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2024-10-09

湖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精选10篇)

1.湖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篇一

鹤岗市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新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

第五条:学生异地转学凭转学证第六条:教育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教育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

义务教育的法定入学年龄为六周岁,以当年八月三十一日达到的实际年龄为准,盲、聋、弱智和其他残疾儿童可以放宽。

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实行就近入学的原则。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适龄儿童,应报告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无故不按期入学的要根据《义务教育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对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

第三章转学

.转学联络单.户口暂住证办理,初中毕业年级原则上不予办理转学手续.原则上私立学校不允许往公办学校转入。毕业年 级的学生无特殊情况,在本地不准转学。

第七条:学生因家迁(户籍变更)需转学、家长应持户口

向原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填写转学两联单,由学校输入电脑、盖章。向学生家庭所在学区学校发送转学证书。

第八条:学校接到转学证书,核对户口迁移情况后,填写两联单、盖章。学生家长持户口、学校盖章的两联单,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在微机中进行审批。

第四章休学及复学

第九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患病,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坚持学习的,可准其休学。学生休学,须持市教育主管部门指定医疗机构的诊断及相关证明,由学生父母后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休学,学生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提前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休学期间一般不能超过两年,初中毕业班学生下学期无极特殊情况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条:学生休学期满能继续上学,应持市教育主管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出具健康证明,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办理复学手续,在原休学年级插班复学。

2.河北省国资委公务车管理暂行规定 篇二

公务用车管理暂行规定

(冀国资字〔2012〕41号,2012年4月9日印发)

第一条 为规范监管企业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强化监督管理,坚决纠正公务用车配备使用中的奢侈浪费现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益,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央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分配„2011‟209号)、《关于转发<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国资办„2012‟28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冀国资字„2011‟20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用于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管理是指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配备、购置标准、运行管理和处置。

第五条 企业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应当遵循“立足国

产、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并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相适应,不得互相攀比,杜绝奢侈浪费。

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不超过一人一辆公务用车的编制,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企业主要负责人配备排气量2.5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38万元以内的轿车;企业其他负责人配备排气量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28万元以内的轿车。企业采取统一调度等方式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用车的,视同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企业不得超编制、超标准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企业下属公司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标准不得超过本标准。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退休或因工作需要调离本企业的,所配车辆留在原企业,由原企业调配使用。

第八条 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购置、更新公务用车。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八年或到报废公里数的,可以更新,该车经相关车辆检验部门确定仍能正常使用的,交由企业车辆管理部门调配使用。本规定出台前超标准购置的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在未达到更新年限或报废标准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条 新任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现任企业负责人更新公务用车,应从企业现有公务用车中调配。确无适合车辆的,可以为其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购置。

第十一条 企业对公务用车要实行定点保养和维修,以降低保养和维修费用。保养和维修费用不得以货币化方式发放给企业负责人。对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采取限额管理的,运行费用超出限额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节余部分不允许发给企业负责人。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保养和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燃料费、停车和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等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由企业按照本企业制定的《职务消费管理制度》中车辆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企业应当严格审核车辆运行费用,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要严格控制因私使用公务用车。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本人提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企业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订企业负责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加强对企业负责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管理,不得为企业负责人发放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补贴。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变价出售等处置,应当参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企业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后,不得再以任

何名目为企业负责人发放交通补贴。

企业已采取发放交通补贴方式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交通需要的,企业不再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扩大发放交通补贴范围。

第十七条 企业不得采取向所出资企业调换、借用等任何方式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企业不得向所出资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等。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定,制订(修订)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预算管理、企业内部审核和监督等制度。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制订(参与制订)下属子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指导监督下属子公司建立和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并报省国资委备案,同时抄送省国资委纪委、派驻本企业监事会,切实加强集团管控能力,全面规范公务用车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制订的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制度,应当广泛征求职工意见,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通过后,报省国资委备案,同时抄送省国资委纪委、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预算管理,每年编制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报省国资委备案,同时抄送省国资委纪委、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将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制度,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纳入厂务公开范围,明确公开期限、方式和内容等,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第二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超编制、超标准为企业负责人配备、购置公务用车的,扣减用车企业负责人和主管公务用车管理工作企业负责人当年20%的绩效薪金。企业违反本规定,为企业负责人发放各种补贴的,一经核查,全部清退,并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在省国资委系统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对企业违规为企业负责人配备的公务用车,企业应当参照党政机关违规公务用车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3.湖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篇三

【发布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 【发布日期】1991-09-11 【生效日期】1991-09-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北省农业四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 农业四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有代征、代扣、代缴税 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都必须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履地纳税义务或 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第三条第三条 农业四税征收管理工作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农 林特产税、契税、农业税的征收,可由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情况,本着有利 征收和简化手续、防止偷税的原则,确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征、代扣、代缴。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第四条 征收机关应及时全面地掌握纳税人的计税依据和资料,有关部门或单 位有义务向征收机关提供纳税人的计税依据和资料,并支持和协助征收机关做好农 业四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征收机关可在乡村建立协助征税的群众组织,负责宣传农税征管政策,及时反映情况,协县征收税款。

第六条第六条 建立健全农业四税征收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征收管理。

(一)加强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税率、依率计征税额,以及纳税 单位或个人等基础数据和情况的管理。县级征收机关应掌握乡、村的基础数据和情 况;乡级征收机关应掌握纳税单位和个人的基础数据。各级征收机关应建立基础数 据、情况档案,做到数字增减有依据,情况变动有手续,准确无差错。

(二)县、乡征收机关应当按期核查农林特产税税源、计税面积、实际产量和 收入等基本情况。在地、市征收机关统一制定的基本计税价格的基础上,确定本县 计税价格,并按省统一规定的征收办法,结合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组织征收。占 用农业税计税土地种养农林特产时,按有关规定缴纳农林特产税。纳税人原负担的 农业税由征收机关予以扣除,扣除的农业税额由征收的农林特产税税抵补。

(三)耕地占用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河北省耕地 占用税实施办法》征收。申请占地单位办理占地手续时,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 用税。

(四)契税纳税人在办理房产契证时应及时缴税。凡未按规定到征收机关缴纳 契税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发宅基证,房产部门不发房产证,公证部门上不予公证。由业务主管部门代征的,税款应按规定解缴财政机关。

第三章 纳税申报

第七条第七条 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实行申报纳税制度。纳税人必须按照 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及时向征收机关提供有关纳税资料。

(一)农林特产税纳税人在取得农林特产品实物前,十五日内向当地征收机关 办理纳税申报。征收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鉴定,并按规定核定税额。

(二)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申请占地时,应提前申报预缴税款;自批准占用耕 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地征收机关办理正式纳部手续。

(三)契税纳税人在契约成立后三十日内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第八条第八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时,须事先向征收机关报 告。征收机关可酌情准予延期,同时核定纳税额。纳税人接到延期纳税通知后,应 按征收机关确定的数额预缴部分税款,待申报纳税后结算。

第九条第九条 纳税人超过申报期限未向征收机关申报纳税的,征收机关有权确定其 应纳税款,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税款5%的滞纳金。

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期限的最后一日如遇公休、假日,可以顺延。

第十条第十条 新垦荒山、荒坡、荒地、滩涂水面,自有农业或农林特产收入之年起,应及时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农业税或农林特产税免税事宜。征收机关审核后上报县 人民政府确定免税期限。免税期满后,三十日内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四章 税款征收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农业四税实行就地征收的方式,纳税人应依法向当地征收机关缴税。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农业四税的具体征收方式,可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 情况自行确定,一般采取下列征收方式:

(一)农业税征收可驻粮站征收、到村和到户征收或委托有关部门代征。

(二)农林特产税实行产地据实征收、评产征收、查帐征收、设站查验征收,也可委托收购部门代征、代扣等。

(三)耕地占用税由纳税人到征收机关缴纳税款,也可征收机关到户征收。

(四)契税征收可到户征收、查验征收和委托有关部门代征。

征收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货物和应税财产进行查验、登记。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代征人须按农业四税有关规定办理代征、代扣、代缴税款手续。征 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付给代征人手续费。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纳税人的主管部门和当地行政组织、村民(居民)委员会有配合、协助征收机关依法征收税款的义务。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已征收的税款应按规定及时缴入国库。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多缴税 款的,可以从超缴之日起,一年内向原征收机关提出退款申请。原征收机关接到退 款申请后,应及时报经县级征收机关批准,退还超收款项。对逾期申请者,征收机 关不予受理。

第五章 税款减免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农业四税的减免,必须按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扩大 减免税范围。减免政策界限不清的可逐级向上请示,上级征收机关应在接到请示后 三十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纳税人要求减免税,应向当地征收机关提出局面申请,由当地征收 机关按照管理权限逐向上级征收机关请示,在未经批准之前,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缴 纳税款。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农业生产遇到自然灾害需要减免农业税或农林特产税的,下级征收 机关可逐级向上请示。上级征收机关应根据情况尽早下达减免指标,做到先减免后 征收。确因客观原因已经征收的,减免指标下达后可办理退库手续,把减免的税款 职数退还给纳税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减免税款。减免税款有结余时,按超收处理,并如数缴入国库。

第六章 纳税检查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农业四税的税务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的有关规定执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电、金融等部门应 当积极配合,协助做好纳税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纳税人和代征人应该认真接受征收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刁难,更不得使用非法手段抗拒检查。

农业四税征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农业税检查证。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依法纳税后,征收机关应当开具完税证明单。纳税人出售 或外运农林特产品时,征收机关有权对其进行检查,发现没有完税证明单或证物不 符的,可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征 收机关应当为检举者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适当奖励。对群众检举、揭发的问题,有关征收机关应该认真及时查处。

第七章 票证管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各级征收机关应建立健全农业四税征收票证管理制度,加强樯证 和有关纳税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各种征收票证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统一制定格式、统一编号 后委托地、市征收机关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和使用不规范的征 收票证。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征收机关与征收、代征、代扣人员办理税款结算时,应办理有关 票证交销手续。各级征收关对交销的票证应该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乡级 征收机关按月向县级征收机关填报《票证交销报告》,县级征收机关定期向上级征收 机关汇报票证使用情况。

第八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征收机关处理建章案件时,均应立案,查清现实,按规定权限依 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其具体权限如下:

(一)纳税人违反税法偷税、欠税时,由乡级征收机关处理。

(二)纳税人违反税法偷税、抗税时,由乡级征收机关提出意见报经县级征收 机关批准后处理。

(三)纳税人拖欠税款、滞纳金、罚款,经催缴或采取其它行政措施无效时,由县以上(含县)征收机关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县以上(含县)征收机关提请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和代征、代扣、代缴的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征收机关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提供纳科依据和资料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履行代征、代扣、代缴义务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管理、使用征收票证的;

(五)拒绝接受征收机关检查的。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一)对有漏税者,征收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照章补缴所漏税款外,并从漏税之 日起按日加收所漏税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对欠税者,征收机关除令其限期照章补缴所欠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 按日回收所欠税款千分之五滞纳金。

(三)对偷税者,征收机关除令其限期照章补缴所偷税款外,并处以所偷税款 五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指使、授意、怂恿偷税行为者,可处以一千元以下 的罚款。

(四)对抗掊者,征收机关除令期限期照章补缴税款和处以所抗税款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吮使、包庇、支持抗税行为者,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偷税、抗税案件,可先由征收机关按管理权限进行查处。情节严 重、已构成犯罪的征收机关应将全案材料移送当地检察院,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 事责任。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纳税人或其它当事人同征收机关在纳税或者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 议时,必须首先按照征收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然后在十日内向上 级征收机关申请复议,上级征收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复义决定。申诉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 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农业四税征收机关和征收、代征、代扣人员应模范遵守和执行国 家有关税收法规和政策,严格以法征税、廉洁奉公,对违反规定乱征、乱收、乱罚 或随意减免者,有关部门应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湖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篇四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全省会计队伍整体素质和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及《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鄂财会发[2005]18号)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总体目标是:建立结构合理,运行规范,管理严格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制。培养一批具有熟练会计操作技能,能够准确、客观地记帐、算帐、报帐的初级会计人才;培养一批具有综合分析能力,能够参与管理和决策的中级会计人才;培养一批专业精深、熟悉国际惯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综合分析和决策能力强的高级会计管理人才。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继续教育有利于会计人员熟悉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更新、补充和扩展专业知识与技能,完善其知识结构,提高其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和创新能力。继续教育的原则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计理论与实务;

(二)财务、会计、审计法规和会计准则、制度;

(三)会计诚信与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四)内部会计控制;

(五)会计电算化知识;

(六)其他有关法规制度和相关知识。

第六条 继续教育形式分培训和自学两类,其中培训是继续教育的重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接受培训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4学时,学时折算以《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参考内容及学时折算表》(附表1)为依据。培训形式有:

(一)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社会培训机构和行业、系统业务主管部门及社会团体(简称:培训单位)组织的会计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二)在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网络远程会计相关知识培训。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视同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一)内完成一项市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或会计学术组织认可的会计专业课题研究或在省部级以上(含省级)刊物上发表一篇会计类学术论文。

(二)正在大中专院校和职业学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财务管理、注册会计师、审计、统计等专业学历教育。

(三)通过本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或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考试中任何一个科目。

(四)参加市、州、直管市、林区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知识竞赛获奖者。获奖前三名的,可视同完成一个周期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将其结果以Excel电子表格(附表2)形式报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导入“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直接载入持证人员个人的电子档案。持证人员档案在本辖区内的不再核发证书或证明。持证人员档案不在本辖区内的,由培训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按规定的格式核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明》(附件2),会计人员凭此证明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签发机关办理登记。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内未完成规定学时的,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一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一)内在境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

(二)内病假超过六个月的;

(三)生育;

(四)其他特殊情况。

有上述情况的会计人员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有关单位出具有效证明,报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确认。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划指导,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会计学术组织等社会教育资源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的作用,逐步建立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制。

第十一条 为规范全省培训单位管理,保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培训单位在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时,必须到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一)开展经常性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均须向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对培训单位的办学资格、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培训内容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决定是否接受其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要履行相应的责任,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和其它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开展短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应当在事前将培训地址、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授课教师书面报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培训结果按第八条规定办理。

对符合条件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单位,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汇总本辖区登记备案的培训单位(附表3),统一在每年12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登记备案并公告。

第十二条 社会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办理工商、税务、物价登记手续;

(二)具备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三)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 按照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检查与考核制度。

(一)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社会会计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不遵守有关制度规定,教学质量低下,乱收费、只收费不办班和教学管理混乱的培训机构,要提出整改或停止受理会计培训任务,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应向社会公布。同时,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设立“服务质量监督举报箱”并公布举报电话。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的检查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一并进行,检查结果纳入“湖北省会计人员信息系统”管理,并作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的依据。

第十四条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除第九条列示的情况外,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及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

(一)连续二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二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会计人员,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登记,不得参加本会计工作先进个人评选,并责令其六个月内改正,同时通报用人单位,逾期不改的,用人单位不得聘其从事会计工作。

(二)连续两个周期未接受继续教育的,视为自动离岗,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重视和鼓励会计人员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保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有条件的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认真组织会计人员开展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省财政厅2003年12月30日印发的《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鄂财会发[2003]16号)和2002年6月20日印发的《省财政厅关于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考试管理办法》(鄂财发[2002]4号)文件同时废止。

5.湖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篇五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教育基建工程管理,提高教育经费投资效益,确保教育工程质量,促进教育基建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我县教育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基建工程系指学校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工程。维修工程指所有的校舍修缮。设备采购指学校所有的仪器、设备和设施添臵,包括电教装备、办公设备、文体器材、生活服务设施等。

第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的基建、维修及设备采购活动必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和科学规律办事。土建工程必须严格实行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四条 教育基建管理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县教育局对乡镇学校投资金额在1万元以上、县直学校投资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基建、维修工程及设备采购实行监督管理。乡镇学校投资金额在1万元以下、0.1万元以上的工程由乡镇中心学校负责管理。凡单项投资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我县中小学布局调整的方向是“调减小学、稳定初中、发展高中”。学校布局的总体思路是“初小就近入学,完小相对集中,初中形成规模,高中成为龙头”。各乡镇中心学校要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立足长远、统筹规划、讲求效益、积极稳妥”的原则,充分考虑覆盖人口、服务半径、经济水平、地理环境和教育中长期发展的需求等因素,以优化教育资源配臵,提高办学效益,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为目的,制定本乡镇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

第六条 要根据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和国家、省颁布的校舍建设标准,按照“因地制宜,立足长远,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制订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报县教育局审定。

第七条 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和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一经审定,应保证其严肃性,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调整,需报经县教育局批准。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凡乡镇学校投资金额在1万元以上、县直学校投资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基建、维修工程及设备采购项目必须由教育局按程序审批并下达基建计划后实施。

第九条 向上级申报项目由县教育局计划财务股根据立项要求和项目资金情况,按照“优先改造最危险的房屋,优先修建学生最集中的校舍,优先修建教学用房和学生生活用房”的原则,分轻重缓急,统筹考虑,提出立项申报方案,经局领导审核,并报经县政府领导批准后,向有关部门申报。

第十条 实施项目由县教育局计划财务股根据上级批准的项目规划,拟定项目实施计划,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通知建设单位报送项目实施初步方案。项目实施初步方案中,要根据项目乡镇的学校布局规划和项目学校的总体规划,对工程实施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计划总投资、建设时间和设计方案等内容作详细的分析或说明。由教育局计划财务股对每个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提出切实可行的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经局领导审查并报县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实施的基建工程,由县教育局计划财务股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完成工程投资资金来源的审签手续,下达基建计划,并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工程开工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工程实施后,因基础处理或结构加固等原因,需要进行设计更改,增加工程投资,若实际投资额突破计划投资额,需由建设单位书面请示教育局,经教育局同意并报县政府审批后,追加投资计划。

第四章 设计管理

第十三条 凡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所有土建工程,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建筑设计要贯彻“安全、适用、够用、经济、美观和适度超前”的原则,确保新建校舍使用寿命在50年以上。建筑、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

第十四条 基建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要结合实际提出初步的设计要求,经县教育局审定后,编制设计任务书,送交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探设计单位进行勘探设计。由教育局计划财务股对设计图纸进行初审,修改后报局领导审定,经同意后方能进行正式的施工图设计。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和勘探设计单位签订委托设计合同,做到设计科学,图纸齐全,手续完备,费用合理。

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完成,经教育局审定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到有关部门进行图纸审查,办理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报建及招投标申请等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施工过程中,如需设计更改,由学校或施工单位书面申请,经教育局审批同意后,方可由建设单位找原设计单位绘制设计更改图,进行设计变更。《设计变更通知书》或设计更改图纸需经教育局审核后,交建设单位实施。施工企业必须在收到正式的设计更改图纸或《设计变更通知书》后,才能对建筑物更改部分进行施工。

第十八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要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其它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图纸。没有设计方案或图纸的,不得施工。

第十九条 规模较大的维修工程要有建筑施工设计图纸和维修方案。没有设计方案或图纸的,不得施工。

第五章 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条 教育基建维修工程招标活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招标前,要成立工程招标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工程招标中的有关事宜。由教育局计划财务股组织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认真进行图纸会审工作,如需进行设计更改,由设计单位下达更改通知,将其工程量及时纳入工程发包范围。

第二十二条 凡土建安装工程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要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投资在5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在发展计划局、县建设局和县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采取议标方式选择施工企业。20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教育局择优选择施工企业。

第二十三条 采取议标方式选择施工企业的工程,由县教育局组织投标企业报名,对报名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进行资格初审,对在教育基建施工中,出现过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以及经济技术实力不强、社会信誉差的建筑企业和项目经理予以排除,要严防中标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各施工企业应及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由建设单位草拟,再报教育局计划财务股修改审查,经局领导审阅后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要严格执行招标文件、招(议)标会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施工单位对该工程的有关承诺,做到严肃认真、严谨规范、周密细致,客观公正。要明确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投资规模及面积、批准文号、承包范围及方式。

(二)合同工期:应明确开工、竣工日期。工期应以国家定额为标准,未遇不可抗拒因素而导致工程延期竣工,每天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三进行罚款。

(三)工程质量:所有工程应要求为合格及以上等级,凡达不到合格及以上等级的,乙方要限期进行整改,直至合格,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工程造价:招标工程的造价由中标价+招标文件约定的调价+设计变更发生的费用+合同约定进行计算因素确定。议标工程的造价由教育局计划财务股根据工程设计要求和建筑材料的市场价格测算后提出建议方案,经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商定后,再与参加议标的企业进行商谈。

(五)材料或设备的规格、质量标准及供应方式。

(六)取费标准及付款和结算方式。

(七)设计变更后工程款增减的计算标准及付款方式。

(八)工程合同的仲裁单位和奖惩办法;

(九)其它需明确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补充协议要对施工图纸和合同有关条款未明确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施工中由于设计变更而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以及增加的附属工程的规格、品牌、质量、价格、施工要求和付款方式等方面作详尽的约定。

第二十六条 合同中要明确施工中的安全责任概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积极配合协助施工单位搞好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双包工程签订协议后,由施工单位自行把握市场行情,不再考虑建筑材料价格调差。

第七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八条 教育系统所有的基建工程均应接受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支持监理公司监理人员对工程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学校必须成立工程管理组织,其组织中应有懂业务的基建管理人员对工程质量实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管理。学校法人为项目法人,学校要落实专人进驻工地,对工程质量和进度以及监理公司派驻工地的监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监督。要制定严格的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学校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建设单位基建工程质量管理的领导责任,驻工地代表要及时记好施工日志并向工程主要负责人报告工程质量、进度和工地所发生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教育局。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县质检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县教育局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教育系统的所有工程进行统一监理,统一支付监理费,并签订监理合同。教育局要对监理工作随时进行督查,要求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合同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监理人员,做好监理日志,对重要施环节和部位监理人员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主要建筑材料都必须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三条 基建工程的放线定位、基础验槽、每层柱梁板布筋检查、主体验收、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均应通知教育局及相关部门的行业管理人员到场,并及时做好有关签字备案手续。

第三十四条 工程量较大的隐蔽工程由教育局监督验收。工程量较小的隐蔽工程检尺或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和基建管理人员共同参加。所有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要当场做好记录,参加检查验收的所有人员要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使用。

第三十六条 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要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出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书》。工程质量保修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湖北省建筑工程验收备案证》。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教育系统基建专款按上级规定建立基建专户,专人专账管理,资金封闭运行,实行分管教育县长“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三十八条 工程款的拨付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向教育局提出拨款申请,由教育局计划财务股检查核实后拟定拨款方案,经局领导同意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三十九条 要严格按照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留足质量保证金,不得超拨。在竣工决算未审计前,拨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总额不得高于工程款总额的80%。支付工程价款,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湖北省工程建设专用发票,不得以材料发票抵作工程发票结账。第四十条 学校的基本建设资金不论来源渠道如何,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要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对基建项目投资全过程的核算和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会计人员必须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对基建项目的投资进行认真细致的核算,要严格划分学校的事业支出与基建支出及不同基建项目支出之间的界限。学校负责人和会计人员要严把财务审核关,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和票据坚决不予报销。

第四十一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办理工程竣工决算。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基建决算审计制度,所有基建工程的造价需经县教育局计划财务审计股审核或审计。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15天内,建设单位将决算及其相关资料报县教育局计划财务股审核或审计,竣工决算送审时,需报送下送资料:

一、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决算书。

二、工程施工设计图。

三、工程竣工图。

四、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

五、工程招标议标文件及答疑资料。

六、设计变更通知书。

七、隐蔽工程和增加工程验收记录。

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九、基建计划。

十、施工许可证。

十一、规划许可证。

十二、质量保修书。

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由县教育局计划财务审计股进行造价审核后再送审计部门审计,由县教育局统一支付审计费。投资在10万元以下的基建、维修工程造价由教育局计划财务审计股审计。工程决算未经审核或审计,建设单位不得付款结账。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结账时,工程决算审定单或审计报告应附在施工单位正规付款凭证后面一并入账。

县教育局计划财务审计股对基建、维修工程费用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教育局建立基建档案专框,教育所有基建项目都要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二个月内按照《中华民人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基建档案。建设单位要将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再到决算审计各个环节的所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存档,并交存教育局计划财务股一份。

第十章 使用管理

第四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学校要制定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保持清洁卫生。严禁在建筑物周围及建筑上乱搭乱建,严禁教职工挤占教学及学生生活用房。

第四十五条 学校要定期检查校舍及设施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凡涉及到违反房屋建筑强制性条文标准的必须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一章 责任与处罚

第四十六条 严格执行基建工程管理责任追究制,建设单位对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不查处,不报告,甚至包庇姑息,并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或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对工程基建管理工作中出现下列问题者,除责令其改正外,还要给予建设单位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1)1万元以上的基建、维修工程未经批准而擅自开工的;

(2)与投标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的;

(3)与施工单位或人员串通,进行虚假签证的;(4)按规定需报批审查的有关事宜未按规定执行的;(5)未按合同规定超额或提前拨款的;

(6)玩忽职守致使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四十八条 违背本暂行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教育局以前所发基建工程管理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有其它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6.湖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篇六

(浙师学字[2009]75号)

为加强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预防火灾等事故的发生,保障住宿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浙江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及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住宿学生要牢固树立安全用电意识,自觉做到安全用电,防止因用电不当引发触电或火灾等事故。

第二条 宿舍发生供电线路故障时,须及时报有关维修部门进行更换或维修,严禁私自更换或维修。

第三条 严禁在宿舍区使用“三无”(无中文标识、无厂名、无厂址)产品和自制的用电设备。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违章物品予以收缴销毁。

第四条 除学校配备的电器外,学生宿舍区可使用的功率1000瓦以下的电器包括:台灯、充电器、收放机、电脑、脱水机、饮水机、电风扇、电吹风、电水壶(其中电水壶的功率可为1200瓦以下,要求具备防干烧及自动断电功能)。以上电器均须从正规渠道购买且为通过3C认证的合格产品。其它电器未经特别批准,一律禁止存放和使用。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违章物品予以收缴。

第五条 第四条规定允许使用的电器中,功率大于300瓦的,须以寝室为单位,于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签署《学生宿舍电器安全使用承诺书》。未办理相关手续而擅自使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六条 不得擅自拆除、迁移、自增宿舍内的供电线路及设施,严禁破坏楼内的供电线槽(盒)和供电电缆。违反者除承担修复费用外,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养成人离关灯、关电源的好习惯,各种用电设备使用完毕后须及时关闭电源,不得长时间通电。宿舍断电后,需按门后组合配电箱上的红色按钮进行恢复供电。

第八条 因安全用电意识淡薄或用电不当而造成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后勤处负责解释。

7.湖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篇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外函授教育教学站点管理,保证校外函授教育教学站点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校外函授教育教学站点由成人教育学院代表学校统一设立,实行学校、学院分级管理,学校、学院与设点单位三方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实施管理与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校外函授教育教学站点的管理、教学等工作,与校本部函授班的要求相同。

第四条成人教育学院作为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业务主管部门,代表学校管理、协调校外函授教育教学站点的工作。

第二章设置

第五条校外函授教育教学站点的设立应考虑当地生源、条件、交通、管理等各个方面的因素,在充分考察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符合设点要求者,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成人教育学院与设点单位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书,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拟设立函授教育教学站点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提倡在各级各类学校、企事业单位教育培训中心或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校外函授教育教学站点。

第七条设立校外函授教学点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连续或隔年开班的生源(开班的最低人数原则为20人);

2.有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其它教学条件;

3.有满足需要的管理队伍;

4.有满足函授生集中面授所需的食、宿条件;

5.能就地就近聘请合格的公共课教师和部分专业基础课教师。

第八条校外函授教育教学站点设点双方应明确双方的职责、义务与权利,确定经费分配等问题的方案,协商重大问题的处理原则等,其内容须在设点协议书中予以明确,便于双方依照履行。

第三章管理

第九条校外函授教育教学站点实行学院与设点单位两级管理。合作双方应分别落实专人负责教学点的工作,要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要配备班主任,加强对函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的组织与管理、面授期间的教育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上级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项目和提高标准收费。教学点代收的学费、教材资料费等,应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按双方约定的程序、方法分别与成人教育学院和教学单位结清。学员缓交学习费用,应征得主办单位同意。毕业班学员学习费用不交清者,学校不予办、发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校外函授教育教学站点学员的学籍统一归成教院管理,学员的学籍异动(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等)手续由成教院统一办理。教学点可备份学员学籍档案,以便于开展有关管理工作。

函授新生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等材料到教学点报到、交费、注册后上报,由成教院统一注册学籍;老生按规定交清新学年的费用、办理注册手续后,取得新学年学籍。无故(不经批准)不注册、不交费者,自动取消学籍。

成人高等教育的学员一般不予转学或转专业。个别学员因特殊情况需转学或转专业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转学须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成人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一式三份)。在本区范围内转学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跨省(市、自治区)转学,报自治区教育厅和对方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学员在本校内转专业,拟转入专业与原专业应属相近专业,并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1.由学员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桂林理工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内部转学表》;

2.经转出和转入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成人教育学院审核批准;

3.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校外函授教育教学站点的教学工作按照校本部函授班的要求组织开展,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按成人教育学院下发的教学进程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不降低要求,不压缩教学时数,不“省略”教学环节。主办单位与设点单位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认真扎实地组织、安排好面授教学工作,确保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校外函授教育教学站点公共基础课和部分专业基础课的教师可由教学点就地就近选聘,选聘的教师名单应在开课前由教学点报主办单位审核备案。选聘的教师应有较深厚、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责任心强,有中级或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专业课的任课教师原则上由主办单位按要求选派。教师除了完成好面授教学任务外,还要负责布置、指导学生自学,布置与批改作业、实习实验报告、辅导答疑,参与命题阅卷和考核工作等。

第十四条校外函授教育教学站点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根据教学进程和选课情况,实施集中面授教学。面授教学每学年安排二次,也可利用双休日进行。课程考试安排在期末进行。

第十五条校外函授教育教学站点按以下流程组织安排教学工作:自学——作业——面授——答疑(个人复习)——考试。

自学是函授教育的重要教学环节,学员每周自学时间不得少于10小时。要根据各门课程的要求制订详细的个人自学计划,合理安排时间,坚持“长流水,不断线”,按计划进行自学。

学员必须按时参加面授,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超假者,一律作旷课论。每缺、旷一节课,均在该门课程总评成绩中扣除一定分数。

第十六条校外函授教育教学站点的面授教学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主讲教师应认真备课,讲课应符合成人教育的特点,既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又有自学

方法的指导。讲授应力求重点突出,着力解决难点和疑点;要积极反映本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注意教学方法,启发学生思维,培养学生能力;基础理论教学要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以讲清概念,强化应用为教学重点,专业课教学要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讲普通话,语言清晰流畅;板书简洁明了,书写规范。切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平铺直叙。要按照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要求实施面授教学,不得擅自增减授课时数和随意调整教学要求。教学点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教师教学创设良好条件与环境。

第十七条作业是函授教学的重要环节之一,每门课程必须有详尽的教学大纲和自学指导书。自学指导书中要布置一定数量的作业(不含面授时的课堂练习和测验),留待学员在自学中独立完成。学员应按要求认真完成作业,并按时交到教学点,由教学点收齐登记后转交任课教师批改。任课教师要认真批改学员作业,并在批阅完毕的作业封面上写明成绩、签署姓名及时间,同时将成绩登记入册(作业、实验、阶段测验等占总评成绩的40%)。

第十八条加强对校外函授教育教学站点考试工作的管理。教学点的考试工作由主办单位根据教学进程统一安排,成人教育学院组织抽考课程的统测工作。卷面成绩占总评成绩60%。

要加强考风考纪教育,提高学生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对有夹带、偷看、换卷、代考等作弊行为者,都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要认真组织考试工作,安排好考场、监考教师;每个考场安排2名监考员。考前要进行考试资格审查,未参加课程面授或缺课达1/2者,未完成作业(实验)者,未交费注册者,均不能参加考试。函授学员凭学校颁发的学生证参加考试,监考员要检查是否人、证相符,无证或人、证不符的,不准参加考试;实行单人、单行、单桌考试;认真清理考场,凡带进考场的书籍、资料、笔记、提包等,均应放在指定位置,不得放在考生座位上下或旁边。

考试结束,监考人员要认真、如实填写《考场记录表》。试卷和《考场记录表》由函授教学点留存备查。

第十九条校外函授教育教学站点所用的教材资料由成教院组织供应,教材

资料费用由教学点与成教院结算,并向学员公布(教材资料费按实支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条校外函授教育教学站点学员申请免修、免试课程,由教学点收集免修、免试申请书并审验合格成绩证明(自考单科合格证书等)原件,交申请书和合格成绩证明复印件到成人教育学院审批。

第二十一条每学期末各教学点须将相关教学资料整理后存档,并将重要资料报成人教育学院,以备上级检查。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校外函授教育教学站点的工作将不定期进行考察评估,若教学点条件不足或管理不善,须尽快整顿加以改善,如无改进,将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行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8.湖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篇八

【发布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发布日期】1988-12-08 【生效日期】1988-12-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北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内部治安秩 序,保卫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 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 简称单位)。

第三条第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为原则,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第四条 安全保卫工作是行政管理、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单 位主要领导人或法人代表(以下简称单位领导)全面负责,逐级落实安全保卫责任 制,组织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各部门应组织和督 促所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公安机关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安全保卫任务

第六条第六条 组织干部、职工做好防特、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落实 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要害部位和重点部位的安全。

第七条第七条 加强对现金、票证、贵重物品、重要物资、机密资料、枪支弹药及易 燃易爆、剧毒物品等的管理。对要害单位和容易发生盗窃、火灾、爆炸的重点部位,应加强值班、守护,并须安装自动报警装置和其它技术预防设施。

第八条第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保密规定,严防发生失密、泄密和窃密事件,确保国家 机密绝对安全。

第九条第九条 对所属人员经常进行法制教育,使其知法、守法,积极同违法犯罪行 为作斗争。对近期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要落实帮教措施,做好转化工作。及时调解处理各种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和减少犯罪。

第十条第十条 发挥经济民警、护厂队、校卫队、消防队和群众性治保组织的作用,加强值班、巡逻、守护,与友邻单位和驻地公安机关搞好治安联防,维护单位内部 及周围的治安秩序。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接受公安机关委托监督、考察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 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被告人。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依据公安机关授予的权限,查破一般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协助公 安机关侦破反革命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追查破坏事故和破坏嫌疑事故,参与调查 重大事故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安全保卫任务。

第三章 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依照国家有关安全保卫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规定,制定和实施安 全保卫工作计划,完成各项安全保卫任务。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安全保卫工作要纳入行政和企业管理,与生产、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组织本单位各有关部门制定与经营管理方式相适应的各项安全保卫 制度,层层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兑现奖惩。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加强对公安、保卫机构的领导,搞好保卫队伍的组织建设、思想建 设和业务建设,研究解决安全保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善保卫人员的待遇和工作 条件。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组织本单位有关部门,动员各方面力量,采取各种措施,切实搞好 内部治安综合治理。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组织单位有关部门和岗位职工,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 全因素。对公安机关提出的整改建议,应积极落实。本单位无力排除的隐患,应立 即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帮助解决,同时要采取临时措施,保障安全。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依照本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方面的奖惩 事项

第四章 保卫机构和群众治安保卫组织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保卫机构设置、干部配备、人员素质应同保卫任务相适应,保卫 人员的待遇应不低于生产第一线职工。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保卫机构既是单位的职能部门,又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在单 位党、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领导下,行使公安机关授予的权力,具体负责日常安全 保卫工作,协助领导对各项安全保卫制度、措施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保卫机构的设立或撤销、领导骨干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当 地公安机关的意见。保卫干部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根据保卫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保证保卫机构和人员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和单位需要,可建立经济民警队、护厂队、校卫队、专职消防队和群众性治保会、义务消防组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单位和有关部 门应支持并协助公安机关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单位落实安全保卫制度;

(二)检查单位领导履行安全保卫工作职责的情况;

(三)指导单位开展安全检查,制定要害部位和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措施;

(四)协助单位查清案件和事故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并协同有关部门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和基层治安保卫组织对安全防范工作中的隐患、漏洞,应及时提出整改建议,或发出《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对危及安全的重大隐患,公安机关应提请或通知其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督促整改;对逾期不改的,经县 以上公安机关报告同级政府批准,责令其部分或全部停产、停业整顿,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报告的无力消除的隐患,以及公安机关 提请或通知解决的隐患,应及时研究解决。对因久拖不决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 究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凡认真执行本规定,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单位、主管部 门、公安机关和地方政府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奖励、记功。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除隐患的合理建议,或因疏 于管理、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单位领导人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情 节较轻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生特大案件和重大伤亡事故以及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应取消其当年企业升级、评选先进和文明单位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乡镇企业、私人企业的 安全保卫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湖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篇九

来源:计算机系 发布人:JAdmin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17日 【字号 大 中 小】

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毕业论文(设计)

工作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高校教学过程中实现培养目标的最后一个综合性教学实践环节。做好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对于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毕业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教育部办公厅教高厅[2004]14号和省教育厅教高[200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为规范我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层次及工作职责

第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由分管院长领导,教务处负责,各系具体组织实施。第三条 教务处工作职责

1、根据教学计划,组织各系作好毕业论文(设计)的各阶段工作,不断完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管理制度。

2、检查和监督各系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落实情况。

3、评选院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等。

4、组织专家对各系毕业论文(设计)及评定成绩进行抽查,做好工作总结,组织经验交流。第四条 各系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学院关于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规定,明确本系毕业论文(设计)的工作目标;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和教学基本要求,拟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计划和实施措施。

2、成立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制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职责,布置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任务,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各个环节跟踪指导、检查、落实。

3、组织审批毕业论文(设计)课题和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对教师和学生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动员。

4、对毕业论文(设计)全过程进行督导和检查;分阶段定期检查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处理毕业论文(设计)中的有关问题,考核指导教师的工作。

5、成立系答辩小组,组织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和成绩评定工作,复查成绩评定情况;对优秀和不及格的毕业论文(设计)进行确认;

6、收集、整理、保存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有关资料。第五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1、按规定拟定毕业论文(设计)题目,根据课题的性质和要求,编写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定期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配合各个阶段的检查。

2、向学生介绍毕业论文(设计)的工作程序、写作或研究方法,为学生提供有关参考书目或文献资料,审查学生拟定的开题报告、写作提纲,并认真对学生开题报告、写作提纲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审查(修改)意见。

3、指导学生进行调查研究、文献查阅、方案制定、实验研究、上机运算、论文撰写、论文装订等各项工作,并对以上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4、认真审阅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初稿,并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在学生答辩前,对学生的工作态度、能力、毕业论文(设计)水平、应用价值等实事求是的做出书面评价(不少于100字)。

5、将评阅人的评阅意见反馈给学生,并指导学生作好答辩工作。

6、答辩结束后,收齐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全部资料、成果,交系里统一保存。第六条 评阅教师职责

1、认真评阅每个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

2、按照毕业论文(设计)评分标准,实事求是地给每个学生写出书面评语和评分。

3、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和成绩评定。第七条 答辩小组职责

1、根据小组学生的课题内容,准备答辩提出的问题。

2、安排答辩程序,主持答辩,做好记录。

3、评定答辩成绩并写出评语,向答辩委员会汇报答辩情况。

第三章 基本教学要求与时间安排

第八条 基本教学要求

1、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已学过的理论知识与技能去分析和解决本专业范围具有一定复杂程度的实际应用问题;

2、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论文(设计)思想和掌握现代设计方法;

3、培养学生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勇于创新和开拓进取的精神;

4、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设计能力、理论计算能力、实验研究能力、经济分析能力、外文阅读和使用计算机的能力,以及社会调查、查阅文献资料和文字表达等基本技能。第九条 在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对学生的要求

1、在毕业论文(设计)期间,努力学习,勤于实践,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尊敬老师,团结合作,虚心接受教师的指导。在教师或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按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的内容和安排,遵照毕业论文(设计)规范化要求按时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任务。

2、独立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不得弄虚作假,不准抄袭他人内容,否则其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以不及格记,由此造成的知识产权纠纷,由学生本人负完全责任。

3、严格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席;毕业论文(设计)期间,经批准外出超过一周者,必须以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与指导教师保持联系。

4、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毕业论文(设计)的进展情况,接受指导教师的检查和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参加答辩的资格。

5、毕业论文(设计)成果、资料凡涉及到国家机密、知识产权、技术专利、商业利益的成果,学生不得擅自带离学院。如需发表,必须在保守国家秘密的前提下,经指导教师推荐、系主任批准。

6、实验时,爱护仪器设备,节约材料,严格遵守操作规定及实验室有关制度。

7、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相关任务后,应按规定要求装订好,交指导教师评阅。答辩后负责将本人的毕业论文(设计)所有资料整理好并送交指导教师,由指导教师交系里存档。第十条 时间安排

1、工作程序和步骤原则上按照学院统一规定执行,个别专业前期工作时间调整应说明原因,且各环节不能疏漏,但后期工作应和全院保持一致。

2、确定题目及指导教师

每年11月底前,教师提出下届毕业生课题方向和题目,并说明题目来源、内容、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及所具备的条件等。经系讨论审定后确定符合条件的题目和指导教师,并向学生公布,各系可采取学生自选与分配相结合方法,使每位学生选定一个题目。

指导教师按要求指导学生选题,所有选题经系主任审查签字后,于毕业前一学期12月中旬下发学生。学生选题一经审定,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须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变更原因,经系主任同意、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12月底,各系将下届毕业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指导教师和毕业生选题以及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安排的情况汇总后报送教务处。

3、动员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开始前,各系必须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动员。组织师生学习本管理规定,明确职责及要求,安排必要的指导培训和专题讲座。

4、组织答辩及成绩评定 每年6月上旬为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时间,具体日期各系根据工作日程安排执行。各系应于答辩前两周向教务处报送本系答辩委员会名单、答辩小组名单及答辩工作安排,同时在学院公布。

答辩前10天,学生上交毕业论文(设计)全部材料,由指导教师进行答辩资格审查,同时写出评语,交答辩委员会评阅。评阅人将论文或设计中检查出的问题反馈给学生,学生在最后3天进行整理、修改,准备答辩。答辩小组组织学生答辩,答辩结束后,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经答辩委员会审定,记录在案。

第四章 选题要求

第十一条 选题原则

1、学生结合实际工作和顶岗实习情况,也可撰写实习报告,对实习实训过程进行全面总结,表述其实训成果。实习报告是学生实习过程、体会、收获的全面反映,是高职院校学生技能实践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对于今后学生就业也具有指导意义。

2、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必须符合本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基本要求,要充分考虑其职业性和岗位性,力求有利于巩固、深化学生所学的知识;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

3、选题要体现多样性原则,以满足不同学科、不同专业的教学实践训练。专业可根据本专业特点,在选题时有所侧重。例如:工科专业学生主要选择结合工程实践类课题,首先保证基本设计训练,并在此基础上做一些提高和拓展。也可结合实习单位生产实际,选择有实用价值的课题;文科类专业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要有新颖性,要反映社会、经济、文化中的实际问题、热点问题,论文要有新的观点和方法。

4、选题应遵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尽可能选择与当前社会发展以及教学、科研、生产相结合的内容,鼓励与企业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选择对方的实际问题作为毕业论文(设计)的研究对象。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室设备条件,重视培养学生实验研究和实践能力。鼓励跨系组织选题。

5、题目不宜过大过宽,内容要有针对性,避免不着边际,泛泛空谈。内容要适当,在规定时间内,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经过努力能按时完成任务。要注意题目更新,每年题目更新率25%左右。

6、毕业论文(设计)的题目一般由指导教师拟定,鼓励学生发挥主动性,提出自己的想法,在教师指导下共同命题。第十二条 课题来源

1、顶岗实习实训报告、调查报告、课程设计等。

2、与生产和科研任务相结合的课题,也可以是教师科研课题的一部分。

3、同本专业、学科内容密切相关、符合教学要求的自拟课题。

4、结合实验室建设的实验装置、设备、仪器的设计改装。

5、因材施教、有利于各类学生提高水平和能力的创新课题。

6、专题论述。

第五章 答辩资格审查、考核、成绩评定和评优

第十三条 答辩前的准备

1、答辩前二至三周,学生应将毕业论文(设计)初稿送指导教师审阅,并按指导教师意见认真修改;

2、答辩前一周,学生应将论文(设计)按规定整理装订成册交指导教师批阅。指导教师批阅并写出评语、评分后交答辩组长。

3、答辩组长送交评阅教师评阅,评阅教师写出评阅意见、评分后交答辩小组。评阅人应是答辩小组中具有指导资格的教师,指导教师不得担任其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的评阅人和答辩小组成员。评阅人针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内容质量及所存在的问题写出评阅意见,并根据课题涉及的内容和要求,准备好不同难度的问题,拟在答辩中提问选用。第十四条 批阅、评阅要求

1、指导教师和评阅老师在批阅、评阅学生的论文(设计)时,应当全面评价学生的成果质量,肯定学生论文(设计)中的成绩和优点,同时必须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指导教师和评阅老师的评语要全面、准确、恰当。未写出评语或评阅意见的学生毕业论文(设计),不能进行答辩资格审查。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对受指导的学生批阅内容

1、是否独立、按时完成了规定任务。

2、是否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

3、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工作态度,遵守纪律情况。

4、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有无创造性或应用价值。

5、是否具有参加毕业答辩的资格。第十六条 评阅教师评阅意见

l、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有无创造性或应用价值;

2、是否具有参加毕业答辩的资格。第十七条 答辩资格审查

1、经过批阅、评阅后的毕业论文(设计),由系答辩委员会组织进行审查。

2、审查毕业论文(设计)资料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范化要求(包括格式、内容、数量、资料装订等)。

3、审查毕业论文(设计)是否有抄袭他人内容。

4、确定毕业论文(设计)审查通过者名单。第十八条 答辩

1、各系成立答辩委员会,根据专业及课题情况下设若干答辩小组。答辩委员会由系主任、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及答辩小组组长组成。各答辩小组由3—5名教师组成,必要时可聘请外系教师及有关企业、高校、科研部门的人员参加。答辩委员会事前要统一制定本系各答辩小组的组织形式和工作细则,安排答辩日程,统一答辩要求,并组织答辩小组成员熟悉评分标准。

2、答辩以公开方式进行,其他学生可以参加旁听。每位学生答辩时间为:学生自述10—15分钟,教师提问及学生回答15—20分钟。自述主要包括:题目的来源、要求、论文(设计)主要特点、分析和计算的主要依据与结论、论文(设计)的体会及改进意见。

3、对于评定成绩有异议的学生,由答辩委员会作出处理,或组织二次答辩。第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评定

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采取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成绩评定采用三项评分制,即由指导教师、评阅人和答辩小组分别评定成绩。答辩委员会应根据指导教师评分(占40%)、评阅人评分(占30%)和答辩小组评分(占30%),折合成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标准,评出每个学生的最终成绩。要求优秀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良好的比例控制在40%以内,不及格的比例控制在5%以内。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及格者应予重做;经重做仍不及格者,不能毕业,作结业处理。毕业论文(设计)五级记分制的基本标准:

1、优秀(90分以上)

(1)在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期间,工作刻苦努力,态度认真,遵守各项纪律,表现出色。

(2)能按时、全面、独立地完成与毕业论文(设计)有关的各项任务,表现出较强的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论文立论正确,理论分析透彻,解决问题方案恰当,结论正确,并且有一定创见性,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较大的实用价值。

(4)论文中使用的概念正确,语言表达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逻辑性强。

(5)论文写作格式规范,符合有关规定。论文中的图表、设计中的图纸在书写和绘制上规范,能够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6)原始数据搜集得当,实验或计算结论准确可靠,能够正确使用计算机进行研究工作。

(7)在论文答辩时,能够简明和正确地阐述论文的主要内容,能够准确深入地回答主要问题,有很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2、良好(80—89分)

(1)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期间,工作努力,态度认真,遵守各项纪律,表现良好。

(2)能按时、全面、独立地完成与毕业论文(设计)有关的各项任务;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论文立论正确,理论分析得当,解决问题方案实用,结论正确。(4)论文中使用的概念正确,语言表达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

(5)论文写作格式规范,符合有关规定。论文中的图表、设计中的图纸在书写和绘制上规范,能够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6)原始数据搜集得当,实验或计算结论准确,能够正确使用计算机进行研究工作。(7)在论文答辩时,能够简明和正确的阐述论文的主要内容,能够准确地回答主要问题,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3、中等(70—79分)

(1)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期间,工作努力,态度比较认真,遵守各项纪律,表现一般。

(2)能按时、全面、独立地完成与毕业论文(设计)有关的各项任务;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一般。

(3)论文立论正确,理论分析无原则性错误,解决问题方案比较实用,结论正确。(4)论文中使用的概念正确,语句通顺,条理比较清楚。

(5)论文写作格式规范,符合有关规定。论文中的图表、设计中的图纸在书写和绘制上规范,能够基本执行国家有关标准。(6)原始数据搜集得当,实验或计算结论基本准确,能够正确使用计算机进行研究工作。(7)在论文答辩时,能够阐述论文的主要内容,能够比较正确地回答主要问题。

4、及格(60—69分)

(1)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期间,基本遵守各项纪律,表现一般。

(2)能够在教师指导下,按时和全面地完成与毕业论文(设计)有关的各项任务。

(3)论文立论正确,理论分析无原则性错误,解决问题的方案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结论基本正确。

(4)论文中使用的概念基本正确,语句通顺,条理比较清楚。

(5)论文写作格式基本规范,基本符合有关规定。论文中的图表、设计中的图纸在书写和绘制上基本规范,基本能够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6)原始数据搜集得当,实验或计算结论基本准确,能够使用计算机进行研究工作。(7)在论文答辩时,能够阐述出论文的主要内容,经答辩教师启发,能够回答主要问题。

5、不及格(59分以下)

(1)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期间,态度不够认真,有违反纪律的行为。

(2)在教师指导下,仍不能按时和全面地完成与毕业论文(设计)有关的各项任务。(3)毕业论文中,理论分析有原则性错误,或结论不正确。(4)论文中使用的概念有不正确之处,栏目不齐全,书写不工整。

(5)论文写作格式不规范,不符合有关规定。论文中的图表、设计中的图纸在书写和绘制上不规范,不能够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6)原始数据搜集不得当,计算结论不准确,不能正确使用计算机进行研究工作。(7)在论文答辩时,不能正确阐述论文的主要内容,经答辩教师启发,仍不能正确地回答各种问题。

第二十条 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的评选

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全部资料由各系统一保存,每人一袋,封面应有目录清单。获得院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奖的学生资料应长期保存。第二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总结

1、答辩结束后两周内,各系上报本届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总结,总结包括:毕业论文(设计)基本情况统计,本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及对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有显著效果的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2、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工作资料整理(包括单位原始工作记录、答辩记录、评分标准、工作总结等)由各系组织整理,妥善保管;

3、毕业论文(设计)资料(原始资料、计算数据、试验记录、上机程序、图纸、照片、图片、录音带、录像带、样品实物及其它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学生不得自行带走,由指导教师负责收回,由各系妥善保管;

4、学生不得将毕业论文(设计)擅自寄出发表。如需发表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同意、教研室审查、系领导批准。

5、每年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学院组织专家对本届毕业论文(设计)质量进行抽样分析检查(抽查比例控制在毕业生人数的3—5%)。

第六章 经费使用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经费开支

组织评选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奖、指导奖及编印优秀毕业论文(设计)选集等费用由教务处在其经费预算中列支。

10.湖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篇十

(2008年8月修订)

学生成绩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促进成绩考核及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教育部、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我校关于学生学籍、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任课教师、教学院、教务处共同承担成绩管理职责。任课教师负责学生成绩的评定、登记和报审;教学院(系)负责成绩的认定、汇总、存档和邮寄给家长;教务处负责每学期课程考试的认定、成绩管理的监督、学生成绩的网上发布、成绩录入系统的管理、成绩评定异议的处理。

第二条 所有课程包括实践教学环节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类。考试一般采用百分制,考查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经考核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按百分制计算),或及格以上(含及格,按五级记分制计算),即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其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均载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三条学生缺课累计超过一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学生一学期中缺做实验、实习时数达五分之一或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者,或缺交作业三次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该课程为必修课程必须重新修读。选课后未办理退课手续,不参加课程考试视为旷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四条考核成绩评分,兼顾学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比重应占30%左右。对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进行考核的课程,每学期均按独立一门课程计算学分。

第五条代表学校参加重大比赛(体育比赛、科技竞赛等)的学生,如比赛时间与考试时间相同而不能参加考试(比赛时间在考试时间前后两周内),可申请免试部分课程,学生申请免试某门课程,由参赛主管部门办理手续,报教务处审批。每学期申请免试的课程不得超过二门。免试课程成绩按70分记载。

第六条重修即重新修读该课程,需要上课,参加所有教学环节,可获得平时成绩,因此其总成绩包括考勤、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重考只需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试,最终成绩即为卷面成绩。重修办理缓考的缓考成绩,也应将考勤和平时成绩计算在内。

第七条任何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成绩评定和成绩网上录入工作,并在确认状态下,从综合教务系统打印二份纸质成绩单,由任课教师签名后,一份装订在试卷封面存档,一份

交学校教务处存档(可先交学院教务办公室,再由学院办公室统一上交学校教务处),其它形式的成绩单无效,不规范的成绩单,学籍管理员有权拒收。

第八条教师在网上录入成绩,应先录入系数,先把名下所有的课程系数设定后一起提交,再录入成绩,否则成绩将无法提交。录入系数必须把名下所有课程系数一起录入、一起提交,因为系数只能提交一次,还应注意如果平时成绩系数和期末系数之和相加不等于“1”,一定选择“允许系数之和不为1”,否则提交后将不能生成正确成绩。

第九条若由于系统原因无法在网上提交的成绩,或重考成绩由于只是卷面成绩,而无法与其他成绩一起录入,学校统一要求这种情况下的做法为:先将网上成绩录入为“0”,包括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若为空,无法提交)。待将纸质成绩单打印后,把真正的无法录入的成绩,手写到成绩单后面并教师本人签字,上报教务处,由学校教务处统一登录。

第十条 考试成绩用百分制,考查课成绩用百分制或五级(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制。五级记分制的成绩录入应转换成百分制,对应标准为优95分,良85分,中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低于60分。

第十一条 取消考试资格、缺考、旷考、违纪作弊、缓考学生的该科课程成绩,在网上录入时作0分处理,由任课教师填写,并在备注栏中分别注明“取消”、“缺考”、“旷考”、“违纪”、“作弊”和“缓考”字样。缓考学生的成绩,待缓考结束、成绩评定后再行录入。

第十二条凡已提交的成绩一律不得更改。对于漏报的成绩,教师须带试卷到教务处登记补报;对于错报的成绩,教师须填写“沈阳农业大学学生成绩变更申请审批表”,由教研室主任及教务院长签字后,带试卷到教务处,进行成绩更正。

第十三条教师无权接待学生申请查卷。学生对网上发布的成绩有异议者,可填写《沈阳农业大学学生试卷复查申请表》,所在院领导签字后,经教务处审核批准,由教务处负责人会同教研室主任一起查卷,检查各题分数之和是否与成绩单分数相同,然后写出证明,双方签字后,由相关责任人给出明确答复。若确有差错,由任课教师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分清责任、向学生解释后,按成绩报送的程序,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每门课程成绩在成绩单中记载一次。各课程补考、重考的成绩,按实际所得分数、实际取得学分的时间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并注明“补、重考”字样。在评价学生某学期、某学年或全学程学习质量时,补考、重考成绩无论分数超出60分多少均按60分计。

第十五条未选课,一律不允许参加考试;私自参加考试的,所得成绩无效。

第十六条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应各司其责,共同维护成绩管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对在成绩评定中弄虚作假、成绩评定错误、不在规定时间报送、录入者,按《沈阳农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教研室统一妥善保存学生试卷,直至学生毕业一年后方可消毁。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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