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工作细则

2024-08-27

档案管理工作细则(13篇)

1.档案管理工作细则 篇一

第十五条 一个单位在其工作活动中形成的不同门类和载体的档案为一个全宗,一个全宗不能肢解、分散,不同全宗不能混淆、合并。一个单位的档案必须按全宗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要抓好规范化、标准化工作。除做好立卷的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外,应严格按照有关档案分类的规定,对所接收的档案进行分类、编目,为逐步实现档案的现代化管理奠定基础。

第十七条 档案部门对所接收的档案,经过检查发现不符合归档要求的,须进行必要的加工、整理,以提高案卷质量。

第十八条 档案的修改与补充

1.对已归档的档案要修改时,应由立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及时到档案部门修改,未经批准,严禁修改已归档的任何档案。

2.档案部门对补充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及时整理。文件材料不多时,可归入相关的案卷内,并填写案卷目录。文件材料较多的,可单独组卷、编目。对因某些原因积存下来的零散文件,档案部门应及时进行分类、立卷、编目等全过程的工作。

第十九条 档案应有专用库房保管。档案库房门窗要坚固。库房内必须保持适当的温、湿度,并有防盗、防火、防腐、防光、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安全措施。每2至3年应对库存档案进行一次全面核对检查,写出书面总结,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破损的档案,须及时修复。

第二十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对所接收的档案,应根据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规定,同时根据档案的历史、现实和科学价值以及对经济建设、科技发展、社会进步的作用,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档案进行价值鉴定。

1.对保管期限变动、密级调整和需要销毁的档案,由档案部门提出建议,并会同有关人员共同鉴定,报请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2.需销毁的档案,应编制销毁清册,一式两份,一份报请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存档,一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档案的销毁工作由档案部门负责执行。销毁时应指派两人监销,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3.档案部门在部分档案销毁后应及时调整柜架,并在相应的检索工具中注明。

第二十一条 档案的统计

1.各单位档案部门应按年进行档案的数量、鉴定情况、利用交流情况、档案干部、库房状况的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汇总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2.档案部门应根据统计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写出统计工作报告,评价各项工作效能,找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建议,报送本单位主管领导。

第二十二条 机构变化、单位撤销、合并、改组时,应妥善保管档案,经请示上一级档案主管机关后再作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分散或带走。

第五章 档案的开发利用

第二十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所藏档案情况,主动了解本单位各项工作对利用档案的需求,积极做好提供利用工作。

1.各单位应设立档案阅览室,为利用者查找和阅览档案创造条件。

2.档案管理人员应指导利用者正确使用各种检索工具,认真回答利用者提出的问题。

3.定期编制《档案目录》,在单位内部提供利用,并有选择地进行外部交流。也可根据需要编制档案著录卡片或专题卡片。

4.充分发挥档案的法律凭证作用,为正确处理本单位工作中的各种权益问题提供事实根据。

5.档案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档案的编研工作。如编写组织机构沿革,大事记,基础数字汇编,档案文摘,科研成果汇编,论文汇编等为利用者服务。

6.注意收集、记录利用档案后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并将实例汇集成册,印发宣传。

7.严格执行国家的保密制度,在搞好利用工作的同时,还应注意切实保护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知识产权。

8.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管理工作现代化的进程,为档案部门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应用计算机对档案、资料进行管理,提高开发利用档案的能力。

第六章 划定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为了便于准确地判定归档范围和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使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和维护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的历史真实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国家档案局颁发的《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部直属科研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详见本办法附件《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五条 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长期为至50年,短期为以下。

确定档案保管期限的基本原则:

1.凡是记述和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并在国家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历史研究等方面具有长远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定为永久保存。

2.凡是反映本单位一般性工作活动,并在较长时间内对本单位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档案,定为长期保存。

3.在较短时间内对本单位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定为短期保存。

4.保管期限表的某些条款需对文件材料区分“重要的”和“一般的”两类。凡是国家和能源部下达的带有方向性的研究课题以及重要的国际合作项目的档案;获得国家各类成果奖或部、省级三等以上(含三等奖)科研成果奖励的档案;属国家级、部级重大研究项目,因故中断研究,但在较长时间内具有较高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均属于“重要的”,其它的则为“一般的”,如本单位科研成果奖等。

5.档案的保管期限,从归档的年度算起。原定的保管期限已满,经过鉴定需延长其保管期限的,从鉴定时的年度算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档案材料的用具、表格、装具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有关档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及借阅、利用、保密等有关制度,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自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档案管理工作细则 篇二

关键词:地铁车站,站场,管理,协调

地铁建设工程是一项庞杂的系统工程, 特别是在车站土建主体结构基本完成后, 各设备系统承包商和公共区装修单位将陆续进场施工, 形成多个专业交叉施工, 涉及多专业、多单位、多环节、多接口, 为了使各项工作能够顺利地开展, 保证工期和施工质量, 以下从几个方面研究制定相关细则。

1 站场地盘管理范围及内容

各地铁车站机电安装承包商为站场地盘管理商, 负责从土建场地移交后至开通移交给运营时期的地盘管理, 负责与土建、装修、各设备系统专业施工接口的协调管理。

2 施工临时电源管理

土建施工电源, 无论是土建施工单位报装的, 还是业主报装的, 未经业主同意, 一律禁止擅自报停, 由土建施工单位管理的施工用变压器由土建施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至该轨道交通线路开通运营。机电安装单位进场后, 从土建承包商变压器引出一级配电箱, 并安装计量电表, 土建施工单位予以配合。

机电安装承包商应从其管理的电表后, 在车站站厅和站台两端及适当位置设置二级配电箱。各专业承包商进场后需用电时, 应向机电安装承包商进行申请, 经设备监理审查后方可接入三级配电箱。二级配电箱 (含) 以前的用电安全由机电安装承包商负责, 二级配电箱以后的用电安全由使用单位负责, 服从机电安装承包商的管理。三级配电箱内必须设置漏电保护器、电表等, 每月定期向机电安装承包商缴纳电费。施工现场严禁乱搭乱接电源。

3 施工协调制度

施工协调制度分为两级, 一级协调由机电安装业主负责, 二级协调由设备监理和机电安装承包商负责。

1) 一级协调的范围、内容及目的:a.为设备安装阶段各专业承包商提供正式沟通渠道;b.讨论各专业施工 (安装) 进度及各专业的施工范围和其他不同专业协调事项;c.对全线各车站施工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解决。

2) 二级协调的内容、范围及目的:a.协调地铁车站各个施工专业临水临电、预埋件、预留孔洞、设备运送通道、房间移交等;b.对车站个别管线密集或施工难点进行讨论并制定相关解决措施;c.协调车站地盘管理及安全文明施工等。协调事项采用施工现场协调和会议协调的方式, 参加单位和人员须按时参加, 形成会议纪要并签字确认, 后期遵照会议议定事项进行施工 (安装) 作业。

4 施工场地 (房间) 移交

施工场地 (房间) 的移交由站场部组织, 建设总部相关部门及土建、装修、设备专业承包商、设备监理及相关设计单位参加。站场地盘管理商未进场时, 由各设备系统专业和装修专业提出进场要求, 土建专业分别对其进行移交。

移交原则:车站实体已按设计要求和合同要求施工完成, 并达到移交标准。但如确实因工期安排的需要, 也可实行分期移交。

移交的内容:车站结构、出入口、风亭、吊装井、废水泵房等各设备系统专业所需的施工场地 (房间) 和作业空间。

1) 移交的标准和要求:a.车站地下部分、出入口、风亭及隧道原则上已施工完成;b.分期移交时, 至少提供一个出入口和一个风亭, 供车站设备安装承包商进出车站施工使用;c.临时用水、用电、道路等按现状移交;d.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各工程承包商有拆除对后项工程承包商已无用的施工临时设施, 清运因地铁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的责任和义务, 做到“工完、料清、场地净”;e.对后项工程需用的施工临时设施 (施工用水、用电、施工用房、施工便道等) , 前项工程承包商应予以后项施工承包商创造便利条件, 前项承包商的临时设施须经业主同意后方能拆除;f.前项工程承包商移交场地时, 应结清其产生的水电费用, 将临水临电设施一并交到后项工程承包商。如因工期需要, 前项工程承包商无法撤场时, 应配合后项工程承包商接入“临水”“临电”, 后项工程承包商应对使用的水电进行挂表计量。

2) 移交程序和要求。a.移交前的准备。土建承包商根据联合检查反馈的检查情况, 对需要整改的部分, 在移交前整改完毕。b.车站实体及施工场地 (房间) 的移交。各设备系统专业按照各专业的接口分别对孔洞、预埋件、建筑限界、各设备基础、净空等, 按照土建施工图纸一一进行检查和验收, 移交双方和相关部门进行签字移交。移交后的车站实体及施工场地 (房间) 的管理权由机电安装承包商负责。

5 大型设备进场吊运、安装管理

地铁车站供电设备、高低压柜、风机、冷水机组、屏蔽门、自动扶梯、垂直电梯等的安装, 及早确定大型设备的运送时间、运输路线、预留孔洞、存放场地等。各专业设备承包商应制定大型的设备进场专项方案, 进场专项方案应包含设备拟进场时间, 运送线路, 堆放地点, 配合部门等相关内容。并报监理审查, 报站场部备案, 由站场地盘管理商根据现场情况安排具体进场时间。

进场专项方案确定后, 设备承包商应在规定时间内, 按照既定的运送线路, 运送至指定的地点存放。

6 成品保护管理

施工过程中各专业承包商应加强成品保护力度, 避免造成成品损坏。

土建承包商将车站和隧道结构移交后, 后项工程承包商 (装饰装修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各系统专业工程等) 需要在车站结构、隧道结构、结构防水等涉及结构安全和功能的部位进行施工时, 须经业主和设计单位认可后, 方能施工。

对于专业间交叉作业时, 双方技术人员应相互提出成品保护的要求, 并做好记录, 交叉作业过程中若出现损坏工程成品的, 责任方须承担相关费用。

各专业承包商进场前, 应检查各自施工区域范围内的工程成品, 如有损坏应立即通知相关专业。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该区域的工程成品有损坏现象, 该施工区域责任方应无条件对工程成品进行修复, 或承担该工程成品的相关费用。

设备安装过程中, 成品保护由设备安装承包商负责;设备安装完成后, 设备安装承包商应采取必要的成品保护措施, 经设备监理确认后, 安装人员方可离场。

7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进入现场施工的各专业承包商须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安全法律、法规、规范和住建部、湖北省、武汉市现行安全生产的文件进行安全生产。

各专业承包商进场施工前须将各自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报设备监理审查, 站场部备案。

设备监理定期召开安全监理专题会议, 会议中应包含各设备专业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 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监理应通报安全检查情况及下一步安全生产的工作重点等。

施工现场采用封闭管理, 进出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须佩戴统一的工地出入证, 标卡应注明人员姓名、单位、照片等信息, 出入证采用A, B证的形式, 由使用单位按统一格式制作, 报机电安装承包商及设备监理盖章备案。

进入现场施工的各专业施工人员, 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及时清除当天产生的建筑垃圾, 做到工完场清。

现场作业人员应服从站场的有关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 接受文明施工管理人员的监督。

8 结语

3.档案管理工作细则 篇三

关键词:小学生;班级管理;制定细则

班级对于身心都处在成长阶段的小学生来说有着无可比拟的价值和意义,它不仅是学生自我成长的平台,也是小学生最初接触的社交场地,在这里认识形形色色的人,并且让自己慢慢地成长,是小学生在班级中所获得的体验,所以小学管理是个需要用智慧来管理的领域,作为小学班主任,就需要用自己的智慧,开放自己的思路,运用更多的方式来为学生考虑,从学生的角度和立场出发,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服务。

一、小学生班级管理的难点

在管理小学班级的过程中,班主任工作一直都是非常辛苦的工作,因为班主任不仅要负责课程的教导,还要对班级的整体进行协调,而在管理的过程中,各种问题和障碍也不断地产生。如何处理好这些问题,就成为对班主任的重大考验。

首先,班级管理的管理方法陈旧,无法融入学生之中,让学生有了排斥心理,小学生的心智尚且不成熟,做事情很多时候都没有经过认真的思考,此外,班主任大多工作繁忙,在繁忙的工作之余才能够对班级工作进行管理,想要在这种情况下还要对学生时时刻刻充满爱心,毫无疑问需要的就是对工作的热爱、对学生的热爱,需要的是那份真诚,最后就是学生的自身问题,当前的学生独生子女居多,家长是很容易对学生造成影响的,而且独生子女本身相对浮躁,不愿意被轻易地束缚,很多时候遇到事情会优先考虑到自己,这些都是小学生班级管理面临的问题,但是,通过制定管理细则,可以将这些问题解决,而如何制定管理细则,就要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断。

二、制定管理细则的作用以及方向

制定小学生班级管理细则需要从学生的角度出发,多考虑学生的感受和处境,对于小学生不要有太过于严苛的要求,这样只会显得无比难堪,制定规则的时候需要注意尺度,掌握学生的心态变化,不能操之过急。

1.制定细则有什么作用

制定细则,归根结底是为了让学生有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的习惯,让学生能够在规则的制约下更好地适应校园的生活和同学之间的交流,在课堂上认真听讲,下课之后也可以不故步自封,所以才需要班主任在这件事情上大动脑筋,在各个困难点之间找到最适合学生的平衡点。

2.制定细则的方向

制定细则首先需要开拓班主任自己的思维,首先要从学生的角度考虑问题,班主任工作的目的并非是为了指责和限制学生,而是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条件和环境,所以第一就是要明确立意,一切为了学生,一切为学生服务。

第二,要积极开展班级工作,想要让细则发挥作用,首先就需要让学生理解班级的规章制度并不是对他们的限制,而是为了让他们可以享受到更加安逸和谐的校园生活,学生并非是冷酷无情的,如果感受到了来自于老师的善意,他们同样也会给予回应,相反,如果只是居高临下地制定规则,一样得不到学生的首肯。

第三,在规则制定了之后,需要班主任和同学们配合,互相合作,互相监督,从上到下一致遵守班级的规章制度,这样能够增进师生之间的交流,抓紧学生的纪律并且进行提醒和警告,在事先可以制定相对应的赏罚制度,对于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奖赏和鼓励,让学生在互相监督的同时互相进步。

最后,班主任应当与学生的家长进行多层面的交流,将学生在校园中的优点和需要改进的不足说明一下,同时阐述产生这些问题的家庭原因,因为学生个人的成长环境对于学生的影响也是非常大的,所以必须重视这个方面的发展,需要将学生的所有事情都当做大事情来看待,不能因为学生的表现而区别对待,对所有学生一视同仁,与他们进行合理的沟通并且让他们找到正确对待和教育孩子的方法。

小学班级细则的制定是为了方便老师进行班级管理,为了更好地让学生感受校园生活,让他们在交流和竞争的环境中互相成长,互相进步,它并不是限制学生思维和创造力的工具,也不是约束学生自由的武器,它只是使学生将自己的行为限制在一定允许的度量范围内,保证自己良性发展的同时也不会影响到其他同学的发展,在竞争中交流和成长,彼此互相进步,这就是制定管理细则对于小学班级管理的帮助和真正的意义,有了良好的规章制度,构建和谐美好的校园环境和学习生活,才是班主任应该思考和决策的问题,一切为了学生,真正付出对学生的爱,才能管理好班级。

参考文献:

[1]姜慧卿.小学班级管理现状调查问卷[J].基础教育研究, 2013(3).

[2]孙世杰.班主任管理工作的创新实践[J].天津教育,2009(4).

4.保密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篇四

一、档案管理责任人职责

第一条

公司档案管理员职责:建立、健全立卷归档制度,确立归档范围、归档时间及保管期限,对公司档案进行收集、分类、核对、密封和查阅审查及登记,指导、监督部门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公司档案室日常工作。

第二条 部门负责人档案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及考评部门档案管理员做好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部门档案管理员职责:建立、健全部门档案立卷归档,对本部门档案进行收集、分类、核对、密封和查阅审查及登记,根据工作需要将无须部门继续保管的档案及时移交公司档案室。

第四条 特殊岗位档案管理职责。

1、项目负责人档案管理职责:编制、收集、保管项目开发阶段的工作计划、可行性报告、技术条件、设计方案、设计图纸、试验数据、软件程序框图、源程序、通信协议、元器件(型号、价格及供应商)等资料,项目完成后及时移交部门档案管理员立卷归档。

2、工程师档案管理职责:在项目负责人的指导下,编制、收集、保管项目开发阶段的个人负责人的上款所列资料,并据项目进展及时移交项目负责人。

3、市场营销人员档案管理职责:购销合同、协议、招投标资料、产品及配件供应记录、竞争对手等资料,并适时移交部门档案管理员。

4、财务人员档案管理职责:收集、保存掌握的财务计划、原始凭证、帐本、各类财务统计报表、资产信息等资料,并适时移交部门档案管理员。

第五条 其他员工须妥善保存自己所掌握的应立卷归档的资料,并及时移交部门档案管理员。

二、部门密级档案范围

第六条 工程部:开发合同、项目计划、技术条件、设计方案、试验数据、生产工艺、机械及电气图纸、安装调试数据、交验资料、软件程序框图、源程序、产品性能测试记录、产品内置元器件清单及价格、供应商资料、工程合同及造价等。

第七条 市场部:市场营销规划、购销合同、协议、招投标资料、产品及配件价格清单、客户资料、售后服务资料、客户及市场信息、产品应用情况、产品及配件供应记录、竞争对手等资料。

第八条 品质部: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试验数据、性能测试数据、生产工艺、机械及电气图纸。第九条 人事行政部:公司章程、股东权益及分配、发展规划、重要会议内容、决议、决定、法律文件;员工个人档案、劳动合同、人力规划、薪资管理、绩效考核;

第十条 财务部:财务计划、原始凭证、帐本、各类财务统计报表、资产信息; 第十一条 采购部:采购器件型号及价格、外协加工成本、供货渠道、供应商资料等。第十二条 其它需保密的资料由部门主管以上人员确定。

三、密级档案分类 第十三条 绝密档案:公司章程、股东权益及分配、重要会议内容、重大经营决策、规划、方针和各类涉密数据;其他的重大经营管理的文件材料等。

第十四条 机密档案:薪资管理、财务计划、财务帐本、各类财务统计报表、资产信息、设计方案、核心电气图纸、源程序、通信协议。

第十五条 秘密档案:开发合同、项目计划、技术条件、试验数据、生产工艺、机械及电气图纸、软件程序框 图、性能测试数据;安装调试数据、交验资料、工程合同及造价;市场营销、购销合同、协议、招投标资料、产品内置元器件清单及价格、配件价格、客户资料、售后服务资料、客户及市场信息、产品应用情况、产品及配件供应记录、竞争对手资料;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检验数据;人事资料、劳动合同、人力规划、绩效考核、原始凭证、采购器件型号及价格、外协加工成本、供货渠道、供应商资料等。

第十六条 立卷归档时,秘密档案由公司档案管理员或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机密档案由主管部门的副总经理签字确认,绝密档案由总经理签字确认。

四、保密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严禁不按规定归档或不及时、按期移交档案资料。掌握了应立卷归档的员工在移交档案时,除确因 工作需要并经第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不得留底。

第十八条 只有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密级档案的员工可到相关档案管理员处查阅。使用绝密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使用机密档案须经总经理或主管部门的副总经理批准,使用秘密档案须经公司档案管理员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因法定事由向外提供绝密档案和机密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提供秘密档案须经所属部门主管的副总经理批准。作用尚未立卷归档的密级资料,参照本条获得批准后,到因工作职责掌握相关资料的人员处查阅。使用密级档案后任何人不得留底。

第十九条 非密级档案对内部员工开放,无特殊原因原则上对外不开放。

第二十条 密级文件的制作、传递、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档案管理员经批准后任何人不得留底。第二十一条 收发、传送、外出携带密级文件由指定人员担任,外出携带机密文件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二十二条 严禁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外传、出卖、涂改、伪造、销毁档案等行为。第二十三条 绝密文件和机密文件应妥善保存在保险柜中,秘密档案应放在文件柜中并加锁。第二十四条 会议成其他活动内容属于保密的,主持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选取适当的会议场所。

2、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参加会议人中员的范围。

3、确定会议内容传达范围。

第二十五条 涉及密级资料的电脑使用人应对系统及文件进行保密设置,密级资料不得共享,拷入别人电脑打印的密级资料在打印后不得留存。

第二十六条 在用户计算机上完成程序调试后,应备份源代码并将源代码从用户计算机上删除。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文件的拷贝及发放,切实做好文件发放的登记。第二十八条 员工离职应妥善办理保密事项。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外,严禁随意丢放密级资料,打印成复印后应将密级资料全部带走。

第三十条 特别注意在外出、私人交往、通讯、公共场所保守公司秘密,不在任何场合向无关人员透露自己所知悉或掌握的公司秘密。

第三十一条 在发现公司秘密可能泄露或已经泄露时,每位员工均须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上报。

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泄密责任和法律措施依照原制定的《保密制度》中条款执行。

六、工作检查、考核及培训

第三十三条 公司档案管理员每年至少组织进行一次立卷归档清理工作,每月抽查部门档案的立卷归档及保密工作。部门负责人随时检查本部门档案的立卷归档及保密工作。

第三十四条 检查结果列入对部门及部门员工的考核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档案管理员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档案及保密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与原保密协议同时执行,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和修改,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5.档案管理工作细则 篇五

为确保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工作的质量,根 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和《干部人事档案工 作目标管理考评标准》(组通[1996]55 号)的要求,特制定本细 则。

一、检查验收的组织形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 委申报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的等级,由中央组织部组成检 查验收小组直接进行检查验收。

2、其他申报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的单位,采取 下列方式进行检查验收:

①申报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一级标准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干部人事部 门组成检查验收小组进行检查验收。

②申报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二级、三级标准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干部 人事部门组成验收小组,或委托下一级组织干部人事部门组成检 查验收小组进行检查验收。

3、检查验收小组一般由3—5 人组成。组成人员主要是各级 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负责同志及所属单位干 部人事档案业务骨干,根据需要也可以吸收同级档案部门工作人 员参加。

4、各地区、各部门根据申报等级单位的数量,可组成若干 检查验收小组进行检查验收。

二、申报等级的材料和时间

申报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的单位,在自查和评估 的基础上,应向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申报以下材料:

1、申请评定等级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基本情况(如成立档案工作机构的时间,保管干部人 事档案数量,档案管理人员的数量,档案室管理设备的情况等);

(2)组织领导、管理体制、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

(3)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情况;

(4)宏观业务指导情况。

2、填写《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申报审批表》(以 下简称《审批表》)。《审批表》一式三份,表中所列各项要填写 清楚,“申报单位自检意见”一栏要简写。

3、申报单位一般行每年第一季度向审批部门申报等级,各 单位原则上首次只能申报三级,个别条件具备的单位也可直接申 报二级或一级,但具有宏观业务指导任务的单位,在下属管档单 位没有达到规定的等级比例以前,原则上不得申报一级。定级后,满一年方可再申报晋升上一个等级。

三、检查验收工作程序

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接到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后,工作程 序如下:

1、对申报单位的《审批表》和申请评定等级的报告进行审 核。对《审批表》所列项目填写不正确,申请评定等级的报告内 容不齐全的,退回原单位,重新填写申报。

2、制定检查验收工作计划,将检查验收日期通知申报单位。

3、组成检查验收小组,并进行认真的培训学习。

4、检查验收的具体步骤:

(1)听取全面汇报。即扣取申报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负 责同志关于实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情况的全面汇报。

(2)查看有关资料和基础设施建设。即看档案室内文件夹 资料、规章制度、簿册表格等是否健全;“六防”措施是否落实; 所申报等级必备的设备是否齐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使用 计算机的情况等。

(3)抽查档案。即500—1000 卷的抽查10 卷,1000—1500 卷的抽查 15 卷,1500 卷以上的抽查 20 卷。抽查档案要看材料 收集是否齐全、鉴别分类是否准确、编排是否有序、目录是否清 楚、装订是否整齐等。(4)反馈意见。即检查验收小组在检查验收结束后经过小 组评议,及时向申报单位反馈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 工作的具体意见。

(5)评定审批。即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在严格依据《干部 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标准》和检查验收小组情况报告的基 础上进行评审,审批结果以文件的形式下达。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批准的目标管理一级单位,须抄报中 央组织部备案,并代中央组织部颁发等级证书(目标管理二级、三级单位的等级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各 部委颁发)。

四、检查验收应注意问题

1、要突出重点检查项目。检查验收小组在检查过程中,对 以下项目应重点检查:队伍建设、制度建设、收集与鉴别、归档 与整理、保管与保护、利用与转递。

2、严格按照所申报的等级进行检查验收。在检查验收过程 中要严格按照所申报的等级逐项逐条进行检查打分,总分达不到 申报等级规定的分数,不能定级,更不能下降到所申报等级的下 一个级别(如申报一级,不能因为检查未达到规定的分数而降到 二级)。

五、几点要求

1、各级检查验收小组成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熟练掌握 各项检查验收工作标准。

2、检查验收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和《考评标准》 执行,实事求是,公道正派,防止弄虚作假和走过场。

3、检查验收小组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 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各申报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检查验收小组 的工作。

6.山东省扶贫开发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篇六

第一条 为加强扶贫开发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和国家档案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山东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及相关部门单位扶贫开发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扶贫开发档案是指在扶贫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各级扶贫部门及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本单位扶贫开发档案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好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扶贫开发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做好档案工作人员的培训,帮助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 各级扶贫部门及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档案工作组织领导,按照《山东省档案工作科学化管理规范》要求,明确扶贫开发档案责任科(室)和专兼职管理人员,健全完善管理制度、标准和工作流程,将工作质量纳入业务考核内容。各类各载体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应收集齐全,及时规范整理归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擅自销毁。档案库房要满足设备安全运行、节能环保和“九防”要求,确保档案绝对安全。

第六条 各级扶贫部门及有关成员单位在扶贫开发工作中形成的各种门类、载体档案,由本单位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门类和属类要划分清晰,确保有类可归和类别不重复、不交叉。村(社区)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可由乡(镇、街道)代管或寄存。

第七条 扶贫开发档案分类与流向:

内容涉及综合性和体现年度周期特征的文件材料,如会议资料、台账、通用文件等,列入本单位文书类档案;

扶贫项目形成的全套文件资料原件,以项目为单位存放在县(市、区)扶贫办或承担主体责任单位的全宗内,其他相关单位存放部分文件或复印件;

扶贫建档立卡原始档案及补充调整形成的资料全套原件,以贫困户(村)为单位存放在县(市、区)扶贫办或承担主体责任单位的全宗内,其他相关单位存放部分文件或复印件;

在财政投入、金融扶贫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统计表等会计类档案资料,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专门整理归档;

扶贫开发执法执纪类档案由立案查处单位存放;

音频、视频等特殊载体类档案,应与内容相关的纸质档案建立对应互检关系,根据载体形式和类别进行分类,按照音频、视频内容编写专题检索目录,单独存放。

第八条 扶贫开发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分为30年和10年。具体按照《山东省扶贫开发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1)执行。各级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行政区域本单位扶贫开发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第九条 扶贫开发留存归档文件材料应为原件,特殊情况无原件的可归档具有追溯和凭证作用的文件材料,并在备考表中注明原件存放处。归档文件材料应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签章手续完备;印制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等符合档案长期保存要求;声像文件材料应配有相应的文字说明,保证载体的安全可靠;电子文件和利用信息系统采集、存储的数据应使用不可擦写光盘、缩微胶片等可靠方式脱机备份,一式三套保存。

第十条 扶贫开发档案遵照“谁形成、谁负责、谁整理”的原则,按照《山东省扶贫开发档案整理规程》(见附件2)及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分门别类,收集整理。

第十一条 贫困对象脱贫退出时,对其形成的档案进行认真核查,及时归档,档案接收单位应派人参与。

第十二条 扶贫开发档案形成单位和各级综合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扶贫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依法依规向社会各界提供利用服务。利用人员应如实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出具相关证明,办理有关手续。扶贫开发档案以提供复印件或数字化利用为主,原则上不得借出使用,特殊情况对外使用的,需由档案保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认真检查归还档案,如发现缺页、涂改、污损等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扶贫开发档案形成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档案安全保密管理和审查制度,严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露。

第十四条扶贫开发档案管理应当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将档案数字化纳入纸质档案整理工作流程。除涉密文件及有涉密内容和个人隐私的文件外,均应列入数字化范围,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信息化。

第十五条 扶贫开发档案形成单位应当成立由档案管理负责同志和有关人员组成的档案鉴定小组,对保管期满的档案及时进行鉴定,形成鉴定报告。对保管期满,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确定销毁的档案,应当清点核对并编制销毁清册,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后按规定销毁。销毁档案应当由2人以上监督进行。监督人员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注明销毁的方式和时间、地点。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十六条 扶贫开发档案形成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移交时,交接双方应办理交接手续,明确档案数量(附文件或案卷目录清册)、交接日期,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归档、移交进馆或造成扶贫开发档案失真、损毁、泄密、丢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和相关扶贫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扶贫开发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7.档案管理工作细则 篇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 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 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 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 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 (个人) 名称 (章) 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 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 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 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 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对不符合条件的, 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 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 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 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换版时, 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条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 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 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

第三章发票的领购

第十二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第十三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第十六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 (盖章) 、核发税务机关 (章) 等内容。

第十七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 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 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发票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 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办法》第十八条所称保证人, 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 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称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是指由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第二十三条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 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是指下列情况:

(一) 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 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第二十五条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 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 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后, 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 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 如发生销售折让的, 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 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 填写项目齐全, 内容真实, 字迹清楚, 全部联次一次打印, 内容完全一致, 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三十条《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 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五章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办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发票换票证仅限于在本县 (市) 范围内使用。需要调出外县 (市) 的发票查验时, 应当提请该县 (市) 税务机关调取发票。

第三十三条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 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 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 应当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 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 可由税务所决定。

第三十五条《办法》第四十条所称的公告是指, 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8.档案管理工作细则 篇八

问:日前有媒体报道个别城市幼儿园收费标准上涨幅度较大,检查情况如何?

答:媒体报道个别城市幼儿园收费标准上涨幅度较大后,我们立即责成有关省份教育行政部门对所涉及的幼儿园收费情况进行了核查。这几所幼儿园都是民办幼儿园,有的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报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调整了收费标准。这种收费标准调整行为,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有的幼儿园虽然提出了调整收费标准的备案申请,但不符合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备案程序和规定,被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制止或纠正。

问:请问目前幼儿园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的政策是什么?

答: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共同制定印发了《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公办幼儿园制定和调整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公办幼儿园制定和调整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关于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作了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去年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重申了这一规定:民办幼儿园制定和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同时要求,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问: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共同制定印发了《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请问目前各地的工作进展情况如何?

答:各地正按三部委要求开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工作。今年上半年,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召开专项治理督查工作会议,对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等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逐项摸底和督促,并对各地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了全国通报。从了解的情况看,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已经出台了《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个别省份正在办理会签手续或正在继续研究制定工作。

问:请问下一阶段规范幼儿园收费的工作有哪些考虑?

9.财务档案信息保密细则 篇九

一、适用范围 1.为配合公司保密制度实施,提升财务人员保密意识,规范财务部保密工作,规避财务泄密风险,特制定本保密实施细则。2.本保密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会计凭证、账薄、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经营意向、决策资料,财务安排、关系客户资料、财务会议记录,公司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证件、印章,会计数据、会计资料及其会计载体(包括计算机、税控装置及程序、电算化程序、备份文字数据的软盘、光盘及移动硬盘等),等各种资源管理,均适用保密制度及本实施细则,未涉及事项依有关规定或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3.公司财务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所列各种资源享有不同职别相应的知情权和管理权。

二、会计数据的密级

财务部人员对内对外提供会计数据时,要根据数据的密级履行必要程序: 1.公司客户名单、与客户的交易数据,成本数据为绝密资料,不对任何内外部部门提供,因特殊情况要提供的,需请示财务部总监。

财务部保管的技术合同、技术研发协议、设备试制合同、材料设备采购方式、采购价、采购渠道,采购合同、招投标价格、投标预算、工程决算、投标书;等为绝密资料,各岗位人员只能在自己的工作权限内使用上述文件,没有

对内对外提供的权利,因特殊情况要提供的,需请示财务部总监。2.网上银行密码、支票汇票密码为绝密信息,各使用人员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人。

3.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并购、投资意向为绝密信息,不对外提供。4. 供应商信息,与供应商的交易数据,职工薪酬数据为机密数据,对内外部门提供,要请示财务总监以上级领导。

5.其他财务数据、文件资料统归为秘密级,对公司内其他部门索要的秘密级数据,要根据索要人目的、岗位职责、所在部门的职能酌情提供,无法判断时要请示领导,并要求对方控制数据的使用范围。对外部单位索要的数据,需请示财务总监批准后方可提供。

三、凭证和报表的管理

1、会计凭证管理

会计凭证须于次月16日之前装订完毕,归集后统一放入专门的凭证柜进行临时保管。装入凭证柜时,档案管理人要做好登记备案,并于每月定期对凭证柜中凭证进行盘点,记录是否有缺失。查阅凭证需经财务部主管或以上级别领导同意,查阅地点为财务档案室,不允许将凭证私自带出财务档案室。若需外借凭证,必须由财务总监以上领导书面同意,并在财务部进行相关登记,限定归还日期,原则上不允许超过两天。在终了时,应将临时保管的上一凭证移交财务档案室保管,并做好交接备案。

2、会计报表。会计报表由报表编制人员保管,每月12号前将上月的报表打印并装订成册,同时保留电子格式一份。上年报表在2月底前装订成册。报表保管人和其他能够获得会计报表数据的人员对报表数据负有保密责任。季末、年末在报表外公告前,其内容要严格保密,杜绝对外透露任何报表内容。会计报表由专人进行保管。保管、查阅、复印、外借事宜可参考会计凭证相关规定。

3、各主管会计在其职责范围内,按会计核算期准确及时地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薄、编制并报送各种报表、编写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将其整理装订成册进行临时性保管,两个会计后,各主管会计必须及时移交给会计档案管理部门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在临时保管期间,财务总监有权现场查阅和审查凭证、账薄、报表及报告。其他任何人不得在未经财务总监批准的情况下出借或复印会计凭证、账薄、报表及报告。

4、各财务人员及其负责人不得在未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掌握的经营意向、决策资料,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证件及会计载体等出借、出租或复印、拷贝给任何人使用。5. 电子文档管理

对保存于电脑中的电子格式文档要分密级管理,机密以上级数据要设置word或excel打开密码。财务人员对于重要的文字数据必须及时备份,备份文字数据的软盘、光盘及移动硬盘等各种会计载体由财务主管领导会同公

司高层领导指定专人统一负责保管。其他人如需使用必须经主管领导会同技术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一起进行签字登记后方可借用并及时退回。

四、成本、经营计划资料、战略规划等资料管理 1.成本、销售定价,客户资料财务部绝密资料。由所涉及岗位专人专用,专人专管。纸质资料需上锁存放,钥匙由专人保管。电子版资料需采取加密措施,解密方法由专人保管。借阅、复印需取得财务部经理同意,并做好登记备案。2.经营计划、战略规划等资料,由财务主管单独保管。原则上不对外复印和借阅。

六、其它事宜 1.财务人员获得授权对内外提供资料时,应当仅提供与索要人目的直接相关的内容,不得直接引出财务系统数据,或直接将相关数据全部提供给索要人。提供或公示数据时应当提供给直接相关人,不得使用群发方式向非相关人提供数据。2.财务部各办公室应配备碎纸机,对于打印、复印作废的资料或其它应销毁的资料,应及时使用碎纸机销毁。各办公桌桌面应保持干净整洁。3.非财务部人员,未经财务人员的许可,不可随便进入财务办公室。财务办公室的钥匙要妥善保管,不可出借、复制给他人使用。若钥匙遗失,要及时报告给财务主管。财务办公室人员在临时离开办公室时,应收拾整理桌面,将重要资料锁入抽屉。最后离开办公室人员必须锁门。

4.财务部人员应注意电子资料的保密。使用电脑应该安装公司统一防火墙和杀毒程序,并定期更新和杀毒。对外发送工作邮件,要明确抄送对象,并注明邮件内容保密。

财务人员对于重要的文字数据必须及时备份,备份文字数据的软盘、光盘及移动硬盘等各种会计载体由财务部信息系统管理员负责保管。备份的财务数据只用于恢复系统时使用,不作任何其他用途。

5.公司财务部门需向外部报送的会计资料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财务总监许可并由公司行政部证劵专员进行相应登记,加盖公章后予以报出;公司内部其他职能部门需要查阅、审查、借阅、复印、拷贝会计资料的,必须经财务总监批准许可后方能执行;

七、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

八、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规公司财务部门所有。

财 务 部 签 章

****年**月**日

10.档案管理工作细则 篇十

我国档案管理基础工作究竟在哪些方面存在不足和较差呢?哪些方面尚不能迅速适应计算机管理的要求呢?总体来讲目前我国的综合档案馆大多是馆藏内容庞杂、案卷数量繁多、时间跨度长且由于多年来一直处于封闭式管理之中,档案管理仅以保管为目的、以案卷不丢失为原则,再加之每个历史时期档案的整理质量要求不同、整理的规格不统一等情况,形成了档案管理基础工作普遍较差的局面。主要问题集中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档号不规范,没有目录号,一卷多册现象较多;二是案卷标题不规范或有标题但不能反映主题内容或标题缺少基本要素,甚至没有案卷标题等现象较为普遍;三是大部分案卷缺少卷内目录,以至于部分未被案卷标题涵盖的内容永远无法检索而难以利用;四是许多案卷未标页码,如果使用中掉页很难发现;五是组卷混乱现象比较严重,如有按时间组的、按职能部门管辖权限组的、按文种组卷的;六是案卷厚薄不一,有的一、二页纸一文一卷,有的五六百页纸一类一卷。总之综合档案馆建馆时间越长馆藏量越大的存在的类似问题就越严重。从以上情况来看,目前,我国综合档案馆还未具备实现计算机管理的充分条件,需要尽快地、科学地解决这些问题。

二、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提高档案管理基础工作水平

从科学与经验中都可以获知,要想提高档案管理的水平,就必须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的工作程序与方法,即要求档案管理的收集、整理、鉴定、著录、保管等各个环节,都要按照统一的程序和科学的方法进行工作。

1.全面普查案卷,去糟取精。这是实现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的第一步工作。因为一般的综合档案馆,由于多年来未做全面的清查,加之移交单位划分保管期限不准,不可避免地存在许多重份或无查考价值的文件,所以,首先要剔除这些无用的文件,才能避免今后实行计算机管理时出现重复与低效率的情况。

2.重新组合案卷,实现案卷规范化。将那些组卷过厚内容混杂的案卷进行重新组卷。重新组卷的原则,是尽可能将那些相互存在某种联系的文件组合在一起。在重组案卷的过程中,还应对那些无页码、无卷内目录、无案卷标题或标题不清楚的案卷,重新加工填写,以保证全部案卷更加规范。重新组卷不仅可以优化馆藏、科学保管,而且亦可以提高实行计算机管理档案后的利用效率。

3.结合本馆实际,规范著录工作。著录是实行计算机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也是直接影响输入计算机数据与信息的准确性的一项重要的前期工作。1986年国家颁布的《档案著录规则》是规范著录工作的最基本依据。但是由于每个档案馆的条件存在差异,再加上计算机管理又提出了新的技术性要求,所以每个档案馆应该以《规则》为依据,并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计算机管理的技术要求,制定出适合本馆著录工作的著录细则。

4.统一分类号,保证检索查全率。计算机检索的显著优势就是能够满足人们检索的需要。为了确保检索的完整性,在分类过程中,要根据《中国档案分类法》进行分类,再制定出一些具体细则。另外在分类的过程中,还应加强校审力度,以便及时校正分类人员的错误,并且还应经常组织大家统一认识,统一标准,尽量做到前后标引一致,同一类文件标引一致,从而达到标准化和规范化管理。

5.规范题名,保证检索查准率。档案的分类号保证了检索查全率,而题名准确才能保证检索的查准率。仅保证查全率是不行的,还须同时保证查准,因此在著录时要统一规范题名。规范题名应掌握的原则与要点是:在填写题名项过程中,要规范机构简称,尽量避免在检索时出现含混不清、文不对题和计算机识别不清的情况发生。如市计划委员会简称为市计委,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为市计生委而不能都简称为市计委。另外,还要统一题名中应具备的要素。结合计算机检索需要,在著录过程中将题名中责任者、事由、文种(必要时加上人名、地点和时间)等要素都填写完整。如果题名要素不完整,则要补齐。如果题名冗长,则删除多余的赘词。还要统一文种题名中经常有“请示报告”等含义不清的文种出现很影响检索的准确率。

三、加快数据准备,推进档案现代化管理进程

在档案管理基础工作的各个环节中,计算机数据的准备工作是一个大工程,尤其是对于那些建馆时间较长的综合档案馆来讲,由于馆藏案卷多,著录工作不仅量大,而且复杂。如果没有一整套规范化和科学化的工作程序与方法,会使计算机因数据准备不足而无法使用,甚至直接影响档案管理工作现代化的进展速度。在著录工作中,只要掌握了以下重点,便基本可以取得著录工作“多”“快”“好”兼而有之的效果。

1.分清轻重缓急,循序渐进。档案管理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使档案为社会所用,而实现计算机管理档案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档案的利用率。综合档案馆在推进计算机管理的过程中,应先根据各全宗的重要程度、价值大小、利用率高低和是否开放的情况,对所有全宗进行排队,将那些可以开放的核心档案和社会利用率较高的档案,进行优先加工整理。这样就可以加快档案管理计算机化的进程和提高社会利用的效率。

2.分级次著录,省时省力。在著录过程中,可以将案卷分为三个层次进行著录,即将那些反映问题单一,或查考价值不高的档案进行案卷级著录;对那些一卷内几个文件涉及同一个内容且又排在一起的档案进行文件组合级著录;对那些重要文件或反映问题庞杂的文件则进行文件级著录。这样处理,不但能将揭示档案的主题内容和特征,而且可以减少著录条目和录入条目,既节约了时间、人力与财力,又提高了效率。

3.分门别类,充分利用档案原基础。对于那些案卷基础较好又具备全引目录的案卷在著录时可以直接在全引目录上面分类标引,而对那些特殊形式的档案如“房档”“案件”等,则可用计算机程序将人名、地址、时间用案卷目录直接录入,然后用计算机统一给出分类号。这样分门别类地充分利用档案目录的原有基础,可以减少著录环节,大大地提高著录速度。

4.用“关键词”替代“主题词”,简化查找时间,提高效率。“主题词”虽然有规范统一的功效,同时,存在着查找烦琐、效率较低的弊端,怎样取其利避其弊,可以采取以“关键词”替代“主题词”的做法。即从题名或文件主题中靠思维归纳出揭示主题内容的词汇“关键词”进行标识,待录入计算机后利用计算机批量处理的功能进行处理。例如,拟写关于厂房基础建设一事的关键词,有人写“基本建设”,有人写“基建”,有人写“厂房建设”在进行计算机后控时,统一规范为“基建”。还可利用计算机“活动增加”的功能,把一些不规范的词与主题词中词义相同的合并。这种做法不仅可以解决手工标引速度慢、计算机自动标引不准确的缺点,而且可以解决主题词的词义含量分属关系问题。

11.档案管理工作细则 篇十一

一、重大意义

高校是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阵地,做好高校党员发展工作是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提升党的凝聚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重大举措。因此如何在 《细则》颁布后,通过从培养、选拔、使用、评议、教育等多方面做好党员的发展工作,破解发展党员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提高党员的质量,规范细化有步骤地解决党员发展所面临的实际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准确把握总体要求,确保发展党员工作正确方向。《细则》对近年来发展党员工作新经验新做法进行了科学概括,新修订的《细则》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新思想新要求,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体现到发展党员工作的全过程;《细则》充分体现了问题导向,针对一些新党员质量不高、把关不严等问题提出新要求、作出新规定;体现了实践探索的新经验,把好经验通过程序、制度固定下来,使发展党员工作制度更加健全完善。新《细则》是党的制度建设一项重要成果,是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遵循。贯彻好《细则》,对于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积极发展优秀青年学生入党,是我们党组织发展工作的一条基本经验,也是高等院校适应形势发展变化,全面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途径。高校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培养和造就一批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和工人阶级先进分子,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问题,也关系到高校能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又红又专的合格人才和稳定工作。

3. 加强和改善高校党员发展有助于扩大群众基础。高校发展党员有助于提高党员素质,改善党员队伍分布与构成。高校大学生入党是主体,大学生在进入社会后会利用自身的政治热情和专业知识带动身边产业链、信息链、经济链的高速发展,解决各行各业的难题,促进社会全面的进步,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进而提高党的社会影响力和战斗力。因此做好高校党员发展工作是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推进人才强国战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举措。

4.有助于提升党员思想素质,实现快速成长。在发展党员的过程中,高校党委通过较为系统的理论体系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理论教育与思想道德培养,使其对党的指导思想、党的执政理念、党的光辉历程和领导地位的确立有更为深刻的理解与把握。这些知识的学习获得不是一个灌输的过程,而是一个主动汲取的过程,因而更具效率和影响力,有利于实现迅速影响青年学生的思维模式和促进健康成长的目标。

二、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细则》颁布实施以来,高校对《细则》的学习贯彻和实践如火如荼,但无论对于高校,还是其他单位,需要不断探索创新,把握高校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律,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从目前高校发展党员工作的重点、难点来看看,我们发现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1.目前部分高校党员发展计划的调控,由属地化(即各市委组织部)分配,在考虑优化结构的问题时, 造成高校相对集中的市,分配到高校的名额和比例要少于其他市,造成高校间发展党员比例的不均衡。

2.由于学校之间在办学层次、办学水平、隶属关系、办学体制等方面的不同,普通高校的类别也不同。 如本科院校和高职(专科)院校;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新体制独立学院);教育部直属高校、省属高校和市属高校等。由于生源的质量及各高校管理之间的差异,在坚持总的党员发展要求的前提下,各高校之间在党员发展质量上存在高低不等的现象。

3.《细则》颁布后,对高校发展党员工作的难点重点工作研究得不透彻,标准不明确,有效性不突显等。入党后教育培训难以到位,入党前抓得紧,入党后没人管,有的基层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内容单一,缺乏吸引力。

4.青年优秀分子后备不足,有的青年教师缺乏对党正确的认识,部分青年受到社会不良因素影响,价值取向发生偏差。另外,有些党的基层组织还没有把解决党的后备力量放到重要工作中,忽视对青年教师的培养,经常性教育也不够。部分青年教师感到党组织对自己的约束比较多,加入民主党派日益增多。

5.对党务工作者队伍重视程度不够,部分单位对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力度不够,不能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兼职组织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校党员发展工作的质量。

6.少数基层党组织对党员发展材料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临时突击填表、“做材料”的现象,甚至出现 “一支笔”到底的情况。还有部分基层党组织在党员考察、政审、谈话、公示等关键性环节上,没有严格按照程序操作,出现了诸如时间节点不对、不予公示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

三、对策建议及实施

1.积极应对当前高校入党动机多元化的趋势。加强理论学习,强化端正入党动机的思想基础,严格落实基层党组织“两会一课”制度,通过党组织的自身建设让申请入党的同志看到各级党组织的政治素质和创建学习型党组织的实际行动,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与培养,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强化团组织的教育功能,优化以党建带团建,以团建促党建的新格局,做好入党团员的推优工作,要严格入党程序,严把入口关,坚持“量”和“质”的辩证统一。

2.重视改善学生各年级党员分布不均衡和青年教师入党不积极的现象。坚持早宣传、早教育、早培养、早发展。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发展力度,在学生中建立政治导师制,在青年教工中建立“一帮一” 结对子活动,把教育人与关心人结合起来,通过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同事关系,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和青年教师。教育培养上下联动,把好“成长关”。在教育培养过程中,充分调动各方因素,联动培养。注重入党介绍人言传身教。把表现优秀、关联度高的党员作为介绍人,要求他们工作中常指导,生活中多关心,不足之处及时提醒,用党员的先进性去影响培养对象。

3.创新组织生活形式,增强党的组织活力。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主题突出的党组织生活,对于提高党的组织生活质量,提高党员的整体素质,增添党组织的生机和活力,促进自身建设,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保证学校各项任务的落实具有重要作用。要充分利用高校网络资源优势,逐步建立网上党校、微信公共平台、网上党支部、开展网络谈心活动等,积极探索网络教育和学生自我教育的发展规律和特点,使网络成为党建工作另一个重要的新平台。

4.在全体党员中持续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可采取听报告、个人自学、专题讲座、理论宣讲、优秀党员先进事迹报告、典型教育、形势教育、革命传统教育、 党员先进性大讨论、舆论宣传、集体活动等多种方式, 组织好党员的学习培训,使广大党员充分认识开展党的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5.加强基层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针对专职基层党务工作者偏少、流动性较大的问题,应提高专职党务工作者的数量,以确保发展党员的质量;逐步建立党建工作激励机制,加强党建工作对基层党务工作的吸引力,保证党务工作者队伍的稳定性。逐步加大对基层党务工作者的培训力度,通过定期组织培训、扩大培训范围、增加资金投入、提升培训质量,逐步提升基层党务工作人员的素质,从而带动基层党建工作, 为学校党建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

6.积极探索建立发展党员工作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通过开展发展党员工作质量评价和工作监督,及时总结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研究和解决时间问题,有针对性地促进发展党员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建设,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摘要:本文在分析当前高校党员发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要求,论述构建高校党员质量保障体系的具体思路及措施建议,建立有效的高校党员质量保障体系,正确处理好党员发展数量与质量的关系,从系统全局的角度推动和完善党员发展工作。

关键词:发展党员细则,重点,难点,对策研究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N].人民日报,2014-06-11.

[2]人民日报评论员.把好入口关,质量是发展党员的生命线[EB/OL].人民网.

[3]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处.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做好新形势下北京高校发展党员工作[J].北京教育,2014,(11).

12.街道干部人事档案审核细则 篇十二

一、审核工作的基本要求

1、审核干部档案,须做到逐页逐项的核对材料内容和有关信息,保证材料完整、齐全、真实,保证信息准确无误。

2、建立干部档案审核责任制,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审核工作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审核人员领取档案要签字,工作中要做好档案的出入库管理,领出的干部档案必须及时归还,杜绝秩序混乱、材料混装的现象发生。

3、对审核出的问题,要逐一进行登记,审核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催要材料。材料补充收集后,要进行认真的鉴别整理,并及时归档。

4、凡规定由组织盖章的材料,应有组织印章;凡个人撰写的材料,应有形成时间及本人签字。

5、对档案中涉及的干部出生时间、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学历学位等信息前后记载不一致的,在没有组织出具的更改证明的前提下,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以档案中最早记载为准;入党时间以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时间为准;涉及学历学位档案记载与本人填写不一致的,进行催要,在无法补充的情况下,以档案中教育部承认的学历学位证明为准。

6、所缺材料向材料形成单位进行催要,如确实无法补充,单位要出具书面说明。

二、审核工作程序

l、对档案进行整体翻阅,熟悉档案内容,并注意有无错装材料的情况,有错装的应及时更正。

2、逐页逐项的核对材料内容和有关信息,主要审查项目按档案分类说明如下:

第一类:履历材料。

有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发的1988、1999年版的《干部履 历表》。

第二类:鉴定〈含自我鉴定〉、考察、考核材料。1997年以来每年《年度考核表》齐全,有本人签名(表中无本人签名栏的,无须本人签名)和组织盖章;提拔任副处及以上职务的干部考察材料(1997年以来的干部考察材料应有形成材料的单位和时间);在任期或离任后对干部进行过审计的应有审计结论或综合审计报告等材料。

第三类:学历学位、学绩、培训和专业技术情况材料。

应有与本人学历、学位相应的学历、学位材料;1997年以来三个月以上培训材料;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评审表)。

(1)“文革”(1966年)以前毕业的,须有高校毕业生登记表;

(2)1970-1976年入学的,须有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或高校选拔学生登记表;

(3)1977年以后入学的:

☆大学本(专)科学历须有高校学生登记表、高校学生学习成绩表、高校毕业生登记表;

☆硕士研究生学历须有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表、硕士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授予硕士学位决定及有关材料,参加硕士研究生单独考试的,学历材料中还应有专家推荐表;

☆博士研究生学历须有专家推荐书、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博士研究生学习成绩表、博士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授予博士学位决定及有关材料。

(4)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须有学位课程进修成绩表(单)和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决定及有关材料,其中,授予硕士学位的还须有国家统考科目统考成绩合格证书复印件;

(5)获得党街道学历的,须有党街道毕业学历证明、学员成绩表和学员毕业鉴定表;(6)获得其他学历的,须有教育部规定的相关材料;

(7)三个月以上的理论、专业、技能等培训材料齐全;

(8)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材料齐全,如: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呈报审批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呈报审批表等。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等职业资格证书的应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或相应的证明。

第四类:政治历史问题审查材料。

更改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民族等项目的,应有更改的相关材料,如个人申请、调查报告、证明材料和上级批复等。

第五类:加入党团材料。

(1)中共党员应有《入党志愿书》,1985年、1990年填写的《党员登记表》;

(2)加入民主党派的应有申请书、登记表等材料。

第六类:奖励材料。

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材料,如先进性工作者审批表(登记表)、科技和业务奖励材料、立功授勋与嘉奖材料等。

第七类:处分材料。

任副处级及以上职务后受过处分的,应有处分通知、决定(包括免予处分的决定)等材料。

第八类:工资、吸收录用、入伍、任免、出国等材料。(1)1997年以来的工资材料齐全或在《干部工资级别登记表》中有相应记载;

(2)1997年前任副处级及以上职务的应有与任职经历相应的《干部任免审批(呈报)表》或聘任合同书;1997年以来的《干部任免审批(呈报)表》按规定逐项填写,不能出现空白,注明任免职务的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文号,并盖有组织印章;平职调动的只需《干部任免审批(呈报)表》。

三、审核工作的注意事项

1、审核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干部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严防泄露干部档案内容。

2、在审核档案过程中,要加强对档案材料的管理,注意档案中散件的保存,对抽出及补充来的材料要及时登记、移交,不得将档案带出工作室,防止遗失。

3、注意爱护档案,严禁涂改、损坏材料,严禁在档案附近吸烟、喝水,以免污损材料。

13.档案管理工作细则 篇十三

(一)有关单位的批准文件;

(二)终止财务决算报告及编制说明;

(三)财产清理报告书;

(四)评估结果确认申报报告和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批复;

(五)国有股权管理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

(六)资产处置请示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

(七)资产处置结果报告;

(八)合同(协议书);

(九)企业章程;

(十)其它有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档案,由形成单位承办部门立卷归档后,向本单位或上级产权主管部门的档案室移交。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有违反《档案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企业和直接责任者及领导人,由市或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对企业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及领导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下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者及领导人,由市或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二)擅自处理档案的;

(三)拒不接受应由受让方管理的档案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干部职工档案按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深圳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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