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许可法对建设法治政府的影响

2024-08-29

浅谈行政许可法对建设法治政府的影响(9篇)

1.浅谈行政许可法对建设法治政府的影响 篇一

《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背景基本原则和对政府管理的影响试卷

行政许可法(二):

本试卷共有判断题 10 道,单选题 10 道,多选题 10 道,总分 100

立法背

分,60 分及格。

所属课程 景基本

原则和对政府管理的影响 倒计时 50:38

一、判断题(10 道)

1.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10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正确 错误

2.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正确 错误

3.行政许可法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正确 错误

4.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且公众也有权查阅。正确 错误

5.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吊销许可。

正确 错误

6.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正确 错误

7.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一般情况下应当撤销。

正确 错误

8.行政机关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不得擅自改变。

正确 错误

9.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不收费为原则,所需要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正确 错误

10.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一般不超过45日。

正确 错误

二、单选题(10 道)

1.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的规定给予赔偿。

A.国家赔偿法 B.行政处罚法 C.行政复议法 D.民法通则

2.行政许可设定机关应当()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A.定期 B.长期 C.不定期 D.适时

3.临时性的行政许可()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A.设定满一年 B.实施满一年 C.设定满两年 D.实施满两年

4.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

A.执行机关 B.设定机关 C.监督机关 D.审批机关

5.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A.项目的可行性 B.推行的重要性 C.存在的必要性 D.设置的合理性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

A.刑事处罚 B.经济处罚 C.行政处罚 D.综合处罚

7.设定行政许可应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A.实施时间、程序、效力 B.实施要件、程序、时效 C.条件、程序、期限 D.范围、程序、时效

8.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A.通报批判 B.刑事处罚 C.经济处罚 D.行政处分

9.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A.期待利益 B.既得利益 C.合法权益 D.法定权益

10.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A.民族事务 B.宗教事务 C.经济事务 D.文化事务

三、多选题(10 道)

1.下列关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B.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C.委托方是行政机关,受委托一方可以是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组织 D.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都是行政机关

2.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的外,应当公开。

A.国家秘密 B.商业秘密 C.个人隐私 D.国家利益

3.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省级政府规章

4.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

A.实施机关 B.条件 C.程序 D.期限

5.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有()

A.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B.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C.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D.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6.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具有()情形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A.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B.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C.申请材料不齐全 D.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

7.具备()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A.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 B.行政机关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 C.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D.行政机关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后,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种类有()。

A.民事赔偿 B.国家赔偿 C.刑事责任 D.行政责任

9.下列属于行政许可证件的有()。

A.许可证 B.执照

C.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 D.资格证、资质证

10.下列()属于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A.工商局 B.公安局 C.治安联防队 D.信访局

2.浅谈行政许可法对建设法治政府的影响 篇二

问题一:当前法治政府建设尤其是涉及环境问题的行政决策中存在的问题

1、行政管理体制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适应,依法行政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依法行政体制不严,与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尚未形成全方位的对接,依法行政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不够清晰;依法行政工作讲起来重要,但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却往往不容易落实到位。

2、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因行政决策的合法性、民主性和科学性不够,导致决策失误给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损失。在行政决策过程中,程度不等地存在着越权决策,决策程序公开性与透明度不够,借助行政决策设租、寻租,专家参与机制不够健全,公众参与不够广泛,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制乏力等各种问题。

3、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在行政管理实践中,由于各种主观与客观原因,在一些地方与部门一定程度地存在着违背法制统一原则、政令不够畅通的问题,诸如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同一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新法与旧法之间的冲突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政令不畅问题。

4、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一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或者纠正,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得不到及时救济。因行政权制约、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导致行政权力在行政决策、行政立法与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行政司法等在各种行政法制实践中都相当程度地遭到滥用,行政权发生变异,严重损害法律权威与政府形象。

5、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还比较淡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公务员的法律素质参差不齐,依法行政的观念、能力与水平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问题二:如何做到依法决策?(加强立法)

1、以环境立法推动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

胡锦涛总书记2007年6月25日在中共中央党校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继承和发展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发展必须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的目标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使科学发展观在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得到落实,是事关政府的环境保护公共职能能否在政府的各级和各个部门得到一体承认的问题。有些政府部门,如环保局,努力地执行环境法律,保护环境,保护公共物品;但同时另一些部门,如负责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的部门,有时却无视环境法,从事着牺牲环境和生态,谋求短期GDF’增长的事情。在不少的地方,环保部门甚至不能有效行使其法定的职能。这说明我们的政府在完整地、统一地履行环境保护公共职能方面存在比较大的问题。

因此,要以环境立法来推动科学发展观在政府得到落实。一是修订《环保法》或者制定一部新法,以一系列法律措施保障其在政府的各级和各部门得到遵守和实行。其二是通过修订《环保法》或者制定新法,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将其管辖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地方政府执行环境资源法律的情况、节能减排的情况、社会对地方环境质量的满意度等指标纳入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地方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人的政绩考核体系。三是通过修订《环

保法》或者制定新法,进一步为社会力量如参政党、公民、公民团体、企业等对政府践行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规定适当的程序。

2、以环境立法克服环境管制的“政府失灵”

针对现行环境法律缺乏上级政府环保部门制约下级政府的环保不作为或不当作为的制度安排这一缺陷,环境法律应当补充规定上级政府环保机构对下级政府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针对现行环境法律缺乏防止政府主要领导人对本级政府环保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进行不当干预的制度安排这一缺陷,环境法律要建立和加强对政府决策行为和执法状况的社会监督制度。

针对现行法律对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政府各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设定过于模糊和宽泛,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过大的缺陷,环境法律应当规定国家的环境政策并要求政府各部门对照国家环境政策检查本部门的职责,使本部门职责同国家环境政策统一起来。

3、以环境立法建立和强化对行政部门影响环境的行政行为的社会监督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中,在战略环评(或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环境监理、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受害者救济等方面,法律可提供以下四个基本条件:一是承认这种社会监督的合法性;二是规定政府的环境信息公开义务;三是为这种监督规定详细可行的程序;四是为这种监督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3.行政执法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总结 篇三

一、完善全面依法治市评价体系

(一)局党组、局长办公会带头学法、增强全局法制观念、深化法治实践工作制度

今年截至目前共召开局党组会议x次,局长办公会x次。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x条例》《x条例》等法律法规x部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x意见》等规范性文件x件。

(二)开展了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述法工作

增强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提高领导干部法治知识水平,增加法制知识在领导干部培训、考试中的比重。在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工作中,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进行述法考核,将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纳入考核。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学习和培训,管理执法科级以上干部执法业务培训班x批次x人。

(三)健全法治评价考试机制,将法制工作绩效评估结果作为考察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不断完善城市管理考核机制,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管理常态化、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参照《x年城市管理工作考核细则》,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实施考核。

二、健全全面实施宪法的制度机制

(一)认真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加强宪法宣传解读,大力弘扬宪法精神

我局按照《x》要求,认真开展x相关工作。以“x”国家宪法日、各专业法颁布实施纪念日为契机,通过大学生城市文明劝导队、设立宣传咨询点、悬挂宣传标语、上挂门户网站,以及通过宣传栏、微信、微博等途径,不定期开展城管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我局严格按照《x规定》,认真实行制定主体、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流程和审查意见文书标准化管理。严格落实部门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和有效期制度,对规范性文件管理不到位、报备不规范不及时、公众查询不方便等问题切实进行整改,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按法定要求和程序公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三、深入开展法治政府与政务诚信建设

对照《x》,按时完成法治政府建设任务。

(一)推进审批制度改革,保证许可公开透明

按照“流程最短,效率最高”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对城管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再清理,取消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的审批职能。一是审批项目实现动态管理。依照国家、省、市三级政府精简、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结果,及时对相关项目进行停办、下放、承接和转变管理形式,加强对项目的名称、管理形式、办理流程、公告公示的动态管理。按照相关要求,逐一对照清理实际涉及的取消、保留行政审批项目;

对现行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进行及时调整,推动行政审批综合效能提升。我局先后取消了权限内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和建设项目绿化配套方案审查x项行政审批事项,不存在变相审批的情况;

承接了由省级部分下放到市(州)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燃气经营许可;

优化审批流程上实行了听证和市城管委会集中审议制度。二是收费项目实现动态管理。严格按照市发改委公布的收费目录执行,对未列入目录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按照省、市文件,对局机关及

局属各单位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进行认真自查,全面完成清理和返还工作。三是完善在线平台数据。按照省、市要求对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目录条目对应审批事项及所属阶段、市县区投资项目审批部门等内容进行了逐一梳理,按时完成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相关数据对接上报等相关工作。

(二)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实行清单动态调整

按照x要求,对城市管理的行政权力清单进一步进行了清理和动态调整,采取切实可行的公开方式,依法全面、及时、准确、真实地公开政府信息,扩大群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增强民主决策的透明度。

(三)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

为深入推行城管执法检查随机抽查工作,我局建立了《x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编制了《x抽查事项清单》,确定了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根据城管执法工作实际,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随机抽查,确保必要的随机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同时,在局门户网站将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事项、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和抽查结果等监管信息进行全面公开、实时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四)健全依法决策制度,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我局积极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

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认真贯彻落实《x程序》《x制度》和《x制度》等规定,切实做到重大行政决策经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经法律顾问审查和专家咨询论证。对社会关注度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城市管理决策事项,及时公开信息,并依托局门户网站“公众参与”“局长信箱”“在线调查”“意见征集”“在线访谈”专栏,局官方政务微博和“花城城管”政务微信等积极主动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确保决策科学,效益最大化,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五)落实重大决策评估,防范社会稳定风险

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严格按照《x办法》和《x细则》规定,积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六)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服务水平

根据《x方案》持续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我局完成了改革方案、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比例、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制定公布、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建设、执法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执法人员统一着装、x领域处罚权集中行使等x项改革任务。

(七)两法衔接”平台工作正常运行

在全省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统一部署运行以来,我局高度

重视,按照两法衔接平台运行要求,全面落实责任、明确任务,积极演练、熟悉操作流程,及时录入基本信息等,确保了平台运行正常。

(八)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城管执法行为

我局认真规范执法程序,优化执法流程,形成城管执法处罚案件简易程序流程图和一般程序流程图。按照《x标准》规定,结合实际,及时修订《x标准》。根据《x》文件精神和要求,我局制定了《x》《x》和《x》等制度。

(九)强化平台信息录入,提升城管服务水平

一是我局加强日常管理,积极完善“x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行政权力运行基础平台”和“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行政职权事项管理系统”等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数据和信息录入。二是深入开展“x”专项行动,积极探索“x”,树立“x”执法理念。在城管执法日常工作中,坚持“x分服务为手段、x分管理为目的、x分执法为保障”的工作思路,全面推广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变末端执法为源头治理,立足提升服务水平,全力打造服务型城管。

四、创新举措

(一)强化城市管理考核

为不断完善城市管理考核机制,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管理常

态化、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的有关要求,参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结合实际,我市制定了《x》。考核按照《x》有关规定,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二)推行容缺受理服务,开辟群众审批服务“绿色通道”

我局在做好市级重点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的基础上,除提供上门服务、预约服务等特色服务外,窗口根据自身业务情况,打破原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后再受理”的传统,推行容缺受理审批服务。将补正材料与受理审核两步骤同时进行,在梳理审批服务事项,理清纳入容缺受理审批服务项目的各项容缺前置条件,制定便于操作的“容缺审批服务”执行标准,优化内部审批服务程序,加强各科室、单位协同协作,确保办件审批服务内部流转高效顺畅。为企业、办事群众开辟了审批服务的“绿色通道”。

五、存在的问题

由于执法经费、设备设施等保障不到位,缺乏必要的记录设施设备,达不到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标准要求,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落实缓慢。加上没有配备执法执勤车辆,执法巡查、办案等城管执法日常巡查工作开展困难。

六、下一步工作举措

(一)持续深入开展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

结合机构改革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能职责,厘清城市管理权和执法权边界,加快推进城管执法体制该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改革任务。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在执法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三项”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按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

(三)强化执法监督考核

4.浅谈行政许可法对建设法治政府的影响 篇四

推进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

沈开举

(2009年5月13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1999年3月15日现行宪法第三次修正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这表明我们国家决心与人治决裂,走法治之路。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落实宪法的规定,1999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4年3月,国务院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8年5月,国务院又通过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这是我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历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法治政府和宪政建设的一件大事,更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它必将对我国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的民主法治建设产生持久而深远的影响。

一、法治、法治政府的内涵

(一)法治

【作者简介】: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兼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行政学院客座教授。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活动

1.法治。

所谓“法治”,是指法律的统治,或法律至上。它具有深刻的内涵与严格的条件要求,主要包括民主制度、法律至上、良法之治、公民权利保障与公共权力制约等几方面的内容。从理论上正本清源,澄清观念上的盲区与误区,是当前顺利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法治国家目标的认识基础与前提。

2.法治与法制

法治并不等同于“法制”,也不仅仅只是“依法管理”,或是什么“管民”、“治官”的问题。我们过去较多的使用“法制”一词,现在则使用“法治”一词。这也就是学界通常所说的“刀”治与“水”治的问题。从1999年宪法修正案开始,我国官方和学界开始使用“水”治,我们今天讲的法治政府的“治”也是“水”治。“刀”制主要是制度之制,管制之制,工具之治。并不强调法律至上、民主内涵、良法之治、治官限权和保障人权。二者产生的政治哲学基础不同,理念不同,前者产生于暴力国家观,后者产生于契约国家观。1999年宪法修正时,将十五大的新提法入宪,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巨大贡献,也表明了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定信念。

3.法治与人治

人治与法治并不是绝对的,人治也不能绝对排斥法,法 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活动

治也不能绝对排斥人的作用。

现代民主社会的法治与专制统治社会的人治,其根本区别除了法律内容是否体现民主的不同,更在于专制统治社会权大于法,可以“刑不上大夫”,权力至上,常以言代法。而法治社会,既有完备的法律,又依法治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治人”者同样被臵于法律治理之下,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二)法治政府 1.含义

简单地说,法治政府是宪政的组成部分,是按照法治的原则运作的政府,政府的一切权力来源、政府的运行和政府的行为都受法律规范和制约。法治作为一个与人治相对应的概念,最核心的思想就是通过法律遏制政府权力,政府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这也就是法治政府与非法治政府的根本分野。非法治政府只要求人们守法,而自己不用守法;法治政府则不仅要求人们守法,更要求自己带头守法。法治政府最基本的特征就是把自身的权力限制在法律的范围内,以防止权力被滥用。

2.内容(1)有限政府(2)服务政府(3)诚信政府 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活动

(4)透明政府(5)责任政府(6)高效政府

二、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建设法治政府,是落实宪法规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是法治国家,社会是法治社会,政府是法治政府。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更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表现。

建设法治政府,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受其深刻的经济、政治和社会背景决定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决定的。

(二)建设法治政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本世纪头20年,是我们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在新的形势下,要加快发展,尤其是经济要上一个新台阶,需要认真研究解决一些带有全局性、前瞻性、基础性的重大问题:一是降低经济活动中的行政管理成本;二是最大限度地激发人们的创业积极性,利用各种制度和机制构建一种只要付出辛劳就能获得成功的社会预期;三是打破因行政管理而形成的垄断,更加合理、高效地 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活动

配臵资源;四是维持统一、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确保政令畅通,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制裁,等等。

就政府而言,解决这些问题,从根本上讲,还是要靠转变职能、改革体制、从严治政、依法行政。要加快发展,要富民强国,就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作为政府的基础性、全局性工作。

(三)建设法治政府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其重要性不仅在于对促进经济发展、推动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更在于它们本身就是人们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因此,一个文明的国家、一个进步的社会,必须有一套完备而又得到良好实施的法制,而且这种法治能够真正地规范和约束公共权力的取得和运作,真正地起到对人的行为和社会秩序的规范作用,真正用法律规则取代潜规则。

三、我国行政法治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是由于受各种条件限制和影响,当前依法行政实践中还存在着不少差距和问题。

一是依法行政体制不顺,与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形成全方位的对接;对依法行政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认识不够清晰,甚至认为依法行政妨碍经济发 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活动

展;依法行政工作讲起来重要,但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却往往不容易落实到位。

二是对行政决策的合法性、民主性和科学性重视不够,决策程序不完善,决策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决策失误频频发生,给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权益造成重大损失。

三是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中存在着部门利益化倾向,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不够,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

四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牟利现象普遍存在,缺乏严格的执法责任制。

五是政府解决纠纷机制不够完善,信访、调解、裁决、复议等纠纷解决方式缺乏衔接和整合,制约着政府化解纠纷功能的全面发挥。

六是违背法制统一原则和政令不够畅通问题比较突出,诸如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同一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相互冲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严重损害了法制的权威。

七是对行政权制约、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导致行政权力在行政决策、行政立法与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行政司法等各个方面相当程度地被滥用,侵犯了人民群众的权益和影响了政府形象。

八是公务员的法律素质参差不齐,依法行政的观念、能力与水平都亟待进一步提高。

九是基层行政执法问题较多,违法行政、不合理行政现 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活动

象较多。

上述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解决这些问题,适应小康社会和和谐社会建设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四、十年建成法治政府的总体目标

《纲要》和《决定》从8个方面对目标作了阐述:

(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

(二)提出法律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活动

(四)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五)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六)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八)市县两级政府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实际工作中,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具体利益的行政行为大多数由市县政府作出,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大多数发生在基层并需要市县政府处理和化解。市县政府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

五、本届中央政府过去五年依法行政取得的成绩 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国务院高度重视政 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活动

府法制建设。在本届国务院组成后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明确提出要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工作的三项基本准则之一。5年多来,国务院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十个方面:

一是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制定并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主要任务和措施,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二是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为中心,加强政府立法工作。国务院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立法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方面的立法。五年来,国务院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39件法律议案,制定、修订137件行政法规。

三是完善应急管理的体制、机制和法制,提高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国务院在总结防治“非典”经验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和加强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制定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25件专项应急预案、80件部门应急预案。同时,还制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行政法规,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等法律议案。

四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 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活动

理方式创新。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专门召开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各地方、各部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对本地方、本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依据和实施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据统计,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58个国务院部门,共清理行政许可项目25,797项,取消8,666项,调整1,841项。

五是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有效整合了分散的执法力量,减少了执法人员,提高了执法效能,较好地解决了多头执法、相互扯皮、执法扰民的问题。

六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法律法规正确实施。2005年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根据《若干意见》的要求,各地方和各部门进一步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各项制度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理顺了执法关系,提高了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水平。

七是进一步加强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五年来,国务院法制办共审查报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规章1014件,发现存在问题的318件,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活动

作出处理的307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积极研究建立地方四级政府、三级监督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八是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及时解决行政纠纷。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注重通过行政复议加强对各部门和省级政府的监督,及时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2007上半年处理行政复议申请93件。上半年加上去年累计收到复议申请240多件;各地方、各部门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的要求,不断完善行政复议的配套制度和具体程序,使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纠纷、促进依法行政、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九是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国务院在总结实际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各级政府要认真学习、全面准确地领会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扎实做好条例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十是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从充分认识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提高市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完善市县政府行政决策机 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活动

制、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严格行政执法、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加强组织领导等八个方面进一步作了规定。

总的来看,在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经过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坚持不懈的努力,我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已经取得了重要进展和显著成效,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绝大多数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普遍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了新的提高;二是政府立法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进一步增强,法律、法规、规章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提高;三是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明显提高,决策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显著减少;四是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不断创新;五是行政执法监督逐步加强,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六、贯彻执行《纲要》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建设法治政府是一个过程,不能机械地理解。中央政府的目标是通过十年的努力,基本上实现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而不是完全实现法治政府的目标。

(二)要正确把握中国法治的类型和特点

中国的法治是“移植型”法治、“政府推进型”法治。我国是一个封建历史很长的国家,社会主义制度基本上是在半封建、半殖民地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现代法制遗产很少。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又在较长一段时间犯了忽视法制 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活动

建设的错误,延误了法制建设的进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经济、社会逐步转型,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越来越凸现。党和国家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及时作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决策,我国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

与许多欧美发达国家走社会演进型的法治化道路不同,受传统文化、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我国实现依法行政基本采用的是“政府推进型”模式。它不像欧美发达国家那样走的是“内发型”法治化道路,即渐进自发、从量变到质变逐步实现法治,而是由政府根据本国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运用人类创造的先进法治文明成果,结合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认识程度,积极主动地创造条件,培植法制要素,引导并推进法治快速发展。走“政府推进型”法治化道路的国家其共同特点是:第一,法制建设的速度快、力度大,但与旧体制和传统习惯的冲突也较为明显;第二,由于法治目标的确立及其实现多受政府支配,有可能出现政府的主观设计与社会现实脱节,容易导致“形式法治”;第三,很多法制要素不是在本国自然生成的,立法移植和输入的成分较多;第四,立法超前与执法滞后同时存在,法律往往不能很快对社会产生调整作用;第五,政府的权威和法治的权威相互依存,法治权威的形成需要政府强有力的保障。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活动

(三)要正确理解和处理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的关系 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不能忽视法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和驾驭市场经济。

政府越是依法办事,市场经济的环境就越好。法律制度本身也是财富,也是生产力。

依法行政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保障力量。依法行政对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保障作用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依法行政通过明确政府与市场的界限、严格限定政府的职权范围,既避免政府任意干预市场的有效运作,充分市场在经济和社会中基础性调整作用;又可以通过政府对市场宏观调节,弥补市场失灵和不足,从而推进经济和社会的有序发展。

其二,依法行政有助于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依法行政要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起为社会制定行为规范、严格执法、解决纠纷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行政机关严格实施法律、履行法定职责,有力打击破坏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违法行为,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可以保障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法治环境,营造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所必需的良好社会秩序和稳定社会环境。

其三,依法行政通过建立精简、统一和效能政府,降低 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活动

5.浅谈行政许可法对建设法治政府的影响 篇五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法治政府的目标”。目标既定,重在践行。

第一,贯彻落实《纲要》,建设法治政府,是优化我市发展环境,实现“三大跨越”的必然要求。去年,市第二次党代会明确提出了实现“三大跨越”的奋斗目标,今年,市委、市政府提出了“翻番”的要求。这是全市党员 的共识,也是全市人民的热切期望。我们要不负全市党员和人民的嘱托,完成这一光荣任务,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紧紧抓住发展这个第一要务。要发展,就要有好环境。实践证明,一个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状况,不仅取决于物质资源的硬环境,而且也取决于影响物质生产的政府行为和人们文化素质等软环境。在硬环境变化相对缓慢的情况下,营造良好的软环境,以吸引投资,促进经济和社会文化事业发展,已经成为现代各国及各地区发展的重要思路。我国沿海地区以及中西部的不少地方现在也都把营造创业环境当作经济工作的生命线来抓,争抢发展的先机,赢得主动权。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在当今抓发展就必须抓环境,比发展就要比环境。撤地设市以来,我市硬环境建设有了突破性发展,城市建设迅速,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日益完善,经济总量逐年增加,财政收入稳步增长。但由于先天不足,在硬环境建设方面与外市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我市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也与外地逐步趋同,利用的空间越

来越小,特别是在招商引资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我市要通过招商引资促进发展,加强软环境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非常迫切。软环境包括市场环境、法治环境和人文环境等,核心是法治环境,关键是依法行政。因为现代投资商需要政府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需要政府高效办事,寓管理于服务之中;需要政府诚信,不朝令夕改;需要政府当好裁判,公平公正解决市场纠纷;需要政府敢于承担责任,不因政府违规而使其投资受损。而法治政府正好满足了这些需求,因为法治政府的目标就是政府成为有限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效能政府、服务型政府。可以说,政府行为法治化的程度越高,政府行为越理性,投资和发展的软环境就越有保障。所以,我市要加快发展,实现“三大跨越”的目标,就必须把建设法治政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通过建设法治政府为招商引资提供规范、廉洁、高效、优质的服务,创优环境。只有环境优了,加快***

发展,实现“三大跨越”才有希望。

第二,贯彻落实《纲要》,建设法治政府,是构建和谐***的基本要求。在当代中国,构建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落实这一重大战略决策,作为有着光荣传统的老区***,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市委、市政府认为,要构建和谐***,必须加快发展,必须完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体系,必须规范政府行为,将政府的一切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因为,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要求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良性互动,是国家行政管理与公民个人自主管理的和谐统一。没有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良性互动,没有国家行政管理与公民个人自主管理的和谐统一,政府想做什么就做什么,不想做就不去做,就可能出现错位、缺位、越位等定位不准确的问题,错位是忘了身份,缺位是不得要领,越位是急功近

利。如果发生这样的问题,就可能出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冲突,出现国家行政管理与公民个人自主管理的冲突。有了冲突,那么政治秩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就难以维护,也就没有了和谐。比如当前的信访问题比较突出,产生信访的原因主要来源两个方面,一是有的机关乱作为,发生了乱收费、乱罚款、乱处罚、枉法徇私等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引起群众要讨个说法而上访,这属于错位、越位引起的。二是有的机关不作为,如老百姓间的矛盾,机关没有及时帮助调解和处理;老百姓申请行政许可,有的机关拖着不办等,引起老百姓上访,这属于缺位引起的。因此,只有建设法治政府,界定好政府的权力,明确政府管理与公民自主管理的边界,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这些问题才能最大程度地得到控制和解决,才能减少和化解各种内部矛盾和其他矛盾,从而为和谐***的构建创造条件。

第三,贯彻落实《纲要》,建设法

6.浅谈行政许可法对建设法治政府的影响 篇六

一、现代政府是有限的政府而非全能的政府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的作用是全方位的,不仅要发挥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利益的作用,而且要发挥分配资源、安排生产等作用,其结果是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行政许可法严格限制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四项不必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通过以上四种方式可以规范的,都不设定行政许可。这充分表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作用和权力的行使应当是有限的,应有所为、有所不为。政府的作用是为市场竞争创造公平宽松的制度环境,为市场主体提供良好服务,解决市场机制解决不了也解决不好的问题,现代政府应该是一个有限的政府而不能是一个“保姆式”的政府。

二、现代政府是法治的政府而非人治的政府长期以来,一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片面地认为政府就是行使权力、管理社会、约束相对人行为的,把行使权力当作政府唯一的存在方式,忘记了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于是,实践中不断出现争夺审批权、处罚权、强制权、收费权等现象,也产生了漠视相对~利的各种官僚主义。为防止行政机关借行政许可争权夺利,在行政许可权的设定上,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比行政处罚法更加严格,它排除了xx部委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可能性,规定只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规章能设定行政许可,剥夺了较大市政府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利。这是行政许可法的重要贡献,也是现代政府依法行政的充分体现。

三、现代政府是服务型政府而非管理型政府传统的行政理念是“政府中心主义”,它简单地将管理方与被管理方对立起来,以为双方只是管制与服从的关系,习惯于“管”字当头,“罚”字殿后。现代政府最大的特点在于它的职能已经发生改变,即政府的职能主要是“给付”职能或者称之为服务职能。行政许可法把便民、高效作为立法的重要原则之一,体现出浓重的亲民、便民的服务色彩。它规定行政许可既可以由相对人自己提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规定可以用现代化手段提出申请;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书文本应由行政机关免费提供,行政机关应将行政许可的办事程序公开、公示,体现出“服务是政府的天职”、“管理就是服务”的现代政府理念。

四、现代政府是公开透明的政府而非神秘型的政府信息公开、透明正逐渐成为现代政府的行为准则和目标。公开、透明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运作的主体、依据、程序是公开的;行政权力运作的过程是开放的,公众可以依法参与。行政许可法将公开、透明问题由道德自律转变为法律强制,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程序,审查、决定程序,听证程序。并规定起草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的形式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保证行政许可的设定公开透明。对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同样规定有定期评价制度。这些措施有利于保障公民对行政管理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了政府行政措施的公开透明。

五、现代政府是诚信的政府而非无信的政府诚信是建立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建设社会信用,首先政府要讲信用。如果政府在决策上随意性大,甚至出尔反尔,其结果不仅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而且损害行政效率,影响政府的权威和形象。行政许可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行政领域的诚实信用、信赖保护原则。按照这一原则,行政机关必须做到:一是所发布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政策要相对保持稳定,确需变更的要尽可能事先规定过渡期,给百姓明确的预期;二是所作的决定、政策不能朝令夕改、出尔反尔;三是因客观原因,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政策、决定确需改变的,由此给百姓造成财产损失,行政机关要依法予以补偿。

六、现代政府是人本的政府和亲民的政府以人为本是现代管理理念的出发点和归宿。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方便群众,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求设定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体现出法以民为本的鲜明特色。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不收费,没有规定收费的一律不准收费,依法收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收费。收费必须收支两条线,不得强迫相对人搭配购买相关商品或服务。体现出行政的目的不是与民争利而是予民以利,是对付行政许可乱收费的尚方宝剑。一位学者根据权力运用曾将社会历史分为三个时期:一是黑铁时期,即权力要人民做什么就做什么的时期;二是黄金时期,即权力认为人民需要什么就谋求什么的时期;三是钻石时期,即人民需要什么,权力就服务什么的时期。封建~下的政府是黑铁政府,它靠恐吓和武力维持统治;自由资本注意时期的政府是黄金政府,它像是一位守夜人,守护着个人的私有财产;现代政府是钻石政府,它关心个体、服务大众、行政为民、以人为本。我国政府职能的转换,政府行政理念的转变需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但毕竟在向前大踏步地迈进,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行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当前我们法制政府建设的工作重点应该是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摆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当前,要通过实

7.浅谈行政许可法对建设法治政府的影响 篇七

农业局 侯志华

行政许可案卷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法定职权的全过程记录,是参加行政复议及诉讼的唯一证据,是执法工作档案,也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检查的凭证。简单的讲,从一份案卷可以了解一项许可、一个问题的处理过程。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案卷制作质量,区法制办、区行政服务中心、区档案局组成联合检查组,从9月30日至10月29日,对进驻区行政服务中心所有窗口的许可案卷进行了专项检查。从11月1日至12月20日,区法制办对区政府各部门、区直有关单位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评比。从11月16日起,青岛市法制办对全市行政处罚案卷和行政许可案卷进行检查评比。11月11日至12月10日,区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及有关专家共同组成评审小组,对各单位开展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案卷(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均不少于2卷)进行评查,同时对各单位推荐的案卷进行集中评审,确定2010十佳案卷,对评选出的十佳执法案卷进行通报表彰。

从市、区两级法制机关近期对行政执法案卷多次检查评比可以看出案卷在行政执法和档案管理中的重要性。

本人结合工作实践,谈谈对整理行政许可案卷的几点认识,仅供大家参考,希望对今后整理案卷工作有所帮助。今天到会的领导和同事长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工作经验丰富,是技术上的能手,业务上的高手,同你们相比,本人的认识还是粗浅的,有不对、甚至错误的地方,肯请批评指正。

一、行政许可案卷的释义 可从三方面理解:

理论界把行政许可案卷理解为,是对行政许可程序本身的记载以及行政许可行为所根据的一切文献资料,具有程序性、唯一性、封闭性、客观性、整体性、相关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强调行政许可案卷对行政许可程序的反映,追求案卷的完美性。(关于它的完美性,下面的内容基本都涉及到)

实务界把行政许可案卷理解为,是按照一定的主题和过程,对内部特征和外部特征的关联性进行排列、编注页码、填写目录,并装订成册的行政许可文书的组合体。强调行政许可案卷对行政许可过程的反映,追求案卷的客观性。

通俗的讲行政许可案卷就是将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按照行政许可程序形成的文书,按照一定规则装订起来的卷宗。

二、封面的整理

(一)封面格式

各单位使用的案卷封面格式不一样,有的是本系统上级机关规定的格式,有的是本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的格式,但是不管何种格式,主要内容应包括: ⑴制发文件的机关、即文件的发文机关,⑵案卷类别,⑶申请人,⑷申请事项,⑸许可决定书文号,⑹受理日期,⑺办结日期,⑻受理部门,⑼受理人,⑽办理结果,⑾归档日期,⑿归档号,⒀保管期限,⒁本卷共 件 页,⒂全宗号,⒃目录号,⒄案卷,等等。

(二)单位名称

1、应是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分三类:

一是依法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能以本行政机关名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及相关文书。

政府和政府所属部门都属于行政机关,但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够实施行政许可。只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才有权实施行政许可。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能以本组织的名义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及相关文书。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指承担着管理公共事务的责任的组织,如医院、学校、图书馆以及一些公用事业机构等。这类组织经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授权,也可以实施行政许可。

三是依法受委托的行政机关,能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及相关文书。

一些行政机关虽然具有行政许可权,但囿于某方面原因,可能无法有效实施行政许可。此种情况下,这部分行政机关可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2、不能作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可分三种: 一是以非法定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是以非法定授权组织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是实施的行政许可超出其法定职权的。

3、单位名称应是执法主体的名称,例如:青岛市城阳区*******局;不应是执法主体下面承办部门(科室)名称。

4、单位名称应写全称或通用简称,不应写日常口语简称,尽量不要写通用简称,写通用简称有时不同的检查人员会有不同的掌握标准。

(三)案卷名称:案卷名称应是“行政许可案卷”,有副卷的话,应分别标明“正卷”、“副卷”;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和对许可事项集体讨论的记录,应当装入副卷。

(四)申请人:写申请人的全称,与案卷内的申请人名称要前后一致。

(五)申请事项:事项名称不清,不能揭示或不能全面揭示事项内容的,应根据事项内容重新拟写或补充标题,外加“[ ]”号。

(六)文号: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发文字号。

(七)受理日期、办结日期:应标注年月日,文件的形成时间,即文件的签发时间(落款时间),以8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年、月、日,月、日不足两位,前加“0”。

(八)受理部门、受理人、办理结果、归档日期要据实填写。

(九)归档号:有三种编号方法,一是跨按顺序连续编号,案卷量少的单位可选该方法。二是按每一编号,案卷量多的单位可选该方法。三是按类别编号。可以用铅笔书写。

(十)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与案卷封面上的目录号(阿拉伯数字)相对应。

(十一)本卷共 件 页:要据实填写。

(十二)全宗号:是同级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也就是区档案局给各单位的代号,可理解为各单位的识别码,由各单位档案室掌握。可以用铅笔书写。

(十三)目录号:区分不同档案门类不同保管期限的编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行政许可档案目录号由同级档案馆确定,“1”代表“永久”,“2”代表“长期”,“ 3”代表“短期”。可以用铅笔书写。

(十四)案卷号:案卷的流水编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可以用铅笔书写。

(十五)装订方法:案卷封面(封皮)使用软卷皮纸,也就是平常说的牛皮纸;在软卷皮左侧采用细棉绳(三孔一线)或不锈钢钉(左侧装订,两钉间距10—15CM)装订。软卷皮包括案卷封面、封底两部分。

三、卷内文件目录

案卷封面(封皮)后面就是卷内文件目录,放臵在卷内文件材料之前。

(一)、卷内文件目录应按照文件材料的排列顺序逐件填写。

(二)、目录是否需要编页号,没有明确规定,工作中如果卷内目录在二页以上,应该编号,这个编号与案卷的页号没有关联。

(三)、目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①序号,②题名(文件名称),③文件编号,④成文时,⑤文件页号,⑥备注,等等。

(四)、最后一行应在“文件页号”栏内注明最后一个页号,画一斜线,再次注明最后一个页号,同时在“备注”栏注明“终止页”。

四、装订顺序

行政许可案卷内文件材料排列顺序分二种:

一是按照办理程序的客观进程所形成文件材料时间的自然顺序。它的特点就是查阅直观。

二是按照办理程序的客观进程所形成文件材料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件材料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排列。一般结论性、批复性材料及其送达回执在前,其它材料按照办理程序的客观进程所形成文件材料时间的自然顺序进行排列。

行政许可证件(一般为复印件)应放在送达回证之前或之后。

五、行政许可受理审批表

1、主要内容应齐全,包括申请人的主要信息,收件人的建议,承办机构意见和审批意见。

2、不能只盖公章而不写审批意见,3、注明日期,日期须在规定期限内。

4、受理审批表也可作为受理决定书。行政机关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或本行政机关印章。

六、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同意受理后,向申请人下达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的落款日期最好不要超过规定时限。

七、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

内容应包括:送达单位、送达人、事由、送达文书、送达方式、送达人签字、受送达人、送达地点、受送达人签字、收到时间等。

送达方式有6种,一般采用直接送达方式。

送达人需有二人以上,并签字。受送达人应签字并盖章或捺手印。

八、行政许可审批表

1、主要内容应齐全,包括申请人的主要信息、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 见、分管领导意见、主管领导意见、审批意见。也可作为行政许可决定书。

2、承办人意见:需要现场检查的,应是现场检查人意见。现场检查应二人以上。

3、所有意见应明确,不能只签名、盖章而不签意见。

4、审批时间应在法定时限内办结。超出法定时限的,应经行政主管领导审批,出具延期办理审批表、通知书和回证。

5、经过批准延期的,延期时间不能超出法定时限。

九、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有行政许可审批表的,可不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书主要内容应包括:申请人、申请时间、申请事项、对书面材料和现场审查情况、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许可依据、许可意见等。

十、准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同意行政许可后,向申请人下达准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的落款日期最好不要超过法定时限,许可决定通知书若超过法定时限,要有延期办理审批表、通知书和该通知书的送达回证。

十一、准予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回证 内容同

(七)。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送达回证

(一)、回证内容应包括:

1、送达文书名称、文号和件数。

2、受送达人名称(姓名)。

3、送达方式、时间和地点。

4、送达机关和送达人,并有签名或盖章。

5、直接送达应由受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拒收的,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注明拒收事由,签名并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二)采用留臵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的,应有相关材料记载。

(三)在法定时间内送达。

(四)回证后面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十三、申请材料登记表

表内应包括申请人、申请事项、收到申请时间等内容,登记的申请材料按时间或办理程序的先后顺序排列,有承办人和申请人签字。

注明此表一式二份,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持一份。

十四、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按时间或办理程序的先后顺序排列。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验原件,证件所有人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出件时间、用途并签章。

申请材料应字迹工整、清晰、页面整洁,用A4纸打印或复印,十五、案卷归档

1、行政许可案件办结后应及时归档并制作案卷:做到一案一卷或一案数卷、一卷一号。

2、案卷可以分为正卷和副卷。依法不能公开的案件材料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应当装入副卷。

3、案卷装订前,要对文书材料进行检查,材料不完整或者破损的,要补充或者修补完整;文书材料中的文字不能耐久保存的,要进行复制;文书材料过小或者过大的,要进行衬贴或者折叠;需要附卷的信封,要展开并加贴衬纸,邮票不得取掉;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必须剔除干净。

4、每个案卷的封面格式内容见„

二、封面的整理

(一)封面格式‟。

5、案卷内的文书材料应按照办理程序的客观进程所形成文书材料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书材料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排列。一般按照受理申请→审查 决定→送达决定→颁发证照的顺序。

6、行政许可案卷文书材料经系统排列后,要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证物袋、卷底不编号。

7、卷内目录应按照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逐件填写,一份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号,并写明每件文书材料的起页,最后一件文书材料要注明终止页。

8、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文书材料文字、备考表应使用钢笔(碳素、蓝黑墨水)、毛笔书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要工整、清晰。

9、同一证据材料按照下列要求排列:正本在前,副本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10、不能随案装订立卷的证据材料,应放入证据袋中,并在证据袋上注明证据名称、数量、种类、制作的时间、地点和所在案件卷宗号。

十六、其它要求

1、文书中使用的有关主体和事项名称应当规范、准确、在整个案卷中要始终一致。不得使用不规范名称、丢字错字、前后不一致、混淆不清或被随意改变。

2、行政许可机关名称要写全称,尽量不用通用简称,禁用口语简称。

3、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应当附具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4、为了减少麻烦,申请人、经办人和送达回证上的收件人最好一致,不一致的,要出具委托书。

5、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材料所有人应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但是不是证件所有人本人的签字盖章,难以确定真实性。

5、有的规定在案卷底页背面应加盖骑缝章。

7、许可案卷均采用A4纸。

8、行政许可档案应在许可事项办结后一个月内按规范要求整理归档。

侯志华

8.浅谈行政许可法对建设法治政府的影响 篇八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津党发〔2004〕7号)中关于“建立完善市、区县两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市级政府部门原则上都要进驻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公,实行‘一站式’审批服务”的要求,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筹建和各项准备工作已就绪,将于2004年11月1日投入试运行。市人民政府决定,各有关部门及单位第一批进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配套服务事项,自试运行之日起,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各有关部门在本单位不再接件。

附件: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单位第一批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配套服务事项名录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单位第一批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配套服务事项名录

一、行政许可事项(525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69项)

市发展改革委:

(一)行政许可事项

1.企业债券初审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合并或分立审查(市政府主体,部门实施)

3.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审批(市政府主体,部门实施)

4.棉花收购、加工单位资格认定(市政府主体,部门实施)

5.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6.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7.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不需中央政府投资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

2.借用国际商业贷款项目审批

3.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4.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

市经委:

(一)行政许可事项

1.供电营业许可

2.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作业审批

3.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审批

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综合审查和定点 5.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 6.农药产品生产审核

7.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 8.电工进网作业许可

9.民用爆炸器材进出口审批

10.改建、扩建生产爆炸器材工厂许可及验收 11.民用爆炸器材厂厂外设置试验场地审批 12.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13.监控化学品进、出口许可

14.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新建、扩建许可 15.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 16.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

17.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

18.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改建、扩建审批 19.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审核

20.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21.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发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 市商务委:

(一)行政许可事项

1.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

2.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3.加工贸易食糖、冻鸡、氧化铝进口合同审批

4.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单位资质、资格许可

5.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终止合同审批(含台港澳侨企业)6.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地方使用部分)资金计划备案 7.煤炭经营资格认定 8.拍卖经营资格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外派劳务出国项目审查 2.外派劳务项目立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 4.在津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 5.邀请外国人来华从事商务活动审批 6.典当行的设立

7.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内资、外资)

8.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9.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市教委:

(一)行政许可事项

1.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聘任校长、变更举办者的核准

2.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筹设、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

3.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

4.教师资格的认定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核准

6.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变更合作办学者、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核准

7.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事项审批(市政府主体,部门实施)

8.高等职业学校章程修改的核准(市政府主体,部门实施)

9.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

10.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的审批(市政府主体,部门实施)

11.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的审批

12.筹设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

13.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14.中小学教科书审定

15.筹设高等职业学校的审批(市政府主体,部门实施)

16.公办高级中学、中等专业(职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市建委: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审批

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资质许可

4.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5.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许可

6.监理企业资质审批

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8.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9.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

10.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核发

11.监理工程师执业注册

12.停止供热许可

13.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14.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15.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

1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17.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18.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资质审查

19.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核(政府投资类)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停止供水许可

2.因工程建设拆改移动公共供水设施的批准

3.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

市市容委: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对移动、占用、停用、拆除环卫设施审批 2.对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设施审批

3.对综合整修后在街道及两侧、建筑物设置各类标志、设施审批 4.对临时悬挂标语或宣传品审批

5.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6.对建筑物门面装修、改建审批

7.对综合整修后建筑物再维修、改建审批 8.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

9.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核准

10.对占道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杂物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审批 市交委:

(一)行政许可事项

1.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许可 2.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许可

3.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4.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5.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审批

6.建设港口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审批 7.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许可 8.港口拖轮经营许可

9.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活动审批 10.海河下游使用岸线审批

11.港口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资格认定 12.国际船舶管理经营业务登记 市农委:

(一)行政许可事项

1.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

2.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批准 3.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条件审查 市人防办:

(一)行政许可事项

1.人防工程改造、拆除审批

2.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市信息化办:

(一)行政许可事项

1.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审批

2.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三高”地点接纳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三高”产权单位备案 市公安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2.氯酸盐配制烟火剂审批

3.爆炸物品运输证核发

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 5.配置技防系统设计审核和验收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公共娱乐场所举办大型文体活动审批

2.文物系统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 市安全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市民政(社团)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社会团体成立、变更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登记

3.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4.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市司法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律师执业审核

2.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审核登记 3.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4.法律援助机构设立审核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6.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 7.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 8.公证员执业审批

9.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核准 10.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11.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市财政局(地税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用折旧资金先行归还外国合作者投资审批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质许可

3.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4.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5.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 6.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7.资产评估机构审批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因公出国机票定点采购审批 2.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购买审批

3.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开立、撤消、变更银行账户 4.基建项目用款审批 5.税务登记 市人事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市劳动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民办职业技能、职业资格培训机构审批

2.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3.职业技能鉴定许可 4.职业资格证核发

5.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6.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7.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8.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9.集体合同审查

10.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选址意见书审批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4.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审批

6.农用地转用许可(市政府主体,部门实施)7.土地征用许可(市政府主体,部门实施)8.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市政府主体,部门实施)9.批准临时使用土地审批 10.矿产资源勘查许可 11.探矿权转让许可 12.采矿权转让许可

13.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评估/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资质审批 14.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打井审批 15.测绘乙、丙、丁级资质审批 16.测绘作业证核准 17.地图编制审核

18.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审批 19.测量标志迁建审批

20.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 21.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认定

22.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23.采矿许可证核发

2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市政府主体,部门实施)25.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审批 26.国有土地作价出资或入股审批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重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调整

2.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调整

3.建筑设计方案审核

市水利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河道管理范围内堤顶、戗台用作公路、铁路审批

2.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国家工矿建设项目占地审批

3.河道工程设施竣工验收

4.河道管理范围内整治航道审批

5.围垦水库河流的审核

6.开垦禁止开垦坡度5度以上25度以下的荒坡审批

7.填垫河湖水面审批

8.取水许可

9.护堤护岸林木砍伐审批

10.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

11.凿井审批

12.用水计划指标核定

13.用水计划指标变更批准

14.非生活用水户临时用水计划的核定

15.取水许可变更

16.取水许可延展

17.企业的防汛抗洪措施征得同意

18.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乙级资质认定

19.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施工图审查

20.水文资料使用审批

21.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

2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2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2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25.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26.排污口的设置或扩大审核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收取地下水资源费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3.设立水利旅游事项审批

4.组建公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市文化局(文物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

2.设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

3.演出经济机构邀请外国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华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6个月以内定点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4.演出经济机构邀请港澳台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内地进行营业性演出

5.外省市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人来津演出审批

6.在非演出场所从事经营性演出审批

7.建设选址和工程和设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批

8.文保单位在建设控制的地带内修建新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9.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养和修缮

10.文物保护单位保养修缮

11.文物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内建设施工

12.文物保护单位作其它用途

1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内建设施工(市政府主体,部门实施)

14.开放被核定为文保单位的寺观、教堂

15.馆藏文物拓印和复制

16.文物出国展览

17.文物收藏单位藏品调拨、交换和出市展览

18.拓印内容及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系的古代石刻审批

19.拍摄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20.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21.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22.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

23.博物馆处理不够收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24.文物保护单位迁移或者拆除(市政府主体,部门实施)

25.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审批

26.营业性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27.设立连锁网吧审批

28.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批发单位审批

29.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30.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31.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审批

32.文物商店设立

33.电影发行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它电影发行单位或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审批

34.文物出境鉴定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外国及港澳台演员来津巡演审核

2.互联网经营文化单位设立审核

3.涉外美术品展览活动审核

市卫生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利用新资源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审批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4.医师资格认证及执业注册

5.护士执业注册许可

6.设置采供血机构及执业许可

7.设置单采血浆站审批

8.放射工作人员许可

9.设置医疗机构审批和执业登记、变更

10.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1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12.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1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14.利用新原料生产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工具、设备的新品种审批 15.传染病菌(毒)种使用单位审批

16.设立造血干细胞数据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和骨髓移植医院审批 17.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职业卫生审查、验收 18.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

19.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20.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21.有害因素监测和检测机构资格认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22.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23.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查批准 24.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25.放射工作许可 26.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27.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 28.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审批

29.在碘盐中同时添加其他营养强化剂或药物审批 市工商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广告经营许可(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登记)3.户外广告登记 4.烟草广告审批

5.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6.商品展销会登记

7.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8.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9.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10.外商投资企业变更

1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 12.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 1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 1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期登记 1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

16.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17.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18.公司(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外企、外企分支、常驻机构、承包项目发照 2.内资公司及非公司发照 市统计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2.境外组织、个人在华境内进行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市环保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在地面水和地下水进行放射性同位素试验

2.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审批

3.设置入海排污口审批

4.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审批

5.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方案审批

6.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7.与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8.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

9.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10.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类尾气许可

1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竣工验收

12.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

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

1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15.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核准

16.固体废物移入本市许可

1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18.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审批

19.放射性防护设施使用许可

20.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的审核

21.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

市质监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考核认证

2.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3.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新产品样品性能考核)

4.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5.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资质许可

6.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国家质检总局委托)

7.气瓶充装站资格许可

8.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10.农药生产许可证

11.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

12.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核发(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

1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市质量监督检验所、站资质)

14.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

15.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许可

16.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17.棉花质量公证检验

18.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19.设立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国家质检总局事项,接件上报)20.设备监理单位乙级资格证书核发(国家质检总局委托)21.重要工业产品许可证核发(国家质检总局委托)

22.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所在地区县质监局受理,市局审核上报)23.特种设备设计单位及设计文件许可(国家质检总局委托)24.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国家质检总局委托)2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资格许可(国家质检总局委托)26.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国家质检总局委托)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特殊用途产品免予强制性认证审批 2.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3.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4.棉花收购加工单位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 5.罐车充装单位资格

6.国储棉出入库强制性公证检验 市药监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药品广告审查 2.医疗器械广告审批

3.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许可 4.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 5.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6.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7.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许可证核发

8.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第二、三类)核发 9.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二、三类)核发 10.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 市房管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资格和注册核准 2.房屋拆迁单位资质许可 3.商品房销售许可

4.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核定 5.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市农业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种子生产许可

2.推广、经营同一生态区引种审批 3.采集种质资源审批

4.农药登记初审(含农药田间试验)

5.开展植物检疫对象在非疫区试验研究项目审批

6.外国人考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7.进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核

8.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审批

9.种植转基因植物审批

10.发布农药广告审批

11.采集一级野生植物审核

12.出售、收购二级野生植物审批

13.采集二级野生植物审批

14.食用菌菌种生产许可

15.食用菌菌种经销许可

16.种子经营许可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批

2.肥料登记(包括复混肥、配方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

3.农业部肥料临时登记初审(除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和床土调酸剂以外的肥料均由农业部登记)

4.职务育种的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审核

市粮食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

2.粮食收购资格审批

市广电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审核

2.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核

3.地方设立、合并、变更教育电视台审核

4.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5.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6.地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审批

市出版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音像出版单位设立、变更审核

2.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审核

3.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

4.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审批

5.印刷境外出版物审批

6.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审批

7.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8.电子出版物出版或者复制单位设立、变更

9.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和被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处理审批

10.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审批

11.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

12.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13.设立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审批 14.设立报刊记者站审批 15.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16.图书、报刊出版单位设立、变更 17.进口出版物内容审查

18.出版计划及重大选题审核 19.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变更审核

20.从事报纸、期刊、图书全国性连锁经营业务审核 21.印刷报纸增版、期刊增刊审批 22.音像非卖品复制委托书核发 23.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

24.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电子出版物制成品审核 25.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审核 26.音像制品制作单位设立、变更

27.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的企业设立 28.申办图书、报刊批发单位审批 29.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 30.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批

31.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32.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

33.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境外客户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或者计算机软件审批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

2.互联网出版机构设立、变更

3.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审核 4.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审核

5.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核 6.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审核 7.在本市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审核

8.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审核 9.报纸变更刊期 10.新闻记者证核发 11.期刊变更刊期 12.期刊变更登记地

13.新闻出版中外合作项目审核 市体育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公共体育场地被临时占用 2.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3.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4.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5.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举办跨区、县或全市性体育竞赛

2.举办或承办跨省市、全国性国际性或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运动队、运动员参加的体育竞赛

3.体育竞赛审批变更登记

4.取消竞赛办理注销登记

市安全监管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2.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安全设施审查

4.烟花爆竹定点进货审批

5.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资格审批

6.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验收

7.烟花爆竹销售许可

8.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9.烟花爆竹储存许可

市盐务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食盐定点生产许可

2.食盐批发许可

3.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审批

4.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或药物审批

市地震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许可

2.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和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3.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4.地震安全性评价人员执业资格核准

市公安交管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机动车载运危险物品审批

2.机动车运载超限不可解体物品的审批(联审联办)

市公安消防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举办具有火灾危险大型活动消防审核

2.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的上岗证核发

3.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审核

4.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5.专职消防队的验收

6.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市园林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城市占用绿化用地审批

2.城市关于砍伐、迁移树木的审批

3.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影响古树名木的建设工程避让和保护措施审批

2.迁移古树名木

市公路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等设施审批

2.在公路上行驶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运输机具审批

3.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桥涵的审批

4.在公路上行驶超过公路、桥梁技术标准的车辆审批

5.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审批

6.确需临时占用公路审批

7.因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审批

8.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设施审批

市林业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林木采伐许可

2.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审核

3.木材运输许可

4.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5.采挖或者移植林木审批

6.林区内木材经营(加工)许可7.采伐、采集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种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批准

8.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本年节余转下年使用审批

9.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10.征用、占用林地审批

11.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核

12.外国人在本市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核

1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审核

14.狩猎证审批

15.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16.在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批准

17.在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批准

18.在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指定范围内开展旅游活动批准

19.驯养繁殖国家一、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核

20.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

21.野外放生从国外、外省市引进的陆生野生动物审核

22.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

23.捕捉国家一、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核

24.建立固定狩猎场所批准

25.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限额指标批准

26.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核

27.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审核

28.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核

29.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批准

30.核定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批准

31.在非疫区对植物检疫对象进行研究审批

32.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畜牧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兽药广告审批

2.草种进(出)口审批

3.动物诊疗许可

4.兽药生产许可

5.兽药国标、行标产品审批

6.兽药地标产品审批

7.进口兽药许可

8.新兽药审批

9.种畜禽生产经营

10.兽药经营许可

市气象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

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涉及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审查

3.迁移其他气象台站审批

4.施放气球活动审批

5.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6.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7.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市旅游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设立国际旅行社审核

2.导游证核发

3.设立国内旅行社审批

市档案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国家所有档案向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其复制件的审批

2.集体和个人所有档案出卖、转让、赠送的审批

3.携带、运输或者邮寄档案出境的审批

市水产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核

2.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进出口审批

3.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4.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5.水生二级野生保护动物驯养繁殖审批 6.水生野生保护动物运输审批 7.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经营利用审批 8.水生野生保护动物捕捉审批 市汽车维修管理处:

(一)行政许可事项 1.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一)行政许可事项

1.道路旅客运输营运班线许可

2.外商投资道路运输经营以及相关业务许可 3.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4.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机动车运载超限不可解体物品的审批 市燃气管理处:

(一)行政许可事项 1.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2.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3.燃气供气站(点)准销证 4.燃气工程新建改建审核

5.燃气企业及供气站变更、合并、歇业、撤销批准 6.燃气经营许可 市道桥处: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限车上路行驶审批 2.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3.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 4.挖掘道路许可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超重车辆通过城市桥梁许可

2.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市排管处: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减量运行或者停运审批 2.改动、迁移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审批

3.在排水河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工程项目审批 4.施工临时占用排水河堤防、闸桥、闸涵审批 5.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6.办理排水规划出路审批 市林业站:

(一)行政许可事项 1.植物检疫

2.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 市植保站: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分散种植和继续引进植物审批 2.国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

3.国内植物和植物产品产地和调运检疫 市兽医卫生监督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二、配套服务事项(21项)市统计局: 1.统计备案 市质监局:

1.组织机构代码核发 市公安局:

1.聘雇保安服务 市知识产权局: 1.咨询服务 市配套办:

1.住宅和公建项目大配套建设工作受理及大配套费收缴 市建材办:

1.墙改和散装水泥有关事项和基金收取 市供热办:

1.新建房屋供热方案备案

2.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协议书备案 3.供热工程建设费收缴

4.供热设备(压力容器)安装、监理单位备案 市公用办:

1.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受理进件 2.新建公建煤气增容基金受理进件 3.新建住宅小区气源发展基金受理进件 自来水集团:

1.新建住宅、公建自来水配套前期手续 燃气集团:

1.新建住宅、公建燃气配套前期手续 电力公司:

1.电力配套工程建设 政府采购中心: 1.注册登记 2.发放标书 3.接受委托 天津仲裁委:

1.咨询服务

天津日报社:

1.报刊公示

9.浅谈行政许可法对建设法治政府的影响 篇九

论文关键词:法家思想 现代法治 影响

论文摘要:马克思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在他们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现代法治是人类文明综合发展的产物,一个国家能否顺利走向法治,在相当程度上受其历史文化的影响。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法家是最重视法律的,且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了“法治”的主张。但其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对中国古代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是有积极意义的。

引言

众所周知,法家崇尚“以法治国”,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那么,对于中国今天的法制现代化事业来说,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价值的传统文化资源?本文首先探讨法家思想在哪些方面具有进步的、积极的意义,与我们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再看法家思想传统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须接受改造,才能在现代生活

中继续发挥其生命力。

1、法家思想简介

法家在先秦诸子中是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派,对法学也最有研究。他们对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乃至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问

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1.1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应当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来立法,也只有按照新兴地主阶级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称为“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在法律面前

与贵族平等的思想。

1.2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①”韩非进一步把“好利恶害”的人性发展为自私自利的“自为心”②。

1.3 “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人类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相应变化,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

1.4 “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

段。

1.5 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

按照法家说法,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

在这里,想从另一个角度谈谈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为治国方略的形式意义。法家强调法具有一种普遍的制约作用,它要约束的不仅仅是臣民,甚至包括了君主本人。其强调法律的成文化,使法律运作有高度的可预测性,认为这样有利于防止徇私。这些都表明了法家强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张“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但其“法”、“术”、“势”没有任何终极价值内涵,只是治理国家的手段而已。其始终强调治国的关键是“法”,而不是“人”,这些都充分说明法家对以“法”治国的推崇。、法家思想的正面积极影响

法家的阶级基础是新兴地主阶级,它是伴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形成而后产生的,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它对我国奴隶制的转化和封建大一统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

后世法治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2.1 法家重视法的客观性

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经认识到,法是用以规范和衡量人们的行为的客观的、公正的准则,并因此把法比拟为度量衡。《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2.2 法家强调法的强制性

法家非常强调“法”和“刑”的结合。他们认识到,使法有别于道德或“礼”等行为规范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后其后盾的,违法的后果,便是国家施予刑罚。《韩非子》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2.3 法家重视法的稳定性和统一性

法律既然是向人们传递关于行为规范的信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条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们便会无所适从,法律的目标便不能实现。法家对此有充分的认识,故特别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2.4 法家注重法的权威性

法家思想的其中一个关键性的特征,是它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管子》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

2.5 法家强调法的普遍性

法家的核心主张之一是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务求家喻户晓,这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是有重大进步意义的。法家认为,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且应严格地贯彻执行,其运作应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不应被官员恣意运用。

从上面论述的法家思想传统的正面价值中可以看出法家是极其重视法律的。他们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倡导法应公布、清晰、易明,从而主张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强调法的操作的可预见性,主张“信赏必罚”;重视法的强制性,力主“法”和“刑”相结合;注重法的客观性,认为它是公平、正直的客观准则;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反对法律频频变更等等,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尤其是都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但从实质上看,法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是不同的,现代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所以,在我国,要建立现代法治,有必要对法家思想

进行现代反思。、法家思想的负面消极影响

法家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是最重视法律的,对法律的研究也颇有成效。当代美国学者皮文睿高度概括了“形式的、浅度的”法治概念,即统治者的权力不是任意运用的、而是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的,其对立面是人治。基于本文第二部份的分析,我们应该可以说,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上述这种“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即法家重视法律规则,强调法律应在政治和社会中高度规范化的运行,注重以“法”治理国家。但是,现代法治必然要求是“实质的、深度的”法治,它是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人权概念相辅相成的。可见,法家的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3.1 现代法治讲求法律至上,而法家则强调君权至上

法律至上,即为“任何个人与法律相比,法律都具有更高的权威。”①法律至上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理应置于首要位置。所有符合人民共同利益,符合宪法精神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与个人。法家君权至上的思想与法律至上的理念是不可调和的。权力至上与法律至上是两种不同的理念和制度,前者以个人权力为权威,赋予最高权力以最高和最终的支配力;而后者则以法为最高权威,一切权力都要受法律支配。二者无论在价值取向或实际选择上都是非此即彼的关系,绝无调和的可能。

3.2 现代法治讲求权利平等,而法家思想则无权利平等观念

权利平等是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权利是平等的,就是承认所有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只有人人平等,排除个别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才能实现法律至上与法的统治。法家思想中,最容易被认为有平等色彩的是其关于“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主张。我们不能因此过高地评价它的平等意义。首先,这种主张没有把君主包括在法律可制裁的范围内。其次,从法家人物的有关言论看,其主张的真实含义,是贵族犯法和庶民一样给以刑罚处罚。

3.3 现代法治讲求权力制约,而法家则倡导极端的君主专制

权力制约是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公共权力(主要是国家机构的权力),在其运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而法家倡导的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与现代法治的权力制约理论是不能相容的。民主与专制是两种根本对立的制度,真正的法治从来都是与民主连在一起的。而专制制度从根本上讲,是反法治的。法家理论是一套以维护君权为核心,为君主谋富国强兵、长治久安之道的政治理论,其最大特点在于肯定君主的绝对权力。这种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很难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

3.4 现代法治讲求权利本位,而法家的“法治”是以义务为本位的

权利本位是指,在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权利本位文化的实质,是个人权力的实定化和义务的相对化。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自主关系。而法家之所以强调法律普及是为了使“民莫敢为非”①。也就是说,法家讲法律普及目的在于使民众“配合”君主的专制统治,即韩非所言“以法教心”②。法家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中的法治是刑法,其从来不为民众设定任何权利,民众从来只有服从的义务。这些都是与现代

法治所追求的权利本位相矛盾的。、结语

我们要用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去理解法家思想,其所反映的是当时与正在没落的封贵族和奴隶主贵族阶级相对的新型地主 阶级的立场,具有进步和革新意义。本文第二部分已分析,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法家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对以“法”治国的推崇,尤其是其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对推动社会进步有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之间有不能相容之处。从根本上讲,现代法治与法家思想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系统中的理念和制度。法家思想的根本特点,在于把法看作实施君主之治的“帝王之具”,此与现代法治保护人权,约束权力的精神正好相反。从这个层次上讲,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不能与现代法治相比的。所以,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要正视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现代法治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中国法制改革学术讨论会发言摘要》载于《法学研究》1989年第2 期第12

页。

2.张国华著《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3.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4.任建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法律出版社,1996.5.杨鹤皋。中国古代法律思想论集[M].1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6.屈永华《法家治国方略与秦朝速亡关系的在考察》载于《法学研究》2007年第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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