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程采购的招标投标(张凤珠)

2024-07-17

政府工程采购的招标投标(张凤珠)(精选9篇)

1.政府工程采购的招标投标(张凤珠) 篇一

我国的招标代理资质管理存在多头管理的情况,这是有我国招标投标制度发展的历史原因的。初涉此行业的公司对各项资质会有“云里雾里”的感觉,但要细细厘清,也不是非常困难。

大致归类,目前我国对招标代理资质的管理有四个文件。了解哪些项目由什么样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不得不细看这四个文件。

一是建设部[2000年]第79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二是商务部[2005年]第6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三是财政部[2005年]第31号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四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对于这个四文件,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人还处于糊涂状态。

什么样的资质可代理什么样的项目,首先应了解这四个文件对我国招标代理资质的划分、管理和范围。目前,我国的招标代理资质共分4个部分。

一是工程类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分甲级、乙级和暂定资质。建设部第是: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

二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分甲级、乙级和预乙级资质。商务部第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指依法成立、经商务部审定并赋予国际招标资格、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的法人。

三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分甲级和乙级。财政部第31号令规定,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四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分甲级和乙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要求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包括受招标人委托,从事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中央投资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对于技术改造设备招标代理,据笔者所知,目前已经取消。其实除国际设备采购外,所有设备

79号令中规定的代理范围6号令中规定:”。

2005年管理办法中规“政府采购中介是指经财政部门都是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设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建设部令第154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汪光焘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第四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理业务。

第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第八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3年;

(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依据,下同);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第十条 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

(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第十二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报告;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章程以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专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及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个人简历等材料,技术经济负责人还应提供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七)办公场所证明,主要办公设备清单;

(八)出资证明及上一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

(九)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十)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还应当提供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

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0人;200万元。

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6人;

100万元。

16亿元人民币以上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1年;

8亿元人民币以上;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

(以中标通知书为20人,其中具有工程5人),从事工程招具还

12人,其中具有工程3人),从事工程招

(四)、(五)

(三)、(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应当向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4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

第十四条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的乙级、暂定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在认定后15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在认定前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

第十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有效期的,应当在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提出资格延续申请。

对于在资格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业绩、专职人员满足资格条件的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经原资格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

5第十八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十九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资格许可机关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原资格许可机关在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一)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技术经济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变更资格证书的情形。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变更后案。

第二十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资格证书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格证书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与资格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合并的,前各方中较高的资格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继原工程招标

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

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机构可以承继合并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5年,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延续资格证书60日前,向原资格许可机关需继续从事工程招标代

年。

应当自情形 15

代理机构的资格,但应当符合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承继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一方由分立各方协商确定;其他各方资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第二十二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领取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格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应当持资格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格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格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格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代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超出合同约定实施代理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妥善保存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伪造、隐匿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三)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四)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五)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八)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十)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申请资格升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重新申请暂定级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批准。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核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经营业绩、市场行为、代理质量状况等情况,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后,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格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被撤回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可以按照其实际达到的条件,向资格许可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一)资格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作出资格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公告其资格证书作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资格证书交回资格许可机关:

(一)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资格证书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格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信息应当包括机构基本情况、合同违约等情况。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机构得再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三十二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欺骗、格的,由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三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

第三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该工程招标代理无效,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

第三十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

第三十七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十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以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2007年379号)同时废止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1年内不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3万元罚款;该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招由原资格许可机关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原资格许可机关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万元罚款。

3万元罚款。、(二)、(四)、(五)、(六)、(九)、3万元罚款。

1日起施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一)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05年第6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已于2005年1月21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

二○○五年二月五日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建立良好的国际招标竞争机制,保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有序进行,规范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审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经商务部审定并赋予国际招标资格、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的法人。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审定和资格审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和资格审核的初步审核工作。

第二章 资格申请及审定

第四条 企业从事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资金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业务应当取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预乙级。甲级国际招标机构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不受委托金额限制;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只能从事一次性委托金额在4000万美元以下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预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只能从事一次性委托金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

第五条 未取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的法人只能申请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第六条 申请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的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二)具有相应资金;

(三)具备固定的营业场所(含开标大厅)和开展国际招标业务所需的设施以及连通专业信息网络的现代化办公条件;

(四)具备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1、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专职招标人员不得少于从事招标业务人员总数的70%;

2、具有三年以上机电产品国内招标经验,且近三年年均机电产品国内公开招标业绩在2亿元以上;或从事三年以上外贸经营业务,且近三年年均机电产品进出口总额在6亿美元以上。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于每年7月1日至5日将申请材料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相应的主管部门受理或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商务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相应的主管部门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于当年8月1日至5日将初步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法人注册时间、职工人员结构情况、招标营业场所、计算机及信息网络等配置情况及国内招标业绩或机电产品进出口业绩综述;

(二)公司章程;

(三)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五)机电产品进出口贸易业绩一览表(附表一)或机电产品国内公开招标业绩一览表(附表二)、国内公开招标项目分项表(附表三)及下列材料(复印件):

1、招标委托代理合同;

2、公开发布的招标公告;

3、开标记录;

4、中标通知书。

(六)企业机构设置表(附表四);

(七)中级职称以上专职招标人员名单(附表五)。

第八条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相应的主管部门转报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同时将审定结果进行公告。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商务部赋予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同时颁发《国际招标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资格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下一年审核结果公告之日止。

第九条 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条件的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可以申请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满足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条件的乙级、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可以申请甲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第十条 申请人在申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当次申请无效,并且下一商务部不再受理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申请。

第三章 资格审核

第十一条 商务部每年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进行资格审核,获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未满一年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不参加当次资格审核。

第十二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10日将资格审核材料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相应的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1日至10日将初步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第十三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申请资格审核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上一的招标业绩,以其在商务部授权的专业网站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的中标金额为准;

(二)资格审核申请书,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变化情况、规范招标措施、国际国内招标业绩综述等;

(三)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一览表(附表六);

(五)资格证书副本。

第十四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资格审核予以通过,并由商务部换发资格证书:

(一)甲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达到8000万美元以上;

(二)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

(三)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

(四)未违反《招标投标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五条 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资格审核时,招标业绩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的,可以提出升级申请,经商务部审核批准,其国际招标资格等级可以升为乙级。

第十六条 预乙级、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资格审核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升级申请,经商务部审核批准,其国际招标资格等级可以升为甲级:

(一)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招标业绩为1亿美元以上并且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自获得乙级国际招标资格两年内业绩累计达到1.8亿美元以上并且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

(三)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自获得乙级国际招标资格三年内业绩累计达到2.5亿美元以上并且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

(四)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招标业绩达到2亿美元以上并且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

第十七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资格审核时,招标业绩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招标资格等级予以降级,但是国务院有特殊规定或其他特殊原因的,可以适当放宽资格审核标准:

(一)甲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招标业绩未满8000万美元但超过5000万美元的,降为乙级国际招标资格;

(二)甲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招标业绩未满5000万美元但超过3000万美元的,降为预乙级国际招标资格;

(三)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招标业绩未满5000万美元但超过3000万美元的,降为预乙级国际招标资格。

第十八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资格审核时,其招标业绩未满3000万美元的,不得通过当次资格审核,自当次资格审核结果公布之日起不得继续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并且一年内商务部不再受理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申请;但是国务院有特殊规定或其他特殊原因的,可以适当放宽资格审核标准。

第十九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资格审核时,上一内受到一次警告的,资格审核时将其资格等级下降一级;对满足升级条件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不予升级。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资格审核时,上一内受到两次警告的,不得参加当次资格审核,其上一的招标业绩在下一次资格审核时审核,从当次资格审核结果公布之日起到下一次资格审核通过前不得继续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资格审核时,上一内受到三次警告的,不得参加当次资格审核,自当次资格审核结果公布之日起不得继续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并且三年内商务部不再受理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申请。

第二十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如有变更,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更换资格证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发生合并、分立等重大变化导致原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向商务部重新申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资格审核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其国际招标资格证书到期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报送资格审核材料时提供虚假材料的,不得通过资格审核,并且下一内商务部不再受理其国际招标资格申请。

第二十三条 商务部负责对资格审核情况予以公布。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涂改资格证书的;

(二)转让、转借资格证书的;

(三)擅自修改招标文件的;

(四)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未按规定备案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确定的评标规则进行评标的;

(六)评标报告未如实反映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际情况的;

(七)未按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的;

(八)委托无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的机构开展国际招标活动中的实质性业务的;

(九)委托分支机构开展国际招标活动中的实质性业务的;

(十)擅自更改中标结果的;

(十一)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本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一)与招标人相互串通虚假招标的;

(二)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与投标人串通就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和价格等进行实质性修改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关于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实行审核的通知》、《关于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及审核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6号

为了加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规范中央投资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特制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现予发布,自二ΟΟ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二ΟΟ五年九月十九日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中华人民共 招标代理活动,许可法》政审批项目确认书》法》

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根据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包括受招标人委托,从事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中央投资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

第六条 获得商务部颁发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资格申请

第七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建立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

(七)近3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以上处罚;

(八)近3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刑事处罚;

(九)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申请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专业人员不少于50人;

(三)招标专业人员中,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70% ;

(四)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在800人以上;

(五)开展招标代理业务5年以上;

(六)近5年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30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以上。

第十条 申请乙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30人;

(三)招标从业人员中,具备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60% ;

(四)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在500人以上;

(五)开展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

(六)近3年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10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15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一条 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足三年的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一)、(二)、(三)、(四)项条件的,可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预备资格。获得预备资格后,可从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相关资格受理的通知、要求和申请材料格式文本等将提前公布,以保证申请人有足够时间准备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按要求报送以下材料:

(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确认章);

(三)公司章程;

(四)企业机构设臵情况表;

(五)企业人员基本情况;

(六)招标业绩;

(七)所申报招标业绩的中标通知书;

(八)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

(九)其它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材料,应报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机关按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经过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初审的资格申请材料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授予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评定结果确定后10日内,向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颁发资格证书,同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升级的评审工作。乙级和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在初次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1年以后,具备高一级别条件的,可在当年招标机构资格申请受理时,按规定提出升级申请。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代理机构,暂不授予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一)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资料的;

(三)在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已被司法机关立案审查或近3年内受到有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以上处罚的。

第十九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应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更换资格证书。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机构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变化时,应按照本办法,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新提出资格申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对中央投资项目的有关管理规定,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投资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自觉接受政府、社会监督,维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承担有关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中央投资项目招标工作结束、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项目招标情况报告,不定期地对招标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接受有关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质疑和投诉。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每年组织专家委员会,依据项目招标情况报告、质疑和投诉记录以及招标项目业绩情况等,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检查。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的,予以降级处理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一)中有严重违规行为;

(二)未能按时合规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和年检材料;

(三)甲级招标机构招标业绩达不到10亿元人民币;

(四)乙级招标机构招标业绩达不到5亿元人民币。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在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招标代理机构,正在申请和审核过程中的,取消其申请;已经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六条 在资格年检过程中报送虚假材料的招标代理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或取消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中央投资项目,没有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中标结果无效。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超越本办法规定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给予暂停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涂改资格证书的,给予取消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业务中有以下行为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的处罚: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三)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四)擅自修改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中标通知书。因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并可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对于第五项行为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其他行为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二)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限不符合有关规定;

(三)评标委员会组成和专家结构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

(五)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六)未按要求上报《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罚结果将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布。

因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取得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由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五条 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六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取得甲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代理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七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由财政部负责;乙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由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 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取得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应当载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代理业务范围、资格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事项,并加盖颁发证书的财政部门印章。

《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三年,持有人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

第九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依法代理政府采购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拟在其工商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的,应当持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证书》复印件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代理其本身或者与其有股权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直接或者间接供应商参加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十一条 在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合法、方便、优质、高效和价格合理的服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资格申请

第十四条 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二)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以及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

(五)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

(六)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职人员。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提出申请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得相同;

(七)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四十;

(八)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

(二)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六十;

(三)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一年以上,最近两年内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累计达到一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二年以上,最近两年中标金额累计达到十亿元人民币以上;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三)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的书面声明;

(四)机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的相关证明材料。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为自有场所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为租用场所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者协议的复印件;

(六)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

(七)专职人员的名单、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劳动合同、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以及申请之前六个月或者企业成立以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或者银行缴款单据)复印件;

(八)母公司或者子公司已申请或者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情况的说明;

(九)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向财政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

(二)具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的,提交乙级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政府采购代理有效业绩一览表》或者《招标代理有效业绩一览表》,以及与所列业绩相应的委托代理协议和采购人(招标人)确定中标、成交结果的书面通知复印件。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无关的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同时,应当提交相应的原件,经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对无误后予以退回。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交由公证机构公证“与原件一致”后装订成册提交的,可以不提交复印件的原件。

第二十条 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资格认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资格认定申请。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资格认定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资格认定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认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甲级或者乙级《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认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资格认定决定前,应当将拟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获得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后,其原有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自动失效。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获得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获得资格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 资格延续与变更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作出资格审批决定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 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申请资格延续的,应当满足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申请资格延续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但第三项除外;

(二)《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代理完成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应当提交资格延续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原《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开标场所发生变动的,自有场所应当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场所应当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者协议的复印件;

(四)最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以上的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

(五)专职人员的名单、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劳动合同、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以及申请之前六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或者银行缴款单据)复印件;

(六)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政府采购代理有效业绩一览表》以及证明所列业绩所需的相应委托代理协议和采购人确定中标、成交结果的书面通知复印件;

(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收到资格延续申请后,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申请人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延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重新颁发《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资格证书》自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需要继续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记载事项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变更或者换证手续。但是,机构名称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机构拟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自动失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应当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依法处理资格认定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权限,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代理业绩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监管档案管理,建立不良行为公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处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公告。但涉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财政部作出;涉及乙级资格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认定资格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作出。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结果,书面告知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

第四十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法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有权向财政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财政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财政部门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财政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格认定、延续,并给予警告。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由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予以撤销,并收回《资格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三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

(二)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四)违反委托代理协议泄露与采购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五)擅自修改采购文件或者评标(审)结果的;

(六)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受到警告或者暂停资格处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被处罚后三年内再次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财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人员是指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由申请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职人员,不包括退休人员。

第四十六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资格延续申请书的格式文本由财政部负责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8日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同时废止。

2.政府工程采购的招标投标(张凤珠) 篇二

一、本案例采购的过程简介

为迎接在本市召开的一次大型运动会, 某市拟投资更换2万多块道路名牌。在2011年下半年, 进行了部分试点, 通过招标采购共更换了300多块名牌, 花费近百万, 平均每块名牌接近3000元。

由于花费较高, 这次采购行为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很多人认为这是一次奢侈的浪费, 甚至可能存在腐败问题。那么, 这次采购行为到底有没有问题呢?为什么政府招标采购常常引起大家的关注, 这里面究竟存在哪些问题?

二、存在的问题分析

1 法律和制度的问题

我国公共采购领域并存着《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 在实践中, 两法的法律适用存在着冲突。在本案例中,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 采购人是行政机关, 当然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但是, 把路牌看成市政设施, 属于市政工程项目, 使用国有资金, 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 又要适用《招标投标法》。由于两法在有些规定上的差异, 且只能进行一次招标, 这就造成了矛盾。本案例项目如果按《政府采购法》, 应当由市财政局进行监督;如果按《招标投标法》, 则应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监督。适用不同的法律, 采用的评标办法也可能不同。如性价比法是政府采购制度允许的评标方法, 而招标投标制度中则没有这一评标办法。

2 招标时的质量问题

本案例相关负责人说“我们在招标中只能提要求, 但不指定品牌。中标商提供的产品质量还是比较高的, 因此价格也比较高”。从这一解释不难看出, 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没有规定刚性的质量要求, 甚至没有提出具体的质量要求。要不怎么会出现“产品质量还是比较高的, 因此价格也比较高”的结果呢。笔者认为, 招标采购中关于质量问题应该做到如下要求:

(1) 必须有明确的质量标准

如技术规格的要求, 必须明确诸如质量、性能、参数等标准。对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 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第一阶段要求投标人提交技术建议书, 详细阐述技术规格、质量参数等, 招标人可以就此达成一个统一的技术规格后进行第二阶段的价格招标。本案例显然不符合招标采购制度的这一要求。

(2) 招标采购的质量要求应当是刚性的

采购时能否规定最低的质量要求, 在评标时鼓励投标人在这个最低要求之上提高质量要求?我们认为这是不可取的。如果在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 对对投标人提高质量标准扣减评标价;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 对评标人提高质量标准加分。就会可能出现本案例“产品质量还是比较高的, 因此价格也比较高”的结果。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中, 应当尽量节约资金, 质量、功能等应当以够用为原则。有位学者曾说过:“在政府采购事业中, 最大的节约就是符合必要功能要求;最大的浪费就是偏离了“必要功能”这个重心, 采购了“多余功能”和“不必要功能””。

因此, 政府招标采购的质量要求应当是刚性的, 评标时不应当鼓励提高质量标准。当然低于国家标准也是要淘汰的。

(3) 关于性价比法评标的弊端

政府采购的相关法规允许采用性价比法进行评标。但是这种方法存在很大的弊端, 极易出现“产品质量还是比较高的, 因此价格也比较高”的结果。这是不符合招标制度的基本要求的。就像采购人准备去买一辆汽车, 他可能买回一辆QQ, 也可能买回一辆劳斯莱斯, QQ和劳斯莱斯的性价比可能是差不多的, 但如果这样以性价比高低去采购, 可能采购到的商品并不是您真正需要的。

3 最终结算价的问题

本案例招标负责人曾想质疑者解释说:“因为先进行了试点采购, 在合同当中做了一个额外的约定, 要求有第三方审计, 并规定最终结算价以第三方审计的数额为准。估计会比合同价有所下降。”

按照这样的解释, 虽然有投标报价, 也签订了合同价, 但将来双方结算时并不依据合同价。这显然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所签订的合同价也失去了意义。

这对其他参与该项采购招标的投标人很不公平。如果他们知道最终的结算价与投标报价没有决定性的关系, 他们肯定会后悔, 他们完全可以不考虑成本和利润去报价, 只要能中标就行。如果这样, 价格在本次招标中就失去了意义。这样的招标也失去了本来的应有的公平原则。不仅违背了《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 也违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而最终的结果并不一定像那位负责人说的那样“估计会比合同价有所下降。”造成的结果是很难确定的, 结算价可能下降, 也可能上升。任何一个企业不可能赔钱为你提供服务。至于“第三方审计”, 并不是招标人指挥的工具。特别是在中国目前监管制度不够完善, 监督制度执行不畅的情况下, 市场诚信缺失, 违法违纪屡禁不止, “第三方审计”的结果变得更高也未可知

结语

总之, 不难看出, 这是一次很不成功的政府招标采购。制度的不完善, 职责的不清晰, 管理的不科学, 人员的不负责任等等, 这些因素共同造成了这样一个结果。招投标制度有其积极的一面, 有关部门关于完善招投标制度的工作还任重道远。国有资金的使用监管一直是个难题, 在大量资金通入的政府采购项目中更应引起政府和社会的关注, 杜绝或减少此类问题的发生。

摘要:政府招标采购是近些年一直在大力推广的做法。在实际落实过程中, 由于种种原因, 效果并不总是尽如人意, 其中的原因很多。本文结合某项目实例, 对政府招标采购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 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从法律、制度等层面提高政府招标采购的实施效果。

关键词:政府采购,招标,问题

参考文献

3.政府工程采购的招标投标(张凤珠) 篇三

关键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体制创新;招标采购

现行的《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同属于政府采购制度中的重要法规文件,是同一个法律位阶。在现实中也经常的出现交叉或者重叠的现象,因此,一旦发生了法律的适用争议,不管是实施采购的当事人还是行政主体,均会出现无法适用的情形。

一、政府招标采购的运行模式及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正式颁布实施《招标投标法》之前,为了能够强化政府部门对工程建设的统一集中管理,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并保证公正、公平、公开市场竞争环境的建立,从而促进我国建筑行业的整体稳步健康的发展,各个地区充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与其他地方的管理经验,在《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指导意见》下,相继建立了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随后,我国在《政府采购法》中明确了集中采购的在政府采购中的地位。

第一种主要模式,建设工程招标办和政府采购办以及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是现在的大部分城市所采用的模式。建设工程招标办和政府采购办是以工程招标为主的,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是以货物服务采购为主的,两个机构的目的不一样,做法也不一样,但是分工的界限却很模糊。这样导致有些项目两家机构都要管,出现多头管理的现象,具体根据哪家机构来执行也成为问题;有些项目两家机构则都不管,出现不知道到底该哪家管的现象。比如对于小型工程的招标来讲,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采购中心都可以进行,但是具体的做法相差很多。例如珠三角某市,第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求政府工程的最高限价必须公开,而采购中心的最高限价不能公开,两家机构在最高限价上是否公开的做法不一样;第二,如果工程是通过政府采购,在建设系统报建、验收时将遇到麻烦,而设备如果是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投标,有可能出现没有与建设系统相对应资质的情况;第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是财政系统颁发的,而工程招标代理资质是建设系统颁发的,两家机构代理资质的要求不同。

第二种主要模式,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合并在一起,作为管辖区内集中、统一的招标投标中心,这是改革步伐较快的城市所主要运用的模式,例如合肥、芜湖等。合肥和芜湖采用的主要模式是一样的,但是在合肥的招标中心,采购主体可以自行的选择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到中心的项目招标当中,在这里大部分的代理机构都具有社会中介的性质。另外,在芜湖招标中心,除了设置有社会中介性质的机构外还设置有政府采购的代理机构。

二、基于法律框架下完善政府招标采购的发展

1.完善《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

(1)健全法律制度体系

在2012年的时候已经正式出台了《招标法实施条例》,极大的推进了招标采购制度的实施。让整个市场招标的竞争环境更加的透明,既节约了采购的成本,也能够保证采购的质量。不过,随着招标采购方式的大力推行,部分招标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虚假招标、公权力干涉招标活动、串标等,这些行为严重的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所以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相关制度,结合现有的经验,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使当前的法律条文更加的具体化,更具有实际操作性。

(2)加快贯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实施

《招标法实施条例》的出台使现实当中很多问题都得到了有效地解决。其注意到了在起草的过程当中广泛的征求各方的意见,积极的对招标投标法进行修订和补充,同时在招标投标法以及政府采购法中间扮演了中间者的角色,将二者有机的联系在了一起。所以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实施的今天更要贯彻发挥其作用,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互结合起来。

2.推进政府招标采购体制创新

(1)芜湖模式

芜湖模式强调的是由政府设立招标采购的管理委员会,由政府进行统一的管理。该委员会是由各部门共同组成,在下面还设置了管委办。当前芜湖的招标中心由于内部的机构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出现了部分的改变,不过财政局、水利局以及交通局都在各自的范围内行使好了自身的职权。在芜湖其建立了真正统一的招投标市场。当然这也是为了招投标的发展趋势,即建立集中采购机构,以政府的政策导向为基础,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不以盈利为目标,促进产业优化以及资源的合理配置。

(2)完善政府招标采购运行机制

政府招标采购工作应当要全方位的进行调控和管理,从最初开始计算采购的预算再到后面的履约以及整个实际的采购过程,都需要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履行上述管理职权。尤其是某些关键环节都不能够被忽视掉,防止出现中介机构的介入,出现权力寻租的现象。另外,还应当明确采购的权利义务责任主体,适当完善现有的评审机制,控制相关环节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最后对内部的采购程序设置严格的监督机制,透明化、规范化发展。

结束语

目前政府所从事的招投标工作是受到了《政府采购法》以及《招标投标法》的规范约束的,这两部法律之间既相互促进互补,也存在调整范围上的冲突。所以当前要做的便是要对政府招标采购的体制进行创新,解决好两部法律之间的冲突问题是当前工作的首要任务。据此,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完善配套的法律规范,二是积极的借鉴先进的经验,建立统一集中的采购中心。只有这样,我国政府的招标采购事业才会得到更好的发展,同时也才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

(作者单位:达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参考文献:

[1] 朱明磊.政府的采购法同招标投标法之间的关系分析与探究[J]信息技术.2011(03):142-147.

[2] 郑冠耀.安玉磊.政府采购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分析——兼论政府采购的采管分离[J].中国经济2012(12):317-322.

4.政府工程采购的招标投标(张凤珠) 篇四

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主任、高级工程师 李小林

《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分别于2000年1月1日和2003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这两部法律的贯彻执行对于促进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推动廉政建设和政府职能转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我们通过以下比较分析,对二部法律调整的主体、客体范围和执法主体可以有一个比较清晰的了解,并为解决法律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供一些参考建议。

为了我省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这二部法律,有以下五个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1、要努力避免因“二法”理解的差异而产生不必要的工作纠纷、磨擦,影响法律的执行效果。要组织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二法”的普遍培训,未经专门培训者,不得从事招标采购业务。

2、建立全省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的综合管理机构,统—协调、指导、监督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活动,逐步消除多头管理、相互冲突,保护和分割市场的现象。

3、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依法理顺和完善我省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的运行管理体系。

4、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必须包括构成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的发包和采购。工程项目的采购交易过程就是工程项目开工至完工的建设全过程,由这一特点决定:

(1)工程项目的采购招标只能按照其技术和管理、质量和进度的要求分别组织实施,而无法采用集中采购的模式。因而,目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应当排除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和咨询、监理;

(2)工程项目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应与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相结合,如果将工程项目的采购招标从工程项目建设的运行、管理体系中分离出来,必将影响工程项目内在技术管理的整体统一,而不利于工程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的有效控制。

5.政府采购招标流程说明 篇五

原文来自全国官方采购师职业资格培训中心:

一、采购委托人申报采购项目应提供的材料

(一)填写《政府采购委托申报表》,并提供详细技术参数及要求;

(二)利用财政预算资金采购的项目须提供财政资金安排文件复印件,并取得财政业务主管科室签章同意。财政预算资金不足,需用单位自筹资金弥补的,应按预算金额及时拨入政府采购专户;

(三)利用单位自筹资金申报采购的,应在申报时按预算金额将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拨入政府采购专户;

二、采购信息的发布

市级政府采购的招标邀请、开标公告、中标(成交)公告等有关信息全部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部分影响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在曲靖日报、曲靖电视台等媒体公告。

三、采购方式

市政府采购中心将根据项目特点和要求采取适当的方式组织采购,原则上以公开招标为主,需采取其他方式组织采购的,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批准后实施。

四、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须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委托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七)具备以上条件的供应商应填写《供应商备案登记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后获取备案编号(备案后的供应商在今后参与曲靖政府采购时只需提供备案编号,不必再提供有关营业执照等原件)。

五、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市级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一般情况是由专家和采购人代表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六、质疑与投诉

6.政府工程采购的招标投标(张凤珠) 篇六

浅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七方面的衔接

2015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2年以来处于行政法规法律位阶的法律文件长期缺位的补位,是招标采购行业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由于我国采用《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平行立法的模式,由此带来招投标法律体系和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两大法律体系并存的现状,存在“各说各话”、“相互冲突”等问题,“两法合一”常被业内探讨。考虑到“两法不一”在一定程度是是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两法合一”将使我国在加入GPA谈判中缺少回旋余地、出价清单远远超出其他国家和地区、已在我国实行了几十年的工程承包资质管理制度将面临瓦解、我国的工程承包企业将面临国际竞争重大挑战等现实问题,依笔者所见,“两法合一”在近期内实现有一定的难度,但采用处于行政法规法律位阶的法律文件来融合两大法律体系,不失为一种历史与现实考量下的权宜之计。《条例》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与《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下位法的衔接,有力地促进了两大法律体系的统一,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首先,在法律适用范围上,《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按照业界窄义的理解,《招标投标法》就是一部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文件。但是,到底何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的“工程”,何为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的“工程建设项目”,一直存在法律规定差异的问题,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

投标法》将“工程建设项目”定义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法》将“工程”定义为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将《招标投标法》中的“工程建设项目”进一步界定为“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三部分,并将“工程”定义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定义为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定义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将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具体法律文件扩充到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将范围由“工程”扩大到“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三部分,其第七条第二款有关三部分的定义在字眼上做到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完全的统一。

其次,在对供应商的投标限制方面,《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参照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3种情形界定为影响招标公开性、限制共同参加在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具体情形。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第二种情形规定为“直接控股关系”,相对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为“控股关系”;《条例》规定“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相对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第三,在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方面,《条例》第二十条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十二条的规定的6种具体情形的基础上,增加了“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具体情形,《条例》在第七种情形中还相对应增加了“非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的内容。

第四,在联合体投标方面,《条例》第二十二条参照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确定了联合体成员承担相同工作时以资质较低的供应商来确定共同的资格等级、联合体成员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另行组成联合体参与同一合同项目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两个原则。

第五,在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限上,《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参照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改变了以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发出”的刚性规定,修改为“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时,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发出”的相对柔性规定。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该条同时对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时限作出了规定,但《条例》依然缺少这方面的规定。

第六,在对投标保证金的比例上,《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参照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一规定的“采购项目概算的1%”的投标保证金限额提高到“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2%”的做法实际上与世行、亚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发达经济体通行做法定 的比例相当,这一做法源于当中标人弃标、拒绝履行合同等情形造成重新招标等后果时,对招标人的经济利益补偿,2%是一个基本相当的比例。

7.政府工程采购的招标投标(张凤珠) 篇七

1 政府招标采购的产生

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使图书供货商和出版社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出现了许多民营、私营的图书供货商,打破了过去由新华书店一统天下的格局。图书馆如何在众多的出版、发行商中作出选择,如何使图书馆的采购经费得到更好的利用,规范采购渠道和市场运作,保证图书采购质量,这些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许多图书馆都按照政府规定,实行了招标采购的办法。

图书招标采购是图书馆将书刊采购的要求、方式、条件和程序等向有潜力的书商发出公告、通告或邀请函,然后由招标人对投标人的应标书进行公正、公平的评价,最后选定中标人,并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2 招标采购对文献采访的影响

2.1 积极影响

具体有以下几方面:①健全了图书馆的财务制度,使购书经费效益最大化;②有利于选择资质优良的书商,保证图书质量;③加大文献采访活动的透明度,遏制了腐败现象;④扩大了采访范围,提升了采访水平;⑤简化了采访过程,提高了采访工作效率。

2.2 存在问题

2.2.1 招标采购文件编制不规范

招标采购文件是招投标双方签订合同的依据,它涉及供应商的产生、图书采访方式、采访数据和图书质量等。标书编制的质量高低、合理与否,关系到招标采购的成败,而选择什么样的供应商,将直接影响到后续采访工作的开展和图书采购的质量。但是,由于招标采购是个新鲜事物,一些图书馆对它还不是十分了解,因此,标书编制不规范的情况较多。主要表现有:①没有明确标的,图书作为商品有其特殊性,编制标书时无法注明标的,只能注明经费额度或应标资格;②没有形成统一的评标规范。

2.2.2 招标采购程序复杂、效率低下

图书馆招标采购工作,从拟定标书、公布招标项目、投标方递交标书、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选定供应商和签订相关合同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完成,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快则3个月,慢则半年。在这段时间里,因为供应商未确定,日常采购业务只能暂停,现采工作暂停、订单积压等影响了图书馆文献采访的连续性。一年一次的招标活动,使得中标供应商更换频繁。

2.2.3 招标采购过程不规范

引进招标采购的核心目的就是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中开展“阳光下的交易”。但在当代社会环境中,阳光底下也存在暗箱操作、泄漏标底、评标过程不公开等不良现象,某些评标委员会也存在着专业人员所占比例过小等结构性问题。

2.2.4 招标采购一味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

实施招标采购的目的之一是防止腐败并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在整个评标过程中,图书折扣是一个硬性指标,也是招标组织机构非常看重的指标。由于专业人员介入不足,往往会忽视相关的选择指标,比如采访数据、编目数据、到书率、到书周期和订准率。

2.2.5 供应商自身的局限性

一旦供应商中标,图书馆绝大部分图书都由特定供应商提供。每个供应商都有自己的经营特点和进货渠道,但未必适合图书馆馆藏发展的需求。由此可见,图书馆的资源建设反受中标供应商的书源限制。此外,一些图书馆还增加了外出现采,但因时间紧张、现场繁杂,容易出现重复购置、多卷书短缺和图书质量难以保证等问题,最终还是会影响图书馆的入藏文献质量。

3 保障图书采访质量的应对思考

3.1 提前做好图书采购计划

年度文献购置费预算一般是在年初下达,图书馆在上报年度图书经费使用方案时,应紧跟相关职能部门,让其尽快审批。同时,图书馆要变被动为主动,做好图书招标采购的准备和招标书的起草,待图书经费使用方案批准之后,马上启动图书招标采购申请,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开始年度图书采购工作。

3.2 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和评分方法

图书馆要了解各种招标活动的类型、方式、特点和评标方法,分析这些类型、方式或方法对图书类商品采购的利弊,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和评标方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图书采购选择的方法,对投标人能否中标有关键影响,也会影响其后图书采购工作和馆藏建设的质量。如果选择最低评标价法,报价折扣最低者会占很大优势。在这种评分方法中,折扣分占80%,商务分和技术分只占20%,实际就是最低折扣中标;如果招标采购简单货物时,价格作为评标考虑的唯一因素时,就比较适合。但对于复杂货物,比如图书,最低折扣中标就不适合。综合评标法是按照价格标准和非价格标准进行总体评价和比较,除了折扣因素外,还对相关因素给予加权计算,然后确定最佳投标。在图书采购招标中,评标时,除了考虑折扣外,还需要考虑供应商的资质和综合能力,选择质优、信良的供应商。因此,选择综合评分方法对图书馆资源建设更为有利。

3.3 加强对竞标方的资格审查

招标管理机构要认真审查竞标方的资质、信誉和能力,采用专业方法确定竞标方的服务质量,比如要求竞标方提供其曾经服务过的图书馆对其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的反馈意见表,图书馆据此进行相关咨询,以把握真实情况;还可以利用不同的渠道从侧面了解竞标方的信誉和服务质量,为确定中标对象提供完整的参考资料。

3.4 健全评标委员会

图书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一定要把握主动权。根据有关规定,图书馆作为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各省市图书馆拥有大量专业的专家,应该积极争取由图书馆牵头组织招标,保证评标委员会中2/3以上为本行业专家。同时,图书馆还需要主动与评标机构成员进行业务沟通,让评标人员清晰了解图书采购的相关服务要求,以保证评标机构能够以客观、公正的科学标准为判断依据。

3.5 明确招标项目的要求

在制订招标文件时,要保证具体明确各项要求:①所购图书必须是有规定资质出版机构的正式出版物,重点保证“核心出版社”图书的采购,不得搭配图书馆需求之外的图书,明确订单到货时间和现采到货时间,列明到书率、订准率、送货地点、包装要求和送货清单样式等;②关于图书管理数据的要求,比如免费配送采访数据和编目数据,采访数据应涵盖全国采访信息的95%以上,编目数据完整(其中国家图书馆数据应占95%以上),配送数据应该能够与本馆书目系统兼容,可以自动链接本馆的集成管理系统;③图书加工的要求,比如盖馆藏章、贴条形码和书标、镶嵌磁条等服务。

3.6 同时遴选两家以上的书商

不同书商的图书来源各有不同,有的偏重京版、沪版,有的偏重地方版或高校出版社。图书馆在选标时,要考虑各竞标方的特点,选择两三个服务内容与特点能够平衡互补的商家。采访人员在图书配额上要向有不同优势的书商提供适当的倾斜,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图书馆入藏文献的质量。

3.7 严把验收质量关

图书馆员在进行图书验收时,要仔细检查图书是否有污损,到书与清单是否一致,清单列出的各种项目是否齐全,总价与到书的数量是否相符。对于污损图书、盗版书、错发书、重复配书和非本馆订购的图书等,应及时发现并当场拒绝。如果商家有恶意搭配情况出现,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扣除其履约保证金等措施。最重要的是,必须要坚持先验收完毕,然后转账的原则。

3.8 注意与中标商沟通

严格执行合同,就需要供应商的配合。图书馆采访人员要与书商密切沟通,就本馆采编工作流程、采访和编目数据、图书质量、本馆集成管理系统、馆藏等问题随时进行沟通,尽量减少磨合的时间。良好的沟通不仅能提高书商的服务效率,也能让图书馆和供应商获得双赢,达到招标采购的美好意愿。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政府招标是一种值得推广和使用的图书采购模式,但是它仍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图书馆在采购图书时,要做好图书采购计划,确定合适的方法来选定图书商,选好图书商后,要严格验收图书的质量,与中标的图书商保持良好的沟通,保证图书馆的图书质量,为图书馆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1]谭皓丹.高职院校图书馆图书采购招标的意义、问题及对策[J].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2009(08).

8.政府工程采购的招标投标(张凤珠) 篇八

本报记者 朱永旗

美国一直要求将中国的《招标投标法》体制与《政府采购法》体制合二为一,将公共工程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国内也有专家建议,按照国际政府采购惯例,为了与WTO《政府采购协议》和联合国《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等国际规则接轨,可以将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合二为一,将招投标的内容统一纳入到修改后的《政府采购法》中。

但事实上,工程领域招投标规模更大,而工程领域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也有明显的区别。在“2010年全国招投标领域聚焦”活动上,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综合处处长高志刚介绍,近几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每年都以1000亿的速度增长,2009年达到7000多亿。而工程领域招投标规模,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总裁袁炳玉接受记者采访时估计,保守推算也应有几十万亿规模。

《招投标实施条例》进一步体现了行政部门的权责一致

“从2006年开始,我们就会同相关部门着手《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去年初报国务院审议。”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副司长李亢在活动上说。

“2010年全国招投标领域聚焦”活动是由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名企排行网联合主办,中国搜标网、中国招标师在线网协办,于2010年5月30日在北京新世纪日航饭店成功举办。招投标领域资深专家、世界银行顾问、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总裁朱建元主持本次活动。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副司长李亢、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处长韩志峰、中央国家机关采购中心处长高志刚、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副秘书长李小林、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副秘书长李鸿庆、国际关系学院院长刘慧等领导出席本次活动。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会长曹玉书、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常务副会长霍春林做了热情洋溢的致辞。300多名招投标企业代表和80多家新闻媒体机构参加了本次活动。

李亢告诉记者《招投标实施条例》出台的必要性:促进市场规则统一。在《招标投标法》颁布前后,地方出台的相关法规规章有好几千件,经过一年多努力,经国务院批准,清理了一批。这几年反映相关条例法规仍然太多,《招投标实施条例》出台,部门和地方许多规定要调整完善,有的要清理。

串通投标、伪标如何认定,以前缺乏法律依据。《投投标实施条例》对此会加以规范。他告诫与会的代理招投机构,《招投标实施条例》出台后,要仔细研读《招标投标法》、《条例》和配套细则,把握之间的关系,如评标,有许多新的东西是和过去不一样的。招标代理机构要为业主出好主意,不要帮着投标方串通投标。

去年7月,中央作出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今年5月20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兼办公室主任、监察部副部长郝明金通报了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和查处的20起典型案件。截至今年4月底,共排查项目28.1万个,发现问题10.2万个,整改和纠正问题3.15万个。全国共受理工程建设领域举报线索17269件,立案9188件,结案8656件;给予党政纪处分5241人,其中地(厅)级57人,县(处)级611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058人。

李亢认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任务之一就是《招投标实施条例》加快出台。“何时出台不好说,个人估计年内可能颁布实施”。

他透露,针对多头管理,监督乏力,条例起草审议时对各部门分工,“进一步体现了行政部门监督的权责一致”。对于异议和投诉,“将着力畅通异议投诉的渠道,恶意投诉或者异议的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两法衔接将以无缝对接为目标

李亢说,《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原则上没有分歧,主要是执行过程中理解偏差。通过新的《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会对两法的衔接和一些矛盾做梳理和解释。“对政府采购中工程建设项目采购执行中的问题将进一步明确,以有效防止借政府采购逃避招投标监管,以及借招投标逃避政府采购约束”。“哪些项目是可以不招标的,我们总结十几年来的经验,凝炼了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对于中央投资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商务部机电产品招投标,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处长韩志峰这样做了区别:中央投资项目招投标基本定位在工程领域,政府采购涉及的公共工程项目采取的是非招标方式,商务部机电产品主要是国际招标。

“中央投资项目,特别是金融危机后为扩大内需的4万亿投资项目,为保证公平公正公开,有效预防腐败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有国际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也可以从事中央投资项目代理招标。”

据记者了解,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机构从事特定领域招标代理业务时,需要具备相应的资格。通常的招标资格除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外,还有国际招标资格、工程招标资格和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格等等。

韩志峰透露,今年有30家代理招投机构没有通过年检,两家降级。

为了进一步区分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招投标,今年初,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政府采购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如财政性资金的范围,货物、工程、服务的含义,以及政府采购工程可以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情形等。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主要职责和应具备的条件,以及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性质和资格认定制度;规定了可以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实际需要,设立部门集中采购专门机构;规定了可以对供应商实行资格预审制度,供应商可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等。

关于政府采购方式,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情形;明确了协议供货采购、定点服务采购和电子化政府采购,以及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的采购方式。

为切实降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的门槛,针对实践中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比较混乱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对投标保证金制度进行了规范;规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制度,明确了专家评审的原则、权利、义务等。

对征求意见稿,中央国家机关采购中心处长高志刚并没有多谈,但他坦承:“仍有不少公共工程采购游离于政府采购之外。”2008年政府采购规模是5999亿元,货物、工程、服务三块中,工程占了半壁江山。

2009年政府采购规模达到空前,1998年政府采购还只有31亿元,2009年竟达到7000多亿元。高所在的中央国家机关采购中心2009年采购规模也达到147亿元。

“呈几何倍增。”高志刚话语中透着兴奋。

高承认:“政府集中采购与招投标的市场化机制明显不同,各有各的长处。招投标程序严谨,经验丰富,是‘老大哥’,评标方法有形市场市场化运作,值得学习。”

据称,政府采购目前只有山东有有形市场。

他希望,要么是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么是招投标协会,牵头做个平台,以达到资源共享,否则“家家冒烟”,各自为政,浪费资源。但具体共享哪些资源,高志峰并没有细说。

加入政府采购协议谈判非一天而就

财政部在其门户网站发布的财政部2010年的工作要点,其中多处涉及政府采购工作。根据该要点,2010年财政部将继续实施促进节能减排的政府采购政策;继续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完善监管和运行机制;积极推动财政转移支付管理暂行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的立法进程;做好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谈判相关工作等。

但加入政府采购协议谈判道路并不平坦。

4月26日,美国商会发布的美国企业在华商务环境白皮书中,用多达7页篇幅阐述中国政府采购制度,以及加入GPA(政府采购协定)谈判的各项政策建议。

中国美国商会会长孟克文担心:“由于一些行业政策,市场机会将可能减少。”中国的政府采购政策和创新政策,使美国在华企业与国有企业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孟克文单方面地认为,在IT和高科技公司方面,外资公司受到限制,与中国的自主创新政策和“863"计划有关。白皮书指出,当前创新政策的直接结果是,中国制定了一系列偏向国内产品、服务和标准的政策,进口的或由在华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服务和标准处于不利地位。随着中国“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实施,政府采购市场持续扩大。中国美国商会认为,中国国务院今年1月发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本国货物的规定,有悖于国际采购领域的实践。

为了更好地表白中国诚意,5月21日,财政部等4部委联合发布《政府采购本国产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在这个意见稿中,中国做出了很大的让步。

“中国此次本国产品认定,是实质性让步。国际惯例都比这个高。”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院长赵忠秀、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告诉记者。

《意见稿》“第二章,本国产品认定”一节中的第六项,称“本办法所称本国产品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比例超过50%的最终产品”。

但欧盟中国商会政府采购工作组主席GilbertVanKerkhove却仍然较劲:“中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此次公布的《政府采购法》,另外一个是大的《招标投标法》。”他表示前者只适用很少的产品和部委,而后者才是涉及到,诸如发电站、水处理等高价值的大型产品。“事实上,在后一个法律框架下的产品界定,实际操作的产品界定比例是70%,比较高。”

这一问题最终成为了中美战略对话的首要议题。在会议期间,中国承诺将延迟出台正式的自主创新产品目录。这一结果也预示着相应的优先采购政策将无法推行。

据有媒体报道,6月底,中国政府将向WTO递交中国加入GPA的出价清单,这是自2007年12月中国启动加入GPA谈判后,第二次递交出价清单。当下,财政部牵头其他中央部委正在密集研讨即将递交的清单内容。

据悉,这一次中国对自主创新产品以及国货优先等政策都将作出调整,并有可能缩短过渡期,加快加入GPA的进程。

9.类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示例文本) 篇九

服务类(含电子标)

第一册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

项目包号:

人:

采购代理机构:

期:

**** 年 ** 月 ** 日

目录

第 1 章 投标人须知.........................................................................................................................4 一

则.............................................................................................................................4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4 2.资金来源.............................................................................................................................5 3.投标费用.............................................................................................................................6 4.适用法律.............................................................................................................................6 二

招标文件.........................................................................................................................6 5.招标文件构成.....................................................................................................................6 6.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7 7.投标截止时间的顺延.........................................................................................................7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8 8.编制要求...............................................................................................................................8 9.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标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8 10.投标文件构成...................................................................................................................9 11.投标报价.........................................................................................................................11 12.投标保证金.....................................................................................................................12 12.1 根据鲁财采〔2019〕40 号的规定,本项目不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保证金。

...........................................................................................................................12 13.投标有效期.....................................................................................................................12 14.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3 14.1(电子标)

...................................................................................................................13 14.2

非电子标...................................................................................................................13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14 15.投标文件的递交.............................................................................................................14 16.投标截止.........................................................................................................................15 17.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15 五

开标及评标...................................................................................................................17 18.开标.................................................................................................................................17 19.资格审查.........................................................................................................................18 20.组建评标委员会.............................................................................................................19 21.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与澄清.....................................................................................20 22.投标偏离.........................................................................................................................21 23.投标无效.........................................................................................................................21 24.比较与评价.....................................................................................................................23 25.废标.................................................................................................................................24 26.保密要求.........................................................................................................................24 六

确定中标.......................................................................................................................24 27.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24 28.确定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25 30.中标通知书和招标结果通知书...................................................................................25 31.签订合同.........................................................................................................................25 32.履约保证金.....................................................................................................................26 34.预付款.............................................................................................................................26 35.廉洁自律规定.................................................................................................................27 36.人员回避.........................................................................................................................27 37.质疑与接收.....................................................................................................................27

38.项目其他相关费用...................................................................................................................28 38.1 中标服务费...................................................................................................................28 38.2 公证费/见证律师费.....................................................................................................28 39.招标文件解释权.......................................................................................................................28 附件 1: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

......................................................................................29 附件 2:履约担保函格式......................................................................................................31(采用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形式时使用)

.............................................................................31 第 2 章 投标邀请...........................................................................................................................35 第 3 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38 第 4 章 服务需求...........................................................................................................................43 一、项目概述.........................................................................................................................43 二、服务要求.........................................................................................................................43 三、货物明细(样表)

.........................................................................................................44 四、其他要求.........................................................................................................................44 第 5 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45(一)初步评审.....................................................................................................................46 第 6 章 投标文件格式...................................................................................................................48 一、封面格式.........................................................................................................................48 二、开标一览表(样表)

.....................................................................................................48 1.开标一览表 项目编号、包号: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48 三、资格证明文件(参考)

.................................................................................................49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49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考)

...................................................................50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书(参考)

...........................................................................50 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文件(参考)

...........................52 6.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和税收缴纳记录(参考)

.......................................................52 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参考)

8.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参考)

...............................................54 9.联合体协议书(自拟)

...................................................................................................54 四、商务及技术文件.........................................................................................................55 10.投标书.............................................................................................................................55 11.符合价格扣除条件的供应商需提供的资料.................................................................57 12.投标分项报价表(样表)

.............................................................................................59 13.服务明细表(样表)

.....................................................................................................60 14.小型、微型企业产品明细表(样表)

.........................................................................64 15.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样表)

.....................................................................................65 16.节能产品明细表(样表)

.............................................................................................67 17.技术评审文件.................................................................................................................67 18.服务评审文件.................................................................................................................68 19.其他用于评分的证明材料.............................................................................................68 20.案例一览表(样表)

.....................................................................................................68 21.投标人关联单位的说明.................................................................................................69 22.其他材料.........................................................................................................................69 第 7 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71 十三、违约责任.............................................................................................................................75 十四、合同争议的解决.................................................................................................................76

第1 1 章

投标人须知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

1.1

采购人:是指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项目的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3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潜在投标人: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项目的投标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供应商。

1.3.2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3.3

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1.3.4

符合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资格要求。

1.3.5

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投标人为非中小企业,其投标将被认定为 投标无效。

1.4

如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4.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1.4.2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本须知 1.3.2 规定。

1.4.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投标人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1.4.4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作为投标文件第一部分的内容提 交,否则投标将被认定为 投标无效。

1.4.5

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共同投标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投标协议投标总金额的比例。

1.4.6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4.7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4.8

对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相关投标均将被认定为 投标无效。

1.6

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 投标无效。

1.7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或给予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的任何有价值物品或服务。一经发现,其投标将被认定为 投标无效。

2.资金来源

2.1 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

资金,预采购项目除外)。

2.2

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最高限价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2.3

投标人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 投标无效。

3.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4.适用法律

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和保护。

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构成

5.1 招标文件分为 2 册共 7 章,内容如下:

第一册 第1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册 第2章

投标邀请 第3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第4章

服务需求 第5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 6 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 7 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5.2

招标文件中有不一致的,有澄清的部分以最终的澄清更正内容为准;未澄清的,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为准;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不涉及的内容,以编排在后的描述为准。

5.3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实质性要求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中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被认定为 投标无效。

5.4

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及相关事项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6.招标文件的澄清与 修改

6.1

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采购代理机构将以发布澄清(更正)公告的方式,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书面通知或法定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确认。投标人未回复的,视同已知晓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

因潜在投标人原因或通讯线路故障导致逾期送达或无法送达,采购代理机构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招标采购活动可以继续有效进行。

7.投标截止 时间的顺延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决定是否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的编制8..编制要求

8.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若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实质性要求资料或对实质性要求未作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其 投标将会被拒绝。

8.2

供应商对多个分包进行投标的,应以分包为单位编制投标文件,每一包投标文件均需满足本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要求。

8.3 封面设置 投标文件材料封面设置包括:“投标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所投包号、投标人名称。

8.4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格式编写其投标文件;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资料。

8.5 投标人应编制投标文件目录、内容,标注连续页码。

8.6 关于兼投不兼中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9..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标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

9.1 投标人可对招标文件中一个或几个分包进行投标,除非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另有规定。

9.2 投标人应当对所投招标文件中“服务需求”所列的所有服务内容进行投标,如仅响应某一包中的部分内容,其该包投标将被认定为 投标无效。

9.3 无论招标文件是否要求,投标人所投服务(或货物)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9.4 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5 投标文件及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就投标而相互交换的资料和来往信件,应以中文书写。如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使用另一种语言,应附有相应内容的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9.6

对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限期提供相应文件或决定对其投标予以拒绝。

10..投标文件构成

10.1

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密封与装订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投标人应承担封装失误产生的任何后果。投标文件中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涉及的事项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 投标无效。

10.2

上述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签署和盖公章或经公章授权的其他单位章(以下统称公章)。采用公章授权方式的,应当在投标文件第一部分附公章授权书(格式自定)。

10.3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0.4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

10.5(电子标)

本项目采用电子投标,须使用用于证明投标人身份的单位电子签名的实名认证证书和用于投标人编制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文件制作软件。

申请办理实名认证证书的方式详见 XXX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XXX.gov.cn/)右侧“XXXXX”栏目。

电 子 投 标 基 本 流 程 :

登 录 XXX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10(http:// XXX.gov.cn/)右侧 “X XXX 政府采购 X XXX 电子交易系统”,下载电子投标操作手册及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按照操作手册安装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使用实名认证证书打开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按提示和操作手册导入电子招标文件,编制电子投标文件,使用实名认证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签章、加密,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扩展名为.SDTF 文件,不得对已生成的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改、压缩、解压等操作),于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上传至 XXX 政府采购 XXX 电子交易系统。

如果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需要对已经成功生成并上传系统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新制作并生成完整的电子投标文件,重新上传系统。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上传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上传的,将被 X XXXXX 交易系统拒收。

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使用实名认证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远程解密或在开标地点自行携带设备进行解密,解密时长一般为 X XX 分钟。

若投标人实名认证证书即将到期或已过期,请确保在开标时实名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投标人实名认证证书在续期后务必在开标前重新制作和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否则将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进行解密。

因投标人以下原因,投标将被拒绝:

1)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未成功上传投标文件的; 2)对已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破解、修改、压缩等不当操作,或自备的解密电脑环境配置不当等原因导致无法解密的; 3)开标时,实名认证证书过期失效、密码丢失,或者投标人实名认证证书在续期后未在开标前重新制作和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导致无法解

密的。

4)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在规定时长内未能成功解密的。

10.6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包含以下各个部分,具体组成内容见第 6 6 章投标文件格式。

10.6.1 商务部分

10.6.2 资信部分

10.6.2.1 投标人须对提交的资格证明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并保证无不诚信记录。

10.6.2.2 。

资格证明的字迹、印章必须完整、清晰,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会被拒绝。

10.6.2.3 投标人应携带其资信部分原件至开标现场,如若投标 文件资信部分出现瑕疵,而投标人未能立即提供原件核验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0.6.3 技术部分((如服务中带货物))10.6.3.1 本次投标不允许供应商复制粘贴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作为其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1 1.投标报价

11.1 投标人的报价应当包括满足本次招标全部采购需求所应提供的服务,以及伴随的货物和工程。所有投标均 以人民币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1.2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分项服务及相关货物的价格(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

开标一 览表与分项报价表不一致的,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确定最终报价及分项报价。任何非澄清范围内的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1.3 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

何理由予以变更。

11.4 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或多个方案的报价。

11.5

除投标人须知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11.6 电子版投标文件 ●电子版投标文件内容为上述 10.6.1、10.6.2、10.6.3、10.6.4 条款要求内容须是 word 格式或 PDF 格式。

●电子版介质为“U 盘或光盘”。

●电子版投标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无论投标结果如何,均不退回。

●电子版投标文件单独密封,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1 2.投标保证金12 2.1

根据鲁财采〔 2019 〕 40 号的规定,本项目不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保证金。

12.2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及中标后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如实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13.投标有效期

13.1 投标应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时间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 投标无效。

13.2 因特殊原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

允许修正其投标。投标人也可以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4.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4.1 (电子标)14.1.1 投标人应按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 1 1 份 加密 电子 投标文件(F.SDTF 格式),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 X XX 政府采购 X XX。

电子交易系统。

14.1.2

电子投标文件封面应由投标人加盖单位电子公章,投标文件指定位置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签章、加盖单位 电子 公章。

14.1.3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14.2

非电子标

14.2.1

投标人应按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资格证明文件、商务 和技术文件 正本、副本和开标一览表、电子文档,每份资格证明文件、商务 和技术 文件封皮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4.2.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规格应为 XX(4 A4 等)幅面,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格式二),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每一修改处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14 4.2..3 3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指与当事人 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14 “业务章”等字样 等字样的印章)。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4 4.2.4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的封面、投标文件正本指定的位置以及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上加盖公章,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正本指定的位置上签字或盖章。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4.2.5

所有投标文件应采用不可拆装的胶订方式装订。

14.2.6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装订不当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14.2.7

自然人投标的可用签字代替单位公章。

投标文件的递交

15.投标文件的递交

15.1 电子标 15.1.1

本项目实行电子投标,投标人无须提交纸质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加密并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在使用系统进行投标的过程中遇到涉及平台使用的任何问题,可致电平台技术支持热线咨询,咨询电话请见招标公告。15.2 非电子标

15.2 .1 投标人 应将投标文件以正本、副本、开标一览表(一式 ××× 份)、电子版为单位分别密封,并在密封件上标明密封件内容、招标项目编号、15 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所投包号和“在(开标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等。

15.2.2

投标人将每部分投标文件装入信袋内加以密封后,并在封签处加盖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如无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投标文件将会被拒收。

15.2.3

因供应商对其投标文件密封不当或签署不当而造成投标文件被拒收,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16.投标截止

16.1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递交。

16.2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

16.3 采购人和 采 购代理机构 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延迟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17.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7.1 电子标

17.1.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接收投标文件。

17.1.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将记载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向投标人出具在 XXX 政府采购 XXX 电子交易系统中生成回执,投标人自行查看、打印。

17.1.3

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如果投标人要进行撤回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 XXX 政府采购 XXX 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撤回。

17.1.4

如果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需要对已经成功生成并上传 XXX 政府采购 XXX

电子交易系统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的,投标人应当先撤回原文件,使用自备计算机和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新制作生成新的电子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重新上传。

17.1.5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17 72.2 非电子标.2.1 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形式通知代理机构。17 7.2.2 任何修改内容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不得涂抹。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正式签署的修改文件组成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份数和密封要求同投标文件一致。.2.3 采购人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 当如实 记载 投标 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向投标人出具 以下 签收回执。

接收投标文件回执单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递交时间

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接收单位

接收人签字:

7.2.4 4

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允许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同时采购人和采购代 理对所接收投标文件概不退回。17 7.2.5 5 投标有效期内不得撤回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若有)。

开标及评标

18.开标

18.1 电子标

18.1.1 采购人和 采购代理机构 将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并邀请公证员/ / 律师及自愿到场的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过程同时在 XXX 政府采购 XXX 电子交易系统上进行。

投标人不足 3 3 家的,不得开标。

18.1 .2

开标时,工作人员在 XXX 政府采购 XXX 电子交易系统中公布投标人后,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 解密,全部投标人解密完成或解密截止时间后,系统予以公开唱标。

未能成功解密或未进行解密的投标文件将被退回。

18.1 .3

采购代理机构 将对开标 过程 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18.1..4 4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在 XXX 政府采购 XXX 电子交易系统中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18.2 非电子标18.2.1 采购代理机构按照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开标会议。届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参加开标会议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否则,责任自负。如在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投 标文件的供应商少于三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采取重新招标或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改变采购方式的权力,且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18.2.2 开标时,按照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的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唱标,宣读投标人名

称、投标报价,以及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并加以记录。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未宣读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投标人若有报价和优惠未被唱出,应在开标时及时声明或提请注意,否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投标人不参加开标活动的,视为认同开标结果。

18.2.3 无论是什么原因,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宣读的投标文件,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18.2.4 采购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并在开标后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18.2.5 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8.2.6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 回避申请。

19.资格审查

19.1

采购人 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进入评标;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评标。

19.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时间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

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9.2.1 投标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

及“信用山东”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投标将被认定为 投标无效。

19.2.2 采购人 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信用记录查询情况签字并存档备查。投标人信用记录情况以采购人 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人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标依据。

投标人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的 依据。

20.组建评标委员会

20.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及有关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 XX 人(5 人以上单数)组成。

20.2 评标委员会具有依据招标文件进行独立评标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评标委员会成员需对评标结果独立写出评审意见,并承担责任。评委成员若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理由的,视为同意和接受。

20.3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者澄清;

20(3)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比和打分;(4)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人;(5)向招标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20.4 评标委员会的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3)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4)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5)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6)配合招标单位答复与会投标人提出的质疑。2 1.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与澄清

21.1

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商务和技术的角度对招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21.2 投标文件的澄清 21.2.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及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检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情况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

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2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1.3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第 21.2 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将被认定为 投标无效。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1.4

投标人为提供服务所伴随投标的产品如被列入财政部与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或无线局域网产品目录,应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认证证书,在评标时予以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见第 5 章评标方法和标准。

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投标人应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 投标无效。

22.投 标偏离

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离的不正规或不一致。

23.投标无效

23.1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

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款的偏离,将被认定为 投标无效。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内容。

23.2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且未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 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 3)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4)不符合招标文件中任一条实质性要求的; 5)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未按规定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或涂改未加盖公章确认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的; 6)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报价、没有分项报价或明细报价、拒绝报价、有多个报价(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选择性报价、附有条件的报价或者拒绝修正报价的; 7)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但该供应商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8)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9)应响应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政策的; 10)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11)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12)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3)联合体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的;

14)与他人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串通投标的; 15)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2 4.比较与评价

24.1 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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