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格式条款可以是

2024-11-05

合同的格式条款可以是(精选7篇)

1.合同的格式条款可以是 篇一

一:合同协议书

附件一: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附件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附件四: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二:保函书

附件一:承包人履约保函

附件二:发包人预付款担保

附件三:发包人支付保函

一、合同协议书

编号: 发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注册地址: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 法定注册地址:

发包人为建设 (以下简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标段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2)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详细承包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形式

本合同采用 合同形式。

六、签约合同价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小写)¥: 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规费: 元 人工费:元,暂列金额: 元(其中计

七、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 职称:;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八、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

1、本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十、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

十一、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二、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十份

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

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 日 年 月日

签约地点: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名称)签订保修书。

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

保修责任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

4、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5、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6、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三、保修责任

1、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

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5、在保修期内,由于工程质量缺陷或因保修不及时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6、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修费用

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2、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3%,质量保证金银行利率为:

3、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质量保证金不计息。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

本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2.合同的格式条款可以是 篇二

(一) 格式合同的含义

格式合同, 旧称标准合同, 合同中的具体条款被称为格式条款。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 如保险合同、银行贷款合同等, 都是常见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现代商法中契约定型化特征的具体表现, 符合现代交易的简便、快速等要求, 适应合同制度的发展趋势。

需要说明的是, 在讨论格式合同的概念时, 应当将之与示范合同加以区别。示范合同, 是指根据法规和惯例而确定的具有示范作用的文件。它只是双方当事人签约时的参考文件, 对当事人无强制约束力, 双方可以修改其条款形式和格式, 也可以增减条款, 因此它与格式合同有很大不同。

(二) 霸王条款的含义

霸王条款, 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 常常限制消费者权利, 侵害民众利益。本文所论的霸王条款, 限定在格式合同中, 主要探讨格式合同下明显有损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所谓“霸王条款”。

二、霸王条款的成因分析

既然霸王条款并不符合我国现今社会的基本民事交易原则, 为何还能得以长期存在甚至呈现愈演愈烈之势呢?究其原因, 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 订立当事人的利益驱动

在格式合同这种特殊情形下, 订立方处于天然的有利地位, 其订立的合同不可避免得有失偏颇, 由此, 霸王条款便出现了。

(二) 基于垄断形成的强势地位

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通过以上特点即可看出, 订立当事人拥有绝对强势的地位。

(三) “行规”陷阱

很多情况下, 受方或者说消费者其实并不清楚自己面对的是霸王条款, 而仅仅把它们当成一般性的条款, 甚至错误地认为本应如此, 这就是订立方为确保自身利益, 利用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漏洞而为受方设下的所谓“行规”陷阱。

三、典型案例的审判实践

霸王条款在审判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样, 但大抵没有超出成因的衍生范围, 基本都可在《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中得以佐证。但由于此类案件中合同条款合法与否的界限常常很模糊, 为审判的顺利进行带来不少障碍, 再加之类似案件的繁多和复杂, 因此专门法律法规的出台就显得尤为重要。

案例:

2003年12月, 曹某将其房屋转让给朱女士, 转让价为52.5万元, 两人各支付中介费5000元。在签订由中介提供的格式合同时, 朱女士并没留意到合同中还存在“不平等条约”。该合同第七条规定:“曹某再出售其房屋, 视为违约, 加倍退回定金 (赔偿的定金由朱女士与中介平分) ”。合同签订当日, 朱女士立即支付定金5.5万元和中介费5000元。

由于曹某的原因, 买卖没有成交, 曹某双倍退还了朱女士的定金11万元。朱女士要求中介公司退还中介费。遭拒绝后, 朱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没想到中介公司也在法庭上提起反诉, 要求法院判决朱女士把从曹某手中多拿到的定金55000元的一半支付给中介。

分析:

在本案中, 朱女士收回曹某退还的双倍定金, 符合合同规定。而中介在合同第七条中的条款则明显排除了朱女士合法收回定金的权利,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该条款无效。

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审理认为, 因曹某违约, 中介公司未促成朱女士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 按合同法规定, 居间方未促成合同成立的, 不得收取报酬, 所以中介理应返还预收的居间费。中介房地产居间合同第七条格式条款, 明显限制了朱女士收取全额定金赔偿的权力, 故应认定为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 中介公司应返还朱女士居间费5000元, 对中介公司要求朱女士支付赔偿金225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在当前房屋买卖交易日益增多的情况下, 购房一方在与中介签订合同的时候, 应谨慎阅读合同内容, 以防霸王条款的出现。此类合同下, 可依照第四十条规定作为辨别原则, 以避免日后可能的问题, 保护购房人利益。

四、总结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各行各业都在追求效率, 力争以最少的投入取得最大的利润, 现代商业环境中交易高速进行, 特别是在交易频繁的商品、服务、运输行业, 不可能与个别的消费者逐一订立合同。格式合同内容上的格式化、特定性精简了缔约的程序, 适应了现代商业发展的要求。然而, 与此同时, 不少格式合同提供方却趁机订立不合理条款, 破坏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 损害受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信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 有关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的审理过程将更趋于合理和顺利。而霸王条款作为格式合同非成熟阶段的不良产物, 也必然会被日益规范的法律法规所淘汰。

摘要:格式合同, 是合同类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所具有的多种优点, 如简洁、便利、可重复使用等而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合同订立方式中广泛占有一席之地。但是, 由于其本身存在一定缺陷以及外在的种种原因, 一直以来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都在各行各业中盛行, 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近年来, 因霸王条款引起的诉讼案件屡屡见诸报端, 这表明人们逐渐认识到霸王条款的不合理性和违法性并试图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目前, 我国对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尚没有十分完整明确的法律规定, 但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仍可对霸王条款的规制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格式合同,霸王条款,审判实践,格式条款,规制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法要义与案例析解》,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年。

[2]何志:《合同法原理与审判实务》, 法律出版社, 2002年。

3.合同的格式条款可以是 篇三

我在一家美容用品公司工作,老板与我签的合同中有这样一则附加条款:为了公司的形象,员工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我来自农村,签合同的时候年龄才17岁,很珍惜这份工作,没有考虑那么长远,所以就签了。7年后,我做到了店长的位置,交了一个男友,他已向我求婚。我父母也同意这门亲事。但是,一想到公司的合同,我就有些犹豫,毕竟,像我这样学历不高的女子。要找一份收入不错的工作并不容易。为此,我十分苦恼。请问,公司的这种附加条款有法律效力吗?

答:1)《宪法》第49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婚姻法》第3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公民达到法定结婚条件。就可以自主结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你所在的公司规定“员工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明显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

2)依照《劳动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的附加条款无效。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履行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工友辞职写“此地不宜久留”影响工厂的声誉吗?

东莞市谢岗镇读者程小侠陈述:

我的一位工友辞工的时候在辞职书上赌气地写了一句:此地不宜久留。结果,老板以该行为严重影响工厂声誉为由对工友罚款500元,然后叫保安赶出工厂。请问,我这位工友的行为影响工厂的声誉吗?

答:“侵犯名誉权”必须有两个条件:一是这种行为让第三者知道:二是这种行为在一定范围内传播。

员工的辞工书是给老板看的,并没有让第三者或者更多的人知道,所以。你工友的行为没有传播的事实。没有造成“侵害名誉权”,因此,你工友的行为并没有影响到工厂的声誉,工厂老板对他罚款500元并让保安将其赶走的做法是错误的,侵害了你工友的合法权益,他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女友能与我分割同居期间继承的遗产吗?

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读者雷相东陈述:

2003年,我与女友举办了婚礼,参加婚礼的人有她的父母及双方的同事、朋友等,我父母没来,原因是我父母说我们两人属相不合,一个属鸡一个属狗,担心我们婚后鸡飞狗跳。因此,父母不肯将户口薄给我,以致我们两人无法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举行婚礼后第三年,女方有了另一段恋情,不过,我没有强有力的证据,后来,我对她的感情也淡了下来。今年,我父母遭遇车祸双双离我而去,父母生前有一套两层的别墅。我独自搬回父母的房子,离开了和女友同居的租房。女友随后也将自己的衣物搬到我父母的房间,要求和我同住,她说她是我的妻子,没有理由让她一个人住在外面。我和她协议分手,她说她和我之间是事实婚姻,提出要求继承我父母房产的一半,否则她不搬出去。请问:1)我和她之间的关系属于事实婚姻还是非法同居?2)同居期间继承的遗产能被女友分割吗?

答:1.新《婚姻法》重视的是结婚的形式要件。不登记结婚就是非法同居(1994年4月1日前产生的事实婚姻除外)。即:只要男女双方领取结婚证,即使不进行结婚仪式。也是结婚;不领取结婚证,既使举行了婚礼也属非法同居。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是非法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女方对男方父母的遗产没有合法继承权。该遗产视为男方个人财产。不能分割给女方,房产系父母留下的遗产,应由男方来继承。

4.格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说明 篇四

一、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细则的说明

说明: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有效证明文件: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文的说明

说明:合同当事人双方应该据实填写自己的基本情况,以供对方核实。买受人要查验出卖人填写内容是否属实的有效方法是要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是否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相一致,若有疑虑,可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的电话进行查询。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说明:本条主要是由出卖人如实填写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合法用地、规划、施工等依据,买受人要注意查验。如:《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说明:若所购商品房是现房,需具备《商品房现售备案证》。若是预售商品房,则要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如实填上预售文号。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说明:本条是要求出卖人依据该商品房所在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批准的设计等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填写本商品房的坐落、面积、层数、主体结构、户型结构等基本情况,买受人要注意查验其是否与楼层房屋平面图、依据报批的设计图等一致。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当约定“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商品房产权证上载明的是商品房的建筑面积。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公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本款中的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就是指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由于商品房的质量一直是买卖双方争议乃至纠纷的重点,新合同增加了对质量的具体、详尽、明确的约定,能有效预防纠纷的发生。买卖双方可就该款内容在空行内作出具体约定。如无特别约定,该商品房在建筑材料、设计、防火、给排水、隔音、照明、节能、车库等方面均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说明:出卖人与买受人可按照实际情况选择房屋计价方式。如按建筑面积确定价款的计价方式。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组成,商品房单价是一个均价的概念,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与每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价格是相同的;如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时,商品房单价是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均价概念,房价款跟套内建筑面积数相关,跟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数没有直接关系;如按套计价时,房价款跟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及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数没有直接关系。另外,双方当事人也可自愿选择其他的计价方式确定房屋总价款。如按照商品房使用面积计价等。

提醒:新合同增加了出卖人不再向买受人收取该商品房房价款外的费用。是为了规范商品房价格,防止因出卖人向买受人收取房价款之外的费用或代收费用引起纠纷而约定。但在按合同约定交房后,买受人的燃气、电、水、有线电视、三网合一等的使用费或押金,应由买受人向相关单位支付,或由买受人委托出卖人或物业管理企业代办并据实支付相关费用。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说明:1.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确定处理面积差异的依据。

2.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可自行约定处理方式;也可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说明:当事人双方约定后填写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付款金额。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说明:关于买受人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处理,由当事人协商后自愿约定。双方约定百分比的违约金可在百分之三以内,万分之几的违约金可在万分之二点一以内。此条双方约定的时限、违约金的比率应当与第十条的约定保持一致,以体现公平原则。

第八条交房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应当将符合下列第种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说明:本款第一种交付条件是指该商品房所在项目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或只有二栋,且竣工后经出卖人组织设计、工程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出卖人将建筑工程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办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本款第2种、第3种交付条件,是指该商品房所在项目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不含二栋房屋且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竣工之后,经出卖人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取得规划、消防、人防、环保、供水、供电、排水、绿化、燃气、小区道路、智能化系统等单项验收合格证明,向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妥分期综合验收手续或综合验收手续。其中,第2种条件是指分期建设,第3种条件是指一次建设完毕。

以上三种交房条件,当事人双方可选择第1种,对必须经综合验收的项目,可选择第2、第3种交房条件的一种。

因不可抗力或者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出卖人应当在发生之日起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说明: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本条提供了两种选择方式,由当事人协商后自愿约定。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逾期超过约定时间,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金只能按(2)的约定处理,不能将(1)中的违约金进行累加处理;双方约定的有关违约金的比率及逾期天数应当与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一致。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说明: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第十一条交接

说明:首先,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应当达到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条件;第二,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第三,买卖双方进行验收交接

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买卖双方验收完毕后应签署房屋交接单;第四,在进行住宅交接时,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第五,在交接过程中,出卖人不提供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以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或者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第六,在交接过程中若出现《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质量问题,不影响交接,但出卖人应及时维修。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说明:本款实际上是对由于买受人原因造成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的约定。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说明:受不同项目、不同档次、不同买受人等因素的影响,商品房的装饰、设备要求不尽相同。因此,买卖双方对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当在合同附件四中进行详细约定。对于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商品房,双方约定明确的处理方式。在此提醒买卖双方,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因此,买卖双方应将上述规定的内容在附件四中约定明确。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正常运行的承诺

说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状况是买受人选择商品房的重要考虑因素。出卖人与买受人应当就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投入运行的日期做出相应约定。

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投入正常运行的决定因素主要是在政府相关部门和专业部门,因此,出卖人应当慎重地给出正常运行日期的承诺,应当对其可能条件作充分的调查,并与政府相关部门或专业部门达成协议。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出卖人可以考虑对非自身因素造成正常运行延误的,事先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有关情况出现时的处理条款。

说明:本款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水灾等。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说明:房地产权属证书是买受人享有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因出卖人的责任,自交房90日后的第一天起,买受人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买卖双方应约定处理方式及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说明:《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四十条对具体项目(部位)的最低保修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对商品房质量保修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更好地保护了商品房买受人的权益。需要说明的是,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买受人可以在签订合同时,在本条空格内参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内容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在交付房屋时,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七条说明

说明:本条是对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楼宇公用部位及所在项目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权利的约定。尽管目前《物权法》尚未出台,但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特别是履行合同中,与此相关的一些纠纷时有发生。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因此,买卖双方要按合同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约定的内容,在本条1、2的空格内慎重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买卖双方可在本条3的空格内进行约定,并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作为附件五。

第十八条 受人的房屋使用性质的规定,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部位和事实的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

说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卖人或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时有发生。如何追究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在原合同中无约定。因此,在处理单方解除合同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难以协商解决。为有利解决此类问题,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因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因出卖人单方解除

合同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作为第十九条的条款内容,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约定。第二十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定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说明:本条是对合同页数、份数的约定。合同份数一般至少要3份,出卖人1份、买受人1份、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1份。若发生贷款的或公证的,则相应增加份数。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商品房为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向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附件一:该商品房所在楼层房屋平面图

说明:附件一中的该商品房所在楼层房屋平面图要标明详细尺寸。其尺寸要以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的测绘图与设计图图形相结合,要按照《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标明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其商品房图形要与交房时一致、朝向一致。

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说明: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构成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售工程量计算规划》(GHDGZ-101-95)、《房屋测量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说明: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与房屋的建造成本及建成后的使用价格直接相关。本附件中买卖双方要对每一部位及设备的适用材料、性能等具体标准进行详细、明确的约定,不能作笼统的表述,以免因买卖双方理解不一而引起纠纷。如电梯等问题,对电梯等的品牌、生产厂家、规格等指标及特征都必须明确。

5.合同的格式条款可以是 篇五

第二条 经营者在经营服务中的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保值精洗服务,必须在店堂醒目处予以明示公布。

第三条 经营者在承接消费者洗染业务时,应当在取衣凭证上写明具体的服务内容,包括:

1.顾客资料;

2.衣物名称:全称(式样、颜色、纤维、品牌);

3.加工的服务项目:洗涤方式要征得顾客同意;

4.单价及总价;

5.衣件数量;

6.是否要保值精洗;

7.检查衣物现状,注明破、蛀等疵病;

8.洗、烫加工的后果要注明;

9.开票、取件日期;

10.开票人、顾客均应签名。

第四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经营者应当在店堂醒目处将“顾客须知”予以明示公布。

第五条 本规范已报上海市工商管理局备案。本市从事洗染业务的企业均应按本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洗染业行业协会(章)

上海市消费者协会(章)

6.合同的格式条款可以是 篇六

受聘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住址

第一条 合同依据。

(说明:根据《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管理办法》及《聘用合同标准格式及必备条款》、本律师事务《______规定》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 受聘方申请在聘用方从事工作。

(说明:内容限定为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辅助人员。)

第三条 聘用方同意受聘方的申请,并负责为受聘方办理律师执业证及律师助理工作证、实习律师证。

(说明:如因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致使受聘方所欲从事的工作无法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可,则本合同终止。但如果受聘方系申请行政辅助人员工作,且受聘方自愿在无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行政辅助人员工作证的情况下继续为聘用方工作,则本合同仍然有效。)

如因受聘方未能如实依规定提供有关个人资料或隐瞒事实致使聘用方无法为受聘方申请政府有关部门的从业许可,则本合同终止。且聘用方可以保留追偿因此而发生的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其中试用期为_____个月。试用期计入合同期。

(说明:合同期限不得少于1年。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但如约定试用期,则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 受聘方的工作内容。

(说明:具体内容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六条 受聘方在事务所工作期间的报酬支付与计算方式为:

(说明:须具体写出支付与计算方式。如按月、年领取固定工资;按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或其他计算方式领取报酬;固定工资加提成;固定工资加奖金;等等)。

报酬的支付时间为:

固定工资的数额为:月薪;年薪

其它可报销的费用:

(说明:如年餐、电话费等。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为受聘人员设立下列保险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

(说明:除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为必设外,其它保险种由律师事务所自定。其中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可以不设立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的生效期:

(说明:考虑到申请办理各类证件的期间,律师事务所可以特别规定保险条款的生效期。)

第八条 受聘人员调离律师事务所时保险的处理办法。

(说明: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九条 受聘人应遵守的工作纪律:

(说明: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十条 受聘人在合同规定的报酬外所享有的福利:

(说明: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条款

(说明:《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可增设其它内容。)

第十二条 由于受聘人原因致使律师事务所产生经济损失的赔偿方式:

(说明:由律师事务所自定,但应符合《律师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______生效。

聘用方:______律师事务所(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受聘方:我已详细阅读本合同,并承诺在律师事务所工作期间依法履行职责,遵守规章制度。若出现违约情况,自愿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处理。

______(签字)

7.合同的格式条款可以是 篇七

格式条款订入消费合同成为合同内容, 就要认定是否有效, 以确定对双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与格式条款的解释一样, 对格式条款的效力作出认定的主体是法院或仲裁机构, 效力认定的对象是己经订入消费合同的格式条款。

(一) 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标准

1. 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

如果订入合同的格式条款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则根据传统合同法的契约自由原则, 原则上应当承认它们具有拘束力。在各国立法与司法实务中, 主要采取了以下二个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断格式条款效力的依据, 即公序良俗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1) 公序良俗原则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合称为公序良俗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 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是现代民法最根本的指导原则、是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准则, 是法官进行价值判断, 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甚至被称为现代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我国《合同法》第5条和第6条, 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整部法律的基本指导原则, 当然适用于格式条款, 可以看出我国法律也以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作为格式条款的一般审查标准。

2. 违反强行法的格式条款无效

所谓强行法, 是指不依赖于当事人的意志而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规范, 此类规范仅依法定事实的发生而适用, 且内容不得以当事人意志改变或排除。如果格式条款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或者禁止性规定, 无论是否基于自由意思而订立, 都应认定为无效。

(二) 格式条款效力的界定因素

1. 消费者权利义务及风险的合理性

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是对等的, 如果条款使用人规定了限制消费者权利, 尤其是履行抗辩权和要求赔偿权利的条款, 法律应当规范其效力。我国《海商法》第126条规定, 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的海上运输合同条款无效。

2. 合同当事人之间交涉力量的相对性

如果条款使用人是处于垄断 (包括事实上垄断) 的地位, 则由于其交涉力量较强, 消费者对格式条款处于无法拒绝的状态, 其接受格式条款的真意较为脆弱。因为, 如果条款使用人处于垄断的地位, 则消费者的契约自由, 尤其是选择缔约对象以及决定格式条款内容方面的自由丧失殆尽, 因此应对此种情况下格式条款的效力从严认定。

3. 标的物对消费者的必要性和可选择性

消费者接受不平等条款有时确实出于不买就没的用的窘况。因此, 我们也应把标的物对消费者的必要性和可选择性, 作为判断格式条款效力的因素。考量标的物的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标的物是否为日常生活必需品或必要服务;二是标的物是否有代替性物品。如果标的物是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必需品, 则消费者出于生活的需要, 必须接受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即使格式条款内容非常苛刻, 也只能忍气吞声。在此情况下, 消费者接受格式条款常常并非出于自愿, 所以对于条款内容, 尤其是免责条款的有效性应当从严认定。反之, 认定相对从宽。

二、我国消费合同中对格式条款规制的现状

在我国, 随着合同的形态越来越趋向于以格式合同形式取代传统合同形式, 几乎所有行业均采用格式合同或以格式合同为基础, 格式合同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一) 立法规制

从一般法的角度看, 我国《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如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序良俗等原则, 都可以作为法官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的依据。从特别法的角度看, 我国已制定的一些单行法的有关条款对格式条款进行了明确的规制。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 其内容无效。”

(二) 行政规制

我国最初实行计划经济体制, 各级行政主管机关直接、具体地参与经济活动, 因此, 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最初就是以行政规制的方式进行的, 最主要的方法是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直接予以规制。除此之外, 许多行政主管机关还制定了一些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合同条款和适用于特定行业的示范性合同, 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如《合同法》第127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对格式条款进行行政规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 司法规制

司法规制是法院依据法律规定, 对免责条款以裁判的方法肯定或否定其效力的规制方式, 利用司法手段规制免责条款是维护合同公正的最后一道保障线。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个别请求, 依据法律规定, 参酌具体案情来判断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一般而言, 司法机关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对免责条款规制。一是适用法律, 将违反了强行法规定的免责条款认定为无效;二是法官自由裁量, 主要表现为通过严格解释合同条款而控制不公平条款。《海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的颁布, 为格式条款进行司法规制提供了直接、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我国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规制的完善

在我国, 因为对格式合同规制问题的研究时间还不是很长, 在立法、司法还是行政规制方面还很薄弱。因此, 更好地完善我国的格式合同规制体系是非常必要的。

(一) 在立法方面加快制定单行法规

我国目前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主要是民商事一般法的规定, 尚未制定专门的单行法。我国应制定专门的单行法, 系统完备地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

(二) 在行政规制方面健全行政规制体系

首先, 建立行政许可制度, 对于那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特定行业所制定的格式条款, 在其使用前必须经过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核, 获得许可后才可使用, 从而在事前就防止不公平的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其次, 建立事后监督制度, 即由专门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机关, 主动或者根据消费者以及有关社会团体的投诉, 对已经缔结的格式合同进行审查、监督。再次, 制定示范性合同, 主要是由各特定行业的行政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商业惯例以及各特定行业的自身特点, 制定适合于该特定行业的示范性合同, 以供双方当事人参考、借鉴。最后, 对于那些损害交易安全和公平的格式条款, 则通过制定有关的行政法规或者规范性行政文件加以禁止。

(三) 完善司法规制

司法规制是规制的终极方式, 本文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加强司法规制:首先应明确法律适用问题。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如果既有特别法的规定, 又有一般法的规定, 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应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但我国目前尚未制定规制格式条款的单行法。其次, 应逐步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我国目前规制格式条款的立法多是一些原则性规范, 要法官通过行使的自由裁量权来实现, 这就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再次, 法院要积极认真地审理有关案件, 积累、总结、交流有益的审判实践经验, 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此外, 法院在审理有关格式条款的案件时, 对于那些不公平的格式条款, 除否定其法律效力外, 还应向有关的行政主管机关发出司法建议, 由有关的行政主管机关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 禁止不公平格式条款的使用。

(四) 应积极发展市场经济, 鼓励和保护市场竞争

这可以从根本上遏制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出现和使用。同时, 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 充分发挥消费者团体的积极作用, 也可以从另一个方面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

四、结论

格式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双方经济地位存在强烈的反差, 格式合同拟定者往往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制订出诸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 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因此, 针对格式合同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法律对消费者利益保护应当具有倾向性。应从立法、司法、行政、社会监督各个方面去构建我国的格式合同规制体系。惟有如此才能切实保护我国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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