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024-07-15

浅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精选8篇)

1.浅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篇一

加强法院文化建设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人民法院承担着维护司法公正的神圣职责,应当成为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代表。法院文化是法官群体的灵魂,是法官群体的共同意识,是维系法官职业共同体的精神纽带。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有利于提高法院主体尤其是法官的职业素质,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有利于提高法院管理水平,确保法院建设顺利发展;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改善法院形象;同时也有利于引导和培养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

近年来,云和法院不断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努力营造法院文化建设氛围,引领全体干警树立公平正义的道德观念、法律至上的价值理念、超然中立的思维意识和养成文明廉洁的行为规范,创设便民高效的物质载体,构建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倾情培育和弘扬法院文化,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办案质量进一步提高,司法权威进一步确立,法院形象进一步提升。

一、以培育信念和技能文化为重点,加强精神文化建设

法院精神文化是法院群体本质精神的高度浓缩,是法院文化的核心与灵魂,决定与支配着法院群体的价值取向,决定着法院群体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法院精神文化能够激发群体成员的责任感、使命感、尊荣感,调动成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群体的向心力、凝聚力。法院精神文化建设,重点是培育信念和技能文化。培育信念文化,就是牢固树立起“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职业信仰和司法理念。我们以常态化组织了“司法公正树形象”、“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践行“三项承诺”等一系列主题教育,并组织干警到井冈山、南昌革命纪念馆、沙家浜等地接受革命传统文化教育和熏陶,使法院干警能在多种多样的思潮、形形色色诱惑面前保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起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相统一的民主政治观。以实质正义为根本价值,以形式正义为基本保障的司法公正观。以保障司法公正的及时实现为根本要求的办案效率观。以保障当事人权利为主要任务,以维护司法公信力为主要目标的审判公开观。以平等保护和不偏不倚为基本要求,以适当行使职权促进诉讼能力平衡为实际途径的司法中立观。以不利用职权谋取任何非法利益为基本准则的职业廉洁观。培育技能文化,就是要高度重视干警理论知识的积累、专业素养的提高和职业技能的培养,努力营造“讲学习、爱钻研、重提高”的浓厚氛围。通过开展“法官论坛”、“听百庭,议百庭”、“规范裁判文书年”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而又具有实践意义的活动,激发干警参与热情,调动干警参与积极性,在丰富干警的文化生活,提高干警文化素养的同时,不断增强干警司法能力和职业技能,筑就了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为确保“公正与效率”的实现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形成“一高、一低、一短”的良好工作格局:即调解率高,改判和发回重审率低,办案期限短。2007年,云和法院上诉案件被二审改判率为0.15%,发回重审率为0.15%,案件裁判准确率为99.7%,体现了较高的审判质量。

二、以培育人本和科技文化为重点,加强物质文化建设

物质文化建设是法院文化建设的物质载体,是法院文化的外化表现,它不仅作用于法官自身,而且对于社会公众有着重要的感知、影响和接纳作用。法院物质文化建设,重点是培育人本和科技文化。培育人本文化,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加强软、硬件建设,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一是以建立立案、信访两个“文明窗口”为契机,以人本思想为指导,推进立案、信访工作规范化建设。实行立案、信访、导诉、收费、查阅裁判文书、庭前速裁、判后答疑释理等“一站式”服务,设立独立的书写等候室、调解答疑室、信访接待室,设置阅览架,放置导诉手册、诉讼须知、申请执行须知等小册子以及各种生效裁判文书供免费取阅。二是以完善巡回审判工作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通过实行随时巡回审判工作机制,设立巡回审判联络点,聘请联络员,发放便民联系卡等形式,进一步方便群众诉讼,减轻人民群众负担。通过推行司法救助制度,落实诉讼费缓、减、免交制度等,为弱势群体开通绿色通道;培育科技文化,就是要在审判工作中注重融入科技成果,充分发掘科技力量,努力提高科技含量,把现代先进科技成果运用到法院文化建设过程中,达到以科技“提效率、促公开、助廉洁”的目的。经过努力,云和法院实现人手配备一台电脑,满足了自动化和无纸化办公要求,安装了互联网、全省法院系统三级联网和全省法院案件管理系统等网络系统,实现了案件输入管理电子化,立案流程管理规范化,提高了办公效率。通过在局域网开设法院动态、新闻广角、法官论坛等专栏,搭建起传达信息、交流思想、探讨研究的有效平台,在立案大厅设立了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公开本院相关规章制度和案件开庭安排,促进了司法公开。利用局域网廉政文化专栏和手机短信向干警传送廉政制度、典型案例、格言警句等廉政信息,帮助干警廉洁自律。

三、以培育礼仪和团队文化为重点,加强行为文化建设

行为文化是法院文化的外在表现,是对法院文化建设成效好坏的检验,法官作为现代司法理念的接受者和实践者,有其特殊的行为准则和要求。法院行为文化建设,重点是培育礼仪和团队文化。培育礼仪文化,就是要把司法仪式作为一种特殊的仪式通过法律活动或法律适用的程序化方式和过程,使司法活动、法官以及法律获得一种神圣的、不可侵犯的地位和权威。通过庄严、神圣的形式,激发出一种心理冲击,使人们对法律产生敬畏、尊崇,强化法官对公正司法的角色体验,提醒法官慎重履行职责。我院把司法礼仪作为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以“礼仪促规范、规范保公正”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法官职业形象、接访接诉、开庭审理、执行工作、业外活动等环节入手,组织干警学习省高院出台的《关于规范司法礼仪的若干规定》、《法官司法礼仪规范》和收看司法礼仪电化教育片,增强干警对司法礼仪的感性认识。通过加强巡查工作和落实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提高干警对司法礼仪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着重培养 “四个礼仪”:一是严格着装制度,明确着装要求,促使干警形成端庄、规范、得体的着装礼仪。二是规范庭审礼仪,将其纳入听庭、议庭评价体系,督促法官形成庄严、公正、中立的庭审礼仪。三是加强业外监督,约束业外活动,帮助干警形成清正、廉洁、严谨的社交礼仪。四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引导干警形成文明、大方、热诚的服务礼仪;培育团队文化,就是要形成紧密团结、相互依存、同舟共济、荣辱与共的团队精神,把法官的道德情操、价值观念和个人利益融合到集体利益之中,通过集体的凝聚实现个人的自身价值。云和法院干警牢固树立起全院一盘棋意识,领导班子做到以身作责,率先垂范,形成强有力的中枢系统,全院干警团结协作、互帮互助,构筑起坚实的战斗堡垒。努力倡导树立“四种意识”:一是大局意识,树立正确的大局观,妥善处理个人利益与法院整体利益,法院利益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把法院整体利益的实现作为个人价值的体现,把法院工作的开展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司法保障。二是协作意识,不仅强调干警之间相互帮助,而且注重庭室、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立案、审判、执行工作的相互协调。三是敬业意识,树立兢兢业业、勤勤勉勉的敬业精神,把司法事业作为自身的职业追求和职业信仰,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全身心投入到审判工作中。四是参与意识,充分发挥主人翁精神,自觉融入到法院大家庭中,积极参与到各项活动中,形成强大合力,促进法院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

四、以培育节约和廉政文化为重点,加强管理文化建设

法院文化既是一种文化现象,又是一种管理理念,是以管理为目的和以文化为载体的管理理论的有机结合,渗透在法院的一切工作中,不仅要注重规章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更要注重制度的贯彻执行,要以各项制度的落实为出发点,不断完善法院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法院管理文化建设,重点是培育节约和廉政文化。培育节约文化,就是要通过落实办公用品申购制等有关节约制度,培养干警的节约意识,从一度电、一张纸、一杯水开始强化节约型机关建设,形成人人、事事、处处节约的良好风气。推行节约型法院建设,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司法运作成本。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公文传输、院务审批的无纸化,切实提高了司法工作的科技含量和效率。规范公务接待和车辆使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实现司法资源的最大效用;培育廉政文化,就是要把廉政文化建设作为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精心搭建廉政文化环境平台,狠抓廉政文化活动载体建设,将廉政建设与法院文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开展以反腐倡廉为主题、以多种文化活动形式为载体、以干警廉洁司法为重点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努力把廉政文化建设与法院的职业特点以及法院中心工作相结合,紧紧围绕法院的审判工作实际,突出 “公正、文明、廉洁、高效”的廉政文化主题,使法院廉政文化建设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干警,通过组织一系列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活动,寓教于乐,使广大干警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教育和熏陶。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每日常规督查与每周民主随机抽查想结合的大督查格局,推进司法行为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形成一套“不必为”的激励机制,“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和“不能为”的防范机制。

文化作为人类社会智慧的结晶,是一个学习和积累的过程,法院文化建设作为一项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工程,也只有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探索、提高,才能使法院文化建设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为促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推进法院工作的更好更快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奠定坚实基础。

2.浅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篇二

在中国语境下, 公平正义的内涵包含三层含义, 分别为:公平、公正与正义。公平, 包括公民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其他生活的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分配公平。公正, 指社会权威机构和个人在处理社会事务时应秉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公而无私的立场和态度。正义, 则是彰显符合事实、规律、道理或某种公认标准的行为。也就是说, 当公平的机会、待遇, 公正的态度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能够被体现出来, 那么事实结果上的正义就能够得以实现。

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 公权力被滥用的问题。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力用到极限方可休止。”显而易见, 公权力在没有刚性约束的情况下具有强烈的自我扩张性。一旦公权力被滥用, 最终损害的都是私权利。主要体现为权力地方化、权力部门化、权力个人化。因此, 当公权力不作为、乱作为时, 既损害了国家利益, 亦导致公民利益受到破坏, 既违背了公平正义, 也无益于法治国家的建设, 与现代社会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二) 贫富差距的问题

1、贫富差距问题严重。

目前, 贫富差距问题是我国发展需要面对的重大现实问题。2012年两会期间, 新华网的一份针对400万名网友的调查表明, 缩小贫富差距排在22个问题之首, 成为民众最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 2014年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469, 远远高于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另有调查显示, 2005~2010年, 从区域看, 城镇居民的高低收入差距由2.33倍扩至2.41倍;从98个行业大类看,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差距由7.8倍扩至11.9倍;城乡居民收入比虽呈现缩小趋势, 但绝对值仍在扩大。这说明, 超出民众心理承受能力的贫富差距问题亟待解决、刻不容缓, 否则会滋生更多的不稳定因素威胁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2、仇富仇官的社会心理问题。

当下中国社会, 经济下行压力较大, 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 仇富、仇官心理问题依然比较严重, 这就是收入分配不公导致的贫富两极分化问题所衍生出的一个社会现象。但在很多欧美发达国家, 其贫富差距问题同样严重, 即使已经是发达国家的美国, 依然存在严重的贫富分化问题并且在加速, 占领华尔街运动的口号就是“99%对抗1%”。然而, 仇富、仇官这类社会问题却鲜少发生。这是为什么?事实上, 制度的设计至关重要。毋庸置疑, “人作为社会存在物, 总是生活在制度环境中”。而“制度环境”对于每一位公民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 它意味着我们所需要的公平, 应当是通过制度的建立, 体现出的平等竞争环境———没有特权的优势, 没有人为制造的障碍, 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自身努力和实力来获取自己应得的收获, 而建立该制度的重任只能是由政府自上而下从法律层面上进行。

(三) 腐败与垄断的问题。

寻租腐败导致潜规则在灰色地带游走蔓延, 权钱交易、暗箱操作大行其道, 破坏了公平的社会规则, 社会不公更加凸显;而垄断则是一些部门、行业甚至是一些个别的社会成员通过垄断经营获得利益或高额利润, 而其他的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却不能, 因此形成了极不合理的收入差距。人们可以接受因能力导致的收入差异, 但不能接受被“潜规则”破坏了公平竞争所导致的收入差距, 这会使得公民对政府的公信力、行使公权力的能力和价值取向产生不信任甚至怀疑, 久而久之就会威胁党和政府的执政基础与根基。

(四) 司法不公问题。

英国哲学家培根认为:“一次不公正的审判, 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 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由是观之, 司法不公带来实质问题在社会生活中的严重性。司法不公主要表现为司法腐败。司法腐败也因此被广泛称为“最后的腐败”和“最大的腐败”。长期以来, 我国一直将司法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作为行政部门并给予同等管理, 直接导致了司法工作在实质上的不独立, 为司法工作中产生的寻租腐败提供生长的空间, 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更亵渎了司法工作原本拥有的廉洁性和公正性。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 制度建立不完善

1、体制内的监督不到位。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 目前已建立起较为严密的监督方式, 主要包括了人大监督、党内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等几种监督形式。但监督体制在运行方面还存在各种问题, 从而导致监督有效性的缺失。例如, 根据我国现行的领导体制, 地方党委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部门只能对地方党委、政府的下属部门进行监督, 而不能对同级党委、政府进行监督。能够对地方党委、政府实施监督的是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但这些上级部门一般处于异地, 难以对下级党委、政府的日常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在此制度下, 地方党委和政府可以拥有极大的权力, 如此, 极有可能会被一些失去党性的不法分子“钻空子”, 有任意作为而不受到约束的空间。

2、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

目前, 社会监督方面已经存在的形式主要包括个人监督、媒体监督等对于政治权力主体的监督活动, 但社会监督还缺乏合法有效的监督渠道和工具。例如, 网络反腐已经成为来自民间力量反腐的利器, 但正是因为体制内的监督机制没有发挥好作用, 所以民众才会借助网络力量推动反腐进行, 其负面效应也相应显示, 谣言、诽谤、打击报复等多种消极因素被裹挟其中。如此, 一个被谣言、诽谤搞乱的舆论场, 公众也很难有真正的监督权, 从一些案例来看, 确实如此。

3、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不完善。

同经济发展幅度相比, 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以及社会转移支付表现出明显的滞后, 农民、城镇的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及其亲属由于得不到及时足量的保障, 最有可能成为贫困者, 使得整个社会的贫富差距不断拉大。另外,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还是以家庭保障居多, 公民的家庭资金支配中有相当一部分比例投入了预防性储蓄, 这让很多公民无法专心开展投资创业, 也不利于国家大力倡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工作进展。故而, 建立健全全社会性社保制度, 老百姓有所依靠, 才能减少预防性储蓄, 生活才能被良好改善, 经济社会的发展才会毫无“后顾之忧”。

(二) 立法不当

1、存在行政部门主导立法、特殊利益群体牵制立法、国外大公司财团渗透立法的问题。

第一, 早在2000年10月,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明时就提醒常委会在审议法律草案中, “对部门所要的权力一定要加以甄别”。他认为, 通过权力获取的部门利益, 看似符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 但久而久之将使人民对立法本身产生怀疑, 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制度性因素产生不信任。这种危害是潜移默化的, 也是巨大的;第二, 以《反垄断法》为例。为了制止因立法空白导致国内财富外流的情况, 我国起草和颁布《反垄断法》。但由于境内外相关利益集团联结共同施压, 致使我国《反垄断法》推迟出台达十多年之久;第三, 国外利益集团针对我国经济状况, 斥巨资聘请、打造、包装优秀的华人学者, 创造各种机会和舞台, 给予其强大的话语权, 使得他们的意见活跃于国内经济金融圈内, 进而影响我国的宏观经济政策、方针的制定与出台。

2、公民参与立法机制不健全。

第一, 信息报告不充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对人民政府的权力义务从法律层面进行了规范。但目前关于地方人大立法信息公开的正式法律缺位, 公民立法知情权缺乏保障。许多地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留给公民对立法草案所提意见的时间较短, 无法达到公布草案制度预设的效果;第二, 反馈机制虚化。地方人大对公民所提关于立法的意见存在“重征集、轻处理”现象, 与公民之间的互动没有建立起来, 对公民参与立法活动反馈机制不健全, 这会损伤公民参与地方立法的热情和积极性, 失去对立法机关的信任。

3、立法监督机制不健全。

我国现行立法监督主体主要是人大及其常委会, 现行监督体制为单向性的, 没有设计外在监督制约的因素。让立法者自己监督自己, 既没有前进的动力, 也缺乏外来的压力, 十分不利于立法工作的开展。

(三) 司法层面的原因

1、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

过去法院判案, 小的案件由法院负责, 而涉及到“特殊利益”、“特殊群体”, 一些领导的意见或批示就决定了案件的走向与结果, 但当案件出现问题时却很难追究责任。这表明, 我国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 而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后, 这种官员可以随意干预司法的时代即将结束, 取而代之的是更加完善的司法管理体制, 但真正的实施与管理还需要实践的积累。

2、部分司法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亟待提升。

“徒法不足以自行”。也就是说, 法律需要被运用、被执行, 否则, 即使再完备的法律却被视作是一纸空文, 也是徒劳。而要运用法律, 就需要有法官。“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 根据他对法律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这是马克思对于法官的诠释。很显然, “对法律诚挚的理解”并不能先天具备, 而是司法工作人员需要从专业理论、业务知识方面, 从职业道德和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信念出发, 通过后天的学习予以形成、进行维护。如是, 从事司法工作, 最基本的底线是要凭良心办事, 司法人员多熟悉法律、了解司法程序, 如果在职业道德素养方面有所欠缺, 则更容易做出损害党和国家的威信和法律的尊严, 损害广大人民利益的事情。然而, 可以确定的是, 在一些司法案件中出现的司法腐败、程序不公、判决不公等问题, 极大地挫伤了公众的道德感情, 甚至使国人的道德观出现严重倒退的问题, 这不能不引起社会和司法界的重视。

3、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

案件办理忽视漠视人权保障的观念、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性权利给予不够、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等等。不容讳言, 这与案件中当事人对权利日益增长的需求尚有一定差距, 我国人权司法保护还存在亟待有效根治的顽疾。

四、通过法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一) 通过民主科学立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1、建立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

应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 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 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 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 保障上述立法机制发挥作用, 逐步推进立法科学化、精细化。

2、明确地方立法权限与范围。

2015年3月15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作出修改:地方立法权扩至所有设区的市。赋予更多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 有积极效应, 但同时需要保证地方立法的科学性。一是可以委托第三方起草地方立法草案。地方政府可委托相应学术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专家教授等专业机构及人士进行法律法规的起草。目的是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立法思维混乱, 以及避免立法受部门利益影响, 亦避免出现“法盲立法”的情况;二是建立健全对地方立法权的监督形式。主要包括事前与事后的监督程序。事前监督程序是指地方性法规需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备案, 批准后方可实施。事后监督程序即指对已实施的地方立法, 如发现其存在违宪、违法的问题, 则要求立即予以撤销。随着地方立法权限在全国范围的扩大, 对地方立法的监督职权必须执行到位, 否则极有可能出现地方立法权被滥用的问题。

3、畅通民主科学立法的渠道。

第一, 政府要搭建更加广泛的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草案意见的制度平台;第二, 完善立法听证制度;第三, 推行律师和法学专家为法律草案设计的利害关系人提供专业立法咨询、参与立法听证等立法援助制度;第四, 推进立法公开工作的进行。

4、构建立法评估制度及其配套制度。

建议规定立法评估的具体程序、内容、方法和标准, 同时要保证立法评估所发挥的作用和效果, 这需要制订并出台具体的规定以明确责任制, 明确责任的主体、程序及应负的责任, 使违法行为得到纠正, 有效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健康运行。

5、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1) 完善体制内监督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首先, 完善体制内监督机制。第一, 加强党内监督, 重点监督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 同时赋予纪检机关更多的独立性, 成为有权威的党内监督机构;第二, 建议效仿瑞典、韩国等国家, 积极探索垂直领导体制, 赋予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机关独立性;第三, 人大监督方面, 建议建立隶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门监督机构, 保障人大监督的有效性;第四, 推进司法改革, 保证司法工作与职权的独立性。其次, 建立并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应对社会监督进行探索并立法, 制定颁布《社会监督法》, 明确社会监督主体的职权、监督方法、监督程序、监督客体的权利义务等, 以专门立法的形式确定社会监督的合法性, 使社会监督有法可依。

(2) 为公权力的行使划定边界。列宁曾经说过:“不受制约的权力, 必然导致不受节制的堕落”。因此需做到:第一, 权力法定:对国家机构权力的授予、形成和使用范围作出实体规定, 使国家机构和人员依照法定权限行使权力, 不得逾越;第二, 程序法定:应抓紧制定统一适用的行政程序法, 一旦违反法定程序, 有关监督机构即可裁定其行为违法, 并使违法者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第三, 监督法定:抓紧制定和完善《行政监督程序法》、《反贪污贿赂法》等项法律规定, 对各种腐败行为的内容、认定和处罚等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 便于依法监督和查处;第四, 坚持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法律面前无例外。

(3) 通过法治缩小贫富差距。首先, 降低垄断收入。我国市场运行机制还很不完善。原有某些体制性或政策性原因, 使得电力、电信、铁路等行业至今仍存在着非常严重的垄断, 可获得高额垄断利润, 也拉开了这些行业与其他人群的收入差距。为此, 应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 在垄断行业中引入竞争机制, 降低其垄断性收入。对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行业, 加强监督管理;其次, 完善社保制度。政府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责任主体, 应提高财政用于社保支出的比重, 逐步实现社会保障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到2012年, 我国已开创性地实现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障的制度全覆盖。但制度全覆盖并不等于实际全覆盖, 个体经营者、农民工、被征地的农民等都是失业风险较高的非正规部门的劳动者, 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因为收入水平低而无法缴纳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用。所以, 国家应采取更加灵活便捷的参保方式, 适当降低农村低收入者的缴费额, 尽早实现人人享有社保。

(二) 通过严格执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1、公正执法。

在纠正不法行为的同时, 明确执法人员自身行为是否合乎规范, 严禁“关系执法”、“人情执法”, 必须秉公执法、严肃执法, 做到见违必纠, 纠违必罚, 处罚有据。

2、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一是转变观念。执法人员要转变以往不良的执法观念与行为, 确保在思想方面树立依法行政意识, 在工作中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执法水平;二是强化法治思维。执法人员需要牢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 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不断提高对法律法规的应用能力。

3、文明执法。

所谓文明执法, 是指在执法过程中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理念, 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执法程序, 充分尊重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权益。确保在执法过程中执法理念端正、执法纪律严明、执法行为规范、执法信息公开、执法权责明确, 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三) 通过公正司法,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所谓公正司法,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并非仅仅指的是实施正义, 同时也意味着通过提供某种保护以阻止重大的不正义发生。

1、减少对司法活动的干预, 确保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

司法独立, 实质上是政府对于社会和公民做出的誓约, 它代表着政府和公民、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一样共同遵守现行法律体系, 表明政府应当在不同利益集团中保持超然公允的状态, 保障司法的独立性。2015年3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8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 (下称《实施办法》) 。两个《规定》和《实施办法》的出台为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划定了不可逾越的“红线”, 明确了不可触碰的“底线”, 同时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提供了保护。这是对宪法权威的维护, 更是对宪法精神的彰显。但需注意的是, 两个《规定》和《实施办法》正是对宪法精神的继承, 因此一方面要严格贯彻两个《规定》和《实施办法》;另一方面则要加大对领导干部关于宪法教育的力度, 从思想根源上增强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 提升其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2、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第一, 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务的司法程序, 依法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第二, 健全错案预防、纠正、责任追究机制, 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 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权利, 防止无罪的人受到刑事法律追究, 防止有罪的人受到不公正的对待;第三, 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努力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当事人都能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和社会公平正义;第四, 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发挥律师在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3、提升司法人员职业道德修养。

“奉法者强则国强”。法治人才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司法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 对于确保司法公正, 维护国家法治权威至关重要。首先, 加强教育培训力度。一个人修养能力的提升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做到, 而是需要坚持不懈地在学习与实践过程中努力方可获得提高。一方面加大对法律院校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力度, 培育其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观, 这有助于从根本上提升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另一方面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方面的继续教育, 有助于形成良好的职业风气。其次, 在录用考评机制方面加大改革力度。在司法人员录用标准方面从严要求。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 能够从法律职业的入口处保证司法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 但对于他们的人格、道德等方面却并不能够加以衡量。因此, 这就需要借鉴国外的法官遴选制度, 即在资格考试的基础上再选拔最佳法官人选的制度。同时, 建立合理的考评和升迁机制, 保证德能兼备的司法人员能够得到继续任用和升迁, 同时对缺乏职业道德的司法人员予以辞退。

4、强化监督机制。

司法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有机地联系在一起, 保证监督渠道的畅通无阻。同时, 积极研究、探索更加符合司法活动客观规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 更为有效地加强监督、接受监督的渠道和方式, 使监督最大限度地发挥防止和惩戒少数司法人员违法违纪, 同时也维护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作用, 从而达到既防止和惩治腐败, 又不损害独立司法的目的。一是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制度, 强化内部监督, 强化对司法主体的监督和制约, 以制度确保强化案件质量管理, 以制度落实责任追究, 努力形成“制度管人、制度管事、制度管案”的良好局面;二是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 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 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重视和规范舆论监督。当前, 随着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迅速发展, 舆论监督对促进司法公正, 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影响越来越大。一方面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以阳光执法来争取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提升司法公信力;另一方面要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 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四) 通过自觉守法实现公平正义。

亚里士多德认为对于“公平正义”的理解, 除了“平等”, 还应包括“守法”的含义在内, 即为了“整个城邦和全体公民的利益”, 人人都应当自觉守法。那么, 为了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使得良好的社会关系和全体公民的福祉得以建立和增进, 公民的“自觉守法”应当常态化。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 法律权威需要人民维护”。公民守法只有源于对法律的信仰, 才能将法治当作一种价值和目标来追求, 才能对法律背后蕴含的自由、平等、公正等无形法治精神形成高度自觉和理性的认同。为此, 应养成全体公民运用法治思维方式处理问题的习惯, 并把这种方式默认成一种理想信念、一种价值判断, 使其成为一种生活态度、一种行为方式、一种精神追求。当全体公民浸润在法治文化、精神当中时, 中国法制才是真正建成, 公平正义才能够得以真正实现。

参考文献

[1]王春玺, 张旭东.理性看待贫富差距问题[N].学习时报, 2015.1.19.

[2]何建华.马克思与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观:比较及启示[J].伦理学研究, 2011.5.

[3]王明时.要避免部门利益法律化[EB/OL].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 2000.10.31.

[4]古延波.论法的执行力[D].安徽大学, 2010.

[5]季卫东.司法不独立, 则法制无权威[EB/OL].财新周刊, http://magazine.caixin.com.2012.12.31.

3.浅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篇三

[关键词] 公平;正义;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 F1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12-199-1

中国共产党始终将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价值目标,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在经济、社会、文化各方面取得的卓越成绩,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利的物质条件。随着我国社会深刻变革,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我们应该依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使全体人民能够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多更好地平等参与、平等享有、公平竞争。

一、公平正义理论对构建美丽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当代社会的和谐问题本质上是由经济制度变迁和社会转型引起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根本的任务是实现人们在利益关系上的和谐,而社会公正则是建立利益协调机制的基础。和谐社会的建设路径是什么? 是建立一个合理的社会结构,要结构和谐、制度和谐、分配和谐。第一,我们现在的社会结构不甚合理,合理的阶层结构是社会和谐的前提。所以,我们必须调整政策,制定法规,缩小贫富差距,以便加强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第二,我们当前的收入差距仍在扩大,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弱势群体无力表达自己利益。所以,构建和谐社会的正义制度对广大弱势群体而言是一种保障。第三,正义的分配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我们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中,采取的是先富带后富的“非均衡”发展战略,贯彻的是“两个大局思想”,但我们需要把这种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二、中国共产党始终把公平正义原则贯穿于社会主义建设中

中国共产党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思想,并将公平正义原则贯彻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各个领域,尤其是社会建设领域。中国共产党在不同时期的社会建设中十分注重公平,并将公平正义原则贯穿社会建设始终。建党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推翻压在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其目的就是为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高度重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了实现公平正义,毛泽东还主张消除工农之间、城乡之间、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差别,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把公平正义提高到社会主义本质的高度,在此基础上还提出了“共同富裕”的目标。邓小平始终强调社会主义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绝不搞两极分化,强调社会保障不是对弱势群体的施舍,而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由此可以看出,长期以来我们党在社会建设思想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理念。

三、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必须正确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在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双重转型的背景下,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就必须正确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均衡。这就需要加大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力度,逐步消除城乡劳动力市场的体制性分割状态,为城乡劳动力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和“游戏规则”。同时,要逐步消除“条块分割”体制,促进资本、劳动、技术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促进要素市场的竞争,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促进规则公平和机会均等。对于分配问题,我国是通过初次分配、再分配来调控社会公平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初次分配关系主要是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形成的,主要通过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调节手段进行再分配,这种分配方式既防止了收入差距过大,又能使低收入者得到保障,也确保了社会的基本稳定。

四、在当代,我们应该如何进一步完善社会公平正义

首先,我们要努力做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权利公平是社会公平的根本要求,坚持权利公平,使所有社会成员平等地享有各项公民权利;机会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前提,机会公平主要表现为起点公平,所以,要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规则公平是社会公平的保障,规则公平主要表现为过程公平。坚持规则公平主要是指规则的制定和实行对每个人都应当是平等的。

其次,将坚持执法为民、公正司法,加快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为了使公平正义原则得以全面的实现,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保障机制。同时,还需要合理的监督机制。

最后,國家需要增加投入财力,加快建立覆盖全国城乡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调整财政收支结构,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改善教育资源分配不平等的状况,从根本上改变贫困地区教育的面貌;同时,加快建设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制度也是至关重要的。

综上所述,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地促进社会安定有序和公平正义从而进一步构建美丽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12-11.

[2]程恩富.政治金经济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3]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4.浅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篇四

第一件事情发生在4年前。当时,省院

反渎局正牵头办理一件滥用职权大案。经过近半年的调查取证,案件到了突破的关键时期,大家都紧张地忙碌着。一天,我在送材料时,突然发现办案组的一位同志趴在桌子上,很不舒服的样子,走过去一看,他正吃力地撑在那准备审讯材料,再仔细一看,他的手臂上竟然还在打着点滴!额头上全是汗珠!我忙问他怎么回事,他却轻描淡写地说“刚刚做过一个小手术而已!不想耽误事儿。”说完,仍旧趴在那里认真地翻阅材料。4年过去了,他打着点滴、坚持工作的样子,一直深深地刻在我的脑海里。

另一件事情是在今年的正月十五。那天晚上,万家灯火,鞭炮齐鸣,多数人都匆匆地往回赶,与家人、朋友共度元宵佳节。而我们院的办公大楼里,却仍有几间办公室一直亮着灯,几个部门的好几位同志还在忙碌着。时间越来越晚,大家的手机也响个不停。有的是爱人打来电话:“大过节的怎么搞这么晚还不回家!”有的是孩子打来电话:“爸爸,你怎么还不回来啊!”然而,放下电话,没有一个人离开,大家一直加班到十一点钟,就这样度过了一个元宵节。

当我慢慢体会这两件小事的时候,我也找到了刚才问题的答案:忠诚、公正、清廉、严明,是我们的检察职业道德,是全体检察人员应当坚守的职业信仰和行为准则。然而,在实践这“八个字”的时候,没有那么多惊心动魄的瞬间,没有那么多轰轰烈烈的故事。更多的是,我们每位检察官在本职岗位上兢兢业业、默默工作。也许,我们只是为了复核一个细小的证据而翻遍了几尺高的案卷,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也许,我们只是为了完成一次追逃而几天几夜不能回家,让家人多了几分期待和担心;也许,我们只是为了写好一份材料而加班加点,在他人放松休息时自己却在孤灯下彻夜思考……孤立的看,这些事情都很平凡,甚至很琐碎,很难一下体现出崇高的检察职业道德。但是,正是这些平凡与琐碎,推动着检察事业不断前进与发展;正是这螺丝钉般的精神,映衬出检察职业道德的熠熠光辉!是你们,是在座的各位检察官:用勤勤恳恳的工作、无私奉献的精神书写了忠诚,维护了公正,坚守了清廉,树立了严明!以具体的行动共同铸就了检察之魂!撑起了检察事业不断发展的脊梁!

5.落实“三严三实”维护公平正义 篇五

薛江武

2014年3月9日,总书记在参加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安徽代表团审议时,就深入推进作风建设,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的要求。“三严三实”重要论述是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又一重要思想,彰显了我们党一鼓作气抓作风、驰而不息改作风的坚定决心和恒心。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三严三实”,关键要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实化于做、固化于制的“四位一体”。

内化于心,领会精神实质

“三严三实”体现了对修己正身之道的凝练和提升,体现了内在自觉与外在约束的辩证统一。

“三严三实”是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继承与发展。“三严三实”互为关联,是一个统一而严密的整体。“严”是前提,是修身、用权、律己之本;“实”是目的,是谋事、创业、做人之基。“三严三实”是党对“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三大作风”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以及“八项规定”、反“四风”问题的延续、发扬和深入,是党对作风建设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我们党作风建设理论的重要发展。只有上升到这样的认识高度,才能准确把握“三严三实”的深刻内涵,才能充分认清落实“三严三实”要求的重要意义,才能在更高的层次上培养优良作风、展示良好形象,在更高的水平上积聚清风正气、保持先进本色。

“三严三实”是新形势下党员干部作风建设的准则规范。“三严三实”既是党员干部正心修身的思想守则,也是干事创业的行为准则。修身律己,必须“严”字当头,“实”在其中;谋事创业做人,必须“实”字引领,“严”

作保障。“三严三实”直指做人为政的根本,切中干事创业的要害,划定了官德红线,是对各级领导干部行为的新规范。我们要时刻铭记、自觉遵循,不断提升作风建设新境界。“三严三实”是检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效的重要标尺。不论是巩固深化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还是推动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能不能解决好“四风”问题,取得群众满意的更大成效,关键取决于我们在活动中秉持什么样的标准。“三严三实”是解决“四风”问题的有力武器,是祛病除垢、正风肃纪的重要标尺。全省检察机关要以“三严三实”为重要内容抓好学习教育,以“三严三实”为重要标准抓好问题查摆,以“三严三实”为重要导向抓好整改落实。

外化于行,在践行中作表率

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以“三严三实”为标杆,以焦裕禄同志为榜样,切实在践行“三严三实”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坚定信念,在严以修身上作表率。党员领导干部要始终保持政治定力,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努力提升道德境界、追求高尚情操。

执法为民,在严以用权上作表率。要把群众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作为衡量和检验工作的最高标准。要严于用权来实现为民执法,坚持秉公办案,明确权力清单,依法依规行使检察权,不搞特权,不以案谋私。

慎独慎微,在严以律己上作表率。要树立“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的观念,对党纪国法心存敬畏,手握戒尺,行有所止。要心怀高尚的人生追求,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自重而慎微、自省而慎思、自警而慎权、自励而慎行。

求真务实,在“谋事要实”上作表率。坚决反对形式主义,讲真话、干实事、重实效,把心思用在干事业上,把精力投入到抓落实中,使检察工作的思路、方法和举措符合实际情况、符合客观规律、符合科学精神。

敢于担当,在“创业要实”上作表率。要增强担当意识,弘扬担当精神。在执法办案中,面对各种诱惑都能一身正气、不为所动,面对各种阻力和压力都能百折不挠、毫不退缩。在实际工作中,既不好高骛远,也不急功近利,创造性地做好服务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检察工作的大文章。

公道正派,在“做人要实”上作表率。检察干部要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到思想正派、执法公道,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要虚心听取别人的批评意见,勇于修正错误;不骄不躁,更不能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实实在在地做人来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实化于做,在推进检察事业中见成效

“三严三实”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推动工作、促进发展。

严于执法履责,着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切实加强和规范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着力解决案件质量不高和执法程序不严突出问题,提高规范执法、公正司法的能力,扎实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严于惩治腐败,着力推进反腐败斗争。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保持高压态势,清除腐败毒瘤,保证党的机体健康,维护执政良好形象,让老百姓切实感受到检察机关反腐败的成效。

严于为民用权,着力增强司法公信力。聚焦群众关注的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污染等热点,增强打击力度,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和“蓝天碧水”。积极顺应群众期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严格依法行使检察权,保

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严于强基固本,着力深化机关作风建设。巩固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坚持不懈地抓好检察机关作风建设。多做改进作风打基础、抓根本的工作,推动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落地生根。

固化于制,在建立长效机制上出实招

落实“三严三实”,靠自律,更要靠他律。检察机关要对照“三严三实”,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制度建设,着眼长效机制。

建立完善制度,编好“笼子”。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联系服务群众、强化内部监督、打造阳光检务、优化绩效考核等方面的制度,在规范检察权行使上下功夫,在完善改进作风制度常态化上出实招,扎紧扎密制度“笼子”,更好地靠制度管住干部的行为,用机制规范权力的运行,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出轨、个人寻租的机会。

严格制度执行,防止“闯关”。进一步增强制度的执行力,做到令行禁止,决不允许搞“阳奉阴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坚决防止出现“破窗效应”,防止制度沦为“稻草人”,真正做到制度面前没有特权、不搞例外。

6.浅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篇六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与思考(下)

杜飞进 王比学 黄庆畅 白龙

 2012-10-05 11:18:18

来源:人民网2012年10月01日

坚持从国情出发,在承继中国法律文化、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司法制度,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10年来,从党的十六大吹响“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号角,到党的十七大作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看得见的公正”、“能感受的高效”、“被认同的权威”在日益深化的司法体制改革中成为现实。

10年探索10年改革,完成中央确定的近百项两轮司法体制改革任务固然不易,在改革中收获的经验启示尤其珍贵。回顾10年探索历程,总结10年改革经验,不仅是推动我国司法工作科学发展的需要,而且是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动中国特色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需要。

启示一: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全面把握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基本要求

司法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都很强,国内外十分关注,改革的难度可想而知。

“党的坚强领导,是司法改革攻坚克难的重要保障。”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人士介绍,“从改革措施的调研论证到改革方案的制定实施,这场改革自始至终在党中央的领导下进行。”

两次写进党代会报告,三次成为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的主题,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作出的一系列决策和部署,使人们充分感受到了党中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决心,增强了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信心。

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从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透过中央转发的《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人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所体现的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基本要求,正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的题中应有之义。

方向是根本,领导是关键。司法改革的“方向定位”明确了,其“实现路径”才能清晰。从“积极稳妥”到“积极推进”,再到“深化”,这是胡锦涛总书记在三次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出的要求。这也折射出我们对司法体制改革的认识在一步步深化,部署在一步步深入,司法改革工作“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总体规划、分步推进”的基本思路越来越清晰。

正是因为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司法体制改革才得以形成强大的合力。党的十六大以来,作为党中央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中央政法委员会始终将司法体制改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为了加强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指导、督促和落实,中央还专门成立了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在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组织下,从中央部门到地方,从人大到政协,从专家到基层干警,从政府官员到普通群众,从党内干部到党外人士,都参与到了司法体制改革的调研、论证和决策过程,纷纷贡献了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正是因为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司法体制改革才得以有力有序地推进。围绕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从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到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司法体制改革专题汇报会,一次次会议,一项项措施,使司法体制改革的近百项任务一项项落实到责任单位、一项项明确具体时间表,使整个司法体制改革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中得以积极稳妥地推进。

启示二:必须始终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做到既博采众长又不照抄照搬,既与时俱进又不盲目提出过高要求

如何才能保证司法改革不入歧途、不走弯路?回首司法体制改革的10年历程,从我国国情出发,始终顺应改革开放的潮流健康发展,始终随着民主法治的步伐不断推进,始终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唤同步深化,是我国有序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又一经验。

多年来,政法领域一直是境内外敌对势力对我进行意识形态渗透、实施西化分化战略的重要方面。片面追求“司法独立”,片面强调“法律至上”,盲目崇尚西方法制„„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这样的观点和思潮不时泛起。“既认真研究和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又不照抄照搬外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既与时俱进,时刻不忘群众感受,又不超越现阶段实际提出过高要求,坚持循序渐进。”中央从一开始就为司法体制改革定了调,并将其贯穿始终。

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就是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尊重国情、博采众长的一个范例。在各级司法机关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使量刑从“估堆”到“精确计算”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自2010年以来出台了一系列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并发布了社会关注度高、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典型案例作为指导案例,规范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效解决了“同事不同罚”、“同案不同判”等问题。

“中国古代司法传统中一直有比照成例断案的传统,司法判例制度也是英美法系的传统。”法学界普遍认为,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既是对中华优秀法律文化的继承和发展,也是对其他国家有益法治经验的合理借鉴,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制度创新。

社区矫正是发源于西方国家的刑罚执行模式,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我国也进行了这方面的积极借鉴和探索。2003年,北京等6省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2009年向全国推开。到2011年底,各地累计接受社区矫正人员102万,解除矫正56.7万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的重新犯罪率为0.2%左右。社区矫正的开展,不仅提高了增强了教育改造的效果,而且降低了教育改造的成本,丰富了我国刑罚执行的模式。

博采众长,但不照抄照搬;与时俱进,但不盲目提出过高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就集中体现了司法体制改革的这一原则。“你有权保持沉默。”相信不少人对这句国(境)外的电影台词印象深刻。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有人提出应借鉴西方这一让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的规定。立法机关通过广泛征求意见,认为基于当前国情,“沉默权”不符合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原则,因而不宜作出“沉默权”的规定。

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加大法律援助服务„„着力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越来越多的“东方经验”固化为司法制度,“西方法制”中的合理成分也越来越多地被我吸收和借鉴。

启示三:必须始终坚持执法为民,坚持群众路线,真正做到改革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惠及人民

公平正义,是党的事业之主旨,是人民利益之核心,是宪法法律之根本。维护公平正义,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

“告状难”,曾是老百姓反映强烈的问题。司法体制改革着力加强对案件办理的管理,截至2012年5月,全国共有1400家法院和1600家检察院成立了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使群众反映强烈的“告状难”得到了基本解决。

“从群众期待的地方做起,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回顾10年司法体制改革历程,从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影响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入手,犹如一条红线贯穿始终。

“执行难”,曾是个困扰多年的问题。根据司法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各地法院普遍建立了与公安、检察、金融、国土、建设、工商、出入境管理等部门的执行联动机制,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配合、人民法院主办”的全社会联动执行工作格局,找到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有效对策。“执行联动机制”的建立,充分体现了治理“执行难”问题的制度合力。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因素。10年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建立了讯问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检察机关还通过健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以及完善当事人权利告知制度等,改革和完善了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机制,制定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完善拘留、逮捕后送押和讯问制度,使侦查讯问得到了有效监督、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依法保护。

人民需求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发动机,人民感受是司法体制改革的试金石。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在“同案不同判”、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超范围扣押冻结款物、司法“暗箱操作”等群众意见较大的问题一一得到解决的同时,各级司法机关还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司法民主,拓宽民意渠道,让人民广泛参与,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从“大接访”到“大走访”,再到“三访三评”,全国公安机关近年来深化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努力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2009年5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开通民意沟通电子邮箱,专门收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并转化为法院工作决策的参考依据。同年6月22日,检察机关也正式开通了统一举报电话12309。

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是我国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原则。便捷高效、功能齐全的诉讼服务中心、业务受理接待中心,通过引进诉讼引导、查询咨询、诉前调解、举报受理服务,做到了“办事有人引、咨询有人答、查询有人帮、材料有人收、诉求有人应”。“大调解”格局的构建,诉调对接机制的出台,让老百姓“和为贵”的理念得以实现,既节省了打官司的成本,还实现了案结事了。为了缓解“打官司贵、请律师难”的问题,有关部门还制定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使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得到了大幅降低。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还可以免交、减交、缓交,从而确保了每个人都能够依法充分主张权利。

启示四:必须始终坚持统筹协调,妥善处理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和其他部门、当前和长远等各种关系

司法体制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能否妥善处理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和其他部门、当前和长远等各种关系,事关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和成败。可喜的是,在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各政法机关相互配合、上下联动,其他部门鼎力支持,司法体制改革在“统筹协调”中稳步推进。

2009年云南晋宁县看守所发生“躲猫猫”事件后,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开展了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清理牢头狱霸,查处失职渎职民警。2010年3月,中央综治委办公室会同各司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并开展看守所安全管理大检查专项活动,从根本上防止了“躲猫猫”事件的重演。

量刑规范化改革,虽然重点在法院,但它的顺利推进同样也得益于各司法机关之间的密切配合。2010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同年9月下发《关于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 全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通知》;同年11月,为确保改革取得成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会签了《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

司法职权配置的合理与优化,不仅关系到司法体系的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更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因而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大重点。在改革过程中,通过增设司法机关内部机构,理顺上下级法院、检察院的审判、检察业务关系,规范完善再审程序,建立统一的执行工作体制和鉴定管理体制,有效解决了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障碍,提高了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能力,满足了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新要求。

没有制约的权力,必将导致滥用和腐败。各司法机关之间除了配合,也必须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因而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同样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为了给不立案、乱立案戴上“金箍”,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建立了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和共享平台,并通过审查批捕、受理来信来访,依法监督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针对影响司法公正的生效判决,检察机关有权采取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等监督措施,人民法院要在收到检察建议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为防止“前门进后门出”等减刑、假释问题,监狱、看守所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或者书面意见的,必须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这些措施的出台和实施,为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体制机制保障。

启示五:必须始终坚持依法推进,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凡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的改革举措,在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后再推广实施

任何司法体制、司法制度都是依法建立的,同样它的任何改革与调整都可能涉及如何对待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问题,因此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常常会面临这样一种悖论:由于现行法制不健全、法律规定不到位才需要改革,而改革在某种意义上又意味着可能突破现行法律,甚至必须突破现行法律。怎么办?

“正确处理深化改革与完善立法的关系,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加快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的步伐,为改革提供有力法制保障。”司法体制改革从一开始就确定并遵从这一原则,在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卞建林眼里,这是尊重法治、加强法治的一个重要体现。

改革有试点,司法体制改革没有“特区”。凡改革涉及现行法律立改废的,一律都先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于是,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相关法律的修改就自然提上日程。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曾有一段合理的“冲突期”,就是一个典型事例。

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很多条款与当时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在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冲突”,而此类“冲突”又是当时刑事诉讼法的明显“滞后”之处。此外,人们还感觉到了当时刑事诉讼法的其他种种不合时宜。维护人民利益,加强权力监督制约,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题中要义,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重要而紧迫。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非法证据排除有了具体标准从而限制刑讯逼供、看守所内进行讯问和讯问过程录音录像、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届时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衔接问题将不复存在。

7.浅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篇七

一、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成为改革的核心价值追求

长期以来, 人们普遍把是否体现公平正义作为衡量一种社会制度优劣的重要标志。美国学者罗尔斯认为:“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如果一种社会制度不能为民众带来公平正义, 让民众获得基本的公平感和安全感, 那它也就注定是没有生命力的。

新中国成立后, 中国共产党旗帜鲜明地提出, 社会公平与正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并且将民主法制作为构建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途径。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各尽其能, 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党的十七大又进一步提出,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 “既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 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 “公平”一词更是因高频率出现而令人瞩目, 总计达20余次。可以说, 《决定》明确了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促进公平正义, 增进人民福祉”, 并围绕实现公平正义对深化各个领域的改革作了全面部署, “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向全世界阐明了中国共产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定决心, 标志着作为建设和谐社会和伟大“中国梦”基石的公平正义, 正在成为我们全面深化改革的核心价值追求。

二、党风廉政建设是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政治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 要建设和谐社会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党风廉政建设是根本的政治保证。中国共产党是实现“中国梦”的领路人。中华民族是一个有梦想的民族, 几千年来, 中华民族始终没有放弃追求一个伟大的梦想, 那就是建立一个富强、文明和和谐的国家。鸦片战争后, 中国进入了长达100多年的屈辱历史。为国家独立自主, 为摆脱贫穷落后, 为实现民族复兴, 太平军、洋务派、义和团、同盟会、国民党, 无数中华志士前赴后继, 但无一不是以失败告终。只有当中国共产党接过了历史的接力棒后, 中华民族才获得了真正的民族独立, 才有了复兴的希望。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 成功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成功之路。历史证明, 没有共产党的领导, “中国梦”只能是一句空话。

党风廉政建设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党的几代领导人都非常重视反腐倡廉, 并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当做极其重要的工作来抓。江泽民曾经把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提高到“严重政治斗争”的高度;胡锦涛指出党与腐败现象水火不容, 党风廉政是党必须要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习近平同志强调, 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必须把我们党建设好。

三、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终极目标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领导革命和建设事业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马克思主义认为,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 是推动历史车轮前进的力量源泉。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群众既是国家的缔造者, 又是国家的主人。中国共产党来自人民, 是中国工人阶级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植根于人民, 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服务于人民, 自觉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作为党的执政理念。因此,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必然成为党的执政目标的重要内容。

在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 邓小平同志提出了“消灭剥削、消灭两极分化, 实现共同富裕”这一揭示社会主义公正本质的著名论断;胡锦涛同志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则进一步丰富了社会主义的公正内涵;习近平提出的“中国梦”伟大构想则全面诠释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几代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上述思想中, 无一不将“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作为我党的重要执政目标。

腐败现象的存在使得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正义无法彰显。改革开放以来, 在我国物质财富急剧积累的同时, 分配方式的多元化也造成了社会财富的占有不均, 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使个别领导干部有机会利用或滥用手中的权力去获得私人利益, 从而产生腐败。近年来, 腐败现象屡禁不止, 人民群众怨声载道, 成为党群干群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中国梦”的关键在于党的自身廉洁和社会的公正程度, 只有我们党痛下决心, 从重整治腐败,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才能真正成为现实。

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路径选择

首先, 要将践行群众路线作为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习近平提出, 党风廉政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任务, 反腐败的斗争不能毕其功于一役, 要经常抓、长期抓, 把“常”和“长”二字作为反腐倡廉的关键。建立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 关键在于践行党的群众路线, 坚持不懈反对“四风”, 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把为民务实清廉为政的要求深深植根于全党同志的思想和行动中。

其次, “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习近平认为, 反腐败斗争, 惩治这一手一刻也不能放松。“老虎”树大招风, 社会危害性大, 敢不敢、能不能“打老虎”, 是检验中央惩治腐败决心的重要标准。十八大以来, 据不完全统计, 先后有23名省部级高官因贪污腐败等原因落马。“苍蝇”与人民群众接触多, 群众感受真切, 关系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也是产生干群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十八大以来, 中央及地方各级纪委切实履行职责, 查处的“苍蝇”不计其数。习近平“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反腐斗争理念, 充分体现了党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腐败现象的“零容忍”, 既严肃查处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 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第三, 要“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里”。习近平提出, 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是形象的说法, 意味着我们要更加注重科学防治腐败, 全面建立健全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认真落实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等行之有效的制度, 把权力置于阳光之下, 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切实避免暗箱操作, 从源头上遏制腐败。

参考文献

[1]刘斌, 张兆刚, 霍功编著.中国三农问题报告[R].中国发展出版社, 2004.

[2]雷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概论[M].浙江人民出版社, 1987.

[3]杜润生.中国农村制度变迁[M].四川人民出版社, 2003.

[4]叶敬忠, 王伊欢.对农业发展的几点思考[J].农业经济问题, 2001 (10) .

8.浅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篇八

摘 要: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提出了“平等自由原则、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当前我国社会目前正处于一个关键的转型期,社会矛盾和问题凸显,尤其是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成为公众的普遍价值诉求。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对解决当前社会问题、处理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原则;公平正义

中图分类号:D0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5-0060-02

约翰·罗尔斯是当代美国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他一直专注于政治道德中的正义问题。在他所著的《正义论》一书中首次提出了正义二原则,即“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开放(机会的序公正平等原则)”[1]。他认为原则之间也有先后顺序,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应当优先于差异原则,而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应当居于最大化的平等的自由原则之后。原则之间的先后排序意味着我们在使用一个原则的时候,假定在先的原则应该被充分地满足。在他的书中正义的对象指的是社会的一系列基本制度——即那些明确作为公民所具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以及社会合作产生的财富和负担如何进行分配的主要制度。

我国进行改革开放已有30多年,虽然我国的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改革奇迹”并不等于共同富裕也不等于共同发展。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进程中,获得最大利益分配的是处于社会上层地位的少数人,而绝大多数人尤其是边远地区的人民则没有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折射到社会现实中就是教育、医疗、户籍、收入分配以及贫富差距过大等矛盾问题。这些矛盾问题使公平和正义成为公众的普遍价值诉求,这样的价值诉求迫切要求我们思考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实现路径。

所以,《正义论》中的正义原则对十八大以来进行的深化改革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指导和借鉴意义,尤其是其正义原则中利益和负担的平等分配,以及自由、正义等规则,值得我们好好的深思和借鉴,应用到改革中来。

一、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公正的社会价值氛围

自由平等是每个国家和每个公民追求的永恒目标。向中国这样一个处于大转型时期的发展中国家更需要公正的社会理念,需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理念始终贯彻到改革和发展的全過程中。正义是社会发展的最后底线,如果忽视了社会公正,任何制度下的社会都不可能发展,任何改革都不可能顺利进。效率优先是发展社会主义必不可少的条件,但单纯的追求效率而忽视公平就会导致社会矛盾的加剧。当前社会热点问题中因为贫富差距所引起的众多社会矛盾已经直接反映出了忽视社会公平问题的一系列不利后果。

“社会公正最终是为了个人生存空间的扩展,实现社会公正依赖于政府执行的公共政策,要提高社会公正的程度,就要提高公共政策的质量[2]。”建立符合社会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使其渗透到群众路线践行的各个环节中,这是政府实现社会公正的现实途径。

二、人民基本权利优先,完善权利的诉求制度

罗尔斯的第一个正义原则突出的是对个人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它的绝对的优先性。我国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体制和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目的就是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和按劳动者劳动成果的多少进行公平优先下有所差别的财产分配,这样就既保障了人民的平等自由,又坚持了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中部分集团、个人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牺牲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这既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又违背了平等和自由原则。

纵观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各种矛盾,如医患事件、极端群体事件、集体罢工事件其产生的最根本原因在于对保障人的基本权利的忽视和人民的基本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实现。因此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不仅要追求经济的增长,更应该坚持以人的基本权利为本,尊重和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同时,也必须健全人民利益的诉求机制和表达机制,在发挥已有渠道应有的作用的同时积极探索和创新新的表达机制。

三、完善财富分配制度,公平享受社会发展成果

第二个正义原则,意在说明如何对社会财富进行分配才是公平正义的。公平正义本是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但是,我国当前收入分配不均问题却成为一个社会焦点问题。在当前社会条件下,要达到变革生产关系中的产品分配关系来推动生产力的发展的目的,我们在在分配方式上必须体现出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3]。”“我国分配体制中的初次分配更多地保障参与经济活动各主体的利益,给予了他们同等的机会体现了平等自由的原则[4]。”但是,也有部分学者认为按劳分配的比例过低,广大劳动人民群众和社会底层人民未能真正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罗尔斯认为:“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5]。”因此,在初次分配中不仅要体现机会平等,更要体现机会公正,让社会发展成果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这就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求现实的实现路径。

四、加强宏观调控,实现共同富裕

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社会发展过程程中,纵然政府在改革之初为每个社会成员提供了大体平等的发展机遇,使之享有基本同等的权利,但是由于人们不同的个体素质、岗位条件的差别、区域间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已经在实际上造成了社会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大部分社会财富通过合理或不合理的手段集中到一部分人手中,社会资源大多集中到东南沿海地区,在这种情况之下不仅有限的财富和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和发挥,还会造成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引发社会矛盾。这既不利于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也不利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当下完全靠先富主动带动后富实现共同富裕已经不可能了,经济学上的马太效应说人的欲望总是无穷的,人永没有满足的一天,在当前社会道德水平不高的情况下,指望通过慈善事业来降低贫富差距已然不可能。因此为了缩小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社会的全面发展和人民共同富裕,需要政府加强宏观调控手段甚至是必要的行政干预措施。

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我们长期奋斗与追求的目标。坚定不移地把公平正义体现到两个百年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奋斗中来。我们就能够更好的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复杂矛盾和棘手问题,我们就能够让人民生活更加幸福、社会更加和谐、国家更加繁荣昌盛。

参考文献:

〔1〕〔5〕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302,70,5,60-71.

〔2〕张磊.基于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当代中国社会公正问题探究[J].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论丛,2013(2).

〔3〕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4〕罗武立敬,刘月岭.罗尔斯正义原则对我国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启示[J].理论观察,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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