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礼仪建议之二十三

2024-08-15

管理礼仪建议之二十三

1.管理礼仪建议之二十三 篇一

“农村法制广播学校”讲稿之二十三:

江苏省现行生育政策解读

(二)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理念,指导法治实践,如东县“农村法制广播学校”现在开始播音。

农民朋友们,大家好!在上期节目中,我们为大家解读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部分内容,今天,我们接着为大家介我省现行生育政策的相关内容。今天解读的主要内容是公民在实行计划生育方面的权益、义务及相关的奖励和扶助政策,欢迎大家收听。

一、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1)依法生育的权利;(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5)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的权利;(6)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保障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7)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8)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二、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3)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4)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的义务;(5)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义务;(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

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群众工作纪律:

(1)不非法关押群众;(2)不打骂侮辱群众;(3)不损坏群众财产;(4)不违规收费罚款;(5)不强迫群众受术;(6)不违背服务承诺;(7)不刁难群众办事;(8)不借机以权谋私。

四、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

(一)凡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①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②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③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生育或收养孩子、年满50周岁的农村居民。

五、江苏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政策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对象是:我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从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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