它项目向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监督申请,向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

第十七条 县道、重要乡道、中型及以上桥梁工程项目新改建工程要建立健全“政府监督、业主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和安全保障体系。

一般乡道、村道项目要继续完善“政府监督、部门指导、社会监督、专业监理、企业自检”的五级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的全面质量和安全管理,建立质量管理目标,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进场人员、设备、仪器等,按合同要求严格把关。

第十九条 各级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政府监督职能。市级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全市辖区内县道、重要乡道、中型及以上桥梁新改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各县级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一般乡道、村道及小桥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驻地监理的义务及职责。进场监理人员及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合同要求,监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测量、实验监理员应具有初级技术职称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

监理人员要恪尽职守,尽职尽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辖区内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各工序进行现场质量、资金、进度、安全监理。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按合同要求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与进度。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在工程现场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母体实验室应具有相应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一年,质量保证金不少于施工合同额的5%。

质量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在计量支付中按比例扣除,待项目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返还施工单位。

第二十四条 各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

第四章 项目补助资金申请、管理及拨付

第二十五条 申请中央及省补助投资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在市级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库内。非直管县建设项目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向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申请项目补助资金;直管县建设项目由本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向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申请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农村公路建设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征得农民同意。

第二十七条 国家、省级财政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地方政府承诺的配套建设资金应当按时到位,并与国家及省补资金配套使用。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补助资金应按照国家及省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据工程进度和有关合同文件要求分期拨付。

对于县道、重要乡道、中型及以上桥梁项目,工程建设资金应按程序控制拨付。建设单位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包括项目计划批文、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报告、设计文件批复报告、评标报告、施工合同、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开工令在内的卷宗,县级财政部门审查后应向建设单位预拨工程总价款的30%作为启动资金;工程建设期间,县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分批向建设单位拨付建设资金,项目主体工程和附属工程竣工时,建设资金应拨付到80%,剩余20%作为工程尾款(其中包括5%的质量保证金);项目竣工验收后,凭验收报告及财政评审报告,财政部门向建设单位拨付工程尾款。

对于一般乡道、村道项目,县级财政部门向建设单位预拨工程总价款的30%作为启动资金,项目主体工程和附属工程竣工时,建设资金应拨付到85%,待工程验收合格且经过财政评审后再全部支付。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可合并为一次执行竣工验收。

县道、重要乡道、中型及以上桥梁新改建项目按《沧州市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执行,项目按照合同及设计文件要求完工,质量缺陷责任期满且具备验收条件后,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向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竣工验收申请,由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报告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报告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性抽检。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长久安全畅通。

第六章 监督检查审计

第三十三条 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联合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计划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安全情况,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工程和资金管理,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第三十四条 检查的重点内容:

1、工程质量管理及安全管理是否规范到位;

2、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管理的规定,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3、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基础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4、有无将工程专项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有无擅自改变建设项目、改变建设规模及技术标准等问题,设计变更是否履行程序;

5、县财政对建设单位拨款、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拨款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建设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工作量及工程监理情况对工程价款实行计量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按规定管理;

7、工程是否按照计划完成,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以上标准。

第三十五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不予支付工程专项资金,并减少或取消该县的项目计划或投资规模:

1、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财经纪律的;

2、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

3、不符合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的;

4、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5、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出现群众上访事件的;

6、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工程管理不规范,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7、超概预算的。

第三十六条 对监督、检查、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工程专项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改变建设内容、降低技术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事故和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沧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梅州市农村财务管理 篇二

1 新农合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1 大病保障低,农民受益程度不高

1.1.1 大病没得到保障:

新农合的宗旨是“保大病”和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由于基层医疗技术水平有限,农民生大病需转诊到县级以上三级医院治疗。相对于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2万元封顶线无法缓解大病负担的问题。一些区、县二次补偿起付线及其以上费用段的报销比例的设计欠科学,二次补偿的实施成效值得商榷。

1.1.2 实际报销比例较低:

如泸县乡镇、县级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75%、65%和40%,但实际结算时,由于报销范围较窄、起付封顶政策限制及定点医院违规等因素,各级医院实际报销比例平均在20%~40%不等,县级以上三级医院只有10%左右。

1.2 经办资源配置不足

1.2.1 经办机构人员不足:

国际经验认为,医疗保险经办人员与服务人数之比在1∶2 000~3 000较为适宜,一般不应该超过l∶5 000。以泸州某县为例,59名县级、镇级合管中心经办人员(尚有部分编制未落实)需要为100多万参合农民提供服务,管理工作十分繁杂。尚有部分区、县合管站挂靠在卫生院,亟待加强科学、规范的管理。与此同时,定点医院作为合管中心政策宣传和提供服务的延伸机构,经办人员数量也明显不足。笔者走访的某二级医院,按照其月均住院人次数,需3~5名工作人员负责对账、报销服务、统计分析及政策咨询等医院管理工作,实际配备不足1人(兼职财务、职工医保管理)。

1.2.2 人员非专业化:

新农合由区、县卫生局分管,其管理人员基本是卫生局某些部门的领导兼任,难以将新农合的事情作为重点,某些经办机构出纳人员由行政人员、医务人员兼任,微机人员中真正从事微机专业的微乎其微。

1.3 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不规范

有的地方没有认真实施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协议内容也不完善。病历诊断与处方诊断不吻合,抗生素滥用、大检查、大处方现象以及将门诊病人做住院处理的情况时有发生;部分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诱导参合群众利用门诊补偿盲目开药,自费药品比例、自费检查项目比例较大,执行自费知情同意制度不够严格,没有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收费,住院率和住院费用呈不合理增长趋势;仍有不少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没有实行电脑计费,没有向病人出具费用清单,没有使用打印票据。

1.4 基金管理不规范

1.4.1 管理业务能力不强:

由于缺乏对医疗费用上涨和基金支出的合理测算,一些地区在基金结余较多时,过快过急地提高了报销比例、扩大了药品和服务报销目录,致使新的年度基金预警,补偿方案面临重新调整。如此频繁的政策变动,容易引起参合农民的反感和政府政策公信力的下降。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服务、收费等违规行为由于缺乏及时有效的查处,较严重地影响了基金监管力度,对控制住院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和防范基金安全较为不利。

1.4.2 管理制度、方法尚不健全:

因新农合运行时间不长,全省乃至全国并未制定一套统一的、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基金管理除统一由财政专户储存,财政统一拨付基金至县、市合管局(办)外,其他如基金收缴的程序、办法、基金采用何种拨付方式至基层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及基金监管的具体方法等都有待进一步完善[1]。对实际运行中基金没有封闭运行、挤占挪用合作医疗款、拖欠定点医院医药费用等情况缺乏监督和查处。

2 原因分析

2.1 补偿方案不合理

课题组前期对泸州某镇调研发现,农民反映较多的有三方面问题:一是报销制度不合理,报销比例偏低,封顶线定得较低,农民担忧大病无保障。二是报销手续复杂,区、县外住院治疗的参合农民,出院后要凭新农合证、户口簿、身份证、住院发票、每日费用清单及出院证明等材料到区、县新农合服务中心或户口所在地镇卫生院才能报销。三是关于“边缘人”的医疗保障,泸州市有约30%的农民出外打工,如果存在打工地就医不能现场报销、农民由于舟车劳顿不愿返乡报销以及返乡后证卡不全不予报销的情况,那么新农合就没有让这部分特殊人群享受到实惠。

2.2 经办机构缺乏标准化管理制度

没有一套合理的经办机构人员编制标准与规定,各医院及合管站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定经办人员。在数量上及人员素质上没有明确的要求与规定,导致经办机构管理能力与效率无法提高。

2.3 定点医疗机构监督不力,支付方式不完善

有些新农合经办机构没有与区域内具备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有些虽名义上签订了协议,但存在协议管理内容差异较大、条目不细、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等问题[2]。监督体制薄弱或缺失,医疗服务监督仅停留在形式层面上。部分合管站的经办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内部产生,造成卫生部门既管政策,又管医疗机构,缺乏科学约束。同时,按项目付费的支付方式对医疗机构服务缺乏强有力的约束,促使某些医生开大药方、大检查,导致医疗费用增长较快,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参合农民受益。

2.4 基金监管缺乏完善的法规和系统的监督体系

管理和监督不规范,新农合基金各县、区合管委、监管委在新农合工作中存在职责定位不准。一些试点县、市医疗基金没有封闭运行,合管办既管钱又管账,未充分发挥监督职能[3]。对新农合基金运行实施监督的主体仅是上级主管部门,缺乏完善的法规和系统的监督体系。

3 政策建议

3.1 调整新农合补偿方案,使农民群众更多受益

一是及时调整补偿标准,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和保障适度的新农合补偿标准基本原则,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二是要结合门诊补偿政策,合理调整住院补偿起付线,适当提高补偿比例和封顶线,适当扩宽可报销的药物品种和服务目录范围;三是从实际出发,逐步提高门诊大病统筹的报销比例,扩展可报销的病种范围,以缓解慢性病病人的费用负担。四是探索推行参合农民在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报的办法,探索在农民工务工城市确定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以方便外出务工农民就医、简化审核报销程序。

3.2 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建立专业化经办管理队伍

一是规范县、市和区级新农合经办机构的设置,抓紧落实新农合经办机构人员配置方案。通过加强经办机构人员培训,建立专业化管理队伍,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实现经办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提高新农合的管理水平。二是严把招聘关,考核到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广纳贤士,以内部调剂方式选拔的经办人员也应综合考虑知识面、工作经历和个人能力等因素,把好准入关。严格按照岗位要求和工作任务配备经办人员,并根据岗位考核评价制度对经办人员进行考评并进行奖惩,充分调动在岗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3.3 严把医疗机构出入关,完善支付方式改革

一是要把好定点医疗机构的选入关,对准入标准进行细化和量化。二是要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定期对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三是实施规范的协议管理,协议书应明确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各环节,量化考评方法。四是积极探索并推广单病种付费、总额预付和按人头付费等多种付费制度改革,同时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与保方“结余共享,风险分担”的医疗费用分担机制,促使医院合理利用新农合基金。

3.4 加强新农合的基金监管,完善监管行为

规范基金监管措施,健全监管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基金运作中的潜在风险。一是做到“专户、专人和专账”三专管理原则,银行管钱不管账,经办机构管账不管钱[4],实现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和专款专用,从制度上保证新农合基金及时到位。二是定点合作医疗机构要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也要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三是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向社会公布,保证参合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并规定各单位要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监督举报电话的接听工作,对监督举报电话反映的情况认真调查处理,及时反馈。

摘要:为查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管理、医疗服务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泸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农民健康权益。笔者对泸州部分区、县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及参合农民进行调查。发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1)大病保障低,农民受益程度不高;(2)经办资源配置不足;(3)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不规范;(4)基金管理不规范。分析了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以期为相关管理工作的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基金管理

参考文献

[1]赵琼华.如何加强对新农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J].管理观察,2009,23:116-117.

[2]李松山,龙善民.浅析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与对策[J].中国医疗保险,2009(1):52-54.

[3]卫生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EB/OL].(2009-07-13).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ncwsgls/s3582/200907/41724.htm.

3.温州市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策略 篇三

关键词 新农村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温州模式;农业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F724.6;F320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3-890X(2015)21--02

1 温州市农业发展现状

1.1 温州农业现状

温州地区土壤肥沃,河流湖泊众多,海洋资源丰富,农业条件得天独厚,是名副其实的“鱼米之乡”。粮食作物以水稻为主,经济作物主要有柑橘、茶叶、枇杷、杨梅、甘蔗等160余种。海洋鱼类有黄鱼、带鱼、鳗鱼等370余种、贝类有430余种,沿海滩涂养殖业发达。2014年,温州市农林牧渔业总产值192.25亿元,比上年增长2.3%。温州地区富有经济价值的农产品特产众多,闻名遐迩。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泰顺名茶三杯香、洞头渔场大黄鱼、永嘉县六龙乡上吴村枇杷、苍南四季柚、永嘉早香柚和瓯柑等,具有良好的经济价值和商业潜力。

1.2 温州农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2.1 温州农业抗风险能力弱

温州农民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掌控能力较弱,在组织农业生产时,常常根据往年的供销情况进行播种生产,无法预测市场当年度某一农产品的需求量,往往是丰收了,价却跌了。例如,前几年苍南白菜烂在地里,永嘉桔子挂在树上卖不出等。

1.2.2 农业生产收益低

温州区域面积大、山区多,交通不够便利,农产品流通仍以常温物流或自然物流为主,运输半径小,中间环节多,绝大多数农产品是以原始产品的形式销售,粗放原始。尤其重要的是,农民对市场信息掌握极其不够,在与中间商交易过程中,处于弱势的地位,大多数的利润被中间商赚取,农民利润十分微薄。

1.2.3 温州农民的素质有待提升

由于长期以来的城乡差距,农村存在着大量人才外流的问题。当前,温州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信息素养、商业素养、文化素養与现代农业生产要求存有较大差距,有待提升。

2 温州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情况

总体上来讲,温州农业的电子商务发展尚处于萌芽阶段,在平台建设、基础设施、网络应用和人才准备方面存在诸多不完善,有待提高的地方。

2.1 农村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不完善

通过对当前主流的BAT网络平台调研,在搜索“温州农业”“温州农村”“温州特产”“温州农产品”等关键词,调研。在百度搜索首页可查询到的网站为13家,多为普通传统的企业网站平台;在阿里巴巴(BTB),共有商铺372家,在天猫平台(BTC),有店铺39家,在淘宝平台(CTC),共有网店784家,这些平台多为企业和个人开设,仍是凭借单个单位和个人的力量进行销售推广;微信公众平台,相关公众账号61个,从公众账号的运营情况来看,运营好的有温州农华农副产品配送公司农华微信点菜等,但多限于简单的信息的发布和推广;通过再最大的手机应用平台360手机助手搜索,APP共2家。总的来看,并没有形成温州区域性的电子商务平台。

2.2 农村电子商务基础建设亟待加强

一方面,信息基础建设滞后。相比于温州城镇,温州农村的网络设施提供的带宽明显不足;另一方面,物流建设进程缓慢。受制于小农经济的制约,温州农业物流规模小、分布散、标准杂,尚未形成现代流通机制。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温州地区的农产品在收获、储藏、运输的过程中损耗率高达25%~30%,是西方发达国家的8~10倍。

2.3 温州农村网络应用水平仍偏低

虽然每天温州农村网民上网数量不少,但是极少通过各网络平台进行农业经济生产工作,多为娱乐行为。根据本研究调查结果显示,温州农村网民网络应用使用频率,百度95%,阿里巴巴14%,淘宝35%,微信74%,QQ98%,APP28%。从上网行为来看,上网从事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人数比例仅为12.75%,调査显示,查找农产品交易信息、查找种植养殖信息和农资信息的行为的使用比例分别为41.6%、30.4%、28%。

2.4 农村电子商务人才缺乏

专业技术人才是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人才基础。目前,温州农民受教育程度整体较低,电子商务的概念和意识整体淡薄[1]。从主流网络平台调查来看,虽然已触及网站、阿里巴巴、天猫、淘宝、微信、APP等平台,但是从运营情况来看,专业化不够,且运营者属于温州农民的极少。

3 温州农村电子商务建设策略思考

3.1 构建温州农村电子商务区域门户平台

3.1.1 平台建设要涵盖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单位

温州市统领牵头,各县(区)、乡镇(街道)按区域分工协作,市级层面负责平台的规划、政策、投资、推广和运营,县(区)层面负责本区域农业项目立项、产业等资源的整合,乡镇(街道)则负责具体企业和商户的入驻,各级农业管理部门要责成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平台搭建工作。

3.1.2 平台功能应贯通整个农业经济环节

搭建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保险、批发、拍卖、直销、配送、连锁零售及进出口贸易等功能一体化经营体系[2]。通过温州电子商务平台,温州农民能够与消费者“面对面”交流,极大地减少农户推销产品、信息搜寻、贸易谈判、储藏运输等成本,提高生产、加工的组织效率;通过平台能够实现农产品的批发(BTB)和零售(BTC)功能,降低温州农民与市内外经销商掌握信息不平等的程度,拓宽销售渠道;通过平台实现现代流通,利用云处理、大数据技术实现现代仓储、配送[3]。

3.1.3 平台应涵盖主要网络平台

针对顾客和消费者的网络习惯、偏好各不相同,在区域门户平台搭建上,形成以网站为核心,微信、QQ、微博等主流网络为辅助的平台体系。

3.2 建立温州农业信息资源库

有效的信息流是农村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的重要基础。要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利用云计算、智能设备构建建立种植、养殖与销售的信息库,有效调节区域性农民种植、养殖,实现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的可追溯管理,进而推进农机信息化改造,加快农业领域“机器换人”“设施增地”步伐,提升农业信息化、设施化水平。

3.3 加强温州农村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

一方面,加大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要加大农村宽带的带宽升级工作,加快农村地区4G网络的覆盖和普及。对农村居民安装宽带、使用智能手机进行政策鼓励(例如开展“智能手机下乡活动”);另一方面,加大农产品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设置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級单位物流园区,吸引专业物流企业入驻,在重要的村级单位建设专门的仓储库(点),为当下各物流企业试图解决的“最后一公里”创造设施条件[4]。

3.4 培养农村电子商务专业人才队伍

采用“请进来”和“走出去”的方式,从策划、运营、管理、推广、技术等不同岗位,建设温州农村电子商务人才队伍。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单位要通过设置电子商务人才库和电商人才激励培养奖励政策,培养“网农”和“电农”[5]。

3.5 政府提供专项的资金支持

对于农业经济电子商务发展,政府应该发挥主导作用,在资金上予以大力支持。通过制定温州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基金,贷款优惠,奖励基金等进行支持。

参考文献

[1]覃鹤,王学东.基于信息服务站的农村电子商务平台研究[J].情报科学,2011,29(9):1383-1434.

[2]马迪.我国农村电子商务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D].西安:陕西师范大学,2013.

[3]白雪.农村电子商务模式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1.

[4]杜丹,路文如.基于PEST分析的中国农村电子商务竞争环境研究[J].中国农学通报,2009,25(8):266-271.

[5]陈强,何彤彤.温州电子商务企业调查分析[J].统计科学与实践,2013,12(15):42-43.

4.梅州市农村财务管理 篇四

评比办法

为全面考核我市2009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成效,进一步提高农村公路管理水平,促进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及养护管理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奖惩办法:

一、评比内容

(一)组织领导:乡镇办对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是否纳入工作日程,措施是否有力,成效是否显著。

(二)农村公路建设情况:

1、2009农村公路建设里程。

2、2009农村公路的建设程序,工程管理,交(竣)工验收等情况。具体内容包括:(1)施工图设计及批复。(2)招投标手续。(3)施工许可,开工报告。(4)施工管理合同及监督申请。(5)施工检测资料。(6)质量鉴定及交(竣)工验收资料等。

(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1、本辖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情况。

2、养护机构建设及养护人员落实情况。

3、制度建设及管理图表,制度上墙情况。

4、公路及桥梁日常巡查及内业资料。

(四)农村公路建设过程是否充分体现顺民心,得民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创建和谐农村,营造良好氛围,以及公路建设中廉政建设阳光工程和安全生产等方面。

二、评比时间和组织形式

2009年12月中旬由政府办组织抽调有关乡镇(办),市交通局专业技术人员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评比小组,依据有关要求,对全市25个乡镇(办)进行综合评比打分。评比结果上报政府。

三、各乡镇办从即日开始对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进行专门研究和部署,明确任务,确保该项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各乡镇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跟踪、指导和监督,确保年终奖惩评比真实准确。

5.梅州市农村财务管理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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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是怎样的

农村的宅基地在建设、移建和扩建等方面中往往存在监管不严、缺乏标准的问题,为解决以上问题,泰州市政府特出台了泰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旨在加强泰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建设行为,引导村民宅基地建设节约集约发展,具体的规定有哪些呢,赢了网为您解答。

泰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决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居住房屋(含附房)使用宅基地,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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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第四条 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律采取预拆迁办法,预先按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并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外的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土地。

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宅基地的,一律按有关规定进行拆迁补偿,用定销房进行安置。对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外因社会公共事业和经济建设需要,成片开发使用宅基地的,通过建造定销房(农民公寓)进行安置。

第八条 对已规划整体搬迁的农民居住区村庄进行建设开发的,由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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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储备机构对宅基地进行收购储备,由政府置换或征为国有土地后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 加强对进城农民原宅基地及房屋的产权管理,切实维护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进城农民的住宅可以出售给符合宅基地享受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符合规划的也可以将宅基地征为国有,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补办出让手续并按土地评估价的40%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入市交易。

(二)镇可成立农民住宅置换中心,由农民住宅置换中心对因区位因素暂时无法交易的农民依法取得的住宅,在支付部分预付款后进行收购储备,余额待住房交易后一次付清。

(三)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兴建农民公寓住宅,进城农民自愿退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与自购的农民公寓住宅用地等价置换。

第十条 享有宅基地的对象只能是户籍在册的农村村民。其中参军复员回迁、刑满释放回迁、读书回迁、结婚迁入人员等可以享有,其他迁入人员不享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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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申请宅基地的标准和条件: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市辖区及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下的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35平方米,与已婚子女合住并且总人数在6人以上(独生子女一人按两人计算,一户只计算一次)的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上的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申请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时,宅基地面积须按上述标准核减。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宅基地:

(一)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在第七、九条规定范围内的;

(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农村村民原住房改变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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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村村民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筑而未先行拆除的;

(六)已列入政府土地储备或规划改造范围内的;

(七)农村村民住房拆迁时已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

第十三条 经批准移建使用宅基地的建房农户,应在新房建成后3个月内将原宅基地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并自行拆除原有老房。不按期拆除的,其原宅基地按违法用地处理。

第十四条 已撤组范围内的原农民住房,纳入城镇居民私房管理;在城市规划已确定为居住区范围内的农民宅基地,由政府确权或征为国有土地,农民住房也纳入城镇居民私房管理。

第十五条 宅基地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房农户应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申请使用宅基地审批表》,并提供户籍证明、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或其它权源证明(新建户除外),以及与建房用地申请内容相一致的其它证明。

(二)村民委员会复核建房农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盖章确认,再经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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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后上报镇(街道)国土资源所(没有国土资源所的上报国土资源分局)。

(三)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受理宅基地申请后(没有国土资源所的由国土资源分局直接办理),应及时会同镇(街道)村镇建设部门到用地现场勘察,查看建房地址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村镇建设部门确定的宅基地规划定点范围内按标准核定用地面积,并在《宅基地审批联合办文单》上签署拟办意见。对符合规定的进入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将申报材料退回村民委员会,并说明理由。

(四)县级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正式批准使用宅基地前,应当将建房农户户主姓名、该户农业人口调整、所属村组、原有房屋和宅基地面积等内容以及拟批办情况,在建房农户所在村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平江、沧浪、金阊3个城区同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后由国土资源局核发《使用宅基地许可证》;各县级市、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由国土资源部门直接核发《使用宅基地许可证》。

(五)建房农户应严格按照《使用宅基地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施工,变更建房地点或延期建设的必须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手续。房屋竣工后,应及时向镇(街道)国土资源所(没有国土资源所的由国土资源分局直接办理)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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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应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如两年内该宅基地所属的村民小组建制被撤销的,由政府收回该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和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房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违法用地查处。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对于利用职权违规审批宅基地建房的有关人员要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宅基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三)一户全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已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或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未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其中一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且该户现有宅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

(四)一户农村村民中既有农业户口又有因征地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只能按一户宅基地标准安排一处宅基地。但该户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已婚子女的(超计划生育的除外)或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未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其中一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且该户现有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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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确需分户形成的另一户农村村民(已婚的必须包括完整的家族成员)全为农业户口的,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

(五)一户农村村民全为非农业户口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原地翻建。

(六)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

以上就是赢了网律师为您整理的泰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供大家阅读,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管理也是有法律规范,受法律保护的。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赢了网的在线律师,让他们为你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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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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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人风尚》国内首度发布男性风尚趋势 http://s.yingle.com/w/cq/5613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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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止冷漠网民在行动350万条微博声援见义勇为 http://s.yingle.com/w/cq/561318.html

 江西新闻出版局:建设新闻出版强省 http://s.yingle.com/w/cq/5613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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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署确定明年出版计划http://s.yingle.com/w/cq/5613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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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个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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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作家》推出《影视版》探索新模式 http://s.yingle.com/w/cq/561308.html

 《上海市志•新闻出版分志•出版卷》编纂启动 http://s.yingle.com/w/cq/561306.html

 第二十一届中国新闻奖评选结果正式揭晓 http://s.yingle.com/w/cq/561304.html

 邬书林出席人民出版社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调研会 http://s.yingle.com/w/cq/561301.html

 深圳读书月:关注青工的文化阅读 http://s.yingle.com/w/cq/561300.html

 第七届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在厦门国际会展中心开幕 http://s.yingle.com/w/cq/561298.html

 英出版业巨头推“健康彩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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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挥绿色印刷引领作用——阎晓宏为《绿色印刷手册》所写的序 http://s.yingle.com/w/cq/561294.html

 成都举办“扫黄打非”工作培训会 http://s.yingle.com/w/cq/561291.html

 四川新闻出版局:积极主动为新闻出版业发展服好务 http://s.yingle.com/w/cq/561290.html

 邬书林:把出版界良好风气一代一代传下去 http://s.yingle.com/w/cq/5612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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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报》代表团赴港访《文汇报》交流 http://s.yingle.com/w/cq/561286.html

 河北新闻出版局:全面系统带着问题学习全会精神 http://s.yingle.com/w/cq/561283.html

 历时10年完成的《辽宋西夏金代通史》出版 http://s.yingle.com/w/cq/561281.html

 用改革推动湖北省报刊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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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溪流》创刊30年进军有声读物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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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1100多家益民书屋可自主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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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教育》庆祝创刊6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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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出版总署拟建三级负责体制加强政府资金项目监督检查 http://s.yingle.com/w/cq/561272.html

6.梅州市农村财务管理 篇六

我国农村生活垃圾问题及治理措施的探讨-以广东省梅州市为例

以广东省梅州市为例,介绍了目前我国农村生活垃圾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生态环境质量的影响,并就治理措施提出了建议.

作 者:房剑红 叶有达 FANG Jian-hong YE You-da  作者单位:房剑红,FANG Jian-hong(梅州市环境技术中心,广东,梅州,514071)

叶有达,YE You-da(梅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广东,梅州,514071)

刊 名:中国环保产业 英文刊名:CHIN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年,卷(期): “”(11) 分类号:X705 关键词:农村生活垃圾   生态环境   治理措施  

7.梅州市农村财务管理 篇七

在传统客家社会,客家乡村妇女一直以“天足”区别于其他汉民族妇女。多年来,致力于客家研究的学者试图从生计分工这一角度来阐释“天足”,认为客家乡村妇女又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模式。由于客家地区多处于山区,客家乡村妇女不仅要下田种地,还得承担做饭、洗衣、饲养家禽等家务活,双重的压力促使客家乡村妇女放弃“缠足”,从而形成了事实上的“男主外,女主内外”的分工形态。在客家乡村,“田头地尾”、“灶头锅尾”、“针头线尾”、“家头教尾”是当地人对传统客家妇女的赞誉,反观客家乡村妇女这种坚毅顽强、刻苦耐劳、勤俭持家的优秀品质,其实也从另一个角度体现了客家乡村妇女传统“农耕型”的生计模式。

旅游的发展离不开土地资源的利用与开发,而土地资源的占用势必关联着旅游地村民的生计。旅游发展后,客家乡村妇女失去了赖以耕种的土地,脱离了原本的农耕生活,促使她们从传统“农耕型”的生计模式中走出来,走向与旅游发展相关连的生计模式。

以雁洋镇下虎形村为例,下虎形村位于梅州市梅县雁洋镇雁上村,是中国开国元帅叶剑英的故乡。截至2013年下虎形村共58户,285人。其中,男性136人,女性总计149人,除去老人和小孩子49人外,村内共有劳动妇女100人,见表1。

二、旅游发展下客家乡村妇女的自由空间得以拓展

从以上统计得知,旅游的发展使得旅游地的大多数客家妇女脱离了原本的“农耕”生活,传统的”田头地尾”的生计模式得以转变,客家妇女开始成为家庭的主人;与此同时,她们亦从传统的“锅头灶尾”的家庭分工中解放出来,走向自主择业、自由摆摊的新生活模式。

(单位:人)

随着旅游区的开发和完善,固定、流动摊位也随之增加。不仅摊位的选择具有自由性,出摊的时间更具灵活性。

譬如虎形村的刘姐,1986年从丙村嫁过来,育有一双儿女,丈夫长年在外打工。村里开发旅游前刘姐主要以种地为生,农闲时再做些煎丸、米粄之类的客家特产挑到镇上去卖。1989—1997年,随着叶剑英纪念馆的落成、扩建和开放,旅游人数逐年增加,至2003年就高达24万人次。与此同时,陆陆续续就有村民在纪念馆周边摆摊。刘姐看到了商机,再加之她以前做过些小买卖,又是高中毕业生,普通话自然就比那些较少出门的妇女说得好,故她的摊子生意还不错。刘姐说,出摊生意自由简单,进货也不复杂;自己可以灵活选择什么时候出摊什么时候不出摊,心情好时多出摊,心情不好时少出摊甚至不出摊等。

自然,在景区摆摊是有季节性的。平日里,景区摊主并不一定每天出摊,淡季时更少至十四五户人家,旺季则增至一二十户。然而旅游旺季往往是节假日,节假日又恰逢是客家人表达传统文化习俗的节日,客家妇女则是客家传统文化习俗执行的主力军。如二月扫墓、清明祭祖、端午包粽、七月半做米果、中秋节置办酒菜、重九节上寺庙烧香拜佛等等。这些传统民俗事项一直以来都是客家妇女”灶头锅尾”的真实写照。而如今由于是旅游旺季节假日越忙摊子生意越好,故传统仪式的选择逐渐简单化、自由化,传统民俗事项在旅游经济的冲击下不再拘泥于形式,在客家妇女心中早就成了“想做就做”的事情。

三、旅游开发提升了客家乡村妇女的经济收入

地处南岭以南的梅州,俗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称,山多田少,自然形成了“男人在外经营攒钱,女人在内持家耕田”的传统的男女分工模式。随着当地旅游业的发展,客家乡村妇女逐步摆脱客家传统家庭观念束缚,逐渐走出“农耕型”为主的生活模式,融入到旅游经济的大潮中。

客家乡村妇女的人年均收入在家庭中所占比例呈逐年增长态势。例如,下虎形村的李姐,家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去年成家后就和儿媳妇一块在东莞打工,小儿子正上高三。以前孩子们还小时,家庭收入来源主要靠丈夫在外做建筑活所得,李姐自己在家里不仅要照顾小孩、料理家务,还要忙活于“农耕”:播种水稻、蔬菜、瓜果如柚子等等,待收成时出售以贴补家用。自2005年其所在村开发旅游后,大部份农田用地被旅游开发所征用。李姐首先支起了一个摊位,批发一些旅游纪念品并以双倍以上的价格售出,节日里每天可达100—200元的收入,平日里却只有几十元收入;李姐的丈夫也回到了家乡在景区内做起了保安,每个月工资900元左右。后来李姐从游客对她家柚子的称赞中又捕捉到新的商机,她果断动员丈夫辞去景区保安工作,并用积蓄买下村内的闲散土地,专门用来种植柚子。夫妻俩闲忙季节分明,待柚子成熟后,一般是当年九月份至次年一月份,夫妻俩便将收好的柚子拿到梅县、江西、湖南等地去卖,其余大部分时间就在家休息或者摆摆夜宵摊等,一年下来,夫妻二人家庭收入达10多万元。

总之,生活在旅游景区周边的客家妇女,无论是作为景区服务员、摆摊买卖人、开店生意人,还是从事与旅游开发相关的其他人员,她们的经济收入一直在增多。在旅游经济的浪潮中,客家乡村妇女所获取的经济收入在家庭中所占的比例也在逐年提高。据调查统计,客家乡村妇女的人年均收入从2003年的不足1万元增长为2012年的20 176元,增长近3倍。可见,旅游发展不仅改变了客家乡村妇女的生计空间,脱离原本的“农耕”生活,更是促使她们解放自身,走出围拢,走向社会,她们的家庭、经济、社会地位自然得以不断提升。

四、旅游经济带动下客家乡村妇女的家庭地位及社会地位的变化趋势

广义上讲,妇女地位是妇女在社会体系中的位置,具体包括妇女在社会、家庭、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与男子平等的地位。妇女在家庭及社会地位中的高低一般取决于对整个家庭生计的贡献,以及妇女对配偶的依赖程度。

长期以来,客家乡村妇女一直过着以农耕为基础,以种植业为主,再辅以畜牧业和简单的家庭手工业,这样一种类似于自给自足的生活模式。由于粤东地区素来是山多田少,客家人历来都有崇文重教的传统,男人外出谋生或读书求仕,女人不得不在内持家耕田,这种分工模式使得客家妇女的生计贡献相比于男人更稳定更长久。毕竟,出外谋生的男人能够创下家业者只有极少数,整个家庭的生计基本上还是落在辛勤耕耘的客家妇女身上。此时,客家乡村妇女对家庭生计的贡献较大,已然成为整个家庭的重心,无论事务大小、劳务轻重,承办家事,主持家政;男性在外倒成了一个参谋的角色。客家乡村妇女在家庭事项中的决策地位开始提升。经济地位的变化乃是客家乡村妇女社会地位变化的基础。客家乡村妇女在家庭中的重心地位只是相对的,她们能主导家庭重大决策、成为家庭经济支柱的比例仍低于男性。受传统客家文化的影响,至今仍存在男尊女卑现象,如在客家乡村仍有不少人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出嫁的女性几乎无财产继承权。

旅游开发以后,客家乡村妇女的地位随着文化事业、旅游经济的发展发生了巨大变化。首先,她们直接或间接的参与旅游,走出家庭、走入市场;她们努力争取财务自由,因而形成了“男女共内外”的家庭分工模式,体现出一种家庭平权现象。其次,旅游的发展和宽松的户口政策增强了客家乡村妇女在村落空间的自由性,即出嫁的女儿可以自由选择户口“留与不留娘家”。例如,虎形村自2005年开发旅游业以来,每年的集体收入高达50多万元,用于村民分红。这种优惠政策使得大部份的外嫁的女儿并不因外嫁而将自己的户口迁出,而是选择将户口留在娘家参与村内的分红,有的妇女甚至还动员丈夫从外地回到景区摆起了“夫妻摊”,共享旅游带来的经济效益。

历史证明,在诸多外在变量和内在变量的共同影响下,客家乡村妇女的家庭地位及社会地位必将因家务劳动社会化的实现、客家妇女自身素质的提高,并伴随着其经济地位的改变而发生变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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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学嘉.粤东客家生态与民俗研究[M].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8.

[4]陶涛.中国农村妇女家庭重大决策参与权的影响因素研究[J].妇女研究论丛,2012,(9).

[5]高小贤.农村妇女研究综述[J].妇女研究论丛,1997,(2).

[6]吴福文.客家妇女的角色与地位[J].龙岩学院学报,2011,(6).

8.梅州市农村财务管理 篇八

摘 要 养蜂业是我国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惠州市农村地区的养蜂场也随处可见,但近年来,由于气候的恶化、物价的上涨和蜜源植物的减少等原因,惠州市农村地区的养蜂场的养蜂成本不断增加。为了有效控制惠州市农村地区小型养蜂场成本,从分析养蜂场的成本构成出发,探究其各项成本增高的原因,并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 农村地区;养蜂场;成本控制

中图分类号:S894 文献标志码:B DOI:10.19415/j.cnki.1673-890x.2016.18.081

1 惠州市农村地区养蜂业概述

我国是世界养蜂大国,蜂群数量和蜂产品产量多年来一直稳居世界首位。它

一直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集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于一体的事业。中国农业部发布的公告显示,2015年全国养蜂数量达到1 000万群,蜂蜜产量达到50万t,国内养蜂从业人员30多万人。

惠州市农村地区有丰富的生态资源,仅2014年就有38个乡镇获得省级生态乡镇命名,占全省命名总数的78%。截至目前,全市共创建6个国家级生态乡镇,1个国家级生态村,10个省级生态村,737个市级生态村。良好的生态资源造就了惠州市农村地区野生蜜源植物和人工蜜源植物众多,各类规模的养蜂场分布广泛。其中,野生蜜源植物主要分布在山区,多达100多种,最主要的有鸭脚木、柃属植物和山乌桕等;人工蜜源植物有荔枝树、龙眼树、香蕉树和橘子树等;截至2014年12月,据当地农业部门统计,惠州市荔枝树的种植面积达到2.858万hm2,龙眼树种植面积1.504万hm2,柑橘类水果种植面积1.357万hm2,香蕉树种植面积0.959万hm2。所以,据保守估计,现有将近7 000名蜂农在这里设有各种大大小小的养蜂场,且惠州养蜂场主要以定地加大转地养殖为主。惠州地区包括三县两区,分别是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和惠城区、惠阳区,其中惠东、博罗、龙门等各县区有很多人依靠养蜂实现了发家致富。惠州市每年能出产约3 000 t蜂蜜,蜜蜂约15万群,平均每年给蜂农带来约4.5万元的收入,远远超出惠州市全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万元的水平。

惠州市农村地区大部分地区养殖的是中华蜂。中华蜂是中国独有的蜜蜂当家品种,是以杂木树为主的森林群落及传统农业的主要传粉昆虫,有利用零星蜜源植物、采集力强、利用率较高、采蜜期长及适应性、抗螨抗病、造脾能力强,消耗饲料少等其他蜂种无法比拟的优点。目前,我国市场上蜂产品主要以蜂蜜、花粉、蜂王浆、蜂胶四类为主打产品。但中华蜂分泌蜂王浆等的能力较差,所以当地蜂农的收入主要以售卖蜂蜜为主[1]。

2 惠州市农村地区小型养蜂场成本特征

2.1 养蜂成本的构成

养蜂成本由糖饲料成本、运输成本、人工成本、蜂药成本及其他养蜂成本等构成。糖饲料成本包括喂养蜜蜂用的白糖、花粉和奶粉。运输成本,主要指转地运输成本。人工成本,是指为饲养蜂蜜而聘请的用工人员所支出的费用。蜂药成本,是指治疗各种蜂病而产生的费用。其他养蜂成本包括储存费用、蜂种费用和机具和巢础费用等。从2009年开始,蜂产业技术体系产业经济课题组利用单位成本分析的方法(单位:元/箱)在全国建立了固定蜂农观察点,样本点分布在江西、河南、北京、四川等十个全国蜂业主产区进行调研,并对2009-2012年的成本变动情况进行了整理分析。调研结果显示:全国养蜂业的糖饲料成本占单位成本(每蜂箱)的比例每年均在50%以上,2011年甚至高达67%。其次到单位运输成本,所在比例均在20%~30%;单位用工成本所占比例均为5%左右;蜂药费用支出占单位成本2%左右;其他成本所占比例多数在10%以下[2]。

2.2 惠州市农村地区小型养蜂场成本现状

小型养蜂场一般是指蜂箱数规模在100箱以下和年产量1 500 kg以下的养蜂场。据估计,惠州市农村地区近7 000名的蜂农在这里设置的养蜂场,小型养蜂场占多数,越占60%以上。通常,惠州市农村地区小型养蜂场1 a打3次蜜糖,种类分别是荔枝蜜、乌桕蜜和鸭脚木蜜。该地的养蜂场主要靠野生蜜源为主,人工蜜源植物为辅。

为了解目前惠州市农村地区小型养蜂场的成本特征,项目组以走访、实地考察等形式对横河镇、博罗县和湖镇镇的4家养蜂场进行调查。调研数据整理见表1。

调研过程中还了解到,惠州市农村地区的蜂农的大部分年龄在40~65岁,主要把养蜂业作为副业或退休后养蜂来补贴家用。

惠州市农村地区养蜂成本(见图1)跟全国养蜂成本相比,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糖饲料成本比重更高。正常年份其占养蜂总成本70%左右,但糖饲料成本受天气的影响显著。阴雨和寒冷天气越多,糖饲料的成本就会随之增加。2015年惠州阴雨天气占40.54%,且蜜蜂在雨天、三伏天和寒冷天气不采蜜,所以2015年糖饲料成本增加到75%左右。二是運输成本比较较小。惠州市农村地区小型养蜂场的蜂农饲养的蜂箱数(>30箱)的情况下会选择转地进行养殖,其运输成本占总成本的10%左右。三是惠州市农村地区家庭养蜂场的蜂农一般是自己打理蜂场,所以人工成本可以忽略不计四是蜂药成本相同,占总成本的2%左右。五是其他养蜂成本偏高,占养蜂成本的18%左右。其中,蜂蜜储存费用大约占5%,蜂种费用大约占5%,机具费用大约占8%。

3 当地小型养蜂场成本控制面临的问题

3.1 其他成本高(蜂种成本高)

3.1.1 幼虫成本高

在惠州地区,夏季容易受到中蜂囊状幼虫病和美洲幼虫腐臭病的影响,致使幼虫死亡。且近年来气候变化大,温湿度不稳定,加剧蜂病的流行。过去中蜂囊状幼虫病只有工蜂幼虫死亡,严重时死亡率高达80%以上,现在雄蜂和蜂王幼虫也会出现死亡,死亡率分别为30%和20%左右。治疗蜂病,一箱蜂每年的治疗成本6元左右,但由于近年来天气不断恶化,治疗成本上升到10元每箱。

3.1.2 成虫成本高

惠州市农村地区当地有着众多的蔬菜种植园和果园,每到其花季,农场主都会使用大量的杀虫剂来提高农作物的产量。而蜜蜂采食了这些花蜜就会成批中毒死亡,加重了养蜂成本。蜜蜂吸食后的死亡率高达50%以上,蜂箱数减少。一箱蜂通常放置三框蜂,一框蜂的成本为60元左右,则一箱蜂的损失为180元。则蜂农饲养的蜂箱数越多,损失越大。

3.2 糖饲料成本高

当地蜜源植物的减少,导致糖饲料的成本增加。表1的数据显示,糖饲料成本近3 a来都是呈上升趋势的。

3.3 运输与转地成本高

当地的花季(每年3-4月,4-8月,11-12月)过后,这些小型养蜂场的蜂农会到杨村镇、柏塘镇或者到大亚湾、深圳或东莞等地进行饲养,且每星期至少去蜂场检查1次。此外,到了打蜜糖时,惠州市农村地区的蜂农也会把蜜蜂转移到大亚湾、深圳或东莞等经济相对发达的地方打蜜糖,以求能在当地能卖个好价钱。沿途会发生运输成本、伙食费支出等,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加重了蜂农的养蜂成本。响水镇的陈伯,饲养了40箱蜜蜂,2014年他把蜜蜂放置于离家14 km外的平安山进行养殖,汽油费以0.6元/km计算,一年只需花费1 000元左右的汽油钱。2015年,由于平安山的花蜜减少,所以等当地的花季一过,他就把蜜蜂迁至杨村镇,一天来回将近100 km,一年他至少要花费3 120元。

4 问题的解决对策

4.1 微观层面

4.1.1 规范日常工作,降低其他养蜂成本中的蜂药成本

一是加强管理。加强保温,降低蜂箱内温度变化的幅度。蜂农1星期至少要检查1次蜂巢,了解蜜蜂的健康状况,做到早发现早治疗,尽可能把损失降到最低。

二是及时清理病害仔脾及消毒。对蜂箱、蜂具、发病群仔脾和场地进行消毒处理,常用石灰水、大蒜水或盐水泡洗蜂箱、蜂具,用苏打水喷洒场地。外购的或借用旧蜂箱、蜂具和巢脾要进行消毒。从外面运来的蜂群要注意检查。

三是勤换水,用干净的水来喂养蜂蜜。蜜蜂体内的各种新陈代谢机能离不开水,蜜蜂食物中的养料的分解、吸收、运送及其利用后剩下的废物排出体外也要依赖水的作用。此外,蜜蜂还要用水来调节蜂巢内的温湿度。蜜蜂一到繁殖期,尤其是在盛夏期,需水量是十分惊人的。一个处于繁殖阶段的中等蜂群,每天需消耗约250 mL水。当蜂群从外界采不到花蜜时,就会有很多蜜蜂飞往池塘或潮湿的土壤表面采水,这很容易感染病菌,从而引起蜂病。所以,避免蜂群感染病菌,蜂农要勤换水,并且要为蜂群提供充足的干净水[3]。

4.1.2 采用定地和小转地养殖的方式进行饲养

惠州市农村地区小型养蜂场的蜂箱数通常在100箱以下,大转地养殖虽然单群产量最高,但是运输费用和伙食费用等成本大,使生产总成本增加。定地养殖虽然免除运输成本等,但蜜源单一,花期有限,不能满足需求。蜜蜂的采集半径通常在2~3 km,若实在缺少蜜源,蜜蜂最大限度能飞到5 km外进行采集。所以,蜂农可以选择到相隔10~20 km内的场地进行转地养殖,降低运输成本和降低糖饲料成本。

4.1.3 回归传统,简单有效地保存蜂蜜

蜂农可以在相对阴凉、潮湿的树阴下打一个坑,将蜂蜜用塑料罐密封装好埋于地下进行保存。也可以将其放于农村的井下进行保存,因為水有降温的作用。这两种方法在农村易于实施,且成本相对较低,省去购买大冰箱和常年耗电的费用,从而降低蜂农的储存成本。此外,可以改变供需关系,储存没有在当季销出去的蜂蜜。

4.2 宏观层面

第一,建立以镇为单位的新型蜂农合作社,促进蜂农走向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的发展道路。调查显示,现在的养蜂协会大多只能起到一个蜂农及养蜂爱好者之间技术沟通交流的作用,极少涉及蜂蜜统一售卖等其他功能。建立新型蜂农合作社,可以增加一些固有的蜂农合作社所没有的功能:一是统一购买蜂工具,因为大规模购买蜂工具可以使价格较低;二是统一销售或提供各种销售信息,尽力做到高价售出,并打响知名度,将合作社作为一个纽带,将蜂农和经销商有效的联系起来,进而与蜂农建立有效的稳定的产销关系;三是提供标准化生产技术指导和服务,引进新技术,并举办技术培训和开展学术交流。及时关注全国、乃至世界新的养蜂技术,并做到下达速度快、实施有效。

第二,当地政府大力支持养蜂业。一是政府和各农业部门积极传播蜜蜂授粉的经济效益,加强蜂农和农场主的沟通,促进蜂农与农场主的有效合作。蜜蜂授粉,不仅可以使农作物增加产量,还可以改善果实和种子品质、提高后代的生活力,有利于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当地政府应出台促进相关蜜蜂授粉的相关政策并制定有力的实施措施,通过推广蜂蜜授粉来增加蜂农的收入。二是加大对蜂产品市场的监督和治理,净化蜂产品市场,维护市场秩序。现在市场上存在着很多假冒伪劣的蜂产品,凭其低廉的价格来获取优势,它们的存在使真正的蜂蜜销路受到严峻的挑战,蜂农不得不压低价格来进行销售。加大对蜂产品的监督和治理,可以使蜂农的产品得到有效保障,间接地为蜂农产品打开销路,增加蜂农养殖信心。三是加强对蜜源植物的种植和保护。近十几年来,由于耕地面积减少,乱砍乱伐的现象严重,环境的破坏加重,使惠州的蜜源植物大量减少。这加重了蜂农的养殖成本。所以,政府应该对此引起高度重视,将保护和种植蜜源植物列入工作议程,在生态建设、园林绿化等实施过程中,应该要将保护蜜源植物列入其内,给予重点保护和发展。且尽快制定出符合惠州市的、实际的、可行的种植计划和措施,并落到实处取得成效。四是开展养蜂技术培训。目前,不仅是惠州地区养蜂人员出现了老龄化的问题,全国养蜂人员的这一问题都尤为突出。这使蜂农掌握的技术相对落后,且接受新信息的能力较弱。所以,当地政府应该加强开展针对性的养蜂技术培训,提高蜂农的养殖技术,进而更好地降低其养殖成本,促进养蜂产业的发展。同时,能让更多养蜂爱好者尤其年轻人了解养蜂产业,让他们加入这个产业中来。

5 结论与不足

5.1 结论

本次研究发现,惠州市农村地区小型养蜂场主要的养蜂成本是糖饲料成本,其次是其他成本,再者是运输成本,最后是蜂药成本。要有效控制其成本,主要应从微观和宏观两方面着手进行解决问题,降低主要成本项目的水平。

5.2 不足

由于资金、人员不足等原因,未能大范围对惠州市农村地区小型养蜂场进行展开调查,只抽取了一部分进行实地调研。

惠州市农村地区养蜂人员众多,但没有做过系统地精确统计,且当地农村养蜂人员大部分没有对其养蜂成本进行具体精确地记录,所以在实地调研过程中,他们只能根据自身经验对发生的成本项目说个大概的数值。

相对于其他研究,养蜂业的专项成果较少,且惠州农业局等官方渠道对本地养蜂业的公开资料较少,以致查找相关资料的过程较为困难。

参考文献

[1]方兵兵,叶振生.养蜂生产实用技术问答[M].北京:金盾出版社,2009.

[2]覃淑杰,董杰,张社梅.蜂产业成本收益变动分析[J].中国蜂业,2014,65(1):65-71.

[3]赵宗礼.养蜂技术指导[M].北京:金盾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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