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精选5篇)
1.太原理工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篇一
中国政法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法大发„2008‟5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勇于创新,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优秀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政法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对象包括:思想素质、文化素质和专业素质优异,或综合素质全面并在创新能力、个人特长、公益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和研究生。
各类非全日制学生、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研究生以及外国留学生,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奖学金的种类包括:校长奖学金、优秀本科生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学生科研创新奖学金、竞赛优胜奖学金、志愿服务奖学金。
第四条 学生奖学金评审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学生奖学金工作的领导机构为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各学院成立由学院院长负责、分管学生工作的分党委副书记(院长)、分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副院长及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组成的奖
-1- 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本院学生奖学金的初评、推荐及院内公示、异议调查等事宜。
第六条 学生奖学金评定的一般程序
(一)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
(二)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初选名单。
学生科研创新奖学金由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组织答辩。
(三)学院对初选名单进行院内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如对公示人选有异议,可向学院反映。学院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结果向异议人反馈。
(四)公示结束后,学院将推荐名单报学生工作部。
(五)学生工作部汇总学校学生奖学金推荐名单,并提请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第七条 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凡申请学生奖学金均应按规定提交真实有效的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竞赛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其中除学习成绩应按规定提交所需学年成绩外,其他科研成果的发表或竞赛的获奖时间均限于评奖当学年内发生,具体时间为上年9月1日起至当年8月31日止。
奖学金评定中所涉期刊分类参照《中国政法大学期刊分类办法》执行。
第八条 同时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学生科研创新奖学金、志
-2- 愿服务奖学金或竞赛优胜奖学金者,学校按各奖项规定分别予以奖励。同时获得以上奖项,又以同一业绩获得校长奖学金者,学校颁发相应荣誉证书,但只按校长奖学金奖励金额发放奖金;同时获得以上奖项,又以不同业绩获得校长奖学金者,按相应规定分别发放奖金。
第二章 优秀本科生奖学金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模范履行公民义务。
(二)思想品德优良,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集体主义观念,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参评学年内无违反校规校纪记录。
(三)学习努力,学习成绩符合本办法第十条之规定,且参评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
(四)参评当年取得总学分不得低于《中国政法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规定的一学年应取得的最低学分。
(五)参加国内或国(境)外交换交流培养的学生,如访学期限为一学期,可选择仅以在我校一学期的必修课平均成绩参评,也可选择一年(在我校修读一学期,在交流交换学校修读一学期)的必修课平均成绩参评;如访学期限为一学年,可以交换交流学校访学一学年成绩参加奖学金评选。
第十条 优秀本科生奖学金设三等,各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3- 一等奖学金:当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且单科成绩均不低于70分。二、三等奖学金:当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且单科成绩均不低于65分。
第十一条 评定比例与奖励金额
一等奖按应参评学生人数的5%评定,奖励金额为3000元; 二等奖按应参评学生人数的10%评定,奖励金额为2000元; 三等奖按应参评学生人数的15%评定,奖励金额为1000元。第十二条 评选规则
(一)初选以学院为单位,分年级、专业按分配比例和名额进行。奖励名额以本年级本专业学生在籍实际人数为基数,提前毕业学生以及被开除学生不计算在内。
(二)评选应以学生当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进行排序,并结合学生在校期间一贯表现择优进行。
(三)评选人数以规定比例为限,如符合条件的学生人数不足应评数,则按照实际人数评选,不降低评选标准。如符合条件学生人数超出应选比例,则按照成绩排序选至满额为止;如出现成绩并列且超出应评数,则以并列学生必修课优秀率由高至低排序选至满额,其余学生顺延至下一等级参评。
第三章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
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
-4-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模范履行公民义务。
(二)思想品德优良,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有较强的奉献精神。
(三)学习努力,学习成绩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
(四)创新能力强,科研成绩突出。
第十四条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设三等,各等级评定规则及标准: 一等奖学金:学位课程均为优秀,其他课程均不低于75分,并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论文应为独立完成,下同)。二、三等奖学金:学位课程均为良好以上,其他课程均不低于70分,并在公开出版报刊发表学术论文。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应根据学生在读研究生期间的学习成绩及科研成果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评定比例
(一)硕士研究生按实际人数的10%评定,其中一等奖2%,二等奖3%,三等奖5%。
(二)博士研究生按实际人数的15%评定,其中一等奖3%,二等奖5%,三等奖7%。
评选人数以规定比例为限,如符合条件的学生人数不足应评数,则按照实际人数评选,不降低评选标准。如符合条件学生人数超出应选比例,则按照成绩排序选至满额为止;如出现成绩并列且超出应评数,则以并列学生必修课优秀率由高至低排序选至满额,其余学生顺延至下一等级参评。
-5- 第十六条 奖励金额: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第四章 学生科研创新奖学金
第十七条 学生科研创新奖学金以奖励学习成绩良好,并在科研创新方面表现优异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十八条 学生科研创新成果的形式为学术论文、调研报告、创造发明等。
学术论文和调研报告必须为本人独著(文中应明确本人身份),且字数在5000字以上;创造发明以申报国家专利被受理之日起计,多人合作的申请人应为成果第一完成人。
第十九条 学生科研创新奖设三等,本科生和研究生分别评定。第二十条 本科生科研创新奖学金申报条件
(一)一般条件
1.思想品德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2.学习努力,专业必修课成绩均在70分以上,其他课程(包括实践课)均合格。
3.学风端正,无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发明成果的行为。
(二)不同等级条件
一等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调研报告等。创造发明为当然的一等奖。
-6- 二等奖:在公开出版的报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调研报告等。获得“学术十星”称号的为当然的二等奖。
三等奖:在校内外学术研讨会上提交论文、在校内出版的内部报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经相关领域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师推荐的学术论文、调研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科研创新奖学金申报条件
(一)一般条件
1.思想品德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2.学习努力,成绩良好。
3.学风端正,无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
(二)不同等级条件
一等奖:硕士研究生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调研报告,并有在其他公开出版的报刊上发表文章;博士研究生在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或调研报告2篇。
二等奖:硕士研究生在公开出版的报刊上发表文章2篇;博士研究生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调研报告1篇,并有在其他公开出版的报刊上发表文章。获得“学术新人”称号的,为当然的二等奖。
三等奖:作为省部(或以上)级科研课题或其子课题负责人,或作为课题主要完成人并独立完成五分之一以上工作量。
第二十二条 本科生科研创新奖一、二等奖和研究生科研创新
-7- 奖一、二、三等奖的评定无名额限制,符合条件即可获奖。本科生科研创新三等奖获奖人数以参评学生数的2%为限。
第二十三条 学生科研创新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
第五章 竞赛优胜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竞赛优胜奖学金以奖励在文化、科技或体育等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
第二十五条 申报条件
(一)学生参加国家级竞赛并获得前八名或三等以上奖项,或参加省部级以上竞赛获得前六名或三等以上奖项。
(二)参赛项目一般应为国家部委、国家级行业学会、省部级新闻媒体或北京市主办的比赛,其中国家部委、国家行业学会组织的全国性比赛视为国家级比赛,国家部委组织的行业性比赛或跨省的区域性比赛,以及省(直辖市)等组织的比赛均视为省部级比赛。
(三)申报竞赛优胜奖所参加比赛,参赛队应在8个队(含)以上。
(四)集体项目申报竞赛优胜奖,其替(候)补队员比照正式参赛队员降一等级申领本奖,如果正式参赛队员符合三等奖申报条件,则替(候)补队员不再具有申报资格。
(五)以科研成果申报竞赛优胜奖者,成果应为申请人独立完
-8- 成,或申请人为成果第一完成人。
第二十六条 竞赛优胜奖学金设三个等级,奖励金额分别为: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1000元。
第二十七条 各奖级评定标准
(一)一等奖:国家级竞赛前三名,或获得一、二等奖;省部级高校体育比赛中甲级队比赛第一名。
(二)二等奖:国家级竞赛第四、五、六名,或国家级竞赛获三等奖;省部级竞赛中获一、二等奖,或省部级高校体育甲级队比赛第二、三名。
(三)三等奖:国家级竞赛中第七、八名,或省部级竞赛获三等奖;省部级高校体育甲级队比赛第四、五、六名,或乙级队比赛前三名。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提交竞赛优胜奖申请时,除同时提交奖状、奖杯等原件外,还应提交竞赛主办单位签发的书面参赛(评比)邀请函或通知,以及竞赛规则、比赛规程等相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学院进行院内公示同时,应将竞赛优胜奖申请提交教务处,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对有关赛事的真实性和权威性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第六章 志愿服务奖学金
第三十条 志愿服务奖学金以奖励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优秀
-9- 的本科生。
志愿服务是指学生利用业余时间,不计报酬,参与公益活动或社会服务工作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报:
(一)在志愿服务中作出较大贡献、在学校有较大影响的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以《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志愿服务认证手册》的登记为准)累计超过100小时。
(二)在国家或社会较有影响的重大比赛志愿服务活动中,或在大型志愿者主题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为学校争得荣誉。
(三)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中有突出贡献,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志愿者。
(四)获得学校“十大志愿者”称号的同学为志愿服务奖的当然人选。
第三十二条 志愿服务奖学金每评选一次,每年评定名额原则上为20名。
第三十三条 志愿服务奖学金的评定工作依据《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志愿服务认证体系》,采取自愿申报,组织评定和服务单位评定相结合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 评定程序
(一)申报: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自行向所在学院分团委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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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评定:学院分团委组织对本院申请人进行评定并拟定候选人。
(三)服务单位评定:申请人如在固定的志愿服务基地进行志愿服务,须同时提交服务单位的服务评定书。
(四)综合评审:校团委负责对全校志愿者服务奖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定,拟定获奖人选,并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第三十五条 志愿服务奖学金奖励金额为2000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校长奖学金是学生奖学金的最高奖,依据《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奖学金评定办法》进行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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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太原理工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篇二
[关键词] 义利观 现状 对策
义利观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义是被作为评判人们的思想、行为的道德原则,利指的就是利益。从孔子“君子喻义,小人喻利”[1]的传统儒家的重义轻利的思想,到墨子“义,利也”的“义利并重”观[2],到大公无私的共产主义的义利观。义利观随着社会发展而发展。在伦理学视野里,义利观是属于道德范畴,是人处理社会生活中各种价值关系的基础。而在市场经济的今天,社会转型期的复杂社会环境下。当代大学生如何形成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有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3]。如何正确处理道德原则与物质利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关系,关乎大学生能否成为建设社会主义中国的合格接班人,因此如何在新时期下加强大学生义利观教育也就成为高校教育工作者的现实问题。
一、大学生在奖助学金评定中出现的义利观问题
各类奖助学金源自中央政府颁布的一系列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政策,既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又鼓励学业优秀学生。当前高校已形成了以国家奖学金为导向,国家助学金为保障,校级奖学金为主体,社会奖学金为补充的奖助学金资助体系。
奖助学金是大学生在就学期间面临的主要的利益问题,而大学生在面对这一利益问题时的表现,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代大学生义利观的现状。在奖助学金评定过程中,由于名额限制,难免会有学生落选,出现了一定的心理波动;而得到资助的学生在评定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归根结底是这部分学生的义利观出现了问题,只重视“利”,而忽视“义”。
1重“个人利益”轻“社会利益”。
部分学生在评选过程中只考虑自身利益,认为只有自己才是最需要帮助的,只有自己才有资格获得资助。而没有考虑到还有其他同学更困难,更需要帮助。他们沉溺于个人利益,没有意识到人是社会的人,人不可能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认识不到个人利益要在对社会利益的责任和贡献的前提下实现。
2重“个人享受”轻“个人奋斗”。
一些获得资助的学生没有一点的感恩之心,认为获得资助是理所应当,就应该给与资助,而丝毫不想加倍努力去学习回报国家与社会,更有甚者,获得资助后乱花乱用,把有限的资助金额用来盲目攀比,购买名牌服装,手机等与学业无关的用品上。许多大学生虽然对实现自己的利益追求有着殷切的向往,但是他们并不想通过个人奋斗去一步一步实现,而是寄希望于他人和社会。意识不到社会的关怀、他人的帮助只是自己利益实现的辅助性因素和次要条件。而是盲目的产生一种依赖思想,认为我贫困就应该得到帮助,而一些勤工助学的工作,社会兼职等力所能及的事情都不屑去做。
3重“物质利益”轻“精神利益”。
有一些学生在评定过程中注重结果,没有认识到集体主义精神的可贵,认为只有获得资助,获得“真金白银”才是真正的获得利益。拉关系、损人利己等无视道德的现象时有发生。许多大学生所理解的利益追求就是物质利益追求就是金钱和其他物质品的获得。而道德素质和道德品质、政治信仰、思想觉悟和理论修养、人生品位等等这些对人来说非常重要的精神利益追求,却基本被他们嗤之以鼻。少有人将精神利益作为人生利益追求的重要内容。
二、影响学生义利观的因素
(一)社会环境的负面影响
社会的经济、政治、历史、思想文化等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青年学生,使得他们的义利观不可避免地打上时代的烙印。在当前社会的转型时期,新旧社会体制、调节机制和道德观念摩擦较多,社会的道德状况呈现出功利化的特点日益明显。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现象,贪污腐败、弄虚作假现象。这些都对大学生形成正确的义利观产生负面影响。另外,从媒体到整个社会,都浮躁地过分渲染和倾向于官员、名家和明星,社会风气出现浮躁化,功利化倾向。也对大学生的义利观、价值观产生了微妙的心理影响。
(二)学校环境的负面影响
大学的人才培养价值观的影响。日本学者池田大作与英国学者汤因比在其《展望21世纪》的对话中指出的:“现代教育陷入功利主义,这是可悲的事情。这种风气带来了两个弊病:一个是学问成了政治和经济的工具,失掉了本来应有的主动性,因而也失去了尊严性;另一个是认为惟有实利的知识和技术才有价值,所以做学问的人都成了知识和技术的奴隶,由此产生的结果是人类尊严的丧失。”[4]大学对办学层次追求,对获批硕士点、博士点的追逐,反映我们的大学所持有的人才观,精英教育,功利主义对大学生的心理产生了误导。
从中小学到大学的教育过程中,自我成功与实现自身价值被排到了学生价值取向的首位,在热衷成功的同时,却忽略了一个基本性的问题,那就是要树立什么样的义利观。德育教育目标要求过高,内容空泛,模式单一使得学生中存在的许多思想问题没有解决。长期以来,在高校德育中,一直存在着重管理轻教育的倾向。这样一种德育工作实际,导致德育工作产生不了针对性强、影响力大的工作效果。
(三)家庭教育的负面影响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父母是孩子的启蒙老师,家长们各自的生活经验、道德人品如何对孩子道德观念的形成、发展和道德行为的好坏影响极大。“溺爱”是中国家庭在教育子女上的一个通病,在客观上使孩子长大后表现出交往困难,极端利己主义等。父母对子女的影响更多的是在潜移默化之中,而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教育带有明显的功利性。多数父母都对孩子抱有这样的希望,一定要考上好大学,找到好工作,住好房、开好车,这样片面追求物质利益和享受,这样的家庭教育方式如何能使孩子形成社会主义义利观。
三、教育对策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综合利用各种方法、载体和手段,将理论教育、正面教育与实践教育、隐性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努力使大学生既认识到利益追求的人生意义,又自觉地使自己的利益追求、实现过程与社会的前进方向保持一致。要努力使大学生树立劳动创造利益的观念,克服大学生的依赖意识等不良思想。
(一)努力营造良好人文环境。
注重改善学校外部文化环境,呼吁整个社会共同重视改善学校外部文化环境,加强法制建设,规范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加强社会媒体的导向功能,净化网络文化,重视家庭教育,造就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使其与学校教育结合,发挥整体教育功能。提升校园文化环境,通过思政网站,宣传栏,主题活动,讲座,学生社团等多种手段全方位、立体化进行义利观教育,形成良好校园氛围,为社会风气的扭转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辅导员进宿舍制度,开展思想教育、文化建设,利用教师的人格力量对大学生进行潜移默化的教育。
(二)加强课堂教育。
课堂教学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的主要渠道。开设相关课程,让义利观教育进课堂,升华人文精神。让学生通过学习不同时期、不同意识形态下义利观思想,在比较中自己鉴别,得出结论,自觉树立社会主义义利观。激发起大学生的思想热情,实现超越自我,摆脱狭隘,塑造灵魂,心系祖国人民利益的教育目标。
将义利观教育引入专业课教学中,不仅仅局限于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之中,对学生进行整体熏陶和潜移默化的影响。义利观教育与专业课教学的结合,可以让学生懂得从事科学活动的动力应来自探索未知和对完美的纯科学目标的追求,让大学生在掌握科学知识,增长才干的同时,能在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感召下,超越个人狭隘的功利心,解除私欲的诱惑,勇的负起对社会、对集体、对他人的责任。
(三)引导学生在实践中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义利观。
要求学生参加校园义工劳动,培养学生吃苦耐劳精神。针对学生出现依赖心理和缺乏感恩之心的情况,可以要求得到奖助学金的同学在校园内或社会上完成一定学时的义务劳动来回报社会,减少不劳而获的思想。让大学生在社会实践中去实现自我价值,增强社会责任感,亲身体会如何将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统一起来,是对大学生最实际最好的义利观教育。让大学生从活动中亲身体会助人的乐趣,从思想上剔去只满足个人的想法,认识到我满足的有限性认识到作为一个社会中的人,必须满足社会的发展才能实现自身发展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0.
[2] 孙诒让.诸子集成第4卷•墨子问诂[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6.
[3] 王立云.对当代大学生社会主义义利观教育方式的探讨[J].学术交流.2005(3):184-187.
3.太原理工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篇三
杨霖奖学金是由杨霖先生为鼓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而在我校捐资设立奖学
金。鉴于我校对该基金的良好运作,杨霖先生于2008年初再次捐赠100万元港
币,每年获奖额度增至32名。现制定如下评定细则。
一.评定对象
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依据“杨霖奖学金”协议要求,机械、电气两专业名
额稍多于其它专业。
二.评奖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立志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
化强国而奋斗,热爱母校,思想政治表现好,品行端正,勇于竞争,锐意创新;
2.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异,或在学术上有较深的研究,有较强的科研能
力和创新精神,并取得突出成果;
3.尊重师长,友爱同学,乐于助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能承
担社会工作,具有团队协助精神;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的体魄。
三.资助金额
奖励学生数:32名,奖励金额:2500(元/人)。
四.评定程序
1.学生处下发评定通知后,学生个人根据申请条件,填写《杨霖奖学金评
审表》,并附本学年的获奖证书复印件;
2.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在评审表上填写推荐意见;
3.学院结合实际情况,审核后确定推荐学生名单,填写杨霖奖学金申报汇
总表交学生处备案;
4.学生工作部(处)对候选人详细审核,征求基金会评委委员会意见,无
异议后形成初选名单,由学生工作部(处)正式签发证书,将相关资料存档、备
份;
5.财务处将奖学金存入获奖学生个人的农业银行卡。
备注
本细则自在全校范围内公布之日起执行。
各奖项均作为一种荣誉记录在案。
本细则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太原理工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篇四
一、评选对象:
具有南京大学学籍的所有计划内非定向研究生。
二、评选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模范遵守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4.获硕士研究生A类奖助学金的一年级研究生必须是本科阶段学习成绩优秀或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笔试和面试)成绩突出;获硕士研究生A类奖助学金的二、三年级的研究生应学习成绩名列前茅,科研成果突出。
三、奖助学金标准
(一)博士研究生
每生每月600元。
(二)硕士研究生
A类:每生每月500元。
B类:每生每月300 元。
四、奖助学金评定及发放程序
院系应根据奖助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制定适合本院系学科特点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选细则。为硕士研究生设立A类奖助学金的目的:一是为了激发研究生在学习、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积极性,二是为了鼓励优秀本科生报考我校。因此,各院系在确定硕士研究生 1
A类奖助学金获得者时,应坚持高标准。
研究生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院系根据研究生院下达的各类奖助学金名额,于9月下旬评出获奖名单。评定工作应坚持公正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
1)申请人应填南京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申请表。
2)院系设立由主管院长(系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研究生辅导员、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评定研究生的奖助学金,并将评定结果公示。
3)院(系)将最终评定结果造表,经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领导签字后,报研究生院、财务处审核,由财务处按月发放奖助学金。
五、奖助学金停发、恢复及终止
1)研究生受到某种处分,有关院(系)将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财务处根据研究生院书面意见停发其奖助学金。
1.受到校通报批评者,停发1个月奖助学金;
2.受到警告处分者,停发2个月奖助学金;
3.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停发3个月奖助学金;
4.受到记过处分者,停发4个月奖助学金;
5.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停发6个月奖助学金;
2)受处分研究生恢复奖助学金,须由院(系)向研究生院提出报告,批准后,由财务处执行。受处分硕士研究生恢复后的奖助学金只能为B类。
3)研究生出国、休学等期间停止发放奖助学金。
4)延期毕业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发放奖助学金。
六、其他有关问题
1.委托培养、定向培养以及自筹经费研究生待遇,按录取时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
5.太原理工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及发放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教发〔2007〕717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5000元范围内确定,学院分为2000元和5000元两档。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加班级、系及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认真履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赋予学生的义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或已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优先资助对象:
(一)孤儿、残疾学生、烈士子女;
(二)单亲家庭且家庭无稳定收入;
(三)家庭主要成员为残疾人或家人中有重、恶、大疾病在身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四)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学生本人突遭变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造成经济困难者;
(五)家庭经济困难且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六)享受最低生活补贴家庭的特困生;
(七)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八)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且生活俭朴的学生(同等贫困度时综合测评成绩名次在前的优先)。
(九)在文艺、体育及学术科技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取消当年助学金评定资格:
(一)学习态度不端正,无故旷课者;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班级、系、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者;
(四)生活不节俭,日常消费超出正常学生消费水平,有其它奢侈消费行为 者;
(五)有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者;
(六)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七)长期不在校,擅自在外租房者;
(八)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学院学生事务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国家助学金的审核、监督工作。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组长由各系党总支书记担任,组成人员中至少有两名学生代表。
第九条 评审的基本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处每年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分配的名额下发通知。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
(二)班级评议。以辅导员为组长,班委会委员和学生代表参与组成的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家庭情况、思想政治表现、综合测评成绩等进行评议讨论,后将评议结果上报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进行初评。
(三)各系评审。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结合学生思想政治表现、综合测评成绩、班级提供的证明材料等进一步审核。组织评审后给符合评选条件的申请学生发放《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将初评名单在本系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及有关材料报送院学生处。
(四)学院审定。学生处及时对初审名单进行复审,并经学生事务处理领导小组审议确定资助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院按规定的日期,将确定名单和有关材料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按教育部批准的受资助学生名单,学院按规定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 对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学院学生事务处理领导小组实行全程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评审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由学院学生事务处理领导小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在获得资助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终止当年助学金的发放并取消下学年助学金申请资格:
(一)学习态度不端正,无故旷课者;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生活不节俭,日常消费超出正常学生消费水平;
(四)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者;
(五)长期不在校擅自在外租房者;
(六)不当使用资助金,存在请客吃饭、购买奢侈品、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等挥霍浪费情节者;
(七)有其它违反校纪校规记录者;
(八)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第十三条 停发的国家助学金剩余款项由各系在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重新评定,报学生处审核后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按时足额发放给受资助学生,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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