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

2024-09-11

北京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共11篇)

1.北京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 篇一

北京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细则

北京社保中心宣布,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和失业保险费率分别由原来的28%和1.2%调整至27%和1%。两项保险均降低单位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北京社保中心发布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国家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要求,根据市人力社保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阶段性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决定从5月起,阶段性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

具体调整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8%调整为27%,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其中,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0%调整为19%,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比例,由原来的1.2%调整为1%,降低费率的期限也为2年。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调整为0.8%,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同时,此次养老、失业保险费率调整,由市社保中心通过信息系统统一调整到位,参保单位无需申报。

职工养老保险是覆盖面最大的险种,截至年底,全市参保人员达1424.3万人,参保单位41.2万户。此次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将由原来的28%降为27%。其中,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0%调整为19%,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据了解,目前全国各省份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都是8%,单位缴费比例有所不同,如上海是21%,山东和福建是18%,广东和浙江是14%,其他省份都是20%。此次调整,上海由21%降到20%,包括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江苏、安徽等20省市都由20%降低到19%。

截至20年底,本市41万家单位参加了失业保险,参保人员1082.3万人,全年40.6万人次领取了失业保险金。此次调整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2%降低为1%。其中,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调整为0.8%,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年,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入81.7亿元,支出42.8亿元,基金当年结余38.9亿元。据介绍,此次养老、失业保险费率调整,市社保中心将通过信息系统统一调整到位,参保单位无需申报。

20年初,北京率先公布了工伤保险费率降低措施,费率从7月1日起将调整,最低行业基准费率从现行的0.5%降至0.2%。调整后,本市工伤保险平均费率将从0.48%降至0.45%,北京将比国家新的平均费率低0.25个百分点。但不管费率怎样调整,工伤职工享受的待遇保持不变。

市社保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本市为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对部分单位工伤保险费率进行了重新核定,但目前仍有5.4万家单位未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在此提醒未重新核定费率的用人单位,为不影响单位享受调整后的`工伤保险费率,须尽快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市社保中心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虽然降低了三项社保费率,但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目前本市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运行平稳。拿养老保险来说,2015年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587.2亿元,支出965.5亿元,当年结余621.7亿元,结余水平远远高于国家规定。失业和工伤保险也都有不同程度的节余。而且,此次是阶段性举措,不会影响基金平稳运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此前曾表示,采取“阶段性”的方式,主要是考虑到两点。一方面,社会保险要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时期,积极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促进就业稳定,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要考虑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特别是未来需要应对的挑战。

据介绍,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的是部分积累的筹资模式。尽管目前基金运行平稳,基金结余不断增加,但应充分考虑并积极应对经济新常态以及日趋严重的人口老龄化的影响,确保百姓老有所养。因此,目前降低费率只能是临时性的、阶段性的,期限不宜过长。而失业保险还要承担稳岗补贴的职能,降低费率后多数地区需要动用累计结余,也不能作为长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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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 篇二

一、安阳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九连调”基本状况

安阳市从2005年起到2013年连续九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 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由2005年的535元增加到2013年的1743元, 增加了1208元, 增幅达到225.79%。

(一)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内容

1. 普调 (即普遍调整) 。

从安阳市九年连续调整养老金具体情况来看, 2005年、2006年、2007年分别以河南省上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 按照上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 2005年为60%, 2006年为100%, 2007年为70%。2005年是按缴费年限长短和养老金水平确定增加金额, 对按规定标准增加后养老金仍未达到400元的, 再增加20元, 增加20元后超过400元的, 按400元执行。2006年调整则对1994年12月31日之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750元的, 再增加30元;增加30元后, 超过750元的, 按750元执行。2005年在普调范围内是按照退休时间分段划分的, 在待遇调整上侧重于早退休高标准、晚退休低标准;同时明确退职人员待遇提高的额度。从2006年开始, 实际调整基数+缴费年限的调整办法, 在后来历年的待遇调整中延续下来, 即人均相同的普调金额 (如2006年~2013年分别是50元、30元、35元、40元、55元、100元、100元) , 并将缴费年限 (含视同缴费) 作为调整待遇的一项要素列入调整范畴 (按照每满一年增加2元、2.5元或3元的标准) 。

2. 特调 (即特殊调整) 。

九年的连续调整当中, 除2005年外, 从2006年开始对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正副高职称始终在特殊调整范围内;从2007年开始, 将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纳入特殊调整范围, 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 补足到所在省辖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2008年开始将70岁以上人员纳入调整范围, 年龄越大调整幅度越高;从2008年开始至2011年将原工商业者 (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 纳入特调范围。

(二) 替代率总体上涨, 各县区差异较大

养老金替代率是指退休人员退休后的工资水平与在职职工工资水平的比率。反映劳动者退休后的生活保障水平。安阳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自2005年调待开始, 替代率水平总体逐年上涨, 2008年以来, 每年的养老金替代率均超过了100%, 2013年6月底达到了104.7%。养老金替代率居高不下, 反映了我市在职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偏低, 而退休人员连年增加养老金, 导致缴费工资与养老金水平出现倒挂。 (如图10所示)

2013年6月底, 安阳市十个县区中有6个替代率超过了100%, 林州市也达到了99.8%, 北关区情况最好, 替代率为80%。 (如下表)

二、调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 缴费年限占待遇调整权重偏小

2005年安阳市养老金调整采用按其缴费年限 (含视同缴费年限, 不含折算工龄) 长短和养老金水平确定其增加金额。2006年开始把缴费年限作为待遇调整的一项参数, 并在以后的调待中延续下来。但是由于调待规定, 缴费年限满一年仅调整2元-3元, 而2012年和2013年每人普调基数达到100元, 使得在待遇调整当中缴费年限所占权重并不突出, 没有充分体现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的原则。

(二) 养老金调整与缴费激励机制相悖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本着缴费与待遇挂钩的原则, 缴费年限越长相应的养老金水平越高。然而随着近几年连续的养老金上调却出现了“多缴费不如早退休”的怪现象。以2010年退休人员为例, 其在核定待遇环节仅比相同条件下5年前退休人员多核定养老金250元左右, 而2005年退休的人员经过连续几年的调待大概增加养老金654元左右。粗略算下来, 2010年退休人员与2005年退休人员相比, 不仅多缴了5年养老保险费, 总体待遇水平还比5年前退休人员低了400元。这种“晚退休、多缴费却低待遇”的怪现象显然是和缴费与待遇挂钩的制度设计原则相悖的,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在职职工的缴费积极性。

(三) 对特殊群体过大倾斜导致退休待遇政策性不均衡

2005年以来的历次待遇调整过程中, 对正副高职称等连续八年重复倾斜, 导致部分特殊群体养老金增幅远超普通退休人员, 造成退休待遇政策性不平衡。以2000年8月退休人员 (设定缴费年限为25年) 为例, 经过连续九年养老金上调, 按照调待细则测算, 普通退休人员养老金累计上调942.5元, 同样条件具有副高、正高职称的人员, 则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又分别上调了690元、880元, 也就是说, 具有正高级职称退休人员养老金涨幅比普通退休人员高出48.29%。由于正副高级职称人员在退休前已享受到了职称待遇, 并以此提高了在职缴费的基数, 其养老待遇在初次核定时就已与普通退休人员产生了一定的差距。因此在调待过程中重复倾斜就致使退休后“无差别贡献”却出现“有差别待遇”, 导致调待的政策性不平衡。

(四) 待遇调整跟在职缴费完全脱节

基本养老保险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待遇与缴费挂钩, 多缴多得。尽管在办理养老待遇核定时在职缴费作为一项重要指数已经计算在养老金当中, 但是在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 目前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更趋于“共济性”、向低缴费人员倾斜, 并没有完全体现出缴费与待遇的公平性。例如, 同样是1995年1月以个体身份参保的人员, 分别选择按照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60%缴费, 在其他条件完全相同的情况下于2010年1月退休, 高基数缴费人员核定的月均养老金为450元, 低基数缴费人员核定的月均养老金为350元。低基数缴费人员全程缴费为高基数人员的60%, 而核定待遇则为高基数人员的77.8%。经过2011年的待遇调整后, 低基数缴费人员的养老金提高到高基数缴费人员养老金的82.3%, 而且这一比例将随着不与缴费挂钩的调待政策而逐年增大, 高基数缴费与低基数缴费人员的养老待遇将越来越接近, “绝对高缴费”所体现的“相对高待遇”也将逐渐被调待湮没, 同时势必挫伤在职人员缴费的积极性。

(五) 各地调待幅度不均衡

从全国范围来看, 由于区域经济发展情况不尽相同, 各地养老金增长幅度不尽一致, 欠发达地区本来基数就低于发达地区, 而实际调整比例又比发达地区低一筹, 因此养老金上调的绝对值大大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进一步拉大了养老金的地区差, 增大了养老金水平的区域不平衡性。

(六) 待遇调整成为地方养老金支出大幅增加的主要因素

从2005~2012年统计数字来看, 安阳市每年为符合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待遇, 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从2005年的535元增长到2012年的1581.5元, 增幅195.6%, 平均每年待遇调整对养老金增支额的影响率达到58.8%。可见, 养老金待遇调整成为影响养老金增幅的主要因素。 (如下图表所示)

三、努力构建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18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 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从近几年看, 国务院在依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基础上, 适时出台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政策, 调整幅度为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总体上我国目前的养老金调整基本是处于政策性调整阶段, 尚未形成一个合理的养老金待遇调整长效机制。因此, 构建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是当务之急。

正常的调整机制应该是盯住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或是物价上涨这两个变量自动启动, 并且能够让社会公众明白上涨幅度的具体原因。而当前只是笼统规定10%, 若这一幅度低于当年在职职工的收入增幅, 实际上意味着退休人员陷入了相对贫困, 若高于在职职工的收入增幅, 则会影响养老保险基金的平衡和可持续性。从养老金连续多年调整的实际来看, 笔者认为, 构建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应该体现一个主体、坚持一个原则、保持一个平衡。“一个主体”即以缴费为主体, 突出缴费与待遇挂钩的现实意义;“一个原则”即坚持合理与公平的原则, 确定合理的调整因素与参数、合理的调整幅度以及合理的调整周期, 同时体现群体公平和社会公平;“一个平衡”就是注意保持先后退休人员经过待遇调整后养老金水平的平衡和衔接。具体的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 合理增加缴费年限在调待机制中的权重

应突出在职缴费年限的现实意义。缴费年限 (含视同缴费) 直接体现了劳动者在国家建设过程中的贡献时间, 调待过程中应适度增加缴费年限在调整总量中所占有的比重, 也体现出对劳动者贡献度的合理回馈。

(二) 区别对待特殊群体倾斜政策

由于具有高级、副高职称人员其在职期间缴费工资已做了区别对待, 核定养老金时也因缴费基数的提高而相应提高了标准, 因此退休后此类人员与其他劳动者在对社会贡献上已无较大差别, 因此建议应逐步降低高级、副高级职称人员养老金调整政策上的重复倾斜力度;保持对退休早、首次核定养老金偏低且生活处于贫困线边缘的人员适度倾斜政策。

(三) 充分考虑在职缴费因素

应把在职缴费列为调整养老金待遇的一项构成因素, 根据缴费总额核定不同的养老金调整数额, 在待遇调整上实现公平与激励因素的有机结合, 体现多缴多得的公平性原则, 避免出现缴费分档次、待遇同层次的不公平现象。另外, 应随着养老金待遇调整机制周期性地完善养老金计发办法, 在计发办法中增大在职缴费的比重, 避免出现相同状况下“晚退休、多缴费、低待遇”的现象。

(四) 增大对欠发达地区倾斜力度

鉴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的养老金不平衡现象, 建议国家应加大对欠发达地区、老工业基地养老金调整的倾斜力度, 增加对欠发达地区、老工业基地的调待补贴资金, 使欠发达地区、老工业基地养老金调整能够与当地经济发展同步, 切实提高欠发达地区、老工业基地退休人员生活质量, 使各地养老金调整更趋合理, 逐步缩小地区差距。

(五) 加大对基金结余少或无结余的地市调剂金补助力度

3.北京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 篇三

劳社养发[2003]20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保障企业退休、退职等人员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03年企业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2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包括:原行业统筹移交北京市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原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成建制转为企业的退休人员;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60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自2003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退休人员、退职人员、占地农转工人员、原临时工养老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由两部分组成:

(一)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按其缴费年限每满1年(按满年计算)增加1.5元。

(二)按退休时间调整基本养老金。1990年4月30日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90年5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三)上述退休人员中:

1、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上述

(一)、(二)款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按上述

(一)、(二)款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上述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全市退休人员平均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885元)。

2、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的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全市退休人员平均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885元)。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50元。

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四、按照《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6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高级专家、按照《关于转发航空工业部、民用航空局<关于“两航”起义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请示>的通知》(京办发[1985]50号)办理退休手续,按其基本工资额100%发给退休金的人员,按下述标准进行调整:退休前享受正局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300元;享受副局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260元;享受正处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220元;享受副处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享受科级及其以下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享受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280元;享受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220元;享受中级及其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

五、按照北京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关于北京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系统社员职工退休、退养和退职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合总字[1983]•008号)文件规定办理退养并按月领取退养费的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退养费2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退养费30元。

六、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74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仍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七、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按原渠道列支。

八、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黑政办发〔2003〕6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解决省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

困难问题意见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人事厅、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省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各行署、市、县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担负起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责任,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有效方法,要加强与省直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并将工作中好的做法及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省直相关部门。

2003年12月11日

关于解决省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

省人事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2003年12月8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82号)、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转发人事部等六部门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通知的通知》(黑人发]2002]14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妥善解决省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情况

据统计,存在拖欠军转干部工资等费用问题的省直企业(不含农垦、森工系统企业)共有261户,涉及军转干部2329人,其中在岗391人,下岗196人(含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内19人),已退休1742人。261户企业中拖欠工资、养老金、医药费三项费用的企业有176户,拖欠工资、养老金、医药费三项费用合计17547090元,涉及1287人。其中累计拖欠工资90953003元,涉及372人;拖欠养老金2404011元,涉及346人;拖欠医药费6047779元,涉及715人(详见附件)。

二、政策依据

(一)各级政府、企业及其主管单位要按照人事部等部门人发〔2002〕82号、省人事厅等部门黑人发〔2002〕14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明确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是企业、主管单位和地方政府的责任,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尽快补发企业拖欠军转干部的各项费用,并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二)补发企业拖欠各项费用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自行筹措解决。企业已停产且无其他收入的,由主管单位筹措解决;无主管单位或主管单位无力解决的,由省财政帮助解决。省财政补助资金应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经营状况,重点补发企业拖欠的工资、养老金、医药费三项费用。

(三)补发拖欠工资问题。企业是补发拖欠工资的责任主体,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尽快补发企业拖欠军转干部的工资。省财政对已停产企业补发拖欠工资所需资金给予70%的补助,其余由企业和主管单位筹措解决。停产企业拖欠工资按以下情况分别认定:一是停产企业停产前拖欠工资据实认定。二是停产企业停产后不存在欠发工资问题,欠发的应是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内下岗基本生活费标准执行,欠发部分由省财政全额帮助解决。

(四)补发拖欠养老金问题。企业上报的拖欠养老金由1998年以前企业拖欠的基本养老金和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两部分构成。统筹项目外养老金按政策由企业视经济状况补发,1998年以前企业拖欠的基本养老金由企业负责补发。因此,对盈利企业拖欠的养老金,补发资金由企业自行筹措解决;对正常生产的亏损企业,由省财政补助1/3,其余部分由企业和主管单位筹措解决;对半停产的亏损企业,由省财政补助1/2,其余部分由企业和主管单位筹措解决;对停产企业,由省财政补助2/3,其余部分由企业和主管单位筹措解决。

(五)补发拖欠医药费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对拖欠军转干部医药费“企业报销确有困难以及参保后医疗费负担仍很沉重的企业军转干部,要通过社会筹资和同级财政补助等办法给予医疗救助”。对盈利企业拖欠的医药费,补发资金由企业自行筹措解决;对正常生产的亏损企业,由省财政补助1/3,其余部分由企业和主管单位筹措解决;对半停产的亏损企业,由省财政补助1/2,其余部分由企业和主管单位筹措解决;对停产企业,由省财政补助2/3,其余部分由企业和主管单位筹措解决。

三、解决意见

(一)补发工资、养老金和医药费三项费用问题。按上述政策和三方面承担的资金比例,由企业或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报省有关部门审定,于2003年12月底前开始补发。各企业主管单位要对所属企业的补发工作进行跟踪督查,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补发工作进行专项检查,以保证各项资金落实到位。

(二)下岗军转干部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下岗军转干部现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内的,基本生活费由企业负责继续发放;已出中心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和未进中心的,基本生活费由所在企业自2003年9月1日起,按当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负责发放。发放下岗军转干部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盈利企业自行解决,亏损企业自行筹集1/3,当地失业保险基金支付1/3,省财政帮助解决1/3。

(三)退休军转干部的生活补助金问题。一是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基本养老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在企业的退休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黑劳社发〔2003〕101号)规定:在部队担任师级职务(含技术6、7级)的军转干部800元/月;在部队担任团级职务(含技术8、9级)的700元/月;在部队担任营级(含技术10级)及以下职务的600元/月。未达到以上标准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补助到规定标准,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此项标准已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二是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政策核定基本养老金。省人事厅等部门黑人发[2002]140号文件规定:在部队担任师级职务(含技术6、7级)军转干部月标准为800元;在部队担任团级职务(含技术8、9级)的为700元;在部队担任营级职务(含技术10级)及以下职务的为600元。核定后的基本养老金从2003年9月1日起,统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所需资金由现行渠道解决。

(四)困难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问题。在困难国有企业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军转干部,根据本人意愿,可随时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按待遇标准,其基本养老金标准分别高于800、700、600元/月的,每提前退休1年,其基本养老金扣除个人账户养老金后减发2%,减发后基本养老金不得低于本人应享受的相应待遇标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四、审批办法

(一)下岗军转干部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由省级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解决。由企业对下岗军转干部情况进行核实后,按照当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出申请,有主管单位的需经主管单位审核并汇总,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批后将资金拨付给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

(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和提前退休企业军转干部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核定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和提前退休企业军转干部的基本养老金,从2003年9月1日起,统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所需资金由现行渠道解决。

(三)企业拖欠的军转干部工资、养老金和医药费三项费用的补发工作。企业拖欠费用金额经企业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经贸委联合审批,由省财政厅将补助资金拨给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

(四)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企业军转干部,可申请提前退休,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附件:省直企业军转干部拖欠工资、养老金、医药费三项费用情况汇总表(略)。主题词:人事 劳动 企业 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4]13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企业特困军转干部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九江市企业特困军转干部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九江市企业特困军转干部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03〕13号)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赣办发〔2003〕13号文件,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九办发〔2003〕14号)精神,解决好我市企业特困军转干部医疗救助问题,制定《九江市企业特困军转干部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医疗救助的原则

1、人发〔2002〕82号、中办发〔2003〕29号、赣办发〔2003〕13号以及九办发〔2003〕14号文件是对困难企业军转干部实施医疗救助的基本政策依据。解决困难企业军转干部的医疗救助问题要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

2、医疗救助是对企业军转干部特殊困难的一种人道主义的帮助,不是对全部医疗的包揽。

3、医疗救助以《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发〔2000〕27号)以及九江市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参考依据,并适当给予优惠。

4、医疗救助基金从中央、省下拨的专项经费、市财政配套资金以及其他社会团体资金等多种渠道筹集,每年相对固定。数额由市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联席会议决定。

二、医疗救助的范围和对象

1、市属困难企业(困难企业的界定,按赣劳社医〔2002〕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内连续四个月或累计六个月不能发放在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中患有重大疾病或长期患病医疗费用较大的、企业未参保而报销确有困难或参保后医疗费负担仍很沉重的军转干部,均可列为医疗救助对象。

2、困难企业军转干部在市医保处指定的定点医院住院和门诊治疗九种慢性病的医疗费用可列为医疗救助范围。

3、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山)困难企业的军转干部医疗保险或医疗救助由当地按相关文件或规定执行。

4、中央、省驻市单位的军转干部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仍按企业现行资金渠道解决,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三、医疗救助的标准

1、特困企业的军转干部可按九江市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随单位参加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和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未参保企业军转干部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企业参照当地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报销。

2、企业特困军转干部在定点医院门诊治疗九种慢性病的,一次性门诊费在1000元以上并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按发生医药费的20%比例给予医疗救助。

3、企业特困军转干部在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费(个人支付部分,下同)一次性在5000元和住院治疗九种慢性病的医疗费一次性在6000元以上并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分别按发生医药费的20%和25%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

4、对企业特困军转干部的医疗救助金,每人每年不超过2万元。

四、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审核

1、市直企业特困军转干部医疗救助基金由市军转办负责管理,并设立专门的帐户,单独核算,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2、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坚持厉行节约、严格管理的原则,切实管理好、使用好。

3、对市属企业特困军转干部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提出申请,出示原始凭证,单位和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军转办审核,由市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审批。

五、其它

1、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2、本《实施办法》由市军转办负责解释。

4.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 篇四

相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企业退休人员已超过6000万。虽然自起,国家连续8年上调养老金幅度,但养老金水平较之物价仍然是杯水车薪。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在1月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再次被提上日程。会议决定,除对人均基准养老金提升10%左右,政策还应对企业退休高工、高龄人员、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等特殊群体进行适当倾斜。有消息称,按照相关规定,企业职工一年工龄养老金或将上涨60-100元左右。

会议同时指出,应以物价水平、经济发展和社会平均工资为标准,建立健全养老金调整长效机制,变“人为调整”为“机制调整”。

据相关消息透露,上海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细则已经出台,全市310万退休人员将普遍增长300元左右,涨幅较去年达15%。

其具体方案为,一、基础部份为140元;二、本人工龄3元/每年;三、上年本人月养老金的8%。另外,1、65岁以上老人增加20元。2、70岁以上老人增加25元。

北京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更加细致台,基础养老金、福利养老金每月上调32.5元,分别较去年上涨9.1%和11.7%。同时,北京还提出内,实现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的新思路,预计年,城乡老年居民福利养老金提高到300元。

大连市则在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时表示,除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拉动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的同时,还将做好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增幅水平不低于10%。

宁夏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为,涨幅不低于172元。新标准自元旦实施。

据悉,自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我国养老金已连续9年调整,调整后人均养老金1893元,9年累计月人均增加1193元。

5.山东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篇五

今年养老金的总体调整水平为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我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养老保障水平、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按照略高于国家调整标准执行。这将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我省广大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也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据了解,这是我省自以来连续第十二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也是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后第一次与企业同步调整退休人员待遇。目前,我省今年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工作正稳步有序开展,增发的养老金将及时足额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调整范围】

20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

【调整标准】

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1 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和制度统一,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养老金。

2 挂钩调整(主要体现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A、按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8%确定月增加额。

B、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执行下述挂钩调整办法:

(1)企业退休人员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根据缴费年限长短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按不同的缴费年限确定月增加额。(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15年及以下 25

16年- 41

-25年 52

26年-30年 63

31年-35年 74

36年-40年 85

41年-45年 96

46年及以上107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本人职务(岗位、技术等级)挂钩调整。根据职务层级不同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以57元为基数乘以不同的调整系数确定月增加额。各职务层级的具体调整系数,遵循衔接平衡原则,另行确定。

3 适当倾斜(主要考虑向高龄人员倾斜)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认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元、40元和80元养老金。

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年龄人员以往年度倾斜的累计标准,对达到相应年龄的有关人员,再分别按下述办法增加养老金:

一、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70元、170元和320元,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50元、40元和80元。

二、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75周岁和80周岁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60元和40元。

【资金列支渠道】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6.辽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细则 篇六

此次改革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和人员,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和在编人员。对于应转企改制但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辽宁职工养老保险最新政策:

1月13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规范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的通知》,要求各市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年龄办理企业职工退休,不得以任何形式办理提前退休。

并不等于不可以补缴

省人社厅明确提出,各地要坚决制止通过趸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方式办理退休。“趸缴”是保险用语,就是一次性付清所有保费。

从2016年1月1日起,严格禁止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通过一次性趸缴或追补缴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办理退休的行为,对于各地上述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予以纠正,并追究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向省政府及当地市政府予以通报。

但这并不等于不可以补缴。对于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参保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可延长缴费至15年办理退休,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严格执行男满60、女满55退休?

《通知》再次强调,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退休年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一样,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另外,在加强特殊工种退休管理方面,省人社厅要求2016年底前,各市继续严格按照《关于核定企业执行行业特殊工种范围及规范特殊工种岗位人员管理的通知》(辽劳社发[]51号)有关规定,对企业所设置的特殊工种岗位在岗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经历,经过企业申报,内部公示、本人确认、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在本人档案形成可靠且充分的记载。

今后各地区各企业均不得自行扩大特殊工种名录,随意放宽特殊工种适用范围,凡是超出特殊工种名录的、未经过公示的、未建立特殊工种档案的,均不得审批退休。

企业要预审未来3年退休档案

《通知》规定,严格依据企业职工档案记载确定退休时间。

今后企业(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对未来3年内拟退休职工档案进行预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本通知下发后,由于企业未按照规定确定职工出生时间而延迟申报退休的,按照社会保险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基本原则,其退休时间仍以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间确定,从办理退休审批次月起兑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延迟期间退休待遇由责任方负责;延迟期间企业缴费部分不予返还,个人多缴部分不计入个人账户,其本金和利息返还本人。

将建办理退休责任追究制度

7.陕西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篇七

1月1日起,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要按照平均5.5%的幅度再次提高。

3月29日,财政部在其官网公布了20中央财政预算,在《关于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算的说明》中透露,“基本养老金转移支付预算数为5666.17亿元,比执行数增加691.47亿元,增长13.9%。主要是从2017年1月1日起,按照平均5.5%的幅度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领取人数增加。”

年,退休人员养老金总体上涨6.5%左右,今年养老金继续上调,将实现“十三连涨”,对广大退休人员来说,今年拿到手的养老金又会增加了。

8.湖北省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篇八

麻城读者梁先生打进电话称,他以前在某企业工作多年并交纳了养老保险,后来企业倒闭他3年后再次就业,中间欠费三年。中断年限能否补缴,缴满能否不再缴纳?

对于这一情况,陈克旗处长解释称,如果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中断工龄后不能补缴“欠费时段”,只能按照再次缴费的时间继续计算,如果属于灵活就业人员是可以补缴的。中断会影响待遇领取的额度情况,因此市民应该按时连续缴纳。

另外,陈处长还表示,缴满15年就够了是一个误区,缴满15年是按月领取养老金一个最基本年限,梁先生还是应该继续缴费。因为缴的年限越多,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

将继续向年龄大人群倾斜

[退休养老金上调]昨日,武昌市民李阿姨打进热线电话咨询,在今年的分段调整政策中,她是属于1995年至的调整范围,当年企业改制减员时提前退休,这类人员倾斜力度能否大一些?

陈克旗处长告诉李阿姨,对退休早、年龄大的退休人员反映待遇偏低的情况,在制定相关政策时一直非常重视这个问题。

据介绍,主要采取两方面措施:一是在普调的定额调整上,以、两次计发办法重大改革为时间节点,按照退休时间划分三个档次,分梯次调整;二是加大高龄人员倾斜力度,对70周岁、80周岁以上人员,倾斜金额从去年的30元、40元分别提高到50元、70元。今后,会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向年龄大、退休早的人群倾斜。

标准上调 每月可增领多少养老金?

[退休养老金上调]不少退休人员致电本报市民热线咨询,养老金上调后,到底能多领多少养老金?

家住武昌的80岁刘爹爹打进热线,他1951年参加工作,有38年零1个月的工龄。

陈克旗以其为例,算出增加金额:增加金额应为基本的104元加上39年×3元的缴费年限挂钩调整(工龄不满一年按一年处理)=221元,刘爹爹是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此项加20元,最后,刘爹爹符合年满80周岁条件,再加上70元。累计所有后,刘爹爹最终每月可以增领311元。

9.北京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 篇九

今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迎来了第十次基本养老金上调。与以往一样,此次基本养老金调整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普遍调整体现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体现了社会公平和待遇平衡原则,使不同时期退休人员待遇水平保持合理差距。同时,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等群体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

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8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5.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6.20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三)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五七家属工”养老金的调整

(一)“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65元。

(二)“五七家属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举例:李女士是沈阳市一家企业的退休职工,1980年参加工作,退休,工龄一共30年。2013年沈阳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后,她每月的养老金是1770元。

按照此次调整养老金的办法计算,李女士此次每月增加的养老金额度是:

2×30+1×(30-15)+95=170元。

那么调整后,李女士的月养老金将达到:1770+170=1940元。

10.北京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 篇十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省本级参保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决定从2015年1月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二)退休(职)人员以本人2014年12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8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5、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四)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1、符合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艰苦边远地区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三、“五七家属工”养老金的调整

(一)“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10元

(二)“五七家属工”以本人2014年12月领取的月统筹项目内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五七家属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其中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四、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时间紧、任务重,要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各项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抽调得力人员,认真做好调整待遇的审批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在2015年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1.山东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 篇十一

以其作为计算和调整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基础,依据参加社会劳动的单位时间进行均等分配,可以达到“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的。而不是工资收入的“多缴多得”、身份的级别、年龄的新中老人、物价水平的高低、城乡之间的差别等,分清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国民收入的再次分配,建立对参加社会劳动时间长的劳动者给以补贴的激励机制。将目前的基本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进行分离、整合,将基本养老金改称为叫“基本养老保险金”。整合基本养老保险金分为老年养老金、劳动退休金和个人储老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缴费年限(精确到月)一个标准确定。

二、《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方案设计》建议的《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a.调整原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公民参加社会劳动的时间作为计算和调整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基础,依据参加社会劳动的单位时间进行均等分配。

b.调整范围:建国以来从企业、事业、机关、部队、院校等单位到社会上的所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c.调整目的:不以提高待遇水平和平均增加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为目标,以公平合理为要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目的。

d.调整养老金计算公式:个人养老金数额=老年养老金+劳动退休金+个人储老金

月老年养老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年龄补贴率×(个人年龄-65)+劳动补贴率×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月劳动退休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劳动退休金百分率×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月个人储老金=个人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0%÷(76-个人实际退休年龄)÷12

注:

①上述计算方法同《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方案设计》,仅对参数作了修改(研究调整一下数据的相关关系和连续性,因为孤立的数据是没有意义的)。

老年养老金的年龄补贴率0.25%(例,逐年降低的年龄补贴率可以用于调整视同缴费年限和缴费年限的关系及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有无个人缴存的过渡性养老金问题)。劳动补贴率等于劳动退休金百分率50%(例)。

劳动退休金的多少是看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的多少。劳动退休金百分率可以取1.0%或1.2%或1.4%值(例),其中取1.0%值为大部分退休人员降低目前养老金水平,取1.4%值为大部分退休人员提高目前养老金水平。但是其结果是公平的,要多大家都多,要少大家都少,要适合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可以有效的控制养老金缺口的大小。

个人储老金的多少是看个人缴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多少,个人账户储存额是个人缴存部分,如同银行储蓄。由于个人缴存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才有的,以前没有的可以通过年龄补贴率进行调剂。个人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0%(例)为增加值。

公式中:65为老年年龄;76为人口预期寿命;12为一年十二个月。

②原个人养老金数值小于计算值,按计算值计发个人养老金数额;原个人养老金数值大于计算值,按计算值+(原个人养老金数值-计算值)/2的数值计发个人养老金数额作为目前状况的一种“提低控高”方法,长远目的是加快基本养老保险全面深化改革的步伐。

③月老年养老金与年龄和工龄有关;劳动退休金是参加社会劳动时间长,劳动退休金就多,参加社会劳动时间短,劳动退休金就少;个人储老金是“多缴多得”,“少缴少得”。

三、《退休人员20养老金调整方案》的步骤

步骤1.试点省市9月底之前完成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的核实,包括““””之前的高中生、中专生、大专生、大学生……以上学历的人员在校期间为视同缴费年限;还有核实个人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非试点省市在年底之前完成。在实行“启始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龄”之前“在校期间为视同缴费年限”的政策是最好的时机。

步骤2.2015年10月1日在试点省市按年养老金调整方案调整养老金,获得经验。试点省市例如:天津(直辖市)、辽宁(北)、青海(西)、浙江(东)、广东(南)。

步骤3.2016年1月1日开始在全国按2016年养老金调整方案调整养老金。

四、后续工作

完成《退休人员2016年养老金调整方案》后,按《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方案设计》进行以下工作:

1.2016年7月1日按下列月劳动退休金公式开始在全国调整基本养老保险金。

月劳动退休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劳动退休金百分率×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劳动退休金百分率×缴费年限补贴率

缴费年限补贴率是劳动者个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标准社会劳动年限的补贴,每超过1年补贴2年(例)。标准社会劳动年限为34.2年(人口预期寿命的45%)。

2. 年开始进行个人统筹比的核定、制定领取劳动退休金期限并个人核准、精细规划提前退休制定提前退休年限、按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和约束的审核、……、社会优抚制度的改革。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机制、计发机制、调整机制、激励机制、约束机制、退出机制等等,制定、完善一项内容就改革一项工作。

按月劳动退休金公式调整基本养老保险金:月劳动退休金=∑当地劳动工资水平×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劳动退休金百分率+推迟退休补贴)×个人统筹比+当地劳动工资水平×缴费年限补贴×(劳动退休金百分率+推迟退休补贴)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修正案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通过,对建国以来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法律、法规做相应的整理、修改和废止,到前,完成构建社会保险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上述从《退休人员2016年养老金调整方案》开始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设计实施方法,从事过工程设计的人都知道有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设计方法。《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方案设计》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设计实施方法,还有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同时进行的方法,当改革受到阻力时,将自然科学的工程设计方法应用于社会科学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上,自下而上的以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行。

五、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突破口

建议在2015年7月 1日开始执行“启始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龄”是最好时间点,也是《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方案设计》开始实施的最好时机。根据2015年3月18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希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或“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等有关人士能够关注《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方案设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这是一套全面完整的、量化具体的、细化易懂的、操作可控的、公开透明的全面深化改革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方案,满足“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基本养老保险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将其作为突破口,使其在社会保障中发挥支柱轴心作用。首先对已经退休人员进行养老金的调整,在其有重大突破,基本养老保险是国民收入的再次分配,“以增强公平性”,以解除人们参加社会劳动的后虑之忧,促进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方案设计》以创新的思维研究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事业,争取在20之前完成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

建议:2016年1月1日在全国按《退休人员2016年养老金调整方案》调整养老金。

公民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只要依据个人参加社会劳动的年限和年龄的增加,每年根据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变化重新计算进行调整,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进入“新常态”。公式简单明了,理念公平合理,方法统一一致,自己个人就可以计算。

上述从《退休人员2016年养老金调整方案》开始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设计实施方法,从事过工程设计的人都知道有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设计方法。《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方案设计》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设计实施方法,还有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同时进行的方法,当改革受到阻力时,将自然科学的工程设计方法应用于社会科学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上,自下而上的以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行。

五、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突破口

建议在2015年7月 1日开始执行“启始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龄”是最好时间点,也是《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方案设计》开始实施的最好时机。根据2015年3月18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希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或“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等有关人士能够关注《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方案设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这是一套全面完整的、量化具体的、细化易懂的、操作可控的、公开透明的全面深化改革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方案,满足“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基本养老保险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将其作为突破口,使其在社会保障中发挥支柱轴心作用。首先对已经退休人员进行养老金的调整,在其有重大突破,基本养老保险是国民收入的再次分配,“以增强公平性”,以解除人们参加社会劳动的后虑之忧,促进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方案设计》以创新的思维研究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事业,争取在年之前完成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

建议:2016年1月1日在全国按《退休人员2016年养老金调整方案》调整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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