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改五项重点改革工作与2010年工作安排

2024-07-3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改五项重点改革工作与2010年工作安排(精选6篇)

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改五项重点改革工作与2010年工作安排 篇一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9〕8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山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以下简称《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明确方向,统筹规划,循序渐进,量力而行。《工作安排》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抓住关键,突出重点,提出了2009年推进改革的11项重点任务,并明确了牵头部门。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进一步分解工作任务,细化工作安排,切实抓好落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医改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督促各地推进改革。2009年年底前,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要对《工作安排》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山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

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鲁政发〔2009〕90号)精神,为切实推动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现提出2009

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安排。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主要工作目标是:

1.大力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扩面工作。做好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参保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年底前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参保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负责)

3.多渠道筹集资金,将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属地城镇职工医保,实现医保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指导和督促各地解决其他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负责)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省卫生厅负责)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主要工作目标是:

1.全面落实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人均每年80元补助政策。(省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左右。已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地区可于2010年达到该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3.50%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比2008年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4.60%的统筹地区开展城镇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工作,三分之一的统筹地区新农合门诊费用统筹得到巩固完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5.加强指导,稳步推进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6.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大救助力度,资助城乡所有五保户、低保对象参保,有效使用救助资金。(省民政厅负责)

(三)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主要工作目标是:

1.70%以上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地区开展以总额预付为基础的复合式医疗费用结算方式改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开展部分高值医用材料的统一谈判试点,降低成本费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物价局负责)

3.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统一管理。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保监会、编办负责)

4.探索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费用结算的政策措施和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5.合理控制基金结余,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取得进展。主要工作目标是:

(一)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发布后,制定我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省卫生厅、物价局负责)

(二)根据国家公布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和招标情况,制定我省统一采购价格。(省物价局、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三)年底前在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省卫生厅、物价局负责)

(四)健全基本药物监督抽验工作机制,对基本药物目录品种实行全覆盖定期质量抽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一)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主要工作目标是:

1.制定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编制全省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出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各级医院建设与设备配置标准。(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编办负责)

2.支持37所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建设,全面完成463所乡镇卫生院、468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1304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改造任务。(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负责)

3.向农村和城市社区筛选推广20项适宜卫生技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低成本服务。(省卫生厅负责)

4.制定分级诊疗标准,探索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的双向转诊制度。(省卫生厅负责)

(二)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主要工作目标是:

1.制定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并启动实施。(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负责)

2.招募1500名自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临床医学本科毕业生,统一进行3年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3.在岗培训乡镇卫生人员1500人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2000人次、村卫生室服务人员2万人次。(省卫生厅负责)

4.根据每所城市大医院对口帮扶3所左右县级医院、2所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医院对口帮扶辖区内3所以上乡镇卫生院的目标要求,制定具体帮扶方案。(省卫生厅负责)

(三)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主要工作目标是:

1.完善政府办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并与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政策衔接一致。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同步实施)。探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等补助方式。(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2.督促各地落实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的补助政策。(省财政厅、卫生厅负责)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重点抓好涉及面广、影响全民健康水平的公共卫生项目的实施。主要工作目标是:

(一)启动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免疫规划、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09年,完成30%的人群建档工作,0-6岁儿童预防接种覆盖率达到85%以上,0-3岁儿童保健管理率达到80%,孕产妇和老年人保健管理率分别达到80%和5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管理率达到30%以上,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达到60%以上。(省卫生厅负责)

(二)开始对15岁以下的人群补种乙肝疫苗,2009年补种544918人。(省卫生厅负责)

(三)启动35-59岁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完成宫颈癌检查5.6万人,乳腺癌检查1.2万人;对81.3万名农村妇女孕前3个月和孕早期3个月补服叶酸和住院分娩给予补助。(省卫生厅负责)

(四)为2.5万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或减费开展复明手术。(省卫生厅、残联负责)

(五)结合农村沼气“一池三改”项目,支持建设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15.5万座。(省农业厅、卫生厅负责)

(六)完成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4300份。(省卫生厅、农业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负责)

(七)落实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低于15元。(省财政厅负责)

(八)完成中央补助的59个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人口计生委负责)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一)调整公立医院布局和结构,完善管理体制。主要工作目标是:

1.试点地区制定公立医院区域布局和结构调整规划;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医疗服务领域。(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2.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推进人事制度改革。(省卫生厅、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加强公立医院运行管理,建立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管制度。(省卫生厅负责)

(二)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主要工作目标是:

1.研究拟定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使试点公立医院逐步实现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进行补偿。(省卫生厅、物价局、财政厅负责)

2.公立医院改革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进行。2009年省里选择3所以上公立医院进行改革试点,探索公立医院维护公益性与提高效率的具体实现形式。(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六、开展医改综合试点工作

选择2-3个县(市)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重点进行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公立医院运行机制等项改革和区域卫生资源布局调整。(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主题词:卫生 体制 改革 通知

抄 送:省委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总工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9月11日印发

网站导读

 [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山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山东政报] 《山东政报》2009年第17期[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文件] 关于授予张馨等5名同志山东省人民教师荣誉称号的通报[山东政务信息] 山东政务信息2009年第136期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改五项重点改革工作与2010年工作安排 篇二

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0〕6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10年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我省自2009年7月起集中开展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江西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136号)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各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加大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案件查处力度,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食品安全整顿取得阶段性成效。为巩固前一阶段工作成果,全面落实我省食品安全整顿各项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0年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整顿工作主要任务、考核指标及责任单位

(一)加强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

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条件、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查。监督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实行食品添加剂使用报告制度,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食品添加剂。加强食品添加剂经营活动监管,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准入、登记注册,查处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环节监管,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和监测,整治超过标准限量和使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严禁采购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和采购非食用物质行为。规范食品添加剂标签和说明书,查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与《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标准规定不符的行为。开展“地沟油”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监督检查,打击违法提炼“地沟油”的窝点,查处无照回收、加工废弃油脂的行为,严禁餐饮单位使用“地沟油”。

考核指标:杜绝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生产食品行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含餐饮单位)生产、销售、使用食品添加剂合格率达100%,销售食品添加剂进货索证及建立台账率达100%。

责任单位:省质监局负责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的整治,省工商局负责食品添加剂销售环节的整治,省卫生厅负责餐饮环节整治。“地沟油”专项整治由省食安办牵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零距离”服务行动,重点整治违法生产、销售国家禁产、禁售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加大农药生产经营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打击无证照生产“黑窝点”。深入开展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畜禽产品、水产品中农兽药和禁用药物残留监测。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测,打击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行为。加强兽药GMP(良好生产规范)后续监管,积极推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实施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打击制售假劣兽药违法行为。

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强化生鲜乳收购站日常监管,坚决取缔未经许可的非法收购站(点)。深入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打击水产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进一步理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认证管理体制,完善进货查验、进销台账和种养殖生产档案,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粮食收购、储存环节质量安全监测。

考核指标:生产、经营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铵等5种高毒农药违法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全省农药残留例行监测合格率稻米、水果达99%以上、蔬菜达95%、茶叶达96%以上。畜产品中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9%以上。生鲜乳中三聚氰胺监测合格率达到100%。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7%以上。农资打假重大案件执法查处率达到100%。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监测。

(三)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顿。

严格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提高食品生产许可准入门槛。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查验、出厂检验和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制度。全面开展特别监督和常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经营执照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大力整顿生产加工白酒、乳制品、婴幼儿食品、饮料等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的食品企业,建立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加强监管的长效机制。

考核指标:对生产加工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监管档案建档率达100%,投诉举报处理率达100%,生产加工单位食品原料采购台账建立率达100%,不发生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责任单位:省质监局。

(四)加强食品进出口环节整顿。

严格办理进出口食品海关相关手续,打击食品、食用农产品特别是疫区产品非法进出口行为。对已经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养殖场进行全面清查,大力推进出口食品安全示范区建设,探索“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分类管理”制度。加强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重点加强对出口食品中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检验检疫监管,开展出口食品农产品和食品添加剂残留监控,严厉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完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企业不良记录制度,将逃避检验检疫的企业一律列为不良记录企业。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完善风险预警和控制措施。建立和完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长效机制。

考核指标:各进出口食品企业均需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相关制度,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备案基地清查覆盖率达100%,实施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率达100%,对投诉举报查处率达100%。不发生食品进出口环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责任单位: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五)加强食品流通环节整顿。

严格食品流通许可制度,完善食品市场主体准入机制,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和退市制度,建立销售者主动退市和工商部门责令退市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集中开展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季节性、节日性食品的专项执法检查,开展打击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执法检查、奶制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和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义务的专项执法检查,着力解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切实规范食品市场秩序。监督食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加强自律。完善食品市场监管和巡查制度,突出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重点品种,加大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和食品市场日常巡查力度,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考核指标:对食品经营者经营资质监督检查率达100%,调解处理投诉举报和消费者申诉率达100%,食品经营单位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建立率达100%以上。不发生食品流通环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六)加强餐饮消费环节整顿。

严格餐饮服务许可制度,清理、修订餐饮消费环节相关食品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规范餐饮服务许可行为,提高餐饮服务准入门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不断提高餐饮单位卫生条件和餐饮单位使用的食品原料的安全性,提高餐饮单位持证经营率。制定并实施餐饮消费环节重点监督检查及抽检工作计划,以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为重点,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餐饮消费环节专项整治和节假日期间食品安全保障专项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对其采购的重点品种开展专项抽查,查处采购和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建立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工作机制。

考核指标:对餐饮服务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餐饮单位建立原料采购索证索票或台账制度率达100%,投诉举报查处率达100%。设区市和县(市、区)城区范围餐饮单位持证经营率达90%以上。不发生餐饮服务环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责任单位:省卫生厅。

(七)加强畜禽屠宰整顿。

严把市场准入关,清理整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场建设,加强农村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加大对私屠滥宰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查处违法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猪(牛、羊)、出厂未经品质检验或经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猪(牛、羊)肉产品等行为。强化活禽和生猪(牛、羊)产地和屠宰检疫,查处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的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肉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推进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打击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肉和注水肉等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进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加大生猪屠宰长效监管机制建设,完善屠宰监管和肉食品质量信息可追溯系统,完善大型屠宰和肉品流通企业的冷链建设,进一步健全相关应急处置机制。

考核指标:县以上生猪定点屠宰率达98%以上,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率达80%以上。不发生畜禽屠宰供应环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八)加强保健食品整顿。

依法对获批注册但未标明有效期的保健食品进行全面清理换证。开展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查处制售假劣保健食品行为。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重点打击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保健食品和生产经营标签标识不规范的保健食品行

为。查处通过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整治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和保健食品夸大宣传功能的行为。

考核指标: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符合GMP(良好生产规范)标准达100%,投诉举报处理率达100%。不发生涉及保健食品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九)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及政策法规。

清理废止与《食品安全法》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现行食品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进行清理,完善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动员社会、企业和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实施工作。制定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管理办法,江西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结合《食品安全法》,修订各部门食品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规范并公示食品生产许可、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规程。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

制定我省2010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大力开展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食源性疾病监测,食源性致病菌常规监测、过程监测和耐药菌专项监测,重点对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以及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以往在国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消费者关注等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监测,特别是加大对乳品等高风险食品检验检测频次,定期公布检验检测结果。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建立我省食品安全有害因素和食源性疾病数据库,确定承担我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在全省建立11个食品监测网县级监测点,建立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收集、汇总、分析统一平台,开展全省食品安全统一抽验,对较高风险食品及时发出预警信息。

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十一)推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制定全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和诚信体系评价标准,在全省重点食品企业中开展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积极发挥各类食品行业协会作用,督促行业协会开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培养具备良好职业道德、较高业务水平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食品安全岗位专职人员,引导企业规范生产、守法经营,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和职能部门监管档案,探索建立各环节的电子监管网络,鼓励支持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在食品行业全面推广。在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建立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质量信用建设和信用分类监管。

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加强治理整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的责任,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的重点内容,统筹安排监管力量,加大经费投入,保证整顿任务落实。

(二)严格工作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确保职能调整期间不出现监管真空。要抓紧制定2010年整顿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分解整顿工作任务,明确各环节、各阶段的整顿目标和完成时限,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要将集中整顿与日常工作相结合,及时总结整顿工作中的典型做法和经验,形成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在分段监管和行业监管的基础上,加强对本系统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监督指导,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各环节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对监管相对人宣传告知食品安全整顿有关内容和要求覆盖率达到100%。省食安办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切实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和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重视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注意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和案件线索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培训与演练,做好相应的人员、物资、技术储备,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规范和完善涉及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鉴定程序,加大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严肃查处监管部门失职、渎职行为。严格实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通报制度,对行政机关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积极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考核。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工作开展进度,有针对性的对下级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食品安全协调部门要组织对同级成员部门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考评,对下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的工作督查和考评。省食安办要根据有关要求制定全省食品安全整顿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全省督查、考评工作,并对考评结果进行通报。

(五)大力开展舆论宣传报道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我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部署和各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积极宣传、报道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展、成效和典型事例,增加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认识和满意度。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改五项重点改革工作与2010年工作安排 篇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国办发〔201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4月25日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

2017年是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和实施“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重要一年,是形成较为系统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框架、完成医改阶段性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深化医改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为引领,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着力推进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监管5项制度建设,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制度创新和重点突破,抓好已出台改革举措的落地实施,为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奠定坚实基础,切实把改革成果转化为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和获得感,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2017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重点推进和落实以下工作任务。

一、研究制定的文件

1.制定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4月底前完成)

2.制定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6月底前完成)

3.制定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6月底前完成)

4.制定完善公立医院党建工作的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6月底前完成)

5.制定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国资委负责,2017年6月底前完成)

6.制定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2017年6月底前完成)

7.制定医教协同推进医学人才培养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共同牵头负责,2017年6月底前完成)

8.制定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9月底前完成)

9.制定建立卫生人员荣誉制度的政策性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牵头负责,2017年9月底前完成)

10.制定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点的指导性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10月底前完成)

11.制定在部分城市三级甲等公立医院开展编制管理改革实行人员总量管理试点的意见。(中央编办负责,2017年10月底前完成)

12.制定改革完善仿制药管理政策的指导性文件。(国务院医改办负责,2017年10月底前完成)

13.制定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14.制定药品购销信用管理制度。(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以上任务只列牵头部门,不列参与部门。

二、推动落实的重点工作

15.总结推广地方成功经验,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分级诊疗试点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扩大到85%以上的地市。(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16.落实国务院医改办等单位《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大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健全收付费、考核、激励机制以及医保等政策。从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人群以及慢性疾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入手,以需求为导向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2017年,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把所有贫困人口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17.全面启动多种形式的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三级公立医院要全部参与并发挥引领作用,建立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上下贯通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增强基层服务能力,方便群众就近就医。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疗联合体等分工协作模式实行医保总额付费等多种方式,推动医疗联合体成为服务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利益共同体、管理共同体。开展诊疗—康复—长期护理连续服务模式试点。2017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要明确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的工作方案。综合医改试点省份每个地市以及分级诊疗试点城市至少建成1个有明显成效的医疗联合体。(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财政部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18.组织开展三级医院日间手术试点,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医保支付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落实引导推动公立医院参与分级诊疗的各项政策。(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19.加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能力建设和学科建设,加强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相关专业科室以及紧缺专业临床专科建设。推动贫困县县医院远程医疗全覆盖。(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20.全面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21.督促所有省、市、县分别完善并落实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有关规划,明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合理控制公立综合性医院的数量和规模。(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22.扩大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范围,每个省份至少有1个国家级示范县。启动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负责)

23.明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属(管)医院参加属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政策措施,并开展综合绩效考核工作。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至少选择1个地市开展绩效考核试点,加大探索力度。(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中央编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4.推进军队医院、武警医院参与驻地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分级诊疗体系。(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

25.2017年9月底前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所有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协调推进管理体制、医疗价格、人事薪酬、药品流通、医保支付方式等改革。逐步提高医疗服务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例。2017年,前四批200个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

26.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全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区域协调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27.全面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的投入政策,推动建立公立医院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补偿的新机制。逐步偿还和化解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长期债务。(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28.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要选择部分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试点,初步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管理体制和治理机制。开展制定公立医院章程试点。(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负责)

29.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着手制订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相关指导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30.各省(区、市)设定年度医疗费用增长控制目标,2017年,全国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平均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下。定期公布各省(区、市)主要监测指标排序情况。(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31.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实行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政策。理顺管理体制,可开展设立医保基金管理中心试点,承担基金支付和管理,药品采购和费用结算,医保支付标准谈判,定点机构的协议管理和结算等职能。完善大病保险制度,采取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合理确定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等措施,提高大病保险对困难群众支付的精准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保监会分别负责,财政部参与)

32.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由每人每年420元提高到45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扩大用药保障范围。(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33.全面推进建立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型医保支付方式。国家选择部分地区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试点,鼓励其他地方积极探索。指导各地完善按病种、按人头、按床日等多种付费方式。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要选择1—2个地市全面实施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覆盖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和所有医疗服务,大幅减少按项目付费的比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共同负责)

34.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2017年年底前所有城市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财政部负责)35.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探索制订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标准。在全国推进医保信息联网,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36.制订200个左右临床路径,总数达1200个左右,制订100个左右中医临床路径。(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37.推动落实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增强保障合力。(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保监会、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负责)

38.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负责)

39.总结经验,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支持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医保经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保监会负责)

40.深入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努力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保监会、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

41.推进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为困难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负责)

42.推动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保监会负责)

43.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各省(区、市)2017年6月底前出台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制订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别负责)

44.加快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

45.进一步扩大短缺药品定点生产范围,支持建设小品种药品集中生产基地。建立健全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46.利用好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坚持集中带量采购原则,推进实施公立医院药品分类采购,培育集中采购主体,鼓励跨区域联合采购和专科医院开展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等联合采购。研究编制高值医用耗材采购统一编码,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要选择若干地市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点,鼓励其他省份开展试点。(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47.落实国务院医改办等单位《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2017年年底前,综合医改试点省份和前四批200个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全面执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地区实行“两票制”。(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财政部负责)

48.推动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49.增加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品种的数量,做好价格谈判与医保等政策的衔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50.试行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鼓励连锁药店发展,探索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

51.开展基本药物目录评估,制定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激励政策。(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52.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建立医院总药师制度试点。(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53.推进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应用,2017年年底前覆盖大多数统筹地区,将医保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向医务人员延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54.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负责)

55.启动社会办中医试点,完善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56.督促各地细化措施,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对医疗卫生机构单独制定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逐步提高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等医疗服务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例。保护和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57.培养全科医生2.5万名以上。继续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为中西部地区招收培养5000名左右本科免费医学生。继续组织实施全科医生特岗计划。新增7万名左右医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推进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加快健康产业发展相关人才培养。(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58.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50元。加强疾病预防体系和慢性病防控体系建设。做好健康促进。(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59.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岗位比例。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职称评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60.落实处方点评等制度。指导地方对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列出具体清单,实施重点监控。(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61.逐步完善省、市、县人口健康信息平台,2017年实现国家和省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抓好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与产业园建设国家试点工作。加快推进病案书写规范、疾病分类编码、手术操作编码、医学名词术语等相关规范和标准的统一。(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62.以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为依托,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的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推进“精准对接”健康医疗科技帮扶机制建设。开展深化医改支撑性重大课题研究。(科技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

63.指导京津冀地区协同开展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证照试点工作,2017年在全国所有省份开展试点。(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64.继续推动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工作,推进社区居家层面医养结合。启动中医药健康养老工作。推动健康和相关行业融合发展,推进健康医疗旅游示范基地建设。(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局、财政部负责)

65.继续开展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66.推动各地由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一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医改领导小组组长,充分发挥医改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国务院医改办负责)

67.建立将医改纳入对地方政府的考核要求等约束机制。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责任,把责任压实、要求提实、考核抓实,建立医改任务台账,加强改革监测和定期通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68.积极总结推广各地医改成功经验。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为全局改革积累经验。适时增加综合医改试点省份数量。(国务院医改办负责)

69.加强医改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医改正面宣传,做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加大医改培训力度,对政府相关部门、医改办及公立医院管理人员等进行全员培训。(国务院医改办、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负责)

70.加强医改督查评估。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医改办等单位《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综合医改试点省份改革情况进行评估,组织开展分级诊疗中期评估、城市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考核工作。(国务院医改办负责)

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改五项重点改革工作与2010年工作安排 篇四

一、医改五项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近年来,我旗按照自治区、市要求,以破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为出发点,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采取一系列综合措施,全面推进五项改革重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1、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基本实现全民医保 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各级优惠政策,新农合参合率逐年提高,2009年参合109738人,参合率60%,常住人口96628人,参合率113.5%,比2008年增加4090人。2010年参合121535人,参合率65.95%;常住人口92351人,占常住人口的参合率131.6%。2011年全旗参合农牧民130586人,参合率户籍人口74.62%、常住人口138.7%,比2010年提高了4.92个百分点。

2、全面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保障能力 从2011年开始,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了200元,我旗及时向农牧民宣传这一惠农政策,并按照全市安排率先实行了门诊统筹,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门诊报销比例为50%,封顶每人不超40元。新农合大病补偿最高支付限额达到了3.5万元,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8.3倍,特殊重大疾病补偿最高支付限额达到了6万元。对低保户、五保户经医

保报销后仍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开展了门诊救助,取消了住院救助病种的限制。

3、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方便群众就医结算(1)大力推广就医“一证通”、报销“一卡通”。患者在自治区、市、旗、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看病,患者可凭合作医疗证,报销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

(2)为方便群众报销,我旗合管办从今年开展上门服务,每月每乡定时定点两天下乡报销。对低保户、五保户、计生户的报销比例提高10%。

(3)2011年全旗共报免医药费用2055.65万元。

(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稳步实施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现基层全覆盖(1)从2011年8月1日起,全旗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全部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2)苏木乡镇卫生院全部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按照全区统一规定的招标、配送及价格进行采购、销售,从2010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卫生院每月底将采购药品的合同、收据复印件以及当月药品销售明细报财政局,财政局审核后按照药品20%的利润补助药品差价。

2、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重塑基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1)各实施医疗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自治区增补药物目录药品,实行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一般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采购工作。

(2)成立旗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管理中心,负责药品集中

招标采购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购完成后,经旗药品集中采购管理中心,按医疗机构采购计划分送 旗医院、各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各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一般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药品配送、调拨工作。

(4)从2010年3月1日起,我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始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了基本药物(含自治区增补药物),覆盖率达100%。同时,中心卫生院从2010年3月1日起已经实行药品零差价销售,旗医院今年8月1日实行药品零差价销售。

(5)组建了基层药物配送财务集中核算中心(设在卫生局计审股)。与局属各单位签订了基本药物配送合同。由旗财政设立药品采购周转金专户,然后集中支付给配送企业。

通过认真开展基本药物临床使用培训工作,大力推行国家基本药物。2011年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率为100%。随着医改工作的深入推进和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全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呈现出门诊量、住院量、业务收入上升,药品价格、次均门诊费用、次均住院费用下降的“三升三降”。

3、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1)建立补偿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一是苏木乡镇卫生院国家正式职工工资财政全额拨付,集体人员工资在原有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4000元,2013年达到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待遇;二是为每所苏木乡镇中心卫生院每年核定公务经费10万元,2012年卫生院遵循“定额核算、收支平衡、超额补助”的原则,将后每所中心卫生院将达到20万元左右。2011年为6所中心卫生院配备小型救护车各一辆。三是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旗财政给予卫生院补贴20%的药品利润。并将苏木乡镇卫生院公务经费、药品差价补助等按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其正常运转,财政列入预算公务经费96万元,药品补差35万元(按季度药品实际销售20%的利润补齐),人员工资新增33万元,共计164万元。

(2)强化人事制度改革,实行以岗定人、定责。按照旗编办核定的人员编制,科学合理设置岗位,继续推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全员聘用制。

(3)实施分配制度改革,实行绩效工资。卫生局针对苏木乡镇卫生院所设岗位,依据在岗人员完成工作量及工作质量实施绩效“双百分”(工作量100分、工作质量100分)考核,量化、细化到人,按月考核,计分到人。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责、以责定分、以分计酬、兼顾公平”的原则。卫生院在岗人员财政工资的60%作为基本工资按月发放,其余40%工资和全院业务收入利润的50%作为岗位绩效工资,根据考核得分进行兑现。

(4)落实乡镇卫生院“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苏木乡镇卫生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卫生院的所有的业务收入按月上缴旗财政,旗财政每季度根据卫生局业务考核全部返回卫生院,返回利润的50%用于卫生院在岗人员绩效工资,其余50%作为卫生院积累资金,用于购买和维修医疗设备、流动资金等,确保卫生院固定资产增值。

(5)建立有效的分工协作机制。建立旗医院和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分工协作机制。实行分级医疗、双向转诊。通过对口帮扶、技术支持、人员培训、管理指导等多种方式,促进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技术服务和管理能力的提高,使二者紧密配合、相互促进。

(6)实施旗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一是落实政府补偿机制。一村建设一所政府支持的标准化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配置以国家和自治区投入为主,不足部分由市旗、补助。二是规范村卫生室工作职责。三是政府对嘎查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给予补助,平均每室每年资金8000元(117×8000=93.6万元),除中央、自治区、市三级财政补助以为,不足部分由旗财政承担。四是嘎查村卫生室落实基本药物制度,全部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药品差价由旗政府按20%予以补助(117×5700=66.69万元)。实行“五统一、两独立”管理。

(7)落实苏木乡镇卫生院人员及编制。全旗共有中心卫生院6所,一般卫生院11所。编制90名(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占编15名),2011年增加到182名。目前我旗正在落实市编办下达的乡镇卫生院人员招聘工作。

(8)落实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收费标准。我旗从8月1日起根据自治区发改委、人事厅、卫生厅《关于核定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一般治疗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要求,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统一收费10元,并在各医疗机构收费公示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1、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升基层服务能力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区统一的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绩效考核等为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并与新农合信息系统有效衔接,提高基层规范化服务水平。

2、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大力培养适宜人才

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大力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员,2011年引进专业技术人员42名,充实医疗卫生人员队伍。认真落实在岗农村卫技人员学历教育制度,积极选送无学历在岗农村卫生人员参加自治区级学历教育,从2011年逐年派3-8名无学历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完成国家下达的为苏木乡镇卫生院招收定向免费医学生6名(其中:2010年3名,2011年5名)。

3、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1)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和巡回医疗。由于交通不便,留在村里的大多是老弱病残,一是就医能力差,二是就医意识差,三是经济能力差,所以卫生局要求各医疗单位利用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和65岁老年人免费体检契机积极开展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和巡回医疗。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探索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为辖区居民提供方便、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蒙医药、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2)实施新农合、计卫联手和基本卫生服务均等化后,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年平均门诊量从2007年前的76488人次增加到2010年的151528人次,2011

年188972人次,比去年同期增长5.6个百分点,占医疗机构门诊总量的85.8%。

(3)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推行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积极开展运用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培训工作,共培训旗、乡、村三级临床医生522人次,规范了基层用药和医疗行为,控制基层门诊输液和抗生素、激素使用。

(四)城乡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项目工作全面推进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情况。截至2011年底,全旗6所中心卫生院,3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开展11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率为100%,完成率达100%。

——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情况。截止2011年底共建居民档案95000份,其中建立城镇居民健康档案41800份,建档率72%,建立电子档案29420份,建档率50.5%;建立农牧民居民健康档案53200份,建档率43.7%,建立电子档案37794份,建档率31%;(到2012年2月底建立城镇居民健康档案42500份,建档率73 %,建立电子档案35464份,建档率 60.9 %;建立农牧民居民健康档案 65500 份,建档率 53.8%,建立电子档案 61664份,建档率50.6%)。

——基础免疫工作开展情况。适龄儿童预防接种,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减毒活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以乡镇为单位2011年均达到95%以上;0-6岁儿童预防接种覆盖率98.2%。

——儿童系统管理工作情况。0-6岁儿童6577人,保健覆盖率达87.9%。

——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情况。孕产妇1085人,活产1091人,系统管理率达90.74%;产后访视访视率92.94%;早孕建册率95.67%;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率99.45%,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100%。为858名农村孕产妇发放住院分娩补助378090元,救助率79.1%。

——慢性病人群健康管理工作情况。糖尿病患者1100人管理率达到100%(规范管理583人,率53%)。高血压8467人管理率100%(规范管理4741人 率56%)。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工作情况。对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人员进行了培训。重型精神病患者3人,由外地网报,属外流人员,地址不详。

——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情况。2011年,我旗按现住址共报告传染病17种报告传染病1163例,其中布病579例,乙肝241例,肺结核191例,手足口病24例,水痘24例,梅毒20例,丙肝12例,其它感染性腹泻10例,结核性胸膜炎10例,流行性腮腺炎6例,痢疾6例,甲肝5例,猩红热3例,尖锐湿疣2例,肝炎(未分型)1例,HIV感染者1例,狂犬病1例。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规范。2011年,共报告法定传染病17种1163例,发病率528.6/10万。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及处理率100%,及时率95%。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全面加强卫生监督协管执法,组织开展了 “瘦肉精”、“食品添加剂”、“地沟油”等专项整治活动,保证了全旗城乡食品卫生安全。在全旗住宿业中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量化率达60%以上。全面强化了城乡生活饮用水、放射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和临床采供血监督工作,全面完成了全旗职业卫生基础情况调查工作。在基层医疗机构成立卫生监督分所,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情况。免费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20234人;发现各科疾病8921例,发病率44.35%;为切实将此项惠民工程做好、做实,我们结合老年人身体状况的特点在整个体检过程中做到热情、细心、周到。一是各体检医疗机构制定了工作流程,并悬挂在明显处,方便老年人预览,并设立专门的候诊室,配备急救药品。二是各体检单位设立专门导诊人员引领帮助年老体弱者完成体检全过程。三是对交通不便地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各体检单位合理安排时间,组织医护人员,采取主动上门服务和专车接送相结合的方式(定村定时安排专车接送),方便老年人体检。四是我们还针对体检前不能饮食这一特点,各体检单位还为前来的老人提供牛奶和面包等食品。

——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按照卫生部《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以及常见传染病、慢性病预防等知识,编印健康手册8.5万份,下发到居民手中。重点以提高广大农牧民对健康知识的知晓率。我们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一是 9

利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现场宣传方式进行宣传;二是发放宣传单;三是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共发放各种宣传资料6万份,制作电视广告30条,每天分时段播出;举办健康知识讲座旗级24次,乡级72次;开展健康知识咨询活动旗级27次,乡级54次。编制手机短信12条,每周更新一次。

2、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情况。——对15岁以下443名儿童补种乙肝疫苗。

——为466名已婚待孕妇女发放叶酸,另外已将710瓶叶酸发放到各苏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服务中心,做好出生缺陷防治工作。

——完成2011年700座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任务。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加强能力建设。推进旗级医院标准化建设,改善旗级医院的业务用房和装备条件。投资7300万元新建旗医院、蒙医院综合大楼。投资2700万元购进医疗设备。完善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制度,多形式、多渠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2011年为旗级医疗机构招聘专业技术人员42名,提高了旗级医院的人员素质和能力水平。

2、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和机制

一是对公立医院的国有资产、财务收支、成本核算及预算加强监管,实行收支预算审批制,医院收支预算由院务会研究审批,收支结余实行先批后用。

二是落实基本药物制度,开展全旗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现全旗药品采购目录、采购规范、采购和销售价 10

格、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四统一”。实行零差率销售。三是积极探索临床路径管理,实行单病种最高限价。初步确定对阑尾炎、胆石症、住院分娩等5个病种进行临床路径管理。(例:单纯阑尾炎过去每例2500元,实行临床路径后降到2000元。住院平产过去每例1500元-1700元,实行临床路径后降到1000元-1100元。)

3、加强财务监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医院的所有业务收入按月上缴旗财政,旗财政按月及时足额返回卫生局,卫生局每季度根据业务考核结果返回医院,返回利润的60%用于医院在岗人员绩效工资,其余40%作为医院积累资金,用于购买和维修医疗设备、流动资金等,确保卫生院固定资产增值。

4、深化公立医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1)实行岗位分类管理。编制部门要以各公立医院核定的编制床位为基数,按标准合理确定各医院编制人数。人劳部门要按规定设置各公立医院的工作岗位,由身份管理改为岗位管理,对缺编人员制定计划,逐年补充。严格核定公立医院各岗位的专业人数及技术层次(技术职称)人数,做到人员的执业资格与岗位需要相符,不得随意超员进人、用人。

(2)推行岗位工资制和绩效工资制。实行院科两级管理,制定具体的岗位工资,一岗一薪,岗变薪变,注重向临床一线、高风险岗位、技术骨干倾斜。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工作量、医疗服务质量与绩效工资直接挂钩,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吸引和留住高层次人才,充分调动各级各类人员的积极性。正式在岗人员档案工资的前三项作为基本工资按照考

勤结果发放,其余部分纳入工作岗位和绩效考核。各医院要依据旗政府制定的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方案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绩效考核办法,经职代会通过后执行。

5、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通过近三年旗医院、蒙医院药品收支核算,以药品收入不超过医院总收入的50%的标准,年初将药品收入的20%补助列入财政预算,卫生局根据考核结果拨付补助资金,严格杜绝开大处方,以药养医等行为的发生。

6、加强公立医院内部服务与质量管理

建立了医疗机构分级分工管理制度和综合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全面推行了医院信息公开,落实了降价惠民措施,全旗各级医疗机构的部分功能检查、化验费用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分别降价10%-20%,降价项目达到总数的20%-30%,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7、坚持蒙医特色的办院方向,突出蒙医蒙药的主导地位

积极突出蒙医药的特色优势,以建设蒙医专科名院、培植名科、培养名医为目标,努力提高蒙医的竞争和生存能力。蒙医药浴治疗、蒙医正骨2012年可开展业务。

二、基层综合改革“回头看”活动情况

2012年我旗按照上级要求,我局利用一个半月的时间筹组专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开展“回头看”活动,全面检查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用人机制、分配机制,药品采购机制和多渠道补偿机制的改革、措施、任务和工作目标落实情况。

总体看与改革前相比,我旗基层综合改革工作比较扎实,政策和制度操作性强,并在实施中不断加以完善,措施

到位,成效显著。乡镇卫生院业务收入逐年增加,2009年业务收入227.8万元,2010年业务收入达到了240万元,2011年业务收入250万元呈逐年上升趋势。特别是贲红中心卫生院在改革前有职工5名除院长和他的妻子“上班”,其他人员都各自在外谋生,一个中心卫生院年收入不足万元。现在的贲红中心卫生院已是年业务收入近20万元,有职工20名,其中中专以上学历17名,有执业医师4名,助理执业医师5名,执业护士3名,其他8名。它辖区内的卫生室年收入突破10万元的就有2个。我旗基层卫生工作明显改善,农牧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进一步缓解,卫生院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医务人员的正常收入增加25%,住院病人和门诊量分别增长了50%和92%,病床使用率最高达109%以上,均创历年同期新高。老百姓对卫生院产生了信任,常见病基本不出乡,再加上合作医疗报销,现在老百姓是有病敢去看,也看得起。如:贲红镇白石崖村李田有患肺心病十余年,年收入不足4000元,以前每年因病花费5000-6000元,生活极其贫困,日常只能靠孩子们接济。现通过合作医疗报销大大减轻医药费负担2011年11月因病在贲红中心卫生院住院7天,共花费695元,合作医疗报销422元,报销比例为60.72%。玉印山村邓启患陈旧性脑梗4年,2011年在贲红中心卫生院住院10天,共花费1625元,合作医疗报销1058元,报销比例为65.1%。同时,在开展活动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一)工作进展不平衡。个别地方因基础薄弱,发展相对滞后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二)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结构不合理,不稳定。具有相应学历、特色专长的医生和专业骨干不足,队伍老化、学历偏低、职称结构不合理;基层卫生人才引进、培训、培养长效机制尚未建立;村医的待遇和养老等问题解决难度大,其退休及保障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

(三)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带来的新问题。群众用药习惯与采购配送率较低,影响到了基层医疗服务的开展;加强合理应用抗生素的监管。

(四)单病种限价和临床路径实施困难。

(五)补偿机制不尽完善,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发展的跟进措施急需加强。医改持续投入大,旗级政府的财政压力越来越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上级补偿机制的长效性仍然缺乏足够的信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收入偏低,又不得增加新的债务;卫生院、村卫生室医疗设备配置不全,业务用房不足,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持续发展措施急需跟进。

(六)公共卫生服务管理体系不健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力量较为薄弱,影响到重点疾病防控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项目的顺利实施。

(七)建议进一步加强医改部门职能。基层医改涉及多个部门,牵扯多方利益。2012年医改进入深水区,所触及的 14

深层次矛盾越来越多,难度越来越大,对医改部门工作协调能力要求越来越高,医改管理部门职能需进一步加强。

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改五项重点改革工作与2010年工作安排 篇五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1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4月29日

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2013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得到控制,全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趋稳向好。但制约我国食品安全的深层次矛盾依然存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仍时有发生。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今年《政府工作报告》精神及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部署要求,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就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深入开展治理整顿,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一)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严格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规范兽用抗菌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促进农药、化肥科学减量使用。严厉打击使用禁用农兽药、非法添加“瘦肉精”和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土地和水污染治理力度,重点治理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农业种养殖用水污染、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等环境污染问题,努力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链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点把好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关口。

(二)深入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专项整治。规范生鲜乳收购与奶站经营管理,严格生鲜乳检验检测和运输监管,督促企业加强自建自控奶源建设与管理,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国家监督抽检,及时公布抽检结果。严禁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严禁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乳粉和使用牛、羊乳(粉)以外的原料乳(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加强对企业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生产过程记录、产品检验情况的检查。加强乳制品流通监管,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进一步规范网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为。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和抽检,公布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进口商及产品名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无证生产经营、假冒知名品牌以及走私乳粉和乳清粉等违法行为,及时公布违法违规单位“黑名单”。

(三)开展畜禽屠宰和肉制品专项整治。落实病死畜禽收集处理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依法严惩收购加工病死畜禽、出售未经肉品检验或经肉品检验不合格的肉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生猪屠宰定点企业、牛羊屠宰企业的规范管理,加强对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严禁毛皮动物胴体及其他未经检验检疫动物肉品流入市场。加大对活禽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活禽经营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病死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开展食用油安全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加工餐厨废弃油脂,利用动物内脏、化工原料提炼、制售动物油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植物油冒充合格食用油等违法违规行为。深入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从源头斩断“地沟油”非法利益链,形成疏堵结合的良性运行机制。加强对进口食用油品的检验,对进口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开展境外检查,防止不符合安全标准和质量标识标准油品流入国内市场。

(五)开展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大对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小作坊聚集村等重点区域的食品安全整治力度,重点治理小卖部、小超市、流动摊贩、批发市场销售假冒伪劣、“三无”食品等违法行为。着力提升农村食品安全消费意识。规范农村红白喜事集体用餐申报,加强对农村餐饮服务单位人员健康、场地环境、清洗消毒的管理,确保集体用餐安全。

(六)开展儿童食品、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格规范儿童食品经营许可准入条件、经营者责任义务,督促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严厉查处校园周边销售低价劣质食品行为。制定中小学生营养餐管理规范,严格学生营养餐配送单位资质筛选和招投标,依法严厉查处加工销售不合格食品行为。严格对学校食堂人员卫生、原材料、加工流程的规范管理,防止食源性细菌污染,严防学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七)开展超过保质期食品、回收食品专项整治。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及时自查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并采取停止经营等措施,主动将该食品清退出市场;对退市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设立专门区域保存并加贴醒目标签,防止与正常食品混淆或再行销售。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和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行为,禁止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禁止采取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规范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处置,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防止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回流餐桌。

(八)开展“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问题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环节非法添加、使用非食品原料、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黑窝点”、“黑作坊”和“黑工厂”。完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加快名单范围内物质检测方法的研究和认定,加大对名单范围内物质的监测抽检力度。继续加大对食品广告虚假宣传的查处力度,严厉整治生产销售粗制滥造、冒用品牌、虚假标识等假冒伪劣问题。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保健食品打“四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阶段性成果,坚决防止问题反弹。

(九)开展网络食品交易和进出口食品专项整治。严厉查处通过互联网销售“三无”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未经检验检疫进口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者及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责任和义务,探索建立网络食品交易监管制度。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加强各口岸单位资源共享、情报互通,形成口岸监管合力。以粮食、食糖、食用油、肉类等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走私和逃避监管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夯实监管工作基础

(一)全面深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完善从中央到地方直至基层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健全乡镇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加强村级协管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职责,强化市县两级监管职责,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加快推进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到位。充分发挥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作用,强化综合协调能力建设,完善协作配合机制。加快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机制。

(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和规范化建设。强化基层监管技术支撑,推进食品生产经营者电子化管理和数据库建设,提高监管水平。提升基层执法队伍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培养懂技术、通法律、善调查的基层执法干部队伍。加强基层执法规范化建设,健全基层监管责任制,明确基层监管机构岗位职责,规范工作流程。

(三)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继续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及其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全国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网络,强化监测结果统一汇总分析。组织实施国家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收购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的监测与抽查,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过程和制成品的全面监测。修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相关管理规定,规范监测、评估工作管理,强化监测、评估结果应用。科学规范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预警工作,健全工作体系和机制,加强专业化人员队伍建设。研究制定国家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规划,实施风险评估项目,做好食品安全隐患的应急风险评估工作。加强总膳食研究、食物消费量调查等基础数据库建设。继续做好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工作。

(四)加快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加强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快检、溯源技术和预警系统的研发和推广应用,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水平。实施食品安全检(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加快县乡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加强基层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提高一线监管执法队伍技术水平。推进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共享检验检测结果,减少重复检验检测。创造有利于第三方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发展的环境,鼓励向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购买服务。

(五)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化。落实《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工程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能。鼓励各地加大资金支持,开展试点建设,推动数据共享。加快食品安全监管统计基础数据库建设,提高统计工作信息化水平。推进食品安全信息惠民行动计划,利用物联网、溯源、防伪、条码等技术,实施信息惠民工程。

(六)建立健全“餐桌污染治理体系”。开展联合调研,总结推广地方经验,探索建立健全符合国情、科学完善的“餐桌污染治理体系”,建设食品放心工程。

三、完善法规标准,加强制度建设

(一)制修订一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推动抓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食源性疾病管理办法、进出口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规章制度。加快《农药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规的修订工作。推动地方抓紧研究制定出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根据新的监管体制要求,对原有部门规章进行清理整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重点针对芽菜、活禽、保健食品、餐厨废弃物等监管的空白和盲点,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和工作要求,抓紧研究完善监管制度。

(二)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加快建立“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追溯体系,研究起草重要食用农产品追溯管理办法,稳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肉菜流通追溯、酒类流通追溯、乳制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完善食品质量标识制度,规范“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清真食品”等食品、农产品认证活动和认证标识使用,规范转基因食品标识的使用,提高消费者对质量标识与认证的甄别能力。

(三)清理整合一批食品安全国家和地方标准。加快食品安全标准清理整合工作,制定公布新的食用植物油、蜂蜜、粮食、饮用水、调味品等重点食品国家标准,对食品污染物、食品添加剂使用等重点标准开展跟踪评价。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规范标准制定流程,做好标准宣传培训、信息公开和咨询答复。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研究、起草单位和专业队伍建设,提高食品安全标准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社会共治

(一)探索建立企业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机制。在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生产企业试点“食品质量安全授权”制度,通过企业授权质量安全负责人,对原料入厂把关、生产过程控制和出厂产品检验质量安全负责。鼓励企业通过提升自有检验能力或委托检验等方式加强对产品质量的控制。鼓励企业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良好生产规范(GMP),建立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以及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员工健康管理、培训教育管理、食品生产经营操作规范等制度。探索建立“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企业首负责任制和食品质量安全惩罚性赔偿机制。

(二)推动重点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和食品品牌建设。大力扶持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规模养殖、水产健康养殖等创建活动。推动肉、菜、蛋、奶、粮等大宗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引导小作坊、小企业、小餐饮等生产经营活动向食品加工产业园区集聚。加快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良好生产规范实施,严格行业准入和许可制度,采取多种方式推进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兼并重组,积极鼓励一批基础好、管理优、潜力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做优做强。加强食品品牌建设,保护和传承食品行业老字号,发挥其质量管理示范带动作用,用品牌保证人民群众对食品质量安全的信心。

(三)研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制订出台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确定部分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试点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建立政府、保险机构、企业和消费者多方互动共赢的激励约束机制。

(四)加强食品安全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德诚信建设推进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完善诚信管理法规制度,全面建立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信用档案,完善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探索通过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者“红黑名单”制度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经营。建立统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征信系统,研究和推进将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与行业准入、融资信贷、税收、用地审批等挂钩,充分发挥其他领域对食品安全失信行为的制约作用。

(五)落实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适度扩大奖励范围,对提供有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要及时兑现奖励。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等严重违法犯罪问题的举报人,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适当提高奖励额度。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依法严惩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行为。

五、严格监管执法,严惩违法犯罪行为

(一)持续保持打击违法犯罪高压态势。将危害最为严重、人民群众反映最为强烈、整治最为迫切的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作为打击重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予以严惩重处。

(二)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加强行政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在案件查办、信息通报、技术支持、法律保障等方面的配合,形成打击食品违法犯罪的合力。开放食品安全信息平台接入口,实现公安机关与行政监管部门信息共享,探索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评估与应对。建立联合挂牌督办制度,对挂牌督办的大要案件,要依法从重从严查处。

(三)强化公安机关专业打击力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要求,加强食品安全犯罪侦查队伍建设,明确机构和人员专职负责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协调有关部门尽快明确技术鉴定机构、涉案问题食品处置办法,积极协调有关方面为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等。

六、强化监测预警,科学防范应对突发事件

(一)加强信息收集和舆情监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大信息报告工作机制,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获知相关重大敏感信息后,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和向相关部门通报;必要时,直接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报告。建立舆情监测预警制度,动态捕捉社会关注热点,及时核查分析反映问题,及时发出预警信息,实现敏感舆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二)加强应急能力建设。编制并实施食品安全应急体系规划,加快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健全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加快应急处置装备、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建设。加强应急预案建设,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培训和演练,加快提升防范预警、应急响应、应急检验、应急评估等应急核心能力。

(三)妥善应对处置突发事件。加强和完善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突发事件应对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和落实部门相关处置职责。加快研究制订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规范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加强和完善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控制、安全评估、事件调查、信息发布等应急措施,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七、加强宣传教育,正确引导舆论

(一)做好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工作。落实《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充分发挥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专家作用,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宣传,引导消费者理性认知食品安全风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诚信自律典型、监管执法先进人物的宣传报道力度,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加强与媒体的机制性沟通,完善食品安全工作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举办新闻发布会,主动介绍食品安全工作重大方针政策、重要领域专项整治情况,及时向社会通报阶段性成果,科学有序发布消费安全提示。

(三)加强食品安全热点问题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群众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舆论监督。开展“网上专家热线”、“网上问政”、“与网民互动”、“有奖知识竞答”等活动,满足公众食品安全信息需求。对舆论中存在的质疑、误解主动发声,做好澄清和解疑释惑工作,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公众预期。对造谣传谣的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

八、狠抓责任落实,搞好协调联动

(一)开展食品安全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在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城市及有条件的“菜篮子”产品主产县开展创建试点。以创建活动为抓手,通过示范带动,推动地方政府落实监管责任、创新监管举措,提升食品安全整体保障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二)完善部门间、区域间协调联动机制。继续完善部门间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事件处置、宣传教育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协调联动机制。积极鼓励区域间建立风险隐患信息交流、跨地区大案联合查处、行业产业带动升级、重大问题协同研究等工作机制,推动形成维护食品安全的强大合力。

(三)强化督查考评,严格责任追究。各地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民生工程,加大投入支持力度。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综合目标、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评价,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逐级健全督查考评制度。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纪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责任人的失职渎职等责任。

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改五项重点改革工作与2010年工作安排 篇六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2010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 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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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2010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2010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 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2010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办〔2010〕3号)要求,为持续推进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制定2010年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着力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监管体系,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目标

继续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的方针,重点围绕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五类产品、一个行业”即畜牧业产品、种植业产品、饮用水、加工食品和餐饮业主要食品污染开展全面治理,强化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的全程监管,持续推进食品生产加工、市场流通、标准认证、检测预警、企业信用、法制保障、宣传教育“七大”体系建设,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加强食品行业自律,提高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卫生水平,有效遏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三、主要措施

(一)治理畜牧业产品污染。由省经贸委、省农业厅承办,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办。治理指标:全省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率达100%,生猪定点屠宰率达96%以上,牛、羊定点屠宰率均达90%以上;猪、牛、羊肉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98%以上;产销环节生猪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禽类(鸡、鸭)抗生素、磺胺类药物残留及鲜牛奶抗生素抽检超标率均控制在1%以内;生鲜乳三聚氰胺检测合格率达100%。主要措施:

1.省农业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配合,按照从源头抓质量的工作要求,创建20个畜禽标准化示范区,推进畜禽标准化养殖;加强投入品使用、生产记录、产品检测管理,推进质量追溯体系建设。省农业厅负责,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畜禽养殖环节销售病死病害和染疫动物的违法行为。

2.省农业厅负责,进一步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严格查验免疫档案和免疫标识,防止染疫动物从产地外调销售。100%落实定点屠宰厂(场、点)动物卫生监督人员驻场检疫,严把牲畜入场检疫关,做到产地检疫合格、按规定佩戴耳标的动物入场屠宰和同步检疫。省经贸委负责,督促屠宰场生猪完善和落实进场检疫交接登记、肉品检疫品质检验、病死猪病害肉无害化处理、肉品销售台帐等制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省农业厅负责,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建立质量管理追溯体系,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加强对饲料生产企业是否非法添加三聚氰胺、苏丹红、汞、砷等违禁添加物的检查,严厉打击、查处违法行为,100%销毁查获的含有违禁添加物的饲料产品。

4.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开展畜禽养殖环节禁用药品及化合物专项执法检查,开展产销环节生猪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专项抽检,并对万头以上规模生猪养殖场和23个城市屠宰场100%实施监管。严厉打击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兽药和使用违禁物质的违法行为。

5.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奶牛养殖场(户)、奶站专项执法检查,进一步规范投入品使用和登记管理,严格实行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制度,做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依法规范生鲜乳收购站经营秩序,严厉打击查处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

6.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开展春秋季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等强制免疫及免疫效果的监测,从源头上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做好省际间动物及其产品流通检疫监督,对与外省接壤的18个县(市)所有入闽通道实行全方位流动监管,消除省际动物防疫监管盲区,防止外来畜禽疫病传入。

7.省经贸委负责,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配合,组织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及其产品专项行动,重点开展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执法检查,依法取缔非法屠宰窝点和经营网络,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省农业厅负责加强饲养场(户)监管,严格落实无害化处理制度,依法严厉查处非法交易病死畜禽的违法行为。

8.省农业厅负责,先行在福州、厦门市组织开展猪、牛、羊可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并逐步在全省推开。进一步强化猪、牛、羊等动物标识佩戴的管理,要求全省猪、牛、羊等动物佩戴二维码标识不得低于90%,对未佩戴耳标的畜牲不得进入屠宰加工流通环节。

9.省经贸委负责,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及各有关市、县(区)政府配合,督促并落实有关市、县加快县以上城区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达标建设,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项目验收和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确保建设任务如期完成。

10.省经贸委负责,省财政厅配合,开展全省“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重点建设全省屠宰监管技术支撑系统,开展福州、南平、龙岩市“放心肉”追溯系统和冷链项目建设,提升肉品质量安全水平。

11.省质监局、省工商局负责,省农业厅、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抓好肉制品加工企业和肉品冷藏企业的监管,开展肉制品加工企业和肉品冷藏企业检查,督促健全完善台帐管理制度,查处生产加工企业、肉品冷藏企业使用和储藏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品、非法入境肉类产品的违法行为。

(二)治理种植业产品污染。由省农业厅承办,省经贸委、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粮食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供销社协办。治理指标:全省设区市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蔬菜农残和重金属、主要水果和主产区茶叶农残超标率均控制在5%以内。主要措施:

1.省农业厅负责,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控,继续对全省已建立的18个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点开展灌溉水质、土壤以及农产品重金属的监测。

2.省农业厅负责,抓好10个县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创建,新(续)建15个省级种植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开展蔬菜、水果、茶叶农残检测,推进标准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建设和GAP认证及推广工作,更好地从源头控制,提高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3.省农业厅负责,开展食用菌生产和初加工专项检查,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及未登记农药生产食用菌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蔬菜、茶叶、水果等农残及蘑菇中荧光物质等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抽检,对发现的问题产品由各设区跟踪处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开展新农药示范推广工作,建立新农药防治农作物病虫害示范区,开展使用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用药水平,减少农药用量和环境污染。

5.省供销社负责,组织开展茶园禁用农药监测普查,分析全省分地区茶叶质量安全动态,及时掌握茶园病虫害发生和防治、茶园农药使用种类和使用等情况,开展相关农残检测。同时,做好茶叶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指导茶农科学施药,建立茶园种植管理可追溯制度。

6.省工商局负责,开展流通环节蔬菜、主要水果(时令鲜果)农残及重金属残留抽检。

(三)治理水产品污染。由省海洋与渔业厅承办,省工商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办。治理指标:主要水产品养殖环节药残抽检超标率控制在3%以内,设区市城区水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水产品及水发水产品甲醛市场抽检超标率控制在1%以内。主要措施:

1.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深化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以水产品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原料备案基地、无公害水产品生产企业和水产苗种生产企业等单位为重点,开展渔药、饲料等投入品使用监管,严厉打击水产育苗、养殖过程中违法违规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行为。

2.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水产品批发市场例行监测,完善全省水产养殖单位数据库,将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三明、南平7个设区市城区水产品批发市场全部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开展全年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3.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继续开展海水贝类有毒有害物质监测,抓好东山湾、诏安湾和连江县贝类生产划型区监控工作,确保上市贝类产品质量安全。

4.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在沿海各设区市开展加强织纹螺食用宣传,以莆田、宁德两市为重点,开展织纹螺毒素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5.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进一步推进全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积极做好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县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建设项目,加强设区市水产品质检站和5个县级水产品质检站建设的指导,确保按时投入使用。

6.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加强渔业标准制定工作,全年完成制(修)订渔业地方标准10项以上,做好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加大对获证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检。省质监局负责,省海洋与渔业厅配合,做好第六批国家级渔业标准化示范区和第五批省级渔业标准示范区建设。

7.省工商局负责,组织开展水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生鲜超市水产品及水发水产品使用甲醛浸泡、染色等有毒有害物的监督抽检,严厉打击查处流通环节违法经营行为。

(四)治理饮用水污染。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承办。治理指标:市、县(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分别达95%和90%以上,市、县城区市政供水管网末梢水水质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二次供水4项常规指标抽检合格率达96%以上,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产品及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分别达98%和97%以上。主要措施:

1.省环保厅负责,继续推进闽江、九龙江等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监管,组织开展县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整治和专项检查,严厉打击破坏饮用水源地的违法行为,牵头组织实施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重点开展饮用水一、二级水源保护的检查,保障饮用水源安全。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管理,对全省城市供水企业开展安全运行评估,加快推进自来水厂技改工程,提高供水企业安全供水能力,开展城市供水水质检查,确保市政供水安全卫生。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卫生厅配合,组织开展县城以上城区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状况的检查,督促街道、社区、物业等管理单位定期开展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

4.省质监局负责,加强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监管,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提高瓶(桶)装饮用水质量。省工商局负责,开展流通环节瓶(桶)饮用水卫生指标抽检。

5.省卫生厅负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配合,进一步完善全省城乡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继续开展城乡管网末梢水、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监测抽检。

(五)治理加工食品污染。省质监局承办,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粮食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办。治理指标:调味品(酱油、食醋、鱼露)、豆腐及豆制品、粮食复制品(挂面、线面、粉干)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96%以上;大米、食用油黄曲霉毒素B1及食用油过氧化值、酸价市场抽检超标率均控制在1%以内,小麦粉增白剂、肉蛋乳再制品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98%以上;罐头、糕点、饮料、酒类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96%以上。主要措施:

1.省质监局负责,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管,开展生产加工环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建立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违法企业黑名单,严厉打击查处生产、销售、滥用非法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省食品工业协会负责组织开发食品添加剂预警系统软件,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在线查询平台。

2.省质监局负责,制定《2010年度福建省加工食品风险监测指导目录》,组织开展加工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做到风险监测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消除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和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加工食品质量安全。

3.省质监局负责,组织实施《福建省加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通用规范》,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从厂区卫生、采购管理、添加剂使用管理、生产过程控制、成品检验到产品出厂的全过程管理和可追溯制度,加大培训力度,强化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4.省质监局负责,健全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组织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机构、检验机构和审查员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和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5.省质监局负责,开展获证加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健全完善企业信用档案,实行分类监管。建立健全省级食品安全监管检查制度,开展监督检查和辖区监管状况等级评定活动,建立辖区质监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考评体系,落实加工食品安全层级监管责任。

6.省质监局负责,制定《五类经营单位“后厂”食品加工部分卫生条件开业审查规范(试行)》,加强面包、面制品、糕饼、豆制品、肉制品等加工店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加工“后厂”的开业审查和日常监管,组织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活动。

7.省质监局负责,省工商局配合,组织开展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落实整改,召回不合格产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8.省粮食局负责,定期开展粮食质量状况、原粮卫生监测与抽查;督促储备粮承储企业、政策性用粮经营企业执行粮油卫生质量检验制度,抓好储备粮、政策性用粮卫生质量监管。

(六)治理餐饮业食品污染。省卫生厅承办,省教育厅、省工商局、福州铁路办事处协办。治理指标:餐馆(酒楼、饭店)、小吃店、快餐店、学校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条件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县以上城区餐饮单位、学校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继续完善县以上城区餐饮经营单位和集体食堂索证索票和进货台帐查验制度,对餐饮业使用病死畜禽肉及其制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查处率达100%;餐具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达到90%以上。主要措施:

1.省卫生厅负责,重点开展餐馆、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等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检查,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来历不明的禽畜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不合格乳制品等违法行为,预防食物中毒等疾病发生。

2.省卫生厅负责,全面实施县以上城区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健全餐饮业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重点开展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及农村餐饮单位的食品卫生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不符合卫生安全的食品及违法经营行为。

3.省卫生厅负责,开展餐饮单位食品添加剂专项监督抽检,加强熟食卤味、盒饭、冷菜、冷饮食用冰的卫生监督抽检;加强集中式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监管,充分发挥餐饮具消毒行业协会作用,强化餐饮具消毒企业的自律行为,保障餐饮具卫生安全。

4.省卫生厅负责,加强餐饮加工配送单位监管,严格餐饮服务许可,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省卫生厅、省工商局负责,加强超市自制自售熟食部和卤味店、奶茶店、包子店、馒头店、饺子店、豆浆店、鱼丸店等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管。

5.省教育厅、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卫生联合执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业技术学校、高职院校食堂卫生条件,督促加强管理,完善餐饮设施,预防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6.福州铁路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落实旅客列车食品和餐料的采购、保管、加工、销售环节管理,加大重大节日及春运、假期列车食品卫生专项检查,提高铁路站区、列车食品卫生安全水平。

(七)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省工商局承办,省经贸委、省卫生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办。总体工作目标:县以上城区商场、超市全面建立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全面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取缔县以上城区及乡镇政府所在地无照经营小食杂店、食品小摊点。主要措施:

1.省工商局负责,健全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食品广告监管制度、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推进长效监管机制建设。

2.省工商局负责,加强食品市场巡查,强化日常规范监管,加强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建立质量诚信分级制度,实行信用分类监管,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3.省工商局负责,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顿,抓好重点食品以及季节性、节日性食品、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及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检查,打击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

4.省工商局负责,继续推进商场、超市、企业、行业协会设立12315消费维权服务点(站)建设,做好“一会两站”(消协分会、12315联络站和消费者投诉站)和12315“五进”(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学校)规范化建设,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5.省工商局负责,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系统,实施在线电子监管,规范食品批发企业经营行为,督促食品市场开办者和食品经营者进一步健全进货查验、经营台帐、索证索票、检验检测、质量承诺和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维护食品市场经营秩序。

6.省工商局负责,全面落实《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加大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抽检,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7.省工商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加强流通环节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商场、超市和餐饮店进口食品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进口食品CIQ标志、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中文食品标签,保障进口食品质量安全。

8.省工商局负责,省经贸委、省农业厅配合,严格实施城区集贸市场、生鲜超市肉品销售“两证”(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合格证)公示制度,重点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肉品销售监管,打击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四、其他相关工作

(一)省食安办负责,省食安委有关委员单位配合,深入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制定宣传方案,部署安排学习、宣传和培训,提升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

(二)省法制办负责加快清理和修订食品安全有关规章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起草《福建省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省法制办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省农业厅牵头制定《福建省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办法》,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省质监局负责制订出台《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的通知》,切实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

(三)省卫生厅负责,省食安办、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粮食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制定年度食品污染物监测计划,开展我省食品污染物预警监测和风险评估研究,健全省级食品安全监测数据库,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四)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重点加强高风险肉类、水产品、奶制品等进出口食品监控,严格按规定处置不合格进出口食品,组织开展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和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进出口行为。

(五)由省农业厅负责,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配合,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工作,新增认定认证一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产地和品种,加强农产品生产基地监管,引导鼓励认证企业使用认证农产品防伪标志,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六)省农业厅负责,省供销社配合,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开展宣传咨询培训,提高农民自我保护意识。省供销社负责,建立健全农药质量管理责任制,加强农资连锁店经营诚信体系建设。

(七)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省工商局配合,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全面规范保健食品研制、生产、流通秩序,打击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保健食品、添加违法药物、伪造冒用保健食品标签标识和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的违法行为。

(八)省公安厅负责,加强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及时受理、立案侦办有关部门移送涉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大案要案,查处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法的行为。

(九)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开展饮品中色素添加剂便携快速检测仪器研制工作,实现饮品中多种类色素添加剂的检测和应用,为开展饮品中色素添加剂的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十)省经贸委负责,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工商局、福州铁路办事处配合,继续组织开展“三绿工程”(绿色市场、绿色通道、绿色消费)活动,推动工作有效开展。

(十一)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负责,继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重点治理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禽畜屠宰、食品流通、餐饮消费、保健食品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的监管。

(十二)省食安办负责,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配合,做好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选择一批大型养殖场、食品加工企业、超市、农贸市场,整合有关部门现有已开展的可追溯体系资源,形成产销一体的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三)省财政厅负责,监督省直有关部门落实和使用省级预算安排的有关食品安全经费,重点加强食品安全检测检验和监测体系、执法监督、诚信体系、事故预防和处置应急机制等基础建设。省有关部门通过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落实食品安全经费。省食安办负责提出年度治理项目资金安排计划,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省级专项经费。市、县政府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安排本级食品安全经费。

(十四)省食安办负责,组织对省食安委委员单位及各市、县政府开展年度治理工作情况的专项督查评价,重点督查评价各地、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重视程度、环节监管、专项治理、案件办理、宣传报道及长效机制建设等情况,并向省政府报告和各市、县(区)政府通报。

(十五)省食安办负责,建立全省重大食品案件督办制度,开展相关重大案件重点督查、督办和查处,促进形成部门联动机制,提高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能力和执法效率。

(十六)省政府新闻办负责,加强对媒体管理和新闻职业道德教育,掌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正面宣传引导,重点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常识,宣传食品企业诚信建设和品牌形象,正面报道政府保障食品安全采取的有力措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强化社会监督作用。

(十七)省监察厅负责,进一步完善和强化食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重点开展对食品安全制度不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等问题的监察,对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和部门,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十八)省食安办负责,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配合,组织开展对各市、县(区)本年度治理工作和“十一”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规划完成情况的检查。同时要做好全省“十二五” 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规划的起草编制工作,各市、县应编制本地区“十二五”规划,并报省食安办备案。

(十九)各市、县(区)政府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根据本方案要求,制订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调配力量,加大经费投入,加强队伍建设,落实监管责任,定期评估分析本地食品安全状况,研究制订相应措施,杜绝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各市、县(区)政府年度工作方案报省食安办备案。各市、县(区)食安办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配合支持食安办开展工作。

编辑出版: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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