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作弊处理通告(共10篇)
1.学生作弊处理通告 篇一
在1月5日《概率论与数理统计A》重修考试过程中,某学院大四学生考试前建立了QQ群,谋划群体作弊。该生先利用手机软件拍摄考试试题并将照片发送给考场外同学,考场外同学将做好的试题答案通过QQ群传到考场内,其中群内一名学生在抄袭群内提供的答案过程中被监考老师发现,群内所有学生构成协同作弊事实。
在20xx年1月7日《高等数学》的重修考试过程中,某学院大四学生通过微信群将试题传至考场外,考场外同学将做好的答案传回考场,微信圈内所有学生构成协同作弊事实。
以上同学通过通讯工具进行群体舞弊,性质恶劣,无论是场外发送答案的,还是场内接收答案的,将均按《济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处分,按照学校学位管理相关规定,所有涉事学生将无法获得学士学位,特此通报。
希望广大同学引以为戒,牢固树立诚信考试意识,不要心存侥幸心理,坚决杜绝作弊事件发生。
学生工作部(处)
教务处
年1月7日
2.学生作弊处理通告 篇二
一、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学风、校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二、取得我校学籍、在校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适用本规定。
三、本《条例》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考试违纪行为。本《条例》所称考试作弊是指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等的严重考试违纪行为。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本、报刊、稿纸等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或者有其他异常行为时,凡监考教师不能确定其作弊的;
5.发现本人桌面有由他人所写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或图表而未向监考教师汇报的;
6.在考场或考场附近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五、考试违纪的处理:
1.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
2.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3.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1.开考后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有储存功能的电子记事本、快译通、文曲星、BP机、手机等电子工具的;
4.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未放置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或放置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但未关机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7.偷看他人试卷(含答题纸、草稿纸),或用动作表情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的;
8.利用计算机复制他人考试内容或为他人作弊提供便利的;
9.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品带出考场的;
10.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其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的作弊行为的;
11.冒名替考或者请人替考的;
1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恶意传播试卷内容的;
13.其他有可能获得试题答案或考核成绩的不正当行为。
七、考试作弊的处理:
1.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
2.考试作弊的科目成绩记为无效;
3.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并建议校学位委员会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4.对学生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恶意传播试卷内容、屡次作弊或其他作弊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作开除学籍处理。
八、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
1.对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行为的检查、记录和现场管理由监考人员负责。对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者,监考人员应立即告知考生本人,并立即终止其考试,并将其违纪、作弊事实如实记录在《监考记录单》上,并立刻通知总监考现场核对确认。并要求学生签名确认违纪、作弊事实,如学生拒绝签名,监考记录单要附加两人以上的情况说明(含监考老师),于考试结束后连同其试卷、证据等一
并交教务处。
2.教务处在收到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的材料后,提交巡考确认。
3.教务处将相关材料交学生处,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后提交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学生工作委员会认定为开除学籍的须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3.考试违规作弊考生处理程序 篇三
1.在监考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监考人员应当立即终止该生的考试,收缴该生的考卷及作弊证据,在考卷上注明“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字样,并签署监考人员的姓名。
2.暂时扣留违纪考生用于作弊的工具,填写收据或作笔录,并妥善保管;同时应在“考场记录”中如实填写考生的姓名、违纪类型(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和违纪事实,要求考生签字确认(考生拒签者,两名监考教师签字同样生效)。
3.考生违纪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纪的依据,应当由两位(含两位)以上监考人员签字确认。监考人员应告知违纪考生“考场记录”中记录的违纪内容,监考人员填写违纪事实时应做写实性描述,如“***同学,学号***,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接收短信息(飞信/微信),翻阅时被监考人员发现。”切勿简单写成“使用手机作弊”,避免对以后违纪事实认定和处理带来困难。
4.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后,应立即将“考场记录”和学生考卷连同违纪考生的专业、班级、姓名及违纪证据送学生所在专业学院办公室;专业学院办公室在本次考试结束后3小时内将制作“违纪情况汇报表”、并将“违纪情况汇报表”、“违纪考场记录”、违纪物证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移交学务处。
5.学生所在专业学院应于当场考试结束后,在半个工作日内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的违纪情况在本专业学院予以张贴通报。
4.学生作弊处理通告 篇四
Apr 11, 2006 5:34:02 PM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学秩序,严格考试纪律,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在考试中的下列行为均属作弊,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左顾右盼、交头接耳、扰乱考场秩序者;
2.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纸条等藏匿于试卷下、课桌内、身上、抄袭或准备抄袭者;
3.把有关的考试复习内容抄袭在身上、桌子上、墙壁上或其它地方者;
4.偷看、抄袭别人试卷者;
5.传递纸条、索要答案,或者向他人提供答案者;
6.借口检查试卷,举起试卷,为后面考生提供抄袭机会者;
7.交卷时,换卷或乘机对答案、抄袭答案者;
8.利用手机、电子词典等现代通讯工具作弊者;
9.试卷中主观题雷同超过60%以上者;
10.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11.有其他考试作弊行为者。
二、凡考试作弊而被开除学籍者,限两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三、本规定适用我校一切在校生。
四、本规定经2005年10月27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北京市教委备案。
五、本规定从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原试行规定同时废止。
5.学生作弊处理通告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考试违规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 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参照《福建师范大学考试违规作弊认定办法》和《福建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关于考试违纪处理的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福建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生所参加的入学考试和课程考试。
第三条 网络教育学院负责福建师范大学网络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五)在考场、考场周围或者明文规定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处理办法:凡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在考生成绩档案中记录“考试违纪”。
第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的。
处理办法: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考试各科成绩,并在考生成绩档案中记录“考试作弊”,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六条 网络教育学院、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处理办法:凡相关考生有第六条所有的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各种考试资格,并在考生该次各科成绩档案记录“考试作弊”;相关考生不得参加正常 的重考,其相关的课程必须重修,取消其学士学位的申请资格;取消相关考生该次考试成绩及由此取得的相关证书和入学资格。
凡相关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考试作弊行为,网络教育学院将扣发其工作补贴并取消其今后参加考务工作的资格,将违规的考务人员处理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所在学习中心予以扣发当次考试的考务补贴,情况严重者予以停止招生一年处理,直至予以终止办学协议。
第七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处理办法:考生有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取消其该次各科考试资格,情节严重者予以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处理;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违规操作: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理办法:凡属于本校内考试工作人员(含任课教师)有第九条所列违规操作之一的,依据《福建师范大学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属于各学习中心的工作人员将予以扣发全部工作补贴,取消今后参与考务资格,并通报所任职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为作弊行为:
(一)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处理办法:考试工作人员有以上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网络教育考试工作,建议相关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违规作弊行为认定程序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在有关材料上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 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作弊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主考人员、巡视员签字确认。考试工 作人员应当向违规作弊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一条 网络教育学院发现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此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网络教育学院以前所公布的考试违纪处理的有关规定,如有与本办法相矛盾的,以本办法为准。
6.学生考试作弊通报 篇六
为彰显考试的公平公正,践行诚信教育,现在对期末考试学生违规情况通报:
其中,王xx,陈xx两人在考试过程中串通替考,其情节严重。违反了《南华工商学院学生手册》违纪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三款,【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作弊及其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因情节极其严重,影响恶劣。学校将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具体情况请留意南华工商学院校风校纪委员会处理为准。
其中,洪培苗、尹小梨、张奕纯、杨嘉琪等人,违反了《南华工商学院学生手册》违纪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一款【凡考查、考试、补考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请团总支、学生会、助理团各部门展开核查,凡是作弊者各组织部门请照章程,开除清退出部门处理,取消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选资格,以上行为将记入学籍档案存档。
财务金融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7.关于学生作弊的通报 篇七
高考是国家为维护教育和社会公平、社会稳定,进行人才选拔的重要的考试制度。涉及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为营造风清正气的考试环境和保障高考的公平、公正,防范、杜绝任何作弊行为,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防范高考替考作弊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黔教招〔2015〕139号)和《关于做好防范高考替考作弊专项行动的通知》(校学发〔2015〕9号)的文件精神,学校将在全校开展防范高考替考作弊专项行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班在6月7日前,利用课余时间集中本班同学开展诚信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思想意识,让学生认识到参与高考作弊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引导学生树立正确考试观和利益观,提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的自觉性、坚定性。
二、在6月7日—8日高考期间,各班班委要加强对本班同学去向的管理,对去向不明的学生要核实去向并及时向本年级辅导员老师汇报,防止学生参与高考替考作弊。
三、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和《贵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相关文件及制度,对参加高考替考作弊的在校学生,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注:《贵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三章第四节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资环学院学生科
8.学生考试作弊检讨书 篇八
您好!
我是xxx,很抱歉的是我刚进入大学,还是一个大一学生,就在这次的考试上作弊了,对此我也是很后悔,只能先向您道歉并检讨自己作弊的行为。
这个学期就要结束了,而您的课也结尾了,所以在昨天的时候就进行了这学期的期末考试。但是因为我平时上课不是特别认真,所以我感觉自己没有把握能够考及格,很怕不及格导致自己本学期的学分不能顺利拿到,所以即使您在前一天说了要诚实迎接考试,要靠自己的能力去考,我没有听您的嘱咐,而是选择在考场上靠作弊把分数拿到。因此昨天的考试我用了手机去上网查答案。本来进考场之前是要没收手机的,因此我为了能用手机,所以拿了以前一个不怎么使用的手机替换了给您的手机,就这样把自己的手机带进考场里了。考试的时候趁您没有绕到我这里时,赶紧拿着手机把答案抄到试卷上去了。由于抄的太入神,就没有注意您的动向,等您到了我面前时才发现您看见了我考试作弊了,不管怎么做都无法挽回。因着被您发现,这下直接挂科了,连成绩都没有,这学期您教的这科学分也就没有了。
其实被您发现的那一刻,我后悔的不行,我就在想我为什么要在这次考试中作弊,不作弊的话,即使成绩不是特别好,也不至于没有学分,好歹还能拼一把,可现在却什么也没有了。而造成这样的一个结果就是因为我平时不好好上课学习,您给我们布置的一些作业也没有很好的去完成,上课还时常迟到,在课上有时还睡觉,真是没有学到什么,整个学期的课我基本上就都落下了。如今后悔也没有用,我只能等待下学期您的补考我可以通过,然后拿到学分,不然就又要进行重修,不仅麻烦,还要花费钱财,真是得不偿失了。在这里还是向老师您道声歉,是学生自己的问题,作为一个大一的学生,才刚进入大学,就不守规则了,一场考试不去靠自己的能力,而是选择去用不正当的手段去获得学分,真是有辱自己之前那么努力的考进大学,辜负自己高中的奋斗了。
我已知错,我以后一定努力在课上学习知识,把时间都尽量花在学习上,不让自己再有作弊的念头了,我会诚信去考试的,希望老师对我能够再相信一次。
此致
敬礼!
检讨人:xxx
9.学生考试作弊检讨书 篇九
您好!
我是xxx,我是在是羞愧,考试作弊一事让我现在不知道怎么言语了,这是我莫大的耻辱,作为一名学生本应该各守本分,哪些事情能做哪些事情不能做,这些您都已经说过很多次了,作弊得来的成绩终究不是自己考来的成绩,我现在很是羞愧,做的这么一件事情让您失望了,本来在考试之前我就是没有多少底气,这次的考试让我不知道怎么办了,我知道肯定是考不好,因为这学期以来我就一直没有端正好心态,时间都在玩去了,现在我也一直很苦恼,我这个学期就一直没有想过自己做的这么不好,玩的时间远远大于学习的时间,这本就已经是非常不好的了,作为一名学生现在我不知道怎么表达自己内心的不安,我在作弊的时候让监考老师看到了,当然我就已经是非常后悔了,我知道现在说这些也没有什么用了,我只能深深的去懊悔。
这次的事情是因为我而起,我作为xx班的一员在考试的时候作弊,这无疑就是在给班级抹黑,还让监考老师留下了不好的映象,本来就非常的恶劣了,仔细一想这段时间以来我的表现我还是做的不够好,在今后的学习的当中我应该做好自己,无论是在什么时候这些都是应该处理好的,作弊是一种很不好的行为,我现在一直都在反省自己,我不知道怎么表达自己的内心的不安,我知道只有在这件事情上面去检讨自己的行为,我也知道只有不断的去积累知识,这么以来才能够有所收获,面对这些事情我一直都在选择逃避,这实在是不好,因为做不好这么一件事情让您失望了,在今后的学习当中我应该不断的去反省自己才是,通过这次考试作弊的事情,让我知道了,作弊的成绩不是自己考取的,再怎么优秀都是一个分数而已。
我不应该在这件事情上面,这么不自觉,我也想过很多,但是当时就是没有控制住自己,一时之间就堕落了,作弊的情节在我们学校也是严肃处理的,考试记零分这是板钉上的了,想一想就绝对不划算,这次事情让我深深的记住了自己的过错,本应该在合适的时候做合适的事情,可是我却这么一些简单的事情都让您失望了,考试都让您操心,我为我自己的作弊的情况感到很是自责,我再也不会这样了。
此致
敬礼!
检讨人:xxx
10.县政府依法处理违法建设的通告 篇十
一、违法建设对象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建设部门批准,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搭建物。
二、违法建设整治范围
纳雍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发生的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三、违法建设整治原则
(一)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原则;
(二)坚持主动从轻,不主动从严的原则;
(三)坚持分类实施处罚,限时补办相关手续的原则;
(四)坚持统一领导、条块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
(六)坚持党政机关、党员干部带头,群众参与和阳光“处罚”的原则。
四、违法建设整治措施
(一)违法建设单位(个人)在20**年**月**日前主动申报并接受处罚的,按照《***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筑处理的实施意见》处理。
(二)违法建设单位(个人)未主动申报或在20**年**月**日拒不接受依法处理的,其违法建(构)筑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查封或强制拆除。
(三)已建或在建的违法建筑物必须在《违法建设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相关处罚。凡在限期内不接受处罚的,由县政府依法责成相关部门强制拆除。
(四)对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村干部参与的违法建设,在规定期限内已申报但不接受处罚或不主动申报的,经查实后,实行停止工作、停发工资,并追究纪律责任。
五、违法建设整治时间
从20**年*月**日起至**月**日止。
六、凡利用违法建设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商、卫生、文化、公安等部门不得为其发放相关证照;已经批准发放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七、阻挠或妨碍查处违法建设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城管、国土、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发挥表率作用,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给予严肃处理。
九、欢迎广大市民对违法建设和非法买卖土地行为向相关部门举报:
(一)违法建设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
(二)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占地向县国土资源局举报,举报电话******。
(三)拓宽搭棚、占道经营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的行为向县城市管理局举报,举报电话******。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建设,向县纪检监察部门举报。举报电话******。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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