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知识100问(精选11篇)
1.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知识100问 篇一
某市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跟踪检查方案
根据《药品GSP认证管理办法》规定,决定对某市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跟踪现场检查。检查方案如下:
一、跟踪检查范围:辖区内所有药品经营企业
二、检查时间:某月某日—某月某日
三、检查内容:
(一)药品批发企业检查重点
1、企业管理机构及质量负责人是否有变动,是否符合要求;技术人员队伍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稳定;
2、企业员工的培训情况。培训内容是否包括兴奋剂知识、蛋肽类有关规定,有无要求掌握蛋肽类相关品种与含兴奋剂的单方制剂品种;
3、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是否按照现行法规进行了修订,是否增加了“生物制品批签发的管理规定”“销售人员网上备案制度及对与本公司发生业务来往的销售人员进行网上核查”“首营企业、首营品种网上核查的管理”等内容;
4、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存在未履行手续私自变更许可事项的情况(变更经营地址、增加或减少仓库面积、增加或者注销经营范围、调整质量负责人等);
5、仓储、冷藏运输、检测仪器、调节温湿度等设施设备运行、记录、维护情况;
6、冷藏药品的存储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冷库有无安装自动温湿度记录仪;
7、检查企业是否取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二类精神药品资格,有无违规购进、销售情况;有无按规定实行三专;
8、检查重点品种的购进、销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索取相关资料。如进口药品是否索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和《进口药品注册证》、生物制品是否索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终止妊娠药品是否有违规销售给零售企业、个体诊所和未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合格证》的医疗机构等;随机抽查5个品种检查合法票据(对提供不出合法票据的品种进行记录);
9、检查中药饮片的购进渠道和包装,要求包装必须印有生产企业的相关信息,不得为经营企业分装的包装。抽查3-5个中药饮片品种,检查购进渠道和合法票据情况(重点为省局培训过的20种);
10、检查该企业销售人员是否在省局网上备案,核查供货企业及其销售人员的资质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供货方销售人员是否在网上进行了核查;
11、认证以来所经营药品的购进、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各环节手续、记录是否合法和齐全;
12、检查现场管理情况:仓库内五区是否齐全,色标管理是否到位,各区是否正常使用;药品是否按规定储存在相应的仓库中,储存状况是否符合要求,有无混品种、混批号存放、有无外包装破损、挤压变形和被污染的情况、有无阴凉品种混放于常温库中,有无易串味品种、危险品与一般药品混放情况。
(二)药品零售企业检查重点
1、药学技术人员在职在岗情况;
2、培训内容是否包括兴奋剂知识及相关法规,培训档案是否规范完整;
3、企业质量管理制度修订、执行情况及检查考核记录;
4、设施设备情况(营业场所有无空调、冷藏柜、温湿度计及温湿度记录);
5、药品陈列情况:非药品是否设有专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是否分柜摆放,有无悬挂警示语和忠告语,药品是否按剂型或用途分类摆放,药品与非药品、外用药与内用药、易串味药品与一般药品是否分开摆放。营业场货柜和货架以外是否违规存放药品;
6、检查中药饮片的购进渠道和包装,要求包装必须印有生产企业的相关信息,不得为经营企业分装的包装。抽查3-5个中药饮片品种,检查购进渠道和合法票据情况(重点为省局培训过的20种);
7、抽2-5个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品种,查购货凭证、验收记录,核对已销售的药品是否有处方或处方审核记录,调配处方是否有相关人员签字,同时检查合法票据;
8、检查需要冷藏品种的储存状况(注射用头孢哌酮钠、丽珠肠乐、人血胎盘组织液、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胰岛素);
9、购进进口药品是否按规定索取相关资料;
10、检查企业经营药品的合法性(有无超方式、超范围经营药品,有无不得经营的药品如: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二类精神药品等);
11、检查该企业销售人员是否在省局网上备案,核查供货企业及其销售人员的资质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供货方销售人员是否在网上进行了核查;
12、其他不规范行为(营业员未经培训、无上岗证,店堂内有非法广告等)。
四、其他要求
各县局对此项工作要高度重视,按规定组织跟踪检查,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求企业写出整改报告。市局将在年终考核时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
2.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知识100问 篇二
据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称,从5月1日起,江西将把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评审及发(换)证工作,全部下放给11个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要求,各市局必须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评审及发(换)证工作,并切实加强认证评审及发(换)证后的监督管理,确保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质量安全。一经发现有徇私舞弊、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将坚决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3.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知识100问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下称GSP)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全省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认证工作,负责设立广东省GSP认证检查员库及其培训、考核、聘任和管理工作。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设区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申请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三条 广东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受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为省GSP认证机构,承担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GSP认证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的具体组织工作。
有条件的市可以成立GSP认证机构,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委托其作为省GSP认证机构,承担该市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的具体组织工作。省GSP认证机构不得从事与GSP认证相关的咨询活动。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四条 申请GSP认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合法程序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药品经营企业;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
2.非专营药品的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经营企业;
3.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无上级主管单位的药品经营实体。
(三)申请人经过内部评审,基本符合GSP及其实施细则的条件和要求;
(四)在申请GSP认证前1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而出现销售假劣药品问题。第五条 申请GSP认证的,应当填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下称认证申请书),同时报送以下资料(以下统称申报资料):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
(三)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四)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
(五)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
(六)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文件系统目录;
(七)企业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八)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九)企业非因违法违规而销售假劣药品的说明;
第六条 申请人填报认证申请书及申报资料应当详实、准确。对隐瞒、谎报、漏报资料的,视具体情况不予受理、驳回认证申请、中止认证现场检查、判定为认证不合格或缴销GSP认证证书。
申请人在提出GSP认证申请前1年内出现过销售假劣药品问题,但在提出GSP认证申请时没有说明或没有如实说明的,一经查实,一律终止对其认证申请的审查或认证现场检查,已通过认证的由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缴销其GSP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告。该申请人必须自终止审查、终止现场检查或被缴销GSP认证证书之日起1年后方能重新申请GSP认证。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将认证申请书及申报资料报送所在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认证申请书及申报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提出意见后将认证申请书及申报资料报送广
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
第八条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初步审查只限于对认证申请书及申报资料的审查。但有下列情况的,应当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一)对认证申请书及申报资料有疑问且需要现场核实的;
(二)申请人在提出GSP认证申请前1年内出现过销售假劣药品的问题且需要现场核查的。对申请人销售假劣药品问题的核查,必须查明其在经营过程中有无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可继续对其认证申请的审查,审查后将核查资料与认证申请书、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终止对其认证申请的审查。该申请人必须自终止审查之日起1年后方能重新申请GSP认证。
第九条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初步审查后报送的认证申请书及申报资料实行窗口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将是否受理的意见填入认证申请书;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开具受理通知书,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认证申请书及申报资料转送省GSP认证机构;不同意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具体原因。
第十条 省GSP认证机构应当在收到认证申请书及申报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技术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限期并按要求补充资料。
申请人逾期不补充资料或补充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省GSP认证机构应当提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退回其GSP认证申请。
申请人补充资料的期限,不计算在认证工作时限内。第三章
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 技术审查符合要求的,省GSP认证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人进行GSP现场检查。检查前,应当将现场检查通知书提前发至申请人,同时抄送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二条 组织现场检查时,省GSP认证机构必须按照规定,从广东省GSP认证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3名GSP认证检查员组成认证检查组。认证检查组实行检查组长负责制,依照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和《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实施检查。
第十三条 省GSP认证机构组织现场检查时,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视需要派员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现场检查时,申请人所在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选派1名观察员协助检查工作。第十四条 对于申请人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视具体情况按规定比例实行抽查。
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结束前,认证检查组应当向申请人宣读综合评定结果。申请人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参加,并可就检查中发现的缺陷项目及评定结果提出不同意见及作适当解释、说明。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认证检查组须做好记录,经认证检查组全体成员和申请人的负责人共同签字,双方各执一份。检查中发现的缺陷项目,须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和申请人的负责人共同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由检查组长组织评定汇总,做出综合评定结论,撰写现场检查报告,经检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后,连同GSP认证现场检查缺陷项目、GSP认证现场检查记录、有异议问题的意见及相关证据资料一并送交省GSP认证机构。第四章
审批与发证
第十七条 省GSP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检查组提交的现场检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并连同认证申请书及申报资料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第十八条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收到省GSP认证机构报送的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认证的决定。
第十九条 对通过GSP认证的申请人,由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给《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在辖区内公布;属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还应当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公布。第二十条 对未通过认证的申请人,属于不合格的,由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书面通知,申请人必须在通知送达之日起6个月后,方能重新申请GSP认证;属于限期整改的,必须在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原组织认证的省GSP认证机构报送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并抄送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GSP
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复查工作具体办法由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规定。
对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复查申请或经过复查仍未通过认证的,由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认证不合格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重新认证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提出申请。通过重新认证的,发给有效期为5年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不能通过重新认证或有效期届满但未提出重新认证申请的,其原《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自动失效。第五章
GSP认证检查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GSP认证检查员是在本省GSP认证工作中专职或兼职从事现场检查的人员。GSP认证检查员实行聘任制。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建立GSP认证检查员档案,如实记载检查员参加GSP认证工作、培训和考核等情况。第二十三条 GSP认证检查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个人经历中没有受到刑事处分;
(二)熟悉并正确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督实施GSP的方针政策;
(三)现从事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含技术监督)的人员或其他从事药品质量管理的药学人员;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经历或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五)正确理解GSP条款并能准确运用于认证检查实践;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检查工作,无传染性疾病;
(七)服从选派。
第二十四条 具备本办法第二十三规定条件的人员,可填写《广东省GSP认证检查员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推荐,上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对申报GSP认证检查员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考试,并对考试合格者颁发《广东省GSP认证检查员证书》。
《广东省GSP认证检查员证书》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和GSP认证检查员聘期内的业务考核成绩及综合评定决定是否重新聘用。凡业务考核成绩及综合评定不合格的由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解聘。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GSP认证检查员库设置检查组长库、检查组员库。每次组织现场检查时,均应从检查组长库中随机抽取1人、从检查组员库中随机抽取2人一并组成GSP认证检查组。
随机抽取GSP认证检查员应遵循统筹安排、经济高效的原则,避免其参加工作单位所在地市的药品批发企业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现场检查。具体办法由相应承担具体组织工作的省GSP认证机构提出,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GSP认证检查员的工作行为准则是: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GSP认证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忠于职守,做到准确公正;
(三)努力提高检查技能,维护检查工作声誉;
(四)不得泄露有关检查工作和涉及被检查的申请人利益的信息;
(五)不得接受任何组织、个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六)不得参加其提供过GSP认证咨询活动的药品经营企业的现场检查。
第二十八条 GSP认证检查员在接到调派参加认证检查工作的通知后,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参加。连续三次无特殊原因拒绝参加检查的检查员,由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解聘。
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认证检查工作,或与本办法第二十七第(六)项的规定不一致的,GSP认证检查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组织具体工作的省GSP认证机构报告,说明具体情况。省GSP认证机构应当根据
具体情况作出决定,并记入该GSP认证检查员档案。第二十九条 GSP认证检查员的行为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GSP认证机构及被检查的申请人的共同监督。GSP认证检查员经核实违反行为准则或其它检查工作纪律的,记入该GSP认证检查员档案。情节严重的,由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解聘。
第三十条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对GSP认证检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和现场检查技能、有无违反GSP认证检查员的行为准则、受到调派而未能参加GSP认证现场检查的次数及原因等。
第三十一条 GSP认证检查员应当每年向省GSP认证机构报送个人参加GSP认证工作总结,并对GSP认证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未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实施步骤完成GSP认证工作,但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条规定仍可申请GSP认证情形的药品经营企业,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应规定的必须完成GSP认证工作之日起,必须停止药品经营活动,待通过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GSP认证后方可恢复经营。
第三十三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通过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形式有跟踪检查、日常抽查和专项检查。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记录在案,并定期报送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经营企业通过GSP认证后2年内,对其进行一次跟踪检查。跟踪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检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状况和认证检查中出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第三十五条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通过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日常抽查的主要内容是检查企业是否能够按照GSP的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第三十六条 通过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扩大经营范围、改变经营场所、经营条件或增加零售连锁门店的,由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专项检查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认证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申请GSP认证、重新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均应当按规定缴纳认证费用。未按规定缴纳费用的,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止认证工作或缴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第三十九条 认证申请书、《广东省GSP认证检查员申请表》和申报资料的有关表格由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4.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知识100问 篇四
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GSP认证中心:
根据《XX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以及《XX省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操作方法》(试行)规定,我公司就GSP实施情况自查报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本公司为年销售额在3000万以内的药品批发股份制企业,核准经营范围: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销售服务主要覆盖六安市XXX、XXX辖区内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等终端客户。
本公司从业人员共计36人,其中执业药师1人,从业药师5人,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1人,药师(中药师)7人,药士(中药士)4人,其他25人,药学技术人员占33.33%。学历情况,具有大专学历5人,中专学历8人,高中学历16人,初中学历7人。
质量管理人员共4人,其中质量负责人兼质量管理机构负责1人,质量管理员兼验收员1人,验收员1人,养护员1人。
二、GSP质量体系自查总结
1、管理职责:
企业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质量领导组织,并明确其职责:“建立企业的质量体系,实施企业质量方针,保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监督GSP实施的落实和开展GSP内部评审工作”。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包括:质量管理部负责人、质量管理员、验收员、养护员。质量管理部2007年10月份对企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经企业法人批准实施,进一步规范了药品经营活动。
依据GSP以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质量管理部负责并开展了企业员工的培训工作,培训主要包括质量管理方面药品法规、企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等内容,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保障质量管理工作的开展。
质量管理部设制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检查、考核以及GSP内部评审方案,每年不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和评审,保障质量体系有效运转和质量管理工作的连续性。
2、人员与培训
药学技术人员占员工总数30%;大专学历、中专学历和高中以及以下学历分别占员工总数20%、15%和65%。
从业人员按照企业培训计划,定期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质量管理制度和药学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培训、考试;企业均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市局组织的专门培训,并建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人员按照公司健康体检计划,实施健康体检,并建立了员工健康档案。
3、设施与设备 仓库总面积为1200㎡,其中药品库面积1000㎡;医疗器械库200㎡。营业、办公及辅助用房面积2774㎡。仓库配置空调10台,排风扇5个,装配式冷库一座,冰箱二台,除湿机一台,基本满足按药品说明书储存要求,药品仓库中合格区、待验区、零货称取区、不合格区、退货区各区布局合理,货架、垫库板、避光、通风、照明、温湿度调节及防虫、防鼠设施、设备符合规定。能够按规定对所用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并建立档案。
(四)药品进货管理
根据购进药品质量管理要求,企业制定了《药品采购管理制度》、《首营企业、首营品种质量审核制度》、《药品进货程序》等,进货前实行供货单位的审核制,包括法定资格、质量信誉、购进药品的合法性审核,并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的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审查、核对。特别是在确定首营品种之前,按照程序,业务部门会同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共同对首营企业法定资格和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核,在购进首营品种时先填写“首营品种审批表”,并经质量管理部和企业主管质量的领导审核批准后,才进货经营。企业在编制购货计划时以药品质量作为重要依据,根据医疗需求,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参与编制中、短期购货计划。在购销合同中均签订明确质量条款,作为采购药品进货凭据。所购进药品均有合法票据,按规定建立完整购进记录并进行归档保存,所有的记录按规定保存。
(五)药品质量验收管理 药品入库验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售后退回药品的质量进行逐批验收,同时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验收逐一检查,经验收合格的药品再正式办理入库手续,仓库保管员凭验收员签字收货,对验收不合格、无验收人员签字的药品不准入库,仓库保管员有权对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或破损、标志模糊不清等有质量问题的药品拒收,并报告质量管理部门部门处理。
药品验收记录实行计算机管理,记录按规定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等项目内容。
对质量不合格药品进行控制性的管理,严格按规定的程序上报、查明质量不合格原因,分清质量责任,及时处理并制定预防措施,并对不合格药品的确定、报告、报损、销毁都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并归档可查。定期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
(六)药品储存与养护情况
仓库分为药品库、医疗器械库,各库均按规定实行色标管理,验收合格入库后的药品,严格按照药品储存保管以及药品养护管理制度,对药品分类(专库)存放,并根据药品说明书储存条件和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区,药品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及危险品与其它药品分开。药品按批号集中堆放,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码,对近效期药品每月填报效期表。在库药品养护严格按药品养护管理制度和药品养护程序执行,养护 人员对药品的储存条件进行监测检查,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定时对库房的温、湿度进行记录,发现库房的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时,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做好养护检查记录。养护人员对异常原因可能造成问题的药品、易变质药品、已发现质量问题药品的相邻批号药品、储存时间较长的药品汇总,报告质量管理部予以处理。
养护人员定期汇总、分析和上报养护检查、近效期或长时间储存的药品等质量信息,建立药品养护档案。养护人员指导仓库保管人员对药品进行合理的储存,并承担养护用的仪器设备等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出库情况
药品出库严格按《药品出库复核管理制度》及《药品出库复核程序》执行,仓库保管员凭出库单,遵循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将所要发货药品按出库单信息,配备齐全置发货区,由复核人员对所发药品进行复核和药品质量检查,并对照发货单一一核对购货单位、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数量、销售日期、批准文号、生产厂商、质量状况无误后,并与保管人员共同签字后发货。同时做好复核记录(记录实行计算机管理)。如发现药品包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标识模糊不清、脱落以及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停止发货并报质量管理部门。
(八)销售情况
销售人员严格按照企业制定的《药品销售管理制度》及相关操 作程序执行,销售人员能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销售客户资料符合规定。
销售记录实行计算机管理,票据内容包括药品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日期、销售数量、批准文号等项目,销售票据符合规定。
质量管理机构组织对质量查询、投诉、抽查和销售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采取有效的处理和预防措施,做好记录按规定存档。对已售出的药品如发现质量问题,质量管理机构能立即组织核实并做控制性处理。发现不良反应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九)自查情况
公司质量领导组织7月中旬对人员机构、管理制度、硬件设施、管理记录等方面GSP实施情况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细致的自查,对实施GSP过程中存在的“部分供货方资料不符合规定”、“药品与非药品未按规定分库存放”;“部分完成验收入库的药品堆放在合格品区外”、“ 不合格药品未放在不合格区”4个重点缺陷项和“药品购进计划不完整,未按月(季度)装订成册”、“未建立供货单位档案(目录)”、“销售客户档案不完整”、“客户意见征询未分析处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缺乏收集与报告”、“药品销售缺乏计划性”、“堆放的药品有倒置的现象”、“不同批号药品未分开堆放”、“部分药品堆放墙距不符合规定”等9个一般缺陷项质量管理部提出了整改意见,并限期要求问题存在的部门整改到位,整改情况经质量领 导组复验基本符合要求。
(十)结论
1、硬件尚有不足,供电线路需要改造,温度调控设施设备需要增加。
2、人员需进一步加强培训管理,增强质量管理意识。综上所述,本企业基本上达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细则要求,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进行GSP认证验收。
特此上报
XXXX年xx月xx日
关键词:GSP 实施情况 自查报告 报送:x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XX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 XXXX年xx月xx 印
5.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知识100问 篇五
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杭食药监市场〔2009〕128
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申报
GSP认证程序》的通知
各区、县(市)局,分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扩权强县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我局修订了《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申报GSP认证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印发 市场流通 GSP 通知
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印发
共印20份
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申报GSP认证程序
一、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国药管市[2000]527号)
(四)《浙江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药监市[2003]62号)
(五)《关于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工作方案的请示》(杭药监市[2003]153号
(六)关于杭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工作方案的请示》的批复“(2003)浙药监市便字第37号”
(七)《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药监市[2003]199号)
(八)《关于明确杭州市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杭药监市场[2005]20号)
(九)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扩权强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食药监法[2009]3号)
二、办事对象
杭州市申请GSP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
三、办事程序(一)申报认证条件
1、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药品经营企业;
2、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药品经营以及非专营药品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经营企业;
3、企业经过内部评审,基本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4、在申请GSP认证前12个月内,企业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或经销假劣药品问题已经药监部门结案处理。
(二)申请认证需上报的资料
申请认证的企业须填报《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式样、内容详见附件1或附件2),申请认证前从我局政务网站办事指南栏目下载。
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认证证书到期申请复认证的药店(以下简称复认证企业),还应报送GSP证书复印件;
2、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企业基本概况:成立时间、隶属部门、上年销售额、组织机构与人员设置情况、设施设备配置情况;企业在实施GSP改造中所做的工作;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复认证企业应上报认证以来企业的变更、变化情况,及经销假劣药品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查处的情况);企业申报GSP认证申请前12个月内有无经销假劣药品的情况说明等)
3、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附件3);
4、企业药品验收、养护及营业人员情况表;(附件4);
5、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附件5);
6、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情况表(附件6);
7、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文件系统目录;
8、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及企业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及有效的证明文件等)。
企业填报的《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及上述相关资料,应按规定做到详实和准确。不得隐
瞒、谎报、漏报,否则将驳回认证申请、中止认证现场检查或判定其认证不合格。
杭州主城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药店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以A4纸打印或复印,加盖企业公章),萧山区、余杭区(简称二区,以下同)及五县(市)药店申报材料一式一份(以A4纸打印或复印,加盖企业公章)。
(三)申请认证企业资料报送部门及资料审查
1、杭州主城区申报GSP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请将《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附件1)及上述申报资料报送企业所在地城区分局,分局在收到认证申请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申报资料齐全且符合申报要求的,发给《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申请初次受理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申报资料内容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受理意见通知书》;需补正资料的,应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企业,申请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补充资料,逾期未补正资料或补正后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驳回申请。
企业补正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认证受理工作时限内。
2、二区、五县(市)申报GSP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请将《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及上述申报资料报送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收到认证申请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申报资料齐全且符合申报要求的,发给《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申请初次受理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申报资料内容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受理意见通知书》;需补正资料的,应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企业,申请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补充资料,逾期未报或补正后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驳回申请。
企业补正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认证受理工作时限内。
(四)GSP认证安排及审核发证
1、各区、县(市)局,城区分局应在正式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对申请认证企业的GSP认证现场检查,并将现场检查通知书提前2日发至被检查企业。
2、城区分局在完成对申请认证企业的现场检查后,现场检查及审核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报材料、现场检查材料及企业整改材料一并上报市局;现场检查及审核结果为“限期整改”的,书面通知企业限期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并在企业递交整改报告后,重新安排现场复查,复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报材料、现场检查材料及企业整改材料一并上报市局;
市局GSP认证办公室在收到分局上报的资料后,审核认证结果,认证合格的,在政务网站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投诉、举报等问题的,核发GSP认证证书或GSP认证合格通知书(分店);认证不合格的,发给认证不合格通知书,要求企业六个月后重新申请认证。
3、二区、五县(市)局在完成对申请认证企业的现场检查后,现场检查及审核结果为认证“合格”的,在政务网站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投诉、举报等问题的,核发GSP认证证书或GSP认证合格通知书(分店);现场检查及资料审核结果为“限期整改”的,应书面通知企业限期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并在企业递交整改报告后,重新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及审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发给认证不合格通知书,要求企业在六个月后重新申请认证。
(五)有关分店的申报时限:
1、在申报时已开办的分店,必须与总店一起申报。
2、总店申报认证已经受理,但未安排认证检查前新增分店的,等其补报分店的GSP认证资料后,一并按规定时限安排现场检查。
3、总店已通过GSP认证(现场检查合格)后新增的分店,应在总店取得GSP认证证书后六个月内申报对新增分店的专项检查。
新增分店专项检查须报资料:
(1)《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附件1或2)
(2)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3)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4)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情况表;
(5)新增分店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及驻店药师情况表(见附件7);
(6)新增分店药品验收、养护及营业人员情况表(见附件8)(7)新增分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8)新增分店的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
杭州主城区药店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以A4纸打印或复印,加盖企业公章),二区、五县(市)药店申报材料一式一份(以A4纸打印或复印,加盖企业公章)。
四、其他事项
(一)申报材料中涉及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核准项目及相关人员变动情况的,应先行办理好相关的变更手续后方可上报申请GSP认证,如已上报但尚未安排现场检查的企业相关内容有变动时,应及时将变更后的相关资料补报至GSP认证资料受理部门。
6.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知识100问 篇六
GSP认证验收自查总结
自2010年3月份,我单位接到睢阳区畜牧局通知后,积极主动配合区兽药监督管理所开展《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河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学习和培训,参加区畜牧局组织的培训一次,本企业组织学习培训11次。现在对实施GSP认证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已了解领会,并组织了实施,本企业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仓库,面积分别达,营业场所平方米,仓库平方米,购置货架组,柜台台部,营业场所和仓库及其设施设备达到了兽药GSP验收标准要求,营业场所和仓库、药品摆放符合要求,分区明朗,证件齐全,人员资格条件基本达到《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分别建有10项制度承诺,8个记录台帐。我们积极履行制度规定,记录填写规范,符合要求,所经营的兽药均到区兽药监督管理所备案准入、检测。经全面自查,我企业达到了要求,现申请市畜牧局对我企业评定验收。
7.新版药品GSP认证工作简报 篇七
一、现场检查原则
在新修订药品GSP认证技术审查工作中重点把握以下三项原则:
1.企业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真实性及自觉性。
2.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重点关注文件内容的科学性并与实际执行的一致性。
3.企业对冷链储运设施设备的验证及日常维护情况应满足《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验证管理
验证为新修订药品GSP新增内容,药品批发企业对验证概念、目的和意义的理解程度亟待提高。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验证工作与日常运行管理脱节,验证数据并不能支持日常管理行为:二是验证工作全权委托第三方,批发企业并未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提出委托需求,第三方出具的验证相关文件(例如,验证报告)也未纳入批发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中;三是验证内容或验证数据不全。
1.验证与日常监控脱节
缺陷描述:①企业2013年用于冷库验证的温度记录仪校准不符合要求,校准温度为8℃、15℃两个点,未涵盖实际验证温度范围;②企业未依据3号冷藏库验证结果设置温湿度监控设备位置。
缺陷分析:验证是证明设施、设备及监测系统能够安全、有效地正常运行并可达到预期效果的一系列活动;从本质上讲,验证活动是日常管理行为的科学有力支持。因而,验证活动必须与日常必须与日常监控活动紧密结合,企业应依据验证的参数与合理使用设施设备,验证参数/参数范围的确定也必须依据设备性能参数及日常监控管理参数来确定。针对温湿度监控探头的布点问题,验证过程中的探头布点应基于《规范》要求,并多于日常监控布点。通过验证找出风险点,日常监控布点中应包含风险点。
2.企业未对委托验证工作进行有效监控
缺陷描述:保温箱的验证:未制定验证方案,验证报告未经本企业人员审批,验证报告未按本企业文件管理。
缺陷分析:新修订药品GSP要求,企业可与具备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共同实施验证工作,但这并不能免除药品经营企业是验证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药品经营企业应当确保验证实施的全过程符合《规范》及附录的相关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应建立自身的验证管理体系,制定验证管理制度和规程,质量负责人应审核并批准验证方案及验证报告,并与第三方共同开展验证工作,监督受托方实施验证活动,确保所有验证数据的真实、完整、有效、可追溯。验证所产生的所有文件和记录都应按企业自身的《文件管理制度》或《验证管理制度》要求来保
存。验证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持续性的工作,更是一种状态管理,当设施设备发生更替或大规模维修、改造后都应重新进行验证工作,正常运行条件下也应定期进行再验证工作,所以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提高自身的验证管理认识,梳理验证管理思路,可以在自身能力不足的条件下寻求技术支持,但不应全权委托第三方而不对验证工作进行系统的管理。
3.验证内容或数据不全
缺陷描述:冷库、冷藏车满载验证过程中的满载量仅为日常仓储量;未对高温极端环境进行保温效果评估。
缺陷分析:新修订药品GSP及附录要求,应对冷库、冷藏车、冷藏箱、保温箱以及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进行验证,对新建冷库初次使用前或改造后重新使用前进行空载及满载验证。对冷藏车的验证内容应包含空载及满载验证。冷库、冷藏车空载验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掌握其内部温度分布情况,找出温度风险点,为满载验证参数的确定提供依据,因此在首次验证时,空载验证过程是必不可少的。满载验证中装载量应以冷库、冷藏车历史储运中发生的最大装载量为基础确定满载装量,如果企业未对历史数据进行回顾,建议满载量参照最大装载量的80%执行。冷藏设施温度调控能力受外界环境影响,在进行验证方案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外界环境对温度调控设施的影响,并在极端环境下开展验证工作。
(二)、质量管理体系与人员管理
新修订药品GSP提高了软件管理要求,更强调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维护和持续改进。从现场检查情况来看,药品批发企业能够按照《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框架并将进销存运全过程纳入体系中进行管理,但在体系的完整性和执行方面还存在不足。
1.培训不到位
缺陷描述:①2014年培训计划中未列入岗位SOP的培训内容;未规定新修订文件的培训时机;②在在冷藏药品模拟包装操作过程中,冷藏药品发运人员未在保温箱中放置温度记录仪器。
缺陷分析:所有的质量管理活动都是通过人员来实现的,因而岗位人员的培训效果是有效执行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因素,企业必须重视培训工作并进行系统的管理,制定培训计划并遵照执行,应有必要的培训记录和考核结果。培训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药品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通过文件来规定新起草或新修订文件的培训时机,从而确保岗位人员培训的有效实施。
2.实际操作与文件规定不一致
缺陷描述:①《质量体系内部评审材料》(2013年)未按《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制度》规定对质量目标的适宜性进行审核;②企业未按照《文件管理制度》的要求对企业内部各岗位说明书进行存档保存。
缺陷分析:文件的执行情况是药品GSP管理的核心内容,其宗旨为“做你所写的,记你所做的,没有记录相当于没有发生”,没有被执行的文件是不具有存在意义的。这就要求企
业,第一,在制定文件时应严密结合自身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使文件具有可操作性;第二,对文件内容进行岗位培训,使岗位人员清晰了解自身职责和操作要求;第三,对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确保文件得到了有效的实施,从而保证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3.文件和记录管理不全
缺陷描述:①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未包括内部审核材料(包括内审计划、目录、报告)、《满载验证方案》等内容;②企业现场发放使用的记录未体现文件编号。如:《商品拒收报告单》;③文件发放回收记录中未记录文件编码。
缺陷分析:文件的完整性是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的必要条件,企业所有经营活动相关的文件和记录都应纳入质量管理体系中进行管理。从现场检查情况看,记录的管理是企业的一个薄弱环节。记录是经营管理活动的体现,也是文件执行情况的证明,其可以和文件一并进行管理,也可以单独管理,但无论何种管理方式,记录都应有自己独立的编码和管理原则,编码中应包含版号,从而确保现场使用的记录均为现行版记录,防止过期记录的误使用。
(三)、设施设备
企业应依据药品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设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并按照《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设置必要的专库(区),同时应对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并符合预期用途。从现场检查情况看,药品批发企业在专库设置和设备维护方面存在不足。
1.未完全依据经营范围设置库房
缺陷描述:企业未设置中药材专库。
缺陷分析:企业设置的库房应与其经营范围及经营规模相适应,对于拥有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企业,必须分别设置中药饮片专库和中药材专库。对于长时间未经营且没有经营计划的,企业可核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中相应的经营范围;对于暂时没有经营行为的经营范围,企业必须具备经营活动所需的硬件和软件条件。
2.温湿度监测报警失灵
缺陷描述:①企业对3号冷藏库温湿度监测探头维护不到位,现场模拟温湿度超标时,声音报警失灵;②现场模拟企业保温箱温度超标,短信报警失灵。
缺陷分析:根据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企业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并对其进行验证,但也应当关注设备的日常维护,对系统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并建立档案,从而确保设备符合预期用途的正常使用,最大程度降低药品储存过程中的质量风险。
(四)、进销存运的过程管理
较比原药品GSP,新修订GSP及其附录进一步细化了药品的进销存运过程管理,明确了各活动的操作要求、监督检查及相关记录的管理。从现场检查情况看,企业在进销存运过程管理方面基本符合要求,票帐货信息一致,进销存运全过程的环境条件能够满足药品质量标准要求,但在采购评审和贮存养护环节存在不足。
1.采购评审不全
缺陷描述:①企业未及时更新供货单位法定代表人印章;②未对药品采购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质量评审,仅对供应商进行了审计。
缺陷分析:新修订药品GSP要求,企业应对供货单位进行定期审评并及时更新供方的相关资料。同时,也应对药品采购的整体情况进行定期的综合质量评审。个别企业混淆了药品采购评审和供应商评审的概念和内容,药品采购评审内容应包括供应商评审在内的进货药品的整体情况,例如,药品的整体架构、来货拒收、验收不合格、销后退回、售后投诉、监督抽验等,评审过程记录和结果应存档备查。
2.贮存养护不足
缺陷描述:①疫苗冷藏库货品与制冷机组出风口距离偏小;②2013年12月重点养护记录中缺少药品有效期的内容;2013年12月养护信息汇总分析文件中未对阴凉库温湿度监测超标数据进行分析。
8.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知识100问 篇八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根据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的认证工作。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取得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组织对申请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或者药品零售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三)《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德府发〔2015〕3号)
二、申请条件:
(一)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00年4月30日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0号公布 2012年11月6日原卫生部部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5年5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6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修正)的规定。
(二)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药品经营企业。
(三)在申请认证前12个月内,企业无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
(四)GSP证书到期申请重新认证的企业必须于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三、申报材料:
药品零售单店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申请GSP认证或GSP证书到期重新认证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的目录。
(二)德阳市药品零售单店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暨GSP认证和重新认证申请表。
(三)药品零售单店或零售连锁门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审原件);批准企业经营特殊药品的,还应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审原件);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认证的,还应交《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
(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GSP认证证书》复印件(审原件;药品零售单店不涉及)。
(五)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报告主要包括:质量管理与
职责、人员资质与培训、质量管理文件、设施与设备、计算机管理系统、采购与验收、陈列与储存、销售管理、售后管理等部分内容。
(六)企业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架构图。
(七)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处方审核、采购、验收、养护、调剂等人员的任命文件或聘书、身份证、学历证、技术职称证、执业药师证、执业药师注册证、职业资格证的复印件(审原件)。
(八)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目录。
(九)企业营业场所、仓库的地理位置图。
(十)企业营业场所、仓库(委托配送仓库)的平面布局图(注明相应的面积)。
(十一)企业办公经营场所、仓库地址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审原件)。
(十二)零售连锁企业同时申报多家门店认证的,提供申请认证的连锁门店情况汇总表(药品零售单店不涉及)。
(十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材料。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或GSP证书到期及应重新认证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的目录。
(二)德阳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暨GSP认证和重新认证申请表。
(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审原件);批准企业经营特殊药品的,还应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审原件);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认证的,还应交《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
(四)若零售连锁企业是委托配送的,需要有受委托配送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GS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委托配送协议(审原件)。
(五)企业开展内审情况的综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的基本情况、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的总体描述以及上一企业药品经营质量回顾分析;
2.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岗位人员配备整体情况; 3.各岗位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和定期体检制度管理情况; 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概况; 5.设施与设备配备状况及验证情况;
6.计算机系统概况,简述与药品经营质量风险管控密切相关的计算机系统的设计等情况;
7.简述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运输、配送、退货、投诉处理、不良反应报告、追回和配合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职责等方面的管理情况和运作程序;
8.票据管理制度执行概况;
9.内审评定结果以及整改措施及效果。
(六)企业组织机构图和各岗位职能架构图。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任命文件、身份证、学历证明、技术职称证明的复印件,若为执业药师须提供执业药师资格证和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复印件(审原件)。
(八)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目录。
(九)企业办公经营场所、仓库的地理位置图。
(十)企业办公经营场所、仓库平面布局图(标明相应面积)。
(十一)企业办公经营场所、仓库地址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审原件)。
(十二)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材料。特别提示: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使用 A4 纸打印或复印。每份申报材料均须加盖红色印章,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相同”并加盖红色印
章。
2.申报材料一式二套,每套附目录,并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编订页码。
3.该事项涉及的表格可在/)网站上下载。
4.受委托办理人应提供委托方的委托书,委托书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受委托办理人的权限、委托期限,并附受委托办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收复印件)
5.申报材料附真实性声明,保证申请材料各项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声明,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政务中心食品药监窗口提出申请;
(二)市政务中心食品药监窗口受理,审查资料;
(三)市政务中心食品药监窗口组织现场检查、技术审评、公示,审批;
(四)准予许可的,申请人在市政务中心药监窗口领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特别提示:不予许可的将书面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66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检查、公示等时限)。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不予许可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德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德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联系电话:0838-2305511);提起行政
诉讼的,在6个月内依法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联系方式、投诉渠道:
联系电话:德阳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监窗口电话:2510915
咨询投诉:德阳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8)2514005、2514015
德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500417 网
9.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知识100问 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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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申报条件:
申请GSP认证应是具备合法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即依法取得了《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的企业。申请GSP认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认证的药品企业应依法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申请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经过内部评审,符合GSP及其实施细则的条件和要求。材料目录:
申请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填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表》(一式2份),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及副本、《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到期再认证的还应提供《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3、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及学历或职称复印件;
4、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及学历或职称复印件;
5、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
6、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
7、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8、企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9、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2006年6月1日后批准开办的,应提供产权为企业所有的产权证明);
10、企业自我保证声明;
11、电子申报材料(首次认证需提供,重新认证及零售连锁企业认证无需提供,以优盘或发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办理程序:
企业申请→省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省局药品市场监督处形式审查→局药品审评认证中心技术审查、现场检查→局药品审评认证中心技术审核→省局药品市场监督处审核、公示→局领导审批、发证→公告。
审批时限: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5个工作日(含现场检查、网上公示)收费标准:
受理申请收费标准为每户400元;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GSP审核时,收取审核费的标准为:
(一)大型企业(年药品经营额2亿元及以上)14000元/户;
(二)中型企业(年药品经营额5千万元及以上、2亿元以下)12000元/户;
(三)小型企业(年药品经营额5千万元以下)10000元/户;
10.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知识100问 篇十
药店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第一部分硬件部分
一、人员结构:
1、药师或执业药师在职在岗。
2、上岗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计量及营业人员必须是经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的人员。一般还应该有专业的岗位培训记录。再教育记录等。
注意:中药购销员、中药调剂员必须取得中药上岗证。
3、继续教育:质量管理、验收养护、计量及营业人员在制度中要有明确的继续教育规定。企业要有“继续教育档案”。
4、人员培训:制度体现。培训记录(多次、有试卷、评测等)
5、健康档案:质量管理、验收养护、计量及营业员、保管员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人员每年需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内容符合要求(检查体检表),并建立“健康档案”
6、质量管理人员药师以上职称或中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验收人员高中以上文化。
注意:所有涉及质量方面的文件上的签字等只能是质量负责人。注意:原始验收记录的制作签字等只能是验收人员。
注意:初中文化程度的营业员,需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年限要5年以上(以档案为准)。
7、处方审核人员必须是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注意检查处方记录上的签字。
8、职工档案册,相关证书复印件—存放于职工档案内。
9、统一工作服,每人配置胸卡。
------------------------------
二、营业场所:
1、面积要求:营业场所和仓库面积大型(年药品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100平方米≥30平方米中型(年药品销售额500-1000万元)≥50平方米≥20平方米小型(年药品销售额500万元以下)≥40平方米≥20平方米
2、营业场所、仓库、办公区、生活区是否“有效隔离”。
3、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环境整洁、无污染物:烟头、杂物、污水、地面及四壁平整干净,无尘土等。注意:砖木结构的民房要有顶棚。
4、营业场所宽敞、整洁,营业用货架、柜台是否齐备,销售柜组标志是否醒目。注意:经营中药需有中药的操作平台(案台)。药品的分类标志需要醒目,悬挂标示牌。
5、设备:仓库设施:吸尘器、除湿机、加湿器、空调、温湿度监测仪、排风扇、底座(10cm)、标示牌、一楼或地下需要排水设施、照明、消防设施等。
注意:检查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施。例如:门店和仓库窗户的窗帘(北面可没有)、纱网、密封,档鼠板、老鼠夹等。
注意:准备些设备使用操作规程。设备使用记录门店的硬件设置:仪器、设备、消防器材、度量衡器等的检验记录等必要的验收养护设备特大店:分析天平、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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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注意针剂验收时的设备使用记录);中药材、中药饮片用仪器: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显微镜。注意:中药只能经营小包装的中药饮片。
6、经营特殊管理药品,需要配置存放特殊管理药品的专柜以及保管用设备、工具等。例如:毒麻中药材的专柜(双人双锁、双人验收)如果经营范围中有生物制剂,需要有带除湿功能的恒温冰箱。(检查:整肠生、妈咪爱等)如果经营危险品(酒精、双氧水、高锰酸钾溶液等)不得摆放柜台,只能是空包装合。
7、处方调配设备:
西药:药勺、乳钵,上皿天平、量杯、玻璃棒、毒药天平等;
中药饮片:调配台、预分装台、冲筒,乳钵,铁研船、药筛、托盘天平、包装纸(袋)、戥称、发药牌等;
注意:毒麻中药称取的操作方法(或单独的毒药天平)
10、中药饮片装斗前要有“质量复核”记录。注意:检查是否存在错斗、串斗现象,是否存在混药现象注意:如果有微机,可以通过多仓库方式,以仓库调拨单替代。也可以手工单独填写。
11、检查中药饮片斗前是否写正名正字
12、药品与非药品、中药饮片、毒麻中药材、低温储藏品种、危险品需要绝对分开(可以是柜、除湿冰箱等);
13、在库药品均应实行色标管理,中药饮片与一般药品的仓库分开,可总共20平方米
注意:检查相应的库(区)色标是否准确(包括地线)。待验、退货区为黄色,合格、发货区为绿色,不合格区为红色检查相应色标管理区域面积是否与之相适应
注意:检查药品垛堆之间,药品与仓库地面、墙、顶、散热器之间的间距是否符合规定。药品与墙、顶、散热器之间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仓库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14、检查不合格药品是否存放在不合格药品库(区),是否有明显标志注意: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是否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15、商品摆放: 1)、检查陈列药品的分类是否规范、科学,看陈列药品摆放是否整齐,看药品类别标志(或标签)字迹是否清晰,放置位置是否合理,定位是否准确。2)、检查陈列的药品是否符合其储存的要求(包括温度、湿度、分类等),如: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是否分开存放,易串味药品(如十滴水、清凉油、某些膏药等含有挥发性成分的药品)与一般药品是否分开存放。3)、检查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是否分柜摆放,处方药柜与非处方药柜标志是否有明显标志和规范存放。4)、检查特殊管理的药品是否按照规定存放,例如:毒麻中药材。5)、检查危险品是否有陈列(只能陈列空包装);检查危险品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存放(查记录和现场)。6)、检查拆零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保留原包装的标签,要有记录(如:土霉素、四环素、制霉菌素、肠虫清、两片包装的安乃近、APC等)注意:练习实际操作过程,别忘了说明书、禁忌等,要考核营业员现场操作情况。注意:药品拆零销售使用的工具和包装袋清洁卫生;如:药匙、药刀、瓷盘、拆零药袋、医用手套等注意:检查药品拆零的包装药袋是否标明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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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检查是否有处方药在开架自选区内。不能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也不能有买几赠几的说法,更不能有“买甲赠乙”的情况。总原则:药品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存放;应单独存放的药品:易串味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危险品、低温品注意:医疗用毒******、放射******---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专帐记录---微机中分出来。二类精神药品:相对独立的储存区域,加强帐、货管理—在制度上可以与一类精神药品同等管理。
16、店堂现场管理: 1)、检查店堂是否悬挂合法的证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器械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2)、检查店堂是否悬挂与执业人员要求(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药师)相符的执业证明 3)、可以有“门店药师”对顾客购买、使用药品指导,没有卫生部门批准不可以有“坐堂医”。4)、特殊管理的药品(二类精神药品、罂粟壳等),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限量供应,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签字或盖章,处方保存二年。5)、处方药的管理:检查处方登记簿。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粉针剂,含可待因的药物.龙胆泻肝丸,普瑞博思品等必须有处方,其他可以有登记,登记上有顾客联系方式、签字等。注意:处方审核人员必须是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注意检查处方记录上的签字。6)、店堂内要张贴服务公约;公布药品质量和服务监督电话号码;有缺药登记簿、有顾客意见簿和笔。
110、119号码上墙。7)、门店要有不良反应记录。不良反应报告上报有关部门要有记录,查看不良反应的报告是否及时、准确。8)、店内广告宣传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有广告批文。------
第二部分 软件部分
一、质量管理制度
二、岗位职责
三、工作程序
四、工作流程图
五、GSP相关表单
六、GSP上报材料(参考相关材料)
-------第三部分 企业工作过程
第一章
采购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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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购管理
1、采购计划:GSP要求企业编制“采购计划”—建议企业按月编制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可以按上月的按品种汇总销售的数据输出—可以是部分大品种,不需要全部品种,质量等部门签字
2、合同:采购药品应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明确质量条款。采购合同如果不是以书面形式确立的、购销双方应提前签订书注明了各自质量责任的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有效期。---不一定每次需要合同,每年必须至少有一个,数量可以不明确,商家有质量协议。注意:定期评审合同,汇总供应商信息,形成合同评审记录。对供货方法的法定资格、履约能力、质量信誉等应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货方相应档案。购进合同评审:(1)合同评审人员
A负责该品种的采购人员
B质量管理部负责人
C企业主要负责人
D主管药品购进的负责人 E财务及物价人员
(2)合同评审内容
A供货方是否为合法的药品供货企业
B待购药品及其规格、是否为合法的、质量可靠的药品
C进货数量,是否与市场要求及本公司销售能力与库存情况相适应 D付款方式与付款期限,是否与本公司财务能力与有关规定相符 E货物运输交付方式与交付时间,是否与本公司要求相符
F质量条款或质量保证协议书、质量责任是否合法,清楚可行,是否能满足法规要求与本公司需要
G其它条款是否公平公正,并符合法规要求与本公司权益
3、首营供应商:建议首营供应商的资料与首应商品的资料放在一个档案袋内,编号存档,微机内存放档案编号。注意:供应商的经营范围—采购的商品是否在供应商的经营范围之内;供应商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期限;业务员的授权委托书的期限;供应商更换名称,在微机上可以沿用老的编号,但需要备注注明,目的为应付帐款的延续,但是首营供应商需要的资料需要重新制作。
4、首营商品:定义:初次从生产厂家购进的药品(包括新品种,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1)、购进首营药品,必须要求生产厂家提供:加盖单位原印章的合法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质量标准,药品批准文号,同一批次药品的检验报告单,价格批文,使用说明书,包装,标签。药品推销人员提供:加盖了企业公章和企业法人代表印章或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药品推销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购进人员填写“首营品种审批表”,并将上述相关证明文件一并报质管审核。(2)、质量部(负责人)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质量标准进行资料审定,签署审核意见,再交企业主管领导审批,批准后,方可安排进货试销。(3)、质量部(负责人)将审核批准的“首营品种审批表”及产品资料使用说明书、标签等一起作为药品质量档案保存备查。(4)、如果以前从商家购进某一个品种,可以没有首营。。。。。。。
5、质量档案:长期经营的品种、首营品种、重点品种(易出现质量问题的品种)
6、购进记录:零售药店的购进记录一般认为是验收之后的一个行为,可微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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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生成。
7、验收:按GSP要求,零售单店进货流程:(1)、供应商来货后,保管员根据随货同行单核对数量、批号、效期(2)、微机员按核对后的情况录入微机的“验收单”(3)、打印“验收入库单”(注意:空着“质量状况、验收结论、验收员签字”)(单据的内容原则与验收记录的内容相同)(4)、验收员按“验收入库单”验收。填写相关内容(5)、微机员补齐微机上的“质量状况、验收结论、验收员”相关内容。(6)、装订此单,形成原始验收信息,微机形成验收记录注:验收单有空项时,起的作用为“验收通知单”,验收员填写完整单据后,起的作用为“验收入库单”。一单两用验收单表示的是一个工作行为,必须有纸面的验收单。可以手工填写,可以微机打印,但相应的内容项必须齐全(储藏条件)。建议微机打印空着需要手写的内容的“验收通知单”,验收后填写完整此单,输入微机,形成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可以在微机内存在。无需打印。毒麻中药材—双人验收,保管—双人双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中药材应标明品名、产地、发货日期、供货单位;中药饮片应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实施文号管理的,还应标明批准文号的合格证和生产日期一般商业不允许使用收购的中药材,购进时不能是大件散包装,关于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部分商品(如:红小豆),是否允许从农贸市场购进,建议咨询当地的药检部门。注意:在软件中给客户定义验收记录的时候,建议把一般药品、进口药品、器械、中药饮片、毒麻药品、精神类药品分开输出验收记录,可以在实施时定义类别,也可以在备注中注明,由“包含”筛选。
注意:验收中有不合格品的来货,可以做拒收记录,建议拒收原因主要以价格因素为主。破碎可以做拒收记录。
注意:一次购进量大的验收建议验收单上注明抽样数量。
注意:该炮制而未炮制的中药饮片不得购入进口药品合法性的检查: 注意:进口药品、进口中药材---口岸检验所、《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加盖企业质检部门原印章)注意:注册证等的有效期限与生产日期的关系(1)、包装和标签应以中文标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注册证号。(2)、进口药品包装应附中文说明书(3)、进口药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进口中药材应有《进口中药材批件》。(4)、<进口药品注册证>须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5)、进口药品注册证号的格式符合<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6)、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注意:以上文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的原印章。注意:检查“生产日期”是否大于“注册证的有效期限”。备注:有国家正式批准文号的进口分装药品,按一般药品管理
注意:首次经营商品的定价问题。后到货商品与原商品采购价格差异较大,需要重新定价时,原有商品需要制作调价单,不论调高、调低,商品的零售价都应以当前售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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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入库退货工作流程:制定入库退回审批表----业务、质检、领导审批----微机制单----打印入库退回单----仓库出库(拿货人员签字)----财务冲减应付帐款。注意:微机软件中需要需要选择、合并批次(注意哪些是开单时的冲红单据,哪些是销售退回单据)
(四)、结算工作流程:供应商发票----制作付款计划----按付款方式审查微机----财务付款----微机核销。建议付款单有质检的意见或签字。关于发票问题:只要付款了,必须有发票,没有付款的可以解释,但不要很多次购进没有一次发票。
(五)、软件操作过程中问题处理
1、验收时验收的批号有误或微机录入有误:如果已经入库,但没有销售,财务未结账,验收入库单撤单,重新录入;如果财务已结账,但没有销售,验收入库单一正一负,新增一个正确的;
2、建议基础资料的增加由专人负责,见到相应的文档再进入微机—不出纰漏。第二章
存储与养护管理
一、在库药品的养护过程:
1、养护检查记录:在库3个月以上的商品必须养护;近效期商品必须月月养护;3个月原则上所有在库商品循环养护一次(3-3-4原则)。
2、可以微机打印养护品种,保管员填写相应的养护内容。
3、养护档案:首营品种、近效期商品、重点商品建议建立养护档案。
二、仓库盘点:动态盘点:每天打印变化过的品种,可以动态盘点。月末盘点:一般情况下,每月需要进行月末盘点。可以打印实数盘点表,直接按数量盘点实货,盘点出差异后,进行报损、报溢处理。也可以先打印空盘点表,盘点实数后,录入微机,由微机自动生成损益。批次盘点:如果企业管理细致的话,建议每3个月进行一次批次盘点。注意:
1、在仓库盘点中出现盘赢盘亏,一般采用报损报溢对库存进行调整。
2、盘点速度,原则上货架应该编号,在微机上填写每一商品的货位。一个货位内可以存放多个商品。(货位化管理)
三、陈列检查记录:建议每月打印盘点表时,打印“陈列检查记录”,空着“检查情况”。
四、中药饮片装斗前的质量复核记录:如果企业能够做到每次进货全部进入药斗内,可以入库后直接打印“中药饮片质量复核记录”,中药调配人员签字即可如果企业不能够做到每次进货全部进入药斗内,建议企业手工填写“中药饮片质量复核记录”如果是大型药店(使用草药划价程序的大客户),建议来货后进入总仓库,把药斗作为前台仓库的一部分,仓库调拨时,打印“中药饮片质量复核记录”,中药调配人员签字即可。
五、温湿度检查记录:保管员、监测时间:每日上下午定时各一次(包括星期
六、星期天—报纸)、做好库房、库外温湿度记录、库房温湿度超标,及时调控,予以记录(建议温湿度记录上有“工作建议—如何处理”)注意:涉及《设备施用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等
六、近效期药品提醒表:建议每月打印,并上墙,小型6个月;中型最低6个月;大型建议1年。
-------第三章销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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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模式:
1、一般柜台式销售:顾客到柜台与营业员沟通—〉营业员开销售小票(注意填写营业员代号、商品货号、数量等信息)--〉顾客拿着销售小票到收款台交款—〉收款员把小票录入微机、收款、找零。(有的单位打印微机小票,有的单位是柜台开一式两联的销售小票)--〉在微机打印的小票(发票)或交款小票上盖章—〉顾客拿着交款凭据到柜台拿货,并留下一联。
2、纯超市模式:(处方药不得开架)
3、柜台+超市模式
二、日清日结
1、收款员交接班:每天下午2点收款员交接。通知柜台营业员收款员开始交接—〉营业员汇总各自的销售小票-〉新开的小票分开存放—〉早班收款员汇总早班的微机收款金额—〉清点收款金额—〉现金、微机核对无误—〉核对每个营业员或柜组的销售小票—〉全部核对无误—〉早班收款员填写销售记录(或微机打印)—〉下午班收款员检查微机中的销售汇总与交接过来的数据是否相符—〉早班人员下班。
2、日报表的制作:晚班收款员通知柜台营业员收款员开始结账—〉营业员汇总各自的晚班的销售小票-〉新开小票需要填写明天日期并分开存放—〉晚班收款员汇总晚班的微机收款金额—〉清点收款金额—〉现金、微机核对无误—〉核对每个营业员或柜组的销售小票—〉全部核对无误—〉收款员填写销售记录—〉制作销售日报表。注意:每个收款员各人的底钱交接。打折的权限控制,打折的手续问题。顾客的退货签字问题。
三、销后退回:没有、不能有—非质量问题不能退回。
四、处方管理
1、西药处方需要处方登记的药品范围: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粉针剂,含可待因的药物。龙胆泻肝丸,普瑞博思品等必须有处方,其他可以有登记,登记上有顾客联系方式、签字等。注意:处方审核人员必须是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注意检查处方记录上的签字。
2、中药饮片处方管理
五、拆零问题:检查拆零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保留原包装的标签,要有记录(如:土霉素、四环素、制霉菌素、肠虫清、两片包装的安乃近、APC等)注意:练习实际操作过程,别忘了说明书、禁忌等,要考核营业员现场操作情况。注意:药品拆零销售使用的工具和包装袋清洁卫生;如:药匙、药刀、瓷盘、拆零药袋、医用手套等注意:检查药品拆零的包装药袋是否标明规定的内容。如果微机可以随时打印单据,建议微机制作了“其他类单据(拆零出、拆零入)”后,打印单据记录,拆零人员签字。如果微机不能随时打印单据,手工填写“拆零记录”。微机录入“其他类单据(拆零出、拆零入)”。-------第四章其它管理
一、GSP问题处理
1、停营、停售的处理:准备“暂停发货标示牌”,用于仓库药品的暂停销售。
2、停营、停售的开启;
3、养护检查中问题的处理等都需要有相应的处理流程。
4、质量问题品种的搜集、建档。
8、零售门店的顾客意见簿,售后服务追踪记录(有质量问题品种)
9、由2个以上批准文号的一个包装内的药品,验收记录中2个文号全部体现,医 学 一 得 轩
如:白加黑
10、验收前软件需要检查的内容:商品收发明细、批次收发明细;2002年12月以后的单批号的处理问题。近效期商品提醒表的连续问题。注意问题:同批号的药品别出现不同效期情况。(购进记录)。
-------二附录:
(一)索证目录 商家:
.药品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
.法人授权委托书(异地商家)*.业务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异地商家)*.进口药品口岸报告及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质检原印章)* 厂家(需加盖持有单位的红章、质检红章)
1、药准字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
.经营企业的以上四证(中间商资质证明).商标注册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
.药品GMP证书(GMP认证企业)
.质量保证体系(非GMP认证企业及药品经营企业).药品标准(质量标准)*.批准文号*.使用说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业务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物价批文
.药检报告(药检所)(加盖质检原印章)
.首营品种首次进货的批号的药检报告(加盖质检原印章))*.进口药品口岸报告及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质检原印章)医疗器械
.生产企业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
.经营企业的以上四证(中间商资质证明).商标注册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医疗器械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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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标准.质量保证
.产品质量合格证.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业务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物价批文.检验报告
.进口器械口岸检验报告(进口器械)食健字
.生产企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
.经营企业的以上四证(中间商资质证明).商标注册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
.卫生部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法人授权委托书
.业务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物价批文.检验报告
.进口保健食品口岸检验报告(进口保健食品)食准字
.生产企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
.经营企业的以上四证(中间商资质证明).商标注册证.组织机构代码
.进口食品需提供同批食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进口食品).法人授权委托书
.业务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物价批文
.检验报告(疾控中心、卫生防疫站)妆准字
.生产企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
.经营企业的以上四证(中间商资质证明).商标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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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证
.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需卫生部批准证明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
.业务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物价批文
.检验报告(疾控中心、卫生防疫站).口岸检测报告(进口化妆品)
消准字(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用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
.经营企业的以上四证(中间商资质证明).商标注册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
.卫生许可批件或产品备案凭证.法人授权委托书
.业务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物价批文.检验报告
.口岸检测报告(进口消毒产品)
三、参考
法定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药品批准文号格式
国药准字+1位字母+8位数字试生产药品批准文号格式: 国药试字+1位字母+8位数字 化学药品:字母A
中药:字母Z
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整顿的保健药品:字母B 生物制品:字母S 体外化学诊断试剂:字母T 药用辅料:字母F
11.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知识100问 篇十一
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公司申请GSP认证再次认证,提交如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证书延期申请表》复印件。
2、我公司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自查报告。
3、我公司内审执行情况及内审评定结果报告。
4、我公司自上次认证后关键人员变更,经营场所、库房设施设备重大调整情况报告。
5、我公司质量风险点管理重点和处置预案。
6、我公司首营企业、首营品种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7、我公司实施电子监管工作情况。
8、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的简历、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技术职称证明。
9、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验收员、养护员情况表。
10、我公司仓储、验收养护设施设备情况表。
11、我公司经营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12、我公司岗位机构图和各岗位职能架构图。
13、我公司经营场所、仓库平面布局图和流向图。
我公司保证以上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负责。
企业负责人(签名):
质量负责人(签名):
XXX医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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