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用工协议书(共14篇)
1.关于劳动用工协议书 篇一
劳动用工协议书
甲方:慈溪市周巷镇鹏程五金厂
乙方:姓名身份证号
性别年龄籍贯
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确保劳动用工的工作稳定和协议期内的合法权益,同时使乙方能有计划地安排好生产,提高生产效益,保障每个劳动用工的经济收入,凡乙方自愿进入本厂工作经甲方录用的,订立如下协议:
1、本协议期限为年。
2、协议签订后,乙方不论在厂内或厂外,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3、乙方必须服从车间领导的工作安排,要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协议期内如甲方造成乙方停工的(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3天内乙方自己负责,超过3天后由甲方补给乙方基本生活费,每天12元,由于甲方造成停工半月以上的,如乙方不愿在甲方继续工作的,可以结帐离厂,不作违约处理。
5、厂方隔月发放工资,乙方进厂一个月内,不准向甲方借生活费,一个月后视乙方的工作技能及工作效益,在厂部发放工资时发给乙方生活费每人每月200元,年底结清当年工资。
6、如乙方在厂内或厂外违约违规,在车间不服从工作安排,自由散漫,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协议,一律开除出厂。要求中途离厂的,都将作违约处理,同时扣违约金500元。
7、凡经签定协议后,必须遵守本厂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在车间内恶意违规,造成意外事故者,由乙方自行负责,违者按章论处。务请自觉遵守。
8、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进厂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期满止
甲方:慈溪市周巷镇鹏飞五金厂乙方:
盖章: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2.关于劳动用工协议书 篇二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劳动力在生产作业中的地位变得十分重要,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也标志着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逐渐完善。劳动力作为一个重要的生产要素在增强企业竞争力方面有着非常巨大的作用。所以劳动力使用的管理对于企业是非常重要的, 不合理的劳动力使用将会对企业的竞争力造成巨大的伤害, 反之劳动力使用方面的管理完善与创新则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效益, 所以劳动力使用管理是国有煤矿企业非常重要的一项管理课题。
二、国有煤矿企业的劳动工使用现状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 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 煤矿企业的劳动工人使用制度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已经由原先的封闭式用工制度变成更加开放、透明的用工制度。劳动工人基本已经实现了“优胜劣汰, 竞聘上岗”的使用制度, 这种制度对于近年来煤矿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劳动用工的种类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由以前完全的民工劳动力发展到了现在的多种劳动用工形式并存。之所以做出这些改变, 目的就是为了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最终目的是让企业取得更大的效益, 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虽然国有煤矿的劳动工人使用状况已经发展完善了许多, 但是在劳动力用工管理方面还是存在一些问题。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相关岗位的主业技术人员短缺 (2) 劳动工人和煤矿企业双向选择不是十分车司 (3) 劳动人员的就业择业观念没有与时俱进 (4) 煤矿企业的用工管理不是十分的规范 (5) 劳动合同的执行和管理不是很到位。
三、煤矿企业劳动用工存在的问题
1. 劳动用工系统封闭, 影响企业的发展
国有的煤矿企业的劳动用工一直以来都是比较封闭的, 各种工种的工人招聘使用都是在整个煤炭系统内部轮流循环使用, 与煤炭系统外部工人的交流比较少, 这种状况就使得国有煤矿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成为一个封闭的王国, 与外界的先进的人力资源管理缺乏交流和沟通, 对于煤炭企业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
2. 劳动用工合同履行不到位
最近十几年来, 随着经济的发展, 先进的生产设备和技术的引入, 国有煤矿的生产效率在不断的提高。由于大量的自动化机械设备的应用, 很多岗位不再需要那么多的工人, 所以就出现了很多多余的工人。虽然国有煤矿企业已经在人力资源管理上采用了聘任合同制, 但是由于煤矿系统的相对封闭的特点, 很多煤矿工人的用工观念并没有对着合同制的推行而转变。在这些工人的观念里, 只有传统的“固定工人与临时工人”之分。所以当这些工人的劳动用工达到合同期限的时候, 他们很难从思想上去接受按照合同终止他们工作这种情况, 这给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障碍。所以现在工人的自由流动问题依然很严重。
3. 工人总量过剩但是专业技术工人短缺
前面已经提到, 因为大量自动化挖煤机械的应用导致有些岗位不再需要那么多的工人, 再加上用工合同制履行不到位, 很多岗位的多余人员并不能及时的解聘, 这就导致很多岗位没有空余的岗位招收专业技术人员。造成了主业技术人员的短缺, 对于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以目前的某国有煤矿企业为例, 统计数据为2013年8月底, 该煤矿企业注册的工人人数为1612人, 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仅为151人, 占比为9.4%。可见专业技术人员占比非常低, 现在许多国有煤矿企业引进了一些煤炭深加工项目, 对于专业技术人员的需求越来越大, 专业技术人员的短缺问题也日趋严重。
4. 企业员工综合素质参差不齐
(1) 第一部分人员是从各大院校毕业的大学生, 这部分职工在实习一年之后进行初级职称的评定。大学生因为受过正规的大学理论教育, 所以他们的相关专业理论基础与未受过正规教育的职工相比要扎实很多, 但是由于缺乏一定时间的实践锻炼, 动手能力相对来说比较差, 但是这一部分职工在经过一定的实践锻炼之后会发展进步的非常快。
(2) 第二部分人员是从煤炭技工学校毕业的学生, 这部分职工因为在校期间主要以实践为主, 所以具有比较强的动手操作能力, 但是专业理论基础相对来说比较薄弱。
(3) 第三部分人员是从其他的煤炭公司招聘进来的一些专业技术人员, 这部分人员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掌握煤矿专业知识, 而且工作效率比较高, 是企业中的骨干人员, 企业没必要担心这部分人员的工作能力。而是想法设法地避免这部分被挖走, 要提高这部分人员的福利待遇。
(4) 第四部分人员就是一些临时的雇佣人员, 这部分工人普遍没有受过正规的教育, 文化水平比较低, 综合素质也比较差, 但是在企业用工十分短缺的情况下, 这部分人员可以缓解一下煤矿企业的劳动力短缺问题。
四、国有煤矿企业用工管理的解决措施
1. 加快对企业用工制度的改革
煤矿企业必须结合企业自身的生产目标对于企业的人力资源状况进行评价, 然后做一个深入的分析。对于人力资源状况的分析企业用工制度的调整是非常重要的。首先要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确定未来需要的是何种人才, 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需求各是多少、需求层次结构是怎样的, 都做出一个定量的分析。然后用分析结果与现有的公司人才类型结构进行对比, 制定下一步的人力资源管理计划, 然后再进行具体的用工制度改革以确保人力资源计划的完成。
2. 推行竞聘上岗制度, 进行绩效考核, 允许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 各项体制的发展也日趋完善, 企业的劳动分配制度也在发生着很大的变化。煤矿企业要想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 最有效的做法就是进行竞聘上岗、末位淘汰制度。对企业职工进行定期的绩效考核, 对于不能达到考核要求的职工进行转岗培训, 如果转岗培训之后还是不能达到考核的要求, 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一些技能要求不是很高的部门, 可以采用轮岗制度, 这样有利于企业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
3. 加强煤炭专业技能人才的培训, 为企业发展提供强大的推动力
虽然煤矿的用工接近饱和, 但是专业技术工人短缺问题还是比较突出, 所以各个企业要十分重视专业人才培训。企业要经常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对企业员工进行培训, 对于技能特别突出的员工进行适当的奖励, 鼓励员工边工作边学习技能, 让员工在自己岗位上成功成才。
4. 结论
国有企业煤矿用工管理经历了十几年的发展, 取得了一定的进步, 但是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些措施。以期对国有煤矿企业的管理改革提供一定的参考。
摘要:我国的经济已经进入到全面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 但是很多国有煤矿企业的在用工管理上并没有与市场经济机制相适应, 这大大降低了国有煤矿的生产效率。要想提高煤矿的生产效率,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自己的一席之地, 必须要对煤矿的劳动用工管理状况进行改革。本文首先分析了煤炭企业的用工管理的现实情况, 然后提出了煤矿用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国有煤矿,劳动用工,管理
参考文献
[1]黄甜甜, 王相平.员工关系管理研究——基于国有企业多元用工形式[J].现代商贸工业, 2013, (4) :95-96.
3.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 篇三
基于此,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受到了颠覆性的冲击,实践中劳动合同纠纷频发,企业往往败诉。这就需要用人单位认真掌握《劳动合同法》的精神,树立正确的用工法治观念,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
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遵守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 除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3.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是法定的,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协商订立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4. 用人单位不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对职工的处罚条款,采取绩效考核的方式来实现对职工的奖罚比较科学。
5. 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工作岗位仅是通俗的说法,用人单位将员工调动岗位但未改变工作内容,不能视为违约。但改变工作内容应当双方协商一致。
6. 用人单位应结合本企业的自身情况对“劳动合同范本”进行必要的补充,为可能出现的变动留有余地。从某种意义讲,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于如何确定劳动合同的内容,企业具有相对的优势;而变更劳动合同时,职工占有一定的优势。
约定试用期应注意以下问题。
1. 试用期条款是约定条款,非法定必备条款,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2.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 期。
3.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5.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亦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6. 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7. 除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规范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
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把握好下列几点。
1. 竞业限制的主体只能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 竞业限制的期限不能超过2年。
4. 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对劳动者予以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中包含上述款项。
5.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若上述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6条。)
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依法建立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规章制度的订立,一方面是用人单位对职工的管理权力,即用人单位的经营权和用工自主权必然包含劳动规章的制定 权;
另一方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用人单位以制定劳动规则作为其行使经营权和用人权的一种重要方式。所谓依法,是指劳动规章的制定应当符合下列3个要件。
1. 内容必须合法。劳动规章的内容不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而且不得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
2. 程序必须合法。没有程序的保障很难实现实体与结果公正,程序上的瑕疵直接影响劳动规章的法律效力。对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包括薪酬体系、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以及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审 议。
3. 向劳动者公示。所谓的公示,即将劳动规章的内容以一定的方式告知劳动者。实践中一定要注意公示的方式,可以是张榜公布,也可以是发放工作手册等其他形式。关键是强调公示效果,必须使劳动者能够知悉该劳动规章。
规章制度的制定应与《公司法》以及《劳动合同法》进行有机的衔接。
1.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制定和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才具有法律效力。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多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定规章制度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换言之,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既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亦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 劳动合同的订立及变更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平等协商。但实践中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方面用人单位具有优势,企业可以用行政权力强势推行,职工处于弱势。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该条司法解释有两层含义:
(1)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都是有效的;
(2)当二者不一致时,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因此,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注意与劳动合同的衔接,尤其是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以修改薪酬体系的方式改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薪酬体系的改变涉及劳动者的切身重大利益,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平等协商。否则一旦发生诉讼,用人单位的上述做法难以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3. 规章制度往往是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的细化,尤其是用人单位的绩效考核体系管理(办法),这里予以重点强调。绩效考核体系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用人单位激励职工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实践中,绩效考核体系的实施也是劳动合同纠纷的“出血点”。因此,用人单位在制定绩效考核体系时应当注意与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的衔接,考核的主体、考核的内容、考核的时间、考核的方法等要与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相一致,不能脱离劳动合同另起“炉 灶”。
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时应当要有严谨的工作作风意识。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的立法活动,劳动规章制度也是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时应当力求条款清晰、概念准确,不能有歧义且具备可操作性。
规定不明确,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就会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去解释,实践中这往往也是企业败诉的重要原因之 一。
例如,《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何谓“严重”?何谓“重大损害”?标准是什么?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标准。这些问题都需要用人单位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在劳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
严格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合同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通过解除行为使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失去效力。劳动合同的解除事关劳动者的切身重大利益,《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3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对此做出了规定。实践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往往是引发劳动纠纷的“导火索”,因此,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1.对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要承担举证责任,这就要求用人单位要有一套完整的考核体系来评价劳动者的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
2.对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要注意三个层次的问题。
⑴用人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规章制度,且该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⑵ 劳动者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⑶ 是否严重,一般以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但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具体界限时应当注意其合法性、合理性。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何谓“重大损害”由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界定。
4.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注意以下几点。
⑴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又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则需要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实践中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都会涉及薪酬的调整。调整何种岗位以及薪酬多少,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要由用人单位酌情掌握,但调整后的薪酬不能低于法定的最低标准。
⑵ 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方能解除劳动合同。
⑶ 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举证责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
5.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的要求。
6.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要注意法律规定的禁止性条件,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⑴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⑵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⑶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⑷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⑸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企业还要注意一些其他事项。
首先,要加强企业劳动人事档案的管理。劳动人事档案不仅限于职工履历等重要事项的材料,还包括与劳动合同有关的一切文字记载。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发生劳动争议时,企业承担的举证责任要大于劳动者。实践中企业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举证不能。法律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人事档案管理重在平时,关键在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有这个意识。
其次,做好以人为本的有效沟通。以人为本的有效沟通是化解劳动合同纠纷的重要途径,特别是涉及工作内容、薪酬分配制度等敏感问题要与职工充分沟通、听取意见。即使是因职工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考虑让职工体面离职。总之,以人为本管理是企业管理的基础和核心。职工关系管理是企业必须提升的能力,亦是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的基础性工作。
4.企业劳动用工协议书范本 篇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的类型与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确定本合同的期限
固定期限:自劳动合同签定之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 一 年(12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
1.乙方的工作岗位为 部 岗位。
2.乙方保证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和领导交派的工作。
三、工作时间与劳动报酬、劳动用工合同书 1.工作时间以不同岗位确定的工作时间为准。
2.劳动报酬:公司采用底薪+社保补贴+提成+福利等形式发放劳动报酬。
3.乙方在工作中应发挥积极主动性,进行工作创新和提出合理化建议,能使甲方增加效益和减少损失的,甲方会给予奖励。
4.甲方于每月10日,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
5.乙方入职并经一个月的试用合格后,即可转为正式员工,转正后应立即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劳动用工协议书”。
6.甲方可以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可以调整变更乙方工作岗位。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应提前三十日向甲方提出书面解除合同,在乙方办理了工作交结后可以解除合同。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并终止本合同:
1.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当场解除并终止本合同。
1.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4、未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并终止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符合下列情形的,甲方不向乙方支付薪水与任何经济补偿:
1.乙方擅自离职的; 2.乙方旷工十天以上的; 3.由他人代领薪水的;
4.乙方上班怠工以消极思想给生产带来严重影响的; 5.偷窃;
6.属于技术骨干,承担某项重点工程的建设、改造任务或科研项目而任务未结束的;
7.因生产特殊性乙方在合同期间均要接受甲方提供的专项技术培训,约定为甲方服务的期限为合同签定之日起12个月。
8.乙方若违反本条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参照企业相关管理制度偿付甲方培训费用。
五、试用期薪资标准和社保补贴的发放
1.乙方被甲方录用后,在相应的岗位上试用一个月,(试用期工资待遇按甲、乙双方确认数额的80%发放。)一个月后如能胜任岗位 要求,得到甲方的认可,即可签订劳动用工协议书,全额发放甲乙双方确认的薪资以及其他福利待遇。
2.社会保险采用发放社保补贴的形式,由乙方以书面形式提交《承诺书》,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并接受社保补助形式。
六、合同解除和终止手续
甲乙双方解除和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按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并向甲方出具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后,结清应支付的报酬,结清工资后双方合同自动失效。
七、劳动争议 处理
1.甲、乙双方因合同而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2.乙方在签订本《劳动合同时》应向甲方如实告知自己身体的重大疾病,已患其它伤痛的基本情况,甲方许诺保证不歧视。如有隐瞒,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本企业相应规章制度视同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有员工进厂前必须认真阅读,理解企业制度。合同签定时,视同乙方对企业相关制度知悉并认可。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5.临时用工劳动协议(保洁员) 篇五
劳动协议书
甲方:(以下称“甲方”)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以下称“乙方”)
□□□□□□□□□□□□□
□□□□□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户籍地址:
联系方式:(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紧急联系人:联系电话: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聘用_________同志(以下简称乙方)为临时用工,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共同执行。
2、本协议期限为壹(年/月),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其中试用期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计____个月。
3、工作任务:
3.1甲方安排乙方在从事保洁员岗位,该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保洁工作,〈保洁范围〉内容附后;
3.2工作时间:每周六天工作制,工作时间按照要求每天到场进行一次打扫。乙方应随时检查随时发现,随脏随打扫。
3.3乙方的岗位、职责及工作质量要求,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3.4乙方应完成工作任务,执行安全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5因甲方生产(工作)情况需要或发生变化或乙方不能胜任岗位时,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调配。
4、劳动报酬:
4.1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守按劳分配原则,结合工作价值,根据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岗位,依法确定乙方的劳动报酬为2800元人民币/月(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试用期工资为/元人民币/月。其它各种福利、津贴均含在当月的劳动报酬中而不再另行计发。
4.2乙方在保洁工作中未达到保洁的质量标准(实际上经过限期整改可以达到保洁质量标准的),经甲方两次口头警告通知,仍未达到标准,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每发出一次书面通知,甲方将扣除乙方当月保洁服务费的1%。
5、劳动纪律:
5.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规定。遵守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同时,爱护甲方财物,保守甲方机密,维护甲方利益,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教育。
5.2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 甲方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直至按有关规定 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或解聘。
5.3甲方对乙方保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乙方纠正,乙方需服从安排和要求,直至达到质量标准;
6.4乙方员工在工作期间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如有急事请假,需提前致电甲方负责人,经批准后方可准假;
6.5工作期间注意节水节电;甲方提供保洁工具,乙方应有效使用,不得产生浪费现象。
6.6由于乙方在日常保洁工作中如因操作失误给甲方设施、材料及甲方物品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协议的终止、变更、续签和解除:
7.1 本协议期限届满时即终止, 由于生产、工作需要, 在双方同意条件下, 可续签协议, 并应提前 1 个月办理续签协议手续。
7.2经双方协商同意, 可以变更协议有关内容并办理协议变更手续。
7.3 甲方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实际状况解除本协议。
7.4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7.4.1 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 生产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 企业又不加以改善的;
7.4.2 甲方违反劳动协议或法律、行政法规, 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7.6 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协议, 均应提前10日通知对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 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 应视其后果和责任大小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协议如有未尽事宜, 凡属国家有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凡属国家没有规定的, 甲、乙双方可协商修订、补充。
10、本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保洁范围及要求〉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6.关于劳动用工协议书 篇六
发表时间:2007-05-28 【字体:大 中 小 正常】
湘劳社工字〔2007〕60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和推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意义,将此作为加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夯实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来狠抓落实,认真贯彻落实劳社部发〔2006〕46号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切实发挥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也应当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三、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用工备案。
生产、经营或者工作场所在本省的中央、外省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或由省劳动和保障厅委托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工资职能机构具体承办。
四、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等材料,申领《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五、劳动用工备案包括初次备案、劳动用工变动情况备案和注销备案。
(一)用人单位办理初次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
2、与被录用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花名册;
3、劳动者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失业证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属于下岗职工的,则出具原单位下岗证明或再就业优惠证;
4、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内部分配制度、基本工资制度、上职工工资总额情况;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及与劳动者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办理劳动用工变动情况备案。
1、办理新招用劳动者劳动用工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
(2)与新录用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3)新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花名册;
(4)劳动者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失业证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属于下岗职工的,则出具原单位下岗证明或再就业优惠证;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用人单位应自招用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办理新招用劳动者劳动用工备案。
2、办理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续订、解除或终止劳动用工变动情况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
(2)原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花名册;
(3)《续订劳动合同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4)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花名册;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应自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
(三)用人单位发生撤销、注销、破产等情形时,应当由被撤销、注销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破产企业清算组于用人单位被撤销、企业破产终结、工商备案注销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劳动用工注销备案。
办理劳动用工注销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
2、劳动者花名册;
3、宣布撤销用人单位的文件、法院破产终结公告、工商部门注销备案证明等材料;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已招用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领取《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
七、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初次备案和变动备案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以下信息进行审查备案登记:
(一)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
(二)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合同约定工资标准、是否在岗;
(三)劳动合同基本情况:劳动合同订立(解除或终止)时间、劳动合同期限、本单位工作年限、劳动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八、各级劳动保障劳动工资部门要加强与就业、失业、统计、劳动保障监察等相关机构的协调配合,健全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劳动用工备案记录、签订劳动合同花名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花名册、就业、失业人员台账,促进解除(终止)劳动用工备案与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工作相互衔接。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采取以网络备案为主,辅以直接备案方式,为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提供便利条件,共同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当日办结,并在《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相应栏目内以及新签、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花名册上签注“已备案”字样,并加盖印鉴,注明备案日期。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告知。
九、《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及相关表册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设计样式,是用人单位办理劳动保障事务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或终止社会保险关系时,应当提供《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及办理用工备案的劳动者花名册。《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纪录内容不得损毁或涂改,用人单位注销备案后,《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回保存。
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1、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情况,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3、用人单位办理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手续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一、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情况检查时,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造成劳动者权益损害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的原则,尽快制定本地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落实工作责任。要按照效能建设的要求,改进工作方式,优化工作程序,设立必要的工作窗口和联系渠道,充分利用已有的劳动保障信息网络等现代化手段,提供制式表格下载服务,为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续提供便捷的服务。同时,可以采取提前通告、上门服务、跟踪催办和监督检查等办法,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办理用工备案。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劳动合同备案通知
7.关于劳动用工协议书 篇七
一、当前企业用工管理问题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当前企业的用工形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 企业用工形式、用工管理模式, 对企业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从当前国内多数企业劳动用工及管理现状来看,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规章制度不完善, 员工解除程序不规范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制定、修改规章制度, 经法定民主程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 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若该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不能随心所欲, 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性要求。如用人单位因本单位尚未成立工会, 需要履行向行业工会、区域性工会、市级总工会等告知说明义务。
2. 处罚流于形式, 加班计算机制不明确
按照法律规定, 企业处罚员工的事实也必须确定且符合规章制度的违纪情形。有的单位不作调查, 或调查后的违纪事实在规章制度中没有规定。企业如果牵强附会地按照已有规章制度去处理, 就会面临法律风险。很多企业的加班争议直接起源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明确。那么如何避免呢?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约定加班工资基数的, 但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当期本地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3. 考勤与合同管理问题
用人单位提供的电子考勤记录、手工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证据未经劳动者签字确认, 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根据规章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 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已通过一定方式向劳动者公示而劳动者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的, 应予采信。《劳动合同法》规定, 不及时签定合同的, 企业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从法律责任的轻重程度也可以看出, 企业重视劳动合同签定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二、国内企业劳动用工存在的具体风险分析
1.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的用工成本风险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所占比例高, 无形中增加相应的用工成本。对大多数的企业来说,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占据企业总员工数的大部分, 这些员工一般都会拥有优越感。由于没有固定劳动期限, 就类似是公司的终身员工, 这对公司管理来说是有负面影响的。因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 终身员工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都会比别的员工要差, 懒惰心理比较强。因此, 变相增加了公司企业的相应用工支出成本。
2. 新进入企业的员工会有比较大的辞职风险
相对于终身员工的懒惰心理, 新员工在主动性和积极性上都会有很大优势。但由于新入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比较短, 因此辞职的风险会比较高。这样的员工离职后, 一方面会造成企业在这些员工身上支付的相关费用的浪费, 加大了企业的劳动用工成本;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司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对于建立人事管理制度和新型的劳资关系形成了很大阻碍。
3. 与劳务公司签定合同的派遣工的责任感与归属感不强
虽然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务派遣工人和正式的合同工有着相同的待遇和工资, 但是国内大部分企业对该法规的执行情况并不是很乐观, 落实工作不到位, 执行力度没有达到劳动法相关条文的相关标准。而且劳务派遣工人的总数已经超过了公司总用工人数的10%, 企业没有给予劳务派遣工人和正式合同工相同的待遇和工资, 同时劳务派遣工人的稳定性不足, 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用工风险。另外由于工资待遇的不同, 派遣工人和正式合同工之间会存在一定的隔阂, 矛盾的激化不断加剧, 导致企业劳动者内部分裂, 派遣工对企业的责任感和归属感也会因为工资待遇的差距而大打折扣, 对企业的日常人事管理来说都是不利的。
4. 签定劳动合同的内容中所存在的风险
企业和劳动者签定劳动关系合同是一项非常细致的工作, 合同内容一旦存在差错, 就会给公司整个人事管理系统带来很大的冲击, 从而使企业面对法律问题时处于被动, 这里有几个普遍的问题:第一, 起草合同缺少相应的必备合同条款, 会使企业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因为公司起草合同人员对相应的法律法规理解不够深入细致, 导致企业起草合同的时候, 缺失必要合同条款。这样的缺失不但对签定合同的劳动者有所伤害, 对企业来说也会负有赔偿责任的风险。如果情节严重, 企业还会受到一定的处罚。第二, 企业对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的规定不科学。如果劳动合同期限过短, 就会带来第二次续签合同, 从而需要订立没有固定期限的合同。然而订立劳动合同期限过长的话, 企业的人事用工系统又不够灵活, 这同样不利于企业人事管理, 不利于企业创新。第三, 企业在所起草的劳动合同中, 对于劳动者的职权、工作内容等条文规定不明晰。
三、搞好劳动用工管理和规避用工风险的对策
1. 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完善劳动用工合同的管理
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员工占据公司大部分比重的情况下, 企业管理人员要逐步建立健全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进一步提高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员工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 从而提高这些员工的工作效率。企业管理人员还应该为这些员工制定相应的职业规划, 调动其主动性。同时, 进一步完善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充分发挥员工能力, 为公司创造更大的效益。另外, 完善劳动用工合同的管理, 对于上述形式的员工要明确相应的合同条款, 使具体事宜有据可依, 同时也可以避免一些无意义的劳动纠纷。
2. 健全企业的薪酬发放制度
同工同酬是劳动法明文规定的, 同时也是企业自身制定相应工资待遇的基本准则。企业应当按时发放工资, 坚决不能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进行克扣, 更不能拖欠劳动者工资。否则, 劳动者有权根据相应法律法规条款与企业解除相应的劳动关系, 要求企业依照法律法规条款作出相应的经济补偿。同时, 还要健全和落实激励机制。研究表明, 企业在物质激励手段上缺乏系统性和多样性, 在报酬形式上, 多采用底薪+奖金的“万能”报酬方式, 年薪、股票期权、利润分成等物质激励方式应用较少。实践证明, 合理的薪酬制度是基本的条件, 是直接影响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因素, 薪酬分配的合理、公平与否直接影响员工的积极性。
3.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为劳动者缴纳足额的社会保险
很多企业为了减少自身人力成本支出, 经常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不足额缴纳, 由此引发的劳动纠纷时有发生。企业没有缴纳工伤保险, 出现了劳动者工伤或者劳动者以企业不足额支付社会保险或者没有支付社会保险为由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企业都要对这些作出相应的经济补偿, 这些都会为公司带来比较大的额外支出成本, 从而造成经济损失。所以公司必须对劳动者的各种社会保险加以重视, 并按时足额地缴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
4. 对签定的劳动关系合同内容给予重视
劳动合同签定时, 需重视以下必备条款: (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 劳动合同期限; (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6) 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 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7) 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 (8)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即按照《劳动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应当在劳动合同中载明的内容。除此之外, 还要注意:第一, 公司的人事部门应该起草一个合法、科学的劳动关系合同范本, 并把这个范本作为样板, 依照公司实际的用工需求而做出相应的改动、增减、修订。第二, 公司要对劳动关系合同订立的时间有一个科学的掌控。在判断与决策过程中, 企业应当对劳动者和岗位职务的特点进行充分考虑, 对有的重点岗位, 应当对其签定年限有所增加, 而对那些身体状况好、技术好的员工要考虑与其订立长期的劳动关系合同。第三, 企业要在合同中明文规定出劳动员工的岗位职责和岗位内容, 从而使劳动者对自身的工作内容有充分了解。同时, 企业还要让劳动者签定岗位职务责任书, 并以此作为合同的附属合同, 方便日后员工不能完成岗位任务时, 公司可以有据可依, 从而做出具体的调岗。
5. 构建人才成长快速通道
按照科学人才观要求, 综合各类员工在企业所能、所为、所贡献等基本情况, 以提高职业能力为导向, 以履行岗位职责为基础, 以工作绩效贡献为依据, 构建适应企业要求的选才、育才、用才、聚才管理体系, 使员工“成长有通道、发展有空间”, 调动和发挥各类人才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促进企业持续有效和谐发展。
6.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给职工人文关怀, 让职工对单位有家的归属感
企业领导者要及时了解并主动关心员工的需求以建立起正常、良好、健康的人际关系、工作关系, 从而营造出一种相互信任、相互关心及支持、团结融洽的工作氛围, 使被管理者处处感到自己得到了重视和尊重, 以增强员工对本企业的归属感。曾经, 华为公司比较重视人力资源的挖掘, 不惜一切代价广揽高素质、开拓型、敬业型人才, 并创造一种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的机制, 却忽视了人文关怀, 以致于在一段时期内影响了企业发展。企业对员工缺乏人文关怀, 导致事故频发的现象时见报端, 在企业劳动工人管理过程中, 应当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不仅要重视人才的引进, 而且在管理过程中还要给职工们更多的人文关怀, 让职工对单位有家的归属感, 这样才能规避用工风险, 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结论
由以上分析, 企业因为在人事管理时不重视对劳动用工的管理, 从而导致企业在劳动用工时会有很大风险, 而且这风险逐渐成为了阻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同时新的劳动法对劳动者的权利义务规定更加明确, 对企业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如若企业不及时完善自身的人事管理制度, 搞好自身的用工管理, 会使企业逐渐在时代的快速发展的浪潮中淹没。因此, 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当下, 企业要加强用工管理, 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认真学习法律法规, 借鉴先进的管理模式, 从而规避用工风险, 实现自身的快速发展。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国内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日渐激烈, 同时也对企业用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 如何做好劳动用工管理、规避用工风险, 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本文将对当前社会企业用工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分析, 并在此基础上就如何有效规避用工风险, 谈一下观点和认识, 以供参考。
参考文献
8.用工主体不明确劳动者如何维权? 篇八
2009年6月30日,魏某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书面答辩称:魏某受伤时工作地为小区门面房,是经规划部门批准许可开发,由乙公司施工的,因乙公司具有合法主体资格,且与我公司签有施工承包合同,故魏某与我公司无劳动关系。审理过程中,魏某向仲裁委提供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008年8月5日对甲公司发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和《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证明甲公司未经规划部门许可即动工建设的事实;甲公司提供了2008年12月15日经城乡规划局补办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9年1月3日与乙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载明“2009年1月5日开工,2009年6月5日竣工”。
仲裁委审理认为,在前案中,甲公司出具了未将小区门面房工程发包给乙公司的《证明》,说明小区门面房建设与乙公司无关。另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甲、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系补办,在两份法定文书补办前,小区门面房不属于乙公司承建范围,甲公司是工程的开发单位,应该承担用工主体的责任,即魏某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规定大大地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即劳动者只要能够证明在什么工地干活,能够确定离自己关系最近的一个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其劳动关系就可得到确认。
9.关于劳动用工协议书 篇九
关于劳动力清理规范用工的情况报告
xxx人力资源部:
根据海胶人力字[2010]xx号文《关于解决胶工短缺,完善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要求,xx分公司专门召开总经理(扩大)办公会议,研究如何贯彻“分片” 人力资源部工作会议和海胶人力字
[2010]xx号文件精神,并按文件要求和会议精神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规范用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分公司由原4个分公司(、xx)重组为xx分公司。现有在线员工4998人。
1、在线在岗员工xxx1人(管理人员xx人;辅助人员xx人;胶工xx人;抚管工人xx3人);
2、在线不在岗员工xx人(管理人员办理内退、辞职xx人;辅助人员办理内退、辞职134人;待岗全额缴交“五险一金”xx人;停保人员xx人).3、在岗不在线人员xx人;其中在割胶岗位xx人,在中小苗抚管工45人,生产辅助工2人。
二、主要做法
(一)8月14日在“分片” 人力资源部工作会议第二天,分公司召开总经理(扩大)办公会议传达“分片” 人力资源部工作会议精神和海胶人力字[2010]63号文,会上xxx总经理提出具体要求,由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牵头并制定清理劳动力方案,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分步骤、分阶段实施劳动力清理工作。8月17日分 1
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召开职能部门和各作业区、生产队工作会议,并下发了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关于解决胶工短缺,完善劳动用工管理人通知》(附表一)要求各单位要提高对清理劳力的重要性的认识,对割胶承包户和生产队雇用临时工割胶的违规用工现象进行全面清理,按要求办理签定《割胶劳务合同》和办理意外伤害险的工作。
三、清理情况
xx分公司有10个作业区,从清理情况来看,各作业区、生产队对本次劳动用工清理工作都很认真负责,能按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布置完成各类报表和清理工作,特别对大户承包割胶岗位雇用临时工都按要求100%签定《割胶劳务合同》书,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临时工都办理意外伤害险,见附表二。
四、存在问题
本次清理工作是以原4个片区进行统一清理统计。从清理情况看,还存在如下3个问题:一是割胶承包户和生产队雇用已经分离转到社区的人员完成割胶工作,生产队还以本人编制工资结算表。二是红岗作业区原改革前聘用2名不在线的员工任收胶员。三是割胶承包户和生产队雇用临时工割胶都没有签定《劳务合同》书。
五、规范劳动用工情况
(一)xx分公司从2009年2月重组以来,总经理一直很重视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重组后,就提出人力资源部要“清理劳力,推行割胶岗位满岗承包,不能出现个人拖欠“五险一金”和各项欠款的要求,2009年9月份由人力资源部牵头对分公司员工进行一次“三追欠”工作,即一追胶工拖欠上缴产量,二追员工欠“五险一金”,三追员工欠各项应缴款的,“三追欠”工作。同时要求分公
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按规定和要求编制工资表,不是分公司员工(临时工)承包割胶岗位,要以生产队管理人员的姓名编制工资结算表,不能出现临时工(外聘人员)的姓名在分公司工资结算表内。为了进一步核对聘用人员名单是否都在集团公司线上,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在2010年7月布置再次清理和核对名单,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在8月15日前填报各项表格进行核对和清理。经过核对和清理:
1、xx作业区发现有2名不在线上聘用为收胶员,这两名收胶员已清退。
2、xx队雇用4名社区职工割胶,生产队用本人的姓名编制工资结算表,从2010年7月份起改为队长姓名编制工资结算表。
xx分公司已全面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执行公司管理制度,解决好劳动用工短缺与干胶生产之间的矛盾,做好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二)补签定《劳动合同》和办理签定《割胶劳务合同》情况,经过再次清理和核对名单后,各单位都提高对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重视,在线人员补签定《劳动合同》,对割胶承包户和生产队雇用他人(含外聘人员和社区职工)从事割胶生产工作的人员都办理签定《割胶劳务合同》。经统计:在线人员补签定《劳动合同》有263 人,雇用人员办理签定《割胶劳务合同》有xx人,参加(100元/年保6万元项目)的意外伤害险业务共有xx人,全分公司还有8名雇用人员没有户口簿和身份证没有办理意外伤害险,待其寄来身份证才补办理意外伤害险。
10.关于劳动用工协议书 篇十
xxxx年我镇劳动用工审查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社局的业务指导和关心下,根据x社和镇党委、政府的相关要求,狠抓服务,经过半年时间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现将半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认真做好劳动用工审查的前期宣传工作
通过走村入户,深入企业、个体工商户、学校、医院等用人单位,向用人单位发放劳动用工审查的通知及所需要的一系列表格。积极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各用人单位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
二、认真做好劳动用工审查工作
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以工伤保险宣传为契机,与企业签订责任书,督促各用人单位社保落实。切实做好辖区内xx家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审查工作,有效促进了辖区内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用工单位的劳动用工审查工作,要求各用人单位认真履行《社会保障法》和劳动用工审查通知的相关要求,做好职工社保购买、合同签订等相关工作。
从xxxx年x月x日至x月xx日,历时三个月的艰辛,对全镇所有用人单位进行了劳动用工审查的宣传工作。已收集资料xx家,xxxx年xx月xx日已对xx家用人单位进行了全面审查。
在劳动用工审查的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1、一些用人单位职工花名不完善。比如有些用人单位没有填写合同起始日期和合同年限,没有留下职工联系方式等。
2、规章制度不够完善。对于职工流动性比较大的砖厂,规章制度对于外来务工人员不能很好地执行到位。
3、提供的资料不够完善。比如社保花名,营业执照等没有资料没有完整地提供。
11.企业劳动用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篇十一
关键词:企业;劳动用工;注意问题
1、毕业生试用期应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所谓“试用期”,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是针对劳动合同而言的,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不能脱离劳动合同而单独签定。即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即无论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还是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固定期限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企业最迟都应当在员工开始为企业工作时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再签订劳动合同。其次,根据有关规定,试用期间,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所以尽管毕业生在试用期是有期限的,但也应当有工资收入。决不能以见习的名义试用毕业生,或以实习的名义替代试用期,达到使用廉价劳动力的目的,这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2、应为劳动者缴纳“四险一金”的社会保障
四险一金”是人力资源管理的术语,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即我们常说的“三金”,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保费;而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由企业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四险属于法定,而一金不属于法定。由于“四险一金”尤其是“三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未来保障,所以对于新加入的劳动者来说,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也是用人单位经常拿来做“文章”的问题。还要注意:1、“四险一金”的缴纳额度每个地区可能会不同,但所有地区都应以实际工资总额基数来计算的,而有的用人单位在缴纳时只按基本工资来缴纳,这是违反法律的。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同样享有社会保险,单位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综合保险费。防止出现“试用期”经常成为一些不法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低成本使用劳动力的法宝,成为一些用人单位获得“廉价短工”的“秘密武器”,使“试用期”成为劳动者的“白干期”。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脱离劳动合同单独约定,所以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金等,企业不为试用期的劳动者缴保属“欠保”,为违法行为。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单位缴纳保险费,法律也不允许。此外,更不能以商业保险代替国家的社会保险。
3、只要劳动者愿意,可用多发工资的方式代替缴纳保险费。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表明参加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是企业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它不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是否愿意为条件。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就必须按照当地规定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代缴代扣应由员工缴纳的部分,多发工资是不能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勿忘事实劳动关系亦是劳动关系
《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于目前就业形势的不乐观,不少年轻人常在未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从事工作了。很多人认为没有劳动合同就可以不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有些劳动者也认为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被解雇,不会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其实,事实并非如此。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动关系,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这说明事实劳动关系也受到劳动法的承认,只要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为由任意解雇劳动者或侵犯其劳动权益。
5、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合同,就视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用人单位之所以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方面是出于降低用工成本的利益驱动,逃避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以及降低解雇职工时支付经济补偿费等成本,另一方面是因为现行法律中缺少对不签劳动合同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更没有强有力的处罚措施。所以为督促企业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有必要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争议处理机解决劳动争议时最直接、最有力的凭据。{草案}对劳动合同的形式予以了足够关注,并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做出了更明确、具体的要求:只要劳动关系存在,都视为已订立没有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即事实劳动关系等于无限期合同(长期的劳合同)。这就使用人单位无法通过不签定劳动合同的方式逃避法定义务,明显加大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特别是当双方对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有不同理解时,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减轻了作为相对弱势方的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职责。
6、企业不能在试用期内随时解除合同
很多企业和劳动者对试用期存在误解,认为只要在试用期内,企业就可随时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其实《劳动法》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条件是不同的。尽管劳动者享有在试用期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且没有任何条件,不需要任何理由;但对用人单位的规定就不同了,若其在试用期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录用条件必须是招收录用员工时向劳动者公示过的,否则用人单位就不能单以“试用不合格”为由,随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7、只要员工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法律规定,在正常情况下,由劳动者单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由于企业原因,迫使劳动者提出辞职的则属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支付赔偿金:①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②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③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④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⑤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如有上述情形,尽管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的,企业也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8、遭遇恶意欠薪,劳动者可要求加倍“偿还”,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由于《劳动法》对恶意欠薪惩处手段规定不强。一些企业实因经营困难无法按期支付工资外,很多业主甚至把欠薪当作一种谋利手段,拖欠工薪甚至恶意逃匿。[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责令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这就意昧着,恶意欠薪者不仅要限期足额履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还要在此基础上为劳动者加付50%到100%的赔偿金。这样的规定和有力的处罚措施,无疑加大了恶意欠薪行为的法律成本,可以有效避免或者减少恶意欠薪行为的发生。(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自来水公司)
12.试论矿山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篇十二
一、劳动用工情况
1. 劳动用工的来源。
企业劳动用工主要由以下5类人员构成: (1) 农村剩余劳动力, 这部分人员占劳动用工总数的大部分, 是企业劳动用工的主体。 (2) 城镇剩余劳动力。即城镇户口人员, 这部分人员数量较少, 仅占企业劳动用工很小的比例。 (3) 企业职工家属。即夫妻双方一方为企业正式职工, 另一方户口在企业无正式工作者。 (4) 企业待业青年。即父母一方为企业正式职工, 且本人户口在企业无正式工作者。 (5) 企业退休 (内退) 职工。即原为企业职工现已办理了退休 (内退) 手续者。这部分人员主要集中在比较特殊的岗位。
2. 劳动用工使用的原因。
劳动用工的使用原因较为复杂, 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 补充企业劳动力不足而使用部分劳务工。一是补充企业自然减员形成的缺员状况。近年来, 部份企业为抓住难得的市场机遇, 改、扩建了部分生产线, 加之企业内退政策执行后自然减员大于新增人员, 为确保生产不受影响, 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在缺员的部分岗位雇用劳动工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二是补充企业某些技术或专业岗位缺少较高专业人才的实际需要。针对企业部分对技术或专业要求较高, 而企业目前又无合适人员的实际情况, 临时雇用部分劳务人员。 (2) 部分岗位不适合配备正式职工而使用劳务用工。一是季节性生产的岗位, 为避免劳动力闲置问题, 因此, 临时雇用部分人员既可保证生产、生活的需要, 又可以为企业节约费用。二是目前环境艰苦, 工作条件差的岗位, 使用了部分劳务用工。三是一些社会化职能管理事务或有特殊要求的岗位。 (3) 特殊情况下批准使用的劳动用工。此类情况原因比较复杂, 既有企业为照顾部分职工的困难而使用的家属工, 又有经企业特别批准, 就企业某项工程与当地政府或村民协商一致的情况使用的临时工。
3. 劳动用工的身份。
按照传统习惯, 企业劳动用工有以下三类: (1) 集体工。是指通过县级以上劳动人事局审批, 由待业青年非固定工转为集体所有制正式职工的人员。 (2) 协议工。是指经组织批准招用的企业待业青年或职工家属, 其用工已经劳动人事局审批备案。如临时雇用的季节性用工等。
二、目前劳动用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 用工招聘不透明, 存在照顾性录用者。
各单位在招聘录用劳动工的过程中, 标准不一, 条件多变, 存在照顾性录用者, 缺乏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导致招到岗位上的劳务工未必是最合适的人选。
2. 合同管理不重视, 存在劳动纠纷隐患。
一些劳务工使用单位在劳动工合同管理方面重视不够, 很容易引起劳动纠纷, 如在劳动合同管理方面, 有些单位合同到期后未能及时续签, 有的单位合同内容不规范。
3. 劳保工作不认真, 存在安全生产风险。
矿山企业由于技术工种众多、设施设备要求高、自然环境恶劣等客观原因, 属于容易发生劳动安全事故的企业。在劳动保护工作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个别单位没有认真执行相关的规定等。这些问题很容易引起安全事故, 应引起有关单位的高度重视, 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4. 考核管理不落实, 干好干坏一个样。
企业劳动用工存在考核缺位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使用单位没有规范的劳动考核管理办法, 导致日常考核管理大都流于形式;二是针对各单位劳务工的考核指标, 企业没有确定相应的职能部门考核, 这样造成企业无法保证劳务工的工作绩效, 同时给企业劳务费审批支付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5. 用工管理不规范, 存在私自用工现象。
部分单位存在私自用工现象。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单位存在私自用工情况, 在没有经企业批准的情况使用了一些临时工, 给企业劳动力管理带来极大隐患, 必须及时予以纠正, 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三、加强管理的对策建议
1. 结合企业实际, 用发展眼光看待劳务工问题。
企业应用发展眼光看待劳务工问题, 重视劳务工的管理。使用劳务工可以直到缓解企业岗位操作人员不足的问题, 因此企业应将劳务用工纳入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中来, 以适当缓解企业部分岗位人员不足的问题。
2. 加强对劳务工的日常管理, 保证劳务工队伍质量。
(1) 严格招聘程序, 录用合格员工。企业应做好岗位分析, 建立岗位标准和应聘条件, 规范劳动用工的招聘录用程序, 坚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面向社会, 公开招聘, 全面考核, 择优录用劳务人员, 确保上岗人员符合企业要求。 (2) 强化技术培训, 落实安全工作。员工技术水平高、操作规范, 能及时补充企业需要的操作人员, 同时也会减少违章作业导致的劳动安全事故。矿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除了组织多种行之有效的途径培训员工提高专业技能外, 还应配合安全机构, 组织落实劳动安全教育。劳务工必须经过企业级、车间级和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 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员工日常上岗操作, 需进行班前安全讲解、班中安全检查、班后安全总结并形成书面记录。定期组织劳务工进行安全制度、安全知识、安全思想、安全演习等教育。劳动保护用品必须能够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有效防止劳动安全事故。矿山企业由于作业环境较恶劣, 对不同岗位配备不同类型的劳保用品更为必要。 (3) 完善考核管理, 建立奖惩机制。强化对劳务工的日常考核。使用单位要根据工作岗位要求规范劳务工考核管理办法, 设立针对各岗位劳务工的考核指标, 同时确定相应的职能部门认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 对绩效优秀者予以奖励, 对绩效较差者予以惩罚。奖励可以采取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 通过给予资金、评选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通报表扬等来实现。惩罚可以采取经济惩罚或精神惩罚, 如扣发工资奖金、批评教育、书面通报等, 发生严重劳动安全事故的责任人, 要解除劳动合同,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 善用薪酬手段, 进行有效激励。企业要制定针对性的灵活的薪酬政策和手段进行激励, 如:薪酬水平激励, 薪酬结构激励, 差别激励, 薪酬增长激励。 (5) 做好福利社保, 保障员工权益。劳动法对工时和休假做出了强制性规定, 人力资源部门在遵守法规的基础上, 结合不同岗位特点, 实行灵活的工时和休假制度。矿山企业生产一般不能中断, 作业人员一般实行倒班制工时, 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会同劳动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制定劳务工保险办理的相关规定, 为符合条件的劳务工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保障劳务工的生活权益和劳动权益。
摘要:文章运用人力资源管理理论, 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 对矿山企业用工来源、使用原因、性质及岗位分布、费用情况等进行了充分调研, 指出了目前劳动用工中存在的安全、劳动纠纷、绩效等问题及隐患, 结合企业发展状况从加强劳动用工的保障和激励等方面, 提出了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矿山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策略
参考文献
[1].刘铁, 王九云.发达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经验与启示[J].学术交流, 2011 (9)
13.关于劳动用工协议书 篇十三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厅局《关于在厅企事业单位开展规范劳动用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专项活动的通知》及总段的通知精神,我段对劳动用工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我段现有合同制工人46人,企业参照人员7人,招聘制企业合同工2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已经到期,续签工作正在进行,7月底前完成签订工作。
二、集体合同签订情况:段工会与各养管站、机关工作人员暂未签订劳动合同。
三、劳动用备案工作进展情况:我段对段所属职工和临时雇用人员,根据用工形式、建立了信息数据库,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性质、政治面貌、工资情况,五项保险、公积金缴纳情况,以及职工调入调出情况。
四、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我段对职工,退休人员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也按时足额发放到手中,最低工资标准 都是超标准发放,无欠发工资情况。
五、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和加班工资支付情况:我段在生产大忙季节安全职工加班加点,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未支付的也安排职工进行轮休。
六、职工休息、休假情况和女职工特殊劳动动保护政策执行情况:按照《劳动法》和《妇女儿童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女职工在“三期”的休息,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用工管理情况:我段现有临时雇用人员57人,其中:工程施工和养护人员54人,门卫人2人,清扫工1人。段上与养护施工人员签订了劳务合同,并为他们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作业时,着安全标准服,挂牌上岗,确保了他们的生命安全。
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14.关于劳动用工协议书 篇十四
专项检查的工作总结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2]4号)、及省厅、地区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街实际,进一步规范我街企业用工秩序和人力资源市场秩序,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我街于2012年6月6日接到区相关文件通知到2012年6月15日,在全街范围内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专项检查。我街及时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对全街辖区内的企业进行检查。此次专项行动按文件精神顺利完成,没有发现严重违法现象,现就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此次专项行动中,共检查用工企业17户,其中,建筑业1户;制造业7户;砖窑业1户;餐饮业7户;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1户,涉及劳动用工人数248人。目前,我街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基本实现全覆盖,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率达到80%以上,社会保险参保率比去年也有很大的提高。在专项检查中,主要检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情况;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积极推进《社会保险法》的顺利实施。同时,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有招用童工、强迫劳动的违法行为。在此次专项检查中所有企业没有招用童工等严重违法现象。但是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有:
一、部分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导致产生劳资纠纷时无依无据,有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部分用工企业缺乏参保意识,没有遵守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当出现工伤事故时支付不起工伤赔偿金,出现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为了规范我街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下一步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监督检查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大力加强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企业和劳动者学法、懂法、用法、守法,让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作用。
二、需进一步严格执法行为,加强执法力度,增强文明执法,保证劳动法律法规的具体
实施。
三、深入企业仔细排查,确保实效,重点对建筑、制造、餐饮和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宣传劳动用工备案政策,督促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集中力量对本辖区内的用工企业进行全面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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