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业行业分析(共10篇)(共10篇)
1.中国保险业行业分析 篇一
中国保险业现状与发展前景的分析
纵观我国保险业20多年的发展,中国保险市场虽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有很大差距。加入WTO后,中国保险业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和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就中国保险业的现状、发展趋势和前景作出分析,同时提出加入WTO后应采取的对策。关键词:保险业现状 发展趋势 挑战 潜力 对策
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状况及发展趋势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一个以国有保险公司为主体,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外资保险公司争相入市,多家保险公司竟争发展的保险市场新格局已初步形成。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保险业与之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一)中国保险业在开放中不断发展壮大,取得了一系列成果
1、业务快速发展。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中国的保险业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2003年保费总收入达到3880.4亿元,比上年增长27.1%,相当于1999年的2.8倍;保险业总资产达到9122.8亿元,比上年增长41.5%;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到8739亿元,比上年增长51.4%。2003年保险密度为287.44元(即每个公民的平均保费),保险深度为3.33%,中国保险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
2、市场体系逐步健全。截至2003年底,全国共有保险公司61家,其中中资保险公司24家,外资保险公司37家。按业务性质分,财产保险公司25家,人身保险公司30家,再保险公司5家,政策性保险公司1家。此外还有6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2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中介机构705家,其中保险代理公司507家,保险经纪公司115家,保险公估公司83家,保险从业人员达到150万人。
3、体制改革进展顺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等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部分股份制保险公司通过吸收外资和民营资本参股,股权结构得到优化,治理结构逐步完善,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突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分别设立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把保险资金实行了专业化管理和集中统一运用。在探索保险资金管理改革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
4、法律法规初步完善。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保险业进入了有法可依、依法管理阶段。为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国保监会积极清理了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002年颁布实施了新的保险法,与此同时中国保监会依据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先后制定、修改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一系列配套的规章和制度。一个适合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逐步形成。
5、保险监管逐步与国际接轨。偿付能力监管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建立了偿付能力预警指标体系,符合中国国情的偿付能力监督制度框架初步建立。与此同时,实施了《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财产保险公司分险种监管报表》以及《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等一系列监管规章。加强了保险业监管的制度建设。
(三)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和20多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状况,预计在未来一个较长时期内,我国保险业将出现以下发展趋势
1.保险市场体系化。从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特别是1998年11月中国保监会成立以来的情况来看,建设和完善中国保险市场体系的步伐正在加快,一个体系完整、门类齐全、法规健全的中国保险市场体系正在建立。
2.经营业务专业化。随着我国保险体制改革的深化,出口信用保险和农业保险等政策性保险业务将从商业保险公司中分离出来,由国家成立专门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与此同时,在未来几年也会成立专营诸如火险或机动车险业务的专营保险公司。
3.市场竞争有序化。从1997年开始,人民银行从整顿代理人入手调整了航意险、机动车险的退费、手续费,大力整顿保险市场,许多违规行为被制止,中国保监会成立后,进一步强调要逐渐规范市场秩序,加大对违规机构和违规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取得显著成效。4.保险产品品格化。在逐渐成熟的市场里,产品要占领市场只能靠品牌+价格+服务,这就是品格化。就保险产品的品格化而言,它所包含的不仅是利益保障功能或投资功能、储蓄功能或产品的组合功能,更主要的是它的价格水平与服务水平。
5.保险制度创新化。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的保险创新内容主要包括产品开发、营销方式、业务管理、组织机构、电子技术、服务内容以及用工制度、分配制度、激励机制等方面的创新。通过上述内容的创新,促进我国民族保险业的发展,使国内保险公司在与国外保险公司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中国保险业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自身又存在巨大的潜力
加入WTO后,中国保险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中国保险业自身又存在巨大的潜力。
(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1、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加强了保险市场竞争程度,导致保险企业保费利润率的迅速下滑。
2、造成一部分保费外流。尽管1995年实施的《保险法》第102条规定了“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地内的保险公司办理”,但实际操作时,难度比较大。目前保险监管部门要求外资保险公司自留保费不低于30%,加上法定分保20%部分,仍有50%的保费可以由外资历保险公司安排再保险。
3、与国内保险公司争夺一定的市场份额。外资保险公司客观上有着资金实力雄厚,管理先进,技术服务水平较高的优势,目前尽管在业务经营范围上还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发展势头还是比较好的。从全国的市场结构看,外资保险公司所占比重年还不到百分之一,但在开放区域内的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已接近10%,并有继续扩大的趋势。
4、外资保险公司由于在待遇方面有着比国内保险公司优厚的条件,会造成国内保险企业一部分优秀人才流失。
(二)从影响保险业的发展的诸因素看,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存在巨大的潜力
1、随着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增加,恩格尔系数的不断降低,保险品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消费品必然会逐步伴随收入的增加而日益提高。
3、在我国社会经济发生重大变革转型时期,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范围呈日趋增长和扩大的趋势。各种意外事故屡屡发生,天灾人祸不期而至,这就为拓展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依据,为保险人员推销保险,开拓业务活动创造了有利的客观条件,为保险业进一步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三、中国加入WTO后保险业的对策 面对中国保险业与发达国家的巨大差距及加入WTO后
面临的挑战,我们应考虑以下对策:
(一)加快对内开放保险市场的步伐,提高民族保险业的竞争力
现阶段我国保险市场有两大特征,一是封闭,二是垄断。针对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状况,加快对国内保险市场开放的步伐,尽快建立一套适应市场经济的保险机制,打破封闭垄断的市场格局,放开内资保险市场,大胆的让现有保险公司都加入竞争行列,实现保险市场的充分有序竞争,并充分发展。
(二)国家对保险业应实行低税政策,进一步壮大民族保险业实力。
我国现行的保险公司税收标准是按照保费收入每年上缴8%的营业税、33%的所得税和15%的调节税。我国财政对保险公司实行揽底课税,一定程度上影响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的积累,从而影响保险偿付能力的提高。此外,政策给予外资保险公司超过国民待遇的某些政策,也会使中外保险公司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以上都需要国家从政策上予以探讨研究。
(六)加快培育高素质的人才
未来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民族保险业除了要注意筑巢引凤,通过尊重、优待政策来吸引人才外,更需要全方位加快现有人才的教育和培养。与此同时,要注意培育企业文化的氛围,创造和谐宽松、团结向上的环境,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防止人才流失。
(七)完善保险法规,强化市场监督
保证保险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做到监督的全程化、动态化、持续化。同时,要加快制定入前后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修改和完善《保险法》,对内外保险公司应实行统一监督,在监督目标、指标、手段上应避免双重标准,切实有发挥国家保险监督的职能作用。
参考文献:1.乔桂明:《中国保险业发展战略研究》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3-12-01 2.
2.中国保险业行业分析 篇二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我国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 其中私人汽车拥有量增速明显。根据建设部提供的统计数据显示, 我国私人汽车拥有量年均增速在20%左右, 大大快于经济增速。这意味着即使我国机动车保险的投保率保持目前的状态, 机动车保险需求每年也会与汽车拥有量保持同等增长速度。另外,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人均收入水平提高, 它与机动车保险需求的正比关系说明我国未来机动车保险的需求量仍将持续增长。然而, 中国汽车保险市场仍存在许多问题尚待解决, 影响着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
1 我国汽车保险业问题分析
1.1 我国汽车保险制度不够完善
我国的财产保险公司把车险承保业务当作一块重大利润来源, 当客户出险时, 拖延赔付的情况时有发生, 不能完全体现保险的补偿和保障功能。据统计, 在车辆出现事故中, 80%是由碰撞引起的, 但各家非寿险公司出台的条款中, 并没有只针对车辆碰撞责任而制定的险种, 仍然将碰撞责任包括在范围广泛的车辆损失险中, 这往往造成了一些只想投保碰撞险的投保人不得不多付出保费获得该险种的保障。车险市场竞争以价格竞争为主。目前, 我国保险公司在经营车险时大多以价格竞争来赢得市场份额, 存在恶性费率竞争。而对于消费者而言, 机动车辆保险服务质量是一个较大问题。根据新华网的一项调查资料显示, 被调查车主中有6成人对现在使用的保险不满, “服务质量差、服务内容没特色”。发达国家车险市场激烈的竞争, 使各大保险公司由价格竞争转到服务竞争。
1.2 我国汽车保险奖惩力度不够
国外如比利时的BMS系统比较发达, 奖惩方案有18个等级。最高等级的保费水平为200%, 最低等级的保费水平为60%。各保险公司之间建成了一个统一的信息系统, 以防止投保人通过转移保险公司来摆脱过去索赔的惩罚。我国虽然已经实施了奖惩制度, 但由于各等级之间的差异不够大, 因而还不足以发挥BMS对驾驶员的约束作用。
1.3 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影响了保险业的诚信体系建设
我国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约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由于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上难免存在一些错误和疏漏之处, 再加上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客观存在, 这就为投保人的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对车险投保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营销人员等都缺乏一套信用信息的建设和相应的考核指标体系。
2 我国汽车保险业问题解决对策
2.1 完善我国汽车保险制度
我国应根据具体情况健全费率体系, 将“从车”因素和“从人”因素结合起来。各大保险公司应实行信息共享, 根据风险状况的不同制定较为科学和合理的价格机制。而且中国汽车保险业应该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 避免恶性的费率竞争, 利用后发优势实现跨越式发展。只有将高质量的服务和产品设计相结合, 凭借自身的服务推出的特色产品, 才能理性地赢得市场份额。
2.2 对我国汽车奖惩系统的建议
增加保费等级数量, 一方面会激励投保人小心驾车, 以便在下一年得到保费折扣;另一方面也对投保人发生事故的未知风险进行了充分估计, 以保持保险人的财务平衡。我国绝大多数保险公司的奖惩系统在根据驾驶员的驾驶记录确定其级别时, 通常只考察了他的索赔次数, 对于其索赔金额并不计较。这不仅对索赔金额小的投保人不公平, 也不利于保险人对投保人进行风险评估。由此可以看出, 我国汽车保险应该考虑索赔额因素, 给投保人提供一个“公平”的平台。
2.3 加强保险诚信建设, 建立信用评估体系
在车险实务过程中, 建立一整套监督约束机制, 不断降低监督检查费用。在保险业务流程上, 从展业, 核保, 理赔等各环节都要有严格的规范, 采取各种手段减少索赔人欺诈得逞的机会。并建立诚信体系, 由保险公司在获取车主个人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基础上, 建立诚信档案, 保险公司将车主个人诚信信息进行处理存储, 通过其信息网络向社会提供完备、权威的可随时查询的诚信信息。
3 小结
我国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 随之机动车保险需求每年也会与汽车保有量保持同等增长速度。在我国汽车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同时, 存在的上述问题, 如:我国汽车保险制度不够完善、汽车保险奖惩力度不够、保险体系诚信建设不够等。相信本文中阐述的对策如能实行, 将会有助于我国汽车保险业更好发展。
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我国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 随之机动车保险需求每年也会与汽车保有量保持同等增长速度。在我国汽车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同时, 也存在一些问题, 如:我国汽车保险制度不够完善、汽车保险奖惩力度不够、保险体系诚信建设不够等。本文针对这些问题, 提出相应对策, 以利于我国汽车保险业能更好发展。
关键词:汽车保险业,奖惩制度,诚信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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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保险业行业分析 篇三
关键词:保险;技术效率;DEA;计量模型
一、引言
随着国有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和2001年加入WTO后中国保险市场逐步开放直到2004年完全开放,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问题日益成为理论界、实务界和监管部门关注的焦点。
本文试图对保险公司技术效率的影响因素作具体分析,以解释和确认影响效率的因素、影响方式和影响程度,为防范保险业的经营风险、提高技术效率、从而为保险业的可持续改革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二、保险公司效率值的测算
1.指标选取
首先,必须满足DEA评价的要求,客观反映被评价对象的竞争力水平;其次是从技术上应避免投入以及产出及内部指标具有较强的线性关系;最后是指标数据的重要性和可获取性。
2.实证研究样本
本文选取2004-2005年国内57家寿、产险公司作为研究样本数据来源于2005-2006年的《中国保险年鉴》各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模型选取
本文选用基于投入的BCC模型(Tim Coelli,1998; William W. Cooper,2000)测算技术效率。BCC模型是由Banker, Charnes & Cooper提出的一种可变规模报酬(VRS)的DEA模型,并以三人名字的第一个字母命名。
DEAP软件求解的技术效率值作为第二阶段回归模型中的因变量。
三、影响中国保险公司效率的因素
一般认为,影响保险公司效率的主要因素有,第一,宏观经济因素,如经济景气指数、通货膨胀率、利率等;第二,行业因素,保险市场的市场结构、市场竞争程度、政府对于保险业的监管程度等;第三,保险公司基本特征如规模、人员等;第四,其它因素,如整个的金融结构、制度演进等。从国内外对于保险业效率的决定因素来看,主要集中在保险公司基本特征和行业因素这两个方面。
四、效率影响因素检验模型的构建
因变量为运用DEA方法测算出的2004-2005年我国境内包括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在内的57家公司的技术效率值(TE)。
根据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理论并结合我国保险业的实际情况,以及数据完整性的全面考虑,影响保险公司的效率估值的因素设定为:资产总额(ASSET)、人员总数(YG)、人均保费(BF)、资产利润率(ROA=净利润/资产总额);WZ表示具有外资背景的保险公司,当一家公司是合资企业或一家海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时,WZ为1,否则为0;SX表示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类型,若一家保险公司为寿险公司时,SX为1,若为产险公司,则SX=0。
计量经济学模型(李子奈,2000)如下:
t和i分别表示年份和样本公司。本文选取2004-2005年的57家寿险、产险公司作为实证样本。
五、EVIEWS回归结果及分析
资产总额。保险公司的资产规模与技术效率成负相关,而且显著性较高,这意味着资产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的技术效率并不是想象中的很高。保险公司单纯追求规模,不讲效率可能付出代价,这种代价不仅有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消耗,还有各种保险资源的耗费。
员工总数。员工总数与技术效率正相关,但相关系数很小,并且回归的t检验值不显著,但不能由于回归结果就得出保险业发展与员工无关的结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险公司的发展战略、市场品牌和客户定位等等需要靠人来运作、整合,人才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良好的人才形成制度与机制、一定规模与实力的人才队伍是保险公司真正的核心竞争力。
人均保费。人均保费与保险公司技术效率成正相关,并且t检验下显著性很高,与的假设一致。表明人均保费收入,即劳动生产率是影响效率的重要因素。
资产利润率。本文回归结果支持公司的效益与公司的效率成正相关关系的假设,而且t检验的显著性水平较高,这说明保险公司的效益是提高效率的目标,二者成正相关关系。
经营业务类型。经营寿险可提升效率,这与DEA测算出的寿险公司效率普遍高于产险公司的技术效率是一致的,但T检验的显著性较差。
公司背景。具有外资背景的公司的虚拟变量与技术效率因变量负相关。理论上,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完全开放,再加上外资背景的公司具有先进的技术水平、管理理念等优势,另外,中国的制度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其产生了影响。
六、结论
公司员工人数、人均保费、资产利润率、经营寿险业对公司的技术效率有正影响。其中员工总数和经营寿险业务的显著性较差,而且员工人数对保险公司的技术效率几乎没什么影响。公司规模对经营效率产生了负影响,不过这个影响非常小,也体现了经营规模的地位在逐步下降,这与保险市场高效发展的新要求是不矛盾的。具有外资背景对公司技术效率有负的影响,但其显著性很差。这与国外及前人对非保险业研究的结果不同,但这涉及到保险行业自身的特殊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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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相关内容 篇四
中保协的基本职责为:自律、维权
组织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配合保险监管部门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险业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服务、交流、宣传。
保险行业协会统一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有哪些?
据了解,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合作制定了我国首个保险行业统一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根据成人重大疾病保险的特点,对我国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常见的25种疾病的表述进行了统一和规范。
其中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最常见的25种疾病包括:
1、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瘫痪--永久完全;
3、急性心肌梗塞;
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5、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8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9、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13、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14、 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分析及国际比较 篇五
贸易保险是参加交易的各方为了最大限度地回避交易标的可能发生的风险而进行的先期预防行为。具有现代意义的海上贸易保险发祥于中世纪的意大利,参加贸易的商人自发组织起来,共同投资保险活动,对早期国际贸易的发展起了不可估量的促进作用。这类保险的形式主要有: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海上保险等自然险。而本文中所要讨论的是与传统贸易保险所完全不同的信用保险范畴。信用保险最常见的是出口信用保险,世界各国为鼓励出口,专为出口企业提供贸易收汇风险保障而开办了该险种,旨在保证出口企业的正常经营机能。它主要包括以下两类风险:
1.政治风险。又称国家风险。主要指贸易过程中发生的并非当事人责任,而是由不可抗拒原因导致的风险。例如进口国发生国内战争、政治**、进口限制或者禁止、关税上调、外汇交易限制或者禁止等当事人无法控制或影响的国家或政府行为,由于进口国发生自然灾害等原因使出口国无法出口、不能回收货款,以及海外投资中购买的股票及投资实体等被强制没收等都属于此类。
2.商业信用风险。又称商业风险。主要是指在国际贸易中由于进口企业自身原因带来的危险。例如:由于进口方破产、亏损等经营方面的理由而使货款未能收回,接受买方信贷一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以及在订立合同并加工制造以后出口之前进口企业破产等原因导致出口中断等所造成的出口风险和损失。
出口信用保险是与贸易信贷、贸易信贷担保并列的三大官方出口支持手段之一,用于帮助企业防范出口贸易过程中的意外和信用风险。投保企业一旦遭遇上述危险,并带来了实际损失,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将支付保险赔偿金,以补偿企业损失。
1919年出口信用保险最早出现在对外贸易依存度较高的英国。目前在一些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程度差异较大。日本目前的承保贸易额大约相当于贸易总额的25%左右,最高时接近30%,在发达国家中属于比较高的水平;发达国家平均大约在20%上下,世界平均水平是12%左右。而我国仅仅停留在1%的低水平上,甚至远低于韩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
二、日本对外贸易保险体系发展的历史沿革及其特点
日本在战后确立了贸易立国的发展战略,对贸易保险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条文加以保障,并通过对相关管理机构的不断改进来促使其运作的高效和顺畅。所以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成果显著。1950年3月,日本通过了“出口信用保险法”和“出口信用保险特殊会计法”,建立了总的出口保险体系。从当年的6月起开始正式实施。1951年11月,建立了“出口收益保险”。1953年8月,“出口信用保险法”和“出口信用保险特殊会计法”被改名为“出口保险法”,并建立了“出口单据保险”。1965年4月,建立了“出口保险促进协会”。1970年5月,建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并加入了伯尔尼公约组织(Beme Union)。1974年5月,建立了“汇兑风险保险”。1977年4月,建立了“出口债券保险”。1987年3月,“出口保险法”被改名为“贸易和投资保险法”,建立了“提前支付进口保险”和“中间贸易保险”,引入再保险业务并在外国建立保险机构。1989年8月,建立了“日本贸易和投资保险组织”(YTIO)。1991年8月,建立了“短期综合保险”。1992年10月,建立了“一般贸易保险”。1993年8月,建立了“海外未定用途贷款保险”。2001年4月,建立了独立行政法人:日本出口和投资保险组织(NEXI)。[!--empirenews.page--] 在2001年4月NE,Xl成立以前,日本贸易保险一直属于由政府经营的特殊业务。它由日本经济产业省负责,该部门下设贸易经济协力局及贸易保险课,负责制定贸易保险制度及具体承保、核保和理赔业务,而且代表政府负责协调交易双方的关系并与国外债务国进行交涉。除中央通产省外,地方还设有14个通商产业局,负责地方的贸易保险业务。另外,贸易经济协力局下还设置了保险审议委员会和14个出口商协会,前者负责咨询,而后者则专门负责大量的出口企业的统一保险代理业务。这一点我们在后面还要详细分析。而1989年设立的JTIO则代替了贸易保险课的一些文字处理及具体事务性工作。日本政府既制定政策又负责具体事务,使贸易保险在推行的初期因为有强大的政府支持作后盾而很快取得了出口商的信任,并对贸易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其中的政府和企业合二为一的缺陷也对贸易保险的进一步发展造成了阻碍。日本政府于2001年4月成立了一个独立的管理贸易保险的机构——NEXI,使贸易保险完全从政府的直接经营中脱离出来。这标志着日本贸易保险组织改革的一个新的起点。NEXI直接运营保险业务的承保和理赔,并将一些与保险有关的具体事务比如海外买主的信用调查、文件处理、保险资料提供及咨询、研究等工作交给JTIO来运作。为了更好地增强自身的抗风险实力,NEXI向日本经济产业省进行再保险。这样一来,日本经济产业省只负责制定保险政策并由贸易经济协力局负责再保险业务,成为一个真正的管理者。
在对日本贸易保险体系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有一个非常引人注目的组织:出口商协会。日本现在共有 15个出口商协会,几乎每个重要出口行业都有协会存在,例如:日本钢铁联盟,日本化学制品出口商协会,日本汽车出口协会等。这些协会采用会员制的形式为其成员提供综合保险。即协会成员定期向协会交纳会费和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协会则作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NEXI购买综合贸易保险,一旦发生贸易风险,该会员即可享受到一定数额的保险补偿。这种制度的好处在于对NEXI来讲,可以有稳定的保费收入,同时可以避免某些当事人在购买保险时经常出现的逆向选择,降低经营风险。对于出口商来讲,平时相对较低的保费支付(他们支出的保费比作为单个企业支付时要小)可以换来风险发生后的大额补偿,即使对某一笔业务比较担心,还可以另外再投保,并不因已经有了这个综合保险而受到影响。所以说它是一个克服保险领域逆向选择问题的非常有效的途径,也是日本贸易保险的一个特色所在。
三、法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
向法国出口商提供信用保险的机构是法国外贸信贷保险公司(COFACE)。COFACE是由法国政府于1946年组建的国营机构,1994年实行了全面的私有化改革。该公司在法国各大区都设有地方分支机构,负责向全国的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在国外通过控股、参股、设立分支机构和合作等方式,在全球37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网络,提供统一的服务。
近年来,COFACE根据实际需要对其所经营的保险业务作了一些调整,其承保范围逐步做到不仅包括传统的短期商业信用风险,而且包括一些国家的政治风险,以及与重复性业务有关的汇率风险、成本上升风险等,并且 COFACE自从成立之日起就代表国家开展出口担保业务,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开拓保险担保、中长期信贷担保等,主要目的是支持法国企业扩大出口。由于这些公共保险业务风险较大且带有政策支持的特征,私有化后的 COFACE要接受法国经济与出口关系协调部和财政部等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并且接受相关国家资金的支持。其主要公共业务有:(1)市场开拓担保。这是法国为鼓励和支持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扩大出口而提供的政府资金支持,其方式是由政府通过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企业开拓市场的某些行为进行保险,将开拓市场的风险由政府承担,以减少出口企业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降低因进行国外市场开拓给企业财务造成的压力。(2)出口信贷担保。出口信贷担保是COFACE使用政府资金代表政府对商业银行的出口信贷提供的中长期信用担保。这项举措大大调动了商业银行从事出口信贷的积极性,达到了为企业融通资金和提高出口竞争力的目的。[!--empirenews.page--]
四、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分析与改进建议
2001年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约为5000亿美元,已上升为全球第六大贸易国。外贸进出口总额约占国内生产总值11000亿美元的45%,也就是说中国的外贸依存度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一半,外贸在我国国内经济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我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与国际经济和政治形势密切相关。怎样更好地保障对外贸易的安全性,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并保持中国对外贸易的稳定性就成为贸易保险的努力方向。
与日本和法国的贸易保险状况相比,我国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要加以改进。
1.立法方面二日本有专门的贸易和投资保险法,对贸易保险的费率、各险种的手续及规则、营运资金不足时借入的款项数额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而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从1988年起步,到现在为止尚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贸易保险进行规范。贸易保险混同于其他保险,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予以管辖,而这远不能满足贸易保险的特殊需要。
2.组织体系设立方面。由于贸易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具有特殊性,各国政府都以各种形式进行参与及管理。但我们也应当看到,日本政府在2001年4月份成立的NEXI,就开创了将政策制定和具体业务操作分离开来的典范。NEXI作为一个独立的管理机构,在执行政府政策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企业的自身理念来选择客户并以更高效的服务来获取效益,很好地解决了政府机构效率低下及管理与服务合二为一的缺陷。而法国则在1994年对COFACE进行了全面的私有化改革。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及投资保险从开办之日起就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来负责,而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所产生的风险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自己承担。这种人为的分割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利于信息的共享。因此,在2001年12月18日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成立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就显得尤其必要和及时。但应该看到,由于运行时间尚短,转换和交接工作不到位,2001年,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出口额仅占当年出口额的1%左右,投保企业不足出口企业的8%。
3.承保方式及保费方面。我国的贸易保险险种单一,长期以来只有出口信用保险和投资保险,并且到2001年底,13年中累计承保的出口贸易额仅为180亿美元,相对于巨额的出口贸易值,保险的作用远未充分发挥。这种现象出现的部分原因就是由于我国保险采用一单统保的方式,保费相对较高,造成外贸企业对一些风险较低的业务不愿意参加保险,而风险较高的业务又无处投保现象的发生。反观日本所采用的利用行业协会统一投保的方式,凡协会与JTIO签署的统保保险范围内的所有业务都必须交纳保费,适用险种为贸易一般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日本贸易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90%以上都来源于这个特殊的保险方式。我国现在依然只接受单一企业单独投保的方式,而且运作成熟的全国性行业协会也非常少见,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依赖行业协会的力量进行统一保险的方式的引进。另外,我国 1年期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平均为1.5%左右,而法国3年期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才0.1—1%。[!--empirenews.page--] 4.保险主体方面。长期以来我国对外贸易保险发展水平和规模低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对外贸易主体资格方面的局限性显而易见。在1998年底以前,私营生产企业并没有外贸经营权,必须通过有外贸经营权的国营企业代理进行进出口业务,这些国营企业由于自身经营激励与约束机制存在弊端,往往缺乏投保的积极性;而外商投资企业虽然在注册成立之日起就享有自营进出口权,他们一般也会选择比较成熟的本国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因此投保主体的缺位是造成贸易保险发展迟缓的另一个客观原因。从1999年1月1日起,我国对外贸经营主体的资格开始放宽,到目前为止,全国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达到3万多家,已经形成多元化的外贸经营主体结构。这就为各种经营主体之间展开竞争,规范经营奠定了基础,也使贸易保险面对一个更有利的市场环境。但同时应当看到,企业贸易保险意识薄弱,国际经营经验不足是我国贸易保险面临的长期问题。
5.国外厂商信用制度建立方面。日本是经合组织和伯尔尼组织及巴黎俱乐部的成员,NEXI从这些组织和其他外交渠道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金融组织(IIF)、经济学家智慧(EIU)、穆迪指数(Moody‘s)和国内的研究机构及其他组织成员处,或通过双边讨论得到关于外国政府、外国企业的信息并建立了相应的信用等级体系。这个体系的建立和及时调整(每一年调整一次)可以有效地降低承保时的风险,最大限度地保留保费收入并对相关外国企业建立长期信用提供了有效的制度约束。而法国在国内有800多名员工从事信息和迫款业务,同时还在67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联盟网络。目前,COFACE可提供世界155个国家3500万个企业的资信信息,不仅为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分析和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而且也使COFACE成为全球最大的企业信息服务商之一。我国在国外厂商信用体系的建立及国际追偿的合作方面与国外相比有明显的差距。
6.中国保险业行业分析 篇六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保险行业机构代码编码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保监发〔2007〕128号)
各保监局,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标委)制定了《保险行业机构代码编码规范》(标准编号为JR/T0035-2007),并通过了审查,按照《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保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人:李伟华
电话:010-66286109
传真:010-66288109
保标委秘书处联系人:张弘、张炎
电话:010-65679867,65677288-302
传真:010-65671609
电子邮件:biaozhun@iachina.cn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7.中国保险业行业分析 篇七
1.1 游客保险意识淡薄, 投保积极性低
由于旅游险种、保险业务办理的复杂性和对消费者欠缺旅游保险的宣传, 使消费者对旅游保险的认识模糊, 不少消费者分不清责任险和意外险, 更不用说意外险各个险种之间的区别。消费者普遍存在着侥幸心理或者认为买保险不吉利, 认识不到旅途中客观存在的风险以及由此带来的严重后果。
1.2 投保渠道不畅通
(1) 利润原因。
旅行社代理旅游保险是法律规定的一项义务, 并不能为其带来利润, 而作为市场经济下的企业, 没有利润的业务自然得不到重视。
(2) 缺乏相关保险知识。
由于旅行社人员对旅游保险专业知识的缺乏, 使其很难向旅游者作详细准确的说明和推荐合适的险种, 限制了旅游者的购买热情。
1.3 保险公司对旅游保险业务不重视
由于旅游保险本身具有保险期限短、赔付率高而利润低的特点, 造成保险公司对开办旅游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 对旅游保险的宣传、险种的设计开发 (现有旅游保险产品较为单一, 没有形成系统完善的旅游保险链, 无法为游客提供全程式的服务) 、销售方式的开拓创新方面都显得不太重视。
2 发展旅游保险的对策建议
2.1 加强旅游保险的宣传
旅游者对旅游保险的态度冷淡导致旅游保险市场需求方面的匮乏。针对这种状况,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业及媒体要对游客或潜在的游客进行旅游保险的宣传, 既需要保险经营者和政府做大量的基础性工作, 又需要通过大量的风险事故来教育民众, 加快旅游者消费心理的成熟。
2.2 拓宽旅游保险的销售渠道
保险公司应积极拓展旅游保险的销售渠道, 不应只依靠旅行社, 还应在交通部门、宾馆饭店、旅游景点、购物场所等旅游服务网点设立广泛的代理机构。此外, 还可以和银行及邮政部门建立合作伙伴关系, 让其代理销售相关的旅游保险产品。
2.3 保险公司加强对旅游保险产品的研发
(1) 加大新险种的开发力度, 将旅游保险服务延伸到吃、住、行、游、购各个环节, 深化现有产品之间的互补性, 形成系统的旅游保险链, 为游客提供全面保障。
(2) 扩大旅游意外险的承保范围。
(3) 针对特定的旅游项目设计单项保障。
2.4 加强旅游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能
在目前我国仍没有出台《旅游法》的情况下,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颁布的法规、条例等对于规范我国旅游市场、推进旅游保险的发展起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
(1)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险的监督与检查, 可以在旅行社办理经营许可证、旅行社业务年检的时候, 将旅游责任保险的开办程度作为一项考核内容, 并采取必要的奖惩措施, 以有效地提高旅行社办理旅游保险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2) 要采取有效措施, 依法督促旅行社执行向游客推荐旅游意外险的责任和义务, 使旅行社在普及旅游保险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8.魏华林缕析中国保险业 篇八
编者按:2011保险中介年会上最大的亮点,莫过于武汉大学保险经济研究所所长魏华林教授对中国保险业当前形势和未来趋势的分析。本文是在当天主题演讲的基础上,经魏华林本人重新撰写并授权《保险中介》独家发表。
问题:供给、需求均不足
中国保险业目前面临的突出问题,从经济学的角度说,主要是供求矛盾问题。具体地说,保险市场中存在着“两个不足”:一个是保险供给不足;另一个是保险需求不足。
保险市场中存在的“ 两个不足”,在经济学中是一种非常特殊的现象。
经济学在分析市场供给与需求问题的时候,经常遇到的情况是:要么是供给大于需求,要么是需求大于供给。经济学分析市场供求关系的任务,是要找出实现市场供求平衡的规律,推动经济发展。
我们说中国保险市场供求关系很特殊,因为目前的中国保险市场,打破了经济学所说的常规,既不是供给大于需求,也不是需求大于供给,而是两者都显得“不足”——这是中国在特殊发展时期存在的一种特殊现象。中国保险市场“难”,就难在这里。
保险市场中存在“两个不足”的表现有两点:
第一、保险的损失补偿率(赔付率)和保险渗透率、投保率偏低。损失补偿率(赔付率)、保险渗透率和投保率等指标是衡量保险社会贡献大小的重要指标。
损失补偿率(赔付率)、保险渗透率和投保率偏低,反应保险的供给量和保险的需求量没有得到完全的释放。对此我们可以从保险赔付率得到印证。近50年来,中国因为自然灾害付出了2 5 0 0 0亿元的代价。中国有约三分之一的国土受到各种自然灾害的侵袭。特别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呈明显上升趋势,灾害直接经济损失每年都在1000亿元以上。根据1983-2008年的灾情统计资料,在26年间,全国平均每年有3.54亿人次受灾,其中1991年、1994年、1997年、2000年、2003年、2005年、2006年、2008年8个年份的受灾人口均超过4亿人次,其中2003年接近5亿人次,达到4.97亿人次。1989-2008年,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共计45630亿元,平均每年2281亿元,其中,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十分引人注目,仅2008年的汶川地震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8000多亿元。
正常年份里,保险业对自然灾害损失的补偿率不到3%。汶川地震损失的补偿率不到1%。
保险需求量没有得到完全释放的情况,我们可以从保险在家庭金融资产中的比例得到印证。据统计,1984年,我国城市居民户均金融资产仅为0.13万元。1990年达到0.79万元,1996年6月末,户均金融资产达到3.1万元,2002年6月末,城市居民户均金融资产已经增长到7.98万元。从1984年到2002年,户均金融资产增长速度高达2 5 . 5 %。然而,另一方面,家庭金融资产的快速增长却又使得居民有效保险需求不足的问题暴露得更加突出,表现为保险的使用率在中国仍然偏低。有资料显示,中国许多城市的保险渗透率在30%以下。保险投保率特别是长期人身保险的投保率不足10%,与世界平均水平80%的投保率相比,指数偏低;与国民经济增长和民众生活的保险消费需要相比,存在差距。
根据前几年对中国保险消费市场的一个抽样调查,在全部的被访家庭中,49%的家庭只拥有社会保险,19%的家庭同时拥有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4%的家庭只拥有商业保险,28 %的家庭,既没有社会保险,也没有商业保险。根据安联集团《全球财富报告》,2010年中国人均金融资产3293欧元,其中,银行储蓄占75%,证券20%,保险及其他金融资产加起来不足5%——在发达国家,保险在金融资产中的比例是15%。
所有这些说明一个问题,中国人不是没有钱买保险,而是有钱没有买保险。
第二、保险人销售的产品和保险人提供的服务,不一定是消费者所需要的;消费者需要的,保险人则没有能够及时提供。这个问题已有文献解释,这里不予赘述。
保险市场中的许多问题, 都与供求问题有关。只要把供求问题解决了,其他问题才容易得到解决。
原因:心气足却力不从心
导致中国保险业发展问题的“深层原因”在于保险经营者的“功力不够”,一方面心气很足,另一方面,力不从心。
管理学中有一个约定俗成的“思维模式”,任何一个事情,在开始做的时候首先要弄清楚三个问题:第一个我们在哪里?第二个我们打算到哪里去?第三,如何到达那里?作为一个保险人,作为一个投资者,从起步到过程结束,自始至终你都要思考一个问题:你准备到哪里去?这就是我们常说到的“定位”问题。
导致保险供和求两个不足的原因也许很多,既有历史上的原因,也有现实中的原因;既有主观上的原因,也有客观上的原因;既有经济上的原因,也有文化上的原因。但这都不是直接原因。直接原因也许不止一个,其中有一个直接原因应该提到,那就是对保险“定位”。中国保险市场之所以存在“两个不足”,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保险定位”出现了问题。
“保险定位”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角色定位;二是功能定位;三是目标定位;四是监管定位。
以“角色”定位为例,保险业在国家生活中到底应该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或者说,保险业的主要角色是什么?通过这样的定位,可以明确两个问题:一个是应该做什么?另一个是能够做什么?
谈到保險行业的主要角色, 我们不得不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我们的国家改革开放30多年,辛辛苦苦几代人,到底是为了什么?简单的说,就是为了实现一个梦想,完成两件事:一个是“强国”;一个“富民”。
实现这个梦想的关键, 就是要增加财富。没有足够的财富,谈不上“国强”,也谈不上“民富”。
什么是财富?从保险的角度看,财富是对风险的一种报酬。财富依靠创造,创造充满风险。因此,财富增长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经历风险的过程。所以,30年的改革开放过程,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个充满风险的过程。这是其一。
其二, 财富多了, 本身也是一种风险。老话说,“人怕出名猪怕壮”,说的就是这个意思。过去,国家经济落后,民众生活贫穷,家徒四壁,无人光顾。现在不同了,经济发展了,财富多了,同时大家面临的风险也多了。从这种意义上说,目前的中国,既进入了财富时代,也进入了风险时代;目前的中国,既是一个财富大国,也是一个风险大国。
“ 风险中国”,“ 风险中国时代”,是当前中国发展中出现的一个明显的特征。认识这个特征,对于我们理解保险发展过程中许多问题很有意义,是我们处理问题的一个出发点。30年前,邓小平领导中国改革开放,其中一个愿望就是建立社会管理的“两个机制”:一个是“动力机制”;一个是“稳定机制”。30年后回头看,动力机制问题基本解决了,通过一系列的改革,过去存在的出工不出力、经济效率低下的问题,得到了根本改观。而稳定机制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经济发展了,日子好过了,但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了。中央近来连续召开的好几个“分片社会管理工作会议”,就是一个信号,就是一个说明。
当然, 社会管理涉及的内容很多,风险管理或者叫保险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社会管理的目标,主要是解决社会和谐的问题。导致社会不和谐的因素无非是三个,一个是自然灾害;另一个是意外事故,第三个是包括社会风险在内的其他风险。如果我们把风险的问题解决了,社会就会变得和谐起来,天下就会变得太平起来。所以,社会管理的问题,归根到底,还是风险管理问题。以风险管理为经营内容的保险业,应该成为国家风险管理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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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可以这样定位,那么,从行业社会分工来看,保险业的历史使命不是创造社会财富,而是管理财富的风险。保险人不应该是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而应该是社会财富创造的风险管理者,是社会财富的损失补偿者。
从行业的角度来说,保险业的好坏,不能以收进了多少保费,创造了多少利润,在世界500强中排名如何等,作为评价标准和发展指标。保险业作为国家稳定机制的主要承担着,主要任务是通过管理风险而维护社会稳定。应该以保障了多少风险,赔偿了多少损失等作为主要评价标准;应该以熟透率、投保率、赔付率等指标作为主要考核依据。
这是第一点, 在国家发展大局中,保险业应该做什么的问题。
第二点是, 我们能够做什么?我们的条件够不够?我们的能力够不够?——這就是我们所说的“功力”问题。
我跟踪保险将近3 0 年, 从三代保险人的经历来看,每一代保险人都很敬业,都有目标大志,都想成就一番大业。但是,他们都没有实现自己的理想。究其原因,也许很多,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功力不够”。“功力不够”有两个具体表现:一个是“基本能力”,包括保险经营风险的能力、集散风险能力、保险融资能力、保险承保能力、保险理赔能力等。另一个“绝活能力”。如果行业没有自己的、别人替代不了的产品、技术、专利、标准、品牌、产业等,很容易被替代。巨灾保险为什么做不起来?养老保险为什么做不大、做不好?因为我们没有绝活,也缺乏做绝活的能力。
破解:实现四个“转变”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 我先对中国保险市场作一个最抽象的评价。目前,对中国保险市场的说词比较多,有说好的,也有说不好的。相比之下,说好的少,说不好的多。说好的,主要是保险圈内的人,说不好的一般是保险圈外的人。我的看法是:
今天的中国保险市场,既不是人们所说的那么“好”,也不是人们认为的那么那么“差”。
评价中国的保险市场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是一个“好”字、一个“差”字能够解决问题的。需要作一些科学分析,比如说如何看待保险行业总资产的问题。我记得,当保险资产达到三万亿的时候,保监会新闻发言人向外界宣布这个信息,觉得是一个很值得骄傲的事情。但在另外一些人看来,这个数据却是一个“有问题”的数据。它不足于支撑中国的风险保障伞。2010年,中国保险行业总资产达到了5.7万亿。这个5.7万亿意味着什么?从绝对量上看,只相当于国内的“中国农业银行”的50%的资产量;只相对于甚至还达不到安盛保险集团一家保险公司的资产量。从相对量上看,银行业资产超过100万亿;证券业的市值是20万亿。银行业总资产比重占到了中国金融业总资产的9成左右。保险占5%。而在发达国家,保险的这个指标大都在20%左右。
同样是在相对意义上看,保险资产在全球排名第七,银行、证券的全球排名是第二。
那么,如何阅读这些数据?
过去, 包括保险人士在内都存在着“误读”,有的人认为,资产量太小,保险人的面子不好看;有的人认为,保险资产量太小,对国家的贡献不如银行大,等等。其实,面子不重要,贡献大小也不重要。重要的是什么?重要的是国家安全。国家安全的基础是经济,经济安全的基础是金融,金融安全的基础是结构。从国家安全的角度,来思考保险业资产量,你就会产生一种国家责任感,你就会想方设法的做大做强保险业。你要做大,就要赶速度,就要上规模。速度快了带来效率问题,规模大了带来偿付能力的问题,以此类推。这样一来,中国保险发展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都是有原因的,都是可以找到答案的。
中国的保险业30年走过了国外保险业100多年走过的路程,走过了国内银行业走过的60多年走过的路程。起点不同,结果也会不同。所以,不能拿国外的保险业、也不能拿国内的银行业的情况,简单的、不加区别的进行比较。我查了一下保险资产增长过程,发现保险资产背后有些故事:第一个1万亿,我们用了24年的时间;第二个1万亿,我们用了3年的时间;第三个1万亿,我们只用了1年多的时间;第四个1万亿,我们所用的时间更短。任何事物发展都需要过程,任何事物发展存在规律。中国保险资产如此速度发展下去,今天的问题,明天可能就不是问题了。
如何破解“两个不足”的问题?
如何破解中国保险难题? 我认为,目前还没有现成的药方,今后也不会有人们所希望的那种药方——那种一副药下去,疾病完全退去的药方。因为不同的病需要用不同的药理去调理,不同的问题需要用不同的方法去解决。
如果将供给不足与需求不足分开来说,供给不足的问题需要保险人的长期修炼。功夫不是一天炼成的,需要时日。
保险需求不足的问题需要文化培育。保险需求不足的实质是个“意识”问题,包括两个层面:一个是主观上的风险意识,二是客观上的制度意识。一个民族没有风险意识,一个国家没有风险管理制度,保险业是做不起来的。保险业做不起来,国家也强大不起来。没有风险意识的民族,不可能成为强大的民族;没有风险管理制度的国家,也不可能成为强大的国家。
如果将供给与需求的“ 两个不足”放在一起来讨论,破解保险市场
存在的“两个不足”,需要实现四个“转变”:
一是保险核心功能从“ 损失补偿”向“风险管理”的转变。
补偿功能要坚守,这是保险业唯一具有不可替代性的特征。
但是,也要看到,很多人购买保险不一定是为了得到补偿。凡是为了得到损失补偿而购买保险的人,购买保险的过程一定是个痛苦的过程。凡是得到过损失补偿的人,购买保险的过程也是一个痛苦的过程。
要使这个痛苦的过程变成一个不痛苦的过程,就需要改变保险的核心功能。比如,买了财产保险的人可以不发生损失,或少发生损失;买了人寿保险的人可以不生病,或少生病,那么,买保险就是一个很高兴的事情,人们就乐意买保险。
怎样才能做到这一点?这就涉及到保险的核心功能的转变,由过去的损失补偿转变为风险管理。
使保险公司变成一个风险管理公司,产险公司可以设立“工程部”,到工程部工作必须是一个以上专业领域的工程师,专门做风险管理工作。寿险公司可以设立“健康部”,到健康部工作的必须是有实践经验的专业医师,专门做保健工作。在工程部、健康部之上设一个公司副总,专司风险管理——这是国际上的一种常规做法,值得学一学,试一试。
二是保险经营从“ 业务线” 向“产业链”的转变。
传统的保险是两个轮子,一个是承保,一个是投资。两点为一线;三点为一链。传统的保险是一种线条关系:承保+投资。今后的保险应该是一个链条关系:保险+投资+产业+其他。增加保险业的增长点。以寿险中养老保险为例:养老+医疗+健身+旅游+文化活动……。根据内容搭建一个平台——社区,社区中有物业管理机构,医疗机构,饮食供应机构,有图书室、影视厅、俱乐部等。有了这样的平台,养老保险产品就好卖。
三是保险市场竞争从“ 价格竞争”向“服务竞争”的转变。
世界贸易组织将保险业视为回归服务业。保险业服务对象一个是生产,一个是生活。友邦保险发家于中国。我们今天遇到的市场竞争情况与当年的保险市场情况很相似:一是卖同质保险产品;二是进行价格竞争。早期的友邦保险在经营过程中30多年只换了一个经理。换掉的这个经理还是由于年龄上的原因。两个经理坚守两个原则:一是不降价;二是开发新产品。文艺明星的嗓子保险,体育明星的肢体保险,就是在那个时候开发出来的。
现在的人们对此有一个疑问,不降价有人买你的保险吗?客户根据什么来选择自己的保险公司?
当年的友邦认为:客户选择保险公司,不是只根据保险产品价格一个因素来选择保险公司,除此之外,还有保险公司的股票价格。如果一个公司保险很便宜,但股价很低,成熟的客户是不会选择的。
当年的明星保险客户很少,但前途很大,也能成就保险公司的发展。
这一点,可以启示我们认识今天的保险市场,改变经营思路。
四是保险管理从“制度管理”向“文化管理”的转变。
从理论上看,管理历史经历了三个阶段:经验管理阶段、制度管理阶段和文化管理阶段。三个阶段的时间划分大致是:从1776年世界上第一家企业诞生到1911年为第一阶段;从泰勒《企业管理原理》问世到20世纪70年代为第二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管理进入文化管理阶段。我们正处在文化管理阶段。
文化管理阶段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既是对人的管理,也是对“心”的管理。
当然, 我说的这些情况主要是企业管理。企业管理不一定适合保险行业的管理,不一定适合保监会的管理。
如果给保监会的管理作一个定位,目前还处在“制度管理”阶段。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地向文化管理过渡。
因为任何制度, 都是一种有缺陷的“合约”。制度不能够解决所有问题。制度作用的发挥,还需要文化管理来支撑。或者说,将制度管理与文化管理进行结合,发挥文化管理的作用,是制度更好的为保险业或者服务。
在现实生活中,是否可以将保险管理由目前的权力管理向权威管理过渡。
当然,这里面有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即保监会的地位:是运动员还是教练员,是裁判还是观察员?
目前,保监会的眼睛一只在看国家、政府,一只在看保险消费者。这是对的。但是,对国家负责也好,保护消费者也好,最后还是要落实到保险公司,落实到偿付能力上来。所以,如何把保险公司管理好,如何使保险公司强大起来,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9.中国保险业行业分析 篇九
C h in a C o lle c t iv e E c o n o m y 集体经济·
新农村建设·集体经济摘要: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农村养老保险受到了学者们的关注。文章对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进行梳理,回顾了在制度和路径上的变迁历程,并归纳了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存问题及未来发展方向。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变迁历程;制度创新
中国农村养老保险自改革开放以来历经传统性养老、社会养老保障和农村养老保险三个制度阶段,制度正式建立于
20世纪80年代中期。目前中国养老保险
制度已取得一定进展,但仍存在一些缺陷,如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及覆盖面积、对农村养老保险的管理和养老保险的保值增值等问题。
对此理论界学者就农村养老保险的管理、制度创新、发展路径等问题展开了热烈探讨,总体方向基本确立,即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因此研究其发展历程及改革方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与现状
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起步落后于城镇养老保险,并且随着经济发展和政治制度的变化而不断变迁。建国以来,中国农村养老保险主要历经三个阶段,即以农民家庭保障为主体的传统性养老保障制度阶段;以集体保障为主体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阶段;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
助为辅,国际予以政策支持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阶段。研究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变迁是研究农村养老保险问题的学术起点,对探索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有基础性的意义。
至今,农村养老保险已取得很大发展,但全国各地发展情况不平衡、缺乏统一管理和立法保障、保值增值困难仍是农村养老保险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冯章龙认为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强制性和国家责任性,随后从制度层面总结了保险制度的内在缺陷。有学者也指出了其他原因,如刘子兰(2003所讲,政府主管部门及学术界建立中国农村养老社会保险计划时认识上的误区导致了它的发展停滞。
二、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未来趋势
通过已有研究结论可以看到,中国传统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缺陷,政策的不稳定性不仅挫伤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而且损害了制度的威信和吸引力,而中国当前现状也凸显了改革的必要与紧迫性:一方面,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体制不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无法承担农民养老的历史重任。随着老年农民老无所养问题越来越严重,与发达国家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形成了强烈反差,许多地区开始改革制度。
(一政府的作用
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作用
至关重要,大部分理论界学者赞同这个观点,也曾将目前农村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归因于政府涉足不够,但对政府深入程度则持不同看法。
李迎生指出,政府担负着构建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推动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建设,以及创造适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外部环境等重要职责。阎安认为政府应承担全部转制成本和隐性债务,应从部分积累制过渡到完全积累制,在强制缴费的基础上鼓励个人多储蓄积累,建立多功能个人养老账户。
(二路径的选择
大部分学者认为中国不具备全面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难以建立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这是由现实国情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既定路径决定的。何文炯等(2001建议发达地区积极推进,欠发达地区应暂缓推行,然后逐步扩大其实施范围。王枝茂建议立法先行,渐进式推进。
也有少数学者认为GDP 的增长表明中国已具备一定经济条件,且农民表现出强烈愿望和广泛的社会保障参与意识,因此中国已初步具备全面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和社会条件。
(三目标的构建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标的构建,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经验。在养老金筹集模式上坚持国家和集体为主、个人为辅的原
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与现状分析 ■ 郝新蔷 黄颖 孟宇微 王坤 李澍奇 孙瑾 9 2010.05(上
C h in a C o lle c t iv e E c o n o m y 集体经济·则,最终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以社会保险为核心,家庭养老和社区互助为辅助,逐渐与城镇从业者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整合的社会养老模式。
但这种学习不能脱离既有的制度文化条件,也不能以削弱中国既有制度文化优势为代价,盲目照搬西方社会保障模式只会加大我国社会保障改革的难度和改革的制度成本。
三、总结和思考
综上可知,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历经二十多年的发展,在取得一定成果的同时也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而传统养老保险制度所体现的效率低下问题使政府和学者们正积极探索一种新的制度模式。
在农村养老保险的改革中,政府承担
着至关重要的责任。关于制度创新和路径选择,目前普遍接受的是将农村地区分层分类,推进与其相适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方向已基本确立,即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而目标的制定可以参照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但最终仍应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不可盲目照搬。
此外,已有的研究成果指出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就其变迁历程、管理模式、路径选择、政府作用等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讨,也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但目前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的研究则相对较少,未来可针对这一问题深入探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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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的历史变迁与制度创新[J].中国集体经济,2008(10.2、冯章龙.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经济界,2006(4.3、王枝茂,张璐琴.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变迁的路径创新[J].经济师,2006(12.4、孙红民.中国农村养老保险现状及其问题[J].人口与经济,2009(S1.5、李迎生.探索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城乡整合之路[J].浙江学刊,2001(5.6、阎安.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J].科技创新导报,2009(12.7、李春根.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与制度安排[J].江西社会科学,2006(3.(作者单位: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摘要:文章在对我国东、中、西部“一村一品”发展较为先进的省市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对目前我国“一村一品”的发展现状进行总结,分析近年来我国“一村一品”发展的主要特征表现在五个方面,判断未来发展将呈现产业布局向优势产业集群发展、主导产品产业链条不断延伸、以设施农业促高效产业发展、产品标准化及经营品牌化、经营模式创新发展、投资多元化等发展趋势。
关键词:一村一品;现状;趋势;专业村
目前我国正处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时期,“一村一品”作为一种生产方式,特别是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种有效模式,对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民素质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体制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一村一品”的发展现状(一专业村专业乡镇数量增多据农业部发展一村一品办公室资料,到2008年底,全国专业村累计达到
45650个,比上年同口径增长5.5%,占全
国行政村总数7.1%。从地区看,专业村
(乡镇数量居前三位的是山东、河北、四川;专业村数量增长较快的省份有青海、海南、陕西。从行业看,专业村主要分布在蔬菜、水果、畜牧业,合计26821个,比上年增长5.6%,占专业村总数58.8%。在专业村发展的基础上,形成专业乡镇3160个,比上年增长4.2%,占全国乡镇总数
8.9%(农业部产业化办公室:2008年全国 一村一品发展情况统计分析报告。(二经济实力逐步增强
据农业部发展一村一品办公室资料, 2008年专业村经济总收入13393.4亿元,比上年增长15.4%;农林牧渔业总产值5474亿元,比上年增长11.4%;主导产品销售收入6079.2亿元,比上年增长12.6%;出口创汇21.8亿美元,比上年增长42.8%。在专业村中,经济总收入居前
三位的是江苏、河北、山东,全国经济总收入500万以上的有34876个,占专业村总数76.4%,其中,经济总收入过亿元的有
1569个,占专业村总数3.4%,主要分布在 江苏、河北、山东等省份。
(三主导产业基地规模不断扩大据农业部发展一村一品办公室资料, 2008年种植业专业村主导产业基地面积8020万亩,比上年增长9.69%,居前三位的是黑龙江、河北、山东;牲畜饲养3889 万头只(包括牛、猪、羊,不包括兔类,比 我国“一村一品”发展现状与趋势研究
10.中国保险业行业分析 篇十
【发布日期】2004-06-28 【生效日期】2004-06-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
指导原则
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行政规章达成本备忘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备忘录旨在明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的职责,为三家机构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鼓励金融创新,以达到所有金融机构及其从事的金融业务都能得到持续有效的监管,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和健康发展。
第三条第三条 本备忘录基于以下五项指导原则:
(一)分业监管。按照有关法规加强监管,各司其责,提高监管资源的有效使用。
(二)职责明确。各监管机构明确职责范围,依法监管,监管行为符合规范的要求。
(三)合作有序。各机构按一定程序交流合作,有利于加强协调、增强合力,符合运转协调的要求。
(四)规则透明。让社会和公众了解各机构的运作规则,有利于增强信心,加强监督,符合公正透明的要求。
(五)讲求实效。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服务质量,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符合廉洁高效的要求。
职责分工
第四条第四条 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的授权,银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一)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五)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六)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八)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履行如下职责:
(一)研究和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权或核准权。
(二)依法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托管和结算;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三)依法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清算;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四)依法对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证券的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进行监管;依法对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以及从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托管业务的金融机构的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五)依法制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资质标准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制定证券从业人员的资格、资质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期货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依法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监管境内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七)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交易的信息披露情况,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八)依法对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依法对违反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十)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办理国务院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六条第六条 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的授权,保监会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一)拟定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订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订业内规章。
(二)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
(三)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订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
(四)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
(五)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资金的运用政策,制订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六)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七)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八)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九)制订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
(十)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系统党的建设、纪检和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第七条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任何一方需要对他方的监管对象收集必要的信息,可委托他方进行。
第八条第八条 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应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
被监管对象在境外的,由其监管机构负责对外联系,并与当地监管机构建立工作关系。
对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在监管政策、标准和方式等方面认真研究、协调配合、加强管理。
第九条第九条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积极支持金融创新,促进金融发展。加强对创新产品监管的研究与合作。
第十条第十条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密切合作,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金融市场的信心。
信息收集与交流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根据授权,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向其监管对象收集信息和数据,并负责统一汇总、编制各类金融机构的数据和报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密切合作,就重大监管事项和跨行业、跨境监管中复杂问题进行磋商,并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需定期交流的信息由三方协商确定。接受信息的一方应严格遵循客户保密原则,保证该信息使用仅限于其履行职责,除非法律规定,不得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互相通报对其监管对象高级管理人员和金融机构的处罚信息。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建立对外开放政策的交流、协调机制,并互相通报在有关银行、证券、保险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中的活动信息和观点。
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建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联席会议机制”。监管联席会议成员由三方机构的主席组成,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由主席或其授权的副主席参加,讨论和协调有关金融监管的重要事项、已出台政策的市场反映和效果评估以及其他需要协商、通报和交流的事项。监管联席会议仅协调有关三方监管的重要事宜,原三方监管机构的职责分工和日常工作机制不变。联席会议成员每半年轮流担任会议召集人。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讨论应对紧急情况时,均可随时提出召开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监管联席会议三方分别设立“联席会议秘书处”作为日常联络机构,并指定专门联系人。在正常情况下,联席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三方日常联络机构应将拟议事项和各方意见建议等书面材料送达联席会议成员。会后由召集方负责拟定会议纪要,在征求参会方意见后发送各方。监管联席会议纪要报国务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任何一方与金融业监管相关的重要政策、事项发生变化,或其监管机构行为的重大变化将会对他方监管机构的业务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及时通告他方。若政策变化涉及到他方的监管职责和监管机构,应在政策调整前通过“会签”方式征询他方意见。对监管活动中出现的不同意见,三方应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建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经常联系机制”,由三方各指定一个综合部门负责人参加,综合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为具体专业监管问题的讨论、协商提供联系渠道。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召开“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会议时,可邀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或其他部委参加。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可邀请他方工作人员参加本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和研讨活动。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联席会议”设立网站。
附则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本备忘录的修改由“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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