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通知(精选11篇)
1.《深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通知 篇一
宗场乡初级中学校
违纪学生撤销处分办法(试行)
为了更好地对受了纪律处分学生进行教育、转化工作,使其改正错误,勤奋学习,严守纪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撤销处分的范围: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
第二条:撤销处分的条件:
1、受纪律处分后对所犯错误有深刻的认识,无任何违纪现象,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操行成绩良好以上,且表现积分达到要求之后可向德育处申请撤销处分。(说明:学校给予每个违纪学生表现基础分为40分,通过表现优秀增加表现积分到100分可撤销警告处分;达105分可撤销严重警告处分;达110分可撤销记过处分;达115分可撤销记大过处分;达150分可撤销留校察看处分。
2、有突出表现的,经德育处研究同意可提前撤销处分。
第三条:受纪律处分且无悔改表现者不予以撤销处分。第四条:撤销处分的程序:
1、本人申请。(撰写撤销处分申请书)
2、本人所在班级讨论,班干部、科任教师、班主任均同意并在申请书上签字。
3、德育处领取《违纪学生撤销处分申请表》,规范填写完毕并经班主任、家长签字后交回德育处。
4、德育处调查研究,公示撤销处分公告。第五条:表现积分加分、扣分标准:
1、自觉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一周之中没有违纪现象,加5分。(由班主任确认并签字)
2、考试成绩较前一次总分进步1-9名加2分,进步10-19名加5分,进步20名以上加15分。(由班主任确认并签字)
3、做一件好人好事加5-10分。(由当事老师确认并签字)
4、完成学校或班级突击性任务一次加3-5分。(由当事老师确认并签字)
5、检举揭发坏人坏事,视情况加5-10分。(由当事老师确认并签字)
6、积极参加上级、学校、班级组织各类活动并在活动中获得荣誉加5-25分。(以获奖奖状或证书为依据)
7、积极帮助科任教师完成力所能及事情加3分。(由当事老师确认并签字)
8、其他项目,德育处、班主任、科任教师酌情加分。
9、若违纪学生在未撤销处分之前再次违纪,德育处将根据课任教师、班主任、行政人员意见给予相应扣分。
宗场中学德育处
2012年2月8日
2.《深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通知 篇二
一、大学生违纪处分中听证程序模式现状
听证制度在我国是个“舶来品”。1993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实行的价格审查制度, 可以说是价格听证制度的雏形。此后, 有关省市相继建立了价格听证制度。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听证制度做了规定 (1) 。1997年通过的《价格法》和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 又对价格决策和地方立法听证做了规定。从以上可看出, 在我国, 听证程序主要使用于立法、行政方面, 特别是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最为普遍, 以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法律关系当中。
然而, 近十几年来, 因学校作出违纪处分而引发的与学生之间的纠纷也不在少数, 据调查每年每所高校只是因考试违规而受到违纪处分就有大约100-200人, 其中受到记过处分的平均有80人, 留校察看处分的就有15人左右, 更严重的开除学籍处分的也平均有5人, 那全国2000多所高校整合下来, 每年受到严重违纪处分的学生数量就是一笔不小的数据了, 这还并未包括因其他原因受处分的学子, 如何保护这类群体的利益的问题, 是不容忽视的。
在2005《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确立申诉制度以前, 大多数学生都寻求司法诉讼方式解决与学校之间的纠纷, 如1999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1996刘燕文诉北京大学等等, 然而, 中国是“厌诉”的国度, 家丑不可外扬, 学生告母校是不可思议的, 往往即使“赢得了判决”, 却“输了诉讼”;2005年之后, 情况有所变化, 如在2005-06-16京华时报有“北京规范违纪学生处分程序高校开除学生先听证” (2) 为题的文章;相继而出的是2005年12月13日, 在新华社社会新闻版面刊登了“武汉一高校处分考试违纪学生实行听证后‘改判’”的文章;2008年12月浙江工商大学制定了《浙江工商大学听证制度实施办法》, 将听证程序搬进了校园, 在2009年经过修改后在2010年即得到了实施 (3) ;此外2011年10月甘肃政法学院也出台《甘肃政法学院叙述违纪处分听证规则 (试行) 》;而且2013年搜狐教育记录了一名13届浙大毕业生因毕业证而产生纠纷, 呼吁听证程序的事件 (4) ……以上的种种事件表明, 越来越多校内纠纷都选择了听证途径来解决, 也越来越多的高校制定并颁布听证程序, 可见, 听证不仅能缓解直接诉讼造成的不利影响, 也在学生权益保护上作出重大贡献。然而事实是, 这些制定了听证程序的高校仍然只是寥寥几十所, 这与全国2000多所的基数相比, 相距太远。作为一项能将学生权益保护力度最大化, 使处理结果更加合理公正化的救济方式, 不得不说是高校申诉制度中的缺憾。
二、大学生违纪处分中听证程序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其分析
笔者就目前各高校 (主要为武汉地区) 针对大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程序现有的相关规定做了收集、统计和分析, 发现多数学校在听证程序方面的规定都涉及到了听证受理机关的确定, 与会人员的组成类别, 与会人员权利义务的确定, 听证过程公开与否 (5) , 听证笔录制作及其效力以及听证会期限等方面。然而, 尽管这些高校对以上几点作了概述, 但这些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 程序性规则的缺失
根据七所高校关于大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程序的规定程度, 可将其分为两类:提及式与深入式。这两种模式下的听证规则都各自存在着如下弊端:
1.提及式
大多数的高校在《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中, 关于书面申诉制度的规定非常完善, 但对于听证会形式的申诉的有关规定, 只是点拨式 (6) 的提出, 大都仅仅在处理办法中提到“听证”, 可并未具体的规定听证实施细节。何时进行听证, 如何进行听证都无据可依, 受处分学生即使想通过听证的方式进行申诉, 也无从下手, 只有被动的选择书面申诉, 甚至放弃维护权益, 这无疑会导致申诉制度最终形同虚设。
2.深入式
相对于“提及式”而言, 深入式已经有很大的进步, 在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申诉程序中, 则较为详细的规定了听证程序一些基本的实施规则, 但它的主要问题在于:虽然制定了听证程序性规则, 但该类规则在整个申诉制度中却显得略有些零散、混乱, 未有系统性的专章或专节对听证程序进行规定, 更多的是穿插于书面申诉规则中, 分散地缺乏逻辑性地冒出些关于听证的规定, 不易理清听证从申请到举行到结果执行的流程, 反而更容易让申请听证的受处分学生“望而却步”, 不了了之。
此外, 在这些散乱的规则中, 仍存在以下几点不妥之处:
(1) 听证受理范围的缺失。许多高校的《申诉处理办法》中都未明确的指出5种违纪处分 (7) 中的哪些种类可以或应当适用听证会形式的听证。对校方来说, 受理范围的不明确性会导致申诉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审核听证准入标准带有极大的主观性:对学生来说, 没有一个统一的申诉标准, 往往使一些本应进行申诉的学生被拒绝, 自身申诉权利不能得到行使。
(2) 申诉委员会组成人员比例不清。某些高校只是粗略地规定了申委会组成人数, 而针对组成人员类别的比例分配却未作说明, 事实上, 往往领导占据着较大的比重, 学生权益的代表仍处于微弱的地位, 这直接影响申诉委员会作出的一系列决定的公正性。
(3) 听证会形式各异。据调查, 各高校目前存在的听证会有三种模式: (1) 另行挑选主持人主持听证会, 最后由主持人制作听证报告, 作出处理决定; (2) 单独设立听证委员会, 由该委员会专职负责听证会的相关事宜, 并作出处理决定; (3) 从申诉委员中挑选出人员临时组成听证处理小组, 主持听证会, 并作出处理决定。笔者认为, 前两者是有可取性的, 而后一种值得怀疑, 因为本来就是由申委会决定该处分决定是否听证, 就已经有了一个对案件初步的判断, 这种“先入为主”的观念很容易导致最后听证处理结果带有偏颇。
(4) 听证人员回避问题。在很多高校规定的听证制度中, 都规定了回避制度, 但是却未对人员回避后人员如何替补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法。
(5) 听证笔录的公开与否。大多数的高校在确定如何作出听证处理结果时都明确的指出应以笔录为最终的依据, 但却未对笔录是否对大众公开作出规定, 如此一来, 公众就无法查明、监督其是否真实得按照笔录作出的听证处理决定。
(二) 执行阶段保障缺失
1.处理结果缺乏强制性和外部监督。许多高校现行的《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中对于听证委员会做出的听证结果, 都是建议性质 (8) , 并不具有强制性, 因此该决定能否有效执行也是值得怀疑的。
2.后续的司法救济。针对学生对听证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或者作出不受理决定时, 往往规定可向教育厅提交书面诉讼, 然而这条仅有的途径仍是行政手段, “自家人管自家人”, 救济途径单一是不足以保障学生权益的。
三、大学生违纪处分中听证程序模式调查问卷情况分析
鉴于以上分析, 笔者开展了针对“高校大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程序模式”为主题的调查研究, 通过收集当代大学生对听证程序上述某些方面的意见, 以兹完善现有的听证程序模式, 增强其可操作性和执行性, 使之得到更广泛的适用。
以武汉地区的七所高校为例, 对其发放了356份问卷调查, 其中1份无效, 问卷有效率为98‰。
(一) 调查对象基本分析
1.此次的调查对象均为武汉地区的七所高校, 分别为武汉理工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且均为七所高校的在校生, 包含了本科生以及研究生, 且本科生中的大一、大二、大三、大四均包含在内。调差对象的范围及层次都是较为广泛的。此次调查的高校均为211高校, 还包含了两所985高校。
2.据数据显示, 86.8%的学生都不知道有学校是否存在听证程序, 这表明大多数学生对违纪处分听证程序是无知的, 直接引起的后果就是学生在校权益收到侵犯时, 是不会懂得如何维护自身利益的, 这也表明国家应尽快促使各高校建立完善的听证程序, 在校园内进行推广, 提升听证程序的知名度, 增强现代大学生法律维权的意识。
(二) 调查问卷分析
1.针对上述听证程序关于听证受理范围的缺失问题, 根据问卷得出的数据显示, 认为可以听证的违纪处分有309人选择开除学籍, 占36.2%;224人选择留校察看, 占28.3%;203人选择记过, 占18.9%;117人现在严重警告, 占10.9%;61人选择警告, 占5.7%。可见, 更得民心的是较为严重的违纪处分, 集中在开除学籍和留校察看两项上。
2.针对听证会模式的问题, 如笔者上述所说, 目前各高校听证会的形式主要有三种, 笔者更赞成前两种, 但笔者也提出设想, 是否可有参加听证会的人员 (9) 共同投票决定, 因此关于该项问题, 当代大学生更倾向于哪类模式, 调查数据显示198人选择听证人员投票, 占总人数的55.9%;143人选择听证委员会, 占40.4%;13人选择主持人, 占3.7%。从这些数据中可以明显发现听证参加人员投票是最符合学生意见的, 投票是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而决定处分内容的, 综合上述的三种处分决定权的归属主体模式, 参加人员投票模式因其组成人员的多样性, 促使处分决定的作出也具有较大的中立性、客观性, 能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学生的权益, 在学生看来是一种很好的处分决定作出方式。
3.针对听证笔录是否应该公开的问题, 数据显示有229人选择公开, 占64.7%;125人选择不公开, 占35.5%。听证笔录是对整个听证会真实情况的再现, 是检验听证处理结果公正合理的依据, 学校是否充分尊重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 是衡量听证制度真伪及听证程序是否能真正发挥作用的一块试金石。大部分的学生选择公开笔录也正是看到了笔录在整个听证中举足轻重的作用, 公开更能加大监督力度。
4.针对听证结果不服是否可以上诉的问题, 据调查显示有195名学生认为可以, 占54.9%;123名学生认为视违纪处分种类而定的, 占34.6%;37名学生认为不可以, 占10.4%。若单纯的从数量上看寻求司法救济明显是获得了绝大多数学生的支持, 是一个优势选项, 但是同时也可以看出仍有部分学生选择视违纪处分种类而定, 是考虑到对于较轻程度的违纪处分譬如警告, 严重警告等, 提起上诉显然是不合情理的。笔者认为, 这种担忧是没有必要的, 因为能经过听证会形式审理的违纪处分决定就已经将此类轻度的处分排除在外。
四、大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程序完善对策
大学生受到处分后, 理应赋予其相应的救济权利。听证程序的开展与完善对于学校法制建设和大学生的权利保护起着日益关键的作用。本文通过对于武汉七所高校听证程序的调查研究, 并结合了高校的一些经验教训提出了如下几点建议:
(一) 校方增强对于听证程序的重视, 并加大宣传和推广力度学校是展开听证模式并作出处罚决定的主体, 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上述分析, 学校对于听证程序的重视程度和普及度都还远远不够, 充分发挥学校的作用, 让规章制度进入学生的生活, 正是顺利开展听证模式的第一步。
(二) 丰富和细化听证程序性规定, 增强其可操作性
高校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屈指可数, 造成想要维权的学生不知道该如何行使听证权, 只有通过具体化听证程序的操作过程, 才能使听证程序切实可行, 特别是对听证结果又决定性影响的因素, 譬如回避替补、笔录公开、听证会模式等。学校在此方面可以有两种方式: (1) 直接在《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中利用专章或者专节来规定听证程序相关事项; (2) 另行订立一个独立于《申诉处理办法》的《听证程序条例》。无论哪种方式, 都可以使得整个听证制度体系化, 规范化, 避免了目前分散、凌乱的弊端。
(三) 平衡申诉委员会组成人员比例, 强化其独立性
这是目前绝大多数的高校听证制度普遍存在的问题, 通过比例来“软化”学校内部对申委会无形的压力, 是较为可行的做法, 既不会违背《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对组成人员类别的要求, 有保障了申委会中立的地位, 一举两得。
(四) 植入高校内部监督机构, 增加司法救济途径
由于申诉制度的本身及程序的不成熟, 没有书面化的听证处理结果后续保障制度, 听证处理决定又常常被界定为建议性, 因此常常很难得到贯彻执行。针对这一问题, 笔者认为可以增设高校内部监督机构, 专门审查听证处理结果的执行情况。而对于听证处理结果不服的, 增加诉讼救济途径, 打破“行政-行政”的管理监督模式, 扩大学生权利保护的范围, 增强执行力度。
五、结语
对大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程序模式的探究, 不论是对高校教学管理带来更加合理化、人性化的管理模式, 还是对学生合法权益的维护, 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同时, 这也是法治中国理念在校园里的一次展现。从学校层面出发, 在日常的教学活动过程中, 难免会处理到学生违纪违规的事务, 如何对学生进行处罚, 怎样处罚, 处罚是否得当, 都是校方要考虑的问题, 处理不公必然会加剧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矛盾, 甚至引发冲突;从学生层面讲, 大学四年生活, 是多姿彩的, 当然也会有一些学生犯错误, 触犯了学校的规章制度, 当面对学校的处罚时, 难道只能处于被动的接受?面对不公的决定, 难道也只能默默执行?显然, 学生需要有应对这种风险的缓冲机制;从社会层面讲, 当前正积极推进“依法治国”的理念建设, 让自由、民主深入到每一个人心中去, 而我们也不能忽视处理违纪处分事件的意义。
因此, 对大学生违纪处分听证模式探究, 并建立完善一个具有普适性的高校违纪处分听证模式, 是十分有必要的。当然, 要将理论付诸于实践, 将制度践行于生活, 并不是说说这么简单, 这需要我们继续在领域内摸索, 不断前行。
摘要:近年来, 国家加强对于高校的重视和管制, 学校、学生数量剧增,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问题突出, 矛盾激化。基于学校与学生之间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学生总是被动地全盘接受学校作出的任何行为, 这不利于学生权利的保护, 特别是具有消极后果的违纪处分行为, 更是有着潜在的巨大侵权危险。因此, 如何保护学生权益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听证程序因此被引入进高校对于学生的违纪处分程序中并受到学校、社会等多方面的关注。大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程序的设立, 很好地为大学生的申诉提供了一个公正、公平、公开的平台, 对于保障学生权利, 促进学校法制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大学生违纪处分听证模式只有适合我国国情, 符合现状, 才能真正发挥其效用和价值。本次实践研究就是通过调查问卷、文献查找等方式针对当前环境下大学生听证制度存在的情况, 分析其弊端和拟解决的措施, 以推动听证程序的完善发展和高效运行。
关键词:违纪处分,听证程序,高校
注释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三节“听证程序”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22 北京市教委公布<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 (试行) >要求, 学校拟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 应当书面告知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拟被处分学生要求听证的, 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 学校在收到学生的申请后组织召开听证会.除涉及个人隐私外, 听证应公开举行.
332010年11月6日在中国教育部有登载“浙江工商大学首开学生不利处分听证会”的报道.
442013年7月搜狐教育“浙江大学毕业证书盖书记章?听证程序不可缺.”
55 <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试行) >第三十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 听证应公开举行.
66 例如<武汉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参与处理案件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也可以采取询问、听证、查阅、复制等适当方式收集材料和证据, 有关当事人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再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人提出申请, 或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查案件”.
77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3条“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88 如<华中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办法>第十六条“对于作出变更和撤销原处分 (或处理) 决定的, 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复查报告提交学校重新研究作出决定”.
3.学生违纪处分决定送达通知书 篇三
送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送达地点:________
被送达人:_______(____分院___级____班学生)
_____同学:
你因__________________一事,违反了《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条例》第__条第__款之规定,学院已于__年__月__日作出给予你______处分的决定,依据《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将学院处分决定书(华交理工__字[ ]__号)送达与你,请签收。
根据《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如果你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逾期学院将不再受理你提出的申诉。
被送达人签字:______ 送达人
(一)签字______ 送达人
4.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文明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浙江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成教学生、攻读第二学科学位的学生和专业学位的研究生违纪处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勒令退学;
(六)开除学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
(三)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者。
(四)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者(考试再次作弊除外)。
(五)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轻一级处分:
(一)公安机关认定有自首情节者。
(二)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第八条 经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九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受处分者本学年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各类困难补助。
(二)已获奖学金者,自处分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三)勒令退学及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司法机关处以罚金或剥夺政治权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以上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酒后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未经批准,容留校外人员在学生宿舍住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上述行为为首或组织者,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
(一)偷窃初犯者,作案价值较小(300元以下)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或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作案价值在6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情节恶劣的,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两次偷窃(包括两次)者,不论作案价值大小,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抢夺及抢劫公私财物者,比照偷窃行为处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盗用他人(含单位)帐号或各类通讯卡帐号和密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六)共同作案的,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四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结伙斗殴者,加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其他参与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七条 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首者加重处分。
第十八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者,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三)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做到戒毒,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四)知情不报、故意隐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
(一)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1)盗用单位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盗用他人名义冒领他人钱物者,除返还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七)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旷课或擅自离校、教育实践环节擅自离岗者:
(一)3天以上,不满1周,给予警告处分。
(二)1周以上,不满2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2周以上,不满3周,给予记过处分。
(四)3周以上,不满4周,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4周以上,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十二条 考试违纪者:
(一)夹(携)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内容的纸条(或书本、笔记本,在考试用桌上、身体上涂写)、违纪使用电子工具和通讯工具、抄袭他人试卷或有意将自己试卷让他人抄袭、报对答案及传递纸条者(或试卷)、交换试卷或考位、借故暂离考场或用其他手段进行舞弊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替他人考试或由他人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窃取试卷,偷改分数,再次作弊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四)违反其他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
(一)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旅游组织业务者(包括作为旅游经营单位的代理者),给予警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二)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乱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道德败坏和品行恶劣者:
(一)男女非法同居,非法混宿,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猥亵、玩弄异性,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品德恶劣,道德败坏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三)其他有损学生形象、品行恶劣者,经教育无效,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作伪证者:
(一)违纪事件目击者故意作伪证,并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纪事件参与者故意作伪证,参照相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有必要给予处分的,可根据处分管理程序,由学校讨论决定,参照本办法中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留校察看期为1年(研究生毕业班学生可酌情缩短但不得少于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察看期满后,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表现差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本科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作留校察看处分,给予记过处分,并作结业处理(就业后1年内确有悔改表现或进步显著,经用人单位鉴定和学校审查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二十九条 处分程序及管理权限:
(一)学生发生违纪事件,一般情况下由所在学院(学园)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分意见。本科生处分意见经所在校区学生工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审定。研究生处分意见报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审定。
1.对违反国家和学校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保卫部门查清事实,进行治安处罚和其他处罚以后,将有关材料转到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和学生所属学院(学园),按本条前述处分程序进行处理。
2.对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本科生由校区教务部门查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经所在校区学生工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审定。对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研究生,由监考教师和考场检查人员或研究生所在学院报告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由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
3.对在宿舍内违纪的学生由宿舍管理部门根据违纪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审定。
4.特殊情况也可由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直接提出处分意见
(二)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及相关部门牵头,召集学生所属单位有关的主管领导,按照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再由有关单位按照处理意见提出处分报告,按规定处分程序呈报处理。
(三)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学生所属学院应在一周内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
(四)对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3种处分,在学校处分前,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视情况,安排听证会,允许学生到会申辩。
(五)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对有关材料进行审定后,起草处分文件,主管校领导签发。对于勒令退学以上的处分,需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六)处分决定作出后,学校可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处分文件一式三份,一份送达给学生本人,一份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存入学生档案,另一份留学校备案。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处分决定接收单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学院在收到学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
(七)处分决定均应存入学生本人档案,不得撤除。学生在接到处分通知后,对处分决定有异议,15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学生拒绝在送到回证上签字或由于特殊原因处分决定文件无法送交学生本人的,以学校公布之日算起。学校接到学生申诉书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作出答复。对学生的申诉,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相关部门对违纪事实进行复查后,报申诉处理委员会审议。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清楚,处分恰当,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及时通知申诉人。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有误,处理不当,须及时按处分程序,重新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在受处分后有悔改表现,而且平时表现确实较好的,在毕业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经学院研究决定,可就其所受处分前后的情况提供一份书面评议材料,一并归入学生档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解除条件者,解除留校察看的呈报程序与一般情况下的处分呈报程序相同。解除留校察看决定书与原处分决定书一同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谓的“以上”,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项。所谓“以上处分”可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校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5.吉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篇五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一)(二)
(三)(四)
(五)第五条
第六条
(一)(二)
(三)第七条
(一)(二)
(三)(四)
(五)(六)
第八条吉林师范大学辽源分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建设文明校风,弘扬吉林师大精神,优化育人环境,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地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类学生的管理。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及影响其期为: 警告,3个月; 严重警告,6个月; 记过,9个月; 留校察看,12个月; 开除学籍。受留校察看的处分学生在查看期内对所犯的错误有深刻的认识并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对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犯错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的察看期限,视具体情况酌情考虑。违反国家法令、触犯国家刑律者,除公安部门处理外,要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被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被处以冶安拘留者或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被处分劳动教养、判刑的,给予开出学籍处分。结伙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故意侵犯她人人身权利者: 凡动手打人一律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他人伤害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虽没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偏袒一方,促使大家事态扩大而造成致伤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分以上处分;造成他人伤害着,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带头或组织、策划、教唆、胁迫、诱骗、煽动打群架者,对照本条第(一)款加重处分。持械(包括管制刀具)打人或参与打架并作伪证者,对照本条例第(一)款加重处分。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他人伤害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到学籍处分;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凡肇事、打架致他人伤害者,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应承担被害人的医疗、医药等费用。故意向他人食用的食品、饮料、水中投放有毒物质,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学生偷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以及非法占有她人财物,除追回赃
物、赃款或赔偿损失外:
(一)作案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作案价值500——3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300——1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作案价值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或销赃,是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拾得他人财物拒绝返还,是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出学籍处分。
第九条 故意损毁公司财务者,除按价赔偿外:
(一)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价值不满100元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
(三)切用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
(一)学生在校不准玩麻将。发现违反者,除没收麻将外,给参与者警告或严重警
告处分。
(二)首先参与赌博者,除没收赌具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两次以上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严重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
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有流氓行为、收看、复制、出售淫秽声像制品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有流氓行为但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
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
活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参与观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以各种形式从事非法经营,开发活动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非法经商的,是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如所经营的商品给他人造
成人身伤害的,是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冒用、盗用学校名义从事各种经营、开发活动的,是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
除学籍处分。
(三)对参与、组织非法传销活动的,是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转借、转让、伪造、冒领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转借、转让各种证件并产生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伪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
分。
(三)伪造公章、成绩单、教师签名和各种获奖证书、证明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
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集会、文艺演出等集体活动场合鼓倒掌、起哄、打口哨等方式,故意扰乱
会场或集体活动秩序者。
(二)在食堂就餐时夹塞、起哄、辱骂炊管人员和维持食堂秩序的同学等扰乱食堂
就餐秩序者。
(三)公然侮辱、谩骂师生员工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
(四)写恐吓信或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休息者。
(五)隐匿、晦气或私拆他人信件者。
(六)因成绩、就业问题、纪律等原因,给相关人员送礼或寻衅滋事,向教师或领
导施加压力者。
(七)拒绝、阻碍国家或学校工作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八)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
(九)不遵守国家或学校关于网络和计算机管理规定,私自登陆非法网站,浏览非
法信息者。
(十)违反学习用电规定者。
(十一)故意损坏消防器材、广播器材及学校其他公共设施者。
(十二)损毁学校各部门张贴的通知、通告、布告者。
(十三)违反图书馆、教室、宿舍、食堂及校园管理规章制度者。
(十四)在教室、寝室、阅览室禁烟区内吸烟者。
(十五)从楼上向下泼脏水、倒垃圾以及往水房厕所倒垃圾和随地大小便者。
(十六)学生就餐后大声喧哗和就寝晚归(晚归者由门卫室进登记),经核实未经
请假累计两次和两次以上者。
第十五条对酗酒滋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旷课20学时(含20学时)以下或擅自离校2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
告处分;
(二)旷课20学时(含20学时)以上,50学时以下或擅自离校4天者,给予
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旷课50学时(含50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7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注:无辜不参加教育实习、劳动、军训等活动,按实际学时计算旷课
时数。)
第十七条考试(考察)违纪等,除考试(考察)成绩无效外,非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违纪行为
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实施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
场的;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其他
方式在答卷标记信息的;
8.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违反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答卷答案被确认为雷同的;
8.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9.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10.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11.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12.有其他作弊行为及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
(三)有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因个人作弊造成集体重
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剽窃、抄袭他人的调查数据、实验报告、学术论文等研究成果用于毕业论文、学
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凡有本条例之外的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中相近
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三)屡犯不改或第二次受违纪处分者。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从轻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诚恳、积极者。
(二)主动交待和检讨自己违纪行为者。
(三)有立功表现者。
第二十二条一人有违犯本条例二款以上行为的,分别裁处,在较重一级的处分上加重处
分。
第二十三条受处分者,在影响期内被取消各项评优评奖资格;停发专业奖学金不得被任用
为学生干部和列入党、团组织培养对象;原则上不得享受各项贫困补助。
第二十四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生证明,其善后处理问题按照学籍管理有关条例
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按本规定处分者,进行批评教育、给予通报批评或责
令经济赔偿等。
第二十六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报批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记过和记过以下处分,各学院和学生工作处直接讨论决定,处分材料报学
生工作处备案。
(二)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由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审核,上
报学校。留校察看处分报主管院长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室讨论,院长批准,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三)学生工作处在校区内发现学生违纪,权直接处理,跨学院学生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协调处理。
(四)处分违纪学生必须填写“吉林师范大学学生处分审批表”一式两份,严格履
行各项手续。处分学生如有意见,可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述,学校进行
复查。
第二十七条违纪学生处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并通知其家长。毕业时处分材料原则上不予
撤销。
第二十八条受留校察看那处分者,察看期间停发奖学金,受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
者,减发相应奖学金。受学院通报批评者一次减发相应奖学金,累计2次通报
批评按警告一次处理。
第二十九条除上述违纪事实外,学生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直接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
(一)违反宪法、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质恶劣的。
(四)有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实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
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
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一)学生对学校的处理不服,可在5天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
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学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申诉后15天内向申诉人做出复
查结论。
(二)学生对违纪处理复查结论不服,可向吉林省教育厅申诉。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出示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处分决定作出后,学
院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一式三份)。
若本人拒绝签字,视为送达。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对学生的处理一般应在发现其违纪的学期内处理结束;考试期间的违纪应及
时处理;对违纪学生所作的处理,由学校出示书面处理决定并交本人一份。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真实准确地归入学校的文书档案和个人档
案。
第三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各工作日内,可
以向吉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吉林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各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
予处理并答复。
第三十四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
或者吉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五条因违反本规定而受到开除学籍以下处分者,如有特殊表现,具备以下条件之
一,由本人申请、学院申报、学校批准,在毕业前可以撤销处分:
(一)受处分后受到省级以上荣誉表彰的;
(二)毕业时自愿到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吉林师范大学辽源分院学生违纪条例》废止,如其他规定有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吉林师范大学辽源分院
6.《深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通知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违纪处分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学校对有违法、违纪、违规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系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可酌情减期(至少半年)或给予记过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有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
(三)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者;
(四)共同违纪为首者;
(五)纠集校外人员违纪者;
(六)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者;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者;
(二)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表现者;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者;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第十条 经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第十一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一)受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先资格;一年内不得享受奖学金、助学金;一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担任的应免职;
(二)造成经济损失者,应依法赔偿;
(三)受处分者,毕业时能否授予学位,按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授予学位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或通过其他手段,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它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组织进行宗教、迷信活动,或宣传、参加邪教组织的。第十四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刑事处罚或送劳动教养者,视情节轻重,可以开除学籍;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盗窃、诈骗公私财物者:
(一)视金额大小,情节轻重,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共同盗窃、诈骗,为首者从重处分;
(三)明知是赃物而帮助窝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提供帮助者,比照作案者处理。第十六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并造成一定危害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七条 肇事、策划、参与打架、提供伪证、提供凶器、持械斗殴、结伙斗殴者: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结伙斗殴,持械斗殴者从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其他参与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赌博或变相赌博者:
(一)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场地、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多次赌博,屡教不改,赌资较大者,或为赌博提供场地、赌具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九条 侵犯他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公共安全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侵犯他人住所、工作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非法扣留、冒领和毁弃他人信件(含拆阅)、包裹、汇票或其它邮件者,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蓄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侮辱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投放有毒、有害物质,蓄意伤害他人身体,或危害公共安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敲诈、勒索、抢劫、抢夺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冒用学校名义,侵害学校利益,损毁学校名誉,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未经学校允许,擅自组织学生进行非法打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给学生造成人身财产侵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学生宿舍或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扰乱正常校园秩序,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参与起哄、高声喧哗、敲打物品等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起哄过程中燃烧杂物,掷砸物品,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直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私自拉接电线、使用热得快、电热毯、功率转换器等违规电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因在宿舍打牌、下棋、奏乐器或使用电话、电视、网络等现代传媒工具和手段干扰别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留异性在宿舍同宿或在异性宿舍住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未经批准,在校内外租借房居住,或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携带或藏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一条 酗酒者:
(一)酗酒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因酗酒引起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二条 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者:
(一)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对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吸毒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学校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二)破坏电源线、广播线、网络、电话等公共设施的;
(三)因成绩、评优评奖、就业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寻衅闹事的;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的;
(五)男女交往行为举止不文明,有损校风,经劝阻无效的;
(六)提供伪证、伪造或涂改证件、证明、证书等弄虚作假者的;
(七)破坏绿化、环境卫生,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
(八)在建筑物、公用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的;
(九)在接受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五条 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时,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稳定的;
(二)散发恶意信息或信息垃圾、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的;
(三)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
(五)冒用校园网服务器IP地址或他人IP地址,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的;
(六)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的。
第二十六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中,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由他人代写毕业论文(设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无故旷课者,按照《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考试违纪者,按照《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学校勤工助学活动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有必要给予处分的,可根据处分管理程序,由学校讨论决定,参照本办法中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或其它紧急情况下,学校可参照本细则对出现的相关违纪行为加重处分。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的违纪处理;教务处负责本、专科学生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试纪律的处理;学生处负责本、专科学生除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试纪律外的违纪处理。
第三十四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并报校主管领导批准,由学校印发处分决定书。
第三十五条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相关职能部门、院主管领导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在特殊情况下,按照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权限,有关职能部门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七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负责调查,原则上应在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涉及多个院、系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学生所在院、系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分意见,并按处分管理权限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纪学生的违纪行为调查完毕后,由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处理意见,同时,应当书面告知违纪学生,学生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违纪学生应当在告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如不签字,视作放弃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如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可以公告下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四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应按处分管理权限在院、系范围内张榜公布处分决定。
第四十三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生所在院、系把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院、系主管领导及一名相关工作人员签字证明,院、系办公室记录在案。如有必要,可将学生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纪学生的家长,学生家长应当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省教育厅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按《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对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及其它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中所指的“以上”处分,均包括本数或本处分档次。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深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通知 篇七
近期,公司组织了对《总局职工违规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的学习,经过认真的学习并与同事们积极讨论后,我对《总局职工违规违纪处分暂行办法》有了新的认识,并深切体会到《总局职工违规违纪处分暂行办法》对公司全局的重要性。下面浅谈一下我对这次学习的心得体会。
通过本次学习我了解了《总局职工违规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原则,明确了处分的分类与运用原则,明确了违规违纪行为分则。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一个公司的成败在于规章制度是否合理,用规章制度管人,按照规章制度办事,规章制度是我们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保证,如果在工作中我们不了解规章制度不按规章制度执行,那就会导致既定的工作停歇,也会阻碍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影响公司的长远发展。只有公司员工都自觉地遵守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营运工作才能做到合理化、规划化、制度化,公司才能够做大做强。
三分制度七分执行,一个好的办法制定了并非就万事大吉了,关键还在于是否能够切实落实到位。“抓执行”是落实规章制度的途径,在工作中要反对一切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忌只喊口号不做事,办法制定了,如果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那么一切努力都归于零。“畏法度”是规章制度落实的保证,确保每一个团队成员都在规章制度的约束下,才能实现令行禁止。有了办法不落实比没有办法危害更大,任何时候,落实能力都是决定商业竞争、公司成败的根本。
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影响办法落实的因素很多,比如责任缺失、领导无力、中层缺位、意识淡薄、拖延内耗等。
规章制度是基础,执行是关键,一个公司的兴衰和规章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实现有序管理不仅需要科学完善的规章制度,更离不开有效得力的执行。
执行到位,责任到位,确保每项工作执行到人,责任缺失是规章制度无法落实到位的重要原因。
8.违纪学生处分的暂行规定 篇八
为严肃校风、严明校纪,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学生行为规范》及《中学生礼仪常规》,加强我校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对违犯校纪的学生,给予必要的惩戒,以达到惩前毖后的教育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种类:
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共七类。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不遵守“中小学生礼仪常规”,且屡教不改的。
2.违犯考场纪律,有一般性作弊行为的。
3.一般性违犯校纪,不服从师长的管理教育的。
4.有破坏学校环境及室内卫生行为的。
5.其他情节较严重,但构不成“警告”处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每学期累计迟到早退10次或者旷课30节的。
2.犯有较严重错误,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并有悔过表现的。
3.经查实有进出“三厅”行为的。
4.打架斗殴,但情节较轻,未造成伤害的。
5.语言污秽,谩骂他人,态度恶劣的。
6.考试中违反考纪,符合《考试规则及处理意见》相应条款的。
7.在校外活动时,所犯错误有损于学校声誉,但情节一般的。
8.符合本条的其它情况,且有构不成“严重警告”处分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每学期累计迟到早退15次或者旷课45节的。
2.犯有较严重错误,已造成严重后果,并有悔过表现的。
3.经查实多次进入“三厅”,已形成赌博事实的。
4.打架斗殴,情节严重,已造成轻微伤害的。
5.语言低级下流,恶语伤人,态度蛮横的。
6.考试中违反考纪,符合《考试规则及处理意见》相应条款的。
7.破坏学校设施,损坏公共财物,造成一定损失的。
8.在校外活动时,所犯错误有损于学校声誉,但情节较为严重的。
9.符合本条的其它情况,且有构不成“记过”处分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每学期累计迟到早退20次或者旷课60节的。
2.犯有较严重错误,已造成很坏影响,尚有悔过表现的。
3.经查实多次进入“三厅”,已形成赌博事实的。
4.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情节严重,已造成一定伤害的。
5.语言污秽肮脏,不堪入耳,几经教育,不思悔改的。
6.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符合《考试规则及处理意见》相应条款的。
7.破坏学校设施,损坏公共财物,造成严重损失的。
8.在校外活动时,所犯错误损害了学校声誉,情节严重的。
9.符合本条的其它情况,且有构不成“记大过”处分的。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1.犯有严重错误,造成恶劣影响,无明显悔过表现的。
2.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违反社会公德,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
3.破坏学校设施,损坏公共财物,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损失的。
4.在校外活动时,所犯错误,尽管尚未触犯刑律,但严重损害学校声誉,情节较恶劣的。
5.符合本条的其它情况,且又构不成“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的。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
1.犯有严重错误,造成恶劣影响,无悔过表现的。
2.有盗窃、抢劫行为,因属九年义务教育阶段,需学校继续予以管教的。
3.参与打架斗殴,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致伤他人,情节严重的。
4.在校外活动时,出现较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社会反响较强烈的。
5.以受过记大过处分,不思悔改,屡教屡犯的。
6.符合本条的其它情况,且又构不成“开除学籍”处分的。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道德败坏,有流氓行为,屡教不改的。
2.犯有极其严重错误,造成十分恶劣影响的。
3.有盗窃、抢劫、诈骗行为,且被公安机关立案审查,确有实据的。
4.参与斗殴,严重扰乱学校或社会正常秩序,情节极为恶劣的。
5.在校外活动时,出现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社会反响极为强烈的。
6.以受过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无悔改表现,仍然出现严重违犯校纪,情节严重的。
7.符合本条的其它同类情况的。
九.附则:
1.对受处分的学生,在公布对其处分决定三个月之后,确有悔过表现,为发生其他问题的,可以提出解除或减轻处分的申请,班主任提出意见,有学校进行全面考察,而后作出决定。
2.对重犯、新犯错误的受过处分的学生则延长处分时间或加重一级处分。
3.本“暂行规定”,由校长负责解释。
9.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篇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风、班风、校风建设,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把学生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知荣明耻的一代新人,根据《技工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以建立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为目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中职学生、高职学生。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其情节轻重,除批评教育外,分为下列六种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劝其退学;
6、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五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和行为,参加邪教组织及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学校安定团结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妨害公共安全行为者,按下列情形予以处分:
1、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含缓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携带和私藏匕首等管制刀具、火药枪或其它管制物品者,除没收物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在教室、寝室存放易燃、易爆品或其它危险品者,除没收物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5、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大型活动,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或其它影响安全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挑起事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和打架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引起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伤者医疗费、营养费等一切费用。
4、致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伤者医疗费、营养费等一切费用。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肇事者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加重处分。
6、先动手打人者,无论有无道理,也不论后果如何,均从重处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组织他人到其它班级或校外打架,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
学籍处分。
3、勾引校外人员来校打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以“劝架”、“帮忙”以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斗事态恶化,未直接动手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提供器械和作伪证者:
1、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处分;既参与打架又编造谎言,捏造事实,阻碍调查工作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五)犯有本条各款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1、造谣中伤、辱骂、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影响极坏、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隐匿、毁弃他人信件、邮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或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偷窃、骗取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和赔偿损失外,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初次偷窃,作案(含伙同作案者)所涉价值在50—500元之间者,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所涉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多次偷窃(二次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通过各种手段骗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经值班人员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条 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不论赌资大小)进行赌博、变相赌博(或为其提供条件者),在没收赌具和赌资的同时,并给予相应处分:
1、首次参与赌博,情节轻微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处分。
2、屡次参与赌博者,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对为赌博或变相赌博提供场所、赌博工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对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组织者,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累计旷课达到下列学时者,作如下处分:
1、旷课累计15—20节或擅自离校2—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累计21—35节或擅自离校4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累计36—45节或擅自离校5—7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累计46—55节或擅自离校8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累计56—65节或擅自离校9—11天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7、旷课累计65节以上或擅自离校12天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 妨害学校管理秩序,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及其他不文明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1、有骚扰、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参与社会不良文化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通过各种手段窥视他人隐私者,给予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组织、参与“帮会”等非法组织,扰乱学校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收看、复制、传播、转抄淫秽资料,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凡参与收看淫书、淫画、淫秽录相片等淫秽资料,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2、制作、复制、传播、转抄或隐瞒不交淫秽资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一定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在校内吸烟且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在校内喝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酒后滋事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扰乱课堂、宿舍、会场、实习场所等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破坏、损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学生住宿管理制度,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生活秩序;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管理规定,私自改动或破坏学校电器设备、电源线、电话线等公共设施,损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者,参照学生宿舍管理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不接受老师的批评教育或不听从门卫、管理人员的指挥、管理,顶撞、侮辱、讽刺挖苦老师、管理人员或值日学生干部,拒绝、妨碍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威胁、辱骂甚至殴打教职员工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
学籍。
8、在校园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违反学校其他车辆管理规定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9、因学生违纪造成学校或被侵害人经济损失或伤害的,由违纪学生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等费用。
第十五条 考试有作弊行为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理论教学、实习教学活动规定者,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处分。第十七条 提供假证明,伪造、涂改、转借证件等,扰乱学校管理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国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1、利用国际互联网和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盗用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账号上网者,视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2、对检举人、证人或学校工作人员、教师进行辱骂、威胁、报复的; 第二十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半年,自处分决定公布之日算起。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减轻或撤销处分;如继续违纪,则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考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发生后,由班主任、各部门管理人员提出学生违纪情况报告,报学生处。学生处对违纪事实进行调查,整理出详细的调查材料,根据违纪学生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
第二十三条 给予学生记过以下处分的由学生处研究处理,报主管校长批准;给予学生记过以上处分的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务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纪后,违纪学生或相关学生需停课接受调查,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离校。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班主任要切实做好对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并及时通知家长;若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联系不到学生家长,在学校公布处分决定之日起15天后即视为已告知本人和家长。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处分决定由学校统一发文并予以公布,学生处予以备案。第二十六条 学生的处分决定,记入本人学籍档案。受处分的学生,在毕业时还未撤销处分者,则取消毕业资格,不发给毕业证书或延期发放毕业证,不予推荐安置工作,不办理派遣手续;受“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保留学籍,考查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章
撤销处分
第二十七条
撤销处分须经本人申请,由班主任组织班委会根据本人受处分期间改正错误的情况和各方面的表现,认真讨论提出撤销处分的意见,其申请须由班主任签注意见后报学生处,学生处按照处分程序和审批权限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撤销处分的决定由学校统一发文并予以公布,学生处予以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主要适用于学生违犯校纪校规的范围。若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构成犯罪,则由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本条例如与上级部门规定有抵触,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
10.学生违纪处分决定 篇十
该生xx-xx学年度第二学期因放松对自身要求,自开学以来至5月6日止,无故旷课20节,经学院多次教育,该生意识到自己的过错,并确有改之,然为严肃校纪,以正学风院风,经研究决定撤销易作齐国际教育学院旗手兼安全联络员职务告处分,暂缓发国家助学金一等xx元,待本学期期末考试后表现进步后发之,特此通告。
学生本人自接到处分决定后,对此有异议,可在7个工作日之内向国际教育学院申诉委员会申诉。
xxx学校教育部
11.《深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通知 篇十一
(经2004-2005学第24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经2006-2007学第29次校务会议讨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年3月发布),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清华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以及从本科转入专科学习的学生。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其中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教育方式。
第五条学校在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过程中,应当:
(一)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二)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陈述、申辩、申诉和要求听证等权利。学生可以出具委托代理书,委托代理人行使权利。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七条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从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一年;其中违纪情节较轻的,察看期限可以为半年。
被留校察看期间因故休学或者停学的,休学或者停学的时间不计入察看期内。
在察看期限内,根据被留校查看学生的不同表现情况,分别处理如下:
(一)学生有突出优秀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由本人申请,经院系务会议讨论后提出建议,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校务会议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察看期;
(二)学生表现较好,没有新的违纪行为的,察看期满时,由本人申请,经院系务会议讨论后提出建议,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校务会议批准,可以按期解除察看期;
(三)学生有新的违纪行为,对此按规定可以给予任何一种纪律处分的,均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生虽有新的违纪行为,尚不够给予纪律处分的,经校务会议讨论,视情节可以延长察看期限半年或者一年,但察看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尚不足达到第九条规定的,可以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
(二)违反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
(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
(四)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五)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
(六)损害学校声誉的;
(七)严重违背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理如下:
(一)触犯国家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在境外违反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的,视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实施。
第十三条对于屡次违反学校规定,经教育不改的,分别处理如下:
(一)曾两次因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仍不吸取教训,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其违纪行为可以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除外;
(二)在一个学年内曾两次因违反学校规定受到通报批评,仍不吸取教训,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十五条学生初次违反校规校纪,如果情节较轻,且经过教育主动承认错误,愿意并以实际行动提高自己对问题的认识,达到悔改的效果,经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评议会通过,可以不予处分。
此范围不包括考试作弊、学术不端行为,以及主观恶性较大的违纪行为。
具体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三)再次违纪的。
第十七条对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可以附加取消其在奖助学金、免试推荐研究生、荣誉称号等方面的申请资格,或者取消其已获得的荣誉、资格,具体办法由学校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因违纪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违纪者应当赔偿。因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组织名誉损害的,违纪者应当赔礼道歉。因违纪行为造成的校园环境卫生的破坏,违纪者应当负责恢复原状;如果确有困难,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章纪律处分的主管部门与实施程序
第十九条依据违纪行为的不同种类和违纪学生的身份,受理学生处分的学校主管部门分别如下:
(一)只涉及违反学习纪律行为的,学校主管部门为教务处或研究生院;
(二)只涉及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的,学校主管部门为公寓管理委员会;
(三)只涉及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的,学校主管部门为网络信息管理委员会;
(四)除上述三款以外的违纪行为,学校主管部门为学生处或研究生院。
第二十条院系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时,应当首先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学校相关院系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视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况,由学校主管部门整理原始资料,或者由学校主管部门指定相关院系整理原始资料,学校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审查。
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材料,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九)其他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二十三条院系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告知违纪学生其应享有的权利,并在违纪调查中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
第二十四条在做出违纪处分之前,院系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学生学校所认定的其违纪事实、处分理由、依据和拟给予的纪律处分种类,并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辩。
第二十五条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程序如下:
(一)院系与学校主管部门交换意见后,由院系务会议作出处分建议;
(二)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相应处理意见,连同院系务会议提出的处分建议,以及有关的原始材料,一并报请主管校长主持的办公会讨论。在必要情况下,学校主管部门也可以在通报院系后,直接报请主管校长主持的办公会讨论。
(三)经主管校长主持的办公会讨论,可以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如果拟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须报请校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拟被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有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
(一)对于经过主管校长主持的办公会讨论,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况,在报请校务会议之前,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拟被处分学生应当在收到听证权利告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或者已接到听证会议通知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三)拟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的,学校可以公告送交听证权利告知书,公告程序可参照公告送交处分决定书的程序执行。公告10日后,即视为送交。
(四)拟被处分学生因有正当理由,不能亲自参加听证会的,可以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
(五)听证由学校主管部门指定的未参与违纪行为调查的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拟被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有权在听证会上对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或者提出新的证据。同时拟被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必须遵守听证会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会主持人的指挥,如实陈述本人或者被代理人所经历的事实经过,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六)听证会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一并报送校务会议,作为讨论和决定的一项依据。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由学校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处分决定书应当在决定作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其本人在送交回证上签收。
如本人拒绝签字,则由学校工作人员在送交回证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如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可以公告送交。公告送交可以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交。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交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处分后续工作中与受处分学生权益直接相关的,应自决定书送交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与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当事人认为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与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三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或者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委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学生无正当理由超出规定的申诉期限后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三十四条各院系应当将学生违纪的原始证据移交学校主管部门,由学校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保存在文书档案中。各院系妥善保管复制件。
违纪处分过程结束后,学校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将处分决定书和有关材料移交学生处或者研究生院,由后者按照有关工作程序将其存入受处分学生的个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的,在作出处理之前,各院系有关部门应将情况报院系党组织及学校纪委;违纪学生是共青团员的,由各院系将情况通报院系团组织。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对非学历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七条接受远程教育的学生不适用本规定,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中所指的院系,包括学院、系、所;本规定中所指的院系务会议,包括院务会议、系务会议、所务会议。
第三十九条校务会议授权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制定《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及有关的工作文件,规范违纪行为的处分标准,明确处分工作的具体程序。
第四十条校务会议授权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在发生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可以制定临时性的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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