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

2024-10-02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精选7篇)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 篇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发文文号: 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

法规类别: 综合类-->> 招标采购法律

地区: 全国

颁布日期: 2005-04-27 生效日期: 2005-07-01 失效日期: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 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 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

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

各司、局、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有关招标内容的核准工作,特制定《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经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告投资司、法规司。

附件:《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

《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国务院办公厅于2000年5月3日印发了《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规定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根据这一总体要求,我委于2001年6月18日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原国家计委9号令),进一步明确招标内容核准的范围、程序以及部门职能分工。几年来,各司局对此比较重视,执行的效果总体是好的。

随着《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颁布实施,招标内容的核准需要作相应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一是原国家计委9号令中只原则性地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属于需要核准招标内容的范围,目前需要进一步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对政府投资项目继续实行审批制,对企业投资项目改为核准制或备案制,这样,对招标内容的核准就需要根据管理方式的改变相应调整;二是需要根据《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需要核准招标内容的企业投资项目范围;三是原国家计委9号令中没有对我委内部司局核准招标内容时的职责分工、方式和程序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目前很有必要予以细化。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提高投资监管和调控水平,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委审批(核准)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内容核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责分工原则

按照职责分工,谁审批(核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谁负责对项目招标内容进行核准。

(一)投资司负责全委招标内容核准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投资司审批、核准项目招标内容的核准。

(二)其他有关司局负责本司局审批、核准项目招标内容的核准。

(三)法规司负责有关招标内容核准政策、规章的制定。

(四)稽察办负责招标内容执行情况的稽察,并将稽察情况通报投资司、法规司和其他有关司局。

(五)有关司局在办理国家鼓励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和技改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抵扣税确认书时,应对已核准项目的招标内容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审核。

二、核准招标内容的项目范围

(一)我委审批或者我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的中央政府投资项目。

(二)向我委申请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下同)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或者企业投资项目。

(三)我委核准或者我委初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国家重点项目,具体包括:

1、能源项目:(1)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上水电项目;(2)抽水蓄能电站;(3)火电站;(4)核电站;(5)33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项目;(6)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7)年产100万吨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8)年产20亿立方米以上新气田项目;(9)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10)跨省(区、市)干线输油管网项目;(11)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上的输气管网项目。

2、交通运输项目:(1)跨省(区、市)或100公里以上铁路项目;(2)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公路项目;(3)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桥梁、隧道项目;(4)煤炭、矿石和油气专用泊位的新建港区及年吞吐能力200万吨以上港口项目;(5)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6)新建机场项目;(7)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扩建机场项目;(8)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9)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

3、邮电通信项目:(1)国内干线传输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2)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

4、水利项目:(1)大中型水库及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2)需要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5、城市设施项目:(1)城市快速轨道交通;(2)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以上城市供水项目;(3)跨越大江大河、重要海湾的城市桥梁、隧道项目。

6、公用事业项目:(1)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2)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3)f1赛车场;(4)大型主题公园。

7、经国家批准的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项目。

三、核准招标内容的方式

(一)本意见第二条第(一)项所列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包含招标内容,我委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相关招标内容。

(二)本意见第二条第(二)项所列项目中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地方政府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时核准相关招标内容;向我委提交资金申请报告时,应附核准的招标内容,我委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时复核招标内容。

(三)本意见第二条第(二)项所列项目中企业投资项目,向我委提交资金申请报告时,应附招标内容,我委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时核准招标内容。

(四)本意见第二条第(三)项所列项目,向我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时,应附招标内容,我委在核准或者初核项目申请报告时核准招标内容。

(五)向我委申请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或者企业投资项目,资金申请额不足500万人民币的,在资金申请报告中不须附招标内容,我委也不核准招标内容;但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六)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建设项目报送招标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四、招标内容应包括的事项

招标内容应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还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第5号)规定报告书面材料。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国家重点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

五、核准招标内容的程序

(一)各有关司局审批、核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时,按规定会签其他有关司局的,有关司局会签时应一并对相关招标内容提出会签意见。

(二)招标内容核准后,对招标内容的核准意见应包含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中,具体内容按照本意见第四条的规定确定。

(三)有关司局核准招标内容后,应将包括招标内容核准意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抄送投资司和稽察办(各一式五份)。

(四)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对招标内容提出变更的,应向原核准招标内容的司局重新办理有关招标内容核准手续。

六、本意见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 篇二

你们报来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均悉。经研究审定你省6个项目列入200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具体项目名称和资助金额详见附件。近日,财政部已以财企[2004]236号文将200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拨款)下达到各地财政部门,请你们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4]185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2439号)要求,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保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及时足额下达到项目执行单位,督促项目执行单位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建设内容用好资金,并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工作。

附件:200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情况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九日

200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情况表

省(市)名称:河南省单位:万元

序号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篇三

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07]8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强化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供给,突破核心技术装备制约,提高重点产业核心竞争力,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我委决定在船舶、高速轨道交通等领域建设若干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现将第一批建设重点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重点

(一)船舶及海洋工程

1、数字化造船国家工程实验室。围绕提高造船效率、缩短船舶建造周期、降低造船生产成本,建立造船软件的应用环境,造船流程、造船工艺、造船信息标准化研究条件,现代造船模式应用环境,船舶虚拟建造仿真系统等,逐步实现造船工艺流程的虚拟仿真与优化。

2、船舶动力系统国家工程实验室。围绕提高船用柴油机等动力设备的设计、制造、验证能力和关键零部件的质量水平,建立船用柴油机排放、振动、噪音等测试和整机试验平台,以及智能化控制、性能和排放、铸造工艺、曲轴冷热 加工等实验条件,为设计改进和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船用低速柴油机提供支撑。

(二)高速轨道交通

1、高速列车系统集成国家工程实验室。围绕高速列车系统集成及车体、转向架技术的研发,建立高速列车集成技术、轻量化车体及部件、噪声检测和控制、电磁干扰和气密性、系统安全与可靠性等方面的研究试验条件,掌握时速200-350公里高速列车系统集成技术。

2、高速铁路建造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围绕我国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的重大需求,针对高速铁路设计、施工、材料等建造技术,建立车—线—桥振动模拟、特殊岩土路基静动力特性研究、隧道结构空气动力效应试验仿真、铁道工程结构耐久性环境模拟等试验设施,掌握与提升我国高速铁路建造技术。

3、高速铁路系统试验国家工程实验室。围绕高速铁路系统的可靠性、安全性、舒适性和节能环保等性能验证,建立高速列车综合性能、线路、通信信号等系统试验、测试、验证设施,为高速列车的研制和高速铁路工程建设搭建基础支撑平台,提升产业竞争力。

4、轨道交通运行控制系统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围绕保障轨道交通安全与高效运营的需要,建立轨道交通列车运行控制系统核心技术开发及其综合测试平台、专用通信和信息传输测试与评估平台、安全系统分析与评估平台、电磁兼容试验平台,解决我国列车运行控制的共性技术问题,支撑、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三)特高压输变电和电力系统安全

1、电力系统仿真国家工程实验室。围绕大型交直流混合电网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技术,建立电力系统全数字仿真、动态模拟、数字模拟混合仿真、运行和安全监控等试验研究设施,掌握大型复杂电网运行和控制机理,实现电网事故预演和大电网动态安全预警。

2、特高压工程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围绕特高压电网设备在各种自然环境下的运行考核试验,建立特高压交/直流设备带电考核场、试验线段,全天候电磁环境、环境气候等试验设施,为解决电磁环境、特殊环境气候对特高压系统运行影响、特高压输变电系统设计和运行等关键技术提供研究和试验工具。

3、高压电气国家工程实验室。围绕特高压输变电设备研制和试验检测,建立特高压开关设备、换流阀、交直流套管、避雷器等关键产品和技术研究、试验、检测设施,掌握特高压输变电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提高产业竞争力,满足特高压输电工程的建设需要。

4、特高压变电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围绕超高压、特高压交直流电网所需变压器、电抗器及互感器等设备的设计制造,建立短路强度试验、模拟计算、模型试验,电磁兼容、环境、温升、绝缘耐压等试验设施,掌握特高压交直流大容量、高电压、低损耗、高可靠性变电设备集成技术。

(四)大型清洁火电设备

1、清洁高效煤电成套设备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围绕超超临界火电机组、大型空冷机组和大型循环流化床锅炉等清 洁高效煤电设备的自主设计、制造和系统集成,建立超超临界机组关键材料、超超临界和大型循环流化床锅炉、超超临界和大型空冷机组汽轮机的共性技术研究、验证设施,为煤电设备产业发展和相关企业提供技术支持。

2、燃气轮机与煤气化联合循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围绕重型燃气轮机和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的设计与系统集成,建立重型燃气轮机压气机、燃烧室、透平、结构强度和控制系统的工程化研发和验证装置,以及煤气化技术的研发与中试基地,在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形成自主设计和系统集成能力,向相关企业输出技术成果与服务。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建设国家工程实验室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以上建设重点的要求。

2、申请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3、申请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4、提出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合理。

5、提出的国家工程实验室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较为规范。

(二)申请核定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以上建设重点的要求。

2、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3、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4、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5、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6、原则上采用公司法人形式,同时要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三、具体要求

(一)请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2号)、《关于建设国家工程实验室的指导意见》(发改办高技[2006]号)、《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的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和申报工作。申请核定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应提出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申请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应直接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

(二)主管部门应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对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如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生产许可文件等)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三)请主管部门在2007年6月15日前,将审查合格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一式三份报送我委; 于2007年8月1日前,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一式三份报送我委。同时请提供电子文本和有关附件等材料。

(四)在主管部门申报的基础上,我委将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专家评选,择优支持。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二OO七年四月十九日附件: 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摘要

二、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三、技术发展与应用前景分析

1、国内外技术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分析

2、技术发展的比较(包括本单位技术水平优势和劣势、关键技术突破点)

四、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

1、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主要发展方向

2、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主要功能与任务

3、国家工程实验室拟进行技术突破的方向

4、国家工程实验室的近期和中期目标

五、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1、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概况

2、国家工程实验室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3、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团队情况

4、运行和管理机制

六、建设方案

1、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地点(包括技术方案、设

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2、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

以上的投资项目)

七、节能及环境影响

1、节能分析

2、环境影响评价

八、项目实施进度与管理

1、建设周期

2、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3、建设期的项目管理

九、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1、项目总投资估算表

2、建设投资估算

3、分年投资计划表

4、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

5、国家安排资金的具体使用方案

十、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1、经济效益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十一、项目风险分析

1、技术风险

2、技术应用及市场风险

3、其它风险

十二、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 篇四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3号令,以下简称“第13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2012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升级以及资格证书2012年到期需要延续的机构,应按照第13号令及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报材料,并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资格证书2012年到期需要延续的机构,如果暂不能达到第13号令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有关招标师的要求,但经过审查其他条件符合第13号令及本通知规定的,将给予延续资格一年。

二、申报范围

(一)资格申请。凡未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均可提出资格申请。机构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重大变化的,可提出资格重新确认申请。

(二)资格升级。2009年以前(含2009年)取得乙级资格的机构,以及2010年以前(含2010年)取得预备级资格的机构,可提出资格升级申请。预备级机构不能越级申请甲级资格。

(三)资格延续。资格证书2012年到期的机构,均需申请资格延续,否则视同自愿放弃资格。其中,延续乙级和预备级资格的机构,如果此次提出资格升级申请,则无须再单独提交资格延续申报材料。

三、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

申报材料共四部分,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专家库情况、招标业绩情况。各部分须分别装订成册,每册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如下(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初审机关需先查验原件。具体填写要求详见附件)。

(一)企业基本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册封面(附件1-1)。

2、资格申请承诺函(附件1-2)。

3、资格申请书(附件1-3)。

4、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4)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具体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企业2009年、2010财务审计报告和2011企业财务报表(申请预备级资格的机构,如果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不足3年,只需提供2011企业财务报表),现有资格证书复印件(招标代理、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和造价咨询四类资格证书),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初始时间的证明材料(提供相关的委托代理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以及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时间)。

5、办公设施基本情况表(附件1-5)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具体是:自有产权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非自有产权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6、未受处罚声明(附件1-6)。如果近三年内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因违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降级或撤销资格等处罚或者机构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的,应提供处罚文件复印件。

(二)企业人员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人员情况册封面(附件2-1)。

2、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附件2-2)。

3、企业全部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3)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具体包括:社保部门出具或经社保部门确认的能够证明企业全部人员现状的社会保险明细表,以及企业全部人员2011年10月至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月报和缴费凭证。

4、企业招标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4)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具体包括:招标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中高级职称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在册的招标师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5、企业非招标从业人员中级以上职称(包括职业资格)人员名单(附件2-5)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提供企业非招标从业人员的中高级职称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

(三)专家库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专家库情况册封面(附件3-1)。

2、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附件3-2)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提供评标专家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招标业绩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业绩册封面(附件4-1)。

2、近三年内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情况(附件4-

2、4-

3、4-4,根据本通知第四条第二项要求进行选择填写)及其对应的项目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邀请招标的还需提供有权机关同意邀请招标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同时,申报机构还应按照本通知第五条有关要求报送招标业绩。

申报材料中,以下几项应按要求上报电子文档: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4)、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附件2-2)、企业全部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3)、企业招标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4)、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附件3-2)、近三年内从事过的招标业绩情况(附件4-

2、4-

3、4-4)。其中,附件1-

4、2-2以Word文档格式填写,其他以Excel文档格式填写。

申报材料的相关附件可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网址:)下载。

四、准备申报材料注意事项

(一)申报预备级资格的机构可以不提交招标业绩情况册。

(二)申报甲级的机构选择填写附件4-2或附件4-4 ;申报乙级的机构选择填写附件4-3或附件4-4。

(三)已组建并使用全省统一的评标专家库且明确要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全部评标专家必须从中抽取的地区,经省级初审机构出具书面意见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该地区的机构可以不提交专家库情况册。

(四)申报材料一律用A4复印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装订。

(五)申报材料必须按照要求格式如实填写,所有附件均应逐页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六)申报材料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次序装订(包括相关证明材料排列次序),不得擅自调整;如果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七)同一招标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登记在册的招标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应集中统一装订,并与招标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中的顺序相对应。

(八)登记在册的招标师是指取得《中国招标师电子登记证书》的招标从业人员。

(九)评标专家职称证书复印件的装订,必须与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中的顺序对应。

(十)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的装订顺序,必须与招标项目明细表所列的顺序以及通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业绩申报管理系统》所报送招标业绩的项目顺序相一致。

(十一)所有人员的劳动合同应提供全部内容。

(十二)除本通知要求的内容外,申报单位不需要在申报材料中附加其他材料。

五、报送招标业绩的有关要求

(一)各申报机构应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网上办事栏目(网址:/wsbs),按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业绩申报管理系统》中“资格申请”、“资格升级”、“资格延续”事项的相关提示上报招标业绩。

(二)各申报机构上报招标业绩时,应按照招标项目情况册中附件4-

2、附件4-3或附件4-4所列项目次序,将每一个招标项目对应的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需提供有权机关同意邀请招标的相关批复文件)、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专家签字部分)和中标通知书扫描件,上传到《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业绩申报管理系统》。

(三)招标业绩计算的起止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以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为准)。

六、申报材料报送及初审要求

(一)申报机构应在2012年5月15日之前将申报材料报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进行初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初审机关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初审机关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同时填写初审意见附表(见附件5),初审不同意的,应明确说明理由和依据。

(三)初审机关应于2012年6月15日之前,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统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中,申报材料委托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接收,接收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8号慧科大厦西区三层313室,邮编:100142。

七、评审有关事项

(一)申报机构未达到所申报级别要求,但符合较低级别条件,且申报机构在资格申请承诺函中明确表示接受低于申报级别资格的,将授予相应级别的资格。不接受的,将不授予资格或撤销其原有资格。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门户网站上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电话咨询、书面质疑及投诉材料,所有咨询、质疑、投诉材料均应据实署名并有确切联系方式。

(三)公示结束后,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相关材料,确定最终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告并颁发资格证书。

联系电话:010—88485011,010—68502511。

附件:

一、企业基本情况册封面(1-1)

二、资格申请承诺函(1-2)

三、资格申请书(1-3)

四、企业基本情况表(1-4)

五、办公设施基本情况表(1-5)

六、未受处罚声明(1-6)

七、企业人员情况册封面(2-1)

八、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2-2)

九、企业全部人员基本情况表(2-3)

十、企业招标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2-4)

十一、企业非招标从业人员中级以上职称(包括职业资格)人员名单(2-5)

十二、专家库情况册封面(3-1)

十三、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3-2)

十四、招标业绩情况册封面(4-1)

十五、近三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明细表(4-2)

十六、近三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明细表(4-3)

十七、近三年内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明细表(4-4)

十八、初审意见附表(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 篇五

发改办环资„2009‟23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工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做好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节能项目的储备工作,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实现节能项目的带动作用,加快推进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现就组织申报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节能备选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项范围

《“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中确定的燃煤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建筑节能工程项目。有关选项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详见附件一。

二、选项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主体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本)》(征求意见稿)淘汰类,严格限制“两高一资”行业借机增加生产能力。

(二)项目内容以节能技术改造为主,实施后能够迅速形成切实可靠的节能能力,效果显著。

(三)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以推广潜力大的关键技术为主,在行业内或某一地区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对节能减排工作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四)项目所属企业具有适度的经济规模,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原则上企业银行信用等级AA以上、资产负债率60% 以下,项目资金落实,企业净资产一般不应低于所承担项目总投资。

(五)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应在5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可适当放宽)。

(六)项目配套条件较好,前期工作基本落实,能够保证按期开工建设。

三、申报要求

(一)请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等)及中央管理企业,按照选择范围和选项原则,认真组织遴选有关项目,严格审核把关,切实提高上报项目质量。

已获得我委或其他部门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申报我委其他司局或国家其他部门的项目不得多头上报,同一企业已获得支持的项目与新上报的项目内容不得重复,且已获支持的项目应已完工,并随同上报已获支持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不得由地方申报。

(二)请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等)切实做好项目组织申报的沟通协调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节能备选项目原则上由各地发展改革委上报,节能主管部门在经贸委(经委、经信委等)的地方,由发展改革委、节能主管部门联合上报。

(三)上报项目材料要求

1、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等)及中央企业上报的节能备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

2、节能备选项目汇总表。请按照燃煤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建筑节能工程依次排列(样表见附件二)。

3、有关项目材料单行本(要求列出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1)由甲级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其论证意见。

(2)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3)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文件。

(4)用地证明(仅对需新征土地的项目)。(5)自筹资金证明。包括:银行近期存款证明,经法定机构评估的项目前期资金投入证明和企业用款说明等。

(6)需要贷款的项目,需提供相应级别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或贷款合同、授信协议。对出具贷款承诺函银行的要求是:全国性银行需分行及以上级别,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需最高级别。对贷款合同、授信协议的要求是:合同或协议中应明确贷款或授信额度,用途应明确为固定资产投资或项目资金。

(7)申请补助500万元及以上资金的项目需填报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其中,不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事项,务必在表格下方说明理由,否则不予认可。

(8)项目实施单位对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9)企业基本情况表。

(10)项目基本情况表(务必填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经济效益包括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和创汇;社会效益包括节能量、减排量等)。

4、“中央投资项目编报系统软件”(软件及使用说明在我委互联网http://tzs.ndrc.gov.cn/xmrjxz下载最新版本)导出的项目库文件电子版,与项目申报全部材料电子版一并刻录成光盘(优盘无法受理)上报。

(四)请于2010年1月31日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我委将按照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备选项目组织进行评审和审核,并根据投资规模,对符合要求的备选项目分期分批办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复函。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王静波 孙世友 联系电话:68502453 68505844 附件:

一、选项范围的具体内容

二、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节能备选项目汇总表

三、企业基本情况表

四、项目基本情况表

五、招标奉项核准意见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

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 篇六

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1]13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加快建设保障性住房,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我国“十二五”时期改善民生的重点工程,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如期完成“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建设3600万套保障性住房的任务,现就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作用,引导更多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应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企业债券具有期限长、利率低的优势,是保障性住房项目市场融资的较好工具。为完成“十二五”规划提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各地按《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进行规范后继续保留的投融资平台公司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应优先用于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只有在满足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需求后,投融资平台公司才能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当地其它项目的建设。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保障性住房项目融资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从事包括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如果符合国发[2010]19号文要求,以及投融资平台公司发债的各项条件,可申请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的方式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融资。从事或承担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其他企业,也可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优先做好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的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材料的转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三、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

为了及时满足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融资需求,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发行人可在正式报送发债申请材料前,将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有关材料先行报我委预审。发行人正式申请材料上报后,我委将优先办理核准手续,简化审核环节并缩短核准周期。

四、强化中介机构服务,加强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用途监管,切实防范风险

为了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应按照国发[2010]19号文进行规范,并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的有关要求,满足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相关条件。

进一步强化中介机构独立、公正、客观、诚信的市场服务功能。承销机构、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对债券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内容进行严格核查和验证,保证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在债券发行后加强对发行人和投资者的后续服务与管理。

各地发展改革委应加强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的引导、监督,保障募集资金的专款专用。要督促发行人落实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按计划提取偿债基金,进行专户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偿债风险。要督促发行人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按照债券交易场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财务报告及有关重大事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 篇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1月31日印发各有关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基于国家发展改革委自2008年以来,遵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在试点地区开展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经验,为更好地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健康规范发展,就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提出了六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通知》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其中,以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承诺固定回报。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

二是健全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控制机制。《通知》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合理分散投资,其资金不得用于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投资关联企业的,投资决策应当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应当载明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为外商独资或者中外合资的,应当由在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托管机构托管该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

三是明确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通知》要求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制定和实施投资方案的职责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后管理、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向股权投资企业披露投资运作等方面的信息、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并向股权投资企业报告等职责。为避免利益输送,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其所管理的不同股权投资企业的财产,不得利用股权投资企业财产为第三人牟取利益。出现有损投资者权益等情形的,投资者可以要求受托管理机构退任。

四是建立股权投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通知》要求股权投资企业除需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运作信息外,应于每个会计结束后4个月内,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重大事件的,应及时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告。

五是完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程序。《通知》要求凡在试点地区完成工商登记的股权投资企业,以及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企业,除下列三种情形外,均应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一是已经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二是资本规模不足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三是由单个机构或者单个自然人全额出资设立,或者虽然由两个及以上投资者出资设立,但这些投资者均系某一个机构的全资子机构。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附带备案并接受相应的备案管理。在具体备案程序方面,《通知》除明确备案申请主体、受理主体和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外,还就办结备案的时限和方式作出了规定。

六是构建适度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通知》要求通过建立健全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对股权投资企业实施适度监管。发现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未备案的,应督促其办理备案手续;对仍不按本通知规定备案的,应将其作为“规避备案监管股权投资企业和受托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告。对已经完成备案的,应在每个会计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其进行检查。在必要时,可通过信函、电话询问、走访、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等方式,了解运作管理情况。对运作管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督促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将其作为“运作管理不合规股权投资企业和受托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告。此外,还将组建全国性股权投资行业协会,由协会对会员单位进行自律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通知答记者问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最近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接受了记者的采访。问、制定《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私募股权融资与公开上市融资都是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通过发展股权投资为企业提供资本支持,有利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和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并扩大保险、养老金、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资产配置渠道。为培育股权投资市场,国家发展改革委从1996年开始探索推动相关制度建设。

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开展产业投资基金(即股权投资基金)试点的同时,还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自2008年6月开始,先后在天津滨海新区和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的先行先试工作。从效果看,备案管理的模式,符合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特点,得到业界积极评价。2009年年底以来,国务院又先后批准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三角洲地区也可享受股权投资企业备案先行先试政策。

通过对前一阶段备案试点工作的总结,我们认识到:有必要制定一个规范性文件,一方面对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的募资和投资运作进行规范和指导,促进试点地区股权投资市场的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另一方面就备案管理程序作出规定,使现行备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

问、当前我国股权投资市场的主要问题和《通知》所采取的主要措施是什么?

答:近年来,我国的股权投资市场发展很快,各种以公司、有限合伙等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数量迅速增长。但是,在投资运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问题有:(1)资本募集不规范。由于股权投资是一种风险相对较高的投资方式,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通常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以确保只有具备较高风险鉴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和富有个人才能参与。但是,目前我国一些股权投资企业通过举办论坛和变相广告的方式进行募集,使一些不具备基本风险鉴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公众投资者也被卷入其中。(2)管理运营不规范。股权投资作为一种长期投资方式,需要建立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以激励管理团队勤奋敬业,并保障投资者权益。但是,目前股权投资企业的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普遍不够健全。(3)投资运作不规范。股权投资是一种主要以未上市企业股权作为投资对象,并需要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服务的专业化投资方式。但是,一些股权投资企业介入了证券投资和房地产投资,蕴含了一定的潜在风险,有的甚至以变相贷款方式开展业务。

上述问题的存在,与缺乏股权投资企业的相关规范有一定关系。为此,《通知》从六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规范性要求:(1)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且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资本,不得通过发布公告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的公众进行推介。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2)健全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控制机制。包括实行适度的分散投资、对关联投资实行投资决策关联方回避制度、建立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等。(3)明确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职责,以规范其管理运作行为。(4)建立股权投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除应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运作信息外,还应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业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重大事件的,应及时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告。(5)完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程序。除按照“抓大放小”原则,明确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范围外,还明确了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程序,以及应当提交的文件和材料。(6)构建适度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问、《通知》所调整的股权投资企业与股权投资基金、一般性投资公司是什么关系?

答:股权投资基金通常按公司、有限合伙等企业组织形式设立,就此而言,按公司、有限合伙等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本质上属于股权投资企业范畴。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股权投资企业都是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的本质特点是由两个以上的多数投资者,通过集合投资方式形成新的财产主体,再以新的财产主体名义进行财务性投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共担,投资收益由投资者共享。由于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制度,故通常需要委托专业的管理团队进行管理,在设立过程中往往需要向社会合格投资者募集资本。

对一般性投资公司,如果只是由单个投资者及与其全资子机构出资设立,则并不具有“集合投资”的本质特点,通常也不向社会合格投资者募集资本,因而属于非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

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由单个投资者及与其全资子机构出资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豁免备案。可见,《通知》并不调整一般性投资公司,而仅调整具有“集合投资”特点的股权投资企业。

问:《通知》如何处理股权投资企业和受托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

答:由于股权投资企业以公司和有限合伙等形式设立时,其本身即是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主体,可以相应行使民事权利并承担责任,故并不单纯体现为管理人所创设的金融产品。特别是在发展初期,一些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企业甚至通过自聘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而无须外聘管理机构。因此,《通知》采取了“以股权投资企业备案作为切入点;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受托管理机构也应附带备案”的管理模式。

采取这种备案管理模式,一是有利于对各种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实行全面监管;二是只有当受托管理机构成功募集设立了股权投资企业之后方可申请附带备案,因而可以避免一些缺乏资质和资信的机构,假借已经在管理部门备案的增信作用,忽悠投资者;三是在对各种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实行有效监管的同时,还可对其受托管理机构实行附带监管。

问、《通知》对股权投资企业体现了什么样的监管理念?

答:《通知》体现了“适度监管”的监管理念。适度监管的方式是在对股权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同时,注重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这是因为,股权投资企业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较高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特定投资者募集资本,其投资运作不会导致风险外溢。加之在我国依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自主设立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已无法律障碍,因此,不需要政府来为投资者审核管理资质,可以采取自主设立以后再事后备案的管理方式。事后备案管理方式更主要地是通过投资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协议约定,来发挥投资者对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团队或受托管理机构的监督作用,以及“由投资者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

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管重点:一是股权投资企业的募资方式和募资对象,防范其以不规范方式和向不合格投资者募资导致乱集资的社会风险;二是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避免其从事股票炒作等公开交易股权投资和非法借贷活动,蜕化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贷款公司。

问:为什么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均应申请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

答:一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行业管理部门,需要了解掌握全行业的发展状况。对试点地区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各种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要求其必须履行备案义务,既符合“抓大放小”原则,又基本上能够满足全行业管理的需要。二是要求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各种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均应申请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是体现公平监管的必然要求。三是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后,美国和欧盟新出台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均要求管理资本超过一定规模(如美国要求是1.5亿美元以上)的股权投资机构,必须无条件履行备案义务,并随时接受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通知》要求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各种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必须申请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是对现行国际监管制度安排的一种合理借鉴。四是要求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均应申请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并不影响股权投资企业的市场准入,但有利于引导其规范运作。

需要指出的是,对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下的股权投资企业,《通知》虽然豁免其备案义务,但其在设立、资本募集和投资运作的各个环节,均须遵照《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因此,《通知》对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下的股权投资企业也具有规范和指导作用。

问、《通知》与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如何衔接? 答:股权投资基金起源于创业投资基金。但是,随着股权投资基金自身的发展,无论是投资运作,还是政策监管取向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2005年十部委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目的,是通过“政策鼓励”与“投资引导”的结合,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由于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包括单个投资者出资设立的独资创业投资企业)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均有意义,所以,《办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又包括由单个投资者及与其全资子机构设立的非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由于创业投资企业通过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活动,有利于促进各类创新活动并增加社会就业,制定《办法》的目的是重在促进发展而非规范,故《办法》仅要求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履行备案义务并接受备案监管。

此次发布《通知》的目的,则是通过提出一系列规范性要求,来促进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健康发展。由于一些需要向社会募集资本的大型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一旦投资运作不规范,就有可能影响整个股权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所以,对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就必须要求其履行备案义务。但对于那些仅由单个投资者及其全资子机构出资设立的非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由于不需要向社会募集资本,《通知》豁免了它们的备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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