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2024-09-30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12篇)

1.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篇一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生源地信

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作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转贴自:本站原创点击数:0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省信用助学贷款政策体系,规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江西省财政厅教育厅银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财教[2009]17号)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省级合作协议》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九江、上饶、景德镇、吉安、萍乡、鹰潭等六设区市(以下简称“六市”)辖内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行)向相应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级资助管理中心)确认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新生和在读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六市”各联社(合行)应指定县城(市、区)的一个网点(营业部或县城其他网点,以下简称办贷机构)专门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四条生源地助学贷款实行“按年申请,每年发放,总额控制,定向使用,按期归还”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用途、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五条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对象是学生入学前的户籍在“六市”县(市、区)内、参加全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和在读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以下统称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六条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

5、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9)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

元人民币;(10)其他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

第七条贷款额度。每个学生每学年的贷款额度不低于l000元(含),不超过6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学生学费和住宿费需求确定。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八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3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款期限。

第九条贷款利率和利息。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贷款利息按年计收,结息日为每年的12月20日。学生在校期间(指借款学生第一笔生源地助学贷款发放之日至毕业当年8月底止)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当年9月1日起)由借款人自付利息。

第三章贷款的申请、确认和审批

第十条借款人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为每年申请(网上),申请借款额度为学生一个学年在校所需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一条借款人统一向县级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须带以下资料:

一、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村以上均可);

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申请书》(以下简称借款申请书);

三、学生本人、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学生本人、共同借款人户口簿原件(户籍证明)及复印件;

五、高校录取通知书(在读学生持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二条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严格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组织借款人填写《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向学生发送《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确认函》,在借款申请书签署意见、确认借款额度,并加盖公章。由借款人到承办机构办理贷款审批手续。

县级资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负责经办本县生源地贷款工作,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贷款需求等信息;负责对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负责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负责建立与贷款学生家长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负责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办银行和高校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受经办联社(合行)委托负责催还贷款等,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第十三条办贷机构受理贷款。

借款人持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等相关材料到办贷机构办理贷款审批手续。办贷机构人员应审查核实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是否为本人;

二、借款人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合规,主要包括以下资料:

1、借款申请书是否经县级资助管理中心确认借款额度并加盖公章; 

2、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村以上均可);

3、学生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4、学生本人、共同借款人户口簿原件(户籍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办贷机构审批贷款。审核无误后,办贷机构人员要求借款人到办贷机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百福卡)、签署《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授权委托书》,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式四份,学生、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和承办机构各留一份。

第四章贷款发放与资金划拨

第十五条县级资助管理中心收到《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高校回执》(以下简称高校回执)后,汇总回执信息,向承办机构发送《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放款指令汇总表》,同时负责通知借款人到承办机构办理借据等手续。

第十六条承办机构收到县级资助管理中心的放款指令汇总表和高校回执原件后,在借款人办理借据等手续后,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学生个人结算账户(百福卡)内。借款学生本人到高校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第五章贷款本息的回收及合同的变更

第十七条贷款本金及由借款人承担的贷款利息(指借款学生毕业当年9月1日起的贷款利息)的归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一是直接到相应县级联社(合行)所属网点办理;二是授权联社(合行)从借款人个人结算账户(百福卡)扣收;三是将贷款本

息资金汇入联社(合行)设立的生源地助学贷款本息结算账户。

第十八条承办机构应于每年的11月底前计算由借款人承担的贷款本息汇总表交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县级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汇总表情况督促借款人在每年12月21日前按照上述方式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金(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款日)。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贷款,但提前还款的贷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或一次性还清,提前还款日原则上为每年的1月15日或7月15日。

第二十条合同变更。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应加强与借款学生的联系,如借款人向县级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变更还款计划时,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应区分借款人调整还款计划的原因,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予以审查,确保手续齐全、材料真实准确。并于审查后最迟2曰内将还款变更事项通报承办机构核准,经核准后,承办机构通知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及时组织借款人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贷款终止。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第一时间通知承办机构终止发放尚未发放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

1、学生本人自行提出终止贷款的申请;

2、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借款学生出现休学、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

4、借款学生死亡;

5、借款学生出国留学或定居;

6、出现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贷后管理与信息沟通

第二十二条“六市”各联社(合行)应加强与县级资助管理中心的联系与配合,共同承担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承办机构应与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共同做好生源地助学贷款相关信息录入、统计与监测工作。及时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省联社报送《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收回情况表》。

第二十四条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应建立定期与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校沟通机制,及时将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的有关信息反馈给承办机构。

第七章贷款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申请与划付

第二十五条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

(一)贴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地方财政负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当年9月

1日起)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二)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

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分担。

(三)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中央和地方负担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一心负责归集。

第二十六条承办机构应于每年的12月10日计算当年生源地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金额,向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和省联社报送《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统计表》。

第二十七条,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应于每年的12月12日将本县生源地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统计表报省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八条省联社负责汇总“六市”联社(合行)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统计表,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2月21日将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划付至省联社指定专户。

第二十九条“六市”各联社(合行)应设立生源地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专户。收到省联社拨付的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后,财政贴息进利息收入,风险补偿金进营业外收入。但对风险补偿金不足以弥补生源地助学贷款违约损失由“六市”县(市、区)政府承担50%责任的风险补偿金可以直接入呆账准备科目。

第八章贷款责任追究及不良贷款的处置

第三十条县级资助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不尽职致使生源地助学贷款发生损失等情况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从当年的奖励资金中除相应金额。第三十一条承办机构相关人员因工作失职致使生源地助学贷款损失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不良贷款清收。借款人违约,不能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时,承办机构应逐笔抄列清单,送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应帮助催收。经催收仍不能归还的,按相关规定从风险补偿金中扣收。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联社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共同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相抵触之处,以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篇二

勐腊县自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发放林权证以来, 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为林改后的林农解决了经营资金短缺的问题, 林业发展呈现出一片全新的发展形势。这一业务的开展, 进一步拓宽了群众融资渠道, 为加快林业产业发展、增加群众收入奠定了基础。在林权抵押贷款的有力推动下, 使得各项林业产业的发展得到了有效的资金保障, 而且还大力发展了一些新的林业产业, 建成了一批丰产优质高效的特色林业产业基地, 发展林下经济, 鼓励林下种植、养殖, 积极扶持野生动植物驯养繁育, 并且也积极推动了林业旅游的发展, 使得当地的林业资源得到了多元化、最大化的利用。

2 勐腊县农村林权抵押贷款融资现状

农村林权抵押贷款融资是林业实现产业化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 林业产业化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在近年来的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 勐腊县加快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 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 勐腊县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自林改以来共为3 472户林农及企业办理林权抵押登记贷款35亿元, 贷款余额连续3年在各地州排在首位。其中2014年共为827户林农及企业办理林权抵押登记贷款金额7.3亿元;2015年上半年共为289户林农及企业办理林权抵押登记贷款金额1.52亿元。

由此可见, 林权抵押贷款融资在勐腊县已经是一项比较成熟的业务, 是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 对林农增加收入、林业经济的发展都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在实际发展过程中, 这项业务还面临了一些挑战。首先, 宣传力度不够, 林权抵押贷款规模总量小。目前, 大部分拥有林权的农户对林权抵押贷款的认识不够, 对林权抵押贷款的用途、期限、利率等政策规定也知之甚少, 对林权融资缺乏基本认知, 这对于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发展有很大影响。其次, 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较高。抵押物监管难度较大, 金融业务的风险系数比较高。第三, 国家给予林权抵押贷款政策倾斜或扶持政策较少, 不利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推进及林农发展林业后续产业的积极性。

3 农村林权抵押贷款融资方法探讨

3.1 加强宣传引导, 促进银林合作

农村林权抵押贷款融资是一项比较新的金融业务, 当前有很多人对这项金融业务的了解程度不够, 持有怀疑态度, 因此要加强对这项业务的宣传, 从生态与当地经济发展的高度出发, 加大林权融资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 重点宣传林权抵押贷款的意义、用途、利率、抵押方式和办理程序, 提高林区群众对开办林权抵押贷款的认识, 充分发挥林权的经济价值。

尤其对林权抵押贷款中的各种重点以及要点要加大宣传的力度, 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覆盖面, 使得农村林权抵押贷款融资业务范围可以不断拓展。还应该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专栏等媒体, 积极宣传当地农村林权抵押贷款融资的政策措施, 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积极与金融部门沟通联系, 规范贷款程序, 简化林木权抵押贷款的申请和操作手续, 拓展林业发展融资渠道, 推进林木权抵押贷款增额增效。

3.2 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林权抵押贷款融资与传统的金融业务不同, 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 应该要给用户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勐腊县作为全省30个林权抵押贷款重点推进县之一, 在2011年率先在全州挂牌成立了“勐腊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林权抵押贷款服务点”, 通过服务点可以为林农办理林权抵押贷款提供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服务, 使得林农对林权抵押贷款融资的业务有更多的了解, 而且减少了很多麻烦

3.3 简化程序

贷款程度的复杂程度会影响贷款业务的效率, 为了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 提高林权抵押贷款融资业务水平, 要对贷款融资过程进行简化, 比如勐腊县就根据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意见》确定贷款金额1 000万元以内免除资产评估程序, 降低了林农融资成本, 并且对整个融资过程进行了极大地简化, 使得林权抵押贷款融资业务的办理效率更高。

3.4 积极与金融机构合作

林权抵押贷款融资工作离不开金融机构的支持, 在融资过程中, 金融机构是提供资金的主体, 对此, 应该要积极加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 对各地的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进行服务。通过建立林业金融机构联席会议制度, 对林权抵押贷款融资过程中的各项工作进行及时通报, 便于各个部门对相应的问题进行解决。

3.5 加强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

林权抵押贷款融资过程中, 各项法律法规是必不可少的, 这是对融资过程进行规范的重要环节, 也是有效预防各种违法融资行为的有效途径。如勐腊县制定了《勐腊县林权抵押贷款实施办法细则》, 明确了林权抵押贷款金融部门的工作程序、林业部门办理林权抵押登记的工作程序, 为当地的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操作依据, 使得林权抵押贷款融资过程中的各项业务都处于可控状态, 并且能够随时接受监督, 使得融资过程变得更加规范化、透明化。

4 结语

林权抵押贷款融资是一项全新的金融业务, 同时也是政策性较强的业务工作, 需要政府、金融, 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协调。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进, 林权抵押贷款融资工作的普及程度逐渐提高, 在很多地区都开始利用这项业务充分利用林业资源, 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陈洪, 李永坤, 潘子凡.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破解林农融资难题[J].发展研究, 2010 (12) .

[2]韦欣, 葛锦春.农村林权抵押贷款融资面临的障碍及其对策[J].安徽农业科学, 2011 (15) .

[3]冯达, 于莫, 李红娇.林权抵押贷款促进机制研究[J].国家林业局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 (24) .

3.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全辖农村信用社的整体功能,更好地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拓展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投放渠道,解决单一法人机构资本金不足的问题,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结合辖内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团贷款是由辖内多家法人信用社(简称成员社)组成,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统一商定的期限、利率等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信贷资金的方式。

第三条 社团贷款的组织协调,由成员社的上一级管理机构负责。即:成员社为基层法人信用社的,其组织协调者为区联社;组织协调者的主要职责有:

1、审查社团贷款的投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2、审查参与社团贷款的各成员社,是否符合社团贷款的贷款人条件;

3、负责接受社团贷款成员社的咨询;

4、负责做好社团贷款报备咨询项目的调查分析工作;

5、组织协调各成员社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条 社团贷款适用于符合贷款条件,数额较大的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社团贷款的成员社必。

1、严格执行社团贷款协议,保证各成员社之间的利益,不得利用牵头社的地位和便利损害一般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2、严格按照社团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做好协议项下贷款的发放和贷款本息的收回;

3、设立社团贷款专户,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存入专户,并按比例即时划归各成员社。

4、实施对社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向一般成员社通报和反馈有关情况。

5、办理一般成员社委托办理的有关社团贷款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一般成员社有以下权利:

1、参与评审社团贷款项目;

2、有权要求借款人向其提供用于评估、审查项目所需的有关材料;

3、在贷款限额内自愿认定社团贷款额度;

4、按社团贷款协议规定,通过牵头社收回贷款本息;

5、及时获取借款人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

6、发现借款人有违约行为的,有权向牵头社反映情况,并通过牵头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一般成员社负有以下义务:

1、按社团贷款协议规定及时提供贷款;

2、不得违规提前收回贷款;

3、办理社团贷款协议中规定的社团贷款其他事项。

第三章 社团贷款的发放和收回

第十四条 经牵头社、一般成员社评审后,按照信贷业务权限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备咨询。在得到无异议的回复后,由社团贷款各成员社共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社团贷款协议。

第十五条 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分别在社团贷款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社团贷款协议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信贷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借款人、担保人、牵头社和一般成员社的名称及住所;

2、对协议中特定用语的含义进行界定和解释;

3、与信贷合同有关的约定,包括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和还款资金来源、担保条款等;

4、各成员社承诺的贷款额度及借款划拔的时间;

5、各成员社的权利和义务;

6、社团会议的召集和社团会议决定的约定;

7、违约责任;

8、当事人认为应该约定的条款。

第十六条 社团贷款采取“总额认定、成员分担”的办法,各成员社对社团贷款的分担金额,按照“自愿认贷、协商确定”的原则确定。一般单个成员社的认贷额占比不得高于50%。

第十七条 社团贷款成员社要严格按照社团贷款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划拔贷款款项,按照社团贷款协议履行其职责和义务。贷款发放时,按照社团贷款协议的规定由借款人分别向社团贷款成员社办理立据手续,将款项汇到借款人在牵头社的存款账户上。

第十八条 社团贷款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范围内,认真执行约定利率及利息计收办法。社团贷款成员社不得向借款人收取除利息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社团贷款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由牵头社承担或与成员社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借款人必须按照社团贷款协议规定合理使用贷款。

第二十条 贷款本息收回,借款人应按社团贷款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在牵头社的存款账户,牵头社即时从借款人的存款账户上按比例将款项汇至各成员社。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如只能归还部分贷款本息时,牵头社应按照社团贷款协议规定,根据成员社的贷款份额按比例分别汇至各成员社。借款人阶段性贷款结息、逾期罚息及零星还本付息的,牵头社代收后按照社团贷款协议规定汇至各成员社。

4.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篇四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呆账贷款 申报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信用社呆账贷款申报核销工作,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省联社制定了《农村信用社呆账贷款申报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已经省国家税务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联社风险资产管理部反馈。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农村信用社

呆账贷款申报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信用社呆账贷款核销条件及程序,及时处置呆账贷款损失,真实反映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促进农村信用社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的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呆账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按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或法律规定,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资产。具体包括呆账贷款、承兑汇票垫款呆账、贴现垫款呆账、信用证垫款呆账、担保垫款呆账、信用卡透支呆账、拆出资金呆账等。

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应按规定提取呆账准备。呆账准备的提取和管理,按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关于当会计决算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呆账贷款的认定

第四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01号)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呆账贷款: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四)依法处置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五)贷款本金逾期2年,贷款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裁判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或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或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销、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

(七)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呆账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其他贷款。

第五条 银行卡透支形成的呆账,依照财政部《银行卡透支呆账准备、坏账准备提取及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核销的暂行规定》(财债字〔2000〕48号)进行认定。

第六条 发放助学贷款形成的呆账,依照财政部《助学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的规定》(财金〔2000〕158号)进行认定。

第七条 下列债权资产不得作为呆账贷款核销:(一)借款人或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债权资产;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和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债权资产;

(三)农村信用社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资产;(四)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债权资产;

(五)因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渎职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无法收回的债权资产,应由个人承担责任的部分;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农村信用社债权资产。第三章 呆账贷款的申报核销

第八条 呆账贷款核销的核准权限参照《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5〕77号)规定的标准确定。

(一)信用社发生的呆账贷款损失每笔不足l00万元的,由省联社各办事处、各设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联社)核准。

设区市国家税务部门下放县级国税部门呆账核销审批权限的,县(市、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享有的核准权限为当地县级国税部门享有的审批权限,具体标准由省联社各办事处(市联社)与设区市国家税务部门沟通后确定。

(二)信用社发生的呆账贷款损失每笔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联社核准。

第九条 呆账贷款核销的审批程序。

(一)信用社风险资产管理人员对拟报核销的呆账贷款要逐笔查实,对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向信用社主任提出拟报核销意见,并由信用社呆账贷款核销审批小组(可由主任、信贷员、会计及稽核人员组成)审查认定后,按照第十条的规定备齐相关材料,经县级联社核准后,报有核销权限的县级国家税务部门核销。

设区市国家税务部门没有下放县级国家税务部门呆账核销权限的,由县级联社将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备齐,上报省联社各办事处(市联社)核准后,报设区市国家税务部门核销。

(二)超过县级联社核准权限的,县级联社要将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上报省联社各办事处(市联社)核准后,报设区市国家税务部门核销。

(三)超过省联社各办事处(市联社)核准权限的,由省联社各办事处(市联社)签署意见,经省联社风险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后,报省级国家税务部门核销。

(四)信用社的一笔呆账贷款,经认定审批后,若当年的呆账准备不足以核销时,按照国税部门的规定,可用以后提取的呆账准备核销,不必分申报审批。

第十条 呆账贷款核销申报材料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经办信用社存档和做账务处理,一份由县级联社存档,一份由核准的上级联社存档。申报材料一律印刷,不得涂改。申报核销的相关材料接下列顺序装订整齐后上报:

(一)农村信用社呆账贷款核销审批表(见附表);(二)呆账申报核销报告;(三)呆账形成原因及责任稽核报告;

(四)企业破产申请书或关闭申请书、起诉书等;(五)企业破产裁定书或关闭、解散批复、判决书等;(六)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失踪证明、自然灾害及损失证明等;

(七)债权申报书或强制执行申请书等;

(八)清算报告及财产分配报告或遗产分配证明;(九)破产终结裁定书或执行终结裁定书;

(十)受偿财产清单及入账凭证(含以物抵债资料);(十一)营业执照注销证明;

(十二)担保人已履行担保责任证明;(十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有关借据等;(十四)核准或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自然人贷款形成的呆账核销申报材料不包括上述(四)、(五)、(八)、(九)、(十一)等项内容。

第四章 呆账贷款核销管理

第十一条 呆账贷款申报核销要严格追究损失责任。即申报核销的每一笔呆账贷款都必须查明形成原因,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包括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经业务发展、风险资产管理和稽核等部门认定后,将呆账贷款应承担责任的人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视金额大小和性质给予相应的行政或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但债务人因经济环境或不可抗力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经营困难,相关责任人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后,仍未能清偿的债务,可酌情免除相关责任人责任。损失责任未认定或责任人未处理的,呆账贷款不得进行核销。

第十二条 呆账贷款申报核销工作对外必须严格保密。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债权要建立台账管理和进行表外登记,单独设计账户管理和核算。信用社要建立全套原始资料档案,凡应以原件存档的,必须保证以原件存档;上级联社要建立呆账贷款核销审查档案,准确记录审查人员及意见。呆账贷款核销及审查档案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存和备查。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呆账贷款申报核销必须做到“账销案存”,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要继续保留追索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贷款表外应收利息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进行催收。

第十四条 信用社发生符合条件的呆账损失,应及时申报,经国家税务部门审批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上级批准后可适当延期申报。信用社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第十五条 各级联社(办事处)的风险资产管理部门为呆账贷款申报核销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辖内呆账贷款申报核销的组织、指导工作。每年要安排对辖内呆账贷款申报核销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已核销呆账的真实性、账务处理的及时性,有无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现象,核销后的追索工作是否到位等。对检查出的问题提出纠正和改进意见。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十六条 各级联社(办事处)应切实加强对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依据《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与债务人串通一气,借呆账核销之机,谋取个人私利,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的;

(二)向债务人泄露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秘密,使农村信用社维护债权工作受到影响的;

(三)超越呆账贷款核销权限,违规核准的;

(四)呆账贷款隐瞒不报,长期挂账,掩盖不良资产和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严重违犯呆账核销工作管理制度的。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县级联社自身需要申报核销呆账贷款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农村信用社申请核销长期投资形成的损失以及各项坏账损失,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5.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我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发展,防范汽车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汽车管理办法》及《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汽车按揭贷款是指我社向个人客户发放的用于在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的人民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按揭贷款为间客式贷款,即客户在与我社签订《个人汽车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的特约经销商处购车,并通过特约经销商向我社申请汽车贷款的运作模式。

特约经销商与我社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后,个人汽车按揭贷款业务原则上只能在该经办机构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人是指联社授权可以开办汽车按揭贷款业务的信用社(营业部);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四条

汽车按揭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由我社确认的、(九)我社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合作汽车经销商由联社根据汽车经销商的资质等级、资金实力、经营状况、市场占有率等综合情况,选择确认合作关系并签订《个人汽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承担担保责任的汽车经销商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

(二)具有汽车生产商出具的代理销售汽车证明;

(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代为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四)具有健全、完善的内部个人汽车贷款管理体系和汽车登记、上牌、抵押的操作流程;

(五)经销商、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

(六)在经办机构留存的保证金比例不低于担保额的5%;

(七)担保余额在保证额度内。

第七条

经销商准入的审批。经销商的准入经信贷人员调查后,由公司银行部门审查、审批。总行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经销商担保能力的审查,严禁经销商超担保能力担保,对经销商的授信严格按照我社授信业务流程办理。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汽车消费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车价款的销商的资信进行调查,汽车经销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专门从事汽车经销的企业,《营业执照》经过最新年检,《法人代码证》合法有效;

(二)经营合法,具有国家有关机关办理的汽车经营许可证;

(三)在我社开立账户,且有一定量的存款;

(四)信用良好,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在本地区、同行业有一定影响;

(五)与汽车生产厂签有正式的指定经销合同或协议;

(六)我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经办信贷员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并就按揭额度、成数、期限和利率签注明确意见后报信用社(含营业部,下同)审查人员进行审核;信用社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信用社审贷小组进行讨论,形成会议纪要;信用社同意受理按揭项目后,就拟定的授信报告报总行审批。

第十三条

按揭额度协议的签订。按揭额度终审获批后,由经办信用社与汽车经销商签订《个人汽车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般要求:

(一)经销商须在经办信用社开立售车款专户;

(二)经销商愿意为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并同意从售车款总额中留存一定期限和比例的贷款保证金等。

第十四条

贷款申请。在我社指定的经销商处购买指

借款用途等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二)借款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概况、财务状况、通过人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信用记录;

(三)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理,收入是否稳定;

(四)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和意愿(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须贷款承诺);

(五)调查核实保证能力、抵(质)押物权属及各项权证真实性等担保情况。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一致并签名确认;

(六)调查报告必须明确所购汽车的购车协议、汽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价格与购车用途等。

第五章

贷款的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六条

贷款的风险评价。信用社(营业部)风险评价或审查人员对调查人员提交的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审查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本要素审查。主要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基础资料是否真实、完整进行审查;

(二)主体资格审查。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贷款业务准入条件,有效收入证明是否合理,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客户、担保人是否有不良记录;

(三)信贷政策的审查。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方式等是否符合本社的信贷政策;

偶应签定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办理车辆的上牌和抵押手续。

(二)指定经销商担保:借款人进行车辆抵押后,需要追加其他担保措施的,可由指定经销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交纳一定的担保保证金,落实多方式组合担保措施;

1.经销商担保是指经销商事先与我社签定统一的合作协议,并将货币资金以担保保证金形式存入我社保证金专户,保证金专户统一开立在开户信用社,交纳保证金的额度根据车商的情况在协议中约定,保证金主要用于借款人日常扣款不足款项的垫付等;

2.经销商应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就具体借款人签定担保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单个借款人的全额借款本息、利息、罚息及我社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

3.经销商的担保期限根据具体担保情况制定。

(三)存单质押、不动产抵押担保:我社可以要求借款人在车辆抵押的基础上,追加存单质押、不动产抵押担保的,抵质押物价值不低于借款金额的50%。

(四)其他连带责任保证:我社可以要求借款人在车辆抵押的基础上,追加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方可以是与我社签约的担保公司或符合担保条件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

保险。借款人以所购汽车作抵押,必须办理公证、保险和抵押登记等手续。以其它物品作抵(质)

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现金。支付审批人员同时应在贷款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二十四条

经办信用社(营业部)在汽车按揭贷款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贷款发放后,信贷人员除将信贷档案移交信贷内勤人员装订入册保管外,还应将抵押登记凭证、保险单正本等重要权利凭证移交信用社保管人员进行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

根据贷后检查要求,贷后检查人员对经销商的经营情况、账户情况等进行检查,重点对其名下一系列购车人(担保人)的批量关联性和还款来源进行检查,判断是否存在“假按揭”情况,同时关注借款人住址、联系方式、收入情况、还款情况、抵押物等情况,在不利情况出现时及时采取债权保全措施。经办信贷人员则负责做好对借款人的日常服务与管理,在贷款偿还期前做好提醒和催收服务。

第二十七条

6.农村信用社贷款精细化管理的思考 篇六

(一) 精细化管理的含义。

精细化管理是一种理念, 一种文化。它是源于发达国家的一种企业管理理念, 它是建立在常规管理的基础上, 并将常规管理引向深入的基本思想和管理模式, 是一种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管理所占用的资源和降低管理成本为主要目标的管理方式。

(二) 农村信用社贷款精细化管理的内涵。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 肩负着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历史使命, 贷款业务作为农村信用社一项重要业务和主要收入来源, 客观上要求既要有量的增长, 又要有质的提升。

二、农村信用社实施贷款精细化管理的必要性

(一) 应对金融机构同业竞争的需要。

随着同业竞争加大, 树立精细化经营管理意识是形势所迫, 更是农村信用社发展的需要。只有以更广阔的视野、更宽的思路、更高的标准转变发展思维和更新发展理念, 切实转变经营模式和增长方式, 牢固树立精细化的经营思想, 才能从根本上打造自身的竞争优势。

(二) 提升信贷业务经营效益的需要。

农村信用社在信贷产品和关联服务的竞争能力与商业银行之间存在一定差距, 拟价优势逐渐减弱, 必然造成经营效益的下降。必须以低成本、高效益的精细化管理去拓展市场空间, 提升信贷业务经营效益。

(三) 强化贷款风险管理的需要。

当前部分农村信用社在管理模式、管理方法上受传统思维的影响, 风险管理能力普遍未达到监管要求。存在信贷资产质量低, 风险贷款占比例大, 经营效益水平差等现象。这些问题若不及时解决, 将严重威胁农村信用社的生存。

(四) 继续深化改革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农村信用社要保持改革成果和增强竞争优势, 不仅需要对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进行科学系统的分解落实, 更需要通过贷款精细化管理和提升执行能力来支撑。

三、农村信用社开展贷款精细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 员工队伍管理理念和意识的缺失。

受原有体制的影响, 某些员工以老经验、凭感觉办事的传统思维方式难以打破, 对新业务新产品没有积极学习应用, 整日应付了事。

(二) 品牌建设落后, 市场针对性差。

目前, 农村信用社信贷品牌建设落后, 贷款业务产品化开展及应用还处于起步阶段, 很多时候出现贷款营销市场定位不明确, 业务发展随意性大和企业发展战略模糊的现象。

(三) 贷款业务市场的复杂性。

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主要是面对“三农”市场, 其额小、面广、管理难度大、风险高的特点鲜明, 复杂的市场环境增加了管理的难度, 是今后制订策略和制度重点考虑的对象, 也是实施精细化管理成败与否的关键。

(四) 贷款考核机制有待完善。

由于贷款考核激励机制不健全, 农村信用社贷款营销无动力, 工作无压力, 方式无创新, 导致信贷员的风险意识薄弱, 监督作用失效, 信贷风险加大。

四、农村信用社实施贷款精细化管理可采取的对策

农村信用社要想在市场竞争中获得足够的生存空间, 就必需梳理好实施精细化管理的基本思路, 包括分析实施贷款精细化管理所需的条件、明确实施贷款精细化管理的方向等, 并从人力资源、制度建设、激励考核、市场营销、产品及管理创新等方面积极探索实施贷款精细化管理的对策。

(一) 着力转变干部员工的思想观念。

只有转变思想观念, 才能转变发展方式, 实施贷款精细化管理对农村信用社来说, 是管理理念的重大变革。为此, 应该先从转变干部员工的思想观念入手, 通过接触先进管理经验, 彼此间意识到管理是金, 管理是生产力, 管理出效益, 管理能产生震撼力。

(二) 制度执行的精细化。

纵观农村信用社的一直以来强调的制度建设重要性, 实效明显, 外部监管制度也日趋完善, 如“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出台就是加强贷款精细化管理的一种表现。制度的落实需要执行者精细化的执行力作保障。

(三) 开展贷款业务市场营销精细化。

农村信用社要严格按照理性营销, 综合营销, 智慧营销策略, 充分遵循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则”。其作用有三点:一是通过市场营销精细化的带动更能深入调查客户背景、发展情况、产品需求和风险状况。二是营销的精细化能使用信贷员坚定自身工作责任感, 积极面对信贷工作。三是能够结合我社贷款结构的实际, 寻找符合可持续发展的产业投向, 提高资产收益。

(四) 利用技术创新提升精细化管理。

未来在业务管理电子化创新改进的方向有:一是信贷档案的综合管理, 利用储存和识别功能, 辅助信贷员信息查询和提示客户资料的定期收集。二是通过电子化向客户提供信贷业务交易或其它综合的信息服务, 向客户提供不同属性的收支分析表, 其本质就是利用电子化手段提升个性化的服务水平。三是信贷系统功能的优化完善, 使能有效提前识别贷款风险, 并提示相应处理方案, 增强贷款业务操作和分析预测能力。

(五) 发展战略与决策的精细化。

农村信用社作为众多金融服务企业的一员, 面对竞争激烈的资本市场, 制订科学的发展战略显得犹为重要。任何战略的制订必须充分进行市场调查, 利用广阔思维, 细化分析, 精心谋划, 才能创造出具有前瞻性发展战略。

(六) 凝聚精细化的企业文化。

现阶段农村信用社精细化信贷文化建设手段可以有:一是将企业文化建设与规范员工行为、工作作风有机结合。二是将企业文化建设与业务经营结合起来。三是将企业文化建设与风险管理结合起来。四是将企业文化建设与创先争优服务结合起来。五是将企业文化建设与转换机制有机结合起来, 提高激励水准, 创新农村信用社制度文化。

摘要:本文以农村信用社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形势下经营管理为出发点, 探索实施贷款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结合农村信用社精细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运用精细化管理策略来提升核心竞争力, 实现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精细化管理,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刘晖.精细化管理的涵义及其操作[J].企业改革与管理.2007

[2]严琪.浅谈农村信用社的精细化管理.《新西部》2011.03

[3]杨毅.论商业银行的精细化管理.福建金融.2008

[4]严万寿.农户小额贷款精细化管理浅析.青海金融.2010.07

[5]陈丽娟.略论农村信用社企业文化的内涵

7.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篇七

农户特产种植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农户特产种植贷款操作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特产种植贷款是指向农户发放的用于农林特产种植经营所需资金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三条贷款对象为从事农林特产种植的农户。

第四条农户特产种植贷款主要包括:

(一)经济作物类:烟叶、葵花、辣椒、花生、花草、苗木、山野菜、蓖麻、芝麻、打瓜、地瓜等;

(二)中草药类:人参、五味子、贝母等;

(三)水果类:香瓜、西瓜、葡萄、苹果、梨等;

(四)菌类:木耳、蘑菇(香菇、黄蘑、滑子蘑)、灵芝等。

第五条农户特产种植贷款用途为购买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膜等所需资金及栽种、管理、销售、雇工等费用。1

第六条借款人除具备农户贷款基本条件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获得从事农林特产种植所需五年以上承包权的土地或林地;

(二)有从事生产项目种植经验和管理能力;

(三)生产经营项目产品市场价格稳定,需求旺盛;

(四)生产周期超过三年的特产种植,自有资金应达到50%以上。

第三章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七条贷款额度根据种植作物品种、面积、投入及自有资金等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种植作物投入的70%。

第八条贷款期限根据生产周期、销售结算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确定。按种植作物的不同,最长期限为:

(一)经济作物类:

烟叶、葵花、辣椒、花生、山野菜、蓖麻、芝麻、打瓜、地瓜等一年;

花草、苗木等二年。

(二)中草药类:人参、五味子、贝母等五年。

(三)水果类:

香瓜、西瓜半年;

葡萄、苹果、梨等五年。

(四)菌类:木耳、蘑菇(香菇、黄蘑、滑子蘑)、灵芝等一年。

第九条 农户特产种植贷款执行利随本清或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的偿还方式。

第四章贷款受理和发放

第十条信用社受理借款人申请后,调查岗位人员要进行实地调查,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种植特产品种所用土地、林地情况,查验承包合同,并和发包人核对;

(二)借款人从事特产种植的技术、生产经验、劳动能力等情况;

(三)特产品市场需求情况、发展前景;

(四)借款人资产、负债情况及近两年收入、支出情况;

(五)自有资金及特产种植的前期资金投入情况;

(六)联保人或保证人担保资格情况及代偿能力情况,抵(质)押物情况。

第十一条客户经理根据借款人申请和实地调查情况,确定贷款额度、贷款方式和贷款期限,形成调查报告,连同其他资料提交审查岗。

第十二条审查岗重点审查贷款资料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一)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二)特产种植品种是否符合市场需求;

(三)贷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生产实际;

(四)相关贷款资料是否齐全、合规。

第十三条审查岗根据审查情况,结合调查意见,做出审查结论,提交审批岗。

第十四条审批岗重点审查:

(一)贷款投向是否符合特产品种植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二)特产品种植是否符合当地地理环境和气候环境;

(三)调查人员是否尽职,调查报告是否真实;

(四)审查内容是否齐全,结论是否可靠等。

第十五条审批人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综合调查岗、审查岗意见,签署明确意见,决定是否发放。

第十六条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信用社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贷后管理和回收

第十七条客户经理贷后检查内容:

(一)首次检查应在贷款发放一个月内,重点检查借款人是

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特产品种植所需的生产资料是否购进,生产费用是否投入等。

(二)后续检查重点检查特产种植品种的生长情况和田间管理情况、病虫害防治情况,特产种植生长特点、生长周期,特产品市场变化情况,联保人和保证人代偿能力有无变化,抵(质)押物有无减值等。

第十八条信用社主任贷后检查:重点检查信息档案是否真实、贷款用途和实际用途是否相符;种植品种是否变化,有无挪用情况;特产种植品种市场价格有无变化,是否存在销售风险等。

第十九条县级联社贷后检查:重点检查借款人贷款使用情况;客户经理和信用社主任贷后检查面和频率是否符合规定;特产品种植在当地发展情况和行业风险情况;客户经理服务质量等。

第二十条客户经理在贷款到期前,要掌握特产品收成和销售情况,及时催收贷款,保证贷款按期收回。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并负责解释。

8.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篇八

邵西县农村信用社央行票据置换贷款及已核销呆帐贷款考

核办法

各信用社(部)、分社:

为了加强对央行票据置换贷款及已核销呆帐贷款的管理,尽快完成对尚未处置央行票据置换贷款的处置及已核销呆帐贷款的清收工作,结合我联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我县央行票据置换贷款及已核销呆帐贷款余额达到9000余万元,占贷款总额的7%,收回该两类贷款可以直接增加资本公积,提高资本充足率,消除两类贷款的负面社会影响,对联社上等级有直接好处。2011年联社将对此两类贷款纳入不良贷款管理,采取“专人管理、专人负责、专人考核”的办法,确保帐、表、据相符。因此,各信用社 1 必须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将央行票据置换贷款和已核销呆帐贷款的清收工作纳入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重点。

二、目标任务

清收任务各社按央行票据置换贷款2009年4月份移交数收回本金2%,收回利息1%进行分配,2011年11月份表外已核销贷款余额本金收回10%,利息收回5%进行任务分配,任务分配表附后。

三、考核措施 1、奖励标准

收回2010年12月31日前央行票据置换贷款及已核销呆帐贷款,现金收回(利随本清)的按利息的80%奖励,只收息按收回利息的40%奖励,收回2011年核销贷款,现金收回(利随本清)的按收回利息的60%奖励,只收息按收回利息的30%奖励,实行“谁收回,谁所得”的原则进行奖励。未完成任务的信用社按上述比例计提,按完成比例进行计付,剩余部分用于奖励任务完成好的先进个人及有功人员。

2、各信用社主任是清收和管理央行票据置换贷款及已核销呆帐贷款的第一责任人,凡完成清收任务的社奖主任 元,未完成任务的罚主任 元,信用社主任会计是帐户管理第一责任人,完成清收任务的社奖主任会计 元,未完成任务的社罚主任会计 元,该两块贷款在不良贷款任务考核中所占分值按完成任务的比例计分。

3、信用社主任会计应按月向联社清收队上报收回进度及催收通知书等档案资料,每月初5号前上报,凡漏报、缓报按每次50元罚款,年末对信用主任会计表、据上报及时,资料完整的奖200元。

四、几点要求

1、各信用社主任会计必须建立好央行票据置换贷款及已核销呆帐贷款的电子表格付本帐和借据复印件的装订整理工作,做到帐、表、据相符。

2、各信用社应及时做好央行票据置换贷款及已核销呆帐贷款的征信信息采集及系统上线工作,确保新放贷款客户中没有不良信用记录行为。

3、收回央行票据置换贷款及已核销呆帐贷款本息应及时造册一式两份,一份用于上划联社营业部入帐,一份用于清收队记台帐。具体会计记帐上划处理如下:

(一)各信用社、信用分社收回置换贷款应按月上划 划部入帐(清收队收回的置换贷款直接交营业部销帐,下同)。

1、信贷员直接收回已置换不良贷款信用社(部)入帐 借:1011现金(或某某存款)

贷:22411其他应付款项——应付央行委托收款本金

贷:601199其他利息收入或60210199其他(央行委托收款利息,收息社入帐)

同时,销记表外科目:

付:110 已置换不良贷款——某某户

2、信用社将收回已置换不良贷款上划营业部 借:2241其他应付款项—应付央行委托收款本金

贷:304104社内往来清算户

3、营业部收到信用社上划的已置换不良贷款 借:304104社内往来清算户

贷:2241其他应付款项—应付央行委托收款本金

同时,销记表外科目:

付:132已置换不良贷款—某某户

4、营业部将收回入帐已置换贷款上划联社财务部 借:2241其他应付款项—应付央行委托收款本金 贷:304101社内往来头寸户

5、财务部收到营业部上划各社已收回置换贷款本金增加3021资本公积,以利提高资本充足率。

借:304101社内往来头寸户—央行委托收款本金

贷:4002资本公积

(二)各信用社(部)、信用分社收回2011年5月底前的表外已核销贷款应按月上划营业部,会计分录同上。各信用社(部)、信用分社收回2011年6月1日后的表外已核销贷款采取还原的办法入帐,具体操作见《综合业务系统操作手册》71页,交易码1713。

4、央行票据置换贷款及已核销呆帐贷款需要进行处置的按不良贷款处置办法执行,实行“逐级上报、逐级审批”的原则,重大问题需提交联社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附:任务分配表附后

二0一二年xx月二十五日

主 题 词: 置换贷款 考核办法

抄 报:市银监分局、省联社邵阳办事处

本社发送:联社党委领导、各部室 联 系 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 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印发日期:2012年xx月25日

9.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篇九

小额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解决农民贷款担保难问题,增加对“三农”信贷投入,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及《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本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没有直接亲属关系的农户或非关联个私工商企业、财政供养人员,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信用社对联保小组成员提供的贷款称为小额联保贷款。

第三条小额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多户联保,责任共担,按期还款”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

第四条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周转或个人消费资金有缺口,需要贷款扶

持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联保协议

(四)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

(五)借款人在得到贷款前,应在信用社存入不低于借款10%的活期存款。

第五条联保小组由长期居住在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借款需求的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和民营企业自愿组成。民主选举产生联保小组组长。联保小组责任包括:

(一)负责小组各成员贷款申请、使用、管理和归还。

(二)联保小组成员对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在小组全体成员还清所欠贷款的前提下,成员可自愿退出小组。经小组成员一致同意,决定可开除违反联保协议的成员,小组应责令被开除者在退出前还清一切欠款。

第六条贷款用途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加工业、商业等个体工商户贷款。

(三)私营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贷款。

(四)财政供养人员个人消费贷款。

(五)信用社信贷业务经营范围内其他贷款。

第三章 贷款的发放及管理

第七条联保小组成员共同签署联保协议后,借款时应分别填写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表,经信用社审查同意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联保协议)。

第八条信用社应将贷款发放给联保小组的借款者本人。

第九条贷款发放后,联保小组组长应协助信用社信贷人员做好贷款的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

第十条借款人应根据从事行业的特点,制定符合实际的还款计划,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结息并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金。

第十一条信用社应根据借款人申请的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确定合理的借款额度,可以对联保小组贷款一次性给予最高额度授信,亦可逐笔、逐户授信。对单个自然人借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5万元;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借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资产总额的30%。此后,可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还款信誉度的优劣,逐渐增加或减少借款额度,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联保户的净资产总额。

第十二条小额联保贷款的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

活动的周期确定。

第四章利率

第十三条小额联保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同意的利率执行。实行按月、按季或利随本清的结算方式。第十四条信用社对小组成员的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法定活期存款利率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10.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篇十

(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监会颁布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向有利于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的中小企业、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以及具有较大竞争力和发展潜能的新兴行业倾斜。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生产经营情况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借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制度建立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第八条

贷款人应根据对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十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与条件

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对象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十二条

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年检手续,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二)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相关政策;

(四)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明确的、合法的还款来源;

(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

(七)在贷款人营业网点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户,自愿授受贷款人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八)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有效贷款卡;

(九)落实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十)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的种类、利率

第十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种类

(一)按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划分

1、临时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在6个月(含)以内,主要用于企业一次进货的临时性资金需要和弥补其他支付性资金不足。

2、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6个月至1年(不含6个月,含1年),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资金需要。

3、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1年至3年(不含1年),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性资金占用。

(二)按流动资金贷款周转划分

1、一般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到期收回,不得循环使用。

2、流动资金循环贷款,贷款人与借款人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允许借款人多次提取贷款、逐笔归还贷款、循环使用贷款。

(三)按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划分

1、流动资金整贷整偿贷款,借款人可一次提取,到期偿还。

2、流动资金整贷零偿贷款,借款人可一次提取,分期偿还。

(四)流动资金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1、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外,要从严控制信用贷款。

2、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农村信用社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

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的保证资格、资信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发放的贷款。

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的有关登记手续。要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抵押物评估变现值不得低于贷款额的1.5倍。

(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质押物变现值不得低于贷款额度的1.5倍,权利质押凭证面值不得低于贷款额度的1.2倍。

第十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利率

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分行业、贷款品种科学合理的进行利率定价。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受理与调查 第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

借款人需要流动资金贷款,应当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资料

主要包括反映借款人基本情况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以及其年检证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若为有限责任客户、股份有限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承包经营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红的决议或偿还贷款的承诺等。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资料

主要包括反映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的各类产销合同资料、有权机构核准的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成立以来的报表及报告;借款人的经营项目明细、运营计划、对外担保情况,各类税费、电费缴纳以及员工工资发放等资料。

(三)借款人申请贷款资料

主要包括贷款用途证明材料、经营产品的市场前景、经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股东会或董事会借款决议、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承诺、各类授权文件、担保人财务资料以及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等。

(四)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六条 贷款人受理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要求借款人恪守诚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根据内部制约机制的要求,明确相关部门岗位独立对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做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第十七条 贷款尽职调查

(一)尽职调查的程序与方法。贷款调查岗位(部门)负责贷款调查。根据客户提交的借款申请和其他相关资料,指定有关人员进行贷款考察。应本着双人经办的原则,为该客户指定一名主办(A)信贷人员和一名协办(B)信贷人员,按AB制方式,对贷款客户进行考察。

贷款尽职调查是指贷款人通过现场调研和其他渠道获取、掌握、核实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结构、发展前景、担保和管理存在的问题等情况,分析研究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和提示评估贷款可能潜在风险,为贷款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和依据。一般采取查阅有关资料与实地调查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开展调查。

1、查阅信贷管理系统、征信系统有关报告、资料,开展外延走访;

2、查阅借款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和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并对各种资料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深入实地,查阅客户有关报表、账簿,调查客户提交的有关资料是否真实;

4、与客户主要负责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及股东代表进行面谈;

5、查阅提供的担保资料,实地查检抵(质)押物情况,走访保证人。

(二)尽职调查要点。

1、调查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客户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1)查验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

(2)查验客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3)查验客户申请书的内容是否真实、齐全、完整;

(4)查验客户在信用社开立账户情况。

2、调查客户信用及品行状况。

(1)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2)了解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的担保情况,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了客户的承受能力等;(3)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及财务、销售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

3、对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前景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贷款需求和还款方案等。

(1)查阅客户及其担保人财务报告、账簿等资料,对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

(2)分析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场前景等情况;

(3)分析贷款需求的原因及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

(4)查验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5)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的可能性;

(6)判断客户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并确定其担保能力;

(7)测算贷款的风险度。

(三)贷款尽职调查要求。

1、贷款人应制定尽职调查的具体方式、要求,并明确相关的责任以及建立调查评估结果的评价机制。

2、尽职调查人员应对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五章 贷款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流动资金贷款风险评价制度,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从借款人主体资格、条件满足程度、生产经营情况以及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制定专门的部门或岗位负责对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基本审查和风险评价,并形成全面的审查评价报告。

(一)基本条件审查要点。

1、送审的材料是否齐全;

2、借款人、担保人是否符合贷款人有关规定的条件;

3、贷款尽职调查报告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4、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信誉状况、发展前景及内部管理是否良好;

5、借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

6、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是否符合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

7、借款人贷款总额是否符合监管部门监管指标要求;

8、借款人偿还能力及第二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可靠、合法、有效,抵(质)物是否易变现;

9、客户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贷款安全性潜在影响;

10、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二)合规风险审查要点。

1、借款人、担保人的资格、资信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各类监管制度的规定;

2、贷款尽职调查报告是否对风险点进行了充分揭示,是否制定了有效的风险防范可行措施;

3、账户监管、支付委托等相关手续的合规性、有效性;

4、对按规定实施法律审查的,提交法律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

5、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 贷款审批

贷款人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第二十二条 贷款承诺 贷款人根据贷款审批结果,给予借款人相应的贷款承诺,同时明确贷款承诺兑现的必要条件。

第六章 贷款的合同签订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之前,贷款人应对贷款条件进行再确认。

第二十四条

贷款条件的再确认主要是按照贷款尽职调查报告、审批记录以及贷款承诺函的要求,对借款人的借款资格、信誉状况、财务状况以及担保措施等方面再次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明确贷款条件再确认的责任部门、岗位以及确认结果报送、审议流程。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责任部门、岗位在对贷款条件再确认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有较大变化,有可能加大信贷风险时,应将有关情况和处理方案逐级上报。

第二十七条

经再确认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人通知借款人、担保人进行贷款合同商谈。贷款人参与贷款合同商谈的人数至少在两人以上(含两人)。

第二十八条 合同商谈的主要内容

(一)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二)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保障以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

(三)约定贷款支付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2、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3、借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4、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四)与借款人约定的提款条件、意见、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

(五)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发放账户。

(六)要求借款人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

1、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

2、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款管理及相关检查;

3、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要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借款人;

4、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

5、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6、其他需要借款人做出承诺的事项。

(七)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告知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1、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2、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

3、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4、突破约束财务指标的;

5、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6、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九条

合同商谈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的要求,结合合同商谈的结果,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明确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签订与审核的责任部门、岗位以及具体审核的流程。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担保人应同时办理贷款担保手续,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同时按规定手续或程序办理相关登记。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担保人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相关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贷款主合同履行期限,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抵押物评估价值,保险合同及保险单中应当注明出险时贷款人为保险赔偿金的第一受益人。

第七章 贷款发放与支付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设立或明确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三十五条

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实行循环放款的,可以确定支付方式的,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支付方式;不能确定支付方式的,应根据核定额度和期限内的每笔贷款的实际用途,在借款人书面提款申请批复上予以明确。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管理与控制。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书面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第三十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四十一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四十二条

贷款人应明确贷款发放、受托支付、自主支付以及审核结果审议流程。

第四十三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

(四)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

(五)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四十四条 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及时对贷款进行首次跟踪检查,此后至少按季进行现场检查,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结合非现场监测情况,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贷款人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第四十五条 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情况的管理。

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第四十六条

贷款人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

第四十七条

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四十八条

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第四十九条

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离、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贷款人债权。

第五十条

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前15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第五十一条

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二条

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并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

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

第五十三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流动资金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

对贷款人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有关规定办理信贷业务的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对实际存在问题,但在检查监督中未发现的,除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检查监督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各级农村信用社结合自身实际,依据本实施细则分贷款品种制定流动资金贷款操作规程。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黑龙江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修改、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监管制度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附件: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预测,按以下方法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

一、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

营运资金量=上销售收入×(1-上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二、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三、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情况(如借款人所属行业、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分别合理预测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的周转天数,并可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

(二)对集团关联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

11.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篇十一

(银发2002[20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发放农户贷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以下简称再贷款),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为解决农村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联社(以下称借款人)发放农户贷款的合理资金需要而对其发放的贷款。该再贷款不包括紧急贷款。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周转使用、规定用途、设立台账”的管理原则。

限额控制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对分行(含营业管理部,下同)、分行对中心支行、中心支行对县(市)支行逐级下达再贷款限额,并以此控制再贷款量。

周转使用是指总行不规定再贷款限额的期限,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可跨周转使用上级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

规定用途是指再贷款应集中用于借款人发放农户贷款,不得挪作其他用途。分支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用途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再贷款;借款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用途申请和使用再贷款资金。

设立台账是指发放再贷款的分支行应以农村信用社为单位建立单独的再贷款台账,借款人应以农户为单位建立单独的贷款明细台账,确保再贷款用于对农户贷款。

第二章 再贷款的限额管理

第四条 再贷款限额是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在辖区内可发放的再贷款余额的上限。再贷款限额实行指令性管理,总行、分行、中心支行调增、调减下级行再贷款限额均应以贷款额度通知书方式下达。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辖区内任何时点上的再贷款余额均不得超过上级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第五条 对总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除分行、中心支行直接发放的再贷款外,分行不保留再贷款限额;中心支行只保留少量再贷款限额;下达给县(市)支行的再贷款限额应不低于辖区内再贷款限额的80%。

第六条 分行、中心支行应及时下达并适时调整辖区内再贷款限额。

第七条 县(市)支行必须在上级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内审批、发放再贷款。

第三章 再贷款的期限、利率和方式

第八条 分支行应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和借款人的合理需要,确定再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借款人归还再贷款确有困难的,发放再贷款的分支行可予以展期,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九条 再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计收利息。逾期的再贷款,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对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借款人为农村信用社联社的,其对农村信用社下拨再贷款资金的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限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不得在利率之外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十条 再贷款可采用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方式发放。担保贷款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分支行发放再贷款,应优先选择权利质押的担保方式,可作为质押贷款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中国人民银行特种存款凭证和银行承兑汇票等。

第四章 再贷款的条件和用途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再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在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准备金存款账户;

(三)已采取措施多方筹集支农资金,仍难以满足发放农户贷款的合理需要;

(四)上利用自筹资金发放的新增贷款中农户贷款比例应不低于40%;

(五)已借用再贷款的用途符合本办法规定,且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再贷款本息;

(六)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能维持存款的正常支付;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或借用紧急贷款的借款人,确需发放农户贷款而资金不足、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除第(六)项外的其他规定的,可以申请再贷款。

第十三条 再贷款应集中用于借款人发放农户贷款,重点解决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农副产品加工业、储运和农村消费信贷等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

对发生票据清算临时头寸不足的借款人,分支行可适当给予再贷款支持。这部分再贷款的最长期限20天,余额不得超过辖区内再贷款限额的5%。

第十四条 分支行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用途,审批、发放再贷款,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五章 再贷款的操作程序

第十五条 对借款人提出的再贷款申请,分支行应审查借款人填制的《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申请书》。《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申请书》必须加盖借款人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章。

第十六条 分支行货币信贷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用途对借款人再贷款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行长或主管副行长审批。县(市)支行应成立再贷款审贷小组,建立再贷款集体审查制度,报中心支行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再贷款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分支行应与借款人订立《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发放担保贷款时,还应同时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

《借款合同》除法律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事项:

(一)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再贷款:

1、未按本办法规定用途使用再贷款的;

2、不建立单独的农户贷款明细台账的;

3、农村信用社联社对农村信用社下拨再贷款利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二)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再贷款本息的,发放再贷款的分支行有权从借款人准备金存款账户扣收再贷款本息,或者依法处置担保物,用于偿还再贷款本息。

(三)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据本办法,对借款人有关再贷款事项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对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归还再贷款而申请展期的,发放再贷款的分支行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展期。对担保贷款的展期申请,发放再贷款的分支行应要求担保人出具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

第十九条 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再贷款本息。对逾期的再贷款,发放再贷款的分支行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处理。

第六章 对再贷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应确保辖区内再贷款用于借款人发放农户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

第二十一条 县(市)支行应以农村信用社为单位设立再贷款台账,逐笔登记对单个农村信用社的再贷款情况。借款人为农村信用社联社的,以其分解、下拨给辖内农村信用社的再贷款资金为准。直接发放再贷款的分行、中心支行,也应建立再贷款台账。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以借款的农户为单位建立农户贷款明细台账,逐笔登记将借用的再贷款用于发放农户贷款的有关情况,并按月向发放再贷款的分支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放再贷款的分支行应按季考核借款人的新增贷款的投向,监督其按规定用途使用再贷款,以及利用自筹资金发放的新增贷款中农户贷款比例应不低于40%。

第二十四条 县(市)支行应单独配备专人负责再贷款业务管理,对借款人分片包干、逐个进行跟踪调查,并按月向中心支行报告再贷款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分行、中心支行应建立健全再贷款的统计及检查报告制度。统计报表要按月上报。对辖区内再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中心支行应按季检查,向分行书面报告;分行应按季抽查,向总行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分行、中心支行内审部门应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再贷款业务的发放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对监督管理不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批、发放再贷款的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上级行给予通报批评,责成其纠正。对领导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222号)给予行政处分或进行组织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用于解决借款人票据清算临时头寸不足的再贷款的条件,以及再贷款台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再贷款申请书的格式由分行规定,报总行备案。

12.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篇十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管理,规范贷款操作行为,使贷款管理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实现信贷资金良性循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度,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贷款原则,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贷款坚持为农户、农业、农村经济服务的宗旨,为入股社员服务。

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下的限额管理,发放贷款不得突破规定的存贷比例和限额。

第五条

本办法适应于全县农村信用社自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

借款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除外)申请贷款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经营社认可的还款计划;

(三)在农村信用社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定期、如实向信用社报送有关资料和财务报表;

(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以及还贷保证的书面承诺;

(五)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须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的有效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七)不符合信用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八)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超过资产总额的50%;

(九)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0%,自有流动资金不低于30%,并具有补充流动资金的能力;

(十)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第八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居住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四)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九条

农户联保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需要生产资金;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联保协议;

(四)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

(五)在信用社存入不低于借款额5%的活期存款。

第三章

贷款种类

第十条

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第十一条

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外,原则上从严控制信用贷款。

(二)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全县农村信用社只能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

办理保证贷款,应对保证人的保证资格、资信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

2、抵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要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抵押比例一般应控制在66%以内。

3、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止付手续,信用社会计、出纳应建立登记、移交手续。质押存单面值不得低于贷款额的1.2倍。新开发的信贷业务品种须按规定报省联社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贷款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农村信用社贷款根据不同的贷款用途和贷款方式,确定不同的贷款审批权限。信用社要成立由主任、会计、信贷员3-5人组成的贷款审批小组,大额贷款的发放须经贷款审批小组讨论同意按权限审批或上报。县联社成立主任贷审委员会,在县联社理事长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对贷款的审查和决策,以及上报理事长审定。贷款审批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组长由联社主任担任;成员由联社副主任、信贷科、财会科等科室有关人员组成。第十三条

贷款审批权限:

一、信用贷款

信用社主任的信用贷款的权限为3万元(含)。

二、保证贷款

信用社发放的保证贷款余额在3万元(不含)以上的由信用社集体讨论同意后上报县联社审批。

三、抵押贷款

完善抵押手续后,经集体讨论通过,信用社的抵押贷款的权限为3万元(不含)---10万元(含)。

四、贷款转借(展期)对符合条件的完善手续后,三万元(含)以下的由信用社主任办理,三万元以上的由信用社审贷小组审批。其条件主要是指:一是转借时转借金额不能高于原贷款金额;二是转借时转借手续不能少于原贷款手续。

五、归并贷款 对归并贷款,信用社一律上报县联社审批。

六、信用社员工贷款只能在营业部办理,一般信用社员工的信用额度为10万元。员工的担保贷款参照其它担保贷款办理。

七、县城信用社网点每一笔贷款发放前都必须到联社计划信贷科进行查询,否则将视同违规贷款处理。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办理信贷业务要按权限、按程序运作。

第十五条

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操作流程为:建立信贷关系、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议审批与报备、贷款发放、贷款后管理。

第十六条

信用社贷款业务实行客户经理责任制。信用社主任即客户经理A岗,一般为贷款调查的主责任人;信用社信贷员即客户经理B岗,为贷款调查责任人;客户经理C岗一般为专门负责贷款合同签订与发放的客户经理,也可由内勤会计兼职。

第十七条

建立信贷关系。建立信贷关系是贷款风险防范的第一关口,信用社应严把客户准入关,发展优良客户。受理客户建立信贷关系申请时,涉及到关系人的,必须回避。客户经理B岗负责客户建立信贷关系。

第十八条

贷款受理。对客户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客户提供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防止客户提供虚假资料。贷款受理过程中,涉及到关系人的,必须回避。客户经理B岗负责贷款的受理。

一、小额农户贷款。农户根据信用社摸底调查确定的贷款数额,持《农户贷款证》、本人身份证和私章到信用社直接办理贷款。如属联保贷款还应提供联保协议,以及在信用社开设的存款帐户和一定比例的存款金额。

二、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时必须填写《贷款申请书》,并附送下列资料:

1、借款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基本情况资料;

2、保证人的基本情况和出具的《保证担保承诺书》、《抵押担保承诺书》、《质押担保承诺书》及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

3、其他有关资料。

三、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申请贷款时必须填写《贷款申请书》,并附送下列资料:

1、借款人的营业执照、开户证件、贷款证、企业章程、法人任命文件等基本情况资料;

2、保证人的基本情况和出具的《保证担保承诺书》、《抵押担保承诺书》或《质押担保承诺书》及抵押或质押清单;

3、在信用社开户的证明资料及在其他行(社)开户的基本情况;

4、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贷款调查。贷款调查是防范贷款风险的最重要的环节,信用社应深入、仔细、认真地开展贷款调查。调查责任人承担调查不实,导致贷款失误,并形成资金损失的主要责任;贷款调查由两人以上进行,涉及到关系人的,必须回避。信用社对超过其权限的贷款,可与县联社客户部进行联合调查,以提高办事效率。负责贷款调查的一般为客户经理A岗(调查主责任人)和客户经理B岗(调查责任人)。认真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申请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的限制性的条款;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及市场分析;贷款风险评价;贷款的综合效益分析以及对客户的综合评价;调查结论。

第二十条

贷款审查。贷款审查是对贷款调查的监督,是贷款决策的依据。审查的重点是对基本要素、主体资格、信贷政策以及信贷风险的审查;审查责任人承担审查不认真未能及时发现和反映问题而造成贷款损失的责任;贷款审查由两人以上进行,涉及到关系人的,必须回避。

第二十一条

贷款审议审批与报备。贷款的审议审批与报备是贷款风险防范的最关键的一个环节,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应建立相应的议事规则,认真把关,涉及到关系人的必须回避;审批决策人承担贷款决策失误而造成贷款损失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贷款发放。由客户经理C岗与客户签订合同,客户经理A、B岗与客户办理担保的相关手续,审查客户填制的借款凭证,会计进行帐务处理,贷款资金应转入借款人活期结算帐户内(万元以下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除外),抵(质)押物由会计登记,出纳保管。第二十三条

贷后管理。客户经理C岗按要求收集、整理并保管信贷档案,岗位变动时进行移交;客户经理A、B岗进行贷后检查,壹万元(含)以下的每年检查一次、壹万元(不含)以上至伍万元(含)以下的每半年检查一次、伍万元(不含)以上的每季度检查一次,每次检查必须要有检查记录,并及时归入信贷档案备查。贷后检查时应注意保全诉讼时效。

一、贷款收回。信贷员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收回贷款本息。对短期贷款到期10天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30天之前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及时筹备资金,按期还本付息。对逾期贷款要及时上门核对债务,落实还款计划,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确保贷款诉讼时效。

二、贷款展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客户应在贷款到期日前向经营社提出书面贷款展期申请。担保贷款展期,还应出具贷款担保人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贷款展期不得低于原贷款条件。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客户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

贷款展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未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仍执行合同利率。

第六章

信贷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审贷分离制度。信用社贷款调查人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联社客户部调查人负责贷款的调查核实,承担调查核实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人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发放人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章违纪贷款实行贷款终身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信用社信贷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予以处罚:

一、发放国家控制和禁止的贷款;

二、发放跨辖区、人情贷款;

三、超权限放款;

四、违反程序发放贷款;

五、以信用社名誉担保贷款;

六、自批自借、冒名借款或向借款人借款;

七、以任何形式参与单位(个人)经商办企业;

八、截留或挪用已收回的贷款本息;

九、以贷谋私;

十、化整为零。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县联社将每年组织1-2次交叉检查,信用社也要建立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制度,发现问题按《xxxx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县联社负责解释、修改。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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