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共9篇)(共9篇)
1.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 篇一
关于加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的实施
意见
皖办发〔2009〕20号
为充分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8〕25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突出重点、按需引进、重在使用、特事特办、统筹实施”的原则,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创新政策和措施,加快引进一批我省急需和紧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并以此带动各地各部门和广大用人单位引进更多的优秀人才来皖创新创业,为推进科学发展、加速安徽崛起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
二、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的积极性,分层次有计划地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
省里从2009年起,用5至10年时间,根据安徽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和创新产业的需求,以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合肥经济圈、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等为重点,引进并重点支持100名左右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科技领军人才来皖创新创业(以下简称“百人计划”)。在符合条件的我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留学人员创业园以及国家和省级开发区等单位,建立10至20个省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实行特殊优惠政策,推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探索实行国际通行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创业机制,集聚一批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为其中符合条件者申报设立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扎实开展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有关部门在继续抓好各项人才引进项目的同时,要制定实施专项计划,重点引进本行业本领域发展急需和紧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各市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研究制定实施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有针对性地引进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有条件的地方要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等,推出一批特色项目,大力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积极开展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
三、引进条件
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主要指2009年1月1日以后到我省工作,或有意来我省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引进意向协议的海外创新创业人才。近两年已引进的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也可纳入范围。
(一)基本条件。我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5岁,引进后每年在我省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
4、我省急需和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二)具体条件。各领域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同时,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1、省重点创新项目引进人才需在重大专项涉及的领域,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的操作性难题,或拥有市场开发前景的自主创新产品;或者在海外承担过与重大专项相关的重大项目,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
2、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引进人才需具有世界一流研究水平,近5年在国际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过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获得国际重要科技奖项、掌握重要实验技能或科学工程建设关键技术。
3、省属企业引进人才需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具有丰富的金融管理、资本运作经验,在业界有较大影响。
4、各类园区引进人才,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进行产业化生产;有海外创业经验或曾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3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额的50%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选,参照中央做法,通过专家评审和规定程序,正式纳入“百人计划”。
四、引进方式
(一)通过市场招聘引进。加强与用人单位的需求对接,充分发挥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支持用人单位采取各种有效形式,面向海外自主招聘。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牵头征集引进人才需求,编制人才需求目录,对外公开发布。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增强引进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依托产业和项目引进。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包括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等),推出一批特色项目,以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加强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等建设,通过重大科技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
(三)通过加强对外联络引进。加强与海外留学学生组织、华人华侨社团和驻外使领馆的联系,为希望来皖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咨询和接洽服务,协助做好引进工作。
(四)通过中介机构和个人推荐引进。探索“以才引才”新方式,鼓励省内外专家、企业家、留学回国人员及海内外中介机构,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留学人员服务机构、用人单位提供海外人才来皖工作、创业等方面的信息,推荐引进一批我省急需和紧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海外高层次人才推荐平台建设,有针对性地向用人单位推荐合适人选,并做好跟踪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特聘专家”制度。对通过省“百人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授予“安徽省特聘专家”称号,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颁发证书。省委组织部负责具体联系和服务工作。“特聘专家”与用人单位实行双向选择、合同聘用。用人单位应与“特聘专家”签订(续签)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协议),协商确定其聘期、岗位和职务、工作要求以及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等。鼓励用人单位和“特聘专家”签订长期合同(协议)。“特聘专家”与用人单位的聘期结束或协商解除聘约后,可自主选择其他用人单位。“特聘专家”应认真履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完成所承担的科学研究、技术攻关以及人才培养、团队建设等目标任务,在科技创新创业中发挥领军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实行“特聘专家”制度的具体办法,采取有力措施,充分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作用。
(二)为引进人才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担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省属国有企业中层领导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主持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项目,申请政府部门的科技资金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科研计划和国家级省级标准制定、重点工程建设,参加国内、省内各种学术组织等,可作为各类政府奖励候选人。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新型科研管理体制和人才工作机制,在研发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支配权等方面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支持。按照国际惯例评价引进人才的工作绩效,避免多头评价和重复评价。
(三)认真落实引进人才的生活待遇。对经评审、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列入“百人计划”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省财政给予每人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积极配套其他资金,用于改善引进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其他待遇如居留和出入境、落户、薪酬、医疗、保险、税收、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参照中央有关部委文件规定执行。各地引进的海外人才,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有关政策待遇。
(四)加大对引进人才工作的投入。各级财政每年要加大对人才开发工作的投入,以保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的需要,发挥示范和引导作用,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提供资金支持。对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领办创办科技创新企业,携带科技创新项目、高新技术或产品的,参照《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皖发〔2008〕18号)有关规定予以资助。
引进我省急需和紧缺的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国内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经过评审,并报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也可享受上述政策待遇。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全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省工作小组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委统战部、省发改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外办、团省委、省科协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及相关处室负责同志组成。在省委组织部设立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与省人才办合署办公),作为工作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工作小组负责审定人才引进目录和工作计划,制定和落实特殊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引进人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专项办负责“百人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各地各部门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每年年终,专项办评价引进人才工作效果,总结引进人才工作,向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完善工作格局。“百人计划”中,各重点领域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牵头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制定引进人才的具体规定。省重点创新项目人才引进工作由省科技厅牵头;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人才引进工作分别由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牵头;省属重点企业人才引进工作由省国资委牵头;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引进创业人才工作由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和涉及人才引进工作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落实特殊政策、建设人才信息库、提供窗口服务等工作。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等具体工作。
(三)规范工作程序。专项办综合有关地方和部门的意见,汇总形成人才引进目录和工作计划,报工作小组审定后发布执行。人才引进目录主要内容为各领域的具体人才需求,包括引进人才的重要岗位、重点项目及经费支持计划等。用人单位物色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并达成初步引进意向后,向牵头组织单位申报;牵头组织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建议并报专项办;专项办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后,报工作小组审批。经工作小组批准的引进人才名单,由专项办通知有关部门落实相关特殊政策;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引进人才签订工作合同,办理引进手续。符合基本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也可以自荐的方式直接向专项办申报。通过自荐、其他渠道推荐或需要以特殊方式引进的人才,由省专项办商有关部门按既定程序个案处理。
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用人单位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解除与其签订的合同(协议),并报牵头组织单位提出意见,经工作小组审核,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四)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及用人单位,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齐心协力做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专门服务窗口,为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个性化和一站式服务。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总结和推广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海外高层次人才爱岗敬业、拼搏进取的精神风貌和典型事迹,加大对作出重大贡献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激励表彰力度,努力形成海外高层次人才大量引进、创造活力竞相迸发、聪明才智充分发挥的生动局面。
2.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 篇二
关于加快引进海外人才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和省、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创新型科技园区和创新型人才高地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把加快引进海外人才工作作为建设创新型科技园区的重要工程来抓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三区一城”建设目标,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政策扶持与服务培育并举的原则,坚持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理念,采取多种形式和措施,不断加大引进海外人才的力度,为把高新区建设成为国内一流的创新型科技园区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引进对象及重点。引进海外人才的对象主要是在海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或在国内获得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知名企业进修研读、项目开发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研修人员。上述人员中,既包括初始从海外引进到高新区创业、工作(在高新区管委会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工作的除外,下同)的海外人才,目前已在其它省、市创业、工作,然后到高新区创业、工作的海外人才,也包括符合甬政发[2009]100号文件规定的“海外工程师”等海外人才。引进的重点是符合国家“千人计划”和省、市海外高层次人才。
(三)工作目标。力争用5-10年时间,组织实施“2512”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引进进入国家级“千人计划”目标人才20名、进入省级海外高层次目标人才50名、进入市级海外高层次目标人才100名,引进海外人才达到2000名,其中,创业创新型人才达到70%以上,努力把高新区建设成以海外高层次人才集聚区、创新团队集群区、创新项目集成区为标志的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
二、发挥载体作用,加快海外人才的引进和集聚
(一)加快推进中国宁波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充分发挥国家级留学人员创业园吸收创业人才的品牌效应和主渠道作用,加大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的投入力度。完善海外人才创业的风险投资、融资担保、项目中介等服务功能,拓展服务领域。建立独立的留学生创业园管理工作机构,改善服务环境,增强对海外人才的吸引力。建立独立的留学生创业发展空间,在5-10年内要新增留学人员创业用房不少于20万平方米,留学人员创业园引进海外创业人才1000名以上。积极申报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力争早日申报成功。
(二)加快推进宁波研发园区建设。研发园区要进一步加快集聚各类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大院大所研发机构、跨国公司区域研发中心。积极鼓励高新区各类研发机构引进海外人-2
(三)充分利用 “中国浙江〃宁波人才科技周”、“科技创业计划大赛”、“科技创新发明大赛”和“科技创意设计大赛”等重大活动机会,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海外人才宁波国家高新区行”活动,让各类海外人才通过实地考察,感受高新区的发展前景和良好环境,增强宣传、推介高新区创新创业环境的效果。
(四)调动各方参加引进海外人才的积极性。发挥海外留学人才联谊会“桥梁”作用,加强内外交流与合作,密切与国家留学人员管理机构、各级侨联侨办、外国专家局、海外留学生组织、海外华人华侨社团以及我驻外机构、海外引才引智基地的联系与沟通,积极推介宁波国家高新区。条件成熟时,在欧美、日韩等留学人才富集区设立高新区引进海外人才工作联系站。
鼓励调动社会各方参与引进海外人才的积极性,对国内外单位和个人帮助介绍海外人才到高新区创业、工作和服务的,视情给予奖励。
四、强化制度保障,加大海外人才政策支持力度
从2010年起,高新区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用作引进海外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海外人才引进及相关政策的扶持。
(一)资金扶持。对创办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各类经济实体或研发机构,经专家评审具有一定发展前景的,给予10-5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对符合国家“千人计划”和省、-4
(四)知识产权入股。海外人才以其专利、专有技术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作价经认定验资后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五)地方贡献奖励。孵化企业三年内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补助;毕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第一年70%、第二年50%、第三年30%给予补助。
海外高层次人才在高新区创新创业的,可根据有关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高新区创业或工作、服务的海外人才,其个人月收入博士(正高)8000元、硕士(副高)6000元、其他人员4000元以内部分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高新区财政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5年。
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时,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办公经营用房房租补贴。海外人才在中国宁波留学人员创业园、研发园、软件园和孵化器等处创业租赁办公、经营用房的给予房租补贴:前三年(以注册之日起计)按每名海外人才100平方米(含)以下的租用面积标准给予全额减免房租。租用面积超过100平方米部分,按最高1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一年房租补贴。
(七)住房补助。在高新区创业或与高新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或服务协议的,高新区财政给予住房补贴。补贴标准为: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补贴2000元,硕士学位(或副高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补贴1000元,-6
(五)对在高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海外人才,可优先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省“151人才工程”、市“4321人才工程”培养人选。优先推荐到省、市高校、科研院所兼职从事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
(六)每年组织召开高新区海外人才座谈会或联谊会,充分听取海外人才在工作和生活中的意见和建议。结合重大节日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密切与海外人才的联系和交流,努力提升服务层次,优化创业服务环境。
六、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引进海外人才的强大合力
(一)健全工作机构。成立海外人才基地工作办公室,专门负责海外人才工作的综合协调,人才基地建设、管理,海外人才引进和服务等工作。建立海外人才服务窗口,为引进海外人才提供“一站式”服务。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海外人才资格审定、项目评估和待遇享受认定等工作。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委领导牵头,办公室、人劳局、经发局、财政局、社管局、科技局、工商分局、地税分局、国税局、创业中心、留创园、招商局、研发园、软件园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政策措施,确保海外留学人才引进工作扎实开展。
(三)明确职责分工。人劳局要牵头做好高新区引进海外人才工作,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分解及目标考核工作,负责相关政策调研、筹建留创园管理机构等工作。
(五)加强宣传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在各种媒体上宣传高新区海外人才优惠政策。要注重挖掘海外人才在高新区创业服务的成功案例,加以宣传报导,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七、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劳局负责解释《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海外留学人才的实施意见》(甬高新[2008]93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人才
引进
实施意见
通知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0年3月11日印发
3.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 篇三
深人社规„2012‟4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人才引进工作,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以及国家、广东省和我市有关干部调配的规定和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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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才引进工作,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以及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干部调配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是指从市外调入符合干部调配规定的国内在职人员(以下简称“调干”)和接收留学人员。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出国(境)留学生,或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主管本市引进人才工作,负责办理调干业务以及接收留学人员业务。
区(含新区)主管人力资源的部门(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办理调干业务。
第四条 人才引进工作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审批标准、—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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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本市产业发展状况、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以及拟引进人员的文化程度、技术技能水平、市场认可程度等综合要素对人才引进择优审批,优先满足本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扶持产业及其他鼓励发展产业的人才引进需求。
第二章 立户登记
第六条 用人单位办理调干业务应先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
第七条 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批准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法人机构和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以申办人才引进立户登记。
第八条 中央及各省驻深单位和企业、市国资委直属企业申请的调干业务,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属国有企业申请的调干业务,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其他用人单位在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时可自主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调干业务,此选择须与办理接收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的业务保持一致,且不得同时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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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留学人员业务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办理。第九条 以个人身份申请的调干业务,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三章 人才引进条件
第十条 拟引进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
(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正常工作;
(三)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四)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就业登记手续和社保缴纳;
(五)本人及配偶均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六)无劳动教养及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申请引进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核准方式予以办理:
(一)两院院士;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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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四)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并在任期内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且不超过其对应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最高年龄的;
(五)具有经全国统考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认定有效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六)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8周岁以下的;
(七)获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八)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九)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十)留学人员直接来深创业、工作,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十一)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内累计纳税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
(十二)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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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3个纳税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的;
(十三)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24万元以上的;
(十四)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个纳税内累计纳税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十五)经本市军官转业安臵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驻深部队随军家属。
前款第(十一)项至第(十四)项所规定人员,须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其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项属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第(十一)项至第(十四)项属投资纳税引进入户条件,第(十五)项属政策性引进入户条件。
第十二条 符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四)项规定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办引进,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核准方式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申请引进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本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执行情况按照审批方式予以办理: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通过全国统考取得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认定有效的省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中级—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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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持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布目录范围内的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四)具有大专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五)具有大专学历,持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六)具有大专学历,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七)现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八)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内累计纳税人民币150万元以上的;
(九)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十)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12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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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个纳税内累计纳税人民币15万元以上的。
前款第(八)项至第(十一)项所规定人员,须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属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第(八)项至第(十一)项属投资纳税引进入户条件。
第十四条 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另一方可由其用人单位以夫妻分居形式申请引进,但拟引进人员的实际年龄须未满50周岁,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本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执行情况,按照分居时间长者、学历高者、技能高者依次优先的原则择优审批。
第十五条 符合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的人员现已在本市工作的,在扣除其本人在本市依法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后,其引进年龄未超过本办法规定相应年龄的,可以申报引进,但对于申报条件规定年龄须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其申报引进时的实际年龄须未满50周岁。
第十六条 拟引进人员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当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应按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 已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申请引进人才,应向拟引进人员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商洽调取档案,—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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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网上申报拟引进人员信息。
按国家有关规定无干部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须委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商调人事档案等相关手续。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须由相关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的,须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再进行网上申报。
以家属随军形式引进的,须先经市军官转业安臵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再进行网上申报。
第十八条 以个人身份申请人才引进的,应当与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委托其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委托人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商洽转递人事档案,并在网上申报拟引进人员信息。
第十九条 已完成网上信息申报的用人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接收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不符合引进条件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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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书面申报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申报材料后发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照要求补交申报材料的,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补交申报材料,受理之日从接收补交申报材料之日起算。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核拟引进人员的申报材料。
拟引进人员的身份、行政职务等,以其人事档案记载为准。拟引进人员取得的省外专业技术资格,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认定的结果为准。
拟引进人员取得市外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调入或接收的决定。
对于情况特殊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对人才引进申请作出同意决定的,由用人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领取相关函件,并转交拟引进人员。
拟引进人员可凭相关函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户籍迁入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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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作出不同意引进决定的,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引进人才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全市人才引进工作,并对各区人力资源部门人才引进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办理人才引进业务直至该情形终止:
(一)未按规定办理工商年检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年检的;
(二)被申请破产的;
(三)未依法纳税的;
(四)有严重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难以正常开展人事管理活动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确保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引进人才报批过程中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单位经办人共同签字负责制,并由单位经办人办理本单位的人才引进业务。
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办理人才引进业务3年,将其行为记入深圳市企业征信系统,并永久取消负责签字人员所有的人才引进业务办理资格;涉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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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人才引进的;
(二)不具有代理资质的机构以代理方式办理人才引进的;
(三)伪造、变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不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贿、受贿或者索贿情形的;
(六)有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拟引进人员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不予办理引进手续,将其行为记入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并不再受理其所有人才引进业务的申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引进人才审核工作中实行经办人审批负责制,各环节审批人为直接责任人。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查实后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引进人员的18周岁以下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或者年龄在20周岁以下且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以及留学人员配偶可一同随迁。
第三十一条 办理人才引进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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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引进”栏目公布。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聘任(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市外户籍人员,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委、市政府对高层次专业人才、博士后及其配偶的引进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1年3月7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1‟6号)同时废止。
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 篇四
2000年初,我市第一位海归博士——美国密执安理工大学孙晓慰博士来常创业,开启了高新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帷幕。近年来,高新区(新北区)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不断加大人才工作力度,积聚了一大批海归创新创业人才,为推动全区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三个特点
1、海归人才数量较多。截止去年底,全区共引进领军型海归创新创业人才54名,其中第一批引进14名,第二批引进20名,第三批引进12名,第四批引进8名;特别推荐项目1个,重点推荐项目6个,优先推荐项目17个,一般推荐项目30个。
2、海归人才水平较高。截止2008年底,海归人才创业企业累计承担国家级项目5个,开发新产品152项,填补国内空白26项,获国家专利68项。
3、创业项目进展较快。留法博士赵善麒创办的宏微科技公司成立不到两年便取得了7项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发明专利,25个产品填补国内空白,2008年实现业务收入2922万元,利润1339万元。留学于美国德克萨斯州州立大学半导体材料系的徐飞硕士、留学于德国克劳斯塔尔工科大学的李月中博士各自创办的 企业也已初具规模。
二、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三点做法
(一)人才政策体系相对完备,政策兑现落实到位。近年来,结合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着眼于人才的培养、引进、评价、选拔、配置、激励等环节,坚持刚性引进和柔性引进相结合、引资与引智相结合、政策吸引与筑巢引凤相结合,先后
出台了《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高新区(新北区)人才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扶持政策。
同时,加强对现有人才政策的落实与兑现工作,组织、人事、财政、科技等部门快速联动,做到兑现及时、衔接顺畅。近年来,为海归创业人员累计兑现创业启动资金2442万元,减免房租金198.61万元,发放住房补贴108万元。
(二)搭建创业平台,提高接纳和孵化能力。高新区从引进海归创业人才之初就意识到,海归人才不仅要能引得进、留得住,更要发展好,关键是要为海归人才搭好创业的舞台,让海归创业人才有施展才华的平台。为此,创建了国家级创业服务中心、国家级留学人员创业园,还组建了博士后工作站,各类创业平台各具优势,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创业载体网络。
(三)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服务,帮助破解创业难题。
1、领导调研走访,解决实际困难。建立区领导联系人才制度。及时了解掌握人才创业过程中的情况和困难,特别是对一部分重点企业在发展的关键时期,邀请市、区领导亲临考察指导,对海归们普遍关注的企业融资、研发平台、市场销售、宏观政策等问题听取意见,出谋划策,解决困难。
2、选配创业导师,扶持海归创业。2008年1月启动实施了“创业导师”计划。首批聘请了12名“创业导师”,结对辅导创业企业60家。由于首批创业导师中大部分是成功的创业者,他们经验丰富,人脉资源广,视野开阔,熟悉产业政策,尤其是一部分在高新区扶持下创业成功的“创业导师”与海归人才具有心路历程上的“天然共鸣”,反哺愿望强烈,特别愿意贡献一些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提携和帮助后来的创业者,使得创业辅导深受欢迎。
3、提供融资服务,争取资金扶持。近年来,共为海归创业企业争取到各级各类政策扶持资金5507万元,融资民营资本1.08亿元,风险投资资金8000多万元。
4、创新服务方式,做到“拴心留人”。一方面尽最大努力排解留学创业人员的创业困难,另一方面也采取了成立留学人员创业促进会、建立重点留学生企业服务小分队等创新服务方式,帮助解决留学创业人员在生活等方面的困难。
三、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三点思考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家对高层次人才的支持力度逐渐加大,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内,必将出现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归国创业、创新热潮。
(一)适应形势发展,修订人才政策。当前,全国各地,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目前都将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摆上了非常重要的议事日程,密集出台了各种鼓励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政策措施。而高新区(新北区)现有的人才政策存在特色不明显、对人才的激励和服务政策有待完善等问题,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工作要求,需要进一步修订、调整和完善,从而建立一套系统的、科学的、完整的、有力的人才工作政策体系。人才政策调整的指导思想为:
1、准确定位。目前的政策只是被动地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人才政策,未能体现主动性和创造性,应结合本区的产业特色、人才环境来制定。
2、注重系统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调整后的政策要好理解、好掌握,更要让海归人才好接受、好对照。
3、政策要体现对创业型人才和就业型人才的引进、培养同等对待。目前对创业型人才的引进政策力度较大,但对就业型人才的引进还停留在安家费、项目资助等内容上,调控手段较为单一,尤其是人
才引进后的培养还未在政策中进一步明确,需要在修订政策时对已引进人才的创业环境、工作保障、居住环境等方面进行同步考虑。
4、政策要注重围绕重点产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引进高层次人才,不但要重视引进,还要重视其“存活”,直至发展壮大,要积极鼓励与全区重点产业相关的高层次项目落户。
5、政策要体现对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培养本土高层次人才给予同等重视。对引进人才,政策上主要体现吸引力;对本土人才,政策上要重点体现对人才的培养,明确人才培养资助办法。
(二)注重好中选优,提高项目质量。
1、开展主动招聘,增加可选资源数量,从而提升人才项目的质量。探索通过大学的校友会建立联系渠道,与人才招聘专业机构合作等,掌握更多的可选资源。
2、探索招聘领军型海归创新创业人才的新模式,鼓励海归人才先创业,再申报,提高项目的可靠性。
3、对已报名的海归人才项目进行相关资料搜索,形成人才项目的背景资料,以便于更好地认识和把握人才项目。
(三)完善创业服务,实施分类指导。
1、注重孵化器和加速器建设。目前,在进行孵化平台建设的同时,也要重视对即将孵化毕业的海归人才项目的加速器建设,以便使企业在创业创新中得到帮助,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合作中得到发展。
5.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 篇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创业富民战略,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投入创业实践,努力把我市打造成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和苏北创业创新首选之城,为“推进更大突破、实现全面小康”注入强大内生动力,现就实施全民创业三年行动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市第四次党代会和市委四届二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按照“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原则,坚定不移实施创业富民战略,以更大的力度、更加务实的举措,通过三年时间的不懈努力,培育更加活跃的创业主体,建立更加丰富的创业载体,提供更加优惠的创业扶持,营造更加宽松的创业环境。
二、目标任务
(一)创业主体培育实现倍增。各类群体创业活跃,创业主体总量迅速扩张,到“十二五”末,全市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总数比“十一五”末翻一番,分别达到7万户、33万户。
(二)创业平台建设覆盖城乡。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联动、覆盖城乡的创业载体。到2015年,全市建成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街区、全民创业园分别达27万平方米、5万平方米、100万平方米。三县两区和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分别建立一个不少于3万平方米的创业孵化基地,县(区)城区分别建立不少于1万平方米的创业示范街区,每个乡镇建立一个不少于1万平方米标准厂房的全民创业园和1000亩以上连片的现代农业创业基地,每个村居建立不少于1个实业公司。
(三)创业服务体系完善高效。建立健全全民创业服务机构,在各级创业就业部门设立创业服务中心,在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开设创业服务专区,实现一个窗口受
理、一站式办结。开通宿迁全民创业网,建立创业项目库,探索成立产权多元化的创业投资公司,成立YBC(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宿迁办公室,提升创业服务水平。
三、政策措施
重点实施“五个一批”创业推进计划,从创业主体、载体、融资、项目、税费五个方面提供创业支持,不断扩大创业规模,提升创业层次。
(一)培育一批创业主体
1、鼓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经批准停薪留职参与创业的,一次性停薪留职为3–5年,签约期满后要求回单位的,可恢复上岗,工龄连续计算。停薪留职期间不影响工资调级;继续创业的,经本人申请按辞职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工作年满30年,或离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5年的工作人员,经本人申请,任免机构批准,可提前退休创业。
2、支持全市高校、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科技人才创业,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鼓励科技人才以知识产权、实物、科技成果等可评估资产作价出资,允许科技人才自主创业企业以股权出质融资。
3、搭建返乡人员创业平台,对有创业意向的返乡人员提供创业项目查询、培训指导和专家咨询等服务;对返乡人员创业项目进行跟踪服务,帮助他们解决技术、市场、用工等方面的困难,并通过发放小额贷款、减免税收等一系列举措,助推他们创业。
4、对符合创业条件的大学生村官,由县(区)委组织部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共同审核后,发给创业卡。持卡人可直接到所在地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办理贷款手续,贷款额度为信用贷款5万元、担保贷款1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由同级财政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比例贴息。
5、依托各级人社部门就业信息系统,以村居干部、大学生村官、离退休干部职工、返乡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青年、农民、妇女、科技人员、退役军人等创业主体为重点,完善信息收集发布动态维护机制,建立健全创业主体数据库,加大帮扶支持力度,壮大创业主体规模。
(二)建设一批创业载体
1、建立市、县(区)创业孵化基地,为初始创业者提供共享服务空间、经营场地、政策指导、资金申请、技术鉴定、咨询策划、项目顾问、人才培训等多类创业服务。对达到标准的孵化基地,经评估验收合格,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一次性给予50―100万元补助。
2、建立乡镇全民创业园,解决创业人员创业分散或创业用地难问题。到2013年底,各乡镇均要建立不少于5000平方米标准厂房的全民创业园。全民创业园建设达到标准的,由县(区)按总投入不低于5%的比例给予补助。全市每年评选10个优秀全民创业园,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建园奖励补贴。鼓励乡镇建立现代农业创业基地,吸引返乡人员、农民和农技人员进园创业。到2013年底,各乡镇均要建成500亩以上现代农业创业基地,对达到标准的现代农业创业基地由所在县(区)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设立创业示范街区,帮助城镇社区创业者解决用地、用房难题。到2013年底,各县(区)城区要建立不少于8000平方米的创业示范街区,对入驻创业的,给予1—3年优惠政策扶持。
4、充分发挥村居在发展经济中的独立主体作用,成立实业公司,示范和引领群众创业。到2013年底,每个乡镇50%以上村居都要组建至少1个创业实业公司。
(三)支持一批创业融资
1、市财政一次性安排1000万元用于融资资本金投入,探索运作产权多元化的创业投资公司,支持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创业项目。每年安排1500万元创
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创业载体建设、融资主体建设和优秀创业项目补助,其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创业文化及工作平台建设。各县(区)每年要按照不低于2000万元标准安排创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创业补贴、创业贷款贴息和创业投资。
2、发挥市、县(区)现有政府主导的担保机构职能作用,按照市级不少于5000万元、县(区)不少于3000万元规模安排专项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专门用于创业贷款担保。担保业务所产生的担保费用以及担保风险补偿,从创业发展资金中列支。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主体,可提供5万元左右的小额担保贷款,对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可达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2年。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贴息。
3、鼓励创业人员积极争取专项资金支持和社会风险投资,县(区)财政按照创业项目所争取专项资金总额给予不低于10%的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资助一批创业项目
1、采取面向社会征集、创业项目电视大赛、专业部门推荐等方式,在全市征集创业项目。设立项目会审服务中心,公开征集筛选入库项目,对筛选入库的项目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励,并定期向全市有创业意向人员推介。
2、市创业办负责组织评估全市创业项目,每年遴选出200个科技含量高、税收贡献高、潜在经济与社会效益及市场前景好的优秀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每年遴选出20个特别优秀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从同级创业发展资金中支出(不重复享受)。
3、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全民创业园和创业示范街区的初始创业项目,各县(区)要给予一定比例的免费场地或租金补贴。对无自有住房的初始创业人员优先安排公租房。每年遴选一批高效农业项目,由高效农业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4、对接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成立YBC宿迁办公室,为符合条件的初始创业青年争取3—5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提供“二对一”伴随式创业辅导,即一名创业导师、一名退休干部辅导一名创业者。
(五)减免一批创业税费
1、对在创业孵化基地、全民创业园和创业示范街区初始创业项目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给予全额奖励。
2、自主创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申办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中小企业的,免收企业设立注册登记费。
3、自主创办的商贸和服务型等企业实体(除限制行业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4800元的优惠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除限制行业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区)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区)委分管负责人任常务副组长、相关责任部门参加的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民创业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市、县(区)创业办要按照“有专职人员、有专项经费、有办公场所”的“三有”要求调整充实力量,确保各项职能落实到位。各乡镇(街道)要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指导开展全民创业工作,提供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咨询服务,负责创业手续登记办理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县(区)创业办负责全民创业的组织统筹、协调指导、项目申报审批;组织部门负责村居干部、大学生村官创业;老干部部门发挥好离
退休干部职工创业引领作用;人社部门负责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创业培训与指导和返乡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工作;教育部门配合人社部门开展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工作;工会配合人社部门负责下岗失业职工创业;团委、妇联、农工、科技、科协、民政部门分别负责青年、妇女、农民、科技人员、退役军人创业;财政部门负责创业扶持资金的筹措和管理;金融办、人行负责落实金融扶持政策,拓宽创业企业融资渠道;工商部门负责注册登记扶持政策的落实;税务部门负责税费减免政策的落实。
(三)落实经费保障。市、县(区)财政要加大对全民创业工作的资金投入和保障力度,根据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合理安排年度创业专项资金,保障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和创业扶持政策落实。
(四)优化创业服务。各地各部门要充分整合创业培训机构和师资队伍,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发挥创业导师帮扶引导作用,为创业者解决各种创业难题,提升创业成功率;综合运用报纸、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创业典型,弘扬创业精神。市创业办要在办好创业文化节的基础上,不断丰富宿迁创业文化内涵,营造更加浓厚的干事创业氛围。要组织开展“创业之星”评选,通过选树和表彰一批先进典型,在全社会营造争创业、创大业的良好氛围。
6.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 篇六
为了加大引进中高层次优秀人才和培养企业内部人才的工作力度,构筑吉青电缆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本企业实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经公司研究,现将公司关于人才引进和使用培养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优秀人才以各种方式参与公司建设。各类人才可以采用调动、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等形式来公司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
二、㈠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公司人才范畴。
⑴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⑵中级以上技术职称。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公司业务生产骨干。
⑴工龄5年以上,中专或高中毕业、技工以上职称、担任机长以上职位二年以上的生产和业务骨干;⑵具有三年以上营销工作经验、业务优秀的营销能手。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公司可引进的人才范畴。
⑴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
⑵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或具有高级职称,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
⑶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技术职称、在大中型企业担任主要经营管理领导岗位任职经历,年龄在60周岁左右的银色人才; ⑷有特殊才能的专业和管理人才条件在以上基础上可适当再放宽。
四、公司每年以一定的数量,招聘接收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充实到生产和管理工作岗位,并为他们施展才华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见习期为一年,对表现特别优秀者则可缩短见习期半年。
五、引进人才的试用考察期暂定三个月,试用考察合格,则正式聘用,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并及时给予办理养老、大病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手续,同时享有职称考试、评审等同等待遇。
六、按照人尽其才、量才录用的原则,对招聘人才和企业原有人才依据其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安排适合岗位和适当职位,尽量发挥其专业特长和工作才能,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七、对中高层次优秀拔尖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其工资待遇完全放开,可实行月工资等分配形式。对为公司作出特殊贡献的人才,实行期权激励。
八、引进人才的家属和子女如需随迁,公司将按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帮助解决其家属的安置和子女入托、入学等困难。
九、多渠道、多形式地解决人才的住房困难。公司将拨专项资金建造中、高级人才公寓,作为对公司作出特殊贡献人才的奖励。对其人才则按国家政策规定,享受住房补贴。
十、鼓励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来公司从事技术合作、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公司将为他们创造一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
十一、建立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博士、硕士工作点以及大中专生生产实习基地,鼓励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师生来公司从事科学研究和新产品开发,公司提供相应工作条件和一定的研发经费。
十二、建立公司高层决策智囊团,聘请国内外一流技术、管理和投资理财专家以及院士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论证,以确保公司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十三、加大对人才的培养和开发力度,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员工的继续教育,科学合理地制定好员工培训规划,每年每位员工必须接受一次以上的再教育。建立专业人才开发储备基金?万元,重点用于公司优秀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开发。
十四、鼓励在职员工参加各类成人学历教育学习和自学成才,对经领导审批同意参加学习、且专业对口的,其面授和考试时间尽可能给予保证,对完成学业并取得学位或学历证书的报销其书、学费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博士学位(或毕业)20000元,硕士学位(或毕业)5000元,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2000元,大专毕业1000元,中专毕业500元。同时参加考试的时间视同上班。
十五、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制,并给予一定的津贴。对经聘用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年终技术津贴:高级职称1200元/年,中级职称800元/年,初级职称500元/年;高级技师职称800元/年,中级技师职称500元/年,初级技师职称300元/年。
十六、鼓励科技人员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管理创新,对荣获揭阳市级以上科研、管理成果和各类先进个人实行1:1奖励匹配制,即公司再给予同等数额的奖励,多级获奖的以最高数额奖金为匹配基数。
十七、建立人才疗休养制度,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生产技术骨干、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外出疗休养。
十八、建立技术和管理人才流动机制,实行末位淘汰制,对技术和管理人才实施绩效考核评估,对工作不能胜任或不称职者,先给予以换岗,换岗后工作还是不能胜任者则予以辞退,以形成一种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十九、对享受公司有关奖励政策待遇(主要指住房、学历教育和有关专门培训费用)的人才,原则上在公司服务必须年满5年,对不足5年而自行离职的则按实际工作年限扣除有关奖励待遇。
二十、规范人才引进程序,严格按报名、推荐、考试(笔试或面试)、考察和评审程序运作,确保真正具有真才实学、忠诚敬业、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加盟公司。
二十一、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重视科技的良好风尚,对企业所有专业人才在政治上要切实关心,生活上要给予照顾,工作上放开使用,要创造一切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全面发展壮大。
二十二、本意见由办公室负责解释。二
7.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篇七
中组发[2008]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中办发[2008]25号),组织实施“千人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指导下,成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小组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中国科学院和中央统战部、外交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委、外专局、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等单位分管领导及相关司局负责同志组成。
在中央组织部设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作为工作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 “千人计划”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从2008年开始,用5-10年,在国家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等,引进并有重点地支持20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创新创业。
第四条 实施“千人计划”的基本原则是:
(一)突出重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急需紧缺开展人才引进工作,重点引进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
(二)重在使用。创新体制机制,搭建事业平台,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作用。
(三)特事特办。针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使用的特点,采取特殊政策措施,成熟一个、引进一个。
(四)统筹实施。工作小组、牵头组织单位和用人单位各负其责,形成协调有力、办事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作为特聘专家,享受为其提供的相应工作条件和特殊生活待遇。
第二章 工作体制
第六条 工作小组负责审定人才引进目录和工作计划,制定和落实特殊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引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专项办负责 “千人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 各重点领域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牵头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创新项目人才引进工作由科技部牵头;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人才引进工作分别由教育部、科技部牵头;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人才引进工作分别由国资委、人民银行牵头;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引进创业人才的工作由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
第八条 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和涉及人才引进工作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落实特殊政策、建设人才信息库、实施跟踪计划、提供窗口服务等工作。
第九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等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引才标准与程序
第十条 引进的人才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5岁,引进后每年在国内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在国际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
(四)国家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第十一条 专项办综合有关地方和部门的意见,汇总形成人才引进目录和工作计划, 报工作小组审定后发布执行。
(一)人才引进目录主要内容为各领域今后5-10年的人才需求,用于引进人才的重要岗位、重点项目及经费支持计划等;
(二)工作计划根据人才引进目录制定,主要内容是各领域每年的人才引进规模、提供的主要岗位和项目、事业平台建设意见等。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物色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并达成初步引进意向后,向牵头组织单位申报。
第十三条 牵头组织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建议并报专项办。
第十四条 专项办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工作小组审批。经工作小组批准的引进人才名单,由专项办通知有关部门落实相关特殊政策。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引进人才签订工作合同,办理引进手续。
第十六条 符合基本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自荐的方式直接向专项办申报。通过自荐、其他渠道推荐,或需要以特殊方式引进的人才,由专项办商有关部门按既定程序个案处理。
第四章 条件保障与日常服务
第十七条 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特殊政策措施,在担任领导职务、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申请科技资金、参与国家标准制订、创新工作机制、参加院士评选、参加政府奖励等方面作出规定,为引进人才创新创业提供良好条件。
第十八条 有关职能部门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户、资助、薪酬、医疗、保险、住房、税收、配偶安置、子女就学等方面制定特殊政策,妥善解决引进人才生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央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以及部分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推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探索实行国际通行的科学研究和科技研发、创业机制,凝聚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
第二十条 建立统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库,为人才引进提供支持。专项办协调科技部、教育部、国资委、人民银行、中科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外专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等单位,建立海外人才信息共建共享机制。
第二十一条 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跟踪计划。专项办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组织国情考察等活动,及时掌握海外人才的相关信息,促进各方面人才与用人单位的沟通联系。
第二十二条 通过“千人计划”引进的人才列入中央联系的专家范围。专项办为引进人才建立档案,制定日常联系和服务办法,建立跟踪服务和沟通反馈机制,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每年年终,专项办评价引才工作效果,总结引才工作,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立专门服务窗口,为引进人才落实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医疗、保险、住房、子女就学、配偶安置等方面的特殊政策。
第二十四条 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协议,由牵头组织单位提出意见,经工作小组审核,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制定《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引进人才工作细则》、《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引进人才工作细则》、《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引进人才工作细则》和《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工作细则》,对各领域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及各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专项办负责解释。
附件一
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引进人才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集聚世界一流的科技创新人才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根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千人计划”的部署,重点围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所确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从2008年开始,用5-10年,在信息、航空航天、装备制造、生物、能源、农业、资源环境、人口健康等领域,引进5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
第三条 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在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小组的指导下,由科技部牵头,会同国家确定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实施。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科技部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重点创新项目人才引进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引才目录和引才计划;
(二)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引进人才建议名单;
(三)协调落实引进人才的项目、经费和配套条件。
第五条 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负责本专项人才引进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用人单位提出的拟引进人选进行审核、推荐;
(二)提出引进人才的项目、经费等安排建议;
(三)协调用人单位落实引进人才的配套条件。
第六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引才标准与程序
第七条 本领域引进的人才除应符合《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重大专项涉及的领域,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的操作性难题,或拥有市场开发前景的自主创新产品;
(二)在海外承担过与重大专项相关的重大项目,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达成初步意向后,在5个工作日内准备人才引进申报书,报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
第九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对拟引进人选进行审核,研究提出拟引进人选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工作和经费安排,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推荐意见报科技部。
第十条 科技部组织专家,以人选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可行性和预期贡献为重点,进行评审和遴选,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综合评审意见,报专项办。
第十一条 专项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审批手续。用人单位根据批复,在30个工作日内与引进人才签署工作合同(协议),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保证引进人才如期到岗工作。
第四章 事业平台与条件保障
第十二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和用人单位安排引进人才领衔重要科研项目(课题),在引进人才签署工作合同之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必要的立项程序。根据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实际需要,可聘请引进人才担任重大专项技术(副)总师或总体组成员,参与重大专项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和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特殊政策规定,根据实施重大专项任务的需要,在科研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支配权等方面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四条 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对引进人才在科研条件、基地建设、项目经费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等国家重点创新项目的引才工作,由科技部等部门参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附件二
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引进人才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促进高等教育发展,提高基础和前沿研究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千人计划”的部署,围绕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需要,从2008年开始,用5-10年,重点为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引进5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
第三条 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在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小组的指导下进行。国家重点学科的人才引进工作由教育部牵头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实验室)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科技部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教育部、科技部等牵头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分别组织制定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引才目录、引才计划;
(二)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引进人才建议名单;
(三)协调落实引进人才的项目、经费和配套条件。
第五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是本领域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引才标准与程序
第六条 本领域引进的人才除应符合《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世界一流的研究水平,近5年在国际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
(二)获得国际重要科技奖项、掌握重要实验技能或科学工程建设关键技术。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达成初步意向后,在5个工作日内准备人才引进申报书,分别向教育部、科技部申报。
第八条 教育部会同中科院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重点学科拟引进人选进行评审和遴选,科技部会同教育部、中科院组织专家对重点实验室拟引进人选进行评审和遴选,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引进人选建议和综合评审意见,报专项办。
第九条 专项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审批手续。用人单位根据批复,在30个工作日内与引进人才签署工作合同(协议),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保证引进人才如期到岗工作。
第四章 事业平台与条件保障
第十条 牵头组织单位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通过财政资金,对引进人才提供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为引进人才匹配专项支持经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可聘任引进人才担任重点学科首席教授或重点实验室首席科学家,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聘任其担任学校、院(系、所)、实验室等领导职务。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有关特殊政策的规定,结合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新型科研管理体制和人才工作机制,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为引进人才提供必需的办公和实验用房、科研仪器设备和科研启动经费,在团队建设、研究生招生、重大科研项目申请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并为其团队成员提供工作岗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依托国家重大科学工程、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的引才工作,由科技部、国家发改委会同中科院等单位参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附件三
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引进人才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千人计划”的部署,围绕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的需要,从2008年开始,用5-10年,引进5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金融人才。
第三条 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在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的指导下进行。中央企业的人才引进工作由国资委牵头组织实施,国有商业金融机构的人才引进工作由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国资委、人民银行等牵头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分别组织制定企业、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引才目录和引才计划;
(二)国资委组织专家对企业提出的推荐人选进行评审,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组织专家对金融机构提出的推荐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引进人才建议名单;
(三)协调落实引进人才的事业平台、经费和配套条件。
第五条 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引才标准与程序
第六条 本领域引进的人才除应符合《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
(二)具有丰富的金融管理、资本运作经验,在业界有较大影响。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签署意向性工作协议后,在5个工作日内准备人才引进申报书,分别报国资委、人民银行。
第八条 牵头组织单位分别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和遴选,在10个工作日内研究提出引进人选建议和综合评审意见,报专项办。
第九条 专项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审批手续。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抓紧与引进人才签署工作合同(协议),协助办理有关手续,落实特殊政策和其他配套支持条件。
第四章 事业平台与条件保障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有关特殊政策规定,结合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安排其担任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承担重点研发项目的,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新型科研管理体制和人才工作机制,在研发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支配权等方面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企业可根据需要为引进人才组建专门的研究机构。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其他类型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引进能够突破国家重点产业领域技术难题的高层次研发人才,由省(区、市)组织部门参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牵头组织实施。
附件四
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工作,促进科技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千人计划”的部署,在《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从2008年开始,用5-10年,为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含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和工业园),引进和支持500名左右高层次创业人才(以下简称“创业人才”)。
第三条 创业人才引进工作在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小组的指导下,由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省(区、市)组织部门会同本地区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遴选重点创业人才及其创业项目,协调落实对其前期创业的资金支持,提供有关创业服务,配合专项办评选优秀创业人才。
第五条 省(区、市)组织部门会同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实施本地区的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组织对重点创业人才进行初选,协调落实相应配套支持。
第六条 各园区是引进和支持人才创业的主体,具体实施创业人才的引进工作,组织推荐重点创业人才,并为他们提供创业服务和重点扶持。
第三章 引进标准与程序
第七条 重点引进人才一般应符合《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进行产业化生产;
(二)有海外创业经验或曾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中高层管理职位3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
(三)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50%以上。
第八条 省(区、市)组织部门会同本地区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围绕培育新兴产业需要,制定实施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对重点创业人才,经组织专家评估后,将人才引进申报书同时报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九条 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人选及其团队的创业能力、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预期产业规模和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审,提出重点创业人才建议名单,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综合意见,报专项办。
第十条 专项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审批手续。各园区和相关部门根据专项办批复,在20个工作日内协助重点引进人才完成回国(来华)创业的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经过1-3年的培育和观察后,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创业人才,由省(区、市)组织部门推荐,中组部会同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予以表彰。
第四章 政策支持与配套保障
第十二条 国家和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对重点创业人才给予以下配套支持:
(一)中央财政给予每人人民币100万元的资助,有关地方提供配套支持;
(二)给予多次出入境签证;
(三)国家和地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资)金给予优先支持;
(四)可承担国家重点科技、产业、工程项目任务(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须另行批准),其产品符合要求的,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8.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 篇八
苏组通„2012‟20号
各市委组织部,各市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就做好2012“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以下简称省“双创计划”)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引进重点
1、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决策和重大科技创新工程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2、能够对我省产业结构优化、技术水平提升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带动作用,特别是在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软件、物联网和云计算、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海洋工程装备、文化产业和现代农业等高新技术产业或现代服务业领域从事研发和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高层次人才。
3、实施省级以上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创建省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和技术服务平台所需要的高层次人才。
4、地方、部门、企业及社会资金重点支持的高层次人才,特别是已获得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的高层次人才。
5、创新在高校院所、创业在园区的高层次人才。大力引进一批具有国际影响、拥有重大成果的创新创业团队,除给予个人经费资助外,还将给予团队持续3年的科技经费支持,申报通知另行下发。
支持一批由高校、科研、三级甲等医疗和省级疾病控制机构引进的,能提升我省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等重大研发平台科研创新水平和临床医疗技术水平的领军人才,申报通知另行下发。
二、自主创业人才(A类)申报条件
自主创业人才是指符合支持重点,以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形式来我省投资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的高层次人才。
1、申报个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2)拥有与创业领域产品、技术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技术,在产品开发和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3)为所创(领)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本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技术入股);
(4)2011年1月1日以后来我省创业,主要工作精力应为所创(领)办企业服务,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2、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创(领)办的企业属于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或现代服务业企业,2012年5月15日前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
(2)创(领)办企业的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有较大的市场发展前景和预期经济效益;
(3)企业位于省级以上留学生创业园、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等创新载体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
三、企业引进人才(B类)申报条件 企业引进人才是指我省各类规模以上科技型企业或现代服务业企业引进的,符合支持重点、掌握关键技术的高层次研究开发和管理人才。
1、申报个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文化产业领域可放宽至硕士),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2)具有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关键岗位5年以上从事研发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
(3)2011年1月1日后到我省工作,或尚未到我省工作、但已与相关企业在2012年5月15日前完成引进手续;
(4)引进后,能连续为引进企业服务3年以上,且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6个月。
2、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千人计划”、省“双创计划”资助对象创(领)办的;
(2)省“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培育对象、省“333工程”培养对象、省“产业教授”创(领)办的;(3)国家或省认定的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等;
(4)承担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的;(5)列为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企业类基地的;(6)拥有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以上企业创新平台的;
(7)民营科技企业;
(8)省辖市引才计划资助过的企业。
优先支持本人参与项目投资、有资金投入并占有股份的企业引进人才。
以上两类人才特别优秀的,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特别优秀的具体条件另行通知)。
四、申报及遴选程序
1、受理申报。省人才办、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面向海内外发布引进人才公告,各市人才办根据本通知精神,受理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江苏人才工作网(http://)申报。获得过省“双创计划”资助的人才,在我省获得过国家“千人计划”、省“创新团队计划”、“企业博士集聚计划”资助又异地申报的人才,获得过我省地方人才引进计划资助又异地申报的人才,不予受理。不得与“企业博士集聚计划”同时申报。
2、审查推荐。各市人才办会同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按分配名额进行推荐排序(推荐名额另行通知)。市科技局负责核实引进人才拥有科技成果、专利等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核实引进人才的身份、年龄、护照、国籍、学历、经历和业绩等申报资料的真实性。
3、资格审核。省人才办会同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核。
4、技术评审。省人才办会同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按照择优资助原则,确定进入综合评审和实地考察人选。
5、综合评审和实地考察。省人才办会同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对入围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和实地考察,择优确定拟资助人选。
6、社会公示。拟资助人选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
7、确定资助对象。根据公示结果,按程序确定资助对象。
五、资助名额和支持政策
2012省“双创计划”拟资助引进人才400名。支持政策包括:
1、按综合评分高低,给予每人100万元或50万元的资助(免交个人所得税)。已获得过省政府“特聘教授”或省“企业博士集聚计划”的,将原资助金额补足至100万元或50万元。
2、优先推荐进入省“产业教授”、省“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省“333工程”和“六大人才高峰”培养资助对象,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各类科技计划,优先推荐申报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优先向金融机构、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推荐融资项目,享受我省各地、各部门制定的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优惠政策和待遇。
3、按照国家、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条件、签证、落户、执业资格、医疗、保险、税收、配偶安置、子女入学、驾照转换等方面的问题。
六、申报方式和申报材料
2012省“双创计划”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进行,各类证书、证明、合同、报表等材料在网上申报时须提供原件的扫描文件或数码照片。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12年5月15日。网上申报完成后,须将申报书打印与其它所有材料的复印件合订成册,一式二份交各市人才办。申报材料包括:
1、《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申报书》,其中自主创业人才填报A类申报书,企业引进人才填报B类申报书。
2、引进人才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资质证明(证书)、在原单位担任重要岗位职务的证明和其他有关工作经历、资历的证明材料。
3、专利等知识产权证书及所属权证明。反映人才能力、业绩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创新创业计划书。
5、自主创业人才需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会(审)计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公司章程、2011财务报表、企业用工有关证明材料;企业引进人才需提供与引进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引进协议、知识产权权属证明及使用协议书、薪酬或股权证明、在当地缴纳养老保险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如不能提供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证明,须提供关系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到企业工作3年以上”的证明),以及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的资质证明等。
6、企业引进类人才的个人所得税证明。
各市需提交《关于报送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推荐情况的函》和《申报情况汇总表》,报省人才办、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一份。各市推荐上报截止时间为2012年5月31日。
七、有关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工作,市人才办要牵头做好组织协调,市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2、严格申报条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申报工作的有关要求,严格申报条件和工作程序,认真核查申报材料,把好引进人才的质量关,做到客观公正、真实可靠、公开透明。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并进行通报,5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或个人的申报。
3、开展广泛宣传。各地要通过媒体面向海内外大力宣传省、市相关人才引进政策,不断拓宽引才渠道,积极推荐引进优秀创新创业人才。
4、加强工作指导。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的业务指导,及进解决申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省委组织部联系处室:人才工作处,联系人:张震,电话:025-83392370(传真);
9.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 篇九
(2007年12月24日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发〔2007〕45号)
为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扩大产业规模,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快构建开放南宁和谐南宁,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决定》(桂发〔2007〕1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承接产业转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抓住当前国际国内产业转移的重大机遇,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充分发挥我市比较优势,坚定不移地推进开放合作战略,围绕推进工业化、城镇化,以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为主要载体,以承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市经济发展需要的产业为目标,以承接东部发达地区产业转移特别是加工贸易产业转移为重点,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务环境、政策环境建设为保障,以招商引资为手段,创新承接产业转移的思想观念、体制机制、方式方法,加快产业承接,推动加工贸易快速发展,迅速壮大经济总量,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推进全方位开放原则。全面实施开放带动战略,积极主动承接国内外各地区的产业转移,充分发挥对内对外开放在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全市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经济结构优化原则。推进全方位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将承接产业转移与结构调整、技术创新、体制改革结合起来,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
——市场导向原则。坚持市场导向,以企业自愿为主,政府推动为辅,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发挥优势原则。充分发挥区位优势、政策优势和资源、能源、劳动力、土地等优势,促进与发达地区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加快区域、产业合作的有效对接,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双赢。
——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积极承接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项目,推进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确保可持续发展。——扩大就业原则。积极引进资金技术密集型、劳动密集型项目,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把握承接产业转移的重点方向
(三)扩大产业转移来源。既要主动承接我国东部发达地区和发达国家的产业转移,也要主动承接我国中西部地区需要在沿海发展的产业转移,不断扩大区域合作,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当前要把承接产业的重点放在珠三角、长三角等经济区域,综合采取合资、新建、并购、重组、股权转让、境外上市、转让经营权、设立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积极吸引这些区域内发展程度较高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劳动密集型和加工贸易型企业来我市投资。进一步扩大与东盟、港澳台地区等区域的产业合作,以中国-东盟博览会为平台,抓住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和CEPA等机遇,不断扩大东盟国家和港澳台地区来我市投资的领域、规模和水平。拓展与日韩、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合作领域。
(四)合理布局,发挥优势,选准产业转移的承接点。根据南宁市工业发展布局规划、产业发展需要和南宁市环境质量要求,充分利用我市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产业优势和综合成本优势,选准产业的承接点,注重承接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灵活性。以工业化为核心,壮大传统优势产业,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增强产业配套能力,构建以工业制造业为主的具有南宁特色的工业产业体系。要围绕铝深加工产业、电子IT产业、机械汽配产业、消费品工
业、食品加工产业、服装加工产业、家具制造产业七个重点产业,大力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产业,发展相关配套产业,拉长产业链,促进形成产业集群。以现代服务业发展为重点,推进商贸、物流、信息、金融、旅游、会展、房地产、教育等产业转移。发展总部经济,吸引国内外的商贸、物流、金融等服务企业及跨国公司进驻并设立地区性总部,引进更多的研发中心、分销服务中心和投资性公司。建设农产品销售市场和农产品出口生产基地。结合本地农副产品资源,通过承接农副产品加工相关产业,培育壮大支柱产业。
三、大力培育承接产业转移载体
(五)积极打造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平台。要把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打造成为承接产业转移的主要平台。充分利用现有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开发区的品牌优势、基础设施优势,调整产业规划,建立特色园区;各县区要根据自身的优势和承接产业转移的需要,合理规划建设产业特色明显、配套能力强的产业园区,积极推进县区工业集中区建设,迅速扩充产业承载空间,努力把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建设成为我市承接产业转移特别是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基地,成为带动工业经济发展的龙头。规划建设电子产业园区,积极引进电子产业,加快电子产业发展。积极培育风景名胜区、物流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大力承接服务业的转移。
(六)加快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要根据发展需要,大力推进以道路、水、电、气、通信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要解决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问题,继续通过政府扶持、园区融资、社会资本介入等方式,多渠道、多层面筹措资金,加快完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有条件的园区,可以按市场运作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础开发公司,实行综合开发,滚动增值,逐步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机制,推进园区上规模、上等级、上水平,提高园区对产业转移项目特别是加工贸易产业的吸纳和承载能力。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的入园道路主干道项目,可列入城市(城镇)市政道路建设计划、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道路规划或大石山区道路建设规划,优先建设。加快工业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逐步形成一批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配套、产业集聚的标准厂房集中区域,为转移工业企业落地建设搭建有效平台。
(七)创新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管理体制和开发机制。进一步完善现有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管理体制,强化管理机构职能,确保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权责分明,服务到位。自治区级以上开发区继续执行南发〔2001〕54号和南发〔2001〕55号文件规定的管理体制。坚持和完善开发区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保持开发区在行政管理体制上的相对独立性,保证开发区行政管理格局及管理权限不变,继续采取政府职能部门授权方式,开发区根据授权行使相关行政审批、经济社会协调与管理等职能。县区管理的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在所属县区党委、政府领导下理顺管理体制,根据授权行使经济社会协调与管理等职能。积极探索以企业为主体的园区开发机制,鼓励有实力的投资者参与园区建设,推行园区公共设施项目的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积极与发达地区的各级政府、行业协会和大型企业集团加强联系与合作,建设产业转移示范园区。按市场导向和产业布局原则引资在市内异地园区创办企业,积极发展共建共享、收益分成的“飞地经济”,实现优势互补,集聚发展,互利双赢。
(八)创新招商引资模式。围绕承接产业转移特别是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实行“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园区招商和企业招商相结合、主动招商和以商招商相结合、自行招商和委托招商相结合、传统招商和网上招商相结合,积极构建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招商网络。推动更多的企业成为招商主体,变被动为主动;充实招商引资客商库,充实完善“南宁市招商网”;发挥侨办、侨联、商会、协会的作用,加强与港澳台同胞、侨胞的联络,加强与国内外中介机构的沟通与合作,鼓励开展委托招商。发挥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的推动和领导
作用,组织好综合主题招商和专业化招商活动,大力推介南宁的产业、项目、品牌、资源、环境、政策、人文优势等,为企业组织客户、搭建招商引资平台。做好项目跟踪落实,争取项目落户。抓好项目建设工作,加强项目编制、招商、协调和推进工作,建立项目储备库,加快招商引资项目的研究开发和包装推介,扩大对内对外招商引资项目开发的范围和领域,切实提高项目吸引力和招商引资成功率。
四、加大对承接产业转移的政策支持
(九)用好国家支持西部地区发展的优惠政策。用好商务部、海关总署出台的惠及中西部加工贸易的新政策。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2007年第44号公告,从2007年8月23日起,对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A类和B类企业缴纳50%的保证金;C类企业缴纳按全部保税进口料件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100%计征保证金。经营企业及其加工企业同时属中西部地区的,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A、B类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C类企业实行台账100%实转管理。要积极利用这一有利政策,抓住机遇,与东部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对接,主动迎接产业转移。
把握国家出台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新机遇,用好用足国家支持西部大开发等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我市作为西部地区,可继续执行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即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到2010年仍可享受鼓励类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新的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现有的沿海开放政策、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等,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享受过渡照顾。我市要抓住新的所得税法出台以后东部地区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的机遇,充分发挥仍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承接东部产业转移。
(十)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模式方式,积极探索构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新路子,为转移项目提供融资服务。加强与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沟通与联系,建立健全南宁市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加快南宁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与金融部门合作与配合,尽快出台南宁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办法、企业信用信息评估评价办法等有关政策文件,积极帮助转移企业资信评估,不断扩大金融机构对转移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积极发展南宁市创业投资,加强融资平台建设,动员和引导创业投资资本投向符合条件、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转移企业,为转移企业和项目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十一)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进一步加强政府对担保机构的市场引导和管理,尽快出台《南宁市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建立担保风险补偿机制,规范担保行业管理,引导和鼓励包括民营担保公司在内的驻邕担保机构对产业转移企业的融资担保支持。充分发挥国有担保机构的骨干作用,多渠道筹资,继续增加南宁市南方担保公司的资本规模,不断增强其融资担保能力。对有融资担保需求的转移企业项目,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召开驻邕金融和担保机构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其融资担保问题。
(十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整合财政支持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产业转移。统筹本级安排的工业结构调整资金、开发区建设资金、土地出让金收益、税收优惠等,设立承接产业转移专项发展资金(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专项资金),每年根据财力状况按一定比例增长,专项用于支持承接包括加工贸易在内的产业转移项目。属“飞地工业”引进企业的,三年内由转出方和企业落户地政府确定分成比例。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2007-2010年,每年从市财政设立的承接产业转移专项发展资金重点安排用于符合条件的鼓励类转移项目贷款的财政贴息和支持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按1:1以上的比例配套。
(十三)实行规费减免政策。对于转移项目的各类规费、手续费等,实行相应的减免政策。对重点工业项目实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对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外的属于本级收入的行政性收费给予减征、免收、缓征。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和经营性收费,规定有上下限标准的,按最低限标准收取。对初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的中小企业,在我市办理有关注册登记手续,一次性免收登记注册等有关行政性收费。环保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归口管理的相关中介评价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转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等费用,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按最低限收费。
(十四)鼓励投资兴建工业标准厂房。对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给予与投资建设廉价房同等的优惠待遇,免收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和人防工程使用费。“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根据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计划建设具体情况,每年在市财政设立的承接产业转移专项发展资金中,对当年竣工的标准厂房按竣工面积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建设补贴,第一层按1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第二层按15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第三层及以上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实行标准厂房建设规费减免,标准厂房第二层起免征基础设施配套费。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要加强对本区域内标准厂房的管理,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鼓励企业购买或租用标准厂房。
(十五)保障项目用地。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对承接产业转移项目用地进行统筹安排,项目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预留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避免占用基本农田。积极争取上级国土管理部门的支持,争取自治区给南宁市更多的农转用指标。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安排上,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确保产业转移项目建设用地需要。在自治区下达给南宁市的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划出35%以上比例专项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机动指标,以保证我市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和工业结构调整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的用地需要。加大工业用地储备,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每年安排工业土地储备资金3亿元。要开辟土地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做好产业转移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地审批等各项工作,实行限时办结。各县区、开发区要结合发展需要,大力做好土地储备工作,改善用地与投资环境。
(十六)放宽转移企业的市场准入。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领域外均对包括加工贸易在内的转移产业开放。放宽转移企业在企业名称、集团登记的条件。
(十七)建立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推进承接产业转移的激励机制。
投资奖励。从市财政设立的承接产业转移专项发展资金中安排投资补助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产业转移项目,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属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以商招商的龙头企业,奖励标准可适当上浮。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转移企业在园区内进行二次投资的,由同级财政从承接产业转移专项发展资金中安排奖励或补助资金,但不超过三年内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引资奖励。对成功引进产业转移项目的公民、社会团体或组织,统一纳入招商引资奖励范围,按照《南宁市招商引资社会引资者奖励实施细则》(南府办[2006]170号)的规定从承接产业转移专项发展资金中给予奖励。
五、提高对承接产业的服务水平
(十八)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和贯彻落实首问负责、限时办结和责任追究制度,继续深化行政管理、城市管理、投融资、财税、国有资产管理、社会信用管理、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等领域的综合配套改革。创新行政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不断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营造承接产业转移的良好政务环境。加大对投资
投诉案件的协调查处力度,对推诿扯皮、故意刁难及吃、拿、卡、要等影响投资环境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加快电子政务工程建设。推进数字化城市综合管理与指挥系统、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等建设进程,提高政府效率,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城市管理体制,深入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
(十九)营造高效、便捷的通关环境。推进建立国际规范的口岸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口岸基础设施,保障口岸运行资金,加快电子口岸建设步伐,为企业进出口提供优质高效的通关服务。积极推进本区域内的口岸通关一体化(大通关)建设项目的实施,建立口岸申报平台,推行“口岸一体、统一平台、多点报关、口岸验放”的通关模式,使转移企业的产品在区域间实现快速通关或转关。
(二十)营造良好的交通物流环境。加快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等交通网络设施建设,构建路、空、水便捷通畅、安全高效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积极推进航空班线开通,新开或增开南宁飞往国内和东南亚主要城市的航空航线,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建设第三方物流服务基地和供应链管理中心,加快物流信息平台建设,提高物流信息化水平。
(二十一)优化科技创新环境。加大科技投入,建立完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平台,加快建设公共科技服务平台,为产业转移企业发展提供技术研发、产品研发服务。加强科技合作,支持产业转移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加速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大力发展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提高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消化和创新能力。转出地资格直接确认,对在转出地已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等资格,转移到我市后不需重新评审,直接予以办理确认。
(二十二)加强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投融资担保、资产评估、信用评价、人才培训、法律服务、就业服务、行业协会(商会)等体系建设,为承接产业转移提供高效便捷的中介服务。
(二十三)为转移企业提供用工和人才服务。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重点抓好乡镇一级劳动力市场建设,搭建村级就业工作平台,不断延伸就业服务,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覆盖城乡的一体化市场体系。加大市场调节就业的力度,积极为转移企业和劳动者搭建双向选择、洽谈招聘的服务平台。加强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力度,围绕转移企业的用工需求,制定鼓励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各类专场招聘会,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到转移企业就业的组织化程度。加大农村就业培训基地、农村劳动力品牌培训基地、见习培训基地的建设力度。积极引导、鼓励各类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机构面向转移企业培养和组织输送农村劳动力和技能劳动者。建立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训制度,引导各类职业院校和民办技能培训学校转变办学思路,大力实施“校企结合”,及时拓展符合企业需求的专业,开展订单和定向培训。继续实施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重点人才培养工程、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和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创新创造能力,为转移企业提供数量充足、技能熟练的人才。人事部门优先为转移企业办理人才引进手续,提供档案管理、职称评定、出境审核等人事代理服务。
(二十四)营造投资者创业、生活的良好环境。努力构建重商、亲商、助商、护商的良好环境,保证外来投资者在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权益上有保障。对转移到我市的重点纳税大户,符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条件要求的,可以优先推荐参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贡献突出的外来投资者授予“荣誉市民”等称号;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急需的具有学士学位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非本市户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携带科技成果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生产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具有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其本人可申请在南宁落户或办理居住证,在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对申请落户的人员,其配偶及子女也可以随迁落户。对来我市投资的国内外重点客户
和研究开发机构,在用地、税收和各种配套费等方面,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六、加强对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成立市承接产业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加挂南宁市加工贸易工作领导小组牌子),由市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承接产业转移的日常工作。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制定承接产业转移的政策措施,及时协商解决承接产业转移工作中的重大项目重点、难点问题。建立重大招商项目协调制度,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防止过度竞争和恶性竞争。对重大项目实行市领导负责制,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做好项目服务工作,推进重大项目落地。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建立相应机制,切实加强对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领导。建立我市与粤、港、澳、台交流合作机制,主动加强与东部省市和港、澳、台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大型企业集团的联系,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动企业到我市投资发展。
(二十六)严格考核,强化工作奖惩。把产业转移工作的实绩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承接产业转移中开拓创新、大胆决策、绩效突出的干部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条件;对工作推进不力、办事拖拉、作风漂浮、以部门利益损害投资环境的干部予以问责。对敢于创造性地为投资者解决实际问题、勇于承担风险的领导和干部,要给予保护。市人民政府每年表彰一批在承接产业转移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并优先推荐其参加全国、自治区和南宁市劳模、“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等的评选。
(二十七)加强监督,健全责任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把推进承接产业转移摆在经济工作的突出位置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要明确责任,抓紧组织编制承接产业转移和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规划和工作方案,尽快制定出台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配套政策措施和具体实施细则。市承接产业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和工作分工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相互支持、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抓好各项工作的推进落实,形成推进承接产业转移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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