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

2024-10-05

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7篇)

1.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 篇一

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耕地开垦资金的使用管理,规范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国土房管局制定了《天津市耕地开垦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4月7日

★ 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 资金使用申请报告

★ 贫困生救助资金申请书范文

★ 公司资金使用协议书

★ 扶贫资金使用整改报告

★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 救助站实施救助管理办法近一年来的工作总结

★ 农村公益事业资金使用现状调研报告

★ 市社会福利企业发展情况工作汇报

★ 山东省高考作文

2.申请开垦荒地报告 篇二

策勒县招商局:

策勒县位于塔克拉玛干沙漠南缘,是边远地区,自然生态环境严重恶化,草场逐年退化,沙尘暴频发,严重影响当地农业综合开发和土地的综合治理。吐鲁番市融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有着较强经济实力和技术支撑的企业,在人员、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策勒县土地资源丰富,撂荒地多,为实施土地开发提供了有利条件。

近年来,从中央到策勒县加大了对荒地的治理力度,改善环境,合理开发荒地,取得了较好成效。为了积极参与策勒县荒地治理工作,建设美好策勒,提高土地的综合利用率,吐鲁番市融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决定申请在策勒县开垦荒地10000亩,为策勒县的生态环境建设增砖添瓦。

一、项目定位

初步计划,该项目以生态保护性开发为主,发展规模性生产,示范性种植业、养殖业。

1、开垦荒地2000亩,建立一个特色林果育苗栽培地基。

2、开垦荒地3000亩,种植经济林果,试验示范。建立一个经济效益较高的特色林果地基。

3、开垦荒地2000亩,种植牧草,建设一个牛、羊畜牧养殖区。

4、开垦荒地3000亩,发展设施农业、特色旅游业,配套相关办公、娱乐等设施,形成一个生态观光区。

二、资金投入

初步计划前三年投入资金2000万元,分三期建设,全部由吐鲁番市融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用于水、电、路、打井、基础设施、农机具、苗木品种、养殖设施建设等。每年确保开发3000亩以上。

三、荒地开垦地点和区域

由策勒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勘界划拨,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项目效益

一是可以促进当地农牧业经济结构调整;

二是随着农村牧区经济不断发展,改造沙漠,推动生态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三是建设高效益、高附加值的养殖业正适合于当前农业综合开发形势,项目的提出正是现阶段农村牧区生态建设的必要;

四是可以优化产业经济结构,大力全面发展优质农牧业,提高现代农牧业的经济效益和结构优势。

五是可以加快环境治理,通过种树种草,发展养殖,改善生态环境。对环境不但没有任何污染和破坏,而且对牲畜的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以畜肥改良土壤、农田加肥等都有很大好处。

五、公司法人情况

张炳淦,男,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1962年10月出生。身份证号:***218 当前正是新疆发展的关键时期,在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部署下,策勒县经济及各项事业建设迅猛发展,因此,从各个方面考虑,多方面考查,开发建设策勒县10000亩荒地是可行的,也是实现示范引路、生态治理的有效途径。

以上报告,请贵局给予批示为盼!

2010

吐鲁番市融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年11月25日

3.耕地保护管理讲义 篇三

宅基地管理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等)的集体所有土地。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及少数城镇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分为两种: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城镇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1、必须持有本乡(镇)场农业户口的农民;

2、子女达到法定年龄结婚确需分户,而宅基地不够标准的;

3、统一规划建设的新村、新居民点需要安排宅基地的农民;

4、需要分户,年龄满20周岁而又无宅基地的农民。

5、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没有宅基地的;

6、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7、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

1、户口不在本乡镇的;

2、申请人未满20周岁的;

3、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50%以上的;

4、将原有房屋出租、出卖、赠与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他人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

1、为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村庄改造需调整使用和进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占用的宅基地;

2、农村村民违反“一户一基”(因继承等合法取得的两处以上宅基地除外)的规定,修建房屋依法拆除后的宅基地;

3、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遗留的宅基地以及农村五保户去世后腾出的宅基地;

4、自依法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建的宅基地(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除外);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的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初始登记办理程序

一、申请

二、辖区所初审

三、局相关科室审查

四、分管领导审核

五、主管领导审批 立、登记发证

七、资料归档

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初始登记资料清单

1、符合申请、办理宅基地条件的,由申请者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不了原件的,需提供复印件,附:村委会、乡政府、国土所出具的相关意见并加盖公章;市规划局收文件);

2、《农牧民住宅用地审批表》原件一份;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平面规划图和“关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通知”红头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土地登记申请书(机打;申请人在表的最后签章;通讯地址需填写到村、组、门牌号;申请登记的依据需填写“

1、村委会、乡政府批准意见;

2、宅基地公示单;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号及文件、文号;

4、本村农业常住户口;

5、缴费票据”);

5、地籍调查表(邻宗地签字、界址调查员、勘丈员签章不得遗漏;使用者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填全;调查员需手工签字);

6、用地红线图三份(手工制图,需将周围明显地物准确标注,点之距标清,保持图纸整洁;图纸上的注释需机打;邻宗地使用者需在红线上签章,邻宗地使用者不签字或因特殊情况无法签字的,需所里出具说明加盖公章;测量员、绘图员不得遗漏);

7、宅基地公示单(需盖村委会、国土所公章);

8、户口薄(提供户主首页及宅基地使用者的户口页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宅基地使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第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

9、法人身份证明书、指界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证明书上;指界人若不是申请者本人的,指界人身份证复印件需粘贴在指界委托书);

11、工本费复印件

农村宅基地变更登记办理程序

一、申请

二、辖区所初审

三、局相关科室审查

四、分管领导审核

五、主管领导审批 立、登记发证

七、资料归档

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变更登记资料清单

1、转让行为合法的,由转让者和受让者提出书面申请;

2、《农牧民住宅用地变更审批表》原件一份(填写新的土地使用者情况);

3、原土地使用者持有的若为老《宅基地使用证》(绿本)的,需由新的宅基地使用者补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平面规划图和“关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通知”红头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原土地使用者持有的若为《集体土地使用证》(红本)并已办理过规划手续的,可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4、土地登记申请书(机打;双方在表的最后签章;通讯地址需填写到村、组、门牌号;申请登记的依据详见“土地登记申请书模版”中的内容);

5、地籍调查表(邻宗地签字、界址调查员、勘丈员签章不得遗漏;使用者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填全;调查员需手工签字);

6、用地红线图三份(手工制图,需将周围明显地物准确标注,点之距标清,保持图纸整洁;图纸上的注释需机打;邻宗地使用者需在红线上签章,邻宗地使用者不签字或因特殊情况无法签字的,需所里出具说明加盖公章;测量员、绘图员不得遗漏);

7、宅基地公示单(需盖村委会、国土所公章);

8、户口薄(提供户主首页及宅基地使用者的户口页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宅基地使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第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

9、法人身份证明书、指界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证明书上;指界人若不是申请者本人的,指界人身份证复印件需粘贴在指界委托书);

10、原宅基地使用者书写保证书,内容大致为:

1、出卖宅基地的理由?

2、本人现将宅基地转让给他人,我夫妇保证不另再申请和购买宅基地,若违反,我夫妇无偿的将违反规定而多占的宅基地交回当地村委会,所办理的土地使用证也自行作废。

11、原土地使用证、红线图和转让协议、主要证明材料的原件;

12、原土地使用者身份证复印件;

13、工本费复印件

国有农用地

国有农用地各项规费的收取标准、依据

科目: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土地租赁金)、开发利用国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属调查费、工本费、测绘费

依据:《关于公布库尔勒市农用土地基准地价即国有农用土地租赁金标准的通知》(库政发〔2006〕18)号)

《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

(新计价房〔2001〕500号)

标准:开发期在五年内(含五年)的土地按30元/亩﹒年标准收取;开发期在六到十年(含十年)的土地按50元/亩﹒年标准收取;开发期十年以上(不含十年)的土地按100元/亩﹒年标准收取。

开发利用国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属调查费、工本费 开发利用国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属调查费7.5元/公顷、国有土地使用证30元/本。测绘费20元/亩

国有农用地初始登记办理程序

1、土地使用者书面申请;

2、辖区所初审;

3、规划耕保科审查;

4、如未办理《水土开发许可证》的转交执法检查大队处理后转地籍科审查,办理《水土开发许可证》的直接转地籍科审查;

5、分管领导审核

6、主管领导审批

7、登记发证

8、资料归档

国有农用地初始登记资料清单

1、土地使用者申请报告(由本人书写,需注明何年开垦、土地坐落等)

2、政府批文、名单、公告、土地登记审核结果的复印件

3、土地登记申请书(机打;图号、地号不得遗漏;申请登记的依据需填写政府批复文号;申请人在申请表的最后签章)

4、地籍调查表(机打;邻宗地、界址调查员、勘丈员签章不得遗漏;使用者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填全;调查员需手工签字)

5、土地登记审批表(机打;图号、地号不得遗漏;申请登记的依据需填写政府批复文号)

6、法人身份证明书、指界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证明书上;指界人若不是法人的,指界人身份证复印件需粘贴在指界委托书上;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需复印正反两面)

7、用地红线图三份(必须由局制图室核实后出图;现状、周围地物和四邻需准确详细,确保无纠纷;图纸上的注释需机打;邻宗地使用者在红线上签章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邻宗地使用者不签字或因特殊情况无法签字的,所里需出具说明加盖公章;国土部门指界人、测量员、绘图员不得遗漏;四邻签章需有土管员在场,见证签字的土管员需在红线图的右下角签字,暨:界线签章见证人:×××)

8、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三份

9、缴费票据(需提供测绘费、土地补偿费、权属调查费、工本费、2004本和之后的租赁金原件及复印件,提供不了原件的,由所里核实,并在复印件上注明是否与原件一致,加盖公章;休耕地需提供水务局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10、所里证明、保证书(所长签字加盖公章)

国有农用地变更登记办理程序

〔转让、赠予、继承、法院执行、土地使用者姓名变更、年检换证,均按变更登记办理〕

1、土地使用者书面申请;

2、辖区所初审;

3、科室审查;

4、分管领导审核

5、主管领导审批

6、登记发证

7、资料归档

国有农用地变更登记资料清单

转让、赠予、继承、法院执行、土地使用者姓名更正、年检换证时面积变更的均按变更登记上报资料

1、申请报告(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各书写一份);

2、原土地使用证、合同、红线图和转让协议;

3、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机打;图号、地号不得遗漏;申请登记的依据需填写变更的理由或转让协议和原使用者情况、土地基本情况、证号和缴费票据;转受双方在表的最后签章);

4、土地变更登记审批表(机打;图号、地号不得遗漏;土地权属来源需填写变更的理由或转让协议和原使用者情况、土地基本情况、证号和缴费票据);

5、地籍调查表(机打;邻宗地、界址调查员、勘丈员签章不得遗漏;使用者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填全;调查员需手工签字);

6、用地红线图三份(必须由局制图室核实后出图;现状、周围地物、四邻需准确详细,确保无纠纷;图纸上的注释需机打;在四至100米以内的邻宗地使用者需在红线上签章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邻宗地使用者不签字或因特殊情况无法签字的,所里需出具说明加盖公章;国土部门指界人、测量员、绘图员签名不得遗漏;四邻签章需有土管员在场,见证签字的土管员需在红线图的右下角签字,暨:界线签章见证人:×××);

7、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三份(使用年限和起始、终止日期不变);

8、法人身份证明书、指界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证明书上;指界人若不是法人的,指界人身份证复印件需粘贴在指界委托书;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需复印正反两面);

9、原土地使用者身份证复印件;

10、缴费票据复印件(需提交原发证当年的租赁金至2008租赁金、缴纳契税第四联原件,测绘费,权属调查费、工本费复印件和超面积的土地补偿费、租赁金,复印清晰并按排放;休耕地需提供水务局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一宗地转让给多户的缴费情况,所里需列清单说明);

11、变更后面积超过原使用面积10%的,需调查土地来源,来源合法的,需上报政府审批;

12、一宗地转让给多户的,每宗地的资料均需提供土地使用证和红线图的复印件,缴费票据需复印齐全。

耕地保护

1-1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又分出灌溉水田、水浇地、旱地

1-2土地用途管制是指通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规定土地用途,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1-3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占用的耕地。

1-4永久性基本农田,是指为确保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不得占用的具有较高或潜在生产能力的农用地。

2.耕地占补平衡的原则

2-1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2-1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项保护耕地法律制度,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一项重要法律措施。3.耕地保护具体措施: 3-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3-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3-3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3-4推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4.耕地的质量保护包括的几方面:

4-1国家制定耕地质量保护措施,如:防止水土流失、耕地沙化、盐碱化、贫瘠化等; 4-2实现耕地环境保护。5.永久性基本农田

5-1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的依据。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因此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要求开展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5-2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的意义是贯彻土地基本国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耕地保护的重要措施,是确保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质量的重要手段,对于优化农用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严格耕地保护和集约节约用地制度,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和资源利用方式的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5-3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保护措施:

5-3-

1、实行基本农田用途管制,永久性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在保护时效内,即不能占用,不得通过规划修改将永久性基本农田调整为一般农田,除对国家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重点交通、水利、能源、军事项目外,不得占用作为非农业建设用地。

5-3-

2、定人、定责实施保护,进一步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网络,做到县级有领导小组,乡镇有保护专班,每村有协管员,小组有信息员、户户有责任明白卡。对永久性基本农田实行重点巡查,对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的责任追究,按照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体系不仅追究本级责任,而且要追究上一级责任。

5-3-

3、加大对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建设力度。对永久性基本农田相对集中的地区,要大力推进高产农田建设,力求进一步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提高耕地质量。

5-3-

4、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资金。

6.基本农田保护的“五不准”、“六不报批”和“六项制度” 6-1基本农田实行“五不准”,6-1-1不准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 6-1-2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

6-1-3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 6-1-4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6-1-5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6-2基本农田保护“六项制度”

6-2-

1、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6-2-

2、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6-2-

3、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6-2-

4、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6-2-

5、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6-2-

6、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

6-3“六不报批”

6-3-1对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验收不合格的不报批

6-3-2未按规定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不报批 6-3-3城市规模已经达到或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建设用地指标已用完的不报批;

6-4-4已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仍有闲置的不报批 6-3-5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用地预审的不报批6-3-6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不报批。

设施农用地

一、定义和范围:设施农用地定义: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设施农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

2、规模代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

2、仓库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4、各市国土资源根据本地实际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进一步规定。

二、分类管理:

1、管理方式: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农业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2、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3、设施农用地范围: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4、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

1、经营者申请。

2、乡镇申报。

3、县级审核。(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由农场提出申请,报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

1、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

2、建立设施农用地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

3、设施农用地使用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

4、严肃查处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农用地、宅基地填报中出现的问题:

1、名称(姓名):必须以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名称为主。常出现的错误为:土地使用者名称或单位名称填错。

2、身份证号:常出现的问题是:身份证号错误或粘贴过程中出现原信息未改。

3、土地座落:经常出现的错误为: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审批表中的土地座落不一致,原因为。

4、面积:偶尔出现的错误:平方米折合亩时出现面积不一致。

5、初审意见:常出现的错误:名称或土地证号、文件号填写有误(原因是粘贴过程中原信息未改。)

6、申请人签章:申请人本人自己必须签字按手印。

7、租赁合同:问题常出现在租赁年限:填写租赁年限要注意以下几点:

1、农用地变更的租赁年限以初始登记确定的租赁合同终止时间为准。如果原证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租赁年限应该是原办证时间加三十年来定。

2、已办理水土开发许可证的农用地的租赁年限按办理水土开发证时间加三年再加三十年来定。

3、农用地初始登记的租赁年限以第一次缴费时间加三十年来定。

4、合同签订时间前后要一致

8、地籍调查表:常出现的错误:邻宗地签字按手印与图纸上不一致。地籍调查表中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地籍勘丈记事上必须由两个人签字。

9、图纸:所有邻宗地必须签字按手印,指界人、经办人、测图员、绘图员都要填全。

10、票据填写:如土地使用者有两宗以上的地,开票时要逐宗进行填写,不要把数宗地合在一起开票,发票复印件必须与原件一致,国土所负责人要签字盖章。不慎丢失了农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如何补办?

1、丢失了农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应及时登报挂失(若红线图或租赁合同也丢失要一并挂失),再持报纸到规划科登记,由地籍科核对土地登记信息,出具《注销公告》后再次登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登报费用由土地使用者负担),登报一个月后,无利害权利人提出异议的,由局测绘队收取测绘费并重新出图,辖区国土所填报登记资料,同时收回原证所附带的用地红线图及租赁合同,收取权属调查费、工本费及所欠的土地租赁金。

2、丢失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应及时登报挂失(若红线图也丢失要一并挂失),若发证时间较早而没有登记信息的,按初始登记办理;若有登记信息的,由规划科查实后,出具《注销公告》后再次登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登报费用由土地使用者负担),登报一个月后,无利害权利人提出异议的,由辖区国土所填报登记资料,收取工本费,同时收回原证所附带的用地红线图。

用地者不慎丢失了缴费票据,如何解决?

用地者到辖区国土所申请查询所丢失票据的缴费日期、票号和缴费金额并记录,然后持当事人身份证和“调阅档案申请报告”经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到档案室调阅票据存根(需缴纳相关调阅费用)。票据复印后,加盖“与原件无误章”。

对拒不缴纳国有农用土地租赁金如何处置 对未缴纳国有农用土地租赁金的国有农用地实施休耕、停止供水和供电”。对办理了土地登记而无故不缴纳土地租赁金的,可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连同滞纳金一起追缴。连续两年未缴纳土地租赁金并未按时年检的,申请注销其土地使用权。

4.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 篇四

【发布文号】青政[2001]69号 【发布日期】2001-07-25 【生效日期】2001-07-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违法开垦土地的通告

(青政〔2001〕6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促进青海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土地沙漠化,保证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必须严禁任何违法开垦土地的行为。为此,特通告如下:

一、一、凡本省境内的一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一切违法开垦土地的活动。

二、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除省政府批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外,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停止批准一切开垦土地的项目。

三、三、水土流失严重的坡耕地、耕作条件差的山旱地、自然保护区、天然林区保护范围内的耕地以及高海拔地区的耕地,应当退耕还林还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规划。

四、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草原、土地、水利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按照各自的职责,严格查处各种违法开垦土地的行为。对违法开垦土地的行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原有植被破坏或水土流失的,应当限期恢复植被或进行治理。

五、五、对一切违法开垦土地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揭发。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级土地、草原、水利、林业等行政机关均应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

六、六、各级监察机关应认真查处一切违法批准开垦土地的行为。对违法批准开垦土地的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要依法给予处理。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5.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篇五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按以下情况确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前款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以县区级行政区域为单位,规定如下:(一)人均耕地面积不超过1亩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为24元,山旱地每平方米为16元。(二)人均耕地面积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为16元,山旱地每平方米为12元。(三)人均耕地面积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为10元,山旱地每平方米为8元。(四)人均耕地面积超过3亩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为8元,山旱地每平方米为4元。

第六条 占用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少于1亩的城市郊区耕地,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适用税额基础上加征30%,兰州市各区加征50%。

第七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适用税额基础上加征50%。

第八条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九条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二)水库移民、灾民按规定标准占用耕地重新建设自用住宅的;(三)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取得产权证的教职工住房和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免征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前款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第十三条 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五条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六条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县区级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七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第十八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6.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 篇六

近几年来,县委县政府坚持“生态立县”发展战略,大力开展科技兴林和生态公益林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森林资源持续增长,生态环境不断改善。但是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少数地区由于缺乏正确、有效的引导,没有处理好保护资源环境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尤其是在白茶等经济林木的开发和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毁林开垦、乱砍滥伐阔叶林、灌木林、乱占滥挖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为进一步深入实施“生态立县”的发展战略,切实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加快推进全国生态型百强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县政府安政发〔2003〕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制止毁林开垦、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活动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生态立县”的发展战略,切实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创建全国生态型百强县,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和谐社会,进一步统一各级干部群众的思想行动,正确处理保护与开发的关系,坚持在保护生态资源的前提下大力发展经济,达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治理原则。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选择,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们做好每一项工作的必然要求。制止毁林开垦、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坚持依法治理原则,要充分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做到依法治理,达到既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又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二)坚持生态优先原则。生态环境的好坏不但关系到人们的生活环境质量,而且关系到人类社会的长治久安,保护生态环境已成为全人类共同的任务,我县日前被国家授予“全国生态县”称号,这是县委县政府确立“生态立县”战略取得的成果,更是全县人民几十年来注重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森林资源的成果。我们必须倍加珍惜,始终坚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开发利用资源,发展经济。

(三)坚持利益兼顾原则。坚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我国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模式,土地所有权是国家和集体所有,并由集体单位作为基本生产资料承包给集体成员内部的个人经营,承包经营者依法享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当个人承包经营开发的生产项目与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相冲突时,我们必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个人利益服从国家、集体的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把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森林资源同农民的生产生活紧密地联系起来,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和补偿机制。

三、措施办法

(一)加强宣传、统一思想。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森林法》、《水土保持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和《XX县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保护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统一思想,建立健全县、乡镇、村各级行政首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明确职责、层层落实,齐抓共管。

(二)科学规划,正确引导。

科学制定我县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利用规划:对省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各类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04、11省道、高速公路及通往风景名胜区公路沿线、大中型水库四周第一道山脊线的林地一律禁止开垦,实行封山育林。对坡度大于25度的林地一律禁止全垦作业。加强对全县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力度,严格控制天然林、阔叶林的采伐,实行封山育林。对确属立地条件好的低山缓坡、林分质量差、生态功能低的非公益林地,按照分类经营,科学规划,作好生产作业设计,进行合理的利用和开发。原创文章,尽在文秘知音网。

自2006年7月1日起,凡需利用林地开垦种植的,以乡镇为单位报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县生态公益林建设区划、水土保持规划以及全县林木采伐限额计划等综合情况,由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在15个工作日之内通知乡镇审核结果,对符合条件同意开发的林地必须进行造林作业设计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涉及林木采伐的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实施开发,逐步实现规范有序开发利用林地资源。

(三)依法管理,重点打击。

自2006年7月1日后,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垦林地,造成破坏生态公益林和水土保持,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林业、水利部门按《森林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依法处理;对毁林开垦、乱砍滥伐,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凡擅自在禁垦区域开垦作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林业部门辖区森林派出所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非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以及第四十六条规定:“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已获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

2.凡擅自开发林地、滥伐林木,未构成犯罪的,按《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按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3.凡擅自在禁垦区域开垦或25度坡度以上进行全垦作业,违反《水土保持法》的,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由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并给予非法开垦坡地每平方米1-2元的处罚。

7.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 篇七

【实施时间】 2011/01/01【颁发文号】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政策,简化减免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应予减免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占用耕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占地面积在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由自治区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占地面积在100亩(含10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占地面积在100亩以下的,由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县级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由土地、房屋所在设区的市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县级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

第四条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前款所述情形以外的减免,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指定专人管理、审核减免申报 事项。

第六条 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减免申报表(表格式样附后)并提供相关资料,告知申报人若申报不实或虚假申报而应负的法律责任。

受理人一般应在当日内将减免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申报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够全面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资料。申请办理耕地占用税减免需提供以下资料: 1.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占用耕地文件; 2.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书; 3.申请项目报告; 4.项目占地规划图纸;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申请办理契税减免需提供以下资料:

1.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 2.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 3.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书;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审核人应对申报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减免手续。

对于显然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核定应纳税额,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第八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减免,自治区地税局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设区的市地税局、县级地税局办理的减免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

契税的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减免,自治区地税局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契税的计税金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减免,设区的市地税局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自治区地税局备案。契税的计税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减免,县级地方税务局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设区的市地税局备案。

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及契税的减免,应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用地批准文件和减免申报表。第十条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将根据备案情况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一条 办理减免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将办理情况,定期逐级通报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应对减免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逐级上报至办理减免的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应由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无权受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做出的减税、免税规定无效,地方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或征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受理、审核减免申报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和县级地税局可根据本公告制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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