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物业管理办法

2024-06-17

宜兴市物业管理办法(精选11篇)

1.宜兴市物业管理办法 篇一

宜兴市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企业所得税管理24字方针,实现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提高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上级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 我市企业所得税管理实行“专业化+分类管理”的管理模式,即对全市行业特点比较明显、集中度较好的企业实行专业化管理、对其他企业实行分类管理。通过细分管理对象,区别管理方式,明确管理内容和标准,突出管理重点,增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而达到对税源实施有效控管。

第三条 实施意见遵循“全程、集约、监控”的专业化管理原则及“区别、效能、服务”的分类管理原则。结合我市纳税人税源规模、财务核算状况、纳税方式、存续年限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征管分类管理口径以及纳税信用等级等指标。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基本要求:坚持税源管理与税基管理相结合,坚持专业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坚持依法征管与优化服务相结合。第五条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宜兴市企业所得税的所有纳税人。

第二章 分 类 管 理 标 准

第六条 根据企业所得税管理要求,结合征管实际,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照行业、规模大小与征管风险等因素,划分为四类:A类:规模信用企业;B类:专业化管理企业(目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C类:一般税源企业; D:潜在风险企业。第七条 规模信用企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规模信用企业管理:(一)上级局明确的重点税源企业。(二)取得A级纳税信誉等级企业。

(三)年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以上或年应纳所得税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且财务会计制度健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两年内无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四)达到上述规模标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包括在规模信用企业内。(五)本类企业户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分局辖管户数的20%以内。第八条 专业化管理企业

目前包括宜兴范围内所有内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九条 一般税源企业

以下类型的企业纳入一般税源企业管理:除A类规模信用企业、B类专业化管理企业、D类潜在风险企业之外的其他所有企业。第十条 潜在风险企业

对存在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为潜在风险企业进行管理。(一)由减免税优惠期跨入征税期即亏损的企业。

(二)连续亏损2年以上的企业或3年以上微利企业(微利企业指所得率低于0.2%)。(三)改组改制、合并分立及关联交易企业存在异常情形并被主管税务机关查实的。(四)财务核算不健全企业。(五)信用等级认定为c、d类的企业。

(六)两年来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七)其他可能产生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等风险事项的企业。

第三章 分 类 管 理 内 容

第十一条 规模信用企业的管理

对规模信用企业的管理遵循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以服务性调研为重点,加强结果控管,及时关注税源变化。

1、日常管理

日常管理以服务性调研为主,各分局要对规模信用企业季(年)度后上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逻辑审核,重点做好数据审核工作;要加强与企业的联系,掌握企业资金状况,以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税收管理员要定期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熟悉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掌握纳税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要素与主要产品的关系、产品结构、财务指标及其能物耗等管理信息,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税负的变化原因及发展趋势。在实地调研过程中,税收管理员应注重上门宣传服务,向规模信用企业提供个性化税收政策咨询,及时向企业宣传国家最新税收政策、法规,解答涉税疑难问题,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依法纳税自觉性。

2、评估与检查

除人民来信举报、发现重大违规问题及上级布置的专项检查外,对规模信用企业原则上两年内不进行税务检查。

3、涉税事项审核审批

对于本类别企业的各项依申请所得税涉税事项,资料完整、手续齐全的,可直接审批,在巡查及服务性调研中核实相关事项的真实性。第十二条 专业化管理企业的管理

对实行专业化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遵循专业化加全程管理的原则,以抓住预售收入为重点,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及时掌控税源变化。

㈠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专业化管理。各分局根据各自辖管房地产企业户数,选拔对应数量业务强素质好的骨干成立房地产专业管理小组。专业管理小组成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分散于各责任区管理,须集中于专业管理小组进行集约化专业型管理。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全程管理。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全程管理就是以开发企业为单位,以开发项目为主线,从开发企业税务登记环节开始,由专业管理小组确定专人对开发项目从立项开发至竣工销售、结算等开发经营活动实施全过程动态跟踪管理,以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确保国家税收的足额入库。专业管理小组要通过登记管理、巡查管理、汇算清缴管理、注销管理及档案管理全过程各环节进行开发项目的监控。

1、事前管理

事前管理的目的是预先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的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即建设项目立项单位或建设单位)必须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分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登记。同时须对总承包单位、转(分)包单位、再转(分)包单位按项目管理要求向主管地税分局备案。各地税分局对应登记而未登记建设项目的,要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房开企业开发项目在进行项目登记后,各地税分局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通知税控装置代理公司,由公司对企业税控系统进行修改,以便按照项目开具发票。各地税分局按季汇总相关信息并上报市局职能科室,由地税局职能科室通过国地税联席会议按季传递国税局职能科室。

各国税分局应定期和工商部门及地税局核对登记信息,掌握开发企业工商登记及营业税管理情况,督促其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及税种鉴定。开发企业一经税务登记,房地产专业化管理小组立即开始实施对开发企业所得税的全程管理。专业小组应对已登记的开发企业及时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对开发企业实施一次零距离接触,进行相关所得税政策的宣传辅导,同时了解开发企业基本情况,拟开发项目规模、进展等情况,并据此登记管理台账相关信息,为实施开发项目的巡查管理掌握第一手信息资料。

2、事中管理

事中管理的目的是要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开发经营进程及所得税税源信息,督促房开企业如实按期申报预售收入。

专业管理小组从开发企业取得审批部门对开发项目立项批文起,开始对房开企业实施事中管理,通过定期不定期巡查的方式,对开发项目所处“土地的取得与开发”、“设计施工”、“房屋预售”、“完工销售”等各个阶段有针对性地开展进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其同时进行的若干开发项目分别核算收入,分别纳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填写《地方税费基金申报表》,按月分项目向各分局申报缴纳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等税款,同时以发票开票软盘形式向各分局申报房地产销售发票(含预售)开具情况。各地税分局要及时将软盘存储的房地产销售收入发票数据读入建设项目管理软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申报或有欠税的,各分局对其实施发票停限供或对其已领购未使用空白发票进行缴销。

国地税联席会议时,地税局职能科室按季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企业销售发票及预收购房款专用票据开具金额传递国税局职能科室。

3、事后管理

事后管理的目的是通过汇缴、结算、评估等管理手段,对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检验。

各分局专业小组要通过细致的汇缴辅导、严格的汇缴审核、严谨的项目结算、准确无误的注销清算,有效利用评估手段,强化税务稽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事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维护税收秩序。

㈢各分局的专业管理小组,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房地产企业全程化管理要求开展工作,从而有效拓展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化管理效率。第十三条 一般税源企业的管理

对一般税源企业的管理遵循管事与管户相结合的原则,以监控其季度预申报及申报资料的逻辑真实性为重点,强化过程监控,突出行业管理。

1、日常管理

各分局各责任岗要按季审核分析同行业纳税人利润及税负情况,分析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纳税异常,对存在异常情况的,及时督促纳税人调整纳税申报表,进行补充申报。在日常征管中除按有关规定管理外,各分局要结合其他涉税事项,一年至少进行一次巡查,以提升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对于本类别中的核定征收企业,当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税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2、评估检查

在日常征管、汇算清缴审核中发现嫌疑的企业,一律进行纳税评估;对评估中发现严重涉税问题的,一律移送稽查查处。

3、涉税事项审核审批

对于本类别企业的各项依申请所得税涉税事项,应实地核实相关事项真实性,在此基础上方可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潜在风险企业管理

对潜在风险企业的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与重点监控相结合的原则,以监控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为重点,强化评估检查,突出风险管理。

1、日常管理

分户建立台账,注明风险类型,掌握企业存在税收风险的情况,对其实施有效个体控管。各分局要在建立分户台账的基础上,逐户与潜在风险企业预约利润率。即由企业根据自身特点,确定其当预期利润率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供相关依据,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定。

对属于《关于实行企业所得税行业利润警戒率管理的办法》的行业企业,应按该办法从严管理。在日常征管中除按有关规定管理外,各分局要加大巡查力度,一年至少进行二次以上的巡查,实施重点监控。

2、评估检查

主管税务机关对潜在风险企业应加强评估检查管理,年评估检查不少于2次,对评估及检查中发现存在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按规定程序转为核定征收企业。

3、涉税事项审核审批

对于本类别企业的各项依申请所得税涉税事项及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各分局在受理相关资料和实地审核时,必须从严掌握。

4、其他 对由于“财务核算不健全”原因被认定为潜在风险企业的,征收方式一律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

第四章 分类管理认定及降级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管理类别的认定,按照公正、简化的原则,采用一次性认定和变更认定相结合的方法,确定纳税人的管理类别。第十六条 认定程序

(一)认定受理。各分局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认定申请表》及日常掌握的企业基本情况及企业财务核算状况,由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认定审批。分局接到税收管理员报送的资料后,按照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标准和要求,分类逐户进行复审,报经分局办公会议商量同意后确认审批,并将审批后的《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认定申请表》返企业一份。

第十七条 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认定的a级企业,除出现严重的税收违规情况外,原则上不认定为潜在风险企业。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认定的b级企业,若存在第十条潜在风险企业特征之一情形的,一般要认定为潜在风险企业。对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认定的c、d级企业,直接认定为潜在风险企业。对根据本实施意见认定的潜在风险企业,不得认定为纳税信用等级b级以上等级。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认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一次认定于9月底到位;认定于每年年初结合征收方式鉴定一并开展;对新办企业管理类别的认定,于新办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后3个月内进行。

按照分类标准确定纳税人的管理类别,规模信用企业原则上一定两年不变,其他纳税人根据情况可每年进行变更认定。

第十九条 主管分局在实施分类管理、纳税评估及日常检查或稽查局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原有管理类别标准的,辖管分局应及时根据检查结论、调查证明等相关资料,依照认定程序进行降级处理,并及时告知企业认定调整事宜。对实行降级管理的企业,自降级之日起至升级阶段,一律按照新确认的类别进行管理。第二十条 经过汇缴审核,主管分局认为企业具备升级资格的,可在汇缴结束后的次月向主管分局提出升级申请,经分局及市局两级认定同意后,可升至相应级别。

第五章 附 则(其他)

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实施意见由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解释,各国、地税分局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 本实施方案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2.宜兴市物业管理办法 篇二

1 建立监管预审制, 把牢事前防范关

关口前移、监管前置、刚性操作, 抓好“三资”管理的预防控制。一是实行刚性审查。建立常规资金审批章、大额集体资金审批单、银行支取审核薄、收款逐笔审核薄、经济合同审核备案薄、工程项目资金申拨审核薄等, 凡涉及制度要求的, 严格按程序办理, 并经镇“三资”办网上备案后方可操作和入账。二是实行刚性控制。针对群众关注的村干部报酬、业务招待费、外出学习考察、报刊订阅、业务学习培训、网络通讯、交通差旅等开支项目, 推行预算限额控制。三是实行刚性把关。制订“三资”管理民主监管流程, 实施村集体班子民主讨论、代表大会民主表决、重大事项公示公开三项制度,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

2 建立监管准入制, 把牢事中跟踪关

实行限额管理、网络监控, 将项目支出及非生产性管理费用开支限额设入网络账务监管, 超支的一律拒绝入账。凡向村级组织收取各项费用和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各项费用, 必须由村在网上填写审核单和申报单, 经镇减轻农民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网上审核后方可列支。审核重点看收费是否有依据、是否合法、是否超标等。未经审核的或审核不通过的, 一律不得执收。对日常办公费用, 提出了“限高低、限额度、限入账”三限制度, 并要求必须做到年结年清、一事一支, 单笔报账, 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3 建立监管查询制, 把牢事后公开关

引入“全程、透明、彻底”阳光化“三资”管理理念, 推出“公开表式、原始票据、“三资”图片、民主决策、审批手续”五“公开”模式, 通过“三资”监管网设立公开模块, 将有关法律法规和村级财务账目、原始凭证、资产资源实物图片、重大事项决策的过程全部输入网络公开。在民主监督载体上引入触摸屏公开形式, 触摸屏与“三资”网相互联接, 便于高效快捷查阅, 时时接受监督。全市100%的村做到了按月或按季实行了财务公开, 其中按月公开的有761个, 占86.7%, 按季公开的有117个村, 占13.3%。

4 抓好资产清理, 强化“活资挖潜”

12年起随着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的推进, 各地先后开展了村级集体资产清理工作, 对867个村的集体资产进行了全面盘点清理, 突出闲置资产激活利用、经济合同清理纠偏、有效债权追缴收回三大重点, 全面开展分类、清理和挖掘, 盘活闲置资产, 对手续不全或显失公平的经济合同提出清理意见, 通过当面洽谈、法律诉讼等手段开展纠偏工作, 对可追缴的债权落实追缴方案, 落实专人, 限期追缴, 对无法追缴的债权按规定程序经审批后核销。

5 构建网络监管, 实现“三资”全程阳光运作

一是建立网审平台, 提高网上审计质量。依托“三资”监管网, 建起了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网上管理平台, 将原来实地定点审计改革为实地网络审计模式, 通过审计文书网上送接、审计要素网上审核、审计问题网上督改, 大大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2014年全市共对867个村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审计, 涉及总金额51.97亿元, 审出违纪违规金额24.94万元, 退赔金额27.03万元。二是建立内控平台, 提高网上监管强度。根据村级日常管理特点, 建立内控平台, 开展网上内部监管。强化常态管理, 将村级出纳掌握的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账、库存现金盘查表、银行对账单核对、票据购领纳入网络管理, 推行电子化操作;强化动态管理, 将经济合同兑现到期、工程项目实施结算、债权债务催收结付等关键关口设置网上实时警示, 提高管理效率;强化长效管理, 把村级经济合同、工程管理、土地征用、票据登记、支票登记、债权债务、贴农补农等十二套日常管理台账引入“三资”网监管内容, 构建长效监管机制。

6 建立产权公开交易平台, 确保集体资产增值保值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的工作思路, 探索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平台, 制定了《嘉兴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嘉兴市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专项贷款实施办法 (试行) 》、《嘉兴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细则 (试行) 》、《嘉兴市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备案和交易管理细则 (试行) 》等一系列制度, 把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出租和出让等经济活动统一进入集体产权交易中心交易, 优化集体资产资源配置, 实现农村集体资产阳光管理和阳光交易。如平湖市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全年实施交易项目496项, 合同总金额4473万元, 合同款当年兑现率100%, 集体资产年租金比公开交易前增加186.18万元, 增收率37%左右。

7 政策扶持, 多种模式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为了加快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2013年市委市政府又出台了《关于实施新一轮村级集体经济“壮大计划”的意见》, 市财政连续三年每年安排1200万元资金, 主要用于市本级经济薄弱村转化, 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并从资金补助、用地指标、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基础设施建设、人才支撑等方面完善、制订扶持政策, 各县 (市、区) 也出台了相应的扶持政策。新一轮壮大计划以来, 全市共立项薄弱村项目313个总投资18.23亿元, 各级财政扶持资金4.07亿元, 落实土地指标50.67hm2, 其中新落实 (非村原有建设用地) 27hm2, 项目完工可实现新增收益近1.3亿元。

8 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加快村公益事业建设

为了加快村公益事业建设, 指导用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 加强对“一事一议”项目和资金的管理, 制订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意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验收办法》, 规范了“一事一议”项目和资金的管理, 健全了村级公益事业投入机制, 有效地推动了村公益事业健康有序发展。2013年已下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数320个, 项目总投资3.3亿元, 各级财政扶持资金近2亿元, 在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前提下, 建立起村民自筹、集体投入、社会捐助、财政奖补相结合的新农村建设投入机制, 有力地推动了当前农村公益事业项目建设。

9 把握改革导向, 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为了加快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 建立面向市场的现代产权制度, 市委市政府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试行) 》, 明确提出改革的目标任务、改革范围和改革方式等。目前全市已有852个村完成了改制, 占总村数的98%, 量化资产39.19亿元, 界定股东人数274.56万个, 2014年按股分红3451万元, 累计分红24754万元。

摘要:近年来, 嘉兴市在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下, 一直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作为农村基层重点工作来抓, 特别是2008年以来, 我市以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为契机, 以健全制度体系、完善管理机制、夯实基础工作作为抓手, 着力提高我市三资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3.宜兴市物业管理办法 篇三

湖南省资兴市是一个集矿区、库区、林区、老区、旅游区于一体的新型工业城市和旅游开放城市。随着资兴以煤碳企业为骨干的国有企业的破产重组,以及新型工业化与新型城镇化快速发展,吸引了大批资兴籍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县内跨乡流动人口达3万余人,成为了流动大军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流动频繁、居住分散、目的多元、监管困难,违法生育对象越来越集中在这部分人群中,这给人口计生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为此,资兴市将县内跨乡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一盘棋”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不断探索、实践和完善,促进了资兴人口计生事业健康稳步发展。全市人口计生工作连续11年保持“国优”“省模”荣誉称号。

从2008年起,资兴市先后出台一系列纲领性文件,创造性定义流动人口概念,将离开户籍地乡镇30天以上,以工作、生活、生育为目的,在县内异地居住或有固定职业的人群,纳入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范畴。量化目标任务,细化操作环节,强化责任措施,构建了“党政统筹、部门协同、乡村为主、多方互动”新机制,解决了以往县内跨乡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无规则可依”“无办法管理”问题。

一、创新信息体系

一是建立“以房控人·五个一”工作制度。即制作1个区划责任平面图,完善1套居住人口楼栋示意图,填写1张育龄对象信息卡,签订1份房屋租赁计生管理合同,办理1份育龄对象移交手续,做到街不漏巷、巷不漏栋、栋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二是建立分类采集制度。科学划分流动人口基础、流向、定位、变动四类信息。另根据信息应用的轻重缓急程度,分为一般信息、重要信息和紧急信息,由乡村定期集中采集收集、核对、汇总辖区内流动人口信息。三是建立逐级核报制度。统一报表样式及内容,统一上报时间及操作,利用QQ群、“实时通”和“村直报”系统,对一般信息1个月内、重要信息2天内、紧急信息8小时内报告乡镇计生办,做到“人来登记、人走移交”。四是建立移交管理制度。流出地与流入地签订《互动协议书》和《移交花名册》后,将对象信息及服务管理移交流入地。

二、创新管理队伍

建立城镇协管员、企业计生专干、组级信息员、楼栋长管理网络。楼栋长由所属社区因地制宜选聘,定岗定人,定责定酬,实行绩效考评制。其他人员均按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人口规模给予100~300元/月补助。

三、创新投入机制

市财政每年将县内跨乡流动人口计生经费列入年初预算,作为调控乡镇专项经费。户籍地乡镇按以下规定给付现居住地服务经费:自觉落实查环查孕每人每季支付经费30元、上环每例150元、人流每例400元、结扎每例600元、引产每例800元。另由市财政按人流100元/例、结扎150元/例、引产200元/例标准给予现居住地奖励。同时,市财政配套补助现居住地乡镇县内跨乡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经费2元/人·月。

四、创新责任体系

一是实行政策外生育“流动轨迹倒查”制度。凡妊娠期间在流入地居住1个月以上且妊娠在14周以上的,追究流入地责任,有多个流入地的,追究多个地方责任。二是实行风险责任金制度。市直计生综治部门、乡镇、企业每年向市政府分别交纳5000元、15000元、5000元风险责任金。对年内未出现违法生育或未被“一票否决”、“黄牌警示”的,风险责任金返回责任单位,作为计生工作人员奖金,否则转为违约金。三是实行统计责任认定制度。凡在现居住地居住3个月以上且3个月内未通报户籍地的,由现居住地承担统计上报责任;在现居住地购(建)房有固定住所且年内在固定住所累计生活6个月以上,或从业生活三年以上的出生上报统计由现居住地负责。

五、创新服务平台

一是打造便捷服务平台。以服务企业及员工为宗旨,以宣传和服务进小区、进工厂、进矿山为手段,聘请临床经验丰富的医生,定时定点为小区和企业育龄对象免费开展生殖健康检查、治疗等服务,把政府的关怀送到每个外来务工人员身边。二是打造亲情服务平台。将计生服务向企业、住宅小区、商贸市场等薄弱部位渗透,由单纯的避孕节育服务拓展到便民维权、生殖保健、技能培训、就业与再就业等领域。全方位开展市民化、亲情化服务,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和慰问金,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等问题,使流动人口工作更安心,生活更舒适。

通过多年来的探索实践,本市现已逐步形成了覆盖全、反应快、信息畅、互动强、效率高的县内跨乡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体系,降低了计生行政成本,提高了计生行政效率,减少了流动人口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打破了公共服务中的“身份排斥”和“社会屏障”,让“漂泊的人”获得“温暖的家”,既优化了服务,更改善了民生,实现了多赢。

(作者单位:湖南省资兴市人口计生局)

4.泰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确保农村居民获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是指由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在本市区域范围内,凡参与合作医疗以及与合作医疗有关的部门、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居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市卫生、财政、审计、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农工办等部门应将合作医疗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

第六条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合作医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政府成立由卫生、财政、发展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监察、审计、民政、农工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合作医疗工作。合管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内,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完善合作医疗管理体制,试行“管、办”分离,全市统一集中监管。原乡镇合管办撤消,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须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合作医疗相关事宜。市财政要根据实际需要确保市合管办监管工作经费。

各行政村成立由村委会主任、参加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参合)的农村居民代表、乡村医生等人员组成的合作医疗管理小组,负责村级合作医疗工作。

第八条 市合管会主要职责:

1.负责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制订和完善合作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

3.筹集和监管全市合作医疗基金;

4.检查指导市、乡镇两级合作医疗工作;

5.委托保险机构经办合作医疗支付业务;

6.讨论决定合作医疗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 市合管办主要职责:

1.负责处理合作医疗日常工作;

2.负责管理合作医疗基金,保证基金安全运转;

3.负责审核补偿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定期公布账目,接受参合人员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4.定期向市合管会报告工作,并负责乡镇合作医疗工作的考核;

5.负责监督检查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对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的参合病人住院、用药、出院和补偿过程实行监督;

6.负责评审、确认、管理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卫生机构;

7.监督有关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合作医疗经费的支付业务。

第三章 参加对象和举办形式

第十条 合作医疗参加对象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自愿在城区学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范围以外的农村在籍居民。

农村在籍居民须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包括自愿在学校参加商业保险的农村在籍学生和自愿参加重点优抚对象住院医疗保险人员以及外出打工人员。

第十一条 参合人员的义务和权利:

1.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参合费用;

2.自觉遵守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门诊或住院时应主动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和合作医疗IC卡,以便核对身份;

3.患病时,按规定就诊和逐级转诊;

4.患病时,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医疗费用补偿;

5.合作医疗资金征收结束后,婚嫁、死亡、搬迁、入(退)伍及入(出)狱等,不办理资金退补手续;

6.参与合作医疗工作的民主监督。

第十二条 合作医疗举办形式

实行“大病统筹为主,小病互助为辅;医疗救治为主,预防保健为辅”的补偿模式。

第四章 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三条 合作医疗基金实行省、市政府资助,集体扶持和农村居民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农村居民人均筹资标准为每年100元,其中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除省补助资金外,市政府对参合人员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今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逐步提高政府补助标准,适时适度调整个人缴费金额。

第十四条 开辟多元化合作医疗资金筹集渠道。鼓励各类社会团体、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华侨、国际福利性组织捐赠和赞助。捐赠、赞助统一到市合管办办理手续。定项、定点捐赠、赞助的资金由市合管办按其意愿下拨。

第十五条 市、乡镇政府负责筹集合作医疗基金。市合管办负责管理合作医疗基金,并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

收入户用于收缴农村居民个人上缴的合作医疗资金,各类社会团体、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华侨、国际福利性组织的捐赠赞助款等。

支出户用于按规定支付参合人员的医疗补偿费用和健康体检费用等。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设立合作医疗财政专户,所有合作医疗基金必须全部按时解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七条 合作医疗基金缴费办法

1.缴费形式:农村居民凭身份证、户口簿,以户为单位,按在规定时间内到乡镇人民政府指定地点缴纳下合作医疗费用。在自愿前提下,参合人员可实行滚动缴费办法,即在结报当年医疗费用时,预缴该户下应缴纳的合作医疗费用。农村五保对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麻风病康复区休养人员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市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支付。

2.缴费手续:征收合作医疗费用,应向缴款人或单位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收款收据,并与参合人员签订合作医疗合同。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参合人员缴纳的合作医疗费用在当月底缴入乡镇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次月10日前由乡镇财政所划转市合管办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户;市合管办及时划入市财政专户。市扶持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参加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于当年1月底直接划拨到市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省级扶持资金到账后,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划入市合作医疗财政专户。

第十九条 合作医疗以为单位,每年1月1日为开诊日,12月31日结束。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加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作他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审计和监督管理。

第五章 基金使用与补偿

第二十一条 合作医疗基金中,90%为统筹基金,10%为风险储备金。

第二十二条 合作医疗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障适度”的原则,以市为单位统筹使用。

第二十三条 市合管办应组织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对参合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定项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所需费用一般不超过当年基金的5%,年末由市合管办考核后下拨。

第二十四条 医疗费用补偿范围

1.住院医疗费:符合本条第五款规定范围内的药品费、1-3级护理费,物价部门批准的手术和麻醉费、普通床位费(限额标准:一级医院15元/床日,二、三级医院30元/床日),三大常规检查、生化全套、摄片、X透视、心电图、脑电图、普通B超、CT、彩超等普通化验和检查费(限额标准: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和三级医院800元),普通材料费(限额标准: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和三级医院600元),常规治疗费(限额标准: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和三级医院600元)。在本市乡镇定点医疗机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分娩的一次性补助300元。

2.门诊医疗费:一般门诊补偿限在定点乡镇医疗机构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每人年最高补偿额为20元,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可以互用;特殊病种门诊,即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血透治疗,器官和组织移植后的排异治疗,慢性肝炎(中度以上,含活动性肝硬化)、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的治疗可到本市二级医院就诊,补偿费用的计算参照本市住院的比例,年最高补偿额6000元。

3.不符合国家减免政策,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点治疗的活动性复治涂阴肺结核病人和复治涂阳化疗失败的肺结核排菌病人免费诊断、治疗。计划免疫程序外疫苗接种费按30%的比例补偿。

4.参合人员外出务工在本市以外公立医院所发生的住院费用,凭所在地的暂住证明和本办法二十九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到市合管办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补偿。计算补偿费用执行在市外医院就诊的补偿标准,参合人员外出务工所发生的门诊费用不予补偿。

5.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药品使用范围为《江苏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本市各级定点医院药品使用范围为《泰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本市以外医院药品使用范围为《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用药目录》。

第二十五条 医疗费用补偿办法

1.住院起付线: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市外医院700元。

2.封顶线:住院医疗费用全年累计补偿总额不超过60000元。

3.门诊补偿:据实限额补偿。

4.住院补偿:按医疗机构级别和发生的可报医疗费用确定补偿比例,具体如下:

住院补偿额计算方法采取分级分段累进计算。

第二十六条 补偿资金由各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市合管办预拨一定的补偿款,然后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合作医疗费用补偿情况,经审核后按实核拨到各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七条 坚持定点医疗和逐级转诊制度

参合人员因病住院的,可首先在全市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转本市二级定点医院的,征得就诊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的批准;转外地医院,须经市合管办批准。结报费用时需出具转诊证明,本市以外医院限定为公立的三级综合医院或三级专科医院。转院手续一次有效,再次转诊必须重新办理。经市合管办批准转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其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比例在原标准基础上下降5%。

第二十八条 凡因急诊、抢救的急危重症病人可就近在一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先行就诊住院,但必须在一周内凭急诊证明补办转诊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参合病人医疗费用补偿须提供以下手续:

门诊病人凭身份证、合作医疗IC卡、门诊病历、医疗费原始发票、合作医疗专用处方;特殊门诊的病人除须出具一般门诊病人需要的手续外,还须出具《泰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鉴定卡》;住院病人凭身份证明、合作医疗IC卡、出院证明和出院小结、转院批准手续、医疗费原始发票、医疗费用清单等。

第三十条 参合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即发即报。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到市合管会委托的保险公司结算补偿,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费用补偿截止时间为次年2月底。

合作医疗筹资、就诊、费用结报等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医疗费用不予补偿范围

1.自行转院、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自购药品和使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范围以外药品费用;

2.陪客费、救护车费、输血费、抢救费、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起搏器、人体器官、气功、按摩、助听器、验光配镜、留院观察、家庭病床、特别护理、康复医疗、煎药费、挂号费、出诊费、会诊费、空调费、就医交通费、各种性病的治疗等费用;

3.体外碎石、核磁共振、器官移植、肿瘤的介入治疗费、腹腔镜、白内障乳化手术费以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材料等收费项目;

4.怀孕、流产、引产及采取其它计划生育措施等所需费用;

5.交通事故、斗殴、服毒、自杀、自残、酗酒、公(工)伤、职业病及其它凡因他人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由造成伤害一方承担民事责任等所引起的医疗费用;

6.经鉴定属医疗事故或已经产生医疗争议尚未经过鉴定的;

7.参合病人医疗费用补偿手续不全,有弄虚作假问题的;

8.已经其他非商业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属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9.市合管办规定的其它不予补偿项目。

第六章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按“总量控制、优先选择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满足参合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设置。市合管办根据设置规划和实际需求,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准入制度。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与市合管办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医疗服务范围、诊疗科目、用药目录、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滚动筹资责任以及奖惩措施等。

第三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技术规范为参合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严格遵循“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的原则,严格执行《泰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使用目录外药品,必须经参合人员同意。参合病人住院实行实名制,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核实病人身份证明,不得为参合人员提供虚假发票和病历资料。

第三十五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卫生局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5.宜兴市物业管理办法 篇五

(听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湖南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资兴市人口、交通、经济发展、消费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兴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主要是指经营卷烟、雪茄烟的零售点,是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坚持“依法规划、便民利民、优化结构、动态管理、规范市场”的原则,逐步达到“基本满足社会需要、零售户规范经营、市场秩序良好”的目标。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置零售点,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同时,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与设定

3.饭店、酒店、宾馆、茶楼、娱乐场所、休闲场所、网吧以及监狱、拘留所、戒毒所等特殊场所,一般按“一址一证”的原则设1个零售点。

4.综合性集贸市场、农贸市场正在经营的固定店面数200个以下的,不超过10个零售点;正在经营的固定店面数达到200个以上的不超过15个零售点。本项所称固定店面是指属于综合性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的店面(含其临街店面)。

5.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超市,零售点限定设在南杂副食经营区域,南杂副食经营区域可设1个以上零售点,但零售点总数不超过其摊位(出租柜台)总数的3%。

6.一个街道同一门牌号码内有若干附号的院落可设1个零售点。7.高速公路服务区、车站(汽车、高铁、城际轻轨)、机场、港口(码头)和旅游景区内,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零售点。其中,高速公路服务区可设1个零售点,汽车站、车站、港口(码头)的同一候车(船)室内可设1个零售点;机场内部可设1个以上零售点,但零售点总数不超过其摊位(出租柜台)总数的10%。

8.具备安全措施保障或已取得消防安全许可证的加油站内的便利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9.农村里的自然村可设1个以上零售点,但零售点总数一般不超过该村常住人口数的5‰;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农村每个自然村至少设定1个以上零售点。

10.属于下列场所之一的,不宜设定零售点,但特殊情况下如安全条件保证、经营场所宽裕、消费人群活跃的,可按“一址一证”的原则设1个零售点。

电话亭、报刊亭、理发店、美容店、音像店、文化用品店、服

11.经营能力、经营条件已发生变化,不具备法定条件的。12.申请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注销的。

13.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14.被取消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资格不满3年的。

1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1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1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8.出现应当变更许可证事项,持证人拒绝变更的。

19.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20.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能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合理布局标准执行程序

第八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体办证地址设在资兴市唐洞街道资兴大道263号(如有变更,另行告知)。

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烟草专卖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

第十五条

经营性质类型属个体工商户,且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的,因经营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在其家庭成员内部(以户籍为准,指配偶、父母或其成年子女等)变更经营者,并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且申请人适格的,应当重新申办许可证。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地址未发生空间位移的,因政府统一调整,道路名称、门牌号发生变化的,可以直接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七条

本办法住宅小区、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工厂)、综合性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的户数,以申请时的实际入住户数为准,参考物业管理部门、电业部门、自来水公司、热力公司等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上述数据可由申请人在保证真实有效的前提下自行提取,并作为审查依据在核查记录中体现。

第十八条

宾馆、酒店、娱乐场所以及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按法定程序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受理、审批。

第十九条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应遵循“一址一证”的原则。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各个分店应依法经营并接受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具有资兴市常住户口且持有效证件的残疾人、军烈属、低保户和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且生活较为困难者等特殊群体,(四)上述凡涉及到经营场所面积计算的,统一为该经营场所用于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或营业面积,且所涉及到的经营场所必须紧密连为一体。

(五)“农贸市场”是指在城镇、乡村等设置的可以进行自由买卖农副产品的市场。

(六)“集贸市场”是指在城区设置的可以进行自由买卖的大众日用品等产品的市场。

(七)“自然村”是指人们经过长时间聚居而自然形成的村落。与其相关的“行政村”是指政府为了便于管理而确定的乡下边一级的管理机构所管辖的区域。两者的关系是,自然村属于生活聚居区域概念,行政村属于行政管理区域概念;自然村一般小于行政村。

(八)“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是指自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含正门、侧门、后门、消防通道等任一出入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50米范围内”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央到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最近的进出通道口中央的最短距离50米。本款所称最短距离,按照行人习惯行走的最近道路(线路)进行测量。

(九)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款所规定的“平层全开放式”,除了具备与住所相对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要求:

6.德兴市政法综治宣传工作考核办法 篇六

(讨论稿)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政法综治宣传工作的考核,全面掌握、客观反映各单位、各部门政法综治宣传工作情况,充分发挥政法综治宣传工作在及时反映情况、扩大对外宣传、服务领导决策、交流指导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上级领导机关主要是指市委、市政府、上饶市委政法委、省委政法委、中央政法委;本系统内部刊物为中央、省、上饶市政法、综治动态和德兴电视台《铜都法治》栏目、德兴报社《政法之家》栏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新闻媒体是指国内正式公开发行或播出的市级以上报刊、电视、电台以及《中国平安网》、《江西政法网》、《江西法制网》、《上饶政法网》、《德兴政法网》等网站。所指政法综治宣传作品是指被上级领导机关内部刊物采用或在上述新闻媒体刊发播出的以本市政法综治工作为主要内容的信息简报、简讯、消息、通讯、理论文章、调研文章、图片音像新闻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考核对象为各乡镇(街道)综治办和市政法各部门。

第五条基本任务

1.各乡镇(街道)综治办每年被市委、市政府、上饶市委政法委等上级领导机关采用的政法综治类稿件不少于12篇,市政法部门每年被《上饶政法网》、《江西政法网》等上

级领导机关采用的政法综治类稿件不少于50篇(不含《德兴政法网》稿件)。稿件被省委政法委采用的1篇可以折抵2篇,被中央政法委采用的1篇可以折抵4篇。

2.德兴电视台《铜都法治》栏目任务分配,每年1月份市公安局提供素材,2月份市法院提供素材,3月份市公安局提供素材,4月份市检察院提供素材,5月份市交警大队提供素材,6月份市司法局提供素材,7月份市法院提供素材,8月份市公安局提供素材,9月份市检察院提供素材,10月份市法院提供素材,11月份市交警大队提供素材,12月份市公安局提供素材。如遇重要事件、重大活动等需及时发布的,可相应调整或增加任务分配。

第六条工作要求

1、各单位需明确一名业务熟悉、文字能力较强的同志为宣传员,具体负责政法宣传工作和参加相应的政法综治宣传培训。

2、为严肃宣传纪律,所有稿件均需由各单位分管领导审阅把关方可上报。

3、所有稿件必须客观、真实,因虚假报道造成严重影响的将取消奖励措施,同时提请取消综治、平安创建等先进评选资格。

4、为便于《铜都法治》栏目素材的提取,政法各部门要配备与电视台兼容的摄录设备。

第五条考核办法

实行平时积分排名、季度通报和年底评优相结合的考核

机制

(一)积分

1、作品分值

①被中央、省、上饶市政法简报采用的稿件,经验材料每篇分别积100分、50 分、20 分,综合信息每条分别积 60 分、30 分、10 分,简讯每条分别积40分、20 分、5 分。②新闻稿件被《上饶政法网》、《江西政法网》、《中国平安网》等上级领导机关采用的,每篇分别积 5分、20 分、40 分。

③新闻稿件被《中国铜都网》、《德兴政法网》、《中国铜都报》采用的,每篇2分。

④稿件被《铜都法治》采用的,每期积50分,被《政法之家》专版采用的,每期积30分。

2、加分项目

①在国家、省、上饶市级报刊头版发表的稿件分别另加 50 分、30分、20 分。

②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朝闻天下、新闻 30 分、晚间新闻、焦点访谈等核心栏目播放的新闻,另加 100 分。

③稿件被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的,另加 80 分。

④稿件被上饶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的,另加 40 分 ⑤稿件被德兴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另加 30 分

3、扣分项目

①基本任务完不成的,每少一篇,扣 20 分;每少一期

《铜都法治》电视栏目,扣 50 分,每少一期《政法之家》专版栏目,扣30分。

②出现假新闻、假信息的,一次扣 100 分。

③没有完成市委政法委、综治办交办的其他宣传工作任务的,一次扣 20 分。

(二)考核

考核结果将作为该综治考评内容之一。

第六条考核认定

1.各单位、各部门于每双月5日之前向市委政法委办公室提供已刊发稿件的详细清单和稿件复印件(视听资料报送光盘),并注明媒体名称、发表时间和版面。广播电视类稿件和节目应注明播出时间和栏目名称。

2.市委政法委每季度对各单位、各部门政法综治宣传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3.市委政法委每对各单位、各部门政法综治宣传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在政法综治宣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正面宣传作品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7.宜兴市物业管理办法 篇七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作为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是嘉兴市政府着力解决的重大民心工程。从1996年大规模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并率先在全省11个地市范围内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以来,嘉兴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保障性住房政策 , 形成了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

截至2014年底,嘉兴市已累计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7833套、建筑面积239.43万平方米,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51007套、建筑面积268万平方米,开工建设廉租住房2812套、建筑面积16.34万平方米;累计惠及住房保障家庭25.65万户、62.01万人,其中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受益54.24万户、11.71万人;经济适用住房受益2.47万户、5.79万人;城市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受益10.47万户、25.09万人,保障性住房覆盖面占城镇常住人口的24.9%,一大批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住房保障政策改善了居住条件。

二、嘉兴市住房保障管理存在的问题

虽然嘉兴市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创新措施,特别是其推行的“住房保障货币化政策”得到了省建设厅的高度认可,但是在管理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1.政策机制不完善

虽然住建部和省政府均出台了一系列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办法,但对保障性住房特别是公共租赁住房年审如何实施并未进一步明确,公开透明的复审程序和指标体系也不健全,缺乏实际操作性。同时,申请保障家庭取得住房后如发现其不符合条件,尚无有效的退出机制和行政执法手段。

根据浙江省有关规定,从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开始到最后的退出,都需要住建、民政、社保、公安、税务、银行、公积金、街道等相关部门的联合审查。而目前嘉兴市相关地市还未建立联合审查平台,难以形成监管合力,无法全面掌握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或是申请家庭成员在异地的住房、证券以及其他固定资产等。家庭收入基本依靠个人提供或是街道等基层渠道提供的统计信息,个人收入核定难,跟踪管理难上难,势必需要进一步增加软件、资金、人力等各方面的投入。

2.缺失公平性

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例。从建设主体来说,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商大都由政府指定,而不是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产生,不是所有开发商都有同等的机会参与开发建设。从消费主体来说,相关政策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只提供给经批准有资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即中低收入者享受,而并非全体公民享受。但在实际操作中,中低收入家庭通常是具有“国”字身份的家庭,即国企、事业、行政单位,这使得非“国”字身份的家庭就被排除在外,从而造成了同一社会的居民由于人为所定的“身份”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对待。

3.资金来源不足

近年来,嘉兴市通过大规模建设保障性住房,虽然解决了一大批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问题,但由于需要投入大量的建设资金及维护成本,特别是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方面,虽然在短期内能缓解居民的住房困难,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量大且回收周期长,给政府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

三、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的建议

1.建立保障性住房标准体系,规范开发商行为

规范开发商行为,除了制定相关的法律、借助法律的强制性来实施以外,还应当借鉴发达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经验,建立保障性住房标准体系。建立针对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标准,并在发展中不断完善。建设过程中应始终遵循经济性与合理性原则,优先考虑土地资源的优化利用。保障性住房应控制好规划设计、施工方法及材料采购等诸环节,降低工程造价,把合理运用政府补贴作为首要前提。

2.加快推进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和激励政策

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贴息贷款、发行债券、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融资担保等措施,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推动社会企业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对承建保障性住房的开发企业,实行拿地优先权,对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减免等。

3. 提高住宅规划、设计、施工和产业化现代化水平

8.浅析物业管理 篇八

关键词:物业管理;政策建议;问题分析

在城市化进程中,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物业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物业管理作为城市化管理的一部分,其管理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活质量。良好的物业管理可以提高小区业主的工作、生活品质,反之,会激发业主与物业管理人员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影响社区和谐,对于小区业主来说,这样的物业不如没有。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物业管理应运而生。近年来,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房地产经济发展过快,而与之配套的物业管理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完善,物业管理水平比较低。在这种情况下,大大小小的物业管理问题相继出现。

1 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物业管理制度不完善 虽然国家制定实施了《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制度,但是现行的物业管理法规与行业发展之间缺乏协调性,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进而在组织开展物业管理工作的过程中遭遇一些问题,由于这些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无法兑现给予业主的承诺,导致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

1.2 缺乏物业管理专业人才 在开展物业管理工作的过程中,由于现有物业管理人员专业水平不高,对于自己分管之外的工作,一些物业管理人员没有办法做好,难以胜任其他物业管理岗位的工作。由于物业管理属于新兴的行业,行业整体素质普遍较低,物业管理理念落后、专业意识薄弱,进而影响物业管理行业的整体水平。物业管理人员在开展物业管理工作时,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无法解决业主提出的房屋问题,增加了业主的不满。

1.3 物业管理没有全覆盖 在城市化进程中,物业管理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的稳定程度。权威机构在对物业管理状况分析结果显示,在组织开展物业管理工作时,如果物业管理人员没有使用先进的技术设备,或者物业管理单位的经营规模不能满足业主的物业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增加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物业费的难度。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这一现象制约了物业管理的覆盖面。

1.4 开发商失信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开发商为了吸引购买者,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制定了一套有关周边设施、物业管理营销方案。购房者正是在开发商做出的承诺下对所购房屋充满信心。但是,业主正式购房之后,房屋出现问题,开发商就会推卸责任,于是产生纠纷,当纠纷得不到妥善解决时,就会激化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同时物业公司会丧失公信力。

2 物业管理问题成因

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引发物业管理问题的原因比较多,但是归结起来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2.1 政府方面 在房地产行业中,物业管理作为售后服务部门,政府相关部门没有高度重视该部门的工作,由于物业管理工作比较复杂,并且涉及多项服务,多个部门,政府制定实施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难以满足物业管理的需要。

2.2 业主方面 在计划经济时代,城市居民的住房一般由单位来解决(分房),在人们的意识形态中,普遍认为只要房屋出现问题就应该由国家来解决。但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人们没有正确认识物业管理市场化作用,甚至觉得物业管理费就不应该缴纳。

2.3 物业公司方面 在物业管理问题方面,物业管理公司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首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各项工作任务没有落实到具体的个人。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来说,由于内部管理制度缺乏科学性,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日常运营的难度;其次,物业管理公司不能对人力资源进行有效的利用,造成人才浪费。在组织开展物业管理工作的过程中,由于物业管理公司缺乏专业人才,进一步降低了物业服务质量。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物业管理公司一味地追求经济利益,忽略了自身的持续发展;最后,物业管理公司缺乏管理经费,进而增加了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难度。

3 解决物业管理问题措施

为了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确保社会和谐,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3.1 完善物业管理行业法规 随着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一切行为都要依法而行。对于物业管理行业来说,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对整个物业管理市场进行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确保物业管理人员在组织开展物业工作时有法可依,妥善解决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切实维护业主、物业公司的权益,进一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3.2 培养专业性人才 为了提供物业服务质量,物业管理公司需要对管理人员加大教育培训的力度,帮助其掌握先近的物业管理理念和管理技术。物业管理公司在培养物业人才的过程中,需要开展一系列的思想整治工作,从根本上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3.3 规范开发商行为 在规范开发商行为方面,政府需要制定实施相应的规章制度,由于小区物业委员会控制配套物业的分配权,代替物业管理公司行使经营权,同时将物业收入划为物业管理经费,剩下归物业管理公司,这样有利于推动物业管理公司的持续发展。

3.4 解决物业管理经费 对物业管理费进行宣传,帮助业主认识物业管理费的重要性,让业主在享受优质物业服务的同时,缴纳相应的服务费。

4 结论

综上所述,随着房地产行业的不断发展,小区物业管理问题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当前,我国的物业管理正处于起步阶段,在发展过程中需要解决一系列问题,化解供需双方的矛盾。在政府、物业公司、业主的共同努力下,实现物业管理的市场化、专业化和规模化,不断提高物业管理的水平,确保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参考文献:

[1]王怡红.物业管理条例立法及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研究——写在物业管理条例公布一周年的日子里[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05).

[2]郭桥华,郭阳圣,黄玲青.新形势下高职物业管理专业《物业管理实务》课程改革实践[J].现代物业(上旬刊),2011(06).

9.宜兴市物业管理办法 篇九

《绍兴市医疗纠纷预防和调解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钱建民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绍兴市医疗纠纷预防和调解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医疗纠纷的预防、调解与处置适用本办法。

医疗事故的处理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医疗纠纷应当坚持以预防为主,调解医疗纠纷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规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制度,并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制定医疗纠纷现场处置工作程序和重大纠纷处理预案。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新闻媒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七条 患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单位(村或居委会)应当积极配合医疗纠纷的调解处置工作,做好稳定和教育工作,并视情参与医疗纠纷处理。

第八条 市、县(市)应建立相应的医疗风险金或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各类公立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参加医疗风险金或医疗责任保险,其他医疗机构可以自愿参加。

第九条 市、县(市)应当设立医疗(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调解辖区内发生的医疗纠纷,向有关部门反馈医疗纠纷情况,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

医调委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依法向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不收取费用,其工作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医调委的组织和工作意见另行制定。

第二章 预防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制定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标准设立患方接待场所,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以及安全责任等制度。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预防医患纠纷的发生:

(一)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增强责任心,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三)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四)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

(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患者及其亲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维护医疗秩序,如实陈述病情,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对诊疗活动有异议的,应当通过正常渠道表达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处置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制度,规范医疗纠纷报告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纠纷有关情况,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对于超越处置权限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立即报告医调委。

必要时,医疗机构应向患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单位(村或居委会)通报医疗纠纷情况,共同做好医疗纠纷的调处工作。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报告后,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妥善解决纠纷。对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程序办理。第十七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并按下列程序处置:

(一)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及时将医院专家组会诊意见告知患方,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复印、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将尸体移放殡仪馆,并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尸检;

(四)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办法和程序,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

(五)对赔偿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医疗纠纷,可以在医疗机构专用接待场所进行协商解决。患方来院人数在5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名;

(六)医疗机构处置完毕后,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报告。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

(一)停尸闹丧,或非法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

(二)故意损坏医疗机构财产、设备,抢夺或窃取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

(三)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

(四)有其它严重影响医疗秩序的行为,经劝说无效的。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及时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维护医疗秩序,并依法处置现场发生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患方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劝说无效的,现场处置民警可依法将尸体移放至殡仪馆。

第二十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赔偿金额超出医疗机构处置权限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应当向理赔机构通报有关情况,理赔机构应按规定立即派员做好医疗纠纷的受理、调查、评估及理赔等工作。

第四章 调解

第二十一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提出调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医调委应当及时受理。涉及赔偿金额计算的,可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经医调委专家组评估,对赔偿金额超过10万元或患方提出赔偿金额超过20万元的,医调委应当告知当事人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患双方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医调委调解的,医调委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调解终结。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调委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

(一)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二)当事人已经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的;

(三)因非法行医而引发的医疗纠纷;

(四)非辖区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

(五)双方当事人经医调委调解难以达成协议的;

(六)非医疗行为引起的其他民事纠纷。

第二十四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也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医调委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调解或作出生效判决的,保险承保机构或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协议或者判决支付赔偿费用。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未制定有关医疗纠纷处置预案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第二十九条 患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寻衅滋事的;

(二)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在医疗机构拉横幅、设灵堂或张贴大字报,经劝说无效的;

(三)阻碍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

(四)破坏医疗机构的设备、财产和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五)有其它严重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

第三十条 人民警察在处置医疗纠纷过程中,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新闻机构或新闻记者对真相未明、调查结果尚未公布的医疗纠纷作严重失实报道,或在报道中煽动对立情绪,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医调委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调解工作制度和规范,不经调查核实、作出不公正的调解意见,或徇私舞弊、收受好处,损害一方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理赔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参加医疗纠纷调处工作,不及时、足额赔付,由保险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医疗责任保险与理赔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收受或索取保险回扣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医疗纠纷的处理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的综治、维稳工作考核内容。对不及时有效做好患者及其家属工作,造谣生事、煽动极端对立情绪,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10.宜兴市物业管理办法 篇十

日前,宜兴埠镇立足实际,创新载体,突出经常性管理,狠抓三项工作,进一步提高了计划生育统计信息质量,加强我镇统计工作基础。

一是开展以出生错漏报为重点的清理工作。狠抓出生瞒、漏、错报的清理工作,加强计生专职的考核和管理,进一步排查已婚和未婚育龄妇女婚育情况,确保人口信息底数清、帐卡清、报表清,做到零漏报、零错报、零迟报,夯实基层基础工作。

二是开展统计基础知识的培训。对各街居统计人员进行基础知识的培训,梳理一段时间以来统计工作上出现一些问题,集中对育龄妇女卡片、村(居)信息变更报告单、已婚育龄妇女的规范化的填写以及如何进行统计分析及重点指标的计算方法进行重点培训,切实提高我镇切实人口计生统计质量和人口信息管理综合效能。

11.宜兴市物业管理办法 篇十一

[关键词] 物业管理 角色化

自1981年深圳成立第一家专业物业管理公司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探索和发展,我国物业管理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专业化、社会化、企业化的物业管理规模已初步建立。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物业管理遵循市场规律,开始引入竞争机制,整体管理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我国物业管理还是一个新兴的行业,无论是从硬件设施、法律法规,还是从配套服务上都存在很多不成熟因素,想要发展壮大,与国外物业管理公司抗衡,就必须立足本土扬长避短。

物业管理,其内容是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环境等进行科学管理,使其保持完好和正常使用,进而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然而所谓管理虽明是管“物”,却实在理“人”,“人”的满意度上不去,物业管理公司的配套设施再完善其信誉度或者知名度也不会很好。所以笔者认为,“人”是物业管理的核心部分,“因人易管”,换句话说就是要实行角色化管理才是取胜之道。

一、什么是角色化管理

现实生活中,一个人可以具有多种的身份。如:在下属面前他是领导,在上司面前他又变成了下属;在父母面前他是孩子,在妻子面前他是丈夫,在孩子面前他又成了父亲,这是一个人所扮演的真实角色。我们把这个概念引入到物业管理中来,将物管中形形色色的工作角色化,使我们的物业管理工作更贴心,最大限度地刺激顾客的感受的一种管理模式。

角色化管理应该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首先这种角色化是绝对的。事实上,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服務内容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角色成分,但这种角色是模式化了的,所不同的是有的物业管理公司明文规定所扮演的角色,而有的物业管理公司是默认的某个区域的行业规则。这就大大限制了物业管理公司所能提供给顾客的服务项目,甚至有时会造成物管部门与业主互相扯皮的现象。因此,这里所提倡的角色化是绝对的,是不以物业管理公司的好恶为基准的,也就是说,要绝对满足顾客对物管的所有合理的要求。

其次这种角色化是自觉的。在每一个物业管理服务人员身上都应该有一种设身处地为顾客着想的特质,这种特质是从企业的组织文化中、从企业高官的思想中慢慢渗透到每个员工头脑中的。角色化的自觉性决定了团体内部紧密团结的工作风气,决定了想顾客之所想的工作态度,也决定了顾客要求高于企业利益的工作方针。

最后这种角色化是双向的。角色化的双向性不仅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扮演好顾客需要的角色,还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常常进行换位思考,把自己当成顾客来挖掘顾客的潜在需求。也就是说,物业管理不仅要给顾客提供现在需要的服务,还要给顾客提供将来需要的服务和某项服务后将会衍生的其他需要。

二、实行角色化管理的条件

1.硬件设施要配套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良好而完善的硬件设施是实现高水平物业管理的先决条件,也是实行角色化管理的前提条件。

2.人才战略要落实

物业管理是一种非常全面的立体式服务,它含盖了建筑、规划、装饰、安装、电气、管线、交通、园艺、卫生、计算机、网络、维护维修、经济、管理、法律、安全、心理、公关、教育、咨询、地理、人文等众多领域,因此,一个健全的物业管理体系,必然要有相对应的专业技术人才来构建,来实现物管的效率化、专业化。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是实现角色化管理的重要条件。

3.培养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是现代企业发展的基础,是实行角色化管理的重要精神支柱,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由于业务、客户的不同,企业精神将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比如世界知名品牌海尔的企业精神为“追求卓越,永不满足”;联想的企业精神为“个人与企业同步发展”等等。对于物业管理企业这种多角色的服务行业来说就应当构建一种“要什么就是什么,想什么就干什么”的角色精神。当然,企业文化不仅仅表现在企业精神上,还表现在团队行为、工作态度、工作热情等各个方面,这些一起构成了实行角色化管理的根本条件。

4.建立全新的组织结构

组织结构是反映组织成员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设计组织结构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地把组织成员组织起来,使企业内部的运行更有效率,这也是实现角色化管理的组织保障。对于物业管理企业的组织结构从纵向可以分成三层:即决策层、管理层和执行层,各层可分设不同的职能部门,比如人事部、财务部、技术部等。这种结构模式与很多其他企业大同小异,只是各个层次的人员成分的构成上有所不同。“角色”强调的是一线服务人员,因此一线服务人员是角色化组织结构的核心,应该有参与决策层决策的权力。这种组织结构才能更有效地运行角色化的工作模式。

三、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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