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责任险理赔案例(6篇)
1.校方责任险理赔案例 篇一
射洪县教育和体育局
关于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理赔
程序及情况说明
一、校方责任险理赔程序
(一)对于学校负有一定责任的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在报告教育体育局安全办和办公室的前提下,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报案电话:95511。
(二)相关学校报案时需说明被保险人及下属具体学校,同时大致说明学校的相关责任。被保险人:射洪县教育和体育局;保单号:1263 7071 9000 7056 4439。
(三)学校在处理校方负有一定责任的学生伤害事故时,须通知校方责任险理赔人员参加(校方责任由理赔人员解释)。校方责任险理赔客户经理:陈明艳:***;理赔人员:吕波:***。
二、关于校方责任险的有关说明
(一)校方责任险是我国教育行业第一个由国家政府部门联合发文推行的政策性商业保险。旨在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平安校园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学生素质的提高和教育改革的健康发展。
(二)校园伤害事故归责的法规依据
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中,对“责任范围”是这样表述的:“校方责任保险基本范围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可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
除非保险公司能举证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或只能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才能据以免除或降低赔偿责任。
第二,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人在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责任。”即限制民事行为的学生在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中,适用的是过错原则。在举证责任上,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保险公司可协同学校对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法定的赔偿责任亦即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责任。
第三,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按此规定,对于未成年学生遭受第三人人身伤害的责任承担问题,第一责任人为实施侵权的校外人员,当学校有过错的情况下,学校就成为承担补充责任的第二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大多承担次要责任。这里要着重说明的是:此处明确界定了侵权人的主体范围为“幼儿园、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即不包含学校的其他学生或教职员工。
上述三种责任认定方法,是《侵权责任法》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是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力度。我们在理解和执行法律的过程中,要吃透和尊重法律的实质。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才能维护法律的公平
上述判定原则,我们再来分析一下,经常发生定责纠纷的几种情形如何判定和归责。
在判定学生斗殴造成人身伤亡事故责任时:首先要弄清楚学生的年龄段,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属于前两种,学校肯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后者则不一定。其次,要分析学生斗殴发生时的情形,与学校、教师及其员工的教管行为有无因果关系,如果有,学校肯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没有,学校则不应承担或减轻承担责任。
对于来自于校外的突发性侵害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没有过失的:由侵害行为人依法承担民事经济赔偿责任。学校在管理或行为上存在疏漏和过失的,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管理存在疏漏和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学生自残、自杀的:如果行为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自残、自杀行为与学校、教师及其它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行为无关,则学校不应承担责任。如果行为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法律规定,推定学校有过错,学校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自残、自杀行为是因学校管理、教师或工作人员的教育方法失当或体罚行为造成,则应根据过失行为情节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学生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如果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事故责任,但如果是发生在节假日学校补课,或学校组织活动的上学、放学途中的事
要的主体,一是司法机关主体,二是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人主体。各地报送的索赔协议材料中,有各级政府负责人、学校代表、学生家长参加并签字,唯独没有司法机关和保险公司负责人签字,通常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和保险人的认同性,所以在任何协商调解活动中,我们都应该聘请司法机关和保险公司代表参与调解,才能在调解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仲裁。在通过多次协商,不能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机构的裁决意见,就是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这种途径比司法程序简单、快捷。
第三,进人司法程序。这是解决疑难纠纷案件纠纷最彻底、最有效的办法。对于那些久拖不决、协商不拢,仲裁不了的疑难纠纷案件,学校可以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决的结果,即是保险公司据以赔付的结果。
2012年11月5日
2.校方责任险理赔案例 篇二
学校体育活动带来的伤害事故严重影响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而学校作为体育伤害事故主要承担者将承担巨大的风险责任。为此,学校通过购买校方责任险的方法进行风险转移。然而,学校为了避免学校体育活动的伤害事故最小化,纯粹寄托于校方责任险去规避学校体育活动带来的风险,显然违背了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的初衷。基于这种状况,本文试图去解决校方责任险给学校体育活动带来的瓶颈,并针对问题提出符合实际的建议,旨在为学校在购买校方责任险的前提下,主动开展学校体育活动。
2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问题分析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分为无过错原则和过错原则两大类。在涉及具体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则依据受害主体、产生人身伤害后果以及产生伤害时间、地点[1]进行责任划分。学校作为体育伤害事故的主要场所,在伤害事故中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然而,在实际处理伤害事故中,依据《民法通则》的法律精神,更多的是向受害人主体实施保护以及救济原则。在伤害事故不明晰的情况下,涉及具体的赔偿金额则采取的公平方式原则,即针对受害主体责任方平均分担责任。这种过多的采用公平责任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受害者主体的权益,但也从客观反映了学校体育伤害赔偿条例漏洞百出。同时,在伤害事故赔偿机制中常常使用公平责任原则却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学校的利益。为此,有学者就提出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例外,慎用公平责任原则[2]。尽管,绝大部分学校为了最大限度的转移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风险,不惜花费大量的财政支出购买校方责任险。但是,学校纯粹寄托购买校方责任险来转移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带来的风险只是暂时的,况且这种过度依赖必然会产生许多的问题。
3 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存在问题表现
3.1 学校主动维修或更新体育设施积极性不足
面对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所引发的各种现实教训和潜在风险,很多学校都采取了消极规避的防范方式直接形成对学校体育工作正常开展的负面影响[3]。但是为了最大限度的把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降到最低,绝大部分学校在购买校方责任险之后,针对学校体育设施维修与更新表现得不积极。原因在于学校认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风险已经转移到保险公司,不必承担太大的事故责任。同时,部分学校出于财政问题考虑,与其花费巨资去维修或者更新体育设施还不如支出部分资金购买校方责任险。因此,学校主动维修或更新体育设施积极性不足势必会增加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的发生。
3.2 保险公司赔保风险增大:
如果学校体育设施的更新或维修出现停滞,那么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必定会频发。以此,校方责任险的保险风险无疑在增大。而作为保险公司,盈利是该公司的主要商业目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频发必然会损害保险公司的商业利益。但保险公司为了获取更大的商业利益以及在确保保险客户不流失的情况下,适当地提高投保的金额或者是提高投保的门槛。当然,有的保险公司对校方责任险降低具体赔偿金额或者使用模糊不清的赔款条例,使投保方上当受骗,进而损坏投保人的切身利益。
3.3 学校迫于校方责任险的束缚减少体育项目
体育风险是由体育项目自身属性决定的。因此,不同体育项目存在的风险系数也是有差异的。那么,保险公司为了最大化的确保自已的商业利益,针对一些风险较高的体育项目(体操、足球、篮球等)提高投保金额或者规定赔偿比例。这样一来,不仅提高了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的资金,也直接增加了学校的财政负担。同时,宁可让学生在教室坐死,也不让学生活动的“安全”思想存在。学校被迫主动取消一些难度或危险系数较大的体育项目。而这种举措对于在校学生而言,在某种意义上无疑损害了他们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
3.4 校方责任险的举证机制缺乏
学校在购买校方责任险后,在涉及具体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赔偿机制中,由于缺乏具体的事故赔偿依据或者赔偿条例比较模糊,尤其校方责任险的举证机制缺乏,在涉及一些比较复杂的体育伤害事故中,在责任划分时过多的采用公平责任原则进行划分。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调研报告显示,在28件经两审生效判决的体育伤害诉讼案件中,虽然承担赔偿责任形式有所不同,但超过九成的案件中学校都要自主负担相关赔偿费用。这既由于学校体育活动安全保障存在问题,也因当学生发生体育人身损害事故时,学校很难证明自身无过错[4]。由此可见,校方责任险举证机制缺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而学校作为伤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场所,难免承担责任。
4 校方责任险视域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优化路径
4.1 建立弹性的投保机制。
学校作为校方责任险的购买者,针对部分学校一、两年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概率,提供不同的投保机制。如,某学校在近两年的伤害事故频率发生较小,甚至没有发生,那么保险公司适当降低该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的金额,激励学校做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监管预防,尤其体育场地设施的更新与维护。同时,保险公司制定1-3或1-5年的校方责任险投保周期,根据学校的周期表现,可逐年降低投保金额并适当给予经济奖励。因此,通过上述的措施,学校在购买校方责任险的前提下,需主动开展学校体育活动,不因学校伤害事故的存在而减少或取消学校体育活动。
4.2 建立条例清楚、适当倾斜的赔保机制。
保险公司针对学校体育事故频发的风险,适当扩充保险范围并有意向学校伤害事故倾斜;同时,提供配套的保险赔偿机制,力争全面覆盖,为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提供便利,在实行伤害事故赔偿机制中,需明确保险条例并严格执行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另外,有关部门需加大对保险公司和学校投保的监督,尤其是使用模糊性的保险条例诱惑投保方上当受骗的违法行为给予依法打击。同时,还要重点监督防范学校与保险公司使用不正当的手段骗保或者“吃回扣”的行为以免损害在校师生的共同利益。
4.3 提供保险赔偿刺激政策。
由于许多学校购买了校方责任险,导致大部分学校不愿维修或更新学校体育设施,安全隐患严重,增加了学校开展体育活动的风险,势必造成学校、保险公司,尤其是学生的家庭蒙受巨大损失。因此,针对主动进行学校体育设施维护或更新的学校,保险公司可酌情对学校提供财政支持甚至采用配套的财政刺激政策,减少学校体育活动的风险,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赔保风险,最终实现双方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局面。
4.4 依据不同的体育项目适当提高赔保金额。
针对学校体育项目繁多,各种危险系数较高的体操、篮球、足球等一些身体对抗激烈的项目,保险公司推出的校方责任险要提高保险金额以及赔偿比例,减轻学校因为校方责任险的束缚而取消大量的学校体育活动。当然,保险公司在制定投保比例时,应该依据各级各阶段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恰当的投保比例,不能因为过高的投保比例而最终影响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同时,在制定校方责任险时,还要考虑学校、学生和保险公司三方的利益诉求,积极平衡三方的利益,以免利益纠纷迫使校方责任险流于形式而缺乏实际的操作意义。
4.5 建立完善的举证机制。
完善的举证机制为后续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赔偿增加了可操作性,也可以有效的缓解复杂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过多的采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困境。当然,在建立完善的举证机制时,势必应用法律措施对举证者进行保护与约束。对于举证者赋予一定的法律效应,一方面可以保护举证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又可以约束举证者举假证,以此确保举证机制顺利实施,并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发挥实际作用。基于此,今后的学校体育事故归责原则应以过错责任为主及甘冒风险原则适用为辅的适用原则,以此合理分担和转移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赔偿的风险,使学校赔偿责任社会化,分散化[5],从而可以保护学校的切身利益。
5 结语
在现实生活中,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在所难免。而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的目的是为了转移体育伤害事故带来的风险。可在实际情况中,学校在购买校方责任险的前提下,在涉及具体赔偿的案例中,仍然无法逃脱事故责任,也就是说,无论是否存在过错,都要承担责任。同时,新闻媒体的过分渲染,使之原本矛盾重重的事故处理机制变得更加的浑浊。可见,完善学校体育伤害故事的赔偿机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笔者认为,目前有效减少事故的发生就是重点做好防御工作,那么校方责任险在防御的过程中势必先行。
摘要:以校方责任险为切入点,采用文献资料法和归纳演绎法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进行研究。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进行分析,认为在事故归责过程中采取公平责任原则是事故赔偿的阻碍;对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存在问题进行总结;针对上述问题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建立弹性的投保机制,建立条例清楚、适当倾斜的赔保机制,提供保险赔偿刺激政策,依据不同的体育项目适当提高赔保金额和建立完善的举证机制的优化措施。
关键词:校方责任险,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赔偿机制
参考文献
[1]钟薇.体育法热点问题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186-187.
[2]韩勇.侵权法视角下的学校体育伤害[J].体育学刊,2010,11(7):40-41.
[3]王菁,于善旭.体育伤害事故阻滞学校体育正常开展久治不果的致因与治理[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14,26(5):420-421.
[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关于未成年人校园体育活动人身损害责任承担问题的调研报告[EB/OL].[2014-07-20].http://www.chinachild.org/b/yi/4621.html.
3.校方责任险流程 篇三
尊敬的各位老师:
大家好!为了让投保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现将投保过程中注意事项列举如下:
一、提交投保所需资料:
Ⅰ学生及教师花名册一式三份(教育局、学校、保险公司各留一份务必每页加盖本学校公章)
Ⅱ花名册电子表格清单
Ⅲ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Ⅳ校方责任险投保单(投保人处须加盖公章)
二、待投保材料递交审核无误后,请到登记处登记,并在登记本上标注打款方式:
(一)、独立学校打款为:老师和学生保费一块打款
(二)、以中心校为单位打款为:中心校下辖所有公办民办学校学生和老师的保费一块打款;
请务必要写明确,以便到账后确定款项。
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信息:
开户行:工行西安劳动南路支行
开户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账号:***4395
4.校方责任险赔付材料清单 篇四
一、情况说明:主要说事情发生的经过,学校的责任,赔偿的金额。
二、赔偿协议书原件,经司法部门调解的协议。
三、医疗费全部原件:检查报告单,入院证,费用清单,诊断证明,出院证,发票等医院出具的材料必须是原件。
四、住宿费发票,盖章。(100元一天)
五、包车费:司机开收条,签名按手印。并附行车证、驾驶证复印
件。
六、赔偿金额的支付:
1、司法所盖章的收条。
2、家长签名,手印,身份证复印件,全家人每人的户口薄复印件。
七、学生所在班级的花名册,封面盖章,学生所在行盖章。
八、中心学校对公账户:开户银行,开户名称,账号,盖中心学校的章。
九、出险通知书。(盖教育局公章)。
5.校方责任险理赔案例 篇五
市教育局副局长
杨伟建(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同志们:
今天这次会议,主要是贯彻落实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精神,总结2007—2008学学校安全工作,安排部署2008-2009学学校安全工作。下面,我讲三个方面问题。
一、2007-2008学安全工作回顾
2007-2008学,全市教育系统,特别是各级各类学校坚持把学校安全工作摆在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加强领导,扎实工作,没有出现大的安全事故,为教育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是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扎实推进学校安全工作深入开展。全市教育系统实行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负责制,明确学校校长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强化工作责任,逐级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同时将安全工作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严格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和责任追究制,促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强化了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全市教育系统形成了“校校讲安全,人人抓安全”的工作氛围,确保了各项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完善制度,注重实效,狠抓学校安全工作的具体落实。各县(市、区)教体局和各学校坚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十部委联合发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全面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了专(兼)职安全员制度、安全工作联系制度、大型活动和师生集体外出报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制度、安全工作及事故报告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在已有的安全防范工作机制的基础上,依照上级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学校安全工作防范体系,形成了学校安全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学校各项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三是排查隐患,有效整治,不断改善优化教育教学环境。全市教育系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各级各类学校对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多次开展了拉网式排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多次组织人员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了检查,取得了明显效果。全市共排查安全隐患2013个,及时整改1833个,整改率达91%;排查出重大安全隐患2个,现已全部整改并消号。另外我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目前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师生的教育教学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
四是强化安全教育,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明显提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以《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为指导,在安全教育月和“安全教育日”等活动的基础上,开展了 2 爱路护路、防溺水、消防知识竞赛等专项活动,多途径、多渠道对广大师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市教育局发放到各学校的关于安全知识的光盘、挂图和宣传手册,也被大多数学校充分利用,多次组织师生观看,增强了教育效果。年初,市教育局聘请省消防专家对市属18所学校、幼儿园1580名教职员工开展了消防知识普及活动,时长近19个小时,人员普及率达85%以上。一些学校在平时教学过程中,采取了放学前“一分钟安全警示教育”、周末“五分钟安全警示教育”、期末“半小时安全教育”等形式,让广大学生牢记安全常识。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目前,全市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明显增强。
五是积极创建平安和谐校园,提高校园安全文明程度。为响应省、市党委和政府的号召,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深入开展平安和谐校园创建活动,建立了平安和谐校园建设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增强了学校安全工作的内动力,提高了我市校园安全文明程度,为建设“平安河南”,“平安三门峡”作出了教育系统应有的贡献。
同志们,虽然我们在过去一年里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少数学校安全责任意识不够强。有的没有真正把安全工作摆 3 在重要议事日程,对学校安全工作认识不到位,存在着重建设轻管理的倾向,学校安全制度不健全,内部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台帐资料不规范;有的安全工作“上紧下松”、“时紧时松”,有时甚至流于形式;在极少数学校,安全工作仍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
学生(幼儿)接送车辆管理工作不平衡。有的地方和学校、幼儿园,在学生(幼儿)接送车辆管理工作上主动性不够,力度不大,学生(幼儿)乘坐“病车”、“黑车”、超载车等问题在一些地方不但仍然存在,而且还比较突出。当然,这一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但作为教育部门要积极推动建立由政府牵头、部门协同、齐抓共管、长抓不懈的管理机制。
学校安全卫生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学校应该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应该是具有示范作用的文化教育中心。但不少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食堂、商店、寝室、厕所等公共场所,“脏、乱、差”现象相当普遍;部分学校对食堂、商店采用承包制,从业人员更换频繁,个别从业人员无证上岗,商店存在“三无”食品;此外,在师生饮用水等方面也还存在一些安全隐患。
个别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尚不健全。截至目前,有的学校仍未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的虽制订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但可操作性不强。同时,结合学校实际开展的避险、逃生、自救、4 互救等旨在提高师生自我保护能力方面的演练活动还很不够。
少数校园及周边环境秩序较为混乱。如“黑网吧”、“小食摊”等屡禁不止,校园周边的一些消极的现象容易向学生侵袭渗透;不法分子敲诈勒索学生钱财事件以及学生中打架斗殴等暴力活动也时有发生等等。
上述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新的一学年里切实加以重视并努力予以解决。
二、突出重点,扎实有效地做好新学学校安全工作 2008-2009学,是实现“十一五”教育规划纲要的关键一年,做好安全工作,是 “十一五”教育规划纲要顺利实现的重要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一定要强化责任意识,狠抓工作落实,努力消除学校各种安全隐患。
(一)进一步提高对学校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教育工作牵涉千家万户,学校及学生的安全问题倍受社会关注。在当前加快改革开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形势下,学校安全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工作难度也不断加大。一是在校生独生子女比例显著提高,家长对孩子的溺爱现象比较普遍,孩子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较弱;二是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由于利益关系的调整,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发生,受社会不良因素的诱导和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有的不平衡心理比较严重,有时会出现 5 过激行为;三是社会犯罪手段趋向多样化、复杂化,防范打击难度加大;四是学校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不到位,存在一些安全隐患等。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他们正在成长之中,相当一部分还不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需要学校、家庭和全社会的关心和爱护。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认识肩负的重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决不能有任何侥幸心理和丝毫松懈麻痹思想,务必做到警钟长鸣。要以对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和国家、个人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把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抓紧抓好。
(二)全面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是全面搞好学校安全工作的关键环节。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履行职责,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把学校消防安全和教育教学设施安全放在突出位置。各级各类学校要配齐消防器材,严密有效地组织好演练教育活动。要及时对防火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尤其要对校园内的电网线路、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等进行重点排查,对所发现的问题要立即处理,确保不留“死角”。要进一步强化教育教学设施的管理,特别是学校体育器材、实验器材和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要加强 6 日常维护和保养,对陈旧老化的器材要坚决予以淘汰,同时正确引导学生安全使用器材,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二要加快中小学危房改造步伐。中小学危房问题是一个动态产生与发展的过程,也是影响师生安全的重大隐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校舍勘察鉴定制度,建立确保校舍安全的长效工作机制。对存在的各类危房,要进一步加大改造力度,该抢修的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抢修,该停止使用的要立即停止使用。新建校舍要确保建筑质量,选址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
三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学生宿舍是人群密集场所,也是安全问题的易发、多发场所。一些学校的学生宿舍拥挤,又脏又乱现象仍然存在,电话线、电源线铺设不规范,违章用电现象屡禁不止,火灾隐患突出;一些学校新建的学生宿舍,虽基础设施条件较好,但在管理上措施还比较薄弱;少数学校租用校外民房作为学生宿舍,管理难度较大。各级各学校要下大力气抓好学生住宿安全管理工作,彻底排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四要加强学生食堂和饮用水管理。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食堂卫生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对食堂和饮用水的监控和管理。要搞好对照检查,对学校食堂卫生及管理工作认真进行整改,严防投毒、中毒 7 等恶性事件发生。
五要强化交通安全教育,确保学生交通安全。要强化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严禁用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安排专人负责对上、放学时段的学生进行有序疏导。要协同公安、交警等部门,维持好学校周边的交通秩序,为学生安全出行开辟“绿色通道”。
六要加强校园及其周边环境整治工作。当前,学校校园及其周边环境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有的还比较突出和严重。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各负其责,要在“人防”、“物防”的基础上,加强“技防”设施建设,实践证明,科技防控在安全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各学校加大投入力度,提高科技防控水平,使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得到进一步加强。这里要强调的是,学校房产决不允许出租用于开办网吧等可能影响学生健康成长的经营性行业。
七要强化门卫管理,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要充实学校安全保卫力量,健全校内安全防范机制,加强对校园治安情况实行24小时巡查制。要严格执行门卫值班制度,实行凭证出入,学生家长接送学生不能进入校门,严禁社会闲散人员进入校园。
八要加强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要把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内容之中,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培 8 养学生在紧急情况下的自救自护能力。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把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摆在学校教育的重要位置,切实增强青少年学生的自我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使青少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保持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增强抵御不良信息的免疫力。
九要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安全演练。各学校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全面,要有防震、防火、防洪、防雷、防交通事故、防食物中毒、防疫情流行等方面的预案,应急措施要全面、具体、详细、实用。要根据预案进行相应的自救演练,切实提高学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将损失降到最小。大家都知道,“5.12”四川汶川大地震时有一所学校——四川安县桑枣中学,创造了全校2300余师生1分36秒得以疏散,且无一人伤亡的奇迹。这种奇迹缘于学校自2005年以来每学期都坚持进行的紧急疏散演练,从而大大提高了师生的自救能力。各学校一定要制定详细、实用的演练预案,对每个班级每个学生疏散时如何行进、行进时走哪一个楼梯、楼梯的拐弯处有教师组织等等细节,都要考虑到,严防发生踩踏,确保在演练时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十要深入排查隐患,限时整改到位。各学校要定期不定期进行横向到边、竖向到底的全方位、拉网式的隐患排查工作,对排 9 查出的隐患,要建立台账,明确专人负责,限期整改到位。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学校安全工作有序开展
(一)明确责任,进一步构建全方位的安全工作格局。各学校校长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职责,同主管安全的校长、责任教师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明确安全职责,细化安全责任,强化监督检查,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学校管理的每一个部门、每一环节,建立覆盖所有工作的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努力构建全体师生广泛参与和支持的安全工作格局。
(二)严格考核,实施事故责任追究制和一票否决制。要把安全工作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市教育局对安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制,学校发生了安全责任事故,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事故追究中,要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对出现严重责任事故的,对学校及相关责任人要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晋级资格;严重的,要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或免去校长职务,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加强督导,确保学校安全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建立安全工作督查 10 制度,定期不定期采取暗访、实地督查、电话督查等有效方式,掌握各学校、各部门安全工作情况,特别是隐患整改情况。要认真落实值班制度,保持信息畅通;对重要信息,特别是安全事故,要按照市教育局《安全事故报告规定》,做到无论校内校外,只要是我们的师生出现的安全事故,都能在第一时间准确、全面、及时上报。
同志们,做好安全工作是全市教育系统,特别是各级各类学校重要的工作目标任务,希望大家进一步明确目标,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切实解决好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为全市教育事业改革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6.校方责任险理赔案例 篇六
一、谁之责任
责任, 是指社会主体应对其所作所为承担的法律后果, 或者法律规定社会主体必须予以履行的义务。就责任的本质来说, 它是明确社会主体必须为一定行为, 或者不得为一定行为的基础和依据。因此, 我们只要弄清了责任的主体, 就实现责任的归属, 也就可以判定行为后果的承担者。那么, 作为校方行为过错而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究竟属于谁的责任的呢?
自20世纪以来, 政府的角色已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政府由消极的“守夜人”演变成积极的“干预者”与“参与者”, 利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推行福利政策。给付行政、服务行政成为政府新的职能, 政府有义务提供公共设施以保障公民社会权利的享有, 并最终实现福利国家。同时, 随着权利观念的深入、人权思想的普及, 公民的权利内容日益丰富, 权利的类型也呈现多样性特征, 形成了生存权利、社会权利、经济权利、发展权利、学习权利等诸多权利组成的有机体系。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同样得到了承认与发展。于是, 设立公立学校, 拨付足额的资金, 并配备相应的教学和管理人员, 以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便是国家的法定义务。如此, 公立学校应是国家履行义务的机构, 公立学校的职能在表面上是教书育人, 但从深层次, 或从本质上来讲, 它代表着国家执行公务、履行职责。
在理论界, 学者们对于公立学校的法律地位已基本达成共识, 公办教育机构是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组织。因为, 《教育法》授权公立学校及其他公立教育机构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对受教育者进行处分 (包括开除学籍的处分) , 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以及对之实施处分等[2]。这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政府机构的组成部分, 公立学校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行政权力, 执行的是国家的职能, 代表和实现国家的意志。显然, 国家作为设立者、举办者, 应当对公立学校的法律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这是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所确立的“国家责任、机关赔偿”原则的体现, 也是绝大多数国家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则。
显然, 把公立学校发生的事故归结为学校责任, 实行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是没有厘清国家与公立学校之间的关系, 而是简单地把学校作为一个与国家相并列的独立的责任实体。这种做法不仅缺乏法理支持, 而且在逻辑上产生了矛盾。依据校方责任保险制度, 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 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 公立中小学的办公经费是国家财政拨付的, 这就意味着由国家财政来支付学校事故的保险费用。既言之, 学校已被确定为责任主体, 就应当由学校承担法律后果, 为何由国家支付保险费用?如此,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就是一个国家支付保险费用, 却由学校承担责任、保险公司理赔的矛盾综合体。
二、何种赔偿
商业保险与国家赔偿都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下赔偿受损害人的利益的重要手段, 对经济的繁荣、社会的进步有着重要作用。但就实质而言, 保险属于一种商业行为, 国家赔偿则是国家承担国家责任的法定形式。况且, 商业保险与国家赔偿的各自的目的、功能、赔偿范围不同。因此, 它们是两种不同的制度, 不能任意把它们相互代替或置换。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 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3]。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和其他公权力主体为了补救其公权力措施给公民造成的特别损害而承担的公平财产给付责任[4]。
从设立的目的来看, 保险和国家赔偿的设立都基于弥补损害, 赔偿损失的宗旨。但保险侧重于风险的转移、分散, 保险基础是潜在风险的存在。保险制度中的理赔往往是风险发生后, 通过保险旨用的支付实现保险责任分摊。与商业保险不同的是, 国家赔偿和国家的权力行使密切相关, 它更倾向于损失的控制, 是为了防止公权力的滥用给公民造成损害而设计的。虽然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是在赔偿事故发生后, 但它预先设立的追偿制度表明它更主张通过事前的控制来达到预防和控制风险。因此, 国家赔偿的功能包括了制约和预防功能[5]。国家赔偿功能中的“制约和预防”功能是保险所不具有的。这种制约和预防就是监督和督促公权力的依法行使。
从两者的赔偿范围来看, 商业保险往往只赔偿直接损失、物质损失。这是由于保险制度中的可保利益原则决定的, 可保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这就限制了保险赔偿的范围。如, 意外事故导致的精神损害是无法予以计量的利益, 不能依据保险原则测定估算, 从而为保险机制所排斥[6]。根据国家赔偿理论及有关国家的实践, 国家赔偿包括精神损失、间接损失。如, 1947年的《日本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4款和1980年的《韩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5款都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条款。此外, 保险实行赔偿限额原则, 无论实际损失是否超过保险金额, 都以保险金额为限。而国家赔偿的数额以实际损失计算, 不实行限额原则。
正因为商业保险无法替代国家赔偿制度, 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学校事故国家赔偿制度, 并取得了良好的实效。实行学校事故国家赔偿制度以法国为代表[7]。在日本, 公立学校适用国家赔偿法, 对受害者的损害赔偿请求, 首先由学校举办者地方公共团体 (加害者是县财政负担的教职工时, 包括负担其工资的都道府县在内) 接受……对私立学校不适用国家赔偿法, 按照民法规定处理[8]。纽约州制定了《教师赔偿负担免除法》的专门法规, 规定如教职员应予赔偿时, 即由学区的教育委员会代为负担。此项立法深受教育界的推崇, 随后有华盛顿州、加州、康涅狄克州等相继推行[9]。德国联邦责任法承认国家对受害人的直接赔偿责任……其赔偿的义务人包括具有全部或部分权力的公法权力主体, 如联邦、邦、乡镇、公法上的社团、财团或营造物 (如公立的医院、学校等) [10]。此外, 我国台湾地区也实行了学校事故国家赔偿制度。可以说, 利用国家赔偿制度处理学校事故已是大势所趋。我们是否应借鉴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有益经验、建立学校事故国家赔偿制度呢?
三、权宜之计抑或长久之策
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第7条规定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应作为国家赔偿处理。至于“公立学校”能否成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虽然理论界持肯定的态度, 但《国家赔偿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也没有作出明确的答复。比如, 《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义务教育法》都没有对学校及教学工作人员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的规定。法律法规的阙如使学校事故的处理一直陷于困境。
不可否认的是, 学校责任保险制度的实行会在一定期限内、一定程度上保障广大在校学生的权益, 减轻学校的经济负担, 有利于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校方责任保险制度似乎暂时填补了国家赔偿制度在处理学校事故方面的空缺。
然而, 由于商业保险与国家赔偿是两种独立的赔偿制度。各自的功能及赔偿范围的不同, 决定了利用商业保险代替国家赔偿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学校事故的相关问题, 并可能会产生消极的影响。首先, 由于商业保险制度缺乏“制约和预防”的功能, 这种制度就无法监督和督促公立学校及教师依法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公权力”。如此, 可能会导致个别的怠于履行职责, 滥用权力的现象。从这一角度而言, 保险制度虽然使学校、教师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减轻, 但学校事故是否能得到有效防止却值得我们深思。其次, 实行保险制度, 学校的经济负担并未彻底地解除。目前的校方责任保险合同条款基本上规定, 学校及教师负有许多义务。如, 学校的教职工遵章守纪, 以及教育学生遵纪守法的义务;对各类教学、建筑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修缮的义务;接受保险公司的安全检查, 并落实合理安全建议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学校若不履这些义务, 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11]。倘若, 由于上述原因而发生学校事故, 那么保险责任制度的作用将无法实现, 因此, 这种制度并不能彻底地为学校“减负”。而在许多国家, 公立学校的教学、建筑设施属于“公有公共设施”, 对于这种设施在维护、保养、修缮等义务上存在瑕疵而造成的学校事故, 可以提出国家赔偿。此外, 保险金额的有限性及保险制度不承保精神赔偿, 同样暴露了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在减轻学校经济负担方面存在的缺陷。
建立学校事故国家赔偿制度才是长久之策。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通过的,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 加之法律固有的滞后性缺陷, 当前的国家赔偿制度的某些部分已难以适应社会的需要。因此, 笔者建议有关立法机关应加快立法步伐, 修改《国家赔偿法》的有关条款, 扩大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范围, 把学校事故中学校承担的赔偿责任纳入国家赔偿;制定一些专门处理学校事故的法规以配合《国家赔偿法》的实施, 健全学校事故的处理程序;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 加大教育投资的力度, 在政府教育支出方面分别设立教育经费支出和学校事故赔偿费用两项支出。
学校事故应包括学生在学校期间所受到的所有人身伤害事件[12]。囿于学校事故种类的纷繁性、事故性质的复杂性、学校的法律地位差异性, 国家不可能对所有的学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比如, 在我国目前公立学校与私立学校并存的情况下, 由于私立学校不是由政府设置的, 对于私立学校事故的损害, 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 须肯定的是, 校方责任保险虽然有其局限性一面, 但它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仍将有其“用武之地”。
参考文献
[1]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EB/OL]http://www.gov.cn/zwgk/2008-04/15/content_945085.htm, 2008-04-15/2008-10-05.
[2]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9.112.
[3]龙卫洋.保险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5.1.
[4]高家伟.国家赔偿法.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5.2.
[5]马怀德.国家赔偿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10-12.
[6]张念.保险学原理.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 2000.111.
[7]刘静仑.比较国家赔偿法.北京:群众出版社, 2002.42.
[8]李登贵.日本学校事故综述.见, 劳凯声.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第2辑) [C].北京:教育科学出版, 2003.336.
[9]夏利民.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见, 郑贤君.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306.
[10]皮纯协, 何寿生.比较国家赔偿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8.154.
[11]李理.评析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的法律缺陷.教学与管理, 2005 (2)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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