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体制改革调研报告

2024-08-23

财税体制改革调研报告(精选8篇)

1.财税体制改革调研报告 篇一

讲座心得体会报告 “营改增”

参加“营改增”培训心得体会

2010年,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首次提出,要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同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2010年要研究推进在一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试点。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率先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2012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如下影响:

一、有助于增值税体系的完善以及增值税收入的增加。1994年推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增值税纳税人抵扣机器设备等货物所含税额,导致增值税链条的不完整。2009年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允许纳税人抵扣。营业税改增值税,使增值税链条基本完整。营业税改增值税,从静态看增加了增值税收入;从动态看由于在最终消费以前的各个环节,税收环环相扣,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促进分工,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益。

二、有助于试点城市和地区获得制度分割收益,进一步提高相关产业的分工和专业化,提高城市竞争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提高分工和专业化,同时减轻相关行业消费者负担,可以刺激需求,对试点行业是有利的政策。试点地区可以带动更多企业和人员的加入,扩大试

点地区相关产业群集规模,增强企业和区域竞争力。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消除重复征税,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的税负下降,企业成本下降,引起物价降低,从而降低通货膨胀水平。长远角度看,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促进产业间、产业内的分工与合作,有益于总体上经济效益的提高。同时对政府间收入分配产生影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由于涉及的两个税种也是地方的主体税制,这要求地方政府尽快推行地方税制度改革,弥补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造成的地方税收损失,地方政府应尽快推动地方税的核心房地产税制度改革。

2.财税体制改革调研报告 篇二

一个国家的财税体制,关系到一国及其各地区的财政收入,关系到税制建设的合理进行,总的来说,关系到国家正常运转。而我国在全面推进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如何构建合理的财税管理体制,是值得财政、税务、海关等相关部、委、局以及地方政府共同关注的问题。2014 年的“两会”明确提出加快我国财税体制改革。而前两年就开始推进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其范围和程度是我国多年来财税体制改革中前所未有的,是对我国财税体制的根本性的改革。由此可见,我国财税体制改革迎来了新的时期,众多经济问题都需要财税体制改革的配合,都离不开进一步加快我国财税体制改革。

可以认为,前两年试行的“营改增”试点,是我国在厘清中央和地方财权、事权基础上改革税制的一个突破口,而全面规整我国现行税制,使进一步的深化改革具有良好的财税架构,是当前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必须面对的问题。客观上讲,我国财税体制的现状与改革进展的匹配度,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有些是过渡时期的,有些却是我国财税体制在制定源头上的考虑不周全,需要我国在综合考虑地方财政、中央财政,地方事权、中央事权等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与提出解决思路,以实现我国财税体制的健康持续全面的发展。财税体制改革的道路不会一步到位,在推进中也必然会遇到一些困难,需要从政府及相关部门到纳税人的重视、配合与推进。

一、财税体制改革面临的问题

(一)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附加税增加,增加了企业税负

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由原来的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变为缴纳增值税,基本税率17%,如果企业的抵扣链条被打断,不能取得增值税进行税额,那么只能全额缴纳增值税,如果下一家企业能够抵扣这部分多出来的增值税,那么增值税总额在全社会层面上来看是没有变化的。但是在此环节,附加在增值税基础上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税额增加,而这部分地方附加税不能在下一个环节抵扣。全局来看,这样企业就增加了附加税的税负。在企业附加税负增加的同时,如果不能采取控制手段,那么政府试图通过营业税改增值税,试图通过财税体制改革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出发点将被扭曲,也会造成企业对政府的误解,不利于税企关系的改善,得不偿失。根据党和政府的精神,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范围和深度在2014 年会进一步扩大,按照这个速度下去,附加税在此期间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企业将不堪重负,面临频频关闭的风险,对我国实现就业和国民生产总值的实现不利。

(二)地方税系收入减少,需要重新构建地方税系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推进意味着地方绝大部分收入划为了中央,对地方政府的收入产生了很大影响。营业税改增值税看起来是简简单单的两个税种的合并和改革,其实也是对地方税系和中央税系的调整。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全面推进要求我国必须重新考虑中央和政府的收入分配,逼仄我国要重新构建地方税系使地方财政收入不能完全依靠中央政府,必须建立一些税种收入,保证自己的自主能力。地方税系收入的减少对地方支出和基本性的建设会产生不利影响,不利于地方政府保障性建设。如果不能重新构建地方税系,完全依靠政府转移性支付来保证地方收入,那么就会造成过多的地方政府依赖中央政府,加大中央政府的压力。地方税系收入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头戏,通过营业税改增值税会直接减少地方税收收入,地方财政收入减少,但是地方支出不会短期内明显减少,因此带来的地方税收收入和地方税收支出之间的矛盾会在各个方面体现。减少会对地方支付是地方政府的应对措施之一,地方政府减少在教育、安全、基础设施方面的支出,无疑长期来看,对地方政府不利,会产生恶性循环,与国家倡导有悖。

(三)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比例不合理,需要进一步的调整

我国虽然2013 年全面推进了营业税改增值税,意味着营业税的绝大部分收入划入了增值税范畴,但是增值税分配比例仍未改变,仍然是中央占75%,地方占25%。这样的分配比例使地方的收入单薄,很难完成地方基础需要,使地方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支出严重不匹配,影响地方事权的发挥,影响地方工作的积极性。这么多年来,我国一直是按这个比例分配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的。在调查中我们不难发现,由于地方政府收入不足,转移支付力度和及时性不够,地方政府会通过各种途径增加自己的收入,比如说卖地收入、资产投资收入等。这些行为在市场上的过多干涉,影响了市场的自主调节作用。地方政府的经济干预行为也造成了我国市场经济的一些扭曲,比如说过高的放假问题、社会保障问题以及企业之间的歧视和发展不均衡问题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我国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不利于我国公平平等的市场经济的改善。

二、财税体制改革的新方向

(一)增加直接税种,减少附加税

在我国进一步推进财税体制时,要减少间接税种的比例,增加直接税种比例,以缩小不同居民之间收入的差距,减少企业税负,提高居民消费能力。增加直接税种不能产生增加企业和居民税负的状况。要通过减少附加税,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减少企业税负。比如,我们可以完善地方税系,通过资源税改革、消费税改革,加快推进房产税和环境税改革,增加直接税的比重,减少附加税比重,加快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步伐。通过分析我们知道,通过全面实现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我国试图在某些行业减轻企业税负,但是由于一些原因,企业不得不按照17%税率缴纳增值税,抵扣联被中断,这样不但增值税税负较大,并且增加了附加税负比重。如果我国能够减少附加税税种,或者是降低附加税税率,增加直接税,那么就可以解决我国附加税税负较大的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增加直接税又能调节不同收入主体的收入差距,调节收入不公平,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实现共同富裕。

(二)通过消费税划归为地方税,实现增加地方税收收入

为了避免地方政府因为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收入减少而盲目增加其他方面投资的行为,我们可以把消费税由原来的生产环节征收变为零售环节,由原来的划归为中央变为划归地方,以实现地方收入。由于原来的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纳,造成了消费税分布不均匀,生产厂家多的区域消费税收入就多,生产厂家少,但是零售店较多的区域消费税较少甚至是没有,若把消费税改为在零售环节征纳,在哪个地方消费就在哪个地方缴纳,这样消费就实现了均匀,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政府的收入。还可以把一些环境污染严重、资源浪费比较严重的企业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从而避免重复建设浪费和环境问题。就目前而言,我国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并且消费税又划归为中央税在国家税务局征收,如果改变了这一形式,发挥消费税的本来作用,在消费环节征收,又划归为地方税收,不但能发挥消费税调节消费行为的作用,与此同时又增加了地方税收收入,缓解了中央转移支付的压力,可以进一步促进我国财税体制改革进程。

(三)按照不同的税种特点,重新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比例

目前,中央税主要包括那些周期比较长、波动比较大的税种,剩下的税种按照收益地点的不同,划归为地方税。此种分法在营业税改增值税全面实行的背景下是行不通的。为了完善我国财税体制,加速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建议我国可以按照不同的税种特点重新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比例。合理区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权和事权,尽量做到事权和财权的相匹配。增加地方税种的分配比例,完善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功能。转变我国政府的职能,增加政府转移支付的透明度,进一步合理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的比例。在我国,每一个税种的制定都有其自身特点,具体哪种税收划为中央哪种税种划分给地方,我们不能简简单单地以税收额度大小重要性为依据,应该实现全面的财税体制改革,落实到每一个税种上,根据每一个税种的特点,具体分析,比如我国的消费税可以划分为地方税收收入。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背景下,是否可以考虑把增值税中央划分比例减小,增加地方政府所占比例,使我国财税体制更加合理,更加符合我国幅员辽阔的国情,符合地方编制和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加大的特点。

三、小结

3.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河北领航 篇三

完整的财政体制包括一个基础和纵向、横向两大系列的责权划分规则体系,是保证国家职能正确有效行使和经济社会健康运行发展的一项基本制度。

解决三大问题

科学的财政体制要求遵循分工规律,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分工关系以及公共权力机构内部横向、纵向财政管理责权的科学合理分工关系,明确划分财政与市场配置资源边界、公共经济主体横向管理责权划分和各级政府间财政责权关系。

构建科学的财政体制,既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公共财政现代化的主要标志和内在要求,也是正确发挥财政职能有效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根本条件。主要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是兼顾政府和市场调节作用的有效发挥,合理界定公共财政职能范围。也就是要清楚合理地确定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哪些事情应该由政府筹资来办、哪些事情应该由企业和个人(家庭)这些市场活动主体自行筹资;将财政资源配置职能限定于解决公共性问题,避免公共财政职能不适当地向市场竞争领域过分延伸,导致对民间经济的挤出效应,减损整个国民经济体的效率,这是整个财政体制的基础。

2是构建能够保障公共经济体有效运作的横向财政体制。横向财政体制是指国家财政责任和权力在立法、行政、司法三类政权机构以及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配置。合理而详细地界定各个公共权力机关、政府与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与其他公共部门之间的财政管理权责,直接关系到财政资金配置、使用效益和财政管理效率,进而关系到整个公共经济活动效率。

3是构建有利于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纵向财政体制。纵向财政体制是由政府间财政支出贡任划分、财政收入分孚和转移支付三大环节环环相扣构成的有机体系。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划分应当符合政府之间效益外溢性和承受能力的原则,收入权利划分应当符合权责对称和管理效率原则,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应当有效解决财政纵向平衡和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

合理配置横向财政责权

从2003年开始,河北省财政厅在政府内部层面对实现横向财政体制的科学化进行了认真研究,2005年以地方政府规章形式出台了《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

《规定》列政府与一级预算单位、财政部门与其他公共事务部门之间的财政管理责任与权力配置作了比较清晰的界定,明确了财政预算管理过程中政府的核心地位、财政部门的综合管理责权和其他公共事务部门、单位应有的责任与权力,基本构建起政府内部不同层面符合规律的财政管理责权配置关系,较好体现了责权明确、依责赋权的原则,为财政管理中有效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财政部门的综合枢纽作用、其他部门和单位履行特定公共服务所需的财政管理责权提供了法制依据。

划分财政支出责任

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划分是财政体制的关键环节。

为了提高专项转移支付调控效果,并为政府间收入划分提供依据,2005年河北省财政厅对地方各级财政支出责任划分进行了重点研究,2006年形成初步框架,2007年提出了省以下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划分方案,对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249项支出责任提出了划分意见。

2008年,选取其中的12类47项支出进行了首批改革试点,明确省、市、县所对应的财政支出责任,对涉及全省整体利益、跨区域的重大公共事务由省级承担主要财政支出责任;对适宜基层政府管理的一般公共事务由市县政府承担支出责任;对两级以上政府共同承办的公共事务,建立财政支出责任合理共担机制,在分担形式上,针对不同责任的性质,分别采取了按项目分担或按比例分担的方式。2009年试点范围扩大到114项支出,并相应推进了全省交通和交警两个系统财政财务管理体制改革。2010年将试点范围扩大到现行所有支出责任,不断健全各级政府间财力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体制,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深化收入划分体制改革

2002年借助中央推进所得税分享改革的契机,着眼于推进财政体制的科学化,按照“简明规范、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调整了省与市县之间的税收分享体制。之后,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系建设的要求,不断改革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

(一)财政体制“激励性”

着眼于促进各地区经济加快发展,2003年开始实施第一轮激励性财政体制。在激励性财政体制下,取消原先省集中市县“四税”50%增量的政策,改为针对不同地区特点的分类激励政策:对张家口、承德两个困难地区以及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扶贫开发重点县,实行“四税”收人“定额分享、超收全返”政策;对其他市县,实行“超分成增长率收入全返”的激励政策。

2008年又开始实施新一轮激励性财政体制。以近3年各地区包括人均GDP、人均财力、农民人均纯收入和机关公务员津补贴水平在内的财政经济综合平均值为标准,把全省136个县(市)划分为困难、中间、较好三类地区,分类施策,以不同力度激励三类地区竞相发展。对困难地区实行省“四税”收入“定额分享、超收全返”政策;对中间和较好地区实行“超分成增长率收入全返”政策,中间地区和较好地区分成增长率分别为5%和8%。对11个设区市本级全面实行“超分成增长率收入全返”政策,根据近三年市本级财力情况和市直机关津补贴水平分别实行5%和8%两档不同的分成增长率。

(二)引导经济结构优化升级

如果说激励性财政体制重在“激励”的话,那么体制优惠政策则更侧重于“引导”。

一是为加快打造沿海经济隆起带,充分发挥经济增长极在经济发展和结构优化中的引领作用,相继对唐山曹妃甸新区、沧州渤海新区核心区实行了“四税”收入“定额分享、超收全返”的激励性财政体制政策;二是为打破行政区划对经济资源合理流动的制约,加快优势产业聚集,优化生产力布局,实施鼓励异地投资税收分享的财政体制政策;三是着眼于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抑制乱采滥挖行为,调整资源税收入划分体制,改变资源税收入县级独享的局面,从2008年起,资源税收人实行省、市、县按比例分享;四是着眼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将新建扩建高新技术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增增值税省级分享部分下划市、县,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五是着眼于促进县域第三产业发展,省级不再分享县(市)新增一般营业税,这些调整都初步发挥了预期效应。

(三)大力推进省管县

2005年,对22个县(市)实施了扩权强县改革,扩权县(市)享有与设区市相同的部分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包

括计划直接上报、财政直接结算、经费直接安排、政策直接享用等11个方面62项。省财政对扩权县(市)实行财政体制直接管理模式,税收收入划分仍以“四税”分享为基础属地征收,在中央及省级分享比例不变基础上,原市县分享部分全部归扩权县所有,市级不再分享。

在公共财政建设的视角下,扩权强县改革实质上是一次省管县体制模式的试点。2009年省直管县总数达到64个,2010年扩大到92个。

(四)加快县乡财政体制改革

县乡财政体制一直是财政体制管理中的薄弱环节。2002年以前,河北的县乡财政体制五花八门,很不规范,体制效能难以有效发挥。2002年,在全省推行“统收统支加激励”和“相对规范的分税制”两种体制模式。2005年,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明确相对规范的分税制和统收统支加激励体制的适用范围,并且就实行分税制的乡镇支出责任和分享收入项目提出了具体要求,当年在12个县试点,2006年扩大到81个,2007年扩大到126个,2009年实现全覆盖。

2010年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体制模式,缩减实行分税制的乡镇数量,每个县(市)实行分税制乡镇控制在1/4左右;将统收统支加激励体制改为统收统支体制,以更有力地促进县域经济资源的集约化配置和一般乡镇政府职能向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转型。经过几年的运行,两种体制的预期效果逐渐显现。分税制调动了乡镇自我发展的积极性,加快了县域经济和农村城镇化发展步伐;统收统支加激励体制缓解了县乡财政困难,保障了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维护了社会稳定。

推进政府间转移支付改革

着眼于增强政府间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精细化程度,采用因素公式法,规范一般和专项转移支付制度。1995年开始在省对困难县的一般补助资金分配上采取规范的办法,增加了两个照顾因素,即地理性增支因素和人口密度因素,对地理环境恶劣、人口密度低的县在计算公用经费支出需求上给予适当照顾;一个鼓励因素,即按粮棉产量增加补助金额,以促进粮棉生产;一个制约因素,即确定财政困难县应有的财政供养人数,以促进控编减员。在专项转移支付方面,1996年根据地方人口、经济总量、财力水平、相关人员数量等客观因素,采用数学公式测算分配“二片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资金补助额,以后逐步将这种科学分配方法应用于所有社会发展性专项转移支付。

4.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推荐) 篇四

机不可失

从建国初到改革开放前的30年间,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相应地,财政实行的是“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这种体制虽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发挥过积极作用,但由于集权过多,管的过死,抑制了经济发展的活力。因而,如何最大限度的增强经济活力必然成为改革开放的主要目标,当然也就成为财税改革的逻辑起点。

事实也是如此,改革开放以来的历次经济体制改革,财税总是首当其冲;不管进行何种改革,都离不开财税的参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至1993年,为适应经济体制转轨需要,以充分调动地方和企业积极性为导向,以放权让利为主线,形成了两个包干体制:一是财政包干制,二是企业承包制。无独有偶,二者最后都落脚到“大包干”。

大包干体制对激发地方和企业的活力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所谓企业承包经营实际上是“包盈不包亏”,即使包上来的也跟不上物价上涨,物价一涨财政就又缺了一快,这些都造成了税收来源困难。同时,地方承包以后,就有了这样一种心理:我增收一块钱,你还要拿走几毛,如果不增收不就一点都不拿了吗?于是出现了“藏富于企业”、“藏富于地方”的现象,给企业减免税,造成“不增长”,然后通过非财政途径的摊派,收取费用。最后生产迅速发展,而税收上不来。这一财政体制的弊病,从北京和上海可窥见一斑。北京当时内部规定在包干期内,财政收入每年只增长4%,绝不多收,因为如果多收,超过部分就要与中央分成,分税制之后才发现北京隐瞒了八九十亿元的收入。又如上海,中央对其包干体制规定,以1988年核定的作为基数,超过部分中央与地方打五分成。结果,上海实行财政包干五年,年年财政收入是163-165亿元之间,基本没增长。

如此,结果自然是财源枯竭,尤其是中央财政收入增长乏力,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即人们当时常讲的“两个比重”逐年下降,财政陷入困境,中央财政连续多年出现被动性的财政赤字。1993年在海南召开的一次座谈会上,我说,李先念同志兼任财政部长时有上衣和长裤穿,王丙乾同志兼任部长时,还有衬衫,到我这儿只剩下背心和裤衩了。我说,过去旧小说里面常常提到国库空虚,当时不理解,今天当了财政部长,才理解了这四个字,而且体会非常深刻。国务院副总理朱鎔基对我说:你这个财政部长真是囊中羞涩呀!

为缓解财政困难,也曾想过一些办法:一是打费的主意,以费补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直接以平衡预算为目标。二是中央财政向地方借钱,要求各省作“贡献”,共借了三次。名为借款,实际上是“刘备借荆洲,有借无还”。即使是比较富裕的地区也不愿意慷慨解囊,所以闹的很不愉快,真的非常伤感情。这些治标不治本的方法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财政问题,到1993年,中央财政的状况以难以为继,朱鎔基讲,如果这种情况发展下去,“到不了2000年就会垮台,这不是危言耸听。”

面对这种局面,从1987年开始,曾多次推动改革财政管理体制,在少数地区和企业中进行了“税利分流”和分税制改革试点,但局部的试点跟总体的政策发生矛盾,其结果不仅没有推进改革,反而被更不规则的放权让利所取代。

1992年小平同志的南方谈话,犹如一声春雷,使得大家的思想豁然开朗。党的十四大做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任务,即逐步实行“税利分流”和分税制。财政部门长期以来想干的事情,想搞的改革,终于可以向前推进。

1993年4月22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专门听取了我和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关于财税体制改革的汇报。常委们不断插话,讨论非常热烈的。我还记得一个很有趣的细节。江泽民总书记说,你们提的方案这么复杂,胆子不小嘛!金鑫很有意思,答了一句:科学嘛,就是要大胆假设,小心求证!4月28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正式批准了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并决定朱鎔基负责几项重大改革方案的领导工作。

1993年7月中旬形成了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工商税制和分税制改革三个初步方案。7月22日,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决定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步伐,将原定的分步实施方案改为一步到位,要求9月份之前拿出具体方案,并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中央成立了财税改革领导小组,我任组长,金鑫和财政部副部长项怀诚任副组长。9月2日、3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并同意财税改革方案。

核心是分税制

1994年财税改革涉及的内容较多,核心是分税制改革。分税制主要内容是,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支出范围;按税种划分收入,明确中央与地方各自的收入范围;分设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制度。改革的目标就是要提高财政收入的“两个比重”。我就任财政部部长之初,曾向国务院领导说,中央向地方借钱这个办法不行,哪有“老子”向“儿子”借钱的?只有“儿子”来向“老子”要钱才有凝聚力。毛主席说:手中没把米,叫鸡也不来,更何况这么大一个国家呢?后来分税制改革决定里面有一句非常重要的话:“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这句话不仅仅是从经济角度来说的,也是有深刻政治含义的。

但是,如何分税,是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1993年设计分税制改革方案时,恰逢我国经济过热,固定资产投资失控,金融秩序混乱,通货膨胀严重。在经济环境并不宽松的情况下,既要达到提高“两个比重”的目标,又要致力于改善宏观环境。因此,在划分税种时是费了一些心思的:明确将维护国家权益和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为鼓励地方发展第三产业、农业和效益型经济,将主要来源于这些领域的税收,例如营业税等划为地方税;为淡化地方片面追求GDP,防止地区封锁,减少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将国家控制发展的一些消费品,比如烟、酒、高级化妆品实行消费税,而消费税100%归中央;当时最红火的加工制造业的流转税,改革前主要属于地方税源的产品税,改为增值税以后实行共享,中央拿大头;同时,为体现资源国有,国家要保留对资源税的分享权,考虑到大部分资源税的分享权,考虑到大部分资源集中在中西部地区,资源大省一般都是财政穷省,大部分资源税全部留给地方,个别品种如海洋石油资源税划归中央。

增值税是税制改革后最大的税种,也是这次改革关键的内容。朱鎔基在听取我们汇报后,在增值税的增量分成比例上,他提出了“高、中、低”三个分成比例上,即“二八”、“三七”、“四六”的设想,请方案小组算算帐,核心原则是“保地方利益,中央财政取之有度。”

8月31日,在总理办公会讨论时,我们拿出“高、中、低”三个测算方案。只有个别人认为,要借分税制改革之机中央多拿一些,选择“高”方案,但大多数人不同意;也有个别人同意“低”方案。“高”“低”两个方案很快被否决了,更多的人倾向“三七”开的“中”方案。最后交给中央政治局讨论时确定分成比例为75:25方案。同时建立一个超过上年增长部分给予返还的系数。

建立返还系数是激励地方的做法。以一个基期年为基点,按照分税后地方净上划中央的收入数额,作为中央对地方的返还基数,基数部分全额返还地方,而且逐年给予一定增长。究竟递增比例为多少合适?开始时,我们倾向按通胀率确定,朱鎔基提出是否可以考虑按中央财政的实际增收比率系数化、指数化来确定。最后确定了一个1:0.3系数,即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平均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1:0.3系数,时间越长,返还的系数就会起变化,不断降低,这是因为分母、分子的大小差不断变化而引起的。

分税制改革是一个渐进式改革,朱鎔基对河北省委及财政厅的同志说:这种改革是非常温和的改革,地方即得利益没有损害,而且返回去的不是“死面”,而是一块“发面”。

分设国税局和地税局

1994年财税改革前,税法约束软化。省、市、县各级政府都有权减免税。除地方有意藏富于民的体制性原因外,征管体制也存在缺陷。当时全国是一个税务系统,实行属地化管理。在这种体制背景下,一些地方官员可以得心应手地大量减免税收。减免的税收中很大一部分实际上为应当上缴中央的收入。地方“请客”,国家“买单”。企业减免税多了,财政就没钱了,中央财政更没钱了。分税制改革后,如果在征收上不实行分开征收,税种划分再合理,执行中也会大打折扣。

在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大都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套机构。如美国就设有联邦、州甚至地方税务局。还设有专门的税务警察局。这些国家都是总结了多年的经验才这样做的。

我国按照分税制体制要求,分别设置了两个税务局,一个是国家税务局,一个是地方税务局。国税局实行垂直领导,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

当时也有不同意见,认为会增加税收人员。现在十几年过去了,情况如何?1995年全国税收人员共73.4万人,其中国税43.9万人,地税29.5万人。到2007年底,全国税务系统74.8万人,增加了1.4万人。其中,地税35.2万人,增加4.7万人,国税39.6万人,还减少了3.3万人。即使地税系统增加4.7万人,也有其相当的合理性。1995年决定将原由财政部门征管的农业税划给地方税务系统,由此,随业务划转,有的地方将一部分农税人员转入了地税系统,没有划转的地方招聘了一些农税工作人员。

当时设立两个税务局最大的问题,是税务系统的离退休职工怎么划分。后来朱鎔基请示李鹏决定,税务系统的离退休职工,除非本人愿意留在地税局,原则上国税局全收。这就是说中央把离退休人员全部担起来了,由此解决了问题。

分设税务局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举措。如果没有分设两个税务局,现在根本不可能每年征收到数以万亿计的财政收入。因为分设税务局,多盖了一些办公楼,这是事实。但它们之间的得失是不言而喻的。更为重要的是,分设税务局从制度上杜绝了拿被人的钱请客这一极不正常的现象,规范了税收征管秩序,净化了市场经济运行环境。

关键是处理好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

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是1994年财税改革又一重要内容。改革开放前我国经济主体是以国有企业为骨干的公有制企业,非国有企业是在改革开放后逐渐发展起来的,当时数量还不大,但其市场化特征比较明显。在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上,国有企业另搞一套,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这也是当时社会各方面议论较多的问题。因而,处理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改革,核心是处理好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

国有企业改革走市场化道路,和非国有经济统一纳税,这在当时还是有争议的。当然也有不少人支持我们。我记得时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的吴晓灵(后来是副行长),在一起开会的时候,就赞成我们的意见,认为应该统一征税,公平竞争。

改革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首先要客观分析实际情况。与非国有企业相比,国有企业所得税率高达55%,税后利润必须上缴;由于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还要承担相当大一部分社会职能,如职工养老,公费医疗等。此外,企业还办“社会”,如子弟校、幼儿园甚至政法机关。这些负担如果降不下来,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难以平等竞争,而承包制又面临诸多矛盾,诸多不平衡。

为了合理处理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增强国有企业的火力,1993年在财税改革的同时采取了六项措施:一是停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二是普遍提高折旧率,并允许企业加速折旧;三是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按实际发生额,进入成本费用,用于技术开发研究的设备购置,5万元(当时价)以下的直接进成本,5万元以上的分年摊销进成本;四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利息可以列入成本;五是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六是作为过渡措施,对1993年前注册的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不上缴的办法,同时,微利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也不退库。

上述措施的最后一条,我们的最初意见是应该交。方案出来后,我让财政司副司长刘克崮先去征求国家经贸企业改革司司长蒋黔贵的意见,双方意见达成了一致。第二天在朱鎔基主持的改革方案讨论会上,经贸委领导王忠禹、陈清泰的表态是积极的,认为财政部认真考虑了他们的意见,方案总体不错,建议对税后交利问题适当考虑,有些细节可再改进,同意在全国实行。最后,朱鎔基以改革大局为重,说服我接受企业税后利润暂时不上交财政。我当时认为,出资人(即老板)应当有回报。税是公共收入,利润才是出资人的红利。朱鎔基的理由是,当时国有企业承担了相当大一部分社会服务职能,而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未建立,税后利润留给企业可以适当减轻企业负担。他的理由是正确的,我接受了。

1994年的改革统一了国内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没有考虑涉外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什么定为33%,是有原因的。当时,财政司的同志经过两个月的奋战,按照国有工业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全部国有企业和全部测算企业四个口径,分别按35%、33%和30%三种税率,测算了三套改革方案,对相应的增减收情况进行了精确计算。最后建议取33%的税率方案,企业负担与改革前比总体持平,略有下降。还能不能再降一点呢?姚依林曾经问过这个问题。后来我们汇报,是可以低的,但是现在不能低,为什么呢?因为当时的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为30%,另外地方可以有10%(即3个百分点)的附加,合起来为33%。如果国内企业再降,就不符合企业公平税负这一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了。现在想来,正是当时合理确定了企业所得税税率,才使得我们2007年推出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一的改革,具有了税率上的法理基础。

工商税制改革

工商税制改革内容繁多,动作很大,是这三项改革中操作最复杂、工作量最大的一项。改革的指导思想非常明确,就是要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注意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

流转税是工商税制改革的关键,因为它是收入的大头。改革后的流转税由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组成。流转税改革中,增值税改革是核心。改革后实行统一的生产型增值税,取消旧的多环节重复征收的产品税。

这次改革选择生产型增值税,主要有两方面考虑:一是不能影响财政收入,尤其是中央财政收入。为了达到这一目标,采用生产型增值税比较现实,尽管它与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相比,还欠科学,但毕竟比传统的流转税前进了一大步。二是1993年前后,中国经济处于投资失控、膨胀状态,而消费型增值税恰恰对投资具有一定的刺激效应,与当时实行的紧缩政策不一致。

如何确定增值税税率,当时有不同意见。我们建议税率定为18%,理由是:第一,当时普遍实行增值税的欧洲各国,增值税税率一般从21%到25%不等,如果我国按18%定税率,税负还是偏低的。第二,18%的税率是按照改革后不增加企业税负的原则,我们的几个同志在黑龙江省政府驻京办事处连续加班干了半个多月测算出来的。但是税总和经贸委的意见是定在16%。由于意见不统一,朱鎔基让我牵头协商。过后一两天,在财政部我的办公室里,进行了三方会商。开始,三方表态都与上次一样。我的对策是,干脆复杂问题简单化,双方都让一个点,定为17%。最后,上报国务院得到批准。记得时任上海市财政局局长的周有道曾经打电话给我,说市领导让他们专门找了一些企业进行模拟运算,结果表明,如果按17%定税率,企业税负比改革前下降,表示赞同17%的增值税税率。

昼夜兼程,“游说”各方

财税三大改革内容多、动作大,涉及各方面利益。因此,朱鎔基在北戴河会上就提出要到各地宣传解释。中央政治局常委会9月3日通过财税改革方案后,信息传播很快,一些地方反映强烈,主要是针对分税制方案,认为这个方案比较“紧”,并有一定抵触情绪。广东省委给中央写报告,要求广东单独实行包干。除了广东之外,还有的省长私下说,以后我们要到朱鎔基那里领工资。朱鎔基果断决定,立即带领中央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地方,与地方党政要员对话,听取意见,改进完善。

从1993年9月9日到11月21日的74天时间,朱鎔基亲自带队,带领60多人的大队人马,其中主要是财税系统的同志,先后分10站走了17个省、市、自治区(包括计划单列市),由远及近,第一站是海南,接着是广东,最后一站是河北。我陪同走了海南、广东两站。

为什么先到海南、广东?因为海南是中国最大的特区,而广东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而且当时在全国经济发展是最快的,如果不能得到这两个省的支持,税制改革在全国就推不开。

海南一站,总的来说,还是比较轻松,气氛和谐。改革对海南的特殊政策没有影响,海南的利益也基本上没有受到影响。如果按照增值税年均增长30%计算,受影响的只有3—5亿元。阮崇武当时是海南省委书记、省长一肩挑,我们把情况详细介绍以后,他同意实行分税制。

最关键的一站是广东。广东的财政包干体制运行力度一直较大,对地方经济作用也大,头两天他们明确要求继续实行包干制。他们心情沉重地问朱鎔基,广东的特殊政策还要不要实行?如果包干制取消,我们还要不要在20年内赶上亚洲“四小龙”?他们认为,按财政会议上所提出的办法,广东就什么大事也不干了。

这样一来事情就难办了,我们开始分层次协商说服,朱鎔基同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谢非谈,我同省长朱森林和主管财政工作的副省长卢瑞华谈,财政部司长和省财政厅厅长一起做测算帐,国家税务局的同志和地方税务局的同志谈。我们反复解释,实行分税制之后,中央是多拿了一些,但蛋糕做大了,地方的财力也会有更大的增长,不会因此影响广东追赶“四小龙”。这期间有博弈,也有碰撞。但广东省委、省政府最终是顾全大局的,同意实行分税制。同时他们提出了几个要求,最主要的是两条:一是基数问题,方案是以1992年为基数,广东省提出要用1993年为基数;二是希望原有对企业的减免税政策保留几年。

后一个要求,朱鎔基和我很快就达成了一致,表示同意,但是有两个限制条件:一是过渡期三年,不能无限期。二是减免税政策以省级文件为准,市、县的文件不认帐。广东方面表示满意。后来,除了个别地方开了口子,全国各地都照此办理。

争议最大的是基数的基年问题,我不同意以1993年为基数,主要原因是财政从未也不能以未发生的数字为基数,担心地方在数字上弄虚作假,会产生极大的不规范行为。但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争取地方对改革的支持,朱鎔基同意了广东省的要求。回到北京以后,据此又向中央专门做了报告,中央予以批准。

事后,朱鎔基在评价广东时说:总体上讲,广东的同志最后顾全大局,牺牲自己部分利益,也是为了要发展中国经济,完成党中央交给的任务。

在整个过程中,出乎大家意料的是中西部地区的一些省份一度反映消极,主要是这些省份对方案没有完全搞明白。他们提出,既然转移支付,钱早晚要返回来,增值税能不能不按75:25分成,能否100%留地方?消费税中央能不能不拿走?朱鎔基在新疆说,分税制改革对贫困地区是有利的,你们应该举双手赞成。但是你们也不能太焦急,不可能一下子就得益很多。税制改革,全国必须统一,没有哪个地区可以搞特殊,你们提出的要求一概不能接受。

中西部地区还有一个烟酒消费税的问题,主要是贵州、云南。他们财政长期靠烟酒支撑,是名副其实的烟酒财政。当时已经决定对烟酒征收消费税,按照分税制的设计,消费税增量100%归中央。显而易见,这些地区是“吃亏”的。1993年9月,江泽民召开片会,也叫六省座谈会,贵州省代表就站出来反对分税制,谈了分税制对贵州的影响。中央后来在其他方面给了这些省份一些照顾。贵州省省长王朝文后来任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一次人大开会的时候,我为他转移支付给贵州增加了不少的财力,现在贵州对分税制怎么看?他说:满意而不满足。我说,有这句话就行了。

事后,朱鎔基曾经半开玩笑的说过,自己那段日子是东奔西走,南征北战,苦口婆心。有时忍气吞声,有时软硬兼施。在这两个月里,中央原定的分税制方案在地方政府的强烈要求下不得不做出一系列调整、妥协与让步。但实行全国统一分税制大原则,始终没有动摇。

改革元年,如履薄冰

从1993年末国务院正式决定进行财税体制改革,到1994年初实施改革那一段时间,我的心情用一个词形容最贴切----如履薄冰。改革的决定是中央作出的,但方案是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的,具体组织实施也是财税部门的事。帐要由财政部门算,各种税要靠基层税务人员收。我是第一责任人,责无旁贷。

大家可能还记得,1994年的宏观环境并不宽松,信贷过猛、投资失控、通货膨胀。我们面临出现三种不利局面的可能:第一是通货膨胀持续发展,有可能有人指责是财税改革推动了通货膨胀;第二,税负不合理影响企业经营,造成生产下滑;第三,征收人员和纳税人尚未熟练掌握新税制,一旦税款收不上来,财政支出就会成问题。

记得在一次财政部党组会上,我讲了这三个担忧,并说如果出现其中一个,我这个部长就准备“牺牲”,不能把责任推给中央。当时金人庆作出响应,说:“你如果光荣“牺牲”,我们前赴后继。分税制改革还是要继续下去。”我当时心里很感动,改革不能停,不管多难也要坚持下去。

为防止出现万一,我向朱鎔基汇报了我的担心,并请他特批中央财政向中央银行临时借款120亿元,以备不时之需。朱鎔基非常理解,特批借款,期限3个月。那年春节是2月,节前我正在北京市看望基层财税干部。一天晚上11时,我刚要结束走访,国家税务总局值班室给我打来电话说,1月税收快报出来了,比上年同期增长61%。当时的心情我不描述大家也能猜得到。我第二天向朱鎔基汇报,并很快还了120亿元借款。

财税体制改革实施前后,我非常注意调查研究,以了解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改革方案。但由于身兼两职,加之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各种会议不断,财政部门的负责同志又要逢会必到,因此我很难抽身远出调研。焦虑的心情至今难以忘怀。在这种情况下,我采取了“短、平、快”的调研方式,经常带两三名同志,利用周末到北京所属各县(有的现改称区)及河北的保定和涿州、天津的武清等地转一转。往往是早上不到七点就出去,很晚才回来。

新税制无论对征管人员和纳税人来说,都是全新的内容。我们的培训力度很大,连金鑫都亲自在电视台讲课。但我还是心中没底,因而这成为我调研的一个重点。在天津市武清县一家企业,一位年轻的会计人员把台帐拿出来,能够逐笔说明销项税和进项税的抵扣情况,税收政策把握的很清楚,我心里踏实了许多。令人感动的是,许多省的主要负责同志在百忙之中,主动学习和研究新的财税体制。比如,安徽省委书记荣景,副省长汪洋来京,我借机向他们了解省里新财税体制的执行情况,在交谈中我惊奇的发现,他们对新税制和分税制的内容弄的比有些财税人员还明白,讲起来头头是道。但是喜中也有忧,比如我到北京郊区基层税务所调研时,征管员的回答就不尽人意。总的来说,尽管财税改革草案进行了多次调整,但绝大部分同志都基本掌握了新财税体制的基本内容,这说明我们的准备工作是扎实有效的。

但是,事情并未就此结束。此后三四个月,虽然全国财政收入每月同比都是增长的,但增幅逐月回落。联想到1993年的最后四个月超常增长(地方财政收入后四个月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60%、90%、110%、150%),如果这样下去,下半年收入必然增长缓慢,甚至可能出现负增长。结果中央不仅集中不了收入,可能还要赔上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简单的处理办法是,组织核查组核实基数,或者削减1/3的基数,实现预算平衡。但是,大检查组从年初到4月底陆续回来,都未能发现有虚增收入、提高基数的情况。为什么查不出来?为了抬高基数,地方有许多高招,而检查的手段又非常原始。朱鎔基半开玩笑说,这种事情省市长做不出来,只有财政厅长才会出这种馊主意。这让我们感到很担忧。

1994年5月末,我邀请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厅、局长座谈,专门研究应对可能减收的方案。当时共有三种选择:一是税收增长与各地GDP增长挂钩;二是调减1993年基数,从上年增加的绝对额中,拿出一部分按照各省的基数增长率进行相应的抵扣;三是向前看,承认上报的1993年基数,但下达收入增长目标,通过收入增长来解决潜在的赤字问题。座谈中,时任浙江省财政厅厅长的翁礼华提出,应当采取同心同德向前看的办法,通过确定各省“两税”增收目标来解决问题,得到与会人员的一致赞同。至于如何下达中央“两税”增长指标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是与各省GDP增长比例挂钩;另一种是与各省1993年“两税”增长幅度挂钩。对第一种意见,大家认为,如一挂钩,为了追求财政利益,GDP的绝对额将会出现“缩水”问题,其副作用太大。而认为第二种意见较为合理,1993年得益多的省市增幅相对高一点,应该多承担把财政收入蛋糕做大的任务,对中央多贡献一点。

第二项重大调整是关于与各地增长率挂钩的问题。1994年开始实施的方案是,按照全国“两税”收入增长幅度,在全国范围内按统一的系数返还给各省(区、市)。当时有均贫富的因素。后来地方同志在座谈中提出“两税”返还系数与本省(区、市)增长率挂钩计算,认为这样调整,既调动了发达省的积极性,也使中央增加了财政收入,保证了向欠发达地区进行转移支付。我们认为这个意见有一定的道理,并做了调整。

我将座谈情况向国务院领导作了汇报,国务院领导原则上同意了大家的意见。1994年8月召开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朱鎔基到会做了一个非常鼓舞人心的讲话,号召大家同心同德,上下一致,完成改革目标,并在会上宣布了国务院关于两项重大调整的决定。经过会议不断深入的讨论,具体形成了三条意见:一是全国以1993年当年“两税”增幅的1/3,既16%作为1994年增长目标,各省以本省上年增幅的1/3为目标。二是完不成“两税”增收任务的省市以地方收入赔补,完不成上年基数的要扣减返还基数。三是凡完成“两税”增长目标的地区,中央按当年本地区“两税”增长率的1:0.3返还;凡“两税”收入超过增长目标的地区,其超过部分给予一次性奖励,返还系数由1:0.3提高为1:0.6。

由于及时调整政策,从9月起,全国财政收入增幅按目标提高了,全年实现增长18%多。李鹏总理在一次会上讲:“政策的威力真不小!”

值得一提的是,在组织实施财税改革过程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对原方案进行了微调和完善,仅仅1994年第一季度就发出了80多个文件。我当时不禁感叹,“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啊!有些比较大的政策性调整,我至今记忆犹新。比如,小水电企业反映税制改革后增值税负担增加较多,希望予以解决。我们一研究,就发现小水电企业和其他企业相比,它们几乎没有进项税了抵扣,税制改革前对小水电企业征收的是5%的产品税,新税制按17%征收增值税,税负的确增加较多。根据实际情况,我们进行了调整。

此外,改革方案中曾提出取消对农民征收农林特产税。但许多地方表示实施起来有困难。记得朱鎔基曾告诉我,至少有四个省委书记给他打电话反映,如果马上取消农林特产税,地方财政特别是农业县的财政将出现较大困难。经过反复权衡和综合分析,最终还是采取了两头兼顾的方法:一方面,充分考虑部分地区尤其是农业县市70%-80%的财政收入来自农业税的实际情况,否决了取消农林特产税的方案;另一方面,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将原产品税中农林牧水产品税与原农林特产税合并,统一征收农业特产税。另外,还规定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降为3%。

改革的第一年在曲曲折折中度过了。这两项重大调整,保证了当年改革的成功,也带来了后来每年1000多亿到2000多亿元,乃至每年几千亿元的税收的增收。

点滴感悟

2003年,我参加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文件起草工作。文件起草组组建不久,有一次,温家宝总理到会上部署工作。他谈到,中央政治局常委认为,10年实践证明,财税改革是成功的。10年时间,作出这样的判断,是很不容易的。

当然,由于种种原因,财税体制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如地方税收体系尚未建立,资源税等还需要进一步改革,政府间事权划分与财力配置还不配套,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还不够完善,部分地区县级财政仍然有困难,等等。这些都有待在未来的改革中继续完善。

退休以后,好多人见到我,都说你这一届财政部真干了一些事!我总是讲,不是哪个个人的功劳,成功得益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高瞻远瞩、英明决策,凝聚了财税部门全体职工、众多专家学者的智慧心血,体现了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作为我们来讲,就是起到了一个组织实施的作用。

回首1994年的财税改革,我有两点感悟:

一是要把组织实施过程放在重要位置。有关部门要把中央改革方略层层分解为实施策略和步骤,并艰苦细致的去落实。否则,不管改革方案制定得多么好,也会变成一纸空文。有些改革没有实现预期目标,很多时候不是方案本身有问题,而是组织工作没有到位造成的。特别是要注意及时有效地解决利益攸关方的问题。

二是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条件差异很大,区域经济不平衡,各个行业千差万别,需要制定一套统一的、科学的改革方案,但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方案,并且要在不影响总原则的前提下,处理好整体与部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实现方案与实际的有机结合。必要时,要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改革方案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5.第四十七章 加快财税体制改革 篇五

理顺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体系,完善预算制度和税收制度,积极构建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

第一节 深化财政体制改革

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在合理界定事权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完善分税制。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增加一般性特别是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调减和规范专项转移支付。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稳步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县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保障。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体系,探索建立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制度。

第二节 完善预算管理制度

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完善公共财政预算,细化政府性基金预算,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完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基础上研究编制社会保障预算,建立健全有机衔接的政府预算体系。完善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制度,强化预算支出约束和预算执行监督,健全预算公开机制,增强预算透明度。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及国债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政府会计改革,逐步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

第三节 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

按照优化税制结构、公平税收负担、规范分配关系、完善税权配置的原则,健全税制体系,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合理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税率结构和征税环节。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继续推进费改税,全面推进资源税和耕地占用税改革。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

第四十八章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全面推动金融改革、开放和发展,构建组织多元、服务高效、监管审慎、风险可控的金融体系,不断增强金融市场功能,更好地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服务。

第一节 深化金融机构改革

继续深化国家控股的大型金融机构改革,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强化内部治理和风险管理,提高创新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继续深化国家开发银行改革,推动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改革,研究推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改革,继续推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促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规范发展。强化保险机构的创新服务能力和风险内控能力,加强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深化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提高资金运作水平。促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

第二节 加快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建设

大力发展金融市场,继续鼓励金融创新,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拓宽货币市场广度和深度,增强流动性管理功能。深化股票发审制度市场化改革,规范发展主板和中小板市场,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扩大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加快发展场外交易市场,探索建立国际板市场。积极发展债券市场,完善发行管理体制,推进债券品种创新和多样化,稳步推进资产证券化。推进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促进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健康发展,规范发展私募基金市场。加强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完善市场法律法规。继续推动资产管理、外汇、黄金市场发展。

第三节 完善金融调控机制

优化货币政策目标体系,健全货币政策决策机制,改善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和环境。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体系、评估体系和处置机制。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加强金融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建设。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

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改进外汇储备经营管理,拓宽使用渠道,提高收益水平。

第四节 加强金融监管

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机制,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健全金融监管机构之间以及与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强化地方政府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责任。制定跨行业、跨市场金融监管规则,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发展信用评级机构。参与国际金融准则修订,完善我国金融业稳健标准。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境外监管机构的国际合作。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和安全。

第四十九章 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

建立健全能够灵活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结构调整、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第一节 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继续推进水价改革,完善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城市供水价格政策。积极推进电价改革,推行大用户电力直接交易和竞价上网试点,完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改革销售电价分类结构。积极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制度。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积极推进市场化改革。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按照价、税、费、租联动机制,适当提高资源税税负,完善计征方式,将重要资源产品由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定率征收,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第二节 推进环保收费制度改革

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费制度,提高排污费征收率。改革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适度提高垃圾处理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水平。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选择防治任务繁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逐步扩大征收范围。

第三节 建立健全资源环境产权交易机制

6.财税体制改革调研报告 篇六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撰稿人 叶檀、马贤明

日前新华社邀请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详细解读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披露了中央对于如何推进财税改革的考虑和部署。楼继伟明确提出: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国家财税制度是立国根基,国家性质与财税制度密切相关,彪柄史册的美国独立战争也不过用实际行动捍卫了“无代表不纳税”的利益主张而已。

历史教训:王安石、张居正变法失败

中国历史上的著名变法大都与财税体制改革有关,改革的失败也与财税体制的恶化密切相关。北宋王安石变法、明朝后期张居正变法,均以惨败告终,技术性改良而非体制上的根本突破,加上失去约束力的王朝财政机制,决定了封建时代的财税体制改革只能在爱民与害民之间打转,不可能跳出“黄宗羲定律”的窠臼,以合法税收的方式使“子民”变“公民”。

朝廷介入市场是财税改革的大忌。王安石变法违背爱民初衷,为了让宋神宗实现收复契丹与西夏所占国土的雄心,王安石成为财政总管大力充实国库,目标是强兵富民,希望官民同时获益。王安石让朝廷参与到农民与商家的具体交易之中,如“青苗法”在农民青黄不接时由政府以20%的利率贷款给农民(这一利率低于市场利率),农民以地里的青苗为贷款抵押。结果失控,官家垄断借贷市场,地方官员以高利贷盘剥农民,农民没有活路。腐败蔓延到各地,酷吏贪官把新政当作贪腐良机,朝廷失去了对财政的掌控权。改革的善意异化为各地官员对百姓的严苛剥夺。

明神宗时首辅张居正改革,以集权方式推行一条鞭法,在全国丈量土地,把原来的田赋、徭役和杂税合并起来,折成银两,分摊到田亩上,类似于清代雍正朝实行的摊丁入亩。田赋、徭役和杂税合为一条后,一律征银,目标是增加收入简化税费服役,降低征收成本。张居正身后改革被全部推翻,子孙流离。

明代末期财政脆弱,如沙滩城堡不堪一击,为了军事战争税费多如牛毛,一条靴法之外又附加了层层叠叠的税费,朝廷财政纪律形同虚设。加上全民贪腐、权贵横行、饥民流亡,王朝未亡财政先亡。

支持改革的两位皇帝谥号,一位叫宋神宗,一位叫明神宗,显示其后代对这两位先皇颇不以为然,他们鼎力支持的改革被否定。

两个相隔500年的财政改革,失败的原因是共通的,具有约束力的公共财政制度,法治税收意识如天方夜谭,改革过程成为贪腐官员将公共资源私人化的过程,即使改革者拥有权威、即使改革初期受到追捧,仍然难以逃脱失败的命运。这是以封建王朝权威为依托、进行财政技术改良者的宿命。

当下中国的财政体制改革不应该成为历史“变法”的延续,而应该成为根本制度的转型。

朱鎔基时代:倒逼出来的分税制改革

分税制改革是争议最大的财税体制改革,以目前显现的负面效应否认分税制改革的成果,并不客观,但过于拔高分税制改革的意义,认为是中国现代财政体制改革的里程碑,同样离题。

分税制改革是解决困难的改革,目标是建立中央财政的统筹力量以推进改革,同时建立中央与地方政府正确的激励体制。分税制改革之后,中国外向型经济模式奠基,制造业产业链逐步形成,政府各部委等退出经商。

但是,分税制不是建立基础财税体制的根本性改革,当时的历史条件也不允许根本性改革。

分税制改革首先是救急,1990年代初期中央财政力量薄弱从数据可以窥见一斑:中央财政占GDP的比重,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分别从1980年29%和40%下降到1992年的12%和15%。而在分税制改革之后,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由改革当年的11%增长至2013年的22.7%,同期中央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则由3%增长至10.57%,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例由1993年的22.0%提高至2013年的46.59%,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大大增强。

二十年前,王绍光和胡鞍钢合著《国家能力报告》一书,国家能力被分拆为四种具体能力:汲取财政能力、宏观调控能力、合法化能力以及强制能力。其中汲取财政能力是最重要的能力,该能力由两个指标反映: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中央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二十年后,《21世纪经济报道》再次采访胡鞍钢先生,胡先生称分税制改革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重大制度创新,是中国制度建设方面比较成功的案例,是一个里程碑性质的改革。首次建立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政关系的制度,同时也是首次建立政府与企业之间规范的、统一的、透明的税收关系的制度。中央调控能力增强、基础设施增加、转移支付地区贫富差距缩小、以税收“养(政)府、养军”都与分税制改革相关。

如果说当初的分税制改革增强了中央财政的实力,“集中力量好办事”,并且通过系列改革解决了国企三角债、银行业面临破产等一系列难题,目前分税制出现明显的负面效应:地方债上升、土地财政依赖、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权事权划分不公、转移支付效率低下等新难题层出不穷。

中央向地方转移支付增加,财政效率下降寻租现象增加;地方政府财权事权不匹配,按照分税制的设计,1994年的税收返还(增值税和消费税返还)占当年转移支付的70%,由于这部分的增长速度远小于财政收入增速,中央财政占比越来越大;地方政府越来越依赖土地财政,政府官员异化为房地产企业高管,地方负债上升大多数用土地作抵押,土地的插管直通民间资金池,成为中国大规模投资的核心动力。所有这些迹象显示中国财政正在酝酿大病,再不进行根本性改革,将病入膏肓。

胡鞍钢先生在采访中表示,他主要考虑的是中央的控制力量、对地方、对军队的掌控等因素,却缺乏公共财政学者所必须具备的预算硬约束、财政使用效率、税收合法合意等基本的观念。胡鞍钢先生更象一个政治家,与其说当年的财税改革是财政体制改革,不如说是一场激烈的政治博弈。《朱鎔基讲话实录》第一卷首次公开发表了朱镕基1993年9月9日到16日在海南和广东与地方领导人就分税制对两省财政收入的影响等地方顾虑的问题发表的讲话,公开了9月18日朱镕基就分税制问题写给江泽民和李鹏以及政治局常委的信,9月25日在新疆发表的关于分税制对西部经济的影响的讲话,在地方政府的抵触中强力推进的线索清晰可见。

分税制改革对应的是不那么现代的政府构架,严重扭曲了政府角色,如果不进行根本性改革,不建立公共财政根基,任何经济改革的努力都会被强大的习惯势力拉回到原点。

习近平时代:现代财税体制改革 1994年分税制改革完成了历史使命,将退出历史舞台,新的根本性的财税体制改革将取代分税制。

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7月2日和7月3日新华社和人民日报分别发表文章对政治局审议通过财税改革方案进行政策解读,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被赋予建立现代社会基础制度的重任,财长楼继伟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表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是要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财政制度,经过20年的发展,现在我们的税制有了很多的变化,强化了公共财政的职能,财税与老百姓关系越来越密切。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不是政策上修修补补,而是在原来的基础上立足全局、着眼长远,进行制度创新和系统性重构。

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既然是“一次立足全局、着眼长远的制度创新和系统性重构”,目标对应的是建立现代法治社会所必须的财政体制,奠定受到严格约束的公共财政体制,围绕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三大任务,有序有力有效推进。按照部署,改革时间进程大体如下: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要取得决定性进展;税制改革在立法、推进方面取得明显进展;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基本达成共识;2016年基本完成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和任务;2020年各项改革基本到位;现代财政制度基本建立。今明两年是重新厘定边界的关键年份。

令人担忧的是,“现代财政”的提法取代了“公共财政”,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撰文深表忧虑,“现代财政”有可能悄无声息地切断从1998年开始社会各界建立“公共财政”的艰辛努力。公共财政的实际要义不在于“市场失效”这一经济逻辑起因,而在于其“预算法治”和“民主财政”的政治实质内涵。

软预算与软决算是财政制度不健全的表现,没有约束的财政是家天下的财政,现代公共财政体制才能让政府摆脱企业色彩,回归公共服务提供商的守夜人本位。建立相关的法律体系,建立人大的硬约束才能避免预算法成空。目前某些地方预算失衡,政府可以大规模借债将负债通过通胀的方式转嫁给国民,而地方政府实际执政者大笔一挥,资金进入基础设施工程也进入了某些情妇的钱囊。无立法机构约束由官员主导的财政体制,与宋神宗、明神宗时代的财政从本质上来说没有区别,都是失范的原始财政体制,打着为民谋利的名义攫民之财,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

税收法治原则同样重要,公民须向国家纳税,并通过一定程序行使监督权,需要纳什么税、纳多少税由作为民意代表的立法机构决定,税收机关凭借法律让度的行政权力随意征税,税收征收与使用严格分开。中国目前做不到彻底的税收法治,但立法机构可以向行政机构收回税收征收权,严格行使自己的权力,不再成为橡皮图章。一些敏感税收问题,比如房产税该不该征收、如何征收,比如遗产税是否要征收,征收的起点是多少,都需要立法机构各方利益的博弈与权衡,诉诸于立法后才能征收,否则就是非法侵犯公民产权。

税法与预算法进入法治轨道,地方政府大手大脚会受到抑制,招商引资、税收优惠、对民企关门打狗等一系列违法违规的怪象将受到制约;中央政府各部委的转移支付,也绝不会象阔人家的败家子那么痛快,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博弈将在财政、事权匹配的基础上公开进行。从守夜人的角色出发,中央与地方财政不再为自身利益进行博弈,而是从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角度进行博弈。

7.宏观税负过重呼唤财税体制改革 篇七

宏观税负, 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一定时期内 (如一个财政年度) 政府收入总额在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所占的比重, 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总体税收负担状况的综合反映, 是一个国家的总体税负水平的体现。

通常, 衡量宏观税负的口径有三种, 第一种是小口径, 即全年税收收入占GDP比重;第二种是中口径即全年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第三种是大口径即全年政府收入占GDP比重。由于各国的政府收入的构成和统计口径差异较大, 因此国与国之间宏观税负的比较往往不采用大口径宏观税负。

数据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0整理而得。

数据来源:OECD revenue statistics 1965 - 2010。

从表1和表 2 的数据可以发现, 我国小口径宏观税负由2006年的14.13%上升为2010年的18.25%, 中口径宏观税负也由2006年的17.92%上升为2010年的20.74%。因此, 我国的税收负担水平呈现出明显的持续上升的趋势。但与西方国家相比, 我国的宏观税负并不算高, 总体而言, 我国宏观税负在国际上处于中等水平。但是, 我们如果是仅仅把税收负担比率的数字本身和西方国家进行比较, 就认为我们的税负水平比西方国家低, 这样做显然是不科学的, 我们应当看到我国和西方高税负国家在公民享受政府服务方面的差别。在西方发达国家里, 社会保障制度非常完善, 公民享受的福利水平也较高, 生老病死、义务教育、失业补助等等使高税负“师出有名”。而这些保障在我们国家是有所欠缺的, 在部分农村地区则基本没有。从理论上来看, 较高的税收负担水平对经济发展会产生紧缩效应, 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有序运行是不利的。由于超收税收不能很好的使用, 可能会产生更多的问题。

2 宏观税负重的原因分析

2.1 非税收入过多, 管理不规范

财政收入分为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 当普通居民在衡量自己所负担的税收时, 也不会将两者区分。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 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财政收入分享额进行“洗牌”, 中央改变了财政紧迫的局面, 提高了两个比重, 重新加强了中央的财力。地方则日益陷入了财政困境, 尤其是乡镇政府, 已经进入了“吃饭”财政的困境。但是, 财权层层上移, 事权层层下放的局面日益严重, 地方政府只能从他处寻求财政来源, 例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罚款和罚没收入等。据统计, 这部分非税收入的比重是相当大的。这也确实是给老百姓带来负担。这部分收入没有统一的规范, 主观性任意性比较大, 导致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屡禁不止, 加剧了居民的抵触情绪, 使居民感到所承担的税收负担日益加剧, 幸福指数不断下降。

2.2 中低收入阶层是巨大税负基数的贡献者

中低收入阶层占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 他们感觉负担重了, 也就是全社会的负担重了。在我国,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其缴纳者是广大的工薪阶层, 他们属于中低收入阶层。对于那些富人, 由于制度和监管方面的不完善, 无法很好的掌握其收入情况。对于工薪阶层而言, 他们的工资的很大一部分是要负担自己及家人的衣食住行, 当这部分收入减少而以税的形式缴纳给国家后, 他们的生活质量会受到影响。而中低收入者又占了社会的大部分, 因而税负使整个社会不堪重负。

2.3 取之于民未见得用之于民

政府处于这样一个角色, 出于效率方面的原因考虑, 社会公共产品由政府提供比较合理, 因而大家将自己的一部分收入以税收的形式交给政府, 让其利用这笔收入为自己提供好的公共产品, 以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越多质量越好, 也就是居民所享有的社会福利越大。要知道, 税负是否重, 纳税人是否痛苦, 与社会福利有着最直接的关系。如果在高的税负水平下, 居民所享有的福利也很好, 他们会觉得物有所值, 这种税负水平是合理的。但是, 高的税负水平却对应着较低的福利, 人们会感到受到欺骗, 会不满, 会对现在的税负水平的合理性产生怀疑。再比较各国的社会保障支出比例, 一般经济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支出占全部财政支出比例在30%左右, 一些高福利国家, 其社会保障支出占全部财政支出的比例已经突破40%, 而我国仅为10%, 相比而言比较低。在高福利国家, 居民缴纳税, 他们从出生到死亡都有了保障, 福利无处不在。但是对于我们国家而言, 税收占GDP的比例不断提高, 但是人民的福利却没有增加, 农民几乎没有保障, 生不起病, 上不起学。从财政支出方面看, 对民生方面的投放比例偏低, 政府效率低下, 资金使用效率不高, 透明度也很差, 居民认识到自己的收入被政府中某些人“纳为己用”, 更加觉得自己的税收负担沉重。

3 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方向

面对我国税负较重的情况, 政府应该进行以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为目标的财政改革, 一方面适当减轻宏观税负水平, 另一方面提高纳税人的福利状况, 从而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

3.1 减少税收收入, 调整税制结构

中国税收的这种状况, 与税制结构自身的不完善有很大关系, 由于目前我国是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体系结构, 虽然这样的税制体系结构有利于税收的征收管理, 但是, 根据宏观经济理论我们知道, 这种税制体系结构却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 因为直接税更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因此我国必须进行以减税为主尤其是以降低间接税比例为主的税制改革。

流转税是我国的重要税种, 我国税收收入中的60%以上都来自流转税, 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 增值税是起普遍调节作用的税种, 征收范围是有形动产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消费税则是为达到一定目的对个别货物进行特殊调节的税种, 实际上是对增值税的高税率货物单独设立的税种, 而营业税覆盖的主要是第三产业。

(1) 我国增值税的改革。增值税是对商品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税的税率不应过高。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规定的税率为15%左右, 在我国基本的增值税税率为17%部分适用低税率为13%。很多国家为了减轻人民生活负担对大量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实行零税率或10%以下的税率, 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外国经验将增值税低税率降至10%并扩大低税率的适用范围, 可以涵盖食品、儿童服装、药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将农产品作为零税率货物, 从而降低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

(2) 我国消费税的改革。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的税是累进性最强的税种, 发达国家的消费税收入一般都占其全部税收的10%以上和GDP的3%以上。在我国2009年的数据显示消费税收入占到当年全部税收收入的54%和GDP的42%, 消费税的比例有了较大的提高。消费税在环境保护、节约资源和收入再分配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作用。因此我国可以适当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尤其是对于高消费、高污染、高能耗的消费品, 要实行消费配额限制, 并课征高税率;但是对于已进入普通居民日常生活的消费品, 要依据消费品的性质, 适当降低税率。随着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 居民的消费水平也不断提高, 消费范围不断扩大, 以前可能是奢侈品的消费品现在可能转变成为了生活必需品, 对于这类产品, 条件成熟时可以停征。

间接税税负下调所带来的税收收入下降也必须通过直接税来加以弥补。

(1) 企业所得税改革。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与其他国家相比并不算高但是由于我国的企业承担了太多的间接税以及行政性收费, 许多企业经营困难, 尤其是许多的中小企业, 对于扩大就业提高人民收入水平及扩大内需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企业所得税的改革应侧重于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

(2) 个人所得税改革。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承担者是工薪阶层, 其在调节除工资薪金以外的其它收入方面力度不足, 应积极推进由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的转变, 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收入水平, 加大对高收入阶层的征税, 同时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 应当在满足纳税人基本生活开支的收入水平之上予以征税。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3.2 规范政府资金, 管理非税收入

我国的非税收入过高且管理不规范是我国宏观税负水平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这部分收入不仅引起纳税人感觉税负过重, 而且收费不规范不透明难以预测。要想降低税负水平, 必须规范非税收入。

(1) 严格立法, 明确收费项目和主体。

首先, 应当完善我国立法, 通过法律明确政府部门各项收入的方式和数量, 杜绝一切不正当收费;其次, 坚持向以税收为主费用为辅的政府收入财政体制转变, 对现有的收费项目进行整理和规范, 使上述大、中、小三种口径下的宏观税负趋于一致。

(2) 加强资金收支管理。

目前在我国财政管理体系中存在着大量的预算外资金, 预算外资金是政府资金管理的重点, 必须逐步将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使政府各单位的收入都接受财政监督。同时, 注重审计部门对这部分资金的使用的监督作用, 防止各部门将其用于私人利益。

(3)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比较落后, 但是人民对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期望却日益增强。加大社会保障投入, 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步伐, 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解除城乡居民的后顾之忧, 为方式转变、内需扩大、结构优化创造必要的条件, 让城乡居民有钱也敢消费, 使主要依靠出口和投资拉动的经济发展方式真正转变为主要依靠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推动的经济发展方式。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途径之一, 并且目前我国从税源、社会接受程度、税收征管等许多方面都已经具备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条件。建议我国在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在政治、经济和人口等方面的实际, 制定出适合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由于我国目前生产力水平还不高、东西部地区以及城乡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等原因,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应有多种模式, 并可以考虑将社会保障税划归为地方税, 作为地方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财力保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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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赵薇薇.从大、中、小口径分析我国宏观税负水平[J].涉外税务, 2009.

8.深化改革,财税体制改革要打头阵 篇八

财税改革打头阵

财税体制改革在此次全面深化改革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

专家指出,这一论断是我国财政理论的重大发展,是指导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方针。

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认为,对财政的这个定位前所未有。“在基础前面没加任何修饰语,意味着这个基础是唯一的。在支柱前面加了重要两个字,意味着它是为数不多的支柱之一。”

为什么这样提呢?财政,简单说就是政府的收支活动,但这一收支活动与家庭、企业的收支活动不可同日而语,它承担着“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作用。

因此,在这一场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浪潮当中,财税改革具有非常关键和非常重要的意义,必须承担起打头阵的重任。

三大关键性任务

财税体制改革的总目标已经明确,就是要“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具体而言,此次改革主要有三大关键性任务:预算改革、税制改革、中央和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的调整。这些任务的确定表明中央对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有准确把握,注重改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首先,预算改革主要是管住政府花钱。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政府习惯于大手大脚花钱,导致“三公”经费快速增长、豪华办公楼频频出现、政绩工程四处开花。这些为百姓所诟病的现象的出现,与预算制度不完善、不规范有很大关系。

其次,税制改革重点是回答“如何收税才科学、公平、统一”的问题。当前,我国税收构成以间接税为主,这被认为在一定程度上补贴了富人,不利于收入分配的调整。另外,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资源、环境等方面的约束大大增强,也需要通过税收的方式对生产和消费进行正确引导。

最后,调整中央和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则有利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责。

这些任务都围绕一个中心,即国家治理。高培勇说,国家治理无非两个线索,一个是管人管事,另外一个就是管钱。通过管钱去管人和管事,是现代国家治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思路。

找准改革突破口

财税体制不得不改,但这项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利益调整难度大,从何处入手、怎样进行,大有讲究。尽管中央还未对这一问题作详细说明,但结合已出台的举措,专家认为可理出一个大概的思路。

预算改革是关键的突破口。今年4月,预算法已经进行了三审,全国人大表示将“争取尽早出台”;政府方面,相关工作也在加紧进行,比如严控“三公”经费、细化预决算科目、规范地方政府举债机制等。

为什么要从预算改革入手?主要是因为其他许多改革要以此为基础。从根本上说,是要用政府支出的合理性,赋予其他改革举措以及由此带来的重大利益调整以合法性,为改革扫除障碍。

比如税制改革,目前进行的主要是“营改增”,其成效很重要的一点是减税。据估算,“营改增”如果全部到位,减税规模将达近1万亿元。显然,在“稳定税负”的大前提下,“营改增”做了减法,就得在别的地方做加法,包括房地产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等在未来都将开征,如果不先把政府支出规范好,这些改革可能将面临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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