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市级科技贷款和科技项目贷款贴息

2024-11-20

申报市级科技贷款和科技项目贷款贴息(共10篇)(共10篇)

1.申报市级科技贷款和科技项目贷款贴息 篇一

关于申报2012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0-25粤林

〔2011〕142号点击数:476

各地级市林业局、财政局(委),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珠海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阳江市农业和林业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财税局,南雄、紫金、兴宁、封开县(市)林业局、财政局,省国有林场服务总站,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公室,省林业局直属各国有林场:

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291号)精神和2011全国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及贴息资金管理培训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2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报工作的重要性

林业贴息贷款计划申报是明年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的重要基础工作。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实行计划申报制度,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根据各省上报的林业贴息贷款计划申请、以前计划落实和项目管理情况,提出并确定该省的下一贴息预算规模,并对各省上报的项目备案。因此,已纳入省计划的贷款项目在次年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时具有优先保障权。当全年(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实际落实贷款超过国家下达贷款贴息规模时,优先对计划内项目安排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二、严格把握政策,按贷款项目扶持范围申报项目

林业贴息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发放的符合以下贴息条件的贷款。按照国家林业局要求,贴息时间段严格限制在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因此,2012贷款合同签订时间要严格把握在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之间,凡不在此期间内落实的贷款,除已纳入年初余额外一律不予受理申报2012中央财政贴息。2012林业贴息贷款的扶持范围包括:

(一)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林业龙头企业须出具公司基地建设证明材料、龙头企业认定文件且在认定有效时限内。根据2011全国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及贴息资金管理培训会的有关精神,本项严格限制林产品加工业流动资金贷款项目,重点加强对其促进农民增收效果的审核。

(二)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沙区、石漠化地区指已纳入全国防沙治沙规划和石漠化治理规划的地区。特别强调的是,林业龙头企业、国有(集体)林场、苗圃和农户林业职工个人(除小额)营造工业原料林(含木本油料)和沙区石漠化地区种植业项目统一在本类中申报。

(三)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其中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取得权限部门的批准文件,贷款严禁用于楼堂馆所和破坏森林景观的基础设施建设。此项贷款主体仅限于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其

他主体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和森林生态旅游项目不在贴息范围之列。

(四)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在贷款贴息规模既定的前提下,本项重点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项目,主要扶持油茶、珍贵树种和工业原料林建设。本项中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贷款额累计低于30万元(含)的按林业小额贷款模式管理由县林业局统一汇总申报,超过30万元的按项目模式管理,必须以个人姓名进行申报。

以上项目承贷主体必须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身份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界定,应是广东省境内持居民身份证合法居民,其中农户系集体经济组织居民,林业职工出具林业部门证明。

三、认真审核申报材料,按程序及时上报项目计划

(一)申报程序。

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报单位按所在地级市的时间要求向项目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报有关申报材料,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认真审核后,由项目所在地林业、财政部门联合行文,逐级上报。财政改革省直管试点县林业局、财政局直接报省林业局和省财政厅。省林业局直属林场申报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由省国有林场服务总站加具审核意见,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申报的开展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分别由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和省国有林场服务总站加具审核意见。省林业局和省财政厅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时限为12月1日。

(二)申报材料。

项目所在地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在向上级林业、财政主管部门报送林业

贴息贷款项目计划时,需提供以下材料(林业小额贷款项目计划只需提供第8项材料):

1.林业、财政主管部门计划联合申报文件。

2.•2012年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报表‣(附件1,该表需经同级财政、林业部门审核签章,可使用网络系统打印版)。计划申报表中的有关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自有资金率一般要求30%以上,贷后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小于70%,企业信用等级原则上A级以上(新建除外),企业盈利且无不良贷款,项目建设成本合理,考虑区域特点,与本地区平均成本无较大差距,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林业龙头企业类项目限制新建:单线规模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高中密度纤维板项目、单线规模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项目、规模1000吨/年以下的脂松香生产项目,严格限制林产品加工业流动资金贷款项目。

3.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中介机构审计签章的上项目法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有信用等级的需提供企业信用等级证明复印件,林业龙头企业项目需要提供有效期内的林业龙头企业认定文件或证书。

4.贷款意向证明(附件3)。贷款项目申报单位应与贷款银行有接洽,并提供银行签章的初步贷款意向书;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标准文本。所有申请林业贴息贷款超过100万元(含)的项目和个人,均需填写•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标准文本‣(附件4)。其中项目申请贷款总额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还需审核有资质的相关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00万元以下超过30万元的贷款项目,由贷款申报单位(个人)报送贷款项目简要

情况说明(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具体建设内容和规模、总投资、申请贷款金额等)。

6.营造工业原料林和木本油料经济林的贷款项目需提供•林地租赁使用情况说明‣。•说明‣包括是否在规划的商品林林地范围内建设;是否租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是否在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等内容。该材料应以列表的形式详细说明租赁林地所处的县域、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情况、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租赁面积、拟种植树种等内容。

7.已在2010年、2011年提报计划并取得中央财政贴息的贷款项目单位如2012年继续申报计划,需报送2012年建设项目与以前建设项目的差别说明。

8.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贷款小额贷款项目(个人累计贷款额在30万元以下),由县林业局会同县级金融机构合理预测下一符合政策的小额贷款投放数量,并以县级林业部门作为申报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审核申报。报送时提供金融机构签章的•林业小额贷款项目计划申报表‣(附件2)及申报说明。

四、其他事项

附件表格均可在省林业局公众网“通知文件”中下载,网址:。另外,所有贷款项目计划申请市、县需要将所属申请贷款项目材料录入国家林业局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管理系统,网址:http://211.167.243.145/user.asp(网上录入注意事项请各市林业主管部门及时与省林业局基金办沟通)。

请各地级以上市林业局、财政局,财政改革省直管试点县林业局、财政局,省林业局直属有关单位于12月1日前按要求将项目申请材料以特快专递的方式一式两份上报省林业局(基金办)和省财政厅(农业处),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2012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请表

2.2012林业小额贷款项目计划申请表

3.银行贷款意向证明(项目用)

4.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标准文本

二 〇 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林业贴息项目通知

抄送:国家林业局林业基金管理总站,财政部农业司,国家开发银

行省分行,农业银行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省农村

信用社联合社,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

广东省林业局办公室2011年10月26日印发

2.申报市级科技贷款和科技项目贷款贴息 篇二

一、林业贴息贷款在黑龙江省林业建设中成效 显著

近两年, 国家核批我省林业贴息贷款89 948万元。其中, 2011年核批林业贴息贷款31 506万元, 林业贷款贴息额938万元, 安置就业人员3486人, 创产值68 750万元, 实现利税12 750万元; 2012年核批林业贴息贷款58 442万元, 林业贷款贴息额1742万元, 支持林业龙头企业项目31个、工业原料林及沙区种植业项目2个, 扶持农户和林业职工338人, 安置就业人员3604人, 创产值109 884万元, 创利税8552万元, 龙头企业带基地面积324 000亩, 龙头企业联农户数8037户, 带动农民增收5994万元。这些项目的实施, 在取得很好的经济效益的同时, 发挥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实现了“企业发展、林农增收、生态改善”的共赢目标。

1. 有效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林业建设。林业贴息贷款的使用, 改变了以往林业建设资金主要靠国家无偿投入的局面。通过林业贷款贴息政策的有效引导, 充分发挥了贴息资金的杠杆导向作用, 把金融部门的信贷资金、林业部门的扶持资金、企业单位的自有资金和社会其他闲散资金有效地吸引到了林业建设领域, 形成了林业建设资金多渠道投入的新格局, 充分调动了社会各界利用林业贴息贷款从事林业建设的积极性。2011年落实林业贷款34 516万元, 带动社会资金58 513万元; 2012年度落实林业贷款58 442万元, 带动社会资金79 643万元。

2. 促进了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一是推动了我省林业由过去单一的木材粗加工向木材加工、浆果加工、食用菌加工等以精深加工为主的林产品加工业发展, 不断提升林业产业专业化、区域化、规模化、集群化发展水平, 走出一条以林产加工业带动林业产业化发展的绿色经济新路子; 二是推动了林果、林药、林菌、花卉、林畜、林禽、森林生态旅游、林产资源综合加工等非木质产业的发展, 促进了林业产业向多元化发展。

3. 带动了非公有制林业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 一方面把社会资金大量引入林业建设领域, 弥补了林业产业发展资金投入的不足; 另一方面通过引入具有现代企业经营理念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林业贷款项目建设, 提高了林业产业项目管理水平, 增强了林业产业发展的生机与活力, 使一批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目前, 我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55家, 有效地促进了林业产业向基地化、规模化、集约化和现代化方向发展。

4. 扶持林农小额贷款, 发展多种经营项目, 推进了林农增收致富。在国家林业贴息政策的刺激下, 林农投资林业的积极性增强, 通过蓝莓、红树莓、果树等经济林的营造, 食用菌的栽培, 木耳、北药等的种植以及牲畜、家禽的养殖, 既增加了下岗人员的就业机会, 帮助林农增收致富, 又缓解了社会就业压力, 同时林业贴息贷款促进了林业龙头企业的发展, 企业以“公司 + 基地 + 农户”的运营模式, 带动了林农增收致富。

二、我省林业贴息贷款管理工作的主要做法

1. 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林业贴息贷款政策, 提高认识, 营造氛围。一是通过全省林业财务工作会议传达国家有关林业贴息贷款政策, 要求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紧紧围绕林业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 研究探索如何利用林业贴息贷款政策引导生产要素向林业建设领域聚集, 用好用活林业贴息贷款政策; 二是通过下发林业贴息贷款的有关文件, 申报指南等宣传资料, 使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充分了解林业贴息贷款政策和申报要求, 切实加强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的全过程监督与服务。

2. 制定切实可行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规范管理贷款资金。省林业厅联合省财政厅、省森工总局制定了《黑龙江省 < 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 实施细则》 ( 黑财农 [2010] 82号) 。一是充分发挥了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在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拓宽林业融资渠道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是建立健全了林业投入的引导激励机制; 三是规范了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 促进了林业产业发展。

3. 严格贴息资金申报程序, 规范贴息资金管理。为了切实避免虚报、冒领和骗取财政贴息资金情况的发生, 我省建立了严格的贴息资金申报程序, 对林业贷款中央贴息资金的申请程序和申报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 对贴息资金申请文件和贷款合同、凭证、进账单、结息单及其它附件一一进行核对审查, 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每一个项目进行审计, 认真把关, 择优筛选, 保证了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防止了违规情况的发生, 降低了财政资金的风险, 确保了财政贴息资金的安全实效。

4. 积极落实贴息资金。贴息资金下达后,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与财政部门联系沟通, 及时将贴息资金下拨给项目单位、兑现给农户。

5. 进一步完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监督管理机制。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坚持谁申报、谁审核、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 实行逐级申报, 落实监管责任。要求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完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检查监督机制, 切实履行对本地区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的管理责任, 认真做好申报贴息资金项目贷款落实及实施情况的审核、验收、监管工作, 确保上报材料真实、准确、无误, 对违纪违规行为要坚决整改, 确保财政贴息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三、林业贴息贷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 建议

1. 林业投入产出周期长, 社会资本对林业的投资少, 无法满足自身快速发展的需要, 迫切需要给予政策资金的扶持。国家林业贴息贷款政策重点扶持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和沙区、石漠化地区综合治理种植业产业项目, 由于黑龙江所处地理位置及气候条件、自然条件等多因素的影响, 不具有产业发展优势; 林药、林果、花卉等林下经济和林业小额贴息贷款项目受市场变化影响较大, 产品大多以原料的形式销售, 尚未形成多元化的深加工产业链, 项目建设零散且规模较小, 自有资金的投入较多。而林木加工产业项目可利用当地现有林业资源, 还有一些加工企业利用国家在我省建立“对俄进口木材国家战略储备基地”的有力契机, 以境外加工园区生产的木材作为国产原料的补充, 建立了产品附加值高、市场竞争力强、产业链条长的规模型企业, 变销售木材为销售木材终端产品, 使木材加工产业在黑龙江产业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并在全国占有重要位置, 其产品畅销全国及欧美市场。这对满足人民生产生活需要, 推进产业升级, 带动区域经济发展, 解决林区职工就业, 解决好林区的民生问题, 促进地区社会稳定和居民富裕, 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国家应考虑黑龙江产业发展的经济特点和客观实际, 给予木材加工产业项目政策上的倾斜与支持。

2. 林业小额贴息贷款规模受限制。应适当提高林业小额贴息贷款规模, 建议由现有的3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或以上。

3. 缺乏与林业生产特点相适应的金融产品。林业生产的特点是林木生长周期长, 受自然环境因素制约多, 生产经营风险大, 相对收益较低。而目前基层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一般都在一年左右, 贷款期限相对较短, 且申贷手续繁杂, 不适应林业生产的需要。因此, 应当积极协调, 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对林业项目的支持力度。

4. 林业融资渠道狭窄。建议在全国深化林权制度改革的同时, 积极与金融部门沟通, 通过研究、探讨, 制定可行的办法, 为全面实施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创造必要条件, 积极引导金融保险等相关政策向林业倾斜, 为林业建设创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

3.申报市级科技贷款和科技项目贷款贴息 篇三

浙财教字〔2007〕22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为了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导向作用,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绩效,对由企业为主承担、预期可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实行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的经费补助方式。为了规范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科技经费管理,参照国家和我省关于科技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主题词:科技

经费

管理

办法

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办公室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附件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 产业化项目

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发挥科技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利用市场机制和政策管理手段,调动企业等创新主体增加对技术研究开发投入的积极性,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试行)办法》(浙科发计〔2007〕145号)、《关于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字〔2002〕20号)的规定,结

3.由于技术难度较高和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经承担单位努力仍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主要内容,造成实际损失的;

4.项目研究开发基本完成研发内容和技术目标,但由于市场和其他外界因素影响,尚未实现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或经济和社会效益不明显,造成企业科技投入不能回报的。

第十条

科技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资助:

1.项目产业化技术开发投入规模较大,银行对该项目已经签订贷款(投资)合同并发生了贷款(投资)事实的;

2.项目研发有一定基础和水平,成果来源和知识产权明晰,产业化应用前景明朗。

第十一条

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事后补助:

1.因企业科研经费不落实,基本科研设备和条件不具备造成项目不能实施的;

2.不具备与项目实施相适应的科研团队,造成研究开发不成功的;

3.项目研究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4.项目研究成果申报不实,或自有经费投入申报存在弄虚作假或随意并入与该项目实施无关的其他费用造成研发项目经费实际投入不实的;

5.其他非不可抗拒原因造成项目实施不成功的。

第十二条

事后补助一般在项目实施结束后,经审核、评估或验收,采取一次性拨款的方式给予资助。

三、项目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与省科技行政部门签订《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并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规定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管理。

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实行事后审核立项、直接核定预算并一次性补助的方式,一般不实行合同制管理。各级科技行政部门、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当跟踪项目的发展情况,帮助企业解决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贷款贴息项目须已经完成借贷行为并支付利息,项目符合政府政策导向和资金投入范围,不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立项资助后仍有后续贷款发生的,可以视同该项目的二期经费,于以后年度重新申请立项资助。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的立项数额一般不超过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总量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事先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应当在项目完成或合同到期后,按照《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5〕240号)的规定进行验收。项目实施成功的,由相关技术、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不少于3名)组成验收组,对项目创新指标、产业化成果进行验收并对企业科研经费总投入进行核定。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除提交规定的相关验收材料外,应当编制《科技项目经费决算申报书》(附后)。

第十五条

对于实施失败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到期后向省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说明项目实施遇到的主要问题和失败的主要原因。经审核同意后,科技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或委托专门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评估时,由相关经济专家对项目前期科研经费总投入进行核定。

第十六条

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应当在项目申请立项时,向省科技行政部门提交项目实施总结报告(替代项目可行性报告),编报《科技项目经费决算申报书》;贷款贴息项目还须提供与项目实施相关的科技专项贷款合同、银行实际贷款额度和相关的利息支付凭证。

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组织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对项目创新方向、创新成果进行审核评估,对项目实施技术研发费用支出或与研发项目实施有关的利息支出总额进行核定。

第十七条

企业项目投资决算、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和利息支出总额的核定可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对于项目支出结构复杂、经费投入额度较大的项目,可在验收评估或审查立项前专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项目投资决算和研发经费投入的真实性及利息费用相关性的审核。

第十八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对科技事后补助资金的核算和管理,正确实施会计核算,行使财务监督职责,并接受和配合各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企业收到事后补助财政资金后,应在“专项应付款”中单列科目进行核算。事后补助资金允许全额核销企业当年技术开发费支出,或用于后续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贷款贴息资金补助允许企业用于弥补已经支付给相关银行的贷款利息,并直接冲转财务费用。

事后补助经费应当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用于科研人员奖金、福利等支出。

第十九条

4.产业扶贫贷款贴息项目指南 篇四

指 南

大力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带动贫困农民增收致富,是新时期扶贫开发的一项重要任务和举措。为贯彻落实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规范产业扶贫贷款贴息项目管理,根据扶贫开发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河南省2014产业扶贫贷款贴息项目指南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以国务院扶贫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产业扶贫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以培育壮大贫困地区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促进贫困地区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围绕贫困地区优势主导特色产业发展,通过扶持辐射带动作用强、带贫效果突出的产业扶贫项目并对其实行贴息,提高贫困农民的自我发展能力,使更多的贫困农民从中受益,实现稳定脱贫,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项目准入原则。凡申报贴息项目的单位须符合产业扶贫贷款贴息项目的立项条件。

(二)益贫性原则。优先选择与贫困户以各种形式形成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的项目,确保扶贫对象真正受益。

(三)竞争立项原则。实行公开透明竞争立项,客观公正选择扶持项目。

(四)分级负责原则。实行县级现场考察、评审论证、审批,省市级备案、监管的项目管理机制。

(五)一票否决原则。申报单位在规定的贷款贴息期间有不诚信记录的、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扶持范围

(一)项目范围。以畜禽、粮油、果蔬等为主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以设施农业、畜牧业、中药材、林业和水产业等为主的特色种植养殖基地项目;以开发贫困地区优势资源为主的旅游、文化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以吸纳贫困地区劳

动力务工就业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以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产业项目和结对帮扶贫困村增收致富项目。

(二)产业范围。畜禽、粮油、蔬菜、旅游、干鲜果、食用菌、中药材、茶、花木、经济林及林下经济、水产、油茶、山野菜、桑蚕等县域扶贫主导和优势特色产业。

(三)区域范围。重点区域包括:列入我省扶贫开发重点区域的大别山区、伏牛山区、太行山深山区和黄河滩区,贫困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集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适当兼顾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域和粮食大县等面上县。

四、扶持对象、扶持方式

(一)扶持对象。符合产业扶贫贷款贴息项目扶持条件的、对贫困地区农民增收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各类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其中对国家扶贫龙头企业、省扶贫重点企业及参与“村企共建扶贫工程”活动的民营企业优先扶持。

(二)扶持方式。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对用于农产品加工所需原料收购的流动资金贷款和用于农产品基地、旅游文化资源开发建设等固定资产贷款进行贴息。优先扶持农产品加工项目,优先扶持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

1、贴息利率。在贴息期内,按年利率3%的标准执行。

2、贴息期限。财政扶贫资金贴息期限一年。贷款超过一年的按一年贴息,不足一年的按实际贷款时间(月数)贴息。贷款首末月份不足15天的不予贴息,15天以上的按一个月贴息。

3、贴息时间和规模。固定资产贷款贴息为2012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贷款合同, 在2013年1月—2013年12月期间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贷款利息进行贴息,原则上对落实单笔固定资产贷款3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为2012年6月30日以后签订的贷款合同,在2013年1月—2013年12月期间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贷款利息进行贴息,原则上对落实单笔流动资金贷款100万元以上、且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单笔5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或流动资金贷款予以贴息。

4、贴息方式。采取先付后贴的方式,根据项目单位支付利息单,按照贴息标准将贴息资金直接补贴到项目单位。

凡与法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发生贷款业务的项目单位且符合本•指南‣申报范围和条件的,都可申请贴息扶持;委托贷款以及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的项目单位不可申请贴息扶持。

五、立项条件

(一)农产品加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符合扶贫开发有关政策;

2、辐射带动能力强,采取多种形式与贫困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辐射带动贫困户200户以上,或优先安排贫困户劳动力进厂务工,安臵当地贫困农民就业的数量应占职工人数30%以上,向贫困地区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且带动当地或其它贫困地区相关产业发展;

3、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是当地扶贫主导和优势特色产业;

4、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5、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明显;

6、已在工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7、经营业绩良好,2011、2012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8、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上年底固定资产净值300万元以上;

9、财务规范,管理严格,资产优良,近两年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

10、遵纪守法,依法经营,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等。

(二)特色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符合扶贫开发有关政策;

2、辐射带动能力强,项目直接带动贫困户200户以上;

3、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4、规范生产,品质优良,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5、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联系紧密,产品70%以上有销售合同;

6、项目用地手续合法、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7、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三)旅游、文化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符合扶贫开发有关政策;

2、资源优势突出,是本地扶贫主导和优势特色产业;

3、辐射带动能力强,项目直接带动贫困户100户以上从事农家乐等旅游文化服务产业;

4、项目用地手续合法、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5、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已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社员以货币出资或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

3、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财务独立核算,管理制度完善;

4、来自贫困户的社员至少占社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5、须在贫困村内或以贫困村为主。

除具备以上条件外,申报产业扶贫贷款贴息的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还应了解扶贫开发有关政策和要求,社会责任感强,具有为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贫困农民增收服务的意识、扶贫济困的美德以及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和诚信记录。

申报产业扶贫贷款贴息的项目单位应与当地扶贫、财政部门结合,围绕当年实施的扶贫开发整村推进村签订扶贫带贫协议。可选择下列几种方式履行扶贫义务:(1)直接吸纳贫困村贫困户子女进厂务工;(2)优先使用贫困村农产品原料并与之签订收购合同;(3)优先到贫困村建立各种生产基地;(4)为贫困村产业发展提供技术、生产资料、信息等;(5)其它与贫困农户建立紧密经济联系的扶贫带动措施。

项目申报单位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与完整。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将作严肃处理,3年内不得申报产业扶贫贷款贴息项目。

六、不予扶持的项目

1、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2、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项目。

3、外商独资企业上报项目不予扶持;已享受其它渠道贴息的项目不再享受财政扶贫贷款贴息扶持政策。

七、申报、评审、备案程序

自2014年起,产业扶贫贷款贴息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县级负责项目的立项、评审、征信系统查询、原始单据审核及审批并报省市备案,省市负责指导、监管。具体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且有申报意向的项目单位,按照本•指南‣有关规定自愿向所在县(区)扶贫、财政部门提出申请,递交书面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

2、县级扶贫、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指南的相关要求对申报贴息的项目单位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必要时需到项目单位实地考察,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扶贫效益不高的项目不予立项;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组织农业、畜牧等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未经评审的项目不予扶持。项目的评审可引入第三方独立评审,扶贫、财政部门不再参与;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征信系统查询,在贴息期间有不诚信记录的不予扶持;对拟扶持项目的原始单据进行审核,确保贴息资料的真实性。原始单据的审核,也可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交与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把关。经以上程序确定扶持项目并审批后(是由扶贫、财政部门审批或是报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各地可视实际情况自定),即可实施贴息扶持。

3、各县(区)将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项目备案文件及汇总表(附件5)报省辖市扶贫办、财政局备案;省辖市、有关县(市)将项目备案文件、汇总后的汇总表(附件5)及每个项目的申报书(电子文档)一式两份上报到省扶贫办、财政厅备案,作为监管、考核和评价的依据。各县(区)要在省下发•指南‣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八、项目的管理

1、建立并完善项目库管理制度,择优扶持。各县要根据本县编制的产业扶贫规划或围绕扶贫主导产业建立项目库,储备优质项目,根据扶贫效益大小,实行先入先出、有序扶持的原则。增量(奖励)资金将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并扶持。

2、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省、市要把主要精力放在项目的监管上,加大对产业扶贫项目监督管理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到贫困地区检查督导,建立巡回互查机制,督促项目单位履行扶贫协议,对落实扶贫协议不好的项目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的将其纳入黑名单;对套取贴息资金的 5

要追回;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以确保扶贫资金充分惠及扶贫对象,切实发挥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

3、实行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奖优罚劣。完善龙头企业扶贫带贫考核的量化标准,着力在瞄准机制方面下功夫,每年12月底前将对当的产业扶贫贴息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考核(省出台考核标准,细化考核指标),促使龙头企业和贫困农民建立更加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真扶贫,扶真贫。经考核证实项目单位发展状况好、带贫效果好的继续扶持;对不履行扶贫协议或扶贫带贫成效不明显的停止扶持,并视情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本•指南‣由省扶贫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产业扶贫贷款贴息项目标准文本格式等有关资料,请向当地扶贫办索取,或在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门户网站上下载。项目申报单位如有其它不明事项可向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咨询。

联 系 人:林 瑛

董普阳

电 话:0371-65952681 0371-65808713 电子邮箱:ly1778@126.com dongpuyang@163.com

附件:

1、河南省产业扶贫贷款贴息项目标准文本格式

2、河南省产业扶贫贷款贴息项目申报书撰写提纲

3、河南省产业扶贫贷款贴息项目基本情况表

4、河南省产业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5.申报市级科技贷款和科技项目贷款贴息 篇五

为切实做好2011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根据《徐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贷款项目的企业应符合《徐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2、企业须以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权、软件著作权)进行质押,且须产权明晰,处于法定有效期内(发明专利剩余有效期不少于8年,实用新型专利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5年),且未许可给其他企业或个人。

二、申报方式

按照属地化原则,企业向所在区科技局申报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项目,填写《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项目申报书》、《申请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承诺书》(申报书从徐州市科技信息网上下载)。所有申报材料均用A4纸打印,按顺序装订成册。各辖区科技局对本区域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汇总后,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6份和电子版(附件1、2、3)于2011年10月24日至10月31日报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三、有关说明

1、请各辖区科技局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对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可行性、相关抵(质)押物法律状态、企业运行状况等进行评审后推荐。

2、在项目申报和推荐过程中,要坚决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确保申报和推荐材料真实可靠;

3、本项目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新申请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4、本贷款项目优先支持法定代表人或高层管理人员提供个人房产进行抵押的企业;

5、请各区科技局抓紧组织项目按时报至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徐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魏瑞华、庞北芳

电话:83852410,83852672

电子邮件:wrh#xz.sti.js.cn(用@替代#)

附件:

1、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申报书

2、申请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承诺书

3、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推荐项目清单

6.申报市级科技贷款和科技项目贷款贴息 篇六

目前,仲恺高新区妇联已收到近10人申请,其中有3个项目已通过申请。“我们预计可发放200万元贷款,个人最高可以贷30万元,财政将按基准利率贴息。”仲恺高新区妇联有关负责人说。

最高可贷30万

妇女创业贷款

申请条件

1、惠州市户籍、有固定住所、18~60周岁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的妇女,优先考虑致富带头人、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有创业意愿和能力及项目的妇女;

2、贷款人及其配偶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3、贷款人家庭劳动力充足,经营管理能力较强,自身或家庭所从事的创业项目有较稳定收入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金能力;

4、没有违法乱纪行为。

申请流程

1、向户口所在地镇(街)妇联提出贷款申请。

2、当地镇(街)妇联进行初审并报县(区)妇联审核,县(区)妇联提出审核意见后移交县(区)合作银行。

7.申报市级科技贷款和科技项目贷款贴息 篇七

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

和奖补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2〕13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日

三亚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10〕4号),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扶贫办、省林业局、省妇联《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琼财债〔2011〕2414号),为更好地发挥农民小额贷款在实现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中的积极作用,强化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机构为“三农”服务提供更大的信贷资金支持,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在开展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中的职责,简化工作程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以下简称贴息资金)、奖励与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安

排,专门用于对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和对经办金融机构奖励与风险补偿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的用途。

(一)贴息资金主要用于帮助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流通的个体农民、地方农场职工、林业职工、农垦职工(以下简称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三农”服务企业涉农用途的贷款进行贴息。重点帮扶农村妇女和扶贫对象致富。

(二)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对发放(担保)农民小额贷款金融机构进行奖励和给予一定比例贴息贷款风险补偿,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发放(担保)农村小额贷款,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环境。

第四条 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适用对象。

(一)贴息资金的适用对象为具有三亚市户籍、有生产经营能力的农民,在三亚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在三亚市属地管理范围内、为“三农”服务的企业。

(二)奖补资金适用对象为在三亚市属地管理范围内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发放农民小额贷款和担保的金融机构。

第五条 农民小额贷款贴息采取事后贴息的方式,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按约定向经办金融机构按期还本付息后,由经办金融机构统一申报和贴息。

第六条 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结余滚存使用。

第七条 贴息标准和条件。

(一)农民每户贷款额度不超过8万元(含8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含2年),不满2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贷款超过8万元的,超过部分不予贴息,逾期还款不予贴息。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含2年),不满2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贷款超过10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予贴息,逾期还款不予贴息。贴息申请只能以专业合作社名义申请。

(三)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含2年),不满2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贷款超过20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予贴息,逾期还款不予贴息。贴息申请只能以企业名义申请。

(四)贴息利率以贷款发放当年央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为依据,取算术平均值再上浮三个百分点作为标准贴息率(实际贷款利率低于标准贴息率的,按实际贷款利率全额贴息;实际贷款利率高于标准贴息率的,按标准贴息率贴息。),市金融办按照标准贴息利率进行贴息,各经办金融机构按标准贴息利率进行申报。

第八条 奖励和补偿标准。

(一)对经办金融机构,按照当年申请贴息贷款金额的0.7%给予奖励。

(二)对经办金融机构,按当年申请贴息贷款金额的1.5%给予承贷机构或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补偿只给经办融资性担保公司。

(三)对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每发放一笔农户小额贷款,市政府给予50元补助。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各经办金融机构按半年(即每年7月和次年1月)汇总农民小额贷款回收及担保信息,按要求填写申报报表,以正式报告向市金融办申报贴息、奖励和风险补偿。

(二)农户的申请贴息材料包括贴息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借据或放款凭证、还款凭证等5份材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的申请贴息材料包括贴息申请表、营业执照、借据或放款凭证、还款凭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5份材料。

第十条 审核拨付程序。

(一)市金融办组织农业、林业、渔业、妇联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以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安排贴息和奖补资金。市金融办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金融办审核情况进行复核,向经办金融机构拨付贴息、奖补资金。市财政局应在收到市金融办申请资金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和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一条 发放程序。

(一)经办金融机构在贴息资金到帐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把贴息资金拨付给农民和专业合作社/企业帐户,拨付后5个工作日内把拨付明细清单报告市金融办。

(二)因各种原因无法拨出的贴息,经办金融机构应在市财政局拨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退回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

(一)市金融办负责协调、督促金融机构积极发放小额贷款,指导金融机构为农民小额贷款申报财政贴息资金,统计全市农民小额贷款报表,组织相关部门审核金融机构报送的贷款财政贴息、奖补资金申报材料,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经办金融机构政策落实情况。

(二)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拨付工作,安排相应工作经费保障农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落实。

(三)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妇联、各镇政府等相关部门负责农民小额贷款的创业辅导、技术培训和宣传、发动工作,指导发展生产和经营,配合市金融办审核申报材料。

(四)经办金融机构负责做好农民小额贷款的审批、发放、回收,按时向市金融办提交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和奖补资金申请,单独设立贴息贷款业务台账,保管贷款合同、业务凭证和健全档案管理。

经办金融机构应主动为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农户申报政府贴息,并认真核实贴息农户和专业合作社/企业身份,对所提供的借款人资料、贷款情况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建立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信息公开制度,在市政府相关网站公开贴息资金、奖补资金发放情况,公开举报电话。条件成熟时,在行政村公开贴息资金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市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管理规范、有效和安全。纪检、审计和财政部门每年要对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农户、专业合作社/企业违反贴息资金使用规定,采取虚报、假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追回贴息资金,三年内不得享受贴息政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经办金融机构滞留、截留、挪用贴息资金,或采用虚报、假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和奖补资金的,除追回资金外,还将在全市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享受奖补政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民小额贴息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三府〔2010〕5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一:三亚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农户)(略)表二:三亚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明细表(农户)(略)表三:三亚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填写)(略)

表四:三亚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略)表五:三亚市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明细表(略)

8.贷款贴息银行申请报告 篇八

XXXXXXXXXXXXX支行:

本人于XXXX年投资XXXX万(占注册资本XX%)与另一个股东共同组建的X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经过一年的生产经营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目前该司拟在XXXXXX工业园投建一条具有国际技术先进水平的喷涂装备流水线,工程基础设施造价人民币:XXXX万元,喷涂流水线设备XXXXX万元。(详见:产品制造协议书)工程完工日期XXXX年XX月,XXXX年XX月正式投产。预计喷涂流水线投产后,将大大提高该司产品的技术含量和生产能力,销售收入也将得到成倍增长。产品主要供给XXXXX投资区汽车城的建设,因此本人特向贵行申请个人额度循环贷款项下XXXXX万元贷款,望贵行继续给予支持!

XXXXX年XXX月XXX日

9.关于申请贷款贴息的报告 篇九

市财政局:

兹有安徽四洋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在徽商银行铜陵市银霄支行贷款人民币叁佰万元整。贷款起止日期2011年4月25日至2012年4月25日,期限一年,贷款的基准月利率

5.258333‰,贷款实际月利率7.09875‰,共支付贷款利息259814.30(见后附件)。根据国家关于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相关文件要求,特恳请能给予人民币200万元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扶持,即人民币63070.00元整。

特呈报告

安徽四洋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10.申报市级科技贷款和科技项目贷款贴息 篇十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精神,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做好发展我市农业生产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有效支持设施农业的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精神,按照“降低贷款门槛,让更多的农民能贷到款;建立收贷还贷的激励机制,培育诚信社会;扶助信用社发展,增强融资助农的能力。”的思路,特对《三亚市扶持农业发展生产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三亚市设施农业风险金贷款工作意见》作如下补充:

一、将《三亚市扶持农业发展生产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三亚市设施农业风险金贷款工作意见》中的贷款名称合并为设施农业风险金贷款品种执行。

二、贷款对象除符合《三亚市扶持农业发展生产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三亚市设施农业风险金贷款工作意见》规定外,凡从事农(渔)业生产、服务及农(渔)产品加工的企业和个人,经信用社审查符合条件的可给予贷款。

设施农业贷款的额度,除龙头企业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包括联保贷款)、农户抵押贷款,每笔贷款最低不得低于2万元(不含2万元)外,根据借款人的实际要求,可办理低于2万元(含2万元)的小额贷款。

三、降低贷款门槛。信用社要放宽贷款条件,除传统保证(工资担保),房产抵押(质押),农户联保外,增加林权证抵押、设备(设施)抵押、大棚设施抵押、企业(个人)其他有效财产抵押、公司为农户担保等方式,特别是对那些既无财产抵押,又无担保人担保的广大农户,各区、镇信用社可以向在信用社无不良借款记录的农户核定发放信用贷款,借款额度在2万元以下。

为有效防范贷款风险,市区、各镇领取财政工资的在职人员(教师、公务员等),可以为农户提供担保,信用社可放宽条件,根据担保人工作年限、工资标准,可给予担保人为借款人担保3-5户农户小额贷款。

四、评定贷款户信用等级,推进诚信社会建设。各区、镇要成立由信用社、农户代表、村委会成员组成的贷款户等级评定小组。评定小组负责对农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协助信用社清收小额信用贷款。经评定的信用对象,可根据信用等级,分一、二、三、四等级,做为申请贷款的依据,在区、镇信用社外公布其可在信用社最高贷款额度,在2年期限内可随时申请贷款,贷款发放由信用社按有关规定手续发放,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预,贷款风险由信用社承担。

五、为了更好、更快地支持农民发展生产,除公司贷款和专业合作社贷款外,单户农户小额贷款由财政贴息,贴息资金每年列入财政预算安排。贷款具体发放按《三亚市扶持农业发展生产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三府[2006]146号)办理。

六、建立还贷收贷的激励机制,降低贷款风险,鼓励农户小额贷款还款的积极性。对提前还款的农户,由信用社按财政贴息的10%给予奖励;对按期还款的农户,由信用社按财政贴息的5%给予奖励;愈期不还的农户,由信用评估小组清收归还的,由信用社按财政贴息的10%奖励给信用评估小组做为工作经费。

七、对农户小额贷款的风险补偿,在市财政局拨给联社的 600万元中解决。风险大于600万元以上的再协商解决。

八、为了增强信用社的支农资金实力和对信用社支持财政涉农工作的鼓励,市涉农单位及涉农资金可在信用社开户存款,允许市财政在信用社的存款年存放额在2亿元左右。同时,为了提高财政惠农资金的使用效益,凡涉及政府惠农政策直补的补贴,通过信用社给农民办理一卡通(一本通)。

九、对农户小额贷款到期还清后,信用社可继续办理小额贷款的发放,贴息优惠政策不变。

十、本补充规定由三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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