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注意事项(共10篇)
1.制作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注意事项 篇一
甲 方:(注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乙 方:(注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等)
上列双方因××××引起争议,乙方××于×年×月×日向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现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 年 月 日;
二、乙方于签署本协议三日后(前)向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撤回仲裁请求。
三、在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核准乙方撤回仲裁请求后 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 方经济补偿金(违约金) 元;
四、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已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AA公司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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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纠纷调解协议书 篇二
乙 方:
上列双方因 引起争议,乙方向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现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同意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为: 年 月 日;
二、乙方于签署本协议三日后(前)向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撤回仲裁请求。
三、在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核准乙方撤回仲裁请求后 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 元;
四、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已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3.A-劳动纠纷调解协议书 篇三
甲方: 云南艺术学院
乙方:身份证号:
兹就甲方与乙方有关劳动合同等劳动纠纷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对于未能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宜,甲方已经充分理解到自己的做法确实存在一定问题,并给乙方造成了不良影响,甲方对此向乙方表示歉意。
二、因校区搬迁,用工岗位进行调整,因此从年甲方不再继续聘用乙方,并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
三、补偿办法
1、考虑到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实际情况,甲方经研究决定向乙方按在甲方工作的实际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乙方最近一个月的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乙方于年月进入甲方工作,工作年限为年月,最近一月工资额为元整。因此,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元(大写:整)。
甲方支付乙方之补偿费用,已经充分考虑了乙方的实际情况,并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甲方对乙方的人文关怀,而做出的一次性补偿。
2、其他:
四、本协议书签订后,乙方须在三日内向劳动监察部门对双方的劳动争议提出撤回投诉,并向甲方提供撤回投诉申请的相应证明文书,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该文书后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一次性补偿费用。
五、甲方将以现金形式支付乙方一次性补偿费用,乙方或者其代
理人签收领取该款项后即视为甲方已经履行完毕支付义务。
六、乙方承诺自本协议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其他未了纠纷,乙方承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其他民事权利。
七、甲乙双方约定,双方均应积极履行完毕本协议第二、三、四条约定的事项,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或者经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交付上述约定款项,乙方(或者特别授权代理人)收到后应签署收款凭据。如果甲方不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本协议自双方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
甲方:乙方:
4.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篇四
劳动争议调解庭根据案情专门对争议案件进行庭前调解。庭内贴挂了《“让和谐之光照耀你我”的倡议书》、《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程序》、《温馨提示》等内容,以便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了解。自成立以来,调解庭共安排调解案件50余件,促成和解结案33件,其中包括一起涉及6人的集体争议。这起集体争议的调解工作在4月中下旬进行,一开始调解工作很难进行,当事人有一定的抵触情绪,通过调解员的开导、对案情的分析以及适时的沟通、做工作,终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为6名劳动者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5000元人民币,于5月4日履行完毕,双方握手言和。2010年5月12日下午,这6名劳动者为了感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特向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来了一面锦旗。通过这起事件,我们对调解工作更加树立了信心,并将不断的完善。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和完善基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设,对其进行指导、培训,使其规范化。
调解,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使劳动者尽快实现了自身权益,也给用人单位打了 “预防针”,同时缓解了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为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5.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 篇五
1、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企业劳动争议调委会的组织建设发展较快。据统计,市属国有企业全部建立了调委会,市属集体企业组建率也在90%以上,大型企业均建立了二级调委会,有的企业在班组还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调委会主任均由工会主席担任,委员由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和行政三方人员组成,从组织上保证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开展。为有效、规范地开展劳动争议调处工作,各企业劳动争议调委会还依照国家的法律和现行的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健全、既保证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正常进行,也使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随着改革的深化,成都市政府第93号令的颁布实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为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XX年,成都市总工会与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开了进一步抓好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会议。会后双方将以上指导性意见以成工发[XX]26号文《关于加强街道乡镇劳动争议协调工作的通知》下发,有效地促进了街道乡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立健全。XX年,在国企和集体企业95%建立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成都市总工会又与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文,对全市所辖的20个区(市)县的乡镇街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做出要求部署。截至目前为止,全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已达到6972个,达到应建比例的92%。调解员13908人,20个区(市)县已有423个街道乡镇建立了劳动争议协调委员会,有调解员1622人,逐步形成了一支素质较高且善于做调解工作的骨干队伍。
在抓好组织建设的同时,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十分重视对调解人员的培训。为使调解人员不断熟悉新出台的政策法规,不断提高调解技能,成都市总工会坚持有计划、分批次地对劳动争议调解员进行强化培训,要求全市劳动争议调解员均需执证上岗,每年进行注册学习,使其尽快掌握调解工作的一般程序、技巧和现行有关的政策法规,逐步提高自身素质,高效、保质做好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截止目前,成都市总工会共举办各类劳动争议调解员培训班 期,培训人员达 人次。在常规培训的同时,成都市总工会还采用“请进来,送出去”的办法,先后聘请国内外劳动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举办劳动争议调处专题讲座,还先后推荐基层调委会主任到全总、劳动部、省总、省劳动厅等部门参加培训,多次组织调解员旁听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的庭审活动,到外省调研学习先进经验。通过多层次、多渠道的培训活动,造就了一支熟悉法律法规、懂业务的调解员队伍,实践证明,这支队伍在预防和疏导矛盾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充分发挥了前沿阵地的作用,为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稳定社会、稳定职工队伍作出了积极贡献。
2、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平息集体劳动争议和群体性突发事件中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企业劳动关系多元化、复杂化,在一些地区和企业利益冲突显形化,使得劳动争议、尤其是集体劳动争议和突发事件大幅度增加。为减少和预防矛盾,近年来,成都市总工会逐步加大对集体劳动争议的预警、预防和处理力度。(1)重视预防,强化预警。成都市总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上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防为上,救为次,戒为下”的方针,针对近年来在改制企业中不断出现的集体劳动争议,建立完善了《成都市总工会群体性突发事件预警办法》,将预警信息分等级管理,坚持定期和不定期预测预报,针对集体劳动争议所表现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并对下阶段情况进行预测预报。(2)畅通信息、健全网络。市总工会利用工会广泛联系职工群众的特点和优势,建立了层层信息网络,目前全市已有劳动争议调解员13908名,劳动法律监督员495名。为充分发挥其作用,市总工会实行了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对集体劳动争议和突发性事件实行本级通报,逐级分头上报的制度,使市总工会能及时掌握信息,分析动态,对症下药,采取措施。据统计,成都市总工会通过各级工会共获取各种信息1380多条,编发信息640多条,上级采用60%以上,这些信息直接反映企业改革的现状及职工动态,为有效及时地疏导矛盾提供了依据。(3)疏导矛盾、化解矛盾。职工集体劳动争
议和突发性事件引发的原因既有国家在改革过程中出台的许多宏观政策所带来的震荡和阵痛,又有个别企业执行政策走样,还有相当部分是由于企业在改革中的不规范操作损害了职工的利益,所以在预警稳定工作上,实行一把手亲自抓,各部门负责人具体抓的格局,把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和突发事件纳入全会职能目标考核管理,规定各产业工委和相关业务部门每季度要针对预警、处置集体劳动争议以及领导督办的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等情况认真填报工作小结,牵头部门根据各自完成情况做出考评意见,交于市总目标考核办公室,参与季度评分和总评。同时,制定出了成都市总工会处置突发性事件的制度和办法,明确了预警工作的范围、原则、方法、管理和信息报送的程序,把解决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和由此引发的突发事件纳入了依法协调处理的轨道。3、以典型引路,积极拓展基层劳动争议调处工作。成都市总工会高度重视基层劳动争议调处工作,近年来,通过“劳动争议经验交流大会”、表彰“优秀劳动争议调解员”、“三资企业劳动关系研讨会”等形式,促使基层劳动争议调委会向制度化、规范化发展。同时还不断探索非公企业劳动争议调处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XX年7月,成都市总工会召开了非公有制企业协调劳动关系经验交流大会,通过树典型和先进经验的介绍,对非公企业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4、不断建立健全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处的重点是抓好企业调解,但并非所有的劳动争议都能通过调解解决,工会组织还应依法参与仲裁活动,这是《工会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赋予工会的重要职责。成都市总工会及所属19个区(市)县工会,均依照三方原则进入了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成都市总工会本级而言,共有17名同志取得省劳动厅颁发的劳动争议仲裁员资格证,其中14名被劳动局聘为兼职仲裁员。据统计,各级工会共参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调处 件,案外调解 件,各级工会干部在调处案件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较好的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6.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篇六
被申请人:
住 址:
法定代表人:
调解请求:
按规定足额发放申请人产假期间工资共计人民币1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 年 月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 一职,月薪6000元。工作一直至今,今年 月,申请人因怀孕待产获批三个月的产假,但申请人产假只休了二个月就被被申请人要求去上班。因此实际只休产假2个月。
被申请人虽为申请人购买了部分社会保险,但并未购买生育保险。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产假期间的待遇由被申请人负担。产假后,申请人一直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但被申请人一直不予答复。直至今年10月9日才收到人事部经理口头通知。通知说工厂所有产假均只发两个月工资,而且工资标准是月薪1130元。这明显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
1、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女职工产假在90天以上。而被申请人规定只发两个月的工资。
2、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被申请人故意规避本条“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的规定,一律按东莞市10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30为基数是明显违法的。按本人每月工资6000元计算,生育津贴远远低于本人工资标准,因此被申请人应按6000元的标准支付。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和谐的劳动关系,特向贵委提出调解申请,请依法调解。
此致
xxx调解委员会
7.劳动争议调解案例(工程类) 篇七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2011年1月19日晚9点,离今年农历新年还剩下14天,其他人早已下班,而此时街道的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室里,灯火通明,街道劳动监察协管队的几位同志已经连续工作数小时,为的就是让27名民工能安心回家过年,帮他们要回应得的工资……
一、事件回放
1、李某等15人经老乡介绍于2010年到苏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港项目部(毓阳国际商业楼)做钢筋工,分包老板田某,当时双方约定每月除领取基本生活费外,其余工资款一并等工程结束后结账,但等工程结束后,老板说等账到后结,一直等到2011年1月份,李某等人马上要回家过年了,工资款还没结清,故李某要求帮他们结清剩余工资款98900元人民币;
2、刘某等6人经老乡介绍于2010年9月初到苏州建筑工程公司临港项目部做钢筋工,分包老板田某,当时双方约定做点工,每工120元,做到2010年11月30日,工作已完成,当时要求老板结账,老板田某说到12月份来结,现在快到2011年底了,工资款尚未结清,所以要求街道帮他们6人要回剩余工资89700元;
3、田某等6人于2010年3月5日经人介绍在苏州建筑公司临港项目工地承包土建工作。当时双方约定按每平米24.2元计算,共计为923645元,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施工时间延长,故人工等费用上涨,无法按原来价格计算,要求被申请人苏州建工按目前的价格计算工资,要求单位支付13万元工资。
二、案情分析
此次案件主要原因是因为民工法律意识淡薄,民工与分包小老板未签订合同,同时分包小老板与建设项目部,未在工程开始前在合同上未明确是否按时下行情计算工价;民工们被分包老板、项目部“踢皮球”,两头要薪无门。
三、调解经过
街道的几位调解员把案情进行了梳理,将案件一分为二,对分包小老板与民工,分包小老板与项目部,进行分开调解。
案件一(民工与分包老板):
通过调解员调查,2批民工共计21人与分包小老板有一个初步共识,就是小老板对2批民工所提出的共计188600元的工资欠款是否应该支付并无异议,但是分包小老板坚持认为自己与项目方的工程结算上有差异,所以暂时未付清款项,他认为自己未支付工人工资是有原因的。
调解员随即对分包小老板进行了批评教育:民工的工资支付不应该以工程结算有差异为由而一直拖欠,按照国家规定,只要三方都认可钢筋组工人确实已经完成他们所应该完成的工作,经项目部和田老板双方确认,就应把工人的工资款付清。
同时调解员对小老板把利害关系进行了说明,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是违法的,也是与国家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悖离的,必须优先支付工人工资。
随后,双方进行了工资款的确认,在无异议的情况下,小老板统一把21名钢筋工人的工资款当场付清。
案件二(分包老板与项目部): 通过调解员调查,工程项目方开始认为分包方当初已经与项目方已经约定923645元承包土建工作,事实明确,由于工期延长等原因造成的工资款增加应由分包老板承担,而分包老板认为多出来的民工工资应由工程项目部承担,双方对于这个问题争执不下。
调解员对双方讲解了国家当前的政策,同时也说到,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是绝不允许出现的,特别是当前马上要春节了,优先保证农民工拿到工资是第一位的,对于多出来的农民工工资到底由哪一方支付,由你们协商解决。
经过双方协商,街道调解员开始进行调解。调解员:请申请人陈述调解事项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我与田本泽、景福珍、杨辉等6人于2010年3月5日,经人介绍在苏州建筑公司临港项目工地承包土建工作,当时与公司约定按每平方米24.2元计算,共计工程款923645元。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施工时间延长,因此工人工资款也增加了,所以按原来价钱计算的话,无法支付工资款了。现在我要求公司补偿13万元工资款。
调解员:被申请人,申请人所述情况是否属实? 被申请人:刚才申请人所述由于工期延长,导致工资款增加这点属实,但是到底事实不是13万元,我们还需要再核对一下,如果属实的话,公司愿意补偿。
调解员:那就请申请人递交工资结算清单,让公司来审核一下。(公司根据日常考勤记录及工资发放清单核对申请人的工资结算清单)
通过审核,申请人提出的13万元工资款符合实际工时数,项目方决定马上支付2010年3月5日至2011年1月15日分包小老板的剩余款项13万元人民币。
四、案件结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程累的劳资纠纷。项目部拖欠分包老板的工程款、分包小老板拖欠农民工工资,这是工程类劳资纠纷案件中最常见的情况。本案发生在春节前夕,如果街道不及时插手,加以引导调处,则可能会使三方矛盾加深,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农民工是我们国家最广大的组成群体,农民工的利益得到保证,整个社会才能稳定。本案看似不复杂,但关系到民工们得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细致耐心,具有很强的责任感,从下午一直工作到深夜,通过讲解法律、同时也通过讲道理,以情动人,最终保证了农民工及时拿到工资,安心回家过年,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了贡献。
五、案件探讨
农民工工资的拖欠的问题,已经持续困扰我国数年,农民工是我国各类群体中最庞大的一部分,所以一旦其薪酬得不到及时的支付,无论对农民工本身的利益或是对政府的公信力,影响都是巨大的。纵观近年来街道的工程类劳资纠纷案件,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民工们由于文化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通常没有与老板签订合同的意识,丧失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重要的一道关口;
第二,由于建设工程通常层层转包,有多个分包老板,这给厘清民工工资支付渠道带来许多困难;
第三,由于种种原因,分包小老板在心理上存在着一种障碍:在建设项目部结清工程款之前通常不愿意先行支付民工工资;
第四,民工处于弱势一方,经常被分包老板、项目部“踢皮球”,两头要薪无门。
8.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试题 篇八
一、单项选择题
1.《劳动法》于()年发布,其中第十章对劳动争议进行了规定。(2分)A.1993B.199
4C.199
5D.1996 您的答案为: B 解析: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于()年发布。(2分)A.2007
B.2008
C.2009
D.2010 您的答案为:D 解析: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于()年发布。(2分)A.200
1B.200
2C.200
3D.2004 您的答案为:A 解析: 4.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于()年发布。(2分)A.1990B.1991
C.1992
D.1993 您的答案为:D 解析: 5.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于()年发布。(2分)A.1985B.1986
建立
B.中
C.1987
D.1988 您的答案为:C解析: 6.1987年至今,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处于()时期。(2分)A.断C.空白D.恢复和发展 您的答案为: D解析: 7.1956年至1986年,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处于()时期。(2分)中断C.空白D.恢复和发展
A.建立B.您的答案为:B 解析: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于()年发布。(2分)A.2005
B.2006
C.2007
D.2008 您的答案为:B解析:
A.2006年12月30日
B.20079.《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颁布的。(2分)年4月30日您的答案为:C解析: C.2007年12月29日
D.2006年12月29日
10.《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颁布,()实施的。(2分)月30日,2007年4月30日
A.2006年12
C.2007
B.2007年12月29日,2008年5月1日年5月1日,2008年12月29日您的答案为:B解析:
D.2006年12月29日,2007年5月1日
11.1949年至1956年,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处于()时期。(2分)中断C.空白D.恢复和发展
A.建立B.您的答案为: A解析: 1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实施的。(2分)年12月30日您的答案为:A解析: C.2007年4月30日
A.2008年5月1日B.2006
D.2007年12月29日
13.拖欠工资争议的时效为劳动关系()。(2分)个月C.终止之日
D.终止后1年
A.开始之日B.开始后3您的答案为:D 正确答案为:C(新法为1年)解析:
二、多项选择题
1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拓宽的调解渠道有()。(2分)调解委员会B.劳动仲裁部门
A.企业劳动争议
D.乡镇
C.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您的答案为: A,C,D 解析: 15.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成员有()。(2分)同级工会代表C.用人单位代表
D.职工代表
A.劳动行政部门代表B.您的答案为: A,B,C 解析: 16.《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台的影响有()。(2分)体系B.完善劳动关系调整体系
A.完善企业用人制度
D.推动《劳动
C.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合同法》的贯彻落实
您的答案为: B,C,D 解析: 17.以下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内容适用范围的有()。(2分)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争议
A.因确
B.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D.因除名、辞退、辞职和离C.因工作方式、内容和职责发生的争议职发生的争议
您的答案为: A,B,D 解析: 18.特殊调解协议指的是因支付拖欠()事项达成的调解协议。(2分)报酬B.工伤医疗费
A.公正及时解决劳动
D.推动《劳动合C.经济补偿金
D.赔偿金
A.劳动您的答案为:A,B,C,D解析: 19.《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宗旨是()。(2分)争议B.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C.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同法》的贯彻落实 您的答案为:A,B,C 解析: 20.《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体适用范围有()。(2分)B.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您的答案为:A,B,C,D解析:
C.劳务派遣
A.民办非企业单位
D.非全日制用工 21.对于()案件,实行“一裁终局”。(2分)议案件C.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发生的争议
A.小额争议案件B.大额争
D.执行企业劳动标准时发生的争议
您的答案为:A,C解析: 22.以下是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存在问题的是()。(2分)维权成本高C.受案范围窄
D.其他问题
A.周期长、效率低B.您的答案为: A,B,C,D 解析:
三、判断正误题
23.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2分)
A.正确
B.错误
您的答案为:A 解析: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于2010年发布。(2分)您的答案为:A解析:
A.正确
B.错误
A.正确
B.错误
25.对于大额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局”。(2分)您的答案为:B 解析: 26.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内容适用范围。(2分)
A.正确
B.错误
您的答案为:A 解析: 2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内容适用范围。(2分)A.正确
A.正确
B.错误 B.错误
您的答案为:A解析: 28.工会要参与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2分)您的答案为:A解析: 29.1988年至今,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处于恢复和发展时期。(2分)错误
您的答案为:A解析:
A.正确B.30.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2分)错误
您的答案为:A解析:
A.正确B.31.在对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局”时,可以不考虑劳动者的诉权。(2分)正确B.错误
A.正确
A.您的答案为:B解析: 32.拖欠工资争议的时效为劳动关系终止之日。(2分)您的答案为: A 解析:
B.错误
33.劳动争议处理的途径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2分)A.正确B.错误
您的答案为:A 解析: 34.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2分)A.正确B.错误
A.您的答案为:A解析: 35.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分)正确B.错误
您的答案为:A 解析: 36.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内容适用范围。(2分)您的答案为:A解析:
A.A.正确
B.错误
37.《劳动法》于1990年发布,其中第十章对劳动争议进行了叙述。(2分)正确B.错误 您的答案为:B 解析: 38.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2分)您的答案为:A解析:
A.正确
B.A.正确
B.错误
39.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于1993年发布。(2分)错误
您的答案为:A 解析: 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于2005年发布。(2分)
A.正确
B.错误
您的答案为:B 解析: 41.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2分)您的答案为:A解析:
A.正确
B.A.正确
B.错误
42.1956年至1987年,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处于建立时期。(2分)错误
您的答案为: B 解析: 43.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工单位的违法用工行为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体适用范围。(2分)
A.正确
B.错误
您的答案为:A 解析: 44.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2分)您的答案为:A解析: A.正确
A.正
B.错误
45.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于1988年发布。(2分)确B.错误
您的答案为:B解析: 46.个人承包经营用工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体适用范围。(2分)正确B.错误
A.正确
A.您的答案为:A解析: 4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2009年5月1日实施的。(2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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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8.《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2007年12月29日颁布的。(2分)A.正确B.错误
您的答案为:A 解析: 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于2001年发布。(2分)您的答案为:A解析:
A.正确
B.A.正确
B.错误
50.1949年至1957年,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处于中断时期。(2分)错误
9.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亮点 篇九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调 解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章 仲 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亮点:
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60日延长至1年,明确了仲裁时效中断及中止的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60天延长至1年。明确规定在1年的时效期间内,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之日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1年的时效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同时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也明确要求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部分案件实行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案件;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争议的案件。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但同时规定,劳动者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用人单位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情况下,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三、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劳动争议仲裁收费,一直是劳动者反映较大的问题之一。按以前的相关规定,每件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要交纳几十至几百元的仲裁费,对劳动者也是一项不小的负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四、部分调解协议可申请支付令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五、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缩短、提高仲裁裁决效率
根据以前的相关法律规定的仲裁期限,从申请到受理的期限为7天,审理期限为60天,总共为67天,经过批准,可以延长30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一般的期限是50天,其中5天是受理的批准期限,45天是仲裁期限,最长可以延长15天。
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明确规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规定从根本上防止了过去部分仲裁安排久裁不决,当事人无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尴尬。
六、对部分案件可以裁决先予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但同时规定,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两个条件,第一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第二是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的。
七、用人单位承担更多举证责任
10.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流程 篇十
一. 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 提交材料。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三. 受理期限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开庭和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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