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

2024-09-12

国庆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共10篇)

1.国庆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 篇一

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为全面规范居民的计划生育行为,实施依法治村(居),居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如下:

一、居委会有依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居民自治章程和本社区“村规民约”的规定,对社区内计划生育居民进行管理的权力,同时也有依照上述规定维护居民合法权益的义务。

二、村(居)计划生育协会有协助居委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

三、居委会和计划生育协会为居民应搞好下列服务: 1、2、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的宣传服务。组织育龄妇女参加孕期检查和生殖健康检查,积极为育龄群众提高宣传教育培训和各种服务。

3、本社区对计生政策、收费标准、技术服务免费基本项目、流动人口发、换、验查证规则及本月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名单及生育情况、内出生、一胎登记、二胎审批、结婚名单、政策外生育人员缴纳社会抚养费情况、奖励救助情况公开服务。

4、生育保健避孕相关服务。5、6、7、人力、物力、财力、科技方面的生产、生活帮助服务。为困难户、受灾户、贫困母亲、孤寡老人送温暖、献爱心活动。为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尤其是对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

8、为政策内怀孕妇女从怀孕到分娩的全程服务。

四、居民在计划生育上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的十项权利

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和不生育的自由;

2、有男到女家落户、女儿也是传后人的权利;

3、有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手术项目的权利;

4、有获得生殖健康服务的权利;

5、在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有实行避孕节育措施之情选择的权利;

6、计划生育户有享受优先优惠政策、各种奖励和社会保障的权利;

7、对居民计划生育工作有参与管理、监督的权利;

8、对违法施政的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人和事有检举、举报的权利;

9、有依法保护自己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犯的权利;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应尽的九项义务

1、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男性有参与计划生育的义务;

3、有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义务;

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5、协助居委会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6、流出育龄夫妇有接受居住地计生部门管理和按时向户口所在地寄回孕期检查证明的义务;

7、有救助本社区计划生育贫困户的义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本社区优待和奖励措施

对于模范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按照《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本社区《自治章程》规定给予奖励。

六、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居民自治章程》的公民,按《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居民自治章程》的规定进行处罚。

2.国庆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 篇二

一、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要在各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关心领导下,以村委会为单位,以村计生办、计生协工作人员为骨干,以村民小组、育龄妇女小组、协会会员小组为网络,组织全体村民做好计划生育,独立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形成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新局面。

二、村民在15-49周岁范围内的未育龄群众、育龄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一)有依法申请结婚、生育权

(二)有接受计划生育培训教育的权利

(三)有按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优待政策权利。

(四)享受双十服务的权利。

三、育龄群众计划生育义务

(一)自觉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

(二)自觉晚婚、晚育和“持生育证”生育。

(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四)自觉按“自治章程”规定签订落实有关协议书。

(五)积极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

四、对村民实行晚婚、晚育的,按《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落实奖励。

五、生育一个子女后,采取节育措施不再生育的,经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乡政府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独生子女奖励费;

(二)优先入托、入学。

(三)划分责任田和宅基地时优先照顾。

3.XX村新村聚居点自管委自治章程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聚居点日常管理,实现聚居点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创造整洁、优美、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推进“兴业、家富、人和、村美”的幸福美丽新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聚居点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经本聚居点户主会议通过,是聚居点全体群众的行为规范,本聚居点群众,包括租住人员和个体经营户均要严格遵守。

第三条 本章程由自治管理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户主会议监督执行,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聚居点党支部的指导。

第二章

户主会议

第四条 本章程所指户主是本聚居点物业的所有者所属户籍负责人,或由其书面授权代表其履行户主权利义务的被委托人。

第五条 户主会议由本聚居点年满18周岁的住户户主组成,是聚居点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六条 召开聚居点户主会议,应当有本聚居点住户户主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会议所作决定应当到会的二分之一以上户主通过。召开聚居点户主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所在乡镇和村“两委”、聚居点党支部派员列席,第七条 户主会议由自治管理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三章

自治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 自治管理委员会是法律规定范围内,本聚居点区域范围内全体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九条 自治管理委员会市聚居点户主会议和户主代表会会议的常设执行机构,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7人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5名,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自治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与任务:

(一)召集和主持会议,报告聚居点管理情况;

(二)执行户主会议决议、决定;

(三)修订自治章程、村民公约,建立健全聚居点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

(四)负责本聚居点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公共秩序维护、文体娱乐、评比表彰等活动;

(五)负责本聚居点管理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六)监督村民公约和相关制度的遵守、执行情况;

(七)公开聚居点管理工作情况,公示自治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委员个人承诺、聚居点资金收支等情况;

(八)完成村组及户主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自治管理委员会制度

(一)办公例会制度。每半月召开一次工作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汇报会,年终召开一次总结会,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二)分工负责制度。自治管理委员会成员要围绕三年任期目标具体分工,明确责任、定期总结、年终考评。

(三)运行公开制度。及时公示在聚居点管理过程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和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主要是政策法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群众提出的疑问等。第十二条 自治管理委员会议事原则;

(一)坚持依法议事、依法自治。

(二)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三)坚持少数服从多数。

第十三条 自治管理委员会下设产业发展组、环境整治组、资金管理组、文明劝导组、文化建设组、纠纷调解组,6个工作小组,分别由委员会牵头负责。第十四条 自治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长期居住在本聚居点的住户;

(三)道德品行良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处事公正、群众认可;

(四)具有一定的号召力、组织能力等特质;

(五)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六)模范遵守聚居点的管理制度,村民公约;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四章

聚居点住户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聚居点住户权利

(一)提议召开聚居点户主会议,并就聚居点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参加聚居点户主会议;

(三)选举、罢免和补选自治管理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四)了解、询问聚居点管理情况、自治管理委员会工作情况;

(五)监督自治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第十六条 聚居点住户义务

(一)服从自治管理委员会管理,学习遵守自治章程、村民公约及聚居点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遵守和执行聚居点户主会议或户主代表大会会议决定;

(三)做好责任区域的环境卫生,落实“门前三包”制度;

(四)按期足额缴纳聚居点管理过程中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户主会议补充。户主会议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有抵触,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4.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条规定,按照“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管理机制的要求,组织引导群众积极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实行计划生育自治,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计划生育自治工作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途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依托村计划生育协会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

第二章 宗旨、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以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广泛发动群众、充分体现民主、提高村民的参与意识和自治能力为宗旨。

第五条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以提高村民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为目标。

第六条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基本任务是:落实政府计划生育任务指标,保障村民享有合法生育权、工作知情权、生殖健康权和避孕节育措施的选择权,维护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计划生育自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三章 村民自治内容

第八条 在乡党委、政府的指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策范围内,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有独立自主地处理计划生育事务的权利,自觉承担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教育村民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涉及计划生育的事务要向全体村民公开,增加

公平、公正的透明度。积极为群众提供生活、生产、生育等方面的优质服务,坚持以人为本,让村民最大限度地获得计划生育的参与权、自主权、民主权、监督权。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途径,达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让群众自己管理自己,做计划生育的主人。

第四章 村民的义务和权利

第九条 村民在计划生育自治中的义务和权利

一、村民的义务

(一)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二)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义务;

(三)有按照法律法规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

(四)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

(五)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六)违反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七)有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义务;

(八)要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自觉遵守村规民约,已婚育龄人口要与村委会签定计划生育协议,切实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事项的义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村民的权利

(一)有依法生育的权利;

(二)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权利;

(三)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四)有获得避孕节育基本技术项目免费服务、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

(五)有获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六)有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七)有对计划生育中违法、违纪的事实进行监督检举的权利;

(八)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九)有申请加入计生协会并在其中工作的权利。

第五章 村委会的职责

第十条 村委会的职责

(一)负责人口管理和照顾生育的审查、如实上报出生、做好日常计划生育工作;

(二)为育龄妇女提供政策咨询、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为群众的生产、生活、生育提供优质服务,引导群众转变婚育观念,少生、优生快富奔小康;

(三)每季度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到指定地点接受查病、查环、查孕“三查”服务,对已婚育龄妇女按时进行“三查”的,每人奖励5元并依比例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四)协助做好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六步骤”和落实计生“三结合”服务,积极组织村民参与少生快富奔小康的“中心户”活动;

(五)适时为已婚育龄群众做好优质服务“十上门”;

(六)对全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发放;

(七)每季度张榜公布一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为主要内容或人口出生照顾生育对象及育龄妇女避孕措施落实情况的村务公开。

第六章 自治措施

第十一条 违反本章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0元—2000元的违约金

(一)村民生育孩子后,应在30天内申报婴儿出生,报称新生儿死亡却无合法死亡证明的;

(二)容留他人计划外怀孕、生育的;

(三)阻碍计划生育专干履行公务,诽谤、侮辱、殴打、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服务人员和积极分子的;

(四)歧视、虐待生女婴的妇女和有遗弃、残害婴幼儿行为的;

(五)侮辱、谩骂纯女夫妇未生育男孩的;

(六)擅自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终止妊娠的;

(七)育龄妇女不按要求参加“三查”服务,按比例扣除当年独生子女奖励金;

(八)意外怀孕知情不报造成大月份引产的;

(九)有非法送养、抱养女婴行为的;

(十)不及时报告怀孕、出生、死亡的;

(十一)村民外出务工、经商一个月以上的,外出前应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服务协议,到乡政府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按期寄回孕检证明。

(十二)已婚育龄妇女不符合政策生育怀孕的应主动采取补救措施,不符合政策生育的应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凡计外生育的交村违约金1000元;

(十三)已婚妇女在符合生育政策的条件下,应到村委会办理申请表,交纳避孕担保金500元,生育小孩三个月内到乡计生站安环,安环后退还500元担保金,否则扣除担保金作为违约金;

(十四)对外来暂住的育龄妇女提供暂住房屋的房主,应在两天内向村委会报告,验证有关证件,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应通知其及时补办,提供暂住的房主应负责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发现不符合政策怀孕生育的及时向村组干部报告。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现不符合政策怀孕生育未及时报告的;

(十五)其它破坏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 村民对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应在收到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议。既不申议,或虽已申议,在乡人民政府维持原决定后,仍拒不执行决定的,取消享受村民委员会给予的一切优惠待遇的权利。

第十三条 对违反《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村民委员会申请、协助乡人民政府核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村辖区内居住的成员(含流动人口,城市居民),也应遵守本《章程》。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村委会负责解释。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5.村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人口素质的工作目标,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村村民(18—49)周岁的育龄群众)均适用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条 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及户口不在本村而在本村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已婚育龄人员,均应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 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开展,村委会负责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实施,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是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村计生协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都要积级主动协助村委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开展人口计生工作要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加强村党支部、村委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在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原则下,切实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动员、组织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其工作任务是:

一、村党支部书 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是村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同时,协助政府落实工作人员报酬。

二、积极发挥社会保障制度,重点解决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家庭的各项奖励扶助待遇。

三、按要求建立和完善计生服务活动室。布置避孕区具橱和人口计生图书角,并发挥宣传服务功能。

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女组长的建设,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五、加强民主管理,实行民主监督,依托村民自治组织,把计划生育政策、管理、监督交给群众,使群众真正成为计划生育的主人,村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重大事项召开民主听证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规范村务公开内容,接受全体村民监督、评议。

六、完成镇下达的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第六条 村委会下设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设一名主任(可指定一名村副主任分管计生工作,并担任主任),成员主要包括服务员、协会专职副会长,负责处理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掌握本村育龄人员婚育情况,做好账、卡、册、表的登记、填报工作、生育指标报批工作。

三、负责避孕药具的管理与发放工作,向育龄群众宣传避孕药具的使用方法。

四、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做好生殖保健工作,指导育龄人员落实好避孕措施。

五、做好本村流出、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六、组织中心长开展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产、生活等服务活动。

七、发挥好计生协会、会员的作用,组织、动员广大群众参加计划生育活动。村计划生育委员会每季度要向村党支部、村委会汇报一次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

八、完成党支部、村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反馈村民提出的建议和合理的要求。

第七条 村民代表的职责

一、参与制定或修改《村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

二、向群众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优生、优育、节育避孕、生殖健康知识。

三、及时了解、掌握身边育龄群众的婚育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村委会反馈。

四、做计划生育的带头人,用自己的行动影响周围群众。组织、动员群众参加村各种计生活动。

五、自觉履行自己职责,摸清执行村里的各项规定,完成村委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村计划生育协会的职责

一、组织会员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学习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科学知识,带头勤劳致富,带头做文明村民和文明家庭。

二、向群众宣传国家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传播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生产科技知识,协助党支部、村委会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协助党支部、村委会协调社会力量,为群众提供生产、生育、生活服务,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四、积极参与村民自治,了解、反映群众的意愿、要求,协助村委会改进工作,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第九条 计生女组长的职责

一、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发放计划生育宣传品,开展面对面教育和咨询,组织户内群众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二、定期对育龄妇女进行访视、访谈,组织育龄妇女参加“双情检测”,及时发放避孕药具,指导育龄妇女认识和使用避孕药具。

三、普及生殖健康知识,增强育龄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四、引导育龄妇女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开“文明家庭”创建活动。

五、群众提供致富信息和技术,帮助寻找致富门路。

六、当好妇女主任的参谋和助手。

七、做好统计信息的收集、反馈、上报。

第三章 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村民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有权对村委会人口计生工作提出自己的.建议。

二、合法夫妻有权依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自主生育子女。

三、育龄夫妇有权免费享受《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四、育龄夫妇有权免费享受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并获得相关的保健常识。

五、有权在计生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选择个体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六、符合规定条件的育龄夫妇享有计生政策规定的各种奖励与优待。

七、对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违反计划生育行政处理不服的,有权向做出行政处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诉讼。

八、对本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第十一条 村民的义务

一、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不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违法生育。

二、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出现意外妊娠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终止妊娠。

三、按时接受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环情、孕情检查。

四、自觉参加计划生育宣传活动,接受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基础知识教育。

五、不违反规定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主动接受行政处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七、本村的已婚育龄妇女在外出打前须到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村民房屋租(借)给外来成年流动人口居住的,应于3日内报知村计生管理员,签订管理合同;若出现流入人口违反计生法律规定怀孕或生育的,应及时向村委报告。

八、党支部、村委会干部和共产党员、共青团员、村民代表、计生协会会员,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四章 奖励扶助措施

第十二条 奖励扶助措施

一、二女扎对象在规定时间内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在县发给奖励和节育补助费的基础上,村给予奖励100元。

二、独生子女、二女户女儿考入大学本科以上的一次性发给奖励200元;考入研究生以上的一次性发给奖励费1000元。

三、对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中的困难户优先提供致富信息和资金扶持发展经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有村集体发包的土地等权利。

四、村每年评选一次优秀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和实行计划生育模范家庭,并由村委会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违规处罚条例

一、违反本章程规定,除依法接受行政处理外,取消当事人本村规定的一切奖励优惠待遇和评先评模资格。

二、对提前生育、多生育、婚外生育、非法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追回享受过的村委会发给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取消其村集体发包的土地等的承包权,并长期不享受村委会对计生家庭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

三、有生育能力的夫妻无故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或不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经教育后仍不改正者,取消当事人当年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及村集体发包的土地的承包权,同时,每缺一期给予警告。

四、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怀孕后擅自施行引产,或者婴儿出生后不明原因死亡,或下落不明又无法说明确切原因的,取消当事人当年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及村集体发包的土地等承包权。

五、对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雇主和房主,经教育无效者,取消当年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及村集体发包的土地等承包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接受镇人民政府的具体指导和全体村民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6.国庆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 篇六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条规定,按照“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管理机制的要求,组织引导群众积极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实行计划生育自治,制定本章程。

一、村民的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

1、村民的权利:(一)依法生育的权利;(二)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四)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五)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六)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七)公民实行计划生育, 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八)公民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村民的义务:(一)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二)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三)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四)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五)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计划生育管理、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负总责,实行“两委会”干部分片包干、村民小组长承包责任制,设立计划生育专职管理员承担日常事务,成立特计划主育协会协助“两委会”开展工作。

2、凡居住在本村的人员,包括本村村民、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服从本地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对违反计划生育条例或不服从管理的,村“两委会”有权上报上级政府按条例处罚。

3、符合《婚姻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持有《生育证》的夫妻允许生育子女。生育一孩的育龄妇女产后90天内应自觉落实放环措施(特殊情况须持镇计生服务所证明);生育二孩的,产后60天内必须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特殊情况须持市计生服务站证明);如第一胎生育男孩的,必须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实行育龄妇女按规定定期查环查孕制度,掌握本村育龄妇女环情、孕情,发现计划外怀孕的,必须主动向村民小组长(协会小组长)和村委会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5、非法收养、送养子女及遗弃子女的,视为违反计划生育行为,按规定报镇政府处理。对遗弃子女的,不得批准再生育。

6、落实“谁用工、谁负责”原则,加强对外来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认真审验其婚育节育情况,造册登记,掌握育龄妇女情况,定期进行查环查孕,发现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不得藏匿包庇躲避计划生育的人,如有违反,报送市计生行政部门给予经济处罚。7、需流出的育龄群众,应自觉在流出前与村委会签定《石狮市流出人员计划生育合同书》,并到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 口婚育证明》。

8、侮辱、诽谤、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生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条款

1、为增加计划生育管理透明度,应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设立计生村务公开栏和村民意见箱。计生村务公开栏应定期公开内容:发放《生育证》、出生、初婚、落实节育措施、双查未到位、征收社会抚养费名单及有关计生法律、法规、政策。村“两委会”要重视村民建议,认真研究,必要时要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

2、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3、本章程于2002年10月19日经本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自即日起实施。

计 划 生 育 协 议(样式一)

甲方 :

乙方 : 育龄夫妇 :

婚育节育情况 :

为贯彻计生基本国策 ,全面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实现“三为主”,不断满足育龄群众日益增长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的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的管理与服务职责

1、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2、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定期组织乙方参加人口学校培训,提供计生法律、法规、政策、生殖保健知识的咨询服务,传播优生、优育、优教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3、帮助乙方选择落实一项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并协助提供相关的生殖保健服务。

4、向乙方发放避孕药具,并予以必要的指导。

5、开展环情孕情检查、随访服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乙方落实计划生育的奖励与优待措施。

7、动员乙方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履行的义务、依法实行计划生育,遵守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配合本村的计生管理。

2、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规范生育行为。

3、自觉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在生育

孩后 天内主动选择适合本人有效的避孕措施。若第一胎生育男孩的, 要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人口学校的学习和培训,掌握科学的避孕方法和生殖健康知识,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5、自觉接受一年四次的查环查孕。

6、若因避孕失败造成计划外怀孕,要主动向甲方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7、需流出,要主动事先向甲方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

8、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要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9、自觉服从本村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并协助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计生管理。

10、自觉遵守《章程》或本协议的其它条款。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若无按协议条款规定履行服务管理职责的,乙方有权向甲方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请求解决。

2、乙方在履行义务时,若不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自愿接受 500元以下的处罚。

3、若不按规定接受每年四次的查环查孕,乙方自愿接受每次500元的处罚。

4、乙方在履行义务时,若违反上述其它条款,自愿接受《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处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接受上级处理。

四、附款

1、本协议经甲方、乙方签名(盖章),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依法具有法定效力。(乙方签名为夫妇双方签或一方签)

2、本协议是指对甲方全体村民。

3、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村委会盖章

育龄夫妇签名

村专干

主任或书记(签名)

****年**月**日

计 划 生 育 协 议(样式二)

甲方:

村民委员会

乙方: 未婚青年

为贯彻计生基本国策,全面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实现“三为主”,不断满足育龄群众日益增长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的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的管理与服务职责

1、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2、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定期组织乙方参加每年至少两次的见面教育,并提供计生政策、法规、生殖保健知识的咨询服务,传播优生、优育、优教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3、积极开展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乙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禁止婚前生育(含未达法定婚龄怀孕)。

4、动员乙方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履行的义务

1、依法实行计划生育,遵守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 配合本村的计生管理。

2、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规范生育行为。

3、自觉参加甲方组织的每年至少两次的见面教育,充分了解人口形势,掌握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及生殖健康知识,转变婚育观念,提高卫生保健能力。

4、若因非婚同居避孕失败造成意外怀孕者,应主动向甲方报告,及时补办有关手续或落实补救措施。

5、若乙方需流出,要事先向甲方报告,并办理有关流出手续。

6、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要自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7、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和服从本村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并配合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8、自觉遵守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或本协议的其它条款。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若无按协议条款规定履行服务管理职责的,乙方有权向甲方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请求解决。

2、乙方若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计划生育义务,要自觉接受有关处理。

3、乙方不按法律法规条件规范生育者,要自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4、乙方在履行义务时,若违反上述其它条款,要自愿接受《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处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接受上级处理。

四、附款

1、本协议经甲方、乙方签名(盖章),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依法具有法定效力。

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村委会盖章

未婚青年签名

村专干

(主任或书记)签名

7.村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篇七

总则

第一条 村计划生育协会是依据国家有关部门法律、法规成立,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的群众性团体,接受上级计生部门的业务领导。

第二条 本协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计划生育方针、政策。

第三条 本协会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活动,并组织动员广大育龄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第二章

宗旨、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计划生育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

第五条 本协会在维护全体村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多地表达和维护广大育龄群众的具体利益。目标是:

(一)协助村“两委” 贯彻落实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

(二)依法维护适龄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利,促进实现男女平等。

(三)向适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务,提高他们知情选择避孕方法的能力。第六条 村协会的任务是:

(一)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支持、指导下,围绕计划生育中心任务开展活动。

(二)发动会员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起带头作用。

(三)向群众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宣传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科学技术知识。

(四)协调各方面力量,向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帮助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优。

(五)组织会员参与《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制定、学习和宣传,并带头贯彻执行。

(六)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带动村民维护和保证《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实施。监督村委会定期进行村务公开,定期张榜公布本村人口计划执行情况,推进村民自治健康发展。

(七)协助村委会落实好独生子女奖励政策,动员群众开展计划生育保险。

(八)组织会员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致富、生殖保健等方面的需求交流。

(九)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促进本村两个文明建设发展。

(十)发展本会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坚持组织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方法。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凡遵守本协会章程、实行计划生育、勤劳致富、邻里团结、热心公益事业的村民,由本人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成为会员。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学习、宣传、执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三)带头学习宣传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带头勤劳致富。

(四)参加协会活动。

(五)帮助联系户解决生产、生活、生育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听取村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情况的权利。

(三)享受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四)对村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有享受下列优惠待遇的权利:

1、优先为其提供优良品种,免费提供技术信息。

2、在生产、生活中遇到困难时,优先获得金融、民政等部门的帮扶。

3、优先参加村里的外出参观,考察致富项目活动。

4、在评选树优活动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被评为“文明户”、“好婆婆”、“好媳妇”等。

第十一条 对违反协会宗旨的会员,经理事会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追回或停止其享受的一切优惠待遇。第十二条 会员因刑事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第十三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要求退会的会员,由个人提出申请,经理事会通过除名。第四章

组织网络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1-2次,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可及时召集。第十五条 会员的职权:

(一)讨论审核生育安排计划。

(二)讨论审议理事会的工作计划。

(三)讨论通过理事会的年终工作总结。

(四)讨论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五)表彰奖励“五好”会员。

(六)对违反《协会章程》和《村规民约》的会员作出处理决定。

(七)村协会换届时,选举理事会理事,修改和通过计划生育章程。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召开会员大会,定期对全体会员进行培训。

(二)起草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制定工作计划。

(四)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分工成立四个服务小组;宣传服务组;生产、生活服务组;生育服务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组,各小组在组长带领下独立开展活动。

(六)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1、听取宣传服务组、生产、生活服务组、生育服务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工作汇报,收集对协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研究布置工作。

3、每年对全体会员的活动进行一次考评。

第十八条 理事会闭会其间,由专职副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一)每月召开一次会员小组长会议,交流会员及联系户计划生育和小组活动情况。

(二)指导会员小组开展形式多样的“三生”服务活动。

(三)建好、利用好“会员之家” 活动场地,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娱乐活动,增强协会的凝聚力。

第十九条 为便于开展活动,按照“居住就近、方便活动”的原则,建立会员活动小组。会员小组活动,由组长召集,一般每月活动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集。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主要来自村委会资助和个人、集体损赠。第六章

会徽

第二十一条 本会徽使用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会徽。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计划生育协会工作职责

1、组织会员带头学习、宣传党的计划生方针政策,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带头勤劳致富。

2、明确会长职责,广泛组织群众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协会会员的作用。

3、协助两委做好计划生育自治,监督居民履行计划生育合同。

4、组织育龄群众学习科技知识、落实好计划生育“三结合”,帮助独生子女贫困家庭尽快脱贫致富。

5、积极参与管理,对计划生育重大决策,提出合理化建议。

6、搞好民主监督,维护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正当权益。会长、副会长职责

协会会长对理事工作负有主要责任,他有召集常务理事会议的职权。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临时作出重大问题的决定,但事后应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会长不在时,由副会长代理会长主持协会工作。秘书长职责

1、主持协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贯彻会长办公会决议。

2、按照上级协会部署,制定协会制度工作计划。工作要点、活动方案、及时总结协会工作总结。

3、抓好协会文秘档案工作。

4、掌握协会工作情况定期向会长汇报协会工作。

5、做好工作总结,半年和年终要写出工作总结。会员小组长职责

1、组织会员学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生殖健康等知识;

2、组织会员开展生育、生产、生活服务;

3、指导会员做好联系户的工作;

4、收集、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5、组织会员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会员职责

1、执行协会决议,遵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2、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坚持会员联系户制度,帮助联系户解决生育、生产、生活过程中的困难,开展“手拉手,奔小康”活动;

4、按时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评比表彰制度

1、村协会在经常组织会员小组开展竞赛活动,如开展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学习宣传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带头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积极开展三生服务,联系群众勤劳致富等,以此作为评选先进会员小组和优秀小组长活动的依据。

2、在会员中开展争创五好会员活动。五好会员的条件是:

(1)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和计划生育的各项政策,带头实行计划生育。

(2)努力学习宣传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以及人口理论、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科学知识。(3)能够运用政策做好一人一事的计生宣传工作。

(4)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较好的完成自己承担的工作任务。

(5)团结群众并处理好邻里关系,力所能及的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具体困难,带领群众走共同致富路。

3、在评比活动中,被评为先进会员小组,优秀小组长和五好会员的,村协会要张榜公布,予以表彰。联系户制度

每个协会会员要联系2-5户育龄夫妇,了解掌握其生产生育,生活情况,及时反映他们的情况、意见、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和困难。村级先进协会标准:

1、党支部、村(居)委员会,在村民自治中充分发挥协会会员的骨干作用,并有固定的活动场所。

2、有一名群众威信高、能力强,热心协会工作的会长;理事会人员构成体现群众性,能根据群众需求定期研究和开展活动;健全和坚持必要斩规章制度,协会在群众中有较大的影响。

3、围绕计划生育中心任务,通过会员小组和联系户经常开展“三自”、“三生”服务活动,群众参与率达80%以上。促进计划生育、社区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

4、代表广大群众参与村(居)重要决策,监督基层干部以法行政。计划生育工作开展得好、党群、干群关系密切。合格村协会标准

1、有威望高、能力强。热心协会工作的会长或副会长以主要精力做协会工作,必要的经费支持。

2、理事会的组成体现了群众性(妇女、青年占一定比例),能根据群众的需求经常研究和安排协会工作。

3、吸收“五老”、育龄群众中的积极分子、有文化有知识有能力的能人和致富能手等为会员,会员能带头实行计划生育,部分会员能做他人的工作。

4、能够指导会员小组通过有效的活动载体带动群众经常开展活动。

5、能够协助村(居)委会按照“三为主”的要求开展工作。优秀会员标准

1、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带头参加协会活动;

2、发挥自己的专长和影响,为维护协会工作做出重要贡献;

3、积极带动和帮助群众少生优生提高生殖健康水平,为群众服务成绩显著。先进会员小组标准:

(1)有一名工作热情高、组织能力强的会员小组长;(2)全组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好;(3)有活动场所,活动经常;(4)会员联系户的成效明显。五好会员条件

1、带头宣传落实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并说服亲属不攀生不超生;

8.岭丰村村民计划生育自治协议书 篇八

甲方: 岭丰 村委员会

乙方:岭丰组(姓名)身份证号电话

为了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积极推进村民自治,加强我镇人口与生育环境的综合治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此协议。

一、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1、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定期开展生殖保健服务及随访服务。

3、严肃查处非婚生育及超生违法行为。

4、依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落实各项奖励与优惠政策。

5、组织动员乙方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履行的义务

1、实行计划生育,遵守《村民自治章程》,配合甲方做好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2、自觉接受一年四次(每季度一次)的计划生育“三查”服务。

3、外出务工、经商的育龄妇女应每季度按要求寄回所在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孕情、环情证明。

4、意外怀孕后主动告知甲方,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5、自觉接受计划生育服务指导。在生育孩子三个月后,主动、及时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并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协助甲方做好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及时向村组报告暂住人员孕情。

三、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协议规定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未参与每季度“三查”服务的,以及外出育龄妇女未按时寄回“三查”证明的,每人每次承担违约金100元。

3、享受国家低保的家庭,如果连续两次未参与“三查”或邮寄证明的,取消其家庭成员低保资格。

4、乙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外生育或者非婚生育的除接受《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处理外,无权享受低保、危房补助、移民搬迁等一切惠民政策。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自签订之日起执行。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岭丰村委员会乙方:丈夫(签名)

(盖章)妻子

9.国庆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 篇九

为加快推进我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建立健全“两委负责、群众为主、协会参与,奖惩推动”的村民自治新机制,全面提升我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水平,结合我村实际,经我村两委会议研究,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政策为依据;以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为保障;以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为基本原则;以尊重群众意愿,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建立文明幸福家庭为动力;以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提高计划生育工作质量,稳定低生育水平为目的。实行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到村民组以村民自治为主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形成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干部敢管、愿管,群众服管的格局。

二、目标任务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我村居委会和群众依照法律法规,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建立健康幸福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规范婚姻、生育、节育等婚育行为,建正起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机制。按照上级的要求,根据我村实际,使我村基本做到“五有”,即有一个强有力的班子和计划生育协会组织,有确保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有一个规范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公约和协议书(合同),有一个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阵地,有一个育龄群众满意、责任心强的计划生育宣传员。

三、基本内容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包括宣传教育、生育政策、婚姻、生育、节育、生殖健康等优质服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生产、生活方面的关心、扶持和帮助;计划生育经费的收支和管理。居委会根据自身实际,在镇的指导帮助下,通过群众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决定计划生育重大事项,独立自主地行使计划生育事务,自觉承担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广泛发动群众充分讨论制定村民自治章程,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促使群众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实行村务公开,定期公布涉及计划生育的内容,增强透明度,接受群众的民主监督。

四、方法步骤

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要做好以下工作,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与我村班子建设工作,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婚育新风进万家、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提高我村计划生育工作质量、完善村务公开、协会组织建设、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具体分为以下五个阶段:1,组织准备。成立我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领导小组,以居委会主任为组长,居委会班子及计生专职为成员,带领干部群众统一认识,拟定工作计划和日程。

2、宣传动员。利用会议、横幅、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探入地宣传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依据.目的、意义、具体做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解决干部、群众的认识和操作问题,增

大群众的参与度和支持度。

3、组织实施·通过召开村两委班子会议,统一干部对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思想认识;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大会,广泛讨论,修改、通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居委会与育龄夫妇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合同);居委会依照章程履行职责,实施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

4、总结完善。总结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成绩和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的办法,不断完善、修正。

五、具体要求

1、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要在镇的指导下进行,坚持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

2、居委会要加强领导班子队伍建设,提高认识,增强责任心,树立想干好、敢干好,能干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3、有一个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和《计划村规民约》,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管辖和适用范围、权利与义务,行为规范、管理监督、奖惩措施等内容。

4、有一套环环紧扣的管理程序。一是依法通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二是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和签订协议书(合同):三是按时开展宣传教育:技术服务活动;四是按章处理违约责任人;五是按章收取违约金;六是加强财务收支管理;七是接受群众监督,落实村务公开:八是服从上级业务部门和计生办的业务指导。

5、有一个良好的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社会氛围。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要开好我村两委会议,提高干部对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认识,统一思想;开好居民代表大会和群众大会,广泛讨论,修改、通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计划生育协议(合同)。并通过各种渠道深入广泛的宣传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情况,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6、有一套监督管理办法。为了保障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顺利开展,需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一是我村计划生育工作例会制度,随时掌握计划生育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处理和落实;二是干部联

10.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1 篇十

(2006年4月28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广大育龄群众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觉充当计划生育的主人,用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婚育行为。

第三条

村委会努力创造条件,开展经常性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服务工作,为村民提供生育、生产、生活等方面的优质服务;村计划生育协会是协助村民委员会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群众组织,在“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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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两争”活动和组织发动群众参与自治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并自觉接受上级党委政府的领导、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全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凡生育、节育、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交纳600元的计生合同责任信誉金,按规定时间落实了上环、结扎措施的全额退付缴纳人,否则全额转抵违约金。

第五条

自觉落实上环、结扎措施的育龄妇女凭医院出具的节育措施证明、村计生专干的批条到所在的村民小组领取陪护费,违法生育的除外。

已婚育龄妇女依法生育一孩后3个月内上环的,补助10元陪护费。不按时落实上环措施的,不能享受。如遇特殊情况暂不能落实上环措施须经镇计生服务所开具证明,确不能上环的可改用其他避孕措施。

已婚育龄妇女依法生育二孩后1个月内结扎的,补助40元陪护费,不按时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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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扎措施的,不能享受。如遇特殊情况暂不能结扎须经区计生服务站开具证明,方可延期落实结扎措施。确有特殊情况不宜落实结扎措施,在与村委会签订计生管理与服务合同并交纳5000~10000元合同责任信誉金后可改用其他避孕措施。

夫妻双方应依法落实计生措施(结扎、上环、人流、引产等),在镇村组干部通知的规定时间内,不落实措施的(该结扎的不结扎,该上环的不上环,该人流的不人流,该引产的不引产),其所在的村、组暂缓分配给夫妻双方及其子女的土地款项等各项经济权益,直至一年内落实计生措施后方可分配,一年后才落实结育措施的,扣除当年的权益分配,所在村、组不执行暂扣分配款项的,将视情节依照白政发[2005]52号《白鹿洞镇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第三条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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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对按政策规定可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而主动放弃生育,而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经核实认可后一次性奖励1500元。兑现奖励后再生育者,其奖励全部退还,同时按奖金总额的50%征收计生违约金。违法生育的另行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七条

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和落实了结扎措施的纯二女户,村委会按照每学期25元/人的标准发放计生助学金,并在生产生活、项目资金借贷、个人申办宅基地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第八条

对纯二女户、有生理缺陷以及患传染性疾病的人,应给予关心和帮助,任何人不得歧视和侮辱。孤寡老人除享受政策优惠待遇外,村委会每年进行2-3次慰问。严禁虐待老人和遗弃女婴,违者处以50-200元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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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青年男女婚前自觉参加婚前培训、婚前检查和优生遗传监测。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达到法定年龄办理结婚登记,杜绝近亲结婚。

第十条

村委会定期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参加“三查一治”(新婚、用药、上环的对象一年4次,结扎对象一年2次),按规定时间参加的由育龄妇女所在组按每人次5-10元的标准由组发放误工补助。未按规定时间参加,由村委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征收违约金50元。

第十一条

符合生育条件,要求办理《生育证》、《再生育证》的对象,需经本人申请,村、镇审核,区计生委批准,一律实行凭证怀孕生育,村委会应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凡出现意外妊娠(含未婚先孕)的,意外妊娠者应主动落实补救措施;村民有向村委会提供信息的义务;家属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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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友应主动配合村委会做好意外妊娠者的思想工作,督促落实补救措施。凡落实长效避孕措施后出现的意外妊娠,除免费进行终止妊娠手术外,另按每人例35元的标准补助赔护费。该赔护费由育龄妇女凭村计生专干的证明到组领取。

第十三条

外出务工超过15天的村民,应自觉到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相关手续,并自觉接受当地计生部门管理。外出已婚育龄妇女应按照规定参加“三查一治”或寄回有效孕检证明,并及时审报生育、节育情况。未及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报生育节育情况的,一次收取违约金50元;未寄回有效证明又未回镇参加“三查一治”的,按照本章程第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凡流入村民的外来流动人口,必须遵守本章程规定,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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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凡房屋出租户必须与村委会签订《房屋出租户计生合同》,并核对租赁其房屋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以及计生证件,如发现有包庇等违法现象,则对出租户你收取500-1000元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

村委会与全村已婚育龄妇女分别签订《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管理服务合同》、《外出未婚青年管理服务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对违法生育、非法收养者,除按区、镇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外,本村另按每例10000-15000元标准征收违约金。一九九三年元月以后违法生育的子女及未经镇、村、组同意又上了户的收养子女,一律在十四年以后才能享受村组的一切待遇。

第十八条

对提供举报违法生育、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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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线索者,经核查属实的,除替举报者保密外,另给予一次性奖励400元。

第十九条

成立计划生育议事会,由6名群众代表,5名党员代表,8名指导员组成,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反馈群众意见,倾听群众呼声,讨论有关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事宜,评议村民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对计划生育活动安排、计生政策、计生经费收支、结婚登记、《生育证》发放、婴儿出生、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情况定期公布,实行民主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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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协会工作制度

一、积极协助政府搞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工作。

二、经常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指导基层搞好计生协会工作。

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联系户密切群众的作用,转变群众生育观念。

四、积极推广“三结合”,落实扶持措施,帮助计生户少生快富奔小康。

五、立足“三生”服务,为育龄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排忧解难。

六、倾听群众意见和要求,实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维护育龄群众正当权益。

七、每半年召开一次理事会,研究部署工作,进行检查交流;年终召开代表大会总结报告工作,评选先进协会和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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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学习培训制度

一、以人口学校为阵地,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避孕知识、生殖健康(包括男性健康)以及致富技术的学习。

二、每季度定期召开计生中心户长会议,进行政策法规的培训学习,各组中心户长将有关信息及时向村委会报告。

三、相互监督、相互学习。不断创新,激发全村村民人人参与自治的积极性,加快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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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扶贫帮困制度

为促进平衡发展,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关心有实际困难的育龄群众和计生协会会员,制定本制度:

一、结合会员联系户制度,将本村育龄群众和会员中因天灾人祸致贫和身残、智残致贫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家庭贫困的,列入重点帮扶对象。

二、根据困难对象的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信息、技术、种苗、劳动力、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三、坚持“三个做到”:

(一)做到每户困难户都有人帮扶;

(二)计生协会会员人人有帮扶对象;

(三)做到帮扶有效果,定期检查帮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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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议事会会议制度

为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全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健康发展,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全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如有重要事项需要评议或5名以上的议事会成员联系提议对某一重要事项进行评议时,即可召集议事会成员开会评议。

二、如无特殊情况,议事会集体议事每年不少于2次(年未初年中、年未各一次),分别就村上的计划生育工作决策、管理服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执行情况、计划生育村务公开等进行评议。

三、会议由议事会主要负责人召集。

四、每次议事会议均须有1/2以上的议事会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所作的决议,有1/2以上的与会人员赞成方为有效。

五、每次议事均须记录在案,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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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经评议后均须作出决议。

六、评议村上的计划生育工作,应出以公心,不循私情,做到公平、公正。对评议结果持有不同观点,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须遵守会议作出的决议。

七、议事会所作的各项决议,如确违反法律法规或《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需要修改或废止的,须召开议事会议讨论,作出修改或废止的决定。

八、所有决定须在决议作出的3天内在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栏中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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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评先评优制度

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创造良好环境,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和“两为两争”活动的深入开展,树立先进典型,根据《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制定本年度。

一、评先范围:本村所有育龄群众和计生协会会员

二、评先条件:

(一)本人及家庭成员执行计划生育好;

(二)学习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好;

(三)家庭和睦,婆媳、妯娌关系好;(四)邻里团结,互帮互助精神好;(五)学习科技知识,开拓进取,劳动致富好;

(六)“两为两争”、“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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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参与好。

三、评先办法:根据评先条件,由育龄群众和会员提名推荐,协会小组审查,报村计生协和村委会审批确定。

四、评先名称及奖励办法:每年“5.29”期间召开全村育龄群众和会员表彰大会,对评为“计划生育光荣户”、“优秀会员”的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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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制度

为搞好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真正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事项实行公开:

一、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进行公开。

二、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来源、筹措方法以及支出用途每半年进行一次公开。

三、村民自治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民主决策及时公开。

四、流动人口管理、结婚登记、生育证发放及婴儿出生等情况进行及时公开。

五、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优惠政策、扶贫帮困对象及方法进行公开。

六、设立意见箱、收集和反馈群众对计划生育的意见和建议,对举报违法怀孕者按《村民自治章程》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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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一、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村居民户口

1、农村居民户口,是指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本乡(镇、街道办事处),在农村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没有纳入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范围的。

户口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人不予登记。

2、丧偶或离异现无偶配、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的。

(二)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其生育行为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奖励扶助政策规定的对象是指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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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定关于“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有关依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下:①1990年《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②1994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规定;③中共湖南省委湘政发[1982]36号文件;④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84]42号文件;⑤2003年《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1973年之前结婚生育的夫妻,其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84]42号文件为依据向前追溯。

(三)政策曾经生育一个女子或两个女孩

1、符合生育政策,只生一个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2、符合生育政策,生育两个女孩,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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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两个或一个女孩或两个女孩均死亡现无子女的。

3、常德市继续按《湖南省常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政策界限执行。

本人及配偶现艳情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继子女和收养子女。

(四)年满六十周岁

年满60周刚是指按户口登记出生年月,在2005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从奖励扶助对象年满60周岁起按年计算发放。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的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以个人为单位。

在奖励扶助对象确定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各市(州)计生委应向省人口计生委提出书面请示,由省人口计生委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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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基本条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政策解释,以及我省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给予答复。

二、奖励扶助《补充规定》

(一)关于曾经合法生育两个男孩或一男一女,在女方育龄期内死亡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夫妻是否纳入奖励扶助范围的问题 从2006年起,凡农村年满60周岁,曾经合法生育两个男孩或一男一女,在女方育龄期内死亡一个或两个子女(且死亡的子女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符合同期再生育政策自愿放弃再生育,按湘政发[1982]36号文件规定,已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现存活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夫妻,可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二)关于常德市曾经合法生育两个女孩现存两个女孩的夫妻是否纳入奖励扶助范围的问题

从2006年,凡农村年满60周岁,曾经生育过两个女孩,现存两个女孩的夫妻,—20—

符合1979年5月26日下发的《湖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湘革发[1979]58号)及其以后各时期省政府明确的常德市的生育政策规定,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的,可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三)关于生育间隔和生育政策调整前怀孕调整后生育的合法性认定问题

1、生育间隔的起始时间以1982年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规定》(湘政发[1982]36号)为界限,1982年5月10日以前生育的,没有生育间隔要求;1982年5月10日至1989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的,生育间隔必须达到4年以上(含4年)‘1990年1月1日后生育的,以此后每个阶段的生育政策关于生育间隔规定为准。

2、怀孕时符合当时生育政策,但生育时不符合新的生育政策的,按合法生育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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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怀孕时不符合当时生育政策规定,但生育时已符合新的生育政策,按合法生育对待。

(四)关于早婚早育的界定问题

是否早婚以1950年5月1日我国颁布实施的第一部《婚姻法》和1981年1月1日修订后实施的第二部《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界线。即:1950年5月1日至1980年12月31日,法定婚龄为男方年满20周岁、女方年满18周岁。1981年1月1日至今,法定婚龄为: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自治州、自治县单行条例就法定婚龄作出规定的,按单行条例执行。凡未满法定婚龄的生育属早婚早育。

(五)关于“老年再婚”夫妇子女是否合并计算问题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再婚,双方婚前均未违反过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且双方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均未形成抚养关系

—22— 的,不合并计算其子女数。

继父母与继子妇是否形成扶养关系,以提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两个条件为准。即:一是继父或继母有愿意扶养继子女的意思表示,并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负担了继子妇生活费、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二是已独立生活的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承担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六)关于收养子女的界定问题 1、1992年4月1日以前符合我省计划生育相关生育政策收养的子女的视为合法收养。2、1992年4月1日以后符合《收养法》的规定收养的子女的为合法收养。

3、符合下列收养形式之一的,确认为有收养关系:(1)被收养人登记在收养人户口本上;(2)被收养人与收养人长期生活在一起,已形成了公认的事实收养;(3)办理了收养协议;

—23—

(4)办理了收养公证;(5)办理了《收养证》。

(七)关于收养的子女解除关系后是否合并计算的问题 合法收养的子女,收养时间在5年之内(含5年)依法解除眉头关系,可不计算为子女数。

(八)关于再婚家庭再次丧偶或离婚后子女是否合并计算的问题

1、再婚夫妻再次离婚或丧偶的,在再婚期间和再次离婚或丧偶之后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不合并计算为子女数,但已形成扶养关系的要合并计算子女数。

2、再婚夫妻中一方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按照湘政发[1982]36号文件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次离婚或丧偶的,保证不再生育,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未生育一方可享受奖励扶助待遇。

3、再婚期间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5年以上,形成了抚养关系,再离婚或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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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继父母与继子女依法解除了抚养关系的,不合并计算为子女数。

(九)关于部分城区近郊乡镇的部分村和县(市)城关镇的部分村,集体将其地土全部征用或部分征用,但村民户口仍为农村居民户口,也没有收入城市居民低保的对象,是否纳入奖励扶助范围的问题 在同时符合国家规定奖励扶助对象四个基本条件前提下,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需用时具备湘人口发[2005]7号文件规定的“农村居民户口”的四个条件,才可纳入奖励扶助范围,否则不得纳入。

(十)关于一直在农场务农、从事农业劳动的部分农场职工和部分水库库区移民,在当地派出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但这两部分居民都依法承包了责任田土并缴纳了农业税费,是否将他们纳入奖励扶助范围的问题

1、这部分农场职工,一是为非农业户口,二是国家明文规定农垦企业及其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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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2003年6月下发的《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不符合国家规定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不应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2、非农业户口的水库库区移民,不符合国家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不应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十一)关于当年度奖励扶助对象死亡是否享受奖励扶助金的问题 当年度奖励扶助对象,5月31日前(含5月31日)死亡的,不享受当年度的奖励扶助金;5月31日以后死亡的可享受当年度奖励扶助金,下年度退出奖励扶助范围。凡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例,2005年已享受奖励扶助的对象应停止享受奖励扶助待遇,退出奖励扶助范围;凡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没有享受奖励扶助的待遇的对象,—26—

即可进行申报审批程序,纳入今年奖励扶助范围,从今年起领取奖励扶助金。此文件从2006年度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符合《补充规定》尚未纳入的对象,应依照确认程序纳入今年奖励扶助范围。各地有关文件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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