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理赔线人员招聘公告

2024-08-28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理赔线人员招聘公告(共5篇)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理赔线人员招聘公告 篇一

PICC PROPERTY AND CASUALTY COMPANY LIMITED

编号:A01H01Z07090923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三)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四)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五)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三十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十)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七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精神损害赔偿;

(二)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四)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第八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

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

(二)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

(三)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责任限额

第十条 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人座位除外)确定。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三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应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同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支付赔款;

(四)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五)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五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如指定驾驶人的,应当同时提供被指定驾驶人的驾驶证复印件。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被保险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

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被保险机动车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第二十三条

每次事故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驾驶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位乘客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乘客座位数为限。

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保险费调整

第二十八条

保险费调整的比例和方式以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的规定为准。

本保险及其附加险根据上一保险期间发生保险赔偿的次数,在续保时实行保险费浮动。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因被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三十一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含附加险)中下列术语的含义: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海啸、水灾、泥石流、滑坡等灾害。

竞赛:指被保险机动车作为赛车参加车辆比赛活动,包括以参加比赛为目的进行的训练活动。

测试:指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性能和技术参数进行测量或试验。教练:指尚未取得合法机动车驾驶证,但已通过合法教练机构办理正式学车手续的学员,在固定练习场所或指定路线,并有合格教练随车指导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污染:指被保险机动车正常使用过程中或发生事故时,由于油料、尾气、货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飞溅、排放、散落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家庭自用汽车: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

非营业用汽车: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包括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

营业运输:指经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视为营业运输。

转让:指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处分被保险机动车的行为。被保险人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将被保险机动车交付他人,但未按规定办理转移(过户)登记的,视为转让。

第三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计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在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条款为准。

附加险条款 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编号:A01H01F04090923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

三、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四、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

五、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使区域以外而增加的;

六、因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而增加的;

七、发生机动车盗抢保险规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而增加的;

八、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而规定的;

九、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理赔线人员招聘公告 篇二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保险人对上述第(一)与第(二)项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本保险合同约定了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保险人对上述第(三)项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

(六)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八)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三)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第六条 下列属于其他险种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二)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

(三)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

(四)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害责任。

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及第三者的停产、停业等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第七条 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因保险固定场所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保险固定场所,再经保险固定场所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因出租房屋或建筑物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本保险单列明的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与本保险所承保的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有密切关系的因素和投保时相比,出现了增加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发生可能性的变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经营业务范围发生变更、消防设施发生变化等,导致被保险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可能性增加等情况。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选用合格的人员并且使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的设备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状态。同时,应遵照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对已经发现的缺陷立即修复,并采取临时性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不能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预期或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四)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伤残的,还应提供伤残鉴定机构或有伤残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还应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六)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提供财产损失、费用清单;

(七)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第十八条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以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经被保险人、受害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对本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一)和第(二)项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本保险合同约定了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第十九条 保险人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三条的规定对每次事故中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予以赔偿,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第二十条 保险人对本保险期限内多次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保险单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附表规定的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后,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三十条 释义:

本条款所使用的下列名词,其含义如下:

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每次事故:是指一次意外事故或者同一突发性事件引起的一系列意外事故。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多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导致多人同时或先后向被保险人索赔的,视为一次事故。附录: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

一个月 二个月 三个月 四个月 五个月 六个月 七个月 八个月 九个月 十个月 十一个月 十二个月 年费率的百分比

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理赔线人员招聘公告 篇三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天(48小时)之内通知保险公司。理赔时请携带以下材料到保险公司,每周五下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会在学生工作处学生事务中心办公室为同学服务。

一、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理赔提供材料如下:

保险单复印件、学校证明(带好学生证到学工处教育管理科开具,并在证明上留下联系电话)、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被保险人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账号复印不清楚请在账号下方用笔填写清楚),疾病证明书,病历,检查报告,医疗费发票等。

二、住院医疗保险理赔提供材料如下:

保险单复印件、学校证明(带好学生证到学工处教育管理科开具,并在证明上留下联系电话)、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被保险人身份证(户口)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账号复印不清楚请在账号下方用笔填写清楚)、疾病证明书、检查报告、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医疗费发票等。

三、学平险因意外或疾病死亡保险理赔提供材料如下:

保险单,申请书,学校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居民死亡证明原件,火化证明原件,土葬请本村委开证明并加盖公章,出险人 父母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四、如有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及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的:

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理赔线人员招聘公告 篇四

广东省分公司直属支公司

首席员工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销售团队的建设和发展,各险种设立一名首席员工,推动我支公司各险种业务更好更快发展,提高全体业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协助支公司经理室工作。为规范首席员工的工作职责、任职资格、考核方式、补贴发放及表彰等,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首席员工是支公司内部从事相关险种业务咨询、展业辅导、教育培训、业务推动、信息采集与分析的专业管理人员。

第二章首席员工的工作职责

第三条首席员工的工作职责:

(一)险种管理

各险种首席员工应熟练掌握分管险种条款内容、费率状况和公司相关政策, 关注并了解支公司各险种业务发展状况。产寿险互动专员应与对口人保寿险互动部保持联系和沟通,推动产代寿和寿代产业务发展,配合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交叉销售任务。

(二)教育培训

1.参加分公司相关险种政策、产品宣导会议,并在支公司实施转培训;

2.参与组织策划与实施支公司的相关险种日常培训、专题培训等活动;

3.以新人学习组等形式对新增销售人员进行各险种培训,负责新进人员的培育及传帮带工作;

(三)业务推动

1.对转培训后的相关险种政策推广和产品任务等进行培训跟踪和辅导,收集销售人员展业问题并取得分公司解决支持。;

2.对转培训后的相关险种政策推广和产品任务等进行业绩跟踪,通过晨(夕)会、职场布置和个别推动等手段热心帮助同事开展展业工作,积极推动支公司业务发展。

3.关注市场信息和动态,定期收集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相关部门,在内部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

(四)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与负责险种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 首席员工的任职资格与管理

第四条 首席员工的任职资格

(一)入司一年以上,有意愿从事首席员工工作,富有热情,追求不断学习和提升自我;

(二)能在压力下工作,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沟通能力、和组织策划能力,并且掌握一定的授课技巧、写作水平和电脑应用能力;

(三)熟悉相关险种产品,了解公司及市场,具有一定的销售经验;

(四)由各部门推荐,支公司经理室审核认可; 第五条 首席员工的管理

(一)首席员工的管理采取支公司经理室直接管理的模式进行,支公司经理室负责手续员工的指导、考核以及特殊情况下调配使用。

(二)支公司建立组首席员工例会制度,由支公司经理室定期和不定期召开首席员工会议,组织各险种首席员工进行沟通、交流和学习。

第四章首席员工的考核

第六条考核内容和办法

对首席的考核采取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季,季度考核侧重于对日常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年度考核侧重于综合评定并与支公司各险种业务发展情况挂钩。

(一)季度考核。

支公司经理室根据首席员工的工作情况,对首席员工的日常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展业辅导、教育培训、业务推动、信息收集与分析、配合支公司经理室司的工作,并以考核结果定级,详见表一。

(二)年度考核。

由支公司经理室依据季度考核情况,以及经过全年努力后支公司在各险种的教育培训、业务推动、信息收集与分析等方面取得的成绩等方面综合测评,评选出支公司的优秀首席员工。

第五章首席员工的补贴发放及表彰

第七条首席员工的补贴发放

(一)发放标准

支公司经理室根据首席员工日常工作的季度考核定级情况,对其进行补贴发放,标准如下;

季度考核结束后,支公司经理室将季度考核定级结果提交财务部,由财务部按上述标准将季度补贴发放至各险种首席员工。

第八条首席员工的表彰

支公司经理室根据首席员工年终考核情况,将对工作表现优秀的首席员工进行表彰,授予“优秀首席员工”的光荣称号。

第九条其他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由支公司经理室负责解释说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分公司直属支公司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日

表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直属支公司

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实习有感 篇五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于2003年7月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发起设立的、目前中国内地最大的非寿险公司,注册资本122多亿元。其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作为世界500强企业曾成功承保过2008年奥运会、2010年上海世博会等多个盛会。在六十多年的卓越历程里,中国人保财险以“人民保险、服务人民”为使命,秉承“以人为本、诚信服务、价值至上、永续经营”的经营理念,弘扬“求实、诚信、拼搏、创新”的企业精神,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积极履行优秀企业公民责任,为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提供了强大的保险保障。同时,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广大客户的实践中,创造和积累了市场领先的企业核心竞争优势。

很感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梅州分公司能提供即将毕业的我暑期为期六个星期实习的机会。中国人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勘定损岗的实习,这是一个很好的学习机会,作为车辆工程专业的学生,这也是曾经我想去学习的地方,以前对保险就有点兴趣了,很想了解保险到底是一个怎样的行业,是一般人想象中的那样吗?但是一直没有这个机会,直到省公司在校园招聘,接通知我要去人保实习时,心情有点兴奋又有点紧张,兴奋的是我得到了这个难得的机会,这个假期就不会太无聊了,同时也能学到东西,提早了解现实社会。紧张的是又要接触新的环境,怕自己做得不好。

人保实习开始了,第一天首先到人保人力资源部报到,刚进公司有些许的紧张,但是进去后发现大家都很和蔼可亲,每个人都很有礼貌的问好,这天早上我们就做了一次自我介绍,我面对大家这么和蔼的面孔做自我介绍一点都不觉得紧张,反而很开心。一次简短的会议结束了,这星期报到的一共有7位实习生,很快人力资源的李主任安排好我们的吃住,安顿好了我们。

实习第一个星期,我们安排到车商业务部实习,从基层做起,首先我们做整理保险单据和盖印章的工作,看起来工作简单,其实做起来比较繁琐,需要对保单顺序的整理和相关文件的核对,盖印章必须保证字迹清晰。接着我们学习了车商渠道销售费用的预算和管理,然后去各个4S店的人保驻点进行车辆续保和新保车辆的保险办理业务进行学习。

很快一个星期结束,一开始觉得跟公司的同事们比较难相处,几天下来,恰恰相反,跟他们聚在一起有说有笑,他们跟我们分享他们的工作经历,我们跟他们分享我们的大学生活,感觉他们是多么地亲切,平易近人。平时看他们比较忙的话,自己也会上九楼会议室帮他们对保单入库整理,这也更拉近了同事之间的关系,人保让我感觉到就是一个大家庭,大家和睦相处,各司其职。还有前辈们利用他们的空余时间来给我们做培训,让我们能先了解保险的一些基本知识,使我们做起工作能够很快的上手。

接下来我们来到理赔中心实习,在车商业务部实习有了对保险行业基本知识的了解,对理赔中心充满好奇心。星期一我们首次参加了公司的晨会,彭主任介绍了理赔中心上半年的业绩和提出工作过程中有待提高的问题及改正措施,我感觉他分析得头头是道。会议结束后,我们由温经理安排到各个查勘定损岗师傅手上,进行为期四周的查勘定损岗实习。

在这几个短短的几个星期里面,我真正学到很多东西,首先我学会如何对事故车辆拍照,拍照时什么角度才能全方位反应车辆的号牌车型以及受损部位和拍照顺序;学会如何填写保险理赔快捷单以及车辆拆装项目和工时的给定;学会如何操作车险理赔系统。在这里认识了很多保险名词,如无责代赔,事故责任免赔率,绝对免赔率等等,这些知识的认识增加了我们对中国人民财产公司机动车保险条款的理解,这并不是老百姓所说的霸王条款,这些都是有根有据的。在工作过程中经常能遇到很多问题或者对事故车辆受损部位的碰撞轨迹产生怀疑,师傅们总是耐心地向我解答。

在查勘定损岗的实习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查勘员工作的辛苦,他们并不像理算组同事那样,查勘员每天都需要查勘或定损,不管大热天还是下雨天,值班的时候都是24小时待命,有时处理较远的案子都来不及回公司吃饭。在这里让我感受到人保全体员工对工作的热诚和做事的团结,这也让初出茅庐的我感到很强的凝聚力,做事很有冲劲。作为查勘员印象最深的话就是“四个一”服务:“说一句温馨话语、赠一瓶矿泉水、发一份《车险理赔指南》、做一次理赔服务满意度回访”。

中国人保财险梅州分公司,秉承“以人为本,诚信服务,价值至上,永续经营”的经营理念,奉行“求实、诚信、拼搏、创新”的企业精神,我相信会有越

来越好的明天,做强做大,引领保险行业未来的发展。在这里,我再次感谢贵公司提供给我实习的一次机会,感谢贵公司各位领导和前辈们的栽培及悉心指导,我确实喜欢查勘定损岗的工作和这个人保大家庭的成员们,让我学到了我大学期间所学不到的实践知识,这也加强了我对理论知识的巩固和理解,我相信自己通过理论联系实际更系统化学习,将会不断进步。人保财产公司实习的工作经历的我人生中的一笔财富,我永远不会忘记。

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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