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共6篇)
1.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篇一
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
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人发[2001]86号 发文时间:2001-8-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新闻出版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和选拔出版专业技术人才,经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研究决定,在出版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现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出版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提高出版专业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规范出版物市场的管理,保证出版物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和《音像管理条例》的有关精神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图书、期刊、音像、电子等出版单位(包括出版社、期刊社)中从事编辑、出版、校对、发行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第四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出版专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
出版专业实行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后,不再进行该专业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出版专业资格实行一考多用原则。通过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并获得该专业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表明其已具备出版专业相应岗位职业资格和担任相应级别出版专业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出版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六条出版专业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作为从事出版专业岗位工作的上岗证,可以根据《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职务。
(二)取得中级资格,作为出版专业某些关键岗位工作的必备条件,可以根据《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职务。
(三)高级资格(编审、副编审)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报名参加出版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宣传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热爱出版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八条报名参加出版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受聘担任技术设计员或三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报名参加出版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六)本规定发布之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
(七)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受聘担任非出版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
第十条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共同负责。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目、编写考试用书、研究并建立考试题库,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新闻出版总署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二条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3年登记1次。持证者应按国家规定到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参加出版专业资格考试: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违犯出版法规受到严厉惩处。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再参加出版专业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和出版专业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新闻出版和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新闻出版总署将对通过考试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职责、权利、义务及管理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国家将对出版专业某些重要的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执业准入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成立“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暨命题专家委员会”和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新闻出版总署人事教育司,负责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日期定于每年6月。首次考试拟定于2002年9月进行。
第四条出版专业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均设出版专业基础知识和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2个科目。
各级别考试均分2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个小时。
第五条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考资格有关的各项条件。
在《暂行规定》发布之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出版专业初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只参加相应级别“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出版专业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时间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当年年底。
第七条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名有关的各项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领取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出版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八条考场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九条为保证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组织出版专业的师资培训。
各地要认真做好培训工作,组织培训要有计划。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当地出版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推荐,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十条必须坚持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所有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一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组织或授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新闻出版总署名义,编写、发行考试用书和举办各种与出版专业资格有关的考前培训,损害考生利益。
第十二条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2.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篇二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现象,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根据教育部《关于考试舞弊现象的通知》精神,结合学院情况,对学生考试作弊问题如下规定:
一、考试作弊行为的确定范围
1、考试前,采取非法手段,取得试卷或试题。
2、闭卷考试时,将与试卷有关的书籍、笔记本、复习摘记等资料带入座位(不论使用与否)。
3、考试时交头接耳、偷看他人试卷(不论看见与否),相互传递纸条,或交换试卷,有意将自己试卷让他人抄袭。
4、代替他人考试或用其它方式帮助他人作弊。
5、考试结束后,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试卷或成绩。
二、对违纪、舞弊学生处罚规定
(一)、考生有下列违纪情况之一的,按违纪处理,成绩扣除该科所得分的50%,并给予院内通报批评: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室;
2、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
3、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4、在考室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
5、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
6、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
7、考试中左顾右盼。
(二)考生有下列舞弊情况之一的,按作弊处理,给予记过处分。
1、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
2、夹带;
3、接传答案;
4、交换答卷;
5、抄袭他人答卷;
6、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
7、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
8、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室;
9、涂改考号或姓名;
10、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
11、有意在答卷中做其他标记;
12、用手机等通讯设备舞弊;
13、有其他舞弊行为。
(三)考试有下列严重舞弊情况之一的,按退学处理:
1、替他人代考的;
2、请他人代考;
3、偷换他人答卷的。
三、对考试作弊学生处理办法
1、凡考试、考查(包括等级考试、期中、期末考试)作弊者和协同作弊者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该课程的期中成绩以零分计),记入学籍管理档案时,注明“作弊”字样,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
2、毕业考试作弊者,作结业处理。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教务处批准,结业后一年内可给予补考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3、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理手续。首先由监考教师提供书面情况及有关旁证材料(如带入考场的复习资料、纸条等),交教务处审核,作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并正式发文公布。
4、对考试作弊的学生,要写出书面检查,书面检查与处理文件一起归入学生个人档案,各系办要切实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帮助其提高认识,从中吸取教训。
3.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篇三
第—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氛围,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四川省教育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违反“三禁两不”规定纪律处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财贸职业高级中学在籍学生。
第三条学校本着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相结合原则、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原则,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和违纪处理,使学生做到遵规守纪。
第四条违纪处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处分学生,应当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维护学生的申诉权益。
第五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违法、违规、违纪简称为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违纪事实,认识深刻,积极配合学校教育,悔改表现突出的;
(二)能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其它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确有违纪行为,但拒不承认错误并在学校处理工作中制造障碍的;
(二)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四)其它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受处分者在处分未撤销期间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不得担任学生干部职务,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行业实践、实习就业推荐。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九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可相应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以上刑罚或送劳
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在校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资,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组织赌博、屡次参与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吸食、携带违禁药物或毒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携带不良刊物到校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凡参与观看淫秽制品,视其情结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隐匿不交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吸食或携带毒品以及教唆他人吸食违禁药物或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打架、斗殴的,除负担伤者的医药等费用外,视其责任和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抱团结伙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以大欺小、以强欺弱的,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主要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邀约校外人员到校滋扰或打架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生携带私藏管制刀具,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再次携带私藏管制刀具或发生矛盾纠纷时使用管制刀具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为打架事件作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谈恋爱者视其情结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非法同居或发生性行为者,或因恋爱产生严重矛盾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内外饮酒,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饮酒屡教不改或酗酒滋事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携带香烟、打火机者,为吸烟者放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吸烟者,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进入网吧、营业性歌舞厅、酒吧等娱乐性场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对老师或长辈不礼貌,有顶撞、威胁、辱骂等行为的,视其情结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殴打老师或长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校园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校学生个人常规规定,经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二)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私自外出、逾假不归、翻墙翻门出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违章用电、用火及使用其他危险物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扰乱课堂秩序,经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住校生违反住校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住校资格,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学生迟到或早退超过十五分钟作旷课处理;迟到、早退三次记为旷课一次,一天计七节课)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8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5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达35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达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连续旷课达70学时(两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40学时(四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考试违纪,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考试作弊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扰乱考场纪律,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校外实习、实践期间,学生违反《成都市财贸职业高级中学学生实习实践管理条例》,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多次违反,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解除留校察看期后,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可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可参照本规定最相近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违纪处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违纪事件的调查,若涉及违法和校园治安方面的事件,由安全保卫科,学生工作处、专业部共同参与。涉及教学活动和考试违纪的,由教务处负责,学生工作处、学生所在专业部共同参与。其它方面的,由学生工作处或学生所在专业部负责,有关部门参与。处分决定由学校发文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公布范围。
(二)班主任是学生在校教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做好思想工作,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并做出书面检查的基础上,要核查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经过和搜集相关证据材料,要做好与家长的沟通,共同做好教育学生的工作,并将违纪学生的综合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专业部、学生处。
(三)违纪学生所在专业部,要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和学校有关规定,在听取班主任和有关部门意见后,做出认定并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按照处分权限报学生处等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由班主任将学生违纪情况报专业部,专业部审批决定,同时将处分结果报学生处留存。
(二)记过处分和留校察看处分由专业部将学生违纪情况报学生处,并提出建议,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同时上报主管领导。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专业部、学生工作处和其它相关部门将违纪学生情况核实汇总后,提出处理意见,由主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在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与事实和定性确有偏差的,有关部门应予复查和补证或重新取证。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按被处理学生的通讯地址邮寄给本人,同时告知学生家长。
第三十条 学校送交处分决定书的同时告知学生及家长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三十二条 处分决定书下达时,专业部有关人员要与受处分的学生谈话,进一步帮助其提高认识;处分下达后,班主任应对受处分的学生定期开展谈心活动,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帮助学生进步。
第三十三条 学生留校察看期为六个月,自发文之日起计算(毕业年级学生察看期至毕业离校日止)。察看期间,若能认真改正错误,可提出解除察看的申请,同时附相关的思想汇报和有关部门证明材料。班委会、科任教师、班主任签署意见,专业部组织民主评议,学生工作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决定,可以解除察看。若在察看期间,无明显进步,需延长察看期三个月至六个月。对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察看。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所作的纪律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一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离开
学校。
第三十六条 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者,受处分后其各方面表现优良的学生,可申请撤销处分,观察期限为:警告处分两个月,严重警告处分三个月,记过处分四个月。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受处分者对自己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有全面的认识总结,字数不低于800字。(二)受处分后无任何违纪现象;
(三)受处分后学生个体思想评估为优良;
(四)受处分者递交书面撤销处分申请书;
(五)班委会、科任老师、班主任、专业部签字同意;
第三十七条 受处分者在受处分期间有突出表现,经学校认定后,受处分者可申请提前撤销处分。
第三十八条 受处分学生提出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经所在专业部进行评议后,按照程序逐级办理,报学校审批。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指“以上”或“以下”处分,包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学校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4.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篇四
通过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学习,我感到受益匪浅,以下是我的一点体会。
一、爱岗敬业、关爱学生
爱是一切教育的根本,没有爱便没有教育。在我们心中要有每一个学生,爱每一个学生,这种爱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核心。既然我们选择了教育事业,就要严格执行师德规范,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奉公守法、恪尽职守,遵守社会公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二、教师应该以德为本,身正为范
教学质量的提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影响力的大小,而教师的影响力主要由品格因素、才能因素、知识因素和情感因素组成。身教重于言教,因为教师职业的示范性极其重要,所以要求自己必须时时、处处用模范的言行去影响学生、教育学生。
三、不断加强学习,提升自我,完善自我
德国教育家第斯多惠说:“谁要是自己还没有发展、培养和教育好,他就不能发展和教育别人。”难以想象,素质低下的教师能培养优秀的学生,为此,我们教师要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更新知识,完善知识结构,完善能力结构,强化教育教学水平,发展自己的教学艺术,精益求精,一丝不苟,教师只有读那些能唤醒灵魂、令人感动、发人深省、让人精神沉醉的书籍,才能真正与自己的思想相碰撞,相融通,才能不断提升自己、完善自己。
5.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篇五
心得体会
禄马学校
林帅
今天,我们学校开展学习万宁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我心里感触良多,现在社会对我们教师的要求是越来越高了,对师德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严了,人们更多的认识到了教师在人文社会的重要性,也对教师本身的教书育人以身作则引起了更大的关注和受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人们总说儿童是祖国未来的花朵,是刚初升的太阳,而老师则是辛勤的园丁,是不求回报的尽情燃烧的蜡烛,可是现在往往摧残这些花朵的正是我们这些人民教师,人们现在越来越多的发现在我们身边的学校、幼儿园和其它的教育机构里存在太多的猫腻了,就拿我们万宁市的校长开房事件来说,对我们教育界的影响实在是太大了,也引起了全社会对教师这个职业的职业道德行为的怀疑。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里,是相信学校相信党能把他的孩子培养成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而学校反而近水楼台做出了这种天人共愤的事情。虽然社会上这样的事情屡有发生,但是在社会这个复杂的环境里我们没有办法完全杜绝,而学校是一个纯洁,神圣的地方,我们却在自己的领域做出了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这是坚决不允许的。还有一些老师为了维持课堂的教学秩序往往采用了偏激的手段,造成了不可预期的错误,体罚成了学生也成了家长心里的一块心病,甚至在幼儿园里也不例外。像陕西省西安市“枫韵”幼儿园给孩子吃了两年的处方药事件,把孩子的生命置之不顾,另外还有最近在云南地区有一所幼儿园疑是食物中毒死了32名孩子,像这样的事件都是不负责任的行为,这样的事件也层出不穷。为了防止这样的事件出现在我们万宁,所以万宁市教育行政部门制订了这些处理办法,不仅是规范教师队伍,监督教师行为,也为了给一些教师提个醒,好好的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不要再误人子弟。
本《办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若干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也对这些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制定了相对的处理办法,且在处理办法上也考虑到了教师的申诉问题,也为教师保留了申诉的权利。在给予教师处分时,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教师的合法权益。
6.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篇六
我通过开展学习《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师德师风教育活动,在思想认识上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为人师表、敬业奉献的精神得到进一步加强。
对照《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我认真反思自己的言行举止,逐条对照检查,我觉得自己能够认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在政治思想上,能坚持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够认真学习《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能够经常对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检查自己,严格要求自己。坚持奉公守法,严格遵守社会公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职业道德底线,以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努力做好本质工作,为人师表,敬业奉献。
在教育教学中,不断丰富教学知识,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能力。认真学习业务知识,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的教育目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提高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培养学生良好道德情操。在教学生活中,严谨执教,不发表违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的言论,关心爱护学生,从不把学生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都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和信任的师生关系。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正确处理教师与学生家长的关系,构建良好的家庭、学校、教师之间教育渠道。不进行有偿家教,不推销课外学习资料。认真做好班主任 工作,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坚持上好每一节课,充分利用学科特点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水平,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想方设法提高所任学科教学质量。
在工作生活中,注意提高自己的修养,在学生中树立良好的形象。加强师德修养,加强业务进修,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在教学中,能够力求做到用自己精熟的知识吸引学生,用精辟的语言感染学生,用高尚的品德影响学生,努力使自己成为学生学习的榜样。认真钻研教材,研究教法,认真批改学生作业,常常反思讲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学生作业中的错误,对于学困生能够耐心辅导,努力帮助他们树立学习的信心。在日常生活中,能够注意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不说与教师身份不相符的话,不做与教师形象不相称的事,不参与违法违纪的活动。为人师表,以身作则,能够通过自己的一言一行来感染学生,来塑造学生美好的心灵,使他们在教师的指导下,不仅学到科学知识,而且懂得做人的道理。
但是,本人在工作中仍然存在的一些不足的地方:比如工作中遇到困难,有畏难情绪。业务学习要继续加强,教学能力水平还要继续提高。勤奋学习,修身养德还欠火候。课堂上,对学生的要求不够严格,课后对学困生的辅导还不到位等等,都有待工作中去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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