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与实务 习题与答案第六

2024-09-05

国际贸易与实务 习题与答案第六(共8篇)

1.国际贸易与实务 习题与答案第六 篇一

合同的主体与标的

一、填空题

1.商品的品质是指商品的()和()的综合。

2.以实物表示商品的品质通常包括()和()两种表示方法。

3.卖方交货品质只要未超出品质机动幅度范围,买方无权拒收,但为了体现按质论价原则,可在合同中订立()条款。

4.表示品质的方法可分为以()表示和以()表示。

5.对等样品又称()或(),是指()方根据()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提供给()方确认后的样品。

6.公差条款一般应用于()交易,是指允许卖方所交货物品质高于或低于合同中的规定。

7.品质条款既是构成()的组成部分,又是买卖双方()的基本依据之一。8. 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是指以文字、图表、相片等方式来说明商品的品质,包括凭()买卖、凭()买卖、凭()买卖、凭()买卖及凭()买卖。9.如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是用毛重还是净重计量、计价的,按惯例应以()计。

10.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计量单位有()单位、()单位、()单位、()单位、()单位和()单位。

11.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计算重量的方法有()、()、()、()及法定重量与实物净重等。

12.采用净重时,计算包装重量的做法通常有()皮重、()皮重、()皮重和()皮重。

13.我方对日出口货物100箱,合同规定允许溢短装5%,则我方最多可装()箱,最少可装()箱。

14.运输包装的标志,按其作用不同可分为()标志、()标志和()标志三种。

15.卖方按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这种做法称为()。

二、单项选择题

1.珠宝、首饰、字画等商品具有独特性质,在确定其品质时()。A.最好用样品磋商

B.最好用文字说明 C.应该既用样品,又用文字说明

D.只能看货洽谈成交

2.在凭文字说明买卖,又提供参考样品的情况下,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A.既要符合文字说明,又要与样品完全一致 B.要符合文字说明,样品不作为最后交货依据 C.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

D.由买方决定选择何种标准

3.“标的物”条款就是()。

A.品质条款

B.合同条款

C.说明条款

D.品名条款

4.如我方欲进口一套机电设备,一般应选用的表示品质的依据为()。A.凭卖方样品买卖

B.凭买方样品买卖 C.凭说明书买卖

D.凭商标和牌名买卖 5.ISO9000系列标准的制定机构为()。A.国际商会

B.国际标准化组织 C.国际法协会

D.同业协会 6.ISO9000系列标准是()。

A.欧洲质量管理标准

B.亚洲质量管理标准 C.北美质量管理标准

D.国际性质量管理标准

7.一种样品若没有标明是参考样品还是标准样品,应看作为()。A.参考样品

B.标准样品 C.双方协商

D.参照国际标准

8.我国出口一批农产品,如合同中以FAQ来说明品质,并订有具体规格,则在交货时,检验货物的品质依据应为()。

A.本年该产品的中等货

B.装船时在发运地发运的同一种产品的平均品质 C.双方再协商

D.合同规定的具体标准

9.如卖方所交货物品质低于样品品质,但在品质公差范围内,买方应()。A.拒收、拒付

B.收货、拒付 C.降价收货

D.按合同价收货

10.如果出口日用消费品、轻工业品及机械产品常用的计量单位为()。A.重量单位

B.数量单位 C.长度单位

D.面积单位

11.我方与外商签订的合同规定:每箱100美元CIF纽约,数量为100箱,允许5%溢短装。实际交货105箱,我方应收款()。

A.10,000美元

B.10,500美元 C.9,500美元

D.双方再协商

12.对生丝、棉花和羊毛等商品的计重方法通常采用()。

A.公量

B.毛重

C.理论重量

D.法定重量

13.运输标志是()。

A.商品内包装上的标志

B.运输包装上的标志

C.运输工具上的标志

D.待运货物的标志

14.进口钢板,计算重量的方法一般采用()。

A.公量

B.理论重量

C.净重

D.毛重

15.如果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用何种方法计算重量和价格的,按惯例应以()计。

A.毛重

B.净重

C.理论重量

D.公量

16.某外商欲购我“华生”牌电扇,但要求改用“钻石”牌商标,并不得注明产地,外商这一要求实质是()。

A.无牌中性包装

B.定牌中性包装

C.软性包装

D.硬性包装

17.我国出口商品包装条形码采用()条码。

A.统一编码委员会

B.欧洲物品委员会 C.亚洲编码协会

D.国际物品编码协会 18.美国出口商品包装上使用的物品标识符号为()。A.UPC码

B.EAN码

C.690

D.500

三.多项选择题

1.确定有多个不同名称商品的品名时,应主要考虑()。

A.品名简洁

B.进出口限制

C.海关规定

D.品名新颖、奇异

E.品名通俗 2.构成国际贸易中的标的物,应具备()。

A.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

B.国际最流行的C.合法 D.双方占有

E.卖方所占有 3.商品的内在素质包括()。

A.化学成分和性质

B.物理性质

C.色、香、味 D.机械性

E.造型

4.凭样品买卖时,在合同中除列明“凭样品买卖”外,还应加列()。A.样品编号

B.样品寄送日期

C.样品使用范围

D.样品制造所用的原料

E.交货品质与样品“大致相符” 5.在国际贸易中,若卖方交货数量多于合同规定数量,根据《公约》规定,买方可以()。A.只接受合同规定的数量,而拒绝超出部分

B.接受合同规定数量以及超出合同规定数量的一部分

C.拒收全部货物

D.接受全部货物

E.只能接受全部货物

6.订立出口数量条款时,应考虑的因素为()。A.国内市场的实际需要

B.国际市场的实际需要 C.国内的实际支付能力

D.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 E.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 7.运输包装应该()。

A.吸引顾客

B.保护商品

C.适合有关国家法律 D.适应进口国销售习惯

E.适应运输方式的要求

8.在我国出口危险品包装上,应标打()上所规定的标志。

A.《危险货品包装标志》

B.《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C.《国际海运危险品标志》 D.《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E.《国际标准化组织危险品标志》

9.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简化国际贸易程序工作组制定的标准运输标志包括的四项内容是()。

A.收货人名称的缩写或代号

B.目的港(地)

C.箱号或件号

D.参考号(合同号、订单号等)

E.磅码、产地标志

四、判断题

1.参考样品只供对方参考,不作为交货的最终依据。()T 2.凭样品买卖,要求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T 3.某外商来电要我提供大豆,按含油量20%,含水份15%,不完全粒7%,杂质1%的规格订立合同。对此,一般情况下,我方可以接受。()F 4.在规格与样品同时使用的出口贸易中,一般无须写明以规格为准。()F 5.目前世界上的各种标准,都具有约束性。()F 6.商标或品牌本身实际上是一种品质象征。()T 7.商品的品质好坏只影响商品的使用和价格。()F 8.为了防止在市价波动时,享有溢短装权利的一方故意多装或少装货物,可以在合同中规定按装船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溢装或短装部分的价格。()T 9.数量的溢短装条款是对卖方较有利的。()T 10.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的计量方法是按重量计算。()T 11.即使度量衡制度存在差异,但同一计量单位所表示的数量也是一样的。()T 12.不同国家对“包”和“袋”的实际重量的含义不尽相同。()T 13.采用净重计算时的关键是如何计算包装的重量。()T 14.标准回潮率是指商品中的实际水分与干量之百分比。()F 15.公量是公定重量的简称,比较适合于经济价值较高、含水量又极不稳定的商品。()T 16.加拿大出口商品包装上的物品标识符号为EAN。()17.《国际海运危险品标志》是我国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F 18.国际货物的指示性标志中所用的文字一般为英文。()T 19.目前我出口贸易中必须使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简化国际贸易程序工作组制定的标准运输标志。()F 20.凡标有“690/691/692”条形码的商品,即表示是中国生产的商品。()T 21.国际贸易中,对“适合海洋运输包装”有统一的定义和解释。()F 22.国际贸易中,亚洲地区对同一图案、同一色彩的理解和喜好基本相同。()F 23.国际贸易中大多数商品均为包装货。()T

七、案例题

1.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到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书证书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并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而不予理赔?

要点:从合同内容看,属于凭规格的买卖。但是成交前寄送样品时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对方就有理由认为该笔交易既凭规格又凭样品。

2.南通某家纺公司向加拿大出口一批绣花被罩,国外要求花绣在被罩的横面。但合同签订后,该厂在加工时,认为花纹应绣在被罩的竖面才较明显,便擅自决定改变了绣花部位。货物出口到国外后,买方以布局与合同不符为由,要求全部退货。请问我方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

要点: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要求。

3.烟台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合同规定是三级品,但到发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急,于是该出口公司拟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请问这种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否妥当?

要点: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要求。

4.合同中数量条款规定“10000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卖方正等待交货时,该货物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问:(1)如果你是卖方拟实交多少货量?为什么?(2)如果站在买方立场上,磋商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什么?

要点:卖方应该在合同允许范围内尽量少装货物

5.国内某厂向国外出口一批灯具。合同上规定为每筐30只,共有100筐。我方工作人员为方便起见,改为每筐50只,共装60筐,总只数不变。请问:这种处理方式是否会构成违约? 要点:买卖双方必须严格接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合同 6.菲律宾某公司与上海某自行车厂洽谈业务,打算从我国进口“永久”自行车1000辆。但要求我方改用“剑”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请问:我方是否可以接受?在处理此项业务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要点:中性包装,一般可以接受。注意事项,参阅教材

2.国际贸易与实务 习题与答案第六 篇二

一、《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双语教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 全国大部分高等院校都已经开始进行《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双语教学的实践活动, 实践过程中存在一些共性的问题, 具体内容如下:

(一) 学校对双语教学认识不足, 重视程度不够

有些学校还没有认识到双语课程重要性, 没能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双语教学实践过程中给予更多政策上和经济上的支持。例如:在激励机制方面, 从事《国际贸易实务》双语教学的老师所付出的工作量要比全中文授课的老师的工作量大很多, 比如备课时间延长, 不但要准备中文授课内容还要准备英文的授课内容, 课下还要花大量时间搜集英文案例, 课堂授课过程中要能迅速将中文知识转换成英文进行讲解, 工作强度加大, 工作压力增加等。但是如果双语教学老师的工作量成倍增加, 而待遇水平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 就会打击教师双语教学工作的积极性。

(二) 学生英语基础薄弱, 教学效果不明显

学生的英语水平不高也会使《国际贸易实务》双语课程的教学效果大打折扣, 一般来说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学习外语的热情较高, 外语应用能力也相对较强, 但仅限于读写方面, 听说则比较薄弱。这就使得《国际贸易实务》双语课程的推广产生了一定难度, 学生在课前预习时进行深入阅对英文教材难以读, 课堂上对老师讲授的内容也只能听懂部分, 因此很多学生会对这门双语课程产生畏惧感, 课堂上本应是热烈的案例讨论环节现在往往会冷场, 或者学生干脆用中文回答问题, 没能达到双语教学要求的教学效果。另外, 一些英语基础好的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还会产生一些误区, 就是把双语课程当成了英语听力课来听, 反而忽略了这门课程本身的内容, 本末倒置。

(三) 师资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

双语教学对教师的英文和专业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实施双语教学不仅要求教师要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 而且还要掌握大量的外语词汇, 能够用流利的英文进行表达。很多讲授《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教师虽然具有很高的专业水平, 词汇量大, 阅读能力强, 但口语和听力较差, 英文表达能力弱。因此, 要将这门课程讲得清晰明了, 同时还要组织课堂讨论, 活跃课堂气氛, 吸引学生注意力, 具有一定难度。而外语专业教师, 外语基础虽然不错, 但不懂专业课知识。因此师资力量薄弱也是制约《国际贸易实务》双语课程开展的一个主要障碍。

二、优化《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双语教学效果的途径

(一) 正确认识双语教学的重要性, 提高双语教学的重视程度

目前, 双语教学的重要性已经被越来越多的院校所认识到。为确保《国际贸易实务》双语课程的教学质量, 并将此经验顺利推广到其他课程上, 学校应在政策上和经济上鼓励教师深入研究、并积极实践双语课程教学。在激励机制上, 对双语教学研究项目经费数量给予政策上的倾斜, 建立双语教学专项经费。还要制定双语教师薪酬制度, 上调双语课程的教学工作量比例, 使双语课程教师在教学中的超额付出能得到肯定和回报。

(二) 提高学生英语水平, 营造英语听说环境

教学过程中, 教师可通过向学生提供英文读物引导学生预习新课, 通过英文提问引导学生回顾曾经所学知识, 让学生始终在英文环境中学习。也可以双语教学课程作为起点, 围绕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知识, 进行课外活动的延展, 例如组织学生举办模拟广交会, 模拟商品发布会等活动提高学生对英语学习的积极性和国贸专业技能, 逐步使学英语、讲英语成为国际贸易专业学生的自觉行为, 在愉快轻松的环境中, 提高专业英语水平, 进而对英语专业知识的掌握和运用能力也在潜移默化中自然得到提升。

(三) 着力培养双语教学的骨干教师

教师是双语教学成败的关键环节, 学校必须拥有一批外语水平高、专业知识强、教学经验丰富的复合型教师开展双语教学。一方面, 学校应该对不管是校内培训还是出国进修, 都给予激励政策。例如, 校内按照教师自愿原则组织各学院骨干教师参加英语培训, 进行脱产学习, 经考试合格的教师方还可以申请出国进修, 大大提高教师的教学积极性。

(四) 整合教材资源

选用合适的英文版和中文版教材, 二者缺一不可。外国原版教材实用性强, 案例丰富, 研究的问题更具前瞻性;中文版教材有更多适合中国国情的案例, 且可以照顾英文程度不是太好的学生, 二者缺一不可。同时, 也可以鼓励学生选读英文经贸报刊, 既能提高外贸英文资料的阅读能力又能开拓学生视野, 及时掌握国际外贸动态, 培养学生从国际视角捕捉外贸发展动向。

摘要:《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是一门实践性、操作性和涉外性极强的经济类专业课程, 其目的是指导学生毕业后在实际工作中能借助英语开展外贸活动。目前各大高校均已开展该门课程的双语教学工作, 但从实践中我们发现双语教学过程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如不能认真对待这些问题,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双语教学将很难取得质的进步, 无法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总结分析, 并提出解决办法, 促进《国际贸易实务》双语教学顺利开展。

关键词:国际贸易实务,双语教学,实践,经贸人才

参考文献

[1]杨智华, 胡美珠.《国际贸易实务》双语课程建设研究[J], 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3.国际贸易与实务 习题与答案第六 篇三

【关键词】高职 国际贸易实务 课程教学 现状 对策

【中图分类号】 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4)08C-0088-02

我国加入WTO后,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到如今国际贸易发展势头越来越强劲。在此情形下,外贸企业对国际贸易专业人才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对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融理论与实务为一体且操作性很强的课程,专业教师如何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关系到培养适合我国当前企业所需国际贸易人才的关键。本文试分析高职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现状,并结合课程特点和学生实际情况,提出提高国际贸易实务课教学质量的对策。

一、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现状

(一)教学内容零散缺少创新。据调查,各高职高专本科院校开设该门课程的课时一般都有55课时至60课时,但教师在授课中没有整合教学内容,课堂上仍然照本宣科、按照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运输、检验、支付、投诉等分割教学,缺少把这些内容串起来的一条主线。

(二)重专业能力轻职业素养。企业在招聘时都希望毕业生“会做事又会做人”即专业能力强和品德好,但浏览近年来部分高职院校的国际贸易实务精品课程建设网可知,专业教师在教学目标设置上以“岗位技能型”,为主,过于强调提高学生岗位能力,轻视对学生职业道德的培养。毫无疑问,这将制约学生今后职业生涯的可持续发展。

(三)生源素质参差不齐。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教育改革进一步深化,很多私立高职、三本大学大量增加,学生生源的锐减令全国各类高职院校除了严格按照教育部政策从高考中录取毕业生外还采取了高校自主招生、定向招生、中职毕业后直读高职等灵活的政策进行招生,这导致学生在专业学习的理解能力上有很大差异,加大了教师在专业教学方面的难度。

(四)考核方式单一。期末一张卷已成为大部分高校教师对学生课程学习成绩的主要考核方式。在新形势下,结合外贸企业在招聘时要求毕业生有国际贸易实务理论知识又有操作能力的现实,这种单一的考试方式已不能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

二、提高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质量的一些有效做法

“教学有法,教无定法”,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专业教师在新的发展形势下通过转变教学理念,改变上述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方式,课堂上采取一些新的做法,也完全能提高教学质量。

(一)创设一条贯穿教程内容的主线。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内容涉及贸易、物流、报关、报检、金融等行业,专业性强,内容多、学生素质差别大。为了提高学生听课质量,教师首先对教学内容进行梳理,并用一条线把这些内容串起来。具体做法是:以企业实际交易过程为依据,把国际贸易销售合同设为教学主线,以学生在课堂上学会订立一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各条款为教学目标,把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中涉及的出口商品品质、数量、价格、支付、包装、装运、保险和索赔仲裁等内容穿插到合同中的品质条款、数量条款、价格条款、支付条款、包装条款、装运条件、保险条款和索赔仲裁条款(如表1)。

表1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内容

能力目标学会草拟国际贸易合同

1.会制定品质条款2.会制定数量条款3.会制定包装条款4.会制定价格条款5.会制定保险条款6.会制定装运条款7.会制定支付条款8.会制定检验条款9.会制定不可抗力条款10.会制定索赔条款11.会制定仲裁条款

知识目标掌握国际贸易基本知识

1.掌握品质的表示方法2.掌握溢短装条款的运用3.掌握包装种类及包装唛头4.熟悉价格术语及价格构成5.熟悉保险类别及承保范围6.熟悉装运条款的内容及提单7.熟悉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8.熟悉检验方式及证件类型9.了解不可抗力的构成10.了解索赔条款的内容11.掌握仲裁的效力

(二)运用情景教学法。专业教师在课堂教学开始先设定一笔交易即两个公司一个国内出口公司另一个为国外的进口公司正在进行某一具体产品买卖,其次,把学生分成每6人为1个小组,各小组要分3个人担任卖方成立虚拟的国内出口公司,3个人成立虚拟的国外进口公司,最后每组成员在课堂上模拟企业实际的交易过程。教师在课堂教学中指导学生模拟企业交易过程的内容可以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订立合同前的工作,内容包括市场调研、建立业务关系、业务磋商中的询盘、发盘、还盘到接受和订立国际贸易合同;第二部分,进出口商履行合同的工作,内容包括信用证项下支付条款、包装条款、装运条款、保险条款、检验条款、索赔条款等内容的学习和订立。专业教师在课堂上在指导学生模拟进出口业务操作时,还要全程记录各小组课堂上担任相关业务角色:组织货源业务、报关业务、租船订舱业务、报检业务的各学生表现。让学生以小组形式课堂上完成合同各条款的订立,教师在引导学生完成合同条款订立的过程中可轻易地把课程各相关的知识点串起来,学生在动脑动手去订合同的过程也牢牢掌握了这门课程的相关专业知识。实践证明,这种模拟企业实际操作的情景教学法能够收到教师容易教、学生容易学的效果。

(三)运用双语教学,提高学生外语沟通能力。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专业性、综合性、涉外性和技术应用性很强的课程,教师在课堂中要使用双语教学,同时教学内容中涉及的合同、信用证和单据等尽量选用英文资料,真实地展现实际业务中的样本,使教学内容紧贴进出口业务实际。同时为了帮助学生通过外销员、报关员、报验员等资格证书的考试以及毕业后能胜任相应的外贸业务岗位,授课教师在课堂上要将这些证书的考试内容融入教学内容,在实践教学中除了培养学生用英语订立销售合同各条款的能力,也要求学生运用专业英语口头表述各项业务的交易过程。

(四)寓职业道德教育于课程教学。“先学会做人,再学会做事”,教师在课堂上精心设计课程教学内容、课件并充分利用先进的教学方法、训练方法组织课堂教学时,要把对学生思想品质教育、职业道德修养参透于课堂教学中,在课后要充分利用网络各种交流工具,把一些跟课程相关的有用的信息不断地提供给学生,老师既能随时在网上为在校的或毕业的学生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建议,也便于毕业生在工作后可随时向专业课老师传递企业新的资料或资讯,教学相长。

(五)创新考核方式,客观评定学生课程成绩。“期末一张卷”的传统考核方法已不适合客观评定一个学生的课程成绩,采取课堂考核、课外作业考核和期未试卷考试综合评定学生课程成绩不但能调动学生在课堂上主动学习的积极性,而且成绩的评定公平公正,凸显能力技能。

1.课堂考核。教师将上课班级分为若干个小组(双数),每个小组6人。选出一名小组长,负责本组的组织、联系、安排等方面工作。每次课堂练习时,各小组分别扮演卖方或买方,在审阅交易案例后,就交易条件进行小组间交流,组内成员讨论,草拟交易条款,小组代表陈述或在黑板上展示,同学点评,老师点评并记录成绩。以代表小组发言、主动回答、教师提问、教师检查或批阅学生个人课堂作业等项目,按以下陈述的A、B、C档记录成绩:A——能正确表述条款,分清责任与义务,内容完整;B——能基本分清责任与义务,表述不够简明,内容较完整;C——有部分内容不能分清责任与义务,表述明显不正确,内容不完整。其中,如代表小组陈述发言所得A档成绩,则组内成员同样获得一次同等A档成绩,代表者多得一次A档成绩,以鼓励学生主动参与。

2.课外作业考核。教师设计的课后案例分析题或仿真企业业务操作题,要求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完成,以书面形式上交作业。作业中陈述的内容必须包括:由哪位学生于什么时间收集到某一篇文章,该文章来自何处?如文章来自“中国商务网”,文章何时发表或何时登载?作者是谁?小组内何时何地集体讨论?集体讨论时有谁缺席?由谁起草或归纳大家的体会,体会的内容有哪些?

每题安排课堂评议。课堂评议时,由小组推荐一名代表发言,限时3分钟内陈述小组体会。组内成员补充发言,组间互评,教师点评并按以下要求记录成绩:A——能交代清楚文章来源及小组讨论的情况,陈述观点正确,语言简练,声音洪亮,仪表端正;B——基本能交代清楚文章来源及小组讨论的情况,陈述观点基本正确,语言简练,声音较洪亮,仪表端正;C——基本能交代清楚文章来源及小组讨论的情况,陈述观点部分不正确,语言不够简练,声音不够洪亮,仪表端正。按上述A、B、C三档评定,书面作业由教师评定;代表发言得分,组内其他成员同样取得相应得分,代表者多得一次分;补充发言者为个人得分;组内互评按6人组计,按参与度评2人为A、3人为B,1人为C;组间互评以代表发言的表现比较,本组只评其他各组。以6组计,评出2组为A,3组为B,1组为C。

3.期末考核。该考核包括理论考核和实践考核,理论考核采用开卷考试,实践考核以分组完成作业形式。在期末总评成绩中,课堂练习成绩以每两个条款学习内容作汇总1次,每次以A×3+B×2+C×1计算个人得分值,以全班学生人数的分值排序达到前15%以上者为90分以上,达前40%又小于前15%者为80-89分、达前85%又小于前40%者为70-79分、后15%者为60-69分,迟到每次扣3分,旷课每次扣10分,三次或三次以上平时成绩不及格。若干次总和平均即为课堂练习的总成绩。

课外作业成绩,每次作业参照上述课堂练习成绩的计算方法。最后,课程总成绩=课堂表现成绩×0.2+课外作业×0.1+课程期末考试×0.7。

总之,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通过理顺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以订立销售合同条款为主线,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创新课程考试方式,使学生对国际贸易操作的全过程和现代的国际贸易方式有全方位的认识、了解和把握,对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理论知识、合同条款及后续知识,外贸业务操作和各种国际贸易业务单据的填制等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得到较好的锻炼,学完本课程能切实提高学生正确履行外贸业务的能力,保证学生毕业后能尽快适应现代化的国际贸易环境。

【参考文献】

[1]吴百福.进出口贸易实训教程[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2]张卿.国际贸易实务[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

[3]孟祥年.国际贸易实务操作教程[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

[4]万文丽.面向21世纪,高职高专国际贸易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研究[J].吉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

【基金项目】广西教育厅2014年度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2014JGB299)

(责编 何田田)

(五)创新考核方式,客观评定学生课程成绩。“期末一张卷”的传统考核方法已不适合客观评定一个学生的课程成绩,采取课堂考核、课外作业考核和期未试卷考试综合评定学生课程成绩不但能调动学生在课堂上主动学习的积极性,而且成绩的评定公平公正,凸显能力技能。

1.课堂考核。教师将上课班级分为若干个小组(双数),每个小组6人。选出一名小组长,负责本组的组织、联系、安排等方面工作。每次课堂练习时,各小组分别扮演卖方或买方,在审阅交易案例后,就交易条件进行小组间交流,组内成员讨论,草拟交易条款,小组代表陈述或在黑板上展示,同学点评,老师点评并记录成绩。以代表小组发言、主动回答、教师提问、教师检查或批阅学生个人课堂作业等项目,按以下陈述的A、B、C档记录成绩:A——能正确表述条款,分清责任与义务,内容完整;B——能基本分清责任与义务,表述不够简明,内容较完整;C——有部分内容不能分清责任与义务,表述明显不正确,内容不完整。其中,如代表小组陈述发言所得A档成绩,则组内成员同样获得一次同等A档成绩,代表者多得一次A档成绩,以鼓励学生主动参与。

2.课外作业考核。教师设计的课后案例分析题或仿真企业业务操作题,要求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完成,以书面形式上交作业。作业中陈述的内容必须包括:由哪位学生于什么时间收集到某一篇文章,该文章来自何处?如文章来自“中国商务网”,文章何时发表或何时登载?作者是谁?小组内何时何地集体讨论?集体讨论时有谁缺席?由谁起草或归纳大家的体会,体会的内容有哪些?

每题安排课堂评议。课堂评议时,由小组推荐一名代表发言,限时3分钟内陈述小组体会。组内成员补充发言,组间互评,教师点评并按以下要求记录成绩:A——能交代清楚文章来源及小组讨论的情况,陈述观点正确,语言简练,声音洪亮,仪表端正;B——基本能交代清楚文章来源及小组讨论的情况,陈述观点基本正确,语言简练,声音较洪亮,仪表端正;C——基本能交代清楚文章来源及小组讨论的情况,陈述观点部分不正确,语言不够简练,声音不够洪亮,仪表端正。按上述A、B、C三档评定,书面作业由教师评定;代表发言得分,组内其他成员同样取得相应得分,代表者多得一次分;补充发言者为个人得分;组内互评按6人组计,按参与度评2人为A、3人为B,1人为C;组间互评以代表发言的表现比较,本组只评其他各组。以6组计,评出2组为A,3组为B,1组为C。

3.期末考核。该考核包括理论考核和实践考核,理论考核采用开卷考试,实践考核以分组完成作业形式。在期末总评成绩中,课堂练习成绩以每两个条款学习内容作汇总1次,每次以A×3+B×2+C×1计算个人得分值,以全班学生人数的分值排序达到前15%以上者为90分以上,达前40%又小于前15%者为80-89分、达前85%又小于前40%者为70-79分、后15%者为60-69分,迟到每次扣3分,旷课每次扣10分,三次或三次以上平时成绩不及格。若干次总和平均即为课堂练习的总成绩。

课外作业成绩,每次作业参照上述课堂练习成绩的计算方法。最后,课程总成绩=课堂表现成绩×0.2+课外作业×0.1+课程期末考试×0.7。

总之,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通过理顺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以订立销售合同条款为主线,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创新课程考试方式,使学生对国际贸易操作的全过程和现代的国际贸易方式有全方位的认识、了解和把握,对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理论知识、合同条款及后续知识,外贸业务操作和各种国际贸易业务单据的填制等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得到较好的锻炼,学完本课程能切实提高学生正确履行外贸业务的能力,保证学生毕业后能尽快适应现代化的国际贸易环境。

【参考文献】

[1]吴百福.进出口贸易实训教程[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2]张卿.国际贸易实务[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

[3]孟祥年.国际贸易实务操作教程[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

[4]万文丽.面向21世纪,高职高专国际贸易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研究[J].吉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

【基金项目】广西教育厅2014年度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2014JGB299)

(责编 何田田)

(五)创新考核方式,客观评定学生课程成绩。“期末一张卷”的传统考核方法已不适合客观评定一个学生的课程成绩,采取课堂考核、课外作业考核和期未试卷考试综合评定学生课程成绩不但能调动学生在课堂上主动学习的积极性,而且成绩的评定公平公正,凸显能力技能。

1.课堂考核。教师将上课班级分为若干个小组(双数),每个小组6人。选出一名小组长,负责本组的组织、联系、安排等方面工作。每次课堂练习时,各小组分别扮演卖方或买方,在审阅交易案例后,就交易条件进行小组间交流,组内成员讨论,草拟交易条款,小组代表陈述或在黑板上展示,同学点评,老师点评并记录成绩。以代表小组发言、主动回答、教师提问、教师检查或批阅学生个人课堂作业等项目,按以下陈述的A、B、C档记录成绩:A——能正确表述条款,分清责任与义务,内容完整;B——能基本分清责任与义务,表述不够简明,内容较完整;C——有部分内容不能分清责任与义务,表述明显不正确,内容不完整。其中,如代表小组陈述发言所得A档成绩,则组内成员同样获得一次同等A档成绩,代表者多得一次A档成绩,以鼓励学生主动参与。

2.课外作业考核。教师设计的课后案例分析题或仿真企业业务操作题,要求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完成,以书面形式上交作业。作业中陈述的内容必须包括:由哪位学生于什么时间收集到某一篇文章,该文章来自何处?如文章来自“中国商务网”,文章何时发表或何时登载?作者是谁?小组内何时何地集体讨论?集体讨论时有谁缺席?由谁起草或归纳大家的体会,体会的内容有哪些?

每题安排课堂评议。课堂评议时,由小组推荐一名代表发言,限时3分钟内陈述小组体会。组内成员补充发言,组间互评,教师点评并按以下要求记录成绩:A——能交代清楚文章来源及小组讨论的情况,陈述观点正确,语言简练,声音洪亮,仪表端正;B——基本能交代清楚文章来源及小组讨论的情况,陈述观点基本正确,语言简练,声音较洪亮,仪表端正;C——基本能交代清楚文章来源及小组讨论的情况,陈述观点部分不正确,语言不够简练,声音不够洪亮,仪表端正。按上述A、B、C三档评定,书面作业由教师评定;代表发言得分,组内其他成员同样取得相应得分,代表者多得一次分;补充发言者为个人得分;组内互评按6人组计,按参与度评2人为A、3人为B,1人为C;组间互评以代表发言的表现比较,本组只评其他各组。以6组计,评出2组为A,3组为B,1组为C。

3.期末考核。该考核包括理论考核和实践考核,理论考核采用开卷考试,实践考核以分组完成作业形式。在期末总评成绩中,课堂练习成绩以每两个条款学习内容作汇总1次,每次以A×3+B×2+C×1计算个人得分值,以全班学生人数的分值排序达到前15%以上者为90分以上,达前40%又小于前15%者为80-89分、达前85%又小于前40%者为70-79分、后15%者为60-69分,迟到每次扣3分,旷课每次扣10分,三次或三次以上平时成绩不及格。若干次总和平均即为课堂练习的总成绩。

课外作业成绩,每次作业参照上述课堂练习成绩的计算方法。最后,课程总成绩=课堂表现成绩×0.2+课外作业×0.1+课程期末考试×0.7。

总之,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通过理顺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以订立销售合同条款为主线,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创新课程考试方式,使学生对国际贸易操作的全过程和现代的国际贸易方式有全方位的认识、了解和把握,对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理论知识、合同条款及后续知识,外贸业务操作和各种国际贸易业务单据的填制等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得到较好的锻炼,学完本课程能切实提高学生正确履行外贸业务的能力,保证学生毕业后能尽快适应现代化的国际贸易环境。

【参考文献】

[1]吴百福.进出口贸易实训教程[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2]张卿.国际贸易实务[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

[3]孟祥年.国际贸易实务操作教程[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

[4]万文丽.面向21世纪,高职高专国际贸易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研究[J].吉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

【基金项目】广西教育厅2014年度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2014JGB299)

4.国际贸易与实务 习题与答案第六 篇四

复习题

一、判断题

1.√;2.√;3.√;4.×;5.√

二、单项选择题 1.A ;2.D

三、简答题

1.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主要体现在以下5点:

1.语言环境不同

国内贸易在一个法定语言环境下进行商品交易,基本没有语言障碍。由于各国法定语言不同使国际贸易首先遇到的困难就是语言问题,由于历史的原因,为了各国交易者之间沟通的便利,英语就成为了国际贸易的通用语言。国际贸易工作者必须通晓国际贸易实务英语语言。

2.法律环境不同

国内交易处在同一个法律框架之下,交易双方遵循共同的法律准则。由于各国(地区)有自己独立的立法权,各有自己的法律规范,交易各方均不得违背自己国家的法律。这给国际贸易带来了法律方面的障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联合国等权威组织和国际商会等民间机构出台了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因此,国际贸易所使用的法律规范更多,更为广泛。

3.货币不同

国内贸易一般必须使用本币进行交易,这是一个法定货币所规定的。国际贸易则需要使用二十几种国际通行货币,这些货币一般是自由兑换货币。也就是说,绝大多数国家在对外贸易中不能够使用本币,而要使用外币。这对该国参与国际贸易的企业来说,不仅要将本币兑换成外币,而且要承担着汇兑风险。也就是国际贸易比国内贸易多出了一块风险,即汇兑风险,也称外汇风险或汇率风险。

4.度量衡不同

国际上常用的有四大度量衡制度,即公制、美制、英制和国际单位制,各国通常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种作为本国度量衡制度。而国际贸易的出口方所提供的货物不能仅仅按照自己的度量衡来加工,而要按照进口国的度量衡加工,以方便进口国用户使用。

5.政策障碍多

各国政府常因保护国内产业和资源的原因,而对进出口货物采取各种各样的限制或鼓励措施,如关税、配额、许可证、出口补贴、出口信贷、繁琐的进出口通关环节等等,而国内贸易则不采用这些措施。

2.出口业务的基本程序怎样?

答:出口贸易一般经过出口交易前的准备、出口交易磋商与合同订立、出口合同的履行这三个阶段,具体程序如图1-1所示。

(一)出口交易前的准备

1.出口市场调研,制订出口商品经营方案

出口前要做好出口市场调研,即使是面对熟悉的市场和老客户也需要对该出口市场新的形势有所跟踪。出口市场调研主要包括对进口国别(地区)的宏观经济调研、目标市场调研和交易对象的调研三个方面。以出口市场调研位基础,根据国家的出口政策和本企业经营目标制定出口商品经营方案。并做好成本核算和定价策略。

2.选择交易对象

对可能的各交易对象进行调研,从中选择资信情况良好、经营能力较强、对我方友好没有偏见的客户作为交易对象。

3.确定货源

在制定出口商品经营方案之前或同时,联系货源。基于供货单位或生产部门落实货物收购、生产和调运,在保证货源的前提下,制定可行的出口商品经营方案,在此基础上进行对外合同磋商,以确保出口交货的顺利完成。

(二)出口交易磋商与合同订立

根据前一阶段选择的交易对象,通过合适的通讯方式主动向对方发函,经过询盘、发盘、还盘等环节,就合同的商品品质、数量、价格、支付、货物交付等各项交易条件进行磋商,最后经过一方接受,从而达成交易,签订合同。

(三)出口合同的履行

交易达成后,出口方履行合同一般因合同所采用的贸易术语而有所不同。在采用CIF贸易术语和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需要经过备货、落实和审查信用证、报检、租船订舱、报关、投保、装船、制单结汇等环节,从而完成交货并向买方提供相关单据。

3.进口业务的基本程序怎样?

答:进口贸易一般也经过进口前准备、进口交易磋商与合同订立、进口合同的履行三个阶段,只是本方为进口方,其在交易中的角色不同。具体程序如图1-2所示。

(一)进口交易前的准备

根据用货单位填制的进口订货卡片,对国外货源市场进行深入调研,从商品的品质、价格、、生产供应、技术水平等方面对国外出口国的主要供应商进行对比分析,选择合适的货物卖主。

(二)进口交易的磋商与合同订立

与出口交易磋商相对应,进口交易磋商是本方作为进口方进行的,磋商的程序与出口基本相同。合同订立后,通常需要签订书面合同。

(三)进口合同履行

同样,进口合同履行程序也因贸易术语不同而不同,以FOB合同并采用信用证支付为例,进口合同履行需要经过申请开证、向卖方发催货通知、租船订舱、投保、审单付款等环节。

第二章 品质 数量 包装

案例讨论

一、品质案例 [案例1] 有一份FOB合同,出售100公吨农产品,总值50000美元。在交货时,所含水份超过合同规定的指标。

讨论:买方可否撤销合同?

答:不可撤销合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因为,卖方所交农产品是含水份超标,应可食用,不构成根本性违约。

[案例2] 有一份合同,出售中国丝苗大米10000公吨。合同规定:“自9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公吨,分十批交货”。卖方从9月份开始交货,但在交至第3批大米时,大米品质有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以此为理由,主张全部合同无效,同时要求损害赔偿。

讨论:买方可否主张这种权利?如所交货物为成套的机器设备如何?

答:买方不可以主张全部合同无效,可主张包括第3批及以后各批无效。因为,分批交货合同,每批次可作为相对独立的合同对待,1、2批次大米合格,买方须接受这两批货物。而第3批不合格使买方有理由推断其以后各批将出现质量问题。

[案例3] 有一份CIF合同,出售机床200台,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发现有部分零部件生锈,他认为这批货是存仓太久的仓底货,因此向卖方提出25%的折价处理。当卖方提出用全新货物换回已交付的货物时,买方已将该批货物运往非洲销售。讨论:买方能否坚持25%的折价处理?为什么?

答:买方不能坚持25%的折价处理。因为按照《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交货不合格情况下,卖方可采取措施补救,买方需保全货物,不得做出行为使其已构成实际接受了货物。由于在货物不合格下买方将货物转卖他人,已构成事实上接受了货物,因此丧失了索赔权。

二、数量案例

[案例4]

有一份CIF合同,出售100公吨大米,合同单价为每公吨200美元,共20000美元。事后卖方只交货5公吨。

讨论: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否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

如本例卖方交货90公吨。买方又可主张何种权力?为什么?

答: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主张撤销合同。因为交货数量过少,已经损害了买方主要交易利益。如果卖方交货90公吨,则买方不可撤销合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

[案例5] 我国某粮油贸易公司向某国进口10000公吨小麦,合同规定可溢短装5%,由卖方选择。在装船时,国际市场上小麦价格上涨,因此卖方故意少装500公吨,给我方造成了损失。

讨论:这种损失是否可以避免?

答:可以避免。溢短装部分不采用合同价格,应采用交货时的市场价格来计价。

三、包装案例 [案例6] 出口大枣,合同规定用塑料袋装,履行时改为布袋装。

讨论:卖方可否这样做?

答:卖方可以这样做,不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但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更换包装的损失需卖方赔偿。

[案例7] 我国某企业向国外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约定买方提供唛头。事后,虽经卖方多次催促,但临近装运期买方迟迟未将唛头通知卖方。讨论:这种情况下卖方应如何处理?

答:卖方可自行拟定唛头,不影响卖方顺利履行合同。

[案例8] 甲与乙订立一份CIF合同,甲出售200箱番茄罐头给乙,合同规定为:“每箱24罐×100克”。卖方在交货时却装运了200箱,每箱24罐×200克的罐头。货物重量比合同多出一倍,但买方乙拒绝收货,并主张撤销合同。

讨论:买方有无这种权利?为什么?

答:买方可以拒绝收货,并主张撤销合同。因为销售包装的变更为货物规格的变更,致使买方商销困难,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商品的品质、良好平均品质、样品、品质公差、对等样品、复样、封样、参考样品、毛重、净重、公量、溢短装条款、运输包装、集合运输包装、销售包装、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警告性标志 略。

二、填空题

1.凭实物表示、用文字表示; 2.FAQ ;3.标准样品;4.净重、毛重、公量、理论重量;5.约量、溢短装条款、溢短装条款;6.UPC、EAN、EAN;7.运输包装、销售包装

三、单项选择题

1. A;2.B;3.B;4.C;5.B

四、判断题

1.×;2.√;3.×;4.√;5.×;6.√

第三章 贸易术语 案例讨论 一、六大贸易术语案例

[案例1] 中国A外贸公司某年出售一批核桃给一家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由于核桃季节性强,合同中作了如下规定:“10月份天津港装运。卖方保证载货船舶于11月20日抵达利物浦港,否则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妥,则须退还买方”。合同签订后A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向银行收妥货款。不料,轮船在航行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为保证如期到达目的港。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继续前进,但因途中又遇暴风雨,载货船舶于11月21日到目的港利物浦,比合同规定时间晚到一天。此时,恰遇核桃市价下跌,英国客户要求取消合同,导致中国A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讨论:该合同条款订立得是否恰当,是否为真正的CIF合同?为什么?

答:该合同条款订立不恰当,不是真正的CIF合同。因为CIF合同为象征性交货合同,卖方不需保证在货船只按时运到目的港,只要在装运港按时将货物装上船就完成了交货任务。该合同已相当于DES合同了。

[案例2] 中国B公司按每公吨24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从美国一公司进口200公吨钢材。B公司如期开出48000美元的信用证,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税捐及签证费用应由中国B公司另行电汇。讨论:这是什么道理?应如何解决?

答:使用FOB Vessel New York贸易术语,说明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采用的是《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按照该惯例解释,出口方不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和缴纳出口税费。因此,美方要求中方承担出口税捐及签证费用是合理的。在此情况下,可按48000美元开证,待美方提供有关出口税捐及签证费用凭证后另行支付该费用,以防多付货款。

[案例3] 中国C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中国C公司代为租船,有关费用有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中国C公司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已至装运期,中国C公司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中国C公司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消合同。

讨论:中国C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中国C公司应据理力争,要求卖方承担责任,赔偿中方损失。因为FOB条件下,买方须派船接运货物,本案中尽管买方委托卖方租船,但卖方并无责任确保租船,因此应由买方承担合同不能履行的全部责任。

[案例4] 中国D公司以CFR条件出口一批瓷器。中国D公司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单据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过后,中国D公司外贸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此时,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遭遇海上风险而损毁。讨论:中国D公司能否以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 答:中国D公司不能以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因为在CFR条件下,尽管买方投保险,但卖方必须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否则风险损失由卖方承担。

[案例5] 中国E公司按照FCA条件出口一批钢材,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但到了4月30日,仍未见买方关于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此期间,备置用作出口的货物,因遭遇火灾而焚毁。

讨论:此项损失应由谁负担? 答:此项损失应由卖方负担。因为,尽管买方未按时接运货物,但卖方有责任保管好货物,直至买方接运。买方仅承担推迟接运货物所造成的仓储费、仓储保险费等费用。

二、其他贸易术语案例

[案例6] 中国F公司按EXW条件对外出口一批电缆。但在交货时,买方派车接运货物时,买卖双方就装车问题发生争议。买方认为卖方应负责装车及装车费用,而卖方有不同意见。

讨论:买方的要求卖方装车是否合理?

答:买方的要求卖方装车不合理。因为在EXW条件下,卖方只需在出口地指定地点备好货物,交给买方,由买方负责装车。

[案例7] 有一产地交货合同(EXW合同),出售新鲜荔枝10公吨,总值150000美元。合同规定买方必须在5月20日至26日之间派冷藏集装箱车到产地接运货物。临近交货期,卖方随多次催促对方派车,但直到5月31日均未见对方派车。于是卖方不得不在6月1日把这批货物卖给另一新买主,得价100000美元。

讨论:在此情况下,卖方的做法是否正确?卖方是否应为未交货负责任?其的损失应由谁负责?

答:在此情况下,卖方的做法正确,卖方无须为未交货负责任,其的损失应由买方负责。因为双方买卖的是鲜活商品,案件中的损失主要是由于买方未及时接运货物所致,卖方为使货物不知损失太大而转手他人的处理是合理的。[案例8] 国内一出口企业应邀向美国某进口商报价出口苹果罐头一批,采用DES New York 术语,交货期为当年2月29日。不料因海运途中耽搁,货物于3月3日才到达纽约港。

讨论:上述海运耽搁应由何负责?

答:海运耽搁应由卖方负责。因为在DES New York 术语下,卖方负责按时将货物运至目的港。

复习题

一、判断题

1.×;2.×;3.×;4.√;5.×;6.√;7.√;8.√;9.×;10.×

二、单项选择题

1.C;2.C; 3.C;4. D; 5.A;6.C;7.C;8.A;9.B;10.D

三、多项选择题

1.B C D ;2.A D ;3.A B ;4.B C ;5.A B ;6.B D ;7.A C D ;8.A B C D ;9.C D ;10.A B C D

四、简答题

1.为什么说把CIF称作“到岸价”是错误的?

答:不能将CIF称作“到岸价”,是因为在该贸易术语下,卖方只需按合同要求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并垫付运费,并不保证货物到港,切除了运费外,卖方不负担货物越过船舷后的费用,所以不能成为“到岸价”。2.简述FOB(CFR、CIF)买卖双方的责任?使用FOB(CFR、CIF)术语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略

3.什么是象征性交货?象征性交货有哪些特点?

答: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是指卖方只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完成装运,并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货物运输单据在内的全套合格单据就完成了交货义务,卖方就有权凭提交的单据向卖方索要货款,交单(Tender of Documents)是同交货(Delivery of the Goods)。或者说买方只要收到卖方提交的全套合格单据就必须支付货款,而不论货物是否到达目的地。象征性交货特点是可以大大缩短贸易周期,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效率。4.为什么在CIF、CIP条件下保险具有代办性质?

答:因为在CIF、CIP条件下,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由买方承担之后的所有风险,而卖方在装运港交货前办理了海上货物运输险,并支付了保险费,而货物在海运途中发生风险损失时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在这两个贸易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具有代办性质。5.《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对FOB的解释与《2000年通则》有哪些不同?

答:《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中的FOB是运输工具上交货,这个运输工具可以是卡车、列车或船只,只有“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与《2000年通则》对FOB的解释相近。但是,出口方不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和缴纳出口税费。6.区别下列贸易术语:

(1)FOB Dalian和FOBST Dalian;

答:FOB Dalian适用于班轮运输,且运费中含有装船费;而FOBST Dalian适用于租船运输,且运费中不含装船费,卖方负责装船并理舱,并将相关费用计入货值。

(2)FOB Los Angeles和FOB Vessel Los Angeles;

答:FOB Los Angeles是《2000年通则》下的贸易术语,出口方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和缴纳出口税费;而FOB Vessel Los Angeles是《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下的贸易术语,出口方不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和缴纳出口税费。

(3)CIF Hamburg 和CIF Hamburg Ex-Ship’s Hold;

答:CIF Hamburg 适用于班轮运输,且运费中含有卸货费;而CIF Hamburg Ex-Ship’s Hold适用于租船运输,运费中不含卸货费,由买方负责卸货费。

(4)CIF London 和CIF London Landed。

答:CIF London适用于班轮运输;而CIF London Landed适用于租船运输。

第四章 货物的交付(装运)

案例讨论

一、班轮运输案例 [案例1] 有一批货物共50箱,由青岛运往纽约,船公司已签发了已装船提单。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①2箱欠交;②5箱外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已散失30%;③10箱外包装良好,但箱内货物短量。

讨论:在上述三种情况中,哪些属于船方(承运人)的责任?为什么?

答:①属于船方(承运人)的责任。因为船公司已签发了已装船提单,说明50箱货物均已装船,但船方到目的港欠交2箱货物,船方没有合理的理由需其承担责任。②有风险造成。③由卖方负责。[案例2] 2007年3月20日,某货主将一批货物交船公司。船公司于当天签发了一张“备运提单”给货主,后于4月3日装船后又在提单上加注“On Board”字样,同时写明装船日期、船名:明珠号,并签字。该批货物信用证规定应于4月10日前装船,并须提交已装船提单。

讨论:上述提单是否会被接受?为什么? 答:上述提单会被接受。因为该批货物交付的提单是4月3日的已装船提单,符合信用证规定“应于4月10日前装船,并须提交已装船提单。”尽管船方已开始签发的备运提单,但交付提单时以注明“On Board”字样(即已装船),同时写明装船日期、船名:明珠号,并签字,使提单成为已装船提单。

[案例3] 有一批茶叶交船公司装运,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在提货时,发现茶叶有异味,后经查实,是因为船公司将茶叶与生牛皮混装在一个船舱内而导致的。

讨论:该船公司对该批变味茶叶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该船公司对该批变味茶叶应承担责任。因为船公司有责任时期船舱适于装运货物。

二、租船运输案例 [案例4] 上海C公司按FOB条件向美国D公司购买一批大宗商品,双方约定的装船日期为8月份,后因C公司租船困难,接运货物的船舶不能按时接运货物,出现较长时间的货等船情况。美方D公司便以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讨论:美方D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美方D公司的做法正确。因为在FOB条件下,须买方派船接运货物,因买方较长时间未派到船只,但美方可依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案例5] 我国甲公司向国外一个新的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按CIF Liner Term 广州、即期信用证支付签订贸易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之后,甲公司根据外方提供的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支付了货款。但是,载货船舶一直未到达广州港,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该船开航后不久已宣布破产倒闭。承运船舶为一艘旧船,且该船失踪。究其原因系卖方与船方勾结进行欺诈,致甲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讨论:甲公司应吸取何教训?

答:甲公司的教训是为对卖方所租船舶进行必要的约定。国际贸易中班轮运输一般不需就船公司和船舶状况进行约定,而在租船运输中在卖方负责租船情况下需对此进行必要的约定,以防卖方渔船方勾结欺诈。

三、装运条款案例 [案例6] 有一份合同,其内容为出售中国茶叶100公吨。合同规定:“自4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公吨,分10批交货。”卖方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交至第六批时,茶叶有霉变,于是买方以此为理由,主张以后各批均应撤销。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 答:买方可以主张包括第6批及以后各批无效。因为,分批交货合同,每批次可作为相对独立的合同对待,1-5批次大茶叶合格,买方须接受这5批货物。而第6批不合格使买方有理由推断其以后各批将出现质量问题。

[案例7] 加拿大某商欲以每打10加元CIF魁北克购买我国A企业衬衫一批,当年12月装船,即期信用证支付。问A公司可否接受?为什么?

答:A公司不能接受。因为12月份魁北克刚已经冰冻,船舶将无法靠港,因此无法以魁北克为目的港交货

四、提单案例 [案例8] 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大豆2000公吨。合同规定:“CIF汉堡,11月份由一船或数船装运,并凭单据付款。”事后卖方于11月15日装运1100公吨,余数在12月2日装上另一艘轮船。当卖方凭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第二批货物是12月2日装船,违反合同的装船时间”为由,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和拒付全部货款,但卖方提出异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和拒付全部贷款?为什么?

答:买方不能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和拒付全部贷款。因为,合同中在11月份允许分批,12月2日的一批违约,但11月15日的货物并为违约,且双方买卖的是大豆,据此买方接受11月15日的单据并付款,而对12月2日的货物可拒绝接受单据。

[案例9] 某年,我国H公司与新加坡M公司以FOB签订一笔出口3000公吨散装货物合同。3月10日,H公司收到经M公司申请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要求,H公司先装运1000公吨货物,并在该批货物提单的托运人栏内填写M公司的名称。3月21日,H公司将1000公吨货物交给某外轮公司承运,并请求该外轮公司在提单托运人栏内填写M公司名称,收货人为“To Order”。H公司装船后取得清洁提单,背书后到银行办理结汇。但银行在其背书上打了“×”,将提单退回H公司。这意味着H公司无法通过银行收取货款。后又得知,当货物抵达目的港新加坡后,承运人按照提单托运人M公司的声明,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直接交给了收货人。于是,H公司持正本提单向承运的某外轮公司以无正本提单放货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该外轮公司认为,H公司虽然持有正本提单,但该提单为指示性提单,其托运人为M公司,而非H公司,提单未经托运人M公司背书,H公司不能证明其具有合法当事人的地位,因而H公司与该外轮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H公司不能向该外轮公司主张权利。试讨论H公司的教训如何?

答:H公司的教训是提单托运人的收货人填写失误,导致货款两空。提单中收货人不能直接填买方,这一般都知道。但托运人必须填卖方,这时收货人一览的“To Order”才意味着凭卖方指示。而本案中就意味着凭卖方指示了,导致船方的说法没有问题而不理会卖方的正本提单。

[案例10] 我国某企业出口货物一批,CIF合同,即期信用证支付。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在向轮船公司支付全额运费后取得了由船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但制单人员在提单上漏打了“Freight Prepaid”(运费已付)的字样。当时正遇该货物市场价格下跌,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意见,以所交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讨论:开证行拒付是否有道理?

答:开证行拒付没有道理。因为在CIF合同下,出口商获得已装船提单必是“Freight Prepaid”运费已付的,即使未在提单上注明。因此,开证行不得无理拒付。

复习题

一、判断题

1.√;2.×;3.×;4.√

二、单项选择题

1. B;2.C;3.A ;4.A;5.D;6.B;7.A;8.C;9.C;10.D

三、多项选择题

1.A、B、D、E;2.A、B、C、E

四、计算题

1.天津运往蒙巴萨港门锁一批,200箱,每箱体积为20厘米×30厘米×40厘米,毛重为20公斤,当时燃油附加费为30%,蒙巴萨港拥挤附加费为10%,门锁属于小五金类,运费计收标准是“W/M”,登记为10级,基本运费为每吨运费460港元,计算应付运费共多少港元? 答:W运费吨:200箱×0.02公吨=4公吨

M运费吨:200箱×0.2×0.3×0.4=4.8立方米 则:F=4.8×460×(1+30%+10%)=3091.2港元 应付运费共计3091.2港元。

2.大连出口去智利的衬衣100立方米,须经香港转船。该批货物运费计费标准“M”10级,第一程每运费吨为25美元,第二程每运费吨为140美元,中转费为每运费吨10美元,燃油附加费10%。求该批货物的运费总额。

答:F=100×(25+140+10)×(1+10%)=19250美元 该批货物的运费总额为19250美元。

第五章 答案

案例讨论部分

1.某货轮从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②8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受损;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讨论:以上损失中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哪些属于单独海损?为什么? 答:①③⑤属于单独海损;②④属于共同海损。

2.某一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不慎搁浅,事后船长下令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上主机受损并且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进货舱,造成船货部分受损。该船驶至附近的一港口修理并暂卸大部分货物,共花1周时间,增加了各项费用开支,包括船员工资。船修复后装上原货重新启航后不久,A舱起火,船长下令灌水灭火。A舱原载有儿童玩具、茶叶等,灭火后发现儿童玩具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儿童玩具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

讨论: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并说明在投何种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方负责赔偿? 答:维修费、暂卸货费用、被水浸湿的货物损失属于共同海损;船员工资和被焚毁儿童玩具属于单独海损。

3.有一份按FOB条件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买方在卖方装运前就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合同标的物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ALL Risks With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港码头途中,由于震动、挤压导致约20%的货物碰损破碎。事后卖方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但遭拒绝。后来卖方又请买方以投保人的名义凭保险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仍遭拒绝。

讨论:保险公司为什么会拒赔? 答:因为卖方不具有保险利益。

4.我一批出口货物运往欧洲某港口, 出口前该货已按发票总值110%投保了平安险.载运该批货物的海轮于7月5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 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为1500美元。该船在继续航行时,又因海上大雾在进港途中与一艘船相撞,致使该批货遭到部分损失,价值为12000美元。

讨论:该批货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为什么? 答:应赔偿。因为平安险下包括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前后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5.我出口企业按CIF条件,出口冷冻食品一批,合同规定投保平安险加战争、罢工险,货到目的港适逢罢工,货物无法卸载。又因货船无法补充燃料而停止致冷。等到罢工结束,该批冷冻食品已变质。

讨论:这种因罢工而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 答:不赔。

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委付、“仓至仓”条款、共同海损、保险单、施救费用、救助费用、推定全损 答:略

二、填空题

1.风险、损失、费用;

2.全损、部分损失、共同海损、单独海损; 3.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仓之仓条款; 4.《协会货物条款》,缩写为ICC; 5.预约保险; 6.基本险、附加险。

三、单项选择题

1.B;2.D;3.C;4.A.;5.A;6.C

四、判断题

1.×;2.×;3.×;4.×;5.×

五、简答题 答:略

六、计算题

1.某公司出口某商品,报价为CIF旧金山,每公吨2000美元,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费率合计为0.6%,客户要求按发票金额的120%投保。问:我方应改报多少? 答:CFR=CIF(1-110%×0.6%)=2000×(1-110%×0.6%)=1986.8美元 新CIF=1986.8/(1-120%×0.6%)=2001.21美元

我方应改报2001.21美元。

2.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单价为每公吨1200美元CIF纽约。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为0.8%。现在客户要求改报CFR价。问:试计算在不影响我收汇的前提下应报价多少?

答:CFR=CIF(1-110%×0.8%)=1200×(1-110%×0.8%)=1189.44美元 在不影响我收汇的前提下应报价1189.44美元。

3.上海某公司有一批打字机需从上海出口到澳大利亚的悉尼,对外报价CFR悉尼20美元/台,客户要求改报FOB价。已知:货物用纸箱装运,每箱的尺码为44厘米×44厘米×30厘米,每箱毛重是35千克,每箱装4台。共计800箱。计收标准W/M每运费吨110美元,货币附加费10%,请计算:①试报FOB上海价多少美元一台?②假设按CIF的120%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为1%,在保证我方外汇净收入不变的情况下,我方应报价多少? 答:FOB=CFR-F F:W 每箱0.035公吨;M 每箱0.44×0.44×0.3=0.05808立方米 F=0.05808×110美元=6.39美元

则 FOB=20-6.39=13.61美元

CIF=CFR/(1-120%×1%)=20/(1-120%×1%)=20.23美元 应报FOB价13.61美元;如报CIF价,则应报20.23美元。

4.某合同规定出口商品数量1000套,每套CIF香港80美元,由卖方投保一切险,投保金额按发票金额加10%,查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费为800美元,一切险的保险费率为0.5%,问我方可净收入外汇多少美元? 答:外汇净收入即FOB收入

FOB=CIF×(1-110%×0.5%)-F=80×1000×(1-110%×0.5%)-800=78760美元 我方可净收入外汇78760美元。

第六章 价格与成本核算

案例讨论

我国某出口公司拟出口一批羽绒服去俄罗斯。正好该国某佣金商主动来函与该出口公司联系,表示愿意为推销羽绒服提供服务,并要求按每笔交易的成交金额给予5%的佣金。不久,经过该佣金商中介,与当地进口商达成CIFC5%、总金额为10万美元的交易,装运期为订约后2个月内从中国某口岸装运,并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该佣金商即来电要求我国该出口公司立即支付佣金5000美元。出口公司复电称,佣金需待货物装运并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

讨论: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我国该出口公司应当接受什么教训?

答:争议发生的原因是双方未就佣金支付的时间做出具体约定。该出口公司应接受的教训是,当与佣金商签订协议时,必须约定佣金需在收妥货款后的时间予以支付。

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佣金、折扣、出口换汇成本、出口商品盈亏率、单价、出口总成本、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 答:略

二、选择题

1.D ;2.C;3.C;4.C;5.C ;6.D

三、判断题

1.×;2.√;3.√;4.√;5.×;6.×

四、计算题(以下各题均按USD100=RMBY752的汇率计算)

1.某笔交易中,我向外商的报价为每公吨780美元CFR香港,含2%的折扣,该笔交易的数量为200公吨,试求我方扣除折扣后的总收入是多少?

答:780×7.52×200×(1-2%)=1149657.60元人民币 我方扣除折扣后的总收入是1149657.60元人民币。

2.某公司出口单晶糖200公吨,每公吨USD450CIFC2%利物浦,货物装船后,公司财会部门根据合同规定将2%的佣金汇给中间商,试求应汇的佣金为多少?

答:佣金=含佣价×佣金率=450×200×2%=1800美元 应汇的佣金为1800美元。

3.某批出口货物的国内进价为人民币93.6万元(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7%)。出口该批货物企业的费用定额率为5%,利润率为8%,退税率为14%。问:该批出口货物的FOB价为多少?

答:FOB价=国内进价×{1+费用定额率-退税率/(1+增值税率)}×(1+利润率)=93.6×{1+5%-14%/(1+17%)}×(1+8%)=118.24万元人民币

=118.24/7.52=15.72万美元 该批出口货物的FOB价为15.72万美元

4.若我国某出口公司原报价CFR单价是100美元,现外商要求改报CIF价,在不影响我外汇净收入的前提下,我方应报价多少?(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保险费率二者合计为1%。)

答:CIF=CFR/(1-保险加成×保险费率)=100/(1-110%×1%)=101.12美元

我方应报CIF价101.12美元。

5.我国某出口商品的报价为:USD100per set CFRC3% New York。试计算:CFR净价和佣金各为多少?如果对方要求将佣金增加到5%,我方可同意,但出口净收入不变。试问:CFRC5%应如何报价?

答:CFR净价= CFRC3%×(1-佣金率)=100×(1-3%)=97美元 佣金=100-97=3美元

CFRC5%= CFR净价/(1-5%)=97/(1-5%)=102.11美元

6.某批商品的卖方报价为每打60美元CIF香港,若该批商品的运费是CIF价的2%,保险费是CIF价的1%,现外商要求将价格改报为:FOBC3%。问:FOBC3%应报多少?设卖方国内进货价为每打380元人民币,出口前的费用和税金共15元人民币/打,试求:该批商品的出口销售换汇成本和盈亏率各是多少?

答:FOB净价=CIF-保费-运费=60×(1-1%-2%)=58.2美元 FOBC3%= FOB净价/(1-佣金率)=58.2/(1-3%)=60美元

出口成本=国内进价+税费=380+15=395元人民币/打

出口换汇成本=出口成本/ FOB净价=395元/58.2美元=6.7870元人民币/美元 出口盈亏率=出口盈亏额/出口成本=(58.2美元×7.52-395)/395=10.8% FOBC3%应报60美元。该批商品的出口销售换汇成本和盈亏率分别是6.7870元人民币/美元和10.8%。

五、问答题 1~9略

10.下列我方出口单价的写法是否正确?如有错误或不完整,请予更正或补充。(1)3.50 $ CIFC Hong Kong; 答:$3.50 per kg.CIFC2% Hong Kong(2)£ 500 per case CFR USA; 答:£ 500 per case CFR N.Y.(3)USD per ton FOB London; 答:USD100 per m/t FOB Dalain(4)HK $.98.50 per doz.FOBD1%;

答:HK $.98.50 per doz.FOBD1%Qingdao(5)USD 26.45 CIFC 2% Shanghai。答: USD 26.45 per pc.CIFC 2% London

第七章 货款的支付 案例讨论

[案例1] 山东GY公司于2006年4月11日出口欧盟X国果仁36公吨,金额32100美元,付款方式为D/P AT SIGHT。GY公司于4月17日填写了托收委托书并交单至我国SZ银行,SZ银行于4月19日通过DHL邮寄到X国SNA银行托收。5月18日,GY公司业务员小李突然收到外商邮件,说货物已经到达了港口,询问单据是否邮寄,代收行用的哪一家。小李急忙联系托收行,托收行提供了DHL号码,并传真了邮寄单留底联。小李立即发送传真给外商,并要求外商立即联系SNA银行。第二天客户回复说银行里没有此套单据。GY公司领导十分着急,小李质疑托收行没有尽到责任,托收行业务主管不同意GY公司的观点,双方言辞激烈。压力之下,托收行于5月20日和5月25日两次发送加急电报。SNA银行于5月29日回电报声称“我行查无此单”。但SNA银行所在地的DHL提供了已经签收的底联,其上可以清楚看到签收日期和SNA银行印章。GY公司传真给了客户并请转交代收行。然而,SNA银行不再回复。外商却于6月2日告诉小李,X国市场行情下跌,必须立即补办提单等单据,尽快提货,否则还会增加各种占港费等,后果将很严重。重压之下,GY公司于4日电汇400元给《国门时报》挂失FORM A证书,同时派人到商检局开始补办植物检疫证等多种证书。困难的是补提单,船公司要求GY公司存人民币52万到指定帐户(大约是出口发票额的2倍),存期12个月,然后才能签发新的提单。6月9日代收行突然发送电报称“丢失单据已经找到,将正常托收”。此刻,无论GY公司还是托收行都长出了一口气,这的确是皆大欢喜的结果,不幸中的万幸。然而这个灰色幽默让GY公司乱成一团,花费和损失已经超过本次出口预期利润。

讨论:托收单据丢失谁该承担责任?

答:托收行和代收行有报关单据的责任,本案中托收单据丢失应由代收行承担责任。本案中出口方须接受的教训是,正本提单须开立多份,以防寄单丢失。[案例2] 1995年3月30日,山西省国际对销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受益人)与美国MARANCOAL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签订了分别出口冶金焦炭1500公吨到比利时安特卫普港的两个合同,7月11日,通过山西省中行议付了由比利时信贷银行开立的两笔信用证项下单据,同时做了全额押汇,金额分别为USD850061.60和USD785368.34。由于货物质量问题,申请人在支付首笔信用证项下单据款项后,通过开证行以不符点为由拒付了后一笔金额为USD785368.34的单据。

根据合同规定,货物装船前检验报告与卸货港检验报告均应由日本的NKKK检验公司出具。但货物抵港后,申请人违反合同,单方委托当地的ETS GORDINNE C检验公司检验货物并出具了品质不符的检验报告,其检验结果与日本的NKKK检验公司的观测报告大相径庭。因此,申请人据此向受益人提出索赔USD923324.20时,理所当然地遭到了受益人的拒绝。

在双方意见不能统一,货物存仓费用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受益人积极与其他买主联系,并已初步达成了转卖货物的协议。但后来,申请人在未经受益人同意且拒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却凭保函提领了货物,并经加工后部分出售给了比利时当地的一家公司(以下简称第三方买主)KRUPP。

(1)银行间单据纠纷的交涉经过

1995年9月19日,受益人得知申请人已凭保函提领货物后,要求议付行向开证行交涉。议付行遂发电开证行,通知开证行联系申请人全额付款,否则立即退回全部单据。10月4日,开证行电告议付行:由于布鲁塞尔扣押法庭已于9月29日签发了针对受益人的禁令,禁止开证行退回议付行单据。因此,开证行在禁令撤销前将被迫持有单据。议付行当即回电开证行,指出:“我行作为议付行已经议付了上述单据,并支付了对价。我行作为善意持票人,要求你行说服法庭撤销禁令并尽快返单给我行。”

但开证行却在10月12日回电中表示:“我行不处于法律诉讼中的任何一方,不便干涉法庭的行动,但你行与受益人可以聘请律师采取行动。”议付行不得不再次去电开证行,指出:“①信用证业务是非常特殊的业务,在任何国家的任何法庭都应该考虑到信用证业务的特殊性而不能轻率地出具针对单据的禁令。我行作为议付行,是上述单据的善意持票人,法庭的禁令已严重损害了我行的正当权益。②你行作为世界知名的一家大银行,应该遵循《UCP500》的有关规定,如不能支付我行已议付单据的款项则应立即退单给我行。即使有禁令,你行也有责任说服法庭撤销禁令,从而履行你行在信用证项下的退单责任。” 经过多次交涉,开证行最终于10月31日和11月6日分别回电议付行,表示接受议付行的观点,并承担其信用证项下的退单责任。同时指出,他们已指示律师采取行动,希望法庭能够撤销禁令。

(2)聘请律师处理此案的经过

考虑到此案涉及法律问题,单纯与开证行交涉很难得到解决,1995年11月16日,议付行聘请国外律师向比利时布鲁塞尔初审法庭提起诉讼,请求法庭撤销针对议付单据的禁令,允许开证行退回议付行全部单据。

1995年11月27日,议付行提供给律师有关材料后,向律师表明了以下观点:“①我行合理、谨慎地审核单据后,对该笔业务做了有追索权的议付,我行向受益人追索的前提是须从开证行处拿回单据。②希望律师积极促请开证行承担其信用证项下的退单责任,并通过法律途径向法庭申请撤销禁令。”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通过其律师对议付行议付单据后应享有的权利提出质疑,认为受益人的单据只是以“抵押”方式抵押给了议付行,其所有权仍属于受益人。所以,议付行无权要求法庭撤销针对单据的禁令,而议付行也不需等取得单据后,再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对此,议付行在1995年12月6日和1996年1月15日分别通过国内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和北京中国环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国民法及议付行随附的押汇总协议和客户的押汇申请书,指出:“按照中国法律,议付行议付单据后,已相应取得了单据和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所有权。”同时重申了议付行向受益人追索的前提是必须从开证行拿回受益人提交的已议付单据并退单给受益人。

但由于《UCP500》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买卖双方所属国家的法律对此又有不同的解释,双方在法庭审理中一直争持不下。之后,由于申请人多次以减少损失、避免存仓费用增加为由,要求法庭拍卖货物,而且法庭也接受了申请人的要求并指定了拍卖人,议付行被迫同意拍卖货物,但坚持在扣除码头仓储费用及有关法庭拍卖费用后,议付行对全部款项主张权利。

法庭拍卖货物并扣除码头存仓费用及法庭拍卖费用USD98000.00后,共得货款USD1008000.00,超出了议付行支付给受益人的USD785368.34的议付款项。对此,开证行向法庭提出:由于货款中包含了开证行已向申请人融资的运输费用,因此,议付行不应享有全部的销售货款。

另一方面,在1996年4月23日,法庭召开第三次听证会时,申请人为进一步拖延法庭的判决,与第三方买主(法庭拍卖货物的购买人)相互勾结再次向法庭提出了第三方买主得到正本提单的要求。对此,议付行律师提出:①货物是经法庭拍卖的,第三方买主无权得到提单;②提单不是法庭及第三方买主所付款项的标的物;③提单已不代表任何价值,而议付行也将不对其货物所有权提出异议。但第三方买主拒不接受议付行律师的意见,在伦敦聘请律师向有关法庭提起了诉讼,从而导致案情进一步复杂化。1996年4月23日比利时布鲁塞尔初审法庭宣布不能胜任审理议付行的要求。随后,议付行在比利时上诉法庭进行了上诉。同时,针对申请人通过开证行、第三方买主分别向议付行起诉的情况,议付行也在布鲁塞尔海事法庭起诉了船东。

由于案情复杂,一方面继续诉讼,胜诉把握不大;另一方面即使胜诉,由于费用不断增加,也会得不偿失。因此,经双方律师建议,1997年8月6日,议付行在征得受益人同意的前提下,接受了庭外协商解决协议,并于1997年11月13日收回了经调解后从国外银行划回的款项USD 595000.00。

讨论:法院能否出具禁令扣押已议付单据?

答:法院不能出具禁令扣押已议付单据。本案中,开证行应支付第二批货物的货款,因为信用证下为单据买卖,单据合格开证行必须付款。而且,本案买方到货后出具的检验证书不是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不具法律效力,应不予认可。[案例3] 软条款(soft clause),即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申请人或开证行可以单方面解除付款约束,使受益人处于不利和被动的地位,导致其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的条款。简而言之,软条款有一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它被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所控制,使得不可撤销信用证变为可撤销信用证,这对出口方来说是十分危险的。但实务中,出口商对软条款的认识还是不够,一些企业往往急于成交而忽视软条款,因而掉进不法分子设置的诈欺陷阱;有些企业过于看重进口商的以往履约记录,对软条款掉以轻心,从而蒙受损失;有些企业甚至没有足够的国际结算知识,因而对软条款视而不见。由于软条款是嫁接在“信用证”这一具有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上,所以隐蔽性很大。加上软条款的形式千变万化,没有固定的模式,特别是一些软条款的表述十分专业,难以被非银行人员所注意和理解,没有银行的提醒,一般不易引起受益人的警觉,一些初涉国际贸易结算的出口商就更不具备足够的知识去识别它,因而软条款往往被用作诈欺、违约、拒付的有效工具。下面列举一些常见的软条款,分析它的特点,希望对出口企业的审证工作有所帮助。

【案情简介】1998年12月25日,我国A银行收到日本B银行的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申请人为日本的D公司,受益人为我国一外贸公司下属的食品加工企业Co A银行收到信用证后认真审查了该证,发现有一软条款“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Mr.Zhang of d, xx office in two copies"。工作人员在通知受益人时,指出了该软条款,提醒受益人注意。受益人称该张先生现驻其公司,未提出异议。后C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分两次发货,并提交规定单据到A银行议付。第一次议付时间是1999年1月29日,金额为USD 26 800.00,准时收回货款,问题出在第二次议付上。

第二次议付时间是1999年2月5日,议付金额为USD 107 520.00,因该证有偿付行,议付行及时收到了押汇款。可时隔几日之后开证行发电至议付行便称该单据有不符点,“检验证书上签字系伪造”,因此拒付并要求退回已收到的偿付行的款项。同时,申请人D驻我国办事处亦来人到A银行,称他们收到的为空箱,根本没有货。A银行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经研究做出如下决定:首先要保证资金安全,收到的款项不能退回。同时根据《UCP500》第15条“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性(及/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的规定向开证行发电据理力争,毫不退让。经过交涉,开证行最终在1999年3月15日同意付款。

讨论:软条款—信用证业务中的“陷阱”的防范。

答:对于信用证中超出一般要求的其他条款规定,都要给于充分的重视,一般情况下不予接受,并要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后接受,否则易陷入信用证软条款的“陷阱”中。如果接受了部分软条款,需要及早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损失。

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略

二、选择题

1.CD;2.C;3.ABCD;4.BD;5.D;6.C;7.A;8.C;9.CD;10.D;11.ACD 12.BCD ;13.B;14.B

三、判断题

1.√;2.√;3.√;4.√;5.×;6.×;7.×;8.×;9.×;10.×

四、简答题 1~14 略

第八章 检验、索赔、仲裁与不可抗力

案例讨论

一、检验案例

[案例1] 我A公司与美国B公司以CIF纽约的条件出口一批农产品,订约时,我A公司已知道该批货物要转销加拿大。该货物到纽约后,立即转运加拿大。其后纽约的买方B凭加拿大机构检验签发的在加拿大检验的证明书,向我方提出索赔。

讨论:我公司如何对待该检验证书? 答:我公司须认可该检验证书的法律效力。因为按照《公约》第38条第3款,“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该运货买方需在发运货物,而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且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的可能性,检验科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二、索赔案例

[案例2]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向某国出口一批冷冻食品,到货后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向我方提出品质索赔,索赔数额达数10万元人民币(约占合同金额的半数以上)。买方附来的证件有:①法定商品检验证书,注明该项商品有变质现象(表面呈乌黑色),但未注明货物的详细批号,也未注明变质货物的数量或比例;②官方化验机构根据当地某食品零售商送验的食品而做出的变质证明书。

我方未经详细研究就函复对方,既未承认也未否认品质变质问题,只是含糊其词地要求对方减少索赔金额,对方不应允,双方函件往来一年没有结果,于是对方派代表来北京当面交涉,并称如得不到解决,将提交仲裁。

讨论:

(1)对此索赔案件我方是否应该受理?双方各有何漏洞?(2)我方应如何本着实事求是精神和公平合理原则来处理此案? [注:此批冷冻食品中我方误装了一小部分乌鸡,价值千余元] 答:(1)对此索赔案件我不应该受理。对方索赔依据的是官方化验机构根据当地某食品零售商送验的食品而做出的变质证明书,说明商品已批发给零售企业,证明进口商已实际接受货物,丧失了索赔权。我方收到索赔要求,应仔细研究索赔依据,有针对性地提出拒赔的理由,而不应含糊其辞,致使案件拖了1年未果。

(2)我方既然误装了价值千余元一小部分乌鸡,应及时向对方说明,可采取调换这部分货物或对这部分货物降价处理,不应影响余下货物的收款。

[案例3] 我国某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①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②收货人只实收998箱,短少2箱;③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Kg。

讨论:在上述情况下,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其理由? 答:①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的部分为交货质量问题,须由卖方负责;②收货人只实收998箱,短少2箱,是船方责任,买方应向船方索赔;③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Kg,是卖方交货短量,须由卖方负责。

三、仲裁案例

[案例4] 甲乙签订出口某种货物的买卖合同一份,合同中仲裁条款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人所在国家进行。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提出甲方所交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于是双方将争议提交给甲国仲裁。经仲裁庭调查审议,认为乙方的举证不实,裁决乙方败诉。事后,甲方因乙方不执行裁决向本国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乙方不服。

讨论:乙方可否向本国法院提出上诉?

答:乙方不可向本国法院提出上诉。因为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即订有仲裁协议,仲裁是终局的,已排除了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

[案例5] 中国B公司与英国A公司双方于2000年7月至9月间先后签订了三份销售合同,由英国A公司向中国B公司出售货物总价值468000美元,价格术语CIF天津,交货日期分别为10、11、12月,最后交货期限为2000年12月31日。合同规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并约定有关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签订后,因市场发生剧烈变化,英商未能履行交货义务,经反复交涉无果,中商遂提起仲裁,请求仲裁庭裁决英国A公司:

(1)赔偿中国B公司遭受的利润损失567000美元;(2)支付信用证费用计2196.36美元;

(3)赔偿申请人为此案支付的律师费;(4)承担全部仲裁费用。英商辩称,因为国内、国际市场价格飞涨,国内货源紧缺,到交货时价格已经上升了1~2倍。双方订立合同时所持有的预期利益已经落空,因此,可以认为,英商依合同价格交货的义务因履行合同时的环境与订立合同时的情况有本质的变化,而得以免除。另外,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被申请人应赔偿的损失为交货期满时交货地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价。对此,中商进一步诉称,根据公约,中商应得到的损害赔偿应包括申请人应得的利润。而且,中国B公司通过多种方式证明了当时存在国际市场价格,否认存在交货地的时价。讨论:如你作为仲裁员将如何裁决?

答:按照《公约》第74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第76条第1款“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第75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受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而不适合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和第2款“为上一款的目的,时价指原应交付货物地点的现行价格。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应适当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从中商索赔利润损失567000美元看,对比货款总额468000美元显见过多,中商应索赔差价损失,并以交货地的时价计算价差。(2)~(4)索赔合理,但须和对实际支出金额。

四、不可抗力案例

[案例6] 某年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与外商签订一份出口农产品的合同,合同签订日期为该年9月1日,合同规定装船日期为当年10-12月。9月中旬以后,该商品国内市场价格上涨,该公司因亏损过高不能出口。经查该商品国内市场价格上涨的原因是7、8月份产地遭受过严重水灾,产品无收。讨论:在此情形下,我方可否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交货责任?理由何在?

答:在此情形下,我方不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交货责任。因为7、8月份产地遭受过严重水灾是在9月1日签合同前。

[案例7] 国内某研究所与某日商签订一份进口一台精密仪表合同。合同规定9月份交货。到了9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该仪表属高科技产品,禁止出口,自宣布之日起15天内生效。后来,日商来电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讨论:日商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

答:日商的要求不合理。因为,一是日本政府9月15日宣布该仪表属高科技产品禁止出口,但其是自宣布之日起15天内生效,而合同交货期为9月份,并不受此影响,因此日尚不可以此为由撤销合同。

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略

二、简答题 1~6略

三、填空题

1.贸促会 2.《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3.双方友好协商、第三方调节、法院裁决、仲裁、仲裁 4.海关放行依据、收款依据

5.2、异议索赔条款、罚金与违约金条款、异议索赔条款 6.解除、延期履行

四、单项选择题

1.D;2.B;3.B;4.D;5.A;6.D

五、判断题:

1.×;2.×;3.×;4.×

第九章 贸易磋商与合同订立

案例讨论

一、贸易磋商案例 [案例1] 我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我方)向美国一公司(以下简称美方)发出要约:中国松香WW级8月份装船100公吨CIF纽约,每公吨300美元„„有效期为10日。3日后,美方回函:愿购买要约项下货物,价格降低到每公吨250美元。我方未予答复。5日后由于国际市场松香价格上涨,美方来电要求按原要约执行合同。我方回电,将价格调整到每公吨350美元,美方经再三考虑,终于同意我方要求,以每公吨350美元成交。讨论:本案应按原要约还是按反要约执行合同?为什么?

答:本案应按生效的反要约执行合同。

因为,在本案中存在着要约与反要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本案美方对我方原要约所作的回函修改了价格条件,属于反要约,而原要约(我方发出的要约)因此而失效。但原要约失效后,双方发出的要约对合同的主要条件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反要约是实盘,一旦为对方完全同意,要约即发生效力。为此,本案应按生效后的反要约来执行合同。[案例2] 11月25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B有限公司发出如下要约:供应Jettish彩色复印机2000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价(FOB)40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日。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的要约,报价高于A公司发给香港B有限公司的要约价格。由于当时香港B有限公司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故而A公司于12月15日向香港B公司发出撤销1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巴黎方面的公司签约。但是,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香港B有限公司的承诺,同意德国A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向A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后因A公司未履约,香港B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A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于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已于12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B公司12月22目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没有成立。讨论:(1)A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答:(1)A公司的辩称不成立。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本案涉及到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问题。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将其取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的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要撤回要约的通知于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将其取消。根据该《公约》第16条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撤销通知须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这项规定有一定限制,根据该《公约》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第一,在要约中已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它的不可撤销性。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本案中A公司的要约注明了有效期是12月30日,故而是不可撤销的。B公司的承诺于有效期内到达,所以合同视为成立。[案例3] S公司8月12日向其客户A公司寄出一份商品目录,介绍了S公司经营的各式男女手套,并附有精美的图片。8月20日A公司回电表示对其中的货号为308A、309B、311B的女式手套很感兴趣,每个货号订购100打,并要求大、中号各半,10月份交货,请S公司报价。8月22日S公司发盘如下:报青溪牌女式羊毛手套300打,货号308A、309B、311B各100打,大、中号各半,每双CIFI旧金山12美元,纸箱装,10月份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8月30日复到有效。8月28日A公司回电:你8月22日电悉。价格过高,每双CIFI旧金山10美元可接受。次日S公司去电:你28日电悉。最低价每双CIFI旧金山11美元,9月5日复到有效。9月3日S公司收到A公司的电开信用证,其中单价为每双11美元,包装条款中注明纸箱装,每箱15打,其他与发盘相符。S公司审证时发现了A公司对包装条款所作的添加。S公司的习惯包装是每箱10打,考虑到交货期临近,若提请修改,恐怕难以按时交货,另外,即使按信用证要求包装,也不会增加费用。但到9月20日,储运部门通报,公司库存中没有可装15打手套的纸箱,现有纸箱一种为可装10打的习惯包装,另一种可装20打。S公司随即与纸箱厂联系,纸箱很少见,该厂不能供应。附近的几个纸箱厂也如此答复。在此情况下,S公司一面四处落买箱源,一面于9月10日去电A公司,表示包装条款不能接受,要求改为每箱装10打或20打。

讨论:依据分析上述纸箱装,每箱15打的包装条款是否达成? 答:每箱15打的包装条款已达成。(1)根据《公约》的解释,对发盘条件的添加或变更是指“有关货物的价格、付款、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除这些内容以外的添加或变更就属于非实质性的了。《公约》还规定“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改变该项发盘的条件,除非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差异外,仍构成接受。”这就是说,非实质性的的添加或变更能否构成有效的接受,要取决于发盘人是否反对。如果发盘人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反对,接受无效,合同不成立;如果发盘人不表示反对,则接受有效,合同成立。

(2)该案例中A公司对包装的添加属于非实质性添加,仍构成了有效接受,而使合同得以成立,据此成立的合同就应以发价内容及附有非实质性修改内容的接受为准,所以纸箱装,每箱15打的包装条款已达成。

[案例4] 3月15日,A公司向新加坡客户G公司发盘:报童装兔毛衫200打,货号CM034,每打CIF新加坡100美元,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25日复到有效。3月22日收G公司答复如下:你15日发盘收到。你方报价过高,若降至每打90美元可接受。A公司次日复电:我方报价已是最低价,降价之事歉难考虑。3月26日G公司又要求航邮一份样品以供参考。29日,A公司寄出样品,并函告对方:4月8日前复到有效。4月3日,G公司回函表示按受发盘的全部内容,但电报局传递延误,4月10日才送达A公司。A公司经办人员视其为逾期接受,故未作任何表示。

7月6日,A公司收到G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并请求用尽可能早的航班出运。此时因原料价格上涨,公司已将价格调整至每打110美元,故于7月8日回复称:我公司与你方此前未达成任何协议,你方虽曾对我方发盘表示接受,但我方4月10日才收到,此乃逾期接受,无效。请恕我方不能发货。信用证已请银行退回。如你方有意成交,我方重新报价每打CIF新加坡110美元,9月份交货,其他条件不变。

7月12日G公司来电:我方曾于4月3日接受你发盘,虽然如你方所言,4月10日才送达你方,但因为是在传递过程中出现了延误,与我方无关。你我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按《公约》第二十一条第2款规定,你方在收到我方逾期接受后未作任何表示,这就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请确认你方将履行合同,否则,一切后果将由你方承担。

讨论:G公司的上述观点是否正确? 答:G公司的上述观点是正确的。

本案争议双方所在国均为《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关于逾期接受,《公约》认为一般无效,但也有例外情况。《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此种意见通知受盘人。(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的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成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失效。根据这条规定,不管什么原因造成的逾期接受,发盘人都有权决定它有效还是无效,只要采取相应的行动即可。而A公司在4月10日收到逾期接受后并没有及时复函表示发盘已失效,这种不予答复就意味着默认接受有效,合同成立。如A公司4月10日收到逾期接受后,及时复函表示发盘已失效,则该接受就无效,合同不成立。

此案的教训是,在收到逾期接受时,首先要判断造成逾期的原因。如难以判断,则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做法,或去电确认有效或表示发盘已失效。置之不理会产生纠纷,陷入被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合同订立案例 [案例5] 一法国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访我国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那时,我方已获知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

讨论: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为什么?

答: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洽谈过程中,双方对《公约》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公约》约束。按《公约》规定:对口头要约,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上午我方发盘后,法商未置可否,也未提出任何要求,则合同没有成立。据此,我方鉴于市场有趋涨迹象,可以予以拒绝或提高售价继续洽谈。

[案例6] 4月4日,香港C公司向美国F公司发出出售鱼粉的实盘,并规定于当天下午5时前答复有效。该实盘主要内容是:秘鲁或智利鱼粉,数量10,000公吨,溢短装5%,价格条款:C&F纽约,价格每公吨:483美元,交货期:5~6月,信用证付款,还有索赔以及其他条件等。当天,F公司传真给C公司,要求C公司将价格每公吨483美元减至当时国际市场价每公吨480美元,同时对索赔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并随附F公司提议的美国惯用的索赔条款,并明确指出:“以上两点如同意,请速知,并可签约”。4月5日,香港C公司与F公司直接通过电话协商,双方各作了让步,F公司同意接受每公吨483美元的价格,但坚持修改索赔条款,即:“货到45天内,经美国商检机构检验后,如发现问题,在此期限内提出索赔。”结果,C公司也同意了对这一条款的修改。至此,双方口头上达成了一致意见。4月7日,C公司在给F公司的电传中,重申了实盘的主要内容和双方电话协商的结果。同日,F公司回电传给C公司,并告知由F公司的部门经理某先生在广交会期间直接与C公司签署合同。

4月22日,香港C公司副总裁来广交会会见了F公司部门经理,并交给他C公司已签了字的合同文本。该经理表示要审阅后再签字。

四天后(4月26日),当C公司派人去取该合同时,F公司的部门经理仍未签字。随后,F公司的部门经理返回美国。

5月2日,C公司致电传给F公司,重申了双方4月7日来往电传的内容,并谈了在广交会期间双方接触的情况,声称要对F公司不执行合同,未按合同条款规定开出信用证所造成C公司的损失提出索赔要求,除非F公司在24小时内保证履行其义务。

5月3日,F公司在给C公司发传真称:该公司部门经理某先生4月22日在接到合同文本时明确表示:“须对合同条款作完善补充后,我方才能签字。”在买卖双方未签约之前,不存在买方开信用证问题,并明确表示根本不存在要承担责任问题。

5月7日,C公司又电传F公司,要求F公司答复是否打算签合同还是仍确认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还提出如不确认合同业已存在,要F公司同意将争议提交伦敦仲裁机构仲裁。

5月9日,F公司电传答复C公司,再次重申该公司5月3传真信件的内容。5月12日,C公司电告F公司,指出F公司已否认合同有效,拒开信用证等,C公司有权就此所受损害、费用、损失有权赔偿。双方多次的协商联系,均坚持自己意见,始终未能解决问题。

6月2日,香港C公司以美国F公司违约为由,向香港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F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讨论:(1)双方于4月5日通过电话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是否表示合同已于此时成立?

(2)F公司在收到C公司已签字的合同后四天内,仍未签字是否构成拒绝签约? 答:这是一起关于合同是否成立的纠纷案,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上。香港C公司认为,F公司在接到C公司的实盘后,仅对价格和索赔条款提出不同意见,而在第二天的电话协商中,双方已取得了一致意见,即C公司同意了F公司对索赔条款的修改,F公司同意接受实盘中的价格条件,合同已于此时成立。C公司还认为,F公司通知该公司部门经理在广交会期间签署书面合同,这仅仅是一种形式(a mere formality)而已。

而F公司认为,双方虽口头上就合同主要内容协商一致,但F公司提出要签署书面合同,合同应从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当F公司接到对方已签字的合同文本后,提出要对C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进行完善补充,C公司未表态,后又将合同文本索回,F公司认为是C公司“撤约”,合同并未成立生效,当然谈不上要其履行开证问题。

(1)在合同形式的问题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合同可以通过口头、书面以及行为等方式订立。尤其是商务合同,一般都采取“不要式”原则,只是对少数合同,法律认为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否则合同无效或者不能强制执行,如不动产买卖合同就需特定形式。

本案中,按《公约》的原则,则4月5日双方电话协商一致,合同即可成立。F公司后来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也应看作为仅仅是一种形式,是证明合同业已存在的证据,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双方于4月5日通过电话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表示合同已于此时成立。

(2)关于F公司在收到合同文本后四天内仍未签字问题,并不能构成有效的拒绝签约,这是因为按照(1)的分析,合同已于4月5日通过电话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成立,此时F公司签字与否都不能否定合同的效力。

但F公司在做法上值得改进。当F公司收到C公司已签字的合同文本时,除需告诉对方要审查合同条款外(完善补充合同条款),还应及时提出具体意见,包括不予签字的意见。否则,在事隔四天后仍未签约,有可能受人以柄。

处理结果

12月3日香港最高法院作出正式的最后判决,判决F公司赔偿C公司的损失及利息损失共计85万美元。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1、询盘(Inquiry)是指交易的一方向另一方询问购买或出售某种或某几种商品的各项交易条件的表示。

2、发盘(Offer)是指交易的一方(发盘人,Offerer)向另一方(受盘人,Offeree)提出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的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这些交易条件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

3、还盘(Counter offer)又称还价,在法律上叫反要约,它是指受盘人对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向发盘人提出修改或变更的建议或提出新的交易条件的口头或书面的表示。

4、接受(Acceptance)是指受盘人无条件地同意发盘人在发盘中提出的交易条件,并同意按照这些条件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

二、填空题

1、质量、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支付

2、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发盘、接受

3、货物名称、数量、价格

4、送达

5、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

6、逾期

7、投邮生效、送达生效、送达生效

8、声明、行为。

三、单项选择题 1.B;2.C;3.A;4.A;5.B

四、多项选择题

1.ABC;2.ABCDE;3.ABCDE;4.ABDE;5.ACE;6.BCE

五、判断题

1.×;2.×;3.√;4.×;5.×;6.×;7.×;8.√;9.×;10.×;11.×;12.√;13.×;14.√;15.√

第十章 合同的履行与违约处理 案例讨论

一、出口合同履行案例

[案例1] 大连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公司)与韩国某公司于1月份签订了一份出口大豆的合同。合同规定,由大连公司向韩国公司提供某种大豆5000吨,合同货物分两批交付,每批分别为2500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第一批货物交付期限为3月中旬,韩国公司应于3月1日或之前开出信用证,第二批交货期限为同年8月底,厦门公司应于8月20日或之前,开出信用证,韩国公司依约于3月1日开出信用证,第一批货物于3月14日运抵釜山港,韩国公司请当地商检部门检验,商检结果合格。但韩国公司于6月初向大连公司提出大豆生虫,要求退回已付货款的1/2。大连公司没有同意,韩国公司遂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连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随后,韩国公司没有依约开出第二批货物的信用证。结果大连公司亦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韩国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讨论:大连公司与韩国公司谁违约?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经庭审后认为,韩国公司关于第一批大豆生虫的主张证据不足,第一批大豆运抵目的港时已由当地商检部门出具了合格的商检证书。而韩国公司因此不开具第二批大豆的信用证,致使卖方不能按期装运并交货,显然是根本违约行为。因此对韩国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而对大连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令韩国公司赔偿因违约而给大连公司造成的损失。

[案例2] 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就某商品按CIF,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一项数量较大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11月装运,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因该商品市场价格趋降,外商便拖延开证。我方为防止延误装运期,从10月中旬起即多次电催开证,终于使该商在11月16日开来了信用证。但由于该商品开证太晚,使我方安排装运发生困难,遂要求对方对信用证的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进行修改,分别推迟一个月。但外商拒不同意,并以我方未能按期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也就此作罢。

讨论:试分析我方如此处理是否适当,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答:我方处理不恰当。应吸取的教训有:(l)在合同中未规定信用证开到日期不妥;(2)按惯例即使合同未规定开证期限,买方也应于装运月前开到信用证,买方未及时开到信用证,我方应保留索赔权;(3)对于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不能就此作罢。

[案例3] 某年9月28日,A服装公司与海外B公司签订售货确认书一份,双方约定由A服装公司按B公司提供的生产制作通知单和样衣为B公司加工色织格子男装,付款方式为100%保兑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本案第三人C公司为B公司开出的信用证作担保。

此后,A服装公司至B公司指定的面料厂家上海某公司购得面料后,投入生产。至11月8日交货期,大货已基本就绪,尚有些包装待整理,经协商被告同意延长至同月15日交货,并安排在11月11日验货。但B公司于11月14日才派人验货。经验收合格,A服装公司要求立即确认,但B公司称确认书未带,回去后立即邮寄过来。同时检验中,A服装公司发现B公司指定的面料含毛量不符合要求,当地商检局确认后要求B公司改唛头,B公司同意后A服装公司即重新刷唛头。由于服装已装箱,工作量大,为此,双方又重新确定交货期为11月25日,信用证需续,B公司同意。但过后B公司音信全无。

11月17日,该批服装经当地商检局检验合格,并于同年11月21日取得出口关出境货物通关单。

11月22日,B公司向A服装公司传真一份报告,认为加工质量中存在摁扣与袋盖脱开、袖笼有误差等。A服装公司收件后即于同月23日二次回传真,载明B公司传真的验货报告已收,因服装属于手工成品,故总有瑕疵,且检查出来的属小毛病,现A服装公司对B公司提出的缺点已全部返工,请再次来厂查货。修改的信用证尚未到达A服装公司请尽快解决,如处理不及时,引起的一切后果由B公司负责。

12月2日,A服装公司收到某律师行传真一份,称:受B公司指示要求A服装公司在4天内向B公司承认违约责任,并作出赔偿,否则终止合同。A服装公司即于同月4日传真至B公司,称B公司早已违反合同,要求B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

因B公司未再次验收也未提货,A服装公司于12月7日诉至法院。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和证据一致认可,法院予以确认。

原告A服装公司诉称:A服装公司认为,B公司要约加工服装为假,而销售面料为真,导致A服装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二百余万元。请求法院判决B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货款;C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B公司辩称:我司与A服装公司签订合同明确规定按生产通知单的要求生产,完成后由客户检验。但A服装公司制作中未按合同要求生产,经B公司多次指出,仍未通过客户验收。A服装公司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B公司要求终止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A服装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C公司辩称:C公司是A服装公司与B公司的中介单位,按合作协议已履行了全部义务,不应再承担责任。请求驳回A服装公司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B公司提供海外某检定公证有限公司的检定报告一份及声明书,检定报告日期为次年4月9日。报告载明:本公司曾受B公司聘用在中国检验了A服装公司的下列托运货品,外观做工品质偏差、有扣钮从口袋盖脱开、袖笼相差一英寸等。B公司以此证明A服装公司所加工的服装有质量问题。A服装公司对该报告提出异议,认为系伪证。法院认为A服装公司生产期间,B公司确曾到场验货,并签订补充协议,但其并未提出质量异议,且B公司不能证明海外某公证有限公司即为当时的检验部门及检验人员,且A服装公司不予认可,故该检定报告和声明书不具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

讨论:A服装公司加工的服装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合同是否要继续履行及C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答:A服装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售货确认书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的特征,属加工承揽合同。因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应认定有效。合同签订后,A服装公司按约购进面料并履行加工义务,期间经B公司检验,双方因交货期限等原因又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也认定有效。补充协议签订后,B公司未按协议规定于11月21日前将修改的信用证交A服装公司,也未按时寄交商检证明以提出书面异议,其后虽对加工质量以传真形式提出异议,但A服装公司已进行返工,并通过商检及再次通知B公司验货。B公司未予验货,应视为放弃权利,且其不履行修改信用证的义务,属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民事责任。B公司以A服装公司加工定作物质量不合格,而要求终止履行合同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A服装公司要求B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加工价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C公司作为中介人,虽在中介协议中约定对B公司开立信用证提供担保,但因B公司已于10月2日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且合同签订后双方又协议变更交货期和修改信用证,该协议内容未通知,也未征得C公司的同意,故此后所产生的问题与C公司无涉,C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对A服装公司要求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应支持。

法院判决B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至A服装公司自行提取色织格子男装,并支付加工价款。同时驳回A服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4]

一、案情

申请人:土产进出口公司

被申请人:香港食品有限公司

S省土产进出口公司(卖方,下称土产公司)与香港食品有限公司(买方,下称食品公司)于1993年10月22日签订了货物成交确认书。该确认书规定,由土产公司向食品公司出售500吨花生果,每吨单价600美元,货款总值9万美元,交货条件为FOB新港,以信用证方式付款,装运期为1993年12月。

后食品公司开立信用证,土产公司将货物运至港口仓库。但食品公司迟迟不派船装运货物。土产公司的货物经中国商检局检验合格并出具了证书。但食品公司在只装运了部分货物后,最终未如期派船装运双方合同约定的货物。土产公司认为食品公司不按期装运合同规定货物的行为给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双方协商未果,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争议与索赔

(一)申请人土产公司的索赔要求和理由

申请人称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在组织货源的同时,于11月18日发传真给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将于12月份交货500吨,并要求开具信用证。11月25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开证申请书的传真件,该信用证规定货物的规格为9/11花生果500吨,装船期为1993年12月31日前,有效期为1994年1月15日,但被申请人并未通知申请人船期。

申请人接到信用证后,一面积极备货,一面积极与被申请人联系装船事宜。并于12月31日前将第一批9/11规格的花生果500吨送至新港装运仓库。被申请人在开出信用证后,直到1993年12月31日始终没通知申请人船期和船名。被申请人称其曾电话告知申请人船期和船名,其主张不能成立。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在FOB条件下,买方有义务及时充分地将船名和船期等装船事宜通知卖方,并且被申请人按常规应以传真通知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拿不出任何该方曾通知装船的书面文件。根据合同第10条“买方须于装运期30天前开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被申请人1993年11月25日至31日开出信用证,装运期为12月31日之前。被申请人称其于1993年11月27日和12月13日电话通知过在1993年12月16日装船,这并不符合合同规定期限。由于被申请人未及时派船并告知申请人船期和船名,致使这批500吨花生果未能按期装运,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二)被申请人食品公司的答辩

1993年10月2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本案合同。被申请人于1993年11月25日向申请人开出了信用证,标的为500吨9/11花生果,单价每吨600美元,装运期为1993年12月31日前,卖方提供13项单据,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由中国商检局出具的质检书。此后,被申请人积极与船公司联系,于12月份装运500吨花生果的租船和配仓事宜,并于1993年11月27日收到了“风航”的船舶租定通知,预计船期为1993年12月10日—15日。被申请人立即电话通知申请人,请其作好装船准备。但被申请人此后并未得到申请人备货的答复。1993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接船公司通知,原订之“风航”轮改为“浦城”轮,其他订船条件不变,被申请人马上电话通知了申请人。1993年12月16日,货轮到达新港锚地。同一天,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传真,得知应装此船的500吨货正在抵港。被申请人多次电话催问申请人是否已作好装船准备,直到12月22日船即将离港之时,申请人才告知被申请人货已到港45吨,余下花生果正要商检和在运输中,被申请人只好以补仓客户之货在新港仓促补仓。12月28日,浦城轮驶离新港。至此,被申请人全面履行了其依照合同所规定的FOB交货条件下买方应承担的开证、备船、通知船期及船名等义务。

1993年12月31日前,申请人称已按合同规定备妥了500吨花生果,且完全符合合同并可在信用证规定期限内交货。但信用证规定该500吨花生果交货期最迟不超过1993年12月31日,可见,1993年12月31日前不是被申请人必须派船,申请人必须装船的特定日期,而是最后的交货期限,申请人无视交易中的具体派船时间,认为其只要在1993年12月31日前这一天准备好合同项下的货物即为履行了合同项下备货义务。这样的主张不能成立。

讨论:被申请人是否违约?申请人据此提出索赔是否合理? 答:根据国际商会《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采取FOB贸易术语时,买方应自费租赁船只或预订必需的舱位,并及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所要求交货的时间充分通知卖方,如买方未能装载供应该合同的货物,买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并负担货物的一切风险。《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0条规定,买方应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措施,以便卖方能交付货物。

在本案中,FOB条款要求作为买方的食品公司,必须首先租船订金,然后还需给予作为卖方的土产公司关于船名和所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否则土产公司是不可能交付合同规定的货物的。而且被申请人作为买方负有证明其曾经履行了这一义务的举证责任。可是,被申请人没有向仲裁庭出示该方曾履行这一通知义务的令人信服的证据,比如通知这一船期的传真件。同时,据申请人说,被申请人从未将船舶的到达时间通知申请人。这样,被申请人就无法证实,该方通知过船期。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庭不能认为,被申请人所称的于12月16日到达新港的船是接受12月31日前应交付的500吨货物的船。

以本案事实来对照这些规定,食品公司并没有严格履行上述合同义务,从而构成根本违约,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进口合同履行案例 [案例5] 我国某进口商与斯里兰卡某出口商在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以FOB Colombo价格条件购买泼纹绸,合同价款共计514万美元。但在产品接受出口检验时被发现其中混有不合格产品,约占货物全部的19.4%,且卖方未予清理即装船出口。因卖方在合同与信用证上标明货物中混有不合格产品的比例不得大于10%,故当我买方发现货物存在瑕疵后拒绝支付货款,并要求卖方减价赔偿损失。

讨论:买方这样做是否符合《公约》规定?是否恰当?

答:买方要求卖方减价赔偿损失的做法符合《公约》规定,并且比较恰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无正当合法理由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包括: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减少价金,解除合同,损害赔偿等。买方违约的救济方法有三种,即要求买方实际履行,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本案所涉及的请求减少价金的救济方法,是指卖方交货不符合同规定时,买方提出的要求把合同价金减低,并按新价格计算价款后收取货物的一种救济方法。通过该种救济方法,买方达到了与请求赔偿损失同样的索赔目标。

本案的卖方虽在产品出口检验时发现大量不合格产品,但未作任何清理即装船出口,且合同中约定允许货物中混有不合格产品的比例不得大于10%,致使卖方交货品质与合同不符,构成违约的卖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减少价金的救济方法值得提倡。通过该种方式不仅补偿了买方因卖方违约遭受之损失,同时,因卖方不必向本国主管机关申请准许赔偿的汇款手续,使今后的交易能够顺利进行,不受任何影响。

案件结果:本案经双方协商后,卖方准备以未出口的下一批货物减价的方式,承担交货不符的法律责任,买方也同意按照汇票金额付款。卖方因此在另一批准备向买方装运出口的玩具制品中扣除价金总额中的150万美元向买方供货。

[案例6] 1994年12月,深圳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签订451号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法国产青霉素针剂15万瓶,总价款8万美元。

1995年3月20日,乙公司向中国卫生部申请并取得了333号进口药品许可证。许可证规定,青霉素针剂的生产厂为:Teajon Co.,原产地为法国。甲公司在得到乙公司已获取许可证的通知后于1995年4月10日开出信用证。信用证规定了唛头标志、药品产地、单价、总价款和价格术语。

1995年5月30日,货到目的港。经目的港海关查验,发现该批药品的标签、批号、合同号、麦头标志与333号许可证允许进口的药品完全不符。1995年8月28日,目的港所在地的药品检验机关出具药品检验证书,确认“本品由于生产厂牌与提供的进口药品许可证的生产药厂名称不符,不准进口”。

甲公司在得知上述书面文件后立即通知乙公司。乙公司致函甲公司表示,将重新申请临时进口许可证。双方为此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时至1995年11月13日仍未有结果。于是甲公司不得不将货物退至法国马赛港,但乙公司拒绝收回该批货物,货物又被退至中国大连港。

由于双方的争议得不到解决,甲公司于1996年3月4日提起仲裁。甲公司称,乙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451号合同,请求乙公司返还货款及利息、总货款价值10%的预期利润,承担退货运费及利息和货在马赛港因乙公司无理拒收而发生的仓储保管费用以及中国海关关税等。

乙公司辩称,已经正确履行451号合同,所交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由于甲公司迟开信用证,导致生产厂商无法及时通知甲公司,但商品的实际品质与乙公司向中国卫生部申报的样品的品质完全一致。在货物未能通关的情况下,甲公司不积极向中国医药部门申请一次性进口许可证,导致货物最终未能入关。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自交货时至目前的利息和全部损失,要求甲公司接受货物,不同意承担甲公司提出的任何损失。讨论:英国乙公司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是否根本违约?双方合同是否可以解除?甲公司的法律请求是否合理?

答:

一、保证货物规格与申领的许可证上载明事项完全一致是本合同执行的必要条件。

进口到中国的药品是否允许其进口并如何履行进口手续,应当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进行。根据中国的《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进口药品必须申请《进口药品许可证》。对已经取得许可证的药品品种,方准许办理进口。许可证只对该证载明的品种和厂商有效。根据上述规定,获得进口许可证并保证实际履行的货物品种和厂商与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完全一致是任何药品进入中国的必备条件。在本案中,乙公司申领到进口许可证,但乙公司运抵中国的准备交付给甲公司的药品经检验与333号许可证核定的药品完全不同。中国的药品检验机构已经确认“货物由于生产厂牌与许可证上的名称不符,不准进口”,由此可见乙公司未能履行其应负的合同义务,且导致这一情况出现的原因是由于乙公司自身的过错。由于自身的过错违反了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导致货物无法通关,乙公司没有履行其应有的法定义务。

二、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条件产生。《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而公约第49条第1款同时规定:“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对于根本性违约,公约强调的是违约造成的后果和另一方当事人对违约后果的预见,而一旦根本违约的情形出现,守约方就可以采取宣告合同无效的方式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减少自身的损失。从本案的情况分析,实际上乙公司的行为已经导致其根本性违约,甲公司有权宣布解除合同。

三、乙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公约》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当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此规定反映了守约方提出损害赔偿时的责任范围。

本案中,乙公司应当归还甲公司已经支付的货款和支付之日至裁决做出之日的利息;同时,由于乙公司违约导致退货返运法国和因乙公司无理拒绝接受退货而运回中国全过程中,甲公司发生的全部运费、仓储和保管费及其利息。对于利润损失,如甲公司可以提供充分的证明,应予以支持;对于海关关税,因为合同项下的货物被禁止进口,应不缴纳海关关税,甲公司预交的海关关税,可向中国海关申请索回,不作为损害赔偿的请求要求乙公司支付。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1、收妥结汇,又称收妥付款,或先收后结,是指信用证议付行收到出口企业的出口单据后,经审查无误,将单据寄交国外付款行索取货款,待议付行收到付款行将货款拨入议付行账户的贷记通知书时,议付行再按当日外汇牌价,结算成人民币记入受益人(卖方)账户。

2、买单结汇,又称押汇或议付结汇,是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的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受益人的汇票和装运单据,按汇票金额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国外付款行票款之日的利息,并按议付日的外汇牌价将余款折成人民币记入受益人账户。议付行向受益人垫付资金、买入跟单汇票后,即成为汇票持有人,可凭票向付款行索取票款。

3、定期结汇,是指议付行根据向付款行索偿函/电往返所需时间长短,加上银行处理工作的必要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一般议付行审单无误后10~20天,并与出口企业约定到期后无论是否已经收妥国外付款行的货款,都应主动将货款金额折结算人民币记入受益人(卖方)账户。

4、预约保险,是指长期从事进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可与保险公司订立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合同,合同中规定了投保险别、保险费率、承包货物的范围以及保险费和赔款支付等条款,预保合同签订后,承保的货物一经启运,保险公司就主动承担保险责任。

5、出口报关,是指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交验有关单据、证件,接受海关对货物的查验,履行海关规定的通关手续。

二、填空题

1、催证

2、议付行

3、改证

4、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

5、收妥结汇、出口押汇(买单结汇)、定期结汇

6、开证申请书

7、单独投保

三、单项选择题

1.A;2.C;3.B;4.B;5.B;6.D;7.C;8.A;9.B;10D

四、多项选择题

1.ACE;2.ABCDE;3.BCD;4.ABC;5.BCDE;6.AC;7.ABCDE;8.ABCDE

五、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六、简答题

1.简述履行CIF条件下,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的出口合同的基本环节及其主要内容。答:履行CIF条件下,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的出口合同的程序,一般包括备货、催证、审证、改证、报验、托运、投保、报关、装船、制单、结汇、出口收汇核销与出口退税等工作环节。在这些工作环节中,以货(备货)、证(催证、审证和改证)、船(租船、订舱)、款(制单结汇)四个环节的工作最为重要。只有做好这些环节的工作,才能防止出现“有货无证”、“有证无货”、“有货无船”、“有船无货”、“单证不符”或违反装运期等情况。2.出口公司审核信用证的重点包括哪些内容?

答:在实际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常有与合同条款不符的情况,为了维护我方的利益,确保收汇安全和合同的顺利履行,我们应对国外来证,按合同进行认真的核对和审查,在审证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政策性审查。凡国家规定不准与其有经济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应予拒收;与我国签有贸易协定的国家的来证,必须与协定规定的内容相符;来证各项内容必须符合我国的方针政策,不得有歧视性的内容。

(2)开证行资信审查。主要是审查开证行的资金能力、信誉、经营作风等情况。

(3)对信用证性质和开证付款责任的审核。要注意审查信用证是否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来证中不应有“可撤销”字样,而且来证中必须明确载有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承诺。对于“软条款”一般不予接受。

(4)信用证金额及其采用货币的审查。

(5)对货物有关情况的审查。对货物的品名、品质、规格、合同号码、数量、包装、唛头等项内容。

(6)信用证装运期、有效期、交单期与到期地点的审查。

(7)对信用证有关装运条款的审查。在审证时,要注意信用证中有关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的规定。(8)单据审查。对于来证中要求提供的单据的种类、份数和填制方法等,要逐一认真进行审核。

(9)保险条款审查。审查来证要求的投保险别或投保金额是否超出了合同的规定。

(10)对银行费用的审查。《UCP600》明确规定,银行费用(一般包括议付费、通知费、保兑费、承兑费、修改费、邮费等)由发出指示的一方负担。

(11)信用证应表明受国际商会最新出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约束。

(12)其他项目审查。如审查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等。

3.简述履行FOB条件下、信用证支付方式的进口合同的基本环节及主要内容。答:履行FOB条件下、信用证支付方式的进口合同的基本环节开证与改证、办理运输与保险、审单付汇、商品检验、报关纳税等,如发现国外卖方有违法行为,还要及时提出索赔。

第十一章 国际贸易方式 复习题

一、单选题

1.A;2.B;3.C;4.B;5.D;6.C;7.C;8.D;9.C

二、判断题

1.√;2.√;3.×;4.√;5.×

三、填空题

1.买卖关系、委托代理关系(不是买卖关系)2.增加拍卖、减价拍卖、递价拍卖 3.佣金

5.国际贸易与实务 习题与答案第六 篇五

一、简答题

1、答案要点:

(一)复杂性

1.国际贸易的障碍多

2.语言环境复杂

3.法律环境复杂

4.度量衡制度不同 5.政策障碍多

6.资信调查困难

(二)风险性 1.信用风险 2.汇兑风险 3.政治风险 4.价格风险 5.商业风险 6.其他外来风险

2、答案要点: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信原则 5.合法原则

二、案例分析 在本案例中,我出口公司误将工业柠檬酸当作食用柠檬酸装运出口,是严重违反了合同中有关品质的约定,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货必须符合约定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约定的品质条,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虽然A公司较早发现误装,但损失仍很大,如一旦没有及时发现,将工业柠檬酸抵运目的港误做食用,将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给我们的启事是:a.必须健全工作管理制度;b.业务员应加强风险责任感。

第一章

国际贸易法律法规

一、选择题 1.A 2.AB

3.A

4.C

5.B

6.ABD

二、判断题 1.√ 2.×

3.√

三、简答题

1.国际贸易法的渊源有哪些?

答:国际贸易法的主要渊源有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国际贸易惯例和国内法。2.国际贸易惯例与国际公约的主要区别在哪里? 答:国际公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间的经济关系,特别是国际贸易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缔结的书面协议。国际贸易惯例是人们在长期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被相关各方所普遍承认和遵守,对采用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种行为规范。与国际贸易条约相比,国际贸易惯例的内容往往缺乏确定性,含义不够明确。国际贸易惯例不具有法律的普通约束力,也不能自动地适用于当事人之间的交易 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结构特征有哪些?

答:大陆法的主要渊源是成文法,包括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此外,还有习惯和判例,原则上不承认判例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大陆法系各国均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其中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公法,公法最大的特点在于它的强制性;私法是调整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包括民法和商法等,私法在适用上具有任意性。

英美法的主要渊源是判例,英美法系国家,大部分法律原则存在于判例之中。判例法是基础,成文法只是对判例法的补充与修正。英美法系没有明确的公法与私法之分,但是普通法和衡平法却各有特色,形成了英美法所特有的二元结构。普通法的最大特点表现为“先例约束力原则”。

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答:第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第二,法律适用不同。前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后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第三,判例地位不同。前者不是正式渊源,后者是法

第四,法律分类不同。前者分为公法和私法,后者分为普通法、平衡法 第五,法律编纂不同。前者倾向法典形式,后者倾向单行法

第六,诉讼程序不同。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第二章

一、单项选择题

1.B

2.A

3.B

4.B

5.B

二、简答题

1.答:

(1)非强制性与强制性(2)规范性与非规范性(3)稳定性与非稳定性 2.答:

根据买卖双方承担的权利义务划分为E、F、C、D四组贸易术语。E组:主要运费已付,卖方责任最小,买方责任最大。F组:主要运费未付,买方订立运输合同和支付主运费。C组:主要运费已付,卖方订立运输合同和支付主运费,风险划分点与费用划分点分离。D组:到达术语,买方将货物送到约定的目的地或地点,并承担货物运至该处的一切风险费用。

3.答: 与《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相比,术语总数由原来的13条减至11条,删去了DAF、DES、DEQ和DDU,增加了DAT和DAP,即用DAP取代了DAF、DES和DDU三个术语,DAT取代了DEQ,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术语分类由原来的EFCD 四组分为两组,一组为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另一组为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4.答:

与《海牙规则》相比,《海牙—维斯比规则》主要区别在于:(1)扩大规则的适用范围。(2)明确了提单的证据效力。

(3)强调承运人的受雇人员或代理人也享有责任限制的权利。(4)提高承运人对货物损害赔偿的限额。

(5)增加“集装箱条款”。(6)延长诉讼时效。与《海牙规则》相比,《汉堡规则》主要区别在于:

(1)改变承运人责任原则。(2)扩大承运人责任区间。

(3)进一步提高承运人的赔偿限额。

(4)明确规定了管辖权和仲裁。(5)进一步延长诉讼时效。

第三章

一、单项选择题

1.D 2.A 3.A 4.C 5.B 6.D 7.C 8.A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D 3.CD 4.BCD

三、简答题

1.答:

所谓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付承运人,并向买方提供包括物权证书在内的有关单证,凭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据及其他商业单据履行交货义务,无需保证到货。《INCOTERMS®2010》中的11种贸易术语中有FCA、FAS、FOB、CFR、CIF、CPT和CIP7种贸易术语属于象征性交货。

2.答: 联系:(1)都属于装运合同,即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2)都为象征性交货。(3)适用的运输方式都为水上运输方式。

区别:(1)风险和费用划分地点是否分离。FOB术语中风险和费用划分在同一个地方,即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的船只;CFR、CIF术语中风险和费用划分地点不同,风险划分在装运港,费用划分在目的港。(2)费用的划分。FOB术语中,卖方无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和保险费的义务;CFR术语中,卖方需要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但无支付保险费的义务;CIF术语中,卖方需要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和保险费。

3.答:

(1)FOB、CFR和CIF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FCA、CPT和CIP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2)FOB、CFR和CIF中,风险的转移界限为卖方把货物装上船,FCA、CPT和CIP中,风险的转移界限为卖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

实践中,使用量最大也最被人熟悉的贸易术语为FOB、CFR和CIF,因为海洋运输是目前最主要 的国际贸易运输方式,并且这三种术语能比较全面的反映价格、双方责任义务等环节。虽然FOB、CFR和CIF被出口商广泛使用,但如果出口商交付货物的地点在内陆,或使用集装箱运输时卖方在集装箱码头交货,应选用FCA、CPT和CIP术语。

四、案例分析题

1.答:

FOB术语中,货物交到船上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而出口货物国内段的风险没有得到落实,除非卖方单独对国内段的运输投保。本案例中使用的是集装箱运输,可选用FCA或CPT、CIP贸易术语,当货物交给承运人时风险转移给买方,转移的地点能够延伸到内地,减小卖方的责任区间。

2.答:

风险转移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货物是否划归本合同项下,如果双方在交货前未清楚地划分或以其他方式确认所交货物为该合同项下货物,风险就不能正常转移。本案例中卖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没有完成交货义务,因此卖方应该对货损负责。

3.答:

在CIF术语下,卖方只要在约定的装运港完成装运,向买方提交了符合合同规定的相关单证,即完成交货义务,属于“象征性交货”。在本案例中,卖方在装运港把品质良好的货物装上船,已完成交货义务,途中货物损失的风险由买方负担,因此买方无权利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也无义务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4.答:

本案例中合同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显然违背了CIF是“装运合同”的性质,事实上延长了卖方在CIF下的责任期限,卖方需要保证到货。货物在装运港装运后抵达目的港之前因意外事故而延迟或损坏或灭失,卖方仍应承担责任,不能免责。若对方一定要我方保证到货时间,则应选用到货合同DAT、DAP和DDP。

第四章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概述

一、选择题 1.B 2.A

3.BCD

4.ABCD

二、判断题 1.× 2.√

3.×

4.√

三、简答题

1.什么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它的特点有哪些?

答: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以买卖货物为目的的协议。如果从国内的角度看,即是涉外经济合同或称对外贸易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

(2)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标的是进出口货物,不包括股票、债券、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其他财产,也不包括不动产和提供劳务的交易。进出口货物是指货物要越过国境,由一个国家运至另一个国家,完成货物交付。

3)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具有涉外因素,调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涉及到比国内货物合同要复杂得多的关系和问题。

2.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正式的书面合同无论具体结构如何,一般都由约首、正文和约尾三部分组成。3.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可以采用哪些形式?

答:订立合同的形式一般有三种,一是书面形式,二是口头形式,三是以行为表示。4.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正文包括哪些基本条款?

答:正文部分是合同的主体,是一份合同最核心的内容,具体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般统称为合同条款。具体包括:商品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装运期限、保险、付款条件、商品检验、不可抗力、索赔、仲裁等条款。

第五章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商订

一、选择题 1.ABCDE 5.AB

二、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2.ABCE 6.B

3.AB 7.C

4.ABCD

三、简答题

1.什么是发盘?构成有效发盘的主要条件是什么?

答:发盘(offer),又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为“要约”。是指出口商或进口商向对方提出交易的主要条件,并希望对方依此达成协议,订立买卖合向的意思表示。构成有效发盘的主要条件有:1.发盘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的发出;2.发盘人作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3.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4.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才能生效。

2.关于发盘的生效、撤回、撤销,《公约》有何规定?

答:发盘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只有送达到受盘人才能生效。那么,发盘在未被送达受盘人之前,如发盘人改变主意,或发现发盘有错误,或因其他原因想改变主意,可以用更迅速的通讯方法,将发盘撤回或修改的通知在发盘人收到该发盘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发盘即可撤回或修改。《公约》规定发盘人撤销发盘的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则发盘可以撤销。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能撤销:(1)发盘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2)受盘人有理由依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

3.什么是接受?构成有效接受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接受(acceptance),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是指受盘人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以声明或行为的方式表示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并愿意按这些条件与发盘人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意思表示。发盘一经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1.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2.接受必须明确表示出来;3.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相一致;4.接受必须在发盘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5.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

4.构成合同有效成立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1.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签约能力 2.合同必须有对价或约因 3.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4.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

5.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5.对于实质性和非实质性变更的接受,法律效力有何不同?合同如何成立?

答: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发盘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对发盘其他内容的变更为非实质性变更。下列情况应属于非实质性变更:接受的用语与发盘的用语略有出入;接受对发盘附加了某些要求,如要求发盘人提供交易商品的质量保证书;接受中附加了某些法定义务,如要求发盘人保证商品的质量;接受人明确表示同意发盘的内容,同时也表达了某种心态,如怨言等。对发盘做出了实质性变更的,应视为对原发盘的拒绝并作出一项新的发盘,即还盘,合同不能因此成立。对发盘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发盘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发盘表明接受不得对发盘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接受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接受的内容为准。

四、案例分析

1.分析:口头发盘须马上答复,否则口头发盘立即失效。本案中,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臵可否,实际上对方已经拒绝了我方的发盘,下午的所谓接受实际上是一个新的发盘,我方可以根据国际市场上的变化重新调整价格,与该商人重新谈判。

2.分析:依据《公约》第21条第2款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依照它寄发时的情况,只要邮递正常,它本应是能够及时送达要约人的,则此项承诺仍具有要约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他的要约已因逾期而失效。本例中的逾期接受即属此种情况,合同已经成立。我方应尽量争取协商解决,探讨今后合作的可能性。

3.分析:浙江某出口公司不违约。因为出口公司发出的并非发盘,而是邀请发盘,因其在最后注有“需以货物尚未售出为准”字样,说明浙江出口公司并不受发盘约束,因此马来西亚某公司的“接受”只能视为一项内容与浙江出口公司邀请发盘内容一致的发盘,而非接受,故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浙江出口公司也就不存在违约问题。

4.分析:(1)如果是在当天下午发现,该公司可以用更加快的通讯方式撤回要约。根据公约的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但可以撤回。其前提是,撤回通知必须在要约送到受盘人之前或同时达到受盘人;(2)如果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还没有承诺,但是该公司要撤回要约已经不可能了,只能撤销该要约。根据公约规定,在没有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可以撤销,只要撤销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盘人;(3)如果客户已经承诺,就是说合同已经成立。

5.分析:我方发盘,对方电复“接受”,但更改了发盘中的包装条件,属非实质性变更,然而由于我方立即回电对该非实质性变更又提出变更,即表示了反对,故不能构成接受而仍然构成还盘。那么,既然对方的“接受”并非有效接受,是否就至此可以定论合同没有成立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合同虽不能由我方发盘经对方接受而成立,却可以由我方接受对方的发盘来达成。而对方的发盘即是其还盘,因之具备发盘的要件:受盘人特定、内容确定且表明受其约束;我方的接受即是我方的回电,虽更改了对方发盘的包装条件,但属于非实质性变更,且对方未予答复即并未表示反对,故构成有效接受,使得合同成立。

第6章 商品的名称、质量、数量和包装

一、单项选择题

1.C

2.C 3.B

4.C

5.B 6.C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

3.ABCD

4.ABC

5.BC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四、简答题

1.答案要点:

常用来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基本上有两大类。

(一)凭实物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该方法又可分为看货买卖和凭样品买卖两种。

(二)凭文字说明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该方法又可分为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凭牌名或商标销售;凭说明书和图样销售;凭产地名称销售。

2.答案要点:

品质机动幅度是指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指标可有一定幅度范围内的差异,只要卖方所交货物的 品质没有超出机动幅度的范围,买方就无权拒收货物,这一方法主要适用于初级产品。

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是指允许交付货物的特定质量指标有在公认的一定范围内的差异。这种误差若为某一国际同行业所公认,即成为“品质公差”。

3..答案要点:

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是指在商品上和内外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别、地名和生产厂名,也不注明原有商标和牌号,甚至没有任何文字的包装。

中性包装是在商品上和内外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别、地名和生产厂名,而定牌可以注明生产国别、地名和生产厂名。

五、案例分析题

1.KM公司的要求合理。从法律角度看,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卖标的物的具体名称,关系到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有关的法律和商业惯例的规定,对交易标的物的具体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并提出损害赔偿。

2.市场价格上涨时,可装485公吨;市场价格下降时,可装515公吨.3.合理,因为在合同中没有注明“以毛作净”,则按照净重来计算。

第七章 商品的价格

一、单项选择题

1.D

2.C 3.A

4.B

5.A 6.B

7.B

8.D

9.A

10.B

11.B

二、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三、计算题

1.FOB=CFR-运费=1150-170=980(美元)FOBC2%=FOB/1-佣金率=1000(美元)

2.出口总成本=351000(1+5%)-351000*9%/(1+17%)=341550(人民币元)FOB出口外汇净收入=50000-50000*5%-50000*10%=42500(美元)

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FOB出口外汇净收入=341550/42500=8.04(人民币元/美元)

盈亏率=(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 出口总成本*100%=(42500*6.21-341550)/341550*100%=-22.7%

第八章 国际货物运输

一、选择题 1.C 5.ABE

二、判断题 1.×

7.×

2.B

6.ABCDE 3.B 7.ACD

4.C

2.×

8.×

3.×

9.√

4.√

5.×

6.×

三、简答题

1.什么是班轮运输?班轮运输有哪些特点?

答:班轮运输(liner transport , liner shipping),又称作定期船或邮船运输,是指船舶按照固定的船期表、沿着固定的航线和港口并按相对固定的运费率收取运费的运输方式。班轮运输的特点有:(1)船舶按照固定的船期表沿着固定的航线和港口来往运输,并按相对固定的运费率收取运费。因此,它具有“四固定”的基本特点。(2)由船方负责配载装卸,装卸费包括在运费中,货方不再另付装卸费,船货双方也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3)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4)班轮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比较灵活,货运质量较有保证,且一般采取在码头仓库交接货物,故为货主提供了更便利的条件。

2.程租船与期租船的不同之处有哪些?

答:①租船方式不同。定程租船以船舶航程为租用对象;而定期租船以船舶租用期限为租用对象。②租金计算不同。定程租船按装运货物的吨数计算租金,租金可直接表现显货物运输成本;而定期租船是按月以每一夏季载重吨或按每日租金额计算租金,租金不能表现为货物运输成本。

③费用负担不同。定程租船人只负担运费、滞期费等几项费用,其他大部分费用如航线所需的燃料费、港口费用及港口代理费等均由船东负担,而定期租船租东只负担船舶营运费,其他大部分费用如航行所需燃料费、供水及港口捐税、港口费用、装卸费、平舱费和理舱费等均由租船人负担。

④船舶调度权不同。定程租船由船东掌握船舶的调度权,所以适用于货物单二,装卸港较少的大宗货物运输;而定期租船由租船人掌握船舶的调度楷,租给人可按需要选择任何航线挂靠任何港口。⑤船舶技术管理不同。定程租船的船舶管理和技术工作均由负责;而定期租船租船人要全面了解和掌握舰艇性能和基本技术知识,掌握船舶动态,加油、审查航海日记和机房日记。

3.什么是多式联运单据?它同联运提单有什么区别?

答:国际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MTD),是证明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虽然多式联运单据表面上和联运提单相仿,但二者存在显著的区别:

(1)使用的范围不同。联运提单限于由海运与其他运输方式所组成的联合运输时使用。多式联运单据使用的范围较广,它既可用于海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联运,也可用于不包括海运的其他运输方式的联运,但仍必须是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的联运。

(2)签发人不同。联运提单由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签发。多式联运单据则由多式联运的承运人或代理签发。

(3)签发人对运输责任的范围不同。联运提单的签发人仅对第一程运输负责,而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人则要对全程运输负责。

(4)运费费率不同。联运提单全程采用不同的运费费率,多式联运单据必须是全程单一的运费费率。4.买卖合同中目的港和装运港有哪些规定办法?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有以下几种:

(1)在一般情况下,装运港和目的港分别规定各为一个。(2)有时按实际业务的需要,也可分别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

(3)在磋商交易时,如明确规定装运港或目的港有困难,可以采用选择港办法。在洽商进出口合同中的装运地(港)和目的地(港)条款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1.要注意装运地(港)与目的地(港)的具体条件

在选择装运地(港)或目的地(港)时,应考虑当地管理制度和办法、社会治安状况、是否堵塞和拥挤、气候变化情况、有无冰封期、有无直达班轮、装卸设施的好坏、装卸效率的高低和运输装卸费用的大小等。注意上述条件,有利于作出正确的抉择和采取相应的对策。

2.要注意装卸地(港)与目的地(港)有无重名的问题

在世界范围内,海运港口重名的很多。例如:波特兰(Portland)港,在美国和其他国家有同名港,且在美国东部和西部各有1个波特兰港;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均有悉尼(Sydney)港;而维多利亚(Victoria)港,在世界上竞有12个之多;在黎巴嫩和利比亚各有1个的黎波里(Tripoli)港。为了防止在交接货物中 发生差错,在进出口合同中,除列明港口名称外,还应注明该港口所在国家和地区的名称。

3.合理运用选择港办法

当海运进口货物需要运用选择港办法时,其选择的港口应在同一航区、同一航线上,而且不宜过多,一般以不超过三个为宜。

另外,有些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由于缺乏国际运输地理知识和专业常识,竟将国名或内陆城市的名称定为目的港。

4.应按就近的原则选定装运地(港)与目的地(港)为了加速货运和节省运输费用,一般地说,装运地(港)应尽可能靠近货源地,目的地(港)应尽可能靠近用货部门,以利于缩短运输里程、节约运输能力、减少中间环节,从而降低运输成本。

5.国际货物运输有哪几种方式?应该如何进行选择?

答:根据使用的运输工具的不同,国际货物运输主要可分为如下几种方式: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国际集装箱运输、国际多式联运等。

运输方式的选择(开放性题目,学生可根据进出口货物的特点、货运量大小、距离远近、运费高低、风险程度、自然条件和装卸港口的具体情况等因素发表自己的观点)

6.何谓滞期费和速遣费?为什么在买卖合同中要规定滞期条款和速遣条款?

答:如果在约定的允许装卸时间内未能将货物装卸完,致使船舶在港内停泊时间延长,给船方造成经济损失,则延迟期间的损失,应按约定每天若干金额补偿给船方,这项补偿金叫滞期费(Demurrage);反之,如按约定的装卸时间和装卸率,提前完成装卸任务,使船方节省了船舶在港的费用开支,船方将其获取的利益的一部分给租船人作为奖励,叫速遣费(Dispatch Money)。按惯例,速遣费一般为滞期费的一半。滞期费和速遣费通常约定为每天若干金额,不足一天者,按比例计算。

四、计算题

1.解:该商品的重量吨为40公斤=0.04公吨,尺码吨为0.3×0.6×0.5=0.09立方米>0.04,因此按照尺码计算运费。每尺码吨的单位运费为109×(1+20%+20%+10%)×0.09=14.715美元,应收总运费为14.715×100=1471.5美元

2.解:该商品的重量吨为30公斤=0.03公吨,尺码吨为0.45×0.35×0.25=0.039立方米>0.03,因此按照尺码计算运费。每尺码吨的单位运费为100×(1+20%+20%+10%)×0.039=5.85美元,应收总运费为5.85×200=1170美元

FOB价=CFR价-单位运费=438-5.85=432.25美元

五、案例分析

1.分析:我方6月份运输违反装运条款中的转运时间规定,运输单据的时间与信用证装运时间不符,单证不符,银行有权拒付。另根据UCP600规定,分批装运的合同,其中任何一批未按规定装运,则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因此7月份的运输由于6月份的违约而失效,故付款行也有权拒付。

2.分析:本案不属于分批装运,我方没有违反信用证的规定,银行必须付款。因为按UCP600第31条规定:“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即使运输单据上表明的发运日期不同或装货港、接管地或发送地点不同。如果交单由数套运输单据构成,其中最晚的一个发运日将被视为发运日”。也就是说,装于同一航次同一条船上的同一合同项下的货物,即使装运的地点、时间不同,只要运往同一目的地,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3.分析:可以。联运承运人只对第一程运输负责。

4.分析: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和收货人的关系依提单确定,清洁提单项下的货物因包装破损,说明损失是承运人没有尽到良好的管货义务造成的,说明了承运人没有尽到合同项下的最低责任,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甲公司直接向乙公司索赔不能成立。因为乙公司取得的是清洁提单,说明包装破造成的货损原因不在乙公司。

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取决于承运人和收货人的法律关系。二者的关系由提单来确定。承运人签 发清洁提单,说明货物表面状况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清洁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己装船的初步证据;对于承运人向收货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符的证据,不予承认。承运人有妥善、谨慎地保管货物的义务。货物和提单不符,承运人应当负责。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关系,依买卖合同确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赔,必须证明乙公司没有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但是根据清洁提单,可以从法律上推定包装破损造成的货损不是乙公司造成的,而是承运人造成的。因此,直接向乙公司索赔不能成立。甲公司应该向承运人索赔

第九章

一、单项选择题

1.D 2.D 3.D 4.D 5.D

二、多项选择题

1.ACD 2.ABC 3.BCD 4.ABD 5.BD

三、判断题

1.× 2.√ 3.× 4.× 5.√

四、计算题

CIF=1600÷[1-1.1×(0.55%+0.04%)=1600÷(1-1.1×0.59%)=1610.45(USD)

五、案例分析题

1.答: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保险人的除外责任中规定,由于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本案例中,由于货轮陈旧,航速太慢且沿线到处揽货,导致花生酥糖因受热时间过长而全部软化,属于承运人的运输延迟责任以及花生酥糖的易受热的特性,因此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答:

买方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基本险的责任起讫采取“仓至仓”条款,因此保险责任应直到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它储存处为止。本案例中,货物在上海卸货后,当晚在码头被偷窃,还未到达保险单载明的最后目的地,因此仍然于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内。

3.答: 应由买方承担。CIF术语属于象征性交货,风险在装运港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尽管卖方有投保的义务,但不必保证到货。卖方所投的险别为平安险,保险公司不承担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也无需赔付。因此,货损应由买方承担。

4.答:

该轮船长宣布共同海损是合理的,符合共同海损的要件。

被火烧毁的5000美元货物船方应负责赔偿,电线走火造成的损失属于承运人责任。被水浸的6000美元货物属于共同海损,船货双方共同承担。

第十章 国际货款的结算

一、选择题

1-8 D C B B B C B C

二、判断题

1-6 ××××√√

三、简答题

1.比较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区别。

答案:(1)汇票和支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两个基本当事人。

(2)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才能签发支票;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不必先有资金关系;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个人,不存在所谓的资金关系。

(3)支票和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承兑前是出票人,在承兑后是承兑人。(4)远期汇票需要承兑,支票一般为即期无需承兑,本票也无需承兑。

(5)汇票的出票人担保承兑付款,若另有承兑人,由承兑人担保付款;支票出票人担保支票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负付款责任。

(6)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对出票人有追索权,而汇票持有人在票据的效期内,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都有追索权。

(7)汇票有复本,而本票、支票则没有。2.叙述信用证的基本业务流程 答案:信用证基本流程:(1)买卖双方签订贸易合同;(2)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3)开证行接受申请开出信用证;(4)通知银行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5)出口商按信用证规定发货;(6)受益人向指定行交单;

(7)指定行根据自己的义务付款,承兑或议付;

(8)指定行向开证行寄单索汇或向开证行寄单并向偿付行索偿;(9)开证行向交单行或偿付行付款;(10)开证行通知申请人赎单;(11)申请人付款赎单;

(12)申请人提货。

3.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异同点有哪些? 答案:1.相同点

(1)都是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具的书面担保文件,基本当事人相同。(2)两者都是备用性质的。

(3)使用目的相同,以银行信用弥补商业信用之不足。(4)都适用于经济活动中的履约担保。(5)在要求提交的单据方面,都要求提交索偿声明 2.不同点

(1)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国际惯例不同。保函的国际惯例有《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458号出版物)。备用证的国际惯例如前所介绍是《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

(2)《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458号出版物)规定保函项下受益人索赔的权利不可转让;而《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中订有备用证受益人的提款权利转让办法的有关条款,意味了备用证是允许转让的。

(3)保函有反担保作保证。备用证方式下无此项目。

(4)保函有负第一性付款责任的,也有负第二性付款责任的,而备用信用证总是负第一性付款责任的。

四、案例分析题

1、答案:要避免损失,我方可以按时办理装运发货,并按照信用证要求办理单据及时交单。

因为:信用证具有独立性,开证行承担第一位付款责任,只要银行开出信用证就要对信用证负责,在单证相符条件下付款,即使进口商破产也不能使开证行免责。

2、答案:责任应由代收行承担。

因为,在D/P 60天结算方式下,代收行的交单应以付款人的付款为条件。而本案中,代收行在付款期限未到,买方向其出具信托收据(即TR)的情况下,自行将提货单据借给提货人提货,此行为的风险应已由代收行承担。

3、答案:银行的做法是有道理的。

本案中,信用证条款规定“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该条款改变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性质,使本信用证下的第一付款人为开证行和/或开证申请人,只要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开证行就可以此为由拒绝付款。因此,银行的拒付是有道理的。

我方的失误在于在收到信用证后,没有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导致未发现该条款,使我方丧失了修改信用证的机会。

第十一章 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一、选择题

1-8 C C B C C C D B

二、判断题

1-6 √ × × × √ ×

三、简答题

1.商品检验的程序有哪些?

答案:

1、商检机构受理报验。首先由报验人填写“出口检验申请书”,并提供有关的单证和资料,如外贸合同、信用证、厂检结果单正本等;商检机构在审查上述单证符合要求后,受理该批商品的报验;如发现有不合要求者,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或修改有关条款。

2.国际贸易中,产生争议的原因有哪些?

答案:争议的原因有(1)国际贸易合同不完善(2)国际贸易违约行为(3)贸易双方对不可抗力的理解不同。

3.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包括哪些内容? 答案:(1)仲裁地点(2)仲裁机构(3)仲裁规则(4)仲裁效力

(5)仲裁费用的负担

四、案例分析

1、答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第(3)项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根据上述规定,新加坡商人提交的美国检验证书应该是有效的。

2、答案: 本案合同项下的卖方,收到买方依约开来的信用证后,理应履行约定的交货义务,而卖方见其出售货物的市价上涨,即拒不交货,违反了诚信原则,实属严重违约行为。由于卖方未按约定时间交货,导致信用证已过期,在此情况下,为了减少损失,买方采取合理补救措施,从别的厂家购买了合同替代货物,并要求卖方赔偿其差价损失。买方的上述补救措施和索赔请求,是有合同依据的,也符合国际贸易的一般惯例,理应得到支持。

3、答案:(1)200箱货物内含有大肠杆菌,超过我国标准。--向卖方索赔。(2)实收货物998箱,短少2箱。--向保险公司索赔。

(3)有15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工短少60公斤。--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十二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一、单项选择题

1.B

2.B 3.B 4.CD

5.ABC 6.ABC D

二、判断题

1.×

2.×

3.√

4.×

5.×

三、简答题

1.履行出口合同一般包括货(备货、报验)、证(催证、审证、改证)、船(租船订舱)、款(制单结汇)四个环节。

2、买方开立信用证应注意的问题。

1.信用证的内容必须符合进口合同的规定

如货物的名称、品质、数量、价格、装运日期、装运条件、保险险别等,均应以合同为依据,在信用证中明确加以记载。

2.信用证的开证时间应按合同规定办理 如果买卖合同中规定有开证日期,进口商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开立信用证;如果合同中只规定了装运期而未规定开证日期,进口商应在合理时间内开证,一般掌握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前30天—45天左右申请开证,以便出口方收到信用证后在装运期内安排装运货物。

3.单据条款要明确

信用证的特点之一是单据买卖,因此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必须列明需要出口人提供的各项单据的种类、份数及签发机构,并对单据的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4.文字力求完整明确

进口商要求银行在信用证上载明的事项,必须完整、明确,不能使用含糊不清的文字。尤其是信用证上的金额,必须具体明确,文字与阿拉伯数字的表示应一致,应避免使用“约”、“近似”或类似的词语。这样,一方面可使银行处理信用证时或卖方履行信用证的条款时有所遵循,另一方面可以此保护自己的权益。

第十三章 国际贸易方式

一、单项选择题 1-5 B B C A C

二、判断题

1-5 √ √ × √ √

三、简答题

1.采用经销形式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案:(1)正确选择经销形式(2)慎重选择经销商(3)注意签好经销协议

2.比较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的区别。

答案:二者的相同点表现在两头在外,即原材料和制成品都在国外,但是又有本质的不同,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在加工过程中没有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即原材料的提供者就是制成品的接收者,属于一笔交易;而进料加工过程中,原材料的进口和制成品的出口属于两笔业务,都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原材料的提供者和制成品的买方也没有必然联系。

第二,对外加工装配只是承接的加工业务,所以加工方不用考虑原料来源和产品销路,不用承担风险,只赚取加工费;而进料加工过程中,加工方需要自担风险,自寻销路,利润来源于产品的附加值。

3.期货交易的特点是什么?

答案:第一,期货交易以标准合同作为交易标的,期货交易不规定双方提供或者接受实际货物; 第二,交易的结果不是转移实际货物,而是赚取签订合同之日与履行合同之日的价格差额; 第三,交易双方只能签订由交易所制订的标准期货合同,交易的商品种类和标准必须按照交易所规定来进行;

第四,不同商品,交货期不同。期货交易的具体交货期是由交易所规定的;

6.国际贸易实务复习题B答案 篇六

(2010 - 2011 学年度 人,而汇票的出票人是债权人,付款人或承兑人是主债务人。

5.本票只能开出一张,而汇票则可以开出一套。

2、答:1.发盘应向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7.国际贸易与实务 习题与答案第六 篇七

《国际贸易实务》是国际贸易专业核心课程之一, 它不仅仅要求国际贸易专业学生掌握国际贸易的理论知识, 更重要的是它强调培养学生在工作现场灵活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动手实践能力。《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教学应该适应当前社会的需要, 合理设置课程, 更新教学观念, 明确教学目标, 完善教学内容, 改进教学手段, 为社会培养出实用型的国际贸易人才。

1《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实践环节现存的问题

1.1 教学过程与实际现场不同步

所谓教学过程与实际现场的“不同步”实际上包含三个层面的意思。其一, 教师讲授从书本到书本, 实际业务能力与教学要求不同步。许多专业课教师是毕业后留校或直接分配到高校任教, 理论知识掌握很好, 但是没有接触实际外贸工作的机会和经历, 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实践环节的讲授方面力不从心。即使是教授实践环节的课程, 也只是从大量的阅读中体会、想象外贸工作的情景, 难免会有许多臆断在里面[1];其二, 教师上课及制定教学大纲, 往往更侧重于课程理论知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对于该门课程的应用性的考虑却投入不足。结果是, 学生虽然掌握了理论知识, 但在实际操作和日后的工作现场, 学生不能有效地把理论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对于分析问题和具体的业务操作流程仍然充满迷惑, 无的放矢。客观上造成学生所学知识同日后工作所需专业工作能力要求不同步;其三, 课程选用教材及讲授内容过于“经典”, 更新速度同贸易实务的发展严重不同步。

1.2 对双语教学的重视力度不够

实际现场中, 国际贸易实务的很大工作面都会接触到英语, 无论种类纷繁的填单过程还是各种付款、报关方式。然而, 正是这样一门对外语语言环境要求程度颇高的专业课程, 大多数教师, 对双语教学的投入力度却明显不足。任课教师往往只是把专业名词及章节标题的英汉对照简单板书, 而未做进一步的细节阐述和应用环节串接。

1.3 实验课程浮于形式

《国际贸易实务》是国际贸易专业学生学在学习和掌握相关的外贸知识之后, 即将踏入工作岗位前必修的一门具有涉外经济特点的专业性和实践性很强的课程, 大多数院校教学大纲中都有关于该门课程相关实验、实习的配置要求。然而, 绝大多数院校对于该门课程的实验课环节投入力度不足。一方面, 教师对于实验课的内容安排无非是填写复印版的报关单及信用证, 内容陈旧与课本例证单据如出一辙, 失去实验课程触类旁通的意义;另一方面, 系部没有专门的实验室, 即使有实验室, 硬件设备与模拟软件配置也未能及时到位, 且试验教师专业能力不强[3]。这种实验课设置很难真正达到工作现场的填单习惯和细节要求, 浮于形式。

2《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改革的四点探索性举措

2.1 重视主讲教师的培养

解决好教学过程同实际工作现场同步问题的关键是培养好师资力量, 没有教不好的学生, 只有不会教的老师。真正意义踏上讲台以前, 教师应当具备国际贸易背景的行业经历, 应熟知当下国际贸易的发展现状, 技术习惯和贸易流程。踏上讲台, 教师可以将整个国际贸易实务理论体系联系实际工作经历传授给学生, 是讲师;走下讲台, 教师又应当具备当好一名国际贸易实务业务精英的良好素质, 是技师。只有进一步加强重视“双师型”主讲教师的培养, 才能从源头上确保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教育目标的实现。

2.2 加大实验教学环节的比重

保守估计, 目前大多数院校《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理论教学的比重为70%, 甚至更高。这样的教学比例分配, 加之以整体课时量的压缩, 很难保证学生真正意义上“学以致用”该门课程。以至于大多数用工单位对于国际贸易专业应届毕业生对于信用证的分析、制作出口海运委托书、制作发票、箱单、汇票等基本单据以及如何准备报关单据, 对整个进出口过程的把握、商业风险防范意识等能力都持疑问态度。诸多弊端, 都同该门课程的实验教学环节比重过低有直接联系。笔者认为, 想要使学生达到用工单位的基本从业要求, 实验教学的总比重应该超过50%, 也就是说, 每讲授一课时的理论知识, 至少需要一个课时的实验教学环节来支撑。每一单元的理论课程结束后, 还要有但元综合实验教学环节来为学生串接相关知识点。期中、期末的考核也要以实际填单、制票和多种信用证分析为主。

2.3 多媒介式教学

充分利用一切可用资源, 把教学内容形象化, 依靠多种媒介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比如, 讲到集装箱, 教师可以在备课过程中利用网络搜集真实的各种集装箱图片及货运唛头信息, 港口信息。同学们看到日常所见的物品后, 自然会加深印象, 并且会在日后的旅游或出差途中刻意留意此类信息。此外, 案例分析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媒介手段。通过案例教学, 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深入讨论和分析, 能给学生提供解决实际问题的机会, 从中总结出一些带有规律性的经验和教训, 使一些看起来繁杂的专业知识很快被学生理解和掌握。教师在运用案例教学法时, 需要精心做好准备工作, 案例的选择不在于数量多, 而贵在内容精, 尽量突出所选案例的现实性、典型性, 并体现课程中所学内容的特征[4]。这样的教学方式比空泛的讲解来得更实际, 更有效。

2.4 进一步重视双语教学

想要把所学习到的专业知识真正融会贯通、灵活运用, 不但要知其然, 而且还要知其所以然。这就需要任课教师将专业名词的来龙去脉, 具体应用环境及商务应用习惯用英汉双语具体讲解。只有把这样的技术细节用英语讲实了, 学生才会在日后的英语工作现场中应对自如, 触类旁通。任课教师应加大双语教学的力度, 逐渐使学生把英语环境适应为一种习惯, 一种主观感觉。

3 结论

实践证明, 进行教学和考核方式改革后的《国际贸易实务》课程, 相比于传统的授课和考核方式而言, 更能激发起学生的自主学习欲望和就业自信心, 学生更愿意接受这种与工作职场几乎零距离的授课形式。总之, 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教学改革与实践中, 教师应该把培养学生在涉外活动中的实际操作能力作为教学的主要目标, 把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作为指导课改的中心思想。充分利用各类软硬件资源, 切实把学生培养成具备较强实践能力和专业知识的新型应用型人才。

参考文献

[1]韩岳峰.国际贸易实务, 实践教学改革探索[J].中国成人教育, 2006 (6) :149.[1]韩岳峰.国际贸易实务, 实践教学改革探索[J].中国成人教育, 2006 (6) :149.

[2]唐光辉.论国际贸易专业《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双语教学[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 2005 (25) 6:29.[2]唐光辉.论国际贸易专业《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双语教学[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 2005 (25) 6:29.

[3]赵静敏.国际贸易实务模拟实验课的实践与探索[J].中国市场, 2005 (50) :28.[3]赵静敏.国际贸易实务模拟实验课的实践与探索[J].中国市场, 2005 (50) :28.

8.国际贸易与实务 习题与答案第六 篇八

【关键词】国际贸易实务 教学改革 构建 实现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02-0026-01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经济得到了显著的提高,经济全球化已经不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中,国际贸易不断的走入到人们的眼前,市场对于这类的人才需求也变得越来越迫切,各类院校也都针对这一需求设置了国际贸易专业,本科院校所培养人才的宗旨就是以培养综合型人才为基础,但是在当前的教育背景下,高校中对于《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教学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导致了培养的人才不适合于当前市场的需要,影响了高校学生的就业能力。

一、传统《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的现状

1.教学模式过于单一,缺乏学生的主体性

在当前的《国际贸易实务》教学当中,众多高校教师的教学模式过于传统化。在实际的教学当中,偏向于理论知识的传授与重温,忽略了《国际贸易实务》的实践教学环节,课堂中大多数也都是以教师为主体的知识灌输方式进行,学生只好被动地去接受大量的理论知识,缺乏探索问题的钻研精神和独立学习能力,动手实践能力相对薄弱。

2.不切合实际的教材编排

当前的《国际贸易实务》教材大多都是按照国际贸易商品交易的合同条款及贸易方式等进行编排,各个章节缺少连贯性与综合性,有些章节内容及案例分析之间没有一定的关联性,导致了很多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无法进行逻辑推理及演绎归纳。教材没有章节总结,没有知识要点提示、课后练习少及应用问题针对性弱等,造成很多学生在课程学习完成后无法进行知识的整合及应用的掌握,加上教材本事重概念轻实践的编排导致学生严重脱离实际,给学生未来进入外贸行业从事国际贸易活动带来不便。

3.考核体系不健全

在当前高校的考核体系中,大多数的院校都以期末考试成绩来评定学生的课程学习成果,对于《国际贸易实务》这一课程的测试也是如此,然而《国际贸易实务》本身就不是一个完全以理论为基础的课程,在考核过程中体现的是学生们对于这个课程的理论理解,失去了实践的考核和检验,这也就难以带动学生在实践课上的积极态度,也难以考察学生对于《国际贸易实务》掌握的实际能力。

二、关于《国际贸易实务》教学改革体系构建的策略

1.转变传统的教学模式,实现教学模式的创新

在课程教学方面,作为本科院校的教师一定要以实际出发,发挥学生在课堂上的主体性,加强与学生之间的沟通和互动,充分带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相互结合,以应用实际的案例教学、课堂讨论等进行《国际贸易实务》的辅助教学,在加深学生对抽象概念理解的同时,有助于学生在碰到此类型的问题时,找到最为根本的解决方式,更能带动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利用案例辅助教学,还能让学生主动参与到话题的讨论当中,不但激发了学习兴趣,还有助于学生进行深入的思考和理解,教师还能针对学生的讨论结果进行及时总结与点拨,有效地解决了传统课堂教学模式的弊端。

2.合理的教材及课程安排

针对教材编排的问题,教材编者应该根据这个专业的学生未来的就业方向进行全面的调查,按照实际的情况进行合理的教材编排,参照国外优质教学资源,在编排上尽量增添与理论知识有关的法律法规、国际惯例等,增加课后问题与应用的练习,提供参考书目及网络资源,尽量满足高校国际贸易专业学生的需求。就当下的教学环境而言,作为高校的老师可以利用现代化的教学资源来弥补这种教材上的不足,课前针对《国际贸易实务》课程进行教学目标的制定,考察时下关于国际贸易实务的热点话题,结合到课堂中来,通过网络资源搜索比较常用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案例,利用计算机、模拟操作软件等多媒体来进行辅助教学,让学生能够最大化地掌握到实用的国际贸易实务知识。利用现代化的媒体资源为学生创造专业的模拟实验平台,不但能够弥补教材内容中的不足,还能进一步锻炼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和实际应用能力。

3.建立健全的考核体系

高校中的国际贸易实务专业教师一定要根据教学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个完善的考核体系,不但要在考试的时候融入理论知识,更要结合到实践的考核中,例如制定完善的评分制度,将笔试、实践、课堂讨论、整体表现等都加入到评分的标准当中,这不但能够加强学生对这些内容的重视程度,同时也满足了高校培养综合应用型能力人才的需要。作为教师更要定期地对学生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学习过程中的考核,不断地发现学生自身存在的不足,然后及时地进行处理,这样不但激发出了学生学习的紧迫感及主动性,更助于提高学生掌握《国际贸易实务》知识的能力。

4.其他的相关建议

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的过程中,作为高校教师一定要将这个专业的重要性传达给每一个学生。课任教师应亲身到外贸企业参加实践培训,体验实际工作的具体环节和程序。就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形势而言,我国对于国际贸易人才的需求是与日俱增的,特别是迫切需求具备良好外语能力的外贸人才,如今国家越来越注重进出口贸易,语言的沟通至关重要,因此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教学中,老师应该利用双语教学来不断地锻炼学生对外语语言的实践与应用能力,这样更能为学生未来的就业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传统的《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已经不再适合当前培养人才的需要,更不能满足国际贸易现实市场对知识的需求,实现《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体系的改革是当务之急的,作为高校教师一定要有充分的认识,意识到教学改革的重要性,转变传统的教学模式,实现教学模式上的创新,并建立健全的考核体系,为培养应用型人才做出不懈努力。

参考文献:

[1]王克涛.浅谈国际贸易实务教学改革[J].经营管理者,2015,(17):389.

[2]李好.《国际贸易实务》教学模式改革探索[J].网络财富,2012,(18):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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