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2024-09-26

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共8篇)

1.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篇一

从xx诉讼诈骗案件看

xx集团法律事务管理体系重构的必要性

集团领导:

集团公司自成立以来,共发生过两期因管理不善导致的重大诉讼案件:一起是1999年因xx宾馆私盖公章违规担保导致集团公司受到很大损失的事件;二是2011年发生的原法制科长xx利用职务之便骗取的公司印章诈骗集团公司的案例,虽然集团公司法律顾问经过努力打赢了官司避免了更大的损失,但却对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的管理敲响了警钟。综合分析认为此两个事件的发生,绝不是偶然的,而是可以避免的,事件的发生虽然与用人失察有关,但深层的原因是与集团公司长期以来对法务工作建设的欠缺分不开的。而xx集团目前的法务管理体系一直处于事后补救的初级阶段,已经远远不能适应xx集团国际化、规模化的发展需求。

一、集团目前的法务建设情况

集团公司自1995年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制试点以来,曾在企管部下设法制科,但2003年随着公司改制企管部的撤销而解散,自2004年至今集团公司只有一名法律顾问;虽然于2011年成立法务部,但因为法律带头人欠缺法律知识、缺乏实践经验、缺乏企业管理运作知识而使法务部自成立以来两年的时间里基本上处于一种可有可无、名存实亡的状态,没有发挥法务部应有的作用;整个集团没有一个精通法律、熟悉企业管理运作的复合型的及对xx绝对忠诚的法律工作带头人,这对集团下一步的快速发展非常不利。xx集团现有的法律顾问加起来总共有十几名,但基本上是各自为战,不能形成合力,且多为刚毕业几年的的大学生,虽然学过一些课本知识,但实践经验太少,在公司的日常工作中往往也只是履行程序的审合同、监督招标等,而对企业急需的投融资、并购、谈判、证券、合规管理出具法律意见书、劳动人事管理等法律风险防范要求较高的业务却无能为力,离实际应用能为公司提供优质的服务尚差的太远;另外因为发展空间受限,不能安心工作,离职率很高;集团的每位法务人员及各公司领导也深知这一点,甚至有的员工、下属公司主动要求集团公司法律顾问能够在实践中通过 “传、帮、带”的形式,为他们所招聘的法律顾问提供一个适合专业发展的工作环境,在实践中、在相互的理论研讨中形成xx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学习、取长补短、共同进步的氛围。

二、集团重构法律事务管理体系、设立总法律顾问刻不容缓 随着xx集团快速的发展及国际化步伐的加快,xx集团已经发展成一个规模化、国际化的大型集团,法律风险的防控当首当其冲。而集团现有的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与集团发展规模、发展形势、发展前景极不相称、极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一大特征就是要有健全的法律基础,故建议在xx集团总部设立总法律顾问,下设总法务部,统领xx集团的法律事务工作,将集团法律人才的培养及职业规划作为一项重要的、长期的工作任务,将法律人才的培养纳入集团的人才发展培养规划,为xx集团培养出一批绝对忠诚的、专业优秀的、能够适应xx集团长远发展的法律人才队伍。

三、国外大公司法律顾问管理模式 美国大公司在法律管理体制上,普遍加强了对地区公司法律事务的监督、管理,强化法律工作的纵向管理体制,已经成为规模越来越大的跨国公司的趋向性选择。欧洲大公司实行的也是“以企业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企业法律事务运行机制”。

美国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着两种管理模式。一种是纵向模式。这种模式下,公司总部法律部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公司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法律机构由总部统一设立,法律人员由总部委派。地区公司法律部直接向总部报告工作并对其负责,而不对地区公司总经理负责。

除纵向模式外,美国还存在一种纵横结合模式。公司总部和地区公司各自设立独立的法律部,地区公司法律部对地区公司总裁负责,同时对公司总部负责。实行纵横结合体制模式的,一般都是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构成的较为松散的企业集团,其经营风险比较分散,业务涉及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法律业务特点的多个行业。纵横结合模式下,仍然强调纵向的控制和管理。地区公司总法律顾问的待遇及法律预算由地区公司总裁与总部共同决定,但总法律顾问具体人选须由总部最终决定。总部还确定各地区公司法律工作目标,并对地区公司总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于涉及企业集团重大利益或战略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以及证券、金融、保险、劳动、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税收和重大诉讼等事项,总部实行垂直管理。

然而,无论是纵向模式还是纵横结合模式,二者都强调纵向控制,核心是总部总法律顾问部。企业总法律顾问并决定其升迁、任 免,实现总部对地区公司总法律顾问人事的控制权,使地区公司总法律顾问对地区公司具有独立性,以实现对总部的负责。欧洲的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与子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虽然一般没有上下级隶属关系,子公司可以独立决定法律事务机构的设臵和人员聘用,但子公司对总法律顾问的任命通常要征求上一级总法律顾问的意见。

四、美国大企业总法律顾问定位及其职责分析

美国大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总法律顾问一般由公司执行副总裁或者高级副总裁担任,由首席执行官选任并在多数情况下需要经过董事会的批准。例如,高通、IBM、波音、纽约证券交易所、美泰、西部信托等美国大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均为公司执行副总裁,与首席财务官、人力资源副总裁、销售副总裁等作为同级别的高管人员。SemPra Energy电力公司、希尔顿饭店、麦当劳公司的总法律顾问,均为公司董事会下属执行层中的五个核心人物之一,其排名仅次于总裁。

第二,总法律顾问直接向公司CEO或者董事会报告工作。据全球法律顾问协会调查,美国公司总法律顾问有70%直接向CEO汇报,向董事会主席汇报的有11%,向董事会汇报的占1%。而据高通、波音、IBM等企业介绍,公司总法律顾问一方面向CEO汇报工作,很多时候同时也向董事会报告有关事项。还有不少美国上市公司(如COWEN GROUP)的总法律顾问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从美国大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能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 面:

一是全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参加公司所有重要会议,参与涉及公司法律、财务、战略、销售、运营、考核等所有重大事项的决策。

以摩托罗拉公司为例,公司总裁下设十六位高级副总裁,分别负责公司运营管理的一个领域,其中有包括总法律顾问在内的十一位高级副总裁参加每周召开的经营例会,商议公司重大事项。在每周例会之外,有四位高级副总裁会参与对日常重 大事项的决策,这其中仍包括总法律顾问。

二是负责合规管理。

美国公司的合规管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研究、掌握国家出台的各项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公司各项决策,保障公司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制;另一方面是制定公司内部章程和规章制度,并确保每一名员工都知悉这些公司规则,保障公司内部规章得到有效执行。

三是负责政府公共关系。

美国大企业普遍认为,政府对企业的监管往往都是通过出台法律、政策等手段实现的,因此,企业与政府协调有关事项主要由总法律顾问牵头负责,法律部门具体开展相关工作。在其他的大型公司中,也无一例外在其法律部专门下设政府事务部,如IBM、波音、GE、纽交所等企业均如此,可见美国大企业对于妥善处理政府公共关系的高度重视。

四是负责工商、知识产权工作。在知识经济时代美国大企业普遍认识到,没有知识产权的创新,是没有收益的创新。知识产权是企业重要的核心竞争力,其实质是用法律手段来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并将创新成果转化为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美国大企业一般都将知识产权工作作为法律部门的重要职责,由公司总法律顾问统领。如高通公司法律部下设专利部,全集团法律顾问380多人,其中一半在专利部。专利部的法律顾问专门负责申请专利和管理专利。

五是负责公司内部调查。

美国大企业一般均在公司设有内部调查机构,一旦有来自公司内外部的举报,如员工违规、商业贿赂等,必须启动公司内部调查。美国联邦采购法规(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s,简称FAR)针对涉及政府采购、军品采购等企业专门规定,公司必须有法律合规部门和内部举报机制,如波音公司因涉及政府军用飞机的采购,因此在法律部下设专门的公司调查部门,由总法律顾问领导开展工作。

六是领导公司法律团队。

美国大公司对内部法律团队的管理采取集中管理、分散管理以及矩阵管理等模式。集中管理,即在总部设立一个职能较为全面的法律事务部门,子企业的法律顾问均由总部直接派驻。以IBM公司为例,公司总法律顾问领导全球500多名法律顾问,从聘任、培训、考核到薪酬,都实行垂直管理,公司所有法律顾问最终都只对集团总法律顾问负责。分散管理,则是除了在总部设立法律部门外,还分别在各子企业设立法律事务部,向所在公司的管理层负责。在分 散管理模式下,集团总法律顾问对子企业法律顾问仍然具有业务指导和监督的关系。还有不少企业采取了矩阵管理模式,一般为纵横结合、以纵为主。例如,达信公司在其总部和子企业分别设立了法律部,子企业法律顾问既对地区公司总裁负责,也对集团总法律顾问负责;同时对于涉及集团重大利益的法律事务如证券、劳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税收和重大诉讼等,仍实行垂直管理。

目前,美国企业无论采取何种管理模式,都越来越重视公司内部法律资源的配臵,总法律顾问通常采取定期培训、轮岗、配备导师、信息平台建设等方式,全球范围内整合、优化公司法律资源。

除上述职责以外,美国大企业总法律顾问还负责领导法律部门开展公司规章制度起草、合同管理、诉讼及外部律师选聘等日常事务,这与我国央企总法律顾问的日常职责基本相同。

五、设臵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法律依据和选人用人具体建议 为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国资委于2004年6月1日颁布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设臵企业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直接参与企业决策,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总裁)负责,全面领导和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保证企业决策的合法性。

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有其本身的规律与特点,在管理上不同于社会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而是法律专业知识与企业经营管理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所以,在xx集团法律工作管理体制和业务体系建设上,要充分体现上述规律与特点,突出总法律顾问在企业法律风 险防范与控制中的管理职能。xx集团要建立由总法律顾问牵头的、适应新形势新情况需要的、符合xx集团实际的法律事务组织模式。要建立xx集团统一的总法律顾问执业规范,进一步确立总法律顾问在xx集团法律事务管理中的核心地位与重要作用。

集团的法律顾问特别是总法律顾问、法务部长,乃是为整个集团防范法律风险的带头人,所以集团在用人选择上,一定要慎之又慎。如果选人不当,如“xx”诉讼诈骗之事可能还会重演。任何一个公司对法律顾问的防范几乎是不太可能的,所以建议集团只能在选人用人上严格把关,毕竟这么多案例已经充分说明忠诚绝对比能力重要,事先的法律风险防范比事后补救重要。

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集团总法律顾问可以在集团副总裁中选派一名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担任。关于法务部长的选聘建议选择:

1、人品好,对xx绝对忠诚;

2、有资深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经历;

3、有企业管理工作经验;

4、清楚xx集团法务工作症结所在,对xx集团下一步法律顾问工作长期发展规划有清晰的思路;

5、有处理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的人担任集团法务部长。在集团总法律顾问的带领下,切实加强集团法律顾问队伍的建设,注重法律人才的梯次培养和使用,打造一支专职化、专业化的适应xx发展的人才队伍。

六、建议xx集团建立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法律事务控制机制,在控股公司采用集中管理即纵向管理模式,在参股公司采用矩阵管理模式

鉴于我集团一般都是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构成的业 务相对集中、不同业务间关联度大、有众多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大公司,其经营风险相对比较集中。故建议在集团总法律顾问之下设集团总法务部,在全资和控股公司采用集中管理即纵向管理模式。集团总法务部全面负责集团的法律事务。集团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法律机构由总部统一设立,法律人员由总部委派。地区公司法务部直接向总部报告工作并对其负责。对于参股公司可以矩阵管理模式,纵横结合,以纵为主,并将法律人才的培养纳入集团的人才发展培养规划,以此调动全集团的法务力量和法务人员的积极性,建设一支专职化、专业化的完全适应xx发展速度、规模的法律队伍,为xx集团的百年大计保驾护航。

二〇一四年一月

2.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篇二

1 企业法律事务外包的需求性和必要性

虽然企业是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 但是, 当今世界, 无论经营范围是限于国内, 还是开展跨国经营, 法律事务外包都有其需求性和必要性:

(1) 企业经营管理的整个过程都涉及法律事务, 使得法律事务外包具有需求性。当今世界, 无论是国内经济环境还是世界经济环境, 依法治企、依法经营成为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企业的设立、股东股权、合同订立、知识产权、债务追讨、劳动争议、重组改制、投资融资、破产清算、工商财税、诉讼仲裁等企业管理、经营的全过程中, 都涉及法律事务, 具体表现为:

第一, 企业的合法建立。任何类型的企业都应合法建立, 也只有合法建立的企业才能获得相应的民事权利, 才能独立进行相关的民事行为, 为社会所承认, 为法律所保护。也就是说, 企业自创立之初, 就开始了与法律的渊源。

第二, 企业的合法经营。企业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经营, 换言之, 就是为了盈利, 为了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而存在。要实现这个目标, 就要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 建立起企业合法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以使企业能够依法运营, 依法治理企业秩序。

(2) 企业不是法律专业化组织, 选择法律事务外包有其必然性。作为企业来说, 自身不是专业化的法律事务机构, 从企业外部寻求法律专业组织的支持成为处理法律事务, 增强法律事务管理水平, 提升法律事务处理效率最佳的选择, 也成为企业经营发展的必然。

(3) 企业的核心任务是经营, 选择法律事务外包可以降低人力资源管理的成本。由于企业的目标是经营, 这就要求企业从一切可能因素入手, 降低企业的各种成本, 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益。而企业选择法律事务外包, 使本来应当由企业内务来完成的法律职能, 交由外部的法律专业化资源来解决, 这就降低了企业对法律人才管理的诸如人事、薪酬、晋升、劳动保险等人力资源管理的成本。正如美国著名的管理学者杜洛克曾预言:“在十年至十五年之内, 任何公司中仅做后台支持而不创造营业额的工作都应该外包出去”, 应当将企业核心管理职能之外的所有职能, 只要有可能都要外包出去, 以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 提供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 促进企业的经营与发展, 这也是企业选择法律事务外包的最基本出发点。

2 企业选择法律事务外包的优势

一般来说, 企业外包的法律事务服务, 成为企业所“购买”的一款法律事务服务产品, 可以是实现如下法律服务优势:

2.1 外包的法律专业发展团队, 可以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

法律专业服务机构, 一般都具有与政府政法部门、司法部门建立的紧密联系, 具有广泛的、处理法律事务的社会资源和沟通渠道, 同时, 作为法律专业化的团队, 具有处理法律事务的专业优势, 可以能够为企业提供有效的、全方位的法律事务服务。

2.2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成本低, 处理法律事务的效率高

由于企业经营全过程涉及法律事务较多, 因此, 外包专业法律团队与专门在企业内部成立法律部门比较而言, 从人力资源投入的成本来看比较少, 开支低, 且具有较高的法律事务处理能力和处理水平, 优势明显优高于企业内部法律机构。

2.3 使企业法律风险低

由于法律事务外包后, 法律事务服务团队不但可以处理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 更为重要的是将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过程的法律管理作为基础性工作来做, 这样就从根本上加强了对法律风险防范, 使企业的法律风险大为降低。

2.4 提高企业决策的科学性

企业法律事务外包后, 相当于聘请了一个专门负责法律事务的董事, 可以在企业日常决策中, 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评估和法律建议, 这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决策的合法性。

2.5 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

企业法律外包后, 可以节省企业聘用法律事务人员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 使企业能够专注于企业的经营职能, 更为重要的是降低了企业很多经营风险, 能够提高企业经营管理的稳定性、可持续性, 从而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3 法律事务外包在企业经营中发挥的作用

企业运营中的各个环节, 都有法律参与其中。因此, 法律事务的处理, 就不仅仅局限于企业的某个运营环节, 而是参与到它运营的全过程。

3.1 企业创建时的服务作用

一切纠纷产生的根源都在于对利润的分配之上, 其中对于损失的承担, 不外乎可以看成是一种对负利润的分配, 而对企业掌控权争夺的目的, 其实质仍然是为了“利润”的分配。因此, 在企业设立之初, 就应该将各投资人的投资资产数额进行确定, 同时根据确定的数额明确利润的分配模式, 也就是说企业在成立之初就要进行明晰产权, 而这方面最重要的一份法律文件就是“企业章程”, 可以说, “企业章程”就是企业的“宪法”。所以, 对企业进行法律服务的最重要, 也是最关键的地方, 就在于对于这部“宪法”的制定与修改过程。

3.2 企业依法处理各种关系中的作用

包括应依法处理与政府部门的关系、与媒体的关系、与经济伙伴的关系、与劳动者的关系。

第一, 正确处理与政府的关系。在处理与政府部门的关系上, 比如依法处理好与工商、税务, 质检等部门的关系, 其中企业要做的就是合法经营。政府各项政策、法规的出台, 现在都会以更加民主的形式, 首先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 企业在依法经营的前提下, 应更多的参与到政府的各项活动中去, 那么企业就应该积极参与到与本企业利益相关的各项政策、法规的制定过程之中, 反映企业的实际需求, 为企业发展争取更多的利益, 同时也可以通过参与政府事务扩大企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而在这个过程中, 法律专业团队的作用就是提出有意见、有见底, 符合法律规范的意见。

第二, 正确处理与媒体的关系。在处理与媒体的关系上, 就是与之依法交往。企业应努力与媒体交朋友, 使之成为为本企业趋利避害的重要渠道。加强与媒体进行信息上的沟通, 努力为他们提供“合法”的、有利于企业提高自我形象的信息, 这样企业就会扩大在消费者中的影响力。而对给媒体所提供信息的把关上, 专业化的法律工作者由于所掌握法律知识、法律信息的综合性、全面性, 是其他部门所不能替代的。对于媒体出现的负面报道, 也要善于通过法律服务团体与之依法沟通、依法维权, 使得企业的利益损失最小化。

第三, 正确处理与经济伙伴的关系上。本文主要是合同关系, 应主要以《合同法》为依据进行关系处理。市场经济, 从某种角度说, 是一种“陌生人”关系。大家之所以可以在一起进行交易, 主要就是利用了合同这一种法律工具。而合同的制定与运行, 主要依靠法律工作者的艰辛工作。对于合同而言, 它的制定就决定了它今后是否可以得到顺利的进行。合同规定中的买进、卖出行为, 如果有一丝违背法律原则, 存在投机取巧的行为, 都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同时随着企业业务的扩大, 知识产权法、专利法、国际惯例、国际经济法等可使企业获得无形利益的法规也将涉及。由此可见, 企业运营的过程其实就是法律运用的过程。只有法律运用的得当, 企业的发展才能顺利。

第四, 正确处理与劳动者的关系。正确处理与劳动者这个“投资人”的关系, 有利于激发劳动者的潜能, 使他们可以更尽心的为企业服务, 其实质是他们可以从其“劳动”的投资中获得更多的收益, 这些都依赖于劳动法为依据进行劳动关系处理。而其中比较常见的劳资关系的处理, 更多的取决于劳动法规是否能够在企业中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对于此, 法律服务团队在其中的关系协调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3.3 促进无形资产增值中的作用

所有企业都重视有形资本的积累, 但是, 能使企业价值成几何倍数增长的关键, 却往往在于被大多数人所忽略的无形资产方面。纵观世界五百强企业, 价值含量中无形资产大头多为商标和专利, 或是创新技术。商标不仅是企业的形象标志, 更是企业的一种资源要素, 知名商标都是靠企业不解的追求和奋斗而创造出来的, 它不仅是企业的重要财富, 而且具有重要是市场价值, 可以有力地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然而, 商标的保护却往往令很多企业所忽视, 导致很多知名商标被恶意抢注, 使企业陷入经营的危机中。同样, 专利则代表着一家企业的硬实力, 代表着一种巨大的技术价值, 这是一种生产力的直接的体现。所以, 企业可以外包的法律服务, 有效地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它们, 实现企业价值的几何增值。

3.4 推进企业拓展国际市场中的作用

全球的企业, 在经济的纽带下成为了世界大工厂生产线上的一个环节。如何保证自己企业能够顺利参与世界大工厂的生产, 那无疑是要遵守这个大工厂的规则——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惯例。这其中都可以充分利用外包的法律事务团队, 来接受这个极具挑战性的服务。

4 企业法律事务外包的办理程序

企业法律事务外包作为一种人力资源外包形式, 实际就是花钱买服务, 是通过向法律律师服务机构, 办理法律事务托管事宜的活动。可以通过以下程序完成:

4.1 联系法律专业服务机构, 提出外包要求

企业应首先根据需要, 选择知名度高、信誉好、团队专业化水平高、实力强的律师事务所, 向它们提出外包邀请。

4.2 介绍企业情况, 进行企业风险评估

企业应主动介绍自己的经营范围, 业务所涉及的区域, 自己所处的发展阶段, 要求法律事务机构根据自己企业目前的情况, 对企业当前和今后存在的风险做出评估和判断。

4.3 提出法律事务外包的细则及相关要求

企业根据律师服务机构对自己企业风险评估的情况, 结合自己当前和今后经营发展战略方向和运行情况, 研究和制定企业法律外包的详细要求, 向法律事务所提出外包细则。

4.4 法律事务外包服务模式的审核

法律律师服务机构根据对企业的法律风险分析、评估后, 根据企业的法律外包细则要求, 有对性的提出适合于企业目前发展阶段的法律事务外包模式, 企业要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请法律事务机构提交拟定服务方案。

4.5 对法律事务机构提交的拟定服务方案进行审核修改

法律事务机构提交拟定服务方案后, 企业经反复审核、修改, 最后确定法律事务外包的方案。

4.6 签约

企业根据法律服务方案的主体内容, 就形成的法律解决方案体系, 与法律事务机构签订外包法律事务服务的协议, 以《法务外包服务合同》的形式予以确认。

摘要:法律事务外包是企业人力资源外包的一种形式。实行法律事务外包可以满足企业经营管理全过程的需求, 具有外包的必要性;法律事务外包, 可以发挥其在处理企业法律事务方面的优势, 在降低企业人力资源成本, 化解企业经营风险, 促进企业合法经营、稳定经营、规模发展与增值发展发挥着巨大作用。企业办理法律事务外包应当依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

关键词:企业,人力资源外包,法律事务外包,必要性,作用

参考文献

[1]黄淑和.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在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会议暨总法律顾问培训班上的讲话 (摘要) [J].上海企业, 2006, (8) .

3.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分析 篇三

【关键词】企业管理;法律事务;重要性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已经被纳入企业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中,而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对企业未来的发展是具有一定重要性意义的,因此企业在管理工作中也十分重视法律事务管理,由于法律事务管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问题导致企业发展受限,因此提高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是目前的当务之急。

一、法律事务管理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分析

1.法律可以调整企业发展的全过程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一定会涉及到法律问题,例如在成立阶段、投资阶段、市场运营阶段以及财务管理方面都会触碰到法律事项,如果管理不当随时都有触碰法律的风险,法律风险的产生很有可能会影响到企业的财产以及信誉方面的损失。在日渐激烈的市场中,企业的信誉对其今后的长期发展十分重要,因此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十分重视法律问题,避免因为管理不当而造成的法律损失。

2.尊重市场经济的法制性特点

现在是市场经济时期,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发展就必须要尊重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法制经济是市场经济中的一大特征。无论是市场经济的主体还是国家有关职能部门都需要在法律的授权下进行一些市场活动,但这比不是否认市场经济的开放性和自由性。因此,在参与国际竞争中,提升国内市场经济法律意识十分必要,是增强国家经济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二、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能相对弱化

我国企业中很多都没有建立相应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而且有些企业中对于法律事务的管理都是分派给业务部门或者下属部门分头管理,并没有专门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于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并没有完善或者尚未形成长效的工作机制,因此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职能总体较弱,对依法维护企业有关利益的意识较差,对市场风险的规避能力也很差。这种现状将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使得企业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

2.法律工作人员的素质较低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工作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岗位,管理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了管理水平的高低。但是由于法律事务管理目前在企业中并没有收到过多的重视,企业领导层还没有意识到法律事务有关工作对企业产生的影响,在岗位人员安排上比较随意,很少会有专业人士从事这个岗位,而更多的是找内部员工进行兼职。而兼职人员管理法律事务就会出现业务能力较差的现象,而在市场经济竞争日益激烈的现在,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效果不提升、服务质量不到位将会严重阻碍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目前的情况对企业而言不仅没有节约人员成本,反而会造成相反的效果出现。

3.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有关价值没有体现

现代管理体制中,法律事务的管理不仅仅体现在于法律有关的事务管理上,还关系到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重要资源。但是在多数企业中并没有真正认识到法律事务管理的价值,因此在实际工作环节中并没有提供给法律事务管理发挥其真实价值的平台。法律事务管理对于企业在发展中能够给出相应的参考和依据,保障企业在交易过程中维护自身利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完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措施

1.对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形成正确的认识

无论是什么形式的法律管理都需要企业能够给予一个正确的认识,而这种认识主要包含有3个方面:一是领导层需要加强自身对于法律事务管理的正确认识,因为领导的思想观念影响着整个企业发展的方向以及工作重心的转移。二是需要提升整个企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员工是企业正常运行中的重要部分,因此需要加强整体员工的有关意识,才能有效的改善整个企业在这方面的意识,可以通过一些培训内容加强人员与市场经济有关法律的知识普及。三是完善企业制度的制定,现代企业制度的制定是在企业内部推行有关法律事务管理理念的前提。加强企业管理的经营机制,逐渐完善企业管理制度,从而推进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是顺利进行,确保企业持久稳定的发展。

2.选择适合企业发展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

我国企业在法律事务管理中存在的一个显著的问题就是缺乏相应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因此很多企业在完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中往往会采用聘请一些兼职的法律顾问,由于这些兼职人员对企业的发展和具体情况了解的不够清楚,而且往往是在企业遇到问题之后才会被任命导致管理工作整体水平的下降。为了改善这种情况必须要建立一个体系比较完善而且符合企业发展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确保企业发展过程中法律有关事务的秩序进行。

3.严格控制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人员的素质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综合性工作,这项工作对于管理人员个人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要求很高,为了保障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质量的提升首先必须保证法律事务管理人员的素质。企业的法律有关工作者不仅仅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同时还需要具备有关的商贸知识、管理知识以及在企业对外交涉中明白自己所处的角色,如何极大的保障企业的根本利益。对于人员素质的控制首先在选拔条件上进行严格的把控,其次就是在工作中加强各方面技能知识的培训,使得人员能够更好的为企业发展效力。

四、总结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是现代企业在发展中不容忽视的环节,有效提升企业法律事务管理能力的前提就是要认清法律事务管理在企业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以及限制管理水平提升的阻碍因素,只有找出阻碍原因才能对症下药,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 杨建辉.试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J].经营管理者. 2012(22) .

4.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篇四

(2013年4月18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避免、减少法律纠纷导致的各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及《###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事务(以下简称“法务”),包括诉讼事务和非诉讼事务,具体分为:

(一)合同管理;

(二)重大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三)法律纠纷的预防;

(四)诉讼事务的管理;

(五)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

(六)法务咨询;

(七)法务培训;

(八)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

合同管理适用《

##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岗位和职责

第四条

风险控制部作为法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设置专门的法务岗位,其他部门为具体实施部门和配合部门。

法务岗位的从业人员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的;

(二)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或国家司法考试的。第五条

风险控制部的法务工作职责为:

(一)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对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重大经营活动的谈判工作;

(三)指导合同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对合同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及适当性进行审核,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四)及时收集、汇编与公司法务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编制、落实公司法务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对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六)会同相关部门和外聘法律顾问一起参与公司仲裁、诉讼活动的策划、论证、实施工作;

(七)负责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

(八)参与员工法律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

(九)负责其他法务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法务管理应实行承办人制度、会商制度及存档备案制度。法务从业人员在处理法律事务时,除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外,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利益。

第三章

重大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公司在投资、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建立完善的重大行为合法性审核制度,以确保重大行为合法性。

第八条

公司的重大企业行为包括:

(一)对外投资行为;

(二)企业重组和资产重组行为;

(三)企业融资行为;

(四)企业担保行为;

(五)其他重大企业行为。

第九条

对重大的企业行为,公司应要求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具备如下内容:

(一)重大行为的主要内容介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行为的目标、行动方案和步骤安排;

(二)重大行为合法性审核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三)重大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

(四)降低重大行为法律风险的建议和预防措施;

(五)重大行为合法性审核的最终意见;

(六)外聘法律顾问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内容;

(七)外聘法律顾问的签名或盖章。

第四章 法律纠纷的预防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与完善法律纠纷预警机制,风险控制部定期对已生效合同文件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对其他法律文件和法律事件进行分析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法律纠纷的出现。

通过法律纠纷预警机制,发现下列问题的进行如下处理:

(一)若发现已生效合同文件本身存在问题的,要积极与合同签约各方协商,争取签署补充合同;

(二)对自身在履行合同文件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合同文件对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文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依照法律程序督促对方严格依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履行,并做好证据材料的收集工作;

(三)合同文件的对方当事人经过催告仍不履行,或已经丧失履约能力的,要及时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情况相当复杂的,应在知道上述情况之日起3日内向公司领导汇报,并提出解决方案,经过同意后,即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其他法律文件和事件存在法律风险的,应及时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应积极、主动处理各种法律纠纷,尽量避免法律纠纷演变为诉讼。

第十二条

对于特别重大和疑难的案件,应由承办部门牵头成立工作小组跟进法律纠纷的处理工作。工作小组应由有关部门承办人员、法务人员和外聘常年法律顾问组成,并报公司办公会批准。工作小组应根据公司安排完成以下法律纠纷处理工作:

(一)全面了解发生纠纷的合同文件或公司行为的有关情况;

(二)对公司与产生纠纷的当事人之间的往来文件严格把关;

(三)全面收集、整理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

(四)形成法律纠纷的分析及处理建议报告;

(五)根据法律纠纷的具体情况应当进行的其他行动。

第五章

诉讼事务的管理

第十三条

有关的法律纠纷经协商或调解仍无法解决的,在公司决定以诉讼方式处理纠纷及公司被动参与诉讼的情形下,相关部门应指定承办人作为案件的专责人员或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成立工作小组负责法律纠纷的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做好以诉讼方式解决法律纠纷的准备工作。在下列情况下,专责人员或工作小组应负责做好有关的诉讼准备工作:

(一)对方当事人已经提起诉讼的;

(二)合同文件的诉讼时效届满前三个月,合同文件当事人仍没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三)已经接获对方当事人声称将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函、信函)的;

(四)已经掌握对方当事人丧失商业信誉或履约能力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濒临破产、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资产);

(五)纠纷专责人员或纠纷工作小组提出进行诉讼的建议,经公司办公会研究同意后,认为要及时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

(六)应当进行诉讼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对于法律关系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由专责人员进行诉讼代理,必要时由风险控制部提供协助。其他案件应尽量聘请外部律师担任案件代理人参加诉讼工作。

第十六条

诉讼代理人确定后,责任部门应会同诉讼代理人完成以下工作:

(一)全面了解诉讼的有关情况;

(二)就公司主动提起的诉讼活动的必要性、损失风险、收益评

估情况,以及各种诉讼活动的具体行动方案等内容,形成诉讼的请示报告;经公司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施;

(三)公司办公会同意进行诉讼行动后,具体负责处理诉讼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四)定期将诉讼的进展情况以书面方式向风险控制部和公司领导报告;诉讼过程中的和解、调解方案在实施前应报风险控制部和公司领导审核;

(五)将诉讼阶段性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庭审过程中的裁定、一审判决)及应对措施及时报风险控制部及公司领导;

(六)诉讼的阶段性结果公布后,就是否采取上诉的分析报告,经风险控制部审核并经公司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继续推进诉讼工作;

(七)法院判决正式生效后,处理与判决的执行有关的事宜;

(八)在下列情况下,应形成结案报告,及时报风险控制部备案。结案报告的内容包括:诉讼的过程、结果,诉讼工作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总结,诉讼中反映出公司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1.法院判决已生效;

2.案件审理过程中,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 3.执行案件中执行完毕或与对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4.其他诉讼工作完成的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法律纠纷案件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领导报告并向风险控制部备案,并填写《诉讼案件备案登记表》;备案后每3个月应向风险控制部报告未决案件的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风险控制部是公司法律纠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按要求向集团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上报。

公司案件标的达到或超过公司上末净资产的5%或对集团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应及时报送集团风险控制部,由集团风险控制部指导、协助、监督公司进行处理。

集团指定由集团风险控制部主办的公司诉讼案件,由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向集团风险控制部提出书面请示及相关资料。集团风险控制部负责聘请律师和制定处理方案,公司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风险控制部每季度对公司的诉讼案件进行清理和跟踪检查。

第六章 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可聘请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应注重专业服务效益与成本效用分析,严格控制成本。

由风险控制部在考察比较的基础上推荐符合公司要求的律师事务所作为常年法律顾问备选单位,报公司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上报备选单位时,应附上如下资料:

(一)备选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主要合伙人、专业优势等相关资料;

(二)具体提供服务的律师(团队)的执业资格证明、执业经验简介、职业操守评价;

(三)备选律师事务所和备选主办律师现有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的清单;

(四)备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的办公地址、联系方法等资料;

(五)备选律师事务所认可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草稿

及收费标准;

(六)风险控制部的推荐意见。

第二十二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具备法律规定的从业资格,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外聘常年法律顾问机构具体提供服务的律师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执业资格,具有相当的执业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公司应与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签署《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

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应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一)对合同文件、重大行为合法性、重大不合理性出具书面意见;

(二)参与法律纠纷预防和解决工作;

(三)定期提供法律事务工作评估报告及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四)进行法律知识普及、咨询及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风险控制部应在《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将外聘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以书面方式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可与该外聘常年法律顾问续签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聘请有资格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律师担任专项事务的法律顾问(包括案件代理)。专项事务法律顾问的聘请由承办部门提出,经风险控制部审核后,报公司办公会审批同意后实施。

公司应就委托事项、费用支付、专项事务法律顾问责任等内容与专项事务法律顾问(包括案件代理)签署《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或《代理协议》,并按合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专项法律服务事项完结后一个月内,承办人、专项法律顾问向公司提交关于专项事务完成情况、工作成效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到期前,由风险控制部牵头各相关部门对常年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检查和考评,并将评价情况及时同常年法律顾问沟通。如出现下列情形,则应终止与其合作关系:

(一)在法律顾问工作检查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的;

(二)违反《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约定,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

(三)没有合理的理由,未能完成公司委托法律事务工作的;

(四)由于过错导致公司权益受到不应有损害的;

(五)被有关部门吊销执业资格的;

(六)由于其他原因被列为公司法律服务禁入名单的。第二十七条

对专项法律事务的评价,由相关部门及承办人和风险控制部结合专项法律事务的原因、过程及结果对专项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评价。

第七章 法务咨询

第二十八条

风险控制部及外聘常年法律顾问是法务咨询的责任机构。

第二十九条

风险控制部及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在接受公司法律咨询时应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解答。风险控制部对重大疑难问题难以确定时,应主动向法律顾问咨询或要求会商。

第三十条

风险控制部及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应对日常法律咨询作好记录,作为法律培训的参考。

第八章 法律培训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律培训工作,增加员工内部经验交流机会和外部法律知识学习、研讨的机会,逐步提高员工的法务处理能力。

第三十二条

风险控制部是法律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应将公司法律培训活动列入员工培训计划。业务部门可以向风险控制部提出法律培训的建议和申请。

第三十三条

法律培训的内容主要有:

(一)新颁布的重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二)与各业务部门具体工作联系紧密的法律法规;

(三)法律咨询中重复出现的法律问题;

(四)工作实践中出现的与法律相关的重大过错和错误;

(五)其他有必要进行培训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四条

公司法律培训采取内训和外训相结合的方式。内训主要由风险控制部人员及有法律特长的其他部门人员承担。外训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由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进行培训;

(二)外聘其他资深律师或法律专家进行培训;

(三)参加国家权威部门或专业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5.法律事务部管理职责 篇五

1、负责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有关要求;

2、负责完成实现本部门一体化管理目标和指标;

3、负责本部门的节能降耗、环境卫生、废弃物处置、职业健康安全的管理;

4、负责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信息沟通和持续改进工作;

5、协助配合公司其它部门(单位)的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6、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举措提出法律建议。

7、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和协议。

8、收集、识别和控制分发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跟踪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变化。

9、对外的经济合同进行统一管理,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10、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11、为公司各级部门提供法律咨询。

12、推荐和联络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律师及相关工作。

法律事务部职责范围

一、对公司的重要经营管理举措提供法律意见,解答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分公司的法律咨询。

三、经授权派员代理公司进行诉讼、仲裁等法务工作。

四、对移交至本部的拖欠工程款,组织实施清欠工作。

五、联系并协助公司签约律师事务所处理相关事务。

六、负责公司内部法律培训工作。

七、负责公司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八、负责公司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二、合同管理

(一)负责各分公司跟踪项目的登记备案工作,协调、解决相关的跟踪冲突问题。

(二)对公司的大额经济合同进行法律评审,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书进行法律评审。

(三)联系公司领导及各能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标书和合同文本进行评审会签。

(四)防范、控制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法律风险。

(五)负责合同章的管理

一、参与决策,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分析和法律风险分析。

二、预防纠纷

1、协助集团公司总经理及各下属公司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及各下属公司中容易出现漏洞和滋生腐败现象的部门加强管理,逐步建立完善的监督约束机制。

2、参与公司重大经济活动的谈判工作,提出减少或避免法律风险的措施和法律意见。

3、审查、修改、会签经济合同、协议,协助和督促公司对重大经济合同、协议的履行。

三、解决已发生的法律问题

1、处理或委托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处理集团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处理诉讼案件、经济仲裁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等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2、查处集团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员工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对有涉嫌贪污、受贿、渎职、失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员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负责协助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负责处理公司重大或复杂债权债务的清理和追收工作。

四、协助公司职能部门办理有关的法律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1、协助公司职能部门办理企业开业注册、合并、分立、兼并、解散、清算、注销等工商事务及公证、抵押等法律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2、协助公司职能部门办理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管理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3、协助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合作单位(客户)的资信调查事宜,发表申明、启事等事务。

4、协助公司投、融资部门及外聘的专业证券律师办理公司上市的相关法律事务及上市后的公司依法规范经营、管理事宜。

五、收集、整理、保管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资料,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档案管理。

六、与司法机关及有关政府部门保持沟通,为公司创造良好司法环境。

七、协助集团公司及各下属公司进行相关法律宣传、教育、培训。

八、处理集团公司总经理交办的其它事务。

1.负责管理本单位签订的合同;

2.负责审查本单位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对须报请公司或上级主管机关审批、备案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3.负责本单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终审查的初审;

4.根据法律及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负责处理本单位合同纠纷;负责本单位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9条经济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本单位经济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负责合同管理日常工作;

(三)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合同的论证、起草、谈判和签订工作。监督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经济合同履行;

(四)统一管理本单位经济合同专用章,建立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制度;

(五)协助单位法定代表人办理法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手续;

(六)处理本单位内部的经济合同纠纷,参与经济纠纷案件的仲裁活动和诉讼活动;

(七)负责对单位各部门和下属单位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并对他们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八)建立经济合同管理台帐,定期向上一级合同管理部门和本单位领导报告合同管理工作的情况。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本公司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负责合同管理日常工作;

(三)参与本公司重大经济合同的论证、起草、谈判和签订工作。监督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经济合同履行;

(四)统一管理本单位经济合同专用章,建立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制度;

(五)协助单位法定代表人办理法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手续;

(六)处理本单位内部的经济合同纠纷,参与经济纠纷案件的仲裁活动和诉讼活动;

(七)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公司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并对他们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八)建立经济合同管理台帐,定期向上一级合同管理部门和本单位领导报告合同管理工作的情况。

(一)制定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的各项制度;

(二)宣传普及有关合同法律知识及规定,总结、推广引进合同管理经验;

(三)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条款的完备性;

(四)汇总合同报表,建立合同台帐;

(五)管理合同档案(已移交档案部门的合同档案除外);

(六)监督检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过程,并分析总结;

(七)参与合同纠纷的仲裁、诉讼活动;

6.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规定范本 篇六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规章制度管理 ……………………………………(2)

第三章 合同管理 ………………………………………(3)

第一节 合同的会签审核与签订………………………(4)

第二节 合同档案管理 ………………………………(7)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8)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监督及合同纠纷的处理 ………………(9)

第四章 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 ……………………………(10)

第五章 法律事务咨询与指导………………………………(10)

第六章 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11)

第七章 法律事务责任追究及奖惩………………………………(12)

第八章 附则……………………………………………………(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集团)及各级下属公司(集团),以下简

称公司。

第三条 总公司(集团)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直属总公司(集团)总经理和总经理委托的分管副总经理领导,作为总公司(集团)总经理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

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 总公司(集团)各部门及各级下属公司(集团)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将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规章制度管理

第五条 公司通过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推动公司法制化管理,促进依法治企。第六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含修改和废止,下同)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合法、利于实施的原则。

第七条 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第八条 总公司(集团)各职能部门及各级下属公司(集团)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项目表,向总公司(集团)总经理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备案并负责落实。

第九条 总公司(集团)总经理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对起草部门报送的拟定公司规章制度项目表进行综合协调后,填写公司规章制度制订计划书,报请总公司(集团)总经理批准,作为公司规章制

度计划。

第十条 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计划而无制定必要的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计划的,由总公司(集团)总经理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与起草部门协商,经总公司(集团)总经理批准后撤消或增加该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

草。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国内外有关资料及公司现状,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草案及修改草案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二)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

(三)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宗旨;

(四)起草部门和起草责任人的组成;

(五)规章制度草案的适用范围;

(六)负责规章制度实施的部门;

(七)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

(八)拟实施日期;

第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对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就下列主要方面进行

审查: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二)规章制度草案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如果要改变现行规章制度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三)规章制度草案体例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

求。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员工代表的意见,并应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就以下内容进行论证和征求意见: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二)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本公司实际;

(三)规章制度内容所涉及部门是否有不同意见;

(四)对规章制度可预见性效果提出不同意见;

(五)对规章制度可行性的意见。听取和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征询意见表等多种形式。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根据讨论或征求的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修改后,将规章制度草案连同征求的意见等资料送法律事务部出具审查意见,然后,由总公司(集团)总经理办公室报请总公司(集团)总经理审议批准后实施;或由总公司(集团)总经理组织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或由总公司(集团)总经理委托的分管副

总经理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经审议批准的规章制度,由总公司(集团)总经理办公室进行文字审修,经文字审修后印刷、发布。

第十八条 规章制度部分条款被文字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规章制度打印成文后,应转送一份给法律事务部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总公司(集团)总经理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必须定期对公

司的规章制度进行整理汇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颁布实施前,应采用公告、相关人员签收或传达学习等方式予以公布。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十三条 总公司(集团)及各级下属公司(集团)与其他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公司系统内相互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合同管理实行会签、审核责任制原则和安全、效益原则。

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根据其职责权限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

第一节 合同的会签审核与签订

第二十五条 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50000元的(含50000元),须按照公司的合同会签审核制度报法律事务部及其他有关部门会签审

核后才能签订。

禁止将一份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50000元的合同分解成几份合同以

规避合同会签审核。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合同的会签审核由法律事务部和承办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 在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

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格: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

符;

2、欲签合同标的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证或资质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由开户银行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5、有担保的合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6、对于重大合同,还须了解和审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履约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将审查结果在立项意见书或会签表中加以陈述。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本条规定进行审查。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文本为复印件时,提交方须加盖公章,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同时由承办

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承办部门是公司具体对外商谈合同立项的单位,负责对

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与管理:

1、从事本项合同业务的必要性;

2、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可行性(包括经济利益、技术条件与安全保障);

3、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对我方利益的综合影响;

4、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

5、合同缔约方资信、履约能力;

6、合同履行;

7、及时向法律事务部通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8、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9、负责将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及时交送

法律事务部归档。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会签审核:

1、履行合同所需资金或所涉及资产的合法性及资金安排的可行性;

2、合同中有关价款、酬金条款及结算条款的合法性、适当性及对我方的影响;

3、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会签审核:

1、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2、公司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3、价款、酬金和结算的正确、合理性;

4、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法的合理性;

5、认为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会签审核与管理:

1、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

2、合同标的合法性;

3、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完整性及存在的法律漏洞;

4、与合同业务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5、公司合同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及时归档;

6、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承办部门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须将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作

为附件供会签审核部门参考。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实行法律事务部对重大合同提前参与制度,法律事务部可以对重大合同的立项、签订、履行、审核进行全程参与。

重大合同为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或其他重大复杂的,对

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应有法律事务部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

第三十五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1.单笔业务金额达人民币5000元的;

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我方先履行合同的;

4.有封样要求的;

5.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广州地区以外)的;

凡国家、行业或本公司有标准或格式文本的,应当优先参照适用,所

有条款栏目均应做出约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单、调拨单、任务单(书)、预算单(书)等一类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书面合同。

第三十六条 合同标的为人民币5000元以下并且能够即时结清交付完毕的合同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七条 合同文本的起草应力求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

应严谨、简练、准确。

合同文本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合同文本中涉及数字、日期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制作。

第三十八条 书面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签约的目的和依据;

3、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货币应注明币种;

4、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数量要准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符合国家规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写明该标准的代号全称。如有多种标准的,应约定与合同标的相适用的标准,并写明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5、价款和酬金,包括支付方式,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

式应具体;

7、争议解决方式,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应写明约定的有管辖权法院的名称,通常应约定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名称和具体请求裁决的事项,通常应约

定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8、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9、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

10、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

须明确的条款;

11、正副本份数为4份及以上;

12、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13、约定的联系方式;

14、附件名称;

15、签约地点、日期;

16、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帐号;

17、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

涉外合同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盖有授权单位公章。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权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

字。

第四十条 合同签订之前,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将合同文本草案、立项意见书或会签表及与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一并提请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顺序会签审核。

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在会签审核合同(或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部门或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和

说明有关情况。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对其提供材料和说明的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会签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对合同草案的不同意。

第四十一条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向各合同会签审核部门提供合同(或草案)时,应预留至少2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供其会签审核;会签审核部门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会签审核时间的,应向承办部门或承办

人申明理由。

各会签审核部门应在规定的会签审核时限内提交书面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书,逾期未提交书面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又不申明延期理由的,视为完全同意合同草案。

第四十二条 各会签审核部门在会签审核合同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中予以明示并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承办部门或承办人。

第四十三条 公司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根据书面会签审核意见和法律意见书决定是否签约。决定签约时,应在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签字;决定不签约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示意见。

第四十四条 对需要办理批准、鉴证、登记、交付,设立抵押、质押等担保的合同,承办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严格履行批准、鉴证、登记、交付等手续。

第四十五条 合同承办人员对会签审核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予以采纳,但经负责合同裁定的总公司(集团)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明确

书面批示不予采纳的除外。

合同生效后经双方协商需要变更合同主体、增减内容时,按本规定第二十六、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规定的权限范围经会签审

核后方可变更、增减。

第四十六条 应当办理会签审核的合同而未办理会签审核或合同正式文本没有按照本规定采纳会签审核意见的,印章部门不得加盖印章,签约代表不得签字。

第四十七条 合同的校对由有合同校对经验的专人负责,校对无误后,校对人员须签字,否则,印章部门不得加盖印章,签约代表不得签字。

总公司(集团)板块、中医药板块和大酒店板块的合同校对由各板块办公室或行政部指定有合同校对经验的专人负责,公司房地产板块的合同校对由预结算部门指定有合同校对经验的专人负责。

合同承办人应在合同会签完毕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的书面文本、电子文本及会签意见全部交校对人校对,校对人应在二个工作日内校对完毕,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校对时间。第四十八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四十九条 合同盖章前,应由总公司(集团)总经理办公室对合同

进行统一编号。

第五十条 合同文本原件公司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由总公司(集团)总经理办公室、法律事务部、财务部门、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总公司(集团)总经理办公室、法律事务部各保管一份合同文

本原件。

第二章 保密组织及其职责

第五条 XXX集团成立保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常务副总担任,委员由所属公司的主管领导及集团办公部、技术中心、计算机中心、国贸部、生产部、财务部、质管部经理担任。

保密委员会下设保密办公室,由集团办公部经理担任办公室主任。

集团所属各公司应成立相应的保密组织,负责本公司范围内的保密工作。各部门应相应的设置兼职保密人员。

保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本企业保密规章制度;

(二)经常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加强、改进公司保密工作的措

施和意见,协调、指导各方面保密工作开展;

(三)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本公司产生商业秘密的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

(四)组织保密检查,对干部员工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教育,组

织保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依据规定及时查处泄密事件;

(六)总结、推广保密工作先进经验,表彰、奖励保密工作先

进集体和个人;

(七)每季度定期召开保密工作委员会会议,提出工作改进意见。

第三章 密级确定和保密范围

第六条 公司机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

(一)“绝密”是公司特别重要的商业秘密,泄漏后会使公司的利益遭受到特别严重的损害;

(二)“机密”是公司重要的商业秘密,泄漏后会使公司的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

(三)“秘密”是公司一般的商业秘密,泄漏后会使公司的利益遭受损害。

第七条 公司的保密范围主要有下列事项:

(一)“绝密”事项:

1.财务报表、资金报表、财务分析资料、财务预算资料、成本资料; 2.营销政策、销售计划、统计报表、经营分析、专项市场调查报告; 3.配套体系、配套价格、国产化比例、配套合同; 4.企业生产经营分析资料、综合统计资料、生产计划; 5.新产品开发、研制计划和实施状况; 6.产品图纸、工艺文件、技术标准;

7.技术引进合同、协议、国际、国内商务谈判资料、会谈进度情况; 8.产品进口价格、国产化比例、往来重要传真资料; 9.董事会材料,重要的工商、法律文件;

10.重要会议纪要及未决定但谈论过的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问题; 11.重要专题、请示、报告;

12.根据需要而且确定的其他事项。

(二)“机密”事项:

1.部门及公司生产完成情况汇总表;

2.财务费用分解指标、月度考核情况、审计报告、贷款资料会计凭证、账册;

3.高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工资、奖金; 4.广告策划任务书、相关行业分析书;

5.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文件、质量目标及指标、质量信息; 6.质量计划、专题质量分析报告;

7.库房物资台账、车间和各部门统计台账、生产进度计划; 8.总机个人密码表;

9.公司各部门计算机系统密码、计算机程序; 10.集团及分公司重要的工作总结; 11.专用设备资料、工装资料; 12.其他根据需要而确定的事项。

(三)“秘密”事项: 1.能为公司内部大多数员工知悉,但不能对外宣传的文件、资料及事项,如《创一流快讯》等资料;

2.其他根据需要确定的事项。

第四章 保密管理

第八条 集团公司保密守则:

(一)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二)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四)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五)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地讨论秘密事项。

第九条 集团所属各单位应指定专人(办事员或行政管理人员)负责执行属于公司秘密以上级别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复制、保存、回收和销毁工作。

第十条 凡是下发的绝密、机密件应严格确定发文范围、传阅范围,并在文件右上角上标明密级字样,标明所发份数、编号,认真做好签收、借阅登记工作。并由发放部门负责收回销毁、回收周期由各部门根据需要自行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一年,需要保存的技术机密资料按规定的程序保存。

第十一条 任何人均不得在办公室公开摆放机密以上的文件资料,应做到人走即收、人走即锁;未经同意,不得随意进入公司领导办公室翻动抽屉和文件柜。第十二条 对外提供文件资料规则

(一)对外提供资料凡涉及公司生产产量、销售收入、产值、利润等财务资料、统计资料必须经总会计师审核,并签注意见后方能提供;

(二)关于工作汇报、对外广告宣传、企业简介等一切对外正

式发布的资料都需要经集团办公部审核以后,报主管副总批准方能报出;

(三)为开发配套厂家等需要而向外方提供技术图纸、技术参

数等相关资料,凭有效《开发试制、生产合作协议书》由配套部、技术中心经理签注意见后发放;

(四)发放给配套厂的图纸、技术资料严禁配套厂向外泄露。第十三条 商务谈判保密规定

(一)参加谈判人员依据谈判内容、涉及范围、谈判方情况等

由部门经理提出人选报主管副总批准,无关人员不得参 与对外商务洽谈;

(二)有关价格、合同等谈判底数资料,属企业绝密资料,需

严格保密,在谈判中不得放置在对方人员可视范围之 内。中途休息或暂停谈判需离开会议室时,资料需随身 携带或留下专人备管;

(三)商务谈判过程中,不得携带机密资料参加对方的宴请等

活动;

(四)谈判过程中和结束后,参加谈判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

在非保密场合和给非相关人员讨论谈判细节和结果;

第十四条 机密文件传递保密规则

(一)机密文件的传递,各部门要制定专人接收,在制定的专

人不在时,由部门经理代为签收;

(二)引进技术资料、底图原件一律不外借,仅供本公司从事

技术及相关业务人员查阅;

(三)复制引进图样和技术资料时,应填写《引进资料复制申

请单》,经部门经理、技术中心经理和总工程师审签后 方能予以复制发放。公司内因故需要复制其他技术图样 或技术文件时,应填写《技术文件复制申请单》,经本 部门经理和技术中心经理审批后,给予复制并登记发 放,任何人不得私自复制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

(四)其它机密文件的复印,应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复印

资料的规定》执行;

(五)凡需借阅本部门保存的机密文件者,要经部门经理批准,在指定地点查阅,不得将文件带离查阅区,不得丢失,不得擅自复印,不得向第三者泄漏;

(六)由机密文件的发文单位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回文件,对不需保留的资料,由发文单位造册统计后,销毁。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资料出厂的保密规则

(一)未经批准不得将机密资料携带出厂区;

(二)因公出差不得携带与本次业务无关的企业机密资料;

(三)确需携带机密资料的如属经营方面的资料要经总会计师批准,如属生产技术方面资料要经总工程师批准,其它资料要经主管副总批准,并由所携带资料的管理部门负责登记,返厂后核销。

第十六条 会议中的保密规则

召开具有机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会议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并对参加涉及到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三)会议发放的讨论稿,会后及时回收;

(四)会议中版书的机密内容会议结束前必须全部清除;

(五)对不要求记录的内容不得记录;

(六)会后按规定的传达范围和程序传达会议内容;

(七)会议记录的保密内容要认真清理后自行销毁。第十七条 人事管理中保密规则

(一)对进入公司将从事产品开发、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生

产管理等涉及到公司机密的人员要签订保密合同;

(二)凡调离、辞职、辞退的员工,必须将持有的全部公司技

术、管理资料交回;

(三)凡未交清所有的公司资料前,人事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调

动手续;

(四)各部门对已决定辞退的原掌握有公司重要机密人员,事先应通报公司保密委员会;

(五)对辞职、辞退人员要限期办完有关手续,在办理手续期间不得在公司其他部门乱串,已办好手续的不得再随意进入公司。

第十八条 来访参观的保密规则

(一)各部门接待来访人员要严格执行公司关于《来访人员管

理规定》,参观现场要严格按批准程序办理,实行参观 卡和参观路线审批制度;

(二)公司谢绝同行人员前来参观,确有必要参观的要报总经

理批准;

(三)未经总经理批准任何外单位人员不得在生产现场摄录影;

(四)应在接待室和会议室接待来访人员,如确需在办公室接待,须事前报本部门经理审批,并自始自终由相关人员陪同,不得在办公室内随意走动。

第十九条 计算机及通信的保密规则

(一)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机密,由计算机

中心负责保密,并制定相应的保密细则;

(二)严禁私自拷贝公司内部文件、资料和应用程序,确保计

算机系统网络及公司数据的安全;

(三)公司任何资料凡是要在网上发行、传递者一律按照本规

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机密资料要发传真的,必须按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

经批准后方能发送,其它传真资料经部门经理审核后发;送;

(五)不在非保密的电话上谈论公司机密事项;

(六)不得在私人通信中谈及公司机密事项。

第二十条 员工发现公司机密已经泄漏或者可能泄漏时,应当立

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上报集团保密委员会,由其作出相应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集团保密委员会应不定期的对所属公司及部门保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全体人员都有保护公司商业机密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公司将给予警告,并酌情予以降职、降级、罚款处分:

(一)过失泄漏公司机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

(二)违犯上述保密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

(三)由于教育、管理措施不严,造成所分管的部门员工严重泄密,并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部门领导及主管公司领导。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一)故意泄漏公司机密者;

(二)违反本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提供公司机密者;

(三)本人未直接窃取公司机密,但唆使他人刺探、窃取公司机密者;

(四)过失泄漏公司机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者;

(五)严重违反本制度规定程序,造成公司机密泄漏,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对故意泄密者、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提供公

司机密,造成严重后果和经济损失者,除按第二十二条处罚外,公司有权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保守公司秘密成绩显著的人员,公司将视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大小作出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举报讨人窃取公司秘密的人员,公司将予奖励,并为其保守秘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XXX集团有限公司办公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节 合同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合同档案,是指公司在从事生产、经营、科技等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合同或意向文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的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示所载内容归档的所有文字材料。

第五十二条 合同资料包括:

(一)有关合同的项目计划文件、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及上级有关批复文件;

(二)合同谈判会议纪要;

(三)有关合同招、投标及中标通知书等文件资料;

(四)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文件;

(五)合同项目的增减凭证及我方人员的签证;

(六)合同纠纷处理的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判决书;

(七)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催货函、违约通知书和往来函件;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协议书;

(九)其它有关材料。

第五十三条 每一份履行完毕的合同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或长期合同的每一阶段完成,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合同资料整理清楚,交承办人整理清楚,然后交法律事务部归档。

合同资料不得随意搁置、销毁、遗失。

第五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对签订完毕的合同及承办部门所送的有关合同资料,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确认无误后整理、并按机密程度专门归档。

送交人在移交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材料的同时,应附所交资料清单两份,送交人和接收人在资料清单上签名确认,移交清单由送交部门和法律事务部各执一份。

第五十五条 法律事务部审核后如发现需统一建档的合同及文件资料有差缺,应立即通知送交人核对、补足,再行归档。

第五十六条 公司人员如需借用或复印合同资料,必须持所在公司或部门的负责人书面签章的借用单,并按照资料的秘密程度报有关主管领导批准,否则法律事务部以及总公司(集团)办公室档案室等部门不得办理。

第五十七条 合同借用人必须对需借用的合同资料提交书面说明文书:

(一)合同资料的借用用途;

(二)合同资料的借用与返还时间;

(三)其他须说明的借用情况。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合同资料、合同信息是公司的商业秘密,任何人不得随意泄漏。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五十九条 合同履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对已实际成立的合同自生效后的全面履行。

第六十条 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

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及时、实际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合同约定外,不得用代替物履行或转让、转卖合同。

第六十一条 合同承办人发现合同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或收到对方对我方履行合同提出的异议时,应立即书面报告部门负责人和法律事务部,并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或予以答复。

发出的异议文函或答复材料需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备案。

第六十二条 因合同履行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合同条款,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在征得合同签约人的同意并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备案后,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书面文件应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对方或亲自交对方负责人或承办人签收。在未得到对方书面答复前,除依法可以中止履行外,仍需按合同规定履行。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不得以对方的口头(包括电话)答复作为合同变更的依据。

第六十三条 对方提出变更合同要求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方口头(包括电话)提出变更合同要求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必须要求对方提供书面文件,否则仍按原合同规定履行。

第六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必须在不可抗力消除之日起3日内,向法律事务部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解除合同的,须立即向对方提出书面解除要求,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十五条 对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提出书面解除合同要求时,应立即中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第六十六条 对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在发出书面文函催促履约后仍未能履行合同,则应解除该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六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复函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备案后发出。

第六十八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程序与合同签订审核程序相同。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监督和纠纷处理

第六十九条 法律事务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等部门为公司合同履行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实施公司合同履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 公司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自动报告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十一条 合同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负责生效后合同的全面履行,并负责配合法律事务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等部门对合同履行的监督。

合同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须在每个月的30日将合同的履行进展情况自动报告法律事务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等部门备查或做相应准备工作。

第七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本单位部门合同实施的监管,以保证合同的完全履行及合同缔约各方的合法权益。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处理,对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严重瑕疵应立即书面上报。

第七十三条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一)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的;

(二)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有合同对方当事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委托收款手续的除外);

(三)对方履行合同有瑕疵尚未得到法律事务部书面确认已经更正或解决的。

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七十四条 在合同签订或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修改或重新签订合同。

第七十五条 协商、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或签约人汇报,并报法律事务部做好仲裁或诉讼准备。

第七十六条 在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和承办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向合同另一方作出实质答复、提供文件资料。

第四章 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

第七十七条 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这些诉讼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包括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第七十八条 非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第七十九条 凡发生在本公司涉及公司利益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一律适用本规定。

第八十条 公司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第八十一条 公司负责人及案件起因人与起因部门负责人负有配合、协助法律事务部处理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公司所有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有义务及时向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反映;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应在得知情况之日起五日内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呈报法律事务部,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还应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第八十三条 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中,被其他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向法律事务部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以备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十四条 对于案件处理进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案件关联单位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法律事务部开展针对性工作,保证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

第八十五条 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

第八十六条 在案件审结后,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法律事务部应继续作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并报法律事务部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十七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由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全案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材料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向有关部门、人员酌情通报,条件允许可作为法制宣传教育材料加以运用。

第八十八条 法律事务部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发挥好信息库作用。

第五章 法律事务咨询指导

第八十九条 法律事务部通过咨询、指导的方式,协调处理总公司(集团)各职能部门及各级下属公司(集团)涉及的法律事务,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条 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主动咨询与法律事务部及时解答或主动指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十一条 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法律事务咨询单和法律意见书的书面形式进行。第九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对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遇到的需要咨询的事项,应主动以法律事务咨询单的形式向法律事务部寻求法律咨询,并认真听取法律事务部的法律意见。

第九十三条 法律事务部接到法律事务咨询单,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做出解答,针对所咨询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九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有权主动对总公司(集团)各职能部门及各级下属公司(集团)的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六章 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

第九十五条 为了提高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防范和减少法律风险的能力,结合公司的工作实际,建立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制度。

第九十六条 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由法律事务部负责,由总公司(集团)行政人事部门及相关部门协助。

第九十七条 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的对象为公司全体经营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培训考核对象。

第九十八条 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的主要内容分为通用法律和专业法律法规两大部分,主要包括:

(一)关于民主法制的论述以及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基本法律知识;

(三)涉及具体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与业务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

第九十九条 法律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与分散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自学为主,辅之以讲座、专题讨论、办班培训。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重点加强合同法等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

第一百条 法律培训应结合业务工作实际,进行案例分析和工作研讨,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对新颁布或修订的和业务工作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应尽量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探索开展网上培训的途径。

第一百零一条 主管级以上(含主管级)员工每年学法时间不少于60学时,其中脱产参加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其他培训对象每年学法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其中脱产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第一百零二条 法律培训学习坚持以考促学的原则,培训对象必须参加法律学习培训考核和考试,不得指派、委托他人代为参加。

第一百零三条 法律事务部组织对培训对象学习和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分期或集中考试,考试结果抄送人事部门,并存入培训对象的人事档案,作为对培训对象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职、定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法律学习培训考试或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连续两年不合格者,应离岗培训。

人事部门录用员工应当把法律知识列为业务考核的内容。

第一百零四条 对学法用法成效显著的,公司应及时宣传并给予表彰;对不重视法律学习,在业务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要及时予以纠正,通报批评,造成公司损失的,依照本规定从重处理。

第七章 法律事务责任追究及奖惩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规定及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致使公司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或者违反本规定及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名誉受损或造成经济利益损失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秩序的,按照本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经济损失的范围包括:因违法被国家机关处罚而缴纳的罚款、滞纳金;公司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处理仲裁、诉讼案件的有关费用及差旅费用;公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而发生的损失;其他经济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法律事务责任的追究,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害时,由法律事务部依本规定对其进行查处。

法律事务部的法律事务责任由总公司(集团)总经理负责追究。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造成公司损失、扩大损失或者造成公司名誉受损等不良影响的,对直接或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及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未及时寻求法律咨询或未依照法律事务部的意见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造成公司损失的;

2、法律事务部在收到法律咨询单后拒不提供法律指导或提供错误的法律指导,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3、不按本规定签订合同,或对合同会签审核部门提出的意见不按本规定采纳的;

4、将一份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50000元的合同分解成几份合同以规避合同会签审核;

5、没有公司授权、超越公司对其授权范围或者滥用公司对其授权,以公司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或为他人订立合同提供担保的;

6、合同未经签订,先期履行并发生合同纠纷造成公司损失的;

7、丢失、损毁合同资料或对合同文件资料未按期归档的;

8、对已建档合同因管理不善,造成遗失、被窃和损坏的;

9、合同校对出现较大失误,造成公司损失的;

10、违反本规定,擅自在合同文本上盖章、签字的;

11、不按照本规定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或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中无书面协议或其他书面凭证,造成公司损失的;

12、签订有重大缺陷或者无效合同,导致公司损失的;

13、签订合同被欺诈,导致公司损失的;

14、在业务活动中与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

15、伪造、利用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授权委托书、介绍信、银行帐号进行合同诈骗的;

16、在明知或应知对方或我方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对方订立合同的;

17、明知或应知对方虚构合同主体、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而与之订立合同的;

18、伪造合同的;

19、以公司名义利用虚假信息,诱骗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信息费等费用的;

20、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司资产的;

21、签订、履行合同中未严格把关,购置有瑕疵、缺陷等不合格产品,引发事故或造成损失的;

22、在合同可履行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拒不实际履行或完全履行合同,或擅自以公司名义中止履行合同从而引发合同纠纷造成公司损失的;

23、发现合同对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重大违约行为而拒不追究的;

24、发生合同纠纷后隐瞒不报或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25、因会签审核人员的失误导致合同的严重缺陷依然并存在造成公司损失的; 在业务活动中收受利益贿赂的;

27、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28、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的案件处理带来不利、被动局面,造成损失的;

29、其他违反本规定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损失的。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出现刑法规定情节,涉嫌构成犯罪的,由法律事务部配合,协调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在实施本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时,应同时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对在实施责任追究的过程中,阻碍责任追究的进行或包庇应当被追究责任人员的公司员工,应当追究其责任,其责任与被包庇人相同。

对实施责任追究的人员打击报复的或者公司管理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定,予以从重追究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法律事务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包括: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损失赔偿和承担刑事责任等方式。

责任追究的其他方式包括: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内部待岗等。

适用除开除以外的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的,可以同时适用责任追究的其他方式。

第一百一十二条 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同时处以经济处罚。不够行政处分的,可以单处经济处罚或者单独适用责任追究的其他方式:

(一)给予警告处分的,扣发当月工资(指全部工资,含奖金等,下同)的5%;

(二)给予记过处分的,扣发当月工资的8%;

(三)给予记大过处分的,扣发当月工资的10%;

(四)给予降级处分的,扣发当月工资的15%;

(五)给予撤职处分的,扣发当月工资的20%;

(六)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的,留用察看期限为6个月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按不低于处分决定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

单处或者并处经济处罚的,每次的处罚总额一般不得超过被处罚人的当月工资的20%。

第一百一十三条 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6个月内,降级、撤职处分一年内,留用察看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提高工资或奖金的待遇。

第一百一十四条 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的,留用察看期满,表现好的,恢复为公司正式员工,重新确定岗位和职务;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第一百一十五条 受到开除处分的,公司及所属其他公司、机构不得再与其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须由相关责任人按过错大小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损失赔偿采用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进行。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公司经营管理人员除其能以现金一次性支付损失赔偿金的以外,公司在以自有资金承担赔偿金后,可以采用每月从该责任人的工资、奖金等收入中直接扣除一定数额的方式,使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经营管理人员未全部支付其赔偿金的,在解除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之前,未支付的赔偿金应当与劳动合同解除时其个人帐户上的其它费用一起结算,未能支付的,应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就其应该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与其签订赔偿协议书或由其本人提供合法的担保。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依照本规定实施责任追究的,应当根据具体事实、行为性质、情节轻重、损失大小等,确定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有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根据其在应予追究的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理。

对在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实施了本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所规定的行为应予追究其责任时,该经营管理人员所在部门或公司应积极配合法律事务部进行调查,根据所调查的结果,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法律事务部做出处理意见,报总公司(集团)总经理决定。

在做出处理意见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法律事务部应听取当事人的申辩。

第一百二十条 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应当送交被追究责任当事人以及其所在单位。该书面决定还应该及时在公司范围内予以公布。

做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期限,应从确定该责任人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3个月,其它责任追究方式不得超过2个月。书面决定自送达被追究责任的责任人之日或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于行政、经济责任追究的决定,由总公司(集团)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协调执行。

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一百二十二条 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由法律事务部负责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被追究责任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在责任追究决定生效后30日内,向总公司(集团)总经理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鼓励员工检举、举报和揭发违反本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对查证属实的检举、举报和揭发,公司将根据涉案标的大小,对检举、举报和揭发人员给予精神奖励和标的额10%-30%的物质奖励。

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在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公司给予表彰或奖励:

1、认真负责、忠于职守、成绩突出者;

2、对在业务活动中收受的红包等利益,在收受后5个工作日内自动上缴总公司(集团)审计部门的;

3、发现重大缺陷,避免重大经济损失者;

4、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者。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以前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一百二十七条 附件《法律事务咨询单》、《法律意见书》、《合同审核会签表》、《合同审核表》、《法律事务报告书》是本规定的组成部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

7.浅谈建筑施工企业法律事务的开展 篇七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法律事务,开展,策略

当前形势下, 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迅猛, 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日益明显。在进一步发展的市场经济的影响下, 我国法制建设也越来越完善。可是,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讲, 法律事务的开展还不够系统和深入, 因此在建筑施工企业中有效地开展法律事务变得非常迫切。为了促进建筑施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就需要认真和有效地思考建筑企业法律事务的开展。

1 对员工实施法制教育, 提供员工的法律素养

1) 一系列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法制教育这项工作属于一项系统化的工程, 它牵涉到的任务比较重, 范围比较广, 仅仅凭借一个部门的努力是远远不行的, 它要求一系列部门之间的有效配合, 体现各自的优势, 协调一致, 一起搞好法制教育工作。

2) 担负教授任务。建筑企业法律工作者尤其注重企业领导班子或者是中心组成员的教授, 普法宣传的关键人物是领导干部, 他们不但要领导与组织普法工作, 而且还要参与普法学习, 企业法律工作者应当教授好他们, 这一方面能够促使领导干部关注法治教育事务, 另一方面能够使得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增强。

3) 参与起草或者是起草普法计划。建筑企业的法律工作者需要对我国地方与部门的普法进行仔细地探究, 对其精神实质进行有效地把握, 清楚任务与目标, 在这个前提条件下, 对建筑企业的现状进行分析, 尤其是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明确目标, 提出合理的任务, 以及实现任务的具体策略或者是方法, 从而使得普法计划具有可操作性与针对性。

2 总法律顾问机制的创建

具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由建筑企业聘用的, 担负企业法律开展的高级管理者, 就是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需要对企业的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总法律顾问需要做好的工作有下面一些内容:一是参与制定与实施企业一些重要的规章机制, 对企业法律事务的机构进行完善;二是参与决策一些重大的经营, 确保决策的合法, 且提出有关防范法制风险的建议;三是系统化地担负法律事务, 对企业管理、经营与决策中的法律事务进行有效地处理。企业法律顾问机制日益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设置总法律顾问这个企业职务。在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化国家中, 通常将法律顾问职位都设置在具备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 这样, 从组织上与制度上确保了法律顾问属于企业的高级管理者。也只有如此, 才可以保障为企业的一系列决策和经营带来法律支持, 才能够重视所发表的法律建议, 从而全面和系统地担负和开展建筑企业的法律事务。

3 对规章制度依法起草和审核, 确定劳动关系

企业根据经营、技术、生产等一系列活动中制定的办法、程序、章程, 以及规则的总称就是企业规章制度, 企业规章制度属于企业在经营、技术和生产中需要一致坚持的准则与规范。企业的规章制度务必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规章制度不可以有悖于我国的法规, 不可以对社会与国家的公共利益构成损害, 不可以对员工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 应当确保企业内部所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都是有效和合法的, 确保在制度中体现法律所赋予企业的权利。与此同时, 这对于贯彻实施我国的法规, 推动依法治企是非常有帮助的。

4 创建事前防范以及事后补救机制

建筑企业法律事务的开展, 需要以事前防范与事中控制作为主导, 在论证生产经营目标、方针可行性的基础上, 参与企业的一些重要决策, 协助企业的员工以及领导相关的工作, 对企业的法律文书与经济合同进行审查, 解答员工所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 让企业依法管理与经营, 避免出现法律纠纷。然而, 应当注意一是防止以本部门代替主板部门, 不可以超越自身的权限, 以法律作为视角论证企业法律的可行性, 防止法律风险的出现;二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是较难根治纠纷的, 且都可能是一定的法律条件而导致的纠纷。为此, 在企业的权益受到损害或者是出现法律纠纷的时候, 需要实施有效的策略, 像是成为企业的代理者, 参与合同纠纷的处理等, 从而正确和及时地处理纠纷, 防止企业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在对纠纷进行处理的时候, 需要尽可能地付出最小的代价。

5 建构合同管理系统

在建筑企业的合同管理中, 主要面临的问题是:未能够创建合同管理制度;合同内容不够完备和具体、签订的合同无效;合同格式不够规范和文字不够严谨;合同的主体不适当等。根据这一系列的问题, 企业法律顾问需要对合同进行审核与管理, 积极地起草与谈判重大要的合同。需要对合同内容是不是跟我国法律的要求相符合以及合同内容的严谨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一些重大的合同需要调查对方的资信情况。通过草拟、审查、代签合同, 进而使得合同管理制度完善, 最终防止一系列合同漏洞的出现, 防止出现合同纠纷。这就要求创建的合同管理的制度网络以及组织网络。

企业针对合同管理整个过程的一系列方面创建与完善可操作性和具体化的制度, 让合同管理遵循有关的规章, 这就是所谓的制度网络是。企业务必注重合同管理, 不但应当注重签订合同之前的管理, 而且还应当互助签订之后的管理;统一化地管理牵涉到合同内容的一系列部门。与此同时, 应当关注整个履约过程情况的改变, 及时地把握不利于我方情况的改变, 进而及时地补充、修改, 终止合同。近些年以来, 劳资关系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 企业法律顾问需要草拟保密协议和劳动合同, 对员工的方案设计进行辞退, 甚至是参与员工提起劳动诉讼和仲裁的出庭应诉。企业自上到下地创建与完善兼职与专职的合同管理机构, 让企业合同管理对企业的一系列角落与层次进行覆盖, 这就是所谓的组织网络。以合同管理作为视角, 将法律事务机构充当合同的归终管理部门能够更加有效地开展合同管理事项。

6 结语

总之, 建筑企业法律事务的有效开展, 以及企业员工、管理者、企业经营法律观念的增强, 都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进而能够尽可能地规避法律风险。相反的, 倘若企业不重视开展法律事务, 那么企业的员工、管理者和经营者的法律观念就会比较淡薄, 企业就可能出现比较多的法律纠纷, 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参考文献

[1]许海峰.浅谈建筑施工企业法务管理体系建设.建筑施工, 2011.

[2]舒进.建筑施工企业法务管理的建设思考.法制博览 (中旬刊) , 2013.

8.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篇八

关键词:政府法律事务;基本概念;管理;处理策略

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但是我国在政府法律事务的系统研究和概念界定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空白。就目前而言,我国各地政府的法律界定主要包括总结概括式、顾问混同式以及罗列式这三种。要想有效保证政府法律事务的顺利实施,必须要对其工作宗旨加以及时总结,创新政府法律管理的体制,强化其整体权利的约束,保障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政府法律事务概述

1.概念

政府法律事务主要指的是相关政府组织机构制度、法律程序、行政范围、职权和地位的制定。从政府法律角度的内容而言,其实质就是我国相关法律和宪法对政府职权的制度化、具体化和法律化加以明确规定。即在国家规定的权限内,政府可以对社会公民和国家的法律事务进行整治与管理,确保政府内部事务工作的顺利实施。

2.作用和行政

对于政府法律事务的作用而言,其主要是指行政机关以相关法律和宪法的规定为依据,对自身行政管理职能进行积极履行,确保政府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合理性以及合法性。这样才能使政府法律事务有理可循、有法可依,并且利用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执法等工作实现政府法律事务的法制化。此外,政府法律事务作为行政职能机构,其是国家在重大决策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参谋机构,因此政府法律事务应承担法律顾问的要求,对政府的法律行政论断进行科学合理地引导。

3.范围和原则

政府行政事务的范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一是政府诉讼事务类,其包括诉讼程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经济调解与各类民事活动等。二是政府合同事务类,政府采用对法律服务加以购买的方式,以中标者服务的质量为依据支付费用,即通过合同方式,由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三是政府规定和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内容。此外,政府法律事务包括便民原则、政府自主决定原则、高效原则以及合法原则。其中便民原则是指政府对法律事务进行管理,促进办事效率的提升,为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提供方便;政府自主决定原则指在不违背法律和宪法前提下,政府能够对本辖区法律事务进行自主决定;高效原则是指政府法律事务在符合依法行政的条件下,有效体现出效能和效率;合法原则要求政府能够在法律和宪法的基础上评价、处理和管理法律事务。

二、政府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要点

政府管理的成败对社会运行的效率性和秩序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对于政府法律事务,必须要开展全方位的领导工作,从公民生活、经济资源和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指挥控制和组织领导。政府可以在法律事务的引导作用下,有效管理经济事务、社会事务和政治事务。随着社会管理的科学化发展,政府管理工作在发展的过程中,其管理强度和管理模式需要不断创新,从而促进政府处理机制管理水平的提升,实现法律事务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同时政府应对传统的管制模式加以突破,将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安全稳定作为政府法律事务管理的宗旨,以此促进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实现国家生产力的快速发展。

三、政府法律事务的处理策略要点

对政府法律事务的处理策略要点进行研究,其主要是为了对法律事务的类别加以掌握,从而实现政府法律事务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由于法律事务的不同,其采取的处理策略也不尽相同,如在处理政府合同法律事务时,应对其效果和结果加以重视,确保效果的明显性、结果的合法性。而在处理政府诉讼法律事务时,对于存在问题的败诉案件,可以采取有效的替代性方案,使其具有灵活性,做到两害权衡取其轻。在对其它类法律事务进行处理时,必须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策略,保证其不违法的底线。

为了保证政府法律事务的顺利执行,必须要对法律事务的运作加以监督,对依法行政进行全面推进,促进行政效能的提升,实现法治政府的建设。此外,政府法务处理机制应对当前职业理念进行分析和创新,以政治经济形势为依据进行管理工作,坚持由人民执政的理念,强化法务行政的透明度,增强群众对政府的信心。这样才能实现法务制度的创新,将政府的专业性和有效强制性作用加以发挥,体现政府法务处理机制的执行力度和管理职能。

四、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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