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送达通知书(精选10篇)
1.劳动合同送达通知书 篇一
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方式
用人单位欲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均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在企业的实际管理中,人力资源部门在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时常遇到一些员工以种种理由,拒绝接收或虽收取文书但拒绝在回执上签字,致使解除劳动合同文书无法送达本人,给企业管理者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对于如何向员工送达《解除劳动合同书》,我认为应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文)的规定执行,本着对职工负责的精神,应采取以下三个步骤:
首先,应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当面送交本人,若本人拒绝签收或直接送达有困难,则应将当面送达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以保留证据。然后,应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最好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员工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若邮件被退回未能送达,则人力资源部应将退回的信件完整保存,这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未邮寄送达的证据,若没有这份证据,则即使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也是无效的。在获取未邮寄送达的证据后,方可采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总之,人力资源部的同事应当认识到,只要依法按送达程序操作,解除劳动合同文书是肯定能送达到的。
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回执上签字,只表明收到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不说明其是否同意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如果员工对公司的决定不服,则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员工采取拒收公司决定的做法,不是面对现实的态度,我以为是不可取的。
2.劳动合同送达通知书 篇二
一、仅口头宣布辞退劳动者, 存在法律风险
【案例】
李先生入职某机电中心, 签有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 其中约定试用期2个月;李先生在机电中心工作一个月后, 机电中心以李先生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向李先生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李先生认为该单位属于违法解除, 故诉至法院, 要求机电中心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审理过程中, 机电中心辩称李先生在试用期期间严重违反机电中心的规章制度, 但其公司无法提交证据证明, 且开除员工是公司的管理自由, 故其公司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机电中心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一方, 应当就与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在机电中心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李先生存在公司所述解除事由且未履行合法解除程序的情形下,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最后, 法院判决机电中心支付李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分析】
一般来讲, 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与否, 应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考虑。
从解除实体来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同时法律规定, 因用人单位作出辞退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 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鉴于此,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事由, 同时对于解除事由负有举证责任, 证明其解除事由符合法律规定, 否则将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
从解除程序来看, 首先,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应将解除事由告知劳动者, 同时用人单位应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采取有效的方式送达劳动者。如果解除通知做出的程序违法, 直接导致违法解除的后果。同样, 解除通知送达的程序若存在瑕疵, 将致使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 用人单位口头行使了解除权, 未将解除事由书面确定下来, 由于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对于解除事由及其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若用人单位无法证明, 则会面临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综上, 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并且尽可能落实到纸面, 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寄往非劳动者确认的地址, 解除行为不成立
【案例】
24岁的小乔是燕莎商城内一家日韩品牌服装店的导购, 工作中兢兢业业, 吃苦耐劳, 也深得老板赏识。后来, 由于一场小病, 小乔向公司请了假在家休息。一个多月后, 小乔再次回到工作岗位, 被公司告知已经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多次和公司协商未果, 小乔将公司诉至法院, 要求确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 并支付其生活费。
庭审中, 公司辩称小乔多次无故旷工, 并未向公司提交病假条, 其公司已经通过邮寄方式将一份开除通知邮寄至其户籍所在地, 书面通知小乔解除劳动合同。小乔主张自己并未收到公司邮寄的开除通知, 其一直居住在北京, 亦在劳动合同中填写确认了自己的现住址, 并非自己的户籍所在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公司邮寄的地址是小乔的户籍地, 而小乔在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载明的其联系地址为在京的住址, 同时, 公司未能提供上述邮件的签收人信息。现小乔表示其户籍地没有家庭成员居住, 其也从未收到过上述邮件。根据小乔提供的医疗费单据可以显示其在此期间在京看病治疗。综上, 法院认定, 公司向小乔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在公司未合法送达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情况下,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法院确认小乔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
【分析】
本案涉及的就是解除通知送达问题。由于公司并未按照小乔在劳动合同中填写的住址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而仅仅向其户籍所在地邮寄, 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解除通知被签收, 同时小乔提交的证据亦显示其在此期间在京看病治疗, 综上, 公司送达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进而解除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劳动合同书中, 劳动者已经书面确认了联系地址, 在此情况下, 用人单位仍私自向劳动者的其他地址邮寄送达相关手续, 如果在劳动者本人未签收的情况下, 则邮寄的文件对劳动者不会发生效力, 也就导致解除行为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未穷尽直接送达手续而径行登报送达, 解除违法
【案例】
王强与其所在的建设公司发生矛盾后, 一直未到岗上班。建设公司也未支付王强工资, 为主张工资待遇, 王强将建设公司诉至法院, 然而在庭审中, 建设公司却拿出了一份报纸, 称公司已经通过刊登公告的形式向王强公告送达解除通知, 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 王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
经审理查明, 建设公司在报纸上刊登解除劳动合同公告之前, 并未通过其他方式向王强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而建设公司可以先采取直接联系王强协商解除事宜, 或者向王强确认的联系地址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在建设公司并未穷尽送达程序的前提下, 直接采取公告送达是存在送达程序瑕疵的, 最后, 法院判决建设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 建设公司应按照王强的工资待遇支付其工资。
【分析】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往往涉及送达问题, 在无法直接送达劳动者的情况下, 是否采取合理的送达程序, 往往关乎着解除劳动合同程序是否合法。
本案中, 用人单位可以事先采取打电话、发短信、邮寄等方式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在用人单位并未采取可能采取的送达方式情况下, 直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尽管刊登公告确实使得解除通知发生了法律效力, 但不符合法定程序, 故法院认定建设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存在程序瑕疵, 解除属于违法解除。
3.劳动合同送达通知书 篇三
发布时间:2015-12-02 13:58 作者:李垚
文章来源:法律快车
文章
浏览:153 摘要:在实践中,债权人通过邮局以邮寄的方式,向债务人或担保人送达催收债权通知书或要求履行担保义务通知书的做法是比较常见的。由于法律没有对这些做法的法律效力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如何认定这些做法的法律效力就成了问题。在此,笔者以实践中遇到一个案子为引子,谈一点看法。
一、案情简介和争议观点
在一个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债权人主张其曾在保证期间内,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过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且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的邮件存根(存根上有催款的内容)和邮电局的收据,但却提供不出保证人对此邮件是否签收、拒收或者其他方面的证据;保证人否认收到此邮件,并在诉讼中主张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这种只有债权人“交邮”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的证据,而没有邮件是否“送达”到保证人的证据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该交邮行为的法律效力。法院能否根据“交邮”的证据认定债权人已经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对于上述争议的问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可以据此认定债权人已经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通过邮局寄送邮件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之一。以邮寄方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其一,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发出了邮件,且该邮件载明了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内容。其二,保证人没有证据证明其没有收到上述邮件或虽收到了上述邮件,但没有包括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内容。在本案中,债权人于保证期间内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送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情况下,特快专递是能够送达到收件人的,如果保证人提交不出其没有收到邮件的证据,就应该视为债权人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提出过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即只要债权人向邮局发出了邮件,且存根上还写明了催款通知书的内容,如果保证人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其没有收到,就应当认定债权人已经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观点二:不能据此认定债权人已向保证人主张了债权
如果我们认为只要债权人提供了特快专递的存根(存根上有催款的内容)和邮局的收据,除非保证人举出相反的证据,就应该认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提出了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但以特快专递寄交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这种权利的行使方式是有欠缺的。因为:首先,债权人提交的特快专递存根的原始凭证,只能证明其曾经向保证人发过信函,但上述行为的内容是否即是所涉案件担保的债务,从存根上是看不出来的。如果双方之间涉及多笔债权债务关系,从存根上也看不出其主张的是某一笔债权还是全部债权。其次,依照这种特快专递的方式寄送信函,如果收件人接收了信件,依照邮政规则,邮局应该让收件人予以签收,但本案中由于超过了邮局的查询时间,债权人无法提供收件人是否签收的证据。再次,如果收件人拒绝签收邮件,将面临着所寄交的信函被退回寄件人的情形,债权人作为权利人不可能提供拒收邮件的证据,以丧失自己的保证债权。最后,特快专递在邮寄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被邮局丢失的可能,这种情况下,是不可能送达到收件人的。综上所述,本案中债权人无法证明其邮寄特快专递的具体内容并且无法证明保证人是否收到了此邮件,从而也就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向保证人主张了债权。如果我们坚持让保证人举出相反的证据证明其没有收到该邮件,否则就认定债权人向其主张过债权,这就在事实上导致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后果。但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本案中债权人仅仅提供了邮寄特快专递的存根和邮局的收据,并不足以证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必须传达到保证人,否则保证人无从知晓债权人的主张、要求。依据这种观点,在本案债权人仅仅向法院提供了特快专递的存根和邮局的收据,而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存在举证不充分之嫌),是难以认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二、对本案争议的分析
鉴于法律规定和社会生活的现状,上述两种对立的观点均有一定道理。根据第二种观点,债权人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已经传达到保证人,否则保证人无从知晓债权人的主张和要求。如果债权人能够进行上述证明,自然不存在问题,本案也没有讨论的必要。现在的问题就是在债权人不能按照前述要求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制度分析和证据规则作出更有说服力的裁判结论。
根据我国《担保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固定期间。只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适当提出了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请求,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请求权就转化为通过诉讼时效制度来保护。相反如果债权人没有及时行使权利,根据我国《担保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就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作出上述规定的立法目的就在于,通过设立保证期间,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防止其在权利上睡觉,减少当事人的讼累,使社会经济秩序较快地恢复到稳定有序的状态,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债权人而言,行使其债权是其实体法上的权利,对其加以期间的限制,是对其权利行使本身的一个限制,如果此限制过于严格,那么就会损害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对于保证人而言,保证人在向债权人作出保证的承诺时起,就应该为其保证的内容负责,即应该承担保证的责任,除斥期间的规定是为其设定了免除保证责任的条件,但免除其保证责任的条件应该规定的较为严格。所以,就立法本意而言,只要权利人积极的行使权利,法律就应当对其实体权利加以保护。
在本案中,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之一。债权人的寄送行为已经表明其已经在积极地主张和行使自己的权利。根据邮政规则,正常情况下应该能够查明邮件是否送达的,但现在问题恰恰出在无法查清,而无法查清的原因既无法归责于债权人也无法归责于债务人,那么这种意思传达中的风险应当由谁来承担呢?笔者认为,不能由债权人来承担,根据上面对保证期间的立法本意的分析,保证期间的规定是对债权人行使债权进行时间上的一种限制,而本案中的债权人已经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的保证期间内、以法律许可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必须要求债权人将催收通知书送达到保证人处并经其签收,无疑会加重债权人行使权利的负担、增加交易的成本,不仅不利于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更会增加保证人或债务人利用除斥期间达到赖账目的的侥幸心理。这里我们可以提出一种假设,即假设事实上查明是邮局的过错而没有将邮件送达到保证人,这时意思传达中的风险应该由谁来承担呢?由债权人承担显然不公平,因为邮件不能送达并非债权人的原因,况且保证人的风险本身并没有加大。笔者认为,既然这一制度的设立初衷是督促债权人行使权利,是为债权人实体权利上加上了一个时间的限制,那么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考虑,也就是说当债权人递交了向邮局交邮的载明有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凭证及内容的情况下,即履行了法律要求的主张义务,除非保证人(收件人)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债权人提供的证据以外,应该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综上,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三、结合我国实践的几点想法
目前在实践中“追债难”的现象已经司空见惯。尽管债权人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方面享有主动权,债权人最清楚自己是否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债权人也最有能力控制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是在实践中,债权人关心自己的权利不仅需要及时行使权利,还要取得相应的证据,使自己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债权人往往想尽各种办法,例如要求债务人签收或者邀请见证人到场、进行公证,等等。但是在债务人无理拒签、拒不承认的情况下,债权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希望能够留下明确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其曾经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这也常常是实践中债权人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的不得已的选择之一。如果对债权人的这种主张权利的做法要求过于严格,在债务人拒绝承认其收到信件的情况下,要求债权人不仅证明自己曾向债务人寄过邮件以及寄过邮件的具体内容,还要求债权人必须证明债务人收到该等文件,就很可能在客观上助长不诚实债务人赖账的气焰,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也不利于建立诚实信用的经济秩序。因此,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法定期间内向债务人邮寄了主张某项债权的邮件就认为债权人适当地主张了权利,是符合实践中保护债权人利益需要的。
对债权人以邮寄的方式主张权利的探讨不能不涉及邮局的问题。其一是邮局的查询期限。应当看到在多数情况下,债权人邮寄的信件是否邮寄到债务人一般是可以通过邮局进行相应查询的。通过查询就可以知道信件究竟是已经合理送达债务人、被债务人拒收还是邮寄部门的邮寄出现了问题。现在的问题是目前邮局保留邮寄信息的时间是1年,只有在这1年内邮局才保留邮寄信息供查询,超过1年的邮寄信息被销毁而无从查询。与目前法律规定的多数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相比,邮局的1年查询期限显然是过短了。这就导致大量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的邮件无法在邮局得到查询。因此有必要改善邮政服务规则,适当延长查询期限。其二是建议邮局可以增加回执业务。因为发达的查询业务也只能解决信件是否寄达债务人的问题,并不能证明信件的内容。参考国外的做法,可以增加一项特殊的业务,即邮寄的信件一式两份,一份由邮局寄往债务人,一份留在邮局一定时间备查。债权人需要为此支付一定的费用。当然这种制度上的设计还需要司法机关和邮政管理部门的协调。其三是明确邮局的邮寄失误的责任。目前在以邮寄方式主张权利的案件中,除了债务人故意抵赖拒绝承认收到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信件的清况以外,也存在邮政部门过错导致信件没有合理地抵达债务人的情况。对这种无法归责于债权人和债务人,而由邮局过错导致的纠纷,还难以要求邮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之所以会出现债权人和债务人就是否邮寄和收到主张权利的信件发生争议进而大打“期间战”的情况,从表面上看与我国法治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当事人和律师队伍的法律素养总体水平不高有关,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我们没有理由责备律师和当事人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追求自己的合法利益。因此导致这一现象的更深一层次的原因还需要从法律规定本身找问题,要有针对性地对一些法律规定进行修正,从修改法律的角度杜绝上述现象。可以通过相应地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使权利人有充足的时间,通过非诉的方式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收集相应证据,在非诉的方式实在无法达到目的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下,债权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要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债权人在主张债权时要注意取得相应的证据,如可以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签收、以邮寄送达的要及时到邮局查询签收情况并注意保存证据、请见证人到场或进行公证等。二是一旦出现债务人或保证人拒绝签收试图赖账的情况,在法定期间内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通过提高法律意识,依靠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对本案蕴涵的基本问题的思考
本案争议的问题,上升到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高度可以有两个思路来探讨,一是从程序法的角度研究举证责任的转换;二是从实体法的角度研究债权人以邮寄的方式主张权利的行为本身。
从程序法的角度,可以通过诉讼中举证责任负担的转换来解决问题。也就是说在债权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应当具体通过何种举证责任的规则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分担举证责任。对此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担原则,债权人主张其已经以邮寄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就应当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其确实向债务人邮寄了主张权利的信件,债务人也收到(包括拒收)了该信件。即既然债权人主张其已经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就必须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债务人确实收到了该邮件,否则债务人难以知悉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对其上述主张进行充分举证,则法院不支持债权人的请求。根据这种观点,债权人负担了沉重的举证责任,一旦债务人拒绝承认其收到债权人邮寄的信件(目前实践中债务人通常不予承认的),而又无法在邮局查询信件是否适当地邮寄给了债务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谁主张,谁举正”是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但是“谁主张,谁举证”并不是要求原告证明全部的事实,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不断转换举证责任。只要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其在法定期间内向债务人以邮寄的方式主张了权利,举证责任就发生转换,即在该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没有收到债权人的上述邮件,就可以认为债权人不仅向债务人邮寄了主张权利的邮件,而且认为债务人收到了该邮件。这种观点对“谁主张,谁举证”的阐释是有道理的,但是要求债务人举证证明其没有收到该等邮件是非常困难的,在一定程度上是举证责任的倒置。因为尽管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向债务人以邮寄的方式主张了权利,但是该等主张是否可以顺利到达债务人却不肯定。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即债务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没有收到该等信件,就推定债务人收到了该等信件实际上超出了举证责任转化的范畴。根据证据法的一般原则,举证责任的倒置是非常严格的举证责任方式,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才能使用。由此看来,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试图通过举证责任的转换的方法解决问题是不太现实的。
从实体法的角度来看,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债权人以邮寄的方式主张权利是否可以得到法律的认可,这种主张权利的方式是否以债务人收到为必要。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对于此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中断都至关重要。例如,以前者为标志,债权人只要举证证明其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债务人发出了邮件,邮件的内容是要求债务人履行某项债务,就可以认为债权人已经适当主张了权利,除非债务人能够举证推翻债权人的前述证据。如果以后者为标志,则债权人不仅需要证明前述内容,而且还要证明债务人确实收到了该邮件。
债权人以邮寄的方式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是否属于法律上规定的行使权利的行为。对这个问题应该没有太多的争议,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不具有特殊的人身性质,既可以由债权人自己亲自进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理或代表债权人向债务人转达要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因此法律对于债权人以邮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做法应当是认可的。现在关键的问题是债权人以邮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究竟是以债权人完成交邮行为为标志,还是以债务人实际收到邮件为标志。对此,一种很普遍的意见认为,债权人通过邮寄方式主张权利,应当与我国合同法所采纳的送达主义相吻合,即以邮件送达债务人视为债权人适当地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这种观点的主要理由在于,只有主张权利的信件送达了债务人,债务人知晓了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事实,才能视为债权人主张了权利。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在理论上没有严格区分诉讼时效制度、除斥期间制度和合同订立制度的本质区别,混淆了表象类似而实质相去甚远的两个问题。虽然引起诉讼时效制度和除斥期间制度中行使权利的主张和合同法上的要约、承诺都是民法上的意思传递,但是这两种意思传递的法律意义却大相径庭。民法上的意思传递往往因为该意思传递所依存的具体民事法律制度不同而有所不同。在合同法上,对要约和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各国有的采取投递主义,有的采取送达主义。例如,英美国家的合同法多采投递主义,德国等国的合同法则多采送达主义。合同法的要约承诺制度存在着投递主义和送达主义的分别,是整个合同法制度相互协调、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结果。虽然投递主义有利于迅速达成交易,送达主义有利于交易安全,但是总体来看各有优势,难分孰优孰劣。
在时效制度中不存在上述考虑。诉讼时效制度的理论渊源是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从而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否则其权利可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由此可见,诉讼时效制度的着眼点首先在权利人,只要权利人没有躺在权利上睡觉,而是在积极地行使权利,法律就应当予以保护。从这一点上看,设立诉讼时效制度主要是为了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而不在于促使义务人尽快履行义务。因此权利人行使权利之日,就是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之时。当然,由于后世诉讼时效制度的发展更倾向于促使当事人积极明确权利状态,维护既定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从而把引起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理由扩大了,使义务人主动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债务的行为,也成为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理由。从这一点上来看,无论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还是义务人认可义务的行为,都属于积极明确权利状态的范围。只要上述行为一经作出,即时就可以导致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在保证责任的除斥期间中,主要是债权人权利的存续期间,债权人应当在该期间内及时行使权利否则该权利将终止。一旦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则受到诉讼时效期间的保护。从这一点上看,该制度也主要在于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不重在免除债务人的义务。只要债权人积极地、及时地行使了权利,就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而不过多地关注债务人是否确实收到了债权人的主张。
就法律规定来看,《民法通则》第140条明确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可见法律规定的中断的时间点是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的时间,至于起诉书副本在什么时间送达对方当事人,当事人一方提出的请求在什么时间到达对方当事人,都不影响诉讼时效发生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3条规定,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第174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由此可见,诉讼时效中断的着眼点在于权利人主张权利,至于是否直接向义务人主张都在所不问。还应当看到,一般认为,无论是诉讼时效制度还是除斥期间制度,在意思表达的传递上都允许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即债权人在债务人拒收债权人的主张权利的文件时,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代理人、代表人将文件留在债务人处就视为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例子是,债务人拒收债权人的信件,但是如果在邮政部门能够查明债务人拒绝收取债权人的信件,一般也认为债权人已经适当地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
4.员工长期不上班解除通知难送达 篇四
员工长期不到岗上班,用人单位无法或者很难向该员工送达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形成长期僵持的局面,时隔数年甚至数十年之后,员工突然出现,要求回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等,此类问题严重困扰企业发展,令人头疼。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支持员工和支持用人单位两种主张,因此,用人单位变得更加“弱势”,试图通过公告送达、公证送达等方式终结劳动关系,但是成本过高、程序繁琐等问题随之而来。
● 案例选摘
○ 基本案情
吴某原系中国某房地产集团职工,1993年6月2日,吴某向其所在部门领导张某递交辞职报告,张某签收并批准其不用继续上班,核发基本工资。1994年2月,该房地产集团停发吴某工资。1994年6月15日,该房地产集团对吴某做出《关于吴某自动离职的决定》,决定对吴某按自动离职处理。1995年5月,该房地产集团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发布公告,公告送达该《关于吴某自动离职的决定》。2008年3月,吴某向北京某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该房地产集团补发1993年6月至2008年3月的工资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驳回吴某申诉请求。吴某不服,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原部门领导张某批准吴某于1993年6月不用上班的行为有效,吴某不属于旷工,房地产集团做出的《关于吴某自动离职的决定》没有事实依据,应予撤销。该房地产集团并未向吴某依法送达《关于吴某自动离职的决定》,故双方劳动关系一直持续,因此,吴某要求补发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遂判决该房地产集团向吴某补发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房地产集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地产集团并未辞退吴某,而是吴某申请辞职,虽然《关于吴某自动离职的决定》送达程序存在瑕疵,但是,针对1994年房地产集团停发工资的行为,吴某并未提出异议,应当认定双方具有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吴某长达十余年未在房地产集团上班,其要求补发工资严重未必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吴某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综上,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吴某诉讼请求。
● 劳动关系解除的方式
○ 辞职
辞职是指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无需得到用人单位的许可或审批,辞职权是劳动者择业权的派生权,属于形成权,即,劳动者发出意思表示即可甚至无需任何理由,用人单位一般不得拒绝。辞职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方式之一,也是较为常见的方式之一。劳动者辞职需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劳动者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2008年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劳动者依据该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类情形包括: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损害劳动利益、因该法第26条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等。
○ 辞退
辞退是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向劳动者送达解除通知的法律行为。辞退包括过失性辞退和预告性辞退两种,过失性辞退是指劳动者存在过失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具有下述情形下无需提前30日通知即刻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能完成本单位工作或拒不悔改的、以欺诈胁迫方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刑
事犯罪的。预告性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提前30日或支付代通知金方式辞退员工,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因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同意调岗、无法胜任工作调岗后仍无法胜任、情势变更无法达成变更协议的;因裁员而辞退。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必须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 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方式、期限以及经济补偿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解除协议,这是比较和谐的解除方式之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协商一致的,依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实际解除的可能
○ 实际解除的概念
实际解除是相对通过法定方式解除劳动合同而言的解除方式,就是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并未完成解除手续但是劳动合同关系在事实上已经消失的情形。承认劳动关系实际解除,是对用人单位的平等性保护,因为,针对劳动者而言,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也就是说,虽然没有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只要事实上存在劳动关系,即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那么,相对用人单位而言,承认实际解除,是对劳动者实际脱离单位但拒绝办理离职手续的限制,是一种平衡性保护。
○ 劳动合同关系实际解除的条件
劳动关系实际解除的根本要件是劳动者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尽管理和支付报酬义务。也就是说,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已经消失。从程序角度出发,劳动关系实际解除必须是在无法或者难以履行正式的解除手续的情形下存在,如果能够完成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而故意不作为,则不能通过实际解除的方式来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在通过辞职、辞退或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过程中,劳动者故意拒签解除通知书,此后双方并不存在真是的劳动关系,此时应当按照实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来处理。
●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相关事务的处理
○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的送达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出现,口头通知不仅会造成日后取证困难,还会造成劳动关系解除时间点确认困难等问题。除自动离职或辞职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以劳动者签收为生效要件,因此,送达回执或签收回执显得至关重要。公告当然是送达方式的一种,但是,并非任何情况下均可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一般而言,应当在穷尽其他一切办法之后,适用公告方式。对于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情形,解除通知书未能送达的,劳动关系持续存在,直到通知送达止。
○ 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权主体
一般而言,解除劳动关系只能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其他主体无权干预。劳动者作为主体解除劳动关系自然不会存在问题,用人单位一般通过人事部门或劳动关系部门与员工办理解除事宜,因此,除非特别说明,用人单位主管人事和劳动关系的员工之外的人员不具有主体资格,不得代表单位与劳动者签署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法定代表人除外)。
○ 对辞职申请的处理
面对员工的辞职申请,用人单位可以做出批准的意思表示,可以送达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但是,这些并非员工辞职的要件。员工申请辞职后,用人单位只需要办理离职手续即可,无需另行审批。
○ 对于违纪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
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者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提前30日通知。此时,一定要注意解除通知书的实际送达。
○ “长期两不找”劳动争议的处理
5.劳动合同送达通知书 篇五
序的通知》
(1992年9月19日颁布实施)
为了正确、及时、有效和地依照《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下称《公约》),向在《公约》成员国的当事人送达文书和执行成员国提出的送达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和司法部外发〔1992〕8号《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下称《通知》),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司法部收到国外的请求书后,对于有中文译本的文书,应于5日内转给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用英文或法文写成,或者附有英文或法文译本的文书,应于7日内转给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不符合《公约》规定的文书,司法部将予以退回或要求请求方补充、修正材料。
二、最高人民法院应于5日内将文书转给送达执行地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收文后,应于3日内转有关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收文后,应于10日内完成送达,并将送达回证尽快交最高人民法院转司法部。
三、执行送达的法院不管文书中确定出庭日期或期限是否已过,均应送达。如受送达人拒收,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
四、对于国外按《公约》提交的未附中文译本而附英、法文译本的文书,法院仍应予以送达。除双边条约中规定英、法文译本为可接受文字者外,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凡当事人拒收的,送达法院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
五、司法部接到送达回证后,按《公约》的要求填写证明书、并将其转回国外请求方。
六、司法部在转递国外文书时,应说明收到请求书的日期、被送达的文书是否附有中文译本、出庭日期是否已过等情况。
七、我国法院需要向在公约成员国居住的该国公民、第三国公民、无国籍人送达文书时,应将文书及相应文字的译本各一式3份(无需致外国法院的送达委托书及空白送达回证)按《通知》规定的途径送最高人民法院转司法部。译文应由译者签名或翻译单位盖章证明无误。
八、司法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转来向国外送达的文书后,应按《公约》附录中的格式制作请求书、被送达文书概要和空白证明书,与文书一并送交被请求国的中央机关;必要时,也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将文书通过我国驻该国使馆转交该国指定的机关。
九、我国法院如果需要通过我驻公约成员国的使领馆同居住在该国的中国公民送达文书,应将被送达的文书、致使领馆的送达委托书及空白送达回证按《通知》规定的途径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径送或经司法部转送我驻该国使领馆送达当事人。
十、司法部将国内文书转往公约成员国中央机关两个半月后,如果未收到证明书,将发函催办;请求法院如果直接收到国外寄回的证明书,应文书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告知司法部。
十一、本办法中的“文书”兼指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
6.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篇六
▁▁▁▁▁▁▁▁先生/小姐/女士,您好:
我们非常荣幸地通知您,请您于年月日 前至协商签订书面合同。联系电话:联系人: 人力资源部。
一、工作内容与用工形式说明:
1、工作范围与标准: 2、用工形式:公司实行合同制管理,首次合同期限为▁▁▁▁▁▁▁▁,您应聘的工作须试用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公司即予以正式聘任。
3、有关您的工作条件、个人报酬及待遇等问题,请与公司人力资源部联系。
二、请您收到通知后到指定医院体检,体检合格为录用条件,并于报到之日携带以下材料至公司: □ 公司《员工试用通知书》
□ 最高学历、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原件
□ 劳动手册、退工单、社保转移单
□ 四张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 区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 离职证明(离职调查函)
□ 其他▁▁▁▁▁▁▁▁▁▁▁▁▁▁▁▁▁▁▁▁
三、上班时间
您的开始工作日期为▁▁▁▁▁▁年▁▁月▁▁日,我们将为您把此工作保留至▁▁▁▁▁▁年▁▁月▁▁日,如您未能及时报到或提供完整的报到材料,我们将视为您自动放弃此份工作。
四、报到确认
如您接受上述聘用条件,请您于(受聘人签字)处签字确认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回复确认,本通知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或未依约报到之日起作废。双方确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是签订劳动合同后正式报到上岗。我阅读了公司的《OFFER LETTER》,我愿意接受上述有关条款,并将于▁▁▁▁▁▁年▁▁月▁▁日来公司报到。
我们衷心地欢迎您的加入!
受聘人签字/日期xxxx有限公司
(中文名字)人力资源部 签字/日期
离职信息征询函
▁▁▁▁▁▁▁▁ :
▁▁▁▁▁▁女士/先生将被我公司录用,烦请贵公司协助填写征询函,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问题发生。并请封好及加盖公章交由本人带回。
谢谢合作!
公司名称(盖章)
年月日
征 询 信 息 单
您公司所知悉、给予工作的相关信息
姓名学历
原工作部门岗位职务月工资标准元
贵单位的工作期限
自年月至年月,在贵司参加工作日期:年月
离职信息(请在以下选项前打“√”)
1、离职原因:□合同到期□甲方辞退□乙方辞职□其他请说明
2、有无严重违纪行为:□无□有,请说明
3、是否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否
4、与贵单位的权利义务是否完全终止:□是□否
征询信息人签字:
征询信息人电话:
原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盖章
7.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 篇七
***先生:
鉴于您于在2014年1月24日后开始无故旷工,已经有16天半,没有任何请假和离职手续,根据《劳动法》和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规定,您与公司签署的2013年01 月01日至2015 年12 月31 日的劳动合同将于2014 年02月19日终止。
现通知如下:
一、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按公司规定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逾期后果自负。
二、请您于2014年02月28日之前来公司办理如下离职移交手续:
(1)向所属部门有关负责人移交所有的工作及有关工作资料;
(2)交还所有公司资料、文件、办公用品及其它公物;
(3)签收《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等文件;
(4)按员工离职流程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并结算工资。
特此通知!
*******有限公司
2014年 02月19日
回执
本人已知晓《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所述内容,并会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工作交接及办理离职手续。
本人签字:
8.劳动合同变更通知书 篇八
(存根联)员工:
本公司于年月日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 , 现因原因,将于年月日与你就原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内容作如下变更:特此通知!
年月日
当事人签收:日期:
注:此表一式两份,当事人、人力资源部各留一份。
-------
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变更通知书
(存根联)员工:
本公司于年月日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 , 现因原因,将于年月日与你就原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内容作如下变更:特此通知!
年月日
当事人签收:日期:
9.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篇九
先生/小姐:
根据您的工作表现和行为,本公司认为您符合以下第项。
L.经试用,未达到公司的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本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给本公司利益和顾客造成严重损害。
4.。
经研究决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您对上述处理如有不满,可保留意见,书面向总经理申诉。如无异议,请您于接到本通知书后一天内办理有关移交手续,并持《离/辞职人员完善手续表》到总经理办公室办理结算手续。
请签名确认。
*******************************
公司
行政人事主管签字:
年月日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先生/小姐:
根据您的工作表现和行为,本公司认为您符合以下第项。
L.经试用,未达到公司的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本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给本公司利益和顾客造成严重损害。
4.。
经研究决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您对上述处理如有不满,可保留意见,书面向总经理申诉。如无异议,请您于接到本通知书后一天内办理有关移交手续,并持《离/辞职人员完善手续表》到总经理办公室办理结算手续。
请签名确认。
*******************************
公司
行政人事主管签字:
10.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篇十
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参考样本)
(劳动者):
本单位决定与你订立劳动合同.请你在收到本通知后于
年 月 日前到 部门,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协商订立劳动合同.逾期不签订,本单位将与你终止劳动关系.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者)签收
年 月 日
(此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2:
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
(参考样本)
(劳动者):
因你没有按照《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时间要求,与本单位协商订立劳动合同,本单位决定与你终止劳动关系.请你在收到本通知后于 年 月 日前到 部门,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此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3:
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
(参考样本)
(劳动者):
因为 原因,拟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变更内容主要有:
1.2.3.请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单位(职工)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此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4:
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
(参考样本)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对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变更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劳动合同变更内容:
1.2.3.二、本协议签订后,原劳动合同书仍继续履行,但变更条款按照本协议执行.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
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参考样本)
(劳动者):
你与单位于 年 月 日订立的劳动合同,将于 年 月
日期满.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本单位决定与你续订期限为 年 月 至 年 月
日
日的劳动合同,请你在收到本通知后于 年 月 日(合同期满日)前到
部门协商续订劳动合同,逾期未能续订,本单位将与你终止劳动合同.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者)签收
年 月 日
(此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6:
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
(参考样本)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在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的劳动合同的基础上续签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并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修改如下,其他约定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本协议与原劳动合同一同保存.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确认于 年 月 日收到本协议文本.签名:
年 月 日
(此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7: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参考样本)
本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止
年的劳动合同.其在本单位从事工作岗位 ,本单位工作年限 年.由于
原因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合同,其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于 年
月 日转移.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一联存根留用人单位,一份交职工,一份放职工档案.)
附件8:
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参考样本)
本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止
年的劳动合同.其在本单位从事工作岗位 ,本单位工作年限 年.由于
原因于 年 月 日终止,其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于年 月
日转移.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一联存根留用人单位,一份交职工,一份放职工档案.)
附件9: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签收证明
(参考样本)
本人于 年 月 日收到
(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特此证明.签收人(签名):
年 月 日
(此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10:
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签收证明(参考样本)
本人于 年 月 日收到
(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特此证明.签收人(签名):
年 月 日
(此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11: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参考样本)
(劳动者):
我单位决定自 年 月 日起解除与你所签订的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劳动合同,理由如下:
特此通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
1.请接此通知后于 年 月 日前到
部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2.发放经济补偿、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工伤保险待遇:()
⑴无经济补偿、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⑵实发经济补偿: 元.⑶实发生活补助费: 元.⑷实发医疗补助费: 元.⑸实发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元.(此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12: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参考样本)
(劳动者):
我单位决定自 年 月 日起终止与你所签订的期限为自 日至 年 月 日的劳动合同,理由如下:
特此通知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注:
1.请接此通知后于 年 月 日前到
部门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2.发放经济补偿、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工伤保险待遇:()
⑴无经济补偿、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⑵实发经济补偿: 元.⑶实发生活补助费: 元.年 月
⑷实发医疗补助费: 元.⑸实发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元.(此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13: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参考样本)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期限为 的劳动合同,现因 方根据
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自 年
月 日起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打√)
□无经济补偿.□实发经济补偿 元.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14:
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
我单位 等 名同志已被解除劳动合同,现报去备案.单位:(盖章)年 月 日
姓名性别年龄现住址何年何月何日订立合同何年何月
被录用解除
合同前工种技术
等级解除合同
日期解除合同
原因备注
注:劳动者因各种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均应填写本报告书一式四份,留本单位一份;存劳动者档案一份;报劳动者所在区(市)劳动服务中心、用人单位所在区(市)社会劳动保险机构
各一份备案.附件15:
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
我单位 等 名同志已被终止劳动合同,现报去备案.单位:(盖章)年 月 日
姓名性别年龄现住址何年何月何日订立合同何年何月
被录用解除 合同前工种技术
等级解除合同
日期解除合同
原因备注
注:劳动者因各种原因被终止劳动合同,均应填写本报告书一式四份,留本单位一份;存劳动者档案一份;报劳动者所在区(市)劳动服务中心、用人单位所在区(市)社会劳动保险机构
【劳动合同送达通知书】推荐阅读:
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06-22
劳动合同顺延通知书06-23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退休)07-07
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09-02
劳动合同签约书面通知书09-03
劳动合同签订通知10-15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格式与08-28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用人单位单方解除)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