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人身伤害安全征文

2024-08-09

防人身伤害安全征文(共9篇)

1.防人身伤害安全征文 篇一

防人身伤害考试题

一、填空题。

1、不安全事件处理应按 “

” 原则执行。

2、企业每年应制定并实施两措,即:

和。

3、《安规》规定新入厂人员(包括实习、代培人员)需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4、发电企业工作票签发人、许可人、监护人名单应经过 n

批准并公布实施。

5、集团公司“两票”管理规定各企业安监部门每月应对 “

” 执行情况进行抽查、评价、考核。

6、每项工程,承包方应指定该项工程的 监督人员,并到位实施 监督 工作。

7、发包工程应杜绝“

”和层层转包的现象。

8、在离地高度等于或大于2m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拦杆高度应不低于

mm。

9、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应装设不低于

mm的栏杆和不低于100mm高的护板。

10、高处作业必须有

措施,并应设有安全监护人。

11、高处垂直作业时,层间应有严密的 措施。

12、高处作业点临空面应装设安全网或坚实的防护栏杆,并挂。

13、梯子与地面应有

措施,使用梯子登高时应有专人扶守。

14、起重吊装作业指挥人员应由

担任。

15、起重机操作人员应根据

的信号来进行操作,起重工作应有统一的信号。

16、起重吊件必须捆绑牢固,确认安全后方可起吊,在吊装范围内应设专人

,禁止有人。

17、移动式悬臂吊车在带电区域内起吊重物时,应制定和执行。

18、按规定,生产企业常用的行车检验每 年应试验检查一次。

19、发电厂电梯和载人升降机应每 年检测一次。

20、按规定,生产企业常用的电动葫芦试验应

个月检查一次,个月试验一次。

21、易燃易爆物品起吊应有专门的安全措施,并经过

批准。

22、起重用的钢丝绳、白棕绳、千斤顶、手拉葫芦应每

1月检查一次,每个月试验一次。

23、低压带电工作严禁使用锉刀、金属尺等导电的工器具,应使用有

手柄的合格工具。

24、发电厂电气高压试验的整个过程应有

制度,并由专人监护。

25、在高压试验过程中停止时,应立即

放电。

26、电气二次回路的保护、仪表测量工作应有

监护并使用

工具。

27、按规定,绝缘棒、绝缘挡板、绝缘罩、绝缘夹钳应每 年试验一次。

28、每次接用或使用临时电源时,应装有动作可靠的。

29、手电钻、手砂轮等携带式电动工器具应每 个月测量一次绝缘电阻,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0、在锅炉汽鼓、凝汽器、油箱、油槽及其它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工作,应做好防止

的措施。

31、生产现场转动机械设备外露的转动部分,应设置

,其上应标有齐全、正确、完整的。

32、按规定现场操作中,氧气瓶与乙炔气瓶、明火、热源的距离应大于

米。

33、生产场所、作业点的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置有明显醒目的志牌。

34、为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厂区内主干道上应有规范的 标志。

35、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把手上,每次应悬挂“

”的标示牌。

36、在室内高压设备上工作,其工作地点两旁间隔和对面间隔的遮栏上禁止通行的过道上应悬挂 “

”标示牌

37、为加强安全管理个体防护用品在购置发放前应经

部门审查。

38、按规定,安全带使用

年后,按批量购入情况,应抽验一次;

39、按规程,悬挂安全带冲击试验时,按标准用

kg重量做自由落体试验若不破断,则该安全带可继续使用。

40、安全带检测应每 个月用225kgf重物悬吊

分钟试验一次。

41、人字梯应具有坚固的绞链和限制开度的。

42、安全帽的使用期规定为:从产品制造完成之日计算,植物枝条编织帽不超过

年,塑料帽、纸胶帽不超过

年,玻璃钢(维纶钢)橡胶帽不超过

年。

43、安全带使用两年后,按批量购入情况,应抽验一次;围杆带做静负荷试验,以2206N(225kgf)拉力

min,无破断可以继续使用。

44、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易造成爆炸、火灾或人身伤亡等严重事故的场所,应装设供继续工作或人员疏散用的,其照度应符合有关的规定。

45、发电厂的噪声防治,应首先控制噪声源,并采取隔声、隔振和吸声等措施。

46、X射线探伤室、γ射线探伤室及γ放射源库均应设置

装置。

47、为防止烫伤,外表面温度高于

℃,需要经常操作、维修的设备和管道一般均应有保温层。

48、对空排放的锅炉点火排汽管、锅炉安全门排汽管,应装设。

49、为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电力设备外壳应。

50、在一般作业场所,应尽可能使用

类手持式电动工具,使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时还应采取漏电保护器、隔离变压器等保护措施。

51、在潮湿作业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必须使用

类或

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52、在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内等作业场所,应使用

类手持式电动工具,或用装设漏电保护器的I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工具。

53、起重机指挥人员的信号有

和左右手。

二、单项选择题

1、安全带使用时应(),注意防止摆动碰撞。A、低挂高用

B、高挂低用

C与人腰部水平

2、为防止人身烫伤,外表面温度高于()℃,需要经常操作、维修的设备和管道一般均应有保温层。

A、30

B、40

C、50

4、在离地高度等于或大于2m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拦杆高度应不低于()m。

A、1B、1.0

5C、1.2

3、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应装设不低于()m的栏杆和不低于100mm高的护板.A、1B、1.0

5C、1.2

4、梯子与地面应有防滑措施,使用梯子登高时应()。A、有专人扶守

B、处自由状态 C、用绳子固定

5、起重吊装作业指挥人员应由持有效指挥合格证的()担任。A、领导

B、起重工

C、电焊工

6、移动式悬臂吊车在带电区域内起吊重物时,应制定和执行()。A、安全技术措施

B、劳动措施

C、防滑措施

7、按规定,生产企业常用的行车检验每()年应试验检查一次。A、1B、C、3

8、发电厂电梯和载人升降机应每()年检测一次。A、1B、2C、3

9、按规定,生产企业常用的电动葫芦试验应()试验一次。A、1B、C、3

10、起重用的钢丝绳、白棕绳、千斤顶、手拉葫芦应每()试验一次。A、1B、C、3

11、发电厂电气高压试验的整个过程应有(),并由专人监护。A、管理标准

B、监护制度

C、取电制度

12、按规定,绝缘棒、绝缘挡板、绝缘罩、绝缘夹钳应每()年试验一次 A、1/

2B、C、2

13、手电钻、手砂轮等携带式电动工器具应每()年测量一次绝缘电阻,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A、1/B、C、2

14、按规定现场操作中,氧气瓶与乙炔气瓶、明火、热源的距离应大于()米。

A、B、8

C、11

15、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把手上,每次应悬挂()的标示牌。A、“禁止合闸,有人工作”

B、“止步,高压危险”

C、“禁止操作,有人工作”

16、在室内高压设备上工作,其工作地点两旁间隔和对面间隔的遮栏上禁止通行的过道上应悬挂()标示牌 A、“禁止合闸,有人工作”

B、“止步,高压危险”

C、“禁止操作,有人工作”

17、在一般作业场所,应尽可能使用 I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使()类手持式电动工具时还应采取漏电保护器、隔离变压器等保护措施。A、I

B、II

C、Ⅲ

18、在潮湿作业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必须使用()类或 Ⅲ 类手持式电动工具。A、I

B、II

C、Ⅲ

19、在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内等作业场所,应使用()类手持式电动工具,或用装设漏电保护器的I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A、I

B、II

C、Ⅲ

三、多项选择题

1、起重机操作人员应根据指挥人员的下列()信号操作。A、红白旗

B、口哨

C、左右手

D、叫喊声

2、按规定,每顶安全帽应有以下()四顶永久性标志。

A.制造厂名称、商标、型号;

B.制造年、月;

C.生产合格证和验证;

D.生产许可证编号。

3、在下列()及其它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工作,应做好防止 触电的措施。A.锅炉汽鼓 B.凝汽器 C.油箱 D.油槽

4、安全网 使用时,应避免发生下列()现象。

A、随便拆除安全网的构件;

B、人跳进或把物品投入安全网内;

C、大量焊接或其他火星落入安全网内;

D、安全网周围有严重腐蚀性烟雾。

5、按规定安全网应由专人保管发放,暂时不用的应存放在()的仓库或 专有场所。

A、通风

B、避光

C、隔热

D、无化学品污染

6、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包括()和操作者注意事项。

A、工具的允许使用范围;

B、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操作程序;

C、工具使用前应着重检查的项目和部位,以及使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和相应的防护措施;

D、工具的存放和保养方法;

7、卷扬机煞车装置包含有()

A、自动制动器B、手闸

C、脚闸

D、油闸

8、为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电力设备外壳应()。A、接地

B、接零

C、接地不接零

D、接零不接地

9、按集团公司制度规定,每项工程,()单位均应指定该项工程的专项安全监督人员,并到位实施监督工作。

A、发包方

B、承包方

C、中间机构

D、转包方

10、集团公司规定,发电企业有下列()有权批准工作票签发人、许可人、监护人名单。

A、生产厂长

B、总工程师

C、安全监察部部长

D、设备部部部长

四、判断题

1、《安规》规定新入厂人员需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但实习、代培人员除外。()

2、动力、照明配电箱保护接地(零)系统连接应符合安全要求。()

3、按规定,绝缘棒、绝缘挡板、绝缘罩、绝缘夹钳应每 1 年试验一次,雷雨季节应增加对漏电保护器的试验次数。()

4、携带型短路接地线绝缘部分的表面应无裂纹、破损或污渍。()

5、机械加工设备,如车床、钻床、滤油机等应有良好的安全接地装置。()

6、作业现场,严禁随意跨越和移动安全网或安全警示线。()

7、各生产企业应及时淘汰不合格的防护用品。()

8、安全带缓冲器、速差式装置和自锁钩可以串联使用。()

9、煤尘中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时,工作地点空气中含尘浓度,不应超过10mg/m3;()

10、液氯瓶、联氨贮存罐应分别存放在单独的房间内。()

11、可用木棒、铁棍、锨等工具校正运行中跑偏的输煤皮带。()

12、严禁使用煞车装置(自动制动器、手闸、脚闸)失灵或不灵敏的卷扬机作业。()

13、安全带应低挂高用,注意防止摆动碰撞。()

14、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化验室,应设置通风柜及机械排风装置。()

15、为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电力设备外壳应接地或接零。()

16、在一般作业场所,应尽可能使用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工具,使I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工具时还应采取漏电保护器、隔离变压器等保护措施。()

17、在潮湿作业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必须使用Ⅱ类或Ⅲ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工具。()

18、在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内等作业场所,应使用II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工具,或装设漏电保护器的I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工具。()

19、为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厂区内主干道上应有规范的限速标志。()

20、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把手上,每次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21、在室内高压设备上工作,其工作地点两旁间隔和对面间隔的遮栏上禁止通行的过道上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

22、按规定,安全带使用 1年后,按批量购入情况,应抽验一次;()

23、按规程,悬挂安全带冲击试验时,按标准用 100kg重量做自由落体试验若不破断,则该安全带可继续使用。()

24、安全帽的使用期规定为:从产品制造完成之日计算,玻璃钢(维纶钢)橡胶帽不超过三年半。()

25、安全带检测应每六个月用225kgf重物悬吊10分钟试验一次。()

26、人字梯应具有坚固的拉链和限制开度的绞链。()

27、发电厂的噪声防治,应首先控制噪声源,并采取隔声、隔振和吸声等措施。()

28、X射线探伤室、γ射线探伤室及γ放射源库均应设置 机械通风装置。()

29、为防止烫伤,外表面温度高于 30 ℃,需要经常操作、维修的设备和管道一般均应有保温层。()

30、集团公司规定各企业安监部门每月应对“两票”执行情况进行抽查、评价、考核。()

31、集团公司规定,为确保外包工程的施工安全,每项工程,应审查承包方的资质、执照、授权证明和安全施工合格证及近2 年安全业绩。()

32、外包工程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经过承包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33、外包工程的施工前承包方特殊工种有效证件复印件应交发包方安全监察部门。()

34、每项工程,发包方项目申请(责任)单位应指定该项工程的专项安全监督人员,并到位实施监督工作。()

35、每项工程,承包方应指定了该项工程的 专项安全 监督人员,并到位实施监督工作。()

36、发包工程应杜绝“以包代管”层层转包的现象。()

37、在离地高度等于或大于3m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拦杆高度应不低于1200mm。()

38、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应装设不低于1050mm的栏杆和不低于200mm高的护板。()

39、为防止人身伤害,严禁跨越输煤皮带,较长的皮带应装设跨越皮带桥。()40、在高处作业时,必须有 防坠落 措施,并应设有安全监护人。()

41、高处垂直交叉作业时,层间应有严密的安全隔离措施。()

42、高处作业点临空面应装设安全网或坚实的防护栏杆,并挂警告牌。()

43、施工用脚手架必须由持有效证件的架子工按照标准搭设,在使用前应由使用单位、安监人员共同检查和验收,并挂验收合格信息牌。()

44、梯子与地面应有防滑措施,使用梯子登高时应有专人扶守。()

45、起重吊装作业指挥人员应由持有效指挥合格证的起重工担任。()

46、起重吊件必须捆绑牢固,确认安全后方可起吊,在吊装范围内应设专人监护,禁止有人停留或通过。()

47、移动式悬臂吊车在带电区域内起吊重物时,应制定和执行技术措施。()

48、按规定,生产企业常用的行车检验每3年应试验检查一次。()

49、发电厂电梯和载人升降机应每2年检测一次。()

50、按规定,生产企业常用的电动葫芦试验应12个月检查一次,12个月试验一次。()

51、易燃易爆物品起吊应有专门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生产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52、起重用的钢丝绳、白棕绳、千斤顶、手拉葫芦应每 1

2个月试验一次。()

53、低压带电工作严禁使用锉刀、金属尺等导电的工器具,应使用有绝缘手柄的合格工具。()

54、发电厂电气高压试验的整个过程应有监护制度,并由专人监护。()

55、在高压试验过程中停止时,可不断开电源等重新送电。()

56、电气二次回路的保护、仪表测量工作应有专人监护。()

57、每次接用或使用临时电源时,应装有动作可靠的漏电保护器。()

58、手电钻、手砂轮等携带式电动工器具应每12个月测量一次绝缘电阻,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五、问答题

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日常检查至少应包括哪些项目?

2、什么是重大危险源?

3、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哪些?

2.防人身伤害安全征文 篇二

及防盗防骗主题班会

一、活动主题:警钟耳边鸣,安全伴我行。

一、活动时间:*月*号晚*点至*点

三、活动地点:一号教学楼**教室

四、活动主办方:**********团委

五、参会人员:

负责人: * * * 组织人: * * * 主持人: * * * 参会人: ***班所有同学

六、活动目的: 快到十一了,既是一个黄金周,也是一个小长假。大家都早早的把自己假期的活动计划安排的满满的了。大家外出时可能会遇到人身、财产安全方面的问题。借此团委决定以“警钟耳边鸣,安全伴我行”为主题的教育班会,希望能大家学会一些基本的安全知识,预防危险的发生并提高同学们的基本自我保护能力。

七、活动内容:

(一)假期人身安全

学习防火、防触电、防中毒、防坏人破坏的生活常识,培养有关防范力。

①防火:用完电吹风、热的快后应立即拔出插头。

②防触电:自己不随便摆弄电器,用久的电器设施要注意检查、维修。

③防中毒:不吃过期、腐烂食品。④防坏人:不轻信陌生人的话。不能随陌生人离家出走,夜晚不独自外出、遇到坏人要记住他的外貌特征、不把贵重、稀有物品暴露外边、平时不带过多的钱。

(二)个人财产安全 外出时如何防止钱物被盗

①同学外出采购、游玩尽量不要携带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如必需带的钱款较多,最好分散放置在内衣袋里,外衣只放少量现金以便购买车票或零星物品时使用。

②现在大多银行均实行通存通兑,而且银行的储蓄网点也很多。如确需较大金额的现金,可采用先存后取的办法,亦可采用ATM卡进行支付。

③外出时,不要把钱夹放在身后的裤袋里,乘公共汽车不要把钱或贵重物品置于包的底部或边缘,以免被割窃走。在挤车或拥挤时,包应放在身前,不管是吃饭购物或拍照时,包不能离身,至少不能脱离视线,以免疏忽被人拎走。

④在人多杂乱的地点不要翻点现金,以免被扒手盯上。同时也不要因不放心而不时摸放钱包的的地方,这样同样会引起狡猾的扒手的注意。

⑤乘出租车时,下车时要注意清点自己随身携带的物品,以免因与同学聊天或急于办事而把物品丢在车上。另外,在乘出租车、小公共汽车时最好先记一下乘坐汽车的车号,万一发生问题也便于查找。(三)外出活动安全

1、饮食安全

①在外面注意饮食安全,品尝当地名菜、名点,无疑是一种“饮食文化”的享受,但一定要注意饮食饮水卫生,切忌饥不择食,不能在很饿的时候吃过多东西。

②不吃不洁食物,吃海鲜时,可适量喝点米酒和醋,可起到杀菌的作用,③吃海鲜后,一小时内不要食用冷饮,西瓜等冷食品。④外出游玩要注意饮水安全,最好是自带的矿泉水,山泉水要经检验才可喝,有种检验的方法:吐口口水在水面,如果口水散开,即为可饮用的水,也就是无病菌的水,要是很脏的水是不会散开的。

⑤再就是可能会有水土不服的现象,带点急救药是必须的,如:感冒药,板蓝根,创可贴,腹泻药等。

2、入住酒店注意事项:

①入住酒店贵重物品可以放入房间内的小保险柜或到大堂存入保险柜,千万勿随意乱放,以免丢失我们的宝贝。

②在旅游活动期间,要保证充足的睡眠。

3、乘车出行

①乘坐出租车前应大约知道路程和价格才不会被骗。

②“黑车”千万不要坐。一些“黑车”车辆档次低,有些甚至是报废车加以改装,有些超载严重,容易引发事故。一旦出了意外,旅客的自身权益根本无法得到保障。

③谨记系好安全带。试验表明,当车辆出现紧急制动、正面碰撞和侧翻时,安全带会使乘员紧贴座椅,避免摔出车外或是碰撞受伤。

④贵重物品保管好。现金或者贵重物品应该妥善保管,随身携带。大件贵重物品应及时申报,办理托运手续。

⑤上下车时点行李。不少旅客由于忙着上车或下车而遗忘了随身携带的提包或行李,而造成经济损失。因此下车前后及时清点行李非常要紧。

4、登山游览注意事项:

①徒步旅游必须穿球鞋、旅游鞋。鞋子要轻便,大小合适,鞋底不能太薄,切勿穿新鞋,女士最好不穿高跟鞋。途中休息时,将鞋带松开,促进血液循环。

②登山游览安全第一,听从导游的指挥和安排,切忌擅自单独行动。走路不看景,看景不走路。

③照相取景时注意安全,不要拥挤。

5、游泳 ①餐后不宜马上去游泳,游泳后不宜立即食用冷饮,西瓜,海鲜等食品。

②游泳前要作好准备活动。游泳时在规定区域内,水中感到不适时要马上上岸休息。

③游泳时要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贵重物品不要放在衣柜中,应托专人保管。

④等等还有很多要注意的事情。希望大家时刻提高警惕,保证自己的人身、出行安全,防盗防骗以免造成不必要损失。让自己可以度过一个快乐的假期。

八、班会总结

请辅导员为我们做班会小结。

九、会议结束

同学们,生活中总有一些突发事件,这些突发事件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自救互救的意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今天我们的目的便是培养大家的这种意识和能力,在紧急时刻我们能用自己的经验和知识去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

我们的生命是宝贵的,也是脆弱的,一次小小的意外就可能吹破生命那张薄弱的纸,一点点烛光可能很微弱,寒风、冷雨会将它随时浇熄,但如若我们将它捧在手心,细心呵护,那一点微弱的烛光就可能照亮整个世界。

让我们把心中的温暖献给这美丽的生命吧!开心快乐的度过这个十一长假。

机电班、装饰班团支部

3.人身伤害和解协议 篇三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

住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在位于工地上因自身原因不慎扭伤腰部等事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协议,以资信守:

一、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一次性补偿甲方人民币元(大写:),此补偿款包含但不限于残疾赔偿金、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伤残等级鉴定费等。

二、甲方收到上述补偿款后,不再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不再 要求乙方支付任何款项。

三、如甲方需要继续治疗或者后续治疗的,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本人承担,概与乙方无关。

四、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甲方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撤回号案,如甲方不及时撤回对甲方的起诉,所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自甲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4.浅析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篇四

目前,我国所公布执行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正处于多元化状态.由于标准的`不同,相同的人身伤害赔偿项目在不同的标准中所规定的赔偿金额悬殊很大.笔者认为,可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统一的相关赔偿标准,依法保障事故赔偿和安全生产.

作 者:史博学 SHI Bo-xue  作者单位:青岛大学法学系,青岛,266071 刊 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ISTIC PKU英文刊名:JOURNAL OF SAFET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年,卷(期): 1(3) 分类号:X915.3 关键词:人身伤害   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事故赔偿   故意伤害  

5.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范文) 篇五

目录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

团体人身意外保险(Group Life Accident Insurance)。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具有同样性质的一种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的、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职工为保险对象,单位为投保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根据被保险人所从事的行业、工种的危险程度分为三个档次,分别确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一般工商企业单位的职工为第一档,费率为千分之二;建筑、冶金、勘探、航海、伐木、搬运、装卸、地面采矿、汽车驾驶、高空作业人员为第三档,费率为千分之四;井下采矿、海上钻探、海上捕鱼、航空执勤人员为第三档,费率为千分之七。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1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以及其它书面文件构成。

2.2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凡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员工,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范围:经被保险人同意,与被保险人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单位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须达到职工总数的60%以上,且符合投保条件人数不得低于5人。

2.3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2.15 附件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或确因意外事故的直接原因在九十日(含第九十日)内身故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同一原因导致身体残疾,且符合《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所列残疾程度,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以及残疾给付说明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者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全残收益保障补偿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全残标准见附件),本公司自确认之日起,每日按照“意外全残保险金”的0.25%给付90日的“意外全残收益保障补偿金”,同时本合同保险对该被保险人责任终止。意外全残收益保障补偿金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0.25% × 90天。

2.4 第四条 保险责任免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或者由于下列原因引起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伤害或杀害;

二、被保险人、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恶意欺诈行为;

三、被保险人自杀、自残、殴斗及违法犯罪行为;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

五、被保险人酗酒、酒后驾车或无证驾驶;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因疾病、整容、流产或分娩等诊疗过程发生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九、战争、军事行为、恐怖行为、**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被保险人因遭受非意外伤害而失踪被法院宣告身故者;

十二、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形。

2.5 第五条 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起讫期间

本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单上注明起保日的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于保险届满时,经被保险人同意,可对其符合投保条件的在职职工办理续保手续。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确定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每位被保险人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3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保险费: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职业类别风险情况,参照费率表确定保险费率。用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计算出投保人应交纳的保险费。

保险费计算公式: 保险费 = 保险金额 × 保险费率投保人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全部保险费

2.7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2.8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受益人的指定: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身故后,发生被保险人未曾指定保险金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受益人依法丧失或放弃受益权的情形,身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二、受益人的变更: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变更受益人,须向保险人提交书面申请。本公司收到变更申请后,出具批单贴附于保险单和其他凭证上。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2.9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2.10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一、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的,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受益人提出给付书面申请,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3、提供经治医院出院小结、病情摘要、门急诊病历以及区、县级(含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程度证明和死亡证明书;

4、申请给付人的身份证明(法定继承人须提供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5、本公司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本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在保险期间内,且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本公司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发生疑问时,有权出资对事故责任、死亡证明书、残疾程度证明及相关材料进行重新审核。如属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故意欺诈行为,本公司有权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如果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提出书面申请,即视为自动放弃权益,本公司不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2.11 第十一条 职业或者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者工种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其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但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12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加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离职的,本公司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但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

三、投保人的在职人员少于本合同规定的5人时,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如果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可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2.13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协议。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未以书面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二、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保险费缴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本公司自收到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无息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三、合同的终止

本公司自接到投保人解除本合同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即终止。

2.14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6.人身伤害案件参考代理词 篇六

代理词(人身损害)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国意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诉被告XX中心小学、XX、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本代理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b]

一、原告诉请三被告人身损害赔偿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b]

[b](1)原告的人身损害是由于被告XX中心小学对其教师疏于管理以及对其学校的安全保护措施存在隐患造成[/b]

首先,被告XX中心小学对其教师的监督管理不严是造成原告人身损害的前提。本案中,被告XX利用其教师身份指令原告帮其购买早点的行为与学校对其教师日常疏于监督管理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导致原告人身损害的前因。而教师作为学校的工作人员,学校应有义务督促其工作人员遵守规章和纪律,督促其工作人员合理地执行职务,本案被告学校没有尽到此种督促管理之责而造成原告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被告学校应当承担对教师监督管理不严的过错责任。其次,被告XX中心小学对其校内的安全保护措施存在隐患是事故发生的又一原因。本案的事实是:原告购买早点的摊位是在学校后大门口处,也就是说原告要走出校门才能买到早点,即表示原告脱离了被告学校的监管范围,才有了原告购买早点返回而导致了人身损害的事故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识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同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又据《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学校要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财务、档案、宿舍各类专用教室,传达室等部门和场所要指定人员负责,建立岗位责任制,严格管理,节假日要安排人员值班护校”。同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文化部、公安部的规定,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门前200米半径内设置桌球、电子游戏机营业点;不允许在学校门前和两侧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以上法律是对学校安全保卫作出的具体规定,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本案XX中心小学的后大门在学生上课期间疏于管理,未上锁亦无人把守,后大门口处任意摆设摊点,学校未对其加以制止,导致学生随时可以出校购买东西,从而脱离学校的监管范围,才有本案事故发生的起因,假设大门上锁或大门有人把守学生无法出门,本案原告也就不会出门购买早点的行为,亦无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即无原因,亦无后果。

[b](2)原告的人身损害是由于被告XX直接过错行为造成的[/b]

被告XX作为一名小学教师,不能因为个人的私利,利用其教师身份指令原告帮其购买早点,而更应该尽到作为一名人民教师的职责,教育、关心、爱护学生,根据《教师法》第八条第一项、四项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又据《中小学生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三条规定:“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同法第七条规定:“廉洁从教,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我国众多法律明确规定教师要爱护、关心、体贴学生,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不能指使学生从事对其不利的任何事情,而本案被告XX却利用其教师身份之便,指令原告帮其购买早点,才导致原告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其主观明显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b](3)被告XX是导致原告人身伤害的直接侵权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b]

本案的事实是被告XX从厕所直奔出来在操场上撞向原告导致原告右股骨骨折,其行为直接侵害了原告的身体权,是侵权行为人,被告XX应对其奔跑导致原告右股骨骨折的行为承担过错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又据《民通意见》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本案被告XX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后果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b]

二、三被告应对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

本案是一个多因一果的人身伤害事故,由于三被告在此事故中都具有过错,且他们各自的过错行为相互牵连、影响,形成一个过错链,才导致原告的人身损害的发生,即共同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原告的人身损害应由三被告共同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

三、三被告主张保险赔款归其所有于法无据[/b]

本案属于人身侵权案件,与原告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后者不属于本案的所涉范围。而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即原告的父母,为原告投保的学生平安保险,投保费为二十五元,是由被告学校向在校学生统一收取再由学校交纳给保险公司的,学校只是组织收取学生的投保费向保险公司交纳,起着中介的作用,并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投保人,这个事实被告在法庭上已经予以认可。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据此规定,既然被告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不是投保人,所以也就不能对保险合同享有保险利益,又据同法六十八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此条就明确了人身保险的双份获赔原则,即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可以向保险公司与侵权行为人同时求偿,即本案原告可以向三被告求偿且不防碍其再向保险公司索赔,所以三被告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

[b]

四、本案三被告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84410.21元[/b]

由于三被告的共同过错行为导致原告的身体伤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据此规定现向三被告提出如下赔偿费用:

1、残疾赔偿金114661元,依据深圳市XX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鉴定为九级伤残,广东省2006人身损害计算赔偿标准,深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665.25元/年,即28665.25元X4年=114661元;

2、医疗费5756.21元,XX市医院住院费(结算)收据与门诊收费收据,总计12585.21元,减除被告学校与被告罗莹已为原告各支付5000元与2000元,即5756.21元;

3、护理费依据深圳市2006统计收据,每天50元,按三个月护理期限计算为50元X90天=4500元;

4、交通费993元,XX省公路客运发票与XX省XX市出租汽车发票;

5、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19天,按法律规定的50元每天算,计950元;

6、营养费:原告住院19天按每天50元算,计950元;

7、后续治疗费:依据XXXX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报告书,计6000元;

8、鉴定费:XXXX司法鉴定中心出据的收费单据,计600元;

9、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的人身损害发生后,监护人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未予置理,由于医药费昂贵,原告被迫提前出院,被告的行为延误了原告的最佳治疗期,对未成年人原告的身体及身心健康造成了损害,现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原告根据法律规定在规定范围内依据本案情节,提出赔偿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学校对其教师、学校安全保护设施,疏于监督管理;被告XX违反教师职业操守,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被告XX奔跑的过错行为直接侵害了原告的身体权,三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具有共同的过错,应承担共同的侵权责任,即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主张保险赔款归其所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以上几点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代理人:李XX

广东国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7.火电厂防止人身伤害措施 篇七

2、各级人员应重视人身安全,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掌握各种作业的安全措施和要求,遵守安全规程制度。敢抓敢管,定期监督运行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技术规程,认真执行运行劳动纪律,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1)掌握发电部专业技术人员、班组技术骨干和人员配备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作好内部调配。

(2)掌握发电部所辖设备的技术状况、容量、参数、运行工况及威胁安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并积极组织处理。

(3)正确、安全地组织生产,确保设备完好,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安全工具和防护用品符合规定,并检查督促正确使用。

(4)经常进行现场巡视检查,了解安全生产和设备运行情况,查看记录,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重大隐患和缺陷应立即组织处理,对重要操作亲临现场监护指导。

(5)组织制定发电部安全文明检查制度,编制安全检查表和检查考核通报, 领导开展好安全检查活动,制定落实整改方案。

(6)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对待事故和违章作业行为,主持和参加事故分析会并按规定进行调查分析,督促、审查或填写发电部的初步事故报告,对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

(7)按事故处理预案定期编制演练方案,组织应急演练,锻炼运行人员事故处理能力,增强部门与外部协调配合水平。

3、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培训教育

(1)安全思想教育,包括安全生产方针、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政策声明、安全纪律、安全常识等,培养集团公司安全理念,形成“严、细、实”的安全文化。

(2)安全知识教育,包括运行操作、防火、防爆、转动机械设备的安全知识;登高作业和其它各种危险作业的安全知识。

(3)安全技术教育:员工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保证安全,预防事故的基本技能;针对所从事的工作掌握相应的技术措施、相关规程、相关知识,并能正确运用这些知识安全地工作;普及防火自救和现场急救常识,熟练掌握触电急救及人体心肺复苏技能。

4、发电部全体员工(包括运行辅助工)必须按要求进行二级安全教育,经发电部和专业、值组安全教育和安全考试合格以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进行学习、工作。同时认真履行“二级安全教育卡”手续,由发电部保存二级安全教育档案。

5、配合外来参观人员进入生产现场时,应由部门安全主管进行参观前的现场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内容包括规范着装,严禁动手触摸各类设备及就地按扭,避开现场危险区域,按指定参观路线行走等。

6、加强对运行辅助工、保洁和负责外委项目的安全检查监督,明确安全责任,危险作业区域必须履行危险作业审批程序,不定期检查安全措施和设施完善情况,发现违章情况立即要求整改并按规定考核。

7、定期组织安全日活动,开展班前会和班后会等安全例行工作,并做好记录。及时学习内外安全事故通报、快报,通过对事故原因分析,寻找规律,吸取教训、积累经验,并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人员操作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和设备的不安全状态,预防故障和异常的发生。

8、定期进行特殊工种安全技术教育

(1)凡从事集控副值及以上岗位、化学运行专业,燃料翻车机、斗轮机等工种的人员,必须经过地方劳动部门或上级主管机关专门的特殊工种专项安全技术教育,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本工种作业。同时按有关部门的管理要求,定期参加其组织的培训教育及换证工作。

(2)对外围单位必须具备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推煤机司机、铲车司机和汽车司机),部门应定期对其特殊工种操作证进行检查,发现证书不全或过期等违章行为,应及时制止,直至达到要求。

(3)发电部应经常组织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进行在岗安全技术培训,学习国家有关规定,了解掌握新工艺、新技术。

(4)特殊工种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应建立档案。

9、要对执行安全规程制度中的主要人员如隔离组组长、隔离组成员、工作许可人、工作操作人和工作监护人等定期进行正确执行安全规程制度和安全措施的培训,使其熟练地掌握有关安全措施和要求,明确职责,严把安全关。

10、生产员工进入生产现场,为保证人身安全应注意的事项:

(1)生产场所照明充足(包括手电筒、行灯和应急照明系统),现场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完善,设备标识,介质流向完整正确,并符合现场安全文明规范要求。

(2)工作人员工作时,必须穿好工作服,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正确系好安全帽带。女同志长发必须盘在安全帽内。严禁运行人员酒后上班工作。

(3)生产现场作业和操作,严格履行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杜绝无票作业和无票操作。危险区域和危险作业还必须履行危险作业审批程序。

(4)开展风险管理和危险源辨识和预控工作,提高安全风险意识,杜绝违章现象发生。掌握现场急救和自救常识以及常见事故的预防,掌握事故应急预案,尽量减少事故损失。

(5)对外来长时间实习人员、新学员进入现场前,必须进行二级安全教育,并进行《安全规程》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进入现场后还应加强现场安全教育,落实监护责任避免出现事故。对因故间断工作三个月以上人员,应重新进行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

(6)一切生产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规程》,《运行规程》等规程制度规定的安全措施。

(7)全员签订四不伤害责任书,真正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监督他人不伤害他人”。

11、为防止机械伤害应执行以下重点措施

(1)禁止在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机械的移动和转动部分。

(2)清扫设备时,禁止带手套以及将抹布缠在手上,清扫卫生使用抹布不准乱甩。擦拭转机时不准戴手套,不准把抹布缠在手上或手指上使用。

(3)检修工作开工之前,工作许可人与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正确和完善的执行,方可在工作票上签字履行许可开工手续。

(4)高处作业时,不准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

(5)作业现场照明应充足,盖板及围栏应完整、整齐、坚固。

(6)转动机械的防护装置应完好,否则应及时联系处理。操作中正确使用操作工具,开关阀门应站在侧面。

(7)严禁带电对转机盘车和用物体制动转动机械。电动门必须停电校严,如不停电校门应做好防范措施。

(8)清煤、打焦、除冰块应使用专门工具,打焦时不准用身体顶着工具,或在胸前用手推着工具,以防打伤。应站在除焦口的侧面,斜着使用工具,并设有监护人。(9)在通道上行走时,注意厂内机动车等外来因素造成的人员伤害。

12、为防止高空坠落应执行以下重点措施:(1)在高度超过1.5米的工作场所工作时,必须系好和正确使用安全带。操作时安全带系在牢固的物件上,并高挂低用。在高空移动中不能失去安全防护。下部设置安全网。现场设有监护人。正确使用梯子,在卫生清扫工作应使用梯子上下并做好防范措施。

(2)现场应完善所有楼梯、栏杆、护板、井、坑、孔、洞。因安装和检修作业临时的井、坑、孔、洞,必须装设围栏,并设置警示标识,作业结束必须恢复原状。生产现场工作和活动时严禁进入有可能高空落物场所。

(3)巡回检查上、下楼梯时应精力集中,手扶栏杆,配带手电筒且光亮充足。

(4)禁止在栏杆上、管道上、靠背轮上、安全罩上以及运行的轴承上行走和站立,如需要应采取安全措施。

13、为防止烫伤应执行以下重点措施:

(1)做压力容器检修措施前应认真核对设备隔离措施,并严格执行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

(2)校高温高压电动门时,应站在不易被阀门漏水呲着的位置。操作温度较高的阀门必须戴手套。

(3)开、关进汽手动门及放水门时应缓慢,遇有有一次、二次门时,开时应先开一次门后开二次门,关时应先关二次门后关一次门。蒸汽管道的暖管必须充分,防止发生管道振动,一但发生立即停止操作,恢复原方式。

(4)压力容器作业,各疏水及放水门无汽、无压时再发工作票,相关阀门应挂警告牌,重要阀门上锁。

(5)工作许可前时应进行安全交底,向检修人员交待清楚隔离措施,运行方式和注意事项。

(6)静态做的高加、低加措施,启动给水泵、凝结水泵时应将工作票押回并通知检修人员撤离作业现场,检查确认无危险方可恢复作业。

(7)不准长时间靠近汽水、燃油管道的法兰盘、阀门、制粉系统和烟道,炉本体的检查门、人孔门、防爆门等处。

(8)冲洗水位计时,应站在水位计的侧面,打开阀门时应缓慢小心。

(9)观察锅炉燃烧情况时,必须戴防护目眼镜,在锅炉升火期间或燃烧不稳时,不准站在看火孔、检查门等处或喷燃器检查门孔的正对面。

(10)锅炉除焦、除灰时应适当提高炉膛负压。

(11)当燃烧不稳或有炉烟向外喷出时,禁止打焦、除灰工作。

(12)除焦时,工作人员必须穿合适工作服或穿戴防烫伤的工作服、鞋、手套和必要的安全工具,现场设监护人。

(13)除灰、打焦开始前, 先征得主值班员同意,在主值班员操作处应有明显的“正在除焦”的工作警告牌。

(14)在结焦严重或有大缺陷、大块渣掉落可能时,应禁止打焦工作。

(15)发电机氢气的排放和排污工作,应控制速度防止氢气爆燃。油系统管道作业、发电机氢系统作业,气体置换作业时必须化验合格,并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14、为防止触电应执行以下重点措施:

(1)工作人员须经《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电气部分)培训并通过电气操作资格考试合格。巡视高压设备值班员和非值班员应经黔东公司批准。

(2)各电气设备标识明显,前后标识对应准确,接地装置良好,(3)各配电室门锁好用,配电室钥匙管理按规定使用,保证运行设备安全,防止走错间隔。

(4)网控500KV系统微机防误装置,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随意解锁。(5)高压设备停电作业时应装设临时遮栏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6)严格执行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工作开工、收工必须到现场检查。

(7)操作时监护到位,重大操作设第二监护人。

(8)操作刀闸有卡涩或不到位时,严禁强行操作或用力撞击。

(9)严禁用绝缘杆代替验电器进行验电工作。

(10)正确按规定使用与保管各种安全工器具。验电笔、螺丝刀应装设防护塑料套管。

(11)停电进行测绝缘或装设接地线前,必须进行验电。

(12)新投入的高压电气设备“防误装置的五防功能 ”必须好用,否则新设备不得投入运行。

(13)运行设备与检修设备应有明显有效的隔离点和隔离措施。

(14)电除尘器运行时,人孔门、高压隔离刀闸门严禁打开。电除尘器内部作业必须合接地刀闸并进行放电。

(15)检查、操作时应保证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

(16)湿手不准接触电灯开关及电气设备。更换现场照明时,应先断开电源开关,进行验电,确证无电时,方可更换。更换人着装必须符合《安规》要求,必须戴好手套及穿好绝缘鞋。并应设工作监护人。

(17)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时,应立即填报缺陷联系维检处理。检查电机壳体及轴承温度时,应用手背检查。

(18)所有绝缘用具执行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定期进行绝缘试验,要定置保管,按值移交,并建立相应的设备台帐,制定使用规定。确保绝缘工具合格,使用安全,不合格和过期的绝缘工具禁止使用。

(19)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不准使用,立即找维检人员处理好后再使用。

15、为防止化学作业伤害应执行以下重点措施:(1)在离子交换器内工作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1人在外面监护,监护人应站在能看到或能听到容器内工作人员工作的地方,以便随时监护,监护人不准同时担任其它工作,不得私自离开现场,失去监护。工作人员进入前应先通风,清除有害气体;工作中也应加强通风,但严禁通氧气。

(2)一般不得在离子交换器内进行电、气焊工作,如必须在内部进行电、气焊工作,必须采取措施,包括在树脂层上覆盖石棉板;不准在衬胶面上进行任何电、气焊工作;不准同时进行电焊及气焊工作,禁止在防腐漆未干的容器内进行焊接工作;气焊工作不进行时,气焊工具应撤出容器,以免乙炔泄漏造成爆炸。

(3)在从事酸碱及其它有毒药品工作场所应有配备自来水及急救药品以备急救使用;作业人员必须戴防毒面具,穿防酸碱服、戴防酸碱手套、穿防酸碱雨靴,裤角必须放在雨靴外,掌握酸碱烧伤及中毒的救护知识;当发现酸碱及有毒药品泄漏时,应首先关闭罐体出口阀,用清水冲洗干净,然后联系维检消除泄漏;作业人员应尽可能站在上风位置,如感到身体不适,应立即离开现场,到空气流通的地方休息。

(4)化学化验人员使用易燃、易爆、剧毒药品时,应按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化学工作条例规定进行。

(5)在补充水泵房、斜板澄清池、配水井、调节水池等地方工作时注意防止跌入池内,发生溺水事故。

(6)二氧化氯制取设备发生泄漏时应做好防护措施,严禁进入设备间处理事故。

16、在防止事故方面,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措施、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配备经国家或省、部级质检机构检测合格的、可靠性高的安全工器具和防护用品。完善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如输煤系统等),从措施上、装备上为安全作业创造可靠的条件。淘汰不合格的工器具和防护用品,以提高作业的安全水平。

8.人身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 篇八

乙方:

xxx、xxx两学生于年 月 日下午科学课期间,在学校操场活动器材上玩耍时,随同一起的xxx把xxx从双杠上强行拉了下来,不幸造成xxx左腿胫骨螺旋形骨折。经宝鸡市中心医院半年来的医治基本痊愈。现经双方监护人自原、平等协商答成如下一至解决协议:

1、依据事故经过事实,xxx同学承担 元整(包括部分营养费、误工费、家缴费);

2、再由学校通过保险公司等渠道一次补偿xxx 元整,部分营养费、误工费、家缴费);剩余 元有科学老师盛建军同志承担。

3、此解决为这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最终解决,xxx家庭不再从任何渠道要求其它补、赔偿;

4、xxx左腿今后功能的完全恢复由监护人魏春发监护督促,梁成斌家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xxx监护人:

乙方xxx监护人:

9.起诉状范本-人身伤害 篇九

原告:刁某某,男,汉族,生于19某某年月日,住章丘市刁镇某某村。

被告:刁某某,男,汉族,生于19某某年月日,居民,住章丘市刁镇某某村。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6500元。

二.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月日,被告因家庭琐事将原告之妻牛某某打伤,致使其左脚受伤。2012年月日原告刁某某及找被告到村委协商,被告在村委以西用铁管将原告刁某某头部打伤,致使其住院治疗7天。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章丘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上一篇: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a下一篇:植树节作文六年级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