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条例

2024-09-01

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条例(11篇)

1.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条例 篇一

【发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

【发布文号】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发布日期】2005-12-29 【生效日期】2006-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汕头市建设局

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已由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29日

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 凡在特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单位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参加建设工程施工投标。

第四条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或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专业为理由,要求招标人将建设工程施工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要求中标人将中标项目分项工程的施工分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并按照项目的性质和管理权限负责依照本条例对建设工程是否进行施工招标、招标的方式和范围进行核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投标人、服务机构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实施监察,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

第六条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有权向行政监察部门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办理情况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第七条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必须进行施工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建筑面积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估算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第八条 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招标: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

(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情形。

通过发行彩票、募捐等形式募集的社会公共资金或使用集体资金进行工程建设的,比照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进行施工招标。

第九条第九条 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项目的性质和管理权限,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一)未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包括:

1、建设工程施工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建设工程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3、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第十条 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项目的性质和管理权限,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主要施工生产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是否进行施工招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一)全部由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的;

(二)外商或者私人投资控股的;

(三)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百分之五十且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未列入招标范围的专业工程按本条例规定另行组织招标。

提倡对分包工程实行招标发包。分包工程的招标工作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依照国家或者省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

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核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拟定的施工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等内容;不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核准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核准情况通报行政监察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投资人自主决策立项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需报批的建设工程,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的特点,由投资人自主选择招标方式,但必须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有法人资格或者项目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具有从事同类工程或者项目招标经验的招标业务人员;

(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向审批项目的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前款规定的书面材料。自行招标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建设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必须委托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其招标代理资质从事相应的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借本机构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中心应当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交易中心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活动,不得从事与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不相一致的行为,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交易规则,对交易所涉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在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在交易中心信息栏和市建设网发布该招标公告,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保持一致。招标公告连续发布应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同时将招标信息在交易中心信息栏和市建设网公布。

交易中心应协助招标人及时发布信息。招标人不依法发布信息的,交易中心应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五个工作日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提交资格预审文件;

(三)招标委托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必要时可以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由市建设、监察、法制等部门代表及专家组成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受理承包商申请,集中组织资格审查,确定预选承包商名录,并对列入名录的预选承包商进行动态考核管理。

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符合投标报名条件的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在建设工程招标过程中再对承包商进行资格预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依法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不采取资格预审的,符合资质条件报名的投标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招标人提出的资格预审条件使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十名的,视为不合理条件,应当调整资格预审条件重新招标。但技术复杂或国家、省有特别要求的建设工程,符合施工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十名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资格预审决定,书面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或者不采取资格预审,符合资质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投标申请人数量超过十名且招标人需减少投标人数量的,招标人应随机抽取十名投标人。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建设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中对评标方法和标准的规定应当详细、具体,能够满足评标的需要。

对必须进行公开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其评标方法应当根据项目类型确定:

(一)属一般性建设工程,只评审经济标,并采用二次加权平均评标法作为评标办法,即由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前进行投标报价,开标后按有关规定计算投标人的平均报价和评标委员会的投标基准价,再计算两者的平均值作为定标标准值,取最接近且低于定标标准值的或绝对值最接近定标标准值的两个投标报价者为中标候选人。

(二)属技术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建设工程,除采用二次加权平均评标法作为评标方法外,可对工程技术标进行符合性评审。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必须进行公开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设立最高限价,并依据有关规定提供工程量清单或工程预算价,不设标底。

使用国有资金进行投资的建设工程,最高限价必须经过同级财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招标人编制工程预算价的,工程预算价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五日前同时向所有投标人公开。

文明安全施工措施费不得列入投标竞价。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者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及潜在投标人,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投标截止日期五日前,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及其环境,解答招标文件疑问,形成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材料送达所有投标人,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的期限不得少于二十日。经招标人提议,并经所有具备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同意的,可缩短期限,但缩短的期限不得少于五日。

第四章 投 标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自主确定投标报价,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工程依法进行分包的,应当将拟分包工程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经理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的投标,不得安排未完成在建主体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参加投标。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可由招标人委托交易中心代为收取,也可由招标人直接向投标人收取,但应存入招标人与市交易中心共同开设的银行专户。

投标保证金额一般不得低于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一,不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日。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依照招标文件的密封要求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按保密要求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参与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采取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其他与招标项目有关的服务机构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的;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的;

(三)投标人之间先商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的;

(四)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报价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的;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三)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的;

(四)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

(一)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的;

(二)投标人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的;

(三)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标书由同一人或同一机构编制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标书内容存在大量类同或部分表述完全一致的;

(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开标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主持: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二)时间: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三)地点:在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四)程序: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当众拆封,依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次序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五)招标人应当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须验证且不要求密封的证明材料的;

(四)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为废标:

(一)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并未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授权委托书未经委托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除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其中一个有效的;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七)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八)同一单位参与同一项目不同投标联合体的。

废标不得参与评标。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专家资格的认定和专家库的组建、监督、管理。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专家资格的初审和本专业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专业专家人数较少的,可委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专业工程专家库为特区建设工程专家库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专家库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的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的情况等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对不称职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应及时取消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

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由招标人从特区建设工程专家库或相关专业工程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要求高的招标工程项目,本市建设工程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或者国家、省有特别要求的招标工程项目,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向省级或者国家级专家库申请选取专家。不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评标项目预先告知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交易中心应当为招标人使用特区建设工程专家库提供服务,协助招标人随机抽取专家,负责通知专家到场。

技术复杂、专业要求高的招标工程项目,本市建设工程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或者国家、省有特别要求的招标工程项目,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向省级或者国家级专家库申请选取专家。

交易中心应当对评标活动实行屏蔽、变声处理等封闭式管理,对评标活动全过程进行录像,并存档备查。

交易中心应定期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的情况报告。发现专家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及时报告,并配合、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交易中心实行的封闭式管理。禁止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和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在中标结果公布前以任何方式私自接触投标人。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两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相同的,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先后顺序。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必须进行公开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修正招标方案,报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一)在投标截止期限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公开招标不足五个,邀请招标不足三个的;

(二)所有投标均应作为废标处理的;

(三)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四)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不公正行为,影响招标结果,经查实并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裁定招标投标结果无效。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中标结果应当同时在交易中心信息栏和市建设网上予以公布。

招标人不得在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应当在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中标人将工程分包的,应当自订立分包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将分包合同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函的,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交由银行或其他信用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担保函,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由银行或其他信用担保机构出具的与履约担保金额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函。具体的履约担保金额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一)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人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

(二)招标过程因正当理由被招标人宣布中止的;

(三)招标失败需重新组织招标的;

(四)投标有效期满而投标人不同意作出延长的。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者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

(一)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二)因中标人原因中标后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

(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中标人未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招标文件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中止招标的;

(二)确定中标人后拒绝与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建设工程,不得将中标建设工程违法分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应当招标而未招标、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或者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处工程合同价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未在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或者公开招标项目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办理有关备案、报告、批准、确认手续的,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招标、开标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事项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者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结果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六)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七)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与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九)未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无效,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发出招标文件后没有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招标代理资质而以招标代理机构名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六个月;

(三)转借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代理招标,或者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或者从事同一工程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六个月。

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招标过程中发生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的,按本条例第五十八条对招标人的处罚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一年,并可报资质审批机关吊销其工程招标代理资质。

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投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者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暂停其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未中标的,处投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以他人名义投标、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投标资格;未中标的,处投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将中标工程转让或者违法分包给他人的,转让无效,处转让工程合同价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放弃中标项目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投标资格。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的,评标无效,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而参与评标的,评标无效,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收受贿赂、私自接触投标人,或者泄露应当保密事项的,没收其收受的财物,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评标资格,禁止参加任何招标工程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三)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投标的;

(二)没有在规定范围内公开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的;

(三)向投标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泄露标底或者其他保密事项的;

(四)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由建设、行政监察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作出。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中标无效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重新进行招标。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本条例所称的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施工企业投标,并按本条例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本条例所称的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并按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本条例所称的国有资金投资,是指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投资,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投资,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融资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投资。

本条例所称的控股,是指投资占建设工程百分之五十以上。

本条例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条例 篇二

关键词:招投标,建设工程,管理制度,对策

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实施带来了建筑市场的繁荣, 节约了工程投资。但是国内的招投标业务还处于初级阶段, 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缺乏规范化运作, 招投标管理亟须加强。

一、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其制度概述

(一) 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含义

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包含招标和投标两个方面, 两者相互对应。一方面, 招标人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潜在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方的要求和意图提出合理的报价, 选择合适日期公开招标, 择优选择一个交易对象;另一方面, 具有法律资格和投标能力的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的条件和要求, 经初步估算, 填写投标书, 提交报价, 等待开标, 最后由招标人决定是否中标的市场经济活动。

(二) 招投标管理制度

招投标是特殊的市场经济交易方式, 是市场资源的一种优化配置方式, 其运作必须具备如下条件:第一, 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招投标过程中的一切活动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进行。第二, 在招标采购项目买卖过程中, 买方市场需求大于卖方市场。当买方市场需求大于卖方市场时, 卖方多家竞争, 采购项目买方主导市场, 从而有利于以招标方式择优选取采购项目, 确定中标者。

二、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 招标单位存在的问题

1. 规避招标。

常见的规避招标方式有:第一, 将本应该招标的项目不招标, 由施工单位提前施工, 造成既定事实, 未来以罚代管。第二, 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分拆成数个小的项目, 分别报批。第三, 将主体工程进行招标, 附属工程直接发包, 从而使得附属工程规避招标。

2. 虚假招标。

虚假招标, 即名为招标实则暗定, 多发生在国有投资建设项目中, 在这种情况下, 招标单位早已内定施工单位、供应商或设计单位, 但迫于招标的规定, 搞招投标的形式走过场, 通过内定标外陪标、暗中偏袒、评标时暗做手脚、低价中标后续再变更合同等方式明招暗定, 从而使得投标单位的中标在形式上合理合法。

3. 将公开招标变为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一种规范、合理、公平、科学的竞争方式, 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形式发出公告, 邀请投标人参与投标。在公开招标方式下, 扩大了招标人对投标人的选择范围, 给予招标人充分的选择权, 有利于招标人选择信誉好、报价合理的承包商。邀请招标, 也可称为有限性招标, 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组织投标。邀请投标, 限定了投标人, 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招投标市场竞争的作用。招标企业将公开招标项目变为邀请招标项目, 从而可以控制招标结果。

(二) 投标单位存在的问题

1. 假借资质。

为了承揽工程项目, 一些不具备投标资质或达不到投标要求的施工单位, 借用他人资质投标, 如果中标会支付出借单位高额回报。一旦借用资质的施工单位投标成功, 必然严重影响工程质量, 引发重大问题。

2. 围标、串标、陪标。

围标, 即一个投标者借用多个单位的牌子投标, 表面上看, 多个单位同时参加投标, 实际上一个投标者进行操纵, 不管哪个单位中标, 最终都落入他的手中, 从而失去了招投标的意义。串标, 投标人相互串通, 一家投标, 多家陪标, 事后再分配利益。陪标, 招标单位早已将工程内定给某个施工单位, 其他投标单位参与投标只是陪衬内定的中标单位。

三、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问题存在的原因

(一) 法律法规不完善

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中, 招标单位处于主导地位, 而法律条款又留给招标单位弹性空间, 异常激烈的招投标竞争中, 任何微小的弹性空间都会影响招投标的结果。现行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 在解决实际问题过程中的作用微小。例如, 在对串标的认定时, 标准笼统, 给查处串标行为带来不小的困难。

(二) 违规成本低

目前, 我国工程项目承包利润偏高, 因而为了承揽到更多的工程, 施工企业不惜采用行贿、回扣等违法手段“攻关”。针对招投标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处罚, 但是目前对对招投标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很轻, 多数情况下也只是罚款而已。

(三) 市场主体利益至上

第一, 从招标人方面来看, 很多招标人不愿招标, 即便招标, 也会在招标中千方百计实现个人意图和想法, 抵触监管, 借招标之机进行寻租或腐败的行为;第二, 从投标人方面来看, 一些投标人缺乏诚信, 法律意识淡薄, 为了获得中标不择手段, 采取不正当竞争, 违法乱纪现象丛生;第三, 招标代理机构唯利是图, 不敢违背招标人的意图, 甚至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违规操作。

四、完善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的对策

(一) 完善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体系

第一, 加快制定招投标相关法规。我国从80年代建立并实行招投标制度, 已经出台不少招投标法律法规文件, 但招投标的立法依然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 必须加快制定招投标的相关法规。招投标制度的推行, 需要保持招投标规则的一致性, 要能够与招投标市场保持一致。要提高地方性法规的质量, 尽量减少上位法与地方法规的重复, 以节省立法资源。增加对于审理招投标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 减少法律法规中的相互矛盾。为了减少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矛盾, 可以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 找到冲突的规范, 解决以下问题:是否设定地方保护规定;资格审查的规定有无违反招投标法;有关标底的规定有无违反招投标法等。第三, 以法律制裁替代行政监察, 提高违规人的违法成本。目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中, 往往采用行政监察处理违规行为。行政监察通常适用于国家机关或国企工作人员, 不能涵盖所有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当事人, 这样就失去了对非政府性投资项目参与招投标活动人员的约束。因而, 应该讲法律制裁引入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提高违规人的违法成本。

(二) 完善招投标的监管机制

其一, 通过建立统一的建设市场, 将所有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纳入统一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同时, 将分散于多个行政机关的招投标执法监督职能, 归并于一个行政机关, 推进招投标统一监管平台的建设。这是完善招投标监督体制的关键一步, 是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建立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秩序的有力举措。其二, 整合纪检、监察、审计等行政监管部门, 在各自开展监督检查的同时, 可以联合执法, 综合监督, 加强招投标活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管, 保证招标的法律效力。加大信息化建设的力度, 借助网络媒介, 建立监管信息快速传递平台, 便于第一时间对外公开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其三, 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发现有串标、围标行为的, 及时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报告, 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复核确认后, 依法取消中标资格, 建设行政主管部依法对责任单位处罚, 并记入信用档案。

(三) 建立招投标信用评价体系

建立招投标信用评价体系, 加强政府对招投标市场的监管, 规范市场秩序。建立信用评价体系, 有助于增强诚信意识, 有助于招投标当事人了解真实的信息, 有助于政府部门衡量招投标单位资质的好坏。建立信用评价体系, 首先需要制定信用标准, 界定失信行为, 将招投标当事人在招投标阶段以及合同履行阶段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失信行为记录在案, 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查询, 对于信用好的企业加大宣传力度, 提升其社会信誉, 针对不守信用的企业加以制裁, 使信用评价体系的作用得以真正发挥。

(四) 建立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

早在2004年,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制定并实施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是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一大进步, 既赋予行政监督部门法定职责, 又保护了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过程中还是存在很多现实的问题, 诸如招投标当事人投诉没有及时解决, 行政监管部门相互推诿等, 要解决这些问题, 一方面要提高政府部门及人员的服务意识, 建立专门受理投诉的部门, 便于当事人投诉;另一方面, 要建立健全投诉管理机制, 完善投诉程序, 拓宽投诉渠道。更重要的, 要建立快速应答机制, 当发生纠纷时, 在规定时间内快速应答, 及时告知投诉人处理情况和结果, 使得快速应答机制真正落到实处, 避免纠纷产生浪费, 同时树立行政监察部门的良好形象。

参考文献

[1]杨亦辉.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J].江西建材, 2014 (15) .

[2]关改先.浅析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14 (22) .

3.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探讨 篇三

【关键词】招投标;问题;解决方法

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不仅是比较成熟、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而且在提高工程质量、发挥投资效益、防止腐败和不正当竞争等方面均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由于建筑业利益被无限夸大,许多没有建筑资质和建筑施工经验的企业及个人,为了从中牟利,想尽一切可利用的关系,利用各种不法的手段来达到中标的目的。一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一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本文就目前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发表一些个人的见解及解决办法,与大家互相沟通和探讨。

1.现阶段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1)滥用职权、人为干预,“权力标”及“关系标”问题突出。领导干部行政干预,少数一些地方政府的领导人独断专行,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变着手法插手招标工作,越权包办工程招投标;有的招标代理机构等中介组织行为不规范,办事讲人情、讲关系;施工单位八方找关系,看谁找的“关系硬”,有的评标人员素质不高,打关系分、感情分;有的存在地方保护主义。

(2)明招暗定结盟陪标、串标,假公开招标的问题严重。投标过程作假、陪标、串标、抬价现象严重,滋生市场腐败,严重影响公开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及公开三原则。一些部门滥用权利,某些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前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暗中敲定施工队伍后,由内定的中标单位联系多个投标单位前来陪标,制造公开招标的假象。

(3)中标后违法分包、转包等严重问题。“转包现象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实施的质量、安全、进度未进行实质性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和能力的队伍,进入施工现场,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违规施工,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4)单位挂靠、出借资质现象普遍。有的施工单位不具备要求的施工资质和能力,却掌握相当的人脉关系,为谋取利益,就借用别的施工企业资质,中标后再转包或分包,获得工程利益,使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一些企业驻外办事处、分公司,靠挂靠、出卖资质为生,专门用以投标围标、串标,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5)评标办法设置不合理,专家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只重视投标报价的评审,而不重视单价及其价格组成的评审,使评审流于表面形式;在判断其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时缺乏相应的、可靠的、公认的依据,使评审结果的可信度、公允性降低。综合评估时则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评委专业结构不科学,专家面窄,人数少,相互容易“勾兑”串通;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6)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现象严重。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

2.要解决上述问题,可以采用几种对策

(1)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严格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实行招投标全过程公开、全过程监督,提高招标过程的透明度。监管人员参加整个招标投标过程,对招标程序是否合法、评标专家是否按规定在专家库中抽取、是否按规定评标办法进行评标、评标是否公正以及有无其他人员在其中干预等进行监督,减少暗箱操作、预防钱权交易。

(2)优化资格预审方法和评标办法,防止投标人弄虚作假、串标、抬价行为。①资格审查采用合格制:对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条件、要求应尽量设置合理,与招标工程相匹配,避免苛刻、生僻条件限制申请人通过审查。增加潜在投标人的数量,以增加投标人串标难度与成本;评标采用抽签方式,先摇出进入基准报价评分的投标人,增加投标人串标的不可预知性,从而减少串标、围标等现象的出现。在开标时必须核验单位的有效证件避免资质弄虚作假现象的出现。②如果发现所有投报价都高于估算标底很多,集中出现在高位区,或投标报价有规律性报价,那么就有可能是集体串标、哄抬标价的结果。处理方法:强制重新招标。③规范评标手段,积极采用电子招投标系统,减少人为操作的可能性。

(3)投标文件按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制作、密封,分别评审,目的就是把评分中的硬分与软分区别开来。硬分是客观分,是实实在在的,而软分是主观分。硬分在商务标中,软分在技术标中。开标时,先开技术标后开商务标。技术标采用暗标、不用签署,不得含有任何能够识别单位的记号或字样,防止打分的评委钻空子,打权力分、打关系分,评分结果不得外泄。在商务标评审完成后再公开技术标评审结果,由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现场签字确认。商务标评审标准中规定有明确的废标条件,对不是明确影响投标书含义的应作为有效标书处理,避免人为操作标书评审现象的出现。

(4)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控制。为了避免由于招投标管理的不完善,给某些人在软分和评标办法上做手脚,在评标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①对于业主,首先要确定评标办法、定标原则及标价下浮率。② 对于施工单位,一定要对自己的报价保密,不能向别的施工单位透露,以免竞争对手通过计算得知自己的硬分不具备竞争实力,就千方百计找关系拉软分。③投标定标过程采取百分制评标法。具体做法如下:

a.技术标占40%,商务标占60%。商务标由业主制定基线,每偏离基线1个百分点扣减3分。基准线的确定:A.由业主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造价咨询机构按现行预算编制办法编制标底(A)价;B.把标段的承包商报价扣除最高和最低报价后进行平均价(B)价;C.把(A+B),2作为平均标底价(c)价;D.在c价基础上下浮 %后作为基准价。

b.根据基准价确定有效报价,高于c价x%和低于c价Y%,为无效报价。

c.技术标得分加商务标得分为投标人最终得分,根据分数高低现场确定中标单位。

采用百分制评标有如下优点:a.避免投标人联合抬价;b.避免报价的偏离,有效控制工程投资;c.对标底保密性要求不严,易操作;d.减少评标、定标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影响; e.业主可以抵制上级单位和领导的干预,避免腐败现象的发生。

④普及电子招投标系统的使用,规范评标体系,减少人为操作性。电子招投标系统目前已被多省区使用,使用效果良好。不仅规范了评标标准,而且减少了人为因素的主观因素。做到了客观、合理、择优,增加了评标的透明度,评标过程阳光公开,并大大减少了投标成本做到了绿色环保。

(5)防止恶意低价中标,保证优质优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如果评标是采用最低价中标法,那么很容易出现中标价低于成本价的现象。原则上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是不能中标的,以下两种情况除外。①投标人为了占领新的市场领域、获得业绩,从公司长远利益出发,放弃近期利益以成本临界价格投标。②竞争对手众多,企业已出现大量停待工人员,急需项目,投标人出于发展的目的志在必得的。经考察如果是一个重合同、守信誉的企业,在留有足额保证金的情况下,可以让其中标。否则中标后很少有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的。

3.结论

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是工程建设市场的关键一环,是企业凭借实力和水平获得工程项目的主要手段,并最终获取经济效益;也是业主单位确保工程质量、降低造价、加快进度的最佳方法;在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更是有关部门做好招投标监管工作的最大动力。相信通过我们从业人员的不懈努力,招投标市场的秩序定能健康快速地发展。并不断提高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同时规范招标程序,建立有效的监控机能,才能真正实现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杜绝暗箱操作,确保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1]熊伟,朱康武.建筑工程无标底招标理论与实践[J].基建优化,2010,(6).

[2]刘晓君.戒国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践的现状调查与分析.建筑经济,2008,(5).

4.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 篇四

一、基本规定1、2、招投标按委托招标和自行组织招标两种方式进行。招投标在工程建设立项审批等前期工作完备的基础上进行,综

合部提供立项审批等基础文件资料。

3、招投标工作在招投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工程部、综合部负

责具体工作的落实。

4、招投标领导小组为非常设机构,每项工程进行招投标前由公司

领导指定领导小组成员,同时任命组长一名,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由组长主持开展工作。5、6、7、8、招投标合同文件按合同会签审批程序执行。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过程形成的记录归档管理。招标、投标文件由工程部负责做好归档管理工作。招投标工作要求做好保密工作,严禁参与招投标工作的部门、个人泄露招投标工作机密。

二、招投标管理

1、委托招标

1.1.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由项目部拟定,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董

事会批准。工程部按批准的招标范围办理委托招标事宜。

1.2.项目部推荐招标代理机构,报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工程部办

理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事宜,按合同会签审批程序,签审代

理委托文件。

1.3.工程部负责向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审批所需的基础资

料、依据。综合部配合工程部做好招标基础资料的提供工作。

1.4.工程报建工作由综合部完成;招标备案工作由工程部、招标代

理机构共同完成。

1.5.工程部负责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由招标代理机构代拟或与

工程部合拟,按合同文件审批程序,由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1.6.“资格预审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工程部初审,报

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并在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完成资格预审工作。

1.7.综合部负责测算标底、编制标底测算文件,向招标领导小组做

出标底测算报告,由招标领导小组最终批准并在开标前密封,开标时公布标底。

1.8.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部配合完成。编制好的招标文件经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售。发售工作由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或由工程部配合完成。

1.9.工程部配合招标代理机构做好踏勘现场、招标预备会工作,并

做好会议纪要。需要形成补充招标文件时,负责组织起草补充招标文件,报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发送各招标文件获得者。

1.10.投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接收。

1.11.开标、评标、决标工作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进行。开标、评标

程序由招标代理机构拟定,工程部初审,由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评标结束后,决标权归属招标领导小组。

1.12.由工程部配合招标代理机构做好招标投标备案工作。

1.13.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工程部、综合部配合办理。

1.14.工程部负责、综合部配合做好合同的签订工作。

2、自行组织招标

2.1.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由项目部拟定,招标领导小组审核,董事会

批准。工程部按批准的招标范围做好招标的准备工作。

2.2.工程部负责根据招标范围发布投标邀请书,并做好投标单位报名

登记工作。

2.3.工程部负责招标文件的拟制工作,按合同文件审批规定,经招标

领导小组审定后工程部做好招标文件发售工作。

2.4.实施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工程部负责接收投标人报送的资格预

审文件,报送招标领导小组审查。

2.5.工程部在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做好招标答疑、现场踏勘

等工作,并负责做好过程记录。拟制回复文件,经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后发送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2.6.综合部负责测算标底,编制标底测算文件,向招标领导小组做出

标底测算报告,由招标领导小组最终批准并在开标前密封,开标时公布标底。

2.7.投标文件由工程部负责接收。

2.8.评标小组成员由招标领导小组选定。工程部负责通知选定的评标

小组成员按时参加评标工作。遇有选定的评标小组成员不能参加

评标的情况时,立即向招标领导小组汇报,由招标领导小组补选评标人员。

2.9.实施资格会审时,资格审查文件由评标小组做出审查记录,经招

标领导小组审定。

2.10.工程部负责组织开标、评标工作。

(1)、评标小组成员签到;

(2)、投标人签到;

(3)、投标保证金/保函等接收,开具收据等,由财务部配合完成;

(4)、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唱标记录;

(5)、评标过程记录收集、整理。

2.11.评标报告由评标小组做出,经招标领导小组审定。

2.12.招标领导小组决标,确定中标单位。

2.13.工程部拟订中标通知书,按合同审批程序批准后,工程部负责

发出中标通知书。

5.房地产工程招投标工作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条 目的

公司为使各项工程顺利进行,并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管理水准,特订立本制度。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项目甲方分包工程、工程监理及工程材料采购、设备采购。以下情况除外:

1.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经工程部经理批准; 2.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材料设备采购; 3.公司指定项目及特急项目。第三条 工作原则

招投标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严谨,以适度的成本,挑选最可靠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及材料和设备供货商,确保工期、质量、成本控制达到公司要求,切实维护公司利益。第四条 职责

工程部负责建立由公司认可合作单位(包括承建商、供货商、监理公司)名册和资料库。第五条 工作内容

5.1 公司认可合作单位,必须是与弘映地产有过良好合作经历的,或者是社会声誉卓著并且经考察证实具备实力可以合作的单位。合作单位由部门经理及以上级个别人员推荐(其他职员可通过部门经理推荐),并由推荐部门组织考察小组(工程部派员参加)进行考察,出具考察报告,经工程部经理签署并报公司工程副总同意后,即纳入认可单位名册。

5.2 工程部牵头,组织.和工程部在项目结束后对认可合作单位进行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单位应予以淘汰。

投标单位必须是公司认可名册中的单位。投标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三家,投标单位不够三家时,需报工程管理副总同意,理 批准后备案。

5.3.投标单位的选择:原则上由工程部推荐1/2竞标单位,其它部门或个人推荐1/2竞标单位,竞标单位必须通过资格预审。竞标单位考察工作由工程部负责组织安排。参加施工招投标、施工监理招投标的竞标单位考察,工程部派经理(或经理助理)、土建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电气工程师组成考察小组;参加材料设备招投标的竞标单位考察工作,由工程部、监理人员以及其它部门各派一名以上专业工程师组成考察小组。当天考察,当天上交考察评分表(具体作法见附件1)。考察综合报告须报工程管理副总审批后生效。

5.4.工程招标文件(即工程合同)须征求各项目管理部意见,由工程部经理最后定稿,报工程管理副总审批后备案。对招标文件的可控性负最终责任。

5.5.工程招标文件应采用工程部统一制定的标准文本,其内容主要包含:工期要求、工程造价或取费标准要求、质量要求、付款方式、招标范围、结算方式、验收标准及其他要求等。招标文件中与项目内容相关的空白部分和补充内容,均由经办部门负责填写。

5.6.工程施工、建设监理、甲供材料、电梯和建筑智能化设计施工的招投标工

作,由工程部主持,工程部和相关部门参加。工程部对所签定合同的具体实施负责。

5.7.市政配套材料设备、园林绿化、道路桥梁、建筑装潢等工程的招投标工作,由工程部主持,工程部和相关部门参加。

5.8.所有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定标结果报工程管理副总批准后生效。5.9.签约按《弘映地产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协义)审批表》程序执行。

5.10.按照国家和云南 市有关规定应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和项目,由主办部门负责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和办理相关手续。

5.11.全部招投标资料需按公司档案管理规范进行归档保管。第六条 特急项目 6.1.特急项目包括:

6.1.1 水、电、电话等市政配套工程,提前介入土建施工遇到的工地障碍和堆场清理;配套工程由于技术要求改变管位和加快施工进度需要配合的人工。

6.1.2 三大管线爆裂和损坏(物业公司无法检修)的应急项目;配套工程进场施工需要的临时简易砖瓦用房搭建。

6.1.3 因工地施工临时拆除围墙影响物业公司的草皮翻挖和临时人行道增设,围墙和绿化翻土及请物业公司恢复草皮的费用。

6.1.4 由于各施工队共同交叉施工,而工地要求达不到弘映地产销售标准增加的清扫人工。

6.1.5 因项目需要而引起的临时用水、电杆移位等。6.1.6 配合公司各类促销宣传活动需要对周围环境作部分调整的零星项目增加工程量。6.2.特急项目处理程序:

工程部接施工单位书面要求后,经判断可列入特急项目的,工程部经理应及时向工程管理副总请示并着手准备工作,同时拟书面报告及临时协议报工程管理副总,并同时办理正式合同申报手续。报告须含下述内容: 6.2.1 项目缘由及主办人。

6.2.2 施工单位选择方法并说明原因。6.2.3 工作计划。

6.2.4 其他须说明事项。

6.2.5 临时协议(由工程部经理与施工方签字),内容应包括:暂估造价、结算办法、完成时间等。

第七条

6.工程项目管理条例 篇六

目录

一、概述 „„„„„„„„„„„„„„„„„„„„„„„„„„„„„„„ 2

(一)目的„„„„„„„„„„„„„„„„„„„„„„„„„2

(二)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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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档案管理 „„„„„„„„„„„„„„„„„„„„„„„„„„„„2

(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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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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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施工前准备 „„„„„„„„„„„„„„„„„„„„„„„„2

(一)组织结构 „„„„„„„„„„„„„„„„„„„„„„„ 2

(二)要求 „„„„„„„„„„„„„„„„„„„„„„„„„ 2

四、项目实施 „„„„„„„„„„„„„„„„„„„„„„„„„„„„„3

(一)施工现场例会制度„„„„„„„„„„„„„„„„„„„ 3

(二)施工现场考核制度„„„„„„„„„„„„„„„„„„„ 3

(三)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5

(四)施工现场档案管理制度„„„„„„„„„„„„„„„„„ 6

(五)施工现场仓库管理制度„„„„„„„„„„„„„„„„„ 7

(六)施工现场考勤制度„„„„„„„„„„„„„„„„„„„ 7

(七)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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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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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竣工验收 „„„„„„„„„„„„„„„„„„„„„„„„„9

(一)内页资料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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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做好内部验收 „„„„„„„„„„„„„„„„„„„„„„„ 9

(三)验收合格后,与甲方办理好项目交接工作。„„„„„„„ 9

一、概述

(一)、目的

为了明确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流程,规范各部门职责、提高工程项目实施效率,保证公司项目结果满足合同约定,特制定本文件。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的管理——项目文件存档管理、项目施工前准备、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等四个方面的管理控制。

二、档案管理

(一)、要求

公司档案管理一式四份。其中行政部下设总档案室,要求每个工程单独建立 档案,要有专人管理,要建立详细的档案管理流程,总档案室存放的档案必须是原件,原件调取必须由总经理及董事长批准并及时归还方可办理;总档案室存放的文件必须完整,具体内容参照第二条。另外财务部、北京市场部、各分公司市场部分别设立档案柜。也要求由专人管理,如档案文件无原件的,也可存复印件档案。另外公司行政部要定期(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组织各部门相关人员对档案进行互检,互检内容重点监督档案的完整性。互检要形成文字纪要,对提出批评及表扬的要在公司OA上公布。

档案建立流程,各项目部要在项目实施的不同时期及时将档案文件递交公司各档案室,总档案室管理人员也要及时提醒并催促项目部按时递交文件。此项工作列入绩效考核范围。

(二)、具体内容

各项目部及采购部需提交的档案文件具体为:项目招标文件、项目投标文件(标书)、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技术协议、开工报告、采购合同、到货确认单(必须由用户签字盖章)、设计变更文件(必须有用户及监理单位的签字盖章),完整的内页资料、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项目移交用户使用的证明文件及与工程相关的其他文件。

三、项目施工前准备

(一)组织结构

项目施工前要成立项目部,并明确项目部人员分工职责 项目部基本构成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各专业工程师、各分项小组长、材料员等。

(二)要求:

1、项目经理在开工前要牵头技术部门对项目实施的技术部分进行二次论证。确保技术的成熟性、完整性、先进性,以达到预期的使用效果。

成本节约了则所节约成本按比例奖励给相关人员。如果成本超耗且是人为超耗则按超耗成本扣除相关人员奖金。

1.4施工前,做好项目成本预测和计划。

1.5定期召成本分析会。主要分析内容为:

①现场已完工程量,监理已签字工程量。

②人工消耗及费用,未来一周的每日用工计划。

③材料消耗、运输费用,周转材料,材料节超情况及原因,未来一周材料需用种类及数量等。

④对费用控制提出整改措施。

2、强抓材料管理和使用

2.1做好材料采购前的基础工作。

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施工员必须反复认真的对工程设计图纸进行熟悉和分析,根据工程测定材料实际数量,提出材料申请计划,申请计划应做到准确无误。

2.2各分项工程都要控制住材料的使用。特别是线材、辅材、设备等需要严格按定额供应,实行限额领料。

2.3在材料领取、入库出库、投料、用料、补料、退料和废料回收等环节上尤其引起重视,严格管理。

2.4对于材料操作消耗特别大的工序,由项目经理直接负责。具体施工过程中可以按照不同的施工工序,将整个施工过程划分为几个阶段,在工序开始前由施工员分配大型材料使用数量,工序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材料数量不够,由施工员报请项目经理领料,并说明材料使用数量不够的原因。每一阶段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员清点、汇报材料使用和剩余情况,材料消耗或超耗分析原因并与奖惩挂钩。

2.5对部分材料实行包干使用,节约有奖、超耗则罚的制度。

2.6及时发现和解决材料使用不节约、出入库不计量,生产中超额用料和废品率高等问题。

2.7实行特殊材料以旧换新,领取新料由材料使用人或负责人提交领料原因。材料报废须及时提交报废原因。以便有据可循,作为以后奖惩的依据。

3、劳动力资源管理

3.1在施工开始前,不仅要编制施工进度计划,也应该据施工进度计划排出每道工序用工计划,做到用工心中有数,以便于调配人员。

3.2在工程开工后,要严格控制劳动力定额,出勤率,加班加点等问题;及时发现和解决人员安排不合理,派工不恰当,时紧时松,窝工、停工等问题。

3.3项目部人员应该合理配置、加强管理。在不影响施工进度满足施工质量的前提下由项目经理自行安排工程部内部成员构成,特殊岗位必须有专人负责,其他岗位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实行一人多岗.3.4项目部内可引进竞争机制,各岗位负责人每天写工作总结上交项目经理,工程施工人员每天写工程日记。

3.5定期举行一些小的集体活动,以增进项目部成员之间的感情,锻炼大家的团队精神使大家能够更好的了解彼此,从而在工作中更好的协作、配合,高质量、高效率的完成工作。

4、工具使用和管理

4.1由施工员每天记录所有工具使用情况。由专人对工具进行及时维修、保养。

4.2对于重要工序所使用的重要机械,在施工工序开始前由项目经理提出机械种类及数量。

4.3大型机械必须专人指挥,事前控制总台班数量。下达日台班定额。

(三)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1、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必须对施工员及施工班组进行每一道工序的技术质量交底。

2、施工员必须牢固掌握工程的工艺流程及施工技术质量要求。

3、认真做好工程前期准备工作,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针对不同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并组织进行技术革新,从而保证施工技术的可行性及先进性。

4、施工技术的准备

在熟悉施工图纸的基础上,对图纸中的问题进行汇总,结合本公司的施工特点,提出具体的修正方案,报甲方及监理单位共同探讨,以达成一致,使问题能够在进场施工前得到最大限度的解决。

5、对原材料进行严格的验收。不合格的原材料坚决不用。

6、保证技术人员的相对稳定。对技术特别过硬的人员实行奖励。同时淘汰技术不合格的人员。

7、施工工艺是决定工程质量好坏的关键,有好的工艺,能使操作人员在施工过程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了保证工艺的先进性及合理性,公司对于不太成熟的工艺安排专人进行试验,将成熟的工艺编制成作业指导书,并下发各施工员,施工员在现场指导施工时则依此为依据对工人进行书面交底,并由班组长签字接收。工艺交底包括工具及材料准备、施工技术要点、质量要求及检查方法、常见问题及预防措施。在施工时先交底后施工,严格执行工艺要求。

8、加强专项检查、及时解决问题。

8.1开展自检、互检活动,培养操做人员的质量意识。各工序完成后由班组长组织本班组人员,对本工序进行自检、互检,自检依据及方法严格执行技术交底,在自检中发现的问题由班组自行处理并填写自检记录,班组自检记录填写完善,自检出的问题已确实修正后方可由施工员进行验收。

8.2认真开展工序交接活动。上一道工序完成后,在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前,由施工员组织上、下工序施工班组长进行交接检验,由下道工序班组长检查上道工序质量,对影响本道工序的质量问题提出意见,并填写交接检验记录,施工员督促上道工序人员进行修正后,下道工序人员方可进行施工。从根本上杜绝隐患的存在。

8.3专职检查、分清责任。在班组自检基础上,施工员要对各班组长的各道工序进行检查,从严要求,对不合格的要立即处理,在检查时必须分清产生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工人操作引起,还是由于施工材料或施工方法引起的不合格。查清原因后,对于反复发生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及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对于工人操作引起的不合格,要视情况严重程度对工人采取处罚措施,并及时向操作人员讲明处罚的理由。

8.4定期抽查,总结提高。定期到各项目的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定期集中分类,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对各类问题分析总结,针对特别项目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并贯彻实施。使各施工管理人员在不断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提高水平。

(四)施工现场档案管理制度

1、项目部应严格建立档案管理要求,做好资料档案工作。

2、做好施工现场每日例会记录、每周例会记录。临时现场会议记录。

3、现场工作人员登记造册。施工班组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整理归档。

4、工程中工程量签证单、工程任务书、设计变更单、施工图纸、工程自检资料的整理归档。

5、工程中其它文件、资料、文书往来整理归档。

6、各类档案资料分类保管,做好备份,不得遗失。同时建立相关电子文档,便于查阅。

7、借阅档案资料需办理借阅手续。填写工程资料借阅表,并及时归还。

(五)施工现场仓库管理

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有些工程,设备到货后直接交付用户方,项目部要做好到货确认单的签订工作,并派驻专人进驻甲方库房,与甲方共同管理出入库。

1、材料入库必须经项目经理验收签字,不合格材料决不入库,材料员必须及时办理退货手续。

2、保管员对任何材料必须清点后方可入库,登记进帐。填写材料入库单。同时录入电子文档备查。

3、材料帐册必须有日期、入库数、出库数、领用人、存放地点等栏目。

4、仓库内材料应分类存入堆放整齐、有序、并做好标识管理。并留有足够的通道,便于搬运。

5、油漆、酒精、农药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存入危险品仓库。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不得使用明火。

6、大宗材料、设备不能入库的,要点清数量,做好遮盖工作,防止雨淋日晒,避免造成损失。

7、仓库存放的材料必须做好防火、防潮工作。仓库重地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8、材料出库必须填写领料单,由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领料人签名。

9、工具设备借用,建立借用物品帐。严格履行借用手续,并及时催收入库。实行谁领用谁保管的原则,如有损坏,及时通知材料员联系维修或更换。

(六)施工现场考勤制度

1、工程现场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每天准时出勤。

2、工作人员外出执行任务需要向项目经理请示,填写外勤任务单,获准后方可外出。

7、危险部位的边沿,坑口要严加栏护,封盖,及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灯。

8、按规定设置足够的通行道路,马道和安全梯。

9、装卸堆放料具,设备及施工车辆,与坑槽保持安全距离。

10、大中型施工机械指派专职人员指挥。

11、小型及电动工具由专职人员操作和使用。注意用电安全。

12、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施工规章制度。有权拒绝违反“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的操作方法。

13、施工现场地需挂贴安全施工标牌。

14、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五、项目竣工验收

(一)内页资料汇总

工程完工后要做好内页资料的汇总工作,为验收做充足的准备。内页资料准备要完整,包括到货确认单、出库单、入库单、工程量签证单、工程任务书、设计变更单、施工图纸、已安装设备明细表、网络设备拓补图、IP地址分配图、测试文档、用户使用手册等。

(二)做好内部验收。

工程完工后,在交付用户使用前,由公司各级领导及相关人员进行全面的验收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项目经理及时整改,如有必要则进行二次内验,只有在内部验收通过后,工程才能交付甲方进行验收。从而保证一次性验收合格.。

(三)验收合格后,与甲方办理好项目交接工作。

7.工程招投标阶段的风险管理 篇七

1 对于业主的风险管理

1.1 选择合理的建设管理方式

通常情况下, 项目投资单位都采用项目业主或项目经理负责制, 来管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有的业主对工程建设管理并不精通, 他们可以寻找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管理的模式, 并且要求其提供履约保证金。这样可降低也能降低业主所承担的风险。有技术实力的业主可选用工程设计、施工分段管理的传统管理方法, 这不仅可以对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进行有效控制, 而且便于对大型工程进行分解。

1.2 选择合适的施工方案

任何一个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都有其自身独特的优点和局限, 都不可能保证不出现工程变更, 有变更就有索赔。业主必须对施工方案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考虑和评估。当采用新的施工方法和技术时, 工程变更与索赔的风险会大大增加, 所以必须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 确认适合的施工组织计划书。

1.3 预测可能出现的风险, 防止、减少将会出现的争议

在业主选择了最适合的承包商后, 就要协商、形成施工合同。合同谈判时, 业主往往将合同中的承诺条款描述得不够准确, 或根本就不了解承诺的风险。另外, 在投标时, 业主只是极力回避风险而忽略或低估了承包商执行合同条款的风险。一旦风险发生, 承包商可能会因此失去执行合同的能力和信心, 使工程的实施无法进行。

所以在谈判起草合同时, 成功地预见不确定事件是必要和有可能的。完善的合同可以防止或减少争议, 从而减少费用, 并起到鼓励承包商提交准确的标书作用。工程变更和索赔管理必须事先预测争议, 并为防止、解决争议做准备。

1.4 组建或选定争议仲裁机构

出现争议并不可怕, 只要能妥善地进行处理, 合同双方仍可愉快地合作。防止争议的技巧包括合作和激励两方面。常用的争议解决途径有: (1) 监理工程师调解。由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条款进行凋解。 (2) 组建争议评审委员会, 由该委员会对争议各方提出的申诉进行评审, 并做出裁决或提出解决方法。 (3) 仲裁。对通过调解仍不能解决的争议, 由仲裁机构进行最终仲裁处理。

成功的工程变更和索赔管理从工程开工之前就已经开始了, 并且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它对缩短工期和降低工程成本是非常有益的。

2 对于承包商的风险管理

2.1 在投标时考虑可能遇到的变更风险

承包商在招标阶段应意识到他面临的风险已经存在, 这些风险在合同履行期间继续存在。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 在投标前就应熟悉所有的合同条件, 了解可能遇到的风险。工程合同中风险转移条款应用的增加, 极大地改变了工程建设各方对风险的认识。承包商必须在合同签约前就了解风险转移条款, 并依据情况协商合同外的补偿, 如让业主提供银行资信担保或通过保险转嫁给保险公司等。

2.2 工程变更的种类

工程变更是承包商遇到的主要风险之一。变更条款非常重要, 承包商和分包商经常利用这一条款来增加弥补费用, 这也往往引起工程争议。因此, 承包商必须充分理解典型变更条款的内容及其范围。

2.2.1 正规变更

业主颁发的“变更指令”。“指令”在某种程度上修改了合同条款、计划或规划。“变更指令”必须经业主签署, 否则会成为无效“指令”, 导致索赔时得不到补偿。

2.2.2 建设性变更

这种变更或者遵照业主的口头或暗示指令, 或者是起因于业主应负责的问题而进行的合同外工程的施工。比较常见的有: (1) 在不完全的或不确切的合同文件之外增加的工程。 (2) 起源于合同中没有要求的工程 (额外工程) 的非正式批准或口头指示。

2.2.3 技术原因变更

在最初的合同、图纸和技术资料中, 其提供的技术参数或文字描述虽与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相符, 但与工程实际情况不符, 则需由工程各方协商变更工程技术方案或管理措施, 在维护各方利益的前提下, 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2.3 工程变更处理

在工程出现变更时, 首先应由监理工程师确认工程变更, 并确认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理计算出成本费用和工期延长。这样, 一旦出现合同争议, 在进行争议评审或仲裁时, 承包商可以处于有利地位, 可以得到应得的补偿。

3 索赔

3.1 索赔资料的收集

额外费用和工期延长的索赔是由建设项目中的各种意外事件引起的, 项目的各方都可以申请索赔。为了增加索赔成功的机会, 索赔者必须有足够的证据、相应的文件、确定额外的费用和工期的数量和原因。很多事件能够引起工期和费用的增加, 其中有些是可索赔的, 但必须证明事件的存在及引起事件的原因。因此, 合同各方必须以事件和文件为依据, 辨别、记录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事件对工期和费用的影响。成功的索赔者必须以事件和文件为依据, 记录可能发生和已经发生的影响工期和费用的事件, 并以记录为依据来跟踪索赔的结果。

3.2 按索赔程序进行索赔

合同中规定了提出索赔的程序及时间要求, 索赔方一定要及时地提交索赔申请书。如果索赔方没有按合同要求及时出示书面索赔通知, 可能会导致索赔失败。因此, 索赔方必须意识到及时准确的申请通知和合理的文件证明, 对索赔的成功是至关重要的。它可能成功地阻止对方拒绝索赔。

4 结语

成功的工程变更和索赔管理要求项目各方 (项目业主、项目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 都要重视它, 并做好准备工作。如果工程变更和索赔得到及时解决, 对建设各方和建设项目本身都是非常有益的。因此, 在工程招标阶段实施有效的风险预警管理, 未雨绸缪, 是保障工程项目顺利进行的基础和必要前提。

摘要:工程变更与索赔, 是在工程实施阶段的风险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业主和承包商在招标阶段就应考虑可能存在的工程变更风险, 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避免或减少变更发生, 使工程造价和工期得到有效预控。

关键词:变更,索赔,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1]张尔烈.国际工程管理[M].建筑工业出版社, 1998.

8.浅析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篇八

关键词:建筑工程 招投标 合同 管理

招标投标是市场主体通过有序竞争,择优配置工程、货物和服务要素的交易方式,是规范选择交易主体并订立交易合同的法律程序。招标投标,是指以招标的方式,使投标者分别提出其条件,由招标者选择其中最优者,并与之订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形式。招标投标由招标行为和投标行为构成。 招标行为是指招标者为购买商品或者让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等形式,公布特定的标准和条件,公开中者书面邀请投标者投标,从中选择中标者的行为。招标行为主要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公开招标是指招标者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单位或个人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者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单位或个人投标。实施招标行为的人为招标者,包括项目主办人和代理招标活动的中介机构。投标行为,是指投标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书面提出自己的报价及相应条件的行为。任何符合招标条件的单位及个人都可以投标,实施投标行为的人为投标者。投标者必须向招标者提交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密封送到指定地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最突出的优点,是将竞争机制引入工程建设领域,将工程项目的发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方统一纳入市场,实行交易公开,给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赋予了极大的透明度;鼓励竞争,防止和反对垄断,通过平等竞争,优胜劣汰,最大限度的实现投资效益的最优化;通过严格、规范、科学合理的运作程序和监管机制,有力的保证了竞争过程的公平、公正。

合同管理作为工程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必须融合于整个工程项目管理中。要实现工程项目的目标,必须对全部项目、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项目的所有工程活动实施有效的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其中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是合同管理的内容;审查、监督、控制是合同管理的手段。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合同既是明确双方关系的法律文书,又是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具体地讲,管理部门对合同管理工作包括:审查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招标文件中有关合同条款以及承包合同文本,监督双方签订、履行承包合同,定期检查合同的履约情况,及时调解合同纠纷,指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中介机构的合同管理工作。 作为招投标管理机构之所以既监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又要监督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因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施工合同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是因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过程是施工合同谈判和订立的过程,就是双方当事人提出订约提议和接受订约提议的协商过程。二是从市场交易行为看,工程招标投标的过程是交易行为的过程,在这过程中,双方还没有建立依托法律的交易关系,这个关系只受有关招标投标方面法规的调整,只有中标后,承发包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这种交易行为才通过合同这种法律形式被正式确定下来,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三是从招标投标的跟踪管理和评价招标投标是否成功的角度看,也只有通过监督检查双方对施工合同各项条款的履约情况来体现。从建设部制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看:招标文件包含合同主要条款,而组成合同的主要文件同样包括招标文件,两者互为主要内容,这就更进一步说明它们之间的不可分割性。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体会到,不但管理部门要正确处理好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还要不失时机的向建设、施工单位宣传好如何看待这二者的关系,只有将两者密切地结台起来,才有利于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合同管理配合招投标共同审查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配合参加较大工程的开标和现场勘察,在开标会上,各投标企业要宣读投标书,发包方要宣布标价等,这些内容中有许多都是招投标当事人对将来签订合同条款真实意思的表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参加开标,全面掌握招投标中的第一手资料,将更有利于合同的审查,使合同更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可靠性。参加现场勘察,了解现场情况,是因为在合同中有诸多条款是涉及到施工现场条件的,合同管理部门掌握一些现场情况,有助于调解合同当事人的不同意见,起到协调关系、达成一致意见的作用;参与招投标項目的后期管理

配合好招投标项目的回访工作,可以征求承发包双方对我们履行政府监督职能的意见.还可以督促双方履行合同义务,巩固招标投标成果。在回访过程中.要依据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书等资料,对工程进行合同履约检查建立考核制度,及时进行调解、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纠纷,强化承发包双方的合同意识,督促其强化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提高合同履约率。建立合同履约检查,考核制度,提高合同履约率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跟踪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提高招标投标工作水平、巩固招标投标成果的需要,合同履约的顺利与否,在很大程度上也反映了招标投标工作的成功与否。定期的合同履约检查,既是对该项建设项目招标活动的一种评估,也为下次招投标活动提供必要的借鉴。通过对施工合同履行的检查、监督,建立工程招标投标跟踪管理档案,将每次检查情况填表,最后整理成评价报告,分成等级,作为今后招标投标中评标的参考资料,以此将投标企业引人市场竞争机制,使其树立以履约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的意识,使信誉高的施工企业多中标、中好标,以此推动招投标工作的开展,逐步提高招投标工作水平。

9.街道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篇九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级与街道和街道与所属部门及街道与各投资主体的新建、扩建和改造的工程项目及街道办事处和村共同投资的项目。

第二条 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250平方以上,或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除某些不适宜招投标的经街道党委、办事处班子集体研究确认的工程外必须进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加招标投标单位不受地区限制,对于外地区的中标单位,一视同仁,提供方便。

第四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均可申请参加与其企业资级等级相应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并同时提供承建工程建设的项目经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有效证件资料。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和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招标的形式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的工程必须经街道党委、办事处集体研究确定,工程标的属于需进入市招标中心招标的工程,具体招标工作由街道办事处确定的该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与市招标中心共同组织。工程标的在市政府规定由招标投标中心组织进行招标投标以外的工程项目,由街道办事处主任、分管主任和该项工程建设小组组长组织招标投标,所有工程的招投标工作由街道办事处主任、分管主任和该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牵头,城市管理办公室主任参加,并邀请党委、纪委领导、人大工委参加招标投标和临场指导监督。

第七条 经街道党委、办事处集体研究确定的邀请招标工程,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总原则下,根据施工企业的信誉和工程的具体要求,认真筛选施工企业,邀请招标工程邀请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不少于三家。

第八条 凡工程造价标的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在意见统一的前提下,可采用议标的方式确定承包该工程的施工单位。采用议标方式承包的工程,由城市管理建设办公室主任与街道办事处分管主任提出至少两个以上的施工单位,由办事处分管主任提交主任办公会议或党委、办事处、人大班子会议研究确定,5万元以下的工程,由街道办事处分管主任提出,由街道办事处主任确定。

议标工程的造价按以下原则确定:

1、承建单位提交工程造价预算由城市管理办公室初审后,由街道办事处分管主任确定该项工程的造价审核单位并委托审核。

2、议标工程的造价统一按审核价的百分之十到二十予以下浮。

第九条 工程预算的编制和决算的编制,5万元以上工程造价标的的建设工程预算编制必须委托预算编制专业单位和专业人员进行编制工程预算,街道机关内工程管理人员不得编制工程预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律委托有资质的审价单位编制决算。

第十条 工程建设图纸经建设方和施工方图纸交底后,一般不予变更,确因设计上的问题需要变更的,由城管建设办公室主任和分管主任会同原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讨论后,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重大项目的变更,必须提交党委、人大工委、办事处班子研究确定。原创文章,尽在文秘知音wm338.com网。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后非法转承包,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施工,中止承包合同,建设押金不予退还。原创文章,尽在文秘知音wm338.com网。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工程建设廉政合同。

第十三条 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时适用于行政村建设工程承发包过程中的管理。

10.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条例 篇十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造价管理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136(2010)09-0070-02

造价管理是建筑工程建设管理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工程参与各方的实际经济利益,也影响到整个建筑工程造价市场的秩序。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深入和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建筑业也得到迅速的发展,而在建筑工程管理中,使建筑工程造价管理适应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是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发展的方向。建筑工程的造价管理,必须适应现代建筑业的发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需要社会各方面加强对建筑工程造价的管理力度,以实现工程造价市场的规范化和纯洁化,为我国建筑业的发展、经济的发展,以及城市建设和人民的切身利益提供良好的环境。但目前我国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存在着许多问题,要做好建筑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必须要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找出相应的对策。

1工程招投标阶段控制造价的意义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制是我国建筑市场走向规范化、完善化的举措之一。推行工程招投标制,对降低工程造价,进而使工程造价得到合理的控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推行招投标制,基本形成了由市场定价的价格机制,使工程价格更加趋于合理。推行招投标制最明显的表现是若干投标人之间出现激烈竞争,这种市场竞争最直接、最集中的表现就是在价格上的竞争。通过竞争确定出工程价格,使其趋于合理或下降,这将有利于节约投资、提高投资效益。

(2)推行招投标制能够不断降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使工程价格得到有效控制。在建筑市场中,不同投标者的个别劳动消耗水平是有差异的。通过推行招投标,会使那些个别劳动消耗水平最低或接近最低的投标者获胜,这样便实现了生产力资源较优配置,也对不同投标者实行了优胜劣汰。面对激烈竞争的压力,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每个投标者都必须切实在降低自己个别劳动消耗水平上下功夫,这样将逐步而全面地降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使工程价格更为合理。

(3)推行招投标制便于供求双方更好地相互选择,使工程价格更加符合价值基础,进而更好地控制工程造价。由于供求双方各自出发点不同,存在招投标方式就为供求双方在较大范围内进行相互选择创造了条件,为需求者,如建设单位、业主等,与供给者,如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最佳点上结合提供了可能。需求者对供给者选择,如建设单位、业主对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选择的基本出发点是择优选择,即选择那些报价较低、工期较短、具有良好业绩和管理水平的供给者,这样便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奠定了基础。

2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造价管理的内容

2.1发包人选择合理的招标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允许的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一般只适用于国家投资的特殊项目和非国有经济的项目,公开招标方式是能够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最佳招标方式。选择合理的招标方式是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款的基础。

2.2发包人选择合理的承包模式

常见的承包模式包括总分承包模式、平行承包模式、联合体承包模式和合作承包模式。不同承包模式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对工程造价的控制也体现出不同的作用。

2.3发包人编制招标文件,确定合理的工程计量方法和投标报价方法,确定招标工程标底

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数量、合同类型和招标方式一经批准确定以后,即应编制为招标服务的有关文件。因工程计量方法和报价方法的不同,会产生不同的合同价格,因而在招标前,应选择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和便于合同管理的工程计量方法和报价方法。编制标底是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前的另一项重要工作,而且是较复杂和细致的工作。标底的编制应当实事求是,综合考虑和体现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利益。没有合理的标底可能会导致工程招标的失误,达不到降低建设投资,缩短建设工期,保证工程质量、择优选用工程承包人的目的。

2.4承包人编制投标文件,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拟投标招标工程的承包人在通过资格审查后,根据获得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并对其做出实质性响应。工程招标包括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和施工招标两个方面。招标文件确定了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原则和程序,规范和指导工程建设施工招标的各个环节,对建设工程从项目报建到合同签订的全过程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核实工程量的基础上依据企业定额进行工程报价,然后在广泛了解潜在竞争者及工程情况和企业情况的基础上,运用投标技巧和正确的策略来确定最后报价。

2.5评标定标,选择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由于招标文件也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它是施工单位投标报价的依据,是双方签订合同的依据,也是竣工结算处理索赔的依据,按法律解释顺序它也排在前列。因此,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非常严密而准确,每项都要详细地写明,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及争议,也可有效地避免过多索赔事件的发生。

同时还要加强合同管理。为业主进行甲乙双方所签订合同有关造价部分条款的咨询,尽可能减少发生造价条款争议的可能。施工合同是办理工程结算、拨付工程款及处理索赔的直接依据,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费用控制的主要依据。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谨慎,特别是采用费率招标时,更应弄清业主与施工单位各方的责、权、利。对于其中的包干风险费,必须把握其费用的内涵,这对于招投标双方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由此可见,招投标的决策、策略和技巧对工程造价管理和控制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以下我们将详细了解如何在招投标阶段中有效地控制建筑工程造价。

3招标报价阶段控制造价的具体措施

通常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但由于招标与结算运作主体不同,建设单位稍有不慎,就会给后期结算埋下隐患。所以建设单位应重视招标对造价的预控作用,在实际招标中应加强对招标细节的处理和强化招标手段的运用,为承包双方在后期结算统一思路,减少不必要的分歧。在招标阶段我们就应该考虑到工程实施可能会遇到的各方面问题,在此提出几点关键问题以供探讨。

(1)严把“工程量清单”审核关,在“量”上控制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的审核主要严把3个关键点:①清单编制说明;②准确的定义工程项目名称;③招投标双方通过答疑共同校对并修正工程量。

(2)严把“经济标”评审关,在“价”上控制工程造价。“经济标”中对造价有重要影响的项目有:直接费、甲供材的数量及材差、水电的数量及材差、配合费的计取范围等。

(3)紧扣“结算”难点与重点,有重点地细化招标文件的编制。工程造价结算中的难点与重点主要有水电费、赶工费、配合费、材料采购保管费、误工费、材料涨幅风险调整、工程量的调整等造价控制易出现缺口的几个方面,在招标文件编制时明确细化这些方面的结算方法及调整范围。

(4)严谨地修订合同,解决评标时遗留问题并完善合同附件。合同修订是招标过程中最后一道关键步骤,合同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建安工程造价的高低,准确严谨地定义合同各要素,尽量堵住结算缺口,杜绝承包人钻文字空档,避免不必要的索赔。

4投标报价决策、策略和技巧

4.1投标报价决策

投标报价决策指投标决策人召集算标人、高级顾问人员共同研究,就上述标价计算结果和标价的静态、动态风险分析进行讨论,做出调整计算标价的最后决定。对各种影响报价的因素进行恰当的分析,处理对算价时提出的各种方案、基价、费用摊入系数等予以审定和进行必要的修正外,更重要的是要综合考虑期望的利润和承担风险的能力、低报价是中标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的因素。

4.2投标报价策略

投标报价策略指承包商在投标竞争中的系统工作部署及其参与投标竞争的方式和手段。投标的实质是竞争,竞争的焦点是技术、质量、价格、管理、经验和信誉等综合实力。因此必须随时掌握竞争对手的情况和招标业主的意图,及时制定正确的策略,争取主动。

4.3报价技巧

报价技巧是指在投标报价中采用一定的手法或技巧使业主可以接受,而中标后可能获得更多的利润,常采用的报价技巧有不平衡报价法、多方案报价法、增加建议方案法等。

5结论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投资主体呈多元化,投资方对降低成本、控制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视日益提高。而工程造价控制是一个全过程的控制,建设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以及审计单位等要提高认识、充分重视、共同努力、恪守职责,尤其要加强招标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和管理,每一个环节都做到毫不松懈,才能有效控制工程项目建设的总投资,才能真正提高经济效益,降低工程造价。因此,只有改变原有工程造价估算、概算、预算、承包合同价、结算价、竣工决算等各行其事,缺乏连续性的局面,开展建设项目投资系统控制,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控制水平,才能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

参考文献

1 丁士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2 成 虎.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

3 何汝彩.工程成本的全过程控制和管理[J].广东建材,2000

4 董 坚.高校基建工程造价的全过程控制[J].山西建筑,2007

Bid Controls the Impact on Fabrication Cost Management of the Project

Lan Chunyan

Abstract: Importance controlled to the fabrication cost of the project, all having direct influence on fabrication cost of the project since investment decision stage, design phase, construction stage and project completion settlement stage, this text has probed into the bidding work stage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thoroughly mainly right to make measure that the price controls, in order to reduce the project cost, raise the economic benefits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and social benefit.

11.浅析电网公司工程招投标管理审计 篇十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 审计署在2013年4月至7月审计了“西电东送”工程中宁东至山东±660千伏直流输电示范工程等21个输变电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运营管理等情况。结果发现, 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均未按规定进行招标, 而是开展虚假招标或变相指定实施单位等行为, 涉及金额高达34.38亿元, 占审计抽查金额的16%。另外, 审计结果还发现, 电网公司直接指定关联企业开展采购部分设备材料和招标代理等业务, 并借机多支付相关费用, 由此向关联企业输送利益也达8.18亿元。

通过这次审计署公布的调查结果可以很容易的发现招投标违纪行为是电网公司中存在的相当严重问题之一。电网系统内部关系错综复杂, 利益链条坚固, 而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就成了电网领域腐败来源之一[1]。因此, 有必要加强对电网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审计工作, 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 肃清电网内部的腐败现象, 促进电网公司正常稳定健康的发展。

二、电网工程招投标管理审计的内容

(一) 电网招投标内控制度审计

招投标内控制度审计主要是审查招投标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2]。

第一, 完整性的审计主要是指审查电网企业是否建立健全招投标环节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是否明确纳入招投标管理各项经济业务事项的处理范围与处理原则。

第二, 合法性的审计主要是指审查电网企业建立有关招投标管理制度和规定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组织的相关制度规定。

第三, 有效性的审计主要是指电网在实施招投标过程中有关内控制度是否得到严格执行。在实际电网工程审计中, 可通过已实行招投标选择的项目数量占应实行招投标全部项目数量的比例等方法检验和评价招投标制度的有效性。

(二) 电网招投标范围审计

电网招投标范围审计主要是审核所有符合招投标要求的电网工程项目是否全部履行了招投标程序、有无存在有意规避招投标的行为举动。

第一, 审查电网项目建设各环节参建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投标选择。具体而言有: (1) 核查是否选择一定方式对外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所公布的招标时间、资质要求等信息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单位的政策制度规定; (2) 核查不同的投标项目中是否同时至少有三家不同的符合招投说明书且具备的资质单位参加了投标; (3) 核查最终中标单位的具体情况和中标价格是否是所有投标书中最优秀、最合适的; (4) 核查整个投标过程中各环节之间是否存在差异, 若差异存在, 则查明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二, 审查电网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与各建设环节中标总额的关系。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将该项目所记录实际发生的投资总额扣除建设单位管理费用之后的金额与全部中标项目实际发生的投资总额进行比较[3], 以此判断电网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招投标活动。这个比例值越高说明其越是符合规定。

(三) 电网招投标实施过程审计

招投标实施过程审计主要是审查招投标方式、评标专家的选择、开标、评标和定标的过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现象。

第一, 审查招标方式, 主要是核实按规定应公开招标的电网工程项目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选择了具有资质的单位分别邀请、采用非招标方式是否严格执行了竞争性谈判。

第二, 审查专家的选择, 主要是审核是否符合评标专家管理的规定, 是否是在技术和经济管理领域的专家, 是否具有履行工作职责的资格和能力。并且, 要核查是否使用电子系统随机抽取专家进行评标, 同时要确认评标现场有无监督人员进行监督。

第三, 审查开标、评标和定标过程, 主要是指要核实开标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与记录签字归档;在评标时, 招标的电网组织是否分别成立评标委员会、技术组和商务组, 在各组完成评标小结后, 委员会是否按正常流程推荐中标候选单位并在综合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在定标时, 招标的电网组织是否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在召开的定标会议上对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进行审定, 招标领导小组是否在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中确定最终中标单位, 并且是否可以给出充分理由解释选择不是排第一的候选单位为中标单位的理由, 并形成书面的说明报告[2], 同时对于定标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内容是否形成会议纪要, 并在全体参会成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四) 电网招投标结果审计

招投标结果审计主要是审核电网工程项目通过招标方式所确定的中标单位所给出的中标价格、中标数量以及中标价款总额是否与工程项目预算投资总额存在过分偏差, 并判断招标的结果是否达到电网公司招标前设定的预期目标且符合相关电网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法律政策规定。

第一, 审查中标通知书是否是依据招标的电网单位招标领导小组所召开的定标会议通过的评标报告和会议纪要的真实内容下达的。在具体的电网工程招投标审计过程中, 审查招标单位存档的中标通知书中所公布的中标单位、中标事项和中标金额等具体内容, 并与评标报告进行比较, 判断其中的具体事宜是否发生了变化, 如果相关内容不一致, 要进一步分析其产生的原因, 判断是否存在电网公司与其下属公司之间发生违规招投标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二, 在中标通知书下达和项目合同签订之后, 审计的关键点就是项目的实际发生数, 这个数将会直接反映电网工程项目招投标之后中标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执行情况是否到位[4]。在实际对电网的招投标的审计中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判断招投标是否完全符合国家和上级单位制定的相关法律政策规定: (1) 根据财务账面实际发生的各项目标段投资额与中标通知书、合同确定的内容比较, 判断招投标的活动是否符合规定; (2) 根据财务账面反映的与中标单位实际结算的投资额与电网工程项目的实际总投资额进行对比, 判断招投标执行是否到位。

三、总结

工程项目实行招投标制有利于市场竞争, 可以有效降低工程造价。按照现行的电网项目建设管理要求, 项目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物资供应等单位的选择都必须采用招投标的方式来确定[4], 因此对电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情况进行审计是很重要的。国家应当加大对电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的审计活动, 让电网的招投标活动更加的透明与公平;电网公司有必要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制度管理体系, 加大监督和审计力度, 加强对评标人员和评判费用的管理, 同时充分发挥内控的“免疫系统”作用, 为电网公司的稳定运行提供有效的保障机制。

摘要:招投标违规问题是电网公司目前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 这将使国家资产受损, 因此国家应当加大对电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的审计活动。本文主要介绍了对电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进行审计的几个重要方面, 促进电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电网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招投标管理审计

参考文献

[1]赵红卫, 王良浩, 扎西罗布, 严仕海等.从内部审计角度看电力工程管理存在的缺陷及改进建议.华东电力, 2010, 38:0443-0445页.

[2]宋志华.电网企业内部审计实务[M].中国电力出版社, 2011, 174-218页.

[3]石光华.电力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新挑战[J].中国审计, 2006,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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