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通知书英文

2024-10-19

案件受理通知书英文(精选9篇)

1.案件受理通知书英文 篇一

你于 年 月 日送来的仲裁申请书已收悉。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经本会审查,你所提出的仲裁请求符合受理条件,本会决定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单位)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本通知。

二、如委托代理人,请填写授权委托书,于 年 月 日前提交本会。

三、申请人如系自然人,请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申请人如系用人单位,请提交有关部门颁发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于 年 月 日前提交本会。

四、本案采取第 种方式组成仲裁庭。

1、独任审理。 仲裁员: 书记员:

2、仲裁庭审理。 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仲裁员: 书记员:

三都水族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 月 日 (印 章)

汉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案件受理通知书英文 篇二

------------------××××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

(供通知赔偿请求人用)

(××××)××法赔

字第××号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

你(或你单位)于××××年××月××日以……(申请赔偿的案由)为由,要求本院……(申请赔偿的具体要求)。经审查,你(或你单位)的赔偿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条的规定,本院决定立案。(如有事项需通知当事人,写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年××月××日

(院印)

3.案件受理通知书英文 篇三

宁劳仲委〔2009〕2号

刁仁昌

2009-02-26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新技术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劳人处,各区县、高新技术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和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调整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苏劳仲委[2008]5号),自2009年1月1日起,除在宁的189家中央部属用人单位与同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继续由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外,其他在宁的各类用人单位与同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交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为适应变化,进一步理清和明确我市两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将我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用人单位与其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一)市属及市属以上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189家用人单位的下属单位,其他在宁的中央部属用人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省属用人单位及其下属单位;驻宁的解放军部队、武警部队及其下属单位);

(二)市属以上国有控股企业、上市企业;

(三)各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港、澳、台资企业);

(四)其他有可能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用人单位与其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一)区属及区属以下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区级机关及其下属单位,街道办事处及其下属单位;实行垂直管理的政府机构驻区分局及其下属单位);

(二)辖区内各类港、澳、台资企业;

(三)辖区内各类私营企业;

(四)各类外地单位驻苏、驻宁分支机构。

三、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县、溧水县、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江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除各类大专院校的其余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劳动者可以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也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分别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用人单位跨区域连锁生产经营的,其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群体性劳动争议且劳动者分别向各自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原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当前我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宁劳仲委

[2002]1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调整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苏劳仲委[2008]5号)

二ОО九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

关于调整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苏劳仲委[2008]5号

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就近、及时地将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根据《江苏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现将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范围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在南京地区(不含高淳县、溧水县)的中央部属用人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名单附后)。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原江苏省劳动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范围的通知》(苏劳仲委[1996]1号)、《关于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在全省有重大影响案件的管辖范围的通知》(苏劳仲委[1998]1号)同时废止。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4.林业行政案件受理与稽查办法 篇四

(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站长办公会2013年9月6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行政案件(以下简称“林政案件”)的受理、批转、稽查、督办、档案管理等工作,不断提高林业行政案件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关于明确国家林业局所属五个事业单位职责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8]26号)、《国家林业局关于成立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行政案件稽查办公室的通知》(林人发[2002]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行政案件稽查办公室(以下简称“稽查办”),是稽查、督办林政案件的具体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参与拟订林政案件稽查和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举报的林政案件的稽查和督办工作;提交中央和国家林业局领导批示查处的林政案件的督办和查处结果的报告;调查群众举报的破坏林业资源事件;负责全国林政案件的汇总、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三条 林政案件受理与稽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稽查办确定一位领导具体分管;重要事项由稽查办领导 1 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特别重要的事项应召开办务会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 稽查办下设的稽查处具体负责林政案件受理与稽查的日常工作,其他各处室应积极协助和配合。第五条 林政案件受理与稽查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原则,不得主观臆断、徇私舞弊;稽查办全体工作人员都有义务做好此项工作,做到严肃认真、热情细致,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章 林政案件的受理

第六条 根据受理林政案件的形态和方式,大致划分为有形材料(含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照片、光盘等)、电话举报、群众来访等3种。

第七条 受理林政案件的有形材料,按其来源可分为以下7类:

1.中央领导批示的材料;

2.中办、国办、全国人大批转以及内参刊载材料; 3.国家信访局及有关部委转来的材料; 4.国家林业局领导批示的材料; 5.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6.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及有关单位(含信访办)转来的材料; 7.群众直接寄送的举报材料。

第八条 稽查处设专人接听举报电话。接听电话时,要认真听取群众诉求,耐心解释答复,并根据《群众举报电话受理记录表》填写好举报事由、要求,以及举报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可酌情要求举报人寄送书面材料。

若举报人不愿意透露真实身份,要在记录中予以注明。第九条 稽查办一般不直接接待群众上访。上级领导有明确要求的,且上访群众5人(含5人)以下的,由稽查处至少2名干部配合国家林业局信访办进行接访,做好接访记录,接受上访材料;上访群众5人以上的,由分管办领导带领稽查处2名干部接访。如稽查处人员外出,则由办领导安排其他处室的干部接访;如分管办领导外出,则由其他办领导带队接访。

第十条 稽查处设专人负责对上述各类材料进行登记、分类。

第三章 林政案件的批转

第十一条 稽查处根据林政案件的情节、事态、缓急、来源等情况,在10个工作日之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经认真审阅,判定为所反映情况不属于林政案件的,转相关司局、单位处理;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批转,但应当告知举报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林政案件,按以下程序办理。1.对第七条所列前五类材料,要立即呈送分管办领导,按照办领导批示精神及时进行办理,并要求相关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在30天内上报查处情况。

2.对实名举报件,根据其反映问题的性质、内容确定办理单位;对匿名举报件,原则上批转相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处理。落款为“广大党员”“全体员工”“部分群众”等举报一般视为匿名举报件。

3.对举报的普通林政案件,由稽查处依据下列不同情形提出处理建议后报分管办领导批示,按批示要求进行办理。

(1)对反映的问题严重、初步判定可查性较强的,批转相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查办,并要求在45天内书面上报调查处理结果;

(2)对反映的问题清楚又有一定可查性的,批转相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查处,并要求在60天之内书面上报调查处理结果;

(3)对反映的问题比较宽泛,调查线索较少的,批转相关林业主管部门阅处或存档备查;

(4)对反映的事实不清楚、理由不充分、时间不明确、地点不固定的材料,一般不予批转,存档备查;

(5)对重复举报的材料一般不予批转,但要电话通知相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三)对批转相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查处或者有关司局、单位处理的案件,应在批转文件中明确要求案件受理部门及时将查处情况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对于不予批转的案件,由稽查处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举报人反映的林政案件,基层林业主管部门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并在《信访条例》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又向稽查办提出请求的,或者已经省、市、县三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调查或查处的行政机关调查或查处过、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予批转。

第四章 林政案件的稽查和督办

第十三条 领导批示由稽查办负责稽查的林政案件,应及时组成工作组,赴案件发生地进行稽查,并按要求提交专题报告,呈送有关领导及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 对稽查办批转各省(区、市)的林政案件,由稽查处指定专人跟踪稽查、督办查处情况,特别要重点做好经中央领导和国家林业局领导批示案件的督办工作。

第十五条 对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林业局领导批示的案件,应及时督促相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力量认真查处,并按时报告查处结果,不得层层下转。

第十六条 确因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林政案件,承办单位反映不能按照上报时限要求查清查实的,稽查处应要求其定期报告查处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稽查处应督促和指导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查办、督办的案件认真把关,确保依法查处。并实行重大案件联合督查督办工作机制,开展联合办案或联合督查督办,避免重复办案,增强办案实效。

第十八条 对于反映问题集中的地区或对同一起案件多次重复举报,稽查办可视情况组成工作组,对案件进行现场稽查或督办。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稽查办设专人负责林政案件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举报材料应按年度分省建立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为5年。

第二十一条 稽查办内部人员查阅、借阅档案材料,应当经稽查处处长同意后,填写档案查阅、借阅登记表,按时完整归还档案。

第二十二条 其他单位查阅、借阅档案材料,应当报分管办领导同意后按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 档案到期后,应当进行销毁。要销毁的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办领导审定后处理。销毁档案要指定监销人,防止失密。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稽查办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切实做好重大案件的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稽查办全体工作人员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和政治敏锐性,时刻关注群众反映的或新闻媒体(包括互联网)曝光的林政案件,对了解到的林政案件要及时向办领导汇报,并按领导指示要求做好核实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中央领导和国家林业局领导批示材料的督办稽查结果,稽查处要及时向国家林业局主管局长写出签报,经分管办领导、主要领导和资源司审核后,呈送主管局长。

第二十七条 对在林政案件受理和稽查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处室和个人,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稽查办工作人员在林政案件受理和稽查工作中,如违反本办法,有下列事项之一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应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1.推诿、敷衍、拖延林政案件办理的; 2.应当履行稽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3.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将举报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举报、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执行。

5.案件受理通知书英文 篇五

法发〔200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

第一条 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二)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

41524190.DOC(六)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条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四)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第四条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同时,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五条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申请再审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

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在申请再审人提交的材料清单上注明收到日期,加盖收件章,并将其中一份清单返还申请再审人。第六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受理并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一)申请再审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

(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再审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再审人。

41524190.DOC 第七条申请再审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应针对申请再审事由并结合原裁判理由作好释明工作。申请再审人坚持申请再审的,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第八条申请再审人越级申请再审的,有关上级法院应告知其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

第九条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间要求的,应告知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

二、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

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申请再审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审查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采取以下方式:(一)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二)审阅原审卷宗;(三)询问当事人;(四)组织当事人听证。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经审查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原审裁判文书和证据等材料,足以确定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十五条对于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足以确定再审事由成立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

(一)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41524190.DOC(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四)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并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决定调卷审查的,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调卷函后15日内按要求报送卷宗。

调取原审卷宗的范围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决定。必要时,在保证真实的前提下,可要求原审法院以传真件、复印件、电子文档等方式及时报送相关卷宗材料。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询问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十九条合议庭决定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5日前通知当事人。第二十条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第二十一条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听证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原审其他当事人提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于其申请再审事41524190.DOC 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即应裁定再审。各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

第二十三条申请再审人在审查过程中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十四条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且能够确定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并制作调解书。

第二十五条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或者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申请再审人有权利义务继受人且该权利义务继受人申请参加审查程序的,变更其为申请再审人;

(二)被申请人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变更其权利义务继受人为被申请人;(三)申请再审人无权利义务继受人或其权利义务继受人未申请参加审查程序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

(四)被申请人无权利义务继受人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期间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应由本院提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下列案件,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至第(十三)项事由提起再审的;

(二)因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三)上一级法院认为其他应当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第二十九条提审和指令再审的裁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41524190.DOC(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基本情况;(二)原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案号;(三)裁定再审的法律依据;(四)裁定结果。

裁定书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三十条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基本情况;(二)原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案号;(三)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被申请人的意见;(四)驳回再审申请的理由、法律依据;(五)裁定结果。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三十一条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鉴定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本院院长批准。第三十三条2008年4月1日之前受理,尚未审结的案件,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由受理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继续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

41524190.DOC 4.2 最高法院施行民事再审案件新规 负责人答记者问

新闻来源:人民法院报转载时间:2009-6-1点击次数:399 规范再审审查工作 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学文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近日公布施行。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学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意见的公布实施是人民法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司法为民要求、解决案件当事人申诉难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再审审查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问:〘若干意见〙在哪些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对申请再审权利的保障? 答: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关键在于做到递交材料有人接收,审查进程有人告知,陈述意见有人听取,裁定文书有人送达,为此,〘若干意见〙作了一系列细化规定。一是明确规定了再审申请书的必备内容、份数及其他必要的诉讼材料,便利于当事人准备申请再审材料,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成本;二是要求人民法院在申请再审材料清单上加盖收件章并返还给当事人,使申请再审时间、提交材料内容均有据可查;三是为申请再审人和被申请人提供送达地址确认书,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收到诉讼文书,知悉诉讼进程;四是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必须依法发送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再审人;五是对于不属于本级法院管辖的申请再审案件,要求在做好释明工作的同时,及时告知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六是适度扩大听证的案件范围,规范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质证和陈述意见的权利;七是细化了对方当事人在审查程序中提出再审申请的审查程序,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

问:〘若干意见〙从哪些方面进一步提高了人民法院受理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答:从规范工作角度而言,〘若干意见〙从以下几方面作了细化规定。一是规范审判组织,一律要求组成合议庭审查;二是规范审查范围,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审查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三是规范审查方式,采取审查材料、审阅卷宗、询问当事人和听证方式,并明确了听证的范围、程序和法律后果;四是规范审查程序结果,除法律要求的再审裁定书和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外,还增加了准许撤回申请、按撤回申请处理和终结审查程序三类裁定,进一步提高了审查结果的规范性;五是规范再审法院的确定,以上一级法院提审为原则,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为补充,以指定其他法院再审为例外;六是规范诉讼文书样式和内容,要求驳回裁定明确阐明理由,增强文书说理性。

41524190.DOC 在提高工作透明度方面,一是在受理阶段,要求认真审查签收申请材料,材料不齐备的及时告知当事人补正;对于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依法在5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和再审申请书副本;不符合条件的,也要及时告知申请再审人;二是高度重视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意见,依法开展询问和听证活动,给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的空间;三是要求公开裁定理由,提高文书的透明度。问:从有利于指引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出发,〘若干意见〙对法院受理再审申请作了哪些细化规定?

答: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必要的诉讼材料,材料越详细,越完备,法院的审查工作就会越全面高效,申请再审权就越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保障。为了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请再审权,〘若干意见〙规定法院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审查申请再审材料是否齐备:

一是审查再审申请书的内容和份数是否符合要求。再审申请书应当具备的内容有: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具体的再审请求;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再审申请书不具备上述内容,应当告知当事人补正。

在审查再审申请书方面,需要提请注意的问题是再审事由应当明确列举,要指导当事人把申请再审事由提炼出来,在申请书上写明。另外,因审查程序有可能启动再审程序,应当按照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供再审申请书副本,保障全体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二是审查其他诉讼材料是否齐全,包括当事人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生效裁判文书、原审主要证据和申请再审的证据材料。

为方便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利,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作了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提示当事人申请再审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应当注意的事项。问:〘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了申请再审的条件,请问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适用?

答:〘若干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申请再审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申请再审人是依法享有申请再审权的当事人或者案外人。享有申请再审权的诉讼主体必须具备再审利益。在原审中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的当事人或者未被判决承担实体权利义务的当事人不具备再审利益,部分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的当事人对于未获支持的部分诉讼请求具备再审利益。实体权利受到生效裁判既判力约束,必须通过推翻原审裁判才能得以救济的案外人享有再审利益。

41524190.DOC 二是本院是依法享有申请再审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即为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或者越级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的,均不构成申请再审案件。当事人坚持向无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的,可以按照申诉案件进行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确有错误”条件的,可以裁定进入再审。需要提请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的,原审法院应当先做好释明工作,而不能一推了之。

三是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再审的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的裁判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得申请再审的裁判范围。

四是当事人依据法定事由申请再审。在受理阶段,只要当事人主张的事由是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法定事由,即视为符合此项条件,不必过度审查事由是否成立。

五是在受理阶段对申请再审期间的掌握可以适当从宽。对形式审查超过期间要求的再审申请,应当告知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申请再审人确有困难无法提供的,可以先予受理,查明确实超过期间的,裁定驳回。

问:在实践中应当如何正确把握审查的范围,特别是发现当事人未主张的事由可能成立情况下,如何处理?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主要采取哪些方式?实践中应当如何适用?

答: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的中心任务是确定生效裁判是否存在当事人主张的法定再审事由,作出再审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从尊重当事人处分权角度考虑,审查申请再审案件的范围一般应限于再审事由。有同志提出如果发现当事人主张的事由不成立,但其他事由可能成立的,是否需要依职权审查。我们认为,主张何种事由是当事人处分权范围之内的事情,一般情况下,只要审查当事人主张的事由即可。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依职权启动再审。

〘若干意见〙规定了四种审查方式:一是审查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书面材料。对于再审事由明显缺乏证据支持,不能成立的,可以不经调卷直接裁定驳回。对于部分根据原审裁判和当事人提供的主要证据足以作出准确判断的再审事由,也可直接裁定再审。二是审阅原审卷宗。审阅原审卷宗是审查再审申请的基本形式,对于单纯审查书面材料不能确定的再审事由,应当调取原审卷宗进行审查。三是询问当事人。询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的审查方式,有利于当事人参与审查程序,陈述意见。其形式较为灵活,根据需要单方或者双方均可。四是组织听证。听证是介于开庭和询问之间的一种较为正式的诉讼活动,注重公开性、规范性,当事人也比较认同。且有些再审事由采用听证方式审查处理更为妥当,如对需要质证的证据,使用询问形式进行质证显然不够正41524190.DOC 式,也不够严肃。实践证明,听证审查方式对于审查新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判断申请再审是否符合再审条件,促使当事人和解或息诉发挥了非常好的作用。询问和听证既可以用传票通知当事人,也可以采用电话通知等方式。但是如果要依据第二十一条裁定按照撤回申请处理的,则必须使用传票通知。需要注意的是:审查材料、审阅原审卷宗、询问当事人、组织当事人听证这四种方式为可选择性规定,并没有递进的关系,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或者几种结合运用。如可以将书面审查和询问结合使用,并不一定需要调阅卷宗。

问:在解决调卷难问题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答:调卷难问题的确是制约审查工作效率的瓶颈。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是要正确认识需要调卷的案件范围。是否需要采取调卷审查方式,应当视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和审查案件需要而定。事由涉及实体或者原审程序问题,必须阅卷才能查明的,就应当阅卷。二是要采取灵活多样的调卷方式和范围,既可以把案卷调上来,也可以合议庭走下去,到原审法院阅卷,或者开发电子卷宗,网上阅卷。有的再审事由不需调阅全部卷宗,如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仅涉及二审程序,则没有必要调一审卷宗。同理,再审事由仅涉及卷宗中的一部分内容,也没有必要调整个卷宗。如仅需审查裁判文书的生效时间,则要求原审法院把送达回证复印或传真过来即可。这样可以大大减少调卷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问:再审法院的确定是当事人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对此,如何理解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

答:虽然民事诉讼法对于再审法院规定了本院、其他同级法院和原审法院三种选择,但从其立法取向考察,由上一级法院再审是第一选择。只有在上一级法院不便再审或者由原审法院、其他法院再审更有利的情形下,才能选择其他两种再审法院。从提高裁判权威性角度而言,由上一级法院再审有利于提高当事人对于再审裁判的信服程度,也有利于纠正原审错误。如果单纯为减轻上级法院审判压力而将案件大量指定下级法院和其他法院再审,则可能引发对于再审裁判的再次申请再审,不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为此,〘若干意见〙第二十七条重申了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由上一级法院提审的原则。〘若干意见〙第二十八条将数量较少的以程序性事由启动再审作为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主要情形,旨在限制上级法院违背立法精神,随意指令再审。关于指定其他同级法院再审的情况,实践中发生了很多问题,如需要发回重审的难以确定重审法院、涉诉信访责任不明、诉讼费是否需要移交到再审法院等等,矛盾重重,难以解决。建议慎重使用。在实际工作中,应确立以提审为原则,以指令再审为补充,以指定其他法院再审为例外的指导思想。

问: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两种情形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这样规定的理由是什么?对于2008年4月1日前受理的未结案件,法院应如何适用程序法?

41524190.DOC 答: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显系一事两诉,不应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受理。但是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裁定再审。同理,关于当事人先以一项事由申请被驳回后,又以新的事由再次申请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只能申请一次,以不同理由再次申请的应当不予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法律没有对于申请再审次数作出约束,当事人可以不同事由再次申请,应当受理。从理论上讲,以不同的事由申请再审的,构成一个新的再审之诉。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当事人又以其他再审事由申请再审的,只要符合其他条件,并且有正当理由无法在上一次申请时一并提出的,仍应当受理。关于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是否可以申请再审问题,由于当事人不服驳回裁定的目的仍然是通过推翻该驳回裁定启动对于原审裁判的再审程序,且当事人发现新的事由还可以申请再审,另外此类案件还可以作为申诉案件依职权启动再审,当事人还有其他救济途径,因此,对于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若干意见〙第三十三条明确了2008年4月1日前受理的未结案件的分类处理。原审法院受理的旧存未结案件,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不必移送上级法院审查,应当继续审查并以裁定驳回或者再审。上级法院受理的旧存未结案件,亦需符合申请再审条件,才需用裁定驳回。其他不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案件,可继续按照原有方式处理。

背景 出台目的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后,最高人民法院及时采取调整级别管辖标准、制定司法解释和工作细则、充实审判机构力量、组织再审审查业务培训等一系列措施,认真落实立法对申请再审审查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各高级法院也根据本辖区再审审查工作情况,高度重视,集中精力应对申请再审案件猛增带来的挑战。去年4月1日新法实施一年来的实践证明,各级法院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切实有效的,受理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工作基本实现了新旧法的顺利过渡,而且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当事人普遍反映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能够得到及时受理审查,程序比以往更为规范透明。同时,从掌握的情况看,这项工作还存在效率不够高、再审事由适用标准不够统一、审查程序不够明确等问题,亟须尽快解决。此外,原有的一些工作做法也与2008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司法解释存在不一致之处,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和细化。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目的在于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推广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努力提高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总体要求

41524190.DOC 在起草〘若干意见〙以及具体工作中,遵循了以下四方面工作要求: 1.规范透明。虽然立法对于当事人提交和人民法院接受材料、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标准、具体审查标准和方法、询问听证程序、裁定的内容等等程序环节没有规定具体要求,但是作为一个法定程序阶段,保证当事人适度的知情和参与是非常必要的,这不仅是提高裁判公信力的必然要求,而且有利于吸纳当事人的不满情绪,避免产生多头申诉上访,因此,〘若干意见〙在上述程序环节规定的尽量详尽周密。可以说,程序越规范,越透明,就越能够取得当事人的信服和监督机关的认可,就越能够树立人民法院公正文明的司法形象。

2.及时高效。从一定意义上讲,能否及时高效审结申请再审案件是衡量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标尺,直接关系到立法目的能否实现。面对法定三个月的审查期限,必须想方设法提高审查工作的效率,防止申请再审案件大量积压。因此,〘若干意见〙在依法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简化不必要的工作环节,简化工作方法,力求在规范透明的基础上提高审查工作效率。

3.宽严适度。由于立法将再审事由细化,独立化,提起再审并不意味着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提起再审的标准与再审改判的标准已有明显区别,对于再审事由的审查要严格把握,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但是对于原审裁判是否有错误的把握在审查阶段可以适当放宽,不应再简单以再审改判率来衡量审查工作质量。为此,〘若干意见〙再次明确审查工作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作为裁定再审的标准。

6.如何申请缓交免交减交案件受理费 篇六

为了充分保障公民获得法律救济,我国法律特别规定了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最高法院也制定了关于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实施法律救助的规定。

所谓缓交,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暂时无力交纳诉讼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延缓交纳诉讼费的一段时间后再交纳。

所谓减交,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交纳全部诉讼费用,经申请后,人民法院准予适当减少应交纳的诉讼费用。

所谓免交,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交纳诉讼费用,经申请后,人民法院准予不交纳诉讼费用。

对于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当事人应在通知的七日交费期限内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并写明理由,同时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若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上诉案件的费用,还应附上一审判决书,上诉书和交纳上诉费通知书。

需要提醒您的是:

1、您应注明您的联系方式,以便人民法院能及时通知您审批的结果。

2、人民法院决定对申请人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交纳;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3、申请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会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

免交或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情形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2、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应当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对第一审裁判未提出上诉,裁判生效后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应当交纳诉讼费用;其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3、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原上诉过的一方当事人对重审后的裁判不服提出上诉的,不再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没有上诉过的一方当事人,对重审后的裁判不服提出上诉的,仍需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7.案件受理通知书英文 篇七

一、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

(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一审经济、民事案件:

1、普通经济、民事案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

3、经由上级法院依法指定或移送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支付令案件。

(四)公示催告案件。

(五)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的破产案件。

注:基层法院对涉外经济案件不享有管辖权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一)中级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8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2、争议金额在500万以上不满1亿元的房地产案件;

3、争议金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其他民事案件;

4、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8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的经济纠纷案件;

5、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6、不服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

7、经由上级法院依法指定或移送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8、中级法院认为有必要由本院受理的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或下级法院报请移送的案件;

(二)北京市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的破产案件。

(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和申请仲裁条款无效的案件。

注:中级法院不再管辖一审劳动争议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争议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民事纠纷案件;

2、争议金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纠纷案件;

全年受理上述两项案件总数不得超过10件;

3、争议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4、争议金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5、经由最高法院指定审理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8.案件受理通知书英文 篇八

【发布日期】1981-07-28 【生效日期】1981-07-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案件应参照

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的复函

(1981年7月28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1年4月13日法民上字(81)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于1980年12月29日以(1980)16号文件发布了《关于军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并自1981年1月1日起执行。该文件第六点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上述暂行规定虽未抄送人民法院,但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案件,仍应按上述暂行规定参照执行。对案件的解决,应尊重部队意见,与部队政治机关加强联系,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据 婚姻法25条的规定处理。略……

9.关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受理 篇九

及规范化审理问题的研究

驰名商标是指我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考虑因素。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在审理商标案件中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200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确立了涉及驰名商标案件应个案认定、因需认定、事实认定的基本制度,同时规定了认定条件、适用范围和认定标准。

一、全区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基本情况

我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受理原告河南安阳振动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县宏翔纺织有限公司、苗玲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后,对涉案商标“ANZHEN”依法作出已事实上驰名的认定,并据此判断被控侵权人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该案成为我区第一例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例。之后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陆续受理了涉及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至2009年3月全区法院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共110件。其中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4件、赤峰市中级法院9件、锡林郭勒盟中级法院6件、包头市中级法院7件、阿拉善盟中级法院11件、兴安盟中级法院4件、通辽市中级法院4件、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7件、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2件、乌兰察布市中级法院4件,而呼伦贝尔市中级法院共司法认定驰名商标52件,成为我区法院中认定数额最多的法院。

二、全区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特点

(一)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在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社会效果较好。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在(2006)呼民初字第12号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建军、安阳白雪公主乳业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纠纷一案中,司法认定未注册“酸酸乳”商标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并据此制止被控侵权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二)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数量较多,案件主要集中在锡盟、阿盟、赤峰市、鄂尔多斯市、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我区对涉及驰名商标案件的受理时间较晚,但已认定的涉及驰名商标案件的相对数量较多。其中锡盟、阿盟、赤峰市、鄂尔多斯市、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司法认定92件驰名商标,占全区已认定驰名商标的83%。

(三)已认定的驰名商标中自治区内商标较少,而外省区商标占多数。已认定110件驰名商标案件中,涉及自治区内商标的案件只有8件,即“酸酸乳”、“小尾羊及图”、“蒙古王”、“骆驼”、“龙驹”、“乌珠穆沁”、“大民”“蒙佳”,仅占已认定驰名商标的7%;而其余102件涉及驰名商标案件的涉案商标权利人均是外省区民事主体,且主要集中在浙江、江苏、福建等沿海省市。

(四)当事人均以涉案商标已驰名为事实根据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个案、因需”认定涉案商标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时,对“因需”情形主要依据权利人的事

实理由是否涉及对涉案商标事实上驰名的主张进行判断。上述涉及驰名商标的已认定案件均不同程度的满足“个案、因需”认定的必要前提。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1、对涉案商标驰名事实的认定标准不统一。一是各审理法院或法官对涉案商标认定驰名的法律规定理解和适用不统一。如对于涉案商标驰名事实的范围是中国境内还是中国部分省市的问题,认识不同。二是因涉案商标的类别及核定使用产品不同,法官审查商标认知度的标准也不一致。如对与公众生活消费相关的涉案商标产品的认知度、宣传覆盖面的认定和对工业产品的认知度、宣传覆盖面的认定差异较大。

2、对涉案商标认定驰名的必要性和被控侵权产品的来源审查不严。一是上述案件虽然客观上存在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但在一些裁判文书中,对司法认定必要性的论述不详尽或未论述;有的裁判文书则认定侵权的论述在先,认定驰名商标的论述在后,从而客观上忽略了案件“因需”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必要事实。二是上述案件对被控侵权行为的真实性审查不严,且在庭审调查中对被控侵权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的来源调查不深不透。

3、裁判文书的制作不规范。一是裁判文书主文中制止被控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时,未标注涉案商标的具体信息,如涉案商标的注册号及核定使用类别等信息。二是个别裁判文书对案件的查明事实部分论述不详尽,认定事实的说理部分也不够充分。三是一些法院裁判文书在判决主文中写入“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

四、原因分析

1、过去涉及驰名商标案件的管辖法院分散,各中级法院均有权受理该类案件。各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因法律背景和审判经验的不同而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不尽相同,在审理过程中对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具体考虑因素和认定标准也把握不一致。而这些情形在该类案件的审理中主要表现为各法院或法官对该类案件的裁判和法律文书制作上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一些当事人也更倾向于选择地域偏远或认定标准相对宽松的法院进行诉讼而出现了涉及驰名商标案件过分集中在某一中级法院的现象。

2、“神化”和“异化” 驰名商标现象成为该类案件迅速上升的外部因素。由于各种经济因素、社会环境和思想观念的影响,出现了“神化”和“异化”驰名商标的现象,“一些当事人试图通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达到其不正当的商业目的,使驰名商标司法保护非正常承载了其他的意义”。权利人不正当地将驰名商标认定当作单纯追逐荣誉称号和竞争优势的手段,导致一段时间内涉及驰名商标案件急骤上升。

3、对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些问题,当事人、社会公众存在一些模糊或错误的认识。当事人、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法律制度设立的目的认识不清、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范围、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范围的标准和尺度认识不统一而盲目启动涉及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司法程序。

五、涉及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规范化审理对策

1、规范涉及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集中管辖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精神,我院已明确自2009年4月1日起,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由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其他盟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理过4件涉及驰名商标的案件,认定标准严格,程序规范,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较好。故由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全区涉及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能够统一执法标准,对该类案件的规定化审理奠定较好的基础。

2、规范立案审查机制。立案审查人员应当在收到立案材料后,依据权利人的事实根据先行区分涉及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并交由知识产权审判庭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审判庭主要应对涉案商标认定的必要性及被控侵权行为的真实性等事实进行初步审查,以防止那些“异化”的涉及驰名商标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对诉讼请求及理由陈述不符合要求,基础证据不充分的涉及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应劝告权利人撤回立案材料。

3、规范适用“个案、因需、事实”认定的原则。对于当事人以涉案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严格把握涉及驰名商标案件的具体范围,对不符合认定范围的案件一律不予审查涉案商标是否驰名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

(二)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

(三)符合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抗辩或者反诉的诉讼。”;“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据此,经审理,当事人主张的涉案商标已事实上驰名的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认为部分写入“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事实”,但不写入判决主文。

4、规范判前审核和备案制度。对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判前审核和判决备案是对该类案件进行判前和判后所实施的必要监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严格全区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判前审核和备案工作。2009年上半年,民三庭已制定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判前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判前审核办法》)对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认定的必要性、认定标准及被告涉嫌侵权行为的真实性审查等方面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对规范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进行了必要的尝试。该《判前审核办法》规定,(一)对于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问题,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案件事实是否符合第二条中所列的三种案件类型进行审查;

(二)对于涉案商标是否已驰名的事实认定问题,应结合涉案商标产品的销售量、销售收入、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及在同行业中是否位居前列的情况、涉案商标持续使用时间、涉案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形式、持续时间、涉案商标或相关产品是否有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评不定为著名商标和授予的荣誉证书等事实,依法综合认定;

(三)对于被控侵权行为的真实性问题,应结合被控侵权人的法律状态和被控侵权人对商标的侵权使用方式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判前审核办法》虽然作为本院判前审核涉及驰名商标案件的参照规范,但《判前审核办法》已印发给审理该类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故该类案件的审理法院可参照该办法审核涉案商标是否驰名事实。

5、加强对有该类案件有管辖权的呼和浩特中级法院的专门监督和指导。利用可能的学习提

高机会,尽可能指派专门法官参加涉及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研讨会和培训班,提高法官的专业审判能力。同时,通过就地调研的方式广泛听取审理法院的建议和意见,还需及时就地解决该类案件审理中存在的相关问题。结合最新的涉及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司法动态,参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保持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标准的相对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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