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大会决议(精选14篇)
1.代表大会决议 篇一
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一.会议时间;XX年X月XX日 二.会议地点;村委会会议室
三.会议主题;卧龙路及坝闸(玉龙路-学林路)一期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相关事宜。
四.应到代表人数 人,实到代表人人数 人,超过代表人数三分之二,代表人数有效。
因卧龙路及坝闸(玉龙路-学林路)一期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的需要,项目需临时占用XX村土地XX公顷,其中占用林地XX公顷(全部为有林地)。
工程的用地方株洲市云龙发展集团龙母河建设有限公司与坂溪村就卧龙路及坝闸(玉龙路-学林路)一期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村土地签订了临时用地恢复补偿协议。1.恢复补偿标准
根据《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方案》,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2.工程完工后土地复垦方案由株洲市云龙发展集团龙母河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完成用地复垦工作。村民代表签字:
居民委员会(盖章):
2.代表大会决议 篇二
公司的独立人格由法律拟制而得, 本身不会产生单独的意思表示, 公司的意思表示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拟制而成。公司机关会议形成的决议是公司机关行使职权的重要途径, 具有双重属性:对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而言, 是公司内部机关会议所形成的决策成果, 将适用于公司内部治理;对公司而言, 这些决议则上升为公司法人的意思表示。股东 (大) 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关, 对所议事项表决时通常奉行“资本多数决”原则。该原则符合商事经营特征, 能高效、便捷地在公司内部管理或对外经营等方面形成符合多数投资者利益的决议。但若控股股东欲滥用自身持股优势, “资本多数决”原则将成为其形成不正当的公司意志, 损害中小股东或公司利益的有利借口。董事会若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同样会有碍于公司治理或损害股东利益。因此, 公司机关决议应同时符合程序性正义与实质性正义的要求, 一旦违反则需有救济途径以保障股东或公司利益, 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制度应运而生。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规定了机关决议瑕疵的认定标准和救济方法, 英美法系国家则通过判例确认了公司机关决议瑕疵的补救方法, 主要针对股东会决议。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决议瑕疵诉讼的正确适用将为公司有效运营及股东权益保障打下坚实基础。遗憾的是现行《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过于宽泛, 其中最为人所诟病的是立法未对可提起诉讼的适格原告进行规定, 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操作性。
一、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原告概述:立法的迷失
公司机关会议决议瑕疵引发的纷争屡见不鲜。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发布了指导案例“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此外还有“上海中源科扬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中兴科扬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案”、“北京金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东联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撤销纠纷案”等极具代表性的案例。现行《公司法》第22条可直接适用于决议瑕疵诉讼, 但短短四款显然无法将一项制度的运作描述到位。何为合适的无效之诉原告?可提起撤销之诉的股东有何限制?这些问题无法从条文中得到直接回答, 若不及时解决, 决议瑕疵诉讼制度将沦为镜中花、水中月, 缺乏失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 (征求意见稿) (以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试图解决这一问题, 通过司法解释稿增强关于公司股东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案件的可操作性。第1条规定了确认之诉的原告, 赋予与决议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等提起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有效的权利。第2条规定了“撤销之诉”的原告, 在起诉时具有股东身份的人可提起撤销之诉, 若案件受理后该原告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 则应当驳回起诉。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看似为公司决议下次诉讼明确了原告范围, 却引发了学界诸多争论。首先,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等可提起决议无效之诉是否合理?其次案件受理后若不具备股东身份起诉应当被驳回这一规定是否过于限制股东转让权利?
二、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原告范围之探讨
国内学者对决议瑕疵之诉原告范围的探讨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观点:第一,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决议可撤销或无效的主体是做出该决议的机关组成主体, 简而言之, 股东 (大) 会决议应由公司股东请求无效或可撤销, 相应地, 董事会决议瑕疵之诉则应由董事请求。第二, 《公司法》上的决议无效和可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范围应限定于公司股东、董事和监事。第三, 包括股东、公司机关、公司职工在内的因执行决议所产生的公司行为而遭受侵害的利害关系主体, 无需区分“内外”, 均可作为原告。司法解释四在决议无效和可撤销之诉上有所区分, 决议无效之诉的原告显然更倾向于上述第三种观点, 而决议可撤销之诉的原告限定为公司股东。
决议无效的原告范围除公司股东、董事、监事之外, 扩展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等确有过宽之嫌疑。审理决议瑕疵诉讼应注意“内外有别原则”, 公司机关决议被拟制为公司意志, 其调整范围仅涉及公司内部关系, 无法直接影响公司外部法律关系。虽然执行决议能够引起公司外部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消灭, 但这只是公司行为间接产生的外部效果。从法律条文的文义解释上看, 公司法第22条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就决议有效或者无效赋予利益相关人相关的诉权;从决议形成的逻辑看, 股东 (大) 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本身是由公司的股东或者董事会做出的, 虽然决议内容可能会涉及一些影响利益相关人决策, 但这些决议的产生只是公司作为一个拟制法人进行的“决策”过程, 公司必须依据决策采取后续行动, 决议本身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只限制股东和董事, 而非外部利益相关方。因而对于相关外部主体, 若决议未执行, 其权益被侵害不可直接归责于决议本身, 该外部主体也当然地不具备决议瑕疵诉讼的诉的利益。若决议已执行, 则公司外部主体应依据民事诉讼法向公司提起普通的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 若要主张决议无效, 外部相对人应当向法院提起普通的确认之诉, 而非公司法上专门的无效之诉或可撤销之诉。
笔者认为, 公司决议无效之诉的原告应包括三个层面。第一, 作出该决议的机关组成主体。决议由公司机关以资本多数决或人头多数决作出, 为防止公司机关在控制势力的操控下, 借助表决原则形成违法或违背章程目的的经营决策构成违法行为, 应当赋予公司机关组成人员纠正该机关错误行为的机会。第二, 公司股东。股东当然可请求股东 (大) 会决议无效或可撤销。股东也具有董事会决议瑕疵之诉的原告资格, 这符合《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在公司内部, 作为一个整体的公司利益并不存在, 存在的是一个多元化的利益综合体。公司股东依据出资享有股权, 其利益受公司机关决议的影响最大。董事会会议涉及的决策程序与事项, 股东不一定参与, 也将失去在决议过程中及时阻止违法或违背章程经营决策的制定, 不利于股东权益的保护。由此可见, 赋予股东请求董事会决议无效或可撤销的权利十分必要。第三, 公司监事。为防止控制股东、董事、高管滥用职权, 作出违法行为, 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的权利, 监事需行使重要的监督职责。《公司法》规定监事除了享有监督、检查、股东会提议等职权, 还于第151条赋予其通过诉讼行使自身监督职权的权利。监事无权参与股东 (大) 会或董事会决议事项的表决, 应允许其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履行职责, 阻却公司意志转化为违法或有违章程的行为。
三、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原告资格限制
司法解释四第2条就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设置了限制条件:应当在起诉时具有股东身份。该限制条件不足以完全解决原告股东身份可能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应考量如下几项:
首先, 在遵循会议召集、公告或表决程序的前提下股东仍未出席会议, 应认定该股东放弃与此次会议相关的权利, 当然也不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其次, 提出诉讼请求的股东应对决议事项持异议态度, 在表决过程中投出反对票或弃权票。若股东持赞成态度, 应该取消其原告资格。第三, 现行法律仅明确有股东资格的主体可提起撤销之诉, 并未对享有该权利的股东所应持有的股权份额做出限制。在人合性特征明显的有限责任公司中, 这种撤销权设置并无问题, 在强调资合性且股东人数较多的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中就值得商榷。任何人只要购入一股股票就可依仗股东身份对公司作出的决议提起瑕疵之诉, 使原、被告利益严重失衡。立法应区分公司形式, 对股份公司中行使撤销权的股东规定最低的持股份额。第四, 司法解释四第2条第一款规定, 提起撤销之诉的原告股东应在会议决议形成并至起诉时持续具有公司股东身份。《公司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 撤销之诉应于“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但实践中无法排除股东身份在此短暂期间内发生变动, 应区分情况区别对待:第一类, 若股东在此期间内持续持有股份, 当然地有提起诉讼的权利;第二类, 决议作出后, 基于股权转让或回购等事由股东退出公司, 该股东身份也由公司内部主体转变为外部主体, 一般情况下, 丧失与决议有关的公司内部事务争议的诉讼利益;第三类, 决议作出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受让股权的股东通常可提起诉讼。虽然股权归属发生变动, 但对公司法人而言这部分已转让股权代表的实体权利应避免受影响。需注意, 受让股权的股东可提起诉讼的前提是原股东享有撤销权, 在会议上对决议表示异议。第四类, 决议作出后购买公司新发行股份的新股东无提起瑕疵之诉的权利。应认定新股东在购买公司股份时对公司状况了解充分, 和决议事项无直接利益关系, 故不具备原告资格。
四、结论
公司决议瑕疵诉讼是股东保障自身权利, 维护公司治理的有效途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弥补现行《公司法》的模糊之处, 明确公司决议无效之诉的原告并限制决议可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将对决议确认无效或有效的诉讼主体扩展至利益相关人在法律、法理和逻辑上均不合适, 建议删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和债权人所享有的诉权。而针对可提起撤销之诉股东的限制也应该进一步细化, 解决后续可能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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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奚晓明, 金剑锋.《公司诉讼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 第290页.
[9]同注释7.
3.代表大会决议 篇三
会议的主要议题是,履行农商行组建的法律程序,审议通过改制的10个决议及联社经营管理方面的3个议案。
会上,联社理事长林许初同志代表第三届理事会作了工作报告。他说,2014年全县农村信用社坚持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改革、创新、发展”三大主线,调结构,提质量,转机制,强队伍,实现了快速发展,全面完成了各项经营任务。尤其是存款净增突破6亿元、经营利润达到7549亿元,均创下了历史最好成绩。
他要求,2015年全县农村信用社要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分析当前经济形势对农信社的重要影响,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准备,提振信心,全力以赴,为组建新宁农商行而奋斗。一是将筹建农商行作为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要继续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力争在6月底之前再清收处置不良贷款6000万元。同时,加强同县委、县政府的沟通和汇报,确保政府用于购买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l亿元在6月底之前现金到账。二是加强队伍建设,打造一支适应现代化企业经营需要的员工队伍。借助改革的契机, 强化对不良贷款责任的追责,加强对干部队伍的整顿力度,对问题多、能力差并在限定时间内不能整改到位的员工要逐步淘汰;加大对员工的培训力度,进一步提升员工的专业素养,强化依法台规的经营意识。三是做大做强主营业务。要加大工作力度,坚持全员出击、全员营销,全面完成存款净增6亿元、贷款净增3亿元的年度工作目标。四是强化案件防控,实现稳健经营。
县联社监事长沈忠辉同志代表第二届监事会作了工作报告。他说,在过去的一年里联社监事会紧紧围绕农商行改革和第二届监事会规划,突出监督重点、创新监督方式,实现了全县农村信用社规范管理与稳健发展,尤其是各项业务指标发展良好,经营效益大幅提升,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对2015年工作,他建议,一是建立健全各部门联动机制,进一步强化对贷款规范管理的检查和指导。二是进一步加大违规追责力度,特别是对明知故犯、恶意违规的现象要严加惩处。三是进一步加强对临柜人员的培训,夯实会计基础。他要求,2015年监事会要重点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突出抓好六项监督;二是重点开展五项检查;三是着力思想措施提高队伍素质;四是加强整体移位稽核;五是做好监事会日常工作。
4.工会代表大会通过报告决议 篇四
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关于通过工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6年7月15日大会通过)
xxxx有限责任公司工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了xxx同志所作的工作报告,一致认为,该报告充分肯定了第一届工会工作的成绩,找出了不足,提出了今后一段时间内工会工作的具体任务。报告切合公司的工作实际,与会人员一致同意通过这个工作报告。
5.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书 篇五
_______________公司(下称公司)于年月日在(地点)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代表均出席本次会议,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公司同意为 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银行)申请的借款本金 (币种) (金额大写)的单笔业务借款提供担保(如借款属于“借新还旧”的,公司也同意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担保物为 ,担保范围为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期限 年( 月)。
具体担保主债权情况、担保方式、担保物情况、担保期间及其他权利义务均以担保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为准。
公司委托 (身份证号 )代表公司负责办理上述担保一切事宜。
本决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公司应当在该有效期内签订担保合同,但担保期限不受本决议有效期的约束。
本决议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公司对借款人情况了解,对借款用途清楚,自愿提供担保,同时对以下职工代表签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出席职工代表签字/盖章:
公司盖章: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_______________公司(下称公司)于年月日在(地点)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代表均出席本次会议,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同意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单笔业务借款,借款本金 (币种) (金额大写),借款期限 年( 月)。 上述借款的笔数、金额、期限、利率、费用等具体内容均以借款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为准。
公司委托 (身份证号 )代表公司负责办理上述借款一切事宜。
本决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公司应当在该有效期内签订借款合同,但还款期限不受本决议有效期的约束。
本决议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同时公司对以下职工代表签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出席会议职工代表签字/盖章:
公司盖章: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_______________公司(下称公司)于年月日在(地点)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代表均出席本次会议,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公司同意为 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银行)申请的借款本金最高额 (币种) (金额大写)的最高额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担保物为 ,担保范围为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期限 年( 月)。
具体担保主债权情况、担保方式、担保物情况、担保期间及其他权利义务均以担保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为准。
公司委托 (身份证号 )代表公司负责办理上述担保一切事宜。
本决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公司应当在该有效期内签订担保合同,但担保期限不受本决议有效期的约束。
本决议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公司对借款人情况了解,对借款用途清楚,自愿提供担保,同时对以下职工代表签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出席职工代表签字/盖章:
6.庐山会议有关决议由来及影响研究 篇六
关键词:庐山会议,“左”倾错误,阶级斗争,个人崇拜,“反党集团”
1959年7月2日至8月16日, 中共中央在庐山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和八届八中全会, 会议宗旨本是为了纠正“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发生的“左”倾错误。彭德怀同志在会议前期即7月3日至10日的各小组讨论会议上, 作了几次发言, 对1958年的“大跃进”运动中表现出的以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左”倾错误提出了批评意见, 当彭德怀同志发现会议纠“左”不彻底, 并听说会议准备7月15日将要结束时, 于7月14日给毛泽东同志写了一封信, 进一步陈述自己的见解。这封信在充分肯定1958年以来的成绩的前提下, 也客观地指出了存在的问题, 并实事求是地提出了进一步纠“左”倾错误的意见。这种“唱反调”的批评意见,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主旋律之中显得犹为刺耳。毛泽东不能容忍彭德怀的正确批评, 在7月15日以后, 错误地发动了对彭德怀的批判, 并把和彭德怀意见相一致的黄克诚、张闻天、周小舟打成所谓“彭、黄、张、周反党集团”, 造成党的历史上一大冤案。
彭德怀等人之所以因为几次发言和一封信便被打成“反党集团”, 受到批判、撤职不公正对待, 是有着极为复杂的原因的, 本文试图对此作些分析, 以求教于同仁。
1建国初期
由于党的方针路线正确, 使国民经济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 为大规模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和有计划的经济建设铺平了道路。这时期党对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的思考及各项方针政策的制定, 是符合实事求是原则的。如:《论十大关系》的发表, 八大一次会议关于阶级斗争、经济建设的方针, 发展民主法制、反对个人崇拜等问题的论述和决定, 这些为领导全国人民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提供了思想上、理论上和政策上的正确依据。
起初, 毛泽东保持清醒的头脑, 毛泽东说:完成整个过渡时期, 不是三、五年所能办到的, 而需要几个五年计划的时间。1952年党中央按照毛泽东同志的建议, 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 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 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改造。
随着经济建设领域取得巨大的成就, 毛泽东同志急于求成心理越来越严重, 由于思想认识上出现偏差, 在实际工作中产生一系列失误, 他轻率地否定了原来制定的许多正确方针、路线和重大决策, 理论和实践上脱离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具体表现在经济领域中, 他脱离实际情况, 开始制定一系列超越阶段的目标和计划。1955年6月, 在确定1956年农业合作社发展计划问题上, 毛泽东与领导中央农村工作部的邓子恢产生了分歧。毛泽东主张农业合作社发展得更多、更快一些, 邓子恢坚持原为毛泽东提出的并由中央作出正式决定的发展100万个的计划。为此, 毛泽东说:我们的某些同志却像一个小脚女人, 东摇西摆地在那里走路, 老是埋怨旁人说, 走快了, 走快了。从而开展了对邓子恢的批判, 把邓定性为犯了“右倾机会主义”错误。
仅仅因为在工作上坚持与最高领导人不同但为中央所正式认同的意见, 便被定性为犯了“右倾机会主义”错误, 遭到严厉的批判, 其后果和影响不仅仅是错误地对待和处理邓子恢和他领导的中央农村工作部, 更重要的是从此开始形成了毛泽东个人可以随意否决中央集体决定的不正常局面。
1956年9月党的八大召开, 制定了既反保守也反冒进, 即在综合平衡中稳步前进的经济建设方针。这个方针是正确的, 如果能按这个方针搞经济建设, 就会使国民经济在比较高的速度上稳步前进。遗憾的是, 毛泽东首先偏离八大方针, 八届二中全会上, 毛泽东批评这个方针:“要保护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 不要在他们头上泼冷水。有些人曾经在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问题上泼过冷水, 那时候有个‘促退委员会’。后头我们说不应当泼冷水, 就来个促进。本来是安排用十八年时间基本完成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 一促进就很快。”接着, 毛泽东在会议的总结讲话中又说:“我们的计划经济, 又平衡又不平衡。平衡是暂时的, 有条件的。暂时建立了平衡, 随后就要发生变动。”“净是平衡, 不打破平衡, 那是不行的。”
毛泽东的这番话表明他两个观点, 一是对反冒进提出批评, 认为是泼冷水, 是打击群众积极性;二是不赞成“在综合平衡中稳步前进”的发展国民经济的方针, 认为是保守, 跟不上发展速度。此后, 毛泽东持续不断地批评“反冒进”的所谓错误, 说冒进是“马克思主义的”, 反冒进是“非马克思主义的”。他警告反冒进的人离右派只有50米远了, 今后不许再提反冒进。
尽管既反保守又反冒进、稳步发展国民经济的方针是党的八大通过的, 而且反冒进是负责实际工作的许多领导人根据当时实际工作情况作出的集体决策, 但在毛泽东公开表示反对后, 其他领导人如周恩来等也不得不屈服于他的巨大压力。
毛泽东对反冒进的批判, 实际上是否定八大确定的既反保守又反冒进、稳步发展国民经济的经济建设方针。毛泽东同志认为“左”比“右”好, 反“左”就是“促退”。按照他的观点只能反保守不能反冒进, 在实际工作中必然形成只能“左”, 不能右的倾向, 必然助长急于求成错误的发展。“大跃进”运动就是在不断地批判反冒进的过程中发动起来的, 它是“左”倾错误的集中体现。
对于“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的严重“左”倾错误及造成的后果, 党中央、毛主席有所察觉, 从1958年11月开始纠“左”工作, 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一些根本性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由于没有触及“左”的根本指导思想, “左”倾错误没有彻底得到纠正, 而且对“左”的错误的严重性估计完全脱离实际。关于1958年工作中成绩和缺点的关系, 毛泽东一直坚持认为是“十个指头中九个指头和一个指头的关系”, 认为“缺点只是十个指头中一个指头的问题”。由于毛泽东处于绝对领导地位, 使纠“左”工作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基本上取决于毛泽东个人对“左”的错误的认识水平。正如陈云同志所说, 在“左”的错误领导下, 也不可能总结经验。
从1955年对邓子恢的错误批判到毛泽东对反冒进的批判, 是导致“大跃进”和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发动以及庐山会议悲剧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
2八大制定的经济建设方针
毛泽东同志不仅否定党的八大制定的经济建设方针, 而且以个人意见改变了党的八大关于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的论断, 以抓阶级斗争代替八大决定的当前主要任务是集中力量把我国尽快地从落后的农业国变成为先进的工业国的战略方针。
造成毛泽东偏离八大路线, 是有国内外复杂形势这个因素的。1956年秋冬, 出现了农民闹退社、工人罢工、学生罢课等严重情况, 1957年“开门整风”中又受到来自人民群众的尖锐批评, 毛泽东不认为是工作中客观存在的缺点错误, 而认为是资产阶级右派向党猖狂进攻, 是想推翻共产党的领导, 并认为是1956年放松阶级斗争的结果。这就偏离了八大对形势的客观分析, 1957年10月, 毛泽东在八届三中全会上说:“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 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 毫无疑问, 这是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在八届四中全会上, 毛泽东关于阶级斗争理论再度升级, 把阶级斗争是“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 改为“始终是我国内部的主要矛盾”。不仅如此, 还提出“政治思想上的阶级”, 认为作为经济剥削的阶级容易消灭, 现在可以说已经消灭了, 另一个是政治思想上的阶级不易消灭, 还没有消灭。为划阶级另立一个什么“政治思想上的标准”。定出“政治思想上的阶级”, 就是把思想认识问题, 一律视为阶级斗争, 而且视为资产阶级向无产阶级的进攻。
当庐山会议上出现两种绝然不同的看法, 毛泽东就轻易否定批判与他观点对立的看法, 并把这场看法之争定性为阶级斗争。他说, 庐山出现的这一场斗争, 是一场阶级斗争, 是过去10年社会主义革命过程中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两大对抗阶级的生死斗争的继续。毛泽东的这个结论, 不仅把正确的意见, 当成反党言论批判, 而且把正常的党内意见分歧, 看成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两大对抗阶级的生死搏斗。从此, 把阶级斗争的锋芒开始引向党内。
与此同时, 来自国外社会主义阵营中对华批评意见, 也使毛泽东感到十分不快。苏联的赫鲁晓夫对中国的“大跃进”公开表示批评, 对中国要比苏联更早进入共产主义尤为不满, 赫鲁晓夫通过内部渠道向中共中央提出要“对对表”, 意思是中国向共产主义过渡跑得太快了, 不应抢在苏联的前面, 赫鲁晓夫还对中国的人民公社制度提出批评。这些批评使毛泽东既不满又格外警惕, 因为当时中苏两党关系十分微妙, 虽然没有决裂, 但已出现较大裂痕, 这必然会使毛泽东对这些不客气的批评意见看作是不友善、不怀好意。因此, 当刚出访过东欧国家, 并与赫鲁晓夫见过面的彭德怀在庐山会议上提出尖锐的批评意见, 使毛泽东联想到国外的批评, 得出彭等人的批评是配合国外反对力量向党进攻的结论。并进一步猜测彭“从国外取了经回来”, 后来又据此进一步给彭加了“里通外国”的罪名。这是毛泽东发动批判彭德怀的斗争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有怀疑、猜测本很正常, 但不正常的是, 经过反复调查, 证明彭德怀与赫鲁晓夫见面纯粹是礼节性的, 见面和交谈都有陪同人员和翻译在场, 不存在什么密谈, 况且, 彭德怀不懂外语, 说的每句话都要经过别人的翻译。情况核实后, 本不应再把“里通外国”的帽子扣在彭德怀的头上, 可仍然作出这个结论, 把“疑罪”定为“有罪”。这践踏了民主与法制的基本原则。
3在长期的革命生涯中, 毛泽东同志曾经是反对个人崇拜的
在1949年的七届二中全会上, 根据毛泽东的提议, 通过决定禁止给党的领导人祝寿, 禁止用党的领导人名字作地名、街名和企业名, 以防止出现对个人歌功颂德的现象。
党的八大通过的新党章中明确规定:“我们的任务是, 继续坚决地执行中央反对把个人突出, 反对对个人歌功颂德的方针”。遗憾的是, 八大通过的新党章没有能够防止产生并滋长党内对毛泽东的个人崇拜以及毛泽东在此基础上的个人专断。1958年3月, 在成都会议上, 毛泽东提出要有“正确的”个人崇拜的观点。毛泽东说, 有两种个人崇拜, 一种是不正确的崇拜, 一种是正确的崇拜, 如对马、恩、列、斯正确的东西, 我们必须崇拜, 永远崇拜, 不崇拜不得了。他甚至说, 一个班必须崇拜班长, 不崇拜不得了。当时毛泽东的威望非常高, 他的话被认为是真理, 按照两种个人崇拜的观点, 对毛泽东的崇拜, 无疑是正确的崇拜, 而且“必须崇拜, 永远崇拜, 不崇拜不得了”。从此, 对毛泽东的个人崇拜, 以不可阻挡之势迅速发展起来。
伴随个人崇拜的急剧发展, 毛泽东的威望达到顶峰, 他逐渐抛弃了谦虚、谨慎的民主作风, 开始把自己摆在党之上。毛泽东在1958年以后, 基本上不参加中央政治局集体讨论问题, 但集体讨论决定了的重大问题, 非经他批准, 不能下达, 不能生效, 造成了党中央领导层不民主不正常状态。
当彭德怀看到经济建设中“左”倾错误愈演愈烈, 对此提出批评意见时, 毛泽东无法接受这些他认为有损他个人威望和权威的批评意见, 硬说信中有“刺”, 是“刺”他的, 彭是向他下战书, 是“兴风作浪, 迫不急待、急于发难。”这是毛泽东发动批判彭德怀等人的斗争的另一个原因。
4人与人之间的交往, 难免不带有个人的感情色彩, 难免不根据个人感情的好恶来处理与他人之间的关系
人无完人, 即便是领袖, 也很难跳出这个圈子。毛泽东之所以把彭德怀等人打成“反党集团”, 本人认为还有一个原因是对彭德怀的偏见和不信任。
庐山会议之前, 毛泽东在中共政治局扩大会议和八届七中全会上, 一方面提倡学习海瑞敢于犯颜直谏的精神, 说在党内要形成有话要讲, 有缺点要改的空气, 要言者无罪, ……希望同志们敢于提出各种不同的意见。我们不打击, 不报复。与此同时, 毛泽东又严厉地批评了一些曾在历史上反对过他的人, 其中特别严厉地批评了彭德怀, 说彭德怀是恨死了他的。历史上彭德怀的确犯过错误, 黄克诚说:“在我们党几十年革命斗争中, 没有错误的人是没有的, 没有讲过错话、做过错事的人, 恐怕一个也找不出来”。况且, 对彭德怀的错误, 在整风运动时已作出了结论。对那些陈年旧帐, 毛泽东平白无故地经常翻出来算一算, 可见毛泽东对彭德怀心存芥蒂。
在八届七中全会讨论即将召开的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人事安排问题时, 不知彭德怀是因为经常受毛泽东的批评而有意主动消除毛泽东对他的疑忌, 还是他内心真的想改行从事其它工作, 他向毛泽东提出, 希望卸去军职去搞建设。结果, 反被误解, 毛泽东不悦地说了一句耐人寻味的话:“给你个副总理兼国防部长还不够吗?”, 彭德怀只好接受了毛泽东的任命。此外, 黄克诚回忆:有一次, 主席对彭德怀开玩笑似的说:老总, 咱们定个协议, 我死后, 你别造反, 行不行。可见毛泽东对彭德怀的成见之深。
由于毛泽东认为他同彭德怀的关系, 是合作、不合作三七开, 融洽三成, 搞不来七成。一旦彭同他的意见相左, 他就认为彭德怀与他不合作, 是反对他。因此, 毛泽东不仅听不进彭德怀的意见, 反而认为彭德怀是挑战他的权威地位。毛泽东甚至向彭德怀发出这样的挑战:“彭老总, 军队不跟我走的话, 我可以重新到乡下去组织游击队, 重新建军。”这是在庐山会议期间毛泽东对彭德怀说的话, 也是在党的重要会议上说的话, 由此可见毛泽东是把彭德怀当作对手来看待的。
甚至毛泽东私下对自己的卫士田云玉问:“你知道彭德怀原来叫什么名字吗?”卫士眨着眼摇头, 毛泽东若有所思地说:“他原来叫彭得华, 就是要得中华。”
彭德怀在庐山会议中的小组讨论会上的几次发言和一封信, 就事论事, 确实很难与上述毛泽东对彭德怀的指责、批判挂上勾, 而且, 中央一些领导同志, 如刘少奇在一次讲话中也谈到彭德怀信中说到的一些具体事情, 不少还是符合事实的。可毛泽东偏偏从信外另找批判和处理他的理由, 这的确让人难以信服和接受。
“无信以谏以为谤已, 位高以谏以为有私。”基于毛泽东与彭德怀历史上的隔阂, 以及毛泽东对彭德怀的不信任和猜忌, 在看到彭德怀的措词激烈的发言记录和有“刺”的信后, 联想彭德怀历史上曾反对过自己, 认为他有野心, 便很容易不从积极意义上去考虑和理解其基本精神, 反而从其它角度作出自己的解释。甚至到1962年, 事实已经证明彭德怀的批评是经得起实践检验的, 毛泽东仍然在一次讲话中说, 我对彭德怀这个人比较清楚, 不能给彭德怀平反。
党的高层领导人仅仅因为运用党章所赋予每个党员的基本权利, 发表了与党的最高领导人不同的意见, 批评言论超出了他所允许的程度, 就被定为“反党集团”, 受到批判、撤职不公正处分, 这实在是党的历史上的一大悲剧。这场悲剧的直接后果, 只能使坚持真理, 敢讲真话的人越来越少, 使本不健全的党内民主集中制形同虚设, 使党很难防止、抵制或及时纠正后来发生的更大失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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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一本书,一个决议,一个思想 篇七
——1944年
《毛泽东选集》是马列主义经典著作,是毛泽东思想的集中代表,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毛泽东选集》出现过多种版本,我们现在所常用的《毛泽东选集》是1991年出版的四卷本。第一本《毛泽东选集》的出版则是在1944年。
1944年初,为了贯彻毛泽东思想于边区全党,系统地宣传毛泽东思想,进一步加强对延安整风运动的思想领导,中共中央晋察冀分局决定出版《毛泽东选集》。分局书记聂荣臻和副书记程子华、刘澜涛决定,委托邓拓编辑《毛泽东选集》,胡锡奎进行指导,并由《晋察冀日报》社出版。
《晋察冀日报》是中共中央晋察冀分局的机关报,同时报社又是党的出版社。报社领导机关位于河北省阜平县城北的雷堡村。当时,邓拓任《晋察冀日报》社社长兼总编辑,胡锡奎任晋察冀分局委员、分局宣传部长,直接领导《晋察冀日报》社的工作。
邓拓接到任务后,立即投入《毛泽东选集》的编辑工作,仅用三四个月的时间就完成了编辑任务。其实,邓拓自1938年印制《论持久战》,就开始学习和研究毛泽东著作。1942年,他向《晋察冀日报》社资料室打招呼,凡是延安和各根据地出版的毛泽东著作及有关研究的文章和书报,都要送他一份。同年7月1日,他在《晋察冀日报》上发表《纪念“七一”,全党学习和掌握毛泽东主义》的社论。他之所以能很快完成编辑工作,跟他多年努力收集和用功学习毛泽东著作分不开。1944年5月初,邓拓去党校学习,胡锡奎具体主持了后面的工作。其间,《毛泽东选集》的编选计划报告了以毛泽东为书记、王稼祥为副书记的中央宣传委员会以及中央宣传教育部,并得到了王稼祥的批准。中央宣传教育部对拟收的著作还提过具体意见。
编辑工作完成后,书稿于5月定稿付印,7月出样书,到9月出齐五卷。当时物质条件很困难,纸张十分缺乏、印刷设备陈旧,但印刷厂的同志把出版《毛泽东选集》当做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力求尽善尽美,保证出书质量。
这部《毛泽东选集》分为五卷,八百多页,约五十万字,共收入著作二十九篇。第一卷包括有关新民主主义革命思想的著作五篇:《新民主主义论》、《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宪政》、《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演说》,附录《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节选)》。第二卷是侧重抗日战争的方针政策的十一篇:《中国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在目前阶段的任务》、《为争取千百万群众进入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而斗争》、《论反对日本帝国主义进攻的方针方法和前途》、《国共两党统一战线成立后中国革命的迫切任务》、《与英国记者贝特兰的谈话》、《与合众社记者的谈话》、《当前时局的最大危机》、《用国法制裁反动分子》、《相持阶段中的形势与任务》、《在延安庆祝十月革命节干部晚会上的讲话》、《与中外记者团谈话》。第三卷是有关军事问题的三篇:《论持久战》、《抗日游击战争的战略问题》,附录《红军第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决议案》。第四卷是关于经济思想的三篇:《财政问题与经济问题》、《论合作社》、《组织起来》。第五卷是侧重党的建设问题的七篇:《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反对自由主义》、《〈农村调查〉序言》、《改造我们的学习》、《整顿党风学风文风》、《反对党八股》、《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
当时出版了两种版本。一种是用凸版印刷的平装本,按卷分五册装订;另一种是布面烫金字的精装本,是五卷合订本。每卷封面用大号红色字体从右向左题名“毛泽东选集”,下署卷次。在扉页后,用整页的篇幅印制了毛泽东在延安的照片,下印“中国人民领袖毛泽东同志”。书名页上方署“毛泽东选集”,下方署“晋察冀日报社编”。背面版权上印有:晋察冀日报社编印,晋察冀新华书店发行,民国三十三年五月出版。
这里版权页上写的5月出版,实际上是发稿付排时间。在付排后,6月份报上又发表了毛泽东《同中外记者团的谈话》,临时补了进去。但版权页未及时做相应的改动,致使有时间上前后不一致的矛盾。
卷首《编者的话》由邓拓撰写,指出:中国共产党“在长期曲折复杂的斗争中,终于找到了天才的领袖毛泽东同志”。“他真正掌握了科学的马列主义的原理原则,使之与中国革命实践密切结合,使马列主义中国化。过去革命斗争的经验教训了我们,要保证中国革命的胜利,全党同志必须彻底地团结在毛泽东思想指导之下”。“一切干部、一切党员虚心和细心地学习毛泽东同志的学说,用毛泽东同志的思想来武装自己……这是异常迫切的任务。这是使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和行动上完全统一起来,使党成为完全巩固的广大群众性的和进一步布尔什维克化的党的一个异常重大的关键”。
这部《毛泽东选集》的出版,在根据地掀起了学习毛泽东著作的热潮,精、平装各二千五百套在两个月时间内就售罄了。
第一部《毛泽东选集》出版后,几乎每年都有不同版本的《毛泽东选集》问世,如1945年苏中出版社版、1946年大连大众书店版、1947年中共晋察冀中央局增订版及续编本、1948年东北书店版等等。但无疑,1944年晋察冀日报社版《毛泽东选集》,翻开了毛泽东著作出版史上新的一页。它系统地宣传了毛泽东思想,并为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选集》的编辑出版工作积累了经验,准备了条件。
第一个历史决议
——1945年《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在九十年的光辉历程中,中国共产党一共通过了两个历史决议。1981年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完成党在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而载入史册,为人们所熟知。而关于1945年六届七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历史决议》)是第一个历史决议,知道的人就不多了。
谈到第一个历史决议,就不得不提延安整风。抗日战争时期,党在领导敌后抗战的同时,注意到党内长期存在着的“左”倾、右倾错误,特别是以教条主义为主要特征的王明“左”倾错误,还没有来得及从思想上系统地彻底清算,党内对这种错误的思想根源还缺乏深刻认识,党的高级干部中对党的历史上的一些重要问题的认识还不完全一致,党内的“三股歪风”,即主观主义、宗派主义和党八股还较为突出。同时,抗战以来加入党组织的大量新党员、新干部常常把一些非无产阶级思想带进党内,成了党内各种错误倾向滋长的温床,所以有必要在党内进行一次普遍的马克思主义的教育运动。于是,从1942年到1945年4月,在以延安为中心的全党范围内,开展了一场深入的马克思主义教育运动,即延安整风。在整风过程中,党的高级干部对党的历史问题和经验进行了讨论和总结。1944年3月初,周恩来到中央党校作《关于党的“六大”的研究》的报告,回答干部学习中争论的一些重要问题。4月和5月,毛泽东分别在中共中央西北局高级干部会议上和中央党校作了《学习问题和时局问题》的报告(即《学习和时局》一文),对党的历史中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作了结论。这些结论成为起草《历史决议》的一些重要指导原则。
1944年5月10日,毛泽东主持中央书记处会议。会议决定组织“党的历史问题决议准备委员会”,任弼时为召集人,着手《历史决议》的起草工作。会议还决定,在七大召开前举行六届七中全会,通过关于七大的准备问题。
中共六届七中全会从1944年5月21日开始,1945年4月20日闭幕,会期长达11个月,其间先后召开了八次全体会议。在六届七中全会召开的过程中,《历史决议》的起草工作也在抓紧进行。
最早的“决议草案稿”是任弼时在1944年5月写成的《检讨关于四中全会到遵义会议期间中央领导路线问题的决议(草案)》。它是以1941年秋天毛泽东起草的《关于四中全会以来中央领导路线问题结论草案》(以下简称《结论草案》)为基础的。《结论草案》是毛泽东于1941年“九月会议”后起草的。由于当时整风运动刚刚开始,中央政治局的成员对一些重大历史问题在认识上尚未取得共识,几位政治局委员在外地主持工作,未能参与历史问题的讨论,主客观条件均不成熟,此事即搁置起来。任弼时的“决议草案稿”与《结论草案》主体部分的内容基本相同,同时又反映了1941年“九月会议”以来的新认识,如对四中全会的评价和以毛泽东为代表的正确路线的作用等。稿子写成后分送政治局委员征求意见,并由政治局秘书胡乔木做了比较大的修改。任弼时又在胡乔木的修改稿上做过三次修改,其中把王明路线的错误概括成七点提纲式的意见,题目也改为“关于四中全会到遵义会议期间中央领导路线问题的决定(草案)”。接着,又由胡乔木写了一篇稿子。中央指定张闻天对历史决议稿做了认真的修改和补充。
毛泽东一直十分关心这个决议的起草。1945年春天,他在张闻天修改后的稿子上开始进行修改。他前后做了七次修改,并将题目确定为“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党的许多高级干部也参加了《历史决议》的修改和讨论。此外,还提交出席党的七大的各代表团讨论。《历史决议》原准备提交党的七大讨论通过,为使七大能集中精力讨论抗战建国方针问题,而改在党的六届七中全会讨论通过。
1945年4月20日,举行六届七中全会的最后一次会议。任弼时代表全会主席团讲话,指出《历史决议》主要是说六届四中全会至遵义会议的问题;解决历史问题的方针是弄清思想,团结同志,分析错误的内容与根源,而不着重个人的责任。这次会议讨论和基本通过朱德准备向七大作的军事报告,原则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后来,《历史决议》又经集体反复讨论修改,直到1945年8月9日在中共七届一中全会第二次会议上一致通过,于8月12日铅印成正式文件。
《历史决议》总结了党从成立到抗战爆发这一时期,特别是十年内战时期的正反两方面的斗争经验,对于十年内战时期党的若干历史问题,尤其是六届四中全会至遵义会议期间中央的领导路线问题,作了正式结论。高度评价了毛泽东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解决中国革命问题的杰出贡献,肯定了确立毛泽东在全党的领导地位的重大意义。
《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在六届七中全会通过,标志着整风运动的胜利结束,统一了全党思想,增强了全党在毛泽东思想基础上的团结。
第一次提出毛泽东思想
——1943年王稼祥提出并阐发
毛泽东思想是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之一,这是在1945年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确立的。毛泽东思想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认真考察中国的历史状况和社会状况,把中国长期革命实践中的一系列独创性经验进行理论概括而形成的适合中国情况的科学思想。确立毛泽东思想为党的指导思想,是近代中国历史和人民革命斗争发展的必然选择。然而“毛泽东思想”这个概念的第一次提出并不是在七大上,而是在七大之前。
1943年7月,王稼祥在《中国共产党与中国民族解放的道路》一文中,首次使用了“毛泽东思想”这个概念。在此之前,无论在党内还是在理论界多半都使用“毛泽东同志的思想”、“毛泽东主义”等提法,没人使用过“毛泽东思想”这一提法。如1941年3月,党的理论工作者张如心在《论布尔什维克的教育家》一文中,首次使用了“毛泽东同志的思想”的提法。同年6月,中共中央北方局、八路军野战政治部指示:要宣传“我党领袖毛泽东同志发展马列主义的关于中国革命的各项学说和主张”。9月,中央政治局召开的扩大会议进一步肯定了毛泽东关于中国革命的理论。1942年7月1日,朱德发表在《解放日报》上的《纪念党的二十一周年》的文章中指出:“今天我们党已经积累下了丰富的斗争经验,正确地掌握了马列主义的理论,并且在中国革命的实践中创造了指导中国革命的中国化的马列主义的理论。”陈毅在同日发表的文章中比较全面地论述了党运用马克思主义解决中国革命问题的新创造,指出毛泽东在革命实践中创立了“正确的思想体系”。
《中国共产党与中国民族解放的道路》这篇文章写于延安整风深入发展的时候。1943年6月下旬,担任中央学习组副组长的王稼祥应毛泽东要求写一篇纪念中国共产党诞生二十二周年和抗日战争爆发六周年的文章。经过一周左右时间,他就写成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民族解放的道路》一文。经送毛泽东阅批后,7月8日在《解放日报》头版位置上发表了。
王稼祥在文章中指出:“中国民族解放整个过程中——过去、现在与未来——的正确道路就是毛泽东同志的思想,就是毛泽东同志在其著作中与实践中所指出的道路。毛泽东思想就是中国的马克思列宁主义,中国的布尔什维主义,中国的共产主义。”以毛泽东思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主义,“它是创造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它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发展”。“中国共产主义,毛泽东思想,便是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革命运动实际经验相结合的结果”。毛泽东思想是“引导中国民族解放和中国共产主义到达胜利前途的保证”。毛泽东思想这一科学概念提出后,很快被全党同志所接受,在党的一些文件中和中央许多领导人的讲话中都开始使用这一理论概念。同年7月,刘少奇在《清算党内的孟什维克思想》一文中,号召全党“用毛泽东的思想来武装自己”,把毛泽东同志的指导贯彻到一切工作环节和部门中去,用毛泽东同志的思想体系去清算党内机会主义思想。1943年8月,从重庆回到延安的周恩来在中央办公厅举行的欢迎会上指出:我们党在这三年中做了比过去二十年还要伟大、还有更多成就的工作,这是全党团结在毛泽东同志领导之下得到的。他说:“我们党二十二年的历史证明:毛泽东同志的意见,是贯穿着整个党的历史时期,发展成为一条马列主义中国化,也就是中国共产主义的路线!”“毛泽东同志的方向,就是中国共产党的方向!”同年12月,邓小平在北方局党校整风动员会上的讲话中,不仅使用了毛泽东思想的概念,而且明确指出我们党及其中央是以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的。1945年4月,党的扩大的六届七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了毛泽东的理论贡献,指出:“到了今天,全党已经空前一致地认识了毛泽东同志路线的正确性,空前自觉地团结在毛泽东的旗帜下了。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思想更普遍地更深入地掌握干部、党员和人民群众的结果,必将给党和中国革命带来伟大的进步和不可战胜的力量。”这为党的七大确立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地位做了思想上的准备。
8.支部大会决议- 篇八
支部大会于****年**月**日讨论了*****同志的入党申请。大会认为,*****同志于****年**月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后,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自觉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该同志对党的认识深刻、感情深厚,入党动机明确,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被吸收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工作积极主动,尽职尽责,任劳任怨,团结同志,对组织忠诚老实,不计较个人得失,有无私奉献的精神和为党的事业奋斗终身的决心。
支部大会经讨论认为,*****同志已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同意接收其为预备党员。
支部大会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名,实到会×名。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票赞成,×票反对,×票弃权。
9.双羊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篇九
2016年9月19日
双羊小学2016年教职工大会,于2014年9月16日下午召开,本次会议听取了赵月明同志关于《双羊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制度及检查细则》、《双羊小学班主任职级管理办法》、《双羊小学评优规定》、《双羊小学教职工出勤管理办法》、《双羊小学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等五个文件,全体教职工进行了认真热烈的讨论。一致认为,以上五个文件,符合市教育局转变工作方式,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大方向,《双羊小学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双羊小学班主任职级管理办法》;《双羊小学评优规定》。《教学常规管理制度及检查细则》等能较准确地评价本年度全校教师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充分发挥考核工作的促进作用,提高教师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激发教职工热爱教育事业、勤奋进取、奉献岗位的精神,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经大会审议表决,一致通过《双羊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制度及检查细则》、《双羊小学班主任职级管理办法》、《双羊小学评优规定》、《双羊小学教职工出勤管理办法》、《双羊小学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等文件,自本日开始实施。
10.万科董事会决议效力悬疑 篇十
最初由“宝能系”发动的万科控制权之战,最终带出了国有股东、地方国资、管理层等多个主体的对决。此间,万科H股的逆市下跌,显示出市场对于6月17日董事会对峙局面的担忧,独立董事张利平回避表决是否合法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无论结局如何,其都将作为中国公司治理的经典案例载入商业史册
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万科控制权之争并没有随着万科的停牌而降低热度。近几个月来,万科一直在寻找自己的“白衣骑士”,终于,他们的努力似乎即将得到回报。万科于2016年6月18日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拟向深铁发行28.72亿股,每股15.88元,以456.13亿元收购深铁持有的前海国际100%股权。交易完成后,深圳地铁所持有的万科A股股份将占万科本次交易完成后总股本的20.65%,成为万科第一大股东。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所持A股股份将占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总股本的19.27%。
然而,这份重组方案在董事会会议上受到了华润方面的激烈反对。华润方面虽然支持万科与深铁的合作,但反对向深铁增发股票。在17日的董事会会议上,华润方面的三名董事对方案投了反对票。按照万科《公司章程》,重大收购或发行证券等事项需要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方能通过。当天参会的共11人,表决结果为3人反对,7人赞成。独立董事张利平因为其本人任职的美国黑石集团正在与万科公司洽售在中国的一个大型商业物业项目,带来潜在的关联与利益冲突,存在《公司章程》第152条第2款所述之关联关系,回避了本次会议的投票表决。
结果已出,但这是否意味着决议已通过?华润跟万科各执一词。6月28日两位万科投资者袁女士(持有10000股)、张先生(持有11100股)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以相关程序适用是否恰当、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为由要求撤销万科公司6月17日董事会的决议,结果还不可而知。但是,在这个显性的问题背后,还有一个更根本的问题:张利平不是普通的董事,而是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竟然会跟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这可以说是闻所未闻。负有监管职责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在6月22日发给万科的问询函上,深交所要求万科对张利平回避的具体原因及其是否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作出说明和披露。不过截至6月28日,公开媒体还未见到万科的答复。
张利平是否真的具备关联关系?外界无从得知。我们只能在现有资料的基础上,从法律层面分析独立董事张利平的关联关系与万科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如何。
如关联关系不存在,张利平就应当参与董事会表决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制度。所谓关联关系,根据《公司法》第216条第4项,泛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学界认为公司法的规定过于简略,关联关系的外延是十分广泛的,任何可能影响董事作出理性判断的关系都包括在内,既包括人身关系,也包括财产关系;既包括受法律和道德保护的情感关系(如夫妻),也包括不受道德和法律保护的情感关系(如“小三”);既包括持股关系,也包括雇佣关系,委托关系、买卖关系、租赁关系、承包关系等利害关系;既包括直接的关联关系,也包括客观的关联关系。
域外立法方面,以美国为例。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第四章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了利害关系董事,不仅包括公司与董事经理之间的直接交易,也包括:1.本公司董事、经理同时是其他公司的董事与经理,本公司与该公司进行交易;2.本公司董事、经理同时是其他合伙企业的董事与经理,本公司与该合伙企业进行交易;3.本公司的董事、经理在其他公司或合伙企业具有财务上的利益而本公司与该公司或合伙企业具有利益关系。《美国商业公司法(示范文本)》第8.62条第4项还专门规定了“合格董事”即“无利害关系董事”的定义,即所谓“合格董事”指“涉及董事冲突利益之交易时,该董事并没有:1.在该交易上有冲突利益,或2.与该交易之上有冲突利益的另一董事有家庭的、经济的、职业的或雇佣的关系,此类关系于当时情形下有理由被预期,将会在该董事参加投票时影响其判断。”
利害关系,或关联关系董事回避的立法基础在于: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该为公司的利益工作,不得将个人利益凌驾于公司利益之上。一旦董事处于关联关系之中,则他就有可能作出违背公司利益的决定。因此,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该回避表决。
如果我们认为关联关系不存在,则董事会决议未通过。17日董事会表决的是万科跟深圳地铁的合作方案,与张利平所在的黑石集团八竿子打不着。这也是很多人觉得奇怪的地方。如果关联关系真的不存在,则张利平的回避实际上等于弃权。这样,投票结果应该是7票赞成,3票反对,1票弃权。赞成票未达到三分之二多数。因此董事会决议未通过。这种结果对华润是有利的。实际上,华润在对17日的决议出具的律师法律意见书中就是持这种观点。
如关联关系存在,张利平就不应享有董事的表决权
如果张利平只是普通的关联董事,6月17日董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呢?万科与深铁的交易属于重大收购事项,按照万科公司章程,必须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而根据万科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和《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这里的争议有二:第一,万科章程对特别重大事项采取绝对多数决是否有效?若有效,重大事项表决是否适用关联股东回避制度?对于第一个问题,《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虽然法条中有“必须”一词,但是我们认为这并不妨碍公司章程规定特别事项需要绝对多数董事同意而通过。因为《公司法》奉行意思自治的原则,大部分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规范都带有任意性。该规范即是如此,过半数董事通过只是法律最低限度的规定,公司章程当然可以约定更高的通过标准。因此,万科章程对特别多数决的规定当然是有效的。
在特别多数决规定有效的前提下,我们认为重大事项表决也适用关联董事表决回避制度。虽然万科《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的原文为:“必须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字面上好像意味着包括关联董事在内的所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华润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也认为: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章程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只适用于第一款中一般事项表决的情形,不当然适用于第一百三十七条)但实际上我们应该结合章程目的,从整个章程体系加以把握。从目的论的角度上看,关联董事回避制度是为了防止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表决时会为了一己私利损害公司利益。而公司利益有着不同的权重,只有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才需要特别多数决通过,涉及普通利益的一般事项只需普通多数通过即可,以提高经营效率。公司的重大利益无疑更值得保护。如果如华润方法律意见书所说,关联董事回避制度仅适用于一般事项表决而不适用于特别事项表决,那么公司重大利益受保护的程度竟然不如一般利益,这种推论是荒谬的。因此,万科章程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应当适用于第一百三十七条,这在技术上是一个“举轻以明重”的安排。如果张利平只是普通的关联董事,他就没有表决的权利,有效的表决票数为10票,7票赞成,3票反对,赞成票超过三分之二,决议通过。
不过,如果张利平有关联关系,那么投反对票的三位董事乔世波、魏斌和陈鹰甚至于王石、郁亮等担任管理层职务的董事其实更符合关联董事的构成要件,显然,这种关联关系的认定是不利于公司开展经营活动而被公司立法及监管规则所否定。
例如,根据公开的资料,三位投反对票的股东均为华润集团的董事或高管。乔世波2008年-2016年任华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期间曾兼任华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华润创业有限公司主席,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魏斌2001年加入华润(集团)有限公司。现任中国华润总公司董事、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首席财务官,华润啤酒(控股)有限公司(原华润创业有限公司)、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华润置地有限公司、华润水泥控股有限公司、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之非执行董事。陈鹰现任华润(集团)有限公司首席战略官、战略管理部总监,同时担任华润水泥控股有限公司、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华润啤酒(控股)有限公司(原华润创业有限公司)、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华润置地有限公司之非执行董事,以及华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之董事。
万科跟深铁的交易一旦成功,深铁将成为第一大股东,华润的持股比例也会相应下降,这对华润非常不利。因此,我们有理由质疑三位投反对票的股东究竟是在代表华润的利益,还是万科本身的利益。显然,三位代表华润的董事对此次董事会表决事项有着更直接、更明显的关联关系。这样一来,三位董事是不是也应当回避呢?如果没有,那董事会决议的效力是不是有影响呢?值得深思。
如张利平是关联董事,则早已丧失独立董事的身份,实际上不具备表决资格
张利平既是关联董事,又是独立董事。我们不能只把目光投向他的关联董事身份,更要注意他的独立董事身份。独立董事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要提高决策科学性,防止内部人控制以及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性”是独董制度的核心,是实现制度价值的根本保障。它要求独立董事独立于公司本身,除了董事职务外与公司不得存在任何影响独立判断的重大关系;独立于公司经理层,与经理层不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任何关系;独立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法理论上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有着严格的要求,达不到独立性要求的独立董事应当辞职。否则,独立董事有可能因为违反了忠实义务而向股东承担民事责任。我国规定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则文件主要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等,而后者明确排除了“在与上市公司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
我们回过头来看看张利平是否符合独立性的标准。张利平2010年8月被选为万科独立董事,彼时他正担任国际投行瑞信的首席执行官,2015年7月出任美国黑石集团大中华区主席。而2015年6月,万科与黑石合作成立了万科物流地产公司。而现今万科跟黑石集团正在洽售一商业地产项目。可以说,张利平在黑石上任至今,黑石与万科就存在着大量的业务往来。张利平也从独立董事变成了一个跟万科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公司的高管。因此,从2015年7月起张利平就丧失了独立董事应有的独立性,不应继续任职。张利平应当自己辞职或由万科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很显然,他们都没有这样做。这与他们应负的信息披露义务明显相违背,是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严重的不负责。
如果张利平不具备表决资格,那么他实际上根本不能参加表决。华润可以以董事会决议表决程序违法诉请法院撤销该决议。待选出新的独董之后重新投票。但是这一过程费时费力,恐怕不具有太大的可能性。
张利平独立董事与本次董事会审议的万科和深铁的重组交易的相对人深圳地铁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因而不是关联董事
围绕着万科的争夺战还在继续。6月末,宝能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罢免包括王石、郁亮等在内的12名董事、监事职务,由华润置地执行董事吴向东为董事长、宝能系实际控制人姚振华担任监事长。2015年度股东大会上万科的董事会与监事会报告也未获通过。这充分表现了万科的大股东宝能与二股东华润对万科与深铁的重组方案的不谋而合,甚至是对以王石为代表的管理层的反对与不满。万科与深铁的正式重组方案不但要在随后的董事会进行审议,而且要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现今华润与宝能持股接近40%,这个方案要想通过,可谓十分困难。
从上述分析可知,如采纳张利平及其律师关于“关联关系”的认定而认定其为关联董事,那么在一年前他就不具备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作为黑石大中华区主席,很难想象他对黑石跟万科的交易(如张利平在审议此交易的董事会会议上,则为关联董事而回避)毫不知情。可奇怪的是,张利平自己并没有主动请辞,万科董事会也从来没有对这一事项进行披露,监管层也没有表示关注。所有相关方好像都不在乎独立董事是否具有独立性,符不符合任职资格。以至于最后出现有“关联的独立董事”这种前所未见的新鲜事。可见,张利平独立董事与这次董事会审议的万科跟深铁的重组交易方案的交易相对人深圳地铁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因而不是关联董事。
但从这次事件中,我们还能一窥独立董事制度在现实中遇到的尴尬。在公司法制度较为发达的美国,其独立董事制度是规范公司治理的重要手段。而到了中国之后这项制度却多少有些水土不服。
如果独立董事能够尽到忠实、勤勉义务,相信没有任何一方敢对独立董事的资格如此怠慢。对独立董事制度的不尊重,恰恰反映出这一制度在现实中没有完全发挥自己的功能。“独董不独”,不履行职权甚至沦为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工具的现象也很普遍。这对独立董事制度而言是一个巨大的讽刺。
11.代表大会决议 篇十一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俊斌介绍, 三个决议的主要内容是设立滇池高原湿地保护区、加强城市生态绿化隔离林带规划建设和在滇池流域划定禁止建设区。其中, 《关于设立滇池高原湿地保护区的决议》规定, 要设立高原湿地保护区, 并对湿地保护区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将滇池周边规划范围内的湿地, 出入滇池河道两侧控制区范围、城市饮用水源水库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纳入保护范围。
《关于加强城市生态绿化隔离林带规划建设的决议》规定:生态绿化隔离林带属禁止建设区, 明确了要将生态绿化隔离林带的内的林地及其他生态用地纳入生态建设规划, 切实加强建设与保护。
《关于在滇池流域划定禁止建设区的决议》规定:划定了禁止建设区的具体范围:包括滇池水体、滇池流域水域和湿地、城市生态绿化隔离林带、基本农田保护区、各类水源保护区、各类森林公园、各类公园广场、滇池及出城面山一定等高线以上范围、滇池风景名胜区的规划控制区以及山体延绵、植被茂盛, 生态状况良好的山林绿化区域范围。强调了在禁止建设区范围内, 要严格禁止有损生态环境的各种活动。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与滇池保护和治理无关的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对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应当逐步拆除或者搬迁。
昆明市人大还发布了《关于整治违法排污, 建立健全环境监管长效机制的决议》, 该决议规定, 要铁腕治污、科学治水、综合治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实现污染防治全覆盖, 实行污染防治“一票否决”;对任何违法排污行为, 要进行最严厉的查处。
12.党支部支部大会决议 篇十二
山东大学控制学院2014级硕研2班党支部于2014年12月__日召开支部大会,会议着重讨论预备党员_____同志的转正问题。
支部大会听取了______同志的转正申请并进行了充分讨论。支部大会认为_____同志自被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以来,能够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在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能够认真学习党的各项理论知识和方针政策;
在工作中,认真负责,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发挥了一名党员应有的模范带头作用;
在学习上,刻苦努力,学习认真,目的明确;
经支部大会讨论,_____同志已符合一名正式党员标准。本次支部大会应到党员_____人,实到____人,其中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____人。支部大会认为_____同志已具备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条件,组织手续完备,经无记名表决投票,_____名正式党员一致同意接受____同志由中共预备党员转为中共正式党员。
山东大学控制学院2014级硕研2班党支部
支部书记签名盖章(章)
13.代表大会决议 篇十三
1.以联盟名义发布EBS和IFD标准1.0版。
2.发布名称:《铁路工程实体结构分解指南》 (1.0版) 、《铁路工程信息模型分类与编码标准》 (1.0版) 。
3.发布载体:联盟刊物《铁路技术创新》期刊。
4.发布范围:全路公开发行, 其他行业交流赠阅。
5.发布内容:
(1) 《铁路工程实体结构分解指南》 (1.0版) 。共包含轨道、路基、桥涵、隧道、站场、环保、通信、信号、信息、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电力、牵引变电、接触网、给排水、机务、动车、车辆、综合工务维修、大临及过渡工程和迁改工程共20个专业的工点划分原则和EBS分解及编码。暂未包含建筑专业内容。
(2) 《铁路工程信息模型分类与编码标准》 (1.0版) 。由“总则、术语、信息模型分类、信息模型编码、附录”5部分组成。使用“按功能分建筑物、按形态分建筑物、按功能分建筑空间、按形态分建筑空间、元素、工作成果、行为、专业领域、工具、信息、材料、属性、按功能分铁路单项工程、按形式分铁路单项工程、铁路工程构件、铁路工程工项、铁路工程项目阶段、铁路工程人员角色、铁路工程组织角色、铁路工程产品、铁路工程特性、地理信息”共22张分类表组织铁路工程信息模型。其中“表11-按形态分建筑物、表13-按形态分建筑空间、表14-元素、表15-工作成果、表21-行为、表32-工具、表33-信息、表40-材料、表41-属性”直接引用国家标准, 不做扩充或修改;“表10-按功能分建筑物、表12-按功能分建筑空间、表22-专业领域”引用国家标准, 并在适当类目下扩充铁路工程信息;“表51-按功能分铁路单项工程、表52-按形式分铁路单项工程、表53-铁路工程构件、表54-铁路工程工项、表55-铁路工程项目阶段、表56-铁路工程人员角色、表57-铁路工程组织角色、表58-铁路工程产品、表59-铁路工程特性”按照铁路工程特点单独编制;“表60-地理信息”引用《地理信息分类与编码规则》 (GB/T 25529—2010) , 并在“铁路基础设施及营运与管理要素”类目下扩充铁路工程地理要素;在“地层单元”、“含水层”、“地质灾害分布区划地质灾害类型”类目下扩充铁路工程地质信息。
本标准暂时没有包括机务、车辆、机械、运维等专业领域的内容, 铁路工程工具和产品也还不够全面, 将在之后版本中进行补充和完善。
理事单位代表签字:
中国铁路总公司工程管理中心盛黎明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史天运
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魏州泉
中国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雪才
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李华良
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朱丹
中国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伍军
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永义
14.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篇十四
作者系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6年10月,自然人A和B共同出资设立C公司,其中A、B分别持有C公司48%、52%的股权。C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C公司成立时,选举A为执行董事,B为监事,聘任A为经理。以上职务任期均为3年。
2009年3月23日,B通过速递方式向A邮寄临时股东会通知。通知内容为:C公司定于2009年3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会,议题为“关于保障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及公司资产管理办法”。A签收该通知后,提议将会议召开时间推迟到3月29日并得到B的同意。
2009年3月29日,C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B和A参加了会议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字。会议由C公司出纳D负责记录,由B主持,讨论了“关于保障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及公司资产管理办法”的议题,并临时增加了人事任免的议题。会议记录上记载的临时股东会决议为:“从即日起免去A执行董事及经理职务,暂由B管理公司一切业务”。B在会议记录上签字,A没有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请问,C公司的这份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A应当怎么办?
关于C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取决于其决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要考查这份股东会决议是否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指国务院颁布的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C公司这份股东会决议仅对公司的人事任免事项作出决议,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它是有效的。
但是,公司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不仅应当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股东会决议还必须符合程序性要求,如果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因此,A作为C公司股东可以考虑申请撤销这份股东会决议,申请撤销可以从程序违法入手。
一、关于B召集并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就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根据该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顺序依次为执行董事、监事、股东。监事召集并主持股东会会议的前提是执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的职责。如果执行董事履行了该项职责,就排除了监事的相应权利。
此外,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监事具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即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召开临时股东会。由上述规定可知,监事可以向执行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如果执行董事予以拒绝、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职责,监事才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在本案中,B如果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其权利为就此问题向A提议,并由A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只有在A未响应B的提议,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职责的前提下,B才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而实际情况是,B在未向A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且无证据表明A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作为C公司执行董事前述职责的情形下,擅自自行召集了临时股东会并担任了该次临时股东会的主持人。B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程序的强制性规定,因而,该次临时股东会所作出的决议是可撤销的。A作为C公司股东可以据此申请撤销这份股东会决议。
二、关于临时股东会召开过程中临时增加议题。
C公司临时股东会通知中会议议题为“关于保障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及公司资产管理办法”。但会议除讨论上述议题外,还临时增加了人事任免议题。
公司法仅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议题为必须通知的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召开过程中是否可以临时增加议题,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必须通知会议审议的事项。可见,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不禁止会议期间临时增加议题和对增加的议题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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