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实习单位不想呆(精选2篇)
1.大学生实习单位不想呆 篇一
关键词:实习,实习学生,法律关系,责任
实习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发生伤害的情况是比较多的, 但由于我国法律缺乏对实习法律关系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例因缺乏判案依据, 而不能及时有效地维护实习学生的权益。
案例:A是一B中专的在校生 (还有一年才毕业) , B校与C公司签订学生实习协议, C公司同意接收A为该公司的实习生;C公司将A派到其母公司D公司进行岗位实习, 该派遣得到A的同意, 并通知了B校, D公司同意接收A在D公司实习2个月, 待遇参照D公司实习生标准执行。6月25日为A的上班时间, 6月26日是A的休息时间;A在25日下班后 (早上8.30下班) 一直在宿舍休息, 26日下午6点左右和两个同事一起在外面吃了晚饭, 后两同事外出玩耍, A则独自一人回宿舍看书, 当日6点30分后, 一个隔壁的同事发现A口唇发紫, 手脚冰凉, 马上叫其他同事送到医院救治, 医院在抢救50分钟后, 宣布A在60月26日晚会19点死亡, 病历死因:猝死。经派出所查证:A同事反映, A人缘不错, 好学, 没有发现与人结恶;其身体也一直很好;D公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环境及强度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通过各生产安全和生产体系的认证。
在上述案例中, A与B、C、D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B、C、D对A的死亡应承担的责任, 法律缺乏规定, 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本文拟对学校、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的责任进行深入探讨, 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一、实习学生的身份
1. 实习
汉语词典将“实习”解释为:“在教师或实际工作者的指导下, 学生参加一定的实际工作, 把学到的书本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 以取得实践经验, 提高理论水平, 锻炼工作能力。”《辞海》将“实习”定义为:“教学方法之一。教师组织学生在学校工厂、实习园地以及其他从事一定的实际工作, 以获得有关的实际知识和技能, 巩固已学过的书本知识, 学会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和独立完成规定的工作。”
通过对实习内涵的分析可以看出, 实习从其本质上来说, 属于一种教学, 是延伸到学校之外的一种教学活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教高[2007]2号) 也将实习作为一种教学环节:“要大力加强实验、实习、实践和毕业设计 (论文) 等实践教学环节, 特别要加强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等重要环节。”“要加强产学研密切合作, 拓宽大学生校外实践渠道, 与社会、行业以及企事业单位共同建设实习、实践教学基地。要采取各种有力措施, 确保学生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的时间和质量, 推进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的紧密结合。”
2. 实习学生
实习学生就是为了提高动手和实践能力,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安排而在相应工作单位从事实习劳动的在校学生。不过, 由于实习学生是在学校之外的场所——工作单位从事实践活动, 而这种实践活动又与该工作单位的职工相似, 而容易使人产生实习学生是劳动者的表象。从本质上来说, 实习学生由于没有毕业, 拥有学校的学籍, 仍为在校学生, 且其实习属于学校的教学计划, 是一种教学活动, 实习的工作单位应视为学校教学场所的延伸;另一方面, 由于实习学生经验、技能、熟练程度等的欠缺, 其工作效能远不及正式职工 (虽有的实习单位让实习学生从事端茶、倒水、清扫等工作, 这可能与该单位其他职工从事的工作相同, 但这违反实习的目的, 是单位的一种违规状态) , 其享受的待遇也远不及正式职工 (用人单位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也不会付出同样的报酬招用这样的职工) , 可见, 实习学生在实习单位从事的是一种不完全的劳动, 不能算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因此, 实习学生的法律身份是学生。
二、学校、实习单位与实习学生的法律关系
1. 学校与实习学生的法律关系
关于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根据学者的概括, 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民事法律关系论, 认为学校与实习学生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二、行政法律关系论, 认为“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或服务是基于国家的公权力, 两者之间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三、复杂法律关系论, 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包含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等在内的负责法律关系。
笔者赞同复杂关系说, 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带有行政管理性质的服务关系, 包括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服务合同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管理关系和法人组织内部管理关系”, 学校与实习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是这种法律关系。
⑴学校与实习学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校的招生、录取是建立在平等, 自愿, 双向选择的基础上的, 学生根据自己的情况自由地选择适合的院校、专业, 学校根据自己的招生录取标准自愿选择报考本院校相关专业的考生。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服务也是等价、有偿的, 学生按照约定向学校支付学费, 学校按照约定向学生提供合格的教育服务。
⑵学校与实习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学校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 而对在校学生 (当然包括实习学生) 进行退学处理, 开除学籍, 不授予学位, 不发、缓发或扣压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等涉及学生身份存在与否的管理属于行政管理, 在此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⑶学校与实习学生的内部管理关系。“法人组织内部管理是法人组织与其有依附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之间, 为保证法人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功能发挥依据法人章程而产生的内部管理。”学校对在校学生 (当然包括实习学生) 进行的“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 教学管理中的教学计划的制定、学期课程的安排、教科书的指定、授课教师的安排等, 惩处管理中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校园秩序管理中的作息时间的制定、对服装仪表的规定、校园车辆停放区的划分、学生生活区有关电器的禁用等”不涉及学生身份存在与否的管理属于学校的内部管理, 因此而发生的关系属于内部管理关系。
2. 实习单位与实习学生的法律关系
根据前面所述, 实习学生的身份仍然属于学生不是实习单位的劳动者, 其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不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笔者认为, 实习单位与实习学生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实习合同关系,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 主体是实习单位与实习学生, 客体是进行安全有效的实习。这种法律关系在实习协议签订后, 实习活动开始之后产生, 至约定实习期满, 实习活动结束消灭。
3. 学校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
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应是一种平等的委托合同关系。一方面, 实习是教学活动, 实习单位是学校教学场所的延伸, 学生根据教学计划到实习单位去实习, 实际上是学校的委托。我们知道, 实习单位有学校安排和学生自找两种。学校安排实习单位这种情形, 学生的实习自然是经学校派出, 学校与实习单位的委托关系很容易理解。在学生自己找实习单位的情形, 将学校与实习单位的关系界定为委托关系, 或许难以为人接受,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并不知情。我们可以这样理解, 学生到实习单位实习是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必需完成的教学环节, 因此, 这是一种隐性的委托, 其委托方式即为教学计划安排。另一方面, 实习单位作为接收实习学生的单位, 其接收实习学生在本单位实习, 即为接受了委托。在学校与实习单位存在实习协议的情况下, 学校与实习单位的委托法律关系是显见的。在学生自找实习单位, 且学校与实习单位无实习协议的情况下, 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 已经向用人单位表明了在校学生的身份 (因为各学校为了掌握学生的实习情况, 往往会向学生要实习单位开具的证明, 学生在实习之初便会表明这种目的) , 实习单位知晓学生的身份和实习目的之后接收实习学生在本单位实习, 即为实习单位接受了学校安排学生实习的委托, 委托法律关系成立。
三、学校、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的义务
1. 学校对实习学生的义务
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具有行政法律关系, 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学生去实习单位实习, 学生根据学校的教学计划在适格的实习单位实习, 双方形成了实习派遣法律关系。一方面, 学生应该根据学校的安排, 认真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环节和要求。另一方面, 学校负有对实习学生进行管理、监督、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 依法接受监督。”为了保证实习这个实践教学环节的质量, 学校有义务为学生安排实习单位 (在学校未为学生安排实习单位, 而由学生自找实习单位的情况下, 学校必须对该实习单位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 以免学生进入非法单位———为学生提供实习场所, 这属于学校的教学职责) , 要对实习学习学生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而且, 学校在学生实习之前, 还要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实习教育和安全教育, 并要及时与实习学生保持经常联系, 以了解实习学生的状况, 保护实习学生的安全, 维护实习学生的权益。
2. 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的义务
实习学生被实习单位接收从事实习活动后, 双方便形成了实习合同法律关系。实习学生必须服从实习单位的工作安排, 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相关设施, 并且要爱护公物, 因自己的过错给实习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责任。实习单位必须为实习学生安排合理的实习时间, 提供合适、安全的实习场所, 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保障实习生的健康、安全, 确保实习目的的实现。对于实习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付出的有成效的劳动, 实习单位还要相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报酬。
3. 学校、实习单位的求偿权
基于学校与实习单位存在的委托法律关系的存在, 双发享有委托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首先, 学校作为实习活动的委托人, 必须要对实习学生进行必要的教育和管理, 以防止实习学生因不熟悉相关注意事项而对实习单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如因学校为尽相应义务, 致使实习单位造成损失时, 实习单位有权向实习学生派出学校求偿。其次, 实习单位作为学校实习活动的受托人, 必须为学校派出的实习学生提供符合学校实习教学计划要求的实习场所和实习活动, 并对其进行相应指导, 以保证实习这项教学目标的实现。同时, 实习单位还必须保证学校派出的实习学生的健康、安全, 不损害其合法权益。当实习单位未尽相关上述义务, 而影响学校实习教学的目标, 给学校造成损害时, 学校有权向实习单位求偿。
四、学校、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的责任承担
1. 学校、实习单位承担责任的情形
⑴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学校作为实习的管理者, 有义务为学生安排合格的实习。实习学生在实习中如果发生伤亡, 且学校未尽实习管理职责, 未履行相关义务, 如安排合法合适的实习单位等, 学校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 实习学生小李被学校安排到一家工贸公司实习, 结果因该工贸公司系传销组织, 致使小李被限制人身自由达半年之久, 并被骗去数万元, 后经当地警方破获该传销组织, 小李成功获救。在本案中, 由于实习单位为学校推荐, 学校未对该工贸公司进行必要的审查, 且在近半年内学校未与小李联系, 了解其实习情况, 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
⑵实习单位承担责任的情形。实习单位作为实习学生实习场所的提供者, 负有提供安全的实习场所和实习活动的义务。实习学生如果在实习过程中发生伤亡, 且实习单位为进行相应的管理、保护义务, 如对实习学生的实习进行相应指导, 提供安全的实习环境等, 实习单位必须承担责任。
例如, 实习学生小王根据学校的实习安排, 到某药业公司实习, 公司将其安排在药品包装车间从事药品包装工作。实习结束后, 小王经常感觉头晕, 恶心, 且记忆力明显下降。经医院诊断, 小王为重金属中毒, 需要花费数万元的医疗费。本案中, 实习单位为为小王的实习提供应有的安全保障, 应负赔偿责任。
2. 学校、实习单位承担责任的种类
学校、实习单位对于实习学生发生的伤亡, 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笔者认为, 实习学生由于仍然在校就读, 没有自己的收入来源, 且由于其涉世未深, 缺乏相应的自我保护能力, 属于弱势群体, 为了有力地保护实习学生的利益, 有必要让学校和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承担连带责任。主要理由如下:
⑴从连带责任的产生原因和优点看。连带责任是基于保护弱者的需要而诞生的。连带责任诞生以来, 由于其对债权人具有“双保险”的保障机制, 债务人一方承担责任后, 仍可向应承担责任的其他债务人求偿, 有效地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
⑵从实习损害纠纷的现实来看。在实习过程中发生的实习学生伤亡, 往往是学校、用人单位都有责任。从司法实践的判决结果看, 也往往是学校、用人单位都承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 由于双方可以相互求偿, 且双方作为较大的法人组织, 具备较强的纠纷解决能力。
⑶从保护实习学生的利益角度看。实习学生一旦发生伤害, 往往是面临巨大的医疗费用, 但由于其弱势群体地位, 一般难以负担。学校、实习单位作为独立的法人组织, 经济实力一般都很大, 如让学校和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实习学生可以向任何一方主张责任, 可以使实习学生获得较快的补偿, 利于学生利益的维护。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5.
[2]夏征农.辞海[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 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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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田承春.免费教育条件下师范大学生与师范院校的法律关系探析[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7 (, 4) .
2.大学生实习单位不想呆 篇二
我之前所知道的周公周姥的掌故。大概意思大家应该知道:东晋谢安的妻子刘夫人不允许他纳妾, 颇好声色的谢太傅很觉不便, 家族侄甥便不时在刘夫人面前称《诗经》之“《关雎》《螽斯》有不妒忌之德”, 以微讽之。刘夫人知其意, 故问谁撰《诗》, 答曰周公。夫人曰, 周公是男子, 才这么说, “若使周姥撰, 应无此语也”。
这个故事之所以能至今为止还被大家津津乐道, 可能是由于它触摸到了一个有着很强现代感的命题, 那就是“谁在说”。一旦问题被提及, 那么所有的看法或理念就不可能再不直面说话者的立场。然而周公周姥的区别, 又不觉的增添了一种性别主义的视角既——是男性还是女性作为记录者、阐释者或者是传播者, 决定了言说的倾向。“诗三百”之所以变为“诗经”, 当然也经历了“周公”化的过程——从田夫村妇的口中, 通过男性“解经”权威的阐述从而转化为儒家的伦理经典。广泛的文本民间文学, 在岁月的累积下也会产生不同的民间倾向:女性的或男性的、正统的或民间的。
我一直就对呆女婿和巧媳妇这两类民间故事有着浓厚的兴趣, 因为它不仅体现着古代男女相处的一种状态, 而且还给后人留下了很大的借鉴作用, 这两者之间似乎交织着不同的倾向:一种是鲜明的女性主体性, 另一种, 男性话语又在无形之中消解着这种女性主体性。我们所了解的这两类故事中, 女性常常强势于男性, 以一种干练的角色出现——巧媳妇们以敏捷的思维和伶俐的口舌面对并解决任何生活中的问题;呆女婿则往往显得略为笨拙, 巧媳妇通常是以丈夫的调教者和保护者的角色出现的。这样的故事有很多, 在这里我给大家举两个代表性的。
听奶奶给我讲过一个巧媳妇的故事。李爷爷家有四个男孩, 他年事已高, 需要一个能当得起家的儿媳妇。过年的时候, 他问四个儿媳妇回不回娘家, 四儿媳妇说自己想留下来服侍公公, 其他三位都吵吵着要回去, 李爷爷当然心里有数, 让她们准备礼物, 其他三位就不知如何是好, 四儿媳帮着三位嫂子解决了婆婆出给她们的难题:咱们都想不到的“纸包火”是灯笼、“篮担水”是油箩、“蔑带风”是竹扇。公公让四儿媳用十文钱办置十样菜, 当然也没用难倒她, 一盘韭菜炒豆腐出乎所有人的意料, 因为“韭”谐音是“九”, 加上豆腐, 一共是十个。显然的, 公公允了四儿媳当这个家。
还有个比较有意思的呆女婿的故事:话说呆头女婿的老婆叫他去丈母娘家借个织布机, 他记不住要借什么, 于是老婆让他一路上念着“布机、布机”地去。于是呆头女婿就“布机、布机”地出发了。呆头女婿走到了一条小沟前, 他“嘿咻”一下就跳了过去。等跳过了小沟, 他就忘记了要去丈母娘那借什么, 后来想起来了, 是要借“嘿咻”啊!他就屁颠屁颠地说着“嘿咻、嘿咻”就上路了。到了丈母娘家, 丈母娘问他来干什么, 他说来借“嘿咻”, 丈母娘问什么叫“嘿咻”, 哪个叫“嘿咻”啊, 他说就是织布的那个“嘿咻”。丈母娘哭笑不得:“这个笨蛋哦, 那个叫布机啊。”呆头女婿借到了布机, 背着布机往回赶。在回去的路上, 他一回头, 发现布机长了四只脚呢, 于是就很生气地把布机放下, 喊道:“我只有两只脚, 你有四只脚, 竟然还要我背你!我才不背呢, 就把你放在这儿了, 你自己跟着来!”于是就大摇大摆回家去了。回家后, 老婆问他布机呢, 他理直气壮:“他有四只脚呢, 在后面跟着。”老婆大怒, 叫他第二天去把布机捡回来。第二天, 呆头女婿到了他扔掉布机的地方, 万幸, 布机还在, 他很生气:“哼!你有四只脚的, 竟然要我背!算了, 老婆叫我背, 我就背吧。”
每当回想起来都会捧腹大笑, 也可能它就发生在我们的身边, 这种不同于父系社会色关系再也不是男尊女卑、夫唱妇随。女性传达出了一种家庭的核心地位感, 男性在这种故事中处于后方的地位或者是成为了嘲笑的对象。夫妇两个人的内在关系看, 妻子不再是听命于丈夫, 附和丈夫, 却成为了保护丈夫的角色。显然有种大女人的意思。像是刚刚讲述的呆女婿的故事, 丈夫就听从于妻子, 受妻子的保护。可能妻子对丈夫来说, 是必须存在的。需要有个人去指引他, 带领他, 成为他生活中的核心人物。呆女婿则是没有自己的主见, 没有男人该有的办事能力, 反而事事听从妻子的吩咐。当然了, 从某种角度上看, 这也显示着女性地位的提高。
在我们实际的生活中, 当然也会有这种优越和强势的女性出现, 作为新世纪的女性, 我们感到幸运、欣慰和自豪的是:世纪初的前辈——以秋瑾、宋庆龄等为代表的女性先驱者们, 为妇女的自身解放曾进行了可歌可泣的斗争, 她们愤然走上街头, 大声疾呼, 大力倡导“戒缠足, 办女学, 参与社会活动”, 推崇“男女平权”, 抵制“男尊女卑”、“女子无才”的封建思想。应当说, 她们的夙愿已经实现了!我们也真切感到了多方面的男女平等的权利, 这确实是“前人栽树, 后人乘凉”。正是因为从古至今有着这样为自己权利奋斗的女性形象的出现, 才使得在男女婚姻关系中不再那么注重父系、父 (夫) 权的结构。大到国家的政治文化生活, 小到一个家族, 女性越来越成为自己小家庭的主导角色。想起曾经男人的三妻四妾到如今的一夫一妻制, 这种真实的变化着的情况无疑不反映民众的日常生活及其人情冷暖, 所以, 历史中那些智慧聪明、勤俭持家的女性却与所谓的大家闺秀极不相同。像孟姜女、白娘子一样的女性形象有很多, 当然其对应的男性形象相比较而言却不为我们所印象深刻。
可是我们也不要忽略的是, 在家庭的结构中, 没有消失过的是那个主导的、有着一定话语权的男性的声音。在“巧媳妇”的故事中, 与她对应的当然是男性, 可想而知她的公公作为家长式的人物不可或缺。这一类故事通常都是儿媳通过了公公各种难题和考验, 最后公公应允才能接过当家的重担。在这一过程中, 男性的权威力量又一次的得以确认, 这就是当时父系社会很典型的体现。因为男性呈现给人们的是一种裁决者和授权者, 那女性必须通过考核才能成为权利的行使者。这样就极大维护了公公或者是丈夫的尊严, 同时也保护了家庭的名声和男性的地位。
呆女婿总是在故事中以滑稽可笑的面目出现, 这一角色带有很强的娱乐性, 具有批判意味, 亦不可忽视其缓缓流淌的苍凉的温情, 这种苍凉正是呆女婿这一角色带来的深广, 其存在的方式, 延伸着现实无法到达的文化底层。这种故事通常是以笑话的形式来讲述的。笑话的幽默感觉就使得内容不是那么严肃。夸张了男性的愚钝、呆板。可能和现实略有些出入。让人们不禁想起了现在取笑男人怕媳妇儿这一说法。这类故事是给人们透露了女性在家庭中占据主要地位的情况。但“笑话”这种戏谑性而显得不正式的文体形式又不能充分体现对女性主导地位的认同。随着时代的发展, 妇女和男子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男女平等是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由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种种原因,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男女两性在实际生活中的地位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别。重男轻女, 歧视妇女的旧传统、旧思想还有一定的影响。这些生动的故事实例, 使我们坚持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上有了很大的动力。
其实这种题材的故事之所以广泛流传, 离不开它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顺应时代发展潮流, 体现的女性地位的提高。当然, 切合实际的, 贴近生活的, 才是大家最关心的话题。
摘要:为了探讨民间有些故事得以源远流长的原因, 本文从两方面比较分析了女性地位的提高, 列举了巧媳妇与呆女婿的例子, 不仅体现了男女相处状态的变化, 也体现着以父系社会为中心的这种家庭关系的悄然变化。从而涌现出越来越多的新时代女性形象, 顺应时代解放、女权运动的潮流, 所以说让人们感同身受、津津乐道, 为男女平等的关系建立做出了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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