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重点项目-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025-02-13

“十三五”重点项目-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精选8篇)

1.“十三五”重点项目-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篇一

保险目的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承包责任制的需要,进一步增进社会福利,安定人民生活,使参加保险的人一旦遭遇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件,保险公司可为其提供经济保障。

1.保险对象:本保险主要对象是在职人员、专业承包户、个体劳动者,临时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凡参加保险的人必须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劳动,年龄在十六周岁到六十五周岁之间。

2.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特殊需要,可投保短期保险。

3.保险金额:每人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伍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4.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详见附表一)投保短期险应先按被保险人所从事行业(工种)或工作性别确定费率档次后,上浮一档,再按短期费率表比例计收保险费。

5.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者残废的,保险公司负责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给付金额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详见附表二)

6.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5)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药等项费用。

7.保险手续:

(1)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二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2)投保单位或被保险人应在起保日一次交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交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个人投保的,发给保险凭证。

8.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区、县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9.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名单(交费清单)

投保单位________________

投保险别________________

2.“十三五”重点项目-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篇二

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单位:北京智博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0 本报告是针对行业投资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的专项研究报告,此报告为个性化定制服务报告,我们将根据不同类型及不同行业的项目提出的具体要求,修订报告目录,并在此目录的基础上重新完善行业数据及分析内容,为企业项目立项、申请资金、融资提供全程指引服务。

可行性研究报告 是在招商引资、投资合作、政府立项、银行贷款等领域常用的专业文档,主要对项目实施的可能性、有效性、如何实施、相关技术方案及财务效果进行具体、深入、细致的技术论证和经济评价,以求确定一个在技术上合理、经济上合算的最优方案和最佳时机而写的书面报告。

可行性研究是确定建设项目前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工作,是在投资决策之前,对拟建项目进行全面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的科学方法,在投 资管理中,可行性研究是指对拟建项目有关的自然、社会、经济、技术等进行调研、分析比较以及预测建成后的社会经济效益。在此基础上,综合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财务的盈利性,经济上的合理性,技术上的先进性和适应性以及建设条件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从而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投资可行性报告咨询服务分为政府审批核准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融资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核准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侧重关注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和影响;融资用报告侧重关注项目在经济上是否可行。具体概括为:政府立项审批,产业扶持,银行贷款,融资投资、投资建设、境外投资、上市融资、中外合作,股份合作、组建公司、征用土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等各类可行性报告。

报告通过对项目的市场需求、资源供应、建设规模、工艺路线、设备选型、环境影响、资金筹措、盈利能力等方面的研究调查,在行业专家研究经验的基础上对项目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进行科学预测,从而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客观的、可靠的项目投资价值评估及项目建设进程等咨询意见。

报告用途:发改委立项、政府申请资金、申请土地、银行贷款、境内外融资等

关联报告:

电子商务项目建议书 电子商务项目申请报告 电子商务资金申请报告 电子商务节能评估报告 电子商务市场研究报告 电子商务商业计划书 电子商务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电子商务投资风险分析报告 电子商务行业发展预测分析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大纲(具体可根据客户要求进行调整)第一章 电子商务项目总论 第一节 电子商务项目概况 1.1.1电子商务项目名称

1.1.2电子商务项目建设单位

1.1.3电子商务项目拟建设地点

1.1.4电子商务项目建设内容与规模

1.1.5电子商务项目性质

1.1.6电子商务项目总投资及资金筹措

1.1.7电子商务项目建设期

第二节 电子商务项目编制依据和原则

1.2.1电子商务项目编辑依据

1.2.2电子商务项目编制原则

1.3电子商务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4电子商务项目可行性研究结论

第二章 电子商务项目背景及必要性分析 第一节 电子商务项目背景

2.1.1电子商务项目产品背景

2.1.2电子商务项目提出理由

第二节 电子商务项目必要性

2.2.1电子商务项目是国家战略意义的需要

2.2.2电子商务项目是企业获得可持续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需要

2.2.3电子商务项目是当地人民脱贫致富和增加就业的需要 第三章 电子商务项目市场分析与预测

第一节 产品市场现状

第二节 市场形势分析预测

第三节 行业未来发展前景分析

第四章 电子商务项目建设规模与产品方案

第一节 电子商务项目建设规模

第二节 电子商务项目产品方案

第三节 电子商务项目设计产能及产值预测

第五章 电子商务项目选址及建设条件

第一节 电子商务项目选址

5.1.1电子商务项目建设地点

5.1.2电子商务项目用地性质及权属

5.1.3土地现状 5.1.4电子商务项目选址意见

第二节 电子商务项目建设条件分析

5.2.1交通、能源供应条件 5.2.2政策及用工条件

5.2.3施工条件

5.2.4公用设施条件

第三节 原材料及燃动力供应

5.3.1原材料 5.3.2燃动力供应

第六章 技术方案、设备方案与工程方案 第一节 项目技术方案

6.1.1项目工艺设计原则

6.1.2生产工艺

第二节 设备方案

6.2.1主要设备选型的原则 6.2.2主要生产设备 6.2.3设备配置方案 6.2.4设备采购方式 第三节 工程方案

6.3.1工程设计原则

6.3.2电子商务项目主要建、构筑物工程方案

6.3.3建筑功能布局

6.3.4建筑结构

第七章 总图运输与公用辅助工程 第一节 总图布置

7.1.1总平面布置原则

7.1.2总平面布置

7.1.3竖向布置

7.1.4规划用地规模与建设指标

第二节 给排水系统 7.2.1给水情况

7.2.2排水情况

第三节 供电系统

第四节 空调采暖

第五节 通风采光系统

第六节 总图运输

第八章 资源利用与节能措施

第一节 资源利用分析

8.1.1土地资源利用分析

8.1.2水资源利用分析

8.1.3电能源利用分析

第二节 能耗指标及分析

第三节 节能措施分析

8.3.1土地资源节约措施

8.3.2水资源节约措施

8.3.3电能源节约措施

第九章 生态与环境影响分析

第一节 项目自然环境

9.1.1基本概况

9.1.2气候特点

9.1.3矿产资源

第二节 社会环境现状

9.2.1行政划区及人口构成 9.2.2经济建设

第三节 项目主要污染物及污染源分析

9.3.1施工期 9.3.2使用期

第四节 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标准

9.4.1国家环保法律法规

9.4.2地方环保法律法规

9.4.3技术规范

第五节 环境保护措施

9.5.1施工期污染减缓措施 9.5.2使用期污染减缓措施

9.5.3其它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措施

第六节 环境影响结论 第十章 电子商务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

第一节 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

10.1.1安全防护 10.1.2劳动保护 10.1.3安全卫生 第二节 消防

10.2.1建筑防火设计依据

10.2.2总面积布置与建筑消防设计

10.2.3消防给水及灭火设备

10.2.4消防电气

第三节 地震安全

第十一章 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第一节 组织机构

11.1.1组织机构设置因素分析 11.1.2项目组织管理模式

11.1.3组织机构图

第二节 人员配置

11.2.1人力资源配置因素分析 11.2.2生产班制 11.2.3劳动定员

表11-1劳动定员一览表

11.2.4职工工资及福利成本分析 表11-2工资及福利估算表 第三节 人员来源与培训

第十二章 电子商务项目招投标方式及内容

第十三章 电子商务项目实施进度方案

第一节 电子商务项目工程总进度 第二节 电子商务项目实施进度表 第十四章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第一节 投资估算依据

第二节 电子商务项目总投资估算

表14-1电子商务项目总投资估算表单位:万元 第三节 建设投资估算

表14-2建设投资估算表单位:万元

第四节 基础建设投资估算

表14-3基建总投资估算表单位:万元

第五节 设备投资估算

表14-4设备总投资估算单位:万元

第六节 流动资金估算

表14-5计算期内流动资金估算表单位:万元

第七节 资金筹措

第八节 资产形成第十五章 财务分析

第一节 基础数据与参数选取 第二节 营业收入、经营税金及附加估算

表15-1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估算表单位:万元 第三节 总成本费用估算

表15-2总成本费用估算表单位:万元

第四节 利润、利润分配及纳税总额预测

表15-3利润、利润分配及纳税总额估算表单位:万元 第五节 现金流量预测

表15-4现金流量表单位:万元 第六节 赢利能力分析

15.6.1动态盈利能力分析

16.6.2静态盈利能力分析

第七节 盈亏平衡分析

第八节 财务评价

表15-5财务指标汇总表

第十六章 电子商务项目风险分析 第一节 风险影响因素

16.1.1可能面临的风险因素

16.1.2主要风险因素识别

第二节 风险影响程度及规避措施 16.2.1风险影响程度评价

16.2.2风险规避措施

第十七章 结论与建议

3.“十三五”重点项目-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篇三

编制单位:北京智博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0 本报告是针对行业投资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的专项研究报告,此报告为个性化定制服务报告,我们将根据不同类型及不同行业的项目提出的具体要求,修订报告目录,并在此目录的基础上重新完善行业数据及分析内容,为企业项目立项、申请资金、融资提供全程指引服务。

可行性研究报告 是在招商引资、投资合作、政府立项、银行贷款等领域常用的专业文档,主要对项目实施的可能性、有效性、如何实施、相关技术方案及财务效果进行具体、深入、细致的技术论证和经济评价,以求确定一个在技术上合理、经济上合算的最优方案和最佳时机而写的书面报告。

可行性研究是确定建设项目前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工作,是在投资决策之前,对拟建项目进行全面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的科学方法,在投 资管理中,可行性研究是指对拟建项目有关的自然、社会、经济、技术等进行调研、分析比较以及预测建成后的社会经济效益。在此基础上,综合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财务的盈利性,经济上的合理性,技术上的先进性和适应性以及建设条件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从而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投资可行性报告咨询服务分为政府审批核准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融资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核准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侧重关注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和影响;融资用报告侧重关注项目在经济上是否可行。具体概括为:政府立项审批,产业扶持,银行贷款,融资投资、投资建设、境外投资、上市融资、中外合作,股份合作、组建公司、征用土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等各类可行性报告。

报告通过对项目的市场需求、资源供应、建设规模、工艺路线、设备选型、环境影响、资金筹措、盈利能力等方面的研究调查,在行业专家研究经验的基础上对项目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进行科学预测,从而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客观的、可靠的项目投资价值评估及项目建设进程等咨询意见。

报告用途:发改委立项、政府申请资金、申请土地、银行贷款、境内外融资等

关联报告:

瓜尔胶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项目建议书 瓜尔胶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项目申请报告 瓜尔胶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资金申请报告 瓜尔胶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节能评估报告 瓜尔胶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市场研究报告 瓜尔胶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商业计划书 瓜尔胶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瓜尔胶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投资风险分析报告 瓜尔胶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行业发展预测分析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大纲(具体可根据客户要求进行调整)第一章 瓜尔胶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项目总论

第一节 瓜尔胶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项目概况

1.1.1瓜尔胶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项目名称

1.1.2瓜尔胶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项目建设单位 1.1.3瓜尔胶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项目拟建设地点

1.1.4瓜尔胶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项目建设内容与规模 1.1.5瓜尔胶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项目性质

1.1.6瓜尔胶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项目总投资及资金筹措

1.1.7瓜尔胶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项目建设期

第二节 瓜尔胶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项目编制依据和原则

1.2.1瓜尔胶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项目编辑依据 1.2.2瓜尔胶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项目编制原则 1.3瓜尔胶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4瓜尔胶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项目可行性研究结论

第二章 瓜尔胶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项目背景及必要性分析

第一节 瓜尔胶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项目背景

2.1.1瓜尔胶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项目产品背景 2.1.2瓜尔胶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项目提出理由 第二节 瓜尔胶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项目必要性

2.2.1瓜尔胶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项目是国家战略意义的需要 2.2.2瓜尔胶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项目是企业获得可持续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需要

2.2.3瓜尔胶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项目是当地人民脱贫致富和增加就业的需要 与预测 第三章 瓜尔胶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项目市场分析第一节 产品市场现状

第二节 市场形势分析预测

第三节 行业未来发展前景分析

第四章 瓜尔胶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项目建设规模与产品方案

第一节 瓜尔胶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项目建设规模

第二节 瓜尔胶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项目产品方案

第三节 瓜尔胶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项目设计产能及产值预测

第五章 瓜尔胶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项目选址及建设条件

第一节 瓜尔胶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项目选址 5.1.1瓜尔胶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项目建设地点 5.1.2瓜尔胶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项目用地性质及权属 5.1.3土地现状

5.1.4瓜尔胶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项目选址意见 第二节 瓜尔胶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项目建设条件分析 5.2.1交通、能源供应条件 5.2.2政策及用工条件

5.2.3施工条件

5.2.4公用设施条件

第三节 原材料及燃动力供应

5.3.1原材料 5.3.2燃动力供应

第六章 技术方案、设备方案与工程方案 第一节 项目技术方案

6.1.1项目工艺设计原则

6.1.2生产工艺

第二节 设备方案

6.2.1主要设备选型的原则 6.2.2主要生产设备 6.2.3设备配置方案 6.2.4设备采购方式 第三节 工程方案

6.3.1工程设计原则

6.3.2瓜尔胶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项目主要建、构筑物工程方案

6.3.3建筑功能布局 6.3.4建筑结构

第七章 总图运输与公用辅助工程 第一节 总图布置

7.1.1总平面布置原则

7.1.2总平面布置

7.1.3竖向布置

7.1.4规划用地规模与建设指标

第二节 给排水系统 7.2.1给水情况

7.2.2排水情况

第三节 供电系统

第四节 空调采暖

第五节 通风采光系统

第六节 总图运输

第八章 资源利用与节能措施

第一节 资源利用分析

8.1.1土地资源利用分析

8.1.2水资源利用分析

8.1.3电能源利用分析

第二节 能耗指标及分析

第三节 节能措施分析

8.3.1土地资源节约措施

8.3.2水资源节约措施

8.3.3电能源节约措施

第九章 生态与环境影响分析

第一节 项目自然环境

9.1.1基本概况

9.1.2气候特点

9.1.3矿产资源

第二节 社会环境现状

9.2.1行政划区及人口构成 9.2.2经济建设

第三节 项目主要污染物及污染源分析

9.3.1施工期 9.3.2使用期

第四节 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标准

9.4.1国家环保法律法规

9.4.2地方环保法律法规

9.4.3技术规范

第五节 环境保护措施 9.5.1施工期污染减缓措施 9.5.2使用期污染减缓措施

9.5.3其它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措施

第六节 环境影响结论

第十章 瓜尔胶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

第一节 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

10.1.1安全防护 10.1.2劳动保护 10.1.3安全卫生 第二节 消防

10.2.1建筑防火设计依据

10.2.2总面积布置与建筑消防设计

10.2.3消防给水及灭火设备

10.2.4消防电气

第三节 地震安全

第十一章 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第一节 组织机构

11.1.1组织机构设置因素分析 11.1.2项目组织管理模式

11.1.3组织机构图

第二节 人员配置

11.2.1人力资源配置因素分析 11.2.2生产班制 11.2.3劳动定员

表11-1劳动定员一览表

11.2.4职工工资及福利成本分析

表11-2工资及福利估算表 第三节 人员来源与培训

第十二章 瓜尔胶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项目招投标方式及内容

第十三章 瓜尔胶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项目实施进度方案

第一节 瓜尔胶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项目工程总进度

第二节 瓜尔胶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项目实施进度表

第十四章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第一节 投资估算依据

第二节 瓜尔胶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项目总投资估算

表14-1瓜尔胶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项目总投资估算表单位:万元

第三节 建设投资估算

表14-2建设投资估算表单位:万元

第四节 基础建设投资估算

表14-3基建总投资估算表单位:万元

第五节 设备投资估算 表14-4设备总投资估算单位:万元

第六节 流动资金估算

表14-5计算期内流动资金估算表单位:万元

第七节 资金筹措

第八节 资产形成第十五章 财务分析

第一节 基础数据与参数选取

第二节 营业收入、经营税金及附加估算

表15-1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估算表单位:万元 第三节 总成本费用估算

表15-2总成本费用估算表单位:万元

第四节 利润、利润分配及纳税总额预测

表15-3利润、利润分配及纳税总额估算表单位:万元 第五节 现金流量预测

表15-4现金流量表单位:万元 第六节 赢利能力分析

15.6.1动态盈利能力分析

16.6.2静态盈利能力分析

第七节 盈亏平衡分析

第八节 财务评价

表15-5财务指标汇总表

第十六章 瓜尔胶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项目风险分析

第一节 风险影响因素

16.1.1可能面临的风险因素

16.1.2主要风险因素识别

第二节 风险影响程度及规避措施 16.2.1风险影响程度评价

16.2.2风险规避措施

第十七章 结论与建议

第一节 瓜尔胶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项目结论

4.伤不起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篇四

——从王玉清的案件说起

案例:2008年4月,王玉清所在单位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为王玉清在人寿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国寿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国寿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三条保险责任中约定: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2008年5月12日,王玉清乘坐陈志荣驾驶的轿车驶至江苏省宜兴市闸口天武宜大桥时,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志荣负事故全部责任,王玉清无责任。王玉清住院治疗,经鉴定王玉清腰部所受损伤为伤残八级。事故发生后,王玉清向人寿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国寿对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做出拒赔处理,认为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人寿保险公司赔偿的最低残疾程度为七级,王玉清腰部所受损伤为伤残八级,该伤残级别不在人寿保险公司赔偿标准内,该次出现事故不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法院认为,齐齐哈尔附属第三医院与人寿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王玉清的伤残情况虽然与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的伤残情形不能完全对应一致,是因该《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情形范围过窄所致,其未涵盖全部的人身伤残情形。不适当的排除了王玉清依法应享有的权利,明显违背公平原则,本案中应认定该约定无效。遂判决:人寿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玉清保险金。

解析:

一、为什么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会保死不保伤?

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意外死亡和部分意外伤害案件给与理赔,而结合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对于受害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情形限定了近乎苛刻的理赔范围,以至于出现受害人即便经常发生死亡理赔的情况,而很少发生符合保险公司约定合同条件的伤害理赔赔偿,因此,便出现了保险公司“保死不保伤”的情形。|

二、关于格式条款的合同解释原则

新修订后的保险法,就格式条款的合同解释方法与现行的合同法的规定归于统一。即意味着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不仅要严格审查保险公司对其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责任的部分是否已经进到明确说明义务,而且,在适用格式条款的解释方法时,首先适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等通常的解释方法,只有在该签署解释方法不能查明格式条款的真实含义时,方才准许适用格式条款的异议解释原则,方能做出对保险人不利的解释。本案中,一方面是团险合同,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很难证明其已经进到免责格式条款的明确提示和说明义务,所以,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就不奇怪啦!

三、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法律效力问题。

当前,各家经营寿险的保险公司对于承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都在使用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即凡是符合该比例表约定的伤害范围,保险公司予以理赔,除此以外的意外伤害,都不予理赔。所以,被保险人对该比例表的规定提出了质疑,甚至招致大家的诟病,从下里角度看,该规定的效力值得商榷,理由:该规定充其量是一个部门规章,而对于部门规章,法院没有直接原因的义务,仅有参照使用的权利;该规定形成于特定的历史时期,具有明显的时代局限性,与当前的司法实践相比明显不合时宜;该规定采用列举的方式表述伤残的范围,没有穷尽现实中所有的伤残类型,明显限制了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依据格式条款异议解释的原则,应当归于无效。

四、废除《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是当前被保险人的现实呼声。

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该规范性文件带有严重垄断企业基于垄断地位侵害被保险利益的烙印,与当前蓬勃发展的保险业现状不相符合,它不仅受到被保险人的质疑和诟病,更使大众保险公司的该类产品产生抵触情绪,进而对保险产生抵触和厌烦的情绪,若保险失去了保障的功能,变成保险公司推卸责任的口辞,不仅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更阻碍了保险也本身的健康发展。正如中国保险会陈文辉副局长所要求的今后一段时间保监局在监管方面要着重:改善人身保险监管 保护消费者利益。而废除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不仅是民众的呼声,更是顺应监管手段的现实需要。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真该寿终正寝啦!

5.信达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篇五

【信达财险(备-意外)[2012]附13号】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被保险人名册、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合同约定比例在医疗保险金额的范围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期间内发生的该次意外事故的医疗保险责任: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最多延长15日;住院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多延长60日。但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间不能超过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

(3)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本公司负责补偿部分以该被保险人此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获补偿后的余额为上限。

责任免除

第三条因下列原因造成意外伤害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或其它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二)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

(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五条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于投保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行业分类表对应的费率计收。投保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六条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九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投保人应在初次订立合同时一次性交付全部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不生效,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保险合同中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订立本附加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行业时,投保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行业,依照保险人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就其差额按日数比率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就其差额按日数比率增收未满期保险费。危险程度增加后未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十四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五条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原件;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四)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五)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六)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以被保险人为户名的实名制银行账号等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二十二条本附加合同中的未明事项,适用主合同条款。

释义

1、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投保人:指投保单位。

3、被保险人:指本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所载人员。

4、团体:指中国境内具有5人以上(含5人)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5、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6、医院:指保险人指定医院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区(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7、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8、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9、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0、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1、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12、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13、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14、未满期净保险费:

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1-25%)。

6.“十三五”重点项目-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篇六

尊敬的领导:

为了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关怀,使员工在工作期间或其他个人生活中遭受意外伤害时能得到有效救治和经济补偿,同时也可以为公司分担高额工伤费用,转嫁员工意外事故导致的企业财务风险。根据各岗位的实际需求,特向公司申请为王冬霞购买的人身意外险。

平安团体意外险费用为150元/人·年,所报项目为:意外保障(身故、残疾、烧伤)、意外医疗保障、意外住院收入保障。

以上申请,不知妥否,请公司领导审批!

行政人事部

7.“十三五”重点项目-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篇七

城乡低保人员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为城乡低保人员团体住院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 合同。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第(三)款约定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烫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多处烧烫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烫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即: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四)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身故、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二)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三)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三)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视力矫正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

(五)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摔跤等对抗性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以购买机票的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航班的除外);

(七)猝死;

(八)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若由于本附加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3、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身份证件;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8、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9、若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3、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4、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或烧烫伤程度鉴定书。残疾程度的鉴定以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的“等级、项目、残疾程度”为标准;烧烫伤程度的鉴定以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的“部位、烧烫伤面积占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比”为标准;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7、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十三五”重点项目-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篇八

保监发〔2009〕91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规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健康发展,我会制定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现将《标准》执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和各保监局要高度重视《标准》的贯彻执行工作。各保险公司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一名负责人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落实。各保监局要严格监管,督促辖内保险机构严格执行《标准》的各项要求。

二、各保险公司要对照《标准》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稳步推进意外险业务的规范管理工作。要系统梳理相关管理制度,对意外险业务流程进行改造,升级完善信息系统,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限期清理、回收和销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意外险单证,全面实现单证上机管理;

(二)全面梳理与保险中介机构的合作模式,停止与不符合规定的中介机构的业务往来,及时结清保费和手续费。

三、各保险公司总公司要对照《标准》要求,组织开展对分支机构意外险经营管理条件的验收工作,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分支机构不得授权其经营意外险。各级分支机构应对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意外险的条件进行验收,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终止合作关系。自2010年1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各级分支机构和通过中介机构销售的意外险业务符合《标准》要求。

四、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应于2009年12月20日前向保监会报送贯彻执行《标准》工作的专题报告,并抄报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保监局。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公司贯彻落实《标准》的有关情况,包括管理制度修订、业务流程改造、信息系统升级和内部验收等情况,声明本公司是否具备《标准》所要求的意外险业务经办条件,并列明拟授权经营意外险业务的分支机构名称及拟开办的意外险险种等。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五、针对目前卡折式意外险业务量较大、占比较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受制于电话和网络的缺陷,短期内仍有一定需求这一现状,为确保平稳过渡,给予卡折式意外险业务半年的过渡期,即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标准》的各项要求。

其中,卡折式意外险业务是指以自然人为投保人、保险人事先确定保险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费及保险合同其他约定内容,并印制在卡折式定额保险单上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六、各保监局要结合当地市场情况,把规范意外险业务作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利益的一项重点工作,统一对产寿险公司的监管尺度,统筹监管资源,实行产、寿、中介监管联动,督促辖内分支机构严格执行《标准》有关要求。

七、保监会和各保监局将组织人员对部分保险公司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落实《标准》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公司,将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

为规范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健康发展,制定本标准。

一、单证管理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意外险”)保单(包括保险凭证,下同)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设计、统一编码管理。意外险纸质保单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授权的省级分公司印制。保险公司不得授权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印制具有保单性质的保险信息单、保障告知卡等单证。

(二)保险公司应建立单证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记录意外险纸质保单印制、发放、领取、使用、核销、留存等环节的详细信息。

(三)保险公司应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建立单证管理系统或台账,及时完整记录意外险保单领取、使用、作废、回销的详细情况。保险公司应对保险中介机构单证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二、出单管理

(一)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经纪人)销售意外险,应实现系统联网电脑出单,禁止手工出单或脱机打印。保单应当载明下列信息:保险公司名称、保险产品名称、投保人姓名或名称、被保险人姓名、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免责条款提示、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和保单查询方式。

(二)意外险出单系统应与核心业务系统实时对接,保单信息内容应当实时完整记录在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激活注册式保单在激活注册时应要求输入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激活注册时保单信息应当进入公司核心业务系统。

(三)意外险出单系统应与单证管理系统无缝对接,相互勾稽校验意外险保单类型、编码和状态。

(四)保险公司应加强运用信息技术对意外险出单系统进行管理,防止未授权保险中介机构使用出单端口出单。

三、销售管理

(一)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意外险的,应确保保险中介机构在单证管理、出单管理和销售行为等方面符合本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当要求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将意外险产品作为从事传销、非法集资等活动的工具。

(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不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销售意外险产品;也不得委托经营区域外的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销售意外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当要求保险中介机构不得通过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在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外销售意外险产品,也不得将保险业务代理权转让给其他不具有合法资格机构或个人。中国保监会对网络销售、电话销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保险公司应在激活注册式意外险产品上标明激活注册方式,并明确提示消费者保险责任在激活注册后才开始。

(四)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经纪人)销售标有固定面额的意外险产品时,应按标示的保费金额进行销售。

(五)意外险产品不得捆绑在非保险类商品或服务上向不特定公众销售或变相销售。

四、财务管理

(一)保险公司应实现财务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无缝对接,真实准确完整记录有关意外险收支情况。

(二)保险公司应按保单上标示的保费金额确认保费收入,不得冲减保费抵扣佣金,以净保费入账。

(三)保险公司应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的佣金,不得向不具有合法资格的机构和个人支付佣金,不得向没有发生代理(经纪)业务的机构支付佣金,不得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资金。

五、查询服务

(一)保险公司应为客户提供电话和互联网两种方式的意外险保单信息查询服务。自2010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或客户注册激活保单后,客户可通过保单上标明的客服电话即时查询保单信息,并最迟可在2日后通过公司网站自助查询保单信息。保单信息查询服务应当至少保留至保险责任结束后一个月。

(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在其门户网站的醒目位置设置意外险保单信息查询栏目。

(三)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各产品特点设置不同的查询内容和查询界面,但至少应当提供下列信息:保险产品名称、保单号码、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销售单位。

(四)保险公司提供保单查询服务时,应注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隐私。

六、产品管理

(一)意外险产品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管理,统一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二)保险公司开发的激活注册式意外险产品的保险期间应不少于7天,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应在激活注册之后。

七、其他

(一)除特别说明外,本标准所称保险公司均指保险公司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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