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2024-09-07

县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共10篇)

1.县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篇一

宁蒗县民族小学提高公用经费财务整改报告

我校在宁蒗县教育局财务中心的领导下,严格按照财务管理体制,严格要求我校报帐员按时向财政所报帐,所有票据都是正规票据,没有白发票。

1、公用经费管理使用的具体做法是:

(1)我校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会计法》和上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学校的一切资金,由学校财务人员按有关规定统领统支,没有出现以任何理由单独收费现象

(2)认真履行报账制度,力求资金的规范使用,无挪用、挤占、截留等现象的发生。严格财经审批手续。所有报销发票,做到手续完备,每张发票注明用途,有经手人签字,都经过校长签字。

(3)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财务法规,没有发生在政策法规范围之外,自作主张处理财务的不良问题

(4)财务专管教师具体负责财务管理,学校任何财务活动必须经财务教师和行政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重大开支项目,都经校务会议集体决定。

(5)差旅费报销,严格执行县文件规定。

(6)需要购置各种设备、仪器、教具、办公用品及其它物品,都先通过教师代会决定后,才添置

(7)财会教师严格执法,自觉执行财经纪律,做好财务核算

(8)在保证办公费的前提下,努力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

2、存在的问题

(1)在2011年中,存在提高公用经费超范围开支情况,其中,支付代课教师工资、临时人员劳务费0.66万元,列支基建项目支出9.51万元,列支餐费支、招待费0.95万元,列支 其他与教学无关支出1.32万元。在今后的工作中,应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加强对提高公用经费的开支和核算。

(2)在本学年中,存在申请、审批手续不全费用27.75万元,今后应完备各项申请、审批手续

(3)培训费开支额占学校义教公用经费或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支出金额的比重偏低。以后将加大学校对培训工做的开支,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接待费、餐费。

(4)在购买的物品时,个别物主没有正式发票,只给收据,给报帐带来一定困难。

三、今后的打算

使用预算做到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精打细算,将学校的长远规划与短期安排相结合,勤俭节约,努力提高日常公用经费的使用效益及生活费的使用效益。同时也恳请上级财政部门经常指导我校经费使用管理方法,让我校在使用上经费方面更加规范。

宁蒗县民族小学

2012年12月26日

2.县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篇二

【关键词】新形势 农电体制改革 市县财务一体化管理

目前正面临着农电管理体制改革,怎样将农电体制改革后的市县财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做好,成为我们电力企业中每个财务工作人员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笔者与本市农电财务实际情况相结合,针对农电体制改革以后农电企业如何展开财务管理谈一谈自己的看法,相信本文的论述一定可以为大家带来一些启示。

一、农电体制改革后市县的财务模式

财务模式主要是指市县的资金筹集、使用以及分配等过程中的财务管理形式。农电体制改革之后,市县的财务管理模式大体上可以分成两种。

(一)由市县供电企业进行统一管理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会计与出纳人员,所有支出与收入的核算均在农村供电营业所完成,由农村供电营业所将统一规定的资产损益表、负债表等会计报表报送到市县的供电企业,最终由市县的供电企业展开汇总与核算。

(二)由市县供电企业对农村供电营业所实施报账制

这种财务管理模式主要的特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将市县供电企业作为核算单位,对农村供电营业所业务进行核算,将成本费用等支出取消,在农村供电营业所中严格将营业外收入、电费收入等存入电费专用账户上,按照相关规定凭票据到供电企业报销;其次,由供电企业针对农村供电营业所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分别的计算与管理,并与广大职工的报酬相挂钩,最终由供电企业对利润进行统一的管理和分配;第三,农村供电所只负责对总账科目余额进行核算,不负责对《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进行编制。

二、市县供电企业财务一体化管理的必要性

(一)农电财务管理的现状

从全国的角度来看,目前我国农电财务管理工作并没有实现规范化目标,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展开分析:首先,没有对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会计核算办法进行制定,在这种情况下,各地单位的执行情况不一致;第二,将农电财务会计定性成为事业性的会计,但是从农电本身来看其从事的活动属于企业的性质;第三,目前我国农电财务始终没有被纳入到财务管理日常工作中,也没有对统一的管理进行实行。

目前农电财务管理工作中始终存在一系列问题,例如财务会计人员的水平比较低,多数会计人员没有会计证,也没有参加过专业的技术培训,根本不具备上岗的条件;乡镇的会计人员调动非常频繁,不能按照《会计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执行;一些乡镇电管站的财务管理非常混乱,没有形成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存在大量违反纪律的现象。

(二)农村供电营业所实施报账制是“两改一同价”的客观要求

第一,乡镇电管站的现行管理模式在改革中将会改为市县供电企業所属的供电所,其人、财物均由市县供电企业进行统一的管理;第二,在统一管理的基础上,由市县供电企业乡镇供电所对收支两条线管理进行实施,将供电所的所有电费收入上交,最终由市县供电企业进行统一的调拨。

(三)农村供电营业所实施报账制的优点

首先,报账制的实施可以进一步加强对农电财务的管理,使成本费用支出得到减少,最终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其次,促进财务会计核算水平的提高,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进行保证;第三,由各供电营业所对资金进行相互调节,将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出来;第四,财务会计核算的工作主要在市县供电企业来完成,在改革之后取消了农村供电营业所的财务工作,农村供电营业所只负责核算,会计人员得到了相应地减少,同时劳动生产率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三、农电体制改革后市县财务一体化管理的应用

首先,《农电财务管理办法》以及《农电会计核算办法》等办法得到统一制定以后,将会作为会计核算在接轨过程中的主要操作依据出现;其次,在财务一体化管理工作中,应不断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市县供电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接轨工作做好,在实际工作中将财务会计核算接轨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并对相应的办事机构进行成立,用电、劳动认识以及财务等方面的人员都应加入到机构管理工作中来,同时还要保证分工明确,将具体实物落实到人头上,并对各项工作进行有步骤的、有计划地进行,一旦在财务会计接轨过程中有问题出现,应该及时对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并给予妥善的处理,这样才能有效避免资产流失现象的出现;第三,定期举办会计人员学习班,并对相关文件进行制定;第四,对各项财务物资进行及时的清理,市县供电企业应组织工作人员针对各项财产进行盘点,如果在清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盘亏、毁损等问题,应按照相关国家规定对账务进行调整。

四、结语

综上所述,市县财务一体化管理在农电机制改革后已经对现在农电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随着农村改革发展与新形势的要求展开相应的调整与变化。建议相关部门加快县级供电企业体制改革工作,并对管理体制进行不断的完善,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可持续发展的农电机制,促进农电可持续性发展的实现。

参考文献

[1]丁业豪,叶柏林,徐捷.“市直管镇”体制下的财务一体化管理模式探讨[J].会计之友,2012,(12):17-19.

[2]瑚成健.对浙江同网同价后农电与维管费管理模式的探讨与思考[J].陕西电力,2007,(11):76-79.

[3]薛武.深化农电专业化管理 推进县级供电企业规范化建设[J].云南电业,2013,(5):4-5.

3.县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篇三

1、负责贯彻执行财务管理工作各项法规、制度和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工作规程等;

2、负责本单位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管理工作,开展财务状况分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负责本单位税务制服、交通工具的管理工作;

4、负责本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计划编制、项目科研上报,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6、负责本单位“三代”(即代征、代扣、代缴)手续费的审核上报、核发和管理工作;

7、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8、负责本单位税务事业费报表、部门预算报表、基建决算报表等各类财务数据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4.××县中小学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 篇四

(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具有良好师德修养和较高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县教育局主管全县教职工管理工作。凡政府兴办并由国家财政承担经费的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事业单位,教职工的日常管理归口县教育局,民办学校的教职工管理按县政府有关规定实施。乡(镇)中小学教职工的党团关系按属地原则归口当地乡(镇)管理。

第二章

教师引进

第三条 严把教师入口关。教师引进,由县教育局向县政府提出计划,经县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县教育局会同县人保、编办、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统一组织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招聘教师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和江西省中小学教师招聘统一考试有关规定执行。新招聘的教师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自愿在我县工作

5周年以上。

第四条 经县政府同意引进的特级教师、省学科带头人、硕士以上研究生、“985”院校、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毕业生和说课及优质课竞赛全省二等奖以上获得者,在分配公租房、学校教师周转房、职称聘任等方面优先享受。

第三章

教师调配

第五条 县外教师调入原则上必须是第一学历师范类大专毕业以上(特别优秀的可以放宽到中师以上),取得教师资格,身体健康的公办教师。符合条件申请调入的教师须经县教育局、人保局测试合格,县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县有关会议研究。

第六条 本县非教育系统干职工原则上不能调入教育系统从事教学一线工作。原调出的教师愿意归队的,必须在45周岁以内,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和学历,由县教育局审核后报县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同意的报县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申请调离本县的教师,须在我县工作满5周年,经学校、县教育局同意,报县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凡需参加外县教师招考、报考研究生或参加其他行业招考的在职教师(含特岗教师),报考前需本人填写《**县在职教师参加外县或外行业招考申请审批表》,由所在学校签署意见,报县教育局审核审批后方可报名参加考试。否则不予办理手续。

第八条 县直学校(含县城规划区内的学校,下同)需补充教师,实行“考试、说课与考核业绩相结合的办法择优公开选调”。对长期在农村边远山区学校任教(10周年以上),师德表现优秀、工作表现良好、教学业绩优异的教师,经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享受加分待遇。县直学校之间教师调配,要达到国家规定学历和教师资格,由调出调入学校提出意见,县教育局根据学校编制和学科教师需求提出调配名单,经县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县相关部门办理核编准调手续。

第九条 教师乡(镇)与乡(镇)之间调配,由本人填写《**县中小学教职工县内调动申请审批表》,调出调入学校根据编制情况、学科教师需求签署意见,经县教育局同意后由相关部门办理核编准调手续。县教育局可以根据各校学科需求、编制情况,个人教学能力、资格、学历等直接调配教师,并由县相关部门办理核编准调手续。申请调动的教师必须在同一乡(镇)任教满3周年。

第十条 本乡(镇)初中、小学之间交流调配教师,优先安排初中教师,由中心小学、初中共同研究,报县教育局批复后,由编委办办理核编准调手续。小学教师安排到初中任教,必须符合学历、教师资格要求,并能胜任初中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任何非教育教学单位不得擅自借用教师,确

因工作需要借用教师,须由县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县主要领导同意,并由县教育、人保、编办等部门备案。

县直学校因特殊情况确需借用乡(镇)农村学校教师,应征得原学校同意,经县教育局提出名单,报县分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期间工资由原单位发给,考核及福利由借用学校负担。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年。

因借用教师导致原学校需聘用的顶岗教师(编制外),其工资由借用单位支付。

第十二条 教职工选聘、调配工作一般在暑假进行,并在各校聘任教师之前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 允许公办学校的公办教师向民办学校有序流动。民办中小学聘用公立学校教师应在每年暑假县教育局调配全县中小学教师之前报县教育局审批,批准后聘用,聘用总数不能超过民代学校教职工总数的30%。公办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保留公办教师身份不变,档案及人事关系按其原隶属关系保留,工龄连续计算,档案工资及时调整;公办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由民办学校发放或缴纳,社会保障个人应缴部分由用人单位集中代扣代缴。

公办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合同到期后需要回公办学校工作的,由本人申请,民办学校签署意见,县教育局批准后,回原单位工作,并由原单位到县教育局、编委办、人保局、财政局等单门办理恢复工资手续;公办教师聘用到民办学校后,不再占用原公办学校编制,所缺教师由公办学校总编制内调剂解决。

公办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的档案工资调整、考核、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工资报表、人事信息变更等内容,由原公办学校与其他公办教师一样民办学校负责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在民办学校任教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公办教师由原公办学校办理退休事宜。

民办学校要加强对所聘公办教师的管理,在聘期内民办学校同意解除聘用合同或公办教师擅自离岗均要书面形式通知原学校和报告县教育局,并督促教师及时返回原学校工作,未及时返岗的按擅自离岗程序由原公办学校予以辞退。

第四章 校长的选拔、聘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校长任职条件和资格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良好;热爱教育事业,有较丰富的教育理论知识,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有改革创新和团结协作精神;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作风民主;善于团结班子和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望;身心健康。

(二)高中校长具有师范类本科以上学历,高中教师资格;初中校长具有师范类大专以上学历,初中以上教师资格;小学校长具有中师以上学历,小学以上教师资格。

(三)中小学校长应当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周年以上,聘任正校长职务的应在副校长职级岗位上任职2周年以上,聘任副校长职级的应具备胜任学校中层干部的经历(原则上从具有管理经验的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中产生)。

(四)初任校长必须参加校长培训,续任校长必须参加校长提高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校长的管理

建立县政府、县教育局聘任校长,校长提名副校长,校长聘任中层领导、教师,层层级级签订工作责任状,管人与管事、责权统一的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效能。

(一)校长聘任制。

逐步实行校长聘任制,副科以上校长由县教育局提出使用意见,报县委考察并研究同意后,由县政府聘任;乡(镇)中心小学、初中校长由县教育局聘任;副校长由校长提出使用意见,县教育局批复聘任。学校中层干部由学校聘任,村完小校长由中心小学聘任,报县教育局备案。年龄超过55周岁的副校长原则上不再聘任,在一所学校(乡镇中心小学、初中、县直学校)连续担任副校长职务超过10周年的原则上要进行交流。中小学新聘任校长实行试用期1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聘任;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任。

(二)校长负责制。

校长对学校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具有规划发展、教育教学管理、人事管理、经费管理、奖惩管理等权利。

(三)任期制与目标责任制。

校长任期制。中小学校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内原则上不予变动。任期届满后,经任期(目标)考核,业绩突出、群众公认优秀的,可以续聘,在同一学校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四)任中和任期审计制。

对连续担任3年校长职务的,由县教育局组织人员进行任中审计,校长交流、提拔重用或不再担任校长职务必须对其任期间的财务进行审计。

校长目标责任制。县教育局与新聘任校长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明确任期内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责任,促使校长在任期内更好地履行职能,努力工作,实现目标。每学年结束后,由县教育局组织对中小学校长进行述职评议。

(五)校长的考核

1.县教育局负责对中小学校长及学校领导班子的履职考核,坚持公开、客观、全面和注重实际的原则对校长及学校班子的履职情况和岗位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2.考核分平时考核、考核和任期考核。任期考核在任期届满前进行。

3.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考核的结果作为校长及领导班子成员奖惩、聘用的重要依据。

考核的方法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群众代表和学生家长参与校长及班子成员的测评考核工作。

4.县教育局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县委组织部汇报副科以上学校领导班子考核情况。

(六)校长培养和奖惩

实施“名校长培养”计划,促进校长队伍专业化成长。对学校管理、教学业绩突出的校长,采取多种形式予以表彰奖励,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推广其先进的办学经验。特别优秀的校长,由组织给予提拔重用。

校长在任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1.在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确定为基本称职的,由县教育局进行诫勉谈话);2.连续两年教学质量排位全县倒数后三位的; 3.发生校园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4.严重违反考风考纪的;5.严重违反党纪政纪的;6.学校管理不善,班子不团结,教育教学质量停滞不前等。

校长因考核不称职而终止聘任的,其职务和待遇同时取消,按实际工作岗位享受待遇。

第五章

教职工聘用

第十六条 全面推行教职工聘用制。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教职工聘用机制,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优化中小学教师结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教师聘用基本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教师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历和教师资格(学历未达到要求的在岗教师,应限期通过在职进修等途径取得相应学历)。

(三)认真履行教师职责。

(四)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八条 各校聘用教职工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一)成立聘用工作组织机构,制订聘用工作方案,在编制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工作岗位、福利待遇,并由教代会通过。

(二)公布聘用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福利待遇、聘期及聘用方法等事项。

(三)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四)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五)对应聘人员采取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或进行考试考核,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确定拟聘人员并进行公示。

(七)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八)聘期一般为3年,每年暑期进行。

引导鼓励未聘人员面向基层、农村中小学,使他们在新的岗位发挥作用、施展才干。要大力优化高中、初中教师队伍,加大考核力度,引导不适应高中、初中教学或学科富余教师到初中、小学应聘。县城学校未被原学校聘用的教职工可到县城其它学校或乡(镇)学校应聘,乡(镇)学校原则上以乡(镇)为区域开展聘用工作。

第十九条 教师聘用工作要求

(一)任何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从事教育工作。

(二)各级各类学校要制订教师工作考核方案,从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对每位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是教职工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的依据。

(三)对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教职工可以适当降低考核标准和聘用要求,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须履行请假、病退等相关手续,未履行手续又不上班且经单位通知不按时返岗的,学校予以辞退。

(四)各乡(镇)中心小学既要组织、指导本乡(镇)学校开展教职工聘用工作,又要协调平衡好各校的师资力量,使各学校均衡发展。

第六章

教师培训进修

第二十条 建立城乡教师定期交流学习制度。有计划地

选派县城学校优秀管理干部和骨干教师到乡(镇)中小学任职、任教,安排乡(镇)中小学管理骨干和骨干教师到县城中小学挂职、学习。实行县城学校教师到乡(镇)农村学校支教制度,未在乡(镇)学校工作的教师(40周岁以下)必须到乡(镇)学校支教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并且与教师职称评聘挂钩。

县城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一定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经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鼓励和支持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积极参加在职进修和自学。每位教师都必须参加上级规定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二条 教师参加脱产进修,必须有3年以上工龄,并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满1年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自学习期满起不少于5年的服务合同。凡参加脱产进修的教师,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及县教育局审核报县人保局审批,县编委办备案。教师脱产进修必须报考师范类院校教育专业,在本县参加成人高考,脱产进修期间享受基本工资等相应的待遇。未经批准不得离岗脱产进修,否则作擅自离岗予以辞退处理。

第七章

教职工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一)教职工请法定假,由学校批准。

(二)教职工请病假事假,半个月之内的由所在乡(镇)中心小学、初中或县直学校审批。事假一般不超过半个月。病假超过半个月到2个月的,由个人申请并提供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单位同意,县教育局批准,报人保局备案。请假2个月以上的,由个人申请并提供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单位同意及县教育局审核,报人保局审批。

病假期满后,应及时到单位销假;病假超过半个月到2个月的,由本人申请、单位签署意见,到县教育局销假;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由本人申请、单位签署意见,到县教育局和人保局销假。未经准假自行休病假的或病假期满未按时按程序履行销假手续并正常上班的,视为旷工。

(三)病假期间待遇,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执行。

(四)一年内累计请事假最多不得超过20天,在规定的假期内工资照发;超过规定期限的将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二十一天半的日工资进行扣发,并且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级。

(五)对请假逾期未归或未经请假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旷工。对旷工连续超过15天、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予以辞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加强教师职业道德考核。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江西省中小学教师师德“八不准”》和《赣州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七项严禁”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按《赣州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测评办法(修订)》的要求,严格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教师业务档案》,运用于评优评先、职称评聘、干部选聘、县城学校选聘等方面。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加强教职工考勤管理。对组织纪律涣散,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逾期不归的,其离岗期间作旷工处理,按规定程序予以解聘、辞退。

第二十六条 认真做好教师绩效考核。要以服务和促进教育的提质进位、跨越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核心,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制度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坚持尊重规律、以人为本,客观公正、注重实绩,激励先进、促进发展,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增强绩效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和考核结果的公信力,全面考核教职员工的德、能、勤、绩、廉。根据考核结果发放教职工福利。

第八章

工资、福利、职评、教师资格认定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转正定级、政策性调资等工资福利事项,根据人保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由各乡(镇)中心小学、初中和县直学校统一办理。

第二十八条 在编在岗且考核等次在称职以上的,享受规定的各种津贴补助待遇。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工资由县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及标准金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按时足额发放,并通过银行直达教职工个人帐户。

第三十条 教职工职称评定,按人保部门文件执行。教师职称聘任上岗按《赣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竞聘上岗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县教育局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第九章 名校长、名师、学科带头人的评选、培养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名校长、名师、学科带头人的评选办法。

(一)名校长、名师、学科带头人每三年按一定的比例评选一次。

(二)评选坚持公开推荐、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宁缺毋滥的原则,采取个人申报和学校推荐相结合的形式,按照广泛发动、自愿报名、严格评审、择优选拔、逐级推荐的程序进行。

(三)县教育局对候选人逐一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师德师风、教学水平、理论素养、工作业绩、示范作用等。

(四)县教育局颁发证书。

第三十三条 名校长、名师、学科带头人的待遇。

(一)名校长在提拔使用、评优评先中优先考虑。

(二)提供必要的教科研经费、资料和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优先解决生活上的困难。

(三)优先参加省内外教育教学研修、学习考察、研讨等活动。

(四)经县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名校长、名师、学科带头人,由县政府发给津贴:县级名校长每人每年津贴1500元,县级名师每人每年津贴1200元(省、市级的参照上级标准);省、市、县学科带头人每人每年津贴分别1800元、1500元、1000元。

(五)县教育局、新闻媒体和学校应大力宣传推介名校长、名师、学科带头人的教育教学经验、教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

第三十四条 名校长、名师、学科带头人的管理和使用。

(一)实行动态管理和考核制度。每3年为一个任期,期满后可申请下一届名校长、名师、学科带头人的认定,未申请或未通过认定,其资格自动消失。

(二)县教育局对名校长、名师、学科带头人进行跟踪管理和培养提升,定期测评等。

(三)县教育局与名师、学科带头人保持经常联系,听取他们对教育教学改革、管理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并及时

研究处理。

(四)县教育局经常组织名师、学科带头人开展送教下乡、送教进村(小)活动。

第十章

奖励、处分

第三十五条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有其他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表彰奖励的称号:优秀校长、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教育工作者、师德先进、教坛新秀等。

(二)评选程序

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由各学校和年级组民主推荐,乡镇中心小学、初中和县直学校评选、公示,县教育局审核、公示,有关部门审核把关后报县政府审批。

评选工作必须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评选 条件和程序。

(三)表彰奖励

每年表彰优秀校长、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教育工作者、师德先进、教坛新秀,由县财政安排专项经费进行奖励。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师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辞退、解聘、撤消教师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章

退职、病退、退休、解聘、辞职、辞退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及时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的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办理程序为单位呈报,县教育局审核,县人保局审批。

第三十八条 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教职工可申请病退、退职。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人女满45周岁)的中小学教职工病退,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提出意见,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县人保局,由县人保局统一组织到县级医院体检,符合条件的,由县人保局按程序批准。未达上述年龄经体检鉴证,确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程序办理退职。教职工病退、退职一般在每年6月提交申请,7月办理。教职工病退、退职、退休后仍由原学校管理,落实政策性待遇。

第三十九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辞退:

(一)在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旷工或者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日的。

第四十条 辞退的程序是,旷工或者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日的,学校应下发《限期返岗通知书》并送达本人或直系亲属签收,对规定时间内未归的教职工,由单位行政会议集体研究提出书面意

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行政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报县教育局办理辞退手续,报人保局备案,报编委办办理辞退人员下编手续。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辞去公职,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教育局审核,报县人保局审批。

第四十二条 严禁教职工办理“保编保职”手续,严禁学校越权批准教职工请事假、病假,违者按旷工论处,并追究校长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严格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按照上级规定的编制标准配备教职工,根据学生人数的变化,结合“生师比”和“班师比”与聘用人员实行一年一定编。

第四十四条 严禁超编聘请代课代工人员。编制内聘请代课代工人员应按《劳动合同法》要求,经县教育局批准后由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由学校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聘用人员审批表》,及时缴交“三险一金”。

第四十五条 各学校有下列情况的应及时向县教育局、人保局、编委办和财政局申报,并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一)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二)不应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刑事处罚的人员;

(四)擅自离岗人员;

(五)擅自离岗外出脱产学习人员;

(六)主动辞职人员;

(七)被单位辞退人员。

单位隐瞒不报或不及时报告造成违反工资政策和“吃空饷”现象的,经核实,对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员按纪律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2000年以前的教职工,是干部身份的,档案由县教育局统一管理;工人身份的,档案由县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管理。2001年后进入教育系统的教职工,实行人事代理,档案由县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管理。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事业单位要按档案管理要求,将教职工个人档案资料(任免、奖惩、入党入团、考核鉴定、晋职晋级、离退休等有关材料)及时送交其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不得抽减、添加、涂改、销毁档案材料,否则,将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第四十七条 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各学校要安排专人管理教职工的业务档案,将教职工德、能、勤、绩、廉等材料及时归档,妥善保存。调动时密封随带。

第十三章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5.县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篇五

设置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全国妇联等七部委《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1~2015年)》(妇字〔2012〕8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基一〔2014〕10号),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区内各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均应设置学校家长委员会(以下简称家长委员会),名称定为“×××学校(学校或幼儿园全称)家长委员会”。

第三条

家长委员会是由本校(园)学生家长代表组成,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家长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家长委员会的宗旨是:促进家校沟通与合作,让家长充分参与学校管理,有效体现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知情权、评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章 组

第五条

家长委员会应制订章程,章程应包含名称、宗旨、职责、选举与任期、日常事务、会议制度、经费保障等内容。

第六条

家长委员会分为学校家长委员会、年级家长委员会、班级家长委员会。

每个班级应建立班级家长委员会,由班主任组织家长民主选举3~5名家长代表组成,设主任1名、委员2~4名。

年级班级数达到或超过3个班的,应建立年级家长委员会。年级班级数较少的,其委员由本年级各班家长委员会委员组成;年级班级数较多的,委员人数根据规模确定,在年级主任的组织下,选举产生。年级家长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置。

学校家长委员会委员人数根据学校规模确定,设主任1名,副主任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置。

起始年级应在新生入学后2周内,召开第一次家长大会,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

应在自愿的基础上,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委员,并合理确定委员分工,确保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做。第七条

家长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3学年,每学年适当改选,可连选连任。学生毕业、转学等离校的学生家长,其委员会委员身份自动取消;家长委员会主任的子女在其任期内离校时,需提前两周向家长委员会提出辞呈,由委员会推选1名副主任主持工作。

第八条

家长委员会成员应具有正确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热心学校教育工作,富有奉献精神,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善于听取意见、办事公道、责任心强,能赢得广大家长的信赖。

第三章

第九条

家长委员会应在学校(年级、班级)的指导下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听取学校(年级、班级)工作计划、重要决策等方面的情况介绍并献计献策,特别是对事关学生和家长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选派委员组织或参与相关会议和活动,对学校(年级、班级)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予以支持,积极配合。对学校(年级、班级)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帮助其改进工作。

(二)发挥家长的专业优势,为学校(年级、班级)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支持。发挥家长的资源优势,为学生开展校外活动提供教育资源和志愿服务。发挥家长自我教育的优势,交流宣传正确的教育理念和科学的教育方法。

(三)向家长通报学校(年级、班级)近期的重要工作和准备采取的重要举措,听取并转达家长对学校(年级、班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学校(年级、班级)及时反映家长的意愿,听取并转达学校对家长的希望和要求,促进学校和家庭的相互理解。

(四)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学校活动和家长培训,大力宣传教师教书育人的先进事迹,宣传学生家长尊师重教典型事例,宣传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先进班集体。

第十条 家长委员会工作内容:

(一)与学校共同做好德育工作。要及时与学校(年级、班级)沟通学生思想状况和班集体情况,经常向家长了解学生在家庭的表现和对学校(年级、班级)、教师的看法,与学校和教师一起肯定和表扬学生的进步,解决和化解学生遇到的困难和烦恼,做好思想工作。经常通过家长了解学生所在班级的情况,及时发现班集体风气和同学之间关系存在的问题,推动形成积极向上、温暖和谐、互助友爱的班集体。通过组织有益的活动,收集学生家庭的优良家风,弘扬优良传统,用良好家风来影响孩子健康成长。

(二)协助学校开展安全和健康教育。引导家长履行监护人责任,配合学校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护能力,支持学校开展体育运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对学校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与学校共同做好保障学生安全工作,避免发生伤害事故。

(三)支持和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引导家长积极支持教育部门和学校采取的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各项措施,监督学校的课业负担情况,及时向学校提出意见和改进的建议,与学校共同推进素质教育。

(四)营造良好的家校关系。把学校准备采取和正在实施的教育教学改革措施,向家长做出入情入理的解释和说明,争取家长的理解和支持。及时向学校反映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疑问,帮助学校了解情况改进工作。多做化解矛盾的工作,把可能出现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四章

第十一条

各学校(年级、班级)每学期应召开一次家长大会或家长代表大会。学校(年级)家长超过500人的,可召开家长代表大会,其代表由学校按照有利于家长了解和直接参与学校内事务的原则,在各班推选产生。

家长大会或家长代表大会的参会人数应是应参会总人数的80%及其以上,家长大会或家长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学校工作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家长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家长委员会的重要工作;

(四)修改家长委员会的章程;

(五)推选家长委员会。

家长大会或家长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推选出的家长委员会代其行使权力。换届期间,由上届家长委员会主持。

第十二条 家长委员会每学期至少举行2次会议,参加会议的人数应达到委员会总人数的80%以上。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由家长委员会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时,经1/3以上委员联名,可临时推选1名委员召集召开。家长委员会开会时,校级干部、中层干部、班主任及教师代表可列席。

第十三条

家长委员会每学期应制定工作计划草案,提交家长大会或家长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征求学校(年级、班级)意见后执行。家长委员会每学期结束前要对本学期开展的工作和效果进行总结。每学年配合学校(年级、班级)开展评选优秀家长的表彰活动。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各学校应为家长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

第十五条

学校要尽力协助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设置家长委员会专栏,设立“家长信箱”等。家长委员会向学校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学校应在合理期限内答复。

第十六条

学校要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保障家长委员会有效参与学校管理。完善科学的评价机制,保障家长委员会对学校工作实施有效监督。开放教育教学活动,保障家长委员会参与教育工作。建立学校与家长委员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保障沟通渠道畅通,确保家长委员会依法、规范、有序、有效地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各学校应发挥在家长委员会设置和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并将其纳入学校日常管理工作;要充分听取家长意见,调动家长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根据学校发展状况和家长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组织方式,确保家长委员会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八条

区教委相关科室、委直属单位和各学区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和推广家长委员会组建、完善、发展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促进和保障家长委员会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附

第十九条 各学区应加强对家长委员会的指导和管理。家长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时,由学区或学校视其情节轻重,责令纠正。家长委员会委员不称职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家长委员会要立即解除其职务,终止其家长委员资格。

第二十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于每届家长大会或家长代表大会开会后30日内,将组织章程、选举办法、财务处理办法、组织运作办法、会议纪录及会务人员名册等材料报各学区和区教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中小企业财务管理 篇六

【摘要】 在市场经济倡导自由竞争的环境下,如何提升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对于企业的发展尤为重要。探讨了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中小企业;财务管理;问题;对策

一、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资金短缺,融资困难

目前中小企业伴随经济发展步伐,成长迅速,在我国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融资难、担保难仍然是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我国中小企业由于投资规模小、资本和技术构成偏低,在融资的过程中遇到许多的困难,为此制约中小企业的发展。融资困难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来自于企业自身的素质,中小企业规模小,自有资金不足、信誉不高、信用等级普遍较低。另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对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审批权限过于集中,加上目前不良贷款比重较高,收贷难度大,国家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方面目前尚不健全,使得金融机构无法对不良经营行为进行有效防范,为降低贷款风险,金融机构不得不持谨慎的态度。中小企业没有民间融资渠道,在民间投资较多的地区大多数是采取民间集资的办法来解决资金问题,完全靠个人信用和高利息,融资成本很高,风险相对来说要大得多。造成中小企业的资金严重不足,投资能力相对较弱,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管理模式僵化,管理观念陈旧

一方面中小企业典型的管理模式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高度统一,企业的投资者同时就是经营者,这种模式给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了负面影响。中小企业中相当一部分属于个体、私营性质,在这些企业中,企业领导者集权、家族化管理现象严重,严重的甚至导致职责不分,越权行事,造成财务管理混乱。企业没有或无法建立内部审计部门,即使有,也很难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企业管理者的管理能力和管理素质差,管理思想落后。企业管理者受自身学识的限制,其管理能力和管理素质较差或缺乏专业性,管理思想相对落后,未能将财务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有效机制中,缺乏现代财务管理观念,使财务管理失去了它在企业管理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

(三)管理基础薄弱,内部控制不严格

中小企业管理模式集所有权与经营权于一身,这就使得企业在决策和经营管理方面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缺乏一套比较规范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财务控制方法。一是对现金管理不严,造成资金闲置或不足。二是应收账款周转缓慢,造成资金回收困难,原因是没有建立严格的赊销政策,缺乏有力的催收措施,应收账款不能兑现或形成呆账,三是存货控制薄弱,造成资金呆滞,四是重钱不重物,资产流失浪费严重。不少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对原材料、半成品、固定资产等的管理不到位,财务管理职责不明,资产浪费严重。

二、中小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面向市场,采用科学投资策略

为了回避投资风险,中小企业应稳健理财,适时扩大规模。对风险程度大的项目、决策面临不确定性的风险方案应主动回避。在实践中,中小企业应尽可能采取中、短期投资模式,加强投资项目的考察和论证,不断优化投资方案。要抓住有利时机实现发展,扩大规模,集中优势,专业经营。中小企业实力较弱,往往无法经营多种产品以分散风险,可以集中力量通过选择能使企业发挥自身优势的细分市场来进行专业化经营,提高市场占有率,可以取得经营的成功。

(二)优化企业外部环境,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建立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是以服务为宗旨的中介组织,在建立信用担保体系的过程中要把信用担保制度和其它形式结合起来,为企业的融资担保提供多样化的服务,以提供更多的融资机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三)全方位转变企业财务管理观念

树立风险理财观念。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任何一个市场主体的利益都具有不确定性,不可避免地要承担一定的风险。中小企业防范风险有两个重要途径:一是制定详实的财务计划,通过计划将不确定因素确定下来,使企业产生应对变化的机制,减少未来风险的影响;二是建立风险预测模型,变被动为主动,防患于未然。

(四)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强化资金管理,加强财务控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是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中小企业经营者应转变观念,要充分认识到管好、用好、控制好资金是关系到企业的各个部门、各个生产经营环节的大事。要想尽一切办法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使资金运用产生最佳的效果。要严格控制预留现金,准确预测资金收回和支付的时间,合理地进行资金分配,加强财产控制。

参考文献

[1]张瑞杰.对我国中小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探讨[J].科技与经济.2006

7.县事业单位财务干部竞职演讲 篇七

二、做执政为民的先行者

坚持以人为本,增强宗旨意识,把执政为民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争做郑培民、周国知式的新时期一心为公的好干部。

三、做真抓实干的务实者

坚持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从根本上做到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多深入群众,多深入实际,多了解情况,多解决问题,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做为办事、衡量工作的依据,把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判断是非、衡量得失的标准,讲实话、出真招、办实事、不回避矛盾、不掩盖问题、不脱离实际、不喊空口号,踏踏实实地做好每一件工作,让群众放心、让百姓满意。

四、做增进团结的执行者

切实增强团结,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到合单位、合思想,合工作、合力量,自觉维护好班子团结统一,做到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做到争事不争权,干事不争名和利,在合作中加深了解,在配合中促进团结。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努力把自己造就成一名新时期财经战线的精英。

各位领导、各位评委,“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如果这次竞岗成功,我将严格要求自己,加强理论学习,做到个人服从组织,感情服从原则,主观服从客观,团结拼搏,埋头苦干,为我镇财经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光和热。

“天高任鸟飞,海阔任鱼跃”,在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伟业中,我将与大家一道立足本职,服务大局,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开创××财经工作的新局面,决不辜负在座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各位同仁和××七万人民对我的殷切希望。

8.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篇八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财务

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近年来,随着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中小学财务管理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促进了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但是,少数地区中小学财务管理仍存在责任不明、制度不严、效益不高等问题,个别学校甚至存在私设“小金库”、私分公款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有关责任人已经受到法律的惩处,教训十分深刻。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切实规范财务行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下,经过地方各级政府的努力,基础教育经费得到了持续快速增长,这对教育经费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强中小学校财务管理,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是从源头上预防经济犯罪,避免国家财产损失的重要措施。各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认识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中小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二、严格中小学收入管理

中小学校要严格加强预算内、外资金管理。所有预算外收入必须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中小学校要严格遵守国家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执行经批准的收费,必须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严禁乱收费。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全面实行免除学杂费以后,除按原“一费制”相关标准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及向寄宿学生收取住宿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要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不再缴纳课本费。绝不允许“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普通高中要继续巩固完善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严格限制择校生比例和收费标准,力争逐年有所降低;要切实将择校生纳入当地统一招生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三、严格中小学支出管理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白条作为报销凭证。学校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学校所有支出实行校长负责制,要明确一位校级领导分管财务工作,划定审批权限,各负其责。要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对于大额资金的使用,要由校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要定期公布学校收支及管理情况。要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从事学校财务管理的记账人员与审批人员、出纳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做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严禁设立账外账,严禁坐收坐支。

四、加强中小学资产管理

地方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中小学资产管理和监督,定期组织资产清查工作,特别是加强对中小学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管。中小学校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出售、出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应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按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批,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中小学校要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交接、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建立学校资产台账,定期组织资产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中小学校要严格对外投资管理,不得从事购买股票、基金、企业债券等风险性投资活动,也不得以货币资金投资企业。学校资产用于抵押和担保,要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经过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中小学校要加强校办产业的管理,按照校办产业改制的要求,严格成本核算,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完成改制工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促进校办产业健康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加强中小学财会队伍建设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教育财务工作。要严格按照《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定期组织、选派财会人员参加专业及相关法律知识培训,提高职业素质。财会人员要熟悉教育财务制度,做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同时,要提高责任心,正确行使会计监督职权,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会计事项,应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要建立财会人员的考核奖励机制,对考核优秀的,应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要及时进行调整。

六、强化中小学财务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

地方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协同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定期对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挤占、截留、挪用中小学经费,违规向学生乱收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乱发钱物等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贡任。要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中小学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制。

各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文件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并立即组织一次全面的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专项检查,主要对象是城市和县镇中小学校,重点查处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等违规行为。同时,要组织开展对中小学校长的教育培训活动,特别是加强反腐倡廉教育,认真学习国家的财经法规,增强法制观念和廉洁履职意识。各地对检查出的问题应采取措施整改,检查和整改情况请于2009 年3月31 日前报送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将视情况对各地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9.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研究 篇九

一、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1.1 中小企业往往重生产与销售,忽视财务管理。

由于缺乏专业管理人才,中小型企业往往重生产与销售,轻理财与内部管理。特别是在经济景气时期,中小企业面对大量可选择的市场机会,更容易忽视财务管理。一旦经济景气状况发生变化,市场竞争激烈,中小企业忽视财务管理所导致的后果就会充分暴露。因为,经济不景气时期中小企业一方面会受存货积压和应收账款膨胀的困扰,另一方面却有会面临筹措短期资金的困难

1.2 缺乏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中小企业典型的管理模式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高度统一,企业的投资者就是经营者,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管理水平和与此相关的资金周转率较低,中小型企业往往缺乏严密的资金使用计划、与库存管理和交易结算等方面缺乏必要的内部控制制度,随意性较大。加之中小型企业由于规模有限,结构单一,不具备大型企业那种内部资金调度的能力。另外,会计核算质量不高,经营历史不长,财务资料不够充分;财务报表未经审计,会计核算易受不健康因素的干扰。另一些企业虽然制定了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但是由于中小企业管理者与一般从业人员多具有一定的血缘、亲缘、地缘关系这个特征,使得制度的约束力不强,执行起来非常困难。

1.3 资金短缺现象十分严重

2003年,国际金融公司(IFC)曾在中国做过问卷调查,30%的大型私营企业认为,金融问题是阻碍其发展的主要问题,40%的中小企业认为融资困难是影响发展的重要因素。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一直被资金不足、融资渠道不畅所困扰。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企业自身的原因。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的经济实力和财务管理科学化的欠缺,往往达不到银行规定的信贷标准。二是体制上的原因,中小企业与国有银行在所有制上的差异,造成了银行与企业之间的距离,银企联系不强,使中小企业获得贷款困难。三是金融企业也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其审查、发放信贷时也更为谨慎,一旦中小企业陷入经营困难,银行就很难收回贷款。这样的状况不仅抑制了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而且也延缓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解决财务管理问题的对策分析

既然财务管理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有很重要的意义,是企业管理的核心问题,因此中小企业要想获得长足的发展,必须要研究对策,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做出适当的改进,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对企业的资源分配和财务监督的职能,帮助中小企业快速发展。通过分析实习企业财务管理的问题,发现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提出以下一些改进的建议:

2.1选择合适的财务管理目标

财务管理目标是企业财务活动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企业进行财务活动所希望实现的结果,是评价企业理财活动是否合理的基本标准,它是财务工作的起点和终点.科学的设置财务管理目标,对优化理财行为,实现财务管理的良性循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小企业在进行具体的财务管理操作之前,其经营者与财务负责人应该首先为企业制定合理的财务管理目标,有了明确的目标以后,企业可以有明确的前进方向,能够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去实现这样的目标,来促进整个企业的快速、健康和长远的发展。一般情况下,企业都会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的目标,但是,中小企业有着不同于其他大型企业的特点,因此在财务管理目标的选择和确定上,必须要根据企业自身的需要和发展要求来制定,这样才可以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目标导向、约束和评价的功能,才可以指导企业向着科学的方向前进。

2.2加强财会人员的职业教育,重视财会创新人才的培养和激励。

财会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业务素质,这是实施财务创新工程的基本要求,也是创新能力和创新精神,另外,要注意在个人素质包括创新意识、创造能力和创新精神。另外,财会人员应树立的现代理财观念,包括竞争观念、风险观念、负债经营观念、盈利观念、效率观念、资金的时间价值观念、注重无形资产观念和法制观念。中小企业应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使财务管理者能分享企业增加的财富,比如给财务管理者按一定的比例配送一定的股权,让其成为企业所有者之一,持股分红。同时为财务管理者提供不断学习的机会,让他们接受相应的财务知识培训,不断更新知识,增强其对企业的归属感。对企业财务管理者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同时注意鼓励的及时性、有效性。

2.3 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要建立起岗位分工制和轮换制,对于不相容的岗位,如会计和出纳,不能让一个人担任,而且对于同一个岗位,同一个人担任的时间应有一定的期限,到了这个期限,就应当实行轮换。规范会计核算。提高会计基础工作的水平。会计科目的使用,要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各个总账、明细账、流水账等会计账目之间要相互勾稽, 内容清楚,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会计报表等资料也要根据相关规定来制作,符合《会计法》、《税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使企业的会计资料能够真正为企业各项财务分析和决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数据。

树立财务管理制度的意识,并使制度具有约束力。中小企业领导者首先应当重视加强财务管理制度的建设,明确一个完整的财务制度体系可以帮助企业规范各项财务操作,减少人为因素使管理出现问题,加强企业对各项资产特别是重要资产的管理和控制,降低企业的风险。

2.4加强企业成本管理

(1)成本的节约,直接体现为企业的经济效益。二者之间呈现一种反比例关系。一个企业在危机中收入在保持不变或降低的情况下,由于成本的有效控制可以抵顶经济效益下滑的风险,或者说可以减少下滑的速度,使效益的下降速度低于预期的下降速度,给企业的战略策略调整赢得时间与空间。

(2)成本有效控制可以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成本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企业比较关注的问题,低成本策略反映了企业精细化管理的程度。在危机环境下更能显示出低成本策略的威力。实践证明,低成本策略增强了企业谈判中的议价空间,在同一市场中,与同行业相比价格决策上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可以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市场占有率,企业的竞争力增强。

(3)成本管理的精细程度综合反映了一个企业内部的管理水平。在危机环境下,对于较差的外部环境,企业只有加强内部的调控才能更好地应对目前的金融危机;而成本的有效控制在此意义重大。

2.5 投资管理要科学化,提高投资能力

中小企业要建立自己的中长期目标,正确处理好目前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树立投资信心。要根据财务部门提供的真实的各项财务指标作依据,分析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确定自身的投资取向。应对所投资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即从产品的先进性,市场生产力和市场竞争力去分析,进行科学的预测和决策,对风险程度大的项目,决策面临不确定性的风险方案应主动回避。分散资金投向,降低投资风险。投资多元化是现代企业降低投资风险、控制投资风险的有效途径。同时,中小企业领导者要重视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规范财务操作,规范会计核算,要鼓励财务人员积极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这样才能帮助企业搜集准确、可靠的投资信息,做出科学的分析论证,在尽量规避风险的情况下获得最大的效益,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中小企业在决定投资项目的时候,要依据自己的资金实力情况而定,要充分考虑企业的筹资能力再作决定,不能超出自己能承受的范围去投资,否则会因为资金链的断裂、资金供应不足而使自己的主营业务都受到牵连而不能正常运转,使企业陷入破产的危机。

2.6 强化信用观念,提高信用等级,拓宽融资渠道

资金作为现代经济运行的“血液”,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备要素。若不尽快解决融资难问题,民营企业就缺乏发展的后劲和活力,很容易被市场淘汰出局。民营企业要想摆脱目前融资难的困境,一方面必须强化信用观念,主动提高自身信用等级,做到诚实守信,规范经营;另一方面要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可以加强与大企业的联系,借助大企业的信用为其担保,获得银行贷款。还可以加强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不断向银行通报企业经营情况,让银行能够把握住企业资金的流向,取得金融机构的信任,并按银行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规范企业的各项制度,积极争取银行的信用等级评定。

结论

随着经济的日趋全球化,中国的加入WTO,中小企业的发展面临着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和生存压力,中小企业必须要具有国际化的战略眼光,积极进行企业管理的改革和创新,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走得长远。而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只有财务管理搞好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才能顺利进行。所以中小企业对财务管理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并积极进行革新,这样才能令企业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常勋 .《财务会计四大难题》,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1月第二版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法规选编 [M].吉林教育出版社, 2005.

10.中小学财务制度 篇十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学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相关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学国有资产,是指各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合理调配,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三条 本校的固定资产管理由学校后勤处主管。学校后勤处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项管理工作。学校由一名行政领导分管固定资产工作并指定专人管理本单位固定资产。各学校要选派责任心强,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员工作。

第四条 各学校要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并使固定资产经常保持正常、完好的技术状态。

第五条 各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业务接受教育局、中心学校财务及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作价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固定资产:

㈠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科研设备。㈡单价在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㈢单价虽不满5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和有的财产单价达不到上述标准,但已列入固定资产目录和财产系同品牌、规格、型号的。

㈣有的财产比较稀缺,学校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的。第七条 凡是自制、捐赠或调拨的财产,符合上述四条规定之一的都应计价列入固定资产。第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及分类

㈠土地,指本单位有权使用的政府划拨及购买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㈡房屋和建筑物。

㈢专用设备。含:实验设备、卫生设备、电子设备。

㈣一般设备。含:办公设备、学生桌椅、文体设备、饮水设备、其它教学设备。

㈤图书。指馆藏图书、教学资料室图书及相关艺术品。㈥其它固定资产。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和验收

第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增加。主要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划转等活动引起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的增加。学校固定资产增加必须按照发展规划,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勤俭办学的方针,从需要与可能的情况出发,分别轻重缓急,如实列入预算。凡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新增固定资产,由基建部门按照学校基本建设计划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施工期间列入预算。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要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验收。学校固定资产增加必须办理有关验收和入帐手续。

新增固定资产由学校组织相关人员办理验收手续。相关人员包括财务人员、资产管理人员、经办人、供应商或建筑商、审计人员,并在验收证明上签名。

依据验收证明,由经办人、使用人填制入库单一式三份,连同发票到财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在校长的领导下,各校全面负责本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镇中心校根据管理需要对固定资产实行二级管理。第一级设在中心学校,第二级设在各学校。镇中心学校、县直学校为一级管理机构,负责以所管辖学校为部门,分户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簿,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报表。根据上级专项工作需要或实际工作需要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各中小学为二级管理机构,按分类要求设置账户,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账簿、固定资产管理卡,反映各种各类固定资产的资产编号、状态、数量和金额。定期、不定期与管理员对账。根据上一级管理机构决定或本级管理工作需要,进行归口管理的资产清查工作。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员具体制作固定资产管理卡,登记名称、类别、品牌、厂家、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购建日期、原值等,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

镇中心学校、县直学校所管辖的学校及固定资产管理员之间,要定期核对账、单、物,要保证总账、明细账、固定资产管理卡、各项实物的账账、账单、账物相符。

第十二条 各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包括兼职)对所管固定资产负有管理责任,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在业务上应兼受上一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相关人员组成的固定资产技术管理、评估、鉴定机构,负责对学校计划购建的大型、贵重设备设施进行可行性论证、对学校购建的专用设备进行技术检测及验收,对精密、贵重及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处于良好状态、对学校固定资产的维修、报损、报废进行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部门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部门或负责人审核,经学校法人代表、中心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办理。收回时应办理有关手续。申请对外出租的资产应按有关程序进行公开招标。所有对外出租、出借的资产相关合同由学校法人代表代表学校签订。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收入的,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负责人岗位变动时,应在学校领导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固定资产管理负责人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调离学校或退休时,须移交所用的固定资产,并填写移交清单。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变动及处置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变动及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调剂(校内)、出售、出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这些变动的处理都必须经过批准,并办理如下手续。

㈠学校房屋、建筑物因不能使用,需拆除的,由学校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写出鉴定报告,经主管资产校领导批准后,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复后,由经办人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一式三份,到财务部门办理资产报废手续。

㈡其他固定资产服役期满,确已失去使用效能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固定资产技术管理、评估、鉴定机构鉴定,确定无法修复或者修复费用接近新购价值的则不再修理,由各学校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才能报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自行处置固定资产。经上级批复后,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办理报废手续。

㈢闲置、多余的固定资产,在校内部门之间无法调配的,经批准可对外出售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置。

㈣经批准向校外出借固定资产,应取得借用单位的借据,才能出借。借据统一由固定资产管理机构、财务人员共同办理。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对借出资产进行跟踪管理,督促按商定归还日期要求借方归还。出借固定资产,应由借方向学校缴交一定的租借押金。归还时,应对出借的资产验收检查,如发生损坏,应由借方负责赔偿损失。㈤固定资产被盗、丢失的处理。固定资产被盗或丢失后,发生物资被盗丢失的责任部门应保护现场,现场情况须经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核实记录在案作为处理事故的有关依据,责任人或责任部门应写出书面报告,列出被盗物资清单,说明被盗、丢失的原因,学校将据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同时使用部门应书面报告上级相关部门进行审批,按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核销手续。

㈥学校固定资产变价、报废、报损等残值收入及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及时存入学校的银行账户,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奖惩规定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奖惩规定

㈠凡在保护学校固定资产,减少损失方面有突出贡献或在执行管理制度方面成绩显著的,学校将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㈡由于采购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其他原因购进质量低劣的产品,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视情节轻重,损失大小给予经济处罚,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㈢凡擅自出租,调拨,报废处置固定资产的,由肇事者负责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给予一定的罚款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㈣固定资产管理将作为学校基础工作评估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凡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因保管不当被盗或丢失的,应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该部门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单位,直接责任者当年不能评为先进个人,不能获奖,并负责赔偿经济损失,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通报批评。

横县中小学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学校的财务管理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06]8号)等有关法规制度并结合横县中小学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各项收入支出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收入管理办法

第三条 收入管理要求

1、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执行县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标准。

2、学校所有收入均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并按规定的项目逐项分列开票。

3、学校向学生收费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做到先公示后收费、不公示不收费,接受社会监督。

4、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管理制度。乡镇中小学校收费先全额缴入核算中心帐户,再由核算中心统一缴入县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县直学校收费直接缴入县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各乡镇中心学校核算中心、县直学校统一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县教育局从专户下拨到乡镇核算中心、县直学校,再由核算中心、县直学校安排学校使用。

5、各项收入必须及时入帐,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帐外设帐,严禁收款不入帐。第四条 收费票据管理

1、各乡镇核算中心、县直学校负责向县财政局报送领购计划、报告票据使用核销情况。

2、各乡镇核算中心、县直学校按领购计划统一向县财政局票据管理中心领购票据,负责所管辖中小学校收费票据的发放、核销、收入监缴。票据管理由核算中心出纳人员负责,核销票据由出纳初核、主管会计复核,并汇总填报票据领购、使用、核销情况表,连同缴入财政专户回单(复印件)一并报送县财政局票据管理中心核销。

3、各中小学要严格票据领用、核销制度。发放要登记,领用要签字,按照统一编号顺序发放和领用,并应按要求及时办理核销手续。保管人员更换时,要认真办理交接手续,防止收费票据的遗失和出现差错。

第三章 支出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严格执行预算。

年初编制收支预算,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学校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应根据生均免除学杂费补助标准和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以及学校其他收入科学测算编制,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妥善安排保证学校教学活动正常开展各项支出。

支出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对没有预算的支出项目,学校不得办理报帐手续。

第六条 支出审批权限和开支办法

1、水电费开支办法

水电费支出由各中小学校长审批,从核算中心、县直学校统一直接支付。

2、其他开支办法

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由各中小学校校长审批,并从备用金中以现金支付。

一次性开支1000元以上(含1000元)3000元以下(含3000元)且生均支出不超10元的支出由各中小学校长审批,由核算中心、县直学校统一直接支付。

一次性开支3000元以上或生均开支10元以上的支出,须经学校行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由各中小学校长签署意见(附会议纪要),核算中心、县直学校负责人审批。由核算中心、县直学校统一直接支付。

学校一次性开支超过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支出,须经学校行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由各中小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报核算中心负责人审核,呈县教育局审批,由核算中心、县直学校统一支付。

属于政府采购的业务,由各中小学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教育局审批,呈县政府采购中心审批,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3、支出审核程序

各中小学校只设一名报账员,在校长的领导下,管理学校财务活动,定期向会计核算中心报账。

对属于各中小学校长审批范围的支出:由学校报帐员审核,学校负责人审批,核算中心、县直学校会计复核后列支。

对属于核算中心审批范围的支出:由学校报帐员审核,学校负责人审核,核算中心会计复核,呈核算中心负责人审批列支。

对属于县教育局审批范围的支出:先由各中小学提出书面申请,学校负责人审核,经核算中心、县直学校会计、负责人复核,最后呈县教育局审批列支。

4、审核内容包括(1)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项目是否填列齐全、完整。学校取得的原始凭证都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和日期、填制单位或填制人,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品名、数量及金额,除文件外,都不得以复制件代替。

(2)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务制度规定。

(3)各项支出的经费业务是否真实,是否已列入预算。(4)设备购置是否列入统一采购,自行采购的有无审批。(5)各类会议、出外(国)考察学习是否有审批手续和文件,有无支出预算。

(6)各项支出是否符合单位的审批程序和制度。所有的报销发票,都须有本单位的经办(或经手)人、验收(或证明)人签名及领导审批,并注明其用途方能报销。

横县中小学收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 学校收费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学校的一切收费都必需先获得收费许可。《收费许可证》由学校财务部门依照规定到物价主管部门办理。

第二条 学校的各项事业性收费项目、服务性收费项目、代收费项目必须按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上报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后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标准执行。不得擅自立项目、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

第三条 学校收费实行年审制。学校财务部门按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物价部门关于《收费许可证》审验的通知要求,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审验手续。

第四条 收费票据管理应符合财政、物价、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学校收费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税务部门领取的合法票据,不得在外自购、自制收据收费。

第五条 收费收入管理应符合财政、物价、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所收资金应及时足额解缴财政专户,必须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

第六条 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学生、家长、教职工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各年级学费、住宿费、代办费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同时进行公示。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的审核。《收费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应悬挂(放置)于各收费窗口。

横县中小学报账制度

1、报账员先审核本单位的支出票据是否手续齐全。

2、将支出原始凭证交各乡镇核算中心、县直会计审签,数额较大的开支要提前做计划报交乡镇中心校、县直学校领导审核。

3、将结算票据交财务核算中心出纳办理开支结算。对于价值超过1000元的开支原则上使用转账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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