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

2025-03-17

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9篇)

1.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 篇一

关于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认识与思考 ——学习中共十八大报告的一些体会 □百色市政协主席 周炳群

中共十八大报告总揽全局、高屋建瓴,主题鲜明、内涵丰富,思想深刻、博大精深,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观念、新目标、新举措和新要求,具有很强的思想性、前瞻性、战略性、可操作性,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政治纲领,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行动指南。报告有很多亮点,其中“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报告一大亮点,需要我们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这部分论述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和创新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令人精神振奋,深受鼓舞,信心倍增。下面谈谈本人学习这部分论述的三点体会:

一、深刻领会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重大意义

中共十八大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论断,这是党和人民在理论创新、实践探索经验基础上深思熟虑的结果,是党深入思考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协商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其遵循的是共识原则,即人民群众通过平等对话、讨论、协商,形成共识,然后按共识行事,以最大限度地代表各方的利益和诉求。

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在社会主义民主形式方面的伟大创造,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把“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是党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部署,适应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政治体制改革重要内容,要求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具有里程碑意义。它把中国特色选举民主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相结合,将有助于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确立正确方向,拓宽有序政治参与渠道,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优势;有助于把社会各方面分散的意见、愿望和要求进行系统、综合的反映,促进党和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有助于推动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色和优势;有助于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

二、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必须大力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创新与发展

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对人民政协提出了以下明确的要求:即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等。我们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应该不断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完善、创新与发展, 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才能贯彻落实好十八大精神,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完善和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同时结合贯彻落实贾庆林同志在11月8日下午参加十八大北京代表团讨论时提出了的要求,主要是:一要完善协商制度、实现规范性,进一步明确协商什么、与谁协商、怎样协商、协商成果如何运用等具体要求,不断提高协商民主的制度化水平。二要丰富协商形式、扩大包容性,积极发挥人民政协的重要渠道作用,探入推进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充分反映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三要提升协商质量、增强实效性,引导参与协商的各方面树立大局观念,提升自身素质,真正深入实际、认真思考,理性地表达诉求,负责任地提出建议。四要深入研究和推进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协调配合,使两种民主形式更好地优势互补、形成合力,为人民当家做主提供更加广阔的平台,把协商民主这一民主形式建设好、发挥好。

这几年来,百色市政协在这些方面也进行了一些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例如,百色市政协一直重视抓好专题协商,这几年来精选课题,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组织委员与有关部门进行了关于“旅游建设”等专题协商活动。市政协委员提出了要加强区域合作、有效整合资源、与周边兄弟市联合推进旅游发展提案,得到了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经我市积极牵头推动,百色、崇左、河池三市的旅游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联合组建了广西西部旅游联盟,推进了桂西旅游事业的创新、跨越式发展;为了更好地发挥界别协商的作用,我们从市政协各界别委员中挑选出163名委员组成了9个委员专家组,由各位市政协领导担任各个委员专家组组长,组织开展了界别协商活动;今年还组织全市政协委员开展了“千千助推”活动,即市、县区千名委员联系千家企业助推发展活动,组织委员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和发展中需要解决突出问题,助推企业解困发展。

三、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健全协商民主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政协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进一步提高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既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建议各级政协设立课题,深入开展研究;加强实践探索,加强工作创新,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把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与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实践经验的总结有机结合起来,使协商民主制度更加健全和完善。

(二)进一步研究落实如何协调党委、政府与政协和各党派团体开展民主协商,以制度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协商的主体、谁与谁协商、协商什么、怎么协商、以谁为主动、协商成果的体现和运用等问题。应进一步提高党委、政府开展民主协商的主动性,转变和消除“想协商就协商,不想协商就不协商”、“协商决策两张皮”等现象,定期召开协商会议、提案办理通报会等,以推进协商活动的有效进行,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作为重要协商渠道的作用。

(三)进一步研究政协履行职能如何与党委、政府办文办事规则协调衔接,促进党政部门加强协商民主方面的制度、机制建设,切实把政协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提高政协协商的实效性。进一步研究落实政治协商的“三在前、三在先”原则,将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贯穿到重大问题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进一步细化协商的相关内容、操作程序、运作机制等,进一步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四)创新政协工作组织机构,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在基层工作中的作用。十八大报告提出“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乡镇政协组织是人民政协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县级政协组织赋予的职能和委派的工作。但是,目前我市乃至广西乡镇(街道)一级大都没有建立政协组织机构,农民政协委员也很少,难以开展“民主恳谈会”、“民主听证会”、“协商联席会”等活动,使政协对“三农”情况了解不多,对“三农”问题反映得较少,影响了民主协商在农村的开展及其作用的发挥。建议选择具备相关条件的乡镇(街道)试点建立政协工作联络委员会,在村(社区)试点建立政协工作联络员队伍,将政协工作向乡镇(街道)和农村延伸,构建上下联动的政协工作组织网络,进一步拓宽政协工作领域,畅通基层社情民意反映渠道,扩大基层群众的有序政治参与,为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维护农村团结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在基层的作用。

2.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 篇二

关键词:民主党派,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角色定位

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 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和“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 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发挥统一战线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完善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 认真听取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意见。”“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重点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上述科学命题和论断表明, 在新的历史时期, 各民主党派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 与其他人民团体、无党人士等一起承担着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重任。这里, 各民主党派只有清楚自己的历史使命和角色定位, 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历史作用, 推进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完善。

一、民主党派是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存在的必然条件

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源头可追溯到抗日战争时期。为了建立和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和搞好抗日民主政权建设。1938年, 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一文中明确指出:“在一切有意愿和我们合作的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存在的地方, 共产党员必须采取和他们一道商量问题和一道工作的态度。”1941年, 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开幕会议的演讲中指出:“国事是国家的公事, 不是一党一派的私事。因此, 共产党员只有对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义务, 而无排斥别人、垄断一切的权利。”在上述思想的指导下, 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按“三三制”建立了各级政权组织, 即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抗日民主政权在人员分配上, 共产党员占1/3, 非党进步分子占1/3, 中间派占1/3。当时, 一方面中共赋予这种三三制的政权形式以极大的普适性, 要求它不仅要运用于政权组织的上层机关, 而且要运用于政权的最下层组织———乡村政权, 不仅要运用于议会, 也要运用于行政机关;另一方面中共还强调按三三制建立的各级政权要充分保证党外人士做到有职有权, 要求在制定公共政策和实施管理的过程中遇到意见分歧时, 不能简单地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来处理争议, 而是先使用会外谈话、深入沟通的方式力求取得共识, 最后再通过表决来做出决定。毛泽东指出:“必须教育担任政权工作的党员, 克服他们不愿和不惯同党外人士合作的狭隘性, 提倡民主作风, 遇事先和党外人士商量, 取得多数同意, 然后去做。同时, 尽量地鼓励党外人士对各种问题提出意见, 并倾听他们的意见。绝不能以为我们有军队和政权在手, 一切都要无条件地照我们的决定去做, 因而不注意去努力说服非党人士同意我们的意见, 并心悦诚服地执行。”可见, “三三制”政权是一种民主政治制度, 在选举民主的基础上添加了协商民主的要素, 它不仅推动了当时的抗日民主政权的巩固, 也为中国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开了先河。在它推行过程中, 得到了当时各党派、社会贤达的热烈响应和支持, 许多民主党派和无党人士积极参加了抗日政权, 为推动抗日政权献计献策、贡献了客观的力量。比如著名的“历史周期律”问答, 就反映了民主党派为响应、支持中共的协商民主政治的贡献。

建国前夕, 中共领导人毛泽东同志十分警惕党内出现的“贫雇农打江山坐江山”的狭隘思想, 提出要同党领导的统一战线中的各个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一起, 通过民主协商来建立新中国, 这得到了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等政治组织的积极响应。1949年9月21日至9月30日, 在新中国成立前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于在北平举行。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 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等政治组织的代表 (含候补代表) 共662人参加了会议, 支持中国共产党的建国主张。大会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等, 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 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 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指出新政协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 这就在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中确立了最重要的一种制度形式, 标志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正式确立。民主党派从国家立法上确定了其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政治的参政党地位, 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建设起到了不能磨灭的作用。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 中国社会主义选举民主制度正式确立。此时, 针对党内外关于中国政治协商制度乃至各民主党派是否还有必要继续存在的争议, 毛泽东同志及时提出了“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的领导人物一起来协商新中国的大事非常重要。人民代表大会已经包括了各方面, 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代表性当然很大。但它不能包括所有的方面, 所以政协仍有存在的必要, 而不是多余的”的主张。同时, 他还明确指出:“政协是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外华侨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统一战线组织, 是党派性的。”“如果把政协全国委员会也搞成国家机关, 那就会一国二公, 是不行的”。另一方面, 协商可能是一个无限商谈的过程, 但决策需要效率, 因此在政治协商、达成共识的基础上, 仍需要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进行表决。也就是说, 此时中国共产党已经意识到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一党执政与多党合作各自的重要性, 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人士等支持下, 开创了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辅相成的新型民主模式。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 毛泽东又劝阻了民主党派“光荣解散”的主张, 在《论十大关系》中明确提出了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 互相监督”的方针, 这使得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进一步成熟。《论十大关系》说明了民主党派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存在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策的必然条件, 这种条件有助于执政党保持执政地位、科学决策, 也是民主党派作为政党的合法性所在。

事实也证明, 虽然在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至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 中国协商民主制度的发展遭遇了严重挫折, 给我们留下了沉痛的历史教训。但是,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得以保留, 并在改革开放后日发稳固。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一起经历了历史磨难, 为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二、民主党派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完善的推动力量

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推进到一个新高度, 民主党派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发展、完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979年, 邓小平同志注意到:“它们 (民主党派) 都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 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自此,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合作关系进一步成熟和稳固, 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掀开了新的篇章。1982年, 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新时期共产党处理与民主党派关系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 肝胆相照、荣辱与共”。1987年中共十三大明确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重要概念正式写入党的政治报告。1989年, 中共中央制定和颁布《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 明确指出“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 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同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 是参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发挥监督作用的一条重要渠道。充分发挥和加强民主党派参政和监督的作用, 对于加强和改善共产党的领导, 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保持国家长治久安, 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具有重要的意义。”这实际都是对民主党派构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充分肯定。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 民主党派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一起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从理论和实践进行了新的探索。1991年, 江泽民在概括“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形式”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 尽可能就共同问题取得一致意见, 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1993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写入宪法, 使其上升为国家的意志;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归纳进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2005年以胡锦涛同志为首的党中央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 提出“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 是中国共产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 就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进行协商, 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十八大重申要“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 “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的渠道作用、推进政治协商, 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全过程”, 反映了中国在协商民主实践中的新进展。

不难看出, 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除了中国共产党的英明领导和推动外, 也与中国各民主党派的支持和推动分不开, 因为民主党派已益发成长为一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可忽视的力量。

三、民主党派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中主要从事政治协商

目前, 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架构可划分为包括两种基本形式:一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多党合作”是指在中国共产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唯一执政党的前提下, 八个民主党派在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 具有参政党的地位, 与中共合作, 参与执政;“政治协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 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代表, 对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举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的制度。二是社会协商制度。社会协商制度始于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代表大会报告提出的要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命题, 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社会协商对话”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与群众之间、党政部门与各社会群众组织以及各部分群众之间, 依照法定的原则, 对国家、地方和基层重大事情进行直接平等的对话和协商的一种制度。它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结果。就中国现有的各种协商民主形式来看, 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外, 其余的民主形式和制度都属于社会协商的范畴。民主党派作为执政党的政治盟友和拥护者, 是政治协商的参与者和实践者, 主要以参政党的地位从事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 而不是简单的社会对话协商。

如在抗战时期, 毛泽东在《抗日根据地政权问题》一文中正式提出“三三制”政权建设原则:“根据地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权的原则, 在人员分配上, 应规定为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 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 不左不右的中间派占三分之一。”同时强调:“这种人数的大体上的规定是必要的, 否则就不能保证抗日统一战线政权的原则。这种人员分配的政策是我党真实的政策, 必须认真履行不得敷衍塞责。”这反映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三三制”人民政权是一种合作监督、民主协商的政党关系。也就是说, 民主党派自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初创之日起, 就处于一种参政党的地位,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从事政治协商活动。

1949年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 各民主党派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派代表参加大会的筹备、讨论, 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等重要法律文件, 使中国人民统一战线从组织上固定下来。这些重要文件明确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 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有关国家建设事业的根本大计及其他重要措施,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这里从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各民主党派的参政党地位, 基本确立其政治协商、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职能。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 针对民主党派中间一度出现的“光荣解散”潮, 中共领导人毛泽东同志指出:“政协是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外华侨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统一战线组织, 是党派性的。”1956年, 毛泽东同志又在《论十大关系》中, 又明确将这种党派关系定性为“长期共存, 互相监督”。1982年, 中国共产党十二大报告将这种关系发展为“长期共存, 互相监督”;“肝胆相照, 荣辱与共”。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基本方针就固定下来了, 执政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关系、各民主党派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的地位得到科学、成熟的确定。

在新世纪, 中国共产党将坚持和完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纳入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战略框架中去, 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在这一框架下, 统一战线在协商民主中的作用、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不仅没有被削弱, 而且得到特别的强调和深刻的阐述。

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指出:“发挥统一战线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完善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 认真听取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意见。中共中央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提出规划, 采取协商会、谈心会、座谈会等进行协商。完善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制度。”特别强调“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重点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各级党委和政府、政协制定并组织实施协商年度工作计划, 就一些重要决策听取政协意见。完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 规范协商内容、协商程序。拓展协商民主形式, 更加活跃有序地组织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 增加协商密度, 提高协商成效。在政协健全委员联络机构, 完善委员联络制度。”这些论述表明, 在新的历史时期, 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 其重要功能仍然是与中国共产党进行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此提出了三项具体措施:一是中共中央每年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提出规划, 采取协商会、谈心会、座谈会等进行协商;二是完善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制度;三是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势, 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四、民主党派在社会协商民主制度完善和实践中亦可作为

1987年中共十三大报告指出:“建立协商对话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发扬‘从群众中来, 到群众中去’的优良传统, 提高领导机关活动的开放程度, 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 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当前首先要制定关于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若干规定, 明确哪些问题必须由哪些单位、哪些团体通过协商对话解决, 对全国性的、地方性的、基层单位内部的重大问题的协商对话, 应分别在国家、地方和基层三个不同的层次展开。各级领导机关必须把它作为领导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去做。要进一步发挥现有协商对话渠道的作用, 注意开辟新的渠道。”自此, 与“政治协商”相区别的“社会协商”概念在中国政治生活中正式出现, 系统建立社会协商制度的任务被正式提上党和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

1992年中共十四大报告再次强调了建立社会协商制度的任务, “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和研究咨询机构的作用, 加速建立一套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度”。1997年十五大报告第一次系统提出了社会协商制度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各级决策机关都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 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 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 完善专家咨询制度, 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度和责任制度, 防止决策的随意性”。2002年党的十六大指出建设社会协商制度的总体要求是:“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切实做到“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此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将社会协商决策机制建设, 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作为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2007年党的十七大更是把建设社会协商制度提升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的高度来加以阐述:“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 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 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 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2012年党的十八大再次强调要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 作为当前中国推进政治进度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任务之一, 明确提出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也就是说,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适用范围已经大大超越了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 体现在党的领导工作和执政环节的方方面面。人民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在这些工作的各个环节中, 不仅注意什么应该向中国共产党、人大和政府提出自己建议的, 而且在提建议时始终恪守群众路线的要求, 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实行协商民主。同样, 党也要求我们的立法机关、行政机构、居民 (村民) 自治的基层社区 (村) 、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都要实行协商民主。人民政协的民主协商、统一战线中民主党派的参政协商, 都可以立足于这种社会协商民主。

第一, 在思想认识上, 要认识到民族党派工作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就是群众工作, 认识到各民主党派会员也有做群众工作的义务和责任。民主党派会员尤其是政协委员有自己的重要职能, 就是参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这些职能都是对上的, 都属于政治民主的职能, 但是民主党派会员为了履行好这些职能, 必须脚步向下、眼睛向下, 深入实践、深入基层、深入群众, 了解社情民意, 参与各种社会协商, 既有助于发挥民主党派的影响, 也有助于充分了解社情民意, 寻找出问题症结。在参与社会协商过程中, 作为党和政府同各个界别群众联系的桥梁, 不仅要积极反映各个界别群众的利益诉求, 还要努力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包括对这些诉求的回应反馈给群众。

第二, 民主党派要推进深入实践、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的社会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社会协商民主制度是十八大报告提出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完善的重要主题之一, 民主党派有责任积极响应和推进这项工作, 把十八大这些重要精神落到实处。比如说, 要探索和研究政协委员怎样深入实践、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的制度建设, 在政协委员与群众的直接对话交流中形成了有效的社会协商机制。民主党派的协商民主实现形式, 不仅包括政协委员之间的议事协商、委员与党政部门之间的咨政协商, 还应该包括民主党派与群众之间的社会协商这类协商民主形式。尤其是在今天互联网影响越来越大的情况下, 网络协商民主党派通过网络与群众对话沟通、群众通过网络向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也应该成为社会协商的重要形式。

五、结语

3.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 篇三

工资集体协商 劳动关系和谐

从服务科学发展,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大局出发,谋划推动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了由山西省吕梁市委分管领导、吕梁市政府联系协调领导和吕梁市总工会领导担任正、副组长,吕梁市市直相关29家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13个县(市、区)和164个乡镇也普遍建立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部分县(市、区)党委、政府将推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任务列入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指标体系中,全市上下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推动、工会主抓、部门配合、企业主体、职工参与的良好工作格局。

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为主线,积极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谐劳动关系是加强创新社会和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方面,这是由劳动关系在社会关系中的基础性地位所决定的。劳动关系和谐,关键是职工的工资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合法权益和合理诉求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因而吕梁市工会八年来始终坚持把建立工资协商制度作为工会“一把手”工程,摆在主要位置,列为重要日程。首先,根据吕梁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推动全市规模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100%;其次,针对全市小企业多、布局分散、职工队伍流动性大、权益维护难度较大的特点,在中小企业集中地区采取上代下、大带小联动等办法率先在全省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开展了市级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全市共签定行业性、区域性工资专项协议99份,覆盖煤炭、焦化、建材、餐饮、医药、零售六大行业,1423户企业,22万职工。第三,全面建立民主管理、厂务公开制度和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制度,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协议及集体合同的进展情况,以及协议合同的履约落实情况纳入职工民主管理和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的主要内容,专题向职工代表报告并接受巡视督查。全市企事业单位职代会建制率达到90%以上,行业性、区域性职代会建制率达到60%以上。

抓住职工收入分配这一核心问题,努力实现“两个同步增长”,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实效性。近年来,随着区域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提高职工收入是吕梁市委、市政府十分关注的问题。历任领导始终强调努力实现职工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同步提高。吕梁市总工会作为党领导下的职工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我们在推进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抓住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这一关键,在市委、市政府的支持领导下,推动形成了工资集体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每年的3月确定为工资协商活动月,实施“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广泛动员,扎实开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百日攻坚”行动和“共同约定行动”。通过连续几年的努力工作,2005年以来,吕梁全市实现了企业职工收入水平与GDP同步增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工资增长达到15%—20%,煤炭行业职工工资增长达到35%左右。

重视发挥职工群众主体作用,弘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在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创建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吕梁市总工会狠抓职工协商代表和工资协商指导员两支队伍建设,解决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不敢谈、不会谈、不愿谈的问题,提升职工群众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积极性。目前,吕梁市共有工资协商指导员550名,职工协商代表1500名。在一手抓维权的同时,一手抓促进企业发展,夯实维权的物质基础。工会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中普遍开展节能减排、技术革新、技术改进、金点子合理化建议等劳动竞赛活动,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在推动企业转型升级、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方面作出新贡献。与此同时,在吕梁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吕梁市总工会出台了工资协商指导员、职工协商代表两支队伍建设五年规划,每年切出专项资金用于两支队伍人员的素质提升、工作津贴。

完善法律、政策支持 保障长效机制

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支持,帮助健全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法规。山西省吕梁市委、市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深入开展“和谐企业”创建工作意见》,就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等多项涉及职工权益的热点问题做出规定,提出具体任务要求。吕梁市人大相继颁布企业职工工资报酬等合法权益保障条例、保障企业职工民主参与共决权利规定等4个地方性法规条例,特别是2009年,在吕梁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吕梁市人大颁布了《吕梁市企业贯彻落实集体合同条例》,使全市的工资集体协商、和谐企业创建工作的各个环节,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严格贯彻政策法律,加强借势督促检查。吕梁市总工会借助吕梁市委、市政府支持重视的强劲东风,在全市实施“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和全面推进中小企业联动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专项行动。抓住《劳动合同法》颁布的有利时机,实施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彩虹计划,全市工资专项协议、集体合同协商签约率达到90%以上,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6%;围绕工资报酬、福利保险、劳动安全卫生等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联合人大、劳动保障等部门,每年都要开展至少两次劳动法规执行检查专项活动。联合新闻媒体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记者行专项活动,营造全社会重视、关注共推的氛围。

重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和劳动争议调解机制的作用。通过三方会议,及时协调、规范、解决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借助三方合力,推动完善协商双方主体的完整合法、协商程序的完整合法、履约落实的完整合法,发挥劳动争议调解机制的作用,加强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维护协议合同及过程程序的严肃性、法制性。

主动接受党的领导 充分发挥主体作用

实现主席高配,为工会组织在集体协商、创建和谐企业中发挥主体作用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在近年来的几次换届中,吕梁全市13个县(市、区)总工会配备同级副职主席的10名,1名为人大党组成员;11个市直系统(行业)工会全部配备了同级副职主席和专职常务副主席;大中型企业工会主席全部享受同级副职待遇。

坚持基层工会组织广覆盖、深组建,夯实集体协商、创建和谐企业的组织基础。针对吕梁市企业特点,吕梁市总工会坚持党工共建,以党建带共建,以共建促党建,开展党工共建三年攻坚战。中华全国总工会提出“两个普遍”的任务要求后,为了确保落到实处,吕梁市总工会将“两个普遍”纳入基层党组织的工作目标,与党建工作共同进行考核。规模以上企业的党组织和工会组织实现了全覆盖,全市企业工会组建率达到100%,职工入会率达100%。基层工会组织的广覆盖,使得工资集体协商、和谐企业创建工作有了坚实的组织载体。

充分运用党委赋予工会履行维护职能的更多资源手段,形成推进集体协商制度、和谐企业创建的强大动力。主要是坚持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三方协商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制度,畅通了工会宏观参与的渠道,为基层职工群众的意见呼声更好地进入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平台。

4.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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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关系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关系

摘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是人民民主的两种实现形式。人民民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这两种形式具有共同的价值目标,但在具体途径和方法上存在差异。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奠基于党的群众路线,形成于政治协商的实践,与选举民主互相补充。笔者认为,只有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有效结合,才能更好地实现人民民主。

关键词:协商民主 选举民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就民主的形式而言,选举民主首当其冲,中国也不例外。但是把协商民主作为民主的重要形式之一,则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特色所在。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本文重在分析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区别与联系,通过二者的有效结合来更好地实现人民民主。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是人民民主的两种实现形式

1991年3月江泽民首次明确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与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当时虽然没有明确提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名称,但学术界普遍认为前一种形式就是选举民主,后一种形式则是协商民主。2007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正式概括了这两种民主形式之间的关系:“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这段论述鲜明地阐述了我国协商民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再一次概括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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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是互补关系

选举民主保障的是公民个人的选择权,协商民主保障的是公民个人与组织的平等参与和话语权,选举的多数原则与维护个人权利的可能矛盾是公共协商的原始问题;而公共协商很有可能无法确立一致目标,必须以公共部门决策或公众集体表决方式确立目标,这恰恰是选举的目的和形式。所以,二者不是简单的替代或共存关系,而是民主制度框架下的相互支持和补充关系。

1.二者在公民权利的保障方面实现互补。选举民主的多数原则常常使少数人的权益难以保证,人民代表虽然是人民选举出来的,但是由于代表比例不均衡、结构不合理等情况常常使人民利益不能充分表达。协商民主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多数决定”的不足,因为其通过广泛、平等的参与使得所有公民都能进入到协商过程,从而保证公民权利的普遍实现。

2.二者在民意表达方面实现互补。人民代表大会集中了人民的主流意见,是人民利益表达的主渠道,是选举民主的主要途径;人民政协从各党派、团体、界别等群体利益的角度反映更加广泛的民意,是协商民主的主要途径,这两种途径的统一使两种民主形式实现互补,从而把人大和政协的各种意见结合起来,可以更加广泛和全面地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意愿。

3.二者在民主决策方面实现互补。选举民主容易达成共识,但是没有协商民主就失去了民意基础,因此通过先协商、后选举就保证了决策程序的完整性,选举之前必须协商,否则协商就失去意义。

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相结合是实现人民民主的最佳途径

首先,要发挥协商民主的特点和优势。

1.以理性作为实现民主的前提。协商总是合乎理性而不是简单的集中,对理性的尊重和利用,通过适当的程序能够保证利用理性解决多元分歧与冲突。协商民主的过程,也就是在理性沟通的基础上,增进理解、扩大共识的过程,目的是有效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相统一,确保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业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2.以协商讨论为实现民主的关键。协商民主的核心内容是公共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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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公共领域内的协商议题是除了国家权力和某个集团的私利之外的任何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理想协商模式下的公民之间是相互负责的,协商的公开性使得参与者负有说明提出某项动议的道德合理性的义务和责任。协商民主尊重程序,并将程序看作决策获得合法性的规范性要求,因此能够最大程度地促进党和政府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3.以公民的平等参与为实现民主的核心。在协商过程中,参与协商的公民在程序上和实质性上都是平等的,政治积极分子、媒体、政治评论家、知识分子、社会团体以及普通公民都可以平等参与。协商民主坚持广开言路、畅所欲言,使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都能得到充分表达,从而保证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有效地参与政治建设,实现民主权利。

4.以共识为实现民主的基本条件。获取共识是协商民主赖以存在的根基。协商民主坚持求同存异、合作包容,并不要求全体公民在相同或所有理由上保持完全共识,而只要求达成多元一致。参与协商的各方面人士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可以自由发表意见,在充分民主平等的基础上作出决策,既尊重大多数人的共同意愿,也照顾少数人的合理要求。

其次,需着力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

1.把丰富和完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核心内容。十八大报告要求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更好地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主渠道”“主阵地”的作用。

2.把健全基层协商民主制度作为突破口。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是健全与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基础性工程。从20世纪80年代,特别是90年代以来,随着乡村选举制度的推行,以及诸如村民代表委员会等协商制度的建立,中国的协商民主实践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政协和政党层面,而且扩展到基层选举民主制度中,实现了民主自治的新突破。进入90年代后期,城市社区直接选举的推行及协商制度的建立也对中国现有的近7万个城市社区产生影响,地方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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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乡村社会已经发展了许多新的协商制度形式。在不同地方,这些制度采取不同的形式,有着不同的名称,具有不同的特征,解决了多种公共领域的问题。

3.建立网络协商民主制度的新平台。中国网民数量庞大,参与公共决策的愿望强烈,中国公民社会的形成将在此酝酿。民主不仅仅是个政治体制问题,也是个国家和公民,及公民之间的关系模式问题,除了培育政治公民,它也培育有责任感的公民和完善监督体系。在中国的背景下,协商是使人们转变为公民的过程。协商被视为是培养公民的机制,通过它,人们互相了解、交换意见、提高人们的公德。因此应当适应这样一种协商民主大趋势,切实保障公民利用网络资源参与政治生活、进行民主协商、开展民主监督的权利,建立公共信息及时公开客观发布制度,建立党委、政府与网民平等协商对话制度,同时积极引导网民科学理性地参与民主协商和讨论,坚决打击少数人利用网络造谣生事和煽动不良情绪的行为,促进和保障网络协商民主健康发展。

4.逐步推进在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府机关协商民主的制度化。比如说在人大立法中开展协商,一方面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公开性和科学性,一方面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锻炼公民的执法守法能力。同样,政府决策协商是协商民主制度的重要环节。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利益诉求和参与行政决策的热情,应当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国家行政机关协商民主制度化进一步推向前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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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林尚立.协商民主: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种思考.学术月刊,2003.4

[3] 陈家刚.协商民主.三联书店,2004.[4] [美]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陈家刚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5] 陈家刚.协商民主与政治协商.学习与探索.2005.2.[6] 杨雪冬.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可以相互替代吗.解放日报,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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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4

[7] 陈家刚.多元主义、公民社会与理性.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8.4

[8] 何彬生,曾昭伟.论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相结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创新与发展――兼论西方代议制的选举民主的本质及历史局限性.湖南社院学报,2011.1

5.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 篇五

——学习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重要

讲话

叶小文 张峰 《 光明日报 》(2014年09月23日 01 版)

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着眼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从全面认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这一重大判断,深刻把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这一基本定性,切实落实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这一战略任务三个方面,科学回答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何以必要、何以重要、何以有效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和理论的新篇章。

从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看协商民主何以必要

人民民主的实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中国共产党执政,不是代替人民当家作主,而是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以实实在在的民主形式,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保证人民依法有效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

总书记指出:“人民是否享有民主权利,要看人民是否在选举时有投票的权利,也要看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是否有持续参与的权利;要看人民有没有进行民主选举的权利,也要看人民有没有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选举投票是人民的权利,包括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内的政治参与也是人民的权利,而且是必不可少的权利。要把“实现人民最广泛、最有效的政治参与”作为最大追求,在我国,就要保障人民民主权利是持续行使,而不是一时一事的。总书记指出:“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通过依法选举、让人民的代表来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通过选举以外的制度和方式让人民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管理也是十分重要的。”选举民主是人民通过选举出自己代表进行授权委托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管理,是间接性的而非直接性的政治参与。而且选举民主具有阶段性的特点,用政治学的术语讲是一种起点民主或断点民主。由此就会产生在投票之后或非选举期间人民如何行使权利问题,也就是总书记所指出的“人民只有在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的问题。协商民主则能使人民持续而直接地进行政治参与。

从坚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看协商民主何以重要

“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回顾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和新中国的历程,我们之所以能够取得事业的成功,靠的是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靠的是“跟人民商量办事”的好传统。“商量办事”曾经被毛泽东称为“新民主主义的议事精神”,今天,“在中国社会主义 2 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商量是个好东西,于事多有补,于民更有益。当然,现在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样性、差异性明显增强,人民群众需求的多层次、多方面、多样化的特征更加明显,今天要商量办事复杂起来了。这就要更耐烦、更细致、更频繁、更深入地商量。涉及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事情,要在全体人民和全社会中广泛商量;涉及一个地方人民群众利益的事情,要在这个地方的人民群众中广泛商量;涉及一部分群众利益、特定群众利益的事情,要在这部分群众中广泛商量;涉及基层群众利益的事情,要在基层群众中广泛商量。

中国共产党来自人民、服务人民,党的人民性决定了党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治国理政、管理社会。总书记指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我们能够实行和发展协商民主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执政长了,最大的危险就是脱离群众。“为官”久了,最易忽略的就是群众的呼声。对于群众正常、合理、善意的批评和监督,不论多么尖锐,我们都要欢迎,不仅“忠言不能逆耳”,更要“敏于行”。作为执政者,我们政治智慧的增长、治国理政本领的增强,无不源于人民群众的实践。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重大工作和重大决策识民情、接地气,以人民群众利益为重、以人民群众期盼为念,知民情、解民忧、纾民怨、暖民心,这些都离不开多商量、会商量。

从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看协商民主何以有效 协商民主要切实管用、作用实在,就要上下互动、左右相联,形成多样化、立体化、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体系。总书记强调:“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应该是实实在在的、而不是做样子的,应该是全方位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个方面的,应该是全国上上下下都要做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一级的。”

如何使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实在在推进,总书记强调了三点:一是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重要原则。“协商就要真协商,真协商就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来决定和调整我们的决策和工作。”凡事预则立,决策之前进行协商,有利于集中民智,实现决策的科学化、合理化,使决策的效益覆盖全体社会成员。决策实施之中进行协商,有利于集中民力,保证决策的完整性、可操作性,使决策更具有执行效力。二是坚持使协商成果真正有用的制度保障。“从制度上保障协商成果落地,使我们的决策和工作更好顺乎民意、合乎实际。”三是坚持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的发展方向。“要通过各种途径、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就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特别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广泛协商,既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又照顾少数人的合理要求,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

如何使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全方位展开,总书记强调了三点:一是拓宽协商渠道,将十八届三中全会概括的五种渠道细化为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各类智库等十种协商渠道。二是丰富协商类型,深入开展政治协商、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社会协商、基层协商等多种协商。三是建立健全协商方式,4 包括提案、会议、座谈、论证、听证、公示、评估、咨询、网络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协商民主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如何使协商民主真正落实,切实“落地”,总书记强调了基层民主协商的工作重点,指出:“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大量决策和工作,主要发生在基层。要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大力发展基层协商民主,重点在基层群众中开展协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大多是在基层发生的,群众利益无小事,协商民主如果不从基层搞起来,就难显现出它的作用,获得广泛的民意基础,保持持久的生命力。协商民主是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保障人民“表达权”,都应落实到人民群众在协商活动中的发言权。

如何开展基层民主协商?习总书记强调三点:一是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通过各种方式、在各个层级、各个方面同群众进行协商。二是要完善基层组织联系群众制度,加强议事协商,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工作,保证人民依法管理好自己的事务。三是要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要坚持发挥人民政协在发展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总书记指出:“人民政协以宪法、政协章程和相关政策为依据,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保障,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人民政协是我国专门协商机构,在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构建我国协商民主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人民政协具有巨大覆盖面的组织架构,可以为构建我国协商民主体系提供基础性的组织作用;人民政协丰富的协商民主经验,可以为在党的领导下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提供有力的实践支持;人民政协比较成熟的协商议事规则和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可以为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可以对其他协商渠道起到配合支持作用;人民政协长期形成的平等、宽容、友善的民主氛围,可以对发展社会主义协商起精神引领作用。按照总书记对人民政协提出的新要求,人民政协把协商民主贯穿履行职能全过程,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协商议题提出、活动组织、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更加灵活、更为经常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探索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新形式,提高协商实效,努力营造既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又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协商氛围,人民政协必将在谱写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新篇章的伟大事业中有所作为、大有作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和理论的新篇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动中国快速发展,已是“高峡出平湖,当惊世界殊”。但西方有人还是在不断责难,好像西方制度总是比我们多了点“民主”。

此论谬也。民主是个好东西。中国的社会主义,物质财富不能少,民主也一点不能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就特在,唯有这个主义、这个制度、这条道路,既能在一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更有效地发展经济,也能更有效地实现民主。1980年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指出:“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要在经济上赶上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政治上创造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更高更切实的民主。”“高”在哪里,“实”在何处?总书记说,“‘名非天造,必从其实。’实现民主的形式是丰富多样的,不能拘泥于刻板的模式,更不能说只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评判标准。人民是否享有民主权利,要看人民是否在选举时有投票的权利,也要看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是否有持续参与的权利;要看人民有没有进行民主选举的权利,也要看人民有没有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建设,有完整的制度程序,也有完整的参与实践,使人民当家做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中国共产党执政和国家治理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各个方面、各个层级的工作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人民对自身利益的实现和发展上来”。

因此,我们的民主不是比西方“少一点”,而是比西方更高明、更切实,更“多一点”。“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丰富了民主的形式、拓展了民主的渠道、加深了民主的内涵。”这集中体现在,“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在中国,这两种民主形式不是相互替代、相互否定的,而是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共同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特点和优势”。

优势所在:一是达成共识的优势,可以广泛达成决策和工作的最大共识,有效克服党派和利益集团为自己的利益相互竞争甚至相互倾轧的弊端;二是畅通渠道的优势,可以广泛畅通各种利益要求和诉求进入决策程序的渠道,有效克服不同政治力量为了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利益固执己见、排斥异己的弊端;三是纠错机制的优势,可以广泛形成发现和改正失误和错误的机制,有效克服决策中情况不明、自以为是的弊端;四是群众广泛参与的优势,可以广泛形成人民群众参与各层次管理和治理的机制,有效克服人民群众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治理中无法表达、难以参与的弊端;五是凝心聚力的优势,可以广泛凝聚全社会推进改革发展的智慧和力量,有效克服各项政策和工作共识不高、无以落实的弊端。

协商民主之所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中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民主形式,在于它独具“天时、地利、人和”,有深厚的文化、理论、实践、制度基础。它来源于中华民族长期形成的天下为公、兼容并蓄、求同存异等优秀政治文化,来源于在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积累的丰富经验,来源于新中国成立后在政治制度上实现的伟大创造和改革开放以来在政治体制上的不断创新。因此中国社会主义的协商民主,可以“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

6.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 篇六

1.(2014·海南高考)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通过政治决议,提出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协助党委和政府搞好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各民族和各界别人士的协商。全国政协重视协商民主,因为()①协商民主是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准则 ②协商民主是完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的前提 ③协商民主有利于提高党和政府的决策水平④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2.(2015·北京高考)2014年8月,66名高中生参加了“首届全国青少年模拟政协活动”,经过调研和论证,撰写并提交了11份“提案”。其中,《关于完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体系的提案》和《关于完善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立法的提案》于2015年3月由政协委员正式提交给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撰写“提案”反映了中学生积极履行公民的政治义务 B.上述过程能增进中学生对我国协商民主的认识和理解 C.由政协委员提交正式提案表明其代替公民行使建议权 D.向政协会议提交正式提案说明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质询权

3.(2014·重庆高考)协商民主指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时,需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从参政协商到立法协商,从市民论坛到电视问政,从价格听证到专家咨询,协商民主的形式日益丰富。发展协商民主()A.属于政府的“阳光工程” B.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 C.提高了政治决策的公众参与度 D.旨在强化公众对政治决策的监督

4.已举行46次的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始终秉持“坦诚、务实、民主”的理念,成为新形势下人民政协沟通思想、增进共识、协调关系、凝心聚力的有效平台,成为推进协商民主的重要阵地和品牌。这表明()①协商民主是我国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 ②政协不断创新参政议政的内容和方式 ③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 ④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职能得以更好发挥 A.①② B.②③ C.①③ D.②④

5.“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下列关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说法正确的是()①人民政协是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 ②它是完善我国各个民主党派政治联盟的重要途径 ③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有利于汇民意、聚民智 ④它是履行参政议政职能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条件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6.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指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可见,协商民主()①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 ②能推动党和国家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③有利于协调与平衡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④保证了党、政协与政府机关协调一致开展工作 A.①② B.②③ C.③④ D.①④

7.实现“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必须制定科学的规划。

材料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在《建议》的制定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充分听取了各民主党派的意见。2015年6月8日,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主持召开调研协商座谈会,邀请民革中央、民盟中央、民进中央、台盟中央等,就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制定“十三五”规划建言献策。2015年8月21日,中共中央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就《建议》听取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领导人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结合材料和所学政治知识,说明中国共产党在制定《建议》的过程中为什么要听取各民主党派的意见和建议?

答案精析

1.D [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准则是遵守宪法和法律,①说法错误;坚持党的领导是完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的前提,②说法错误;协商民主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搞好协商民主有利于提高党和政府的决策水平,③④符合题意。] 2.B [撰写“提案”,不是公民的政治义务,A观点错误,排除A;中学生模拟政协,经过调研和论证并撰写提案,该过程能增加中学生对我国协商民主的认识和理解,B正确且符合题意;政协委员提交提案,是政协委员的参政议政的体现,政协委员不能代替公民行使建议权,C错误;质询权是人大代表的权利,政协委员不享有此项权利,D错误;故答案选B。] 3.C [本题考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知识。回答本题的关键是抓住“参政协商”“立法协商”“电视问政”“专家咨询”等题眼信息,把握题干主旨。由上述题眼信息可知,协商民主并不是仅就政府而言的,A、B两项排除;其目的并不是仅仅强化公民的监督,D项排除;C项符合题意。] 4.C 5.B 6.B 7.(1)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是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7.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 篇七

一.理论界对协商民主内涵分析

协商民主概念最早出现于美国约瑟夫˙毕塞特《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 即deliberative democracy一词, 随后伯纳德·曼宁在《论合法性和政治协商》, 乔舒亚·科恩在《协商和民主合法性》中, 分别对协商民主概念进行了深入的分析1。国内学者对协商民主的认识主要有:陈家刚提出的公共治理说突出协商民主的价值基础和目标选择, 将协商民主视为一种公共治理形式;陈剩勇提出的政治参与说重点关注参与对于协商民主发展的重要作用, 强调了政治参与在协商民主发展中的重要性;朱勤军认为的民主形态说则从理论上探讨了民主政治形态问题。这有益于我们全面认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内涵。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内涵的再认识

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提出:“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这是我党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认识的进一步深化。由此, 我们可以从“广泛性”、“多层性”、“制度化”的角度出发, 深入研究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深刻内涵, 准确把握其发展方向, 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健康发展。

(一) 关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性的内涵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广泛性主要体现在主体、内容、形式、渠道方面, 它们共同构建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性的基本内涵。

1、协商主体多元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主要包括两个层面:国家层面的政治协商和社会层面的社会协商。政治协商分为人民政协外协商和人民政协内协商。即各党派、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主体。社会协商主体包括各级相关政府部门等公权力主体和社会团体、社会成员等非公权力拥有者, 即作为公权力主体的政府和作为非公权力主体的社会组织及社会成员是社会协商主体的构成要素。随着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期, 社会利益群体趋于多元、利益诉求多样, 社会矛盾凸显。特别需要充分发挥政治协商和社会协商两个层面中协商主体的积极作用, 使其成为协商民主的主体基础, 成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的基本力量。

2、协商内容广泛

围绕社会、国家、群众切身利益为内容的协商主要体现在政策决策前和政策实施过程中。政治协商主要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为主, 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社会各界代表针对国家重大事宜进行协商讨论, 包括社会政治制度建立、经济政策制定、文化发展方向、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发展等问题, 听取各参会方代表意见, 讨论协商, 最终做出决定。社会协商内容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公共利益问题, 宏观层面包括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社会相关问题, 如房价、教育、医疗等问题;微观层面河流水流控制、河流水生物保护等问题。

3、协商形式多样

协商民主打破了过去政策决策过程中权力主体浓重的强制力色彩, 以一种柔和的对话方式收集民众意见, 体现“以人为本”执政理念。政治协商四个平台:

专题协商是民主党派、政协委员、政府部门通过全国政协提供的平台以会议形式针对国家战略性问题通过互动、对话机制提出成熟的建议、意见的一种协商民主形式。其特点是党政高层领导在重要问题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出席并协商。

对口协商是指协商参与者在行业、部门之间有相似、相近之处进行协商, 协商双方是协商内容相关者。“对口协商成果的转化情况直接关系到对口协商成效性。所谓对口协商成果转化, 主要指党委政府部门将与政协专门委员会协商形成的共识转化为决策的参考和依据, 转化为社会管理的具体政策和具体行政管理行为, 产生社会效益。”

界别协商是指人民政协内各个界别针对一定议题以整体、独自或部分形式相互之间或与党政机关相关部门进行协商。界别协商的各个界别都具有一定政治地位, 各自具有一定代表性, 并且力求通过经常进行的界别协商表达、交流社会重大问题以及个体的政治诉求。

提案办理协商于十八大报告正式提出, “政协提案是由政协各参加单位和代表社会各界别的政协委员向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经政协提案工作机构审查立案、交由承办单位办理的意见和建议。”

社会协商是政治协商以外的协商。社会协商以对话协商的方法公民对公共政策进行充分的讨论, 听取他人的不同看法, 集思广益, 提升了公共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有利于提高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性和提升公民的民主意识。这些形式体现了政协的协商精神, 充分了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势和魅力。

4、协商渠道多维

协商民主的有效实施需要多维协商渠道配合多元主体、多维内容、多样形式开展。自党的十三大提出社会协商制度, 为了推动社会发展, 我国已探索出多种协商渠道:

民主听证会。民主听证会是由政府主办, 相关利益团体公众参与协商社会公共治理的协商形式。政府在制定、实施相关政策决定之前通过民主听证会听取民众、相关利益团体的利益诉求, 相关公众也通过听证会了解政府决策、工作的合理性, 已达到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提升民众的工作配合, 最重要的是对处于弱势的公众给于利益补偿和道德救济。

公民接待日。公民接待日主要是指政府部门固定、不固定的由相关人员接待上访者, 听取上访者意见、建议、利益诉求, 以及就上访者关心的问题给以当面解答或责成相关部门迅速解决。公民接待日由于组织单位不同主要包括人大代表接待日、政府负责人接待日、政协委员接待日等。

民主议事会。民主议事会是在基层单位中基层单位主办, 基层单位成员参加协商、讨论本单位重大事件和决策的一种基层民主自治形式。民主议事会因参与主体有不同形式, 主要有社区居民民主议事会、企业单位职工民主议事会等形式。民主议事会为基层单位提供一个新的协商民主平台。主要有社区民主议事会、企业单位职工民主议事会等。

民主恳谈会。原创于浙江温岭市的民主恳谈会是指社会公众参与的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基层治理模式。民主恳谈由最初简单对话机制转变为由乡镇一级拓展到社区民主恳谈、市政府民主恳谈、党内民主恳谈、非公有制企业民主恳谈等形式, 是基层民主形式的丰富, 可为广大群众参与基层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决策提供新平台, 为政府权力与公众权利共同维护开辟新途径。

网络公共论坛。网络公共论坛是指在虚拟网络空间中围绕一定话题, 网民展开发帖—跟贴—回帖讨论话题, 最后达成公意的过程, 是兼具文字、图片的交流平台。网络公共论坛与协商民主有一定的契合性, 是协商民主的在虚拟空间中的新形式, 利于扩展参与空间, 排出协商过程的时空和代表性障碍。

(二) 协商民主多层内涵

协商民主具有多层内涵, 分为政治协商和社会协商。政治协商层面包括两个不同层面、两种不同属性的政治协商:“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和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属于党际协商。政治协商的主体包括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八个民主党派, 在这里还有各界无党派人士, 即为国家发展、社会进步做出过重大贡献、没有加入任何党派的人士。各协商主体在一起协商的事项包括国家中央和地方的重大事项、政策决定。

社会协商是围绕公众关心的重大问题, 政府有关机构与相关公众、相关组织进行协商对话。社会协商从所属层面来看是基层民主的主要形式, 是各级组织相互之间的协商、不同组织之间的协商、同部门组织上下级之间的协商, 组织内部的协商、组织与公众之间的协商等, 协商的目的是为了共同利益的实现、维护不同利益诉求, 以及对不同利益诉求的相互理解、协调, 达成即共识。

(三) 协商民主制度化内涵

在十八大报告中强调:“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 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 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2”这是首次在党的大会上出现协商民主制度化的提法。习近平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继续强调:“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贯彻落实党的大会报告精神, 着力提高协商民主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

协商民主程序化。协商民主的合理性主要体现于协商过程。即一自由、平等的协商主体理性审视协商主题;二协商主体有序的发表各自的观点、意见、利益诉求;三协商主体理性审视他人和自己的观点、意见、利益诉求;四协商主体以理论、事实为自己的观点、意见进行论证、辩论;五协商主体经理性辩论达成使各利益主体利益最大化的协商结果。协商程序法则是这一过程发挥良好作用的法律保证。

协商民主规范化。协商民主的规范化在于协商民主的协商主体、内容、过程、结果等各个部分的规范化。协商主体是有合法的政治权利并且是协商内容的相关利益者;协商内容是由协商组织者针对实际情况提出的涉及公共利益的议案;协商结果的获得也是在主体合法、程序合理、协商形式确定的情况下获得的共识。

协商民主制度化。协商民主制度化渗透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政党之间、国家权利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基层。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进行直接政治协商, 与各民主党派之间通过人民政协平台实现的政治协商, 形成政党民主和党际民主的制度化机制。国家权力机关的协商制度指人大的立法协商, 为了确保立法的合理、科学、民主性, 培养公民精神, 提升公民法律认同感, 是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具体体现。国家行政机关的协商民主制度化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的政策制定广泛征求相关利益公众的意见、建议、利益诉求, 通过制度化的民主协商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 提升公众决策认同感以及提升决策实效性。社会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化是基层群众自治的主要体现, 基层群众通过参与基层社会发展的协商会议, 表达意见、建议、利益诉求, 听取不同方观点, 整合各方意见维护自己利益。

社会政治权威来源于社会民众对政治制度的认同度, 是一个双向过程, 公共权力来源于民众社会管理权利的授予, 公共权力行使者基于为公众服务的理念制定社会政治制度。社会政治制度是不是以公众的利益为主, 是否满足了社会正当利益诉求, 都影响了政治制度在公众心中的权威性, 公众对政治制度的认同度与政治权威成正比例关系。协商民主能够促进社会政治权力行使机关与公众的交流、对话, 通过协商民主公众可以很好的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表达自己的政治见解、意见, 行政机关也可以通过协商民主让公众了解政治制度的实质, 政策制定的合理性, 从而双方达成互信, 提升政治的权威性。

三.结语

8.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 篇八

关键词:环境公众参与;协商民主;环境民主;更新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及其危害性日渐增强,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已经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梳理一下当前的研究我们发现,环境公众参与或被界定为一种行政立法和公共决策的行为制度,或被定性为一项环境法律原则和制度,或被构建为一项公民基本环境权利,或被认定为一种环境治理的具体路径。从不同角度和进路出发,当前的环境公众参与的目的、价值、法律依据及制度弊端得到了不少检讨,但很多研究难免陷入就事论事的境地。

一、我国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法律属性及其疏失

(一)公众参与在环境法上的性质定位

人类赖以生存的“人类环境”不是某个地区、场合的环境,而是人类所处的和属于人类整体的环境,其最大的特点是对人类的整体不可分性和带来利益的不可分性。因此,不可能由部分的社会主体享有环境利益,而由其他部分社会主体承担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所有针对环境资源采取的行为均会产生外部性,这使得公众参与环境资源保护和管理是题中应有之义。在环境立法上,学界普遍将公众参与界定为一项基本原则,具体是指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公众环境权益相关的开发决策等活动,并有权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以防止决策的盲目性、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和需要。在我国,公众参与原则通常也被表述为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1]。

除了通说认为公众参与作为环境法上的基本原则,在权利意识彰显的当下,也有不少学者主张参与环境决策和环境活动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环境权利。比如,朱谦教授主张,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一项权利,赋权基于环境问题的公共性特质,这是实现环境民主的良好的制度选择。作为一种公权力,它与环境保护领域中的环境立法权力、环境行政权力和环境私法权力的行使融为一体,共同实现国家的环境保护目标[2] 。吕忠梅教授在系统构建公民环境权理论体系下主张公民享有环境事务参与权,认为该项权利是联系集体环境权与个人环境权的纽带,具体内容包括:公民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过程,参与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过程以及环境保护制度实施过程,参与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示范和推广,组成环境保护团体参与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实施公益性环境保护行为,参与环境纠纷的调解[3]。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同质化和环境法学研究的深入,学界对于环境权的属性的揭示也有了新的转向,传统环境权理论将环境权定性为具有宪法位阶,且为一项具有财产价值的实体权,由于环境问题本身的特质、高度科技背景与决策风险以及环境利益认定与衡量和权利的内涵与界限界定困难等诸多方面的难题,使得以拥有环境作为理论基础内核的传统环境权理论逐渐式微,而转向为新型的环境权理论——即以参与为本位的环境权,并不先验地判定谁拥有环境或谁应让步,而容许民众透过立法与行政程序,确定资源分配以及利益调和的方向与原则[4]。概言之,在学界对于环境权理论与实践的反思中,固然以保障公民享有舒适环境的实体权有倡行与立法之必需,但基于亟待应对的环境问题之特质,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更多地将环境权定性为参与环境决策与环境管理的程序性权利。

(二)我国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现状与弊端

我国对于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立法依据,首先是基于《环境保护法》第6条对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规定。2002年我国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法》首次在环境立法中直接、明确地规定了公众参与条款。2003年颁布的《行政许可法》中也专门就涉及公众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规定了听证制度。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现国家环境保护部)出台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管理办法》,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这是我国环境立法体系中对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专门立法。在学界的推动和原国家环保总局组织下,我国于2006年也启动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的立法工作并形成了草案建议稿,陕西省、沈阳市、昆明市等地方也制定了当地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以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但国家层面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迟迟未见出台。国务院2007年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现国家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具体规范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信息,也是保障和推进环境公众参与的重要制度依据。尤其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政府部门发布的第一部有关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在其第1条即规定:“为了推进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以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其立法的价值取向和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环境知情权以鼓励与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解决环境问题[5]。

毋庸置疑,随着我国保护公民环境权益和保障公众环境参与制度的初步体系化构建,以前肆意侵犯公众权利的现象已大为扭转,体现在:一是在公众参与环境立法层面,作为公众利益代言人的各级人大代表近年来陆续提出了许多有关环境立法的议案,从而启动了环境立法程序,环境立法听证、立法调研、立法座谈会、立法论证会、网络征求公众意见甚至全民讨论等多种形式的公众参与环境立法活动逐步发展[6]。这典型体现在2008年施行的新《水污染防治法》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当前正在进行的《环境保护法》修订工作也广泛征求学界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实现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二是在公众参与环境政策领域,公众积极参与直接推动和影响了政府在一些环境公共事务和环境突发事件处置的决策。比如,在厦门PX事件中,厦门市政府作出PX化工项目暂停缓建后迁址的决策即源于公众的积极参与。三是在公众参与环境执法领域,公众对于很多环境违法事件积极参与,不仅行使《环境保护法》赋予的监督、控告的权利,对政府环境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而且在制度通道内主动参与环境执法,比如,我国限期治理制度的启动在现实中往往基于公众对于超标排污的投诉、举报。

虽然如此,我国当前的环境公众参与制度依然存在着诸多缺陷。学界目前对于该制度弊端的总结梳理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依据不足,虽然上述《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规定了原则性依据,但对公众参与的范围、内容、广度、深度、具体形式与法律保障等方面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规范。二是法定权利化不足,就世界环境法制发达国家昭示的经验而言,倾向于将公民环境权利界定为参与性程序权利,但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与实践尚未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予以保护,而仅将环境公众参与作为一种辅助环境行政手段,公众参与具有被动性、局限性,被界定为公民一项的环境义务而非环境权利,其背后逻辑是“义务本位”的导向。三是保障与救济程序不足,基于公众参与未被明确规定为法定权利,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不是程序性的参与权,一般公民有积极参与环境公共事务的意愿但未能实现或未有便捷途径时,不能纳入当前公民环境权利保障与救济的既有通道中。由此,法律对公众参与的规定与环境法律实践缺乏转换的必要中介而难以常态化,在此制度背景下,环境法律体系对于公众参与的保障与救济程序付之阙如。

二、环境公众参与制度构建应以实现环境民主作为内在需求

针对我国现行的环境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弊端,学界已有不少研究提出了针对性的完善建议,我们可以审视这些建议的内在机理及其现实可行性,进而剖析在民主实现路径预期下环境公众参与制度构建的内在需求。

(一)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建议及检讨

基于公众参与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当前制度与实践的弊端,学界已有不少研究提出了完善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建议。完善建议主要有:建立公众环境知情权保障机制,拓展公众参与的途径,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机制[7]。亦有研究认为,由于公众个体的参与能力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使得公众个体的参与往往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建议在我国环境行政参与中必须强化公众参与主体的组织化,以改变过多的公众个体无序参与之局面[8]。笔者也曾在相关研究中提出了公开政府环境保护的信息资料、完善《环境保护法》等程序性规定、借鉴国外法院积极介入对环保案件处理的做法、有效合理地进行组织以提高公众参与的效率和充分利用本土资源等建议[9]。

总结与检讨既有研究对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检讨,可以发现亟需质疑与检讨之处有:

1.既有研究与建议是在对环境公众参与定位不清晰基础上进行的,当前研究中,到底应当将环境公众参与定位为一项原则、制度、程序、权利抑或辅助行政手段,尚未达成共识,很多从现实问题发生的对于环境公众参与现状的检讨及完善建议带有浓烈的问题指向和对策意蕴,而未从环境公众参与本身的民主性质对现有制度现状进行检讨,也未从民主理论的内涵、需求、程序和形式诸层面反思环境公众参与本身。

2.环境法学界主流观点是主张从公民环境权角度构建与完善环境公众参与制度,论证环境事务参与权与环境状况知情权等为公民环境权利。但是,当前的制度现状和权利谱系却是,我国环境法律制度体系并未明确和详细规定“环境权”,到目前为止,环境权理论与实践正处在发展进程之中和理论探讨阶段。事实上,我国的环境立法中并未出现“环境权”这一法律术语,也鲜见对于环境权的具体权利类型和权利内容的立法规定,即使出现了对于环境权利的零星规定,也散见于一些地方性环境立法和其他法律部门中。由此可见,我国的环境立法中对于环境权利的规定尚且处于从应然的环境权利到法定环境权利的过渡和努力的状态。公民享有环境权尚未在学界达成普遍共识,立法机关在最新的《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中也没有承认并规定具体环境权条款。在此背景下,希冀于使得环境公众参与成为公民环境权利以改变其现状,难以见容于当前制度体系。

3.当前研究提出的创设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权利来源、建立公众环境知情权保障机制、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法律机制以及规范参与方式等制度完善建议,均属在环境法制度范畴内的制度举措,其隐含的前提是当前立法必须承认并规定公民环境权,而规范参与方式的建议也必须以厘清公众参与的具体内涵作为前提。

(二)环境公众参与制度应以环境民主作为核心价值

环境政策制定需要应对带有科技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环境决策行为经常要在科技未知中作出,对行为“是非”的判断往往具有滞后性,因为环境致害机理具有长期性、复杂性、潜伏性和累积性等特性。并且,在社会发展和转型过程中,随着科技进步,环境风险的类型是变动不居、不断更新的。对于社会主体环境行为的性质与内容的认定也要经常处于科学最前沿,因而需要采取的规制措施、规制对象充满了不确定性。基于此特性,政策决策者和制度制定者认为,普通公众难以理解而只有行业专家才能理解和评估的环境专业风险,如果将高科技背景与决策风险的环境问题交由一般公众来讨论与解决,则不但于事无补还会阻碍专业环境政策的高效执行。因此,传统的环境政策制定过程往往偏向于由各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对环境议题进行分析,然后列出有关环境政策的备选项,交由政府官员在各备选项中进行选择。

我国的环境立法与重要环境公共政策出台也体现了这种思路,政府较好地发挥了环境公共事务处理中专家学者的智囊功能。比如,《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等污染防治单行法的修订,《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和《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等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性法律的出台,都重视了学者们提出的立法建议,反映了学界最新的环境法立法理念。当前全国人大环资委启动的《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很重视专家的政策建议,不但委托了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等课题组开展修改研究工作,全国人大环资委和环境保护部的官员还数次组织《环境保护法》修改专家座谈会。在具体制度保障上,《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第13条专门规定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家审查制度。但是,总体上而言,当前制度体系中对于普通公众参与环境公共事务重视不够。

环境资源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性,每个个体在利用环境资源过程中会产生“溢出效应”,环境政策实施会牵扯到各方面利益,环境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本质是对稀缺的环境资源的再次分配,法律赋予的环境权利与规定的环境义务实际上要遵循一个社会基本价值观而在不同的正当的但可能存在冲突的社会目标之间进行选择。因此,“环境问题”虽然是一个客观事实,但是否需要规制以及规制程度的选择并不是一个简单纯粹的“科学计量”或者完全的“客观评价”,实际上价值塑造了事实[10]。环境决策和环境规制对象的选择固然根本受制于科技水准的提高,但也要遵从社会在不同时期所进行的价值选择,从而优先选定一些迫在眉睫的规制对象,围绕“核心地带”展开特定规制体系[11] 。这种价值选择就不能仅依靠行政权力或专业知识可以厘定,而且需要利害相关的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这就是环境民主。因此,环境民主是环境问题解决和环境政策制定与实施的题中应有之义。环境法上所规定的公众参与原则的上位概念和价值源头即为环境民主原则。因此,梳理和检讨我国现行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现状、弊端及路径更新,必须在其作为环境民主的实现制度的价值目标定位下进行,相应的制度完善建议也必须服务于这一核心价值。

三、协商民主理论对于环境公众参与制度更新的价值与启示

如上论证,环境公众参与制度必须作为实现环境民主的法律制度设计,制度运行应以增进环境民主作为核心价值目标,相应的对该制度存在缺陷的检讨与完善的建议,也必须纳入到民主实现框架内展开。协商民主所秉持的价值理念和实现形式,会在此价值定位下有助于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更新。

(一)协商民主理论主张与环境公众参与的内在契合

协商民主理论是20世纪80年代在西方学术界兴起的理论研究热潮,寻求民主内容与形式的内在理路创新。虽然很多西方学者从不同角度界定了协商民主的内涵,包括宪政民主说、决策机制说、政府实体说、社会治理形式说,等等,但协商民主的基本内涵是一致的,那即是自由平等的公民,基于权利和理性,在一种由民主宪法规范的权力相互制约的政治共同体中,通过对话、讨论、辩论等过程,形成合法决策的民主形式。协商民主的理论主张从内在机理上契合了环境公众参与制度,这使得协商民主理论所主张的诸多民主实现形式可以作为完善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参考依据。协商民主理论主张通过自由平等的公民之间的讨论进行决策,这种观念包括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第一,协商民主涉及集体决策,所有受此决策影响的人或其代表都应该参与这一过程,即决策是民主的;第二,涉及集体的决策都应该通过参与者之间的讨论、争论来进行,这些争论既来自参与者,也面向参与者,参与者本身也都具备理性和公正这样的品德,这是民主过程的协商部分。也即协商民主明确包含协商与民主两部分[12]。

协商民主中协商的核心是强调所有人在公共决策形成之前以一定的形式进行依次发表看法和聆听意见的交谈,这契合环境公正参与制度设计的预期。在环境公共事务处置和环境公共政策形成过程中,经由自由平等的公民,以环境公共利益为共同的价值诉求,通过理性的公共协商手段,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赋予环境公共事务处置措施和环境公共政策的合法性,这既是环境公正参与追求的制度效果,也是协商民主的实施过程。协商民主的理论主张和制度特性的贯彻契合了环境公众参与的内在诉求:一是协商民主强调公民参与,其本质是一种设计公民民主参与和自由讨论的程序机制,主张公共决策是平等公民之间参与的结果,而这本身就是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主旨,环境公众参与制度也即保障公民通过陈情、请愿、听证、提供意见等方式参与政府环境决策的权利。二是协商民主标志性在于贯彻协商程序,即公众就公共问题进行理性的交流、辩论、讨论,进而在梳理分歧、理性反思的基础上达成对于公共问题的共识,环境公众参与过程也是不同社会群体从不同的立场观点、利益诉求出发,充分表达对于环境问题与环境政策的意见,进而形成对公共问题的共识而促进环境公共政策的出台以保障环境公益。(3)协商民主理论倡导公共决策制定过程中参与主体的平等性,包括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平等和影响公共决策的实质平等,这契合了环境公众参与制度构建的价值基础和理论预设,在环境法理论中,个体无论差异如何都平等地基于整体性的环境资源而获取环境权益,因此,对于环境公共事务的处置都应享有参与讨论的机会,进而对有关环境公益处理的环境公共政策的出台产生平等影响。

(二)协商民主理论对更新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启示与借鉴

协商民主理论所主张的民主的核心价值与协商形式对于完善我国的环境公众参与制度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协商民主理论批判与反思了传统公共决策模式中忽视公众的知识、智慧及其作用,从而缺乏公众参与的思路,强调公民积极参与到共同体中,强调通过理性对话、平等交流参与到公共事务中,藉以培育公民的责任心,完善公民美德,提升公民的民主品质,从而弥补和克服自由民主的不足,这为公民参与提供了理论基础[13]。在协商民主的众多研究中所倡导与实践的审慎的民意调查、公民听证会、社区议事会、愿景工作坊、互联网公共论坛、民主恳谈会、公民陪审团和村民民主评议会等多种协商民主形式,则可作为完善具体环境公众参与形式的可资借鉴的渠道与路径。具体而言,协商民主对于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启示与助益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1.公共协商过程对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教育功能。

协商民主实施过程必须以公众对于公共事务抱有热情、知悉状况和熟悉背景知识作为前提。因此,协商过程对于公众具有教育功能,可提高公众的道德素养、知识水平和参与实践能力。在环境公众参与中具体借鉴采取公民听证会、民主恳谈会和公民陪审团等协商形式,可以让公众有便捷途径知悉复杂的高科技背景的环境知识、环境问题成因及其解决的内在政策机制需求,从而可以积极参与讨论、发表见解,为环境公众事务的处置和环境公共政策的制定提供建议。

2.公共协商过程促进环境公益共同体的形成。

协商民主理论强调公民在公共事务处理和公共政策制定上的地位平等,强调协商过程应悬置现实中政治权力与经济力量之间的差异而仅受到“最佳论证力量”的影响。此种主张实际上强调公众无论个体差异如何皆平等地获得将其关注的公共问题转化为公共政策议程的机会和能力,通过协商形式的设计实现对权力与资源的二次分配。这为公众参与公共事务提供了平等的平台,使得公民在同一起点上对于社会公益和公共政策产生归属感和集体责任感,能够突破自私狭隘的个体偏好而转向公共利益偏好,由此便能促进公益共同体的形成。

3.公共协商程序促进环境公共政策的公正性。

协商民主理论强调通过公正的协商程序产生公共决策更具有公正性或合法性。在协商程序中,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使得公众对于公共问题的各种意见能否充分表达、广泛讨论,最终形成的决策内容源于参与者的“真诚的同意”,这赋予了公共决策行为的民意性和权威性。环境公共政策的本质是要处理环境资源对于人类的经济功能与生态功能的分配,公众经由公正的协商程序形成环境公共决策,本质上体现了最广泛的社会个体对于环境资源功能选择的共识,具有公正性和合法性。

4.公共协商能够促进环境公共决策的实践理性。

公共协商程序能够调整公众关怀的重点,建设性地促进民主、法制及其实施的合理性[14]。协商民主程序注重公众在获取和熟悉公共问题信息的基础上充分讨论,增进公众的主体性、归属感和集体责任感,内化其承担的责任有利于促进共同体利益的认识。因为决策是经由公众参与共同讨论而达成的共识,是公众集合意愿的体现,则能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对于公共政策的认同感。环境问题在当下社会主要是基于环境资源对于人类产生不同性质的利益而产生的,环境公共事务更多需要处理的是社会不同类型群体对于利益的不同偏好与诉求,不经过协商程序产生的环境政策难免会只符合部分人的利益诉求而遭遇其他人的反对。环境公共政策制定过程引入协商程序,在公开、透明、充分讨论、广泛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环境政策,则具备深厚的群众认同基础,更能被公众接受和认同,减少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抵制心理和现实阻力,增加环境公共政策的实践理性。

四、结 语

在环境法制建设成为时代显学的当下,如何更系统地确认、保障与救济公民环境权益,为公民全方位深入参与国家社会环境管理与保护提供制度通道,是环境法学界对于当前热议的《环境保护法》修订提出的期许与立法建议。但我国当前关于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立法却普遍具有抽象性、宣示性,具体程序性规定匮乏而难以切实施行,既有的制度弊端检讨与完善建议也难免失之理想化而难以见容于既有制度框架,缺乏可行性。务实的态度是从协商民主理论所提供的理论资源与程序设计出发,修正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价值预设,从保障环境民主的基本立场出发,综合借鉴协商民主理论发展与设计的多种程序机制,以实现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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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 篇九

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的实

施意见

各村支两委、乡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务公开工作文件精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进一步推进我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健康发展,现就我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以及民主管理制度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以及民主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

健全和完党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完善村民自治,健全农村基层民主的重大举措;是顺利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村党凤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效途径;是农民群众的迫切愿望。近年来,我乡农村基层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得到了长足发展,党务政务、村务和民主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个别村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中还存在工作整体标准不高,制度不完善、重形式、轻实效,办事不公开,决策不民主等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工作不落实。个别村社干部不愿意搞村务公开;有的是怕麻

烦,不愿公开;有的是不明确政策,不懂公开。二是公开的效果差。个别村务公开重形式、轻实效,甚至搞假公开欺骗群众。这些问题与我乡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了我乡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村支部、村委会和乡级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增强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自觉性和紧迫感,把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解决好“三农”问题,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健全制度促进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规范化

(一)进一步完善公开制度

1、完善公开内容。搞好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关键是把广大群众最关心、最需要了解的事项和热点问题进行公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必须公开,如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使用、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等。要继续把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计划生育方面:超生户管理费收支情况。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帐目,让群众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当前,要把村集体债权、债务、村内“一事一议”筹劳筹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它补贴农民、超生户征收管理费标准、迁入户口管理费标准,及时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

2、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的形式、时间和基本程序。村务公开要适应农村人口流动范围增大和流动频率加快的实际,应坚持实际、实用、实效原则,不拘形式,作到灵活有效。一是公开形式,应本着因事制宜、因人制宜和方便、有效的原则。根据公开内容和对象的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公开形式。乡、各村、乡级单位应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标准较高的固定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栏,同时还可充分利用会议即时向群众公开。二是公开的时间,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公布一次。要推进村务事项从办理结果的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公开延伸。三是公开的基本程序,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系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3、建立完善村务公开监督制度。各村要成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对不履职的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群众对公布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投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给群众一个满意答复,同时,要建立健全

公开档案,以备群众查询。

(二)进一步规范民主决策机制

1、推行村级事务民主决策制度。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权利的内容。

2、明确村级民主决策形式。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建立健全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确保村民代表真正代表民意。

3、规范村级民主决策程序。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原则上要遵循以下决策程序: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民主决策事项的办理。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要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对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强化村务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

1、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农经站每季度将对各村的集体财务进行统一做帐进行监督。

2、推行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制度。乡党委、政府将于每年的年终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座谈会,对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进行民主评议。

(四)进一步完善民主管理制度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要依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村的实际讨论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制度等。建立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工作移交制度,加强村民民主理财制度建设,规范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明确规定村组干部职责、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明确提出对经济管理、社会治安、移风易俗、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用制度规范村组干部和村民行为。

三、建立目标责任制。为确保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全乡成立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名单附后)。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会议精神;掌握全乡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新情况,提出指导意见;分析研究本地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协调有关部门抓好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加强对全乡政务公开、村务公

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向乡党委、政府报告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及有关重在问题,指导推动全乡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各村也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我乡将于4月初6月底对各村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制度进行一次清理、完善。并要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进行半年、年终两次检查。从今年起,乡上将把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纳入全乡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作为考核评比民主法治示范村、“五好”村党组织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村要充分发挥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群众依法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监督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落实,及时听取群众意见,不断完善制度,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推进全乡村级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工作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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